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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一、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策略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管理要从不同的财政体制管理思路出发推动财政税收体制创新,从不同的分级分权体制改革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的全方位体制优化管理。

1.建立完善分级分权财政机制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要通过不同的分级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优化,从不同的财政税收管理模式出发,建立完善的分级分权管理机制,为财政税收的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与分级分权要紧密结合在一起,按照财政税收管理的诸多问题要求,采取有效的分级分权管理,保证财政体制能够符合财政税收综合控制管理的要求,为财政税收的优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4]。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要从财务管理的压力控制出发,加强统筹管理的力度,确保财政税收管理能够有效解决财务管理的压力问题,为财政税收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监督控制管理,确保财政管理能够科学合理地支付。

2.健全转移支付体系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对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完善,确保转移支付管理模式能够符合转移控制管理的要求,进行支付模式创新。财政税收支付管理必须要从资源来源的稳定可靠性出发,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能够满足不同的财政税收支付功能要求,推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综合利用水平,为财政税收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要从税收支付的总体结构出发。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增值税分享制度,按照资金分配体系的管理要求,推动体系建设综合性创新,为财政税收体系完善建设营造良好的条件。

3.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财政税收体制是个系统性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按照财政税收支付模式的要求,实现财政税收的管理体系创新,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地方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力度,让地方财政税收能够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实现对财政税收全方位控制和创新管理。财政税收在结构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各种改革进行宏观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有效地进行制度创新,进行服务大局创新,确保各项服务管理机制能够符合公共财政体系管理的要求,为财政税收的优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的优化管理与制度体系建设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财政税收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开展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为财政税收优化控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经济新常态下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与规范化发展研究

财政税收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从管理模式角度出发,通过有效的管理机制建设,提升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规范化各种制度运行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的过程与综合控制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为财政税收的规范化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管理与模式创新优化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保证财政税收各项措施能够规范化运行,为财政税收的规范推进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财政税收支出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财政税收支付环境

财政税收支出规范化管理需要从不同的思路出发,为财政税收的多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支出管理与支付环境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战略,需要不断推进规范化工作,在规范化运行的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收支管理[1]。财政税收在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要对自主性财力进行有效的分析,在自主财力控制的情况下要积极地推进,为财政税收的预算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2]。财政税收控制管理与财政税收的模式优化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良好的战略管理环境,在推动财政税收综合性控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引导,积极稳妥地进行财务管理,保证财务模式能够符合财政综合控制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规范化管理要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问题

财政税收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要解决多种财政收支矛盾的问题,应通过对财政收支的控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满足财务运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收支管理必须要从财政模式控制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税收的各项事业发展[3]。要财政收支两个方面加强工作,按照财政税收的增收模式推进各项管理工作。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的过程中要对债务情况进行分析,让债务能够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提高财政税收的债务控制能力,保证不同的税收类型采取不同的收支渠道,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在运行的过程中进行全面的实施,推动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必须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控制创造良好的条件[4]。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的过程中,保证财政税收体制能够顺利的运行,确保财政税收征缴力度与征缴办法要与经济社会的运行情况结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多元化管理。

(三)财政税收规范化管理要强调预算约束机制

第2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合同管理

一、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内容

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从核算基础、核算内容、核算依据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化。(1)核算基础不同。高校由目前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同步实施的双基础。会计体制从单一的预算会计转变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轨制核算体系。(2)核算内容不同。所有资产、负债均要入账,高校应及时确认当期的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或有负债等未入账负债。核算内容增加,范围扩大,核算更为复杂,更丰富地体现高校财务状况、运行情况、运行成本及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更全面地反映与预算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提高决策信息的相关性及有用性。(3)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反映当期收入的实际情况,并且要对收入和支出进行配比,更准确地反映了单位的运行成本。

二、加强合同管理对高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重要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迅猛发展,高校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以高校为主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也越来越多。高校参与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特殊性,合同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签订,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材料采购、委托加工、设备采购、基建维修、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培训办学、科技服务、技术转移等。本次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建立财务会计体系,完善预算会计体系。财务会计体系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增加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增加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内容。高校财务人员对相关经济合同进行专业判断,合理确认当期收入及成本,科学、全面、准确反映高校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及高校可以调配的资源。合同是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经济利益、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高校财务管理中合同控制的现状分析

(一)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与业务脱节

高校合同管理属于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高校虽然设置了由校务会或党委会直接领导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工作内容往往局限于合同的登记备案,对合同的履行过程无法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中更鲜有财务人员参与。

(二)合同签订主体复杂,监管乏力

高校各二级单位日常对外经济业务相对独立,由于合同管理机构缺位或监督机制缺失,各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且互不干涉。如:房屋租赁由总务部门签订,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部门签订,设备采购由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各类教育培训由各院系签订。合同资料分散在总务处、基建处、设备处等管理部门以及各院系等二级单位,缺乏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对校内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和动态监控,无法及时了解学校所有合同签订情况和履约进度,合同执行过程中无人对付款进度和完成程度进行确认,导致无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合理确认收入及相应成本。

(三)信息沟通不畅,电子信息化程度低

高校为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但由于合同管理机构缺位,多数高校尚未建立合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信息传递不及时。种类繁杂、数量庞大的合同档案分散在各二级单位,同时由于没有配备合同专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电子信息录入和整理归档,合同信息传递不畅,严重影响财务信息质量。

(四)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目前,高校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种类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涵盖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基建维修、科研合作等方面。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学校的内部流程和外部信息,具备敏锐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多数高校的合同管理人员大多是办公室人员兼职,没有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财务信息甄选能力。

四、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政府会计制度推进需要完善的组织体系作为支撑。为保障合同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集中性,高校应首先组建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招投标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合同管理工作小组,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按照分类吸收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组建工作小组,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终止、归档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规范高校合同管理流程,构建动态合同管理体系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及流程规范是合同管理的核心,高校应从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入手,对合同从审批到归档的整个过程进行规范,全面梳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流程,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定期报送合同履行情况,构建动态合同管理体系,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为政府会计制度的执行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三)创建合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为提升高校合同管理效率及效果,应创建合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覆盖高校各二级单位及全部业务范围,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终止等流程进行实时监控,以便高校合同管理部门监控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促进规范管理,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满足合同业务全过程、精细化的协同管理,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满足高校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

(四)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

高校财务人员长期按照预算会计体系处理业务,政府会计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实施,为高校财务人员带来了更多的挑战。通过讲座、培训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更新管理理念、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综上所述,高校合同管理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从组织体系、制度建设、系统创新、人员素质等方面不断提升。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实现经济业务全过程动态监控,促进高校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耿杰.浅析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及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7(01).

第3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 现状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其会计核算过程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资金流动的记录过程,主要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流动情况,而加强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业单位的资金成本,避免资源的浪费,有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力度。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需求,存在着一些不足。针对其现状和不足,本文主要做了以下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财政管理政策也在发生着改变,但是发展的不适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稳定和发展,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相符

近些年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关的财政支出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改变。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虽然积极响应财务管理的新政策和新措施,但是针对其会计核算制度并没有进行改革和完善,这造成了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不相符,从而给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去了负面的影响。随着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相符问题的突出,已经渐渐影响到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二)财务管理职能较弱,资金使用效率欠缺

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财观念的指导,资金的利用率较低,同时由于人们缺乏成本意识,造成了一些资源的浪费,财务管理难以取得有效的成绩。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大致上只是侧重事后核算,缺乏成本控制意识,忽视了事前预算,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预算编制缺乏合理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部门预算可以说是核心内容,单位的资金流动和财务收支应该按照部门预算来进行,但是由于实际过程中,预算编制缺乏合理性,没有科学合理、完善的预算编制,造成了部门预算难以起到预想中的作用,从而影响整个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管理。由于预算编制的不合理或者是不完善,造成了预算执行不规范,资金使用也缺乏计划性,从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

(四)票据管理不规范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很多财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于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是很了解,对其认识不足,同时单位也缺乏相应的票据管理制度或者制度难以取得有效的作用,从而造成了行政事业票据管理的不规范,影响了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另外一方面,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针对票据使用不加以重视,反而使用不规范的票据进行收款,相关部门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流失现象的加剧。

(五)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素养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很多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文化程度并不是很高,同时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很多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培训,再加上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难以取得有效的成绩。目前而言,相关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较低,同时对于工作缺乏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效果。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针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相符问题,需要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整顿。针对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考虑,选择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不仅要使其符合自身情况,更要和财务管理制度紧密联系起来,两者相互作用,加强管理力度。另外,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时期,也应该选择不同的会计制度,在成本充裕时一种,在成本不足时一种,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这些才能结合单位自身情况,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由于现今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较弱,我们需要构建科学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针对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加强,从而完善其财务管理职能,加强管理力度。构建科学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其次,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工作,增强其财务管理职能是非常重要的。

(三)强化预算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针对预算编制不合理和相关人员业务能力较低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强化预算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强化预算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的编制部门预算和严格遵守计划来进行资金支出。同时针对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进行也是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全面,针对其现今存在的不足,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加强其财务管理力度,提高单位财政收益。

参考文献:

第4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权的“三乱现象”,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执法程序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设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这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创造。十八年执法的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解决执法主体多元、执法职权分散、执法推诿、处罚重复叠加、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方面小有成效,同时也在探索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形成了初步的执法机制。然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仍是新生事物,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突出。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探求完善此制度的措施,以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范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也称“七+X”。但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确定范围的大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

我国从1997年率先在北京、南宁等地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涉及体制、制度、程序、执法人员等多方面的内容。从开始试点到现在,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一)双重领导机制缺陷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区双重领导机制。综合执法机构分市、区两级设立,区级机构受市级机构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市级机构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区政府管理为主,但业务工作却又由市城管执法局领导。由于这种双重领导机制,使得职能部门权限、职责范围、人事配给等方面存在缺陷。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各层级执法局面临的双重领导体制,又因各自工作重心不同,执法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各级执法局在处理问题时无所适从,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工作积极性受影响。

(二)执法人员队伍庞杂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63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贯彻的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情况并不像国家明确规定的那样,就如西安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编制2173人,实有人数3210人。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不仅存在超编严重的现象,而且还聘用了一些不占任何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聘用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约束,给执法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又如《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市执法人员编制暂定420人,全为事业编制。”这就与国家规定的必须是公务员编制背道而驰。执法人员队伍庞杂、编制混乱等现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随处可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街头多见,城管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混乱,考核机制不明确,成了民众心理的恶城管形象,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监督和保障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暴力抗法、城管打人等激化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最明显、最实际的问题。从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运作情况看,有权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是本级政府和其自身,监督主体层级高,相对单一,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能力弱,且立法机关、人民群众并没有被纳入到监督主体范围,从而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日益增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表现在执法手段不足、执法效果不到位、执法设备落后、信息化不足、专业手段欠缺、执法经费不足等方面,执法机制运行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积极性降低。更甚者,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的执法队伍开始“自费执法”,即以罚款收入弥补执法经费不足,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自由裁量权缺乏基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在实践中因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同产生了严重的执法不公现象,具体表现为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执法随意性很大,滥罚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造成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不信任、不配合,严重降低了城管执法的威信。

三、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界定领导机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超脱于各市级、区级部门之上的机构予以支持,专门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衔接,解决出现的矛盾。例如可以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统一领导城管执法工作开展的部门,解决各地方没有城管工作对口管理机构的尴尬局面。该部门可以抽调各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优秀的执法人员进入管理委员会,对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还可以采取轮岗制,高效制约并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且城管部门施行垂直领导也比较合适。这种方式使得具体执法部门只用听从一个部门的领导,在工作开展中没有后顾之忧,执法效率将会大为提高。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否有效地推行和取得预期成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第一,统一编制,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招录公务员,并进行二次针对性考试确定执法人员;第二,领导职务竞聘上岗。城管执法队伍的领导职位,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施行双向选择,选拔政治过硬、工作扎实、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城管人员的积极;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应当综合全面,考核频率适当,考核成绩定期公布,考核总结全员参与,建立岗位轮岗制;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所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对不履行责任的人员进行严格追究。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与保障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即要完善行政内部监督的相关立法,从立法高度明确规定行政内部监督的主体、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及监督程序;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通过对城管集中行政处罚权运行做出明确有依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达到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后监督的目的。其次,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即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职能,完善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最后,应当完善执法工作保障机制。即要严格规范执法手段、建立执法效果评价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弥补行业信息联络、充分保障执法经费不足等方面,使得执法机制运行得到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及工作效率,保证文明执法、健康执法、高效执法。

(四)统一裁量权标准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经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但是裁量标准却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按照地域特点、经济状况等要素,对违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案由、处罚规定及处罚情节作出相对统一的裁量标准规定,裁量标准有范围,范围幅度对于适用地区也应有明确规定,这样可以杜绝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并有效管理执法滥罚现象,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 江凌,张水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实施情况与基本经验[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2] 宋超.解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困惑[J].城市管理,2005(5).

第5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1.1市政工程的施工造价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造价管理,就是在施工过程中针对所有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进行监督与调节,从而将工程造价总额控制在合理的目标范围以内。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内容包含人力、材料与机械设备使用等费用。根据施工合同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以合理管理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租赁等费用。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并优化市政工程施工工序,积极采用提高效率与降低造价的的新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新工艺等,减少因返工而导致的人工与材料等浪费。

1.2市政工程施工的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要按照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进度与工期要求来实现工程施工预期目标。工程进度管理应当贯穿于全部施工环节中,尤其是施工进度的计划制定与实施环节中。其次,在市政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工期控制要求,并设立专门进度管理机构与人员,完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同时要明确工程进度管理各环节责任,编制科学的进度管理流程表,以充分确保工程进度管理工作开展。

1.3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即在市政工程施工时所进行的安全施工等控制活动,从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与行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明确好安全施工的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科学规范进行。对此,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安全和施工同步进行,并且把安全管理理念深入到所有施工环节中,以保障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4市政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工程今后的使用效果与使用寿命,并且关系着工程使用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因此,市政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成为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从工程的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与系统,明确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同时,应当完善施工材料的采购与内部质量检测工作,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偏差,确保工程质量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2基于业主立场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对策分析

在这个环节中,从管理活动涉及到内容的不同进行业主立场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对策分析,业主对于市政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以及设计管理等。具体如下:

2.1投资管理

业主对市政工程施工的投资管理集中表现为对投资规模的控制和工程效益保证上。通过建议和监督确保市政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投资主体的业主应当在市政工程承包合同的约束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设计到的变更或者重大变更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工程施工质盆不变的前提下,以降低工程资金支出为目的调整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业主实现工程变更条件的工程成本控制,需要密切设计人员与监理人员的关系,通过监理人员实地的调查,获得工程建设的一手资料,并以此获得设计方案变更的建议权。认真听取监理人员的合理建议,并实施的对有益于工程质量保障和工程造价降低的建议给予及时的鼓励和肯定,以此激发监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选择合适的设计代表人员,设计代表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设计服务质量的好坏,选对了设计代表就相当于为工程质量和投资管理提供了上佳的监督和变更依据。

2.2合同管理

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间是合同关系。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与业主相关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买卖合同等。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时,业主为协调各方矛盾,经常需要和相关单位签订各类协议,这些应当也划分到合同管理范畴中。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寻找相关法律与合同来进行,如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招标法等。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违反合同法与招标法等问题,严重影响市政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业主在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①确保参与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参与行为的合法性也即业主在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着重体现在对合同条款的严格执行,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不仅要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还要监督其他参与各方的行为是否会对合同造成威胁。②不断完替合同相关制度。市政工程项目是一项复杂性较高,涉及内容较多的工程施工类型,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相当繁重。因此,不断完善合同相关的管理制度,设立与之相匹配的机构和人员是十分必要的。③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文本是为了防止条款遗漏和责任约定不公而编制的,重视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应当确保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完善。

2.3设计管理

在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设计过程应当贯穿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包括工程选址、施工可行性分析、立项等,再到设计的准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以及招标投标等,最后再延伸至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移交接管等环节。所以,对于业主方来说,业主应当树立正确的工程设计管理意识,加强设计工作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渗透于融合,通过一系列的交流、沟通及协作等系统化的管理制度的建设,帮助设计方与业主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包括从工程立项至竣工移交使用的全周期,协调业主方和政府、设计单位等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与承包商的沟通与协作问题。如在设计前,业主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考察分析施工周边情况,尤其是地下管线的分布、限高、周边房屋以及地形地貌等状况,并做好书面记录;加强设计人员的考核工作,完善设计责任制度等。

3结束语

第6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人事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效率

人事管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实现既定目标,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调配、培训、工资、福利等项事宜所实施的具体管理活动。而人事管理制度是对人事管理活动而制定的各项法规、措施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具体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项管理规定。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从而拉开了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2000年,中央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推行聘用制,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为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随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通过推行岗位聘用制度,实现人员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同年,人事部了《行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其核心内容是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在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下,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状

在行政单位中,人事管理主要包括“进”、“管”、“出”三个方面。由于行政单位不同于企业,人事管理也不可与之相提并论,因此在行政单位中进行人事管理时,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单位的特殊性。就目前国内行政单位人事管理现状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进”的问题

我国行政单位的人才引入模式以编制为主,如果没有编制便不能引入人才,而只要是有编制,便可以不论是否需要而大方引入人才。此种人才引入模式已经延续了多年之久,但是随着大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着失业,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与文件,希望能够令行政行政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开、公正、公平,但是却依然存在着一些暗箱操作行为。这样的现状不仅影响到行政单位的内部管理与发展,同时也为管理水平的提升带来一定难度。

(二)“管”的问题

匹配原理是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匹配原理。让人的能力能够与其工作职位相互匹配,使二者达到一致性与对称性。就我国目前行政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人事管理现状来看,主要问题为论资排辈、人才浪费。例如某些行政单位中存在着人才有余力、有能力但是却无法充分发挥出来,人才配置错位,导致人才的能力无法得到发挥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些行政单位,由于人事管理不合理,导致一些专业性人才在其他工作岗位中,其专业知识无法得到应用和发挥,或者是人才配置多余,安排了多个人来共同完成一两个人的工作。

(三)“出”的问题

目前国内就业压力较大,大学生都希望能够到行政事业单位中从事工作。但是根据调查了解到,近几年来,国内出现了许多大学生从行政行政事业单位中离职或跳槽的情况,尤其是一些专业技术强、综合能力高的人才,不断从行政行政事业单位中流入其他工作单位中。这对行政行政事业单位今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才引进模式存在局限性。行政事业单位在引进人才的时候,还不够规范,不管是否需要。如果没有编制,便不允许进人;反之,则不管是否需要,都同意进人。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中,这种制度逐渐显现出了很多问题:比如,编制人才不适合岗位的需求;很多编制人才在进人岗位过后便逐渐暴露了缺点,做事不够积极。然而,由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造成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人才,但又无法引进急需的人才。

二是人才配置缺乏市场机制,导致人才利用率低。由于缺乏市场管理机制,传统的事业单位只是简单地进行管理,没有真正形成平等的人事管理制度。如人员招聘制度不科学, 时间一久便会造成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在不断发展的社会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因为缺乏竞争与激励机制,从而造成了某些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

三、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对策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目前行政单位人事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要根据问题来想出解决对策,强化人事管理职能,提升人事管理水平。

第7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市场纪律约束;中央政府债务管理;央地政府合作管理;财政规则约束

[中图分类号]F812.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6.017

地方政府在城镇化中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在保持适度税收收入的同时提供充分的财政支出,以推动城市发展。通过财政分权将基础设施的支出责任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是各国应对快速城镇化的主要方法,但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使得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上的支出远远超过中央政府的投资规模。为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各国主要以举债方式为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并通过对基础设施使用征税(或收费)以还本付息。就债务的本质而言,地方政府举债与公司举债并无实质区别,即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有效管理,确保未来收益能够与预期的支出和债务负担相匹配;通过政府会计和审计来规范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和绩效。但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在于,一旦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具有不可持续性,其能够提供的服务会减少,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宏观经济的稳定性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地方政府拥有举债权和确保该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是各国财政管理中交织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方面,各国地方政府都承受着为庞大的本地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融资的压力,这要求给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缺乏制度保障,而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也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地方政府债务违约会带来系统性风险,这迫使许多国家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就是能够在上述两个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即在给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同时,建立稳健的财政纪律以强化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约束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所可能产生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近年来,对于各国如何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债券),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财政纪律的研究和探讨日益增多。

从我国地方政府的实践来看,地方财政收支差距的不断扩大,正迫使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预算以外寻求收入。在其他融资渠道缺乏或不畅的情况下,土地出让收入和银行贷款成为地方政府的可行选择。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一级市场的垄断,使地方政府能够最大化土地收益,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公共建设资金来源。而在卖地收入无法满足地方政府“赶超式”的大规模建设需求时,成立融资平台,以绕开相关法律约束,成为地方政府另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只涨不跌的房地产市场不断抬高土地价格,增加了政府能够利用土地抵押的融资规模,不断刺激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为24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余额约为8.6万亿元。

随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快速增加,如何构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其对于财政可持续性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仍然是当前研究未决的课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定了基本框架,并对举债主体、方式、规模和程序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债责任,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务管理、监督和执行的具体制度,以及事后紧急救助措施等尚未给出具体意见与办法。

本文拟通过对国际上四种主要的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和相应的配套制度要求,探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管理制度的可能性和需要考虑的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并在分析和比较各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考察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在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作用,进而提出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5年第6期庄佳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国际经验与启示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当前,举债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债务融资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空间的扩大,二是有助于代际公平,三是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四是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但是,如果不对地方政府借款进行有效监管,地方政府的无序举债行为可能会导致债务危机和财政危机,从而危及宏观经济稳定。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较少关心其实施的政策所可能导致的宏观经济影响,因为地方政府并不承担政策行为的全部成本。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宏观经济稳定这一目标具有公共品特征,一些研究认为财政分权会增强宏观经济稳定[1],也有学者强调通过分权来取得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需要设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2]。对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并未能得出一致结论,未来仍需进一步考察在地方政府债务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分权对于宏观经济稳定有无影响、有何影响。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基础在于,地方政府举债会产生共同池问题和预算软约束。因为公共支出的成本和收益是分离的,如果某一项资本性投资使得一个地区获取大部分收益,但是通过共同池来融资,该地区只需要承担一部分成本,这就会导致该地区的政府进行超额支出或者超额举债,并会迅速传染到其他地区,以确保本地区能够从共同池中为自己的投资活动融资[3]。在共同池的影响下,地方政府会承担较大的预算赤字或积累不可持续的债务规模,进而希望中央政府能够对其进行救助[4-5]。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理论研究认为,可以通过信贷市场自动修正,或者是通过中央政府的规则设定进行控制。

金融市场自我执行机制的实施方式是,对超额举债或不负责任的借款人索取高额借款利息,或者禁止借款给这类不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其能够起到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前提条件是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并且具有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信用评级制度与破产法律保护制度。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充分地满足这一条件,只有满足程度的差别。

另一种思路是依靠国家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举债,并由中央有关部门来进行管控。在这里,中央政府是否提供担保是关键。如果中央政府提供担保,那么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产生的债务危机便负有最终责任:当地方政府无力支付债务时,中央政府需要对其进行干预并在必要时对其提供救助。在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都有激励实施道德风险行为,从而有恃无恐、过度举债。提供担保的国家需要决定如何建立有效的债务管理政策以应对上述挑战。这类制度包括中央政府如何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以避免中央政府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何设计机构破产重整制度、如何制定金融紧急救助控制办法等。

相应地,如果中央政府关于不进行救助的承诺是可信的,那么道德风险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少发生乃至不发生。但是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担保仍然是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短期内,这种不救助的承诺很难实现,当地方政府通过减少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来偿还债务时,中央政府顾及社会稳定,可能会陷入不得不提供救助的困境。特别是当这类地方政府的可能债务违约行为会产生较强的负面效应时,政府面临的政治压力也会导致短期内不救助的承诺不可信。

基于上述分析,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管理框架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应该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即允许地方政府通过金融市场为其需要承担的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融资。好的管理制度应该满足具有借款能力的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同时管理体系应该能够确定政府可以借款的规模和可以借款的政府层级,以便更好地进行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互动。

第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应该确保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是可预测的、清晰的。只有清晰的法律框架才能够鼓励投资者向地方政府借款。实现这一目标,管理制度的设计是关键,这一管控框架应该设计良好、具有综合性和异质性,从而有助于发现政府举债中的一些不当操作。

第三,好的管理制度能够减少非审慎借款的要求,从而防止过度举债,并且为政府应对财务危机提供尽可能的指导。管理体系应该减少地方政府层面的过度借贷,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二、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管理模式地方债务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央政府融资、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国有企业等。不同融资渠道含有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委托与问责问题。按照各国地方债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的差异,在设计地方政府债务及其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过程中,形成了四种不同类型的制度设计安排,分别是市场纪律约束、地方财政规则约束、中央政府管理制度和央地政府合作管理[6]根据地方债供给市场的竞争程度,世界银行将地方债市场划分为三类:垄断性地方债市场、竞争性地方债市场、混合性地方债市场。在垄断性地方债市场上,中央政府是唯一的委托人,在各个地方政府间有效地组合资金配置功能和贷款功能。在这类市场中,主要的管理制度即为中央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在竞争性地方债市场中,中央政府并不对地方债进行显性或隐性担保,各类金融机构平等参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活动。这种分权方式弱化了委托―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强化了对地方政府无法获得再融资或无法进入信贷市场的威胁。在这类市场上的管理制度也以市场纪律为主,当然也需要竞争性的金融市场、透明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及市场化的信用评级等政策的支持。在混合性地方债市场中,债务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国有金融机构、私人金融机构以及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机构。但是各国对于中央政府管理和私人融资之间的程度存在差异,相应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也以财政规则制度和央地政府合作管理制度为主。。而在各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践中,往往会同时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管理模式。如法国在1980年代放开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约束,逐渐采用市场化的方法来发行债务,但是对于预算平衡和地方债券的使用目的仍然存在约束。瑞士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使用也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在加拿大,个别省份要求在省级宪法下维持预算平衡。因此即使该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被归为市场纪律约束,但是其他制度性约束仍然存在[7]。虽然比利时和丹麦被归类为央地合作模式,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通过协商来确定债务限额,但是地方政府的自由决策权较小,其更类似于管理控制方法[8]。而挪威和西班牙,虽然被归为采用管理控制方法,但是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约束比意大利还要弱,而后者则被认定为是采用财政规则进行管理的国家。

1.市场纪律约束

市场纪律约束是指地方政府举债完全由市场来决定,通过市场信用评级来确定债务的风险溢价和贷款条件。在市场纪律约束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由市场来决定,中央政府不设定债务限额,也不承担监督责任。采取这类方式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

市场纪律管理模式认为,金融市场能够对高债务风险的借款方发出信号,通过提高借款利率等提高进入门槛的方式,将部分地方政府阻挡在市场外。而在债券市场上,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能够通过可信的评级来区分地方政府的信誉,市场会拒绝购买信誉低评级的地方政府债券或者对这类债券要求更高的市场溢价。

德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是欧洲最大的,德国各州可以通过中央政府间接控制的银行获取贷款,中央政府并不对债券发行进行约束。德国各州法律要求债务资金使用服从黄金规则,但实际上,德国对于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的界限划分并不明显。此外,德国宪法法庭要求联邦政府救助出现严重预算危机的州政府,从而鼓励了部分州政府冒着道德风险行为过度举债,也使得部分高负债地方政府仍然能够以低利率获取借款。

对于欧盟各国而言,稳定和增长法案限制了各国的整体债务水平以及年度预算赤字的总规模。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央政府对国家整体的债务限额负责,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债务规模较小,地方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约为5%,其中,德国地方政府债务占到全部债务的8%,而瑞士大约为19%。这就产生了债务限制是否应该由一国内各级政府都遵守的讨论。比利时明确中央政府负责遵守欧盟的财政纪律,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欧盟的财政纪律约束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瑞士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自我约束财政规则的典范,26个瑞士地方政府根据本级政府的法律来设定不同的规则。地方政府只有明确债务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并且地方政府有财政能力支付债务本息,才可以举债。

3.中央政府债务管理

中央政府管理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办法,内容涵盖确定地方政府的借款上限、借款形式,以及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借款由地方政府使用(国债转贷)的形式。采取这种债务管理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英国、希腊和爱尔兰等。

与市场纪律模式相反,中央政府债务管理模式赋予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债以直接控制权力。这种管理控制主要集中在对债务总体水平的管控上,每个借款方在评估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获得举债权。依据管理的综合程度和详细程度,管理控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设定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禁止举借外债、确认地方政府的借款条款、采取中央政府转贷的形式等。

中央政府债务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的信誉,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上获得更好的借款条件,因为外国金融机构更看重中央政府的担保。但该管理制度在约束地方政府举债和推动财政纪律上的有效性,依赖于中央政府决策的去政治化程度,信息获取的可及性,以及行政执行的力度。

中央政府债务管理模式的不足在于,中央政府直接参与地方政府层面的微观管理活动,与财政分权的思路相悖,同时增加了中央政府管理负担,降低了金融市场效率,并由此产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债务支出效率低和事前债务资金配置成本高。地方政府在没有债务融资压力的条件下,缺乏有效支出的激励。而中央政府则可能会由于政治压力或者其他因素影响无法有效分配债务资金,在资金拨付上无法做到及时、有效、足额和便利。二是中央政府授权个别地方政府举债,会带来显著的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中央政府很难拒绝对下级政府的违约风险进行救助,从而必须承担所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三是这一管理模式依靠减少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应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违约行为,并不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进行商业评估,地方政府会失去对于借款和投资决策的控制权和自。

中央政府债务管理模式在单一制国家应用较多,希腊、爱尔兰、墨西哥等国均实行该管理模式。在墨西哥,各州和市政府(包括其机构和公共企业)可以从国内融资进行资本性支出,但是融资规模不得超过各级政府立法的上限。与其他拉美国家不同,墨西哥并未制定财政责任法,其更多的是依靠金融部门对各州债务进行管制。

在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分权并不完善的地区,中央政府也会较多地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印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进行严格管制,审批地方发行的新债务,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金额,但是各州仍然有绕过中央政府举债的路径。拉脱维亚中央政府出于对银行的不信任,以及担心私人金融机构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干涉过多,在1990年代后期放弃了市场机制,选择中央政府控制方式进行地方债管理。

澳大利亚在1980年代通过贷款委员会来集中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在减少地方政府举债自的同时,给予其低利率的优惠。由于这种集中控制系统效率较低,贷款委员会在1990年代中期进行功能重设,主要工作是与各州确定每年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在资本市场融资。自此,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债务转向央地政府合作的方式来进行管理[11]。

丹麦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案例较为典型。丹麦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是允许市政府单独申请举债,条件是丹麦当年地方债务限额尚未达到,并且该市政府的债务不会超过其全部市政支出的30%。借款和债务限额是由地方政府协会每年协商确定。此外,地方政府债务需要遵循的一般性规则是经常性预算与资本性预算必须平衡。在1990年代,大约40%~80%的丹麦市政府的财政赤字是通过举债来弥补的,导致地方债务占GDP的比重在1998年达到了45%[12]。相似的,英国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也采用了这种管理方式,但是英国地方政府的举债限额存在差异,对各地举债限额的设定是由该地区的住房、教育等需求决定的,限额的增加或减少则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效益和效率,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13]。

4.央地政府合作管理

央地政府合作管理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债务规模和不同地区具体的债务内容和条件。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在央地政府合作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债务控制是通过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协商设计从而达成整体的政府赤字目标,收入和支出目标,以及地方政府的融资上限。央地政府合作管理模式作为介于市场机制与中央控制之间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模式,其有效性取决于市场和中央在其中所处的位置。这一模式主要由一些欧洲国家和澳大利亚采用。

在奥地利,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咨询机制,以及1999年起开始实行的稳定法案,确保了将其整体赤字水平降低并且维持在占GDP的3%以内。西班牙也有相似的制度安排。在比利时,地方政府举债受到高等金融委员会(HFC)的监管,该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地区政府和社区、国家银行以及学术界。HFC定期监督和分析各级政府的借款需求,基于可持续性的概念,给出不同级别政府的中长期预算目标建议。基于HFC的推荐,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达成协议,约定在5~6年内地方政府需要满足的年度预算目标以及相应的借款要求。为确保公共财政与预算目标一致,市政府需要遵循“黄金规则”。根据HFC的推荐,中央政府能够限制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的借款数量,从而防止这类地区的过度借款危害经济稳定或外部平衡。但截至2006年,HFC实际上从未对任何地区实施过这种制裁[14]。

南非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则采取了合作方法与市场纪律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南非《宪法》第3条要求不同层级的政府互相控制决定向谁借、借多少。同时,南非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可以按照其需要借款,市政委员会授权其进行债务发行,并不设定全国性的债务限额或约束条件。

在澳大利亚,随着贷款委员会在1990年代进行了功能重组,地方政府举债主要是通过合作方式来实现的。地方政府向贷款委员会提交其下一年度的整体融资需求,然后由贷款委员会根据该地区的财政状况、基础设施需求,以及举债的宏观经济效应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如果贷款委员会对某些情况提出疑问,其有权要求地方政府进行解释和说明,甚至可以要求地方政府调整财政规划。重组后的贷款委员会通过与金融市场以及评级机构的合作,较好地控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

合作方法融合了上述三种方法的优点和不足。其优点在于通过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对话和信息交换,促进了宏观经济的稳定。合作方法成功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严重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具有相对同质性,该国具有政府间合作的传统,中央政府在合作中占据比较强势的地位,并且能够有效地指导政府间协商,能够及时获取包括下级政府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对于确定的债务上限能够严格执行。合作方法的不足在于,一旦无法执行,会产生其他方法所具有的缺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管理模式并无法完全预防全部风险,需要辅之以设计良好的事后管理制度,并与上述管理模式相配合,以强化地方政府的硬预算约束。

事后管理制度包括一套事前制定的防范违约风险的规则,确保借贷双方对于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财政收入不充足的情况有共同的预期和相应的解决方案,并能够共同承担这部分风险。任何事后管理制度都由三个核心要素构成。一是对于财政收入不充足的界定,进而确定可以采取紧急程序的时机。不同国家对于财政收入不充足的定义不同,匈牙利和美国将不充足定义为无力偿还债务,南非则认为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以及持续的金融市场波动。二是债务人进行财政调整以确保支出与收入相匹配、借款与偿债能力相一致。当地方政府在控制支出和增加收入方面存在持续的自主性时,财政调整常常会通过不同的政策选择来减少支出,增加收入。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以重组债务负担。美国《破产法》是地方政府债务重组的典范样本。欧盟将地方政府破产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重组,欧洲主要国家也制定了地方政府的具体破产程序。破产规则的制定其主要目的是为地方政府面对财政危机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且提前采取措施以防止破产发生。各国都认为应该制订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破产规则,但实际上很少有国家制定并实施这类规则。

基于上述三个核心要素,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事后管理主要分为区域方法和管理方法。区域方法包括由法院做出关键判决,对债务重组进行指导,其优点在于可以缓解政治压力,但是通过法院来要求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调整,其力度是有限的。而管理方法则允许上级政府进行政治干预以更强硬地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充足问题。受本国历史、政治或者经济结构因素差异的影响,各国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事后管控。匈牙利和巴西都采用管理方法,而南非和美国则偏好将地区方法与管理方法相结合进行地方政府债务事后管理。

三、对制定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制定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时,可以分三个层面来考虑,分别是中央政府的债务管理政策、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政策,以及地方政府与其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中央政府的债务管理政策。一方面,中央政府应着力塑造一个竞争性的地方债市场,通过明确和坚守不救助原则,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管理政策的有效性也依赖于市场纪律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有效遏制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其他地方政府良好的财政管理而派生的搭便车行为。在市场导向的地方债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可以在短期内通过设定债务上限和确定预算纪律的方式来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管理,逐渐建立起基于市场纪律的管理制度。依靠市场纪律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不负责。强制性的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欺骗,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加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而推动市场纪律的完善。中央政府应着力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更具透明度和信息效率的市场环境,以及建立地方政府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需要强制披露的信息包括利率和利率确定的方式,债务还本付息的时间和方式,债务发行规模,债务是否有提前赎回条款,投资者是否有要求发行人回购权,还债资金来源,债务担保和违约处置等。此外,中央政府还应设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以维护地方债主体和其他债市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进行不当活动。

第8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策略

促进高校教育内涵式发展对高校的改革方向进行了明确,同时也反映出我国高校改革的阶段性特点,同时也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新时期全面推进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是促进高校长足发展的动力,有利于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工作标准化,也能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聚合效应,提高高校活力和竞争力。文章将重点就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策略进行研究。

一、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理论思考

(一)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含义

高校行政管理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组织、措施、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学校能够对高校内外的资源进行统筹和科学运用,引导广大师生掌握科学的方法以及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高校教育目标,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高校行政管理内容当中包括学校总务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校风校纪管理、校容校貌管理等,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任务,也是维护高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规范化指的是高校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确保管理秩序,并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中严格遵守制度和程式。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对于高校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标准化工作体系的建立意义重大。

(二)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特点

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能够满足高校的发展要求,同时也需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科学性。一方面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必须严格遵循高校管理的实际规律,秉持实事求是准则;另一方面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必须将先进的管理理论作为工作依据,同时也要结合高效的管理实际,提高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行政管理规范化能够和高校的思想政治水平相协调,并且建立在管理统计扎实以及在师生承受范围内的基础上。第二,激励性。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工作实施当中的各项规范以及制度不应该成为师生枷锁,需要采用合情合理以及科学性的规范方法给予师生正确引导,从而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第三,民主性。民主管理是高校行政管理的根本制度,而行政管理规范化仍然要坚持民主性原则,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形式,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借助民主参与的形式进行明确和贯彻落实,最终形成一个全校上下共同遵守的行政管理规范局面。第四,超前性。高校行政管理应该坚持开拓创新和与时俱进,而在规范化的进程中,更要充分发挥其管理优势,确保管理的先进和超前性。

二、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实践策略

(一)强化高校制度管理

进一步强化高效的制度管理,用完善的制度来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是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要求高校能够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并发挥其作为高校最高法规的主导作用。高校管理制度体系涉及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如教学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管理、招生分配管理等,是一套系统性的管理规范,能够确保高校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维护高校的稳定发展。在高校的管理制度当中,高校要全面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就必须进行行政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对于高校的各级领导以及其他管理工作人员所要遵守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进一步明确,确保其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循工作准则以及相关的报告请示制度,在强化高校制度管理的同时,也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加快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进程。在促进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同时,高校也要适应我国经济、政治以及科技体制的改革要求,积极响应改革要求和顺应潮流,对高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调研,积极改革不适应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制度,尤其是影响师生切身利益的制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进程的加快。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度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并不是单纯的属于职能部门的工作范畴,纵向部门仍然要对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为高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基础。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要求,高校建立起完善的目标责任制度,对高校的总体行政管理目标进行分解,同时也对各项管理责任进行划分,这样不同的部门以及管理工作环节都能够有序地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管理规范化。高效的管理工作都有其独特的方法以及规律,同时在行政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之下需要按照管理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差异性的责任制度开展管理工作,如党政管理目标责任制、教学目标管理责任制、后勤管理承诺制等。高校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纵向部门都需要明确自身的管理责任,并严格依据目标责任的实际要求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从而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方向、目标等,实现分层管理,同时也能形成一个自我管控和层层负责的完善的目标责任体系,确保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规范化进程的加快提供动力支持。

(三)落实岗位和学分制

岗位责任制以及学分制在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工作开展中占有重要重要地位,为了促进各项管理工作进程的进一步规范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学分制。岗位责任制是高效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以及进一步实施目标责任制度的有效手段,能够保障高校各项管理任务的顺利实施,同时也能确保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和规范化发展。岗位责任制包括高校内部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奖惩、任职、薪资、考核、岗位规范等,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岗位职责的发挥,也会对行政管理规范化造成巨大影响,只有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岗位管理责任的落实质量。高校在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对内部人员的构成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将工作岗位进行有序划分,并为每一个序列岗位提出责任规范,同时每一个岗位配备人员的选拔和聘任都要严格依据考核进行。学分制是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区别于学年制,逐步变成高校的一项教学管理制度,解决了专业定向问题,并为高校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创造了有利条件。学分制度的落实,在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更是促进高校人才培养和人才质量提升的有效途径,在落实学分制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推进教学目标管理,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达成高效教育目标。

(四)明确津贴和奖学金制

校内津贴是关系到高校教师切身利益的内容,也是教师工资的重要构成部分,而校内津贴制度落实必须真正体现出教职员工的职责、业绩、责任以及任务完成质量,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校内津贴制度的运行作用。校内津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运用的是经济杠杆,而这一杠杆作用能够起到对教职工的激励价值,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环节的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高校教育的实际需求。高校必须进一步明确校内津贴制度,在制定该项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与目标管理以及岗位职责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考核管理的结果,对集体或者个人进行津贴的评定,提高校内津贴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校内津贴制度应该体现人性化特点以及教育特征,将薪酬以及工作完成质量联系起来,通过严格的考核以及完善的指标体系对教职工的津贴进行评定,全面推进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奖学金制度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是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一项管理制度,关系到行政管理规范化工作的质量。奖学金制度的贯彻落实能够让大量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相应奖励,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效率。高校在制定和完善奖学金制度的过程中要善于利用经济杠杆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在确定分配制度以及方案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德育原则和导向原则,将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有效运用经济利益促使学生努力学习和综合进步。

(五)抓好高校四风建设

四风建设在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当中不可或缺,同时也是高校改革的必然要求,需要在实际行政管理工作中进行进一步的落实。第一,校风建设。校风是高校师生在日常的教学、管理、科研等多样化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校特色的行为风尚,综合体现了高效精神,也反映出高校师生的精神风貌和工作水准,更是新形势下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保障。校风建设能够为高校发展积蓄更大的精神力量,最大化的发挥校风的导向、激励、规范以及凝聚作用,维护高校教学以及管理的秩序,将高校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才培养阵地。第二,学风建设。学风建设的主体是高校的广大学生,能够对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广大学生应该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到高校的学风建设当中,积极响应规范化管理号召,提高对自身的管理能力。第三,教风建设。教风建设的主体是高校教师,教风凝聚了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形成的价值标准以及行为规范。教师的言行举止以及教学质量都会对教风建设产生影响,因此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在教书育人当中保持严谨的态度、正确的观念以及良好的道德风尚。第四,作风建设。高校的各级管理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构成了作风,在作风建设过程中,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好带头表率作用,并积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

三、结束语

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并不是对个人自由的排斥,倡导的是一种以有序自由,因为只有在规范化的道路上开展管理工作才能够进一步弱化强制性管理,更大程度上发挥规范化管理的诱导性和功效性。高校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根据高校教育的发展规律,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规范化,努力提高管理工作质量,促进高校管理的高效性和规范化,更大程度上发挥高校在中国梦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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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丽英.对建立以人为本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8):24-26.

[3]陈小霆,王坚.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行力的提高途径刍议[J].科技创业,2015(12):47-48.

[4]车蔓.强化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提高行政效率[J].科技文汇,2011(12):58-59.

第9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四、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规范执行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是指与单位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控制。具体来看,财政部所的《内控规范》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层面经济活动分为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六大类。业务层面内部控制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手段和方法,对单位具体业务活动和事项实施控制,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日常管理和业务活动有机融合,保证单位内部控制真正落地。在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目标的问卷调查分析中,已经提及“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具体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是内控建设与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业务活动的有机结合,其控制目标与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目标相一致,并且会结合各类经济活动的特点细化成具体的控制目标。

为了调查了解这些具体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及其实施情况,结合目标及具体内容,笔者分别针对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六大业务设计了相关问题,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一)预算业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仍然存在较大问题

预算业务控制是整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开展的主要依据。本次问卷列示了四项预算业务的控制目标。目标1: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合法合规;目标2: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目标3: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目标4: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相一致。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机制,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如图10所示),预算业务基本实现了“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合法合规”的控制目标。然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业务控制的理解仅限于合法合规,并没有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存在挤占预算经费、预算收入流失、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缺失等问题。

《内控规范》指出单位应当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安排、执行效率和实施效果挂钩,确保预算监督作用的发挥。随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但在制度的落地实施和切实发挥作用上,仍然存在较大风险。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如图10所示),控制目标3“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实现程度不容乐观,多达13%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基本未能实现该目标,甚至有3%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预算评价结果完全没能得到应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单位没有充分认识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认为与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追求社会效益,预算绩效管理并不重要;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解释较为笼统,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合规性为目的,缺少将预算绩效评价与本单位业务相结合发挥实效的动力。

长期以来,由于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缺乏关于项目进度的沟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往往只能在业务事项的行为发生后,财务部门通过资金收付控制进行,无法确保业务部门的业务事项与预算目标相一致、符合预算要求,往往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的偏差,甚至引发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矛盾。同时,由于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我国大多数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存在相互挤占的现象,进一步导致了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的偏差。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如图10所示),仅有18%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完全实现“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相一致”。

预算贯穿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以管理制度规范预算业务的各个环节。《内控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探究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问卷针对“贵单位是否将去年财政下达的经费预算在内部各职能部门间进行分解并下达,建立内部责任预算制度”和“贵单位是否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如图11所示),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本单位均已将预算经费在内部各职能部门间进行分解下达,建立了内部责任预算制度,并且超过70%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定期进行了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说明目前大多数受访单位预算管理的执行控制已经基本建立。但是根据财务分析的执行情况来看(如图12所示),财务分析方式以年度分析为主,具有较大的时滞性,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执行情况不好,尚未做到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财务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预算管理执行的现实,我们总结了预算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A.预算口径不够全面;B.预算指标偏紧;C.预算指标确定方法不够科学合理;D.预算编制程序没有完全符合规范;E.预算编制时间过长;F.预算追加的随意性较大。问卷要求受访对象对六个问题按照严重程度排序,最严重的问题排在第一位。调查结果显示(如图13所示),有26%的受访者认为预算管理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预算口径不够全面”,24%的受访者认为预算管理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预算指标偏紧”,同时也有24%的受访者认为“预算指标确定方法不够科学合理”是最严重的问题,而认为“预算编制时间过长”和“预算编制程序没有完全符合规范”是预算管理中最严重问题的受访者分别仅占6%和7%。这一结果表明,虽然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合规性大大提高,但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仍然存在较大问题。

为了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本文对受访者的排序结果进行赋值,排序第一位的赋值为6,其余各项赋值按照排序依次递减,排序第6位的赋值为1。随后计算各个问题的平均得分,结果显示(如图14所示),“预算指标确定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得分最高为4.39分,表明受访者认为预算指标的科学合理性是目前预算管理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得分排名第二位的是“预算口径不够全面”,得分为4.21分。而得益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落实,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程序的合规性和时间控制相对较好,“预算追加的随意性较大”、“预算编制时间过长”和“预算编制程序没有完全符合规范”三个问题得分相对较低。

(二)收支业务:整体控制目标实现较好,尤其是票据印章管理控制较好,但资金支付合规、报销单据审核方面仍需改善

收支控制历来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支出控制中的“三公经费”广为社会所关注。这些客观上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完善收支管理,确保单位收支业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此,国家在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一系列具体控制措施的执行上也要求十分严格。例如:(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2)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度、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票据保管、登记、使用和检查的责任,对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如图15、图16、图17所示),95%的受访者选择本单位的非税收入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97%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的经费支出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划分。95%的票据实现了专人管理。证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具体收支管理上已经建立了明确的制度要求,并且在支出的审批和票据管理方面执行较好。

本次问卷列示了四项收支业务的控制目标。目标1:收支业务合规合法,不存在违规收取或违规支出等问题;目标2:票据、印章管理严格,不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现象;目标3:资金支付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相关规定;目标4:报销单据审核严格。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如图18所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收支目标实现程度较好,尤其是目标2(票据、印章管理严格,不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现象)实现程度最好。具体来看,收支业务控制目标实现程度的排序是:目标2基本实现及完全实现的程度为91%(其中61%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票据与印章管理可以完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现象),目标4基本实现及完全实现的程度为89%,目标1基本实现及完全实现的程度为87%,目标3基本实现及完全实现的程度为84%。即使是这样,近些年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过程中仍然发现:许多单位“其他支出”科目使用频繁、金额较大,且支出的内容复杂多样,超标问题严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科目填报不够准确、支出审核不严或不规范、报销单据审核不够严格、不能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公务卡改革等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不注重对单位员工的教育与推广,未能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导致未能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存在严重的控制风险。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业务控制确实还应该在资金支付合法合规性及报销单据的审核上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业务控制中,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核算,对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专项资金的使用涉及预算控制、收支控制和建设项目控制,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存在专项资金与共有经费相互借用、项目资金挪用等问题,因此分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执行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在批复下达时应明确预算指标、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办理,财会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审核,加强支付审核控制。根据审计署历年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来看,专项资金的审计发现很多突出的问题,例如:(1)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挤占专项资金;(2)对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没有按规定专款专用,而是用于弥补日常公用经费不足,致使单位公用经费挤占专项资金;(3)滞留未拨专项资金,由于财政资金较紧张,将专项资金挂账,未及时下拨,以备用于资金周转、经费、工资或其他支出;(4)专项资金没有单独核算,与正常支出和公用支出相混淆,不能正确反映实际使用情况,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5)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在未使用或者当年未使用完的情况下,通过虚列支出转“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问卷调查显示(如图19所示),90%的被访单位表示已经针对专项资金进行了单独核算,并且执行情况较好。但针对“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存在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如图20所示),接近半数的受访单位表示专项资金拨款存在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情况。如果专项资金拨款不及时或不到位会导致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项目资金与项目不匹配,从而影响项目进度。在进一步的问卷调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领导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意识淡薄,任意使用专项资金的现象,造成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项目建设进度延迟等后果。问卷对“专项资金是否有与公用经费互补使用的情况”“过去是否发现有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如图21、图22所示),约有34%的受访单位表示存在专项资金与公用经费互补使用的情况,41%的被访者认为本单位还是存在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

针对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和支出的监控机制,定期采集信息并汇总分析,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以保证预算目标实现和财政资金安全。调查结果表明(如图23所示),仅有34%的受访对象表示本单位已经采取了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评价机制,表明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控制和收支控制中尚有漏洞,应当在今后的内部控制建设中不断加强。

(三)政府采购:依法采购实现较好,但存在采购随意性大、采购资产质次价高的突出问题

政府采购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开展的经常性支出活动,历来受到高度重视,因为伴随着财政资金的支出和公共资源的流入,在这一过程中极易由于操作控制环节执行不到位、监督处罚不到位引发舞弊行为和经济腐败等问题,从而出现采购价高质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损失、无法体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现象。该领域也成为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高危领域。本次问卷列示了四项收支业务的控制目标,其中目标1:所有政府采购均依法实施;目标2:政府采购与业务活动相匹配,不存在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等问题;目标3:政府采购审核严格,不存在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的情况;目标4:政府采购信息和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功能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坚持应采尽采、管采分离、加强预算约束、考核培训等七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政府采购规范化创造了政策基础。虽然我国政府采购历史较短,但得益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政府采购的合法合规控制目标实现较好。当然,也必须承认,从现实的运行来看,我国各地行政事业单位仍出现尚未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从而造成政府采购管理松散、随意的现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如图24所示),50%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目标的基本及完全实现程度上排序依次是:目标1(81%)、目标4(76%)、目标2(66%)、目标3(61%)。可见,与目标1和4实现程度相比较,我国还需要在目标2(政府采购与业务活动相匹配,不存在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等问题)和目标3(政府采购审核严格,不存在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的情况)上进一步完善。调查结果表明:多达31%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与业务活动不相匹配,存在相当程度的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问题;多达39%的受访者表示,政府采购审核严格,不存在货物或服务质次价高的目标基本或者完全未实现。

(四)资产管理:总体情况尚好,但缺乏对资产的高效利用,闲置浪费问题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相当庞大,分布十分广泛,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相当比重。它不仅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的基本保障,也是其履行社会职责的重要基础。资产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通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及使用的效益性。尤其是通过对于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实现资金流与实物流的共同驱动作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钱管物的水平。

1.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目标,财政部曾于1995年印发执行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2006年重新修订颁布了针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问卷调查(如图25所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很好。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发现,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情况依然十分不好,现实中也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资产管理控制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

2.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与定期清查情况

《内控规范》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资产管理岗位的合理设置与资产安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管理要点在于落实使用保管责任,应当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有效使用的控制目标密切相关,并且在一定时期内难以通过内部人员置换和外部人才供给所替代,因此,合理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至关重要。《内控规范》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建资产清查小组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实物资产盘点表,并与资产台账核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如图26、图27所示),我国有32%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有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31%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相关部门中设置有专门的岗位负责资产管理工作,但仍有高达37%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相关部门中设置兼职岗位负责资产管理工作。从定期清查资产的制度执行情况来看,高达69%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了定期的资产清查制度,但仍有22%的行政事业单位尚未执行定期资产清查,9%的被访者并不清楚本单位是否有定期资产清查。从问卷调查结果整体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总体情况尚好。从笔者了解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现实来看,资产管理中的货币资金管理一般由财务部门负责,职责清晰明确,但对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工作则往往通过在财务部门或者办公室抽调、任命相关人员临时负责,缺少专职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使得资产管理的定期清查制度并不是普遍执行,且相关岗位设置缺少不相容职务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这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账实不符,甚至会出现流失的现象。

3.资产管理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针对资产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本次问卷列示了五项资产管理的控制目标,并针对这些目标的实现程度情况开展了问卷调查。其中目标1:所有资产的购置、取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目标2:所有资产保全有效,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目标3:所有资产高效利用,避免闲置和浪费;目标4:资产的所有信息处理及时,记录真实、完整准确;目标5:所有资产的增加、处置和转移符合单位发展规划。然后,针对资产管理中具体控制措施实施情况,展开了进一步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如图28所示):得益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的规范化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改革,“所有资产的增加、处置和转移符合单位发展规划”的目标5实现程度尚可,45%的受访者认为该目标在本单位完全实现;目标3(所有资产高效利用,避免闲置和浪费)实现程度最差,仅有8%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在该目标的实现上是完全实现的。

必须承认,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多数资产不进入政府的公共运行成本,不计提折旧,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问题。同时,盲目求新、追求高端化,重增量资产的扩张,轻存量资产的管理,很容易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盲目购建、闲置、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率低下、维护不当,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价值贬损、资源浪费或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调查结果表明(如图28所示),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仅部分实现或者未实现资产的高效利用,甚至资产闲置和浪费现象严重。此外,资产信息不准确也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突出问题。例如,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资产的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购置固定资产时只列支费用,不记固定资产账;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使用多年仍挂在基建账上,未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上登记;对资产的处置也存在随意处置和不处置同时存在的现象。部分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随意性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部分单位由于未能及时盘点核查资产,资产记录与实际脱节,导致大量失去使用价值的待报废资产挂在固定资产账上。

调查结果表明(如图28所示),超过28%的受访者认为本单位仅部分实现了资产所有信息处理及时,记录真实、完整准确的控制目标。

(五)建设项目:整体目标实现程度较好,但建设项目资金控制和项目档案管理有待提高

与政府采购一样,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往往占用资金多、投入资源大、涉及环节多、建设工期长、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成为经济犯罪和的“重灾区”,建设项目控制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和暴露出许多环节中的风险。例如:(1)部分单位建设项目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2)部分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文件,甚至存在将建设项目整体或部分拆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使标的金额降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限额以下,以此规避招标;(3)部分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用一套基建账核算多个项目,或将基建资金纳入财务账,工程直接费用核算不准确、间接费用归集不正确,影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4)部分单位基建账目长期挂账,不及时进行财务决算,使得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流于形式,降低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也是建设项目控制的薄弱环节。行政事业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档很多,立项过程会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变更申请、项目进度报告及计算申请等;项目竣工阶段涉及竣工决算报告等。由于不同的文档分别由参与建设项目的不同部门编写,散落在不同的部门中,缺乏对项目文档的统一管理,因此往往容易丢失或损毁,对建设项目的进展造成阻碍。甚至存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事先垫付了项目资金,而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丢失了项目预算和立项书等关键文档,导致不能依法获取项目资金的事故。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有利于加强项目资金的管控和安全有效使用,避免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也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本次问卷列示了四项建设项目的控制目标,其中目标1:所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标、方案设计、价款结算、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均合规合法;目标2: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不存在工程进度延迟、中断、资金损失等风险;目标3:项目决算中投资完成额、建设成本和结余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目标4: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记录真实、保管完善、完整准确。

正是由于建设项目成为众矢之的,针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得益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与实施,调查结果表明(如图29所示),71%的受访者表示,目标3(项目决算中投资完成额、建设成本和结余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基本或者完全实现;约有70%的受访者表示,目标1(所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标、方案设计、价款结算、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均合规合法)基本或者完全实现。对比而言,目标2(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不存在工程进度延迟、中断、资金损失等风险)和目标4(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记录真实、保管完善、完整准确)实现程度较差,甚至约3%的受访者表示本单位完全未能实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和项目档案记录真实的控制目标。

(六)合同管理:合同纠纷处理控制存在较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