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本精选(九篇)

民事起诉状范本

第1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如何书写离婚状(提供离婚书范本)

如何书写离婚状(离婚书)

离婚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书、离婚状、离婚诉状、民事书、民事状、民事诉状。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离婚书格式====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海婚姻法律师梁学军提醒:

离婚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在诉讼过程中适当的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一个有经验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为委托人的离婚诉讼的每个环节设定一定的动作方式,即打离婚官司需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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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民事反诉状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原告人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与原告人的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人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针对原告人提出反诉是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就原告人的同一事实阐述原告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与原告的诉讼作为同一诉讼案件合并审理,进而追究原告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因此,民事反诉状是被告人指控原告人的书面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人的本诉、被告人的反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的基础。

二、格式、内容、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民事反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与民事状相同。

在写作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民事反诉状中反诉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反诉不能成立。

第二,民事反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必须与原告人的本诉具有关连性,即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争议内容。与此同时,应以证据证明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对抗本诉中的诉讼请求。

第三,由于反诉是针对本诉原告人提出,目的在于强调原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反诉状中应当注重驳斥原告人诉讼请求的证据的运用,以求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司法的公正 。

【 范 式 】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反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 范 文 】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轻工部××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推广站。地址:×××市东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李××,××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应承担本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23212元。

2.被反诉人应承担其调走货物由反诉人支付的保管费、运输费、卸车费共计2386元。反诉人认为:欠债还款乃天经地义之理,但上述货款未能及时兑付的原因却是由被反诉人先行违约造成的,货物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包装标准也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之质量低劣,已属严重违约,反诉人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手段,但被反诉人却认为反诉人软弱可欺,径先。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轻工部××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19××年×月×日

附:

第3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我国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别设立经济庭和民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下面即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用的民事起诉状格式。因为经济诉讼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须给出其银行帐号、工商核准登记号以及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内容,以便法院取证、联系。

格式:

原告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告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第4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欠款起诉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欠款起诉书范文1原告:性别:出生:民族:住址:

被告:性别:出生:民族:住址: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债务人___将欠原告的人民币___元欠款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副本___份(以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2.证据一份(欠条为证)

公司欠款起诉书范文2原 告:___ 地址:___

第一被告: 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现居住__。

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现居住__。 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现居住__。 第二被告: __, 男,__年__月__日出生,现居住__。 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__返还我公司欠款__元人民币以及逾期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2、判决第一被告__返还我公司欠款__元人民币以及逾期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3、判决第一被告__返还我公司欠款__元人民币以及逾期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4、判决第一被告__返还我公司欠款__

元人民币以及逾期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5、判决第二被告__承担连带责任;

6、判决第一、第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__,由__做担保人,借款__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协议。

__年__月__日,__,由__做担保人,借款__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协议

__年__月__日,__,由__做担保人,借款__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协议

__年__月__日,__,由__做担保人,借款__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协议

证据和证据来源:?

1、__,欠条、借款收据、借款协议各一份。

2、__,欠条、借款收据、借款协议各一份。

3、__,欠条、借款收据、借款协议各一份。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被告人联系方式:

__:13________

__:13________

__:13________

__:13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日 期: __年__月__日

公司欠款起诉书范文3原告:___(姓名),___(性别),____年__月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工作单位____,职位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姓名),___(性别),____(姓名),____年__月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工作单位____,职位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元及利息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_年_月_日,债务人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偿还原告___人民币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

____年_月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第5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当今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几乎都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地位显而易见。现代的学术界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虽然在罗马法中并未明确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诚信诉讼、宣誓制度、虚言罚等制度共同构建起了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19世纪末开始,西方学术界出现了是否应在民事程序法律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论。否认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者,主要受自由主义影响,坚持自由主义诉讼观,认为当事人控制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运作,而法院以及法官仅仅作为诉讼的中立者针对事实问题做出法律上的判断,即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消极的。而当事人即使采用了某些看似违反诚信的诉讼手段,使诉讼有利于自己,可以将其看作是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除非法律对此明文禁止,否则法律不可以排斥,这属于当事人的自由。

肯定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者与否定论者相反,不强调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而坚持社会本位、团体本位,不再将诉讼当作竞技活动,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完全敌对,反对一方当事人为取得胜诉,不择手段,甚至颠倒黑白,强调当事人应承担“真实义务”。法官也不是消极的中立者,其裁量权被强化,在的诉讼进程中起主导作用。这样,诉讼也不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事”。此外,肯定论者还提出,法律具有滞后性,现有法律无法妥善应对所有复杂的社会矛盾,所以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十分必要。1921年,德意志帝国法院作出了首例承认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判决,并且对之后的立法工作产生了影响。1933年,德国修正其《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款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真实陈述之。”同时,这一规定也标志着肯定论者的胜利。受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相继对本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渐突出,各国不断修订、完善立法。现如今,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得到了实务界及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问题却没有达成统一观点。一些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都会产生制约作用。然而,一些学者认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不应受诚实信用原则制约,即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法院的审判行为,即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院和法官。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对每一个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都会产生拘束力,法官作为诉讼活动的主体当然不能例外。除此之外,法律都赋予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不能被滥用,而诚实信用原则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措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当事人的制约。当事人是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主体,不仅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义务,因此,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规范。(1)禁止诉讼权利滥用,即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干扰诉讼的顺利进行,故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2)禁止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即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法官的判断,从而使自己一方处于有利的诉讼状态,而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诉讼状态。(3)禁反言,这被日本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视为诚实信用诉讼的具体要求,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有关陈述不得前后矛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4)禁止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行为,即要求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诚实守信,禁止一方当事人没有经法定程序即运用隐藏的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发讼突然袭击,而使该当事人失去进行抗辩的机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5)禁止当事人虚假陈述,即当事人不得编造谎言或使用不正当手段让证人作伪证,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诉讼转状态。

其次,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以及翻译人员。他们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诉讼的顺利等将起到巨大作用,所以要求这些人员诚实守信地参加诉讼十分必要。(1)诉讼人必须在权限的范围内实施行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或超越权。(2)证人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更要承担真实义务,不作虚假证词。(3)鉴定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做出与事实相符的鉴定意见。(4)翻译人员必须恪守诉讼主体表达的原本意思或观点,不得故意做出违背诉讼主体原意的翻译。

最后,对法院的制约。法院作为诉讼案件的解决主体,能否公正合理地解决矛盾和纠纷,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来讲,法院以及法官都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现行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案件类型、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所以法律允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其限度就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地解决法律问题,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维护法律权威。(2)禁止突袭裁判。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裁判。此外,法官要公开心证以及法律适用过程,使事人了解诉讼程序,以便双方当事人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争取时间和机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结语

第6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定义及特征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在理论界说法各不相同。我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组织和个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诉讼活动。其主要有四个特征: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保护个人利益的直接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的间接性。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立条件中,损害事实不一定必须发生,存在着潜在危险的可能性。4.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在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一方面,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逐渐变窄,排除了个人,另一方面,目前理论界对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公益诉讼程序机理、诉讼滥用的防范、诉讼费用等,仍然有不同看法。在一些诉讼中,原告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由于其自身力量小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普遍存在,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一些诉讼请求有时就会被驳回或宣布原告败诉。而民诉法及其他法律中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大多具有原则性、模糊性特点,在处理案件时仍然是难点问题。

(二)当前建立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

1.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存在性比较短,因此很难被当今的制度所快速接受。在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民事诉讼法,只能处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异类的地位,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异性,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法在民诉体系中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因此,一些类似案件审判缺乏理论支持。关于诉讼主体的缺陷及受案范围过窄等问题仍然是环境民事诉讼中的难点,在现行程序法中,根本就很难赋予公民实施实体法上维护环境公益的权利,而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还没有逐渐完善,理论依据仍然较少。

3.国内完善现有诉讼制度的构想尚不成熟,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由于环境损害的过程的复杂性,使因果关系表现的十分隐蔽,认定十分困难,而环境污染损害的长期性,潜伏性等特点,使得我国法律规定的因环境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较短,从而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支持力量不够强大,呈现出“重管理,轻公众参与”的特点。一些国家机关尝试着开展了一些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的诉讼活动。[3]但由于类似举措和公众诉讼请求很少,使得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力量尚不够强大,制度的建立也因此比较缓慢。

三、针对中国该制度的现状制定解决措施

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中国逐渐的建立发展,应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在该部法律上,可以在诉讼费用以及受案范围、管辖法院等程序法上和诉讼主体等实体法上进行细致规定。

(一)在诉讼主体方面

1.不应该像修改的民诉法草案的那样排除个人,这是一种遗憾,公民既是环境公共了利益的权利主体,也是环境保护最直接的监督者,要完善该制度,就要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权。立法者可能是出于防止公民滥诉现象发生而有此项规定,我认为,限制滥诉现象的发生可以制定一些相应的预防解决措施,比如:

(1)个人在诉前需要取得当地环保机关的同意,如环境保护局,由该机关在短时间内进行调查及对环境初步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并作出回复,如果确认有滥诉假诉的情形,则告知当事人及法院相应的情况,以提醒法院以后作出不予受理等裁决,这不仅可以防止滥诉,还可以有效提高法院办理诉讼案件的效率。

(2)规定个人在诉前提交保证金,而保证金的金额应当在提起公益诉讼费用的2-3倍,这样的规定既能有效保障一般人的诉权,又能对滥诉现象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法院在受理案件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确实不存在滥诉假诉的情况,则可以退还保证金,只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并继续审理此案。

(3)诉前可以要求多人进行签名或是介绍。这里的“多人”有相应的规定,在提讼之前,法院应建立好一个系统的人员数据库,在当地范围内,可包括有威望的知名专家学者、环境保护团体组织的管理人员或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这些人一般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素质,一定会慎重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而签名介绍的。

2.适当的增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穷尽其法律监督和犯罪职能后仍不能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或是在大量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讼的现实面前,有义务担此重任,起到震慑污染者的作用。

3.适当的增加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定机关,应在其穷尽行政手段后仍不足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

(二)在诉讼费用方面,需对现行诉讼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我认为,只要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考虑免收或者象征性地收取少量的费用,剩余费用可由国家补付。这样的诉讼费用的分配方式,可以有效地鼓励公民及相关部门积极对待环境民事案件,从而促进提高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应该对管辖法院进行限制,可以考虑将该类案件一审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在基层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相应的有必要加强上级法院对环境司法业务的指导。

如何快速建立和发展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是一个长远的过程。以上措施,就制度的创新范围和深度而言,是对我国现有环境诉讼立法的一场重大变革。该变革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现实下,已变得非常迫切,为解决环境损害问题,我相信如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中国快速实施与发展,中国环境一定会有个良好的转变,从而达到“利益衡量原则”即科学的兼顾经济的发展的利益和保护公众的利益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黄滨:《赋予中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初探》,载《法制建设》,2003年第9期。

[2] 江伟、段厚省:《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J],载《现代法学》,2000,(2)。

第7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关键词:既判力;基准时;既判力扩张;既判力弱化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18-02

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判力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既判力理论中,“既判力效力的界限问题”是最为重要的,包括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就是指既判力的基准时。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既判力理论的基础上,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既判力的基准时研究尚不充分,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既判力基准时的概念及既判力基准时的确定

既判力的基准时,是指确定终局判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产生既判效果的特定时间点。既判力的基准时对于既判力效力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它决定着前诉判决从何时起对后诉判决产生约束力。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的权利状态……涉及实质既判力的时刻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能提起新的事实主张的截止时刻相同。”据此,既判力的基准时应当界定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从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看,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和新事实的发生而不断发生变动,生效裁判只能是对特定时间点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判断。因此,若要确定既判力的效力界限,首先必须确定既判力效力开始产生的时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法院经常遭遇当事人双重的问题,需要运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问题,在判断后诉中的“事”与前诉中的“事”是否为“一事”时,仅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的静态标准来判断是不够的,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必须参考既判力的基准时。

二、既判力基准时的法理分析

近年来,尽管我国学者开始重视既判力理论问题,但主要局限于抽象的概念和宏观的制度介绍,缺乏细致的理论研究。对于既判力的效果,学者们通常将其简单概括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确定力。”既判力究竟包含哪些效果?我国理论界鲜有细致论述。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的基准时为视角,确定的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包含以下三种具体效果。

(一)对当事人在基准时前已提出的主张,既判力表现为“确定力”。生效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首先表现为确定力,即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即实体法律关系状态)加以确定的效力。确定力是生效终局判决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效果。生效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确定力,对后诉发挥着消极和积极作用两个方面的影响。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对后诉发生作用表现为如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与法院在标准时上作出的‘诉讼标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之判断发生抵触的当事人主张将在后诉中被排斥(消极作用);第二种则是,后诉法院也必须以前述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判断为前提来作出判决(积极作用)。”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2款也规定:“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二)对当事人在基准时前应提未提的主张,既判力表现为“遮断效”。所谓“遮断效”,是指生效终局判决所具有的阻止当事人提出其在基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的事项的效果。大陆法系学者认为:“为贯彻既判力之消极作用与积极作用以发挥‘终局地强制解决纷争’之制度目的,既判力除有确定当事人间与基准时点所存在之法律关系之效果外,并可阻挡当事人于后诉提出前诉基准时点以前所存在之事由(以试图改变后诉法院就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之认定)之可能性,此等效力在学说上称为既判力之遮断效。”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发生遮断效的前提是前诉当事人的辩论权已经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如果前诉中当事人的辩论权未受到保障或受到侵犯,既判力并不能产生遮断效。

(三)基准时后出现的新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可以再次。在通常情况下,判决确定的权利状态会随着新事由的出现而发生变动。因此,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力是有时间范围的,即它只对标准时点上当事人之间的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具有确定力,同时对当事人在标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的事项具有遮断效,对于标准时后新出现的事由不具有确定力和遮断效。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至于在基准时点后所生之新事由,既非当事人于前诉中所得主张,自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所遮断,并不生当事人于后诉中不得加以主张之失权效。”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既判力基准时的例外

根据既判力基准时的理论,生效终局判决只对在基准时前发生的事实始具有确定力和遮断效,而且这种确定力和遮断效是绝对的,“‘既判力统一地、机械地产生遮断效’之性质也正是既判力制度效力的优势之所在”。但各国的司法实践均表明,既判力的效力会发生扩张,即发生指向将来的既判效力;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会弱化。这两种现象都是既判力基准时的例外,我国一些学者称之为“既判力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和“既判效力的软化”,虽然两者之间带有矛盾的性质,但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

(一)德国理论。对于既判力效力扩张和弱化现象,德国的民事诉讼中最典型的情形就是预测性判决。所谓预测型判决,是指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持续为给付义务的判决。例如,在抚养请求诉讼中,被告的给付义务将以状态、持续时间和数额大小来确定,经常持续数年。如果被告完全或部分败诉,则判决建立在对未来关系预测的基础上,这使得判决具有指向未来的既判力,该既判力也包括在预测范围内的未来的抚养给付内容。这时,既判力的效力发生了扩张,即它不仅对处于基准时上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判断,也对将来一段时间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判断。同时,预测性判决中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预测性判断也可能发生错误,例如抚养义务人变富或变穷、受伤者痊愈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通货膨胀导致判决数额的购买力下降等。“如果这些关系发生这样的变化,则现在的给付义务的状态、持续时间和数额多少也与发生既判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不同;但它的既判力的时间上的扩张阻止了另外的评判”。如果事实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预测性判决与显示状况的不相称可能会超过当事人承受程度,那么此时既判力的效力必然弱化。对于此种情形,德国民事诉讼法提供的法律途径就是允许当事人重新,即所谓的“变更之诉”。

(二)日本理论。日本法学界中关于既判力基准时例外的讨论,主要围绕着“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诉讼”问题展开。日本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应当允许原告基于后发性后遗症再次提讼。但这种做法的正当性依据何在?日本曾有学者主张以既判力基准时的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认为后遗症并不是发生在前诉既判力基准时之前,因此后遗症构成前诉基准时后的新事由,受害人据此可以提讼。但是,从后遗症的形成过程来看,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形成了后遗症的原因,后遗症发生在前诉既判力基准时之前,可见这种观点与既判力基准时的传统理论是相互矛盾的。正是认识到了既判力基准时理论的机械性,日本某些学者主张根据“可预料性”标准重建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认为“当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未主张的事实不具有可预料性时,该事实不受既判力的遮断”。

(三)借鉴国外理论的意义。借鉴国外关于既判力效力扩张与弱化的理论,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关于预测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预测性判决缺乏应有的关注,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但这类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广泛存在的。例如,判决监护人按月支付抚养费案件、判决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案件等。对于预测型判决,遭遇到既判力方面的问题将是:原告胜诉后,是否可以基于既判力基准时后变化了的事实提出增加原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重新?被告败诉后,是否可以基于既判力基准时后变化了的事实提出削减原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重新?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做出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另一方面,与日本的“后发性后遗症问题”类似,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二次医疗”问题。按照既判力基准时的传统理论,无论当事人在前诉中是否知道,也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在前诉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前没有提出相关主张,均为前诉判决的既判力所遮断。但在德国和日本,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通过“主张的可预料性”来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调整,即“如果当事人对于前诉中的主张不具有可预料性(可期待性),那么既判力的遮断效就不及于该主张”。对如何把握“主张的可预料性”的标准,日本学者高桥宏志指出:“当事人仅仅以‘在前诉中自己不知道’为理由来主张其不受既判力的遮断还是不够的,应当说,只有当其在前诉中存在合理原因而不知道该事实存在时,对于该事实的主张才可以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具体到我国的“二次医疗”诉讼,由于后遗症等症状是当事人在前诉中未曾预料到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也应当通过“主张的可预料性”对既判力基准时理论进行修正。

对于既判力基准时的理论研究,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案例却亟需理论的支持。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对判决基准时的相关问题已有规定,但仍留有大量空白,某些规定也过于概括,需要借鉴德日的理论予以完善,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注 释: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332,333.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76.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489-490,500-501,492,505,509,492-493.

第8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我国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空白之处颇多。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意义主要在于将行政诉讼类型作为核心线索,撑起行政诉讼的整体框架。并将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三类: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形成诉讼。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热点问题同时予以制度构建上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 公益诉讼 当事人诉讼 机关诉讼 预防性行政诉讼

提到行政诉讼类型大家可能和笔者一样有些茫然失措,不知其所云,《行政诉讼法》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教材中也鲜有提及。随后想到在民事诉讼中将诉的类型划分为三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至此笔者对行政诉讼类型有了初步的认识。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行政诉讼类型有助于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一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寡也反映出对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大小。而我国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多数学者承认我国存在撤销之诉、变更之诉、给付诉讼等诉讼类型,但缺乏对行政诉讼类型的深入研究,大陆地区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空白之处颇多。

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定义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具有相同诉讼要件,适用相同审理规则和方式,并作出相应的判决的诉讼所做的分类,又称为行政诉讼的种类。从定义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依据应该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的诉讼请求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类型,不同的诉讼类型又对应不同判决种类。而有些学者主张基于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有判决种类的规定,便依据判决种类确定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在笔者看来这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不顾,而这种分类方法对行政诉讼法整体的架构和研究亦没有多大意义。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意义主要在于将行政诉讼类型作为核心线索,完全撑起行政诉讼的整体框架,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行政诉讼法》之中。有的国家《行政诉讼法》便根据行政诉讼的类型来谋篇布局,结构简单,清晰明了。

一、行政诉讼类型的两大模式

(一)英美模式

作为判例国家,不成文法发达,不区分公、私法,自然没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一般不规定诉讼类型,但英美法系在自身的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的制度,即令状制。

在英国,从亨利二世时起,凡是向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需取得国王的令状,始得其程序。令状便如同进入法院的门票,并且每种令状对应特定的诉讼形式和审理程序,如果当事人选错了令状同样无法得到救济。所以当时并非今天的“有权利就有救济”,而是有令状就有救济,这也是英国“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因。

美国法律承继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并适时的进行了改造。在联邦一级,令状已很少使用,但在很多州还保持着令状制度。

(二)大陆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有明确的分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比较明显的区别。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建立各自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

德国行政诉讼类型起初只有撤销诉讼,1960年联邦行政法院明确规定了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继续确认诉讼,及其他新诉讼类型。

日本的行政诉讼类型比较特殊,二战前日本主要以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蓝本,司法二元,由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二战后则以美国为蓝本,取消行政法院,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但在诉讼程序上适用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日本将民事诉讼总体上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两大类,主观诉讼大致分为抗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客观诉讼包括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日本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接下来便按照这四种诉讼类型谋篇布局,在抗告诉讼类型之下,规定了相应的法院管辖、审理程序、判决种类、执行方式等内容。其他三种类型之下只规定与之不同的程序即可,简便易行,清晰明了。

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研究

对世界典型国家诉讼类型的研究,目的在于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借鉴和探索。我国《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

诉讼种类,只规定了判决形式。学者依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诉讼类型主要有这几种划分:有的学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确认之诉等几类,笔者之前也已提及;有的学者按照原告的诉讼目的,将行政诉讼种类划分为行政行为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台湾地区学者蔡志芳教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54条的规定,将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归纳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及一般给付诉讼。

这些分类都有其划分的道理,各有所长,很难判断究竟哪种分类更加精确。在此笔者有自己的观点,先前已述,依据判决形式来倒推行政诉讼类型是很不可取的。完全的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运作成熟的类型而不结合我国的既有制度对大众的接受能力是非常大的挑战。依笔者愚见,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借鉴民事诉讼类型的分类,将行政诉讼类型同样划分为: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可以涵盖:履行判决、赔偿判决;确认诉讼涵盖确认判决;形成诉讼涵盖:撤销判决、驳回判决、维持判决、变更判决。可见所有的判决种类都可被这三种诉讼类型涵盖,并且和民事诉讼接轨,便于大众的接受,完全可以考虑这种分类方法。

三、行政诉讼类型的热点问题

(一)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原告起诉并非因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某种直接的侵害,而是为了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或普遍的公共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刑法中亦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贪污贿赂罪”等类罪名,对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新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适时的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而与此相比,行政诉讼在公共利益的保护上显得匮乏很多。

笔者以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受案范围

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其中,应明确列举的事项有:导致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行为;导致违法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或者非法侵占、毁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导致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受到危害,致使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到严重威胁的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违法受益的行为;导致或者加剧垄断,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些事项主要是行政行为违法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又没有适格原告、现实需求也较为迫切的几类案件。

2、原告资格

将原告资格主要授予专业机关——检察院是比较合适的。由于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还不强,对是否符合受案范围的判断能力尚欠缺,将其提起的资格赋予检察院,对避免司法秩序混乱,提高诉讼效率大有裨益。况且人人都有原告资格,公益诉讼就容易变成“爱发牢骚者诉讼”。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为主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诸如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作为辅助主体,分担检察院工作压力。

3、前置程序

我们会发现,对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定后,很多案件都可以纳入进来,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检察院、法院的压力,为了不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也是给行政机关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诉累,检察院有必要起诉前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

(二)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诉讼,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同时存在。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不同,大多在行政诉讼后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先解决行政争议所依据的民事争议,之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设立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解决与行政权有关的特殊民事争议。原告提起的必须是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解决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争议。关于当事人问题,原、被告应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机关诉讼

机关诉讼其实涉及的是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目前被我国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机关诉讼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之前权限争议问题,按目前的处理方式:如果平级之间的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决定,上下级关系则由上级决定,很明显有失公允,尤其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使之很难做出公正的处理。所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

中有必要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对机关诉讼做出规定。

(四)预防性行政诉讼

预防性行政诉讼,顾名思义,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可请求法院采取诉前禁令,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进一步损害。英国的禁止令、阻止令等令状;德国设立了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和预防性确认诉讼;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中也有诉前禁止令的规定。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力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新民诉》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基础上亦增加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是故,确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吴华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13页。

[2]彭凤至:“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及诉讼实务之研究”,台湾行政法院编纂1998年6月。

第9篇:民事起诉状范本范文

如何书写离婚状(提供离婚书范本)

如何书写离婚状(离婚书)

离婚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书、离婚状、离婚诉状、民事书、民事状、民事诉状。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离婚书格式====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海婚姻法律师梁学军提醒:

离婚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在诉讼过程中适当的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一个有经验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为委托人的离婚诉讼的每个环节设定一定的动作方式,即打离婚官司需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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