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3:50:55
第1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一、我国事项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回顾
把握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创造未来。为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必要对近年来我国事项会计理论的研究加以回顾总结,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一)对价值法与事项法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学者最初对事项会计理论的研究是将事项法与传统会计进行比较,并分析了事项会计的优点与不足。娄权从六个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1)会计目标不同。(2)数据汇总程度不同。(3)计量属性不同。(4)事项特征揭示不同。(5)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度不同。(6)对会计报表的认识不同。以上几个方面可体现事项法的优点所在。同时,还指出了事项法的三大缺陷:其一,大量事项的列示会造成会计信息超载,面对大量信息,使用者可能无所适从,同时还会增加信息处理成本;其二,事项标准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其三,事项法受使用者知识能力的限制。李艳玲认为事项会计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涉及泄漏企业商业机密,以及如何检验事项价值信息的预测价值问题。
宋献中等除了比较会计目标和汇总程度外,还比较了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信息收集对象的范围不同。传统会计只收集会计事项,而事项会计则收集范围更广且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其次,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同。事项法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与业务活动的时间差,实现会计与业务的一体化处理,从而可以提供实时的会计报告。李桂荣认为事项法的优点还在于提供个性化的有用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有利于克服现行财务报表项目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误解和混乱等。
(二)网络会计及财务会计报告的发展方向。随着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不少学者从网络会计的角度对财务报告的发展方向做出了预测。李文美等认为事项法下企业将提供多元化报告、适时而充分的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事项法从理论走向实践势在必行。吴祖光等认为要用事项法理念改造传统会计,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量。(2)减少抽象性。(3)形成符合个性色彩的财务报告。(4)提高信息的及时性。(5)提高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事项会计理论代表了会计发展的方向。
朱叶堂分别从事项会计的会计目标、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信息收集范围和列示方法、财务报告以及技术支持等六个方面来阐明事项会计将成为网络时代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李君在事项会计的基础上进行了网络财务体系的构建,认为网络财务应以事项会计作为基石,价值法会计可以作为一个子系统继承和发展。网络财务按事项会计理念收集原始数据,存储在数据库中,标准会计项目依然采用价值法模式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服务于受托责任目标。
(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趋同已成为潮流所向、大势所趋。陈岳从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角度阐述了事项法会计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他认为,因为价值法下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对相同业务有不同的规范,所以要达到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困难的。而由于事项法提供的是原始的经济事项信息,无论各国的会计准则如何不同,重构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信息是相同的,会使会计政策的选择相对简单化而提高信息的可比性,更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四)会计信息系统。我国亦有不少学者从会计信息系统的角度来探讨事项会计。林雄伟初步提出了基于事件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并指出这种信息系统具有如下优点:(1)提供的模式是双向模式,赋予了使用者选择信息和自主处理信息的权利,大大提高了信息的相关性。(2)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3)消除了传统会计信息系统的信息孤岛状态,增强了开放性。李玉琪也认为基于事项会计理论的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必将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张永雄提出用事项会计理论改造现行会计信息系统(AIS)的构想。他指出,用事项会计理论改造AIS不能局限在AIS内实行,其改造必须结合整个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项会计理论的应用应该由AIS拓展到整个管理信息系统。不仅AIS以事项会计为设计基础,而且整个管理信息系统也以它为设计基础。会计信息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高度集成与分工协作,会计与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流程,是建立在事项会计的基础上的。同时张永雄还分别从AIS与业务系统的整合基础、AIS的体系结构和信息处理模式三个方面对基于事项法的AIS基本架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事项法AIS的具体应用,提出“事项凭证”的构思,分析了REA模型在“事项凭证”设计中的应用。
(五)财务会计目标。胡玉明认为事项会计体现了“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统一。他指出当今信息技术引起的变革浪潮正在冲击着会计的海岸线。在价值法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对一切信息使用者“一视同仁”地提供同样的会计信息。不同的信息使用者被动地接受同样的会计信息,这本身就有悖于“决策有用观”。构筑于价值法基础上的财务会计强调货币计量和报表揭示,导致许多与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难以纳入财务报表体系。因此,现行财务会计系统只能履行受托责任。
与价值法不同,事项法认为财务会计目标在于提供与各种可能的决策模型相关的经济事项信息,而且与决策相关的事件信息应尽量以其原始的形式保存。事项会计由会计信息使用者“各取所需”,迎合了会计“决策有用观”。事项会计尽管以事项为核心,但是有些事项依然可以采用货币计量来描述。这部分可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属性特征来构成价值法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它服务于企业的“受托责任观”目标。因此,事项会计包含了构筑于价值法基础上的财务会计。如此,会计“受托责任观”目标与“决策有用观”目标将统一于事项会计。
(六)会计信息失真。关宏伟从会计信息失真的角度对事项会计进行了分析。指出事项法要求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原始信息,按照事项法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缓解逆向选择的负面影响,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他认为,企业应建立以事项法理论为基础的、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包括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在内的所有日常经济活动的会计事项信息库,并以此作为价值法下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同时按事项法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
二、我国事项会计理论研究建议
以上回顾表明,虽然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事项会计理论展开了探讨,但这种研究还仅仅是开始,大多数只是对国外学者的一些观点的简单介绍与比较,未能在国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1)从内容上看,关于基本理论研究的文章较多,关于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理论研究的文章较少。(2)从研究方法上,规范研究的文章较多,实证研究的文章较少。(3)对国际前沿理论的介绍不系统,也缺乏对前沿问题的深入探讨。
面对这样一个理论框架还远未完善、后续研究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的新兴研究领域,研究者们不能困惑,更不能迷茫,而应该牢牢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投入。一方面要积极和西方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交流,更多更快的引进西方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积极与国际趋同;另一方面要勇于创新,敢于在前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推出新的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争取将事项会计理论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会计理论与方法,在这一领域取得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1、研究事项会计的会计规范及其标准问题。不少学者指出事项会计的标准不完善或是难以确定,但是很少有人在这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国外学者也仅仅在其报告模式方面有些简单的设想。这或许与事项会计是非主流会计思想有关。但是,一种会计理论与方法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会计规范及标准,那么将很难得到普遍认可和广泛采用。因此,加强事项会计的会计规范及标准的研究迫在眉睫。这包括如何对经济事项进行分类、确认、报告;对经济事项和交易的记录规范以及使用者所使用的数据处理与分析软件的标准等等。
2、基于事项会计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及有效运行。今天会计学面临的挑战是: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的多样性已经完全超出了传统会计学界定的范围,也远远超出了传统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有鉴于此,事项法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改进当前会计信息系统的首选。建立在事项会计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提供及时、实时、不同计量属性的事项信息,能极大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同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的事项信息可为其他业务系统所调用,从而有效地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事项法把会计信息系统的对外报告从财务报告扩展到企业报告,对外提供更为全面的企业信息,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因此,在“会计信息化”要求构建开放的会计信息系统的今天,基于事项会计的会计信息系统将会得到快速发展。
第2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 非上市企业 会计报表附注 问题 建议
新《企业会计准则》强调: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拓展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内容,突破了报表揭示项目必须用货币加以计量的局限性,增进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体现了决策有用性的特征,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能更充分了解其所关心的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的发展,并作出正确的决策。目前报表使用人获取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途径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审计报告。
我集团对外参控股40余家企业,涉及化工医药、机械装备、建材轻纺、金融担保等多个领域。从近年来获取的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少数几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报告附注披露形式多样,有的十分“精彩”,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如系统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等,报表附注格式漂亮,披露严谨、充分;有的则“洋相百出”、删繁就简、含糊不清,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审计报告附注。审计报告附注披露的参差不齐,折射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
一、非上市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
1、披露内容不严谨
第一,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与会计报表金额不一致,主要会计项目附注的数据纵向、横向加减合计不一致。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数字相互勾稽、吻合,这可以说是对附注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出现这种错误,往往是审计、复核人员的粗心所致。
第二,会计报表附注中不同部分内容相互矛盾。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以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时,应当采用成本法,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显示其持有某企业的股权比例为38%,且没有说明特殊原因,实际核算方法却为成本法。持股比例要求选用权益法,但企业采用了成本法,既不能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又会对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又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坏账准备计提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但“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款项却显示没有提取坏账准备。“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与前面“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表述内容大相径庭,容易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所适从,极大地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目前,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编企业附注,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附注都采用程式化的模板,未认真地逐一进行复核、修改。
第三,附注中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各项目填列不正确等。如某公司间接法编制的将净利润281.31万元加上调节的明细项目和为510.54万元,不等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251.28万元,经仔细与具体项目核对,原来是将投资损失(减收益)一栏填错了,投资收益380.9万元应列示-380.90万元,却填成380.90万元。
第四,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报告期会计报表附注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或逻辑不符。如某公司在上年附注中披露固定资产中无运输设备,在本期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期初数中却包含运输设备等,也无相关变化说明。
2、披露不完整
第一,部分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只列报了现金流量表主表,附注中未披露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互为补充,互相验证,可以让使用人对不付现的成本和不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一目了然。
第二,未披露重要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和确定依据。如某企业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在会计政策中未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比例。又如某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投资列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但未披露判断的依据,只是在附注段里拷贝了会计准则里的相关规定。持有的金融资产是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同的判断将导致不同的会计计量,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如不披露会计政策及其确定依据,使用者不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第三,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的报表期初数和上年同期数的调整及原因,报表使用人不清楚个中变化的原因,无法和上年数进行衔接,产生判断的混沌。如:某公司调整了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投资收益等十个项目的期初数,但是在报表附注中未披露调整的各项目金额、调整的原因和性质。
第四,重要项目出现遗漏。如某公司未披露所有者权益相关明细科目,尽管本期未发生变化,但期初余额很大。财务报告是提供给非特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作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没有义务逐年阅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所以对一些前期结余数量较大的余额有必要在年报附注中清晰表述相关数据的来龙去脉。
3、披露不充分
第一,重要的会计项目披露不充分。资产负债表如固定资产项目,未详细披露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类别、金额;未披露不同使用状况的固定资产信息,像期末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闲置固定资产、受到限制的固定资产等。又如在建工程项目往往金额较大,但多数企业只是列示项目名称,本期增加、期末金额,未单独列示利息资本化的金额,也未详细披露项目何时开始,总投资多少,其中土建、设备各多少。
第二,利润表的主要项目披露往往过于简单,无明细项目。如“三项费用”的披露只是重复了利润表中费用的名称和本期、上期数,这样披露无任何意义。大部分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未披露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安全经费等重要明细,财务费用未按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手续费明细项目列示。
第三,研发支出未充分、完整披露。研发支出是个“中间科目”,按研究和开发阶段分别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大多数企业在无形资产里会披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和尚未转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金额,但都没有在管理费用项目披露研发费用的金额,这样报表使用人无从获知完整的研发支出总投入。如某公司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但是附注中对此项目的总投资、项目累计支出、项目补贴、项目进展并未进行说明。为了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企业加大了自主研发的投入,研究开发(R&D)活动作为技术创新的源泉,成为了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于报表使用人来说了解企业研发的投入水平及实力,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四,关联交易披露“点到为止”。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有的企业“点到为止”,模糊不清。如某公司虽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购钢材、支付担保费、提供设计等),但是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却未披露,该公司年末有大额预付关联方货款,对于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却未披露。不公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甚至会侵占小股东利益。
第五,或有事项揭示不明确。对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隐藏了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如一些公司未披露为外单位担保的事项,或有所隐瞒,部分披露担保事宜。又如:披露未决诉讼的企业不多,有些只披露了原因,但没有披露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补偿的可能性。
二、完善会计报表附注的建议
审计报告所附的已审会计报表如果没有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补充,将直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非上市企业的附注披露。
1、需要进一步完善附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可将原先散见于各具体会计准则的附注披露要求进一步归总、规范,对其格式、内容作一些比较详尽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中小企业量广面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尚未正式,附注披露形式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2、须着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如前所述,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着逻辑性低级错误、重要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等问题,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问题。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是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发表意见和审计结论,从而影响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存之本。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附注信息的披露,恪守职业道德,运用职业判断,严把审计复核关,杜绝低级错误的发生,提供报表使用人重要、有用的会计信息,维护事务所的专业、客观、公正的“经济警察”形象。财政部门、注协等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和监管力度,只有通过监管促进发展,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3、提高会计人员编制附注的意识和职业素养
由于我国会计报表附注起步较晚,财务人员对会计报表附注重视不足,普遍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增加了工作量,往往交由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而且对表外信息的提供也存在诸多疑虑,担心披露过多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殊不知,会计法、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编制,是会计人员应负有的责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强化财会人员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意识,并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使其能正确处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恰当性的关系,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4、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
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来说,作为理性的“内部人”,有隐藏对自己不利信息的需要。中小企业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外部人”容易被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需要强化有力的监管体系,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王尤责、李颖:基于会计报表及附注分析的审计报告质量鉴别[J].财会通讯,2010(2).
[2] 王国海: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4(10).
第3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这表明了审计报告的重要性。
信息含量是指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是预期使用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能否影响投资者的财务决策。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所出具的鉴证意见,能够提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和依赖程度,从而有利于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是指上市公司在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外部信息使用者根据意见类型做出投资决策,引起股票价格不同程度的波动。因此,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审计意见是投资市场需要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具有信息含量。
对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研究,国内外学者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是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我国学者早期对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的研究发现,审计意见并没有显著的信息含量。可能是由于我国早期证券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审计制度不健全。随着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数量逐年增加,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这就为我们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本文以2012―2013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为研究对象, 判断在审计意见披露的较短时间内,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否会产生市场反应,股票价格下跌;非标准审计意见与标准审计意见产生的股票价格变化是否显著不同;以此来探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审计报告是否会引起明显的市场反应,是否具有信息含量问题。
2 研究假设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的作用。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表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公允的,投资者可以信赖财务报告的内容,并依据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表明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可能存在虚假的或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况,投资者在做决策时要注意分辨 。
理论上来说,如果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向市场传递的是利好的消息,说明该公司的管理层是值得信赖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信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增强了决策有用性,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评价较好。这种情况下,股票的价格可能会保持平稳或略微上涨。而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对公司来说是利空的消息,信息使用者会降低对财务信息的信赖度,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怀疑,减少或退出对股票的投资,从而使股票价格下跌。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审计意见具有信息含量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会引起股票价格的负向变动。
H2: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动显著不同,产生的市场评价不同。
3 研究设计
以传统的市场反应模型为基础,根据假设H1和假设H2设定多元回归模型如下:
CARi:被解释变量,第i家上市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
OPi:第i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设为虚拟变量,用0和1表示,非标准审计意见为1,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为0;
EPS:每股收益变化率作为控制变量,每股收益反映会计的盈利水平,具有信息含量,会对累计超额收益产生显著影响;
DIVi:股利分配政策,设为虚拟变量,分配股利取1,不分配股利取0。企业分配股利会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信号,未来发展前景较好,引起股价上升,从而增加企业价值;
InVi:资产规模,作为控制变量,它反映着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但是,资产规模越大,也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大;
OPi×EPS:反映的是审计意见与每股收益变化率联合作用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
市场反应采用审计报告公布日前后一段时间窗口下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来表示。本文在选择审计报告日的时间窗口时,选择审计报告公布日前后3个交易日、前后4个交易日和前后5个交易日。没有选择更短的时窗是由于,在审计报告较短时窗内投资者可能还来不及反应。
在计算累计超额收益率时,普遍采用的有两种模型:市场模型和市场调整模型。国外学者在运用对比这两种模型计算累计超额收益率时发现,市场调整模型得到的结果更准确,所以本文采取市场模型来计算累计超额收益率。以下是以市场调整模型为基础计算超额收益率。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①计算个股的实际(日)收益率:
Ri,t=(Pt,-Pt-1)/Pt
Ri,t:上市公司i在第t日的实际报酬率;
Pt,Pt-1:分别是上市公司i在第t和t-1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
②计算个股期望正常收益率,用市场综合指数收益率代替:
Rm,t=(Pm,t-Pm,t-1)/Pm,t-1
Rm,t:第t日个股期望收益率,通过上市公司i所在的证券市场股票价格行业指数计算得到;
Pm,t,Pm,t-1:市场行业指数在t,t-1交易日的收盘价。
③计算第i家上市公司在第t日的超额收益:
ARit=Rit-Rmt
ARit:第i家上市公司在第t日的超额收益。
④样本组平均超额收益率:
AAR=AR
⑤事件期样本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
CAR(t1,t2)=AAR
研究以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公布日为第0日。
4 样本选取
我们以2012年和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对象,剔除了ST、*ST公司以及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将研究样本分为两组上市,一组是在2012年和2013年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即研究样本组;另一组是在这两年披露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即控制样本组。本文研究所用财务数据、非财务信息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收益等数据,都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4.1 研究样本的选取
选取2012年和2013年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A股上市公司,包括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4.2 控制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组的样本公司,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与研究样本公司审计报告的年度相同。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和持续完善的阶段,每一年的政策环境可能会有差异,这样不同的宏观环境下,很难保证相同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会产生类似的市场反应。
②与研究样本公司所属行业相同。不同的行业所处的行业生命周期可能不同,选取同一行业可以消除不同行业盈利波动的不一致性,有效控制行业效应对累计超额收益的影响。
③与研究样本资产规模类似。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规模影响累计超额收益。
按照证监会公布的最新行业标准,寻找满足上述条件且与样本公司每股收益变化率类似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然后剔除在审计报告公布日前后5天有重大事件发生,以及数据不全或数据无法获取的上市公司。最终得到控制样本公司共112家,其中2012年53家,2013年59家。控制样本公司是通过手工搜集和整理选取的。最终的样本选取结果见下表:
5 结果及分析
根据“3研究设计”中的研究模型,本文通过多元回归法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进行检验。在文中选取较短的时间窗口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原因是较短的时间窗口可以排除因其他重大事项对股价波动产生的影响。拟将事件窗口确定为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日披露前后3天,4天和5天,即[-3,3],[-4, 4],[-5,5],来重点研究非标准审计意见对股价波动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未选取[-2,2]和[-1,1]时窗是因为太短的时间可能使证券市场和投资者来不及做出决策,不能准确反映非标准审计意见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方向和程度。最终得到以下的分析结果:
t statistics in parentheses;
* p
如上表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在[-5,5],[-4,4],[-3,3]三个研究窗口中,审计意见(OP)的系数都为负值。与我们的预期一致,表明审计报告是具有信息含量的,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对他们的评价较差,引起了股价的负向波动,假设H1得以验证。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为1,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为0。所以OP的系数是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对非标准审计意见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反应的差异,三个研究窗口中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结果表明市场对非标准审计意见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反应存在显著差异,假设H2得以验证。
6 结论
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相关研究,发现信息使用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重视挖掘的财务报告的内含信息,对财务报告的鉴证报告――审计意见报告也开始逐步关注并重视。因此本文以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来实证考察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通过选取2012年和201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共260个研究样本,运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法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证明,不同的审计意见会产生不同的市场评价,影响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因此审计意见具有信息含量,从而验证假设;为了提高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6.1 加强证券监管
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公司上市更加趋于市场化;另一方面,敦促监督上市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和合法途径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坚决制止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提高对市场行为的奖励和惩罚力度,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健全和完善。
6.2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及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进一步影响投资者的财务决策。因此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严惩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继续教育等手段增强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增强审计报告的可理解性。
建立健全审计的法律责任制度和体系,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不断发展和完善检验审计意见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奖励和惩罚的力度。
第4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西南科技大学;产学研结合;财务报告分析
引言
对产学研结合的教学模式的不断探索是我国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了新的要求:高等教育要“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1]。西南科技大学是一所以产学研联合办学为特色的西部高校。1993年学校创建了被李岚清同志誉为“西南工学院模式”的特色办学模式,并成立了第一届校董事会。自2000年正式组建成立西南科技大学,学校至今已经更换了两届董事会,董事单位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作为会计专业本科职业能力培养重要课程的《财务报告分析》,其课程设计如何贯彻纲要的要求,促进产学研结合,是西南大学财务报告分析教学组近年来持续探索的课题。经过三年多的教学实践和思考,初步形成了相对系统的课程设计思路,本文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西南科技大学产学研结合现状
西南科技大学是一所以教学为主的综合型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地处西部,因历史沿革,其特色专业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发、先进建筑材料、核废物与环境安全、机器人技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方面。以应用技术合作为主,工学理学已经与董事单位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企业对这些专业毕业生的满意度也较高。但是,作为综合型大学重要院系的经济管理学院,在与董事单位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却不具优势。突出表现在:第一,各系教师多以自己的人脉资源为依托与企业开展合作,没有针对性;第二,少数系领导对合作不够重视,以完成任务为主,合作单位质量较低;第三,院系教学改革尚未明确提出在课程设计时应考虑产学研结合的特色,强调与董事单位的深度合作。在问卷星上实施的西南科技大学产学研人才培养走访董事单位调查结果显示,董事单位对联合培养人才很感兴趣,但是对现有人才的基础能力满意度较低[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党的十提出调整经济结构,保持高速发展的目标,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高校教育改革面临挑战。地方高校如何办出自己的特色?如何服务地方企业?李国志在《高校办学特色与特色化的辩证思考》中分析了办学特色与本色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指出特色化是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自我完善与卓越发展的过程[3]。饶文军在《提升高校教学质量的微观思考》中归纳了影响教学质量的五种力量模型,特别分析了教师在课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力量因素[4]。由上文分析,特色是人才供给与需求对接的端口,而质量是人才供给满足需求的内涵。
无论是特色还是质量都必须依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来实现,而具体的课程设计则是最基本的要素之一。针对会计专业的《财务报告分析》这一门课程的设计,黄芝花[5]、夏雪花[6]等提出了案例教学方法。陶功浩对财务报表分析课程进行了整体设计,并提出了学生分组完成教学实践的方案[7]。周艳、张流柱、董文秀进一步设计了以“课程建设+竞赛推广+公司实体实践平台”为核心的高职特色会计专业课程建设[8]。
以上研究成果,有些只是讨论了高校教学改革的宏观层面,具体的课程设计研究在实施上缺乏特色,层次以高职高校为主,不适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因此,本文对我校原有《财务报告分析》课程深入思考,提出了有特色、保质量、育人才的创新课程设计方案。
三、课程设计的路径思考
与管理路径相似,高校教学改革的路径也可以分为两种。从上到下的路径,优势在于上层支持,立意高远,资源丰富,能够快速形成书面文件进行大范围推广。但由于脱离实际教学过程,常常出现教师学生不适应、见效缓慢或不了了之的情况。模式成形快,但效果较差。而从下到上的路径,由基层自发在实践中摸索,资源匮乏,通常依据教师本身对课程的热情,反复实验形成一套较为有效的教学模式。劣势是与教师长期的坚持投入高度相关,少有成功案例,模式难以复制。模式成形慢,但效果较好。而且通过课程教学组成员的传承,能够形成长期效应。本文在对课程进行创新设计时,结合了两种路径。先从下到上,由任课教学组在教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产学研结合的特色课程设计,有效提升学生的专业基础能力,加深对董事单位的认知。学生素质通过就业过程传递,同时申请学校和董事单位的支持,从上到下,固化和完善现有模式,向其他课程推广成功经验,再建成名副其实的特色专业。以上是我校保持和发扬办学特色的有效路径。
四、《财务报告分析》课程设计意义与内容
(一)课程设计意义
财务报告分析职能在现代会计职能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商业分析的基础,应用广泛[9]。《财务报告分析》课程是我校会计专业2009年出台新专业培养方案后,由原《财务报表分析》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分析》两门课程合并而成。前者针对企业会计方向学生开设,后者针对公共会计方向学生开设。新培养方案在企业会计方向更加强调行业会计业务能力的培养,在公共会计方向更加强调应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提高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因此,本课程的教学模式设计,可以首先通过重点分析董事单位下属优秀企业,加深学生对企业的认知,培养学生对企业的感情,逐步形成从评价企业价值到发现企业价值,再到创造企业价值的就业价值观。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与创新
1.课程设计内容
目前,课程的教学改革仍处于从下到上路径阶段,以授课教师为核心组织教学工作。按照《财务报告分析》课程创新设计方案,课程设计包括课程目的、课程内容、教学环节、实践环节、考核方案、课程总结等部分。课程目的和内容在此不再累述。
课程的教学环节以财务报告分析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的讲授为主,占课程总授课时间的40%。课程的实践环节从董事单位的简介开始,初步介绍我校董事单位的名称、所处行业及历史沿革。之后发放学生意向问卷调查,按调查结果与学生讨论选定财务报告分析对象,分组并展开案例分析。在此过程中,要求学生明确分析目标,依据教学环节所学分析框架进行分析。授课教师则在不同分析环节穿插相关理论知识的重复讲授,加深学生印象,提高分析工具的运用能力。
至从上到下路径阶段,我校可实施专业课程、特色专业外聘企业导师制度。课程教学组可选择适当的时机,邀请董事单位财务及相关管理人员担任课程外聘企业导师,亲临授课现场:介绍行业企业背景资料,弥补公开网络资料不足;指导学生的实践环节,促进产学研结合。
课程考核包括60%的过程分和40%期末考核分。其中过程分值由分组组长评价30%,授课教师评价30%及财务分析报告成绩40%组成。期末考核分以闭卷考试成绩计算,以保证学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课程主要创新
在课程设计的分组案例讨论阶段,以我校国防军工、建材、高精制造业、生态农学等优势专业为选择标准,在我校董事单位及相关行业、相邻地域、学生生源地中有针对性地选择特色上市公司为财务报告分析对象,通过分析过程形成较为完整的企业财务分析报告,作为学生实践成果。后期可进一步扩大分析范围,整合形成区域产业分析报告。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加深学生对我校办学特色、优势专业、董事单位的认知,在更明确的产业范围内落实了学生素质与企业需求的联系,部分解决学生在就业时面临的种种问题。
3.课程成果与拓展
课程设计实施初期,学生实践环节成果可集结成册,完成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合集印刷品一份。课程设计实施后期,完整的课程成果设想包括三部分,即:形成董事单位下属企业分析报告合集一份,评价企业价值;选择区域同行业代表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企业价值;争取企业实地调研机会,结合分析结果讨论对策,创造企业价值。
五、结束语
本文以我校的特色办学模式—产学研结合为基础,以满足我校董事单位及相关行业、相邻地域企业人才需求为目的,以培养学生财务分析能力为专业质量保证,阐述了对《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创新设计。一门特色课程的创立和发展离不开授课教师的努力,更需要来自学校、学生、企业、社会的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办学特色并非一蹴而就,本文的不足之处尚需各位同行补充指正。■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 年)[N].人民日报,2010-7-30.
[2]西南科技大学产学研人才培养走访董事单位调查问卷.问卷星[EB/OL].http:///wjx/user.aspx?username=265348
[3]李国志.高校办学特色与特色化的辩证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0(10):9-11.
[4]饶文军.提升高校教学质量的微观思考[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11(12):650-657.
[5]黄芝花.浅谈案例教学法在财务报表分析教学中运用的重要意义[J].企业家天地,2011(3):122-123.
[6]夏雪花.《财务报表分析》案例教学法之我见[J].新会计,2011(3):62-63.
[7]陶功浩.财务报表分析课程整体设计及教学实践[J].职业,2011(2):168-169.
[8]周艳,张流柱,董文秀.以“课程建设+竞赛推广+公司实体实践平台”为核心的高职特色会计专业建设[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72-73.
[9]朱莲美,丁日佳.“管理型”会计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置.财会通讯 , 2010(5):33-35
第5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差别财务报告
随着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抵御和化解金融危机、扩大就业、解决失业、增加税源、保护环境、提升技术创新水平等积极作用认识的进一步加深,扶持和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意义逐步深入人心,关注其成长并通过制定各种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国普遍倾向于,在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方式、报送对象等方面做出有别于大企业的规定,采用内容简略、重点突出、侧重纳税和内部经营管理的差别财务报告模式(Differential Financial Reporting),以减轻其信息披露负担,保护其利益,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时至今日,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专门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考虑了差别财务报告问题;澳大利亚、德国等国的商法特别要求实施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就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致力于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旨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关于小企业财务报告标准的国际指南。大致的备选路径有三条:(1)免于审计 ①;(2)在编制财务报告和公开信息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豁免条款 ②;(3)考虑采用一套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程序、手段和方法。
一、国际组织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公司法》第1号指令允许中小企业以简略财务报表存档;第4号指令“公司年度决算报告”规定,小公司可编制简化资产负债表和简要报表注释,可不披露损益表和营业状况报告,并可免除审计义务;对于中型公司,可编制简易损益表、简易资产负债表和报表注释并向公众披露。EEC的继任者欧盟(EU)规定,中小企业可编制简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提供了简缩报表的模板;小企业只需提供报表汇总科目和一级科目,不必列示明细科目。
1979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赞助下的“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在第17次(2000年7月)和第18次(2001年9月)会议上,专门研究了中小企业会计与差别报告问题,了《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草案),认为“指南”应当:(1)简单、易懂,便于使用;(2)能够提供管理信息;(3)尽可能标准化;(4) 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5)兼顾纳税目的;(6) 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企业的成长,并能提升其随业务扩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潜能。《指南》(草案)根据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将中小企业细分为:(1)公开发行证券或关乎公众利益的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全面遵守国际会计准则;(2)不公开发行证券或不必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的实体,往往有不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的股东(或非执行董事),通常有足以跟踪交易和监督信贷的内部会计专门知识,而雇员也较多,可采用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3)小型企业,指业主从事管理工作,只有少数雇员,规模很小,采用简化的权责发生制甚至现金制进行核算。其中,“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应遵循与大中型企业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概念框架,尽可能保留国际会计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适当删减披露要求(陈毓圭、应唯,2001)。采用适当简化列报与披露原则,旨在“提高能使中小企业更好管理、更易筹资并更准确计算税收的会计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也专门就中小企业(SMEs)会计准则制定问题了“初步意见”。国际会计界对IASB规范中小企业(SME/SMB)财务报告的努力给予了极大关注与高度评价。如德勤会计公司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于2004年9月10日致国际会计准则IASB主席David Tweedie的函“德勤对国际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初步意见的讨论”,建议IASB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基金会(IASCF)组建专门的SMEs会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认为理事会应对“中小企业”作出有效界定 ③,IASB的角色应当是起草制定SMEs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报告管理层的受托责任,SMEs会计准则的最后实施应当由各国政府的监管部门与准则制定机构负责;不赞成“应强制依赖完整的IFRS解决所有未在中小企业准则中所涉及的问题”的观点,因为这只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主张由企业自行运用判断来选用合适的会计政策;认为如选择采用SMEs准则就应完全采用,除非采用其有悖于真实与公允原则;应鼓励SMEs选择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欧洲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一)英国专门制定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 FRSSE)
英国是世界上率先实行差别财务报告的国家之一。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会计准则理事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的财务报告准则(FRSs)及其前身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s),所有报表均须符合真实与公允(true & fair)原则。为减轻小企业的财务报告负担、建立一套针对小企业 ④的会计准则, 根据ASB的要求,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 于1994年3月设立工作组,专门研究小企业与不涉及公众利益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进行财务报告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的豁免标准问题。1994年11月,工作组的咨询报告建议: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小企业只需遵循5项会计准则和一份紧急事务工作组意见摘要 ⑤。1995年12月,CCAB工作组了题为《量身定制》(Designed to fit)的研究报告,建议ASB为小企业制定特别的财务报告准则,并附了一份“草案”。因获广泛支持,工作组正式建议ASB制定FRSSE。ASB于1996年12月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11月由ASB正式。ASB先后于1998年12月和2002年对该准则进行修订。FRSSE遵循与大中型企业相一致的概念框架,对列报和披露原则进行了适当简化,“适用于一般的小企业……同样适用于被其他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企业或简化要求”。准则共分为报告目标、正文、定义和自愿披露四部分。规定其中没有涵盖的内容,仍应遵循一般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未被列作强制披露要求而是作为自愿披露信息、鼓励中小企业自愿提供。
(二)其他欧洲国家的努力概览
1.德国依据法律和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体现了著名的国家性特征:正确性和对法律绝对地服从。德国公司法将企业分为大中小三类,财务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与企业规模有密切的关系,中小企业则可以采用简略式报告;中型公司须将其已审报表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存档,小型公司则可存档其未经审计的报表;除应公开人工成本之类的信息外,小型企业可省略大部分附注说明,不需要提供管理者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2.素有“小企业王国”美誉的意大利,《1991年法案》主导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表必须附法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国内法令》规定,小公司 ⑥可提供简略会计报表、简要的附注,不要求提供董事会报告。意大利未对中型公司做出豁免规定。
3.法国具有类似于我国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其会计原则主要通过《商法》、《公司法》和官方团体的正式公告《总会计计划》加以规范。除允许小型企业编制简化的报表附注以外,法国法律也为其提供了特别的规范。
4.爱尔兰要求所有公司都为其在企业注册管理机构存档的法定年度报告附上财务报表。在1986年《公司法》中,小型私人企业可利用免除条款来降低存档的简要报表规定的披露水平;小型和中型公司 ⑦可编制简式利润表,可只作较少的附注披露,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的注册会计师须对简式报表是否遵循“呈报真实与公允的表述”的规定单独提供一份审计报告;小型公司不必编制现金流量表。
5.比利时差别财务报告模式表明,公司规模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详细程度,允许没有被归类为大企业的公司编制详细程度较低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多少自。
6.荷兰的企业依所属大中小类别分别提供差别信息:中型企业需提供主要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和董事会报告;小企业仅需提交简要资产负债表和有限的解释性附注,无需提供管理者报告和期货信息;非营利组织目标的小型法人,没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小企业法人的财务报表免于审计。
7.丹麦的私有小公司可只公布简式财务报告;对于满足一定条件或已按期用法定替代方法处理的小企业,可选择是否将管理者报告报送给有关企业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8.俄罗斯规定,小企业应得到税务局的核准。满足下述条件的小企业可获得豁免:平均雇员数为15~200人(依业务而定);不符合小型企业限定标准的公司股东持股数额不应超过全部注册资本的25%。依据《联邦法》,从1995年12月起,小企业允许保留记录经济业务的简单复式账簿,只呈送简化的利润表。
三、加拿大、美国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加拿大有一个强有力并且独立的会计职业界来发展自己的道德、培训和技术规则。1999年,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 (AcSB)成立的专门研究小组(SBEAC)了题为“小企业财务报告 (Financial Reporting by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简称FRSBEs)”的研究报告 ⑧。该报告认为小企业(SBE)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数量较少,主要是银行、业主/经理、税务当局(tax authorities),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风险资本家 (Venture capital providers)。被咨询的会计专业人士(practitioners)清晰地表示,GAAP要求提供的一些信息与小企业几乎不相关:小企业按照GAAP编制财务报表原来主要为了满足银行的需要,然而近年来银行的信贷决策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小企业不是金融市场上的积极参与者,应采取措施减轻其财务报告负担。通过对各种可选方案进行测评,结果发现得到普遍认可的方案是:在GAAP框架内采用差别报告的方式,而非专门制定一份小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3月AcSB在SBEAC的基础上设立了差别报告咨询委员会(DRAC),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制定SBE会计准则。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AcSB)了《差别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加拿大会计准则六个领域中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予以豁免。2001年12月,AcSB批准了以此为基础的新会计准则,并于2002年2月了针对小企业的第1300号《会计准则:差别报告》。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非公开企业(Nonpublic accountable enterprises) ⑨ 可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选择使用一些特定条款。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详细的会计准则,但时至今日却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197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Werner委员会(the Werner Committee)了“中小企业和/或紧密控股企业GAAP报告”。报告指出,为大型实体设计的准则不能满足小企业(常常是紧密控股企业)的需要,GAAP对非上市的、在一定规模下的小企业有些“过度”。某些报告准则对小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价值有限,却易给小型企业据之编制报表增加难度和费用。受其影响,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开始对小企业进行部分豁免 ⑩,规定小企业可只提供简单报表,或是延迟规定实施的日期。在美国,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使用其他综合会计基础的越来越多(通常是税收或调整后现金基础),这常常被理解为是对GAAP“简化”的备选方案。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框架,尚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会计准则。公司被分为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两类。小公司通常不需编制法定财务报表。除了小型控股公司外,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须经审计;除非股东或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小型私有企业 {11} (外资控股除外)一般不提供财务报告。一般而言,非报告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管理者和业主为同一个人;贷款人或债权人无须分析财务报告即可获得财务信息;属于私有(非上市或非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其财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业主和编报者决定。当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需遵循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
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NZ)于1994年了“差别报告框架”(Framework For Differential Reporting),并于1997年3月修订。允许具备资格的会计主体 {12}完全或部分免除对特殊财务报告准则(FRSs,确认、计量和披露等)和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的遵守。符合差别报告的会计主体全部免除下列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FRS10);所得税会计(SSAP12);研究与开发活动会计(SSAP13);分部财务报告(SSAP23);财务票据信息的披露(FRS31);可豁免部分其他报告准则。会计主体利用差别报告豁免时,必须披露相关的豁免事实。差别报告框架已于1997年4月得到1994年6月成立的、旨在协调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会计准则的新西兰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Review Board,ASRB)的默许。随着差别报告制度的引入,新西兰中小企业日渐从过多的财务报告准则中得到解脱。
五、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的努力
日本没有为小企业制定特殊的会计准则,但依公司规模和地位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审计要求;小企业采用现金制会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协会(HKSA)制定的会计准则规定,私营公司 {13}必须提交其年度报告,但不必提交已审财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法令和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规定,如未遵守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披露。除了根据SSAP 15免除每年营业额或总收入少于2000万港币的会计主体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义务外,对小型会计主体无其他差别规定。
六、我国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的努力:《小企业会计制度》简评
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称“该制度”) {14}。该制度仅适用于单一主体的个别报表,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小企业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再转回该制度;如转为上市公司或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应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能再转回。该制度借鉴国际会计界规范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对相同的交易事项尽可能采用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的政策;本着“减轻小企业负担、方便其在不同准则体系的转换、满足其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充分体现其自身特点”和适度谨慎原则,仅要求对流动资产计提跌价准备;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而不单独核算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部分实现了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采用简便核算方法;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取备选政策,允许小企业自行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笔者认为,(1)小企业随时可能发生规模变化,对转回该制度的限制、强调规范对象“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等不尽科学、合理,对于原为大中型企业、因“缩水”而预期不再能“壮大”的小企业而言,显失公平。(2)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不够充分,未对财务报告侧重纳税目的的小规模纳税企业或微型企业作出具体规范,降低了可操作性。(3)对于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非日常业务的规范不明确,仅要求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不利于不同规模企业会计信息相互比较。(4)岂能一个“简”字了之?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操纵盈余的路径、目标和做法都与大中型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不应只是简单地将其简化处置,现金流量表更是不应简化到“可以没有”的地步。
七、小结与启示
从上述国际比较看,国际会计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倾向于单独为中小企业制定财务报告准则,在此方面,似乎英联邦国家领先一步,如英国率先了专门的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界普遍倾向于通过简化披露内容、将某些对于大企业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列为自愿提供、采取差别财务报告模式或对小规模企业实施财务报告部分豁免(如免于审计、免于呈报现金流量表)、采用纳税或现金制基础等,来减轻中小企业的报告负担,使“运用于中小企业的报告准则尽可能简明易懂、便于使用、利于标准化,侧重纳税目的,能够提供管理信息,能足够灵活地适应企业的成长与经营环境”,这些思路和做法对于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当然,在借鉴国际上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经验时,应注意分析各国采取相应措施的特定社会背景,关注制度差异,考虑我们的消化能力,不可盲目“跟风”。笔者不主张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一味地简化,否则又会误入“矫枉过正”的老路。在我国高度强调财务信息可靠性质量的“大合奏”中,是不应出现“过分随意的财务报告”的“不和谐音符”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应仅是《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浓缩版,笔者也不赞同过分地 “关照”中小企业。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变为小企业、且预期在未来若干年内不能再转回的,笔者建议应允许其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并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计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惟其如此,方可解决同一主体业务适用不同会计规范、不便操作等缺憾,也可为其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换提供适当的会计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英]尼克西国际审计事务所.国际财务报告[M].叶陈刚主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葛家澍,陈少华.财政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系列丛书(2002).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 汪祥耀.英国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4] 余应敏.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理论与实证[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
[5] 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J].会计研究,2001(12).
[6] 邵毅平.关于有差别的财务报告揭示问题研究[J].财经论丛,2003(2).
[7] CICA. Financial Reporting by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 Executive Summary, from 省略.
[8] Glenn Cheney. Differential Accounting: Problems & Possibilities, Financial Executive, March/April 2004.
刘小明教授简介
刘小明,1956年出生于山西临县;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西财经大学MBA学院副院长;学术职务有中国会计学会会员,山西省会计学会理事,山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改革和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山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研究员等。
第6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 内部控制;实证研究;问题;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西方的实证研究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会计实证研究,1997年之前,主要以是引进、介绍为主;1998年之后,陆续出现会计盈余数字的有用性、市场有效性、盈余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财务领域中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等方面的实证研究也在逐年增加(李连军,2006)。显然不能拿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比区分孰优孰劣,其实两者各有优劣、互为补充。基于国外财务会计方向大多使用实证研究的理由①――事实胜于雄辩,国内也提倡使用实证的研究方法。
本文以近年来国内外发表有关对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文献为分析依据,探讨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国内外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现状
(一)国外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现状
国外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主要围绕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主动性、披露后对外部投资者的反应、内部控制与应计质量的关系、内部控制对借款的影响以及《萨班斯法案》的效应等方面开展。
Dorothy等(1996)研究了内控报告披露的状况。通过对1989―1993年4 154家公司的年报研究表明,平均仅有约1/4的公司(26.5%)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而有财务报告问题的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比例更少,仅在一成左右(10.5%);对资产总额小于2.5亿美元的小公司而言,没有一家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于是作者认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不大可能提供内部控制报告。Heather(2000)以9种财务报表使用者为调查对象发放问卷进行调查,收回有效问卷363份,分析他们对内部控制的需求。结果发现,调查对象认为内部控制报告对财务报告的使用者非常重要,管理层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可以增加公司的控制水平和为决策提供额外的信息,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都能促进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肯定内部控制对企业管理和减少错弊的作用。Weili、Sarah(2005)选取《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的261个样本公司进行调查分析,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实质性缺陷和公司经营的复杂性有关,但和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关系不大。Jeffrey等(2007)通过选取2002年8月―2005年11月705家公司研究应计质量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发现报告的内部控制重大弱点与较低的应计质量相关联,并推论出内部控制问题正是应计质量较低的根源。作者使用了四种检验方法得到的结论都基本相似。Zhang(2007)研究了《萨班斯法案》的经济结果,通过检验市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反应,以非美国上市公司交易的外国公司的同期股票收益来估计正常的美国股票市场,发现《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公司的累计异常收益显著为负。Arnold(2008)检验内部控制报告对借款公司信誉的影响,发现内部控制报告会削弱贷款人对借款企业的评估,即使审计人员对企业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此外,通过收集111个贷款机构的数据,发现审计人员会影响贷款机构的判断,不利的内部控制报告会降低借款企业资产负责表和利润表的重要性。
(二)国内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现状
国内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影响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因素和内部控制报告披露后的市场反应进行。
蔡吉甫(2005)以200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受到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财务状况的显著影响:经营业绩越好及财务报告质量越高的上市公司越有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而因财务状况异常致使其股票交易被证监会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概率较低。公司规模和控股股东的性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决策没有显著影响。他还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着自愿性披露动力不足、披露流于形式以及隐瞒不利消息的问题。
陈共荣、刘燕(2007)对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超额收益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中国资本市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将年度报告公告日(内部控制信息的正式披露日)前2天后8天共11个交易日定为大研究窗口,样本选择59家公司。结果发现,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在年报公告日前后的累积超额收益较之简单披露的公司显著为正;进一步的回归分析显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与事件期内的累积超额收益显著正相关。
方红星、孙(2007)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契机,利用2006年年报资料,对沪市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及其动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绝大多数沪市上市公司未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和公司治理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较多,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较少;在海外上市、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大、外部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控制人为国有和规模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信息。
杨有红、汪薇(2008)研究了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通过描述性统计对2006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认为,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作者相应提出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框架;作为制定、执行、评估和审核的基础,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应采用强制披露和分步走相结合的做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应采用强制性披露和鼓励性披露相结合的作法;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四条建议。
张国清(2008)以2007年度非金融A股公司为对象,探讨了内部控制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联性,结果表明,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并未伴随高质量的盈余,内部控制质量得到改善并没有伴随盈余质量的提升,而公司的一些内在特征和治理因素确实会系统地影响内部控制和盈余质量。
方春生等(2008)采用调查问卷研究方法,考察了中石化集团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报告可靠性之间的关系,检验实施内控制度对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影响。针对可靠性的各个特征、财务报表的不同类型、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在决策中对财务报表使用行为进行检验,结论表明实施内控制度后,财务报告可靠性有了显著的提高。
宋绍清、张侠(2009)以2006年至2007年在上海和深训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 170个公司样本,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统计年度、公司规模、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以及年报时间等因素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有显著影响。
回顾国内外有关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文献,总体而言,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国外的实证研究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公司披露内控报告的状况;市场对公司披露内控报告的反应;萨班斯法案实施后的影响。二是国内以内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影响因素为主。三是以内控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以内控实证研究的名义所发表的各类研究成果,都是以内控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而不是以内部控制质量为研究对象。
三、国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披露现状
(一)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披露状况
本文选择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年报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披露的情况进行分析。选择上交所上市公司而不包含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是因为上交所与深交所各自对内控制度建设披露的要求有所不同,为使研究分析的对象具有同比性,本文仅提及上交所的上市公司披露状况。
1.披露总体情况。2008年上交所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的上市公司共82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96%;未披露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有35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4%。披露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的827家公司中,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并发表鉴证意见的有17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重为20%;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评估但没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有15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重为18%;未单独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仅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此部分内容提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无法断定董事会和外部机构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和审计)的共有498家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重为58%。
2.披露的内容。对经董事会评估和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的329家公司的内控报告进行分析,发现如下情况:对本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具体描述的有280家;仅表明本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但未进行具体介绍的有49家。另外,仅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说明了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的498家公司也未进行具体的描述。因此,披露内控制度具体建设情况的占全部公司的比重为32%,尚有68%的公司未对该公司的内控制度作具体介绍。
3.披露的格式。对经董事会评估和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的329家公司的内控报告作进一步分析,发现以COSO框架为基础内容进行披露的有231家,以财政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为基础内容进行披露的有28家,剩余70家披露的基础是公司自行确定,既不完全遵照COSO框架得格式,也不完全遵循财政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格式。三种披露格式的占比分别为70%、9%和21%。
4.鉴证的中介机构。对经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的172家公司内控报告分析发现,共有50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此172家公司的内控报告进行了鉴证,平均每家事务所鉴证3.44家。其中:鉴证18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家,鉴证10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家,鉴证8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3家,鉴证7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家,鉴证6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3家,鉴证5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4家,鉴证4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家,鉴证3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3家,鉴证2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1家,鉴证1家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9家,最大差异达17家。另外,172家公司中,被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有166家,有6家被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披露分析
1.上市公司已基本按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行披露。96%的上市公司都对本公司内控情况进行了披露,基本上符合上交所对内控披露的要求(上交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披露),但仍未完全满足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其内控制度建设进行审计并披露的要求,仅有20%的公司聘请了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了审计。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披露没有统一格式。不管是聘请了外部中介机构对内控制度建设进行审计,还是董事会对内控报告进行自我评估,抑或是未单独披露内控建设情况的上市公司,三者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披露的格式差别较大。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的内控报告的披露来看,外人难予测定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都无法对内部控制的质量进行实证研究。内部控制制度的信息披露根本不能等同于内部控制的实际质量。用通俗的话来说:外在美不等于心灵美,心灵美不等于外在美。因此目前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只能在表层进行,无法深入,不能从根本上探究内部控制能否达到预期的结果。如前文所述,包括国内外的对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披露的因素,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披露后市场的反应。这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实证有极大差别,而内部控制披露的因素与其是否起到作用却是千差万别。内部控制披露得再好,文字表述得再漂亮,内部控制实际也未必起到效果。所以目前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尽管标题都冠之于“内部控制实证研究”,事实上是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进行实证研究,而不是对内部控制实际的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没有起到实际的指导意义。
(二)原因剖析
导致实证研究目前只是侧重内控报告的披露而非其实际控制的效果,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1.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实证研究的最大困难。公司没有详尽对外公布内控的信息,有几种因素:一是内部控制的做法往往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一般而言不会公开。二是公司内部控制本身建设的问题,虽然大部分公司都对外宣称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然而每家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没有成熟模式可公开借鉴,没有统一的考评标准,完全是公司自己说了算。三是怎么披露的问题。对于内部控制的信息如何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业界也没有统一格式,因此公司喜欢什么就披露什么,不喜欢什么就不披露什么。根据信息披露的潜规则,没有明确统一的格式披露,公司往往“报喜不报忧”。因为报忧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给外部投资者一个管治不好的印象,所以公司大都不会主动披露于己不利的信息。因此学界无法就公司内控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只能做表层功夫。
2.变量使用。对如何衡量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这一指标,目前包括学术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认识。对内部控制变量的使用,因变量往往设为一虚拟变量,要么取“0”值,要么取“1”值,自变量则选用公司的部分特征。而内部控制质量却是公司内控制度是否起到作用的最为关键的指标,如果没能达到一定的内控质量,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其目的与意义何在?所以设定一个或一组衡量内部控制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指标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3.模型使用。由于因变量无法确定或不能计量,对内部控制实证的模型就没有任何独特的地方。国内文献所使用的计量模型,都采用线性模型,表明自变量与因变量线性关系成立,这是无法解释实际情况的。
五、改善公司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建议
(一)披露要求
由于内部控制是如此重要,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部利益相关者考验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心的来源,规范详细披露内部控制的建设变得日益重要。只有详细规范,才有实证研究的价值。当然,管理牵涉到公司的方方面面,不能穷尽,披露什么样的信息才能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呢?其一,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不是侧重于公司建立了什么样的内部控制制度,而是应该强调公司是否遵守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起到控制的作用,收到了什么效益,即应该披露内部控制实施后的效果;其二,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应侧重于例外事项,即没有遵守内部控制的事项及其引起的后果。这样的披露才能给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客观的分析基础,才能使其判断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根据国内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实务建设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为主线,因而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应更多地侧重于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建设、执行情况。
(二)外部审计
《萨班斯法案》强制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要经外部中介机构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也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然而,根据2008年年报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情况来看,仅有172家公司聘请了外部中介机构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审计,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被审计仍然停留在书面上,实际上并没做到。
(三)鉴证人员
共有5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鉴证工作,而且每家事务所鉴证的上市公司数量差异过大,鉴证的标准必然存在差异。另外必须指出,根据笔者所经历和掌握的信息,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计的现场人员,大部分都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对公司管理业务相当不熟悉,因而中介机构提供的鉴证报告的可靠性值得怀疑。要对公司内部控制提供客观的审计鉴证意见,就必须要有一支熟悉公司业务管理的、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或管理人员,才能使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和中介机构的鉴证意见在实证中起到更加可靠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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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共荣,刘燕.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J]. 系统工程,2007(10): 40-45.
[3] 方红星,孙. 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2007(12):67-73.
[4] 李连军 .实证会计研究的方法与方法论:哲学基础与研究范式[J]. 会计研究,2006(6):24-28.
[5] 宋绍清,张侠. 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 财会月刊,2009(2):6-9.
[6] 杨有红,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 会计研究,2008(3):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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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orothy A. McMullen, K. Raghunandan, D.V. Rama. Internal Control Reports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Problems[J]. Accounting Horizons,1996,10(4): 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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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eili Ge, Sarah McVay. The Disclosure of Material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 after the Sarbanes-Oxley Act[J]. Accounting Horizons,2005,19(3): 137-158.
[11] Jeffrey T. Doyle, Weili Ge, Sarah McVay. Accruals Quality and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J]. The Accounting Review,2007,82(5): 1141-1170.
第7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在当代会计发展中,“财务报告”一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不但有些场合与“会计”相提并论,而且有时取而代之,成为所讨论问题的中心概念。联合国从70年代中期开始曾先后组建过一次专家工作组,每次都以“会计和报告”(AccountingandReporting)并列命名;诺贝斯和帕克主编的《比较国际会计》用“财务报告”作为中心概念,论述“会计”的国际协调和各国的会计环境(NobesandParker,1998);英国1990年重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将其的准则直接称为“财务报告准则”。
如果在“会计”的概念中包含着“报告”的涵义,将会计和报告并列使用,就不合逻辑。在国际范围内这种并列使用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对会计和报告的概念须进一步研究。一般来说,并列使用中的“会计”是指财务会计;若将财务会计分为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过程,“会计”就是指确认和计量的过程,而“报告”则包含着披露的涵义,这种并列使用改变了“财务报告”的地位。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根据财务报告的地位,认为国际会计协调的核心是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
二、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地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将财务报告概括为:“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本身具有传递财务信息的涵义,但“财务报告”从会计中“独立”出来被提到重要地位,具有了市场经济的色彩是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后。股份公司产生之前,会计的重心在将经济业务记录清楚,侧重于对内报告;股份公司产生后,如何向目前的和潜在的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逐渐地在会计系统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财务报告日益重要的地位是导致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最终分道扬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方国家中,有一个无形引证的公认说法:财务会计就是对外报告会计。
在会议文献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一个图示说明会计和报告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如图1(FASB,1980,P.30)该图并非准确地表达了会计和报告的概念,但可从一个角度促使重新思考会计的基本概念,有助于对“报告”概念的讨论和理解。见下图:
会计报告
要素财务报表/报告形式
目标——确认盈利状况
计量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质量特征
财务报告的重要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财务报告是联系报告关系各方的纽带
对外报告会计已不仅是公司内部事务,实行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英美等国,直到1929年以后才从经济大崩溃的惨痛教训中认识到这一点。股份公司发展以后,在财务信息披露领域里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公司是财务信息的提供者,股东等有利害关系各方是财务信息的接受者,财务报告是这个市场上的“产品”,信息使用者对“产品”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可比性和可靠性,因此,“公认会计原则”和审计制度应运而生。财务报告成为了连接财务信息提供者、接受者、规划制定者和审计人相互关系的纽带。财务报告上市场上有关联各方关注的“焦点”。美国政府开始干涉公司事务是从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3开始的,1933年和1934年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具体负责“财务报告市场”的运作。
2、财务报告是会计准则规范的核心
西方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围绕着财务报告进行的。美国1973年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财务报告的中心地位上升到理论高度,目标、要素、质量特征、确认和计量等会计的基本概念实际上都为财务报告服务,颁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旨在为制定财务会计准则提供一种统一的基础和指南。第一号公告是“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用大量的篇幅直接论述了财务报告的目标,如其中第34段、第37段和第40段(FASB,1978),而不是泛泛地讲会计的目标,这就明确了财务会计准则的目标,并将财务会计准则限定在规范财务报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日本企业会计审议颁发的“企业会计原则”内容包括:一般原则、损益计算书原则和资产负债表原则,可知会计原则直接用于规范财务报表。此外,企业会计审议会还制定有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准则。英国1990年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其准则定名为“财务报告准则”,使用了一个非常准确的术语,反映了英国人制定会计准则从“推荐最佳会计实务”到“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转变”。
3、财务报告成为公司法规规范的对象
各国的公司法或公司条例一般都对财务报告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是调整财务信息提供者和财务信息接受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财务报告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不断出现的法律纠纷,促使财务报告法规日臻完善,在荷兰甚至促成了专门解决这种争端的法庭的建立。荷兰1971年开始生效的《年报条例》(theActonAnnualAccounts)对荷兰企业的财务报告制定了基本的法律要求,适用于荷兰的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条例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般要求、披露要求和关于“企业庭”(theEn-terpriseChamber)的规则。“企业庭”是阿姆特丹法院特高的一个法庭,专门负责解决公司和与其财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出现的争端。根据《年报条例》与一个公司财务报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在该公司财务报告公布日或批准日之后两个月内可以对该公司财务报告的虚假和失误等问题向企业庭提出控告。通过“企业庭”解决财务报告争端构成了荷兰会计环境的一大特色,据说美国也有人提出过建立“会计法庭”的建议(Klaassen,1980)
4、财务报告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财务报告在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中居于重要地位,缺乏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和给证券流通带来障碍的经历在许多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都有过。当然,财务报告在决策者的决策过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仍是许多研究者的研究课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报告必将进一步成为证券市场政党运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各报告公司均与如Internet之类的计算机网络联网,通过网络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明细的以及综合的财务信息,将可能在定期报告的基础上实现适时报告。适时报告系统的实现将大大提高财务报告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已经为适时报告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从而使财务报告真正成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三、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原因
对各国财务报告进行国际协调的原因,首先产生于对国际性财务报告的需求。国际财务报告是指为满足两个以上国家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编报的公司财务报告,它是与国际融资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扩大紧密相磁的。一个公司在不同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等进行的各项活动中,需要向国外有关方提供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是完成投资、融资和国际经营活动等各项任务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保持将其证券的正常流通、满足投资者物代款者的信息需求,在投资和筹资活动完成以后,每年还要向有关各方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国际财务报告是跨越一个国家国境、为多个国家信息使用者的一种公司报告。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发展是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直接动因。一个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私营企业是不会产生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问题的,它依据什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一个闭关锁国、经济封闭的国家不需要进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当一个国家采取开放政策、该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引进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该国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融资的时候,该国财务报告内容和编报规则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会计问题。
目前各国的财务报告往往采用本国的会计原则或准则编报,不能完全满足国际财务报告需求者的一般要求。各国公司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一般都要按当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重新编制一套财务报告,耗费往往是巨额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重编财务报告的支出一般都需几百万到上千万人民币。从降低这方面的费用支出看,也需要进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目前会计的国际协调,实际上就是在协调各国的财务报告。版权所有
四、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途径
1、相互交流、增进理解
进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首先在有关国家之间应有一种共同的认识,通过有关的国家之间不断地相互交流、逐步地增进理解来达到。国际上的各种团体和组织对会计和报告总是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可以促进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
联合国在会计和财务报告协调方面的主要活动是进行讨论和交流,通过这些活动增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
1992年组建的“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一直活动至今,引起了各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了这一问题在国际性事务中的重要地位。联合国的努力对国际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协调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会计实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制定准则、共同遵守
在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方面,英美等国由民间机构制定财务会计或财务招待准则,由国际性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承认和遵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25年的成就已经奠定了它在国际会计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委员会的第一目标是,根据公众的利益制定和公布编报财务报表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并促使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遵守。1989年了《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1997年又了《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协调和努力正在使国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统一性得到改进和提高。
3、协调法律、促进统一
比较理想的协调途径是协调各国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若各国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立法能够走向统一,这是最高层次的国际协调。目前在这个层次上进行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典型代表是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其协调的目标,一是制定“指令”(Diretives),这些指令必须并入成员国的法律,使其成为成员国的法律后予以贯彻执行;二是制定“条例”(Regulations),这些条例可以不经过成员国立法程序通过就可以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法律,第4号和第7号指令是协调财务报告的主要文件,第4号指令提供了2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4种损益表格式,可供欧盟各国的公司选用;第7号指令对合并财务报表作出了规定。这些指令的招待使欧盟各国公司的财务报告逐步走向统一。
五、小结
第8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9篇:会计事务调研报告范文
Carslaw和Kaplan(1991)研究了1987-1988年新西兰公众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存货盘点是容易出现差错的高风险领域,并且有的存货在空间上也较难盘点。由于金融类(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投资行业)公司一般没有或仅有少量的存货,这就大大减少了审计师盘点存货的时间。因此,金融业公司存货比重低的这一特征使得其表现出更少的审计报告时滞。研究中还发现,与标准审计意见相比,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有着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净收益为负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即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会推迟安排审计师进驻公司的日期,从而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提供充足时间。此外,负债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延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特殊事项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样本公司被按照大股东控制和管理层控制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研究后发现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相比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外部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更高。然而,事务所是否为以及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日是否处于审计师忙季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审计师变更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一方面,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这是因为在审计师与客户的“磨合期”中,后任审计师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熟悉公司的会计记录、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前任审计师的工作底稿(DeAngelo,1981)。此外,由新客户带来的隐含的诉讼风险也会使得审计师在首次审计时扩大审计范围。另一方面,审计效率和报告的及时性也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提高。前任审计师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而无法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业务需求,这使得客户对审计服务的质量产生怀疑,同时寻求外部第三方的帮助。故审计师变更是否有利于财务信息的及时披露仍然没有定论。虽然审计师的变更动机难以观察,但仍然可以通过审计师变更的时间来考察变更动机,进而探讨其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Schwartz和Soo(1996)认为,审计师变更时间越早,说明公司是基于未来更好的发展而做出变更决策的,故后任审计师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工作效率均会高于前任审计师。他们发现,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之前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减少;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Jaggi和Tsu(i1999)以香港地区的39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审计风险和审计技术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财务环境薄弱的公司,审计师会通过扩大审计范围、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延迟了审计报告的公布时间;结构化审计方法更有可能花费较长的审计时间,表明使用这一审计技术的审计师在实务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他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发现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表现出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但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研究中仅仅用一个二分变量来表示是否由家族控制,而未对家族控制的程度作进一步细分。此外,他们的研究结果并不支持以往研究中非标意见和公司报告亏损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
Knechel和Payne(2001)借鉴了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一项内部调查,从审计师的角度探讨了审计师工作量、审计资源的分派和非审计服务(管理咨询及税务服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审计师工作量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作者认为,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与审计服务会产生协同作用,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税务服务和审计服务之间的异质性较大,故同时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业务的复杂性,增加审计报告时滞。此外,新入行的审计师对客户环境不熟悉且欠缺分析能力,更有可能依赖书本知识或标准程序来收集审计证据。相比之下,合伙人或项目经理拥有多年审计经验,并且对客户的风险水平有着更好的理解,这些都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因此,派遣更多的富有经验的审计师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Soltan(i2002)基于巴黎股票交易所的一份长达十年的研究显示,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对报告延迟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晚;报告延迟会随着非标意见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这一结论表明,出于业绩考核、薪酬激励及内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管理层将大量时间用以与审计师就非标意见及其内容进行协商谈判,以期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或程度较轻的非标意见。Ahmad和Kamarudin(2003)的研究表明马来西亚的公司在及时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方面表现较差。他们发现,非金融类公司、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而以12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及聘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没有发现公司规模及特殊的会计事项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
Leventisetal(.2005)以雅典股票交易所17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影响审计报告时滞的因素。他们发现聘请具有国外背景的事务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国际性事务所普遍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执业声誉,拥有大量高质量员工以及先进的技术水平,从而能够提供高效的审计服务。与以往用哑变量表示是否出具非标意见不同,Leventisetal.以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的数量来研究非标意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发现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越多,越能够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他们还发现每小时支付的审计费用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表明收取审计费用较高的公司更有实力在单位时间里投入更多人力物力,从而提早完成审计工作。此外,特殊事项的发生会延迟年报的披露时间。特殊事项被定义为异常报告事项,需要审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工作以评估其潜在的风险。管理层和审计师在特殊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上的理解不同,这往往会导致双方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花费在协商谈判上面。Lai和Cheuk(2005)以澳大利亚36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评估了合伙人轮换及事务所轮换对审计报告及时性的影响。他们发现,小所轮换为大所这一现象往往发生在公司处于经营扩张和业务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较高,后任审计师有鉴于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在实施审计时会趋于谨慎。因此,由小所轮换为大所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显著增加。然而,合伙人轮换、同一业务水平上的事务所之间的轮换以及由大所轮换为小所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Enriqueetal(.2008)研究了西班牙市场上105家公司2002-2005年的情况。他们发现所受监管压力更大的公司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在西班牙,业务范围涉及能源与金融的公司所面临的制度政策更趋严格,因此这些公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压力下倾向于尽早公布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此外,规模越大的公司越有动机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但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收到非标意见以及会计准则是否发生变化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关系。Lee和Jahng(2008)研究了1999至2005年韩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发现审计师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异常审计费用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公司支付的异常审计费用并非是用于激励审计师提高工作效率,而可能是出于与审计师协商有关审计事项这一目的所支付的;但异常审计时间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表明审计师可以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每天的工作时间,从而在总工作量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所需工作天数。此外,他们进一步发现非审计服务的增多、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相比管理咨询服务与税务服务,现任事务所提供的与内部控制设计有关的服务对于及时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更加明显。Jasim(2008)基于巴林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由于大公司拥有更加充裕的资源以及众多投资者的压力,大公司倾向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以满足投资者尽快获取财务信息的期望。利好消息和不利消息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当投资决策中涉及合并其他公司的计划时,公司会选择较早披露年报。这类信息会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故而越早披露这一利好消息对公司越有利。作者以投资者持股比例至少为5%来作为公司治理的变量,他发现这一比例的增加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还发现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倾向于延迟披露年度报告。资产负债率代表公司财务状况的良好程度,高负债比率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且使得审计师更加关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此外,与审计资产的真实性相比,审计师在确认负债的完整性时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从而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其他影响因素中,公司所处行业总体来说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不大,但银行业普遍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明显关系。研究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还为审计师是否应该实施强制性轮换的争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以往赞成强制性轮换的学者认为长审计任期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反对者认为随着审计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客户风险和会计系统的了解也在增加。Leeetal(.2009)发现审计师的任期越长越能够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变更审计师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且推迟公司盈利信息的披露,这对公司而言需要支付额外成本。这一发现表明实施审计师强制性轮换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降低市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此外,他们还探讨了非审计费用与审计报告时滞的关系。与Knechel和Payne(2001)有关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的观点相反,他们发现税务服务与审计报告时滞之间显著负相关,即提供税务服务对审计服务有着知识溢出的效应,会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的了解程度,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某一行业的公司时,精通该行业的知识技能的审计师相比其他审计师更熟悉其财务报告系统,并且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其中的复杂会计事项。Habib和Bhuiyan(2011)基于新西兰105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在审计该行业的公司时能够较早完成审计工作。他们进一步发现,尽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普遍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增加的幅度在聘用不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公司中更加明显。他们的结论为“审计师行业专长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提供了支持。
二、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国内涉及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并不多。王立彦等(2003)从审计师特征、客户特征及审计双方互动等多个角度,首次研究了我国资本市场中审计报告时滞(即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首次被出具非标意见、企业当年出现亏损及审计任期均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审计师曾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则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在将非标意见按严重性程度进行分类后,他们还发现随着非标意见严重性程度的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也表现出增加的趋势。鉴于数据取得的难度,他们未考虑其他诸如公司内部控制程度等因素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刘亚莉等(2011)突破传统的研究思路,将信息延迟分成审计报告时滞和披露延迟来进行研究。她们认为,事务所迫于政治、经济和体制的压力,对于监管行业的审计会趋于严格。因此,监管压力的存在对审计报告时滞会产生一种增加效应。此外,她们还发现公司相对规模的增加、未预期盈利为负以及聘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引起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陈高才(2012)选取了1999-2009年共12831个观察值,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事务所变更的方向与审计报告时滞呈显著负相关,即由小所变更为大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由大所变更为小所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但其结果并不支持“大所表现出的审计报告时滞短于小所”这一假设。
三、基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视角下的分析
Afify(2009)在评述前人关于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后,以2007年开罗和亚历山大股票交易所的8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越高均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而CEO同时兼任董事长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作者认为“,两职合一”这种现象会影响公司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并且增加了隐瞒不利消息的可能性,故审计师会提高所评估的控制风险,并谨慎开展审计工作。此外,所有权集中程度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小,但是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审计委员会在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Hashim和Rahman(2011)发现审计委员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越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越强,从而有助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审计委员会中具有财会、审计背景董事越多,越能较早地披露年度报告。但是,审计委员会的勤勉程度(以每年招开的会议次数来衡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Ettredgeetal(.2006)发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款的实施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会推迟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此外,他们还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有着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与具体业务层面相比,整体环境层面的内控缺陷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蔡凯凯(2009)基于2007年沪深两市1293家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水平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短;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引起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意见的公司表现出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此外,研究未发现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设立会显著减少审计报告时滞。Altamuro和Beatty(2010)认为内部控制系统长期以来被视作一种建立高质量财务报告的机制,而公司则自愿地设计并运行这一机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他们检验了上世纪90年代早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所强制执行的内部控制规定,以研究内部控制规定是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及其他法规的变化对结果的影响后,作者检验了贷款损失中的条款有效性、收益持续性、收入可预测性和会计稳健性的变化。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在监督和报告方面的改进有助于提高银行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张国清(2010)整理并分析了2006至200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探讨了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发现,收到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公司有着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对于年报披露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不会增加当年的审计报告时滞,这是因为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审计师执行更多的程序。戚傲楠(2012)以2009-2010年的732家上市公司为例,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进行了内控审计并且收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比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表现出更短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通过获取独立第三方对自身内部控制的认可,公司可以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出内控质量较高的信号。因此,作者认为开展内控审计对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具有明显作用。此外,研究中还发现,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
四、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