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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弊端精选(九篇)

小农经济的弊端

第1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农业发展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提出了市场经济的构想,开启了我国经济市场化之路。至今30多年过去了,实践证实我国经济、社会的确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那么回过头再看经济改革之初,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我国是如何选择了市场经济之路呢?带着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以农业为切入点,结合国情从源头探讨其原因。

一、农业的重要意义

农业在我国不只是产业层面的概念。中国直到近一两百年才打破传统的封建帝制,在这之前一直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耕社会。在这种长期机制的影响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农民占总人口高达90%,农业占全国生产总值80%。就是现在,农业人口在我国仍然占有9亿,所以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并。因此任何涉及民生、发展的政策制度都要切实考虑到与农业、农民的利害关系。

二、计划经济为何无法持续

要说市场经济的优势就要先说说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只有搞清楚计划经济为何在我国无法继续实施才能更好地理解选择市场经济的原因。

为什么会选择计划经济?

建国初期采取计划经济有两个原因。理论上有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认为市场经济就意味着资本主义。而在实践上,我国当时采取“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力非常薄弱,再加上近代以来一直处于落后被侵略的地位,加快重工业发展就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农耕社会沿袭千年的中国,要快速强大起来,只能以牺牲农业为代价积累大量资本,从而发展重工业,这只有通过人为的产业配置才能实现。在这一点上,计划经济就成为最优选择;因为其特点就是统一资源集中配置,并且政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

如上图,1959-1961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农业产值明显下降,而工业反而大幅度上升;在计划经济的后期工业增长值明显大于其他产业。

另一方面,当国家经济实力较弱时,发展市场经济也是不实际的;一旦市场开放和国外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展开竞争,我国的经济情况只能继续恶化。

计划经济有哪些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再加上集体生产的模式,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人们失去了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影响了生产效率,农产品产量大幅下降。作为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吃饭问题无法解决时这一经济制度注定是要被改变的。

除此之外,中国地广人多,并且不同区域环境和文化差异都非常巨大,计划经济自上而下下达指令的模式很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在实践中往往使目标偏离。

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已难以调节,这就成为经济制度改革的前提。那么市场经济为何就能弥补计划经济所导致的问题呢?

理论上的合理性

我国经济改革前无古人,是邓小平创新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其实是可以和社会主义并存的,因为理论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在于所有制,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是一种中性的存在,并不是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属性。社会主义并未否定商品的经济属性,而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属性,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有区别的:西方的市场经济是完全由市场主导的;而我国市场经济其实是自上而下由国家主导的,通过“渐进式”改革的缓冲作用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过渡。

适合国情的需要

1.市场配置

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生产和需求互相调节适应,符合经济基本的价值规律,能够更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下,生产力和技术创新会得到促进,能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

2.自由化

由市场配置资源就要求政府较少的进行干预。在行动自由、思想自由的情况下,生产模式才不会僵化;在利益的推动下人们会尽其所能创造生产力,因而自由创造财富。另外,自由化使农民的选择也增加了,再加上城市化的推动,农民可以向城市流动进行工业生产,这对于改变我国农业人口庞大而生产效率低下的格局是非常有意义的。

3.产权明晰

科斯定理中讲到当产权明晰时,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之前的计划经济强调政府集中配置,这种体制是出于满足社会总体需要的目的;而农业经营者自身却有着追逐利益的本能。明确的产权可以解决制度下的“搭便车”问题:一方面明确的产权可以刺激生产的积极性,在利益驱动下“多干多得,少干少的”使农民为自己干活;另一方面由于收益内部化,严格的监督也不再需要了。而这也是为什么承包制能在农村顺利开展并得到好成效的原因。

4.市场开放

市场经济离不开开放的市场,而市场的开放则意味着外资的流入和商品的对外贸易。外资流入可以弥补国内资金的缺乏,促进经济增长;而对外贸易扩大了农业生产的流向,也起到促进生产力提升的作用。

四、市场经济真的就完美无缺吗

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并不意味着其只有益处没有弊端。比如市场经济所推崇的无政府化增加了风险的可能性。不过相比劣势,其优越性更为明显也更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而且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进行调整弥补就可以减小甚至消除弊端,比如通过学习日本的“农协”进行集体化生产销售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风险。

五、结语

我国初期选择计划经济和后来市场经济的改革,都是适应我国当时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决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胆尝试,在解决我国至关重要的农业生产问题上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未来的发展方向奠定了基础。

现阶段前一期改革的成果正面临着诸多考验,承包制解决增产问题的作用已发挥到最大,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正效益正在减弱。在经济市场化之路上走到今天,面对农村土地制度、民工潮等等问题,新一轮的经济转轨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茅于轼.继续坚持中国改革开放的市场化道路[J].河北学刊,2009,(5)

[2]周殿昆.论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经济体制改革,1992,(4)

[3]赵凌云.转轨与摩擦:1979-1991年中国二元经济体制革局的历史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3)

[4]郑道文.发展经济思潮与中国的改革发展战略[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9,(6)

[5]姜树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问题[J].北方论丛,1996,(6)

[6]韩康.中国市场经济模式探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6)

[7]茅于轼.继续坚持中国改革开放的市场化道路[J].河北学刊,2009,(5)

第2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和谐社会;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户籍管理体制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学术界和舆论界对二元户籍制度暴露出的问题和弊端普遍关注,甚至是激烈批评。中共十六大提出了21世纪前2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1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概况

1.1 基本含义和内容

所谓户籍制度,是指按户逐人记载公民基本身份信息、自然变动、迁移变动和身份变动等内容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户籍是指“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辞海》(1989年版),是个法定名称 。户口也是个法律概念,在《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的含义有六种解释,其中有两种家庭户和集体户是对我们现在常说的户口管理中的户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其中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人们常常把两者当作同等意义的词来使用。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户口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两类,这是户口分类的法律依据。户籍是居民的法律凭证。户籍从内容上来说是用来记录户口事项的,从形式上来说是由各种登记簿册构成的,从登记者来说一般由官方指定机构和人员来进行。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主要由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居民身份证制度三部分组成。

1.2 功能

中国户籍政策和世界各国通行的户籍政策一样,具有三种基本功能,即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发现防范犯罪。它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起来的,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除这些手段以外,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还产生了一些附加功能并成为中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功能,使户籍已不单是那“一张纸”,背后还牵涉到与之相联系的众多利益。

2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2.1 不利于民主法治的实施

(1) 造成城乡居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这种“四分之一”代表分配的规定,说明 8 亿农民的被代表权只相当于 2 亿城镇人的被代表权。目前农村人口是城镇人口的近 2 倍, 但在行使选举权上, 却连城镇人口的 1/2 也达不到。这一选举制度没能体现出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户籍制度下人为的划分。

(2)农民工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松动,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出现了不被现行制度认可的具有双重身份的“亦工亦农”群体——城市农民工。他们虽身在都市,但缺乏城市主人翁地位,被不合理的制度排斥在城市政治生活之外,突出表现在其所遭受的一系列不平等待遇中,包括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劳动保护权益无、社会保险权益等无保障。

2.2 有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实现

(1)户籍制度使公民失去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早在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就赋予了公民这样的权利。但从1958年开始,通过《户籍管理登记条例》,我们取消了迁徙自由的规定。接下来的半个多世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双重控制下,中国人(不只是农民)事实上丧失了迁徙的权利。

(2)二元户籍制度使寻租活动猖獗。

户籍天然不是商品,但给户籍赋予福利和权利,户籍就真实地产生了价格。在现实生活中,“农转非”在许多地方变成了交易活动,有的地方由政府公开标价,向那些要求进城的人征收城市建设费、增容费;更多的地方实行暗箱操作。那些希望获得城市户籍的人,为了改变自己由户籍制度所赋予的“命运”,纷纷进行积极的寻租活动,拉关系、向官员行贿等,户籍管制逐渐成了腐败的温床。

2.3 阻碍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建设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而安定有序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户籍制度现在已经阻碍了理想社会结构的形成,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阻碍了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的发展。

陆学艺教授等在《中国当代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指出, 现代社会理想的阶层结构是“橄榄型”的,中间阶层规模较大, 社会资源才能得到较合理的分配,社会也最稳定、最可持续发展。中国现在的阶层结构还是一个“洋葱头型”的,不把数目巨大的农民转化成市民, 根本不可能实现理想的阶层结构。现代社会应该具备让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奋斗提高社会地位的公正的竞争机制,机会均等,条件公平。而户籍制度的存在使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无法参与竞争,中国社会的上升流动的规模是相对较小的。

2.4 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 限制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劳动力合理配置、人才的使用与开发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的户籍制度造成农村不能到城市,内地不能到沿海,镇难于到市,小城市难于到大城市,层层设卡。农村素质再高的劳动力也不能进人正式部门工作,不仅形成不了劳动力市场,且造成了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的客观形势。我国“农转非”指标一直控制为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千分之二,计划指标的制定和分配不能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不利于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的合理流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2)土地要素不能实现城乡统一。

中国的二元土地制度其实很不合理,在城乡严密分割的年代,这种土地制度还勉强维持,但现在经济发展本身已突破了城乡界限,制度却一直跟不上,土地二元制度却仍然存在。市场经济要求要素市场统一,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却一直不能实现城乡统一,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政府应该放弃当“运动员”,只履行“裁判员”的职责。

3 户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综合上述弊端,户籍制度改革也就势在必行。户籍制度原本就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一项必要的制度配套,它本质上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的。坚持户籍制度只会延缓城市化,延缓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就是延缓现代化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要实现中国的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就应避免走弯路,走积极有序的改革道路并最终废户籍制度。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极大的贫富悬殊。在和谐社会的口号声中,中国废除户籍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无多大异议。从社会正义和经济发展的角度,也应该改革并废止户籍制度。显而易见,积极的政策改革并最终废除户籍制度已刻不容缓。

第3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我读了《乾隆帝六下江南》这·篇文章,乾隆帝对百姓有好,也有弊端。

《乾隆帝六下江南》这篇文章讲乾隆帝处处效仿,他的祖父也六下江南。乾隆帝鼓励农桑,巡视农田和织造机房,鼓励百姓从事农业生产但是也有弊端,每次下江南都要兴师动众,耗费的人力物力数量非常庞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每次南巡都要动用千余艘大大小小的船只。皇帝和后妃乘坐的五艘大船,要征调三千六百名纤夫。皇帝喝的水要从远处去取着名的泉水,如在山东境内取用济南珍珠泉水…这种奢侈浪费使国库变得空虚。官员腐败,给百姓带来灾难,清朝走上了由盛转衰的道路。

乾隆帝六次南巡,耗费的人力财力无法计数。他的祖父康熙帝而并不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乾隆帝为人好喜功,奢华铺张,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助长了挥霍浪费的风气,使官场越来越腐败黑暗,“康乾盛长”也慢慢走向衰落,像乾隆帝这样奢侈浪费的风气,造成经济困难。当今社会也存在这种现象,并且越来越严重,但我们不能那样奢侈浪费。

铁河四年级:Ben1

第4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弊端体制建设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寻找工作的群体。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群体,是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本文在探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时使用农民工一词,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赞同用农民工一词来定义这一特殊阶层。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Z].《合作经济与科技》第302期.

[3]曾宪植.《我国农民问题探析》[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73页.

[4]张燕军,张燕领.《八年欠债何时还》[N].《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陈则周.《福州晋安区鼓岭乡政府拖欠工钱8年不还》[N].《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7]刘怀廉.《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N].《光明日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第5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一、关于极端气候变化的趋势研究

    世界气象组织2012年11月《世界气候状况年度声明》,在《声明》中指出,全球各地频现极端气候事件,主要表现为热浪、干旱、洪水和低温。美国赖斯大学气候变化专家罗恩·萨斯在2012年9月也指出,极端天气和极端气候将变得越来越常见,这会是一种全球现象,人类需要提早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否则将会面临灾难性严重后果。2012年8月28日的经济参考报也指出,有迹象显示,气候变迁正在成为常态,年复一年愈演愈烈。

    二、关于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的研究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承载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极端气候变化对全球经济系统产生的影响多为负面(Stern N,2006)。比如,温度的变化会影响农业的地域分布(RosenzwEig和Hillel,1995);温度升高带来的作物病、虫、草害的增加也会影响作物生长,从而对作物产量带来负面影响(Rosenzweig,Hillel,1995)。还比如,气候变化带来的土壤含水量的变化、生长季起始时间和长度变化,将影响各地农作物的生长季长和种类(Conway,1998;Rosenberg,1990);未来水分状况是决定未来很多地方,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降水的变化和作物生长季的变化将是决定未来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是利还是弊的决定因素(Hulme,1996;Fischer,1996;Strzepek and Smith,1995;Sivakumar,1992)。虽然全球二氧化碳浓度持续升高促进了光合作用,或将提高作物产量,但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及病虫灾害高发等将抵消有利因素,从而引起粮食产能的不确定性(潘根兴,2009)。气候变化在中国的区域格局不同,气候变化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农作物生产的影响也不同(林而达,2007;张厚瑄,2000;周舟,2010)。但是,极端天气气候因子与农业经济产出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对中国农业经济有显着的负面影响(刘杰、许小峰,2012)。

    三、关于气候影响粮食生产的机理研究

    国内外有关气候变化对农作物生产影响的研究成果表明,气候变化主要从四个方面影响作物的生产。一是温度的变化会影响农业的地域分布(Rosenzweig和Hillel,1995),气候变化带来的土壤含水量的变化、生长季起始时间和长度变化会影响各地农作物的生长季长和种类。二是二氧化碳将直接在生理上影响作物生产,对作物的生产产生有利的效果,大气中的CO2浓度可以提高作物的水分利用效率和光合作用效率(Conway et al.,1998;Rosenberg et al.,1990),浓度的升高对C3作物(如小麦、水稻和大豆)会产生显着的正效应,对C4作物(如玉米、高粱)产生的正效应较小(Ringius et al.,Hulme,1996)。但由于温度升高带来的作物病、虫、草害的增加也会影响作物生长,从而对作物产量带来负面影响(Rosenzweig,Hillel,1995)。三是未来水分状况是决定未来很多地方,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降水的变化和作物生长季的变化将是决定未来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是利还是弊的决定因素(Hulme,1996;Fischer,1996;Strzepek and Smith,1995;Sivakumar,1992)。四是气候平均状态的变化可以影响未来农业的生产,但对未来农业生产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极端气候事件(洪水、干旱、极端高温等)。国内外学者对前三个方面的研究关注较多,研究的时间较长,取得的成果较丰富,但对第三个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也很少。

    四、关于气候变化影响粮食生产的定量测算研究

    国内外专家学者通过观测实验(Finn et al.,1982;Nie et al.,1995;刘建国,1992;曹仁林,1994;林而达等,1997;蒋高明,1997;李吉越,1997;林伟宏,1999;李伏生,2003)、动态数值模拟(Hoogenboom G,1999;金之庆,1996;Huang,1998)、统计分析(赵宗慈,1989,1993;程延年,1993;张全武,2003;杨文钦,2004;彭少兵,2004)、经济模型 (周应恒,2011;Liangzhi You,Mark W Rosegrant,2005;Fuhrer,2003;Ciais et al.,2005;David Haim et al,2007;Torriani et al.,2007;Robert Finger,Stephanie Schmid,2007)和Logistic模型(Seo and Mendelsohn,2008)等对气候变化影响粮食产量作了较好研究,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

第6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一师一校” 意义 弊端 研究

【中图分类号】G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3-0004-02

我国西部地区地广人稀,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多样,经济发展水平较东部地区相对滞后,因此整个西部“一师一校”点约有9万个,占全国校点的80%以上。在地理环境上,西部包括西北、西南地区,多位于边境地区,区内高原山地较多,并且全国78%的少数民族分布于此。

一 西部农村“一师一校”的形成原因

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教育发展也因经济落后而停滞不前,教育的落后最终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我国东西部之间教育差距逐渐拉大。还有很多少数民族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在这样的环境下,为方便学生上学,西部农村教学点呈现出“分布广、校点多、布局散、规模小”的格局,生源较少且学生处于各个不同年龄段,师资缺乏,教师生活压力较大,愿意奔赴偏远山区任教的老师少之又少。可以说“一师一校”是在西部地理环境与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二 “一师一校”的利弊分析

“一师一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的综合结果,其存在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研究“一师一校”本身存在的利弊问题,对于开展“一师一校”工作有重要意义。

1.“一师一校”本身的意义

“一师一校”的存在在一定历史时期起过重大的作用,“一师一校”的存在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一师一校”有利于传承地方文化;“一师一校”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一师一校”有利于保障学生安全。

第一,“一师一校”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我国西部地区山区众多,仅以云南省为例,山地面积占云南省总面积的94%,每个自然村寨之间的直线距离可能不远,但是如果按照实际走的路程来说,那么村与村,以及乡镇之间的距离就很远了。因此学生在学前教育和小学阶段就近读书还是很有必要的,大量“一师一校”的存在适应了这种状况。

第二,“一师一校”有利于传承地方文化、民族文化。西部地区有中国独特的优秀文化,西部地区特别是山区聚居着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一师一校”的存在能够使在校学生更多接触自己家乡的、民族的文化;“一师一校”还迫使教师学习、研究并教授与地方、民族相关的知识、习俗。这样,民族地区、西部山区独特的文化传统和民族传统不仅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并且在一定程度和角度上得到研究和弘扬,这些是“一师一校”带来的有重要意义的效果之一。

第三,“一师一校”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一师一校”使学生可以就近读书,吃住都在自己家中,这种状况十分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家庭负担的减轻是保证学生可以继续读书的前提。西部山区是我国比较贫困的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比较低。“一师一校”的办学模式减轻了家庭负担,保证了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一师一校”有利于保障学生安全。西部地区尤其是山区,道路比较崎岖,很多地方还没有修建水泥路,特别是村寨与村寨之间交通不便利。如果学生集中到公办学校,往返于学校与家之间的安全问题就会凸显;如果采取寄宿制,学生因为年龄较小带来的安全隐患也难以避免,“一师一校”办学模式的存在有力地保障了山区学生上学的安全。

2.“一师一校”存在的弊端

“一师一校”虽然有很多有利的方面,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师一校”办学模式的弊端也引起了政府、家庭、社会的高度关注。

第一,“一师一校”不利于规范化管理。在学校办学过程中,规范化管理是提高教育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环节。许多名校反复强调,要“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就是这个道理。校点布局零星分散,加之受交通、通信等因素的制约,客观上给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校点,连乡镇一级的教育领导任期结束了都没去过一次,更不用说其他稍大一点的领导了。

第二,“一师一校”容易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一师一校”教学模式使得每个村寨几乎都有自己的学校,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虽然教学设施、教学设备由于资金的原因也不一定全是购置的,有些是教师或是家长乃至学生自己制作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不能充分地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一师一校”造成的教学资源闲置或是浪费还是应该引起重视的。

第三,“一师一校”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一师一校”的存在使得学生在自己的村寨中读书、交友、成长,大部分学生没有接触外面教学资源的机会,学生很少有机会开阔自己的视野。人要全面发展,必须扩大社会交往范围,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信息,充分挖掘人的创造力,在交往中张扬个性,以实现人的价值。虽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改造环境,但这种改造是有条件、有限度的;人和环境虽然是相互作用的,但人最终毕竟还是环境的产物,环境对人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偏居高山之巅、狭谷之底,人迹罕至、音讯杳无,看山难、看水愁,形同画地为牢、坐井观天。有的少数民族学生从踏进校门至小学或初中毕业,除了会讲本民族语言,仍不会说汉语,思想观念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第四,“一师一校”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一师一校”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两个教师长期教授在一个学校(学校的规模一般是几十人,有时甚至是十几人、几人)。一位教师往往会教授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内容,教学内容相对繁杂,教师没有教学研究的主攻方向;有些地方因为条件有限,学生只能挤在一两个教室里面,教室里面前后都有讲台与黑板,教师两边讲课,教学质量难免受到影响。还有,对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或者不上课、或者教师兼任,教学效果不容乐观。

第五,“一师一校”不利于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有些校点学生少(只有四五人),只好隔年招生,复式教学,一个教师要包揽所有课时课程。由于条件所限,缺乏竞争,教师敬业精神不足,教研活动长期不能开展,除课本外,教师没有其他业务书籍,长年累月吃老本,业务能力很难提高。

第六,“一师一校”办学效益差。管理差导致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差。许多校点学生小学毕业了,只有为数极少的几个能继续把初中读完。学生初中毕业回到村里,有的不愿干农活,高不成低不就。由于看不到也享受不到办学的好处和实惠,严重挫伤了群众集资办学和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

“一师一校”存在的利弊至今仍是个话题,但是“一师一校”撤并工作确实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从中央到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指导相应工作的开展。随着“一师一校”因地适宜,宜撤则撤,宜并则并,适度保留工作的推进,“一师一校”在我国西部的存在状况会得到改善,更加适宜当地学生的读书和生活。

参考文献

[1]范先佐.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原因、动力及方式选择[J].教育与经济,2006(01)

[2]范先佐.教师缺编:农村教育的一道坎儿[N].中国教育报,2006.11.12

第7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字:农村基础教育学生流失解决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问题是全国实现小康的关键,农村教育发展状况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如今,农村教育状况虽然已经得到显著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重点探讨生源流失问题。

一、学生流失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经济整体水平低下,农民收入不高,支付子女上学的费用可谓一大开支,经调查表明,经济原因是导致学生失学的第一因素。

2、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学生赖以生存和依附的经济实体,是与社会发生交换、收入、支出关系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在学生是否接受教育方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支付教育费用的能力及这种能力的大小;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主要是家长)的教育价值观对儿童是否受教育和受多大程度教育的支配和决定作用。

3、打工潮流的干扰。由于国家允许并鼓励个体劳动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对打工人员需求增多,再加上读书回报周期过长的影响及教育自身原因,使得大批初中甚至小学生纷纷拥入打工仔行列。

4、人口压力。一般农村家庭平均有2.3个孩子,家庭规模大,子女多,要同时供养几个学龄儿童,往往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过重,一般家庭难以承受,从而影响子女的入学。

(二)教育自身的弊端。

1、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教育投入力度,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已有了质的飞跃,但相对于城镇及发达地区,仍然普遍偏低,办学条件在不同地区的农村也不平衡。

2、教师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偏低。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要有一支待遇较优,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由于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长期投入不足,因此伴随着办学条件差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教师待遇偏低、队伍不稳;教师工资虽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有些贫困县市却经常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民办教师是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待遇总体不高。因此,教师队伍流失严重。

3、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片面追求升学率作为一种办学倾向已偏离了我国基础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教育这一正确轨道。虽然“减负”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但现实中中小学生的作业量仍有待减轻。

4、单一的课程体系。由于课程多以升学为主要目标,因此课程缺乏多样性、灵活性和实用性,由此造成一旦升学无路,即使在本地致富亦无术。

失学问题不仅造成了本来就十分有限的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阻滞了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因而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

二、学生流失问题的对策

(一)科教兴国战略的坚持。人类社会进入“地球村”时代后,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各种竞争变成了面对面的军事竞争、经济竞争、科技竞争、教育竞争……各类竞争的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就是教育的竞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世界科学报告》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是“知识差距”。强大的科技实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强大的经济实力是以深厚的教育积累为基础的。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是实现科教兴国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教育积累是以教育投入为基础的,投入越多,回报就越丰厚;反之则越少。

(二)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我国普及农村基础教育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不尽合理。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重点关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教育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就地区而言,西部比东部、中部严重;就城乡而言,农村比城镇严重;所以要实行倾斜政策,向不发达的农村倾斜,同时向弱势人群倾斜,向女童倾斜。因为农村还存在重男轻女的倾向,所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破除旧的传统习俗;优化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家长培训,双向交流,优化家庭环境;实行倾斜政策,为适龄学童提供经济补助确是一些有益的做法。

(四)提高认识,依法治教。

1、提高全体农村公民对义务教育的认识。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由于义务教育不同于以往的教育,其义务性和强迫性是以往的教育所没有的,因此在农村要加强人们对其认识和理解的宣传教育。

2、依法治教。义务教育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强迫教育。事实说明,仅仅依靠说服教育是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因此,在义务教育过程中,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我国自1986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并且各地区也颁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应该说,从立法角度看,我们的义务教育立法体系还是比较完整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屡屡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执法,严格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是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五)大力推广素质教育。

1、继续加大推广素质教育的力度。素质教育是以培养提高全体公民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体制或教学模式,是属于全面发展教育和个性教育和谐统一的现代教育的范畴。素质教育是一种以遵循人的身心发展规律为前提、主张全面发展的教育,追求教育的长期效益,不片面追求升学率,而且具有实践性。

2、从根本上治理“片追”现象,大幅度地提高初中升学率。比如改革或取消小学升初中的考试,尽管这项工作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有调查显示,这一举措对于调动初中和小学办学的积极性,促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全面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8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户口管理模式

【正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www.133229.cOm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1[2].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05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 [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 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管理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注释】

[1] 【美】诺思著 陈郁等译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

[2] 转引陆益龙. 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3] 王芳,户籍改革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02.

[4] 王金海,1000万黑户的荒诞[n],工人日报,2005-03-13.

[5] 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9.

第9篇:小农经济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户口管理模式

正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1[2].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05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管理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注释】

[1]【美】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2]转引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3]王芳,户籍改革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02.

[4]王金海,1000万黑户的荒诞[N],工人日报,2005-03-13.

[5]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