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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精选(九篇)

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1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安全;问题;对策

电子支付的出现,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依托网络,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工作,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1电子支付网络安全概述

1.1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人们进行电子商务、日常生活消费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要指的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例如: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这三者之间,通过网络电子支付的手段,对货币、资金进行的流通,进而实现支付的一种形式[1]。

1.2电子支付带来的网络安全概述

目前电子支付带来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技术层面、非技术层面两个方面。技术层面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对于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的静态数据攻击(口令猜测、IP地址的欺骗、制定路由进行信息的发送),以及动态数据攻击(主动对其数据进行攻击、攻击者对于资金信息进行监控,进而被动的信息破坏),如图1所示。非技术层面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网络交易支付款项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风险,且未及时加强监督管理;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支付安全的保护

2基于电子支付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以及改进对策分析

目前电子支付下网络安全问题频发,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文以第三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例,分析了当前形势下的网络支付安全对策。支付宝是我国目前最受欢迎的电子支付形式之一,它可以为资金交易的双方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以及资金交易的第三方担保服务。微信支付,其是基于微信开放平台,发出支付申请的。

2.1密码保护

在现有的支付模式下,无论是支付宝电子支付、微信平台支付,还是其他的借记卡交易方式,都需要用户对其设置密码,保障资金的安全,因此加强用户的密码保护,可有效的规避支付中的安全问题。在电子支付的环境下,用户成功与商家进行资金交易的关键,就是密码的输入,因此可以使用数字签名的方法,进行网络支付。我国的银行机构,目前多使用了RAS算法,进行数字签名保护的。用户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之后银行可以对用户发放一个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其在进行电子支付时,通过证书,可以向银行发送一个签名。比对一致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网络电子支付。支付宝的款项支付也是如此,用户依托网络进行支付宝资金交易时,可以将需要支付的款项,从银行卡支付到第三方平台中去,由其代为保管,之后客户收到商家的货物且满意之后,可以通过支付宝账号,发出支付的指令,将货款支付给商家。微信支付,使用的B2C即时到账的接口,发出支付请求的,其还可以进行线下的POS机支付,即就是微POS。本地的生活服务商家,通过服务端口,输入相应的支付金额之后,就会生成二维码,用户使用微信扫码,即可进入支付页面,之后输入自己的密码,即可进行款项的支付。因此通过这样的数字签名的形式,极大的保证了用户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2.2病毒预防保护

用户在进行网络电子支付时,常会遇到盗窃用户银行网银/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密码的行为。攻击者利用木马病毒,对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使其能够对用户的访问页面、个人网银登录界面、微信登录界面、输入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输入的支付密码,进行监视,进而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出相应的登录界面,诱骗用户在含有木马病毒的页面进行相应支付信息的输入,之后将其个人信息窃取。针对此种情况,用户需要对计算机系统加强病毒的预防维护。在计算机中可以安装病毒查杀应用软件,及时更新系统。在应用聊天工具时,如果接收到陌生信息或者邮件、网页时,切忌点开,或者是与发送方核对无误后,再进行点击处理。用户尽量不要在公共电脑上,打开个人的支付登录界面,或者是登入,避免公共电脑中病毒,对于用户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的入侵攻击。针对手机支付宝用户,其在接到陌生支付信息、电话时,要保持警惕,避免登入钓鱼网站,造成个人支付信息的泄露,给资金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2.3法律保护

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存在的诸种资金使用问题,我国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条文,但是由于其在具体的使用中,依靠的是用户对于平台的信赖,以及用户与该平台之间的约定,来进行业务处理的,因此在很多方面,用户的个人资金权益,一旦遭遇到信任危机或是其他的问题,用户的个人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方平台,对于用户的大量资金代为监管,存在着资金被挪用、资金利息计算等问题,这些问题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将会对用户的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例如支付宝,其主营业务是用户网络交易资金的代收、代管、代付,用户在使用资金的代管功能时,与该网站达成了以下的协议:用户可以向本平台,支付一定的资金,并且可以委托本平台对其资金进行保管。使用代付功能时,约定:用户可以要求本平台,使用存入的资金,对其交易项目,进行支付,如果是非经法律程序,以及非由于本条款约定事宜的交易,该项支付形式,不可逆转。这些协议,虽然符合当前用户、第三方支付的现状,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存在着缺陷的。微信支付中,存在着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要求,与用户签署相关的协议,也没有对安全验证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其存在着交易金额超额准许的情况。因此针对上述问题,需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的约束。此外,基于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形式,还缺乏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认证体系。

3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电子支付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因此需要支付平台、银行等各个机构以及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加强关注,及时找出改进对策,加以改进,避免安全问题出现。

参考文献

[1]刘剑.电子支付及其网络安全研究与实现[D].天津工业大学,2005.

第2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支付安全;监管

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与涅磐之地就是电子商务,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工具无非都是为将来的成熟电子商务提供必要条件。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是电子交易的三个核心环节,但完善建立这三个核心环节的前提却是拥有一个稳定安全的、信任度极高的交易环境。

第三方支付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一些和国内外大银行签约、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作为双方交易的“技术插件”,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企业。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从网上购物、缴费充值、报刊订阅到证券买卖,第三方支付有着广泛的运用和强大的功能,由于其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等优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①。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大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网上交易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和一定的信用保障。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保管的巨额资金却基本是一块“飞地”,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由于监管的相对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进而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产生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买卖双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国家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监管机关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以买卖关系为例,以资金的支付为媒介,买卖双方都要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法律关系,即买方(付款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接受付款的电子商务企业(收款人/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大致可以归人民法领域的委托关系,买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资金保管关系,即在买方确认支付之前,买方的资金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保管的,由此在买方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构成了资金保管关系。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对于用户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财产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人和资金的管理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形成的委托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因为资金往来而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也主要由民法加以调整和规范,从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买方)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卖方)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注: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其支付手段涉及第三方支付方式。见http://it.people.com.cn/GB/8219/114643/114663/6788801.htm.l。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缺位

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达成合意,其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要调整的关系。然而由于其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不管从客户资金安全还是从维护金融安全的角度来说,都应该加以重视和规范,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怎样处理好在支付过程中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多方相互认证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的专门规范还比较缺失,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于监管,从而不利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存在主要问题是:

1.相关监管法规欠缺。近年来,国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如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而且规范主体较窄,仅仅限于银行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其他支付主体①并没有被纳入调整的范围。由于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②。

网络交易与现实的交易过程有着很大的区别,作为中介地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处理网络支付程序、解决困扰支付的诚信问题方面有非同寻常的作用,但是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没有被明确的规范。网络支付的发展及其与网络交易平台在业务上的相互促进和支持,使得现有法律规范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电子签名法》对于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富有意义,问题是《电子签名法》尚不足以为第三方支付提供全面的指引和规范。

2.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支付指引》主要通过限制日交易额来应对支付安全问题,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支付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欺骗付款的问题,即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或者欺骗买方导致第三方机构“超时打款”③。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利用买家对购买流程的不熟悉,在买方购买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诱导其在网上确认已经收到货,这样钱就会划到卖方的账户里。以支付宝为例,卖方点击发货一段时间后(平邮30天,快递10天,虚拟物品3天),如果买方没有确认收货或者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打款给卖方。

第二种情况是,买方在进行支付后,其资金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买方核对产品品质、确认无误后,才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确认支付的指令。随着交易量的放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汇集、沉淀一笔巨额资金。如何保管一笔巨额资金,如何杜绝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该笔资金进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资金被盗窃等其他行为,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3.第三方支付的税收问题。2007年7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对于中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判决[2],让电子商务交易税收问题一下子浮出了水面。作为电子支付方式之一的第三方支付行为是不是应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因为B2C业务模式征税的主体很明确,就是企业本身,而对于C2C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定义。不过根据现行法规C2C的缴税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让一些价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在交易过程中征税是目前最可能实现的监管办法。

注:①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可以总结为四大模式,一种就是银行网关,此外还有银联支付网关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第一种电子支付模式还比较传统,而后三种模式中,尤其是后两种模式和传统的支付结算差别很大。

②根据淘宝网的统计,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比例高达79%。参见许鹏:《网上购物当心“超时骗钱”》,载《成都商报》,2008年3月11日。

③2005年中,全国几十家支付公司间大约有161亿元人民币在周转。每家都占有巨额资金,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商户和消费者将血本无归。参见明子:《关注第三方在线支付》,载《国门时报e周刊》,2005年12月31日。

三、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建议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比如扩大《电子支付指引》的适用范围,或者制定专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适用对象仅仅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无法由《电子支付指引》对其行为进行调整。在人民银行起草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准备将第三方支付行为纳入其规范轨道。不过存疑的是,《办法》涉及到包括人民银行清算部门、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厂商等职能、业务各有不同的机构,这些机构的性质并不一样,如果在《办法》中统一管理,将需要进行不同的定义。而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原有业务都已经有现成的监管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有很多新的业务和模式,才是真正需要监管的。第三方支付组织与商业银行、银联等都不相同,如不区别对待,这将大大增加《办法》的制订难度。如果把它们放到一起管理,将可能人为抬高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牌照的门槛。因此,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为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可能更加切合实际。

第三方支付行为的监管法规应该以维护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客户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监管,打击洗钱、网络等犯罪行为目标;应结合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对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机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支付清算系统的建立、支付平台之间的协调及第三方支付主体与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支付标准的规范化、国际化等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2.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对于用户而言,信息安全仍然是首要考虑因素。虽然很多厂商以及专家声称他们从技术上基本解决了安全问题,但消费者还是缺乏足够的信心①,因为安全毕竟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以支付宝为例,它们称必要时无须事先通知即可终止服务,并可立即删除账号和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试想如果支付宝面临暂停或者关闭时,用户根本无法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拟定的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家予以法律保护,以避免利益失衡,从而鼓励交易、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怎样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监管者、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客户之间的监督和互动?这个问题值得思考。PayPal严格区分用户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和参考。PayPal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自身的资金,不会将用户资金用于公司运营或者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PayPal不会利用用户资金赚取利息收入,并且用户的资金在没有加入PayPal提供的另外一个服务“货币市场基金”方案的情况下,将存入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FDIC-insuredbanks)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

3.建立统一认证标准,加强信用管理。认证体系不完善,信用度不强,已成为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②。在美国,商户只用一个VISA卡插件,就可以统一使用各银行发售的卡,进行网上支付。但我国存在资源不能共享的问题,设施重复地建设,各家银行的插件都不相同[3]。要解决此问题,关键是认证要统一标准,具有通用性,认证了就要相互承认。认证机构要保证其认证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政府监管重点在于对支付认证机构的监管,也确保其中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在《电子签名法》之后,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作为《电子签名法》配套细则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目前的问题是,有认证机构但比较混乱,比如各省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认证机构,各银行也有自己的认证系统,称“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然而其与各省市的认证机构互不相干。因此,监管机构的重点应该摆在如何管理、协调、理顺这些认证机构、协调和统一其认证标准上面。

信用管理和认证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严格的认证制度下,企业会珍视自身的信誉;同时诚信经营和良好的信誉,也有助于企业通过严格的认证体系,从而获得经营资格。通过严格和统一的认证标准,筛选出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获得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资格。进一步通过监督机制和淘汰机制,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律和自控,扶持诚实守信的优质企业,驱逐和淘汰不良的企业,从而建立良好的第三方支付主体市场。

4.完善担保及税控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幼稚阶段,为了增强信用及风险防控体系,可以通过尝试建立金融担保制度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在税收方面,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的财税政策,可参照国外对电子商务企业征收税费的优惠措施,实行“前几年免,后几年减半”的办法。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第三方支付主体囊括在内,在扶持和规范产业发展的同时,减少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杨华.专家认为:《电子签名法》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N].经济参考报,2005-04-07.

第3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现状 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

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在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网络银行应该是最首要的因素。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

2.统一电子支付的行业规范

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仅给传统的支付方式带来了强有力地冲击,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重新洗牌”的极大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紧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吸收融合先进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网上支付标准和规范,以减少支付标准不一样带来的风险,同时方便消费者。进一步消除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利因素。

3.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对其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进行审核,确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进入电子支付系统,以防网络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的监管力度。

4.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

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5.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是由客户利用自己的终端或移动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接拨网络银行业务提供商的主机或系统,通过通信系统或互联网传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资金转移。应当明确的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客户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薄弱,为了鼓励电子支付的发展,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区分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于客户在电子支付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同时,国家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三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分,使得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解决。

四、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在21世纪发展迅猛,作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电子支付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是否能够良好的运转,电子商务的优势能否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应该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广泛吸取各国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绵茂.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其对策.北大法律信息

[2]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 2006(2)

[3]云剑:网络支付相关问题探讨[j].新选择,2006(8)

第4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电子商务简称EC,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Internet的普及,电子商务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它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交流的交易方式,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电子商务是信息化、网络化的直接产物,代表着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

1990年,电子商务逐渐在我国开始起步,进入电子数据交换时代;在随后的三年间,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993-1997年,政府领导组织开展的"三金工程”的实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金桥网与因特网的正式开通,标志着互联网的进入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期集中在1998-2000年。这段时期内网络交易进入实际应用阶段,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也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的"金贸工程〃。2000-2009年,国内电子商务网站的数量、规模高度膨胀,同时电商领域的国际大鳄接连涌入本土市场,推动电子商务逐渐发展成熟,标志着其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

二、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研究

1. 网络支付安全欠缺。网上支付是在科学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支付结算方式。网上支付的诞生给我们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却也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导致一部分人对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产生了一定怀疑,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个人使用经验及相关资料的介绍,网上支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1.1网上支付市场混乱、监管力度不足。从目前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市场来看,商家数量就超过了上百家,目前国内比较领先的有支付宝、易宝财付通、工行网银等,这些商家在规模、管理以及技术服务方面都比较先进,但是其他绝大多数商家都与他们存在很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网上支付市场的门槛较低,对于服务商的资质审查不够严格,许多商家对网上支付认识不够,而且缺乏法律的约束,导致了目前我国网上支付市场较为混乱,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1.2网上支付风险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依然很高,存在了诸多的安全问题,导致用户的支付账号经常被盗,给用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另外,还有一些非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从事非法活动,比如洗黑钱,第三方支付工具资金沉淀等。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网上支付风险非常高。

2. 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不完善。物流管理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平稳运作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对于能满足电子商务需求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体系仍不完善,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主要表现为我国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大多依靠其内部建立的物流平台,通常效率较低,规模较小,且较为零散。同时,国内的物流体系运作所需的成本过高,速度过慢,物流成本普遍占商品零售成本的7%-15%,给买卖双方都造成了负担。由此看来,国内的物流状况与电子商务贸易所需的配送服务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3. 专业人才匮乏。一个成功的互联网企业,除了融资和市场营销推广的因素之外,拥有一批复合型的人才也是其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而在我国,经验丰富的丨T人才资源稀缺的问题格外突出。目前,我国行业、部门等在电子化、信息化方面的能力严重不足,导致电子商务的发展仅仅停留于表面。因而,只有切实解决人才制约的问题,才可能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同传统产业的融合与升级。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没有制定一套真正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尤其是专门用于保障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应法律法规不够明确,使得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无法对利用电子商务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我国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保障参与者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尽快颁布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制约非法人员的不法行为。

三、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是在一个开放的网络下进行的,一些非法人员就可能利用开放的网络盗取客户个人资料,带来信息风险。目前,电子商务下网上支付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账户及支付方面。在我国,电子商务用户的基数庞大,大量的账户和时刻都在进行着的支付行为造成了数据库服务器的不稳定,使用户在进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过程中,支付账号以及密码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易被不法分子盗取。而盗取者就可以快速利用获取的信息复制一张信用卡,盗取资金,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另外,网上支付的系统故障,也使得支付金额被肆意篡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部分用户的支付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或多或少给交易双方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 网上支付人为方面。在用户进行网上支付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商家会利用网络支付的漏洞和空挡,进行违法行为。由于网上支付的双方不需要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就可以进行网上支付,支付双方都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一些商家或个人便会利用这一特点通过网络贸易进行欺诈活动。另外,支付双方可能存在抵赖、肆意修改或否认的现象。因为网上支付是通过网络进行,没有票据等实物证据,这就可能出现支付方在没有支付的情况下说已经支付,而收款方也可能在收到款项之后仍说没收到的情况,双方相互抵赖,这些现象都可能对网络支付体系造成巨大的危害。

3. 网上支付系统方面。在进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过程中,由于系统本身不可避免的不稳定性,可能出现网络中断或瘫痪造成支付延迟的现象,这种现象可能是非人为因素,也可能是人为造成的。网上支付的交易平台存在于银行的后台服务器,因此,当银行网络系统遭受非人为或人为破坏时,就会使得银行后台服务器出现故障,影响客户正常的网上支付,或中断正在进行的网上支付,影响支付行为。

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应对策略

1. 完善网络支付保护并科学评定应用风险。要想确保网上支付安全进行,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网上支付保护资源。一个安全的网上支付系统应包括支付双方、第三方(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机构。支付双方作为参与者,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公正方,起公正作用,而政府机构则起到对网上支付系统监管与保护的作用。

在新的网上支付方式推出时,都会存在一定的应用风险,对存在的应用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对于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应用风险采取的安全策略也要进行风险分析,通过对选取的风险与安全策略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更加稳妥的网上支付安全策略。

2. 构建物流配送体系。目前,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健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国内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采用的是第三方物流,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降低了企业的营运成本,但却带来了信用、配送速度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应在国家有关部门全面规划我国运输大通道的基础上,完善单个运输行业,建立物流配送的标准化体系,实现物流配送系统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可行的方法有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综合物流中心,发展第四方物流,构建高效及时的信息传递网络。同时也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物流研究的经验,实现科学化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并重视人才培养。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其管理、技术人员都需要精通各种专业知识,既熟悉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又擅长经济领域的经营管理。而目前我国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的人才还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所以,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任用专业人才,是建设电子商务的根本保证。

4. 建立完整的网络支付安全防护机制。由于网络的公开性特点,造成网上支付存在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维护网上支付安全时,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支付安全防护机制。

首先是提高技术层面。网上支付涉及的技术非常广泛,包括加、解密技术、数宇水印技术、图像技术、音像识别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只有在技术层面上达到一定水平,才能为网上支付提供安全保障。其次,需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从国内外相关经验可以看出,银行系统的不安全与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建立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将会对网上支付安全起到很大的保障作用。

5. 加快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保障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新的贸易环境决定了新的贸易规则。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当前,只有建立适应信息化环境的新法规、政策、条例,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法制轨道上健康稳定发展。所以,应密切关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为政策出台作好准备。对于在网上支付过程中利用技术或者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严厉制裁。另外,要在全民中树立电子商务法律意识,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第5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 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突破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瓶颈。然而,在线支付同时也引发了支付安全问题,“身份”认证、电子文件认证和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以及税收、货币、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业事务处理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传输。因此,企业间开展电子数据交换除了自身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环境

通信网络是实施电子数据交换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企业内的数据交换主要在商用增值网上进行。增值网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业务有:私人业务、综合业务、不拒绝业务和验证业务。私人业务是指增值网保证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阅读,他人无法看到;综合业务是指如果没有人看信息,则信息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不拒绝业务是指发送端不能拒发,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过旁听跟踪来实现;验证业务则保证信息从指定的发送端发送。通过增值网实施数据传输,安全可靠,传输效率高。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格式化数据都可通过增值网传输,包括采购进货单、退货单、发货单、报价单、托运单、对账单、单价单、缺货通知单、付款明细表等。另外,还可在海关申报、电子对账、电子转账、保险等事务处理中传输格式化单据。

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关键是标准化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和报文标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设计数据库结构,当需要发送电子数据交换文件时,需要通过软件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自动将其翻译成统一的标准格式才能传输和被对方接收。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网络通信标准、处理标准、联系标准、报文标准。综观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标准阶段、国家标准阶段、国际标准阶段。

(二)ssl安全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简称ssl)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协议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系数。协议的整个要领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为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提供事务安全保证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

(三)set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是由visa和master card 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因为前者不仅可以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个会话,它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间的多个信息。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计算机网络风险和商务交易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计算机网络风险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风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风险、数据库风险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

另外,不论采用什么操作系统,在缺省安装的条件下都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只有专门针对操作系统安全性进行相关的和严格的安全配置,才能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网络软件的漏洞是进行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此时计算机网络风险主要有:未进行cgi程序代码审计、拒绝服务攻击、安全产品使用不当、缺少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务交易风险

商务交易风险是传统商务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涉及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强化策略

在传统支付系统中,伪造现金、伪造签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知道私钥的任何人都能以买方的身份产生数字签名,连续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跟踪出来,电子数字文档复制不影响原文档,所以,电子支付系统存在着与传统支付系统类似的风险,而且风险可能更大。

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总结为:买方与卖方都必须证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数据不可受到非授权的参与方的更改;确保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之前不能从该用户的账户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现金;一项或多项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强化安全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强化安全支付服务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涉及所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踪性、买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踪性、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认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鲜性。其次,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安全服务主要与数字货币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再度花费、防止数字货币伪造、防止货币被盗。再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基于以电子支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统的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支付授权转账(),即使某一授权的参与方可以将支付授权转移给他所选定的另一参与方。

上述三种数字货币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在实施的同时可以达到风险与保护的平衡。例如,可以将这三种服务设置成仅当非法事件发生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有条件的匿名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服务管理、安全机制管理、安全审计管理、安全恢复管理等。其次,保密设备与密钥的安全管理。保密设备的使用,应与网络中保护对象的密级相一致。密码算法、密钥和保密协议是核心内容,同步技术和操作方式的选择也相当重要。保密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标的管理,工作状态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类型、数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状况,以及密钥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责任与监督等。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商务不是以纸张作为记录的原始凭证,而是将数据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磁(光)性信息载体上。电子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书面数据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书面数据的特征,也改变了法律对其证据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信息,具有无形的特点。第二,不稳定性。传统的书面数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再发生变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三,易改动性。传统书面数据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动性。如有改动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第四,技术性。电子数据的生成、确认、传递、储存,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术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会计无纸化的发展。如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机密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得不到确定的保障,那么开展电子商务进行无纸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人们仍离不开纸质凭证。

(二)电子数据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实际上是电子数据文件中一组用二进制数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经过加密、解密转换实现。基本原理是:报文发送方用散列算法从报文中生成一个固定长度的报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钥对报文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用同样的散列算法计算原报文的报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报文摘要相同,就确认该报文由数字签名方发送。

数字签名可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够核实发送方对报文签名的真实性;二是发送方事后无法抵赖对报文的签名;三是接收方无法伪造对报文的签名。也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才能保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的法律承认

完善的技术是电子数据普及使用的基础。但电子数据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国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需要考虑全球普遍性,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国于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规应注意以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已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取消书面形式的提法还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定义,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视同书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一般都要求是原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是记录在计算机内的一串字符,传送给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数据不存在“原件”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地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到达生效规则更适合于电子商务活动。

签名是交易合同和单据生效的必备条件。传统的书面签字是指某具体人在交易合同和单据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单位名以示确认,并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传统的签字方法无法应用在电子数据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段满珍,曹会云.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2.王崇哲,王雁.实行付款凭单制有效控制购货款结算[j].商业研究,2000(2)

第6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摘要] 在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上,电子支付堪称重中之重。本文分析了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产业链中的重要作用,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 产业链 对接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有三个重要环节:商情沟通、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显然,电子支付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如何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从广义上说,电子支付就是资金或与资金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交换的行为,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机构和银行等通过Internet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智能卡等方式来实现的。

二、电子支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涉足电子支付的时间上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并不大。但是从规模和发展速度上,我们国家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发展相当缓慢。从用户的角度看,对电子商务还存在较大的恐慌,而这种恐慌也主要集中在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忧虑。另外,那些真正参与电子商务的用户,采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也还是比较低的,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普及构成一种阻碍。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尚没有大范围的开展起来,与目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1.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相当的匮乏。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服务,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另外,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上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法律地位不明确,门槛有待细化和提高。电子支付,由银行为主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商为主的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组成。由于电子支付涉及到资金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的问题,只有经过专门授权的银行机构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但由于相关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并没有规范的管理标准,现在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确实不明确,它似乎是银行的人,又是银行的客户,身份比较混乱,在安全与注册资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3.传统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电子支付,而制约电子支付普及的则是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误解以及旧有的消费习惯。电子支付打破了传统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个虚拟银行,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让很多人适应不过来。其实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银行支付网关完全能够保证密码和用户信息的安全。到目前为止,大量的账号、密码丢失都是用户自己不够谨慎,比如在网吧等公众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或在使用时被人偷看到,等等。

三、通过安全的电子支付完成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深度对接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中,安全的电子支付能够打破传统的资金流交换模式,使货币由有形流动变为无形信用信息在网上流通,对保证电子商务的最终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摸索出适合国情的、确保买卖方之间信用行为的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模式将是打通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关键,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适时的电子支付手段相配合,电子商务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商务”,只能是电子商情、电子合同,而无法网上成交。针对目前电子支付的现状,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以战略性眼光确定技术标准,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在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高速攀升、电子商务应用呼声持续高涨的形势之下,国际化的电子支付统一标准建设亟待加强。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完善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网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现有的法律能否保护网上支付一系列的环节和各方的利益”,关于电子支付法律环境建设的问题一直为众人所关注。应当及早立法,确定网上银行的资格认定,规定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并严厉打击黑客犯罪行为,将网上电子支付纳入到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之内。

3.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在我国,支付安全技术已日趋成熟,而支付服务之所以发展相对缓慢,关键在于支付信用问题。相关各方应携起手来,加强自律,依法经营,不断创新,提高行业信誉,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将持续改善支付服务的方式与质量、安全运行、谨慎运营、客户至上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为了确保用户和商户资金的安全,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由政府牵头,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响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四、结论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的基本形态。目前,国内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正以100%的速度在成长。随着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和国家对诚信环境建设与引导,中国这个巨大的互联网和通信市场将会改写未来的电子商务格局。

参考文献

[1]章舜仲:电子支付用户端安全问题探讨[J].计算机与现代化, 2005,(6)

第7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产业链对接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有三个重要环节:商情沟通、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显然,电子支付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如何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 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高潮。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2007年我国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

二、电子支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涉足电子支付的时间上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并不大。但是从规模和发展速度上,我们国家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发展相当缓慢。从用户的角度看,对电子商务还存在较大的恐慌,而这种恐慌也主要集中在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忧虑。另外,那些真正参与电子商务的用户,采用电子支付的比例也还是比较低的,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普及构成一种阻碍。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尚没有大范围的开展起来,与目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1)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相当的匮乏。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服务,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另外,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上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法律地位不明确,门槛有待细化和提高。电子支付,由银行为主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商为主的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组成。由于电子支付涉及到资金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的问题,只有经过专门授权的银行机构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但由于相关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并没有规范的管理标准,现在电子支付增值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确实不明确,它似乎是银行的人,又是银行的客户,身份比较混乱,在安全与注册资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3)传统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电子支付,而制约电子支付普及的则是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误解以及旧有的消费习惯。电子支付打破了传统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个虚拟银行,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让很多人适应不过来。其实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银行支付网关完全能够保证密码和用户信息的安全。到目前为止,大量的账号、密码丢失都是用户自己不够谨慎,比如在网吧等公众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或在使用时被人偷看到,等等。

三、通过安全的电子支付完成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深度对接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中,安全的电子支付能够打破传统的资金流交换模式,使货币由有形流动变为无形信用信息在网上流通,对保证电子商务的最终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摸索出适合国情的、确保买卖方之间信用行为的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模式将是打通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关键,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适时的电子支付手段相配合,电子商务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商务”,只能是电子商情、电子合同,而无法网上成交。针对目前电子支付的现状,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以战略性眼光确定技术标准,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在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高速攀升、电子商务应用呼声持续高涨的形势之下,国际化的电子支付统一标准建设亟待加强。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完善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网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现有的法律能否保护网上支付一系列的环节和各方的利益”,关于电子支付法律环境建设的问题一直为众人所关注。应当及早立法,确定网上银行的资格认定,规定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并严厉打击黑客犯罪行为,将网上电子支付纳入到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之内。

(3)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在我国,支付安全技术已日趋成熟,而支付服务之所以发展相对缓慢,关键在于支付信用问题。相关各方应携起手来,加强自律,依法经营,不断创新,提高行业信誉,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将持续改善支付服务的方式与质量、安全运行、谨慎运营、客户至上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为了确保用户和商户资金的安全,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由政府牵头,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响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的基本形态。目前,国内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正以100%的速度在成长。随着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和国家对诚信环境建设与引导,中国这个巨大的互联网和通信市场将会改写未来的电子商务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0年 第2期

第8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网络交易安全

0引言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即线上交易)总规模达到了7255亿元。许多人实现了足不出户便能完成购物、交费等行为。但是,电子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如何保障电子支付中的安全问题,成为商家、用户、政府乃至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1]。

1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2010年6月,为了规范金融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秩序,央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这意味着从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纳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之中。2010年4月,在央行报备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130多家,根据央行最新公告信息,最终进入央行首批名单的只有17家。

2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

2.1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与安全性相比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因此被许多企业和个人接纳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发展。有关研究显示,银行卡支付的成本只有纸基支付的1/3到1/2,如果一个国家从纸基支付全面转向卡基支付,节约的总成本至少相当于GDP的1%,并且支付周期将大大缩短。但是,电子支付对安全性的要求比传统支付方式更高。这是因为信息网络的发展给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高度危险性。首先,资金在公网中流转,存在着权益人无法控制的时间差,还有众多的病毒、木马等程序窃取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

其次,在电子支付中,双方无法互相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这也带来一定风险。同时,电子支付平台也成为犯罪分子套现或洗钱的“帮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计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视安全,电子支付发展之路必定不会长远。在社会生活中,资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公众对支付的安全性尤为关心。

2.2法律层面上的电子支付安全风险从广义上看,电子支付安全包括两个层面:技术安全与法律安全。技术安全是指从技术角度能够保证指令人对资金的划拨安全地到达收款人的账户。这种安全仅指电子支付的瞬间动态安全。法律安全,则是指指令人能够完全控制和支配账户内的资金,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这种安全是一种稳定的权益保障的状态。电子支付发展到今天,包括银行系统提供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在技术上并没有出现安全问题。

当前电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险主要有如下3种。

2.2.1外来攻击

外来的种种攻击行为,使指令人失去了对账户的控制,主要有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及电脑黑客三种。

1)钓鱼式欺诈。这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通常表现为利用仿冒的电子邮件和网站——例如仿造一个网上银行的网站——欺骗用户登陆并留下银行卡帐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划拨用户资金。

2)计算机病毒。2005年以来,全球已经发现了多种专门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病毒。该类病毒常驻用户电脑,当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等业务的时候,能够自动记录账号、密码等信息并发送出去,造成用户的网上银行资料被盗。

3)电脑黑客。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物理网络系统,电脑黑客可能攻陷网上银行的数据库,直接将用户的资金划走。

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将给网上银行和用户造成巨额损失。

2.2.2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破产与其他经济危机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遭遇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危机时,用户的资金账户可能脱离用户的控制,安全面临极大威胁。相比之下,我国网上银行几乎都由传统金融机构开设,此种风险较小。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却如雨后春笋般一拥而上,现在已达到一百多家,在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下,公司规模大小参差不齐,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少企业面临破产危险,用户存放在其账户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便尤为突出。可喜的是,央行于2010年6月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须申领许可证,并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如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3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等,2011年我国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重新洗牌。

2.2.3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传统的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将用户的电子货币作为新的目标。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的便捷性,将盗窃与诈骗等行为的目标瞄准到用户网络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近几年频繁发生****网上银行帐号后转移用户账号资金的案件;利用短信诈骗,利用银行提供的ATM自动柜员机转账的便利,诱导用户使用转账,使得不少用户上当受骗。

3电子支付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应对措施3.1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亦即,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协议,使用该平台来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关行为。因此,根据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时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当允许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会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这些都类似于金融业务,如果不加以监管,资金的安全将会大受威胁。据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业 务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其要求在某些方面应当比银行更加严苛。

首先,应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不能以普通公司注册,而是应当设立一个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保证其信用度;同时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构来主管,可以由人民银行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注册资本太低、抵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太小而出现的破产或其他经济危机,造成用户资金的不安全。

其次,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要求。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相似,均关系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行为不当,可能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业务规范。

为配合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12月1日制定并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和细则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即第三方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申请和批准、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1)准入制度《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严格准入门槛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出资人要求。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5)支付业务设施。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3)限定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退出机制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明确、协调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参与电子支付过程的各方主体,包括指令人(即用户)、收款人、网上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来明确。

从法理角度分析,电子支付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并没有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而是用侵权法和合同法来规制。有些国家即使出台了专项立法,也未形成一个新型的法律关系。就我国而言,可以在现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指令人(即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确认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并对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范。

首先,应当对指令人(即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全面的规范。在传统观点中,要求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电子支付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在认领银行卡或者账号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由客户对其所拥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逐渐倾向于由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支付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规定,用户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有限制的责任。按此规定,如果信用卡是经过消费者授权而使用的,消费者应当承担卡划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卡的使用是未经授权的,则条例将持卡人的责任限制在50美元以>:请记住我站域名/通知发卡人时未授权划拨造成的损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责任以承担该损失为限。如果发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权利,信用卡不能识别使用者,或者发卡人没有提供给持卡人一个将其损失通知给发卡人的方法,则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应当对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他参与方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收款人与指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并不具备特殊性,用合同法、侵权法等已有法律即可规范。但是收款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例如当指令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向收款人进行支付而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未支付时,收款人有无权利直接向他们(而非向指令人)提出支付请求?严格来说,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中也存在,亦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是,电子支付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即为使支付更为便捷,如果在电子支付中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势必妨碍便捷目标的实现。

因此,本文认为,鉴于电子支付的特殊性,我们不妨在此种情形下赋予收款人以直接的支付请求权。当然,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严格条件,例如必须存在指令人的事先明确认可等等,以防止收款人假借名义侵害指令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可以类推适用网上银行的规定,使其在与指令人、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明晰的权利,承担确定的义务。

3.3加强打击网络领域金融犯罪的力度网上盗窃、诈骗犯罪行为猖獗,使广大消费者遭受了极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使电子支付手段成为既便捷又安全的支付手段,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从立法和执法多个层面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责编杨晨)参考文献:[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EB/OL].,2010-07-05/2011-03-11.

第9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范文

一、网络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对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国际上通用的网上支付工具有银行支付、电子支票、电子钱包和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具有交易与支付同步的特点,并且没有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二、国际贸易网上支付的优点

一是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一方面直接降低了交易费用,通过网上银行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大大低于普通的支付操作;另一方面节约了交易时间,采用网上支付后,由于买卖双方对彼此的信用等级十分了解,所以交货与付款基本上是同步进行,这就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是能够降低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交割期间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由于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合同从签署到履行的时间大大缩短,这就降低汇率波动对双方的影响。

三、国际贸易网上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是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一方面网络支付系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软硬件的系统风险。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和管理中的缺陷或问题成为电子支付运行的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现今发达国家零售和金融业的经营服务已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各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但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性,又出于对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金融机构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如聘请金融机构之外的专家来支持或直接操作各种网上业务活动。这种做法使自身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另一方面,网络支付的操作风险大量存在。电子扒手,网上诈骗,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破坏等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对国际贸易中的网络支付产生了极大的安全问题。

二是信用风险。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信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有可能增加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因为借款人很可能不履行对电子货币的借贷应承担的义务,或者由于借贷人网络上运行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不健全造成信用评估失误。此外,从电子货币发行者处购买电子货币并用于转卖的国际银行,也会由于发行者不兑现电子货币而承担信用风险。有时,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将出售电子货币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果被投资方不履行业务,就可能为发行人带来信用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信用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甚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法律问题带来的风险。电子支付业务常涉及银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和货币银行制度等。目前,全球对于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许多法律都是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形式的。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应负的义务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缺乏法律规范调整的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司法者或仲裁者必须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工具来分析网上业务产生的争议;要么法官或仲裁者不得不放弃受理这类纠纷。由于网络纠纷的特殊性,用传统法律规则来解决是一个非常吃力的问题;但是,消极地拒绝受理有关争议同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国际贸易网上支付问题的解决方案探讨转贴于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的利益,考虑到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新的法律法规必须有一个较为灵活的框架,防止其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银行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关系,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培育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采用同一种规划平台、同一种标准手段、同一种技术流程,建立统一、高效、客观、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金融信用危机,以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三是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国际贸易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级和身份认证。在我国,我国由中央银行联合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行等12家商业银行参与共同建设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工程项目,作为面向全国的金融系统联合共建的统一认证中心,它专门发放和管理所有参与网上交易实体的所需的数字证书。这是电子商务的身份证明,从而解决网上交易者相互间的信任问题,防范网上欺诈行为。

四是加强信息传输的安全与隐密性针对互联网上信息传输不够安全的致命伤,市场上发展出SSL(Secure Socket Layer)与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两大机制为互联网上的交易安全把关。

参考文献

[1]王瑞.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问题与对策.网络财富.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