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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今天国务院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副总理出席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副总理讲话和这次会议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一道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有关工作和下一步的打算作简要汇报。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逐步改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并取得长足进步。

一是从立法上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制定4部专门法、颁布19部行政法规,制定41个司法解释,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年10月,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今年以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相继施行,《著作权法》修订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经完成修订审议稿及意见征求工作,《专利条例》、《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在修改或制定之中。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取证手段。《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提高了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送审稿)》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它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纳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效遏制。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体性及反复性专利侵权、网络侵权、盗版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邮递和快件侵权等行为,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今年以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雷雨”和“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保护亚运会标志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种子执法年活动,以及生物遗传进出口执法检查、动漫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工作。截止到今年10月,全国成立了6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共服务工作。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有罪判决5832人,比上年上升8%。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9件1667人,批捕792件1298人。

三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全面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传统领域,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产权、民间文艺等新领域的行政或司法工作。在年开始的地方机构调整中,普遍加强了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和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战略实施工作,并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依职能分别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事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两年来连续《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配合,初步形成了统筹协调、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升。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握“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年,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成立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自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七年开展了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随着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特别是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各部门提高了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升。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社会组织利用集体优势协助权利人维权,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快提升,通过其知识产权优势,显示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改善极大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从年至年连续5年,中国通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执法力度,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多个专项治理,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完善了投资环境。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470多家在中国落户,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各类研发中心超过1200家。今年1-7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同比增长了20.7%。2003年至年,国外来华申请达到645,734件,尽管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年平均增长率仍高达9.6%。今年1-9月,国外来华专利申请84659件,同比增长15.6%;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47705件,同比增长20.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还不能充分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好、落实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促进形成保护合力。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知识产权局要主动加强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政策法规问题研究机制;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职能,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区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优化服务内容,提升协调能力,切实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的形成,全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协调作用,扎实推进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知识产权部门要及时加快制定有关执法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动执法制度建设,深化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创造性。知识产权局要完善细化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研究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操作指南,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督导制度、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完善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协作;充分利用泛珠三角、长三角、东三省、西部十二省市等跨地区专利执法协作机制,在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移交、处理决定方面开展深层次的执法协作,形成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快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条件建设,进一步增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第三,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各部门要按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部署,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以本地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群众关注度高、权利人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和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如开展食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活动次数和检查人次,组织开展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于“3.15”、“4.26”期间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正式颁布并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广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内容。 

本课题于2008年7月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经过调查和研究。在广泛征求河源市知识产权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权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学术建议稿——条文及说明》(以下简称《建议稿》)。专家组鉴定认为,建议稿以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及提升为主线,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参考文本.拟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类企业也可结合参考文本,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拟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建议稿对于指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现就《建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重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直接影响着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企业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知识产权。因此,《建议稿》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将上述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课题组认为,它不仅适用于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各级各类员工.还应适用于来本企业实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有关人员。因为上述人员均可能因为职务或工作原因接触到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将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达到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业须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审查批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计划;指导、检查、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等。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非常设机构,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处理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建议稿》第五条对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以及机构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建议稿》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工作备案、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宣传等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是确保资产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资产优化组合、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是现代企业高度重视的知识产权的战略之一。通过知识产权查新检索,不但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而且可以提供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并予以保护的制度。通过备案,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工作都纳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保护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制度 

规定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目的在于明确智力成果的权属,划清产权界限,减少纠纷。《建议稿》第九条主要依据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将员工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分为个人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非职务的知识产权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权属归个人;对于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企业给予创作者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署名权。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识产权档案记载了创作研究的过程和最终成果,也是继续开展创作活动的条件。知识产权档案能起到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等作用。 

(六)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可以减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员包括企业的内部人员和可能的企业外有关人员。因此.需要针对各种情形和各种人员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措施。 

(七)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合同。知识产品的产生、使用和处分过程比较复杂.尤其需要合同来进行规范。知识产权合同既可详细地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能作为权利义务的证明。 

(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之问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降低竞争风险。 

(九)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专利管理 

(1)专利申请管理。企业的各类发明创造,应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专利申请人的确定。委托研究项目和共同研究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 

(3)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设置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可以确定其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避免日后纠纷,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发明进行指导和管理。 

(4)专利申请审查结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企业员工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发明人说明理由。 

(5)专利法律状态调查。通过专利法律状态调查,可以确定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专利引进时的专利法律状态调查,还可以确定引进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谈判筹码。 

(6)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检索是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的具体运用。通过专利文献查新检索,不仅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也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 

(7)技术引进。技术引进是企业利用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推动经济增长模式发生转变。在技术引进中,为确保所引进技术的合法有效性。应在事前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技术引进协议,要尽量避免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于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8)产品出口。出口产品时,应事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9)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专利实施可使专利价值最大化,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而获得新专利。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 

(10)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的具体体现,企业在进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时,应与当事人签订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 

(11)专利转让合同。凡是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2)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研发成功后,保密工作都异常重要,一旦泄密,就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在职员工接触到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其承担保密义务。 

(13)非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不仅包括本企业的在职员工.也包括非在职员工,某些企业外的人员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14)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企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时.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处理侵权纠纷。 

(二)关于商标管理 

(1)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商标管理工作是涵盖商标工作战略规划、具体计划、商标工作管理制度、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其范围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2)新产品商标管理。开发新产品需使用新商标的,应于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新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状况。 

(3)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前景,则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4)商标转让和受让。转让企业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请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合同事宜。 

(5)注册商标保护。企业员工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调查处理。 

(三)关于著作权管理 

(1)《建议稿》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著作权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术语的解释。 

(2)《建议稿》第三十五条是关于企业及其员工取得职务或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3)职务软件著作权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愿登记。 

(4)《建议稿》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职务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5)《建议稿》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竞争对手有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奖励和法律责任 

(一)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并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二)发明人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专利权持有企业发给奖金: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请求企业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识产权泄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企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摘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面对重重障碍,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缓慢进行,中日韩自由贸易区(FTA)谈判已经取得一些成果,知识产权作为敏感议题,中日韩三国对此的立场及诉求具有很大差异。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分析,得出了对内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结论。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经济浪潮席卷全球每个角落,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这个敏感话题,逐渐将本国的知识产权工作由边缘位置向中心位置转移。作为新兴经济体典型代表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展开了具有代表性的努力。同时,我国正与亚洲地区两个发达经济体即日本和韩国积极协商组建自由贸易区(FTA),不可避免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敏感议题。协商与碰撞中我们可以得到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 知识产权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1. 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解

知识产权的概念自其产生便属于法学范畴,其本质是权利,是与知识有关的权利。知识一旦有所创造,便可产生价值与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带来收益,于是成为一类财产――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重要概念。人们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具有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交易环境下可实现价值转移,产生收益,为智力劳动者所有。收益权也可转移、让渡给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从而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经济活动。围绕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和使用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

2.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能够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只有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具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能力的国家或区域,才能够有效培育比较优势,形成可持续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展开的。在进行了三年的调研之后,我国于2008年印发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又以各种形式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目前,我国已具有全球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数量。

然而,我们如何从知识产权大国向强国转变是接下来努力的重点。近年来,亚太地区尤其是东亚被世界产权组织认为是未来新的创新重点地区。日韩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路上远远超前于我们。

二、 中日韩FTA建设与其知识产权议题

1. 中日韩FTA的进展

东北亚是亚洲的举足轻重之地。2013年,这中日韩GDP总和达16万亿美元之多,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1.7%。自2002年中国总理朱基提出中日韩FTA构想,2009年三国完成联合研究报告,到2013年在韩国首尔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一轮谈判,文化历史渊源极深的三个国家终于开启了正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路。

其中,知识产权是谈判的敏感议题之一,这是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之间进行合作必然面临的困难。日韩向东南亚各国输出技术,而我国则是接受技术外溢和创新的一方。水平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立场的差异,自贸区谈判要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存在不小的困难。

2. 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对知识产权议题的立场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全球得到了认可,日韩均制定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其中日本在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意图“以知识产权立国”,并通过了基本法,在政策和组织机制上为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保障。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生产能力的同时,日本还积极谋求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具体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针对自由贸易协定、TRIPS协议、海牙条约采取战略性对策”。由此可知在中日韩FTA谈判中,谋求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是应有之义。

而韩国于2009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2011年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在战略和实际应用的层面规定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路径。早期韩国尚处于技术后进国,面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张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而在2007年签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时有了重大转变,同意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接受美国所要求的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近期的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谈判中,韩国已经上逐渐向美、日看齐,开始积极推动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因此,在未来的中日韩FTA谈判中,日韩两国均倾向于知识产权高标准国际保护,这对我国是不小的挑战。

三、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分析可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扩散和外溢,不宜采用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而在中日韩FTA谈判中,我国的立场是以巨大的中国市场为筹码,将关税、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问题作为优先解决的议题,尽量淡化和延迟知识产权议题。但随着三方谈判逐渐深入,日韩两国在该议题上紧追不放,长期回避不现实也不可持续。归根结底,我们还是要直面该项议题,从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来入手解决这个问题。

1. 以保护为手段,对内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指导下,我国历经三十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发挥的核心还在于运用。知识产权只有转换为生产力,才能带来实际效用,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传统上来说,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个人,都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被认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局。而事实上,保护是手段,运用才是目的。只有把我国规模巨大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生产力,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2. 对外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

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的阶段性,创新能力不强、人均国民收入较低的国情决定了在双边或多边合作谈判中知识产权议题上的低标准诉求。

我国虽然知识产权数量较多,但是产业结构单一,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核心技术和附加值大的环节仍然掌握在欧美日等国家手中。从中日韩FTA谈判的立场分析中就知道,我国必须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例如反对超越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于日韩可能提出的TRIPS-plus条款应予以抵制。

古人有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应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我们可以理解为:脑力劳动产出的是知识产权,可借以驾驭世界;体力劳动者只能获得低端价值,服从他人的领导。为使我国从传统的“世界工厂”地位向“劳心者”转移,我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之路上仍需上下而求索。(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

本文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影响的探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福山崇,中野晃。FTA谈判中方消极对待知识产权[N/OL].

[2]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R/OL].

[3]郝兴辉.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其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 98-100.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知识产权又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而且能够加速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出口创汇,改善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但是为了适应“入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它的保护,建立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造性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是:(1)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2)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3)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4)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6)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7)对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其中,科学发现至今在世界上是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将“发现权”列入了知识产权也仅仅是作为一种精神财富的人身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总和。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使得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具有专有性。取得知识产权后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或专有专用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可以独立地行使其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有权排斥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该知识产权,但是这种独占性和垄断性又不是绝对的,为了促进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运用,推动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规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制,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不允许权利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它具有时间性。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智力成果虽然没有有形损耗,但是,随着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会被淘汰或替代,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制,体现出科学发展的自身规律,超过法定期限,权利客体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这样有利于广为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它还具有地域性。这种权利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得到权利必须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是因为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知识产权各国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条件不相同。可是,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协定的签订,地域范围逐渐扩大,形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建立起国际保护体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本来不属于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是削减和取消缔约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障碍,促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它不对缔约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水平进行规定。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趋密切。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国际贸易,需要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由于以往公约多是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本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公约仅对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缺乏对它效力范围的全面规定;公约主要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和各国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加之国际侵权行为的增多,这种救济措施显得很重要;公约没有规定对知识产权方面争端的解决办法,因而发生贸易争端,导致双方相互制裁甚至局势紧张。鉴于此,各国认为应当讨论制定一项新的公约,以加强对它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部分,明确缔结此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在于: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规定解决国际贸易中关于冒牌货贸易的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有权,是由各国通过知识产权的立法加以确定的,而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私有权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权利人不履行某些法定义务,可以取消权利人拥有的权利;规定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有约束的承诺,以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可能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磨擦,以缓解各国间的贸易矛盾,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规定世贸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从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内容来看,它具有详细具体、范围广泛、机制完整等特点。表现在:(1)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协议》第四条规定:“任何一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给另一成员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而在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只有“国民待遇”原则,而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为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2)重申“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一直是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最基本的原则,它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是要求各缔约方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3)规定“透明度原则”。它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规定缔约方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本国的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的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国政府和权利的所有者能够了解其内容。(4)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措施。协议规定,版权的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数据汇编或其它资料应加以保护,著作的保护期限为50年,商标保护期限不少于7年,允许无限次地展期,并特别强调对产地标志的保护。协议还规定,应对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和呈递给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提供保护。其中,专利保护包括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10年。(5)对仿冒和盗印商品的贸易规定了有效的防止和制裁措施。协议规定,仿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版权的商品,海关当局应中止放行。对假冒商品,当局不应允许其在原来国家再出口或准予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协议规定使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来处理商标仿冒和版权盗印的案件。(6)协议强调反对不公平贸易和反竞争做法。要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碍,规定缔约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阻止限制贸易和影响国际间技术转让的不正当做法。对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保护,同时,对巴黎公约中提到的不公平竞争予以有效的防范,体现实施程序公平合理。(7)充实了关贸总协定法律框架体制。关贸总协定原来是一个单一的体制。只管理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把关贸总协定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部分之一,既管理货物又管理技术和服务贸易。(8)协议是一个高标准的协议。无论从其保护的范围或从保护的期限来看,同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相比它都是一个高标准的协议。规定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而国际公约则没有这些规定,完全依赖于国内的规定。可见,通过协议能够有效地保护各缔约方的知识产权。

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已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1980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84年12月19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并在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第五章中专设了知识产权一节,成为世界民事立法的先例。1989年7月14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申请,3个月后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989年5月,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工作》,并于1990年5月作为第五个签字国在该条约上签字,成为该华盛顿条约的成员国。1990年4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起施行。另外,对《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先后进行修改。还制定了《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形成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不仅必须具备行为规则的要素,而且必须有组织保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旨在更深入地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对外科学文化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我国科技进步。设立的中国专利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专利法的执行机构,负责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等审理,专利文献收集、检索、管理、服务、专利信息系统方面;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联系、协调、合作等工作。设立了商标局,具体负责对申请注册的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进行审查,统一办理注册;注册商标转让、续展、变更登记,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理商标复审的评审,开展商标方面的国际联系;设立国家版权局,职责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有关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等。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系统。与此同时,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在依法管理、依法执行、依法保护等方面正在不断地加以完善。

随着世界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经济形态正处于深刻的转变之中,由传统的大量消耗原材料、能源和资本为特征的经济向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转变。知识产权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尽管我国已建立了法律体系,但是与知识产权协议还有距离,应当在保护范围和水平上逐步国际化,使之与国际规范接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体现在:(1)协议涉及专利的范围包括食品、医药和化工产品、动植物新品种。目前我们修改了专利法,扩大了保护范围,将药品和化学物质列入保护对象,但是不保护动植物新品种,此外又无其它单行法律。(2)协议规定各缔约国必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而我国商标法在1983年施行时,未考虑保护服务商标的问题,1988年实施细则中作了补充,仍有不足;同时,原产地标志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3)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与知识产权相关,目前在立法界对其法律属性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在双边磋商还是多边协议的谈判,商业秘密均被列入知识产权问题,而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应该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对维护自身的竞争地位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智力成果在许多商品的价值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这些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易被仿制或假冒,且仿制或假冒的成本很低。国际贸易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尤其严重。为了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流入商业渠道,将此种侵权行为扼杀于边境地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下称《协议》)第二部分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我国于1995年正式建立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其法律根据主要是1987年施行的、2000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于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总署于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以《协议》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由于立法时间仓促加之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以使我国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符合《协议》的要求。

一、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问题

《海关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且此种备案应向海关总署申请。《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权利人或其人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虽然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申请备案的,可在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同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但在实践中海关保护措施均是等备案生效后才开始采取。因此,我国实行的是“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备案成为保护的前提条件。

尽管《协议》未明确禁止“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协议》的精神,也不合理。根据《协议》第51条的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的商品的进口可能发生,就能够向主管当局申请要海关中止放行。且《协议》第52条只要求权利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其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证据和有关侵权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显然,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不符合《协议》第51、52条的要求。而且,备案手续并不简单,还需较长的时间(最长可达一个月)。对于其知识产权并不经常遭受侵犯的人而言,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明显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及时保护。备案的要求将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障碍。

当然,备案程序有利于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了解与掌握,有利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因此,建议取消“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将备案程序由强制程序改为自愿程序。无论备案与否,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要海关采取保护措施,而海关不能以未备案为由拒绝采取保护措施。

二、关于担保金的问题

《海关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保金。根据该条规定,权利人应提供的担保的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采取担保金的形式。对此,《协议》的规定是,“主管当局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这类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得不合理地妨碍上述程序的采用。”《协议》对担保的形式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相比之下,《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是不利于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践中,对于那些其知识产权屡遭侵犯的企业,“在全国各口岸均有侵权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在极短的期限内同时筹措多笔担保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对有效打击进出境环节的假冒侵权行为形成障碍。”对海关而言,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它只能依《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收取担保金,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为此,建议我国依《协议》规定除采纳担保金形式外,还可再增加其他有效、安全的担保形式,如银行提供的保证、财产抵押或质押等,当然此种财产应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各种担保可并用,如担保金额中一部分为担保金,剩余部分由银行提供保证。

二、关于海关依职权主动扣留货物的问题

《海关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关于该问题,《协议》第58条规定,如果成员要求主管当局在其已获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时,主动采取行动,中止放行,则只有对政府当局及官员们系善意采取或试图采取特定救济措施的情况,成员才应免除其为采取措施而应负的过失责任。对此,笔者的理解是,成员没有义务要求其主管当局依职权主动扣留货物,但一旦成员这么要求了,则主管当局的主动扣留货物必须符合“其已获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条件。否则,《协议》就无需加上这些条件。因此,在海关主动扣留货物的证据条件方面,《海关保护条例》和《协议》的规定不一样,前者是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后者是已获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权嫌疑很容易成立,它对证据的要求不高,仅有表明侵权嫌疑的证据是不足以支持一项侵权判决的。表明侵权的初步证据则不一样。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另有解释或被否定的话,足以支持一项有利于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的判决,但它可被其他证据否定。”因此,《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证据要求太低,事实上给予海关以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海关滥用职权,随意扣留货物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协议》第58条还对主管当局主动扣留行为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做出规定。学者们对此的理解是:“一方面,因主动行为失误而给人带来损失,一般应当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并非滥用职权(非善意)引起失误,而是损失难以避免,则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18条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当海关以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为名,滥用职权扣留货物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海关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这就明显违反了《协议》第58条的规定。比较妥当的办法就是采纳《协议》第58条规定的证据条件,不给海关以滥用职权的可能。

四、关于中止放行期限的问题

中止放行期限是为了当事人利益而设定的,防止海关无故拖延而损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利益,同时又要保证权利人有必要的时间去起诉。《协议》第55条规定,中止放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期限从申请人被送达中止放行通知之日起计算。显然《协议》仅为了维护收发货人的利益而规定了中止放行的最长期限,但未规定最短期限。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17条和第22条的规定,我国中止放行的期限最长为15日,期限从海关扣留货物的通知送达权利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15日”包括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与10个工作日大体相当。因此,《海关保护条例》中关于中止放行期限的规定是符合《协议》的。但是《实施办法》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并因此与《协议》不符。根据《实施办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收发货人自收到海关发出扣留凭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海关书面异议,海关自收到收发货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向权利人发送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权利人就侵权争议向法院起诉的应自侵权争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海关,逾期,海关可依《海关保护条例》放行。《实施办法》规定的中止放行期限包括三个部分:收发货人的异议期限(最高为7日)、海关向权利人(申请人)通知侵权争议所花的时间和权利人将起诉行为通知海关所花的时间(最高为15日)。《实施办法》并没有对海关向权利人通知侵权争议所花的时间规定一个最高期限。倘若海关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拖延时间,这就导致中止放行期限被不适当地延长。

为此,建议删除《实施办法》中关于中止放行期限的规定,在《海关保护条例》中规定:“在海关扣留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将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此情况通知海关,逾期,海关可以放行被扣留的但符合其他进出口条件的侵权嫌疑货物。”

五、其他问题

1 《海关保护条例》第13条和第16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提供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营业场所,否则,海关不予接受。该规定不合理。因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是为了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国内商业渠道,而且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只知道侵权货物的存在,而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建议删除上述规定。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区××××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年,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了区域投资环境的改善、加快了创新型城区的建设步伐,在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扩大专利申请量、实施专利申请资助、组织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全年申请专利×××项,全面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一、强化领导,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今年,我们继续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各项机制,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动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为配合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推动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我区×月份成立了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在整个创建活动中,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了高效的组织保障作用。

×、严格目标考核。×月下旬,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召开全区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对今年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总结往年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科技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区知识产权局重点就××××年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目标任务与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以及区经贸委进行了分解、对接和落实,并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管理,加大工作力度。

×、修订出台创新奖励政策。在今年全区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前,对我区科技创新方面既有的多项政策措施进行梳理集成,认真参与起草和修订《xx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对包括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创新活动,明确了奖励标准,强化了奖励的操作性,确保了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支持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二、营造氛围,推动全区企业自主创新

今年是全省确定的“科技创新促进年”。为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区,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区知识产权局把×月××日—××日确定为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周”,围绕“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特色化宣传活动。一是开展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二是为全区相关单位和公众免费订阅×××份《中国知识产权报》“×.××”特刊;三是在全区范围组织单位和公众参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和xx日报社举办的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四是通过通信商,对特定手机客户群发送××万条短信,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五是选择××多座科普画廊,发放和张贴知识产权宣传图片。

×、宣传鼓励企业创新行为。今年×月,区知识产权局遴选企业参加了“xx市十大发明专利项目”评选活动。我区xxxxxx制造有限公司的一项发明项目“一种xxxxxxxx装置”获得“xx市十大优秀发明专利”称号,并获得相应奖励。这种示范作用提高了广大企业申请专利,致力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与筹备召开创新大会。年初区科技局提出召开科技创新大会的设想,区知识产权局参与设计了会议的初步方案,并共同确定了会议的议题和各项议程;对拟表彰的“十五”期间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制定了评选办法,并依照规定程序,推荐、评选确定了表彰对象。x月x日,区科技创新大会隆重召开,区委书记和区长分别讲话。会议表彰奖励了科技创新“十佳”,包括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先进个人和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先进集体的在内的“十佳”分别获得×万或×万元不等的奖励。

×、宣传报道创新大会。创新大会前后,围绕全区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果和经验、创新奖励办法的出台,创新标兵的先进事迹等内容组织了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尊重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市电视台在当日的《xx新闻》和次日的《xxxx》栏目专门报道了会议情况,播出了部门领导访谈;《xx日报》刊发×篇相关文章;区政府网站和xx科技信息网×篇相关文章;《xxxx》栏目还分期制作了“贯彻落实区科技创新大会”专题报道。题为《xx完善创新奖励制度》的信息先后被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采用。

三、抓住关键,组织知识产权实务培训

知识产权实务培训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环节。我们把实务培训作为必要的基础工作加以落实,结合实际,有针对性、主动性地组织开展了多项培训活动。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和讲座。今年上半年,区知识产权局多次利用“科技三下乡”、“科普宣传周”等活动组织人员到xx路街道、xxxx广场、xx小区等地开展宣传咨询;多次深入xx、xxx等街道所属企业宣讲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纪念日前夕,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到xxxxxx公司等企业举办“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并与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互动,解疑答惑,指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增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信。

×、组织科技创新报告会。x月x日,邀请中科院xxxx中心xxx教授在我区举办“技术创新与发展战略”专题报告会。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各级党政部门负责人、部分重点骨干企业和列统企业负责人、区“xxx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计约xxx人出席此次报告会。创新报告给与会的企业人员以很好的创新指导;对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也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区委学习中心组专门这场报告会纳入中心组成员学习的内容。

×、加强商品专利业务培训。针对商业企业经营活动中,员工缺乏专利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x月底到x月初,区知识产权局主动派员到市区xx连锁超市作了两场专业培训,重点讲授有关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员工们正确识别商品包装

上专利标识,传授假冒和冒充专利的一般知识和鉴别方法。通过培训,xxx多名管理人员和营业员初步理解了专利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学会了专利标识的鉴别,掌握了工作中对涉及假冒和冒充专利产品的处理方法。

四、突出重点,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年,我们把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为重点,结合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各项行动计划,努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护创新成果。

一是实施“xxxxx”承诺计划。×月上旬,在市区范围牵头组织实施了xx省“xxxxx”承诺推进计划。×月××日,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在xxx书城参加全省联动“xxxxx”承诺推进计划首批参与企业授牌仪式暨现场宣传活动,市区xxxx公司成为全市首批省“xxxx”承诺推进计划××家参与实施企业之一。

二是开展“xxxx”工程活动。年初,按照市政府组织实施“xxxx”工程的要求,迅速开展全区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积极组织和发动企业投身“xxxx”活动,经过一个多月努力,组织xxxx、xxxx、xxxx、xxxxx等×家企业申报了市“xxxx”活动并成为首批实施单位。年底前,又组织×家企业的主管人员参加了“xxxx”工程业务知识培训。

三是积极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全国专利实施状况调查活动,对辖区内xx多家企业××××年以来申请专利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发放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xxx多份,按时按质完成了任务。

四是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月下旬在苏州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

五、扎实准备,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我区xxxx年x月被省知识产权局列为xx省知识产权试点区,今年x月接受了省局试点区验收考核。为确保试点区验收顺利通过,年初区科技局在对全年工作安排进行安排时把迎接考核验收作为重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安排人员,认真准备。x月份,完成了试点区考核验收全部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x月x日,省知识产权局专家组对我区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考核验收;x月份,省知识产权局在经过严格考核后,确认我区通过省第三批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考核。

为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试点区成果,推动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继试点验收通过后,区知识产权局又组织申报了省知识产权示范区。x月x日,在全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会议上,我区作了试点工作专题交流发言,并被省知识产权局正式确定为全省第x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是xxxx唯一入选的区(县、市)。

六、深入检查,坚持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在连年进行商业企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区知识产权局结合实际主动开展执法检查,推动企业提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x月中旬,与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大型商业流通企业xx商厦进行了专利执法检查活动。一是针对超市管理人员专利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的实际,向他们宣传《专利法》,讲解传授假冒、冒充专利的有关知识;二是认真细致地检查商品专利标记情况,指出部分经营商品专利标记标注不规范问题;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就商业企业如何在经营中杜绝假冒、冒充专利商品提出指导性建议。

七、发扬成绩,做好明年知识产权工作

××××年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与先进市(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年,我们将以省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领会全国和省市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切实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工作,努力促进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认真落实以激励和资助为主的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措施,切实兑现专利申请的奖酬规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活动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继续深化和完善知识产权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合理分解落实专利申请量等考核指标,促进各镇街知识产权工作平衡发展;在确保完成规定任务的前提下,努力培育专利大户,形成专利集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结合实际,面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重点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培训和指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具体实施,提高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在确保专利申请数量达到增长目标的前提下,提高原创性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占有比例,提高专利授权率,加长专利工作的短腿。全年市区专利申请量力争超过xxx件。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然而,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力量和因素相互融合入、相互作用,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覆盖全球的自由通信、无国界的自由贸易、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得全球变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由此产生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城市化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空间”的缩小与衰亡。比如城市的扩张与建设,过去的“庙”被拆除了,那么传统节庆的活动场所“庙会”也就不复存在了。又如人们出于外出打工或者追求都市生活的目的,从农村向城市的移居过程中,许多人久居都市,丢掉了家乡的方言,苗语不会讲了,苗族古歌这中文学艺术也就不得流传了。

另一方面,表现为文化的全球化:就像我们众所周知的“麦当劳世界文化”、“达沃斯文化”等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利用知识产权为手段,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着利益纷争。比如,美国好莱坞利用中国的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摄了一部电影,而次娱乐大片票房收入超过了20亿美元,作为发源地的中国却分文未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西方强势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面临着被贬损、淡化、甚至取代的尴尬境地。

在此大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结合自身实际,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同时,积极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并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同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在200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随后在同年12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在制定当中。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深刻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格局的变化,而且也深刻反映了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激烈的利益纷争。把我国优势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仅是一个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发展、保护的重大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利益的重大课题。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目前学术界的争议颇多。首先看“知识产权”这个词语,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研究---是公权,还是私权,至今也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话题。这无疑增加了理论讨论的难度。其次,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必然涉及到权力主体等具体内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独特性质,导致权力主体难以确认。比如,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集体、甚至是民族共同创造的,这就是权力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是国家,还是集体,还是个人作为权力主体,以及随后涉及的利益和财产权的行使等问题都颇受争议。最后,笔者认为,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为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搭建桥梁,从而形成不同观点之间的对话,这无疑对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有利于我国广大民众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增进国民对传统民族文化知识的了解。这也正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所言:古代人探讨着达到真正幸福或者至善的最合理途径,他们探索着合乎德行的行为、作为美德之品格的诸方面――勇敢和节制、智慧和正义。在一个不认可知识产权的国家,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意味着也不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本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完善的制度,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解决效率的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活财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于人权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陆续制定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世界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主要负责文化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最早是1972年巴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诞生,它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虽然此次公约首次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当时公约中的文化遗产,仅指物质类文化遗产,例如:遗址,文物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没有正式提出。接着在1989年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此文件也没有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仅以民间创作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在1997年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决议。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在2001年5月,教科文组织公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这也是暨1997年决议通过后的首次实施。随后于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2年全球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最后于2003年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至今为止联合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件。该公约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所包含的范围。至此,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由全球性的立法可以看出:首先,立法的时间过晚,同时也相应的反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就我国来讲,中国古代民间文学作品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诗经》中的部分内容就是周朝的乐师整理的民间歌谣。而1972年巴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才诞生。其次,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起一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保护模式,这也导致了对世界各国保护工作的影响。我国现在也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保护框架。这也反应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上。例如我国“起源地不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范围内流行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为持有人。”这也是不尽合理的。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目前学术界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利用,或者是否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上。具体的看,主要是权力主体,权利客体以及财产形式方式上存在争议。G..P.纳布罕认为:知识产权法对于将知识本身转化为可以获利的商品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认为知识要被切分,这样知识产权法才可以鉴别和有效保护。与此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具有整体性、民族性、综合性、地域性。二者本质相反。美国大学教授Peter K. Yu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保护客体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保护时间上是无期限性,因此不能简单套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模型。

由此笔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属性,而学术界也对此存在争议,进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挑战。私权的排他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有着尖锐的矛盾。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璀璨辉煌、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更是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从立法的角度看,主要是近些年的一些法律政策的出台。200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颁发。随后于2004年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颁发。同年12月,《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是我国政府首次公布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2006年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又公布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法律政策的出台也是相对较晚,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另一方面,这也是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现实要求。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全球范围内的交往日益密切,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也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学术界目前也存在着颇多争议。朱雪忠教授认为:现有的版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帮助。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兼容性。甘明分别从法哲学、财产权、法经济学的角度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必然性。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可行性。辛儒提出了产业化和产业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之一。但是其中的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尚待解决。安雪梅深入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差异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的冲击。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可以互动与兼容。臧小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具有群体性的属性,其次决定了权利主体应为特定区域内的群体,而国家和个人不适宜作为权利主体。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2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5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6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6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7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7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8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9

(一)、刑事违法行为 9

(二)、行政违法行为 10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10

四、结束语 12

 

一、导论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就知识产权的概念而言,自从十七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和18世纪中期德国在活

字印刷术中使用知识产权内涵开始,知识产权已经历了300年左右的历史。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有了广义

与狭义的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即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其权利内容主

要有以下各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

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

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它权利。需要注意的是,

该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虽然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包括澳门地区在内),也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已同意该公约广义知识产权界定的范围,但是中国澳门与

各国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将科学发现排斥于法律所保护的排他性的权利之外,不授予科学发现以任何财产权

利。在世界各国立法中,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

国家,并不多见。Trips由于是与贸易有关的协议,因而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

权利也没有涉及。可见,各国及trips在概念上认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但在立法上有所

限制。

狭义的知识产权,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中国澳门已加

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

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目前对工业产权应作比较宽泛的理

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应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目前,中国澳门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传统知识

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认识比较一致。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正是在对这种狭义

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许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观念的产物。而

trips没有规范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内容,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

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中国澳门与各国通常理解的狭义的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中所定义的广义的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与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

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是WTO文件的一个附件。WTO的文件可以用一个基本法,两项

程序法与四项部门法来归纳:

基本法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两项程序法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与《贸易政策

审议机制》 ;四项部门法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议与附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trips)《诸边贸易协议》 。上述协议除了《诸边贸易协议》,不允许成员挑选,要么全部签

署,要么全部不签。而其中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地位很重要

。他与《关贸总协议》(GATT) 和《服务贸易总 协议》(GATS) 的地位也是平行的。它也可译为“与贸

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法律框架有七个部分,共73条。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

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在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也即主要内容)是由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方面组成:

一、著作权(版权)方面:

澳门的著作权一直以来主要适用1972年从葡萄牙延伸至澳门的著作权法。事实上,近数十年以来,科技的

速度发展及在著作权方面所兴起的国际新类型均使法律不相适应。而11月25日第 4/85/M号法律及5月4日

第17/98M号法令则只能填补其中部分法律漏洞。又鉴于目前存在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

像制品以及将其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有需要对相关法令进行修订。此现行法规不合时宜的局面,在相

当程度上亦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承担国际义务而造成的,同时也是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

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这些交易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已达令人难以接受的程度的原因。此外,这种行

为也已对本地区与其贸易伙伴间的关系构成重大阻碍。本地区加入该WTO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

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1961年于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

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义务。基于上述各项理由,几年来澳门政府一直认为有必要核准新法规,并且也

核准新法规,以履行本地区须遵守的国际义务,并同时响应在著作权法方面的现代化需要。

现行的澳门的著作权(版权)包括以下范围:著作权制度有关法例除了《著作权制度》(97/99/M)外,

还有其它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著作权法例、公约和协议,包括有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

令第195条至第200条、《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二、工业产权方面

澳门的工业产权被法令第97/99/M号法令视为推动经济发展之一项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是,在澳门以往的

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的独立制度,亦即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的制度。其它

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的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1月24日第16/95号法令核准,并将

其公布于1995年9月4日第36号第1组《政府公报》中的《工业产权法典》内,才予进行上述保护。除此之

外,还须注意到以往的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的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保

护上的漏洞。因此,为了取消葡萄牙行政机关(国家工业产权署)对于澳门地区的权限,并在不影响与葡

萄牙国家工业产权署的合作情况下,将有关制度的运作所需的权限赋予经济司,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

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澳门政府已对相关法律框架作出了

修订。政府早已认识到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

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的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的投资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其中最

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可靠的保护工业产权制度的长远目标,并配合澳门地区政府最近制定的鼓励投资的优

惠及机制,使澳门以外的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同时,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

地区的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的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员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的

上述资料便随之逐渐累积,澳门的中小企业也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从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一体化

市场面前作出更好准备。除了以上扼要提及的属经济领域可获的益处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

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专利(包括植物的取得之

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

)、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适当法律机制。

现行的澳门工业产权包括以下范围:工业产权制度的法例有: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商标的保护》(97/99/M,60/98/M)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

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

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第11/2001号法律,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

《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逐步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贸易三足鼎立的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

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知识产权协议比较偏重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

动有关的知识产权,更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以说是与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

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澳门的知识产权的宗旨在工业产权法方面是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以及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

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巴黎文本》(1971)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1961)的义务。

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比《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宗旨要宽些,而《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比澳门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目的性更明确,更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放在主要位置。

(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确定了制定该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关贸总协议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协议》确认《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议,并必须

得到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

澳门已加入 《知识产权协议》及《关贸总协议》,因而澳门也确认了这些包含在《关贸总协议》中的基

本原则的适用性。澳门在七十年代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

约》,所以这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在澳门的适用性没有问题。澳门虽然没有在澳门公报上明确是

否加入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但是澳门的《

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母本及复制品之商业及复制工业制定限制法》 已基本上涵盖了《保

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基本原则适用性。

2.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在《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澳门已加上WTO

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因而澳门已全面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

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至于《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可

以除外。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如上所述,澳门已无条件地加入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那么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的国民的条件在澳门

也生效了。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创新条款。当然,协议规定的四种例外性情况 不在当事国的义务范

围内,也不在中国澳门地区的义务范围内。但是澳门以立法手段已部分承担了相关义务,比如:例外性情

况第三条。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分成八节,规定了各项知识产权的

保护范围、效力和标准。它是本协议的核心部分。有关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的是以下几点: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第1条至第21条及附件的规定。惟一的例外是明确规定各成员不

对该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的规定承担义务。澳门为了配合trips的约束,使域内法

配合已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在法令第43/99/M中颁布了《著作产权制度》法。并且在1至169条中的第

一编与第二编中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协议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或最终形式,均按1971版的《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给予保护,保护期

限不短于50年。协议还规定,资料或其它资料的编制,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者其它形式,只要内容的选

取或者编排构成智力创作,也将给予保护 。最早的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法律是1972年菲律宾的版权法。

1980年美国也将计算机程序纳入版权保护法中,因此,伯尔尼公约的1971年文本形成时的所谓“文字作品

”连默示也不可能包含计算机程序。所以trips的第10条第一款可称为是一个“伯尔尼公约超级特别条款

”,目的是将实体利益放在首位,而不顾及法律上的逻辑,从而充分体现了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观与美国

及一些国家在此领域中的重大经济利益。

澳门存在过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将之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对第

17/98/M号法令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由于进行光盘交易之场所的数目不断增加,以致给监察现行法例

的遵守工作带来相当困难,因此澳门已引入了对这些场所实行行政监管的机制。澳门由于加入了WTO的

trips,也加入了1971版的《伯尔尼公约》,特别是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

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使澳门法配合了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根据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各成员将赋予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有许可或者禁

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此外,协议第14条第4款规定,上述有关出租权

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唱片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其它对唱片享有权利的人。对此澳门已

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加以限制。第十五条著

作权或相关权利给予之许可中还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及母本进行复制之许

可,仅得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须载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之身分资料;许可人之地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

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详细识别资料; 就每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指出许

可复制之数量; 许可之期限。以保护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但在法令第43/99/M中颁布的《著作产

权制度》第169条规定:非以计算机程序为合同主要标的之商业租赁,无须经作者之许可。这与trips 第

11条最后一句的含义相同。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议》第14条规定,表演者有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录制其表演和复制这类录制品的权利,有制止

他人未经许可而以无线方式转播和向公众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唱片、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许可或者制

止他人直接或者间接复制其唱片、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有权制止未经许可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

品,通过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原样向公众传播电视广播。作为灵活措施,协议规定,如果有成员不赋

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赋予广播节目客体的版权所有人制止上述行为的

权利。协议要求给予表演者、唱片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至少自录制、表演或者广播发生之年年

底起5O年;给予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为自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20年 。 上述已经提到过,知识产权协

议在“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把邻接权的保护(即表演者权、录音制品作者权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作为例外,允许成员国或成员地区降低保护标准。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版权法中并不保护邻接权,所

以在该协议第14条中,允许成员对邻接权中有些权利不加保护(例如广播组织权)。

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三编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邻接权,包括进行表演或演出之艺术

工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的权利、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之承办人的权利。基本上与

知识产权协议14条的内容相符合。比如: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88条与192条与知识产权协议

14条中的第5点内容一样,也即: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

线电广播机构之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是作为“版权人”的“版权”,并不存在“

邻接权”问题。只有广播电台进行自己的非作品的节目,该电台才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存有“邻接

权”。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93-194条有相关规定,其中的“邻接权”问题似乎还需依靠评论

或司法判例加以发挥。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规定成员政府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法律提供程序和办法,保证外国知识产权持有

者的知识产权可以象他们本国国民一样得到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按行政法规禁止那些对知

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

标。版权盗印的案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并可采取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的补救措施,

通常应与同等犯罪行为同水平的处罚。

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一)、刑事违法行为

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可处的附加刑有:a)良好行为之担保 ;b)暂时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 c)场所

之暂时关闭; d)场所之永久关闭; e)有罪裁判之公开 。各附加刑罚可一并科处。不履行附加刑,即

导致违法者触犯《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所指之犯罪,即使该不履行系透过他人而造成者亦然。其它犯

罪行为有: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

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

(二)、行政违法行为

在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集体管理方面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之累犯 ;科处罚款之权限。海关有权限

就所指违法行为科处罚款 ;罚款之缴纳

上述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但此法律规定不影响按照澳门

有关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之法例或其它法例所给予的保护。在时间的适用上及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其

涵盖范围包括著作权制度法中所定的导致失效的期间尚未届满的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演出及无线

电广播。但按先前之法例而有效订立的法律行为,则不受影响。对表演承办人所给予的保护,其涵盖范围

仅包括此法规开始生效后所进行的表演。此法赋予的商业租赁专属权,其涵盖范围仅包括出租人在2000年

1月1日后取得之复制品。

(三)、海关当局的边境措施

《知识产权协议》还规定:海关当局可以对假冒产品采取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

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条件、通知时限以及撤销临时

措施,或被告并无侵权时,申诉方的赔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澳门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海关为澳门特

别行政区的一个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

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在它的职责 中包括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以便其它成

员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熟悉它们。成员政府间或半官方机构间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必须通知世界

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发生争端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这意味着

允许跨部门的贸易报复来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实施本决定

有关的一切事宜和监督成员政府遵守协议的情况。

澳门已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令等,并且正在认真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当然,中国澳门与

中国及其它成员国一样,按协议规定的安全例外条款,不必透露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并可采取行动维护

国家安全利益。关于 安全例外条款的立法渊源是GATT第21条。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 21条 安全例外

。加入WTO后,中国澳门应在WTO安全例外条款问题上应该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应为它仍然是维系当

今国际秩序的基础。宪章所确立的原则,如国家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等仍然有效。因此,WTO安全例外条款不应被滥用或错误使用,不应被用作发达国家基于社会、

政治或经济理念,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依据。应加强WTO对各成员的安全例

外措施的有效规范和监督。安全例外条款不仅包含主观要素也包涵了诸多的客观标准或要素。它通过“基

本”、”所必需”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安全例外措施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性和相称性,即确保实施的

贸易限制的确是为了特定国家安全利益而不是用于其它目的。在此可以用德国和欧盟的比例原则 加以分

析鉴定。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它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与国家利益仔细进行斟酌

,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的与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在利益冲

突状况下的失衡度 。它与传统法学相反,更接近于经济学“基准点分析法”,即效率与均衡。由于它的

功能,它能在特定国家安全利益所必要的限度内,防止滥用和错误使用安全例外条款提供工具 。对这些

客观标准或要素,可以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参照联合国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四、结束语

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不在于其存在形式本身,而在于通过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对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最活跃、最有价值的生产力要素。现在发达国家在知识

产权上有很多优势。如何对本国的著作权以及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并使更多的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落户,

对中国澳门在控制将来的无形财产的竞争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这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应该及早引起政府

部门、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澳门与各国一样都希望促进对著作权及工业产权的充

分和有效的保护,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注:部分原文在2003年《澳门公共行政》第60期上发表过(中葡文),也为人大复印中心《海外法学》第

2期/2004年转载。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

 

参考文献

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 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范文

在本市全面推进科教兴市战略,贯彻《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国务院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背景下,在我们即将跨入新的一年之际,又恰逢我局搬迁至新的大楼,我们在这里召开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很有意义。前面陈耀忠同志对一年来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作了全面的总结,我很赞同。示范单位、先进个人、区县知识产权局的四位代表介绍了试点工作的经验,都说得很好。我代表市经委、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对37家示范单位和22位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当前的知识产权工作形势以及今后的试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

我国加入WTO已满三周年。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贸易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附着在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国际化。当前,以美国、欧盟、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断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我国进行磋商,要求我国加大保护力度,来华投资的外商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反映强烈,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经贸关系的一个焦点。随着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逐渐提高,美国频频使用"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打压。今年前8个月我国遭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有7起,相当于去年一年的数量。专家认为,这是比反倾销更有杀伤力的贸易壁垒。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欧盟经过调查,确定了一份存在严重侵权现象的国家名单,中国被列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和首当其冲的打击目标。日前,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司长万多能先生来我局访问,向我局递交了****年度中国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报告,系统地指出了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和执法建议。近一年来,日本各种名义的考察团多次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希望以此加强日本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影响力度。近期72家日本在华企业还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加大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的打击力度。

从国内情况看,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知识产权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4月份吴仪副总理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5月份总理在意大利首都罗马访问时都就知识产权问题发表重要演讲。6月下旬总理在山东考察时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的科学论断。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支持企业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知名品牌,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4月19日至26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8月份,国务院又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召开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并决定从今年9月至明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日前,高法、高检公布了司法解释,降低知识产权的刑事惩罚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大部署表明,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上升,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和改革开放大局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正在抓紧制定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认清上海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上海知识产权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书记曾经批示,把知识产权作为上海科教兴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今年5月份韩正市长到我局调研时指出,知识产权是生产力,是竞争力,也是投资环境。近日接到市委宣传部通知,市委中心组织将在近期组织一次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二是科教兴市战略的深入推进。当前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正向纵深推进,一大批科教兴市科技攻关项目正在实施,包括知识产权平台在内的公共服务平台正在加紧建设,创新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创新成果不断涌现,这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三是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启动实施。今年9月本市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今后7年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这是本市知识产权工作乘势而上的重要抓手。我们计划推动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分别制定战略推进计划,确保《战略纲要》落到实处。

但是上海的知识产权工作也面临挑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大。上海外国驻沪领馆众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中地,也是国际影响较大的城市,国外对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非常关注。在这次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上海被国务院列入重点地区之一。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点课题。二是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竞争压力加大。与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相比,上海的国有企业比重大。由于体制等原因,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短期行为,对知识产权这项需要长期投入的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内在动力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集团、大企业较少,面对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跨国公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相对较弱。三是知识产权工作优势尚未充分显现。近年来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迅速。比如:从专利情况看,虽然今年本市专利申请的结构更加合理,发明专利申请量明显增加,上海高校、企业申请量处于全国前列,但与外省市相比,上海的专利申请总量不太稳定。今年前11个月上海的专利申请总量不到广东的四成,落后于浙江、江苏;今年以来上海发明专利申请增长较快,但落后于北京、广东等地。从人才情况看,上海的知识产权人才短缺。以专利行业为例,目前上海专职专利人270多人,是北京的1/4,而且54.4%年龄在60岁以上,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很少。

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继续搞好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法制经济,一个市场能否健康运转,取决于游戏规则的确立与恪守。随着各种商品附加值的提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存在,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广大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投资环境,危害经济发展,损害国家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大城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软环境,建立协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们在商业系统开展专利试点工作,是上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很有成效。下面我对下阶段的试点工作再提几点希望:

1、纵向指导与横向沟通相结合,三家政府单位要形成新合力

一昀矗桃迪低匙ɡ缘愎ぷ髟谏虾J芯梦被帷⑸虾J惺称芬┢芳喽焦芾砭帧⑸虾J兄恫ň秩业ノ坏拿芮信浜舷拢⑶业玫搅饲⑾刂恫ň帧⑸涛ň⒕澄⒕郑⑹称芬┢芳喽焦芾矸志值闹С趾托〉昧艘欢ǖ某杉āT诮窈蟮墓ぷ髦校业ノ灰徊郊忧亢献鳎屑痘匾忧慷郧氐淖菹蛑傅迹⑾刂恫ň帧⑸涛ň⒕澄⒕郑⑹称芬┢芳喽焦芾矸志忠惨忧亢嵯蚬低ǎ纬苫ハ嗯浜系墓ぷ餍骰啤?BR>2、专利保护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全市试点工作要再上新台阶

在前面的总结中,不少商业单位都把专利试点工作作为企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利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违法、专利侵权行为不仅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且也是缺乏诚信、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表现之一。虽然上海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增强本市科技创新能力、吸引外商投资以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某些领域群起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本市涉外侵权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以上种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上海的城市形象和软环境的建设,同时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了负面的影响。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将成为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而脱离城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来谈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又是"纸上谈兵"。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的关系。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引导试点单位将专利保护与诚信建设结合起来,使全市的试点工作要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3、专项行动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商业试点单位要树立新形象

这次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从国内到国外,从中央到地方都予以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本市为落实国务院的专项行动方案,也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们将组织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佳卫士"、"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家先进单位"双十佳(家)活动。我认为这次评选出的首批"商业系统专利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如果能将专项行动的要求与试点工作结合起来,那么我想我们商业试点单位就很有希望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十家先进单位,这样不仅提升了试点工作水平以及自身管理的含金量,而且将树立起本市商业单位保护知识产权新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