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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精选(九篇)

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

第1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关键词:工程伦理;伦理责任缺失;继续教育

中图分类号: B82-0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68-1

1 “挑战者号悲剧”案例分析

1.1 “挑战者号悲剧”案例陈述

1986年1月27日的夜晚,莫顿公司的工程师们以对O形环在低温下的密封性能的担忧为基础建议不要在第二天早上发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虽然技术证据尚不完整,但却有迹象表明在温度相对较高时会导致致命的爆炸。但莫顿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梅森感到工程师们的数据并不是结论性的,最终做出发射的决定,于是第二天在火箭发射后的73秒挑战者号爆炸了,除了生命遭受的惨重损失外,这次灾难还摧毁了数值百万元的设备,并使NASA声誉扫地。

1.2 悲剧诞生的原因分析

工程学是一门讲究量化的科学,而伦理学则是一门不容易定量、主观性强的软因素学科,我们希望弥合工程学与伦理学两种学科之间的隔阂,但却不得不承认这种隔阂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诞生了类似于“挑战者号悲剧”的现象,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争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悲剧一次次的重复呢?

首先是伦理学多元性的特点让人无所适从。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力论等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争论和分歧。工程学也同样充满争议、分歧。而当今工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伦理又逐渐息息相关,所以我们不能逃避充满争论的社会。实际上,外国的工程师协会已经制定有各种工程伦理规范,但这只是一种预防性的伦理规范范畴,并不能完全缓解挑战者号悲剧这样的工程伦理难题。工程伦理中存在许多伦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绝对正确的行为规范,需要权衡而后做出符合条件的选择。处理现实的工程伦理问题是一个艰难的创造性的过程,需要管理层以及工程师们的共同努力。

其次,有研究表明大多以职业伦理学作为范式的行业,都是以职业自治为出发点来进行的。但值得推敲的是,工程师及工程管理层不像医生、律师等典型专业技术人员以自己掌握的专业技能来为社会大众服务,主要是因为他们可以职业自治,可以独立处理职业对象,但是工程人员存在很多职业困境,造成工程师的伦理意识远不如医生、律师的强。况且重大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团体行为,存在分工协作,并且通常情况下工程师需要完全服从企业管理层的指挥,使工程职业伦理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工程师往往看不到自己的力量及影响,容易忽视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

2 工程伦理学内涵

程伦理学的出现是与历史上的工程灾难相关联的。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工程必然具有其内在的伦理维度,因此工程伦理学指的就是在工程实践中涉及到的伦理道德价值、问题和决策的研究。工程伦理学的诞生也是出自于对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著名案例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有两起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案件:一是斑马车油箱事件,二是DC-10飞机坠毁事件,这二起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而其原因在于从事研发活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将利润和效率放在了首位,而忽略了对公众的安全、和福祉的关注。直到80年代,包括挑战者号事故在内的一系列重大事故的发生,不得不引起美国社会各界对工程伦理问题更多的重视,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也就开始越来越成体系了,因此也得到了来自于工程教育的需求和国家基金的大力支持,目的就是为了将工程伦理学更多地介绍给日后从事工程项目的工程师们与管理层。

3 对我国工程伦理事业的启示

3.1 规范我国工程伦理范畴

我国的工程伦理范畴才具规模,遗憾的是,工程伦理范畴中的具体条款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以避免发生类似挑战者号的悲剧。首先,工程伦理职业道德委员会亟待成立,因为这个机构的成立将成为起草工程伦理章程的重要助推机构。其次,在工程伦理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监督下,各个成员分支机构应以身作则,施行奖罚分明的法规条例,根据工程的繁简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修订和进一步完善范畴规定内的具体细则,做到与时俱进,以淘汰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

3.2 加强工程伦理的继续教育

对工科院校的学生即未来的工程师们实施工程伦理的教育在国内远没有达成共识。因为大多数工程师都相信所谓“工程精神”就是精准、效率,工程师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至于这些产品如何在社会上起作用,可能起什么作用,那是政府、企业家和使用者的问题,工程师没有责任管、也管不了。

4 结论

当前我国关于工程伦理学科的课程还很滞后,这不利于我国工科毕业生、未来的工程师、决策者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引入伦理范畴,因此,亟待加强大专院校的工程伦理教育工作,才能避免更多的挑战者号悲剧在我国重复上演。

参考文献

[1] 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和案例[M].丛杭青等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

[2] 曹南燕.对中国高校工程伦理教育的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4,(5).

第2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关键词】医药制度;公正;价值

公正,“给每个人他所应得”,意味着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是一个具有永恒价值的范畴,无论哪个时代,它都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其重要范畴,如平等、权利、自由最受人们的重视,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表征公正的重要理念。其中,平等是表征公正的首要范畴,与权利、自由的内涵互相包含和补充,又各有侧重,共同体现公正价值。公正价值,是现代制度伦理的首要价值,制度符合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和公共意志,表达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想和利益,才是合乎道德的,“社会制度对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应当建立在真正合乎正义的基础上,拥有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如果它合乎道德,就坚决地支持它,贯彻它;如果它没有道德,或者有缺陷,就应当考虑以更合适的原则取代它,或者修正它。”

公正价值应当是医药制度伦理的最高价值。医药制度伦理,旨在研究医药产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否符合社会的伦理原则,分析在医药高科技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背景下,其制度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制度主体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制度观念、社会职责以及道德职责等问题。医药制度伦理是一个包含关于医药制度的各层面伦理的系统,例如价值、原则、规范及其各层次,等等,其中,公正价值是医药制度伦理的最高价值。公正价值保证医药制度公正。医药制度公正,指当这个制度系统能够体现公正要求、符合公正价值和原则时,它可被视为制度公正。例如,公正的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地分配社会成员享有医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使每个成员在享有健康方面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等价值要求在实质上得到保障,这将使得社会成员对这种制度具有信念、认可和忠诚的根本基础,使得人们确信遵守这种制度是应该的。

医药事业是现代社会公益性事业。医药事业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领域是典型的公共领域,大部分医疗卫生服务都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任何国家对公民的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必要和重要的,其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好的全民健康结果,保证人民的幸福安乐和社会的稳定,也是各国政府用来完成社会责任、实现政治理想的国家工具。人们在对各个国家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时,公平性价值总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对当代世界各国医药制度影响最大、备受推崇的就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平等价值观及其相应的医疗服务体制,例如典范性的英国、瑞典、德国等国,其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高质量是得到世界公认的。从19世纪末开始,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建立了相当发达而公平、可及性好、效率高的医药健康服务制度,一直为全世界所称道和效仿。欧洲传统价值观念上的平等、博爱、互助思想,帮助构建了一种现代社会平等价值观,认为,每个公民均可以享受社会福利,获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国民的基本权利,且一切与他们的经济地位无关。这种价值,为全世界的医药服务制度奠定了道德典范。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制度道德价值上也是具有优越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而是互助合作的平等和谐关系,这就决定了所有劳动主体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如政治、文化、教育方面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试图消除社会的一切不平等现象、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理想的平等关系,本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根本价值和目标。这种实现平等要求的努力不仅表现在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和消费领域的分配中,而且还表现在试图消除一切形式的私有经济和个人私利方面,它试图用统一的、无差别的利益标准来对待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全体成员获得相同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因此,在这种理想的平等价值目标的导向之下,社会主义的政府应以公正为基本原则,设计各种制度体系,为个人设计和安排各种基本权益,使社会每个成员的各种基本权益可以得到普遍的保障,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保障。

但是,我国医药价值观和制度中出来的公正性表现一直欠佳。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长期影响着人们的公正观,使人们易于形成特权观而不是平等观。历史上一直到20世纪初期,医药建制和服务都主要是王权贵族的特权,王权贵族可以很方便地享有医药服务。以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领导集体虽然建立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医药服务体制,但其价值基础和经济基础都十分薄弱。到了当代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合时宜的观念仍然起着消极的作用,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公正理念,长期以来医药服务明显是因等级而区别对待的,是特权观的典型表现。例如长期以来在全国13亿人口中,享受着国家公费医疗的是以党政干部为主体的5000万人,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1.3亿人是以具有经济能力的国家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城镇单位职工,而农村人口,则更无资格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我国的医疗服务实践中,时时表现出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人的生命的价值是以其地位、权力、富有程度来衡量的,“低等”人的生命的价值可以被漠视,权利被“忘记”。

时代进步到今天,公正已成为任何社会制度追求的价值理想。2007年3月的十届五次“两会”期间,强调,“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世界卫生组织“阿拉木宣言”提出:“健康是基本的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医药制度伦理的建构,首先必须以公正价值为最高价值。

建构医药公正价值的途径,最重要的就是将公正价值原则化于医药制度之中,如,公正价值的平等、公平、权利等原则的制度化。公正原则制度化是可能的。例如,可以借鉴于一般原则与方法。罗尔斯公正原则的分配正义理论和方法值得借鉴。罗尔斯将权利与分配领域政策直接联系在一起,他曾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那种与所有人都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斯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赖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 第一个原则称作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主要用于调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调节不平等问题,使分配“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部分称为差别原则,旨在考虑不平等条件下如何做到平等;部分称为平等机会原则,旨在考虑财富、收入、权利和权威的分配。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虽然由于各种原因以致要完全消除不平等和差异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运用“差别原则”尽可能地缩小差别,使利益分配的差异能够为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所容忍或在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成为正义的。”4 实际上,社会调剂原则就是这种分配正义理论的现实化。

关键的问题还有,不是公正价值原则的制度化问题可不可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做、做不做、具体怎样做的问题。例如,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调剂原则的一种体现。而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全可以量化和规则化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权利的公正价值原则,这样的伦理价值观是可以化于制度中的,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提供了公正的典范。此外,对效率与公平价值等的选择实际上都是通过一定的医药制度体现出来。前提在于,制度主体选择以什么原则作为制度的出发点和基本立意。

这就需要作为医药制度主体的政府,以理性自律,摒弃等级观念,以公正价值为出发点,在根本的价值信念和伦理观上要以推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依归,重建医政理想。政府的具体任务首先就是要在加大对医药伦理制度化和立法研究的支持力度,督促相关法制的建立或强制性制度的加强。具体的制度上,则应当明确地与法律形式关联起来,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加以明文规定,设计成明确的硬性约束规则,以严格的标准来制约各种失范行为的随意性,使各层面活动的管理有法可依,达成公正。一个公正的、能为她的人民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的社会,才是我们的人民所向往的。

【参考文献】

[1]何怀宏,《公平的正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54。

[2](美)威廉・科克汉姆,《医学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第3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关键词:病患自主;医方自主;医疗伦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43-02

一、医疗观念的流变——病患主体地位的确立

在远古,在医生施治过程中,常常不会就病情与病方进行详尽交流,JayKatz谓之“医患间的寂静世界(silent world of doctor and patient)”[1]。医生这种类似家父角色在医疗活动中主导和支配地位渐趋减弱。虽如此,医生在为病患施治时的家父主义传统和情结仍贯穿整个西方医疗史[2]。例如,1847年美国医疗协会的伦理守则《病人对医生的义务》在第2条第6款规定:病患对医生的指示应当毫无迟疑地表示绝对服从。①

但医疗行为毕竟不是医生单方行为,施治中需要病方的配合。随着西方社会科学近展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政治和宗教权威,个人也逐渐走出被支配状态而获取了决定个人事务的自由。在现代医疗技术高科技化、医疗行为去人性化、医患信赖破碎化的现实医疗环境之中,强调病患自主的独立意义,有助于进一步确立医疗行为的实质正当性[3],从而化解医患关系之间的冲突。

现代医疗行为的实施,是建立在尊重病患的人性尊严基础上的,一般说来,根据是否需取得病患同意,现代医疗行为可分为需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和欠缺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前者存在医方自主与病方自主的冲突,而后者在确定排除病方自主的范围方面亦存在两种自主关系的协调问题。这两种冲突在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侵权法体系中都无可避免,值得推敲。下文主要就前者进行分析。

1.医方自主与病方自主的冲突与协调

病方自主即是相信病方才是其最佳利益的判断者,有能力基于自己的理性、信仰及境遇满足自身需要,得自主选择,亦须自己负责。但同时,在人罹患疾病情况下,往往会受到自身生理和心理状况恶化的影响,其理性抉择能力往往减弱。②实际上,在医疗实践中,医生通常基于专业优势相对于病人对病情更为了解,使得病人在进行医疗选择时有必要依赖医生的建议[4]。而且,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建议决定了病人是否可以进入实质治疗程序,且对病人的医疗选择也具有某种控制力,这无疑为医生的裁量权,即医方自主,留存了必要的空间。

如上所述,如果说人类基于以往的生存条件建构的医疗伦理对家父主义的认同具有必然性和正当性的话,那么由现代医疗伦理支撑的病方自主也当然是人类文明的自然生发结果。与此相对,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承载的医患关系的实质内容并未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使得家父主义的部分内容经由现代医疗伦理的接续而转换成了医方自主。两者的理据皆谓充分,无可避免会存在紧张关系甚至冲突。

而在更多的场合,医方自主与病方自主之间往往是具有弹性的。善意的医生的医疗方案通常被认为是有益的,理性的病人不会仅仅为了捍卫自主就拒绝医疗行善,两方经由充分的沟通完全能够达成一致。即使病人因缺乏谨慎考虑做出了不明智的决定,抑或基于其他生活目标而偏离了更有效的医疗选择,深谙现代医疗伦理的医生会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当然,此种情境下的医生需要做的是秉持谋病患利益的原则依据其医疗技术优势努力帮助病人提升自主选择的内涵、丰富程度和准确性。

在现代社会,如果病人能够获得充分的医疗信息,并在无强制的前提下作出合目的性的选择,该选择即为自主的。①考虑到现代医疗技术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虽然病人获取医疗信息的渠道较传统社会更为多元,但要达到充分程度,仍有赖于医生的专业知识支撑。鉴于此,病方自主和医方自主存在协调的巨大空间。通常两者的协调可体现为医患双方在医疗领域的法权关系,这种法权关系会因各国和各地区的社会生活条件不同而存在些微差异。

2.医方义务、医方裁量与病人自主——以说明义务对象为例

在法律层面,尊重病人自主通常体现在病患获取知情同意的医方信息和选择给定的医方预先指示的权利体系中,相应地,医方自主则隐含于医生所承担的一系列法定义务中。质言之,医病关系之展开系以说明同意原则为核心[5],其中,包括不可或缺之两部分:一为说明原则(医师的说明义务);一为同意原则(患者的自我决定权)[6]。总体看来,说明同意原则在法律体系上的意义,在于表彰病患自主决定权,一方面,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具有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消极效力,另一方面,在契约法领域具有宣示医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以及确定医疗给付内容的积极效力。通常,病患自主决定权只有在听取医方说明后,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治疗,或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选择一种治疗方法下才具有意义,此外的范畴应属医方专业的裁量范围[5]。这样,医方在承担说明义务的同时也得享有裁量权,而患者有获知事实的权利与自我决定权,但如何取得两者的平衡,调和患者自我决定权与医师裁量权的关系则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医方完全说明并取得病方无瑕疵同意后再实施医疗行为,被认为是各国法律中贯彻病患自主决定权的重要原则。就医方的说明义务,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有相应的规定。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侵权责任法》第56条。依上述规定,说明内容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但并非全部均须经告知说明后同意才能实施相应的医疗行为。根据病方自与医方专业判断的强弱对比,可约略分出不同形态的医疗行为[7],其中,发生很频繁而风险极小的医疗行为,几乎完全以医方的专业考量为主,法律并不要求病患同意,仅需告知说明即可,例如一般诊疗中的病情和医疗措施;而那些较少发生且高度危险和不确定的医疗行为,法律对之的规范强度较一般诊疗逐渐增加,作为病方自保障的病患同意要求更趋于明朗化,则需告知说明后同意才可实施,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就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法律法规多有规定,但并不一致,大体包括:患者、家属、近亲属、监护人、法定人、关系人。从《执业医师法》、《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来看,医方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具有一定的选择裁量空间,不以告知病患本人为必要,而是可以在病患、家属或近亲属、监护人、法定人、关系人中任选。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原则上需告知病患本人,只有在“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得向患者“家属”或“近亲属”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只规定了告知说明对象为患者,无涉其他。上述三种做法都存在值得斟酌的地方。

我国法律将医方的说明对象界定为患者、家属或近亲属、监护人、法定人、关系人,为医方在该情形下的裁量预留了巨大的空间。质言之,医方完全可基于自身便利从中进行选择,而置病患本人的意愿不顾。这严重背离了现代医疗伦理将病患本人的人格尊严置于核心地位的理念,②不得不说是家父情结在我国医疗法律制度中的反映之一。鉴于疾病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病患本人的隐私,如果不考虑医方的道德风险,即便是基于谋病患利益的考量而任由医方在如此大的说明对象范围内予以选择,也很难保证病患的隐私会限于其自主支配范围。尤其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但将“关系人”列为说明对象,而且还可作为协同或代病患本人同意的主体,实在令人费解。因为“关系人”的范围很难确定,既可包括与病患本人关系密切且利益可能一致的主体,如监护人、同居人、朋友等,也可包括与病患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主体,如交通肇事者。如果说将说明对象限定在家属范围内还可勉强解释为是为谋病患利益的话,那么添列“关系人”就完全可能会与病患利益相悖,更遑论保护病患隐私。世界医学会《关于患者权益的里斯本宣言》载明,有决定能力的病患有知道攸关自主决定相关讯息的权利,③以及决定何人可被告知的权利。④这表明,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没有人可以代表另一个有决定能力的成年人受领说明以及同意或拒绝治疗。即便病患本人已获知充分的医疗信息,强制他必须要做出客观上合乎“理性”的决定,也似乎过于父权主义,从而有违个人意愿表达的自主。因此,关于说明对象的范围并不是医方可裁量的范畴,而是病患本人得支配的事项。①

而且,医方为取得病患同意所做的说明,不论是基于侵权行为法上阻却违法性的目的,抑或基于合同法上确定医疗合同的债务内容的目的,其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因此,该说明效力的发生应(类推)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规定:如果采对话的说明方式,以该说明为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如果采非对话的说明方式,应依说明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5]。除非在具备特定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受领意思表示,此处的相对人皆指病患本人。由此可知,医方的说明对象原则上为病患本人。

如此看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侵权责任法》原则上以病患本人为告知说明对象的做法较能契合现代医疗伦理观念。而在“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并非可完全由医方选择裁量。如果病患本人在事前有明确指示,医方须遵循该指示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即使在无指示情况下,医方尚须秉持谋病患最大利益原则,在“近亲属”范围内作目的限缩性解释,向与病患无利害关系者履行义务,才谓妥当。

医方说明、医方裁量与病方自主之间适当的调节机制为:医方裁量权受病方自主的制约,病方自主受医方说明内容的限制,而医方的说明须遵循医疗伦理并达到一般合理病患所客观重视或该特定病患表明为主观重视的基准[8]。

二、结论

现代医疗伦理将病患的人格尊严视为不可动摇的核心内容,然而鉴于现代医疗技术的复杂性,由病患的人格尊严凝结成的病方自主并不能完全排斥医方的说明和裁量。虽然如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医疗伦理的契合为协调医方自主与病方自主提供的基本框架,仍无法完全消融两者与生俱来的冲突,因为两方进行选择时的现实基础往往不能在利益层面上趋于同质化。这样,反诸现代医疗伦理就成为医患双方共同的行为选择基点了。

参考文献:

[1]J. Katz.The Silent World of Doctor and Patient[M].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84:1.

[2]T.L.Beauchamp.Paternalism.In 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W.T.Reich,ed[M].New York:Macmillan,1978:1194.

[3]杨丹.医疗行为的正当化研究[J].社会科学,2009,(12).

[4]Sherwin S.,A Relational Approach to Autonomy in Health Care, in S. Sherwin(ed.),The Politics of Women’s Health:Exploring Agency and Autonomy[M].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8:19-47.

[5]吴志正.谁来说明对谁说明谁来同意——兼评医疗相关法规[J].月旦法学杂志,2008,(11).

[6]陈子平.充分说明与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理[J].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0,(1).

第4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伦理精神;医学职业潜规则;医学伦理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12-0070-02

随着医患矛盾进入常态化阶段,如何提高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将伦理精神,尤其是医学伦理精神融入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对提高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针对性大有裨益。

一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伦理精神与医学伦理精神

伦理精神是文化精神的内容之一,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唯物史观,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伦理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决定其性质、特点和功能,伦理精神作为“人文力”,以善恶的形式反映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趋向。作为特殊的“精神”现象,尤其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伦理精神并非是对个别道德意识和准则的具体化,而是通过对大部分道德意识和道德准则的抽象化,是社会道德生活的集中反映,故伦理精神必然具有时空性、体现民族性、凸显历史性、社会支配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征。

伦理精神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产生的,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社会道德生活,伦理精神的这种能动作用和社会价值通过道德功能体现。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总是要和自然界、同类等不可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道德加以调节。道德的调节以应然为尺度,来评价行为现状,达到引导和激发的目的。它“重要的不是使人们了解关于社会关系的知识本身,而是这种知识抉择道德行为中的价值,并通过社会和个人的努力,使之成为人们内心的命令和信念。”

综上所述,伦理精神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逐渐产生、形成、积淀的社会生活内在秩序的精神;它以善恶为评价方式,集中反映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道德价值体系;它追求的是社会生活的和谐,对人的道德生活具有导向作用。

医学伦理学是医学领域运用伦理学相关理论和原理解决道德纷争和伦理挑战的交叉学科,以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医生与社会关系和医生与科学技术发展之间关系为研究对象,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具有伦理学的共性,也具有本学科的个性。医学伦理学不但吸收中国传统医学中的医德内容,而且也结合现代医学的发展特点丰富医德的内容。由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个国际医学组织编写并被认可的《新世纪医师专业精神――医师宣言》,是当代医学伦理学的集萃,充分体现了当代医学伦理精神。笔者认为,医学伦理精神就是在医学领域中形成和发展的调节个人与病人、与同行、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是指导医学职业领域应该如何正当行动而成就道德人格的职业精神。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DNA重组为核心的新技术,在人体实验、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等方面带来新的伦理难题,而后现代伦理思想对现代性的颠覆,后果论和义务论互相“攻击”,女性主义异军突起,价值多元化现象日渐明显,如果不认真鉴别分析,就可能转向相对主义。因此,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应当坚持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把握时代要求,知行统一,认真研究和分析伦理精神与医学伦理精神。

二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医学职业潜规则

第5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古语说“做学问先做人”,学习医学亦如此,培养医学生学习医学专业知识,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就要从培养医德医风的角度开始,这同样是我们大力倡导学习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医学生,首先要学好伦理学,它能使医学生懂得在社会主义医德范畴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充分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的去履行一个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同时它更让医学生清楚的认识情感与良知,荣誉与幸福,审慎与保密等。使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和医学活动中建立互城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更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其次,医学各专业的学生都有学好医学伦理学的必要性,这对他们以后再医学领域的工作将产生很多的影响,比如临床医学专业,医生在诊治疾病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循医德的要求,询问病情是要仪表端庄,语言得当,耐心倾听,认真思考。

在临床检查时要体贴关心,全面系统,心正无私,对待急诊病人要快速准确,团结协作,敢于承担风险,仁爱为本等,而在治疗的过程中更要按医学伦理学的要求,对患者提供最优化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的效果都与医生的道德水准和专业技术水平密切相关,如手术治疗,尽量给患者选择组织损伤小,并发症少,医疗费用低的手术方案,药物治疗的效果除了受到病人体质,药物质量,入侵肌体的病原生物等条件的影响外,还与医务人员的医学理论知识,临床经验,尤其是医德水平有密切关系,现在国家三令五申杜绝以药养医,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少那些没有医德的医生在患者身上滥用药物的现象。所以要求临床医生按医学伦理学的医德要求操作,使他们都成为德技的好医生。

第6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1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

“究天人之际”是中国古代哲学与科学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诸多的天人关系中,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质”,并对中国传统科学文化各层面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浸润于传统文化母体的中医,无疑也受到了天人合一观念的洗礼,从而形成了具有东方文化色彩的医学整体观。中医学除了认为人体各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外,还特别强调人与天地自然之间的密切相关,将人与自然视为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具体表现在:其一,天人合气。世界本体为气,气又分为阴阳。“积阳为天,积阴为地”,“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天地为阴阳二气而生,人为天地之气而成可见,天地人统一于气,只不过是气演化过程中不同的存在形态而已。其二,天人同构天人不仅在本体上合气,而且在结构方式上同构。“人与天地相应,与四时相副”。古代医家视人体为“小天地”、“小宇宙”,与“天地”、“宇宙”相应而同构。凡天地自然所有事物现象,人皆有与之相应的器官、部位与功能;天地自然发生了变化,人的生理功能也随之改变。其三,天人同理天人不仅同气、同构,而且在运动变化过程中遵循相同的规律,即“理”。历代医家将阴阳变化之道、五行运行规律、太极之理视为人与天地自然的普遍规律。

有了天人合气、同构、同理这一天人合一理论基石,中医学在构建其理论大厦,便从天人合一整体观念出发,以气为本体,以阴阳五行为结构模型,将人体置于天地自然及时空中加以考察,来建立其生理、病理模型,并提出相应的诊治原则。天人合一、人与气候、季节环境相协调是保证健康的重要前提,人体诸多疾病是由于天人关系失调所致于是,法天则地,顺应自然,成为中医治病养生的一大原则。正如《内经》所言,“夫阴阳四时者,万物之始终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则灾害生,从之则苛疾不起,是谓得道。

天人合一的医学整体观以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为基础,从宏观整体角度来认识、控制人体,具有深刻的合理性,包含着朴素的系统思想萌芽。它对中医理论范式的奠定和早期中医学发展起到过积极作用。这种整体观所蕴含的气象医学、生态医学时间医学等思想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由于天人合一过分地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同一,忽视了人与自然的本质差异,缺乏实证研究,用直观臆想的联系取代人与自然真实客观的联系,致使中医理论带有明显的思辨色彩和模糊性特征。

2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

中国封闭的大陆地理环境、高度统一的集权政治、“定于一尊”的儒家思想,孕育出中国传统文化崇古尊经、追求同一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折射到中医学,使之表现出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价值取向。黄帝、神农本为传说中的神话人物,却被医家依托并尊为医门圣人。汉末名医张仲景又为后人尊为医门“亚圣”,其著《伤寒》、《金匮》奉为金科玉律。中医理论和临床范式早在《内经》及《伤寒论》时代就己 基本确立几千年来,中医发展缓慢,理论范式一脉相承,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范式革命。其中缘由固然多种,但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是其重要内因“理必宗《内经》,方不离仲景”“信而好古,述而不作”成了中医研究千年不变的信条。后世医家即使结合当时社会环境、疾病演变而有所创见,也须从《内经》中找到理论渊源,旁征博引,引以为据,方能为其他医家所接受偶有离经叛道、标新立异者则视为异端,加以贬斥在历代医家中,金元四大家有所创见,但囿于传统,不敢违圣离经,指摘圣人,始终未超出《内经》框架。吴有性“戾气说”已突破了传统六淫致病模式,包含着科学革命的胚胎,但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只能视之为“非圣无法”“创异说以欺人”

继承和创新的矛盾始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动因。继承是可以使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延续扩大和加深,但不能使科学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创新,才能使科学出现新的飞跃。崇古尊经的价值取向过于强调继承而遏制了创新。尽管这种价值取向对于继承和保存前人的学术理论和实践经验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现代,显然已成了中医发展的桎梏。因此,在强调继承和挖掘中医传统宝库同时,结合现代科技,大力提倡怀疑批判和创新精神,也即遵循“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的原则,善于继承,勇于创新,必将给中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重神轻形的方法论特征

重道轻器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这一价值命题渗透到中医学术,形成了中医学重神轻形的方法论特质。早在《灵枢·九针十二原》中就有“粗守形,上守神”之说此处之“神”,指的是事物变化难测的功用及规律,属于“形而上”而此处之“形”指可见有形的人体形态、结构,属“形而下”“粗守形,上守神”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了中医方法论重神轻形的特征在中医方法论上,“神”比“形”重要,掌握形的只是粗工,掌握神的才是高明的医术。

脏象说可谓是中医理论基础和核心。尽管历代不乏脏器的形态描述,但中医的脏腑机能不是或主要不是从这种形态结构中分析而得出的,甚至也不需要用这种形态去说明。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中医脏腑并没有实体概念,只是“机能的复合体”,具有重神轻形的特点中医诊断是“司外揣内”的功能观察法,基于“有诸内必形诸外”的信念,就没有必要功能,便可揣猜出病之所在中医的病因病机也多考察人体生理功能的变化,而很少考虑其具体实质形态的改变。“阴平阳秘”是指人体生理功能的稳态而非形态结构的平衡重神轻形的方法论为中医提供了一种简洁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也为中医披上了一层神秘面纱,留下许多难解之谜如经络、命门、三焦等有无及定位的争论。其实这些概念是功能而非结构概念,不是从结构分析中得出功能,而是从功能出发来“虚设”结构。因此,只有从中医重神轻形的方法论入手,才能对这些概念、理论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科学地研究。

中医重神轻形的方法论,从功能出发,采取不打开人体黑箱的方法来认识和控制人体,不失为一种高明的手段,与现代控制论的黑箱理论有相通之处现代系统论揭示出,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是统一的,没有无结构的功能,也不存在无功能的结构中医方法论过分强调人体功能(神)而忽视结构(形)往往使其功能过于模糊而难以精确把握。通过对结构的了解来把握功能是西医的长处,合理地吸收西医解剖生理等重“形”之长,补中医方法论之不足,形神并重,是中医现代化中西医结合的必由之路。

4得意忘象的思维意境

象与意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对认识论范畴最早见之于《周易》《系辞》云:“圣人立象以尽其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魏晋时期王弼在《周易略例》中对意象关系给予充分论述他认为,言作为象的代表,象作为意的代表,均是得意的工具。思维过程不应拘于言象,而应得象忘言,得意忘象,只有“意”才是思维的最高境界和归宿自此,得象忘言,得意忘象便上升到了哲学思维方式高度,对传统文化各层面发生着广泛的渗透与影响。

“医者意也”,典型地反映了中医学思维特色,从中也不难发现得意忘象的传统思维方式作用的烙印中医通过“象”一人体功能的外在表象来认识人体的,并以象为本构建人体生理病理模型“象,形象也脏居于内,形见于外,故曰脏象”可见,这里的象是认识人体的手段、工具,并非人体本质只有经过“忘象”的过程,方能“得意”,从而抓住人体本质之所在.中医临床诊断是以象、言为基础的。问而得言,闻、望、切而得象再经过得象忘言,得意忘象的思维过程,才能正确地辨证如果拘泥于言象本身,易受表象假象迷惑而不得真谛。不难发现,得意忘象思维过程并非通过严密的分析和逻辑推理,而很大程度上依赖一种难以言传的体悟及直觉,古今医家多强调这种直觉体悟“得意”的功夫清代名医周学霆在《三指禅》中有言,“医理无穷,脉学难晓,会心人一旦豁然,全凭禅悟”。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顿悟工夫非一朝一夕可得。它一方面来自长期临床经验的积淀,另一方面得之于对前圣经典的钻砾由于“书不尽言,言不尽意”,那么,古籍医经未能畅达先人之意于是,古时中医读书治学十分强调“心悟”“心法”。依靠语言,而不泥于语言,得意而忘言。

得意而忘象、忘言,追求一种直觉体悟的思维境界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它能激发思维主体的想象和灵感,具有很强的创造力。基于丰富的经验,从宏观整体的联系中来把握人体,能够揭示出单从局部分析难以揭示的人体奥秘但同时它又不以严密的逻辑为前提,缺乏实证分析,所以又具有或然性、模糊性、臆测性等不足。

5医为仁术的伦理追求

“仁”是儒家文化的核心范畴。“仁者,爱人也”。以仁爱之心来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追求的道德理想浸浴于儒家文化的中医学,自然带有儒家伦理色彩。“医,仁术也仁人君子必笃于情”,李时珍在《本草纲目·序》冲亦云“夫医之为道,君子用之于卫生,而推之以济世,故称仁术”。医学之所以被视为仁术,正是因为医家与儒家在仁爱生民这一点形成共识。

医为仁术,突出了医学的伦理价值,特别强调了医者首先必须具备高尚的医德修养“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凡为医之道,必先正己,然后正物”。所谓“正己”就要加强自我修养,具备仁爱之心对患者不论贵贱,要一视同仁;清正廉洁,不图利色等。其次,为医者还需具备精湛的医术医学毕竟是一门科学技术,即“术”,医术精良是实现其仁爱救人的重要保证。“医为人之司命,不精则杀人”。医术虽不是品德,但医家的医术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死安危,故古代医家把医术精良纳入了医德范围,作为医家个人修养的重要方面孙思邈将中医传统医德高度概括为“大医精诚”,深刻地揭示了医为仁术的伦理追求体现着真正的医是高尚医德与精湛医术的高度统一。

第7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医学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精神力量支撑,这种精神力量就是医学伦理,我国的医学伦理研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职业道德教育的广泛开展而起步的。30年来,随着医学伦理话语权的基本形成,医学伦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研究的问题涉及医学伦理的各个层面,而且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创办了相应的学术期刊,部分研究成果在医疗实践和医学科研活动中被采用,显示了医学伦理的巨大应用价值。因此,审视和梳理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及现存的问题,对其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医学伦理学是什么

医学伦理学(MedicalEthics)就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有学者将医学伦理学称之为医德学,还有学者认为医学伦理学就是生命伦理学,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称谓而已。由朱贻庭教授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认为,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科。据此,李本富教授将医学伦理学划分为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三大部分,并认为这三部分反映了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不同阶段。

对于医学伦理学的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初期阶段,轻率地否定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利于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因为不同的研究视角,有利于丰富和繁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2.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邱仁宗研究员认为医学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丘样兴教授则主张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伍天章教授也坚持同样的观点;而孙慕义教授则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理论医学的一部分,是医学人文学的学科成员之一。

关于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在不同研究者的视野里,其学科性质是很模糊的,甚至在同一作者的文本里也是模糊的,这必然置医学伦理学在学科地位上处于尴尬困境。目前在全国性的伦理学会议上,甚至在专门讨论以应用伦理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上,几乎听不到医学伦理学的声音;即使在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学会议上,也很少听到医学伦理学以外的伦理学界其他学人的声音。与此相似而又颇为不同的另一个问题是,因医学对医学伦理学的笼罩而形成的医学伦理学好像是寄生于医学之上的、可有可无的、道德说教的阴影。笔者认为,摆脱此种困境,真正确立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对其研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绝不应是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套用,二是必须突出医学伦理学是一门为医学道德立法的价值学科,是医学的精神家园。

3.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医学伦理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医学伦理观是有差异的,就算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医学伦理观念和规范也有所区别。这体现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方面,在我国的争论也较多,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杨同卫、封展旗等学者认为可以从职业伦理层面、技术伦理层面、制度伦理层面展开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李本富、李传俊、丛亚丽等教授认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德的基本理论、医德的规范体系、医德的基本实践、医德难题等四大部分。

应该说上述看法都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关于医学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在研究中总把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混同起来;二是研究仅注重医学伦理中的个体德性,而不是从个体与整体相结合的角度拓展其研究内容。笔者认为,医学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应与时俱进,紧扣医学发展的时代内涵,探讨医学发展各个层面的伦理问题,惟此,医学伦理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医学实践。

4.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从一定程度上说,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科学研究方法,我国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基于学科的性质定位、不同角度的审视等原因,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丘样兴教授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李本富教授则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在坚持唯物史观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运用归纳和演绎法、系统方法、比较法等;而伍天章教授则主张典型案例分析,提倡数据统计法。

当前在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大多分别来自医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既熟悉社会科学,又从事医学工作的人员并不多,这就造成医学伦理研究要么缺乏“伦理学”理论厚度,要么脱离“医学”实际。笔者认为,在遵循医学伦理学一般研究方法的同时,必须借鉴、引入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5.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议特别委员会提出与制定了脑死亡的标准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北欧等也先后提出了脑死亡的标准。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脑死亡制定标准。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围绕脑死亡标准产生的伦理争论,孙慕义教授认为“从医学和立法两方面承认脑死亡标准已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邱仁宗研究员就脑死亡病人终止治疗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决策的程序也做出了宝贵的探索。笔者认为,关于脑死亡的伦理之争,从积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破除陈旧观念以排除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从消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防止利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谋杀他人。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无疑表征着脑死亡在我国的实施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6.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广泛的安乐死合法化与否的激烈讨论。

安乐死观念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使伦理学和法律面临新的问题。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其一,反对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二,赞成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三,赞成在严格监督条件下施行“自愿直接”或“自愿间接”两种安乐死形式;其四,赞成被动安乐死。就以上争论的理论依据来说,持不同意见者都不同程度地将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境遇论伦理相对主义作为自己的伦理依据。

我国传统文化认为人的生死都是命中注定的,谁都无法干预。用儒家的观点审视,主动安乐死不仁,被动安乐死不善;道家认为人类生死均受自然规律支配;佛家思想崇尚生命、力戒杀生。安乐死的提倡与这些传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直至现在仍很难为我们的文化所接受。但是,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能不能给活着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们期待着。

7.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引起了人类的无限遐想,并夹杂着兴奋、不安或焦虑,由此引发的巨大伦理学争论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当前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议主要存有三种观点:其一,坚决反对。甘绍平研究员指出,克隆人是人类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其二,无条件支持。其三,审慎理性对待克隆人技术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何作庥院士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妨碍科学的进步,人类应宽容地对待克隆技术。高兆明教授则站在中华民族医学科学飞跃发展的角度客观审视克隆人技术的影响。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所引起的全球范围的激烈论争仍在进行着。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

8.关于器官移植

充足的、高质量的供体器官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前提,然而当前器官移植的现状是:供体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地阻碍着器官移植工作的发展。由此产生的伦理争议有,关于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采集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商品化和器官的分配的伦理问题。针对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争议,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器官分配的伦理制度上,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认为在选择受体时应把配型相容性排在前列,术后具有良好的存活前景的优先,其他参考项目是: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等P3]。

9.基因组研究与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

自2000年人类基因组草图公布后,基因组研究便进入后基因组时代,但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也十分激烈[14]。争论的问题主要有:是否发生基因歧视现象,基因资源的专利与资源争夺,基因决定论还是非基因决定论,基因技术普及带来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基因治疗对个体和人类社会是否安全,基因诊断、治疗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体细胞、性细胞及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或基因修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等。由于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的药物或手术治疗,其高效性和风险性并存,从国际上看,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但是,在基因与伦理的矛盾冲突中,我们的伦理选择应该是什么?这正是当前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0.健康伦理和卫生资源分配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伦理已成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指出健康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如何确保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卫生保健,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卫生保健问题;二是怎样提高全体居民的生命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影响卫生保健的诸多因素中,卫生资源分配状况无疑与之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的学者主张遵循公正原则和效用原则分配卫生保健资源;有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元的公正标准和原则,认为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价值性原则。

第8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摘要】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医学模式的演变,医疗矛盾逐步由“技术型”向“服务型”转化,许多新的医学伦理问题应运而生,医学伦理学越来越受到各国医学教育界的关注。

The medicine ethics educ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 Liang Xinzong

【Abstract】Synthesizes the medicine pattern along with the biomedicine pattern to the biological-psychology-society the evolution, the medical service is contradictory gradually by “the technology” to “the service” the transformation, many new medicine ethics question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edicine ethics more and more receives the various countries’ medicine educational circles the attention.

【Key words】Medicine ethics; Education;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医学模式的演变,医疗矛盾逐步由“技术型”向“服务型”转化,许多新的医学伦理问题应运而生,医学伦理学越来越受到各国医学教育界的关注。

1 医学伦理学教学现状

1.1 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1]。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2]。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 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2002年2月,国际医学教育学会公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包括医学教育的7个基本方面: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沟通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研究。[3]这一标准阐述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础核心能力,从中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和医德教育在医学生综合素质中占有重要地位。

1.3 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

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兴趣,更不用说掌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与规范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断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

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 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形式,主要以考场笔试(闭卷或开卷)以及论文撰写常见。前者强调的是书本理论知识的检测,特别是闭卷形式。开卷形式虽然有一定的开放,但总之都是以理论知识考核为主,与传统课堂授课形式相适合。这种考核方式容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查到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的思想观念以及伦理决策能力上的变化,也不能真正鼓励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主动性。后者虽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相比较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没有贴近临床和实践,学生的任务仅仅是在完成论文,所以相关材料可以不必从实践中获得,减少了伦理学的实践机会;论文撰写相对简单,教师的指导成分相对较少,实用性不足。因为以上这些因素,所以目前的医学伦理学考核方式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迫切感,那么进行医学伦理学考核制度的改革就更加势在必行。

2 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对策

2.1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此外,对学生的成绩考核,要考虑改变以理论考试为主的形式,积极尝试多种考核方式,使考试内容注重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些具体问题。

2.2 创新教学内容。

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世纪是生命与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内容体系“应以义务论为主线,将价值论、公益论贯穿其中,既反映传统医德精华,又突出生命与健康主要内容,并包括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论证。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能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解决在学习和医疗实践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其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5]

2.3 改革教学方式。

教师讲授不应该是医学伦理课唯一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医德医风的现状,摸索出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在方法上,我们应改单调乏味的说教为多种形式并举。可以尝试用师生对话、小组讨论、专题讨论的形式。在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应特别重视选择与应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伦理分析,这对于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加深对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纷争的理解,提高医学行为分析判断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效果好,深受大家欢迎”。[6]同时还“应重视对启发式、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考评法等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教学质量”。

2.4 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

为解决师资队伍发展滞后的现状,首先,应尽快成立医学伦理学教研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教学队伍。其办法:一是建立专门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人员,尤其重视选拔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生、博士生。二是以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教育委员会名义举办全国性医学伦理学师资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2004年8月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医学伦理学教育培训班,受到有关部门和与会者的好评。同时,各省市医学伦理学会也应定期召开医学伦理学教育会,不断培养医学伦理学队伍,还应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出国作访问学者进修学习,从而达到提高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素质的目的。

2.5 完善并规范人文教育体制。目前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同时还尚无相应的规范。

全国仅有医学伦理学会及教育等专业委员会,而各省市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也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要求。虽然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在课程建设上把医学伦理学列入教育计划,但全国医药院校缺乏统一的安排。有的院校成立了医学伦理学教研室,但大多数院校是在社科部或德育教研室中成立一个小组,教材不够统一,教育与研究相脱节等。我们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计划和提出明确的要求,“把医学伦理学作为整个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列入教育计划,作为必修课程开设,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学科来建设”。[7]同时要大力开展医学伦理学的教育研究,定期召开地区和全国性医学伦理学教育研究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依靠全体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和理论界、医学界的同仁,共同为建设符合国情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及教育体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1)34~35

2 曾钊新、李建华.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4

3 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 2001,(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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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范文

关键词 医学伦理职业道德素质教学改革

现代医学治疗范畴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治疗疾病,而是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治疗,促进医学与人的关系的进一步和谐,这也正是医学伦理学的宗旨之一。医学伦理学历来是医学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医德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处理医患关系的能力,进而使之成为合格的现代化医学人才。

一、医学伦理学亟待改革

(一)教学上强调理论忽视实践。

医学伦理学虽然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但是其本身肩负了培养学生职业价值、态度行为等全球医学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的任务,需要加强实践性和针对性。

(二)方法上缺少学科间整合学习。

医学院校通常将医学伦理学单独作为一门社会学科进行安排,忽视了其与临床医学、其他学科间的联系与协作。

(三)资源上医学伦理教师匮乏。

虽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也来越高,跨专业人才也加入到医学伦理教学队伍中来,但是兼具哲学素养和医学实践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仍然匮乏。

二、把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作为医学伦理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古往今来,对于人才来说,德才统一是最有价值的。而医学作为一门特殊的科学,其主要面对的是人,因而培养医德高尚的医学人才也是至关重要的。高等教育者应当积极倡导高尚医德医风教育,不仅要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进行重新定位,更要有效整合教学资源,在医德教育上加大投入。

1.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要与实践相结合。

医德教育要摆脱纯理论教育的观念,要在实践中发展医德理论。如果忽视了医德教育的实践性,采用说教式教育,不仅会使医德教育变得乏味、无趣,更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达不到教育的目标。

2.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的客观认识。

在医德教育的过程中,有理论认为医德教育是无能的,因为社会不正之风会完全颠覆学生在校习得的医德观念,因而是无能的。也有理论是认为医德教育是万能的,只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可以培养出医德高尚的好医生。我们应当客观认识医德教育的作用。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与医学伦理教学改革相结合。

将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作为医学伦理学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是培养学生高尚医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医学伦理教学改革的出路。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既是对广大医务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针对目前医疗行业出现的医生收受红包、医患关系紧张等不良现象做出的反应。对于医学生来说,培养高尚医德是迫在眉睫的,这就要求高等教育者改革医学伦理教学,深化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以培养现代化的医学人才。

1.改革教学内容。

医学伦理学应当摒弃过时的理念,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贴近学生生活现实而不是超脱于现实生活之外,构建合理可行的医德评价体系。体现在伦理学教材中,应当针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如过度医疗、医患关系等,从而增强医学伦理学的现实指导性,也为医学生医德培养提供真切实际的指引作用,消除学生的疑惑,提高其对医学伦理学的信服程度,从而培养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准医生。

2.改革教学方法。

改革医学伦理教学的重要方法就是摒弃原有的、单一的说教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教学,通过分析新近发生的事例,讨论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的具体应用,使学生在感性上和理性上体会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更好的把握医学伦理学的宗旨。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兴趣,还可以使学生自觉的进行医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

3.改革教学模式。

医学伦理学是基础学科,因此应当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实现学科间的整合学习,这样才能使职业道德教育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变。在医学伦理教学过程中,应积极与专业课、临床实践科目沟通与协调,在理论教学中加入实践操作,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融会贯通,实现医学伦理教学的实效性。此外,学校也应将强医德文化的塑造吸收到校园文化中来,加深学生的医德意识。

4.优化教学资源。

为了提高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医德教育的比重,需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兼具医学实践和哲学素养的教师担任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还学要定期组织医学伦理学教育者外出参观学习,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教育资源。此外,还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以案例为出发点,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保证教学质量。

医学伦理教学是医学生医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其旨在提高学生认识和分析医学伦理问题的能力,承担医学道德责任和义务。医学院要以提高以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为基本思路,改革医学伦理教学的内容、方法、模式与资源。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全体医学教育者与医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唯此,才能培养出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较高医学职业道德的专业人才,彻底提高我国医疗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广臻,王晓燮.医学伦理教育与医学生[J].中华中西医杂志,2005,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