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精选(九篇)

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

第1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首先,从法理上来看,应当加强人大监督。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开放园区预算及监督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预算法和监督法均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批准本级预算及监督本级财政总预算执行等职责。开发区无论级别多高,都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预算收支都是本级财政总预算的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理应涵盖开发区。

其次,从政府预算的完整性来看,应当加强人大监督。近年来,开发区财政收入不断增长,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从三分之一强到一半左右的财政资金,人大如果缺位不管,就是失职。

第三,从现实要求来看,应当加强人大监督。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人大要加强对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就要求预算的全部过程和各项组成部分都要公开,预算的内容也应当具体透明。因此,加强人大对开发区财政预算的监督势在必行。

开发区财政预算监督问题,已经成为各地面临的共性问题。人大对开发区财政预算的监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具体建议采取以下形式:

1.开发区财政预算草案作为市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单独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向人代会报告,接受全体市人大代表的审议,人代会通过后按相应程序实施。

2.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开发区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可委托财经工委以调研形式进行监督,也可授权开发区人大工委组织辖区内市人大代表以小组活动形式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可安排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开放园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开发区预算需要调整时,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按相应程序实施。

3.开发区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纳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监督范围,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2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1、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有助于科学地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准确把握二者的职能和作用。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表面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独立工作,有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正确认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从本质上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加以区分,在业务监督领域,对于充分发挥两者的职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2、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有助于从宏观方面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国有资金监管工作的贯彻执行。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看,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自身的业务工作为决策者提供正确管理的依据,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深刻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加强两种监督的相互协调配合,更好的服务于国有资金的监督管理。

3、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有助于分清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责任,从不同角度客观分析评价各单位的财务运行状况。监督责任是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应负有的相应责任,会计监督的责任是指会计监督过程中产生由会计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审计监督责任是指审计监督过程中由国家审计机关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各自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于国有财政资金的财务运行状况,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能够通过不同的执法手段、依据不同的业务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以揭示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样就产生了分析评价的责任应该由会计负责还是由审计负责的问题。正确认识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便于分清两种监督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对各单位资金运行情况作出客观全面的分析评价。

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

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监督主体是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为主的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这一点看,会计监督具有监督范围的局部性和监督人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会计监督仅指单位内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人员共同参与的一种内部控制形式。而与此不同的是,审计监督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人民政府由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具体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因而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法定的审计机关,相对于会计主体而言,审计监督主体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工作的,是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

2、监督的内容不同。无论会计监督还是审计监督,监督内容都与其职能密切相关,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不同,集中体现在二者所具有的职能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就明确指出了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会计职能直至今天演变为集核算、监督、分析、考核、预测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与此相适应,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外,同时还蕴含着会计服务的功能,会计监督作为单位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存在于机关、企业、事业等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也广泛存在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资金单位,可以说,凡是有资金运动的企业或组织,就必然存在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工作中的地位必将快速提升,会计监督的内容将越来越深刻,监督的覆盖面也将越来越大。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样是审计职能的反映,受审计工作特点的制约,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三项职能,其中审计监督是审计最主要的职能,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必然要与国家相关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审计监督的内容就目前来看主要局限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民营经济的发展短期内不会对审计监督内容的拓展产生太大的影响,但随着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集体经济和私营企业税收纳入审计监督的范畴也是完全可能的。

3、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技术方法,它的方式方法体现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会计的方法包括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三个方面,而会计核算又分为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试算平衡、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七个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互相渗透互为因果,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处处体现着会计监督的内容:设置账户是通过账户分类对单位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其目的是将本单位所有的资金运动均纳入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复式记账要求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监督和控制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直接监督;登记账簿是对会计凭证加工整理后的综合反映,其实质上是为日后的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提供依据,做到有据可查;试算平衡是对会计业务处理结果实施的一种会计监督,某一会计事项处理完毕后如果不能够做到试算平衡,或者说试算后不平衡,则说明该项业务处理已经发生了错误;财产清查是会计监督最直观的一种方式方法,它主要是通过盘点现金实物、核对银行存款和往来账项进行;编制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也是会计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可以验证会计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要素是否完备。由此可见,会计核算的每一种方式方法中无不体现着会计监督的职能。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与会计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是与会计处理相融合,而是凌驾于会计处理之上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体现政府监督行为的方式和方法。由于审计监督的职能不同于会计监督的职能,因而审计监督有其独特的方式方法,一般而言,审计监督实施前先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编写审计日记,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审计取证,审计完毕后还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有违规问题的要下发审计决定书。就审计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来看,审计方式有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审计方法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见审计署6号令),正确的审计方式方法是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合理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保障。

4、监督的后果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从监督的后果来看,会计监督只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会计监督的结果,会计主体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者说,会计监督是在本单位领导之下实施的监督,其监督的程度和结果受本单位行政管理的制约;而审计监督是独立于会计主体的外部监督,它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下达的已经生效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其次,从承担的责任来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理论,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也必然归属于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对于会计监督产生的责任应由本单位自行承担。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施的监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也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审计监督及其产生的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或负责审计监督的审计机关负责,这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又一明显区别。

三、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相互联系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尽管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区别,但作为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手段,两者在某些方面又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资金运动过程中两种不同的监督手段,二者不可偏废。如果把资金运动的监督看作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则会计监督是这一过程的前哨,审计监督则是这一过程的继续。在资金运动过程中,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后,一般来说,最先介入监督的是会计监督,会计监督要通过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等手段完整地反映资金运动的全貌,掌握着大量资金运动的原始信息,会计核算和反映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会计监督的过程,就监督的本身而言,会计监督的经常性、系统性和重要性,是其他任何监督形式都无法替代的。审计监督就其事后监督内容来看,它不是一种日常性的原始监督,而是依据会计资料在会计监督之上实施的一种再监督,或者说是一种二次监督。此外,审计监督明显带有政策性监督的痕迹,它既是会计监督的延续,也是会计监督的补充,如果说会计监督是资金运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计监督就是资金运动安全的坚强后盾和最终屏障。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完美结合,增强了资金运动过程中的防控能力,起到了资金监督的合力作用。

2、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使经济监督更加全面和完善。会计监督离不开审计监督,离开了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就会陷入孤军奋战孤立无援的境地,同样,审计监督也离不开会计监督,离开了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会计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会计资料,要搞好审计监督工作是不可能的。会计监督需要审计监督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需要在审计监督的约束下把握正确的监督方向,审计监督则需要以会计监督为前提,以会计监督成果为依据,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种监督,经济监督都是不完整的。从这一点上看,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实存在着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关系,两者的共同作用使经济监督更加全面和完善。

3、监督的对象和目标相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财务过程的控制和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正因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和目标具有同一性,业务实践中往往造成一种错觉,把会计监督看作是审计监督,或者用审计监督代替会计监督,以致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其实,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和目标的一致性,并不能表明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内容性质以及方式方法完全等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象相同起点的两名运动员向同一目标冲剌时速度不同一样。用联系的观点对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对象和目标进行分析,用对立统一的规律来衡量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关系,就能够在两种监督手段相互区别的基础上把握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促进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完美结合提供正确的理论依据。

4、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相互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国有资金运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会计事项发生前必须通过会计监督进行预测和控制,在会计事项发生时必须根据会计监督的要求正确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以备日后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同样,国有资金运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审计监督在加强政府调控管理中的必要性。如果只进行会计监督不进行审计监督,资金运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无法得以证明,反之,如果单纯依赖审计监督而不注重会计监督,就无法从源头上堵塞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只有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完美的法制环境,才能保证国有资金健康有序地运行,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

四、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的运用

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督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二是国有财政资金监督过程中必须分清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国家审计监督的超前性问题。

1、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完美结合构成了统一完整的国有财政资金监督。首先,通过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严格的会计监督控制可以促使资金使用单位把握政策方向,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其次,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的审计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审计以国家和政府的身份参与资金监督,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的影响,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起到在会计监督之上再监督的作用。上述两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会计监督偏重于资金的使用,审计监督偏重于资金的监管,对资金运动的监督不能没有会计监督,也不能没有审计监督,缺少任何一种监督,资金运动的监督都是不完整的,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才能使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督更加完整统一,监督制度建设更加趋于完善协调。

第3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会计监督是企业财务会计职责中的重心,同时企业又必须对经过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即企业在针对财务工作进行会计监督的同时还要进行审计的再监督,进而通过会计监督与审计完成对企业经济运营的监督。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技术、企业制度、审计工作的环境和内容的变化,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信息使用者对审计信息的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会计监督和审计已然成为管理和监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关键词】

会计监督;审计;区别;联系

一、前言

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计人员的重要责任,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而我国审计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制度,这显示审计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研究两者之间的活动规律,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此背景进行会计监督与审计关系的研究,阐述了会计监督与审计的关系、区别,并分析了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的联系

会计监督与审计密切相关,无论是客观的经济基础、工作目标及会计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非常重要的关联,协调和改善双方间的关系对于发挥二者的相互作用和规范市场经济显得至尤为重要。

(一)会计监督与审计依据相同的客观基础。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的最主要的联系在于客观基础,二者都是依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客观基础来反映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监督相同的会计主体经济活动。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在目标上存在一致性。会计监督与审计在工作目的上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两者都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内容实施的,均针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工作,旨在披露企业中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向企业的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当然,二者最终目的是为达到工作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是通过取得和评价有关财务报表的证据、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公允列报并编制审计报告,从而对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再次验证,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会计监督与审计依据会计方法。会计监督与审计相互依存,还体现在会计方法上的一致性,二者之间的工作依据都是会计资料,其业务的顺利开展也都是依据会计资料。然而对会计监督工作而言,需要对存货管理采取估价举措,对固定资产进行一定的折旧,对坏账计提准备,借由这些手段对企业财务完成会计监督工作;而内部审计的审核手段也是如此,借对会计监督所得到的会计报告作复查、再监督,从而完成审计的相关工作。由此看出,会计监督和审计在会计方法的运用上存在着明显的相通之处,通过运用会计方法,达到各自工作的平衡性和完整性。

(四)会计监督与审计在发挥作用上存在共同点。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需要会计监督与审计的监督。会计监督不仅要反映经济活动,而且要监督这些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审计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三、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的区别

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仍存在许多差异,理解会计监督和审计的区别对于研究相关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会计监督与审计产生的依据不同。会计监督是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了一种程度后产生的,为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记、计算和分析来反映出生产成本,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而审计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管理层的公正评价权发生后产生的,目的是明确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经济责任管理者的履职情况。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的性质不同。会计监督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内容,集中表现在发现企业经济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一定的规范约束,从而使其企业经济运营走上合法、有效的道路上班来。可见会计监督的具体性质是反映和监督仅限于生产和经营的微观环境,而审计工作则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查财政和财务收入支出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会计监督与审计操作对象不同。会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过程,确保使用的资金被用在正确的地方,金额也是正确的,不但核查企业资本使用情况,来龙去脉,还能很好地说明资本流动中所折射出的的企业间经济关系,研究的对象是资金运动的关系。审计的对象则比会计监督的对象多,不但包括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涉的说明经济指标的材料,还涉及到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审核中是否做法合适,有无知法犯法行为,评判企业经济运营中的经济行为是否行之有效及会计监督工作是否达到了预先设定的结果。

(四)会计监督与审计的人员来源不同。会计监督涉及到企业内部经济指标的管理方面,会计审核机构为企业的财务部;而会计从业人员就是企业自身的员工,在企业中直接归本企业的领导直接统辖工作。当前国内已建立了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三者交融的审计组织机构,这里的内部审计部门就是我们说的企业自身设定的对经济指标进行核查的机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及政府审计同企业经济运营不存在的很大的相关性,其本身有着很大的相对独立性,方便这样人员对企业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五)会计监督与审计的职责范围不同。会计监督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杜绝企业财务运行中的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坚决打击企业会计审核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一经发现其存在这些违法乱纪行为如,财务人员应不予付款、责令更正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机关报告;而审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再监督权,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再审核之后给出报告,同企业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是一种不参与企业经济运营、不涉及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的独立的经济监督。

四、关于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关系的思考

(一)会计监督与审计在机构、人员组成方面存在独立性。会计监督机构为企业自身审核经济状况的一个管理机构。通常会计部门的建立都是考虑到约束企业内部经济行为的一种需要,通过建立会计部门,不仅能给企业领导层在进行决策时提供行之可靠的财务报表。而国内的审计部门为由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在社会分工合作的要求下,在政府审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构建起的中央、地方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当中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和法律效力。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的关系相互演变。会计监督与审计之间是不同的,虽然会计监督与审计所面对的对象不同,但是,在经济体系发展的初级阶段,审计仅仅是会计监督的一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演变与发展的关系。在经济体系发展的中期阶段,审计与会计监督所面对的对象渐渐出现了重合的部分,但是还有很多不同之处。在我国,审计对象中的一部分是部分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而会计监督的整体对象是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不难看出,在中期阶段,会计监督的对象仅仅是审计对象的一部分,两者存在着兼容并蓄的关系。审计同会计监督的工作方式都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

(三)会计监督与审计不可分割。审计由于其体系构成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监督体系地位较高,其地位超然,而会计监督由于其本身业务具体性,并且只是单位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会计监督是核稽中的监督,它是控制经济活动过程的一种信息系统,是微观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会计本身的发展来看,会计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会计法》也明确规定,各企业的内部会计机构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工作,审计的监督权为我国宪法所授权的,其为防范、杜绝企业经济行为违法乱纪的一种再监督行为,亦为提高企业经济管理,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可行监督举措,所以其不但对企业的微观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还对涉及到国家经济行为作调控,是对经济行为的再监督。

综上所述,在我国会计与审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情况下,必须统一好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协调好会计监督与审计的工作,从而有效监督、规范单位的经济行为,维持经济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增加整个经济社会运作的透明程度。

【参考文献】

[1]高霞.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关系之探讨[J].吕梁学院学报,2013(01)

[2]于淑玲.探析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的对策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02)

[3]胡金沙.会计监督现状及强化浅析[J].现代企业文化,2010(09)

第4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监督;财务舞弊;评价体系

一、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及内涵

(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3日,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一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明确了财会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同时赋予了财会监督的新内涵。财会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和会计监督,而会计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构成,会计真实、公允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体现,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价值对风险管控、党风廉政建设、高质量发展都有促进作用。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旨在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截至2020年10月末,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为4082家,总市值达到73.58万亿元,上市公司对国家整体经济影响较大。近年,出现了康美药业、獐子岛、康得新等上市公司大规模造假事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暴露越来越多,主要特点表现为:系统性造假、主观意图明显、周期长、涉及金额大、手段复杂隐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严重打击,对资本市场的效率造成巨大危害。因此,有效的会计监督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对国民经济也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会计监督的内涵

《会计法》专设一章对单位会计工作的会计监督予以规定,从系统论的角度明确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由单位内部、社会和政府三类监督主体共同形成协同、有效和不可替代的会计监督关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包括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社会会计监督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政府会计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监督的主要方式包含审查、检查、调查、风险评估、监控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劳务关系、人事安排、经济来源等方面都依附于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受到单位限制、缺乏独立性、不能进行充分的监督。部分单位负责人不知晓会计法中规定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可能认为会计监督是自找麻烦,降低管理效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活动基本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监督的要求,而有监督动机和权力的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却未被纳入会计监督体系。

(二)社会会计监督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上市公司的社会监督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存在执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知名会计事务所在审计方面具备专业优势,拥有多年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欺诈痕迹。但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和生存危机,为了生存,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承接各类上市公司业务。由于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会计师事务的业务活动不可避免地向被审计单位的意愿倾斜,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不披露真实会计信息,配合捏造不实依据,完成相应审计工作,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上市公司就会披露出不真实、甚至误导性的审计报告,将严重影响社会会计监督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的作用。

(三)政府会计监督重复,监督结果缺乏共享利用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对单位的会计监督一般依法依规进行,各司其职。各政府部门依据法规不一致,标准不一致,政府会计监督工作缺乏协同性,监督力度不一致,甚至存在重复和冲突的现象。相对于4000多家上市公司,政府的监督力量不足。财政、审计、税务、银行、证监会等政府部门会计监督的结果缺乏共享利用,缺乏公开透明。各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还存在互相推卸责任,会消耗更多的政府资源,会削弱政府会计监督的效力。

(四)会计监督信息化水平不一致

上市公司建立不同的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相互独立,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性较大,信息化建设较弱会导致会计信息跟踪业务信息难度较大,无法识别会计信息源头,很难识别虚假的经济内容,导致会计监督信息出现失真的现象。由于会计信息化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外部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缺乏很好的手段和措施,监督难度也较大。同时由于会计信息都是由上市公司自主控制,会计信息输入、输出、维护和更改、文本存储和保存等无法有效监督,缺乏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监督手段。

三、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健全会计监督法制体系

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的法制体系,促进《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督提出明确要求,明晰各方的法律责任,加大上市公司违法的惩罚力度,从法律角度增加和鼓励举报机制,让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证券法》完成修订更新,新《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这要求《会计法》与《证券法》进行有效衔接,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提出更高要求,鼓励内外部举报,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建立完善良好有序的资本市场。

(二)建立多元化主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针对上市公司应建立多元化主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求在多元、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股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债权人、社会公众等积极共同参与的监督主体结构体系。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控制,而是协同,是持续互动,他们都具有会计主体的资格与能力,但任何单一主体的权力是有限的,不应具有绝对权威,形成相互制约的会计监督体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维护资本市场的利益公正、公平、均衡分配,形成有效的多元化主体会计监督体系。

(三)形成协同共享高效的政府会计监管合力

政府会计监督要树立大监督意识,会计监督内涵丰富、涉及政府部门众多,需从财税、司法、海关、证券市场等业务方面拓宽会计监督的业务范围,采取内外结合、左右联合、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整合政府监督资源,形成有效监管合力,提升政府监督效力。同时,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形成监管合力创造良好的环境。最后,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政务平台,增加会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为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更有利条件。建立上市公司政府会计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可利用国家税务局现有的“金三”税务系统,建立健全财税、海关、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地方证监局、行业监管、银行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全面共享机制,提升政府会计监督结果的运用效率,减少重复性政府会计监督,加强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执法协作,协同处置上市公司存在的各项风险,更好地发挥政府会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同作用,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四)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履行上市公司社会监督的主体责任人,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应履行相应法律职责,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机构服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压实“看门人”法律职责,证监会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机制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管理机制,每年必须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参考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出现串通舞弊的情况,应一票否决其承接上市公司中介服务(包含IPO业务),同时根据注册会计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将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舞弊情况直接纳入个人诚信管理档案,与其个人利益(购房贷款、乘坐公共交通等)直接挂钩,建立完善注册会计师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同时发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职能,将其他业务执业情况也纳入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体系当中。另外为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直接承担,从上市公司每年分红中列支(扣除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费后再分红),从而增强社会会计监督的效力。

(五)构建会计监督评价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必须依赖持续有效的综合评价,建议证监会每年在《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向资本市场传递各个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运行情况。会计监督评价体系应以“体现市场公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为目标,通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监督治理,建立持续、动态管理的会计监督信息质量综合评价指数,用评价助监督,提高会计监督的绩效考评。

(六)利用区块链信息化技术提升会计监督能力

随着区块链信息技术的不断突破,区块链技术逐步应用于会计领域,其特点是去中心化、开放性、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利用区块链信息技术建立上市公司的财务系统,将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录入财务系统并确认交易,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地保证公司经济业务活动全貌。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特性,可以有效减少对会计监督阻碍,财务信息一旦被存储,便不可更改,永久存储,使得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内部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大大提升,在区块链信息技术下出具的审计报告更加客观公正。建立区块链的会计监督信息管理平台,能够有效减少政府部门的重复监督,减少政府部门之间的推诿,实现会计监督信息的共享,提升政府会计监督的力量,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会计监督是促进上市公司进入和退出资本市场的有效机制。通过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方法促进上市公司完善会计监督,真正形成“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的资本市场氛围,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提高上市公司生命周转效率,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小佳.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防范研究[J].财务与会计,2020(34).

[2]宗禾.综合施策、协同发力,着力提升会计监督的管控效能[J].财务与会计,2020(09).

[3]杨雄胜,陈丽花,孙东木,向利.新中国会计监督的历史贡献[J].会计研究,2019(11).

[4]武辉,王竹泉.国家治理框架下善治导向的会计监督体系重构[J].会计研究,2019(4).

第5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按审计机关的归属不同,人们在争论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审计院论”、“垂直论”、“升格论”、“合并论”和“双轨制论”等多种体制改革观点[2],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事实上,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说道:“离开审计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将无法进行。”那么,人大工作者和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又是如何看待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呢?笔者借助于文献搜集、问卷调查、采访调查等多种渠道对他们的意见进行收集、总结并加以评价,相信这对于全面评价现行审计体制以及提出合理适当的改革设想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来自于人大工作者的看法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资料看,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预算工委),还是全国人大领导,在公开场合或正式讲话中基本都没有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问题公开发表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在其职权和工作范围内,却一直在推动着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在逐步按人大的要求突出审计重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视与推动正是审计体制走向改革的关键所在,就如审计署石爱中副审计长所指出的“变革从政府内部和从国家审计内部是无法突破的” 。

实际上,人大机关从事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部门以及一些人大工作者对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并提出了不少改革设想 [3]。突出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周芳芳曾对现行审计监督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现行审计监督制度还不够合理和完善,制约着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审计监督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权力架构中的一个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得到加强。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遏制腐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审计监督旺盛的生命力”,周芳芳提出了以下三种改革意见:第一种,借鉴国外“立法型”的审计监督模式,改变现行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监督体制,审计部门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不是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第二种,不改变现行体制,但同时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计监督上的作用。第三种,针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内容广泛和整体性,将审计监督列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合理架构人大监督权力,保持人大监督权力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使各种监督形式包括审计监督都充分实现其效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体制上,把审计监督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审计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仍然保留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的内容上,与人大的预算监督相应,人大的审计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向人大提交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

上述改革意见可分为“立法论”意见(第一种)、“现状论”意见(第二种)和“双轨制论”意见(第三种),但明显看出,偏重于第三种。其实,无论是“立法论”,还是“双轨制论”,都是“以人大为主导的审计监督制度”,区别就是把审计监督工作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到人大。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安晨光、刘来宁指出:“加强地方人大有关机构和工作力量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从世界各国审计机构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来看,各个国家审计机构的名称、职权不一,产生和组成的办法也有区别,但共同点就是协助议会审批监督预算。在我国建立人大审计制度已提出多年,应尽早把各级审计机关划入各级人大序列,使各级审计机关协助同级人大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以解决人大经济监督过多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被监督者)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赵巨鹏认为,现代审计具有监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都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对预算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因此,在政府审计系统以外,建立隶属人大的审计机构及审计制度,实施对同级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应当说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在适当时机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以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王力群建议,设置隶属于权力机关或完全独立的审计机构,改变现有的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内部审计的性质,为更加客观的财政预算监督奠定基础 。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罗时祥、褚晓路认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大监督队伍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为此建议“在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和审计监督委员会,专司对计划、预算进行预审,对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审,对财政预决算和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以适应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尹中卿指出,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实质上是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过程中,审计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从审计性质和工作实践的效果来看,政府审计仍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此,建立人大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刘洪科建议,尽快在人大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这样可以使人大对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较好地弥补人大专业力量的不足,改变人大监督的被动地位,使人大的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他同时认为,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并不是把现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一并归入人大管辖,而是将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职能剥离出来,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样做不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职权膨胀,因为这只是剥离政府审计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相反会强化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手段,而政府审计部门则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业务活动上,更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

从他们的观点可明显看出:一方面,无论人大工作者从什么角度看审计,最终都把审计监督职责定位在财政监督上,即借助于审计监督搞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与审计机关或者一些学者不同,他们并没有单独的“就审计问题谈审计问题”,也没有仅仅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探讨体制改革,而是把改革纳入人大制度建设中、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人大监督重要的“专业支持”来思考的。另一方面,他们的改革观点可以说多是“双轨制论”。尽管并没有明显提到“双轨制”这一术语,但他们一般都是把审计监督和审计体制的重新安排与强化人大监督特别是预算监督制度相联系,也就是说,在他们眼中,审计机关设立在人大或者改革现行审计体制,主要就是把“预算执行审计队伍”安排在人大,而这与预算法和人大审批监督财政预算职权是相一致的,至于现行审计机关的那些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等审计工作基本没有提及到。

二、来自于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看法

近年来,在“审计风暴”中,越来越多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审计监督问题,并从中引发出对现行审计体制的深入反思。他们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的看法和观点,基本反映在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以下简称“建议”)中。

其实,很早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有关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建议。1992年,前审计署审计长吕培俭在讨论审计法(草案)时就说:“有些同志提出,审计机关应该设在人大并实行垂直领导。这些意见,过去有些人大代表曾提出过。”但较多的建议是近些年提出的,特别是“审计风暴”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党磊等3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审计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建立审计部门垂直领导体制”的议案。

2.2002年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政协农工组提出“关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创新”提案,建议“建立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二级’垂直领导模式。”

3.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叶青等33名代表提出“使审计机关由现在的直属政府改为隶属人大”的议案。

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叶青代表继续提出“改变现行审计行政模式为审计立法模式”的建议。

5.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北京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杨骥川委员提出“关于调整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提案,建议让审计机关由政府的组成部门变为人大的工作机构。

6.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提出“加强预算监督,改革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建立可兼顾人大预算监督和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的审计体制。

7.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墨文川委员提出“审计体制应向立法模式转变”的提案,建议将我国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

8.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辽宁鞍山市政协副主席王淑媛代表提出“审计体制要从行政型模式转向立法型模式”的建议,建议构建审计体制的立法型模式,使审计机关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独立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

9.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陕西西安市副市长张道宏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同时,将分散于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审计职能进行整合,并入审计署。与此同时,地方审计机构应该从目前的受地方政府与审计署的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由审计署领导的垂直管理,并将省级审计厅改为特派办,以保证执行审计职能时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10.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新春等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使审计部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11.2006年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前上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建龄委员提出建立“双重”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依法正式在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组织,调整现行审计机关职责和工作体系,彻底实现预算审计监督制度与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制度结合,在人大系统建立的审计组织即为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委员会,同时政府仍然保留“审计署”这样的政府内部审计组织。

12.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再次提出“关于将预算执行审计直接纳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议”。

除之,近些年还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是在其他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中间接提出审计体制问题。如李汉宇委员提出预算执行的审计和评估职能应由权力机构行使;马淑洁代表建议,人大为做好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应改革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对财政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朱天宝代表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透明度,落实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骆少君委员建议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制定审计组织法;吴国华委员建议制订审计公开制度;王天戈代表提出的议题是,在各级人代会上,都要有各级审计部门向人大代表报告审计问题查改结果。

可见,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审计体制改革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在增强。不仅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和委员在增加,而且建议的力度也在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些建议提出怎样的体制改革设想,大都是从“独立性”和“财政监督”角度考虑问题。

这些建议也启示我们,应考虑将提高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而强化人大预算监督作为改革的着眼点,即“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能是或应该是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三、来自于问卷答卷者的看法

问卷调查“既可为准确评价和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提供重要的学术研究数据,也可为那些关心国家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的各界人士提供可资思考和参考的实证信息”,为此笔者于2006年下半年向包括全国人大、审计署以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发放了1498份问卷调查表 [5]。其中,人大系统发放409份。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审计体制改革与人大制度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而且人大领导干部大都曾担任过党政部门领导,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和政府工作经验,所以相比其他系统和部门,他们的意见应该是比较综合和成熟的。

基于答卷者(特别是人大系统的答卷者)调查数据,部分调查结论如下 [6]:

1.现行审计体制是“劣势突出而优势不明显”[7]。

2.许多有关中国国家审计在理论上或传统上达成的“共识”现在却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受到质疑的传统认识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审计体制优势的认识上 [8]。

3.中国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另外,像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独立性比较缺乏”、“审计结果难以对外充分披露”、“审计监督难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等结论也得到进一步确认。

4.预算执行审计对于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5.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关系的深化必然受到现行体制的限制,审计对于人大的服务面临体制性“壕沟”。

6.现行审计体制是不完善的,应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7.何为“比较彻底的改革”,观点极不统一[9] 。

8.“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作为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为了充分了解答卷者对不同审计体制观点的看法以及印证问卷调查结果,还对部分答卷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四、评价

可以说,每一种改革观点都有其道理和提出的成因,同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对于众说纷纭的诸多观点,该如何评价?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以此作为评价各种改革观点合理性和适当性的依据。笔者认为,改革的评价标准应来自于以下三方面:“改革应反映中国政治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的需要”、“改革应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改革应具有现实可能性”三方面。这三方面共同影响或制约体制改革设想的选择,缺一不可。过于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都可能造成选择的偏向,也就是说改革只有综合反映和考虑了上述三方面要求,才真正具有合理性、适当性以及可能性,提出的改革设想才真正有意义。据此,对各种改革观点做一简明扼要的评价。

“升格论”虽然看上去通过提高审计长的行政级别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但审计机关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组成机构,仍然会受到政府或政府首长直接行政制约和影响,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问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刘来宁认为,现行体制下的审计长属国务院组成人员,提高行政级别的办法只有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审计长,在地方由相应的政府副职兼任审计厅(局)长,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如果不是政府副职兼任,怎么能随便提高一个组成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这必须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作出规定,而这实际上是没有多大可能性。

“合并论”尽管能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和权威性,但却没有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而且混淆了不同监督的性质区别。刘来宁认为这种观点把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混为一谈。纪检监督属于党内监督,依据的是党内的各种规定,如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等;监察监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纪律等;而审计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和审计法,尽管当前仍然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但其应该是代表纳税人意愿和依据宪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讲它要高于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国家监督,所以说这几种监督性质是不同的。现在虽然党的纪检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但两个机关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依据不同的法规和规定,党政是分开的。尽管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甚至人大监督在实施中都可能要借助于审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一回事,而且“合并”是与“党政分开”原则相悖的,不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但如果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合并则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这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机构调整。

“垂直论”的赞成者颇多,但赞成者多来自于基层审计人员,而且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呼声越大,但没有考虑审计如何与当地经济发展连成一片,这样做不利于审计与当地党政部门工作的协调,容易造成审计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当地经济秩序上不到位。中国各地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想让一个统一的意志适合各种情况是不大可能的。就算中央的意图是贯彻了,但不一定适合各地的实际发展需要。另外,财政“分灶吃饭”但审计体制又垂直,而审计对象又是地方财政,这就不配套,因为这样使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一级政府有一级事权,一级事权有一级财权,财政是有地域性的,财政监督权应该与财权相配套归地方,即财权的监督权是与财权的所属权相统一的。

以上三种改革相对简单易行,的确便于操作,因为都是在行政型体制总体不变的情况下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但这类改革仍然是对现行体制的“修修补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就像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王景东所言:“当前,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需要解决的是独立性和公开性两大难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我国,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不能让审计机关再依附于行政机关。”

同时这些“修修补补”的改革仍然会涉及修宪问题。比如“垂直论”就涉及宪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实际上就为这样“修修补补”式的改革去修改宪法实在是可能性不大,因为修宪必定是要解决重大体制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这些改革是为了“审计自身而为”的,并没有反映出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审计中的体制弊端问题,没有把人大监督意志真正体现出来,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潮流。

“审计院论”看上去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确保审计独立性的改革思路,而且“审计院”与“一府两院”“平起平坐”无疑会大大提升审计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但这种体制改革意味着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将被改变为“一府三院”制,这必将对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家政权体制作重大的、过多的改动和调整,这是不现实的,缺乏可行性。单就审计监督权是否应上升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国家根本权力“相提并论”的层面或审计机关是否应上升为与国体和政体直接关联的国家政权机关就值得好好考量。行政学专家毛寿龙认为:“没必要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外再设审计权;前三者是国家的根本权力,审计只是程序性的业务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审计拔得太高,会对审计本身构成腐蚀性,对我国长期的制度建设不利。根本上,审计应该是执法和业务机构,是行政、司法、立法方面的派生权力。应该完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靠三者之间的互相制衡,靠与审计衔接法规的完善,促进审计的发展。”

“立法论”被许多人看做是最为理想的,这种体制强化了审计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克服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突出了人大监督地位和意志,也反映出国家审计脱离于政府控制并监督政府的世界审计发展潮流,但与“审计院论”一样又都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这类改革要对现行中国政权体制和宪法做大的改动和修正;另一方面则是与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方向不符合。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意味着完善人大制度以及选择和实施各种能够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制度和措施将成为必然,而作为监督机制或用于监督目的的国家审计就应与之相适应或相联系,但这两种改革并没明显地反映出这点。

此外,这两种改革还存在同一个重大缺陷,即从整体上看没有反映出政府经济监督的要求,并可能使政府失去了曾经直接拥有的审计监督手段和资源,从而削弱政府经济监督效力。要知道,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国家审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经济监督职能,“国家审计是政府经济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而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依据行政手段对经济生活(包括国有企业、金融单位)实施监督仍然举足轻重,政府经济监督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和繁重。所以审计体制改革不能不考虑政府经济监督需要,任何弱化政府经济监督效力的改革都是脱离于现实并难以取得各方面的成功。

而没有考虑政府监督需要,也是众多的改革“反对派”们反对改革的一大理由。“现代行政学的理念也要求政府内部必须设立单独的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内部的各项活动,保证其合法、经济、有效、公平,并且把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的设计符合政府管理的需要和‘善治’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目前的审计机关改变了隶属关系,归人大或者中央垂直管理了,各级政府也需要再设立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审计机构。”

另外,“立法论”把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也放入人大体系中,却是与人大制度和人大监督权内容不相符合的。人大作为一种政治架构,作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机关,不可能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的经营性单位和非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官员。

综上所述,这两种改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双轨制论”的提出结合了“立法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原理是一致的,强调的都是立法机关对审计监督的控制。两个观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双轨制”改革只是把现行审计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部分地从政府行政系统转移到人大,在保留现行行政型审计机关的同时,又在人大系统中构建新的立法型审计机关。可以说,“双轨制论”是在“立法论”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对“立法论”的一种修正。

由此看,“双轨制论”一方面充分考虑了“立法论”原理、特点和有利之处,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对审计监督的需要,克服了现行预算执行审计中所存在的体制弊端,使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保持了必要独立性。另一方面又生成了一些独特的有利之处,即基本可保留现行审计体制优势,不会对现有政府经济监管职能有大的削弱和冲击,不需对现行审计机关做过大的机构改革和隶属关系调整,不会对审计工作造成大的冲击。所以综合而言,“双轨制”改革在中国现实政治经济形势下实现了保障审计独立性、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需要以及与现实可能性的最佳结合。

注释:

[1]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一书,杨肃昌、肖泽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立法论”,即将现行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全部地从政府转移到人大,重新构建“立法型”审计体制。“合并论”,即把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并,形成党政监督与财政财务监督高度结合的审计体制。“垂直论”,即将当前地方审计机关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改革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升格论”,即是指在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基本格局下,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做相应调整。“审计院论”,即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双轨制论”,即指为满足人大预算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在人大和政府分别构建履行不同职责的审计组织:在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之下构建预算审计组织,专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政府行政部门和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政府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承担除预算执行审计之外的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如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这种体制下,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仍继续保留,即“审计署”仍然存在,只不过工作职责和工作体系已有所调整。

[3]比如,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以及全国近2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从事人大理论研究的若干同志,组成了人大监督问题课题组,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人大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是宪法、法律有关监督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各项监督制度;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课题组把这两方面问题分解为20多个专题,其中就有审计监督问题的专题,该专题在对审计监督及其审计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其重要的体制改革建议。

[4]问卷调查详细情况见杨肃昌、肖泽忠:《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5]调查内容包括中国国家审计基本状况、人大预算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基本问题、现行审计体制总体评价、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比较与选择等五部分。

[6]因篇幅所限,本文只列举了部分调查结论。

[7]答卷者对于现行审计体制劣势的认同是比较一致的(其中人大系统、专家系统答卷者认同度最高),整体上差异不大;但对现行审计体制的优势则难以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同;整体上,认为现行审计体制的劣势大于优势。

第6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审计;财务;区别;联系

在改革开放历经20年的发展之后,我国建立了可以与国际标准相提并论的会计和审计制度。我国审计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权利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会计处理中的弄虚作假、保障内部审计职能,人们寄希望于审计人员发挥监督作用。但现实却并不尽人意,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理顺财务与审计的关系。

一、财务与审计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财务从狭义上讲是指经营的价值计算,通常是以损益和财产计算为对象;从广义上讲则是指资金的运用和筹措业务,以资金运动为对象,对其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和监督。审计则是指具有超脱地位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二)工作重点不同

财务管理是指企业组织资金运营,处理财务关系的管理工作,侧重于如何理财,主要以资金管理为龙头,全方位推行以量化考核为主的财务约束机制,为管理当局的决策提供依据。而审计侧重于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价,不只限于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合法性监督,而是从人事、内部控制、环境、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审计重点在于鉴证和评价企业的有效性。

(三)监督内容不同

财务监督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它与财务部门的其他业务连为一体,受其制约,不具有独立性。而审计监督则不仅仅对财务资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而且依据审计证据,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用以评价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监督主要是日常的业务监督,是较低层次的监督控制。审计除审核会计资料外,更多的是与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是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

二、财务与审计的联系

(一)内容都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财务不仅要反映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还要监督这些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偏离了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运作轨道,是否符合企业各项内控制度。审计则同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各项内控制度,以会计资料为前提和基础,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及效益性。因此,审计实质上是对财务监督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对财务认定的内容进行再认定。

(二)目的都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人员在其管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各种问题,需要及时向管理当局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改善经营管理。审计人员在其审计过程中,也会发现企业的管理弱点,通过向管理当局出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报告,从而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范围都涉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财务在其日常管理过程中,一般都需要预先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财务活动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防止和发现有关人员的舞弊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从而保证企业各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而审计人员在其审计过程中,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效果,同样要涉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

作为经济管理的工具,财务与审计都是企业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诚然二者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然要理顺并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在思想认识上提高对财务与审计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工作的范围日益扩大,其在经济工作中的防护性、论证性、促进性作用越来越来充分地显示出来。而在现代国际国内经济的大环境下,尤其要明确审计的独立性,广泛宣传审计的重要性,提高审计机构及人员的地位。

第二,在部门划分上要单独设置,职责分明。当前,大多数的单位已经将审计部门单独设置,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单位将审计纳入财务部门的管辖范围,在财务部门设立审计岗位或下设审计处室,使得财务与审计之间界限不明,职责不分,大大限制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审计机构或人员形同虚设,审计工作缺乏实质性意义。

第三,在协作关系上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财务管理是审计工作的前提,是审计工作的基础,搞好财务管理有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审计工作搞好了,又会促进财务工作。然而,有的人却认为“审计是在找财务的岔”。因此,财务人员不愿主动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甚至闹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财务与审计部门关系紧张,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管理当局应尽量提供有利的条件,以使二者和睦相处、密切配合,把审计工作自始至终地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中。

第四,在人力资源上加强对财务及审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培养。财务监督和内审人员要有“位”,首先要有“为”。打铁要靠功夫硬。财务及审计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的学习,在自身业务素质上狠下功夫。同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配备,实现在岗位分工专职化、业务技术专业化、知识结构多元化,使内部审计成为企业管理机构中必不可少的机构,把审计的“谋士”和“卫士”的作用发挥在事前或事中,防患于未然。

三、结束语

第7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第8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界对上述观点有三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认为审计同会计的属性是一致的而对此观点予以肯定;

第二种认为审计产生于会计,但侧重面不同,应是”审计=会计检查”,而”会计检查=查帐”;

第三种认为审计独立于会计并列,是两个不同学科而持否定观点。

以上三种看法,以目前各家阐述的观点来看,都因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而无客观论述,因此,我认为对”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这一观点的肯定或否定,应以它们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且以理论发展来进行分析,才能客观地认识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相互关系,适应于现在和未来的发展。

现分成几个方面论述如下:

(一)”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观点的理论

我国目前的会计学界可分三大学派,一是”大会计”学派,二是”大财务”学派,三是”财务与会计并列”学派。其中”大会计”学派认为:“在会计出现以前,会计这个概念包括了会计、统计、计划、财务、审计、分析等这样一些含义。”会计管理的一部分是解决人与关系的,即解决人类向大自然斗争取得的效果”,另一方面,”会计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财产的归属问题、剩余产品的交换与分配问题,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往来,以及各种债权、债务问题。”①则会计的范畴就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成本管理(或化的管理会计〉和审计,可以看出,”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这一观点正是基于”大会计”学派理论作出的。

(二)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联系与区别

要正确地识别事物,不仅要看到事物联系的一面,而且要看到事物不同的一面,然后才能分析判断事物是同质还是异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也有相互区别的方面。只有搞清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审计、会计检查、查帐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要正确地识别事物,不仅要看事物联系的一面,而且要扑克事物不同的一面,然后才能判断事物是同质还是异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也有相互区别的方面。只有搞清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l、上的联系

会计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以会计最初萌芽时期来看,是人类对于自己所占有的财产物资计数,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对劳动成果进行分配3在这种需要的条件下?产生了会计。会计对经济活动有了一定的记载,这个记载的本身是否真实、正确,记载执行者的记载活动或行为,由于统治阶级的“绝对不放心”,则需加以审查。财产所有者十分关心自己的财产发展变化情况,所以,不仅需要会计,、而且还需要对会计进行审查,从而产生了审计p《孟子正义》”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概括了会计的基本含义,《周礼》上的2、”司会掌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武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说明已存在会计检查,”听其会计”也就是检查他的会计怎么样。而西周的”上计制度”(皇帝亲自参加听取财政会计,社会状况及军事形势等方面的报告),致使周五成为审计最高权力执行者。以致审计制度逐干戈趋于严密,而会计检查也一直同步发展,历代朝廷设专职执行,如汉代的御史府中的簿曹从事史,.职掌钱毅簿书,审核财务及赋税收支,唐代刑部的比苦,行使审计职权,当时称“勾覆”“宋代,权力集中于皇帝,更认识到审计重要,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置世界上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行使审计职权的机构一一审计院,在公元1127年在太府寺中设置审计司”上自官禁朝庭,下至斗食佐吏,凡赋禄者,以或法审其名数,稽其辞受。”元代在户部设有审计科。明朝设都察院行使审计职权,户部管理财政,进行会计检查。清代设审计院,内务府中也设会计司管理财政,并撰就审计院官制草案(因朝廷腐败,未能实施)。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曾规定,内务府的收支,须按定额预算,由会计司查核。可见任何朝代对于审计及会计检查均很重视。民国元年,北京国务院设审计处,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设置审计院,并制定”审计条例”、审计院编制法勿。民国十七年、(1928年)公布审计院组织法,后成立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在各地设有审计室,并有职称,如“审计”、“协审”等。同时在革命根据地,也规定有审计制度(较为简单〉,主要是对年度决算,供给标准和开支单据等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财政部设望了财政监察词,到1955年,还成立中央监察部,各省市、各地区相应设立监察局(厅),大中设置监察室。监察对象不但是经济上的,而且一切违法乱纪都要监察。不过到1958年被取消,只剩下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所以可以说,1949至1982年里,我国只有会计检查,而无审计,然而,气会计检查一词的出现,却是在l962年编写的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会计原理》一书中正式提出,并被定义为‘会计检查就是”查帐”,并认为”会计检查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忘呆会计核算的必要补充,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查帐,在古代时由于军事上要用帐篷点将宿营,但由于制作昂贵,则对制作帐篷进行单独核算,登记其用度过程,f并将此过程称为记帐,登记帐蓬用度的簿子称为”簿帐”、。公元442年后,进入核算领域,逐渐被表示为经济收支事项的总称。古代审计也非单独只查会计上的帐,它是由就地稽查实物出入活动及其帐目,发展到查会计帐,且目前的帐的含义外延很广,如经济帐、帐等等。会计检查中的查帐,与审计中的查帐的含义及范围就有不同之处,只有审计中涉及会计事项时进行的查帐才与会计检查中的查帐有相似之处。

所以,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在各自发展演化历程中的相互联系,在此可用下面的图承表示(见图一)

2、目标上的联系、,

关于审计目标,国内外学者各有所述,如瑞典审计长伦尼勃格瑞2、作为独立的和客观的检查机构,为高效率和高效益的政府管理机构而工作。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CS〉认为审计的目的是防错查弊,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07年编写的《狄克西审计学》‘审计目标有”①察觉欺诈舞弊②察觉技术错误③察觉原理错误。”(美)诃姆斯〈AuthuaW·Holmes〉将审计目的概括为三个方面;①以超然地位报告财务现状及营业成果,②以独窍会计师身份担任管理当局或所有权人的顾时或代表,③揭发弊伪情事。我国李鸿寿、赵友良、陈荣法编《审计学》中认为是一是监督国家预算局执行,二是监督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三是加强巩固经济责任制,四是揭露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五是维护财经纪律;六是促使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王文彬、荒履申认为审计目的是“一是检查企业会计帐面是如何反映实际情况的,二是检查企业会计帐目和报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正确、真实,三是检查企业的财产、物资有无被贪污和盗窃,四是检查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蛋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检查企业生产经营上和资金投放上的经济效益”等等。综合以上看法,我认为审计的目的应是社会对审计存在的最高要求,故谓促使社会各项活动达到社会效益最优化(观念上或实际上的)。

审计的目标总的来说,要使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合规和有效。而会计检查的目标,“通过会计检查,可以了解有关单位及其内部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以及国家的计划办事,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即检查有关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所以可以看出,审计与会计检查在目标上有一致的地方。

3、作用上的联系

审计的作用:纠正错误,防止舞弊,并向社会证明这些资料〈被审单位的资料〉具有一般的质量标准。它不仅具有审计监督固有的保护性作用,而且有建设性作用。具体为:①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各种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②维护财经法纪;保证财政、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③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④维护计划商品经济,保证国民经济的完成,⑤健全完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防范错弊措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⑥对经济活动进行见证。

会计检查的作用:①保证各项政策、法令、制度、计划和预算的正确执行,②维护财经纪律,③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完整,④加强改善经营管理,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4、体现各自职能运用时存在的联系

查帐可以说是被任何体现监督职能学科或部门所采用,是一种论证执行监督者所代表的一定意志的监督技术方法和手段,是审计在对经济生活中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见证中,为掌握事实依据时所采用的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检查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因此,三者联系可图示如下:

二、审计、会计检查与查帐的区别

事物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又有相互不同的一面,所以就有必要认清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不同之处,以利对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三者的进一步认识。审计与会计检查和查帐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下列各方面:

l、性质上的区别

性质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含义如下:

审计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它是根据所代表的一定阶级的利益的国家意志(具体为有关、法规、方针斗政策及审计标准等〉,按照超然(克服任何有违自然发展规律的)形式,由独立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指定公认的审计人员,对社会各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审核与稽察,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揭发弊端,挖掘潜力,达到改善注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会计检查 是根据会计公认原则及各种社会制度而异的会计原理(以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斗经济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核算资料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检查。

查帐 是各种监督学科或部门为体现其各自的职能而所广泛采用的监督技术。帐的含义外延很广,具体部门有不同的范畴。可以说查帐是实现各监督职能的工作过程或程序的一部分,是进行监督方式的具体体现。

因此,从上面三者含义的区别就已可以看到各自的本质。

2、职能上的区别

审计的职能可概括为监督、评价及见证,具体为:(l)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监督职能乡是审计的主要职能,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依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的监督检查〉,(2)评价职能。评价就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经充分调查和,以确证事实,依据审计评价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符合意志的”两点论”的评价,既肯定成绩,又实事求是地提出,且作出恰当的建议,〈3〉见证职能。不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要进行见证,以使被审单位以见证的形式获得社会的公认,虽然,在我国行使范围有限,但随着体制改革促使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股份经济模式,见证职能将更加明显。会计检查的职能是通过会计业务本身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具体为:(l)检查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政策性,(2)检查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3)评价会计工作的质量及会计人员的水准。

3、目的上的区别

审计的目的具有会计检查目的所没有的有效性,是防错查弊,加强社会经济控制和管理,提高社会经挤效益,而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促进)会计行为和会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查帐目的是保证符合各职能经济监督的准则,提高工作质量。

4、产生的效益上的区别

审计的效益与会计检查的效益虽都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但其内涵是不同的。审计效益中的直接效益可分为:(1)促进被审单位的健全,(2)巩固企业的财务基础,(3)增强企业信用,利于资金的有效调度,(4)保护所有者的利益,(5)有效地揭露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舞弊和错误。而会计检查产生的效益中的直接效益为:(l)确保财产资金的完整,〈2)保证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分配,(3)完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4)增强企业会计基础,(5)揭露一定范围内的会计行为、会计事项的错误及弊端,提高会计的工作质量。另在产生的效益中的间接效益来看:审计的间接效益有①意义,使类同行为或活动的经济组织以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一切经济活动,②防止作用,通过审计监督、评价和见证,促使各经济组织一切以为依据,减少弊错,起”警钟”作用,③经济效益,使企业恪守各项社会公认准则,易于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减少无标准的事务处理,减少盲目性,如利于处理财产纠纷,保证各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被社会承认其合法性。而会计检查中的间接效益为①教育作用,使经济组织以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原理为中心进行会计活动,②防止作用,通过会计检查,促使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减少违反会计准则及制度的会计行为,③经济效益方面,使企业易于发展合并或出让、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个人的关系,容易获得保险金(投保企业〉的给付,易使企业信用的提高。

5、依据标准上的区别

(1)在法律依据方面,审计据”审计法”或”审计条例”、”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方面文件为依据,-会计检查只依据”会计法”、财经规章制度等书面文件。

(2)在事实依据方面,审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旬括已经发生的,或客观存在的事实,或与审计有内在联系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包括会计活动〉等方面的事实,会计检查只限于与会计行为,会计事实有关的事实为依据。总的是两者事实包括的范围不同。

(3)在制度依据方面,审计要以所有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各种制度、原则、、规程及各种管理制度等规定为依据,会计检查只依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种制度、准则、规则及规程。

(4)在资料依据方面,审计是以被审单位的各种原女鱼凭证、帐册、统计报表、会议记录、业务记录、契约、合同及往来函件等资料为依据,而会计检查只能以会计凭征、帐册、报表等财务资料为依据

6、评价标准上的区别

审计总的来说是以审计准则及全社会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立足于整个社会,而会计检查是以会计公认原则及各所属职能部门的利益为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立足于本部门。

7、执行机构、权力地位的区别。

审计的执行机构是我国实行监督的职能机关,直属国务院总理,事计人员由国家审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派出,是由会计人员以外的人行使专口监督,且在执行任务中,具有会计检查执行者所达不到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处于其他任何经济监督部门的地位之上,有解除企业单位经济责任及社会责任的权力,而会计检查无专门机构,既可由会计人员自行检查,也可委派别人检查,权力受限于本部门,且往往是到上级的牵制或干扰,作出的决定或结论也受到主观或客观消极因素的。

8、范围上的区别矿审计范围广泛,它可以系统地组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包括会计活动实行全部或部分的审核稽察,评价及见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超越出会计检查的范围,因会计检聋只能在4个经济单位中对其会计活动,特别是其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衍检查监督,但并不能保证企业单位有较高的效益,体现不出有效性,约束力不够。

9、进行时间上的区别

审计对被审项目不仅包括事后审计,而且包括事前、事中审计,以查明效率及效果。会计检查一般均为事后,以防再犯。

(三)从发展来正确认识这一观点

学术发展以”严花齐放”为原则,扬各学派之长,灭各家之短,才能使各种科学理论健康发展,并不断产生新兴学科。进行各种科学理论的研究,应避免、欲将所有关联学科纳入自己学科的属下”的认识态度。我们知道,随着的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科越来越细,不仅原学科有很大发展,且分离产生出各种学科或”边缘学科”,这种发展趋势就是现代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人们认世界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人的认识过程也是从低级向高级,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原来的认识也会被新的认识所延伸或代替或包含。因此,正确认识审计、会计检查和贫帐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才有利于工作的进行,理论的研究,决不能因历史上先产生会计,结合会计而产生审计,且审计与会计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而就将审计列为会计的分支,将审计与会计检查等同起来,又因帐与会计中的帐簿有关联,而又将查帐与会计检查简单地等同。如许多学科是以数学为基础的,但不能就认为这些学科都是数学的1所属门类,解剖学要懂生,但不等于解剖学是生理学的分支。审计要懂~得的又何止于会计,它与会计的关系就如写作与编辑、作家与评论家的羡系。,A所以,我们能认清审计、会计检查与查帐的本质,并能认识发现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则对审计学科、会计学科及监督技术方法的研究才会起推动作用。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受到厦门大学黄忠堃教授的指导)

注:①杨纪豌、阎达伍自《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一兼谈会计学的科学属性》(《会计研究》l980年第1期)

1.《审计学》李鸿寿、赵友良、陈荣法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审计学》殷文俊 三民书局()

3.《审计学原理与实务》张永康 三民书局有限公司《增订三版》

4.《审计学》王文彬 黄履申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5.《试论审计的定义》冯均科 陕西财经学院学报85年4期P.82-P.87

6.《关于审计概念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吉林财贸学院学报1986年第1期P.54-P.59

7.《会计原理》高等财经院校会计教材编写组 财政经济出版社1979年版

8.《审计手册》陈荣法 经济日报出版社

9.《审计学理论与实践》厉食和、虞文钧 广西人民出版社.

10.《国际审计标准》(加)爱德学·斯坦汶〈美〉莫里斯·穆尼兹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1.瑞典审计长伦尼.勃格瑞 1984年1均6日在北京的演讲稿

12.《审计文选》中国审计学会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3.《审计学》.刘大贤标 机械出版社

14.《会计学基础》赵玉眠 黄代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9篇: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国家审计;制约与监督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国家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认识和实践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国家审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新时期国家审计的新职责

现代国家审计产生于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控制与监督。1983年英国议会重新修改审计法,在新的审计法即《国家审计法》的序言中指出:本法旨在通过制定有关任命主审计长并确认其地位的新法则,通过建立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通过制定能使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团体更有效、更经济地使用公共资金的新法规,来加强议会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监督。

1982年,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样把国家资金或公共资金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内容,指出:“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对象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担保外国贷款的单位均为国家审计有权审计的单位,审计的内容就是这些单位的有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依据上述国内外有关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现代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监督国家资金或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其监督的客体就是上述资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及财政或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应该看到,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履行上述基本职能外,随着历史时期的推移与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国家还会赋予其新的职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政府机构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主要是财产权)运行进行制约与监督,就是新时期国家赋予国家审计部门的新职责。

从1984年起,我国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承包制和租赁制。为防范改革中企业负责人、谎报业绩、吃光分光等问题的发生,1985年4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所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评议。”1999年5月24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日还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至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审计任务在全国全面展开。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赋予国家审计的又一新职责。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审计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特定对象

国家审计若要实际履行新时期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职责,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其所制约与监督的特定对象。只有明确这一问题,才能将国家审计职责与其他审计职责区别开来,才能真正明确国家审计的任务,实现国家审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