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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定义精选(九篇)

居家养老定义

第1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已日臻成熟,并有效地抑制了我国人口的过速膨胀;但同时,由于计生政策的强制性特征,也使得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已过早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现象已成为我国政府及学术界关注的重心和焦点,而作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养老问题”自然被置于老龄化问题研究的核心地位。

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已达6.96%,6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则达到l0%(李淑霞),我国已完全符合国际社会对于”老龄化”国家的定义标准。随着老龄化问题研究的深入,”养老问题”自然被置于老龄化问题研究的核心地位。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国家统计局)。因此,农村养老问题毋庸置疑应居于我国养老问题的首要地位。本文着力于新农村建设的平台,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移植到农村养老模式中,力图分析这种新型居家养老模式的可行性及其运行构想。

一、居家养老的界定及内涵

(一)笔者对”居家养老”的界定

一般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主要为那些家庭养老功能相对弱化,有养老服务需求而不愿离开家庭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经济困难及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险、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有偿和无偿服务。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收入不高,因此,我国农村居家养老模式应该符合我国国情,并能表现出新特点的模式:将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相结合,从传统的”依赖养老”向”独立养老”转型,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为支撑,以新农保制度为保障的符合我国农村现阶段国情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居家养老模式的内涵

有论者指出,中国农村未来的养老方式应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包含五个方面: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生活照顾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其中社会保险体系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与基础”(成海军,2000)。

我国于2009年开始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这一新型”居家养老”模式将农村家庭养老与新农保政策相结合,不仅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更能使我国养老制度向社会化迈进一步。

二、新型农村居家养老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分析

(一)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移,使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差距持续拉大。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虽有提高,但压力却日益增大。以青年人为主体的人口迁移、流动现象,使得同堂而居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难以为继。

(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高龄化”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在短期内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计生政策还将进一步影响我国传统家庭结构,如,”中国传统家庭结构将向‘小型化’和’高龄化’转变”(刘飞燕,2007),甚至使其无法延续传统养老功能,进而面临新的挑战。

(三)中国传统文化使居家养老成为可能

中国现有的养老救助模式一机构养老、社会养老等的养老理念有悖于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文化。”养儿防老”的传统观点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孝文化”的宣扬更使得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在中国农村没有市场。

(四)社会转型中的道德风险,使得居家养老日益重要

市场经济冲击使得青年人面临更多压力,同时,父母对子女的依赖性却日渐增长,父母权利的削减与子女权利的增长形成鲜明的对比。农村老人可利用的资源更加贫乏,这就更容易使农村老年人承担子女“孝道沦丧”甚至是“啃老”等道德风险。

(五)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不符合中国实际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及养老模式是随着其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而兴起的,大多都实施高福利政策指导下的社会养老模式,因此致使政府负担沉重。西方的养老模式经历了”由家庭走向社会的变迁,后又呈现’从院落回归家庭’的趋势(龚静怡,2004)”。这给我国农村养老模式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但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一大特点’未富先老”:世界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7%的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般在10000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老年型国家时仅有1000美元左右(李放,张毅,2006),仅仅达到发达国家老年人收入水平的1/10。因此我国不能按照西方意义上的养老来定义中国养老问题的国情。

三、居家养老模式的优越性

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均建立在依赖他人的基础上,因此这些模式均忽视了老年人的主动性。家庭养老与新农保制度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模式继承传统养老模式的优点,并提高老年人的自养能力。这种模式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居家养老的最突出优势即提高老年人的自养能力。老年人的角色由”家长”向”依附者”转换,即因无力承担农业生产而失去收入来源后,也失去了权威。这时,很多老年人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无力感。居家养老中引入”新农保”就是老年人将自身的收入拔出一部分投入新农保,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提供保障,以提高老年人的自养能力,进而向”独立养老”发展。

其次,居家养老能减轻政府、家庭的负担。居家养老模式相对于传统养老模式来说比较缓和,将养老各个主体的责任分摊,缓解了传统养老模式把农村养老完全推给社会或者个人后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

再次,居家养老给老年人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慰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亦是个人生活的载体。对老年人来说,家庭不仅是一个生活的场所,更是其感情的寄托和精神的支柱。居家养老模式使老年人能享受天然的地缘、亲缘关系,同时,便捷周到的服务更加贴近老年人的物质需求,而且能满足其关于传统家庭养老的心理需求。

最后,居家养老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挖掘社会资本。居家养老形式上仍保持着传统家庭的养老格局,但内涵上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吸收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广泛的人力、软硬件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建立起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

四、新型居家养老模式的运行机制探索

居家养老模式要建立新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一方面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加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挖掘深层社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下的养老社会支持系统。笔者借鉴现有的养老创新模式,将城市居家养老模式移植到农村养老模式中来。具体模式运行要包括政府、新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等,它们各自承担的职能如下:

1、政府角色——由直接参与者向购买服务者角色转换政府仍承担着农村养老宏观制度和决策的制定和导向。但不再承担具体养老措旌的实施,而是将一些可转移下放给有地方政府或者基本工作单位(新农村)。此外,政府要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

2、新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周到细致专业的服务,另一方面要定期培训,以达到农村居家养老的终极目标,使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

3、试点新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的平台笔者认为新农村是社会的浓缩体,试点农村届家养老模式的成功经验往往可以在整个社会内传播分享。其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定期对政府部门作出反馈报告,以便监督。

4、家庭——居家养老模式的载体。提供老年人必要的精神慰藉,是老年人在熟悉的地缘和亲缘关系中安享晚年整个系统是一个整体,任何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工作成效的发挥。但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新农保为基础和保障的,离开这个前提条件整个系统将失去意义。

第2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老年人;老年居住建筑

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也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WHO)2012年《世界卫生统计年鉴》中的资料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全球除了东地中海地区和非洲地区,其他地区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尤其以欧洲区域最高,达到20%。在这个区域中,德国、希腊、瑞典和瑞士老龄化率分别达到了26%、24%、25%和23%,也就是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人。东南亚地区,日本老龄化率已达到30%,是世界上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我国在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60岁及其以上人口为1.77亿人,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预计到2020年,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2.4,占当时人口的16%,进入老龄化高潮。老年人对综合养老社区的需求量,不断的增长。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五项目标,以“养”字为首,养的基本条件要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的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于居所空间环境来实现的,所以,老年居住建筑是老龄安居环境的物质基础,是确保老年人“老有养,老有所居” 充分享有居住生活自主、舒适和安全的空间环境。由于老年人个体的健康状况、家庭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的千差万别,不同老年人对居住环境和居住建筑具有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老年住宅建筑应形成能适应社会多样化需要的,其服务功能具有一定科学分工组织的建筑体系。

2、老年人居住特征分析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纳入法律范畴,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主要是指老年人获得人格尊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的需求,是养老需求的重要内容。

孔子曾对人的一生作过经典总结:“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七十而随心所欲不逾矩”。这是指人的心理成长,也可以说是智慧积累的过程。当今世界早已进入信息化、科技化时代,繁重的体力劳动将逐步被脑力劳动所取代,而积累了“一甲子”以上丰富人生阅历的老年人群体,恰恰在50―60岁之间退休。人们一旦退休,退出的不仅仅是工作岗位,还有社交圈子、主流社会,总之就是被边缘化了。而目前国内无论是哪一种养老模式,普遍存在着重物质轻精神、重硬件轻软件的倾向,所谓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成为了一句很难实现的空口号。

老年人是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体,老年人的人进入老年以后,由于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在生活结构上产生重大转折,导致老年人对环境的感知、判断、理解有所差异。老年人居住特征主要表现在心里、生理和行为上的变化。

老年人生理机能如听、说、读、写等方面的能力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退,老年人对自身安全的维护能力也相对减低。正式由于身体机能的改变,老年人情绪较易波动、易自卑、易激动、易敏感多疑,易固执。情绪是心理能力的反映,直接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变化。综合这些特征变化,我们可以将老年人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三大类,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对居住建筑需求也不相同。

3、老年居住建筑定义

在我们的观念中尊老敬老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其实在世界各地都有着尊老敬老的传统,老年居住建筑自古便存在于世界范围之内。然而,老年居住建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传统的观念中,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这一类建筑是属于老年居住建筑的范畴,但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速和社会的发展,狭义的老年居住建筑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的数量。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而提倡的适老性住宅、多代居和毗邻居住模式下的老少混合型住宅应当划分到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范畴之类。本文论文对老年住宅建筑的定义主要借鉴同济大学姚栋的观点。老年居住建筑,是指以老人或者老人家庭为主要使用者,为其设计(或改造)的居住建筑。以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住宅建筑为主体,同时包含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包含有针对老年人家庭生活设计的常态住宅,另一种是医疗功能与居住功能复合的护理之家(慢性病医院)等其他建筑。也就是说,本论文对老年居住建筑的定义实际上分为以居住为主和以疗养为主的两大类。

4、老年居住建筑分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五项目标,以“养”字为首,养的基本条件要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的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于居所空间环境来实现的,所以,老年居住建筑是老龄安居环境的物质基础,是确保老年人“老有养,老有所居” 充分享有居住生活自主、舒适和安全的空间环境。由于老年人个体的健康状况、家庭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的千差万别,不同老年人对居住环境和居住建筑具有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老年住宅建筑应形成能适应社会多样化需要的,其服务功能具有一定科学分工组织的建筑体系。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住宅建筑进行分类。1986年国际慈善机构(HTA)制定的标准把老年居住建筑按收住老人的健康状况和应提供的服务水平分为七类(表1)

表1国际慈善机构(HTA)老年居住建筑分类法(1986年制定)

分类 住户所需提供服务程度

1 非老年专用或用作富有活力的退休和退休前老人居住的住宅。他们有生活自理能力,因而可独立生活在自己的寓所中

2 可供富有活力、生活基本自理,仅需某种程度监护和少许帮助的健康老人居住的住宅。包括经过专门改造的原来居住的住宅

3 专为健康而富有活力的老人建造的住所,附带帮助老人基本独立生活设施,提供全天监护和最低限度的服务和公用设施

4 专为体力衰弱而智力健全的老人建造的住所。入住者不需医疗护理,但可能偶然需要个人生活的帮助和照料。应提供全天监护和需要时的膳食供应

5 专为体力尚健,而智力衰退的老人所建的住所。入住者可能需要某些个人生活的监护和照料。公用设施同4类,但可按需另增护理人员

6 养老院,专门为体力和智力都衰退,并需要个人监护的老人所设。入住者中很多生活不能自理,因而住所不可能是独立的,可为住者提供进餐、助浴、清洁和穿衣等服务

7 护理院,入住者除同6外,还有患病,受伤的临时或永久的病人。这类建筑应有注册医护机构,住房几乎全部应为单床间

资料来源:HTA居住建筑分类法

由表不难看出,HTA虽然将老年建筑分为七大类,但是结合前文对老年居住建筑的定义可以看出,实际上也是分为两大类,即:以居住为主导的老年住宅和以护理为主导的养老设施。老年住宅是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老年人住宅可以单建也可和一般住宅的共建,与社区老年人设施配合共同构成家庭供养型老年居住建筑,主要包括多代居和空巢居两种。养老设施则是为无条件在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包括居住、供餐、医护和康乐等)功能的建筑设施)主要有托老所(站)、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安怀(医)院五种。

基于以上老年居住建筑的定义和分类,本文作者将老年人居住建筑分为两大体系五大类,两大体系即以居住类和疗养类两大老年人居住建筑体系,五大类即一般普通住宅、多代居、老年公寓、护理院和疗养院五大类。

5结语

目前我国老年人居住建筑形式多样,包括:集中建设的老年人社区;普通社区配建的老年人住宅;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独立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公寓;以及养老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家型老年人公寓等。尽管形式、名称有差异,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老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对老年人居住建筑进行定义和分类研究,对我国老年居住建筑的实践和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本规范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故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及其外部环境。改建和扩建的各种类型的适老性住宅,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设计或预留改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世界卫生统计年鉴.2012

[2]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

[4] 姚栋.当代国际城市老人居住问题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5]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第3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关键词:居家养老 养老需求 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220-02

黑龙江省老年人口比重逐步加大,传统养老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养老需求,老年人养老问题已成为家庭不可承受之重。只有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实行居家养老才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

一、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必要性

家庭养老能够缓解社会养老的压力,尤其是在农村,农村养老社会化正在起步阶段,这也是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的经济实力有限,尤其是面临“未富先老”的局面,在养老社会化问题上依然任重道远。完善家庭养老,并将社会化养老有机结合,对解决我国养老问题有重要的意义。“养儿防老”的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这一观念导致在黑龙江省农村彩礼现象非常严重,为了使儿子娶上媳妇,自己能过上祥和的晚年,一对农村中年夫妇需要拿出20万元左右的彩礼钱才能把儿媳妇娶到家。很多中年夫妇因此而陷入经济窘境,要么债台高筑,要么没有任何养老积蓄,到了丧失劳动能力的年纪,多数与儿子同住,养老成为儿子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城市,“养儿防老”观念不是很重,对子女多数能够一视同仁,在子女成家时,会伸出援手,量力而行。多数老人为了让子女追求自由,而选择与子女分住的方式。老年人居住在自己生活的社区里,有自己的社交氛围。老年人还会为子女分担家务,以便子女更好地投入到生活、工作和休闲中去。老年人正在转变观念,能够接受专业的养老机构的照顾,从而为子女减轻负担。

居家养老模式形成的内在推动力量在于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势微。家庭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家庭养老功能的转变。老年人自身经济自立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在帮扶子女的基础上,自身能够保持一定的经济独立性。老年人的经济问题不再是养老问题的重心,老年人养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活照料问题。多数父母不再与子女同住,使得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成问题。即使有子女与父母同住,而快节奏的工作步伐,没法全力投入到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城市中父母与子女分住现象比较普遍,而在农村多数父母仍与子女同住,但还有为数不少的子女在外地打工,出现了空巢现象。子女与父母分住有助于两代人对生活方式的不同追求,但却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情感诉求。老年人将全部心血倾注在下一代身上,但到了迟暮之年却怕造成子女的负担,宁愿选择独居的居住方式。这使得老年人容易陷入精神空虚和生活上照料不周的境地。

居家养老可以减少社会化养老的成本。老年人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养老,有利于身心健康,与居住在养老机构相比,可以降低养老成本。居家养老既可以减轻家庭主要照顾者的负担,又可以让老人得以享受天伦之乐。居家养老可以方便子女照顾老人,随时了解病情进展,防患于未然。居家养老服务应引进市场化运作,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资金投入的成效。居家养老的实际效果优于家庭养老和单纯的社会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减轻了年轻人的养老负担,让老年人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情。

居家养老并不是黑龙江省的独创,而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福利的重要趋势。居家养老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方式,老年人养老服务主要由社区提供,家庭照料和精神慰藉为补充的养老形式。居家养老是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有机结合的养老方式,是解决该省养老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模式已经得到老年人的普遍认可,是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的养老方式,更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的养老体系,是一条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促进养老资源的良性发展。政府根据家庭结构,构建相应社区养老服务、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等养老体系。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自身还存在很多不足。

1.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有限。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是由政府主导出资。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资源大省,经济发展发达程度低,能够投入社会化养老的资金十分有限。民政部门主要依靠社会筹集资金,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资金投入要根据实际筹措情况而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能力有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资金投入不确定,限制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加之经济节奏的加快,多数人不愿意多生孩子,独生子女现象较为普遍。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较之多子女家庭更大,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无法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老年人的医疗、生活等开支负担重。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使得子女养老负担沉重。独生子女家庭要面临养四位或四位以上老人的重担。无论是经济支持或者是生活照料都成为子女的重要负担,影响子女对工作的投入,间接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步伐。黑龙江省养老社会化程度不高,国营的养老机构和私营的养老机构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2.居家养老服务多数由家庭提供。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全省家庭人口规模正日益递减,父母与子女同住的比例越来越小。在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上,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化养老方式的转变也是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单纯的社会化养老无法适应传统的养老文化,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有机结合的养老方式就是居家养老。而目前所实行的居家养老多数是家庭买单,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向居家养老方式的转变,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

独生子女数量日益加大,独生子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迫切。加上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更是凸显居家养老服务的缺口。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现象减少,老年夫妇或一个老人独居的现象增多。一对独生子女夫妇往往需要照顾四位老人,这类夫妇或者与一方父母居住,而另一方父母自己居住,或者选择年轻夫妇单独居住。而许多老人不与自己子女居住却还要赡养父母,家庭养老更是无力担此重任。

年轻子女不但要面临社会竞争的压力,还要抚养年幼子女,这使得他们分身乏术,不同程度轻视了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情感关注,以及经济资助,老年人幸福感低。面临社会竞争的压力,而相当大一部分年轻人干脆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使居家养老面临窘境。

3.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匮乏。全省多数小区专门针对老年人健身、锻炼的器材较少,老年人的活动范围有限。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上门服务不是很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社区所能提供养老服务多数项目单一,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多数社区设有老年活动中心或者老年活动室等服务,以休闲娱乐为主,而医疗、家务等养老服务项目还不是很多,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注度较低。

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是很多,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培训的人员不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稳定性差,没有制定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量化考核机制,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缺乏监管机制,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亟待提升。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金投入有限,多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只能提供简单的家政服务,无法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三、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黑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匮乏,可向居家老人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单一,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仍然是家庭成员,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制约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传统家庭养老文化的束缚。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孝道,孝道的基本核心就是子女对父母的奉养。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子女为了方便奉养父母,不能远离父母。而现代社会,为了工作,维持生计,子女经常要远离父母,异地工作或求学,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养老文化观念。“有父母在,不远游”更多的诠释为:多抽时间回家看看父母。在农村已婚子女多数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而婆媳矛盾日益凸显,家庭养老更是步履维艰。而在城市已婚子女和父母都不愿意居住在一起,使得家庭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尽管有学者认为,家庭养老是传统社会的产物,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养老终将取代家庭养老成为养老的主导模式。其实,社会养老难以适应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一旦将养老推入社会,子女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会觉得羞愧,受尽他人指责,而老人会觉得子女对自己情感淡漠。适合中国传统养老文化的养老方式就是居家养老,既解决了子女的后顾之忧,又让老人在家舒适安享晚年。现阶段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仍然是家庭成员,虽有部分养老服务由养老服务人员提供,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养老服务人员服务意识差,缺乏职业精神等。

2.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转变。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总量加大。老年人患病加大了养老服务的需求量。老年人自身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更是为养老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资源的减少也是老年人养老需求转变的重要原因。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转变主要表现在经济需求向精神慰藉的转变。老年人尊重子女的生活方式,同时拥有自己的休闲、娱乐方式。这就需要社会创造更多的便捷条件。比如小区有定时的通勤车,方便老人出行。小区开设专门的老年人用品专柜,方便老人购物。社会在对老年人的关爱问题上还需多下功夫。

3.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低。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不广,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不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多数只提供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缺少精神慰藉。养老服务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长此以往,老年人容易丧失对生活的信心和战胜疾病的勇气。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有机结合的养老模式虽然符合我国国情,但社会参与力量有限,制约了其发展。黑龙江省无法实现由政府承担全部居家养老费用,家庭养老功能虽然日趋势微,还不能完全放弃养老功能。依据我国现实的国情,要解决养老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滞后,远远跟不上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养老服务购买能力低,又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遇到物价水平不断攀升的压力,老年人的购买能力不断减弱,生活水平面临挑战。如果遇上重大疾病,老年人在经济上还要依赖子女的扶持。如果健康状况差,还要依赖子女来照顾日常生活和饮食起居。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经营模式转变困难。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方兴未艾。政府无力购买全部养老服务,如何引进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还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工作提升我省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研究》,项目编号:11554188]

参考文献:

1.李伟.社区老龄工作手册.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全利民.老年社会工作.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许晓茵.老年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第4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关键词:广义虚拟经济;居家养老;差异性需求;众筹模式

中图分类号:F0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 (2016) 02-0005-xx

Analysis on Crowd-Funding Mode for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Under the View of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ZHONG Li-Xin XU Wen-Juan

(School of Finance and School of Law,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China)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ld-age service system,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is encouraged because it brings double benefits of family care and community services. The existing mode is subject to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roduct simplification and demand diversification. We propose a crowd-funding mode for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based on the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and the internet.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and the advantages are analyzed from the view of heterogeneous demanding and value co-production.

Keywords: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differences in demand, crowd-funding mode

一、引 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深,养老问题从传统的家庭内部管理问题发展成为需要家庭和社会协同管理的问题。能否找到一种既适合于中国传统养老理念又适合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养老模式,不仅关系到每家每户是否能做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是否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孙涛等人认为[1],单纯的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着某些内在缺陷,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以及不可持续性的特征,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克服这些缺陷。张川川等人也同样认为[2],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但他们同时又发现,希望通过社会养老来完全替代传统的家庭养老其效果也并不是十分理想。张苏等人研究了居住安排、养老保险和家庭孝养伦理对家庭福利代际帕累托改进的作用[3],发现孝养伦理对代际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具有明显影响,反映出家庭和谐和社会保险的结合有助于养老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其它还有一些文章分别从不同的养老模式对老年人的健康、对经济的增长、对社会福利的提高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4-7]。

为发挥家庭养老资源和社会养老资源的综合效益,近年来,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运用和推广。所谓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居民所在的社区为政府提供服务的依托, 以自有住房和指定网点为服务资源, 以定期或不定期照顾为服务形式, 使居家老人获得家庭和社会照顾的养老服务模式。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上门服务模式,指经过专业培训的相关服务人员到老年人居所上门照料其生活和提供相关服务。另一种是固定点集中服务模式,指日间老年人自行到社区的服务中心,接受中心为其提供的相关日托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提出,其最初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结合家庭和社会两方面的资源,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但是,通过对享有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的满意度调查,研究人员发现,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身体状况等人员对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8-10]。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的鸿沟呢?该如何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呢?

林左鸣先生在《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一书中提出[11],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着眼于满足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并以心理需求为主导。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个体需求角度来看,物质需求更多地体现在需求的共性,如人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精神需求更多地体现在需求的差异性,如人的精神文化、情感心理等方面的需求。要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满意度,需求侧的改变其实十分困难[12-14]。老年人在长期的生活、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性格、态度、习惯、兴趣、爱好等都很难改变。要使得供给和需求相匹配,唯一可行的是在供给侧进行改革。而供给侧改革能否成功又与供给主体对需求侧的真实需求的深入了解直接相关。由于人的心理需求的差异性和不可见性,供给主体对需求侧真实需求的调查和了解需要借助于一些行之有效的工具。

在大众消费中,有一种具有预消费特征的公众服务模式,被称为众筹模式。所谓众筹,又叫大众筹资,是指发起人以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公众推出某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个人的需求去投资相关项目以获得这些商品或服务。众筹同时又具备了市场调研功能和广告功能。我们可以从项目最终募集到资金的多少来判断项目符合公众需要的程度,借助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存在。美国的Kickstarter平台就曾经利用互联网资源和SNS 传播让某些小微企业、创意者通过众筹平台获得所需资金,而其投资回报主要是以项目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我国房地产领域曾经出现过的集资建房等融资方式,就与众筹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针对供给侧的改革,是否也可以借助于众筹模式来进行呢?从已有文献来看,这方面的研究尚很缺乏,本文将率先在这方面做些探索。

二、居家养老众筹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所谓居家养老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预购的形式,来筹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运行中所需要的资金的模式。按照项目的进程,具体可以划分为项目的发起、资金的筹集、项目的实施、项目的反馈等四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对于项目的发起方和项目的参与方都有相关的要求。

(一)项目的发起阶段

在居家养老众筹项目的发起阶段,项目发起方需要在服务产品的设计、目标人群的锁定、项目的推广渠道、项目的呈现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规划和准备。

在服务产品的设计上,一般可分为高、中、低等多个档次,以满足用户的异质性需求。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分类选择定制形式,以利于项目参与方能像搭积木一样自由地搭配出自己所需要的服务产品。在确定产品的目标人群时,需要综合考虑地理因素和人群特征。比如,选择大城市人群和选择农村人群作为目标客户,在服务需求上就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差异性比较大的各个大类客户,可以分别设计居家养老众筹项目。

在项目的推广渠道上,可以结合操作的便利性和老年人社交活动的范围来进行选择。可选择的平台工具包括互联网平台、各类社交媒体、社区活动室等。项目的呈现方式需要清晰明了,一般需要配以必要的文字和图形等的说明。对于每一项服务内容都需要细分到可让投资人明了的程度。

(二)资金的筹集阶段

在居家养老众筹项目的资金筹集阶段,项目发起方需要做的工作包括项目的公布、投标进展的追踪、产品组合的调整、可执行项目的最终确定等。项目参与方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产品的选择、项目的投标、项目的实施建议等。

由于居家养老众筹是一种预购性质的众筹项目,项目最终是否能顺利立项和执行下去,关键要看是否有足够多的项目参与者,是否能募集到项目执行所需要的各项资金。因此,在项目公布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宣传和发动。可以将公益广告宣传、志愿者服务、社区帮扶组织等都纳入到项目广告队伍中来。通过公布不同等级服务标准、投资方式和回报方式,吸引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相关项目的关注和资金投入。

对于每个项目的投标进展,需要进行实时追踪。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经常性地向投资人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于缺乏吸引力的产品,可以适时进行调整。资金筹集过程中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的积极互动不仅能吸引到更多的目标客户加入到项目中来,同时也能使未来的项目执行人提前了解到其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服务需求,提前思考相关服务的进程安排,以利于未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当项目资金筹集结束后,需要将可执行项目确定下来。对于未能筹集到足够资金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相近性特征进行归类合并,或在项目调整后重新组织相关的筹资活动。

(三)项目的实施阶段

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阶段,项目执行人需要做的工作包括资金的合理调配使用、服务资源的统筹协调、服务人员的培训安排、服务信息系统的构建使用等。项目参与方需要做的工作包括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活动、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建议等。

居家养老众筹模式是一个半公益半市场性质的养老服务模式。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需要将通过众筹活动筹集到的项目资金和政府所提供的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资金合并起来统一进行调度。同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挖掘社区现有的服务资源,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具有服务对象地域分散的特点。要使得相关服务能够实时送达每一位需要该项服务的老人,就需要在分散的地域空间中都有就近的资源可供调配。项目执行人既可以通过所招募的专职人员来提供服务,也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来提供服务。通过架构完善的服务信息系统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和社会服务资源的综合效用。

居家养老众筹模式是一种积极养老模式。项目参与人即是被服务对象,同时也是服务活动的积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通过吸引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参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养老服务活动,不仅可以减轻被服务对象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可以满足参与人在能动性发挥、自我价值实现等方面的心理需求。

(四)项目的反馈阶段

与一般的团购+预购性质的众筹不同。那些众筹大多是一次性的众筹活动,前一次众筹和后一次众筹活动之间并没有很强的关联性。而居家养老众筹是一个时间跨度大、受众广泛、前后关联性强的众筹活动。项目参与人的每一次投标都是对其上一次所接受服务满意程度的投票。如果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下一次能继续参与居家养老众筹项目,那么说明他们对所接受的服务是满意的。反之,则说明他们对所接受的服务是不满意的。

项目执行者的定期汇报和项目参与者的评价反馈可以提高项目整体的质量水平。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满意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将安排退出机制,包括项目发起人的被动退出和项目参与人的主动退出。项目发起人的被动退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的政府部门重新安排项目执行人,另一种是通过设计多个同行间的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项目参与人的主动退出主要借助安排多次重新选择机会来实现。在众筹投标过程中,可以给予参与人在接受服务时间长短上有一个选择权。通过动态投标和相关退出机制设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价值分析

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广告效应和信息搜集效应使得项目更能反映群体的智慧和市场化的运作特征。对某一类型服务项目投资资金的多少说明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偏好和自主选择,可以更为直观、更为真实地反映出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实现居家养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一)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社会价值

居家养老众筹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预购这样一种运行机制的设计,使得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项目的发起、资金的筹集、项目的实施、项目的评价与反馈等整个循环过程中来。借助项目牵引下的协同参与,实现了个人、家庭、社会的有机统一,创造出家庭和谐、代际和谐、社区和谐的氛围,推进了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从家庭和谐的角度来看。由于不同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他们的健康状况、住房条件、经济条件、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医疗条件等各不相同,只有使得这些各异的需求得到满足,每个家庭才会和谐。通过众筹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相关方面的服务需求得到充分反映,从而使得后期的居家养老服务更具针对性,个体的差异性需求更容易得到满足。家庭中每位老人都能老有所乐,就能实现整个家庭的和谐。

从代际和谐的角度来看。居家养老众筹需要子女和家中老父老母的共同参与。由于资金和人员等方面的约束,以往的居家养老服务大部分需要各个家庭自行承担,社区只能提供少量具有共性特征的服务产品。这一方面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牵扯了子女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老人对相关服务不满意,就会怪罪到子女身上,就会产生代际矛盾。而居家养老众筹通过对家庭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统筹安排,不仅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同时使居家养老关注的焦点从子女对父母尽孝转移到外部所提供的服务与老人实际需求的匹配性上来,从而提升了家庭内部的凝聚力,实现了代际和谐。

从社区和谐的角度来看。居家养老众筹使得每个家庭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服务、参加服务活动的机会。通过多样化的服务和被服务活动,使得社区工作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居家养老人员等之间有了更多的互动。通过这些互动活动促进了邻里之间以及整个社区的和谐。

因此,居家养老众筹模式是以满足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为目的,以服务项目的自主选择为手段,创造出一个个和谐家庭和和谐社区,从而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经济价值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要获得社会福利最大化,需要使得边际社会价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具体到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其边际社会价值是指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价格, 其边际社会成本是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转的边际成本。当这两者达到相等时, 那么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就达到了最优的配置。

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主要体现在其竞争机制的设计上。从竞争价值来看,从完全垄断到部分竞争再到完全竞争,社会福利是逐级递增的。在完全垄断情形下,居家养老服务达到均衡时体现的是高价格和低产出,养老服务获得垄断利润,消费者剩余被部分剥夺,导致社会福利最大的损失。在完全竞争情形下,养老服务的长期均衡条件应当满足服务的边际社会价值与服务的边际社会成本相等,此时各项服务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从而使得居家养老福利达到最优。

相比于传统的社区养老或家庭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众筹模式一方面体现出针对性强、成本低、服务广的特点,另一方面对于缓解家庭和机构的养老压力,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等都有较大的作用。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推进有利于改变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补缺型特征,使之逐渐向普惠型特征转变,破解了养老服务行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通过撬动社会资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切实提高了居家养老人员的生活质量。

(三)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文化价值

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开展对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培育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繁荣社区文化等都有积极的意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尊老爱幼,弘扬孝道。居家养老众筹模式的推广使得中国家庭中的子女有了更为多样化的“反哺”父母的机会。“家有一老,胜似一宝”。子女积极参与到居家养老众筹项目的资金筹集和项目评价过程中来,就是一种尽心尽孝的表现。通过这些公开的信息渠道,每个人都可以观察到更大范围的人员对父母尽心尽孝方面的努力,从而也带动自己对父母尽孝方面的改善。一传十、十传百,孝道文化也似金融市场投资过程中出现的羊群效应一样,借助群体的相互感染不断传播开来。中华传统达到发扬光大。

在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培养方面。居家养老众筹模式通过引导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活动,使居家养老人员的心理回归家庭,享受到家庭和睦带来的心灵温暖。居家养老是一项准公益性活动,通过志愿者服务和公益性宣传,使得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得到耳濡目染的推广。

在繁荣社区文化方面。居家养老众筹模式强调的是老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尽量多地走出家门,参与到社区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来。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不仅丰富了社区服务功能、完善了社区服务体系,同时也营造出了温馨和谐的社区氛围,繁荣了社区文化。

四、结论和建议

作为一种准公共服务产品,居家养老服务的改善受制于政府投入、民间资本参与、服务对象能动性发挥等多个方面的约束。引入竞争机制和多方协调机制可有效提高资源约束下的服务效率。居家养老众筹模式在发挥服务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广义虚拟经济下的居家养老服务系统是一个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实物与虚拟、生理与心理、物质与非物质等方面交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借助一定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得该复杂系统通过自组织演化过程得到不断优化,从而提高整个居家养老服务系统中各方的福利水平。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将广义虚拟经济理论和互联网金融实践手段结合起来,将之推广应用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经济等领域,使现代社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能更好地为大众福利的提高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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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苏,王婕. 养老保险、孝养伦理与家庭福利代际帕累托改进[J]. 经济研究,2015(10),14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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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庆旺,贾俊雪,赵志耘. 中国传统文化信念、人力资本积累与家庭养老保障机制[J]. 经济研究,2007(8),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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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凌云. 推进养老机构市场化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J]. 财政研究,2015(3),74-78.

[10] 马玉娜,顾佳峰. 县际公共养老福利资源配置研究――兼论空间与制度结构的影响[J]. 社会学研究,2015(3),146-169.

[11] 林左鸣. 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0.

[12] 戴淑庚,许俊. 我国股票市场财富效应研究――基于消费者信心与广义虚拟经济的视角[J]. 广义虚拟经济研究,2015(1),26-38.

第5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关键词:老年人;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130-02

依据全国老龄办《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14亿,丧偶的达35%。伴随着单身老人的增多,老年人同居现象呈上升趋势。老年婚姻研究学者郝麦收在对天津市老年人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市老年人同居现象占到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日益突出,而这些纠纷明显超出道德调整的范围,这些问题都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其做出及时规制。

一、老年人同居存在的基础

首先,从生活保障角度看,老人通过同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料。随着老龄化趋势的日益严峻以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年轻子女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所以年轻一代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工作上,无暇顾及老年人的生活。同时老年人自理能力差,尽管社会保障不断完善,但是仍不能保证老人时时处处的需求。所以老年人需要伴侣这样的人存在进行相互照顾。通过同居生活,男性老人的经济养老资源可以与女性老人的生活照料资源进行共享与交换,而且使双方在生病时获得很好的护理,增强生存环境和生活的安全感。

二、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的构建

对老年人同居进行更好规范,需要博采众长借鉴一下别国经验。但是西方国家一般有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像我国这样搭伴同居养老,把老年人同居单独列出的非常少。所以直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不现实。但是由于老年人同居属于非婚同居又与事实婚姻有非常大的相似性,所以在探讨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时,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关于非婚同居及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1.各国关于非婚同居的模式

在西方处理非婚同居有三种模式:一是完全承认主义。即非婚同居关系视同婚姻。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北欧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几个国家。例如,丹麦和瑞典已经成为走在世界非婚同居制度前列的两个国家,非婚同居伴侣与婚姻伴侣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纳税义务。二是有条件地承认主义。非婚同居没有婚姻的效力,但如果具备一定的条件可视为婚姻。如美国所有的州均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书。但为了保障“无辜配偶”的权益,有些州的法律规定,符合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者,应被认定为夫妻。如果非婚同居者,以签订“同居协议书”的方式,约定俩人在同居期间或分手时可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这种协议是有效的。有人也把德国放在有条件承认主义里面,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有人认为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的规定“非婚男女双方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已有10年,或至一方死亡时止至少5年,应视为夫妻”,并对其解读为只要非婚男女双方作为夫妻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就取得了夫妻权利义务。但是本文认为这是对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的误解,第1310条规定远不止上文引出这些,它是有严格前提的。这并没有打破德国严格形式婚,所以应该把德国归在不承认主义里面。三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具有效力,我国采用这种模式。

老年人同居属于非婚同居。借鉴他国经验,本文认为对老年人同居的态度应该采用相对承认主义,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同居赋予婚姻的效力。这是因为,由于老年人同居功能单一,而且由于生命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且不太稳定。如果全部纳入法律规范,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所以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主体的范围。通过上文的讨论,应该是双方年龄在60周岁的老年人。其次,同居时间。在确定老年人的同居时间时,要注意老人同居的实际情况,既要节省司法资源又要最大程度保护老年人权益。有些国家确定同居时间为五年,但是本文认为对老年人而言此时间太久,不利于最大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最后,在确定同居时间之外,老年人也可以选择补办手续。这里我国2001年司法解释第5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

2.同居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国外对于非婚同居者之间的人身关系主要有视为“配偶关系”、“家庭伴侣关系”、“契约关系”三种。本文认为,非婚同居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必须首先尊重老人的约定,老人之间可以用“同居协议书”约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由于老年人同居功能的单一性、特殊性,笔者认为,构建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同居老人之间具有以下人身关系内容。

首先,同居老人之间日常家事权。非婚同居当事人也与夫妻一样长期共同生活,而且对于外界而言难以准确判断他们的关系,赋予双方日常事务的家事权既有利于双方处理日常事务,又有利于维护与之交易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同居者互为人,任何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应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第三人明知他们不是夫妻。

其次,同居老人之间相互扶养义务。这是老年人同居生活存在的基础。因为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老年人选择同居的主要目的就是搭伴养老,所以老年人同居期间应该负有相互扶持,抚养的义务。但是法律规范在强调这一义务时要结合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为依据老年人本身生理特点,在自己不能自理情况下,不能苛求对他人的抚养。

最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因为婚姻是姻亲关系产生的前提,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成立婚姻,因此不可能产生姻亲关系,即:任何一方与对方的亲属之间也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不存在儿媳和公公婆婆、女婿和岳父岳母等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

3.老年人同居中的财产关系

首先,老年人同居的财产制。别国对非婚同居财产制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共同财产制,如菲律宾。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平等地拥有其收益和薪金,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共同努力、工作或劳动所得,同居结束前,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同居期间取得并共同拥有的财产份额,不得在其份额上设定负担。二是分别所有制,如澳门,其民法典规定:“未经过婚姻合法性调查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不得选择采用一般共有制,未经过婚姻合法性调查程序缔结的婚姻,指定适用分别财产制。”三是合伙财产制。如美国某些州,非婚同居当事人经过共同劳动积累和取得的财产可以看作是类似合伙组织的财产,在非婚同居关系解体时,对该种财产按合伙组织财产予以处理,即对共同财产采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的方法。

笔者认为,老年人同居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所以关于财产制,仍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优先。老人之间可以采用“同居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利用。构建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时,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除了适用我国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还要注意保护弱势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其次,非婚同居老人之间的经济扶助义务。为了保证并实施上文规定的老人同居期间相互抚养义务,构建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的“经济扶助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现实中有许多非婚同居当事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随意抛弃弱势方而使其陷入困境的问题。

为了给弱者予以救济,维护社会公平。“经济扶助请求权”还应该扩大到同居关系解除时。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如果当事人一方由于患有疾病未治愈而没有生活来源时,同居的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应当在经济上给予对方一定的扶助。

最后,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的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理论,财产继承权的取得是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为前提的,所以非婚同居老人之间依据现有的继承法理论,不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为了救济一方当事人,我国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这样规定使同居的另一方在同居者去世后获得一定的救济。笔者认为,构建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时可以吸收借鉴这一规定。

但是只有这些规定对老年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够的,还有一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构建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有必要讨论另一方是否享有继续居住在同居房屋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对没有子女,居无定所的老人而言。虽然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又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然而对居无定所的老年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有一个栖身之地,虽然这里有“适当遗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说明。如果仅仅是物质上的补给,不能从根本救济另一方。要想真正给另一方老年人提供最后一道生命防线,应该设定老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4.老年同居中的亲子关系

老年人同居与其他同居的最大不同是,老年人同居一般不涉及子女问题。这是因为:首先由于生理原因,不会产生非婚生子女;其次由于没有缔结婚姻,不会产生继子女问题。所以笔者认为,老年人亲子关系暂不讨论。

三、结语

从2011年新修订的老年社会保障法可以看出,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日益重视,社会对老年人的照料也日益完善。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老年人同居的事实,法律不能再熟视无睹。也许有人认为有婚姻制度的存在,构建老年人同居法律规范没有必要,甚至认为构建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会对婚姻制度造成冲击。但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规制不但不会阻碍婚姻制度,反而会大大促进婚姻制度。因为,法律对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恰恰缩小了当事人规避婚姻责任的空间,反而促进人们去选择安全性系数更大的婚姻。所以进一步研究非婚同居,特别是老人同居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杨立新,刘德权.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第6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关键词:社区 养老服务 社会化 场域 权力模式

k社区坐落于海淀区学院路,是原学院之一。社区机构众多,功能完善,分布有办公区、教学区、居民区、菜市场、餐厅、健身中心、体育馆、便利超市、银行、邮政储蓄、书店、印刷厂、校办工厂、科技创业园区、社区医院、保卫处、后勤集团等。人员复杂,老龄人口比重大,人口流动大。高龄老年人80以上,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有177人,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3人,60岁以上老年人共有1897人,占社区总人口的21.7%。孤寡老人9人,空巢老人141人。需要社会救助的有51人,其中低保人员15名、无工作重残人员7名,低保重残人员6名,遗补9名,困补14名。1

k社区还有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志愿服务基地、法律服务室离退休干部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来京人员出租房屋服务站、96156社区服务热线街道k社区服务站等心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管理中心隶属于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的卫生绿化、房屋装修、辅助居委会日常工作、跟保等工作;社区服务站……开办的社区服务项目主要有:百货超市、美容美发、擦洗油烟机、早点餐饮、菜市场、修鞋、修车、缝纫、干洗、维修电器、打字复印、社区医疗等。

停车场地归保卫处负责管理,基建属于后勤,零售维修属于后勤集团管理,卫生是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地下室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在限制性困境下,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并且进行创新性管理,是k社区目前的管理中面临的巨大挑战。也直接关系到社区权力的有效运行,社区养老社会化的良性实现。

一、社区“老年饭桌”服务项目的由来

2009年11月12日京政办发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为构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出了九条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根据第三条“建立城乡社区养老助残餐桌。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以及第二条:“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参加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根据北京市九养政策,老年饭桌项目是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所需的资金由福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金承担,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足。

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自2010年3月10日通知启动,主要针对社区空巢老人提供送餐服务,老人每周确定下一周的订餐情况,交现金或居家养老服务券来领取午餐。可以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空巢老人的就餐问题。从社区订餐老年人角度讲,项目运行两个月,老年人对送餐活动普遍评价不错,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不方便做饭的麻烦,满足了他们订餐的需求,从价钱角度来讲,也很实惠;居委会方面,配合街道开展老年饭桌活动,是按照上级的指示,利用社区设施、场地、人员将老年饭桌项目开展起来,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居委会的本职所在,居委会每天派人到送餐现场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实际的分餐工作,方便直接了解项目开展的情况,及时了解老人的需求以及发现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问题;从志愿者的角度来说,志愿者参与老年饭桌项目,为该项目运作提供了大量的人力,送餐上门服务得到了老人的认可,减少了陌生人送餐的不安全隐患,学生自身也可以通过参与该活动而获得社会实践的课时任务,多接触人,也对学生自身增强了锻炼;从社区其他居民的角度去看,居民普遍认为这是件好事,期待活动能够长期有效的开展下去,同时期望转变运行方式,让更多的老年人和其他居民也可以享受到这项服务。

总的来说,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在运行了两个月后,得到了居民们的认可和赞许。但是,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并非社区自发自愿的行为,社区居委会作为执行者,只是例行落实,显现出很大的被动性。大多数居民对老年人饭桌项目并不是很了解,对享受该服务的对象,认识不是很明确。按照老年饭桌项目的由来,享受这项服务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但是居民的认识和理解更多的停留在一般社会服务,认为每个社区的老年人都可以也都应该享受此项服务。这对政府开展此项活动的初衷形成了挑战。同时,绝大多数居民对该项活动是否能持续开展下去产生了质疑,有居民认为这又是居委会的“一场秀”,期望居委会可以真真正正为居民做些实事,要做就做出个样子来,并长期持久的去做。这对居委会的执行能力与政府开展此项活动的愿景提出了质疑。

从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的由来、经费的使用、送餐公司的确定、外部形象的宣传,本文认为这一项目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政府以此来实现其政治愿景,需要通过居委会去具体实施。

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与需求方面,政府、各类服务机构、居委会可以分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这三者与老年人可以形成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链条。但是,根据实际的老年饭桌的运行情况来看,政府是通过居委会去实现其为老服务的,是“政府牵头、商家参与、社区配合”的模式。

在这个公共服务的模式中,本文认为会引发三种问题:一是各类服务机构,具体到老年饭桌项目中主要是供餐商家,其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其服务质量能否达到政府的要求,能否达到居委会的认可,能否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饮食;二是政府制定的供餐单位在这项活动中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盈利性机构的商家是否为了追逐利益而忽略公共服务的目标,在与街道、与居委会的互动中其策略选择如何规避这些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有效实现;三是由于公共服务经由居委会落到老年人身上,居委会在其中的协调作用就得很重要,政府的意志能否完全贯彻,居民对供餐单位的意见能否反映到政府耳中,解决策略能否真正保障老年人的利益,这对居委会执行这项政府职能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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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不同的服务主体看k社区养老的运行机制

(一)居委会:自治场域的特征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社会的基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的权力来源及相关问题,正确定位居民委员会的职能与法律性质,努力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体现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与积极性,对于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更好地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论文联盟

按照宪法与组织法对居委会性质的界定,居委会是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社会。

(二)学校场域、街道场域制约下的居委会权力运行

通过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代表一个场域,是一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场域内,其场域特征应当自由性与自主性。

通过了解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内容,本文将分析居委会与其上级主管单位街道的关系、与居民的关系、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以此了解居委会在整个社区的权力运行状况。

在居委会与其上级主管单位街道的关系方面,首先,行政机关对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1954年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任务中有一条就是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其享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具有公权力的特点,即权力的支配性和权威性,权力容易成为脱缰的野马,从而富有扩张性和侵略性,所以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有可能侵犯居民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政府的规范和监督。

其次,居民委员会对政府是依赖的关系。居民委员会虽然是居民自治组织,但是居民委员会又不能脱离政府而生存,甚至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这也造成了居民委员会目前的尴尬境况。这种依赖主要体现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中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和工作经费来源等方面的限制说明中,规定表明居委会在这些方面对政府都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依赖,目前中国的居民委员会仍不能脱离政府而存在。

再次,居民委员会对行政机关是协助与监督的关系。协助主要体现在居委会的任务中有一项是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监督主要体现在居委会作为本社区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提出意见、议案和参加听证等途径参加政府的决议、决策,维护居民的参政议政权。

在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方面,居委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管理关系、教育关系和服务关系。居委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其享有充分的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力,使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居委会是城市建设的基层推动力量,承担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教育任务,同时,居委会形式各异的教育方式可以弥补政府被动教育与说教式教育的不足;居委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必然具有为成员提供服务的天性。

在居委会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方面,其共享资源,更好的开展服务与管理,则体现出博弈的一面。

本文从场域的角度分析,认为k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治场域的运行过程中,同时还受学校场域与街道场域的制约。三种场域交叉运行的结果,依照目前老年饭桌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看,街道场域的力量对居委会形成直接影响,学校场域方面形成重大影响。

(三)三种场域结合下的社区养老服务

三种场域结合下的k社区养老服务是社区社会化管理、养老社会化探索的体现。“政府投资组织、商家参与、社区承办”的为老服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现实性与必要性。但是,如何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在各方对共享资源存在利益博弈的情况下,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需求,对居委会提出严峻挑战。

政府希望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看,这样加大了政府的管理与运营成本,如果服务直接落到居民头上,反而会得到更多的居民认同。因此,本文认为,资本的概念可以作此解释。除了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对于场域运行起到直接的影响外,象征资本的意义也同样重要。在老年饭桌这个项目中,政府所要努力构建的是一种共同参与的和谐局面。这决定了只要参与即可,效果好坏先不去追究。这种愿景是好的,但是如何把这种愿景完美的实现,规避集体行动的困境,是政府应该思考的问题。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k社区主要权力机构居委会的组织分析,以老年饭桌项目为实例,详细考察了社区养老社会化过程中的权力运作机制。认为,管理社会化对当代中国的政治改革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应该说这种草根政治战略在中国城市中运用既有适应性又有前瞻性。老年饭桌项目就是这样一种政府社会化管理的产物,是社区养老社会化的实践,关乎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的良好运行。

在我们大力倡导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忽略对于当代中国国情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建立一种合理、规范的管理体制是总体建设工程的基础。社区管理社会化的基础是社区权力模式的重构,而模式的构建又以权力的基础——权力资源的调适为条件。权力资源从制度文化到人力、物力、信息无不决定着权力形式。

现代社会对权力资源的调适要遵循两大原则:市场原则和层序原则,使权力经过市场化与制度化两个阶段,从而形成竞争的、规范的权力体制。目前中国社区权力模式是多种模式的杂合物,这种特征是转轨时期中国社会所独有的,它存在一些问题,如社区权力资源与权力结构的不完全、社区权力制度化的不彻底、社区权能不足等。要改变这些问题,就必须对社区权力模式进行重构,必须整合社区地域,扩大自治范围,修改社区自治法规,妥善处理社区二重责任主体的关系。

本文认为需要仔细考虑如下问题: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什么?政府该做的事情是什么?居委会是老年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联点作用如何发挥?把这些问题考虑清楚了,明确了责权义务,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才能保证老年饭桌的有效实施,实现其真正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唐忠新.社区服务思路与方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7.

[2] 陈文玲.“亲而不近”:城市知识分子空巢家庭的亲子关系—以北京市b大学退休教师养老状况为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

[3]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

注 释:

1.资料来源:居委会公开栏

第7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任务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并把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投入,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针对性地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五)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认真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同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和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要逐步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紧密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实行,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落实相应的物质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业、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都要尽可能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办,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办。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第8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居家养老服务员是指由政府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聘请的工作人员,专门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家居照顾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是根据老人的需求,以及机构评估以后制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提供合适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区别于保姆和家政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照顾技能,需要接受培训才能上岗。不同地区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员有不同的称呼,台湾称之为居家服务员,简称“居服员”,而香港则称为家居照顾员。居家养老服务员也是属于护老者的一种。

一、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分析

T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员均是聘请了社区的40―50岁的下岗人员或者低收入家庭。该机构共有7名居家养老服务员,以女性居多,年龄最大是57岁男性,年龄最小是38岁女性。从传统社会的性别意识来看劳动价值使得照顾性工作经常被认为是一种“女人工作”,是爱心、免费、不需要专业、佣人或者义工性质的工作。这份工作被社会歧视或不认同,伴随而来就是工作压力和较少的社会支持。

在社会工作提供支援服务前,需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员进行需求评估,只有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需求有全面认识后,才能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服务支持。

(一)情绪疏导,帮助压力释放

居家养老服务员长期照顾老人,会面临着有生理、心理和工作方面的压力,不同的压力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如果不及时进行疏导,会导致压抑情绪的出现,长期的情绪压抑会导致抑郁症,不利于服务员开展工作和生活,还会影响老人和家属的情绪。因此,满足服务员的情绪疏导需求,协助他们释放压力,能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积极性。

(二)技能提升,提供优质服务

庄秀美(2008)认为照顾服务不是单纯提供照顾老人必要的日常生活服务而已,它是一种具有高公益性与高风险性的服务业,为了使服务体贴入微,需纳入服务对象的生活文化思考,考虑个别喜好,注重差异性;服务不仅照顾老人,也应该扩展到其家庭成员,因此服务人员需具备一定水平的服务技术,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1]。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员的现实需要,他们主要缺乏老人患病的相关知识、缺乏照顾知识和照顾老人的技能这三方面的知识,目前所开展的照顾服务都是基本的家居照顾,没有开展护理康复等内容。针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并培育护老之心的文化、态度及观念上的认知,以及加强医疗护理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以提升服务员的照顾能力,更好地胜任照顾角色,便于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职业认同,增强自我认知

居家养老服务员认为这份工作又累又辛苦,工资不多,不如保姆好,是一份没有地位的工作。居家养老服务员对自身的职业认同度不高,也没有意识到该岗位对于照顾老人的重要性,难以在工作中发挥积极性。

提升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职业认同,一方面要强化服务员自身的认知,明确自身的身份和角色,内化职业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就是要营造整个社区居民对该职业的认同,肯定服务员对该职业的付出,尊重他们在社区的地位。

(四)社区援助,分担护老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是依托社区开展的,老人生活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员在家庭照顾老人,也需要活跃在社区。如果社区能提供相应的资源,让老人、家属和服务员在需要的时候使用,老人既能实现互助,家属和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护老工作也得以减轻。社区有责任分担护老工作实现整个社区的和谐。根据服务员需求,能总结社区需要提供的援助包括信息提供(如培训、知识宣传)、社交支持、辅助照顾(日托中心、日间护理)等。

(五)学会沟通,连接家属资源

良好的沟通能促进双方信息对称,对工作的开展有促进和帮助的作用。居家养老服务员与老人及其家属在沟通上并不畅通,主要原因在于居家养老服务员没有掌握恰当的沟通技巧,沟通的方式不能让对方接受,使信息不能很好地让老人及家属接收。

在调查服务员遇到的问题中,其中有提及是家属把照顾老人的责任都推托到服务员身上,主要依赖于服务员展开服务。如果服务员和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让服务员明晰照顾老人不仅仅只有服务员有责任,作为家属,他们有照顾老人的义务,要回报老人的养育之恩,他们的照顾责任才是最主要的。

(六)经济援助,分担护老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工作收入低是一个事实,短期内提高工资待遇是不现实。服务员对这份工作不满意主要原因还是收入低,给予家庭的帮助不大,才让他们萌生起要兼职工作,弱化服务的现状产生。现实工作中针对计时付薪的规定,服务员觉得并不合理,也不人性化,尤其在延长了服务时间,却得不到补贴,让服务员感觉很吃亏。迫于经济的压力和养家的负担,长期以来出现了不少服务员“偷时减时”和“制造虚假服务工时”的情况,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收入。

“偷时减时”和“制造虚假服务工时”的情况都是不诚实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人的服务质量。若居家养老服务部门能把工时的计算更加人性化,并能从其他方面增加服务员的收入,改善他们的家庭生活环境,就能激发服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社会工作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支援服务

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分别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在T机构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社工为居家养老服务员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是按照三大服务方法为主,主要包括为有需要的服务员及其家属开展一对一的个案服务,为服务员开展支持性小组,为提高社区关爱老人的意识和普及照顾知识的社区服务,完善社区的支持网络。由此可见,社会工作是“由点到面”的综合性介入方式,即要考虑到服务员的具体需求,也要重视同类群体的互相支持能力的培养,还要关注到社区层面对服务员的认同和护老氛围的构建。在现实和具体的操作中,由于服务员的特殊性,社工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介入策略,使得支援服务开展得更加顺利,服务效果更加明显。

(一)个案工作――建立专业关系

隋玉杰(2007)将个案工作定义为:专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价值理念,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个别化的方式为困难个人或家庭提供物质和心理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减低压力、解决问题、挖掘生命潜能,不断提高个人和社会的福利水平[2]。笔者理解的个案工作就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根据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需求基础上,通过评估,根据服务对象自身的需求开展专业的助人活动的服务过程。

在为居家养老服务员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因为服务员对于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较低,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会工作,什么是社工,也怀疑社工的身份和工作的目的,所以服务员及其家庭在接触社工时都抱着防御的心态。同时,因为传统文化“家丑不外扬”,服务对象很难把家庭的具体情况告诉社工,导致社工在收集信息时遭遇阻碍。如何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便于社工提供有效的服务,保证服务的进展,是社工在开展个案服务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小组工作――形成互助团体

刘梦(2003)定义小组工作:也称为团体工作,是指以团体或小组为对象,并通过小组或团体的活动为其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方法。其目的是促进团体或小组及其成员的发展,使个人能借助集体生活加快自身的社会化;协调和发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和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发挥团体或组织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健康发展[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员的支援小组,如情绪疏导和技能培训小组,以便提供机会给他们诉说照顾压力,并学习不同的照顾技巧。中心策划支援小组的初衷是希望居家养老服务员或社区护老者能从小组中得到帮助和关怀,能支持自身继续参与照顾工作。另外,社区康乐小组是鼓励居家养老服务员释放工作压力,增强居家养老服务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三)社区工作――构建支持网络

周沛(2002)定义社区工作:以社区和社区的居民为案主,通过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行动,确定社区问题与需求,动员社区资源,争取外力协助,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培养自助、互助及自决的精神,加强社区凝聚力,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能力,发掘并培养社区领导人才,以提高社区的社会服务水平,促进社区的进步[4]。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社区服务主要是指支持网络的构建,即动员和挖掘社区的各种有利资源,通过整合资源,建立一个较为全面的支持网络,便于居家养老服务员资源链接和促进社区护老氛围的融洽。

T机构为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的社区支持项目主要是两类:一是社区日托服务的开展,以短暂的照顾服务为主,目的是为社区护老者提供休息、缓解压力的机会。日托服务有专业的服务人士为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能在专业护理方面弥补服务员的技能欠缺。二是通过开展“关爱长者”,普及疾病预防知识和护老技巧等主题活动,目的是通过宣传,提升社区内关爱长者的意识和互助的氛围。通过以上两项活动,整合社区的资源,构建支持网络,使居家养老服务员更好地融进社区,回归社会。研究指出,这种被支持的感觉和实际支持的感觉都会减轻护老者的精神压力[5]。

三、社会工作支援服务的成效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使居家养老服务员在个体、群体和社会方面都得到改善。T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至今已有2年多了,获得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给予了不少支持。笔者经过与居家养老服务员访谈,了解到该群体自接受社工服务以来出现的变化。

(一)个体方面

个体方面的变化主要是指居家养老服务员在社会工作介入后发生的变化,服务过程中主要是以直接服务的方式进行。

情绪支持和压力疏导成为社会工作介入服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即透过个案服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员支持,运用理心、倾听、角色扮演等专业服务技巧促使居家养老服务员释放压力情绪。

经过社工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技能培训后,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得以提升,能应对对老人的照顾问题,亦加深了对自身职业的认识,澄清照顾服务的职责和角色及与保姆的差异,让居家养老服务员更加认同自身职业。

社工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员与长者及家属沟通的桥梁,通过疏导和沟通,开展家属支援的辅导,学习相关沟通技巧,改善居家养老服务员与长者和家属的关系。

(二)群体方面

在社工没有为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情绪疏导小组和技能培训小组前,组员定期的会议是以街道为单位,以小组的形式开展。但据笔者调查可知,这些小组会议是松散,行政命令的色彩较多,缺乏支持的氛围,只是为了汇报和安排工作。对居家养老服务员开展支援小组后,组员的活动逐渐组织化,并能在小组中形成支持的氛围,组员通过分享经验,互相帮助,减缓了自身的压力,提升了个人面对问题的解决能力,让组员对支援小组的开展予以肯定的态度。

社工把小组发展成为支援性小组,为组员带来的支持氛围,能令组员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及时的帮助,让组员自我的支持网络得到完善。

社工没有正式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认为自身的工作只是为生计而做,在社会上没有地位可言,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不清,对照顾长者的工作持应付或敷衍的态度。在社工向居家养老服务员进行各项服务时,包括入职培训、开展小组、社区日托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员对自身的工作和居家养老服务员群体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改善,深入认识到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出现和职责要求。居家养老服务员能客观和平常看待照顾长者的工作,形成了较强的责任感。

(三)社会方面

社会方面的改变是指社会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尊重及支持网络的提升。通过政府在社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引起了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关注。由于居家养老服务的逐渐发展,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地提高,关键一点是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水平和支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现在越来越多人关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也给予很多的帮助,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支持网络更加完善。

居家养老服务员一直认为薪酬水平低于保姆,工作地位不如保姆,长者及家属对居家养老服务员不尊重。经过政府的居家养老服务推行,社区日托中心的出现,以及社工作为第三方密切与长者和居家养老服务员沟通。长者与家属对居家养老服务员的认识加深,明白他们与保姆的差别,予以他们更多地理解和关注给他们,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工作得以受到尊重。目前,社区越来越多的居民期望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获得居家养老服务员的专业照顾。

第9篇:居家养老定义范文

关键词:居家型;养老地产;发展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33―01

1“居家型”养老地产的含义

“居家型”养老地产,是指由房地产企业或是专门的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开发和经营的公寓式的住宅,使老年人能够集中居住,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但又能为子女的探访提供方便,所以在户型设计上一般为家庭套型。

“居家型”养老地产是“年轻人+老人”的混合居住。既可以在原有社区中建设,也可以在其它种类的居住建筑中建设,包括子女的社区,形成“老少配”的隔代亲情社区模式;既是独自生活,同时又与社区内熟悉的邻居朋友相伴。保证居住者在熟悉环境内,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到不同代际的家庭成员的情感沟通和日常援助的需要,以达到“安老”的目的,同时也是未来养老的主要模式。

2“居家型”养老地产的特征

(1)时间特征。

老年人选择入住的时间是由自己决定的。但是因为“居家型”养老地产就在其自己或子女居住的小区内部、附近,能够经常和亲友见面,因此多数老人的居住相对稳定,居住时间也比较长。

(2)社会特征。

“居家型”养老地产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以社会化的居住方式养老,由于其位置的选择性和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满足老年人对居家环境的要求。

(3)产权特征。

“居家型”养老地产的经营管理机构对老人原居住的房屋拥有使用权,在此情况下,老人一般是以租赁的形式入住,老年人也可以购买“居家型”养老地产的使用权。

(4)开发建设特征。

在开发建设时,要首先考虑老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需求,因此在细节方面的要求比普通的住宅要高,建筑施工水平和成本也将高于其他一般住宅。

3发展“居家型”养老地产的对策建议

(1)加强养老地产宣传,更新公众养老观念。

政府应携手企业及相关协会团体,竭力通过各种推广宣传渠道,帮助老年人及其子女尽快转变旧的养老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尽快形成有利于老年人入住养老地产(养老机构)养老的舆论环境,增加社会各界人士对养老地产(养老机构)的接受程度。

(2)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

政府应强化政策的指定、法律的完善力度,根据不同养老设施的特点针对性地进行制度的完善,同时应该注意长期与近期相结合。“居家型”老年公寓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公寓,可以通过大力地加强养老地产在运营中的优惠和扶持的相关政策等方式,为这些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公寓的养老设施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真正达到老年住宅的建设,从前期的规划、立项,到后来的投资、税收、设计、施工,再至最终的验收、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效果。

(3)调动各方参与养老地产发展。

养老地产是一个覆盖面极广的大跨度性产业之一,它不仅是房地产业的一个分支,还是老龄化产业范畴的一部分,具体覆盖养老生活服务、医疗与保健、旅游与餐饮、金融与保险等多个相关行业,这些行业间的紧密联系促进了完善的老龄化产业体系的建立。养老地产要想形成良好的平稳发展趋势,所涉及的相关配套产业发展不容忽视,必须把与之关联的老龄化产业未来发展计划紧密结合,进而为养老地产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4)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营方式。

传统的住宅经营模式是销售和出租,并以销售为主,这两种模式的特点是资金回本快、周转周期短,可以实现滚动开发。而养老地产的利润重心则是从销售经营转为对物业的长期持有经营,投资回收期较销售和出租比较长,同时在开发过程中还需面对现金流的压力。因此,销售加持有的模式,并对养老地产的产权进行出租,即养老地产的部分产权出售和租赁给消费者,再对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相对理想的运营模式,但销售与持有的比例,以及对持有的部分如何管理需要针对不同的项目而采取不同的方式。

(5)进行市场定位,满足不同老年群体需求。

就我国未富先老的现状而言,从总体上规划和建设“居家型”老年公寓,是为了使大部分老年人在经济支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来进行选择,中档设施建设应为“居家型”养老地产建设的首选,而在建造时,要有准确定位:对于年轻老人而言,公寓应主要是以提高娱乐文化为主;对于高龄老人而言,公寓应以提供医疗护理为主。所以应针对不同老年人群来建设,满足其需求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这也能彰显企业个性及其经营管理特色。

老年公寓的建设中档养老设施的同时,针对一些收入和文化层次都较高的老年人,也可建设一些高档的老年公寓。同理,规模大的老年公寓,应进行适当的分层。

(6)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抓好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培训,将社区和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加强与动手能力的提升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和落实。建立专业的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使社区和养老机构的老年照料服务人员掌握基本的保健、护理、康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第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投入到该领域的学习中,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到社区建设发展中。第三,由政府支持、社区组织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解决养老服务人员不足的困难。建立志愿者登记制度,逐步在该地区形成志愿者服务网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