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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1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一、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的必要性

我市共有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22家,拥有或挂靠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4216辆。我区内注册登记车辆412台。目前民营企业的运营模式基本是车辆挂靠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车辆所有权归车主个人,车主自行聘用司机运营,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用。这种运营模式的弊端在于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经营权与清运企业管理权分离,企业对车辆的实际运营行为管理不力,造成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频频违规运营,甚至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能够实行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失控的现状。

二、改制重组的原则和方式

(一)改制重组的原则

1.政府引导原则。提高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鼓励现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企业,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公司化重组。

2.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改制重组运用市场化手段,车主与企业平等协商、自愿选择,重组后的清运企业市场化经营。

3.分步推进、平稳过渡原则。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分阶段实施。新公司成立运营前,各企业仍按照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营,不得影响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

(二)改制重组的方式

以现有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和其挂靠车辆为依托进行改制重组,采取企业与车主平等协商,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车主以车辆评估价值入股,成为企业股东,年底按照企业实现利润提成分红,车辆归公司所有,车辆运营和司机聘用均由企业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司机按月发放工资,企业与工程单位签订清运合同,统一结算费用,从而实现我市现有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公司制的清运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并依法定程序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聘用管理层,公司依法规范运行。

按照市上要求,我区现有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将改制重组为1家企业。其方式一是采取由有实力并有意愿的社会资本作为发起人组建新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通过收购其它清运企业资产和车辆或吸纳其它清运企业车主入股的方式,取得我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二是依托现有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对其所挂靠车辆进行评估、作价、入股,实现公司制改造。车主可带车辆到其它行政区入股。

三、改制重组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我区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由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改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区发改委:按照《公司法》要求,参照国企改革经验做法,引导公司建立组织管理机构,负责起草新公司组建方案,全方位进行业务指导。

区市容园林局:负责对现有企业及车辆状况进行摸底,政策宣讲及解答,与企业及车主沟通,资产评估及入股新公司组建前垃圾清运企业的管理,协助新公司寻找停车场等。

区财政局:结合市上相关规定,按照改制重组方案,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实施改制重组方案,引导车主与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协商入股,并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做好改制重组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

四、改制重组实施步骤

我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改制重组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

方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成立改制重组领导机构,调查辖区内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基本情况,向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车主、司机广泛宣传重组整合政策,制定建筑垃圾清运企业重组整合及组建新公司方案。

第2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上半年建管科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顺利完成上半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⒈建筑行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上半年,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发展这个大局,狠抓建筑业发展。××年~月全区建筑业总产值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左右,创历史新高。

⒉依法行政,强化对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管力度,严肃行政纪律,在巩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项目管理成果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定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年—月已办理工程报建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建筑面积平方米,办理竣工备案工程个,建筑面积平方米。

继续规范整顿乡镇建筑市场秩序。在××年全区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城建委的要求,深入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等大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上半年共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次,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三个方面,对全区乡镇、定海工业园区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共检查在建工程个,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查出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个,对查出来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认真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⒊建筑企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原创:按照“调整规模、调控结构”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低资质企业和违规行为的企业,重点扶持市广宇建筑公司、舟山弘业建设工程公司、市博宇建筑工程公司、市大沙建筑工程公司等四家骨干企业,全面调整建筑企业的规模、等级、专业。严格控制总承包企业,引导总承包三级企业晋升二级,鼓励发展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今年新增专业分包企业家(舟山龙飞土石方工程公司)。到月止,全区共有建筑企业家,其中总承包企业家,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家。

⒋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落实逐级负责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区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燃气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理顺我局与建筑施工企业、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了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完善施工安全评价制度。

⒌强化行业管理,服务建筑企业。针对区属行业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低、专业技术人员少、管理水平落后等特点,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在企业资质管理上对企业进行政策扶持,重点对舟山弘业建设工程公司建筑总承包三级晋升二级进行业务指导。在建筑业税收问题上积极向区政府、区财政部门反映,并根据区政府指示完成《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征求稿)。针对区属建筑行业高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缺乏现状,继续做好与浙江海洋学院、武汉理工大学联合办学工作。

⒍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为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多种经营之路,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月我科随局领导赴湖北荆门、安徽合肥进行考察,考察组一行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深层次交流,并实地参观了我区建筑企业施工项目,与房地产业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座谈,为下一步服务外拓企业积累了经验。目前我区建筑企业市广宇建筑公司、浙江弘业建设工程公司、市大沙建筑公司、市第五建筑公司等四家企业已分别在山东烟台、安徽合肥、湖北荆门、杭州、余等地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业务。

⒎继续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力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了协调机制,制定了清欠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使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要求,从××年开始,清欠工作的统计分析和目标考核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情况为依据。按照网上统计,我区除去临城街道共有拖欠项目个,拖欠额为万元,其中政府拖欠项目个(涉及交通个,教育个,水利个,政府用房个),其它拖欠项目个(工业),截止今年一季度共有个项目完成全部还款,个项目部分还款,已清欠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零。

⒏深入开展燃气市场的整顿清理活动。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上半年共进行次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各储配站、销售网点及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促使乡镇燃气企业建设规范化、正常化。

⒐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规范行业管理。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座谈会次,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局专项整治活动,举办施工临时用电培训班次,特别是在白泉“万金湖花苑”施工现场对区属建筑施工企业部分项目经理、安全员、电工的施工临时用电培训,为下半年开展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整治打下良好基础。区土木建筑学会开展了房屋鉴定工作。全年共鉴定房屋幢,建筑面积近万平方米。特别是开展对企业厂房鉴定工作,对解决历史遗留“三无”工程,盘活乡镇工商企业资产,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⒐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新风。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学习执行新的,加强建管队伍建设,提高科室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抓好源头治理腐败和深化预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结合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以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创建文明行业为目标,按照巩固、提高、深化、延伸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提案、信息、等工作卓有成效。到六月底共办理政协议案提案份。刊登信息条。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建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⒈建筑市场、燃气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原创: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整顿。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个别乡镇“三无”工程仍然存在;质量、安全管理形势还十分严峻;建筑市场管理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燃气储灌、充装、使用等的管理环节还存在许多问题,监管力量薄弱。

第3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公司治理;发展

一、国有大型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的嬗变

国有大型建筑企业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前身多为国家有关部委所属的基建总局,有所属工程兵、铁道兵等专业兵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兵改工战略的实施,又经过多次重组、公司制改造,各大建筑企业集团发展成了目前的经营规模和管理体制,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建筑等一批大型建筑企业已整体上市并成长为资本市场上总资产规模达数千亿元的明星企业。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历史变迁、改革过程主要经历了4个重要阶段: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国防工程建设的全面展开,铁道兵、基建工程兵、铁道部、交通部及其他部委所属基建总局等一批大型施工单位先后组建,承担了国家干线铁路、公路及大型国防设施等重要建设任务。各施工单位实行政企合一的军事化、半军事化组织管理模式为,以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为目的。

2.改革开放后至政企分开前。这一时期,原有部属铁路、交通等领域建筑企业管理体制无大变化,铁道兵、基建工程兵整建制转为企业,但依然政企不分,行业条块分割,企业承担本系统上级分配施工任务。1985年前后,一些企业曾短期实行过公司管理模式,但仅是简单地“翻牌”,并无实质性改革举措。

3.政企分开后至企业上市前。2000年前后,随着改革的深化,隶属于各部委的建筑企业纷纷脱钩,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初步确定。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各建筑企业逐步理清了产权关系、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剥离了企业办社会职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多数企业仍沿用传统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仅停留在形式上。

4.企业实现整体上市至今。2006年前后,国务院国资委决定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要求试点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上市。2006年开始,一批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响应国资委号召,实施整体上市战略,采取治理结构完善、资产优化、股权改造、管理层级压缩等一系列措施,经过紧张有序的准备和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建筑、中国交建等一批建筑央企实现了A、H、A+H股上市。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各企业摒弃了传统管理体制,重视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企业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国有建筑企业传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1.企业产权结构复杂。历史上,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几经重组整合,资产结构十分复杂,致使一些土地、房产、设备及债权债务归属难以界定清楚,给出资人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带来许多困难,也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许多漏洞。

2.企业管理层级过多。由于各建筑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套用行政管理体制及准军事化管理模式,使得管理机构庞大,管理层级过多。以铁路建筑企业为例,大致为总局、局、处、段、队(车间)五级甚至更多层级。复杂的管理层级造成企业内耗严重,执行力层层衰减,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盛行。

3.经营管理者责任不明。传统管理体制下,上级对下级企业层层下达生产经营任务指标,但上级对各级经营者由于没有严格科学的资产经营考核规定,使得经营管理绩效难于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资产损失责任也不能得到有效追究。

4.经营规模大而资产质量不优。企业走入市场初期,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出现了任务承揽困难且相互压价恶性竞争,主业优势不突出且产品同质化,盲目铺摊子扩规模且跨领域投资等现象,形成了经营亏损、管理失控、投资决策失误等不良后果,表面上看起来红红火火,实则潜藏危机,资产质量较差。

5.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缓慢。自2000年开始,各建筑企业集团所属二、三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内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传统管理体制惯性使然,存在出资人监管及考核不到位,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基本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的探索

1.公司制改革初期。这一时期,各建筑企业主要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开展改革实践。

首先,彻底与政府脱离隶属关系。国务院国资委对各大建筑企业集团行使监管权和资产收益权,各级企业对出资人负责,履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设项目全部进行市场化运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做到适应市场需要,依法独立经营。

第二,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集团所属二、三级公司在持有国有股权基础上,吸纳员工持股或其他股权形式,形成由多元股东组成的、股权较为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满足当时《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相关方的责、权、利关系及公司运作规则。

第四,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各级公司法人建立完善了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在营销、生产、研发、财务、效益、质量、安全、人力资源等管理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

经过约6年的努力,企业集团内各级公司管理模式基本达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

2.深化公司制改革时期。这一时期,国家要求深化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董事会并鼓励上市。各大型建筑企业主要以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增强股东控制力,提高资产管理效益,努力实现上市目标开展改革实践。

首先,步入资本市场实现整体上市。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按照国家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公司上市规则,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建筑等一批建筑企业集团进行了股权改造、剥离非上市资产等工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严格规范的上市程序,中国交建于2006年12月实现H股上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3月实现A+H股上市,中国建筑于2009年7月实现A股上市。

第二,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要求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及二、三级成员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公司治理,治理结构各层面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履行职责;认真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工作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领导和群众组织民主监督作用,保证了国有控股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增强股东控制力。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各企业集团的出资人,通过加大资产经营考核力度、派出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公司充分行使股东职权,广大股民通过股东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上市公司对成员企业实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制度,保证各级企业决策管理中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加强对各级成员企业管控力度和发展战略引领,层层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加大资产经营质量考核评价;制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考核评价制度,增强了规范履职的责任意识。

第4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管理;问题;方法

一、建筑业的含义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建筑业的含义

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筑业的产品转给使用者之后,就形成了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它是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生产的手段,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把建筑业与钢铁工业、汽车工业并列为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

二、我国建筑业面临的挑战

一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完全意义的业主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制。通常的做法是一个单位要建一个项目(一栋楼房,一座厂房或一座构筑物),在立项后(有的是在设计完成后)开始抽调人员,组建基建办(科、处),选择施工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基建办(科、处)即行解散,人员重新安排工作。这种做法,使得我国大部分建设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总体上经常处在流动变化之中,很多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因此很难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并且有的建设单位由于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又要上项目,不得不临时从不相关的部门抽调不相关的人员来管理基建项目,这些人在从事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之前基本上不懂项目管理,而仅是凭着业主的优势地位来对承包商和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目前建筑市场的混乱甚至于一些消极现象,不能不说与这种体制有关。

二是目前建筑业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虽然我国建筑业在前期改革进程中多数时间是领先的,但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中却明显滞后于其他行业。据统计,我国目前经济市场化程度已达65%,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程度已高达80%左右,而我国建筑业内部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其他行业。

三是我国设计单位不能适应建筑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现有的设计单位多为综合性设计单位,包含着建筑、结构、机电等多专业工种,大都组织庞大,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这些设计单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体制。另一方面又缺乏中小型的专业化的设计师事务所,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事务所等。这种设计行业的两难现象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四是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我国自1988年试行项目监理制以来,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批监理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便我国监理工作日益规范。但以目前的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建筑业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无论从体制上、水平上都相去甚远。

五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企业负担加重,这也是国有企业共同存在的难点。企业经营自落实不够,社会职能的分离条件不成熟,社会保险等配套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的不平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愈演愈烈等问题依然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优势企业的发展,便国有建筑企业无力与国际惯例接轨,这种人为现象在短期内仍将存在。

三、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

1、借鉴国际惯例,组建项目管理承包公司,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首先要立足国际市场,以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人手,全面开展项目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的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明确对项目管理性质、地位的认识,从操作上规范项目管理的实际运行;其次,要建立或组建我国自己的项目管理公司、项目咨询公司以及项目总承包公司。这些公司可由目前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改组改造一些,将具备条件的国家大型建筑公司改组分离一批,也可将某些具备一定实力条件的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改组改造一些,然后在此基础上规范提高,实现公司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实行出资者、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使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另外,要注意加快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有国内外施工经验、知法律经济的项目管理工程师,这是我们的项目管理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关键。

2、完善建设监理制,发育建设监理市场,提高建设项目监理水平。

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对全国监理单位进行分类指导,健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突破以往仅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进行全方位监理。要严格监理资质管理,实行监理认证制度杜绝转包监理业务。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体制上的改革,通过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手段推行监理制。另外要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努力开展国际间的交流,改变目前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不高的状况,以适应国际惯例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3、建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制订分包合同条件,规范分包市场。

在确定了总承包之后,就必然会产生许多专业分包。目前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方式五花八门,但分包市场及分包合同极不规范,缺乏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的相应法规,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当分包商与主承包商出现纠纷时,没有相应的仲裁机构负贡协调和仲裁,致使分包市场管理混乱,建设单位随意肢解工程,严重制约着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新的管理体制,制订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制订规范的合同文本,以使大家有所遵守。

4、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

针对我国建筑业实际,笔者认为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应重在以下几个方面突破:一是建立新的建筑业的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投资管理和建筑业管理分属管理,禁止投资性质的政府部门对建筑业管理的越俎代庖行为,结束我国多年来存在的委局职能不明,长期争论不休的局面;二是强化市场宏观指导,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政府在行业管理中应淡化主体意识,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级政府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严格执法,建立公平竞争规则,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三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负担。

总之,随着世界建筑市场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筑业面临着严竣的挑战,我们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才能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建筑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第5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成本管理;对策

我国建筑业因营改增税制的转变受到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存在不正规的市场经济行为较多且发展水平不均衡建筑市场,建筑行业也可因此加速实现正规化发展。此外,也可将发展跟不上形势的小建筑企业淘汰掉。如建筑企业在本次营改增中做了充分准备,将会对企业发展大有益处。因此,建筑企业为获取改革中的红利,必须占得先机、准备预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战略目标要及时做出调整,以免遭到市场所淘汰。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税收管理方面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经过营改增后,将有以下三点影响其税收管理工作:(1)纳税地点变化,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作为纳税申报地点,纳税地点改为建筑企业组织机构所在地(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变化了纳税人,由于之前建筑工程的性质,可分为总承包人、分承包人,而且总承包人在营改增前为代缴义务人,而施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转嫁给了分承包商和总承包商共同承担;(3)变化了税率,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前仅收取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将改为11%或在某个范围内浮动税率的增值税。

2.财务方面的影响

首先,基础设施和物资等固定资产在施行营改增后可抵扣建筑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企业总资产会相应降低;其次,难以获取一些用于工程施工中材料购买的增值税发票,且普遍存在假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建筑企业无法有效抵扣以上所述的进项税款,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纳税额;最后,拖欠、延后工程交付款项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建筑行业中,例如,某些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尾款,但在规定时间缴纳增值税是政策所明确规定的,因此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收入及毛利确认方面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固定总价合同已经包含了营业税,但施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不会包含在合同收入中,此外,进项税包含了场地、设备租赁费、施工材料采购费等合同总预算成本费用不属于施工成本范围内的费用,直接降低了合同总预算成本。与此同时,当期合同收入在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销款项的抵扣不能与合同费用中的款项彼此对应,直接降低了合同收入与毛利。

4.投标方面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投标概算编制文件的形式将产生变化,相应业主的招标文件也应有所更新;此外,划分成本费用中增值税进项款项将变得更为模糊,增加了编制投标书的难度,而且增值税纳入到了建筑企业所编制的投标总价中,与其税种特性产生冲突,需更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的编制工作。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眼前利益不得不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来获取经济收益,随着劳动力资源的短期,人工成本上涨速度飞快,极大的增加了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工作的难度。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方式急需升级和改变。首先可以依靠企业自身所积累出的优势,垂直或锥形整合产业内布局,可以逐步探索建筑行业以外的领域,注重项目的设计,科研、采购或后期运营管理等领域,在提高企业相关产品附加值的同时,注重整个产业结构的发展,将税制改革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此外,目前建筑业的发展态势是朝着建筑工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筑工业化可作为施工企业的一个发展机遇,培养相关人才并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摸索一套属于企业自身的运输、生产、设计和施工的完整经验,将人工成本控制在最低,提升企业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生产效率,目标成为技术精、产出比高的大型建筑企业。

2.强化对项目部及分公司以及承包人的管理

建筑企业通常为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扩大公司业务而建立项目部、分公司等多种经营机构,但是也给建筑企业管理造成很大麻烦。各分公司、项目部均有其独立的经营理念,难以相互融合,所以对财务成本管理和控制工作比较轻视,如果项目部、分公司未能了解营改增之后的税制变化,还继续停留在固有营业税发票想法的话,对今后工程项目各方进行工程款项结算时都有较大的冲突。因此,加强培训企业内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帮助其了解和掌握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关键点,做好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和索取工作。

3.重视材料采购合作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建筑企业为节省成本开支,通常会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商务进行施工原材料的购买或租赁相关工程机械设备。由于相关税费在营改增后发生变化,为削减进项税和应缴税额,建筑企业合作对象应该为一般纳税人。

4.开展税法培训,及时调整报价

大部分建筑企业预感到营改增后会对其成本管理产生很大影响,已经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但由于营改增政策尚处于试运行阶段,没有形成有效的实施方案。甚至很多相关企业人员不清楚营改增的影响,工作思路固有僵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制约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发展和规划。税务结构和建筑企业增加沟通交流,了解新税制的变化重点。积极组织建筑企业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进行财务培训,尽快将营改增税制下的经营方式传达给员工,以便员工适应和学习,也可扩大企业的经济收益。

5.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

为了方便建筑企业管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企业应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并完善其信息化管理平台,从而有效管理其增值税链条。可在平台上将机械租赁、工程项目分包、材料等信息进行整合,甚至可以汇总施工材料出入库信息,进度款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以及对各个供应商、分包商应收应付款项等信息,从而实现实时跟踪项目成本,过程监管和统一管理。此外,还可通过信息化管理监视开具票据到传递的每个环节。为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公司各项目部、分公司也应有此平台进行监管,以确保企业经营状况开展顺利。

6.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直管的经验理念,严重制约了企业下属分公司的竞争力,而且这些分公司的施工资质也比较低。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可以概括为投标均有公司集团负责,下属分公司则是要等到总公司中标后再接收其分包的工程施工。在营改增后,这种管理模式将会迎来更为强烈的挑战。工程分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缴扣问题,但在施行营改增后,每一个集团下属分公司都是单独的纳税单位,缴纳增值税的工作全由分公司全权负责,业主与集团公司无需理会(如果实行总公司汇总纳税模式,总分公司需要及时准确传递增值税信息以免造成漏报、多报或少报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应适时调整传统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应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机构来负责成本的管理,分公司只负责工程施工,利润的分配有独立财务核算部门来负责。

三、结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能否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建筑企业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营改增不仅仅限于税制改革的层面,而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火线,我们要积极应对,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建成.“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27):67-68.

第6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鸿路钢构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建部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方式和建筑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将全方位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发展与智能制造相结合。这一新政策的实施给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帮助。尤其是在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背景下,传统建筑业受到极大冲击,亟须走出一条集约式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来改变建筑业粗放型发展方式,加快推动建筑工业与智能建造相结合,以人工智能新技术为载体,形成涵盖科研与施工装配等多产业链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国家为改善宏观环境和企业发展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来增强地方政府投资能力,为行业提供了充裕的低息流动性。但是建筑企业仍然存在融资困难、资金紧张和盈利空间薄弱等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并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政策的扶持与资金资助。企业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进行分析,合法合规严格管理税收,认真履行税务责任。而本文以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对优惠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来实施企业税务筹划,从而实现纳税风险规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以期为建筑企业开展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在当前经济发展态势下,尽管建筑企业的重要地位较之前有明显提高,但在纳税筹划、规避风险方面仍然难以像国有企业那样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加上对纳税筹划缺乏应有的持续改进理念,对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文从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的微观筹划角度具体分析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一方面可以给予与鸿路钢构类似经营规模的企业一个参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改善企业现有经济状况,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运用,使企业正确理解国家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同时也促进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2.现实意义。鸿路钢构作为我国典型的钢结构龙头企业,行业地位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都较为复杂。本文以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进行税务筹划分析,可以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其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此外,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多可利用的资金,从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升智能建造水平,给企业赋予新的活力,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国家为恢复建筑企业经济发展,新一轮的基础建设投资将直接改善企业的订单数量和业绩水平,强化行业发展优势,同时导致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完善纳税筹划工作、减缓企业税收负担,是建筑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重要环节。第一,重视纳税筹划工作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的有利手段。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税收负担过重,而流动资金链的断裂会使企业举步维艰。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使企业更好地利用节税后的资金不断发展,加快资金周转效率,发展装配式建筑,将建筑业与信息业深度融合,赋予企业新的意义。第二,树立纳税筹划理念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科学举措。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润,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智能建造水平,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升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此外,税收筹划能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企业战略布局,使企业更加科学合理稳步发展。第三,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规避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面对市场环境的不断复杂化,企业通过加强税收筹划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布局,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另外,面对增值税政策改革实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属性选择合适的财税政策来提高企业生存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行业政策进行所得税节税筹划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政策还是有倾斜性的,而倾斜性主要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所得税政策不能转嫁的特殊性,国家减免所得税,减免的经济利益归企业所有。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率,小微企业实行20%所得税率。

(二)选择合理组织形式进行避税

企业根据分支机构的盈亏综合考虑选择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当分支机构亏损时采取总分公司的策略,利用亏损可相互抵消的方式将企业的总体税负降低;当分支机构盈利时采取母子公司的策略,利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的总体税负进行分摊。企业还应招聘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纳税义务以及各个税种当期的税额进行严格测算,以实现企业的合理避税,给企业带来长足的利益。

(三)利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内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准予在三年内结转。企业为公益目的从特定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同时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赢得美誉。

(四)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150%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员工,除支付员工工资扣除外,还享受100%加计扣除。同时,按照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4倍金额,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人数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巧妙选择供应商类型来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采购商品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合规的进项税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若供货商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的商品则可以通过开具的正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存在一个本质上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的供货价格通常会比一般纳税人的供货价格略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测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价差与可抵进项税的价差之间的关系,找到价差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三、鸿路钢构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公司基本概况

鸿路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多个大型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及智能停车设备研发制造基地,是目前中国钢结构龙头企业。公司201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项目资质,2015年公司成为首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016年公司获批全国第一家“钢结构制造企业检测等级能力”资质。鸿路钢构集团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动产品结构的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创新驱动和转型,注重研发投入,“一体化装配式高层钢结构住宅成套技术”“高端智能车库存取技术”“装配式低层住宅集成技术”等三大技术体系,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一直以来,鸿路钢构就以钢产品结构为公司的主营业务,钢结构的制造和品牌形象一直处于金属制造行业的领先地位,主要开发的产品有钢结构及其配套产品加工、钢结构工业建筑、装配式高层钢结构住宅等,产品销往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企业2019年的综合收益较上一年有稳定的增长。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6.58%,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6.30%,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53%,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4.39%。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主要依靠2019年生产基地产能逐步释放,而所得税费用的降低与企业良好的税收筹划密不可分。

(二)税收筹划具体应用

鸿路钢构经营钢结构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从钢结构项目的前期到销售的后期,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但是鸿路钢构从开发项目开始,分析项目建设相关的税收类型,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并提高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利润率,合理合法合规地在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1.2018年鸿路钢构旗下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三年享受优惠政策。而鸿路钢构则于201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部分子公司享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获得地方性政府补助。2.鸿路钢构有计划地招聘研究型人才用于新产品开发和产业结构升级,且不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引进专业设备和相关技术工艺,并成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设备,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2019年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高达12881377.36元。企业还通过录用残疾人员给予其合理的岗位,享受税收优惠。3.鸿路钢构作为钢架构的龙头企业,每年存在大量的钢材采购业务,而合理选择供应商可以巧妙避税。该企业通过科学化的市场预测、信息化管理、规模化采购分析原材料的组成及规律,扩大供应商的选择范围,提高公司议价能力,大大降低采购成本。此外,该企业还将原材料配件专门成立子公司,如安徽鸿路油漆有限公司等18家全资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4.鸿路钢构不仅在第一时间支援抗疫前线,紧急赶工制作构件,还参与火神山医院等临时应急医疗设施建设,向疫情一线捐献300万元以及口罩等防控物资。这些行动使企业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也树立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为企业赢得了美誉。

(三)实施纳税筹划保障性措施

鸿路钢构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纳税筹划的技能,以此来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进行纳税风险识别与管控。1.加强财会人员专业能力。国家为恢复经济增长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财务人员应该培养自身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的自主学习能力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首先应该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可以快速吸收新政策的要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未来规划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导企业更好更快向上发展;其次提高财会人员税收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也是重要举措之一。财会人员往往通过造假作假的方式进行少缴税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针对此种现象,则需要从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的角度出发,坚守职业道德、恪守法律底线。财务人员应当在培养综合素质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同时做好自己的事情,权责分明,在问题发生的时候可以及时准确处理。2.组织财会人员参与企业培训。对于公司的培训学习,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及时关注行业政策的最新方向和动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来提升对整体财税的核算水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最新的政策来指导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此外,企业财会人员还需要经常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安排,规避企业税务风险。3.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必须要遵从纳税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可以制订科学的宣传计划号召全体员工积极参与,通过在企业内部宣传的方式来提高员工对税款缴纳遵从的意识,纠正企业财会人员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纳税意识;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将税务责任落到实处,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让整个企业全体员工都具有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通过完善税收管理的内部工作流程和标准来规范财会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而维护企业的纳税信用,科学防范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同时,公司高层和管理者应该更新观念,充分重视税收风险,积极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加快各资本的重新组合和企业长远发展。4.制定相匹配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实际上就是为了降低在日常经营中耗费的生产成本,将多余的资金用到企业发展的其他方面,提高税收筹划效率。如果企业税收效率降低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下滑,甚至税收成本不减反升。而作为公司内部的财会人员除了定期主动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还需要在日常处理税收问题时学以致用,对于重点内容及时分析解决,不给企业工作留有隐患,提高工作质量。建筑企业为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求,还需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还可以对执行优秀纳税筹划方案的企业进行分析,学习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可借鉴经验并加以运用。还可以通过项目转移的方式实现合理的避税,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税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利润有着重要的影响,采用合理恰当的方法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管理,能够提升企业整体水平,促进企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本文通过对鸿路钢构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得知,企业要想在建筑行业激烈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树立正确纳税意识,通过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对鸿路钢构的税务筹划研究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启示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首先应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规避税收风险,在我国相关税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合规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企业出现多缴纳税费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从而使企业发生巨大损失,同时企业还可以减轻税收压力利用节税资金去为企业创造利润。其次提高财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税务制度管控和税收风险规避,做好税务风险体系预警,最大限度实现纳税筹划科学合规化,给企业发展带来长远经济利益。最后,企业的高层领导和管理者还应该重视涉税风险,通过内部税务管理防范风险,并且从上到下贯彻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总之,只有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能够保持企业未来良好的发展势头,企业才有机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站稳脚跟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曹瑞刚.新时期下国企高效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途径[J].中国产经,2020(22):129-130.

[2]李丹丹.新税法下企业会计的税务筹划问题探讨[J].财会学习,2020(30):122-123.

[3]刘勇.浅析增值税政策下企业纳税的风险及规避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20(25):97-98.

第7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保险;风险管理

1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建筑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建筑复杂性带来了诸多风险,工程质量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国际的通行做法。2005年,原建设部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意味着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正式推行。随后,上海、北京等多个城市积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但总体而言推进缓慢,效果不尽如人意。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再次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愿显现。但总体而言,工程质量保险制的实践缓慢。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的分析与思考,一方面固化已有成果,另一方面改善现存的不足,思考优化当前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模式。

2文献述评

2.1文献回顾

关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研究较多,但大多是从宏观视角分析当前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武振(2016)、张协奎、彭奕晖、杨观帝(2016)从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第三方制度力量等分析了现行工程质量保险存在的问题。王宏新(2015)以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为视角,认为应通过加快立法工作、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改革保险费率、培育第三方鉴定机构等途径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1]一些学者专家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赵海鹏、陈小龙等人(2007)运用外部性理论,从社会成本与社会福利变化的角度论证了建立工程质量保险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外部不经济的机理。曹晓兰采用成本效用曲线探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有一些学者和专家致力于对住宅质量保险发展瓶颈的分析研究。

2.2基于现有文献的思考

由上述研究可见,诸多学者的研究论证了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必要和有价值的。面对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利益相关程度高、技术要求复杂等特点,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现实意义显而易见。从理论角度看,工程质量保险的引入是利益相关方多元治理的结果,是单一政府管理到多元管理体制转变的实践。这实质是多元协作治理、多元主体多中心治理等理论的实践,这些理论强调通过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协作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实现共同目标[2]。从实践角度看,首先,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可以规避工程技术风险。其次,减轻企业负担。施工企业在投入施工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多种类型的保证金,极大的挤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和负担。若引入质量保险制度,便可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替代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企业负担。第三,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引入社会管理和市场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保险公司充当第三方监管的角色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对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监控。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代表小业主参与质量监控。作为商业机构,为了减少赔付,保险公司必然有利益趋动力去控制质量,从建筑设计阶段就介入质量管理,派出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从施工图审查开始就对质量进行控制,对于质量缺陷,提交相关进行整改,成为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理之外的又一个管控质量的渠道,从国际上的长期实践经验看,能够有效改善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它通过用经济杠杆和信用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险制是政府、各参建单位、业主、保险公司等诸多方共同作用、利益协作的结果,任何一方抱持不合作的态度或不参与投保,都可能使工程质量保险制陷入困境。

3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的阶段性发展

3.1酝酿阶段(2005年以前)

早在2000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义务和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具体保修年限。政府部门也开始酝酿工程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先后于2002年,2004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赴法国、西班牙等国家调查研究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现状。建设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标志着住宅建设领域质量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

3.2文件出台、试点阶段(2005年-2015年)

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2005年住建部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为工程质量保险制的推行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标志着工程质量保险正式进入政策视野。北京、上海、深圳等14个城市作为试点试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并纷纷制定相关条例办法培育良好的政策土壤。2006年5月,保监会批准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并开始正式实施工程质量保险项目。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但实践显示,工程质量保险制一直推进不力,仅有少数几个项目愿意投保。归其原因可能有:一是保障范围过宽导致保费过高,建设单位压力过大,投保积极性不高;二是政府职能和利益冲突导致保险难以落实。例如上海虽然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保险可以替代物业保修金,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既负责管理保修金又负责审核保险替代保修金的事宜,职能和利益冲突导致保险难以落实。

3.3工程质量保险模式探索再次进入政策视野

(2015年至今)2015年国家发改委、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保障力度。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这些政策的出台,显示国家希望利用保险手段助推建筑行业的发展特别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意愿。

4当前工程质量保险实践的困境

尽管政府部门已提供了较为积极的政策环境,但在现实层面操作上仍然存在许多障碍。这种困境来自于政策环境、技术层面等多方面的障碍。

4.1鼓励投保而非强制投保,积极性不高

根据目前的建筑市场情况投保主体分为两种投保形式:强制投保和鼓励投保。我国尚未立法确定工程质量保险的强制性地位,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均属自愿保险,无强制效力。在政府主导作用不够明显的情况下,加之保险公司的主体角色亦未完全建立,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的实践动力不足,进展缓慢。

4.2作为第三方的质量检查机制不够健全

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投保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TIS)对保险责任的内容实施风险管理。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中并无TIS或等同体。目前,我国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监理单位,它受委托于建设单位;另一类是质量监督站,它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但这两类机构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的质量检查机构。前者受利益驱使,难以保持客观中正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准确的评估。后者监督的主要方式为巡查和抽查,难以做到全过程的监管。

4.3与保险机构存在的分歧

关于保险期限的设计问题,是目前与保险机构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设置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矛盾分歧。我国在保险制度的设定中明确要求,“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而相关条例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的保修期为设计的使用年限,也就是结构的全寿命周期。但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是无法接受的,其认为对于超长保险期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缺乏市场供给,可操作性差,在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也无可参考的案例。这也是导致制度难以真正实施的重要原因。

5优化建议

5.1修订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靠政策强制推动

实践显示,凡是工程质量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例如法国、西班牙等,无不是通过立法确定工程质量保险为强制险。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修订《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工程质量保险的定位为强制险。但是,修改上位法的周期比较长,建立新的法律尚须时日。可以考虑从地方条例、部分规章入手,在试点城市率先推行工程质量强制性保险。目前北京已将工程质量保险列入《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当中,正式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5.2引入独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

在实行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风险检查,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理赔的全链条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不得与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有任何关系,只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监管参保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该机构既要懂保险也要懂工程建设,这就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保险专业与建设工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5.3采用共保模式,增强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风险巨大,是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保险公司角度考虑,为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以采用共保模式,即由具备一定实力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通过设置“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范围、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是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发展初始阶段解决“一放就乱”的混乱局面、净化市场的非常措施。

5.4建立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参建各方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体系,实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强制约束,对于出现质量问题、“败德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对外公布,并根据信息等级差异化调整保险费率,增加技术不合格的建筑从业人员的投保成本和激励保险公司在投保审核时采用建筑规范以减少保险赔偿,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1]王宏新.加快推进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4).

第8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日本是一个城市化率极高的国家,在城市行政管理领域大致可分为3个系统:地方自治政府系统、企业系统、社会组织系统。3个系统的组织很多直接使用“城市管理”这一名称,如地方自治政府设有城市管理课;企业方面如“××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组织主要以自治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出现开展活动。

(一)地方自治政府城市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地方自治政府城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所不同。比如,东京都的城市管理工作主要由都市整备局负责,其所管理的职责有有关城市整备的基本事项;关于城市规划;关于住宅与环境整备;关于城市中心区街道的整备;关于建筑方面的事项等等。此外,东京都的建设局也承担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所管理的职责主要是道路、河流、公园、绿地以及相P的土木工程等。而中小城市自治政府则一般设有“城市管理课”。比如,岛根县安来市城市管理课的主要工作是:关于市道及法定外公共物品占用许可以及工程施工认可;市道的确认、变更及确认;关于市道及桥梁等的登记整备;有关道路、桥梁及河道的维护管理;有关城市公园及绿地的管理事项;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岐阜县瑞穗市城市管理课的主要工作是:住宅的建设管理及驻海地开发事业的事前协议等;道路、河道、公园、公营住宅、境界确认、地籍调查及室外广告等;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以及废弃自行车、违章停车等的对策制订。具体而言,设定禁止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收走的自行车存放点;管理室外广告;受理自费修建道路的施工;在城市公园举办活动;物件的摆放(变更)、占用;普通河流中设置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私有土地界限划定;设置室外广告物(申请室外广告要向市长提出申请,在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装);自行车停放等的申请;管理城市公园、市营住宅的物业;确认所建房屋等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由企业承担

日本有一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也因此不少公司的名称就取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比如新城市管理股份公司、中央城市管理股份公司、西宫城市管理股份公司等等。这些企业虽然以城市管理为名,但主要业务大多为大楼、商铺、停车场等的物业管理;也有部分企业同时经营住宅和土地买卖,参与规划和管理,比如西宫城市管理股份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店铺的租赁管理、市场调查,以及西宫医疗联盟委托的管理工作、保险业务等。而城市管理服务股份公司的业务除大楼管理外还承担空气环境测定、水质测定、病虫害处理、区域保安等职能。

(三)社会组织的功能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据日本斡裣2006年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调查表明,在斡裣1300多个民间团体中,从事“城市社区建设管理活动”、“城市社会安全活动”等的组织将近三分之一。其他区域也是一样。比如为了城市居民的安全,从2004年开始,山形县天童市市民自发组织,在天童车站前设置24小时值班的青色灯民间岗亭,配有专用的蓝色顶灯巡逻车。这些民间团体关注城市交通、社会安全,并与地方政府联合建立了定期联络协议会议制度,及时反映区域道路的交通等问题。此外,有些城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也由民间团体承担。比如2006年京都市成立了“京町家街道重建基金会”,由财团法人“京都市景观・街道重建中心”运营管理,除京都市自治体政府出资一部分外,大部分资金来自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运作所得利润用于老房子的修缮保护。这些组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老城区的城市社会管理,但是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监督和拆除违章搭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日本的城市管理主要依据有关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规条例等进行,如《建筑基准法》、《道路交通法》、《福冈市屋台指导要纲》、《轻犯罪法》等等。以下,本文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一)《建筑基准法》

《建筑基准法》是1950年5月颁布的法律,到2008年为止,50多年来先后修改了43次。

在第一章的“总则”中,《建筑基准法》对建筑设计工程的监理、建筑物的建造等相关的申请与确认、违章建筑物的对应措施等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该法的第5条第4款规定,在选择建筑设计师时必须要有一级建筑师的资格,而且工程监督也必须是有建筑师资格的。第6条规定,建筑物在建造前,建筑用地、建筑物的规划或者是改建扩建的规划等文书必须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以此控制违章建筑物的出现。

(二)违章搭建

关于违章搭建,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城市管理课中设有违法建筑问题的专管部门,市民发现问题后可以向该部门报告(除非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一般地方政府机构对违章建筑立案是要有告发人的,立案后自治政府应当就此进行调停或由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进行仲裁)。针对违章搭建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岛市颁布了《关于广岛市中高层建筑物的建筑纷争预防及调整的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时必须与周边邻居进行沟通,以免造成建筑纠纷。一般容易产生纷争的问题有:日光权、私密性、噪音振动、电波影响、妨碍景观、大楼风害、压迫感及邻里的认可与确认等。《条例》的核心主导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

(三)路边设摊

在日本,法律及行政管理中关系到3个方面,一个是《道路交通法》,一个是地方性行政制度,再有一个是食品卫生法方面的问题。这里主要介绍交通与地方行政制度。

在《道路交通法》第77条中指出,只要在不妨碍道路交通、遵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对于不移动位置的、道路摊贩和排档或类似的小商贩的活动申请,道路所属警署是要予以许可的(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在交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附加一定要求),如此既为摊贩解决了生计问题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

九州福市从行政角度考虑,专门颁布了《福冈市屋台指导要纲》(屋台即排挡),对路边及公共场所等设摊作了详细规定。出台《指导要纲》的目的是:关于在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排挡,本市通过行政指导及其他相关政策及必要事项的制定,在确保安全快捷的步行空间及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的同时,促使其成为能给排档利用者以快乐,并与市民生活相协调。《指导要纲》明确,市长要在相关法律和《指导要纲》的基础上,在致力于对排挡经营者进行指导与监督的同时,为使排挡营业合法化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并进行综合实施。排挡经营者申请营业许可时要填写遵守道路占用条件承诺书,提交已接受讲座培训的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地方行政长官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只要在不影响交通和道路构造的情况下,市长应该予以批准。

(四)《轻犯罪法》

《轻犯罪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乱扔东西伤及他人、不严格看管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大声喧哗、不听公务员劝阻播放音乐、吹奏乐器等行为,即一般认定为城市不文明行为,违反者将被拘留罚款。

从《道路交通法》、《轻犯罪法》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日本在对待摊贩的做法上以疏导结合为主,即允许其在一个地方经营,但是明令要求遵纪守法以达到社会和谐共生的目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

《建筑基准法》对违章建筑物的执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在第9条规定,建筑物所在地的行政长官要命令违章建筑的建筑物主、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员或该土地的所有者、管理员等停止施工或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转移、改建、扩建、维修、改变设计、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地方行政长官在发出这类命令时必须要给予接受者提出意见书等进行申述的机会,被停止或被要求整改者可以要求公开听取意见,对此相关部门要确定公开听取意见的时间和场所,并提前两天通知被停止或整改者。

在公开听取意见的会议中,被停止或整改者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邀请对自己有利的人员到场作证。当然,在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下达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命令,同样需要通过公开听取意见的程序,决定命令的正确与否,即如果是正确的就可以当成执行的命令,如果是不正确的则可当场撤销命令。对于一些十分明显地违反法律或其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以不通过上述程序,直接对建筑物主下达停止施工的命令。如果建筑物主不在场,可以直接交给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命令义务执行人拒不执行命令或者怠慢命令,不进行整改的要予以警告,如果仍不执行则通过《行政代执行法》进行执行,由相关部门或邀请第三部门进行执行。在执行前有关部门必须告知对方,并依法设置执行标示,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义务执行人承担,征收的费用归国库或地方自治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委派地方政府的职员作为监视员,负责监督执行过程。

对于违章搭建如上所述,邻里之间产生纠纷后要有一方向市政府提出调停要求,对已产生的纠纷可由市政府出面进行调停,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停或裁判。比如,广岛市设有建筑纠纷调停委员会,调停依据是上述《条例》。委员会由律师、建筑师以及经市长认可或委托者等10人组成,调停时可由3位委员组成小调停委员会。委员会调停及裁判所调停均无效时可以申请法院裁决,但是由此必然会产生裁决和损害赔偿等费用。

在城市道路设摊出现违法行为或问题时,市长要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经营者口头告知、书面提示及书面警告,一年内有过3次警告的要停止其继续经营。在停止或取消其占用许可时要听取所属警察署的意见。而对没有许可证、不听从移动位置安排,不遵守市长命令的摊贩要予以取缔。这一过程必须按照《行政手续法》,给予对方申辩的机会。为了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排档经营者的权益,市长每年要举办一次对经营者的培训活动并颁发培训证书。

四、日本城市管理行政机制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启示

综上所述,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比较注重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并将刚性的法律法规与柔性的人本主义相结合。本文认为,这种城市管理方法对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有以下几方面借鉴意义。

第一,城市要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没有完善、详尽的法律体系很难将城市管理好,尤其是与民众个体利益相关的城市问题非常难以掌控。当然,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这样才能较好地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城市管理要人性化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管理执法要以人为本,强调民主程序,不搞“突击式”执法活动。对于违法者,应以口头告知、书面提醒、书面警告为主,这样才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彰显执法的刚性,才能形成和谐的城市社会。

第9篇:建筑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建筑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工程承包等传统经济活动,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券基金股票等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各级公司的经济活动中,然而旧有的的经营管理模式未能对投资、经营和生产的主体进行严格规定。本文旨在论述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以期大型建筑企业藉借“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取得规模效益,实现品牌优势向品牌效益的转变。

1999年成立的蒙牛是中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一个缩影:依靠上市筹集来的资金,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迅速扩张,俨然占据了中国奶制品行业的半璧江山,然而一个三聚氰胺事件,使蒙牛在急剧扩张之路上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扩张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扩张过程中,若过分看重企业的规模,而忽视企业效益的增涨,必将使企业不堪重负而陷入重重危机。

2008年底,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防止国内经济下滑,中央政府抛出了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投入,总规模可能达到20万亿,凭借着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垄断性优势,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交等央企无疑是大规模基建投资的主要受益者。大规模投资必将带动央企航母们业务量急剧增加,面对建筑业的“重大利好”,审视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和资源,不禁要问:“面对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建筑企业航母们准备好了吗?”

一、

建筑企业的“重大利好”

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现在到2010年,投资4万亿元用于十个方面的建设,这是中国政府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刺激经济措施。随后,铁道部、交通部相关部门领导分别表态,对未来2年投资额提出各自具体规划:铁道部宣布,今后三年铁路投资规模超过3.5万亿; 2008年铁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3,000亿元,争取超额完成基本建设投资500亿元,2009年安排铁路建设投资6,000亿元;交通运输部规划司副司长李兴华表示,预计2008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将在8,000亿左右,同时,在拉动内需措施的推动下,将力争明后两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均达到1万亿元的水平;继铁道部、交通部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抛出未来几年内的刺激经济计划:四川3万亿以上、云南3万亿、陕西1.7万亿、广东2.3万亿、北京1万亿、上海1.1万亿……, 总金额近20万亿元。

在如此“重大利好”的新形势下,建筑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是否能适应新的形势?

二、 国有大型建筑企业传统经营模式

近年来,建筑业央企凭借着垄断优势和技术优势,占有了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额,但是急剧膨胀的施工产值所带来的利润却难以尽人意,这固然与建筑业整体行业利润持续走低有关,但也要探讨一下既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否存在着与当前、甚或将来的企业经济活动不相协调部分。

国有大型建筑企业通常采用的是“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相应形成了塔型组织结构:处于“塔顶”的母公司是指挥中心,处于“塔身”的二级子公司是利润中心,处于“塔基”的三级子公司是责任成本中心,这种塔型组织结构,完全适应了单纯以完成各种施工任务为目标的组织结构需求,经过多年实践而证明行之有效,同时,塔型组织结构也促成了施工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壮大的制度保证。然而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工程承包,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券基金股票等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各级公司的经济活动中,在整个体系的运营过程中,业务重叠、精力分散,在资金和人员上未能集中优势资源,有效推动企业向更高端的领域发展。

1.业务交叉重叠。塔型组织结构虽然确定了各个成员在结构中的职能,但在运作过程中,各个成员的业务交叉重叠:母公司在履行指挥中心职能的同时客串了利润中心的角色;子公司在履行利润中心的职能同时,又进行了本应由母公司主导的投资活动;子公司下属公司更多时候履行的是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双重职能。业务交叉重叠,分散了各个管理层的注意力,加大了企业的内耗。

2.利润分散难控。工程施工承包是建筑企业的基石,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工程施工承包大都采取局处两级管理体制,局级项目部提取一定的费用作为项目部日常开支,大部分利润实际上是在处级项目部形成,再层层上交。虽然目前各个局级子公司均在项目部大力推行着“责任成本”、“红线成本”、“分包限价”等工作,以图将大部分利润集中于局级项目部,但是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的机制,或在核算责任成本过程中不严密,利润仍大量滞留于处级项目部。如果利润大量形成于局级项目部,母公司只须监管局级项目部,如果利润大量形成于在处级项目部,母公司的监管则要通过局、处两级子公司才能到达处级项目部。无论是监管点的数量还是监管的途径,监管局级项目部要容易有效的多。利润分散得越广泛、资金管理链越长,则利润越容易流失。

3. 投资各显神通。工程施工承包是建筑企业的基石,那么投资则是建筑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工程承包积累的利润下沉,即使在对投资活动权限设置的情况下,各级子公司由于手握一定的资金,在投资领域中各显神通,四面开花。少数投资项目事前评估不科学,事中运作不专业,加上今年政策变化,使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收益。企业的投资收益既与企业的规模不相适应,也未形成品牌效应。

三、

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在新形势下改革的着力点

在新的形势下,建筑企业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新的三级经营管理体制,加强集团管控体系制度建设和体系运行的监督工作,变分散为集中,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和各显其能。

1. 投资中心的目标是使企业在高端领域攫取丰厚利润。

投资管理的重点在于 “投资主体要集中、投资评估要严谨,投资控制要严格,投资管理要专业”。投资活动必须集权于企业集团的最高端,集中优势资源做门槛较高、竞争者较少的项目。

a) 投资主体要集中。投资主体的集中控制,不仅是为了当企业有一定积累时,防止盲目地、过多过滥地投资导致利润流失,同时为了集中资金优势,在一些资金需求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投资,避免和中小企业的在低层次领域的竞争。通过在政府层面的高端运作,取得优惠政策,获取某些项目的垄断经营权,以攫取丰厚利润。

b) 投资评估要严谨。近年来,许多企业在对一些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时,多采信设计可研数据,这些数据多是政府为上项目而准备。政府上项目可能有多种原因,有些是为了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而建设的开发引导性项目,与企业谋取利润为第一要素的目标有偏离,因此在对项目的评估时要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方针,特别是要对收入环节进行科学评估。

c) 投资控制要严格。投资控制的重点在建设阶段,建设阶段较大的成本支出是建安成本、征地拆迁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加强对上述三项费用的控制,能够有效缩减成本,控制投资。

d) 投资管理要专业。传统建筑企业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只在建设阶段具备天然的管理优势,而在立项、融资等前期运作阶段,后期运营或出售阶段中不具备管理优势。因此要适度引进一些前期开发、项目融资、策划营销、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或是交给专业公司去做,从而确保整个投资活动的科学性、专业性。

2. 利润中心的目标是使规模和利润同时扩大。

在这轮新的投资高潮过程中,各局级子公司是实现规模扩张的主力,各局级子公司必须集中精力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新签合同额,确保利润指标完成。在强化局级利润中心定位的基础上,要缩短资金管理链,提高对利润资金的管控效力。

1)

加大对新签合同额与施工产值完成情况的考核力度;

2)

做好新开工项目的利润筹划与重要指标的考核;

3)

加快项目的工程进度,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为保障进度扫清障碍。

4)

对已签订合同尚未开工的项目创造条件尽早开工。

5)

加强招标及合同管理的广度与深度。

6)

加强建安成本的测算工作和对三级子公司成本控制的考核工作。

7)

加强物资供应集中采购管理。

8)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

9)

加强项目资金的集中管理。

3.

成本中心的目标是通过实行精细化管理以降低成本。

各处级子公司及其项目部作为责任成本中心,必须以加快完成在建项目为中心任务,并通过实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降低成本。

a) 合理组织调配资源,减少窝工、浪费和闲置,加快在建工程的进度,确保在建工程变成实在的效益,提高施工力量的周转率。

b) 制定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使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同时使工地成为提升企业美誉度的窗口。

c)大力推行责任成本制,强化处级项目部的成本指标考核,弱化利润指标考核,对处级项目部按照经费单位进行管理,适当考虑局、处两级子公司的利润分成以利企业滚动发展。

d)对有争议的项目要抓紧签证工作,做到尽快签证,保护自身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e)加强劳务分包的招标与合同管理,加强架子队的内部核算机制。

f)加强常用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的管理。

g)严格工程物资消耗量的控制。

4.

加强经济效益审计,防止企业效益流失;

内部审计在企业集团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内部审计监督子公司经营规范化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具体方法包括:(1)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审计工作中勇于创新,提高审计效率;(2)以企业经济活动为中心,集中开展经济效益审计;(3)以提高企业利润和强化资产管理为目标,加强对企业的损益情况和资产增值情况的审计;(4)以对子公司的一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对外合作项目、联营合同等开展单项审计为平台,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效果。(5)加强交流与合作,适当引进外部审计资源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审计方法和成果进行研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完善公司激励机制,顺利推进新的三级管理体制。

“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三级管理和核算体制,使分散的项目利润变得相对集中起来,资金管理链条也相对变短,但是由于加强了利润资金管理力度,必将使子公司在资金使用权限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在推进时,必须运用合理的薪酬管理和激励方式,激发各个管理层和领导人的内在动力,调动他们经营管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