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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对策精选(九篇)

家校合作对策

第1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关键词:家校合作;教育;现状;对策

随着对教育的逐步深入研究,当前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和广大家长已经认识到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发展很不均衡,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家校合作教育的发展还很滞后,认识还很不到位,发展速度和质量亟待提升。如何破解制约西部家校合作教育发展的瓶颈,如何提升学家校合作的水平,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实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现以西部某欠发达县为例,对其家校合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西部某县的教育现状

西部某欠发达县属国家扶贫重点县。总人口42.0614万,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77所,其中普通中学63所(完全中学5所,高级中学1所,独立初级中学2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4所),职业中学2所,小学200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幼儿园11所,另有68个教学点。学生总数77645人,现有教职工5407人。

二、某县中小学家校合作教育的特点

通过听取学校工作汇报、察看校容校貌和设施设备、观看大课间活动、随堂听课、组织师生和家长调查问卷、开展教职工个别访谈及查阅台帐资料等工作程序,对各学校三年来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了全面详细地督查和了解。期间,我们还对全县家校合作教育展开了调研,共获得调查问卷2600份。其中,学生问卷1300份,家长问卷1000份,教师问卷300份。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家校合作欠深度和广度

在家庭与学校的关系中,家庭更多的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家长对学校的事务,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往往知之甚少。这对家校之间的合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同时也无法让家校合作寻找到共同的切入点。家长与学校之间正常的联系因缺少制度化的保障而流于表面化,缺少实质性的沟通和交往。在缺乏制度化的家校合作中,偏重的是低层次、临时性、单向的和分主客性质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的形式单一,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家长会成为学校与家长联系的主要方式,家校合作的形式单一。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平时则由教师与学生家长随机交流。虽然家长会已形成制度,但由于时间紧,议题多,教师和家长之间深入的交流很难进行,家长与学校之间缺乏一种正常的经常性的合作关系。往往是孩子在学校出了问题时才找家长,这样一种低层次的消极被动的合作方式成为教师与家长联系的重要内容。

(三)教师与家长之间存在互不信任、相互推诿的状况

教师和家长互不信任,教师埋怨学生基础差、家长素质低,家长抱怨教师水平差、学校质量不高,教师和家长之间呈现紧张的尴尬状态。这类情况虽少,但危害甚大。家长与学校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教育目标上,培养目标的不一致,必然对孩子的成长形成“扭力”。许多家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味热衷于赚钱,家教责任意识淡薄,认为对子女管吃、管穿、管花钱,把孩子送进学校大门便万事大吉了,很少过问孩子在学校的表现;还有一些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家长认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儿会打洞”,自己不是读书的料,也不指望孩子成大器。因此,抱着管不管无所谓的态度,而且对教师心存戒备,教师管理学生一严格,便认为教师故意跟孩子过不去。这样的家长参与家校合作又怎么能够充分发挥家校两者的合力呢?

三、家校合作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教育评价机制单一僵化

现今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评价机制并不完善。教育评价多以教师对学生学业成就进行一种定性的、结果性的评价,学生并没有参与对自己的评价。而随着以学生考试分数的量化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家长同样只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其他方面的培养。家校合作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单一,便是这种单一僵化评价机制的产物。

(二)教师待遇差、负担重

相对而言教师的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等问题,使得部分教师对教师职业的归属感不强、对教书育人工作的热情和投入不足,加之教师在繁重的班级管理和教学业务之余,能够与家长进行联系、沟通的时间、精力并不多,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教师对家校合作没有什么兴致和热情。

(三)制度建设滞后

基于家校合作的重要性,有必要使其成为学校和社会的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并形成一种制度。而要成为制度,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家校合作活动还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学校也没有统一、正规的家校合作组织以及有效的评价机制,从而使家校合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四、改善家校合作教育的对策

(一)开展家校合作教育的知识普及

现行的家校合作往往停留在被动等待的状态,这种状态,一般持续到问题突发时才被打破。此时,教师与家长的联系,以解决问题为主。因而加重了学生对“家校合作”的抵触情绪,调查结果也反映出85%以上的学生对“家校合作”的理解存在误区。因此,普及家校合作知识显得非常重要。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评价机制

健全的制度是家校合作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家校合作的重要手段。完善评价机制不仅有利于实现家校合作的正规化、系统化,也有利于提高家校合作的效率。家校合作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可以避免家校合作过程中的组织松散、管理不善等问题。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家长素质

提高家长素质是有效落实家校合作工作的关键。学校要定期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家长培训活动,提高他们对加强家校合作的认识,培育良好的家校合作基础,使家校之间保持教育目标、内容、方法、途径、评价等方面的同步性、一致性,以形成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合力。

第2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关 键 词】农村;家校合作;滞后原因;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1-0045-02

一、家校合作的意义与发展趋势

1. 家校合作的目的及意义。家校合作的目的在于使学校和家庭两个教育者在育人原则和目标上达成共识,功能上优势互补,形成认识统一、行动协调、步调一致的育人团队,共同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其作用在于化解双方在教育过程中产生的误解和矛盾,消除对教育的认识偏差;破解家庭教育难题,提高家庭教育实效性;解决学校教育管理难的问题,促进学校教育良性发展。当今正处于物欲横流的时代,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演变,一些腐朽文化信息和糜烂生活方式侵占了一定的市场,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尚未成熟,虽然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但在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都存在各自的局限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局限依靠其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克服的,而“家校合作”可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对有效完成教育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家校合作教育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有关家校合作的相关要求,如在1992年2月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于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要求:“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关心社会教育,帮助子女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充分说明青少年的教育仅靠学校单方面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家庭的全力合作。因此,家校合作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教育研究和学校教育改革的一个主题,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格局是教育获得成功的关键。

二、农村家校合作滞后原因分析

1. 家长观念落后,对教育的认识偏差较大。长期以来,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农村多数家长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与家庭无关。家长只管孩子的衣食住行,把孩子的学习、做人、行为习惯培养的责任都推向学校。近年来,有许多问题孩子的出现使家长感到头痛,无能、无力、无助,管教力不从心,也成了学校教育的难题,甚至有些家长抱怨学校、埋怨老师。殊不知,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于家庭的影响。心理学研究表明:“对一个人一生影响最大的人格形成阶段,是在于早期的家庭教育,而这一点是学校任何教育都无法给予的”。孩子一出生就开始接受着家庭的影响,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接受家庭影响越来越深,许多孩子几乎长大成人所表现的行为也是家长的复制与翻版。所以,要通过学校和社区各个部门教育家长提高认识,明确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关系,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并和学校密切配合,是教育孩子安全成长的关键。

2. 缺乏制度的制约,合作行为不规范。家校合作是教育圈内的新生事物,它也遵循法制规范的原则,应在政策的指导和法规制度的制约下运作。但目前,我国对家校合作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规定,虽然政府出台了家校合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但都比较宏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规制度,在各地开展过程中,指导性与操作性不强,合作内容、形式、效果具有很大差异,未能发挥出政策和法规的导向作用,合作行为不规范,计划性差,随意性强,合作效果不尽人意。

第3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关键词】培养;安全知识技能;难点;对策

当下危害学生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且性质越来越恶劣、后果越来越严重。就在我们已经发表了研究校园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课题文章后,前不久又有学生受到侵害、伤害的案件、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河南23名学生在校内被外人疯狂砍伤;甘肃高三男生被同学围殴致喉管断裂身亡;山东两小学生上学路上拉扯商家庆典氢气球被炸重伤;广西南宁某职校7名学生经常携带砍刀恐吓同学、保安,无人敢惹,后被抓。为了学生的安全,为了学校的良性发展,为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民族后代高素质、真健康的成长,对学生安全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已经刻不容缓。尽管存在种种困难,但是作为安全保卫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还是必须想方设法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安全知识及技能。

一、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的难点

如前所述,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作为当前安全防范教育的一种新模式或新途径,对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防范技能和防范素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实现学生进行自我保护和防范的互动,减少和阻断新的社会安全事件的危害等安全防范教育之目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和当前安全事件多发、危害大的现实相比,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还有许多不足,在实践中依然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依然有诸多难点亟待加以解决和攻克。

(一)多方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的首要难点是公众危机意识薄弱

社会公众危机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的实施与成效,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与技能培养的经费投入的多与寡。在日本,政府出版各类安全知识教育出版物,对幼儿园在内的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与技能教育。在德国,政府通过“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向在校学生提供各种保护以及发生各类安全事件情况下自我保护的知识。在澳大利亚,政府向每户居民邮件反恐资料,指导社会公众应对恐怖事件。而在我国,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一直以来就比较弱,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更多地依赖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这就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安全知识与技能培养工作的漠视。这也使得培养安全知识技能工作成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单一行为,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安全防范教育难以得到公众响应的现状在短时间内将难以改变,社会公众危机意识较弱的现实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这就使得家庭、学校、社区很少组织和积极参与培养安全知识技能工作,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的实施就显得愈加困难。

(二)家、校、社区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落实”难

1、家庭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落实”难。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人的社会化的第一阶段,家庭成员之间朝夕相伴,感情容易交流,适合于言传身教,家庭安全知识与技能教育可以减轻社会安全防范教育的负担。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落实难度依然较大。一是家庭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难以常态化,家庭安全防范教育意识淡薄,对安全防范教育“推”的思想依然存在,认为教育就是学校的责任,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也同样如此,家庭对学生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培养依然处于自发状态;二是家庭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缺失,教育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作为家庭安全防范知识教育主导者的家长,其掌握科学的安全防范知识是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养的前提,但受我国安全防范教育的客观实际的限制,大部分家长对学生的教育更多地是依赖自身的防范经验和做法口口相授;三是家庭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的效果难以评价和难以监督。在我国,虽然法律对家庭教育行为有所规范,但是家庭教育是否真正有效落实,更重要的是依赖家长本人的责任心,而不是制度,家庭教育的私密性也使得家庭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难以落实。

2、学校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落实”难。学校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具有齐全、优良的教育资源,可以对学生实施比较全面和规范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养,但是,学校培养学生安全技能工作的落实还是困难较多。一是学校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难,工作机构的建立健全是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的组织前提,但是受学校编制所限,建立专门的安全防范教育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难度依然较大,以学校保卫组织为主导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依然难以改变;二是学校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经费落实难,要使学校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常态化和起到实效,要保证教育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的多样化,要保证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禁毒宣传、自我护卫、实情实景的模拟逃生、模拟护卫演练等丰富多彩的安全防范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经费是保证,但是经费紧张是学校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学校从本已捉襟见肘的经费中拿出部分经费搞安全防范教育这一所谓“副业”,其难度不言而喻。

二、家、校、社区相结合培养学生安全知识技能工作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困难,必须找出解决的办法,才能尽快提高学生的安全知识及技能,尽可能地减少学生由于无知、无助、无能而遭受外来或自身的各种危害。

(一)转变各方观念,突破惯性思维

思维方式是人们相对稳定地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想观念,它支配、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活动。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受到以往的社会行为方式影响,形成了不易改变的惯性思维模式。社会上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工作也不例外早已存在着“那是应该由学校或者学校、公安两家的事情,与其他部门、组织无关”的惯性思维。因此欲尽快提高学生的安全知识及技能,就必须从政府到社会、民众均应当突破其惯性思维,转变原有的观念,提高认识,让社会各界认识到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仅仅依靠学校、公安部门一、二个部门的有限力量是完全做不了、做不好的。必须依靠广大的社会力量,尤其是学校所在的社区以及学生家长更是义不容辞、责任重大,而且必须由家长、学校、社区三方积极联手、发挥各自能力、优势互补,共同配合、协助,方能做好学生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工作。譬如:家长利用与孩子的血缘、亲情关系,言传身教、耳濡目染作用不小;学校有着得天独厚的教学资源,教学方法、设备比较系统、得当、齐全;社区有着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并且联系担负专门职能的社区民警到校指导较为方便。只有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相关组织、人员达成了以上共识,那么实际的教育、训练活动中,学校、警方才不会形单影只、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孤军奋战,而将能够人多势众地、坚强有力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形成家、校、社区共同参与的稳定机制

要想把学生安全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工作做出成效,仅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最主要、最重要的参与力量以稳定的形式、制度确定下来。

首先,成立联合议事组织。因为如若全社会的群众参与积极性调动起来后,即使人多势众也会群龙无首,而且大家来自不同部门、单位,即便是好的意见、观点无法形成统一章法,也是没有合力、只有分力。因此,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各方(家长、学校、社区组织、警方、驻社区企业)派出代表,组成学生安全教育议事会(或称小组)。此学生安全教育议事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门研究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的问题。并且形成长效机制,即使某个部门、人员变动了此组织也不会因为其变动而解体。

参考文献:

[1]蒋夏宁.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J].扬州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3,(12).

[2]梦想之城. 学生安全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EB/OL]http://.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56611&page=1&authorid=59894

[3]易军.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探讨与研究[J].学校安全管理,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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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内涵

我国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处于初步阶段,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院校与普通院校相比,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校企合作是现代化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教育院校和企业两个独立的部门进行沟通、联结,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中教育院校培养学生,学生寻找工作单位的现象。校企合作可以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学生在角色变化上更加顺利,在学习阶段注重用人单位的要求,实现对口就业。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专业技能的、熟悉公司工业化操作流程的新型人才,于是企业积极寻求专业院校对员工进行培训。校企合作的发展基本上都会经历自主探索和国家政策辅助两个阶段,我国的校企合作引自国外,通过对国外教育行业的经验学习,形成现在的校企合作模式。

(三)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效果不佳。由于政府、企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三者不能很好的协调关系,导致合作的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另外,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也会导致合作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校企合作在全国开展的区域也不规范,无法做到供需有序。另外,现如今的校企合作的目的不明确,规章不清晰,因此,合作的稳定性很差。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路径探索

(一)坚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原则

为了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培养出更加符合国家政策的人才,我国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出台相关的国家政策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首先,规范政府制定的政策。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一项国家政策的制定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政策的制定要认真分析教育行业的相关现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制定可行性高的政策。其次,任何国家政策都具有时效性,政策要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情况,不能终生使用,要与时俱进,认识到政策与实际的契合点,在有效的时间段实行。根据变化的时事制定不同的政策,避免在实施的过程中形成不良的后果。在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制定合适的教学任务和政策。最后,我们要认识到,校企合作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中国改革开发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腾飞,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培养工业化人才,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当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通过学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气氛和合作共赢的发展趋势。

(二)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更好的发展

首先,要加强校企合作平台的不断建设,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政府的鼓励来制定不同层次的指导建议。国家要重视企业发展,明确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的人才素质培养标准。在学校中制定不同的班级、年级、学科等教学内容,培养不同的学生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其次,每一项政策的贯彻都需要国家资金的支持。合理利用财政开支,在企业雇佣实习生的时候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学生可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体会工作的实质性内容,又能提高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最后,为了更好的保证校企合作的质量,政府和教育机构应当设立评估机构,做好监督工作。这个监督机构可以设立在教育机构,也可以建立在政府部门中。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评估标准,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另外,国家要完善激励政策,鼓励校企合作国家应当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实施财政支持,例如资金的资助或者税收的优惠。国家应当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进行协调管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要鼓励学生进行专业证书的考取,用人单位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制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技能标准。

三、结语

第5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Www.133229.Com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 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第6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关 键 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教育良性互动;策略

福建省晋江市作为中国百强县之一,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人口流动也进一步加剧。同时,信息化和高铁时代的来临,不仅改变了晋江人通讯出行的方式,还深刻影响到晋江居住民的生活习惯、人口结构、思维方式、社会价值观等领域,并对现行的晋江学校教育产生诸多的影响,甚至于触及了晋江教育的一些传统习惯。如何有效地降低社会综合发展带给学校教育的影响,优化教育的整体氛围?笔者通过对晋江部分中小学的调研和分析,认为以学校为中心建立起“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良性互动模式,可以有效地优化学生的自我教育体系,稳步提升教育的整体成效。

一、相关概念

本课题涉及五个重要的概念,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教育良性互动、自我教育,笔者先做如下概念定位,以揭示它们间的内在联系。

(一)家庭教育

本文指一个未成年个体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生活习惯、教育方式等综合因素对其成长产生作用的过程。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其教育作用位居儿童六大雕塑家之首,是一个人教育的起点和基点。

(二)学校教育

本文指适龄的人集中到学校,以课程体系、授课形式、组织方式等一系列有目的地施加影响,促进成长的过程。它在人的成长作用中位居第二。

(三)社区教育

泛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未成年个体,受到社会风气、人际关系、生活氛围等社区环境因素综合影响的过程,也属于社会教育的狭义范畴。它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是影响人成长最主要的三个要素。

(四)自我教育

即未成年个体自我反思外部现象,以自身情绪感受、接受程度为基础的自我教育内化过程。以上三种教育最终均会转化成自我教育的能力,影响自我教育的基本价值定位。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自我教育在人发展不同阶段的影响结构图体现如下:

(五)教育良性互动

教育是未成年个体成长中受到综合影响的过程,由于施加影响的各方因素在个体身上产生作用的不确定性,它们所施加的影响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相反或多方向的。本文中的“教育良性互动”,就是指在遵循未成年个体成长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措施的矫正和相互间的良性作用,致使未成年人接受社会正能量的综合作用,激励自身树立起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正能量气场。

二、一线调研与现状分析

立足学校教育的需要,从观察学校营造教育合力的基本现象出发,课题组对晋江市农村中小学“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的现状做了近三年的跟踪和分析,采用了现场调查和报道分析两种基本形式,现场调查主要立足笔者所在学区的中小学,报道分析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晋江市教育信息网。经过梳理分析,晋江市农村中小学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存在着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功能孤立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三者的存在相对孤立,教育间的合力缺乏整合,教育作用此消彼长,常常出现“5+2

图2 “家―校―区”教育功能孤立示意图

(二)活动零散

由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三者监管主体责权的不明确性,导致在教育活动协同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晋求学学生的家庭教育,家庭单位间存在着重视程度、方法艺术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在大部分家庭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家长的基本素质。学校教育的监管主体相对比较明确,主动性较强,但仍会受到家庭、社区教育不同程度的影响。社区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就算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布置要求下,其教育活动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且依托于辖区学校开展,走过场的多,效果极不理想。

(三)形式单一

从时序角度分析,“整合家庭、学校、社区教育,共同构建教育合力”的话题越来越得到一些学校的重视,在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也比往年有了很大进步。但在整合教育的活动形式上仍然相对单一。如学校、家庭教育整合仍以家长会、家访等为主,再如学校、社区教育整合上,主要也以进社区老人院慰问老人、进烈士陵园祭扫活动为主,而且组织的次数、参与的学生数都很有限;社区、学校教育整合上,最常见的是公安部门安全教育进校园的活动交流。这些都说明在家庭、学校、社区间教育合作的形式、深度、广度都还很有限,作用也很有限。

三、理论分析与策略构建

在整合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的合力,促进未成年个体自我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把握好哪些基本理论,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去设计教育良性互动的策略,构建起良好的教育互动呢?

(一)心理学理论相关论断的运用

1. 过去的经验对现在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来源于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启示:教育良性互动策略的确定要立足于对服务区学生以往共性状态、喜好、心理等因素的分析。

2. 一切行为都是环境影响造成的,行为的形成和维持是强化的结果。来源于行为学派的观点――启示:教育良性互动策略要有可持续操作的程序,要有利于活动的持续开展。

3. 人人都有向上和向善的可能,每个人都可以积极健康地实现自我。来源于人本主义学派的观点――启示:教育良性互动策略要有普及功能,对每位学生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社会学理论相关论断的运用

1. 一切组织都具有自动调整、顺应和改变的功能。来源于功能学派的观点――启示:教育良性互动策略是一个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的过程,它需要以实践做为平台。

2. 组织成员间的冲突,有助于成员重新思考自己的行为和角色。来源于冲突学派的观点――启示:教育良性互动策略设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家庭、学校、社区等责任主体的互动,促进互动策略中临时组建组织的结构进一步优化。

3. 人们的互助、互惠行为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来源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启示:家庭、学校、社区教育良性互动具有良好的需求基础,有效的互动策略可以优化三者的教育合作氛围,促进未成年个体的良性成长。

(三)“家―校―区”三位一体教育良性互动模型设计

综合以上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及教育良性互动策略的设计条件和特点,“家―校―区”三位一体教育良性互动策略建构模型阐述如图3所示。

四、策略解读与实施建议

教育良性互动是依赖于家庭、学校、社区三个责任主体分别开展有效的活动,并以活动为载体来实现的。按家庭、学校、社区三者在教育中所承担的不同作用,在学校统一协调分配下,共同承担起对未成年个体进行良好教育的责任。

(一)学校教育――教育良性互动策略的设计培训、协调实施者

本文中的“学校教育”,狭义指学校良好的内部学习环境以外,在营造教育合力所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在不考虑学校课程设置、文化建设、氛围营造等内部因素的前提下,在“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教育良性互动策略的构建过程中,学校教育应承担起对互动策略的设计、培训、协调、督促等责任。如图3所示,其主要工作职责有:负责建立教育互动委员会、开展家长素质培训工程、构建信息化服务沟通平台,并以此作为教育良性互动的基础工程。

1. 建立教育互动委员会并指导工作的开展。教育互委会由学校德育主干、家委自治会主干、社区教育主干、学生代表等部分组成,旨在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沟通协调学校、家庭、社区、学生等主体关系,设计、指导各项互动策略的组织实施。

2. 推进家长素养工程,发挥家长学校的效果。家长素养工程,即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学习、现场对话等方式,促进家长教育素质的提升,优化家庭教育环境,降低家庭负面行为带给学生成长的不良影响。

3. 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保持教育主体沟通的即时性。依托计算机网络和手机移动终端等技术,以QQ、微信等平台,建立起教育互动相对稳定的沟通途径。如建立班级QQ群,加强班级学生群体或学生个体的学习情况通报,作业督促和指导,成绩汇报与策略沟通,延伸学科课堂学习,发挥统筹课内外、学科间的作用。也可建立班级微信群,作为出勤通报、一分钟家长会、好方法推荐等平台,统筹校内外对学校教育的关注度。

(二)家庭教育――教育良性互动策略实施的中坚力量和榜样示范

目前,晋江大部分家长都是被动地关注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很多时候参加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也都由老师牵着鼻子走。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家长缺乏主动性、对孩子关注度不够、素质不高等诸多因素,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能够激起家长兴趣的参与平台。因此,教育良性互动策略在实施过程中,建构起能够强化家庭教育作用的平台至关重要。

1. 建立家长督学制度,引家长到学校管理中来。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从图1分析可得出,中小学是学校教育逐渐占重要地位、家庭教育影响逐渐降低的阶段,二者对此时未成年个体成长都产生着重要作用。因此,学校可以主动建立家长督学制度,整合中小学阶段两股最重要的教育力量,通过学校的教育平台,为学生平稳渡过叛逆期保驾护航。家长督学可通过学校安全管理(如学校大门接送轮值等)、解决学校投诉案件、班级听课巡课、校外活动组织等方式,引导家长代表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中来,在寻找家校教育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收获家校教育合作效益的最大化。

2. 成立家委自治会,由家长沟通协调自己孩子的事。由家长委员会牵头,成立家长委员会在校常驻机构――家委自治会,设定其工作职责:第一,履行家长督学的责任;第二,围绕学校敏感问题(如学生在校用餐问题、校服问题等),负责组织召开家长听证会;第三,当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产生冲突时(如家校教育方式出现分歧等情况),做为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谋求统一的解决意见。

3. 开设家长讲坛,让成功家长传递成功的经验。一所学校的人才资源是极其丰富的,除了教师、校友资源外,还有一股随时不断丰富的对象,即家长资源。由学校提供场地,家委自治会负责邀请组织,请每一届学生家长群体中,在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为学生做人生、职场、学习等方面的讲座,为家长做家庭教育方面的辅导,用一个个生命经历去引导、感染一群生命的成长。

4. 组织家长接待日,让家长也做些孩子的事。缺乏家庭沟通,缺少相互理解,往往是导致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学校可以依托家委自治会,组织较为广泛的家长接待日活动,邀请一些特定的家长参加,让他们也做做学生在校所做的事,如食堂接待日,家长也吃吃平常孩子在校的饭菜;在校活动接待日,家长也过过学生在校的生活;开展亲子活动日,家长和学生一起接受挑战完成任务等。通过家长接待日活动,让家长与学生多些谈论的话题,促进相互理解;也让家长深入了解学校办学的情况,促进家校理解。

(三)社区教育――教育良性互动策略实施中的社会导向和助推器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社区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社区文化背景将助推教育环境的进一步净化,家庭和学校教育效果的进一步优化。

1. 建立社区助学制度,创设学生动手与实践的平台。社区助学制度,在本文指社区依托社区资源,开发一些学生社会实践平台,以弥补学校教育中学生动手实践机会少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社区教育代表通过实地考察和评估,选择几处配套比较完善的定点实践单位,与学校配合组织做好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以增加学生社会阅历和动手实践训练量。

2. 开设社区论坛,开通行业精英职业指导的渠道。初高中学生都面临着中高考后的重要转折,要选择职业教育还是选择常规的升学教育。在适当的时间里,邀请社区主干企业精英,开设社区论坛,让学生了解更多的职业知识,提供职业与兴趣磨合的导向,有利于学生做出更符合镇域经济模式的升学选择。社区论坛可以采取学生走课的方式进行,进而给学生提供最大的行业信息量。

第7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关键词】初中化学;家校合作;策略

在初中化学教学活动中,通过家校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对化学的学习效益。以下简要谈谈家校合作的策略。

一、家校合作的全面实施:学校为主导

在家校合作教学中,第一,学校应对自身在家校合作教学中的角色进行正确定位。学校在家校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学校应该认识到家校合作是学校与家长进行平等、双向交流的平台,在家校合作中,学校起主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充当的是服务角色而非其他。第二,学校应将家长的参与上升到学校管理及教育决策的层面,而不应把家长的参与仅仅局限在家长充当学校教育工作的支持者和学习者的层次上。学校应该认识到,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及教育决策,虽然在形式上是家长分享了学校教育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但在实质上它对提高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质量、开发家长资源及有效加强民主监督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三,开办或完善家长学校,把家长培养成为孩子的合格的家庭教师以及学校教育管理的最佳合作伙伴。第四,学校应为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各种条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合作。学校可以利用节假日家长回家期间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及时地与家长沟通;可以举办家长培训班,并请一些在子女教育上比较成功的留守儿童家长现身说法,提高家长教育方法的科学性。第五,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教师应了解学生的不同家庭背景,有的放矢地与家长进行合作。

二、家校合作的最佳辅助:家庭的配合

家校合作作为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理应受到家长们的高度重视,家长要充分认识到家校合作不仅是家长的权利,而且是家长的义务。作为学校教育的参与者,家长与学校是平等的,家长有权利参与学校的一切教育活动,包括教育的决策。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能为学校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能够为学生创造更优质的教育环境,从而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家长的参与又是家长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家长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讲,家长必须树立正确的家校合作观,摒弃以往单纯地简单配合学校教育的被动局面。另外,家长要对自身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即家长应以平等参与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了解学校的各项政策并可对此作出反应,同时也可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育信息与教育资源等。

三、家校合作的有力保障:社会的支持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家校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保证家长以平等的身份与学校合作,从而为青少年接受最优质的教育奠定基础。一方面,在法律中应明确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既是家长的权利,也是家长的义务,明确家长参与教育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家长参与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架构、权利责任、经费保障等,并且要确保有效运作”。其次,建立完善的家校合作组织机制。建立家校合作组织体系应遵循以下要求:(1)家校合作组织是独立于学校之外的社会团体,与学校不存在从属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家长以独立的身份全面参与学校教育决策、教育过程,并监督、评价学校的教育管理等工作;(2)各级家校合作组织应有严密的组织分工;(3)每一级家校合作组织要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及严密的实施制度。再次,加强对家校合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切实推动家校合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家校合作的教育功能,必须加强对家校合作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主体应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与之有切身利益的家长。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家校合作工作纳入学校考核的内容,使学校对家校合作有任务感,这就为学校主动要求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科研机构及教师、家长共同制定一套科学的家校合作考核标准。只有遵循科学的考核标准,才能使监督检查工作有章可循,使家校合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事实上,很多家长都很想在学习上帮助自己的孩子,但是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例如没有好的方法、自身在知识水平上的不足等等,没有很好的发挥家庭的作用。如果给予家长一定的指导,提供合理的途径的话,家长是非常欢迎的。要想通过家校合作,培养初中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提高学习化学的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更新观念,转变思想

家长要更新观念。从家庭来说,需要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对学校的认同感,摒弃以往单纯的、只是被动的配合学校的局面。家长要积极主动的与教师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家长在与学校的合作中,应不断向化学任课教师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方法。在化学学科的学习中,家长应该尽可能的进行全方位的配合,包括提建议、请家长做指导教师、提供实践基地等。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又可以挖掘家长中的专家、劳模等人力资源;利用家长可以提供的一些场地,为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提供条件。

(二)推进学习型家庭的创建

创建学习型家庭要求每位家长都能够确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学习新观念、新技术,学习新理论、新经验,使父母与孩子成为朋友,在终身学习的道路上成为共同学习的同学。“懂孩子这本书,让父母与孩子一起成长,了解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教育方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家长要不断学习新的家庭教育理念,即使知识分子也不例外。”高级知识分子胡教授的经历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胡江南是我国某知名学府教授、中科院院士、某学科重点试验室主任,妻子谢安娜教授是他大学同学,也是他工作中最得力的伙伴。这对教授夫妇因在科学领域作出的突出贡献而成为世界瞩目的科学家。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他们在学科领域里是出色的专家,在家庭教育中却是失败者。不理智的家教令他们痛失惟一的儿子。他们的儿子从小受到严厉管教,在学校次次考第一,长大后留学国外,考上美国某大学的计算机应用专业硕士研究生。但因为他没有选择父亲一心希望的从事学术研究方面的专业,与父亲发生争执。在国外高速公路上开快车发泄情绪,发生车祸身亡,死时才二十岁左右。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是一门大学问。有知识的人可能在某一专业领域是行家,却未必真的懂得家庭教育,如果不学习新的家庭教育理念,仍用老一套对付孩子,就难免碰钉子,甚至上演悲剧。

总之,在家校合作模式下,初中生在化学的学习上能有更好的效果,初中化学教师应相机而用。

【参考文献】

[1]丁文楚.高中生学习化学调查[J].化学教育,2000,21

[2]夏正春.高一学生化学学习困难探析[J].化学教育,2002,23

第8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关键词: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普通中小学

中图分类号:G80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6-0046-05

A scholastic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execution power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WANG Shu-yan1,ZHOU Deng-song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QiQiHa'er University,QiQiHa'er 161006,China;

2.Capital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systematically analyzing the connota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execution power, the authors, by applying the Delphi method and going through 2 rounds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for experts, established a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execution power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that consists of 5 level 1 indexes, namely, individual execution power, organization execution power,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ies, scholastic execu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s, as well as execution efficiency, 12 level 2 indexes and 35 level 3 indexes, and by adopting the hierarchy analysis method, determined the weights for the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policy execution power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policy execution power;evaluation index system;common elementary and middle schools

目前,政策执行力研究正在成为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作为教育政策和体育政策之一的学校体育政策,它的有效执行将关系着我国教育方针的全面落实和新时期我国教育目标的预期实现。同时,学校体育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着我国广大青少年体质的增强,进而影响着中华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健康发展。近年来,为了切实增强青少年体质,加强青少年体育,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学校体育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至此,学校体育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什么是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如何科学定量评价学校体育政策执行的能力和效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

政策执行研究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以普雷斯曼和韦尔达夫斯基在1973年对美国“奥克兰计划”执行的跟踪研究报告《政策执行》一书的出版为标志。政策执行研究包括3种研究范式和7种理论,其中政策执行理论以“行动理论”和“组织理论”最为突出。我国关于政策执行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一些相关论文,陈振明[1]认为:“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把“政策执行”与“力”真正结合在一起,它既不同于传统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执行力,也不同于中央文件中所指的执政能力,而是“执行力”概念在公共政策实践过程的延伸,是“政府执行力”和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莫勇波[3]认为政策执行力是能够准确理解政策的目标及方向,并通过精心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对各种人财物、信息、法律、制度等资源进行集中调控和使用,从而达到有效调控政策、完成既定目标的政府内在的能力和力量。目前,“能力”和“效力”作为政策执行力的核心词语已被多数学者所认可,能力是政策执行的基础,效力是能力作用于政策执行各个环节而获取的结果,二者互为因果共同构成政策执行力的基本内涵。因此,我们在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设计中,一方面要体现出执行主体执行学校体育政策时所具备的执行能力,同时还应体现出在这种能力作用下学校体育本身所发生的实际成效。

借鉴上述观点,结合学校体育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将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概念界定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主体通过准确理解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精心设计执行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各种政策资源进行合理调度、控制和使用,有效完成学校体育政策任务、达成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的能力和效力。“能力”主要是指作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主体的组织和人员所具备的能力的总和;“效力”则具体表现为学校体育政策任务的完成程度和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4]。可见,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作为一种“合力”,一方面表现为执行主体所具备的各种能力的综合;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执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多种资源和多种能力素质共同作用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合力的大小受制于学校体育政策本身科学合理性的规制。关于学校体育政策本身与执行力的关系,可以借鉴下面公式进行理解,即R=λSI 2,其中,R为结果,S为战略,I为执行力,λ为修正常数,由该公式可推导出执行力I= [5]。也就是说战略与执行力的关系是成反比的。由此可以推断,科学、合理、可行的学校体育政策将有利于执行主体的政策执行,可取“事半功倍”之效,否则,将不利于学校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甚至可能导致方向性的错误。如我国在期间出台的一些学校体育政策,由于存在着假、大、空等现象,致使执行偏离科学合理的轨道。因此,本研究认为学校体育政策本身是构成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选取中也应该将其作为一个主要方面进行反映。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除了表现出综合性的特点外,还表现为差异性、动态性和层次性等特点。鉴于此,本文将研究层次确定在普通中小学校,评价指标的确定将紧密结合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特点,试图充分反映出我国普通中小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2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同统计综合评价指标分析的程序一样[6],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的分析程序包括明确对象系统、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指标权重等几大部分。

在建立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部分,鉴于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系统是结构复杂、涉及要素众多的综合系统,首先运用理论分析、专家咨询等方法,对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进行定性分析,并借鉴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评价指标体系理论框架;其次在遵循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等原则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第三,将初步提出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制成专家问卷,运用特尔菲法进行指标的筛选。对第2轮专家问卷调查结果的处理,则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定量地选取代表性指标,以达到精选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目的。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是综合评价中十分敏感而又重要的工作,本研究将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权重。

2.1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

通过定性分析,认为可以从“能力”(包括条件)和“效力”两个角度将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划分为5个大的子系统,即个人执行力系统、组织执行力系统、学校体育政策(本身)系统、执行资源与环境系统、执行效力系统。前4个系统属于学校体育政策执行能力和条件范畴,最后一个则属于在这种能力和条件作用下学校体育本身所产生的成效。同时,按照各个子系统的基本结构,结合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特点对2级指标进行分类,则可形成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基本结构框架模型。

2.2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确定

1)评价指标的确定方法与依据。

运用特尔菲法对国内学校体育和教育政策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在学校体育一线工作的普通中小学校长、体育教师及体育教研员共计25名,进行了前后两轮的专家问卷调查。问卷全部回收,问卷有效率为100%。为保证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本研究对第2轮专家问卷调查结果的处理,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定量地选取了代表性的指标,代表性指标确定的具体依据是:(1)指标的变异系数小于0.25;(2)专家的评价结果取得一致性检验,即P

变异系数也称离散系数,是各种变异指标与算数平均数之比,具体有全距系数、平均差系数和标准差系数,其中最常见的是标准差系数。变异系数大,则总体标志变异程度大,总体平均数代表性小;相反,变异数小,则总体标志变异程度小,总体平均数代表性大。在评价指标筛选中,一般认为变异系数≥0.25则认为该指标的专家协调程度不够[8]。

协调系数是指专家组中各专家彼此间对每项指标给出的评价意见是否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协调系数的研究,能够了解专家们对全部指标的协调程度,用W表示协调系数。协调程度的显著性检验采用等级一致性检验(非参数检验)。

2)调查统计结果分析。

研究主要采用EXCEL软件和SPSS13.0统计软件对第2轮专家调查结果进行了描述统计量和非参数检验。以1级指标的统计结果为例,表1显示,本研究所建立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5个1级指标的变异系数均小于0.25,其中执行效力1级指标的变异系数最小,为0.092 6,上述指标统计结果表明专家协调程度较好;同时,1级指标的一致性系数为0.901,P值为0.000小于0.01水平,表明专家意见的评估或预测的可信度好,评价或预测结果可信[7]。另外,从表1还可以看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所有1级指标的平均得分均超过了3.5分,除政策本身指标平均分为4.33外,其它都达到了4.67分以上。从2级和3级评价指标的调查统计分析参数看,均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其中在12项2级指标中,有11项指标的平均得分高于4分,变异系数最小的指标分别是体育教学、学生体质与成绩和校长3项指标;全部指标的变异系数均小于0.25。通过对2、3级指标的一致性检验,P值为0.000小于0.01水平。上述统计参数说明本研究所设计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得到了专家的一致认可,专家对2、3级指标评估的可信度好。

最后构建出了由个人执行力、组织执行力、学校体育政策(本身)、(学校)执行资源与环境、执行效力5个1级指标,校长、体育教师、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政策的逻辑性、政策的清晰性、政策执行资源、学校执行文化环境、体育教学、课余体育锻炼、学生体质与成绩、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12个2级指标和35个3级指标构成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

2.3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确定在综合评价中是十分敏感而又重要的工作,确定权重的方法主要有专家意见平均法、特尔菲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无论何种方法,都需要专家的参与。层次分析法是通过对评价指标分层次进行两两对偶比较,排列出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的优先顺序,然后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从而确定指标的权重值。层次分析法是对人们的主观判断作客观描述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它把专家的经验认识与理性的分析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了权重的科学性。鉴于此,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权重,具体步骤如下:

1)建立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层次结构模型。

通过分析,将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分解为不同层次的要素,构成递阶层次结构,实际上就是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工作和结果。

2)逐层构造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

研究共发放12份专家调查问卷,要求专家从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最高层总目标层到最低层,分别对每个层次中的评价指标进行重要程度的两两比较,从而逐层建立判断矩阵。问卷回收率100%,其中7份问卷所填数据合理有效,并通过一致性检验。以一名专家回复问卷为例,表2是其中一位专家对5个1级指标给出的判断矩阵2、3级指标的判断。

3)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

层次单排序就是计算同一层次要素对于上一层次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排序值,层次单排序的作法是计算各比较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比较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W为各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向量。矩阵的特征值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的估算方法有和积法、方根法和幂法等多种方法。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为和积法,表2中的W为进行归一化处理后的权重值,该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即λmax=5.152 2。由于比较判断矩阵是由评价者通过两两判断矩阵比较得到的,但评价者往往很难精确地判断出比较判断矩阵中各元素的值,而只能对它们进行估计。如果在估计时偏差过大,出现严重的思维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就必须对比较判断矩阵进行修正。一致性检验就是检验各比较判断矩阵是否存在上述问题。该矩阵检验结果如下:CI=λmax-n/n-1=5.152 2-5/5-1=0.038 05,查表RI=1.11,则随机一致性指标CR=CI/RI=0.038 05/1.11

=0.034 30.1时,比较判断矩阵不一致,必须进行修正[9]。由此可以判断,该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同理得出此位专家对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2级和3级指标的评价权重。

最后,计算综合权重值,表3是对7份有效专家问卷数据采用Excel处理的结果,即7位专家给出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1级指标权重统计(2、3级指标权重统计略)。根据上述方法,最后则可得出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各级评价指标的权重。

2.4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成

通过两轮专家问卷调查,并结合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特点,遵循指标选取原则,本研究最终确定了一个含有5项1级指标,12项2级指标和35五项3级指标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的权重(表4)。

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是综合反映与说明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水平的一组内在联系的指标所构成的整体[10]。本研究在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遵循全面性、科学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依据体系结构划分方法,把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1级指标从宏观上划分为个人执行力、组织执行力、学校体育政策本身、学校执行资源与环境、执行效力5大系统。分别通过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对所建立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进行了筛选和权重的确定,最后建立起了由5个1级指标、12个2级指标和35个3级指标组成的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指标体系总体上反映了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内涵和特点,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可靠性,为科学评价普通中小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的现状和水平,明确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力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方法。同时,该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也为基层学校有效执行学校体育政策提供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 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 2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60.

[2] 周国雄. 博弈:公共政策执行力与利益主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7.

[3] 莫勇波. 提升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路径选择――基于制度创新角度的探析[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6):63.

[4] 王书彦. 普通中学体育政策执行力影响因素探析[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32(2):104-106,110.

[5] 宋艳敏. 跨过公司执行力的特点[J]. 化工技术经济,2006(8):58.

[6] 宋光辉. 统计学教程[M].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474.

[7] 余道明. 体育现代化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研究――以首都体育现代化研究为例[D].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7:132-133.

[8] 邢禾,何广学,刘剑君. 德尔菲法筛选结核病防治知识调查指标的研究与预试验评价[J]. 中国健康教育,2006,22(2):93.

第9篇:家校合作对策范文

1.政府关于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政策性文件中支持校企合作的内容较多。但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校企合作中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条文严重缺失,法制化进程滞后于职业教育的现实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及到职业教育的条文有以下几个方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企朴事朴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教育法的上述规定,如果从企业层次进行解读,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按照第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当履行的职业教育义务如果理解成仅限于对本单位职工所尽的义务,那么本单位之外的职业教育是没有义务去担当的。二是上述规定在用词上使用的是“鼓励”和“可以”,这种引导性和授权性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真正约束力的。三是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了“应当”一词,表面上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上还是缺乏法律约束力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在该法的其他规定以及其下位阶法中找到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空洞的规定与道德号召没什么区别,因此也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①。同样地立法问题也表现在其下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应的地方法规上。

在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校企合作双方基本上没有获得多少优惠。在税制改革之前,学校成立校办工厂还有税收上的优惠,如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对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6号)规定,还可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基本上将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仅保留了非常少的优惠政策,如“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但同时又规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使得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并为因职业教育付出而得到相应的回报,因而缺乏合作的动力。

2.政府对校企合作行为监管不到位

从我国现行校企合作的宏观政策可以看出,自从大力推广中职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制订并且下发了很多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都是粗线条的宏观政策,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政策的操作性。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

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这些政策因没有具体配套措施而难以实施。而在校企合作的监管和激励政策等方面也基本上是空白②。

我国各级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官方管理机构,往往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兼管校企合作这一块。而教育各级部门对于企业不参与校企合作行为并没有多少约束力。对于企业在中职生实习与聘任方面,存在的违规用工和廉价用工行为,涉及到教育、司法等一系列政府部门责任,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和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导致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等情况经常可见。

3.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成为制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中职教育占政府教育总投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且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中政府投入的比例也较低。另一方面,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支出占各类各级教育支出的比例偏低。

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支出,而我国地方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增长是低于地方建设支出增长的。“杯水车薪”的资金投入不能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规模扩张的需求,也会引起中职教育“滑坡”,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对职业人才的需求。

4.问题分析

我国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陆续颁布了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条文的低约束力、各种优惠政策不能到位以及职教资金投入的贫乏造成校企合作的困境。

究其原因:一是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关系中,政府与企业属于平等的社会主体,政府通过法律可以制约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如果政府通过法律政策之外的手段强迫企业履行职业教育业务和其他想要追加到企业头上的义务,则又会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成为“大政府、小企业”或者说没有企业的境况,这是我国政府所不愿见到的。在政府积极培育现代化、国际化企业、培养符合国际标准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阶层时,在法律条款的制订上体现出对企业的温和态度也是必然的。

二是政府投资的有限性与职业学校需求的无限性相矛盾。我国政府在现阶段仍处于经济建设的高峰期,大量的财政支出投入到地方建设和产业建设中,教育支出十分有限。而广大的职业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在教学设施、实验场地、师资建设中急需大量的资金。两者在供需资金上的矛盾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政府不可能像“撒胡椒面”一般在职业学校中平均分配教育资源,而是向国家示范校和重点校倾斜,这无疑也加大了不同学校之间的差距。

(本文为2012年河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KT12128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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