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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报告精选(九篇)

食品销售报告

第1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下面,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的实习单位:*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公司的产品以及产品的销售渠道。

*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以山西特色农业产品红枣,红果,核桃等果蔬的生产,营销为主的专业化股份公司。公司以国家农业产业结构高速调整的方针和政策为指导,发掘出山西丰富的枣果和旱地果蔬资源优势,采取“品牌企业+基地+农户”的形式,在名枣产地柳林,临县,石楼和*阳曲合作开发优质果蔬基地,围绕品牌经营,形成了以“*”品牌为纲,以中国最大的真空低温红枣深加工生产基地为基础,集种植,加工,营销一体发展的产业格局,为全国枣果行业专业化生产和营销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公司的管理结构为部门制结构,其产品销往全国,在全国各地都有办事处,负责市场维护和产品销售。我实习所在的销售部是山西省的销售总部,总办事处主要负责*地区的市场,下设大同,*,*三个销售办事处。

公司的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系列,即枣系列,营养泥系列和红枣浓浆系列。

在枣系列中有贡枣产品系列和香脆枣产品系列。这些产品都是对枣进行了深加工,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另外,公司进行了产品创新,研发了*野酸贡枣(富含沙棘),*阿胶贡枣(阿胶低糖),*木糖醇贡枣(薄荷味),满足了市场上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而*香脆枣更是枣制品行业的一大创新性产品,其最大卖点是不但香酥可口,自然清脆,而且保留了红枣独有的色香味和丰富的营养成分,是别具营养价值的休闲食品。

营养泥系列下设产品有*纯正山楂果肉泥、*山楂核桃泥、纤薇红枣魔芋泥。*纯正山楂果肉泥和*山楂核桃泥是专门针对儿童研发的,产品在口味上酸甜可口,受到小朋友的青睐;产品在宣传上面向孩子家长,突出产品的食物补血,富含钙和锌,能提高免疫力,健脑益脑使孩子茁壮成长的功能。像*纯正山楂果肉泥、*山楂核桃泥这样的产品,食用者和购买者相分离:食用者是孩子,购买者是家长。所以针对不同的人宣传的价值不一样:针对儿童,产品的食用性即产品的味道和产品的包装由为重要;而针对家长宣传的侧重点主要的产品的功能性。这一点*公司做的非常好,在产品刚上市时,在卖场做促销,进行产品的试吃活动,体验式营销让孩子感受到产品的味道,卖场促销员的解说和产品宣传单页让家长了解了产品的功能性。双管齐下,在购买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家长都会为孩子的茁壮成长买单。纤薇红枣魔芋泥是专为时尚年轻人特别是时尚女性这个消费群体设计研发的,产品的功能性强,富含膳食纤维促进肠胃运动,增加饱腹感,能够减肥塑体。

红枣浓浆系列是*公司新推出的一种保健性饮品。根据其保健功能性开发了12种产品,针对不同的目标消费群体,例如红枣阿胶浓浆补气养血适用于女性消费群体,红枣龟苓浓浆滋阴补肾,预防风湿适用于男性消费群体以及中老年年龄阶段的人群,纯正山楂浓浆消化健脾适用于消化不良、脾胃虚弱的人群,还有专门为孕妇和产妇研发的孕妇伴侣和产妇伴侣。产品上市有一年多,但现在的销量欠佳,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1、产品的价格较高,消费者对产品价值认知度不高,对价格比较敏感。2、现在是夏季,这种以红枣为主保健性饮品容易上火,所以其销量不如秋冬季节的销量。3、产品过分依赖于商超。

*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为:大型的商超卖场(如美特好超市、沃尔玛超市,北京华联超市等),便利连锁店(如唐久超市和金虎便利),直营(个体商店,食品批发店,土特产店,孕婴店等)。

在了解了公司和产品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跟随不同渠道的业务员跑市场,了解不同渠道内产品的销售流程,销售情况,结款方式以及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在实地实习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涉及产品销售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红枣浓浆礼品盒的终端销售渠道问题

*公司绝大部分红枣浓浆礼品盒摆放在大型商超的货架上,但我认为红枣浓浆礼品盒的终端不应该只是大型商超。原因如下:1、虽然商超的客流量大,产品受众广,但产品的针对性不强。2、在商超的上架费用高,如果产品的流动性不强,就会被卖场锁码或要求退场,产品销售比较被动。3、单品和礼品盒摆放在一起,价格对比度较高。同样是两瓶浓浆,单独购买价格为113元,同时还有促销活动,而礼品盒的售价为160元,多了一个礼品盒和礼品盒内的赠杯,价格却提高了近50元。如果是送亲朋好友,没有太多讲究的话,理性的消费者绝对不会购买礼盒。4、礼品盒的包装不够精致,让人觉得俗气,送不出去手。

礼品本身的定义就局限了购买者和购买情景,即访亲、探病、慰问、拜访等,而且礼品的特性决定了购买者和使用者相分离。购买者对价格不敏感,产品的价格弹性低,而这些购买者真正需要的是礼品给授者传递的意义和礼品给授者传递的价值以及产品带给购买者心理上的满足感和荣誉感,要让购买者感到送这样的礼品很体面。

根据以上分析,我提几点建议1、针对礼品盒的投放渠道要根据礼品盒内产品不同的功能和购买者的不同购买目的,例如孕妇伴侣产妇伴侣投放在孕婴专卖店和医院附近的商店和礼品店,红枣阿胶浓浆、红枣龟苓浓浆和红枣姜糖浓浆这三款产品搭配组成的礼品盒可投放在医院附近的商店和礼品店,金虎、唐久便利店(礼盒销售较好的店面)以及社区商店。2、包装精致化,为消费者传递一种只为健康生活,送礼送健康的理念。

第二,对各大卖场促销员的管理问题

因为公司现在的销售侧重点在营养泥和红枣浓浆上,卖场里三分之二的促销人员由原来所在的休闲区(休闲区主要销售枣系列产品)调换到冲调区(冲调区主要销售营养泥和红枣浓浆系列产品),促进营养泥和红枣浓浆的销售。但这剩下来的三分之一促销员经常以各种理由不能按规定到岗,使得枣系列产品被其它竞争品牌以低价、促销为由,终端拦截很严重。因此,要加强卖场促销员特别是休闲区促销员的管理,负责卖场的业务要根据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促销人员考核制度。

在促销人员的奖励制度方面,也应做相应的调整。以美特好超市为例,*市共有10家美特好店,虽然都是美特好超市,但是因为其地理位置不同所带来的客流量和消费者的购买力水平也不同,因此公司产品在美特好各个店面的销售情况也不一样。而公司给促销员制定的奖励制度是统一的,在统一制度下,有的美特好超市因为客流量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影响,销量根本达不到奖励标准,所以促销员的信心很受打击,没有动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因此,在制定奖励措施上应该根据具体店面整体的销售情况制定不同的奖励制度,使得制定出来的奖励制度既保证产品在卖场销售的成本费用,又能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激情,促进销售量的提高。

第三、业务的流动性大,换句话说是业务对公司的满意度不高,忠诚度不高。

无论是连锁和直营,店长或是商店老板对*公司都颇有微辞,原因就是业务更换太频繁,售后服务跟不上。连锁店方面,一个业务员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了解店面方位,状况,销售情况和店长认识,第二个月熟悉店面,各店的销售情况与店长建立良好关系,彼此都基本熟悉了联系方式,工作方式。结果没多久,业务员走了,又换一新的,所有的程序还要重新来一遍,在此过程中造成了联系不便,补货不及时,临期货物无法更换等问题。在直营方面,除上述问题之外,还有因业务更换造成的厂商之间关系维护不到位、客户丢失、管理混乱等问题。

据我了解,造成业务员对公司满意度不高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1、工资水平低,业务员认为自己的辛苦付出却得不到预期的工资回报,激励性工资——提成比例太少,起不到激励作用;

2、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3、作为业务员,没有职业发展空间;

这是雇员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员工抱怨企业给的工资低,没有发展空间,企业认为员工没有业绩怎能高薪聘用,企业又不是福利机构。所以解决上诉矛盾的唯一途径是提高产品的销售量。作为业务员来说既要努力工作,同时要思考,要创新性工作,努力提高销售量,自己的工资通过努力自己争取,而不是抱怨企业。在*公司销售部实习的20天里,我学到了很多,加深理解了专业基础知识课程中学到的一些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接触了许多不同的人,公司促销员、同事、领导、卖场管理人员、便利连锁店店长、个体老板、顾客等等,体会与不同的人的接触交往方式。在当今社会,只有卓有成效的与人打交道,才称得上是成功的可靠保证。怎样与不同的人打交道,怎样让一个看似与你不相关的人帮助你,这是一个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的能力。这方面是我的弱项,如何与自己不喜欢的人相处,怎样控制自己的情绪等等这些情境是我不知道如何去处理的。所以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当中应该着重培养自己这方面的能力。

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要能承受委屈,力帆老总尹明善说过“受得屈中屈,方为人上人”,在工作中,受委屈的地方很多,没必要斤斤计较,要学会能屈能伸,努力做好自己,时间会证明一切的。特别是在与领导的相处上,不能当众顶撞领导,不要因为年轻气盛与上司叫板,这样做,受伤的终究是自己。

要培养自己多方面的爱好,多参加些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愉悦身心,更重要的是以后可能将成为你与客户沟通的桥梁。

多结交些朋友,人脉对于一个销售人员来讲至关重要,比如要打开一个新的市场,有朋友帮助与没有朋友帮助的难易程度明显不同。对待客户,可以把客户当成朋友来处,注意定期关系的维护。

在工作中,多些努力,少些抱怨。现在人们总是抱怨就业难,大学生毕业就等于失业;而用人单位却岗位空缺,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分析原因除了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出在大学生身上,大学生以高学历自居,希望高薪高待遇,但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没有经验,只是“思想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不会独立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作不出业绩,企业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得他们只会抱怨企业,抱怨社会。所以我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努力学习,努力提高以下几种能力:

1、吃苦耐劳的精神坦白的讲,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做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成功。在营销中,吃苦耐劳不仅仅是忠厚老实,任劳任怨,更应该有忍耐力,执行力,思考力和对环境的驾驭能力,培养起这四种能力才能算是能够吃苦耐劳。

2、平时生活中要善于观察生活中处处有营销,做个有心人。时刻注意身边的各个广告牌,就可以想到哪个公司正在做品牌;看一看超市里又多了哪个堆码,就知道什么产品正在做促销;看到某企业老总频频在报刊上露脸,就知道该企业开始注意自己的形象了;看到报刊上不断对某产品进行评论,就知道该产品正在进行炒作.时常注意身边的市场活动,注意其他厂家/商家的行动及活动,向别人学习,或者反省自己,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此培养自己对市场的敏感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悟性.

第2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结合以上06年不足之处,在下半年工作中一定把他们全部纠正过来,让业绩大到另一个高峰。渠道是每个公司都想做好的一条重要通道,得渠道者得天下。渠道是有二批、三批、零售超市构成的,所以,我们要做好渠道,首先把他们每层关系搞好,让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二批作为我们公司中要一个销售环节,在销售过程中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那么,我们如何来考核二批呢?第一、我们给他定一个匡,给他下年任务,再分解到每季每月每天,再细分到每个产品上;第二、终端的辐射能力。因为最终的产品消化还是在终端,所以二批控制了中断越多,销量上升的越多越快。第三、二批的运输能力。这一点特别是在旺季的时候,一定要保证零售终端叫货24小时内到货,否则不但丧失最良好的销售,也有可能导致店老板在下次叫竞品的货。第四、二批的仓储能力及资金。这一点对二批更是一个重要环节。现在二批进货都是有车皮发货的,如没有足够大的仓库,就很容易发生断货现象,从而出现产品脱销,阻碍市场销量。资金就如汽车有一样,一辆再好的车,没有油也如废铁一块。所以资金与仓库两者相辅相承,有一样达不到要求,所有工作都很难开展。如以上几点二批考核通过的话,我们应该下一步是,好好利用二批这些资源为我们做市场。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控制他,不要让这些资源为竞品公司效力,二批作为商人,商人的原则是追求最大利益空间化。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奖励方法来激励他们,比如我们现在在做的有:每个区域二批设一销售人员来协助二批做市场、每月打保证金形成销售额的给与百分之一的利息、年终还有反点;其次我公司产品销售量、每件货的利润都是相当可观的。这也是别的厂家难以做到的。在以后的销售中,我们还要设定二批商特殊奖,比如,一季度销售好的保证金打得齐的,我们还给与另外的奖励。

终端都是每个厂家都想抢占的,因为拥有了终端就拥有了销量。首先我们要了解本区域的情况,在区域内共有多少家零售店,批发有多少,大超市有多少,中型超市有多少,我们在做的店有多少,没有做进去的有多少。了解这些这对我们销售是很有帮助的。如我们搞一次促销活动就知道能不能执行下去,销售量多少。其次、我们要分析出每条街道的销售情况,如这条街哪几家店销售饮料好,哪几家店销售奶制品好。了解这些,这有利于我们在跑单过程中可以顺利地和老板的交谈,可以知道老板要什么货。我们每进一家店都要把他当形象店来做,把我公司产品尽量集中摆放到显眼位置。让消费者一进店内,感觉到一种娃哈哈家庭气氛,使消费者产生很强的购买欲望。在交谈过程中如有客户不接受我公司产品,我们可以赠送一些小礼品或有产品促销时来与老板沟通,多说一些与公司合作力度大的一些话题,比如进我公司产品没有后顾之忧,卖不动包退包换。

由于价格原因,很多零售小店都不愿意在二批商拿货,因为小店老板在外面拿同样一件货比在二批商那里要便宜。这样也大大影响了二批商的积极性。所以产品价格我们一定要控制好,否则会由于各级销售商赚不到钱而选择卖别的产品。如要把价格整顿好,首先我们要把终端价格定好。拿快线举例说,终端提货价格48元每件,零售价4元每瓶,小店每卖一件快线能赚到12元。这样小店老板能赚到钱,他们会拚命的帮我们推销,因为他们开店就是为了赚钱。目前市场上有那么多杂牌饮料,其主要原因就是老板利润差价大。其次是三批商的价格定在47元每件,每件能赚到一元,在饮料行业里利润也算不少的。二批45元每件,这样二批发小店能赚三元,发批发能赚两元,二批商能赚到钱,就会支持我们工作。价格定好了,来维护是一个难度,首先经销商一定要做到发货原则。到三批零售的价格一定要执行。二批商在经销商那里开票价为48元每件,我们只告诉他三批零售的供货价,到月底分红一元,其他两元作为他自己的另外费用,来带动二线产品。比如某二批近五千件中快线,费用就有一万元,下个月必须进水两千件,然后这一万元模糊到两种产品中去,这样二批摸不清产品的底价是多少,他们也不会去乱卖。最后两种产品的量上去了,价格也稳住了。

我公司每年都有新产品上市,老产品也就越来越多,我们必须稳住老产品的量,及时把新产品成功推向市场,这样才能保证总销售量的增长。老产品,首先消费者都认识了这个产品,所以,第一,我们要把见货率做起来,做到这一点就是我们要让小店老板有钱可以赚。如没有利润,就是再好卖的产品店老板也不会无偿给我们打工。第二,花点时间在消费区做一些拉动消费的活动,比如在某一店门口摆一促销台做促销,让消费者感觉到我公司产品无处不在。新产品上市首先我们要分清他是城市消费还是城乡消费,也就是产品定位。如是城市产品,我们先选择市中心繁华地段,有目标消费群出没的地方,先铺货。第二,价格一定要定的合理,让各级销售商都有利可图,特别是零售商,有利润空间,店老板才会主动为我们推销产品,成为我公司零时的促销员。价格一旦定好,不能在短时间内调动价格,否则消费者、店老板不能接受,导致消费者不接受我公司产品。第三、如何把货卖到终端老板。1、以老产品和新产品组合成一个新的促销方案,把货铺到终端。2、以堆头陈列形式把货送到终端,如进货五十件给以相应的堆头费。第四、货到店后我们可以拿一些促销品来促销,请一促销员在产品堆头边现场推荐促销,让消费者有声有色的感觉的我公司的新产品上市。我们一目标消费群出没地的大店做好,来影响目标区域的小店。等目标消费区域做好后,周边区域就会跟着一种消费气氛接受我公司产品,等整个市场都在卖的话,三批商就会主动要求销售我公司新产品

虽然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业绩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市场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1.经销商会把货直接送到二批负责区域内,而且有时供货价低于二批调价,导致二批心态发生变化,二批与二批之间为了抢客户,各自把我司产品价格降了又降,这样自相残杀,让鱼翁得利。正所谓家不和外人欺。所以我们要让经销商,二批商不能有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发生。2.终端市场中,有一些过期产品;我们应该做到等产品快到危险期的时候,就要提出来想办法促销出去。否则等过期了不仅损失利益,还将打击店老板的积级性!

第3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制度;销售制度;质量安全

1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2 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4)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和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3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和当地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与操作规程生产农产品,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应当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标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以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包装标识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包装标识制度,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要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对于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农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畜禽及其产品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向农产品销售企业提供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有关证明;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然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5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 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质量安全证明即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证书或报告,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地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农产品经销企业在进货时,首先应当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证明,有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方可进货销售,否则,必须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才可进货销售。入境农产品应当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有效的出入境手续和检疫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测符合我国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方可进货销售。

7 验明包装标识

农产品经销企业在对购进农产品进行查验时,应当验明包装标识,对于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不得进货销售。

8 建立购销台账

农产品经销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农产品进货台账,对进入本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取得经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还应记录其商标名称、产品标志、批准产量、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日期和发证机构,然后将所登记的内容与进货票据、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一并备案。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并详细记录销售去向,主要包括经销公司、超市、加工企业和饭店、食堂等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进货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农产品批发商批发给农贸市场经销农产品的个体户,应记录其所在的农贸市场名称、地址、摊位号和市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4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国务院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指导意见》对采用电子化台账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出相关指导意见,省、市局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制定了工作目标即:

(一)_月__日前完成食品批发企业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和电子台账软件安装全覆盖。

(二)_月__日前完成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全运行。

围绕“全覆盖、全运行”工作目标,要求监管人员明确电子化台账监管相关概念:

_、食品批发企业:是指食品批发销售到终端零售食杂店的经营户,包括从事批发的个体户及批零兼营的经营户。

_、食品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酒类、茶叶、粮油、冷冻食品、糕点、保健品等。

_、“全覆盖”的标准:一是食品批发企业均已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并安装有电子台账软件。二是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制度确已建立,内容完备,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三是食品批发企业能向购货方提供电子打印的工商部门统一规范的纸质或磁介质供货凭证。

_、“全运行”的标准:是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部食品批发企业均按要求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辖区内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基本上做到货源于批发企业,票使用电子单据,证齐全合法有效,不存在“三无”及过期食品。

二、相关要求

(一)食品经营户的主体准入有关要求

_、经营范围要求进一步明晰。为了便于区分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加强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的监管,要求各辖区工商所对流通环节新开办的食品经营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必须注明“批发”或“零售”字样,对已开办未标明“批发”或“零售”字样的食品经营户应及时变更后重新予以标明。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倒查食杂店经营台账,发现营业执照是食杂店却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要及时予以变更,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批发”或“批零兼营”字样。

_、告知食品批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对新开办或新变更的食品批发企业,告知企业一律要求配备电脑、针式打印机,并安装符合省工商局要求的电子化台账管理软件。同时要求业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确保电子化台账管理软件的正常使用,确保电子台帐及索证索票的建立。

_、加强食品经营户开办前的行政指导。一是加强食品经营户的办照指导,并要求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销售安全承诺书》;二是食品批发企业要求使用电子化台账管理,做到销货开出全省统一的电子单据,并及时装订成册作为销货台账;三是食品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要求索要全省统一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进货电子单据,并及时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账。

(二)各类食品经营户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_、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_)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并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_)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并索取各品种食品的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请记住我站域名/]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仔细查验后要求纸质建档备查。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建档资料要及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各品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等),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_)食品批发企业应将每次购入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并将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_)食品批发企业向零售商供货时应当做到电子开单,并向零售商提供省工商局确定的标注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帐,请注意保存_年”字样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供货凭证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不填。

(_)食品批发企业应自觉主动向购货商(仅指从事二级批发的购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_)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的有关提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零售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未出售的食品,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

(_)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将所索取的各种证、照、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

(_)食品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管,积极为工商部门食品电子信息采集提供数 据。

对前店后厂并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冷冻食品批发的企业,要求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条件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的单位可逐步延伸到肉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水果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开办单位。

_、商场、超市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

(_)应当实行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并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

(_)首次购入某种食品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查看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一商品的只须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各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各类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要按时分类整理归档并保存二年,有条件的可将其扫描实行电子管理。

(_)各商场、超市向批发企业进货时,应当索取统一格式的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

(_)每次购入进口食品时,要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_)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凭总部统一配送单作为进货凭证,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总店的标准自行索验相关证、照、票,并整理归档。

(_)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临期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辖区工商所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_)各商场、超市要积极为工商部门提供商品信息有关数据,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检查。

_、食杂店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_)首次购入某种食品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供货主体资格合法。

(_)每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并仔细核对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供货凭证。

(_)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将进货凭证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保管期限自该品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

(_)对未能提供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的食品应加强质量监管,在书式台账中如实记录,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该批次商品的检验检疫报告,对不能提供的则不能接受该批次食品,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_)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职责

(一)督促食品批发企业、零售商、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

(二)督促食品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有关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督促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定期检查批发企业是否使用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是否电子打单,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四)定期检查超市、食杂店的进货台账,查看台账是否按规定装订、是否索取全省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等。发现未按要求建账的,应及时要求整改,同时要立即追查批发企业。属于本辖区内的批发企业,由辖区工商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育;若批发企业非本市辖区的,片(段)长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市局市场合同股报告并汇总后上报××市工商局,由××市局通报该供货商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处理。

(五)定期采集食品批发企业的商品经销数据,抽检并导入到“商管系统”和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中。

(六)定期对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停止销售通知书等,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检测中发现的及上级通知或报刊、广播等媒体刊播的不合格食品,立即由辖区片(段)长通知该项批发企业、零售商停止销售,并组织人员到该项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封、下架、追回不合格食品,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按照××市工商局领导布置安排,本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分解到人到岗”的原则,成立××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帐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工商所所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股由××副组长兼任主任,成员由××、××、××、××等人组成,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具体工作。

(一)城郊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市场合同股_人、注册股_人、个私协会办公室_人、检查大队_人、××工商所人员。

(二)城区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公平消保股_人、_____投诉台_人、消委会办公室_人、检查大队_人、××工商所人员。

(三)童游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市场合同股_人、法制股_人、商广股_人、××工商所人员。

(四)乡镇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办公室_人、人教股监察室各_人、××、××工商所人员。

(五)督查协调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主要负责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帐管理全覆盖全运行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六)软件安装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主要负责“三元”软件的安装、使用培训、维护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辖区工商所相关人员,主要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五、时间步骤

(一)第一阶段:_月__日前,对已摸底在册的__户流通环节食品批发户实行电子化台账全覆盖。

(二)第二阶段:_月__日前,彻底完成流通环节从事食品批发 摸底及电子化台账全覆盖工作。

(三)第三阶段:_月_日后,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实行电子化台账全运行工作。

(四)第四阶段:_月__日前,完成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电子化台账“全覆盖,全运行”督查、整改、规范工作。

第5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一)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后再销售的;

(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

(四)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七)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八)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

(九)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给予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三、给予举报奖励等级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四、给予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工商部门查获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货值大小,由县工商局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5千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二)对于货值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三)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3%、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对于大要案件,工商部门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途径

第6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一、持续做好食品销售环节疫情防控

1.认真落实市场监管部门疫情防控责任。以进口冷链食品为重点,督促指导市场主办方和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提前24小时报备”“预防性清洁消毒”“三个专、三个证、四个不得”等防控要求。加大对第三方冷库备案公示管理,加快销售环节“吉冷链”系统推广应用,依法依规开展销售环节涉疫食品应急处置,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报告和信息通报。要适时组织开展销售环节涉疫食品处置应急演练。

二、持续强化食品销售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2.加快风险分级管理。推动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逐步构建以风险评定、动态管理和日常监管三位一体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引导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减少对合规企业检查次数,营造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2021年底前,全市食品销售者100%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3.提升监管能力。按照《省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指南

(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普及,规范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着力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规范监管行为。制定本级2021年度具体监督检查、日常监管计划。按照省厅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检查结果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利用智慧食安监管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同步、上传监管数据,提高食品销售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

5.强化食品安全自查。重点督促连锁企业总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批发和销售企业100%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持续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6.强化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整治。重点推进农村食品销售行为规范行动。围绕2020年全县农村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证照不规范、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不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7.强化冷链食品监管。督促冷链食品销售者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对冷链食品经营场所的专项检查,加大对冷链食品温度控制、追溯等过程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样检验,严厉打击销售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8.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持续巩固农贸市场4个100%建设成果,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管理,以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积极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配合做好“米袋子”“菜篮子”稳产保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场探索开展食用农产品风险分级、信息化追溯、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创新研究。

9.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五毛食品”监管。按照各级加强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严厉查处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来源不明、“三无”、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

10.继续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肉品经营场所冷冻库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全面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7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如下:

1、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严格按照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入乳制品时,索取供应商相关证照,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可以实现准确溯源;发现虚假票证的,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报告。

严格执行一票通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浙江省内的供应商(生产企业直供除外)要索取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对浙江省外的供应商(或浙江省内生产企业直供的)要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乳制品的批发经营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制度(安装并使用浙江省工商局统一开发的电子监管软件),出具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5、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7、积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8、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9、确认承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留存一份、交工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经营者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330782

第8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当前我镇食品等产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三农”产品质量得到可靠保证。基本解决初级产品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农兽药残留监测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农业投入品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销售和使用;初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投入品放心区。

乡镇食品安全得到全面监管。建立农村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限区域销售小作坊食品,取缔肉制品等11种高风险食品无证生产企业,基本遏止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解决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在村、街道、社区食品经营店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在超市、商场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经营户实名登记制度,建设一批食品质量平安社区。

食品中毒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的检查率达90%以上;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取缔无证照小餐馆,有效遏止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重点产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重点产品的专项抽查率达90%以上,使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点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的问题,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无证生产行为得到基本消除。建筑钢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低压电器、人造板、电线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惩处。依法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

相关单位责任得到真正落实。在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各级政府负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展示各级政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决心和能力,树立“*造”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突出重点产品。把大米、蔬菜、面粉及制品、畜(禽)产品、肉制品、食用油脂、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婴幼儿配方乳、碳酸饮料、矿泉水、桶装水、冷冻饮品、葡萄酒、配制白酒、啤酒、方便面、饼干、干杂制品等20种食品和药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作为监控对象,组织专项行动。

——突出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种植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食品交易市场及经营门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突出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出租房等制假售假、无证生产,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产品生产比较集中、门类比较多的区域。

——突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依法查处农药、兽药及残留等违禁药物滥用、超标现象;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动;严厉查处餐饮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牛、羊)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

三、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七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生产过程和农业投入品的治理;大力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小作坊食品限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票制度;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区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入场审查,以及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整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严禁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建筑钢材、家用电器、电线电缆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四、专项整治时间步骤

8月中旬至12月底,集中四个多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半个月,8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及时传达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一系列部署上来;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安排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要加大对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企业骨干人员的层层培训力度,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树立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使企业明确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使部门明确监管责任意识;职能部门要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企业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自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研究整改措施。

联合执法阶段(2个月,9月1日至10月31日)。从镇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别对各乡镇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抽查;要充分调用有关部门的执法车辆和刚刚配置到位的质监部门的食品快速检测车,集中人力、技术等优势资源,打一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功坚战;各职能部门也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大对生产、流通、包装、运输、仓储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实地抽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既要听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汇报,又要听取群众、消费者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巩固提高阶段(2个月,11月1日至12月31日)。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有效解决当前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总结、公告成果,表彰先进典型,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领导机制、问责机制、协调机制为重点的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违法企业记录制度、监管举报制度和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召回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五、专项整治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政府成立了*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镇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重大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要领导亲自抓;要纳入政府目标,加强评议、考核;要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和重点内容以及整治目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和频次所需经费,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部门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农业、畜牧、工商、卫生、粮食、药监、公安、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特别是镇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履责到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督查通报制度、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联合执法。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售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乡镇,要严厉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要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地方封锁,坚决打击商业贿赂、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

(三)源头把关,完善标准。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以及针对当地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对于这类企业要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保护企业,帮助企业严禁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镇(乡)、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四)创新机制,综合治理。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即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变化动态图、行业分布图、责任落实图、安全警示图)、“两书一报告”(责任书、承诺书,质量情况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止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要及时公布假售假失信企业“黑名单”,并探索与金融部门联网,限制不法企业和有关经营者的信贷。要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源向优质企业聚集,从而达到规范整治的目的。

第9篇:食品销售报告范文

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月25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xx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建立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运输、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并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管理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公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等安全信息,并将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其他市场建立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相关食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第二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二十四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餐具、饮具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资质证明与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每笔采购清单。相关证明和采购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餐饮服务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级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

第三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采集的样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建议,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建议。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意见。

第三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取得资质认证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负责。

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影像资料以及检验结果可以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节 食品追溯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台账方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制定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确定并逐步扩大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具体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四十六条 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关注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及原料,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相关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跨地区监督检查。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列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一)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三)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或者跨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虚假标注认证标志或者已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认证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办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和省检察机关制定。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卫生要求运输、配送食品,或者未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违反规定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

(五)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六)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