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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中图分类号:TU992.05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现状

(一)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建筑业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壮大有着息息相关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建筑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不可忽视的贡献。建筑业快速增长的潜力强大,彰显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总体实力。建筑业为我国增强国防实力、提升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构建完整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国民经济之支柱。然而,现行的建筑市场产业结构设置合理性有待提升,无证经营、串标围标、规避招标、偷工减料等现象亟需进行市场规范,过度竞争现象普遍存在,信用体系有待建立健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建筑行业过度竞争的特性十分明显,企业的管理水平普遍低下且自律能力有待加强,建筑市场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严重影响建筑行业整体的发展。因此,必须给予解决。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

其一,根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所颁发且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250项上下,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现有的建筑安全法律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用于新形势、新环境下的建筑行业管理,现行的规章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与缺陷,可操作性差、体系不健全,如安全法规的内容仅针对某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施工阶段进行管理,没有涵盖整个生产过程的管理与整个项目的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的职责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控,应当进一步补充与完善。

其二,建筑企业的领导安全意识薄弱,企业法人片面追求生产的规模、经济的利益而规避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从而导致的重生产轻安全现象,导致施工现场仅下达生产指标而不提供安全保障,或安全措施未能落实到位,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一味的蛮干、乱干,在侥幸当中求安全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重生产而轻安全思想的普遍存在导致施工的现场安全管理环节薄弱,为安全管理工作埋下极大的隐患。

2、安全监管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责任主体行为有待规范

其一,目前政府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方式基本上为突击性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缺乏日常的监控管理,造成安全监管不全面、不彻底、不专业、不突出,安全执法监管力度不足,且流于形式。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完善且没有针对性,监管资金未落实到位、监管力度不足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与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展需求相适应。此外,安全监管部门仅仅注重施工过程的实体安全,忽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忽视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情况检查。监管部门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常采用以罚代管,且对所查出问题忽视进行整改处理的指导与落实,从而导致安全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公信力减弱。

其二,应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管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行为,制定安全政策、计划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检查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使得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安全施工活动实时处于监管状态。例如,对于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分包工程,中标后设备和安全设施等费用被缩减,因安全防护用品的投入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资金未落实到位而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的状况,应给与制止。以保证建筑市场顺利正常的进行。

3、作业人员素质较低

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我国建筑业市场的80%劳动力来自于农村劳务人员,这些人员因地域、文化、素质不同,进入建筑市场之前普遍缺乏施工现场安全知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从而致使施工生产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普遍不高。此外,施工单位对这些人员的安全防范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强,且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多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建筑行业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低下,难以满足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此外,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行业技术管理人员较少,必然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与环节薄弱。

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策略

1、建筑安全之评价方式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系统的分析、预测、评价,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之原理以及工程技术方法对系统当中潜在或者固有的危险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评价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建筑企业安全控制系统,针对项目的特点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安全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经济损失,进行最优的安全投资。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与决策科学化之基础,是采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事故预防的具体呈现。造成建设工程不安全的因素很多,经分析安全隐患归结于三方面: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组织的管理缺陷。专家打分评价法、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害分析法、作业条件的危险性评价法等方式在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安全评价方式,在项目施工前应注重事前控制,针对项目的特点建立安全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控制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在项目施工中应严格做好事中控制,安排专人监管现场、针对事态发展实行动态控制;重视事后控制在建筑施工现场的重要性,出现安全事故时井然有序地启动应急预案以减少人员的伤亡与经济损失,控制事态发展,项目完工时汇总收集相关资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筑施工现场作为安全管理的主战场和重点,是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的工作控制中心,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办法

(1)依法管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规章制度的建设滞后于建筑行业的安全工作需要,现行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种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上具有局限性,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且容易引发行政处罚的纠纷。因而,应当加强相关章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制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管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及行为等等方面的内容,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追究方法、处罚程度,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等,使得规章制度切实可行,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提供引导、促进、管制作用。让建筑市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施工中严格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各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各责任主体有法必依;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进行依法管制,严格地追究失职行为,确保各法律、规章在建筑市场得到落实。

(2)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与事前安全监控,落实企业主体职责

其一,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基层是项目,基础是现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安全方针,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进行施工现场事前监控实现安全生产之标准化管理。同时,应当强化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引导、监督安全生产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于安全监管停留于突击性安全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的这一现状,建筑业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专业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全面的安全检查、日常的安全检查以及要害重点部位专查管理体系,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形成制度化模式,从源头上杜绝或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二,施工企业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当制定有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操作人员上岗持证制度、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建立建全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项目规模及专业特点配备安全监督管理组和专业安全监管人员,作为企业领导得确保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建筑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得落实安全措施费用有效使用,使得各项安全措施机制在施工现场生产当中落到实处。

(3)加强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主要是农民工,他们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普遍低下应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知识教育培养的重点,且建筑施工现场错中复杂、每个建筑物具有单一性造就员工应当在改变施工工艺、变换岗位、上岗前需要经过公司、项目、班组等三级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需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含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通用安全技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含项目概况、安全生产状况各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事故及措施、案例及应急处理措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含遵章守纪、岗位操作规程、工序衔接及安全事项、典型事故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具的性能及使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与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三、结语

我国的建筑业获得巨大的成就,建设规模处于逐年扩大的状态,是国家的一大支柱产业。建筑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建筑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十分不协调,对国家、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为有效遏制、降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深入、全面、客观的分析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现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安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建筑行业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华燕.王国际等.建筑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管理[J].土木工程学报.2003

第2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建筑工程的发展趋势也逐年上升。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我们须执行安全施工职责,保证建筑施工安全,提高施工质量,因此,有效地建筑施工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作者分析与探讨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效措施,从而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有效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现代建筑业而言也是如此。那么怎样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是每一家建筑企业必不可少的研究课题。而产品质量以及质量管理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在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中,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项施工管理工作。

一、科学管理,建立及完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来明确施工者的岗位责任,让施工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进行施工管理。因此,建筑企业应重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加强督促与落实。同时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来建立并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施工管理人员的各项职责,明确各种施工设备的操作以及维修制度,安排专人管理与负责,从而保障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二、全面了解建筑工程施工概况,提高管理效率

在建筑施工工程中,全面了解建筑工程施工概况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实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第一、施工者应熟悉工程施工图纸,理解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了解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第二、了解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相关技术材料对施工的要求,如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等。同时对工程施工的关键点及薄弱环节必须深刻认识;第三、亲自勘察施工现场,全面熟悉工程施工,弄清工程施工概况,以便促进管理的实施,使施工方法得到落实,从而进步一提高管理效率。

三、提高管理意识,加强工人管理,规范施工人员操作

提高管理意识是加强施工管理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际建筑施工工程中,工人队伍整体技术素质不高,质量意识不强,侧重工作进度而忽视工程施工质量,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施工管理质量及效率。因此,建筑施工单位不但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还要加强工人管理,加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各项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同时规范施工人员操作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人员的行为符合操作规则和工作条例要求,履行安全施工职责。其要求如下:施工人员应对各项安全规程进行熟练掌握,按章行事,有章可依,违章必究;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各类相关活动,提高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如: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此外,施工人员在上岗之前应对所用设备、工具及各种防护用品进行仔细的检查,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须即刻上报以便及时解决,从而更好地促进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一个单位管理工作的素质高低可以以安全工作的效果来衡量,同时,安全工作的好坏对施工单位的社会名誉也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所以,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应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各种安全隐患的出现。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及全面宣传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为先。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制度,履行安全措施,保证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

五、做好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及机械防护工作,提高施工质量

机械设备也是影响项目质量的一个因素。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及机械防护工作。施工设备及工具费控制是机械控制的两方面。在选用机械设备时应基于施工工艺特点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选择。同时,要做好机械的养护及防护工作,并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如:安全使用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以及交接班制度等,保证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

第3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对于建筑施工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关系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且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是否能够达到规范要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不断深入,项目管理逐渐开始广泛应用在各种建筑工程中,其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施工管理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对此为了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向着更合理更先进的趋势进行发展。建筑行业必须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应用管理,以保证项目管理能够严格贯彻实施到建筑工程的每一个施工环节中,从而以提高建筑工程的的施工质量。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自50年代后国内外很多学者开始对项目管理进行相关研究,使得项目管理在不断发展下形成了两种项目管理体系,一种是国际项目管理委员会(IPMA),另一种则是美国管理项目协会(PMI)。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我国首次将项目管理应用在建筑工程中是在1984年云南建设的鲁布革水电站,项目管理在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的应用,不但使建筑工程的时间缩短,其也降低了建筑工程的投入资金。在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应用项目管理成果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开始在我国进行快速的发展,目前我国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已经研发出多种管理机制,其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为资本金制度、法人负责制和合同承包制以及建设监理制。

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水平较低

我国建筑行业对于合同管理的水平比较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十分缺乏科学性与有效性,建筑工程合同难以对建筑行为进行相关的约束。建筑行业的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是由承包方进行制定的,其在合同中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合同的很多规范都不符合建筑行业规定要求。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在社会应用性不高,很多建筑企业对其的了解都不够深入,导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合同严重缺乏法律规范性与合理性。

3.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于追求工期

城市建筑工程量的增多,使得建筑企业为了加快建设时效性,而在项目管理中对建筑工程管理进行相关缩减,使得项目管理无法发挥其对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作用。项目管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较好的约束作用,其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与建设较多方面,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其的合理性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影响很大。建筑工程项目过于追求工期的情况,使得项目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不断降低,不能对建筑工程进行深入的管理。

3.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缺乏合理监督

在制定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时,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规范性得不到相关保证,其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难以进行及时改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的合理性,而缺乏监督人员与监督部门的情况,导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工作难以进行有效开展。

4创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4.1创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

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人不是个人体制,其需要有着专门的项目管理责任制进行配合,因此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也包含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在建设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时,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制定相关项目管理责任,以明确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作用。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际应用在项目管理中时,其需要使各个施工部门之间的工作能够协调,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信息能够进行有效的共享。创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的管理作用,不但可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有利于保证施工人员和施工技术得到相关的管理约束。

4.2创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在创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时,需要仔细分析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并根据建筑行业的施工规范和施工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确定,以保证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到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需要包含奖惩、监督和责任以及计划等制度,并同时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先进项目管理思想,使得规章制度能够深入贯彻实施到建筑工程实际施工细节中,防止建筑工程出现违规施工情况。

4.3创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战略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若想进行长期的发展,必须要贯彻实施可持续的发展战略,以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能够符合社会的要求。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战略创新制度时,其需要根据建筑行业的实时发展情况与社会要求,进行合理的发展战略制定,从而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战略目标能够有效实现。

5结语

综上所述,若想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要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深入贯彻实施到建筑施工中,使得其能够对建筑工程的各种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约束,从而避免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施工行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在建筑工程中进行合理的实施,不但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的施工行为,且对于加快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有着较多有利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文宣.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5(15):66~68.

[2]王翔.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创新策略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4):22~24.

[3]范厚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策略研究[J].江西建材,2016(12):56~58.

[4]施文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9):72~74.

[5]刘立新.朱延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阿紫我国的发展和应用[J].山东工艺技术,2016(5):66~68.

[6]王春浩.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类型及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12(14):88~89.

第4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在目前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还有不少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 许多危险源没有真正受控, 重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本文对建筑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1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监督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素质低,监督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一方面,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到点了上。

(2) 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同时,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对这些规章制度, 许多从业人员没有了解和掌握, 形同虚设, 即使知道一点, 也是了解一点皮毛, 思想认识不足, 措施不力。造成制度与实施严重脱节。企业只是片面追求产值利润, 在施工中抢速度、拼体力、拼设备, 忽视安全生产, 注重进度和效益。

(3) 安全教育严重滞后。按照规定, 新工人进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 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 致使这些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安全操作水平低下, 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极差。在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培训问题上, 现有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有许多技术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相当缺乏施工安全知识, 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地发现安全隐患,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熟视无睹。因此,这样的工地不出事是偶然, 而出事才是必然的。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建筑施工过程中, 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 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一些地区安全生产费用根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中。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 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大部分工程实行低价中标, 施工单位互相攀比, 竞相压价,不少建筑商为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价, 造成恶性循环, 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 往往挤占安全费用, 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 能省的省、能拖的拖, 这种做法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另外有些承包商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也不愿花钱, 这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5) 安全生产把关不严, 监督力度不够。安全生产把关不严, 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检查上, 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措施。主要表现在: 施工现场设施不齐全或滞后, 安全条件恶劣, 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施工安全设施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施工安全检查或巡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施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逐级交底, 针对性不强, 不具体, 不明确, 不履行书面签字记录。安全危险源没建立档案, 无控制、处理方法。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不健全, 一些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差. 法律法规常识不熟悉, 原则性不强。监督管理任务不明确。监督管理手段不强硬。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处罚, 造成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2主要对策

(1) 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现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深入生产一线, 及时掌握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检查, 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使用、检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 强制各安全责任主体严格执行, 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单位, 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绝不手软, 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 并召集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说服教育, 直至有关单位和人员彻底落实人工、资金、期限整改, 同时, 按相关程序处罚和落实专人复查。

(2) 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 懂法执法。不管什么原因, 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市场, 杜绝无证施工等现象。严禁违法发包、越级承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严格建筑施工队伍准入请出制度。对施工单位年审不合格或没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的,不准其参加施工招投标, 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参与工程分包的队伍, 要加强其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的考核。强制实行建筑意外保险制度和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安全和权益。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地建立健全其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机制, 并建立民工准入制度。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民工必须先接受培训教育, 一律持证上岗。此事应成为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考核、资质年检和升级的重要指标。让每一位工程建设参与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和教育, 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建筑从业人员学习的网络。大型建筑企业内部应建立民工学校, 除对本公司民工进行全员培训外,还可以吸收社会上更多有志于参与建设工程的劳务人员接受培训。

(4) 施工单位严格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采购、验收工作, 杜绝唯利是图, 使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现象。保证安全资金投人和工程进度款正常拨付, 主管部门严格督促, 不准挪作他用、或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严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建立事故危险源档案, 发现安全隐患, 制定有效措施, 定期、定人整改, 及时消除隐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并做好演练和记录工作。健全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理系统, 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不让违法违规企业进人建筑市场。

(5)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体系。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坚持“以人为本, 关爱生命,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稳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好转。

第5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违章建筑;建筑整治;城市管理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它的特征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公民或法人单位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或部分违反了规划法律法规,给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带来不良影响,性质较为严重,妨碍当地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1 对城市建设造成的影响

1.1 影响到城市规划和建设

麻栗坡县城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山高坡陡,地势险峻,地质情况复杂,形成南北长东西窄的狭谷地带,畴阳河从县城中心穿过,公路沿山蜿蜒而行,有“小山城”之称。因此一定要立足于本地实际,遵循自然规律,并根据城市发展的趋势,因地制宜,循序渐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而违章建筑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致使部分规划和建设方案无从下手,只能纸上谈兵。

1.2 影响到城市市容市貌

几乎所有的违章建筑都没有规律,毫无章法,建盖的时间、结构、层数、外观等不一样,大部分是在主体房屋周围和板面上加盖,东一点西一间乱作一团,不但影响到城市市容市貌,在部分道路狭窄地段还会阻碍行人过往和交通通行。

1.3 影响到城市空间拓展和延伸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到麻栗坡县城居住和经商的人越来越多,城市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原有的老城区无法容纳,就必然向城郊和新区拓展和延伸,而违章建筑的存在无形中就成为拦路虎,整治拆迁就需要很多时间,既浪费时间又消耗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

1.4 影响到城市对外开放整体形象

麻栗坡县地处中越边境,县城作为省级口岸,位于县境内中西部,是省、州内通往越南及东南亚最近的陆路之一,在对外开放中具有较大的区位优势。然而乱搭乱建、违法建设、擅自建盖违章建筑等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县城规划、建设和发展的不和谐音符,在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格局中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2 对存在的原因和条件进行分析

2.1 客观历史造成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应的宣传工作跟不上,市民和周边群众对违章建筑给城市规划建设造成的危害认识不够,有的甚至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重建时,不到建设规划和国土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致使部分房屋靠前建盖,违反了城市规划或影响市容市貌。现在县城规划制定和修编后,按照现在的道路后退红线要求,以前建盖的房屋与现在新建的房屋之间,就会出现参差不齐,前后不一的现象,整个县城的房屋建设就显得杂乱无章、零乱无秩,这就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许多难题。

2.2 主观利益因素的原因

无论是老城区还是城郊的违章建筑,建盖的目的主要是受利益所驱,所有的违章建筑不是开饭馆就是修理车辆机械,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就能让某些人甘冒风险,漠视国家法律法规,这也是违章建筑为什么屡禁不止、死灰复燃的根本原因。

2.3 地方财力困难的原因

麻栗坡县经济状况非常落后,人民群众的贫困面相当大,被国家列为全国的特困县之一。象这样的特困县,财力相关薄弱,基础设施投入非常大,并且“三农”建设和基础教育设施现在是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都要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中,全靠地方财力是无法支撑的,好多项目和资金只能向上争取,至于违章建筑的管理和整治,地方政府就没更多的资金来投入,以致工作严重滞后。

3 整治措施和方案

3.1 从办证源头上做好监管

在县城规划区内,不管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还是拆除重建,都需要到建设规划部门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明确拟建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观造型等,待办理好建房手续后,必须按建设规划部门的要求后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后方可建设,从源头上把好关,最大限度地控制好违章建筑的出现。

3.2 切实监管好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工程项目,这一阶段会因为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工具材料储存室等临时设施,在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予以拆除,造成违章建筑存在的事实,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许多问题。切实监管好县城在建工程,一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要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痕迹管理,使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都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二是工程在验收前的管理,凡是建盖违章建筑、有乱搭乱建现象存在的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乱搭乱建现象,并清理施工现场方可进行验收前准备;三是工程验收时的管理,在工程验收时凡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严重影响规划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予验收。

3.3 加强房屋竣工验收后的管理

在县城规划区内,部分建房户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在房前屋后或屋面上建盖违章建筑,严重影响规划和城市市容市貌,给规划管理工作增加许多压力。凡有违章建筑或乱搭乱建现象的房屋,规划、市政监察等部门要配合起来,对正在建盖的违章建筑调查取证,发出限期整改或拆除通知书。另外把相关情况通报给质监、房管部门,凡有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不得验收,已验收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予过户、抵押贷款。环环相扣,层层把关,加强房屋竣工验收后期管理工作。

3.4 加强市政、规划巡察,加大查处力度

市政监察大队要在人员紧、任务重、管理范围增大的情况下,执行轮班制,定人定岗,分片包干,一旦发现有建盖违章建筑或乱搭乱建现象,立即到现场调查取证,进行拍照,及时把情况上报给分管领导,根据领导的要求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

4 整治效果及目的

4.1整治效果

通过对县城规划区内及其周边违章建筑的整治活动,一是要巩固清理整治好的地段和区域,防止继续出现“死灰复燃、屡禁不止”的现象。二是要与整治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相结合,对城区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安全,侵占公共用地和收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坚决拆除,让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城区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三是要配合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经济商务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清理整治行动,对有碍公共安全、影响消防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坚决拆除,消除事故隐患,不留一点后患。四是要把清理整治出来的土地集中管理,全部收储为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旧城改造与棚户区改造,为县城今后的发展和拓宽打下坚实基础。

4.2 整治目的

(1)维护法律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是实施规划建设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建设行为有着规范性、指导性作用,要维护好规划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保护群众利益,要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章建筑的蔓延,保护好守法公民土地权属和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3)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违章建筑不但会影响市容市貌,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清理整治违章建筑是从根源上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提高党和政府声誉,通过清理整治违章建筑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整合城市公共资源,让城市建设一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提高党和政府声誉。

第6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ISO9000;建筑工程;应用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1994年制订,后经不断修改完善而成的系列标准。它应用先进的管理理论,并用简明的形式,向人们推出了一套实用的管理方法模式,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组织机构。它不是产品的技术标准,而是针对组织的管理结构、人员、技术能力、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和内部监督机制等一系列体现组织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管理措施的准。它从机构、程序、过程和总结四个方面来规范质量管理。而建筑工程质量与人们生命财产息息相关。一项不好的建筑过程将会严重危害人们的利益。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它的质量。而ISO9000作为国际公认的质量标准,可以为我们所运用。

1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在建筑工程应用的意义

1.1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总所周知,建筑过程同人们的利益紧密相连。一个“豆腐渣”的工程项目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财产完全,甚至有时候会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要重视工程质量。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作为国际公认的标准,被多个国家的不同行业所拥有,目前是证明是它有效的。因此,将这一国际公认的严格标准运用于建筑工程之后,从机构、程序、过程和总结四个方面来规范建筑工程,可以大大提高工程的质量。

1.2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有助让建筑工程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统一的标准至关重要。只有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从能更好的指挥和安排。否则,如果标准混乱,则会给管理带来诸多的麻烦。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将它运用到建筑工程之中,可以使其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

2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在建筑工程中的运用

从上文我们知道,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即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又可以使其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方便管理。可见,该标准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一标准进行运用,从而更好开展工程建设:

2.1 建立合理的机构。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明确规定了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建立合理的机构对工程建筑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这个机构只为了追着利润,而忽视了工程质量,那无疑对将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在工程建设中,合理的机构必须是一个专业性强,责任心重的机构。这个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总所周知,建筑工程需要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物理学等专业知识需要得到运用。如果这个机构的人员的专业技术不强,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因此,机构的专业性不可以忽视。

另外,这个机构的人员还需要具有重要的责任心。建筑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机构的人员不仅需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强的责任感,他们需要认真对社会负责,为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环保的问题不可以忽视。负责工程的机构需要从加强环保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综合管理、加强设施建设,防止作业和加强废旧材料的处理和再利用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现象等三个方面做好环保工作。建立一个专业性强,责任心重的机构将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并确保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2 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规定组织的产品生产必须制定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质量手册、质量体系操作检查程序,并使之文件化。这一标准运用到建筑工程之中,体现为要为工程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这个规章制度着眼于安全、效率和可行性。

安全应该是规章制度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对于建筑工程的建设来说,安全是首要条件。没有了安全,其他的一些都是没有用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制度,严格保证工程的质量,提高它的安全性。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将工程的安全与具体的人“绑定”,确保工程的质量。

效率也是规章制度制定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信息。企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制定有效规章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的效率。因此,企事业单位可以将绩效与工作人员的福利薪酬结合起来。通过定期的考核,确定员工的绩效,并依据他们的绩效,最终确定他们的待遇。

最后,规章制度的制度还需要重视可行性。毕竟,再还的规章制度如果没办法操作使用,也只会成为一纸空位。我们要坚决避免建筑过程的规章制度制定变成“走形式”。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制度的可行程度,使得这些制度不仅“好看”,而且“好用”。

2.3 加强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将相关的活动和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从而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质量控制是对生产的全部过程加以控制,是面的控制,不是点的控制。从根据市场调研确定产品、设计产品、采购原材料,到生产、检验、包装和储运等,其全过程按程序要求控制质量。同事,这个过程必须具有标识性、监督性和可追溯性。在建筑工程中,我们需要做好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而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安全监理应该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以及收集整理安全监理资料。在准备阶段,我们要制定安全监控文件。文件要包括包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分项和分部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最后,我们需要对收集安全监管的资料,并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通过认真做好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而提高生产过程的质量,是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在建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应用。

2.4 及时总结和评价工程管理体系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地总结、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呈螺旋式上升。建筑过程同社会生活许多方面紧密相连,关注成千上万人的利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更关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我们需要重视过程的质量。一项过程的完成不是结束,而是另一个开始。及时评价和总结工程的管理体系益于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而且,这种评价与总结应该是系统的,全方位的。它应该包括技术、建设材料、工作人员等。

3 结语

ISO9000 国际质量管理标准,是质量管理的一套通用标准。它是世界管理科学发展的新成果。它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能力。标准的制定在于促使企业增进顾客满意度。而建筑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它同人们的权益紧密相关。一项质量不过关的工程不仅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会影响到他们生命安全。因此,将国际通用的ISO9000 国际质量管理标准运用到建筑工程中,一方面可以提高过程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工程具有统一的标准从而优化管理。这对于保证建筑过程质量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标准运用到建筑过程之中,体现为建立合理的机构、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以及及时总结和评价工程管理体系四个方面。

参考文献:

[1]张晓波. ISO9000 质量管理标准的理念[J].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2(5):93-94.

[2]徐捷. 建筑工程中环保问题的分析[J]. 陕西建筑,2010 ,2(6) :93-95.

第7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房屋建筑;质量管理;质量

房屋建筑施工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一个重要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所在。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把质量管理作为施工阶段的重中之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既指实体质量,即工程符合业主需要所具备的使用功能,如基础的坚固,主体结构的安全以及通风采光的合理等,也指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即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参建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本文将从如何提高质量的角度探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1 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自责任,力求施工质量管理正规化。

1.1 运行IS0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

为了有章可循地进行质量管理, 有效运行最新的IS09000标准是对现代建筑企业的基本要求。第一套管理性质的国际标准IS09000强调要素管理,突出了《质量手册》纲领性文件和程序文件及业务证书的质量保证体系作用。

1.2 建立一整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部除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质量控制,还要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如“质量奖罚条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检查制度”、“用户回访制度”、“全面实行优质优价和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消灭质量通病措施”等,并能真正落实,做到自检、互检、交接检和专检,从而在遵循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达到施工质量的达标。

2 对人员实行严控

对人员实行严控,通过提高具体操作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包括技术管理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等,对他们在优选后强化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是奠定质量管理的基础。

2.1 树立质量意识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必须树立质量第一、预控为主、用事实说话,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并重的观念。

2.2 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

管理干部应具有较强的进行质量规划和目标管理的能力。操作人员中的技术人员要有技术指导和检查质量的能力,生产人员则应当具有纯熟的技术,踏实工作的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意识。服务人员则应具有甘做绿叶的心态,尽可能周详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以出色的服务来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3 对施工材料实行严控

对施工材料实行严控,主要是检查施工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建筑法》明确指出:“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工程施工必须严把采购关、检测关和使用关,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3.1 严把采购关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销售名目繁多, 诸如“回扣销售”、“有奖销售”、。送货上门销售”等,对采购人员充满极大的诱惑,因此在建筑原材料采购方面我们尤其要把好关。采购员选择要慎重,挑选诚实、守信,爱岗、专业的人员担任,并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材料质量鉴别水平,才能充分、准确、真实的掌握信息。严把采购关,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

3.2 严把检测关

现在的建材市场产品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建立严格的建材检测取样送检制度,以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具有符合规范要求质保书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对质保书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凡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的不得使用,而且应追踪到底。力保“三无产品”不入库,不合格材料不进入施工现场。

3.3 严把使用关

对于原材料来说建筑施工过程就是材料消耗的过程,就是造出更多的优质工程的过程。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进场的物资,严格且合理地使用各种材料,降低消耗,保证实现管理目标。施工前要为材料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作好场地、仓库、道路等设施的准备工作。施工中要掌握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调整材料配套供应计划,保证施工需要,组织材料的合理使用,加强现场物资保管。施工收尾时,要加强清理、退库、回收和利用、结算等的管理。同时,对于工程施工中的机械设备、试验仪器、测量仪器的状态也要随时进行管理检查,从而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4 在方法上严控

在方法上严控,是指施工方案、工艺技术等的先进性、适用性。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应重视施工方案、工艺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方案和工艺技术水平。

4.1 优化施工方案

设计施工方案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优化施工设计方案,不仅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工程投产后的生产质量也有重大影响。

4.2 选择的工艺技术要新

国家建设部《技术政策》中指出“要树立建筑产品观念,各个环节要重视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改进,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这句话阐明了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的关系。在选择工艺技术时,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采用先进的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一般来说,先进的工艺技术劳动生产率高、产品质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资较大,因此,要认真进行经济分析,根据我国国情和本企业的经济实力,确定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5 从环境上严控

从环境上严控,是指对工程水文地质、气象等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对影晌工程项目质量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能够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也是搞好工程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

5.1 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工作

在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水文地质问题始终是重要但易于被忽视的问题。说它重要,是因为地下水既是岩土体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岩土体工程的特性,又是基础工程的环境,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和耐久性。水文地质在建筑物方案设计时对持力层选择、基础设计.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5.2 气象效应不容忽视  随着现代建筑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也渐渐认识到无论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以至建筑的形式和材料、建筑工艺和施工等方面,掌握施工地区天气气候的规律是重要的,是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不可忽视的研究内容。

第8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经济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47-01

经济效益是每个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建筑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就要加强对工程经济管理的研究。由于建筑工程的建筑工期长、工序复杂、涉及面广并且影响因素多等自身特点,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工作就更复杂、困难。因此,要针对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提出建筑工程中实施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1.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建筑工程的成本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本管理包括成本规划、成本计算、成本控制和业绩评价,它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增产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改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但是, 当前许多建筑工程在成本管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缺陷,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去研究,去发展,去开发,去完善建筑行业在工程成本控制上的优良方法。

1.1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的现状

当前,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然而许多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对成本控制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没有将成本的管理从根本上正确落实,制约了项目工程的管理规划,在控制成本的过程中,没有正确从成本管理的角度出发,只是通过盲目降低招标价格来提升竞争力,导致结算的不配套,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也十分粗放,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在下降。

当影响到建筑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时,这样就迫使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对成本管理进行改进。虽然很多施工企业进行了目标成本管理、实施低成本战略等多方面探究和讨论,但工程的成本始终没有降下来。经过探究得出主要是因为没有树立起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理念,没有建立完整管理体系。

1.2目前建筑工程成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缺乏成本控制意识。目前有很多施工单位并没有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在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制定成本控制计划时,不够细致、全面,对施工过程中对成本控制的举措并没有过分关注,对施工过程中超预算的部分并没有仔细研究原因,项目管理员关注的重点只是工程进展的顺利与否。管理员只是大致把握工程项目整体的成本,对于工程细节的支出部分并不关注,这就导致了在许多细节方面经过研究可以缩减的开支并没有得到控制,在提高工程质量的开支部分得不到有效的增加。在整体上影响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2)成本管理制度不完善。任何企业的正常运作都要以一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支撑,建筑工程的成本管理也同样如此。一个良好的工程成本管理制度对于工程成本的控制是一个良好的保障。但现在大多数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这是造成成本管理权责不清,员工积极性匮乏的一部分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建筑工程在项目的事先和过程不能很好地进行控制,没有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限制,致使许多员工并不明确自身的责任。以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的管理有很大的随意性。成本管理中计划和核算的职责都没有很好地落实,导致实施过程与之前制定的计划相违背。

(3)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专业人才匮乏。目前许多建筑工程在挑选负责成本管理人员方面的要求很低,可能因为人员的急缺, 甚至将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非专业人士用作管理人员,大部分应届毕业生无论是在专业涵养或是经验上都无法满足建筑工程对于成本管理人员的要求, 而部分企业在招聘管理人员时也并没有考虑到这点,大量招入应届毕业生进行管理工作,这就导致了许多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使工程成本得不到很好的控制,降低了工程的整体效益。

2.对于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方面的建议

通过对当前建筑工程成本控制方面的问题进行探究后,得出了建筑工程项目在成本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此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2.1强化成本管理的观念,树立全员成本管理意识

针对施工单位缺乏成本控制意识这点,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于成本控制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让每个管理员甚至是施工员都能树立成本控制的意识,让每个员工都能朝着控制成本方向去努力,从微小的细节去节约成本,将成本控制理念牢记在心中,让每个员工都能将工程成本的控制当作是自己的一项责任。

2.2完善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制度, 才能使成本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工程的高效实施也有一定的保障。因此,企业所指定的有关成本控制的规章制度必须要从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借鉴其他企业优秀的管理经验,完善本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材料、成本等各项有关成本控制的考核规则。结合具体实际,让制定的规则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让涉及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承包的各分支单位都能参与到整个项目的成本管理中来,对施工过程中成本开支的状况进行登记、监督和控制。将成本管理的每个步骤更加细致化。

2.3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成本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成本管理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职能。仅从成本管理的概念就能看出企业对成本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成本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到会计学、管理学,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及在相关工程建造中成本管理的经验。建筑企业要做好成本管理的工作,高素质的成本管理人员是一定的保障。

因此,企业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成本管理人员,还应成本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上面多下功夫,引进专业的成本管理培训师,不断丰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从理论到实际,先明确工程成本管理的理论知识, 再将理论投入实践,解决工程成本控制中的实际问题。

3.总结

工程经济管理是建筑业的生存之本,只有效益提高了,企业才能得以发展壮大。工程经济管理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它对于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认真做好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使建筑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岩真.试论建筑工程经济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华章,2010(10).

第9篇:建筑工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笔者以为,“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5},引发纠纷的根源正在于人们对违章建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上,因此要从根本解决拆迁中的这一矛盾,就必须正确理解拆迁条例中所规定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一、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涵义辨析

要正确理解《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首先必须理解违章建筑的涵义。

(一)《拆迁条例》中违章建筑的涵义

目前对违章建筑涵义的理解上,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6}.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狭义的讲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修建的建筑物{7}.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8}.

然而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但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排除在违章建筑之外显然不妥。第二种观点中将违反各项制度所建造的建筑物纳入违章建筑的范畴,是用社会上对违章建筑的认识来定义法律概念,是社会理念替代法律概念的表现,是没有理论支撑的;其狭义的定义又将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修建的建筑物排除在违章建筑外,亦属不妥,故第二种观点的(广义)定义过于宽泛,其狭义上定义又过于窄小。第三种观点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定义,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包括地方法规,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包括地方法规,但为何又将地方规章排除在外?作者未能说明,故此观点是一种易引起争议的观点。

笔者以为,要理解《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一词的涵义,当从国务院及其前身政务院所的行政法规、决议等文件中去寻找答案,其关键是找出违章建筑的涵义。

“违章建筑”作为一种法律术语何时出现,难以考证。根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违章建筑”一词出现在国务院的文件中是1980年的事,在当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后不久,在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违章建筑的涵义,上述两通知并未明确。

“违章建筑”一词出现在国务院自身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是1984年的事。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上述条文的内容来看,此处的违章行为既不是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是特指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该条例所建设的建筑物(为简明起见,本文除引用的法律原文外,以下将建筑物、构筑物简称为建筑物)就是违章建筑。因《城市规划条例》公布施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尚未就此作出规定,因此在确定违章建筑的涵义时,应当以《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涵义为准。虽然当时已有部分地方法规或规章对违章建筑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就效力而言,应以行政法规为准。

此后国务院所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中也涉及到了违章建筑,如1985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的《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条例》等。因此,我们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违章建筑就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设的建筑物。

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在这里首次出现违法建筑的概念。1991年《拆迁条例》中并没有使用违法建筑而仍然使用的是违章建筑,这并不是立法上疏漏,而是违章行为可以指违反法律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为了强调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违章建筑在城市拆迁中的地位,仍沿用违章建筑一词是有道理的,即这里的违章建筑既包括违反《城市规划条例》所建设的建筑物,也包括违反《城市规划法》所建设的建筑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1991年《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与1991年《拆迁条例》中的违章建筑相比,其概念并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是其与此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丰富,如《电力法》、《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考虑到《立法法》已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

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不能完全根据违章的涵义来推断违章建筑的涵义。其关键在于对违法建设行为,是应予以法律制裁的;而违反规章制度建设的行为除造成某种特定的后果外,是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由于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将违章建筑规定为违反规章制度建造的建筑物。故此,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规章制度建设的建筑物或认为违章建筑就是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建筑物的观点只能是一种社会理念,其作为法律概念不仅没有理论支撑的,而且也没有实证依据。

笔者之所以认为拆迁条例中所述的违章建筑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除了上述论据外,还有下面两个重要理由:

第一,这一判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该法规定了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而关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法》已设定了行政许可;对于农村建设,《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设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故地方法规及规章已无必要再就此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就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细化的规定。若当事人的建设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只是违反了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其建筑物也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二,这一判定也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行政,还要合理行政。由于建筑物的拆除不仅是当事人物质财富的损失,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全社会的财富,其是否拆除与补偿多少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在法律上未对违章建筑作出明确的界定前,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利的解释,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故此,对拆迁条例中违章建筑应作严格意义上理解,而不应作扩大的解释。

(二)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

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如1982年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此后各地出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笔者以为,此种规定是有其历史背景的。一方面当时的拆迁主要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对房屋的拆迁和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实质上一致的,政府作为房屋的拆迁人同时又是对违章建筑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违章建筑的命运。另一方面,在当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没有补办手续一说,只有予以拆除。这在《城市规划条例》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条例规定对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只有拆除,而无其他处置方法。

但2001年拆迁条例中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其理由是两点:第一,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对违章建筑的处置除规定了拆除外,还规定了两种处置方式即没收及限期改正。即对违章建筑不再是一拆了事,而是分类处置。在这一点上,《城市规划法》比之《城市规划条例》有了很大进步。此后各地出台的办法中对限期改正进行了细化,限期改正实际上已成了补办手续的代名词。如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第二,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人有了新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是拆迁人,而作为拆迁人的更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拆迁成为市场行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完全平等的主体。作为民事关系一方,在拆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拆迁人是无权决定是否拆除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的。

据此,笔者认为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以下将对在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进行探讨。需要说明的是:1.本文以下所提及的违章建筑若无特别说明,是指广义上的违章建筑,即违法建筑。至于只是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拆迁入或行政机关不应以其缺少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续为由,拒绝补偿。故此类建筑物不在本文以下的研究范围之中。2.本文只涉及作为违章建筑业主的当事人,而不涉及违章建筑的施工方。因为对施工方只存在依法处罚的问题,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故其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二、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及若干问题

根据上述对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涵义的辨析,我们就可以正确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问题了。这里有三种情形必须排除在外:第一,在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章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也不予补偿;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办手续的,可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违章建筑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过程中不应以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为由,而否定拆迁双方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在此种情形中若是国家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拆迁,则另当别论。

(一)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原则

笔者以为,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工程等公益拆迁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裁决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包含违章建筑在内)的基本原则。故此,行政机关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

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行政机关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进一步明确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故此,行政机关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及相关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针对违章建筑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

3.宽严相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由于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比较复杂,且在实际生活中,违章建筑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故此行政机关应当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置违章建筑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

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妥善处置违章建筑,就应当解决违章建筑的起因、违章建筑当事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追诉时效等问题。笔者现就上述问题作一初浅的探讨。

1.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

尽管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改革开放以来违章建筑的形成原因却可以归纳为三点:

第一点,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城乡发展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章建筑大规模爆发的根本原因。

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是否违反规划,而城乡规划的编制是与人们对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的认识水平分不开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考虑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其后果就是城市规划总是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修编成为常事。在编制城市规划中最明显的失误就是对城市人口增长的估计不足,作为城市规划中最基本的元素,对人口规模的预测决定了编制城市规划的成败。但事实上,在当时很少有一个城市能正确地估计自己城市将来人口的规模,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城市化进程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想象。以北京市为例,改革开放前对城市人口规模的估计是到2000年城市常住人口将会达到1000万人,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到了1990年时,北京常住人口就已经突破了这个数字{10}.一方面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农业人口迅速向城市集中,对住房和就业用房等房屋的巨大市场需求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而另一方面是住房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的改革相对滞后,原有的房屋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巨大的供需差距面前,政府管理部门计划经济时代的指挥棒已失去了效用,而调控市场无形的手尚未形成,所实施的管理也只能是被动应付式、效用低下的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巨大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规划管理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其后果之一就是违章建筑愈演愈烈,从而成为拆迁中的难点和焦点。因此有专家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11}.

第二点,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对个人的住房条件改善关注不够,有不少家庭的居住条件极差,一家数口蜗居一室甚至两家同居一屋都是常见的事,于是人们便偷偷摸摸地在自家院内搭建棚房居住,以解决家庭生活基本需要。可以说此时的违章建筑最主要的动因是人们解决生活特别是居住困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对房屋巨大的市场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违法建设从小偷小摸式迅速向大张旗鼓式转变,于是老百姓在违章建房出租,大公司在违章建房开发销售。就是党政机关也不甘落后,充分利用手中权力和地理位置优势(党政机关往往占居着城市的最好地段),在院前屋后违章建房,用于出租给他人营业和居住,借此改善小团体的福利待遇。受此影响,在农村人们也在圈地搞房地产开发。虽然法律禁止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但基层党委政府却乐此不疲,大搞房地产开发,搞政绩工程,其所留下的众多问题一直在困扰我们的社会。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据统计我国的房地产业被公认为是最大的盈利行业,企业利润一般都在15%至40%,远高于世界房地产业5%左右的平均利润率,在城市边缘,违规开发利润就更为丰厚{12}.

第三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判别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以下若无特别说明,所述规划包括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是否严重影响规划,是以详细规划即详规为标准判断的。而在当时,详规要么很粗糙,要么根本没有,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不少人对城乡规划特别是详规的法律效力一无所知,随意变更规划是常见的事。由于没有详规,或虽有详规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这就给行政执法机关判定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否严重影响规划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这一自由裁量权却无约束机制。于是在同一地段,对类似的建筑,对甲认定为严重影响规划,决定拆除,而对乙则认定不严重影响规划,不予拆除。此类执法不公现象,不一而足。

同时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对当事人刚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能及时制止和查处,等到当事人建筑完工后才去查处,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难度。而此时的查处又有不少是以罚代拆,这又从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气焰。

2.违章建筑的分类

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13}.此种分类方法也是一些地方法规规章所采用的方法,如1987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的《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就有类似的规定。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笔者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就采取了这一分类方式。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3.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何种权益

因《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的财产只能是合法财产,全国人大所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也认为法律上所说的财产是合法财产,故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但违章建筑毕竟是当事人用其合法财产建设的,具有一定功效,当事人的违章建筑是有相应的权能的。

第一,当事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虽然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但当事人对其建筑材料还是有所有权的,无论是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还是违章建筑,其建筑材料还是归当事人所有的。若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决定没收的,此时没收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建筑物,但所涉及的权利并不是当事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是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这在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印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损害违章的民事纠纷中,屡有判决损害人对被损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就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14}.

第二,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事实状态上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里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法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15}.”“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16}.”因占有而派生出来的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实上的使用和收益。当然这种使用和收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与合法房产的使用和收益是有区别的,但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的租金收入的属性,由于大量的违章建筑被用于出租,因此,其租金收入的法律性质应引起注意。目前对租金收入的看法有三种:违法所得,不当得利,合法收入。笔者以为,在法律未对此明确之前,不应当作违法所得及不当得利理解,而应视作合法收入。对当事人的收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合法收入,并以课税,是我国所得税法的一项原则。

4.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

若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范围内无合法建筑,只有违章建筑,则当事人在拆迁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2001年《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只能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故只拥有违章建筑的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则不属被拆迁人。就是说只拥有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并不是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无法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因为《拆迁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裁决的只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顺便说一下: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所列的申请人只有拆迁人、被拆迁人,而将房屋承租人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显然不在申请人之列,当然也不在被申请人之列,故无法进入拆迁裁决程序;其次将无法进入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或司法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这是不能进入拆迁裁决程序的必然结果;再次使司法民事强制拆迁缺乏法律支撑,因为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仲裁的被申请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先予执行的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若违章建筑的当事人虽然与拆迁人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将无法处置。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于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在拆迁中无相应的法律地位,不仅对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在拆迁条例修改前,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行政机关先行对违章建筑作出界定,然后根据界定结论确定违章建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若认定为应拆除或没收的,则应依法拆除或没收,此时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而不再是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若认定为可补办手续的,则无论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否去补办了手续,均应认定其取得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

5.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

目前对违章建筑是否存在延续状态,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对两年后发现的违章建筑的查处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违法建筑一经建成,违法行为就告成立,违法建筑的存在是违法建筑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违法建筑这一行为的继续,即行为不包括结果,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筑建成之日计算,即违法建筑不存在延续状态,并认为如果行为包括结果,那么结果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17}.

笔者以为,上述看法是片面的,其原因就是违章建筑存在两重属性:一是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所有违章建筑都具有的属性;二是后果的违法性,这是一部分违章建筑存在的属性,即当其对规划产生影响时,就存在了这一属性,对规划不产生影响或者说符合规划的,就不存在这一属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建设结果对规划的影响。最高法院行政庭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法行字第15号)中明确:“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

故此,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就始终存在,则应视为持继状态。这一点在涉及数个违法行为所建造的违章建筑中尤为明显。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其存在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水利安全的影响,这显然是一种持续状态。事实上,最高法院于1998年5月4日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中已经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符合规划,则不存在对规划的影响,即此时无持续状态。事实上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符合规划,则应当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产权,不存在拆除的法定理由。在拆迁时应作为合法建筑或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

若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文将在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罚时进行说明,在此暂不涉及。

三、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三)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六)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因限于篇幅,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执行,故本文不再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如何处理展开讨论。

结束语

“随着地方经济自的扩大,在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关心群众利益不够,影响到党和中央政府的整体形象{18}”。而“发展只是手段,人才是目的,发展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人的需要。科学发展观之不同于传统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之所以科学,就在于它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主要内涵,就是以普通人的权利状况和幸福指数,作为衡量发展的尺度。……这应该构成评估发展是否正当合法的指标体系{19}”。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基层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它涉及到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科斯认定: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问题的解决没有普遍的方法,只有对每一情形、每一制度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基本成本一效益分析选择的特定法律{20}”。本文是笔者根据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十多年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践,所进行的浅薄探讨。笔者以为唯有实事求是,才能处理好违章建筑这一社会症结。

同时笔者也强烈呼吁,尽快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拆迁法律体系,以便“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实现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在总体结构上的平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21}”。

注释:

{1}宋振远、周国洪、崔砺金:《城市拆迁为何竟成群众上访第三大焦点》,载于新华网,2003-11—13,网址:WWW.xinhuanet.com

{2}刘志峰:《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载于人民网,2003—09—18,网址:WWW.people.com.cn

{3}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同志在缄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建设部下一步拟采取六项措施》,截于新华网,2004—01-02.

{4}谢炜:《建设部:今年上半年征地拆迁上访超过去年总量》载于新京报,2004—07—05.

{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6}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7}王才亮著:《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国建筑工业出出版社2005年版,第5、18页。

{8}陈昨丞:《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WWW.civillaw.com.cn

{9}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杨明炜:《京城违法建筑:怎一个“拆”字了得》,载于中国经济时报,2001-09-24.

{11}同注{1}

{12}方烨:《违章建筑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盲区》,载于经济参考报,2005-8-30

{13}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14}许根华、傅国华:《损害违章建筑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水萍:《损害违章建筑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载于人民法院报网站,网址:rmfyb.chinacourt.org

{15}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5页,转引自注{8}.

{16}同注{8}

{17}彭于艳:《违法建筑是否存在继续状态之辨析》,载于法制网,网址:http://WWW.1egaldaily.com.cn

{18}《维护中央政令统一规范中央地方职权》,载于2005年12月初的《瞭望》周刊,转引自新华网,2005-12—09.

{19}笑蜀:《发展只有服从和服务于人的发展》;载于新华网,200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