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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总结精选(九篇)

母婴保健总结

第1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关键词] 产褥期妇女;母婴保健;知识需求;母婴健康服务

[中图分类号] R473.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2(c)-0134-03

产褥期是女性一生中很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女性在生理、心理及社会角色上都面临着巨大的转变,而且持续时间较长,存在诸多健康隐患[1]。产妇从妊娠期及分娩期的不适、疼痛、焦虑中恢复,需要接纳家庭新成员和组成新家庭,这一过程对产妇及其他家庭成员都有着深远的影响[2]。但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医院与家庭存在脱节现象,且产后家庭访视面临经费严重缺乏、基础设施不足、护理人员数量不足等诸多问题[3]。本研究对出院后产妇在产褥期发生的各种健康问题或育儿问题进行调查和指导,以便保健部门提供针对,进一步探讨适合本地区的产褥期促进母婴健康的新模式。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2010年1~6月于我院分娩并定期回访的产妇作为研究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法调查500名产妇。

1.2 调查方法

参照有关文献自行设计产褥期妇女母婴保健知识需求调查表,并经5名专家进行效度测试。在产后42 d回访时,派遣专业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取得知情同意后,调查人员采取面对面半结构访谈形式对产妇进行现场调查。共发问卷500份,最后完成调查且资料完整者496份,有效率为99.2%。调查问卷内容包括3部分:①产妇一般资料,如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经济情况、分娩方式、新生儿性别、是否初产等;②产褥期母婴健康状况,如有无母乳喂养困难、产褥感染、新生儿黄疸等;③最想了解的产后母婴保健知识排位。

1.3 质量控制

调查问卷通过预调查反复修改定稿;随访过程中调查人员固定不变;所有人员通过统一培训;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 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Fridman多个相关样本非参数秩和检验对11项母婴保健知识进行分析比较,以P

2 结果

2.1不同文化层次产妇对各项母婴保健知识的需求情况

总体上,母婴保健知识需求顺序排列前5位的是婴儿日常护理、儿童生长发育规律、早期教育、新生儿疾病认识及预防、婴儿意外预防。其中,不同文化层次产妇对各项母婴保健知识需求状况见表1。在相同文化层次组内,各项母婴保健知识的需求顺序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2.2不同居住地产妇对母婴保健知识需求情况

不同居住地产妇对各项母婴保健知识需求情况见表2。在相同居住地组内,各项母婴保健知识的需求顺序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 产妇渴望得到多渠道、全方位的母婴保健指导

本文通过对496名产妇产褥期母婴保健知识需求的调查与分析表明,由于住院时间短暂,产后健康宣教无法在住院期间完全提供[4]。同时由于产妇身体的原因,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各方面的自我保健和婴儿护理知识,绝大多数产妇在调查中表示缺乏母婴保健知识。在产后最初的阶段,新父母要适应生理和心理的变化,但其往往对要承担的新角色缺乏准备,出院后随着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大多数的需求都体现出来[5]。因此,为产妇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母婴保健指导是医疗机构的重要任务。

3.2 母婴病房健康教育流程需进一步完善

本组研究表明,婴儿健康需求明显高于产妇健康需求。由于本研究多为初产妇,母亲更加关注婴儿健康,但又缺乏育婴经验,因此,育儿知识在产褥期妇女知识需求中占相当大的比例[6],其中,婴儿日常护理、儿童生长发育规律、早期教育、新生儿疾病认识及预防、婴儿意外预防的平均秩次较高,产妇希望得到医务人员较多的指导和帮助;而对产后疾病知识预防、产妇膳食营养、性生活及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需求相对较低;另外,关于母乳喂养相关知识的需求也并不高。研究表明,绝大多数产妇认为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对产褥期饮食、卫生、休息、母乳喂养等相关知识宣教到位,而新生儿相关知识则相对薄弱。因此,应制订更全面的母婴病房健康教育流程,并灵活主动地实施,以提高产妇自我照护及新生儿护理的能力。

3.3 不同文化层次、居住地的产妇对母婴保健知识需求有所不同

产妇的文化层次直接影响其获取母婴保健知识的多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善于学习,接受新事物较快,能够主动或被动参与孕期保健知识的各种培训,能够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而城市产妇的整体文化水平比农村产妇高[7],因此,不同文化层次、居住地的产妇对母婴保健知识需求有所不同。结果表1提示大专及以上学历产妇对婴儿早期教育的需求相对较高,这与产妇受教育的程度呈正相关。结果表2提示不同居住地产妇对产后康复的需求不同,可能与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的就业及经济压力有关。

3.4 产褥期延伸服务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更好地促进母婴健康

现阶段我国“80后”独生子女明显增多,且民间产妇有“坐月子”的习俗,传统的产后修养误区依然在部分产妇中存在,加之住院时间短暂、产后访视存在局限性等相关问题,因此,尽管已经开展的产后延伸服务对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展产科延伸服务新模式,提高护理质量,将护理的范畴从医院延伸到家庭、社会,是现阶段产科护理需要解决的问题[8]。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产妇的具体情况,以及产褥期不同阶段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提供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的优质母婴保健护理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使临床整体护理得到延伸,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参考文献]

[1] 杨素勉,田溢卿,王敬联,等.产褥期妇女知识及生活需求调查与母婴保健[J].中国妇幼保健,2008,24(23):3371-3372.

[2] 卜秀青,尤黎明,颜君,等.产褥期妇女压力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7,42(12):1065-1067.

[3] 赵春霞.母婴保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实用医药,2012,7(6):266-267

[4] 尤艳,刘春红,李东妹.孕产妇健康教育的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2009,6(11):136-137.

[5] 肖艳琼.产后家访对母婴生活质量的效果观察[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2,25(11):1383-1385.

[6] 刘爱君.产后访视中新生儿常见护理问题及对策[J].齐鲁护理杂志,2008,14(24):96-98.

[7] 徐冠英.城市与农村妇女孕期保健状况的比较分析[J].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11,8(3):22-24

第2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宣传、实施“一法一办法”整体情况

XXX区近年来认真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能够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一法一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各单位服务项目与许可项目相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化管理,做到有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执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抢救流程及孕产妇报告制度,建立了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产科质量标准。各乡镇、街道结合省级健康促进示范区创建、省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示范中心创建。各类健康宣传日,充分利用禹立潮头公众号、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介,加强《母婴保健法》“一法一办法”的宣传。

二、政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1.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落实情况:我区共有医疗助产机构xx个,其中三级机构xx个,二级机构xx个,一级机构xx个,均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拥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共计xx人,其中产科医生xx人,助产士xx人,每年都能定期参加市妇幼保健院及其他相关业务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2.出生缺陷防治政策落实情况:通过一系列免费婚前检查、孕前检查、早孕建册、产前筛查等政策的落实,出生缺陷率发生率已逐年降低,2020年出生缺陷发生率为(6.2/万),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98.9%。2021年随着我区婚检孕优一站式门诊的建立,将进一步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几率。

3.生殖健康服务政策落实情况:2017-2020 年开展免费妇女病普查率均能达到两纲指标要求,从连续三年的总体情况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妇女保健的宣传力度,在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普查工作的同时,拓展新项目,提高普查率。我区目前发病率位于前二位的依次是阴道炎、宫颈炎。

4.母婴保健财政投入情况:主要来源于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项目经费和其他妇幼相关的专项项目经费。

5.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经费:无。

6.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工资情况:区级妇计中心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的工资均能够正常发放,且也都能够按照区人社局文件标准发放各项奖励绩效等。

7.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经费保障情况:主要来源于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项目经费和其他妇幼相关的专项项目经费。

8.各级母婴保健设施建设和改善情况:2020年底,全区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医疗机构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60%;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9.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情况:辖区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每年会进行医学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证书,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举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班,接受新办证和老证换新证的业务培训。

三、婚前保健方面

1.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免费婚前检查规范》要求制定婚检的各项制度和行为准则,并能够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婚检医生进行一日一总结一日一归纳,主检医生负总责,实行全程的质量控制。

2.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情况:2020 年婚检共检出各类疾病异常238人,均进行医学指导,并采取医学措施,项目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医学检查服务情况:婚前医学检查是近几年的民生工程,实施免费婚前检查有利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自我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启动以来,辖区婚检率已有显著提高。2020年共完成婚前医学检查xxxx对,检查率87.71%。比较近5年的数据,婚检率均能够达到85%的两纲目标要求。

四、孕产期保健方面

1.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母婴保健指导情况:对于结婚前和怀孕前的育龄妇女进行免费婚前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查服务,我区近3年每年完成数都能达到应检目标人数的80%以上。对于孕产妇提供免费早孕建册和5次产检服务,孕产妇产后社区妇幼保健人员会进行1-2次的产后访视,对产妇产褥期的一些生理性变化和新生儿常见症状及喂养进行指导,我区近几年的早孕建册率能够达到90%以上,产后访视率在95%左右。

2.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情况:我区医疗保健机构开设了孕产妇营养中心和高危门诊,对有需求的孕产妇进行一对一的营养指导,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登记,定期随访。

3.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产前定期检查情况:XXX区2020年全年活产2081人,孕产妇系统管理1813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87.12%;住院分娩2081人,住院分娩率100%。近年来,孕产妇建卡率、住院分娩率、产前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逐年提升,达到预期目标。孕产妇死亡率呈现总体下降趋势。

4.医疗保健机构监护胎儿生长发育情况:不涉及。

5.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情况:对辖区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进行免费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018年,机构内出生活产数5855人,新筛率97.9%,出生缺陷数35人;2019年,机构内出生活产数4931人,新筛率97.7%,出生缺陷数32人;2020年,机构内出生活产数3600人,新筛率98.9%,出生缺陷数22人。

五、婴幼儿保健方面

1.医疗保健机构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情况:每年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托孕妇学校、母乳喂养周等活动,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宣传科学喂养、母乳喂养等知识,近几年母乳喂养率逐年提升。

2.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情况:2020年7岁以下儿童20543人,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19106人,保健管理率93%;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6322人,3 岁以下系统管理率87.27%;经四年数据对比,各指标虽有小幅度波动,但均在各项考核指标要求的范围内。

3.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进行疾病筛查情况:2020年区内助产机构活产数为3600人,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为98.89%,听力筛查率为96.5%。

4.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情况:不涉及,由区疾控中心负责。

六、技术服务资格方面

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许可开展业务情况:我区共有医疗助产机构7个,其中三级机构2个,二级机构2个,一级机构3个,均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拥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共计102人,其中产科医生50人,助产士52人。

七、医学技术鉴定方面

1.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技术鉴定情况:不涉及。

2.遗传病诊断的医学技术鉴定情况:不涉及。

3.产前诊断的医学技术鉴定情况:不涉及。

八、监督管理方面。

1.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情况:未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

2.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情况:未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

九、在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及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总体来说,我区妇幼保健工作在基础管理、业务开展以及功能完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辖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但妇幼保健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公共的、公益性较强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1.机构编制短缺,专业人员严重不足。辖区母婴保健工作主要由区妇计中心承担,基层妇幼健康工作量大,卫生医疗专业人员不足,人才断层现象严重,知识结构偏低,缺少进入和退出机制,部分业务人员身兼多职,承担数项工作,工作压力过大。

2.妇幼保健能力建设有待提升。区级妇计中心房屋难以满足目前妇幼健康工作的需要。办公条件和环境一定程度影响了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乡镇计生办编制未并入妇计中心,导致区级中心人员编制不足,此外,乡镇社区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基层队伍稳定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相关意见建议

1.补充人员,加强培训,稳定人才队伍。根据工作的需要,建议由市级统筹优化编制内人员招聘方式,有针对性的引进妇幼保健急需专业人才。加强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培训,努力营造尊重知识、重用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基层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设稳定的基层妇幼人才队伍。

2.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完善基础设施。妇幼卫生保健服务是集医疗、保健、健康检查、健康教育、预防和技术指导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的倾斜和重视,加大资金投入,合理运用经费,完善基础设施。

第3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方法 采取整群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方法,对410名婴儿家长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各类辅食的现场制作示范并作喂养指导。结果 婴儿辅食添加的好坏与父母文化程度、喂养知识的强化培训、家庭的经济收入呈正相关。通过干预可使儿童家长能按正确方法添加和制作辅食,干预组与对照组辅食添加时间差异有显著性(P<0.01)。结论 实施婴儿辅食添加现场制作示范及喂养指导能有效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促进儿童体格发育,减少营养不良儿的发生,应大力推广。

ぁ竟丶词】 婴儿; 辅食添加;现场示范

文章编号:1003-1383(2008)05-0570-02中图分类号:R 473.72文献标识码:Aお

随着婴幼儿生长发育及活动量的日益增加,单纯母乳喂养已不能满足其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必须适时添加辅食。但此时婴儿的消化功能和吸收能力尚不完善,如果辅食添加不合理,对婴儿生长和智力发育都将产生近期和远期的不良影响。我院于2005年3月开始进行婴儿辅食添加现场制作示范并作喂养指导,现将2006年1月~2007年12月对410 名0~12个月婴儿父母接受这项健康教育的效果总结如下。

对象与方法

1. 对象 2006年1~12月,选择在我院参与0~3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0~12个月的婴儿家长410人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包括婴儿的一般情况、父母的文化程度、家庭的经济收入,目前婴儿哺乳情况、辅食添加情况、辅食添加健康教育知识等。其中婴儿性别为男婴214人,女婴196人。随机分为两组,干预组为在我院接受婴儿辅食现场制作示范和喂养指导的家长196人,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97人,高中或中专72人,初中及以下27人;对照组为未接受我院婴儿辅食现场制作示范和喂养指导的家长214人,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92人,高中或中专90人,初中及以下32人。两组婴儿性别、年龄、家长文化程度比较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可比性。

2.调查方法 自行设计0~12个月婴儿喂养状况调查问卷表,通过电话或由儿保医生对来儿保门诊接受定期儿童保健服务的儿童家长进行询问,并由医生直接填写喂养调查表等方式,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可靠。根据婴儿4~6个月的辅食添加情况,分为辅食添加合理(婴儿生后4~6个月间已开始常规添加谷类、动物性食品及豆类、 蔬菜水果类食品的每大类中的 1种或1种以上者)和辅食添加不合理(上述三大类食品只要有一大类未添加者)。

3.干预方法 由专职保健医生定期于每1~2个月举行以辅食添加现场制作演示交流为主题的活动,内容有:①宣教:讲解4~6个月纯母乳喂养的好处,辅食添加的原则,辅食添加的时间、顺序、品种及数量,主要制作用具和烹调方法,各年龄段食物的形态;② 现场演示粮谷类、蔬菜水果类、动物蛋白类(蛋、鱼、肉)、肝泥等辅食制作方法及制作成品,即时给婴儿喂食,指导喂养方法。同时,婴儿父母相互交流育儿经验,现场解答家长疑问。

4.观察内容 父母文化程度对辅食添加合理性的影响、家庭经济状况与辅食添加的关系、辅食种类开始添加时间。

5.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1.两组父母文化程度与辅食添加合理性的比较 干预组经接受辅食添加知识培训后,其及时合理添加辅食率为96.93%(190/196),而对照组仅为40.1%(90/214),经统计学处理两者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 P<0.001)。见表1。

2.家庭经济状况与婴儿辅食添加情况的关系 在被调查的410户婴儿家中,月均收入≥2 000元的家庭有323户,占总数的78.8%;收入<2 000元的家庭有87户,占总数的21.2%。每月用于婴儿添加辅食的费用≥500元者260户,占总数的63.4%;<500元者150户,占总数的36.6%。结果显示家庭经济收入与婴儿辅食添加有直接关系,家庭经济收入越高,对辅食添加的重视程度就越高。见表2。

3.婴儿的辅食添加情况 本组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混合喂养、人工喂养的比例分别为51.5%、38.3%、10.2%。干预组的婴儿于4~6月添加谷类、动物蛋白类、蔬类水果类食物有140人(71.4%)、135人(68.8%)、 143人(73.0%),至7~9月各类辅食添加率分别已达195人(99.5%)、193人(98.5%)、195人(99.5%);对照组4~6月添加三大类辅食分别只占40.7%、41.5%、45.3%,7~9月分别达79.4%、91.1%、96.7%, 两组婴儿谷类、动物蛋白类 、蔬类水果类食物的添加时间经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均<0.001)。见表3。

讨论

1.婴儿辅食现场制作示范是一种直观通俗易懂的宣教模式 我国的儿童绝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家长们一般缺乏科学喂养知识,但却具有强烈的获得科学育儿知识的欲望,并且母亲文化程度越高,喂养知识知晓率越高。接受辅食添加现场制作示范健康教育的母亲为孩子合理添加辅食率明显高于未接受教育者。我院通过定期开展婴儿辅食添加现场制作演示进行宣教及喂养指导,既直观又通俗易懂,更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科学育儿知识讲解、现场辅食制作和成品展示,家长参与,现场试喂,交流育儿经验,解答疑问,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家长乐于接受并能较快地掌握烹调技术。如菜泥、果泥、肝泥等不同辅食品种的制作,不同月龄的辅食搭配等方法。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让家长觉得辅食制作既简单又通俗易懂,大大提高了家长对辅食添加的认识,使家长对辅食添加开始时间的认识、态度、行为与实际添加时间基本一致[1]。

2.辅食添加制作演示交流对辅食添加时间及喂养方式的影响 通过干预的婴儿家长于4~6月合理添加谷类、动物蛋白类、蔬类水果类辅食比例较高,在68.8%~71.4%之间,至7~9月合理辅食添加率继续增加至98.5%~99.5%;并能单独给婴儿制作辅食,保证了辅食添加的质量和数量。而对照组家长于4~6月添加三大类辅食 只占40.7%~45.3%,有近半数的家长于7~9月才选择给婴儿添加各类辅食,显然不够合理,同时,家庭经济收入也对辅食添加产生一定影响,高收入的家庭比低收入的家庭婴儿添加辅食的时间较及时、较重视。结果表明,开展婴儿辅食添加现场制作示范及喂养指导,使家长认识到婴儿辅食添加要适时,过早、过晚及大月龄(7个月以上)不添加任何辅食都是不合理的现象[2]。

3.婴儿辅食添加是婴儿期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研究报道我国城市婴儿在生后3~4个月内的体格发育与发达国家已没有差别,但4个月后由于辅食添加的时间、质量、数量不合适,使婴儿在6个月以后的生长速度减慢,并造成多种微量元素和营养素缺乏[3]。因此,大力提倡4~6个月辅食添加,深入持久地做好婴儿喂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十分重要。在全国各地大多采用文字、图片、录像、知识讲座等宣教模式开展婴儿辅食喂养指导,而3年来,我院在本地率先开展以辅食现场制作演示及喂养指导来进行科学喂养宣教,深受广大家长的欢迎。既能帮助家长解决喂养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又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对提高儿童生长发育水平有积极的帮助,应值得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1]戴丽娜.婴幼儿辅食添加与喂养行为的研究进展[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08,4(2):85-86.

[2]王晓莉.105项目县2岁以下儿童母乳喂养及辅食添加现状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0,8(3):144-146.

第4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保障母婴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扶持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对贫困人群依法实行费用减免。

    各地应当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乡(镇)医疗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技术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指导、帮助经批准的乡(镇)医疗机构做好婚前保健工作。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必须按照职责,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孕妇应当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有权了解保健内容和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经产前诊断或遗传病诊断发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报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鉴定。

    第十五条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辞退处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孕产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途中生产的,由产妇户籍所在地或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新生儿出生后40日内,其抚养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由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并逐步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招收儿童入园入托时,应当查验其《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符合规定方可招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规划;

    (三)培训、考核技术服务人员;

    (四)审批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五)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

    (六)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

    (一)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保健监督员制度。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开展母婴保健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费用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实行费用减免的部份。

    (二)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数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母婴保健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保健设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疾病或不能确定的疑难问题,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并进行备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时,应当查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健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业务或从事盈利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母婴保健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所出具的医学证明无效,由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托幼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制度的;

    (二)招收儿童入园入托,未按规定查验其《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的;

    (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

    第三十五条  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5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一、组织管理

市妇保院负责全市母婴安康服务月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检查、总结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辖区妇幼保健健康宣教工作,重点是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及孕产期保健,促进住院分娩,母乳喂养,做好预防出生缺陷,孕期合并症、并发症的识别与防治,合理营养,安全分娩,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工作,以提高全市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促进我市母婴安康工程。

二、全市联动宣传

责任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日—8月31日

内容:

1.在院内、各行政村健康教育宣传栏中张贴母子健康宣传画报。

2.利用农村广播开展妇幼卫生宣传。

3.利用报刊宣传妇幼卫生保健与常见病防治知识。

4.在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地分发孕产妇保健、产前筛查、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健康处方,母乳喂养必读、新婚与生育指南等读本。

5.播放孕产妇保健、预防出生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光盘。

三、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开展围产保健的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日—7日

内容:

1.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宣传活动。各爱婴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普及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知识和技巧,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

2.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各爱婴医院要以孕产妇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平安。

3.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产家或销售单位给予的奶粉馈赠。

四、开展孕产妇、出生信息摸底调查

责任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时间:8月6日-16日

内容:

1.对辖区内本年度孕产妇、出生数及叶酸增补情况(包括流动人口)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

2.开展孕期检查、产前筛查、住院分娩催诊,母婴健康状况随访。

3.动员新生儿及时预防接种、健康体检。

要求:将调查与随访结果记录于责任医生手册,辖区妇幼医生负责汇总与记录相关信息。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随访活动

责任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7日-8月27日

内容:

1.对辖区内历年被确诊甲状腺功能低下患儿、2011年10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例及延期未筛查对象开展随访活动。

2.向孕产妇宣教新生疾病筛查知识和筛要意义。

3.掌握可疑病例健康状况,指导科学育儿。

要求:9月10日将确诊病例、可疑病例及延期未筛查对象随访记录报妇幼保健院。

六、开展妇女五期保健、科学孕育知识宣教活动

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日—8月31日

地点:医疗卫生单位健康宣教室辖区内居委会或村活动室

内容:

1.孕产期保健、孕期常见不适症状识别与处理、轻松分娩、母乳喂养成功措施、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等知识宣传。

2.新婚性保健、孕前准备、避孕节育指导。

3.女性生殖健康指导、妇女常见病防治、女性最关心的妇科肿瘤防治热门话题。

要求

1.妇幼保健院制作有关健康教育资料,如影像课件、互动节目、健康教育宣传单等,组织专家下乡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内开展1—2期保健知识讲座。

七、开展妇幼保健免费咨询活动,开通咨询热线

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

时间:8月10日

地点:市妇幼保健院

第6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7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关键词】母乳喂养 临床观察 护理体会

【中图分类号】R473.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4-8824(2009)-02-0032-02

母乳喂养是最原始的喂养方法,也是最科学、最有效的喂养方法。母乳是婴儿天然的最理想的必需食物,是婴儿生长发育的基础。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将实行母乳喂养作为全球卫生战略之一。哺乳自己的婴儿是母亲的天职,吸吮母乳是婴儿的权力,因此,我们必须做好母乳喂养的宣教和指导工作,保证儿童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对解决母乳喂养困难,促进母乳喂养成功,提高产科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近年来,专家认为婴儿娩出后20~40min内婴儿吸吮力最佳,为96%;产妇胎盘剥离后,胎盘催乳素、雌激素的水平急剧下降,利用新生儿断脐后皮肤接触及立即哺乳,吸吮受刺激,反射性地使催乳素分泌增加,而哺乳是促进催乳素分泌最有效和最特异性刺激,故早开奶是增加乳汁分泌和提高纯母

乳喂养率的一种最有效方法。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2007~2008年随机抽样产妇132例,年龄22~35岁,孕34~41周,接受产前母乳宣教的120例,入院后强化宣教的12例,自然分娩115例,剖宫产17例,婴儿体重2.2~4.2kg。

2 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妇,临产前填写好有关表格,并做好产妇清洁护理。

婴儿断脐后称体重,产后5~10min母婴皮肤接触30min并帮助吸吮,观察婴儿首次哺乳的吸吮力,观察产妇哺乳的感觉。

产后1~3d内在产休室内观察了解婴儿吸吮情况,产妇等情况。

3 结果

3.1 婴儿吸吮能力 吸吮能力佳为96%,其中产后20~40min吸吮能力佳者率高于产后15min以内和产后1h后。见表1。

3.2 哺乳时产妇的感觉 哺乳时产妇有欣慰感126例,不适感6例。

3.3 产后1~3d内对产后1h内哺乳组和产后3~4h后哺乳组婴儿吸吮顺利程度及产妇乳量充足者高于产后3~4h的4:1。

3.4 产后出血量 产后1小时哺乳组132例,除一例胎盘粘连,剥离困难发生大出血外,其余产后出血量减少。见表2。

4 体会

本组资料说明,早皮肤接触,早吸吮,是分泌乳汁和纯母乳喂养的保证,也是减少产后出血的一个措施。

护士要及时了解产妇分娩后的心理状态,帮助产妇建立母乳喂养的自信心,并向产妇讲解清楚,产后头几天,虽然奶量少,但少量初乳完全能满足新生儿需要[1],要坚持母乳喂养,而且让婴儿多吸吮,以刺激建立射乳反射。提高对母乳喂养的认识使产妇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做好产后立即哺乳的准备,从而树立喂养信心。

产前对母乳喂养宣教率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十三年时间的观察,使我们认识到加强宣教和指导是推动母乳喂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纯母乳喂养对婴儿柔嫩的呼吸道、肠道黏膜,而且方便、卫生、经济,并能增进母子感情和心理上的联系,还可促进子宫复原,减少产后出血。所以我们要把宣教工作从理解、支持到放心、满意,从而达到纯母乳喂养的目的。

从本组资料看出,新生儿刚出生时需要适应周围环境的过程,在这段时间里是呈睡眠状态,因此,吸吮能力极度差。产后20~40min这段时间,新生儿已有对外界环境适应的能力容易建立条件反射,所以产后20~40min吸吮力较好,但50min~1h以后,新生儿由于吸吮时用力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疲劳,又要睡眠,此时的吸吮能力也较差。

以往一般认为婴儿出生后短时间内不宜哺乳,喂养后容易引起呕吐窒息,认为产后6h才可以哺乳,经过我们一段时间的临床观察,80%的新生儿吸吮和吞咽反射好,未出现过因吸吮而窒息的,经过早开奶,勤吸吮,按需喂奶,产妇乳汁分泌早,新生儿黄疸少,产妇的心情

欣快、轻松,保证产后4~6个月足够的母乳喂养。

5 讨论

总结我院从1995年5月开始创建爱婴医院以来,实行母婴同室,母乳喂养,早接触,早吸吮,按需哺乳等有利于纯母乳喂养实施后,提高了母乳喂养新观念、新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经过13年的临床观察,总结了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教育、婴儿吸吮能力及产妇乳汁分泌情况,通过护士在产前、产时、产后对孕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与技巧的指导,临床观察结果表明,接受过宣教的产妇,在产后有足够的母乳喂养自信心,并能熟练地进行母乳喂养,因此,积极开展母乳喂养健康教育是保证母乳喂养成功的关键。

第8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关键词 纯母乳喂养 访视 健康教育

资料与方法

2003年8月~2005年12月在我院生产的本市产妇,访视总数为1026对母子,每例访视5次至婴儿4个月。第1次访视时间为产后14天,第2次在产后28天,以后为电话回访,发现异常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结 果

我院1994年创爱婴医院以来,院内纯母乳喂养率为98%以上。但在产后14天时随访发现纯母乳喂养的主要率呈下降趋势为79.5%。访视调查得知,不能坚持纯母乳喂养的主要原因是,自觉奶量不够或因孩子哭闹怕孩子吃不饱而随意添加奶粉;其次,受传统生活习俗的影响,产妇忌食较多,饮食较单一,造成产妇营养不足;加之产后活动量相对减少,出现个别食欲减退现象,影响了奶量不足;对母乳喂养的认识不足,缺乏母乳喂养的信心和决心。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在访视过程中在母乳喂养知识产后保健和树立母乳喂养信心方面给予了干预。

经过健康干预308例混合喂养的母亲,159例信心明显增强,增加了哺喂次数,添加奶粉明显减少。48例很快恢复到纯母乳喂养。4例因母乳严重不足认为混合喂养麻烦而行人工喂养。1例在婴儿3个月时母亲因患甲亢被迫人工喂养。

讨 论

开展产后访视工作,进行健康教育,增强母乳喂养意识。耐心讲解母乳的特殊功能[1],对婴儿发育起主要作用,有效的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母乳中有多种有利于婴儿智力发育的物质,尤其最近发现的对脑发育有特殊作用的牛磺酸。

提高纯母乳喂养率,以促进母婴健康。国内外研究表明,母乳喂养率受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产科制度、支持组织的工作及母亲健康等因素影响[2]。访视中发现产妇出院后,离开了浓厚的母乳喂养氛围,致使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的理念受到冲击,出院后母乳喂养率下降是自然的,也是难以避免的趋势。

加强产后访视的健康教育,向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新观点[3],使产妇出院后持续纯母乳喂养婴儿至4~6个月,是提高纯母乳喂养的关键环节。经过几年来的访视,母乳喂养率明显提高,体现了产妇对母乳喂养知识的掌握和认可,从而解除了产妇不必要的顾虑,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纯母乳喂养的信念。

健康教育还需要社会的参与,重视产前母乳喂养的健康教育工作。我院在随访工作中虽然加强了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和指导,但随着时间的延长,纯母乳喂养率仍呈下降趋势。对此,健康教育不能停留在服务对象对母乳喂养的认识水平上,还需要社会媒介大力介绍传授新的科学喂养知识和实用技术,同时进一步帮助和指导产妇树立纯母乳喂养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使其在4~6个月内真正形成纯母乳喂养的习惯和正确行为。

总之,提高新生儿纯母乳喂养与产后访视有密切关系,是使产妇获得最新母乳喂养知识,纠正不正确行为观念,增强纯母乳喂养信心和决心的关键举措,也是提高纯母乳喂养率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风英,史常旭.初乳对新生儿肠道的保护作用.中国妇产科杂志,1995,30(2):83.

第9篇:母婴保健总结范文

妇幼保健院年度工作计划一今年的妇幼保健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妇幼卫生的公共职能,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县保幼健站妇幼工作计划,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镇孕产妇死亡,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

⑴早孕建卡率达96%

⑵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达96%

⑶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

⑷住院分娩率达100%

⑸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达95%

⑹妇科病检查率达65%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儿童死亡

(一)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

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乡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早发现的作用,在20XX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随访和转诊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与上级取得联系,做好转诊准备。

(三)加强产科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

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三、针对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

(一)全面启动适龄妇女妇科病检查,重点规范技术操作,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受益人群的健康利益。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加强督导,定期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

(三)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服务行为。

五、做好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一)定期对本乡托幼园所保健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提高托幼园所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对托幼园所儿童疾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堂卫生、消毒及安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水平。

(三)开展儿童心理卫生健康教育,逐步推广入园儿童、入学儿童的心理卫生评估工作。

六、大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

(一)制定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事业。

(二)对各村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逐步培育我乡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队伍。

(三)加强孕期健康教育工作,推广标准、规范的健康教育模式,在全乡医疗保健机构创建一批合格的孕期健康教育阵地。

总之20XX的妇幼工作工作量大,预期目标高,需要我们再总结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强项,改进弱项,我们相信通过各科室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妇幼保健工作一定能够达标。

妇幼保健院年度工作计划二一月

1、上报20XX年降消项目、妇女健康行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起草《湖北省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奶粉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协助省残联起草《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起草《湖北省高危儿管理工作规范》,并组织专家讨论;

4、起草20XX年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报告,协助省卫生厅召开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委员会会议;

5、汇总上报国家20XX年农村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报表;

6、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二月

7、起草《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8、完成国家三网监测网上直报及审核;

9、汇总妇幼卫生年报、降消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妇女健康行动季报表,并下发简报;

10、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三月

11、起草《湖北省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督导方案》,并组织专家讨论;

12、起草《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项目管理流程》,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13、起草《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讨论;

14、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四月

15、协助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妇幼卫生工作会议;

16、协助省卫生厅筹备湖北省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招标工作;

17、协助省卫生厅开展新生儿听力诊断机构评审;

18、开展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督导检查;

19、起草《湖北省县级产科质量考核标准》,并组织专家讨论;

20、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五月

21、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招标工作;

22、开展20XX年上半年妇幼卫生统计、三网监测省级质控工作;

23、汇总国家三网监测报表并完成网上直报;

24、汇总妇幼卫生年报、降消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省级妇女健康行动季报表,并下发简报;

25、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六月

26、起草《湖北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7、起草《湖北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讨论;

28、举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班;

29、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七月

30、召开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会议;

31、配合省卫生厅开展爱婴医院省级评估;

32、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八月

33、组织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及妇幼保健重点专科申报工作;

34、开展中澳儿童保健、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项目省级督导;

35、举办高危儿管理技术培训班;

36、汇总国家三网监测报表并完成网上直报;

37、汇总妇幼卫生年报、降消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省级妇女健康行动季报表,并下发简报;

38、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九月

39、开展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及《湖北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施细则》督导检查;

40、开展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考核评估;

41、组织专家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中期评估工作;

42、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十月

4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督导;

44、开展20XX年省级妇幼保健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45、举办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及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46、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十一月

47、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综合检查,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幼信息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等妇幼卫生主要工作;

48、开展20XX年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

49、完成国家三网监测网上直报及审核;

50、汇总妇幼卫生年报、降消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省级妇女健康行动季报表,并下发简报;

51、开展20XX年下半年妇幼卫生年报及三网监测质量控制;

52、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十二月

53、起草20XX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妇幼卫生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54、起草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报告,筹备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委员会会议;

55、提交20XX年度全省妇幼卫生核心信息报表及分析报告;

56、组织专家验收妇幼保健信息平台建设;

57、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报告卡网上直报及审核

妇幼保健院年度工作计划三为落实医院年度计划,我科下一步要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筛查流程,提高筛查质量,针对筛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计划与重点安排如下:

1.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

2.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产后2--4天进行听力筛查,保证筛查质量,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

3.继续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