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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故事精选(九篇)

企业家的故事

第1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初见郑郁葱,就被她那亲切、充满活力的面容所深深吸引,让你怎么也想象不出她就是那个驰骋商海的骁将。

丈夫支持,迈出成功第一步

郑郁葱出生在一个军人家庭,从小受着父亲的熏陶。1968年参军,1969年进入第一军医大学军医系读书,毕业后一直留在某部队医院妇产科从事医师工作,1986年转业到广州市一家医院任妇产科主治医师。当时,丈夫转业后进入了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当上了领导,他们当时的生活环境,已是非常令人羡慕。

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她彻底改变了自己的生活。应广东顺德一个战友之邀,她与几个战友去当地参观旅游。当时的顺德,是珠江三角洲“四小虎”之一,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一批批的品牌从这里诞生。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先走一步的珠江三角洲所呈现出来的勃勃生机,令郑郁葱震撼不已,市场经济的春风吹动了郑郁葱的心!回家后,她反复思考了一个月时间,向丈夫说了想辞职创业的想法,丈夫虽然对她的举动惊讶不已,但还是表示支持,相信她一定能获得成功。就这样,她放弃了近20年的工龄以及已经享有的工资、劳保、医保、退休金等等的生活保障,一切从零开始,迈开了创业的第一步。

带着丈夫的信任,怀着创业的激情,1988年8月,郑郁葱毅然辞职,到顺德战友的公司里打工,当了一名平平凡凡的推销员。她深知,只有先求生存,才能求发展,只有在市场的大风大浪中学会游泳,才能为以后的创业打下扎实的基础。

遇见莫总,是我事业的转折点

1989年春,广州举办的一场医疗器械展销会,让郑郁葱的事业找到起点。在这场展销会上,郑郁葱把目光注视在一个不引人注意的小产品上,它就是广西桂平卫生保健了(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生产的药物卫生巾,是用中草药液喷在妇女卫生巾上制成,防治妇科疾患,有着显著的效果,并且操作非常简便。凭着多年妇科医师的职业嗅觉,郑郁葱认准了该产品潜伏着巨大的市场。当时的她,真有“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觉!于是,她主动结识了当时在医药界还尚无名气的厂长莫兆钦,她与天生憨厚淳朴的莫兆钦一见如故,大有相见恨晚之意。郑郁葱又从富裕的顺德市转移到一个贫瘠的山沟里一一广西桂平县中沙镇,加盟到了广西桂平卫生保健厂。

从此,在广东各大医院,都能看到郑郁葱的身影。有一次,她到深圳的一家医院去推销产品,当时由于路途遥远,她到医院的时候已经中午11点半,医院都快下班了,但是,凭着专业的妇科知识和一颗真诚的心,硬是在半个小时之内,让对方彻底的信服了,接受了她的产品。临走时,他们说:“您的业务能力真强啊,我们从来没有在半小时之内接受别人的产品,您是第一位!”

与“源安堂”一起成长

经过一年的销售,药物卫生巾销遍广东省上百家医院,由于药物卫生巾效果非常好,深受客户的欢迎,出于妇产科医生的专业敏感性,当时郑郁葱看到了这里面的市场商机非常大。当时妇科洗液的主要药品基本上是以西药为主,没有中草药妇科外用洗液,她联想到如果把现在非常畅销的药物卫生巾上所喷的中草药制剂改变剂型,开创出中草药制成的妇科外用洗液,既减少了西药洗液对阴道黏膜的刺激作用,又突出中草药的独特功效清热利湿,杀虫止庠,用后非常轻爽,无粘腻感。一旦这种产品研制成功,一定会给广大妇女带来福音。

1990年春节前,郑郁葱将开发中草药外用洗液(肤阴洁的前身)的想法与莫厂长沟通,没想到恰好莫厂长也看到了这种产品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他们俩一拍即合,决心开发中草药外用洗液――肤阴洁。当时许多人都认为是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的事。开发新药是大药厂的事,一个在广西县城大山沟中的小乡镇企业,要技术没技术,要人才没人才,要设备没设备,要资金没资金,简直是白日做梦,妄想而已。但是当时国家正处于改革初期,谁敢为天下先,谁就拔到市场的头筹。在莫厂长的带领下,大家还是决定迎难而上,并且在技术研发上得到了广西中医药研究所的大力支持。当时郑郁葱负责新产品的临床和市场推广工作,1990年时,她在中山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等十余家知名大医院做了近2000多例临床验证,肤阴洁的有效率很高。同时,当年从零开始,广东市场销售650万元,1990年底,通过几千例的临床验证,肤阴洁通过了广西卫生厅的技术鉴定,为肤阴洁进一步开发为国药准字号的药品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一切都离不开郑郁葱的汗水与努力。1990年以来,郑郁葱成立了源安堂第一个省级办事处,她所带领的办事处业绩从几百万起到年销量五六千万,货款每年均100%回收,她个人销售业绩连续四年每年销售一千多万,同时货款100%回收。由于郑郁葱对企业的巨大贡献,1992年源安堂制药厂成立时,吸收她为股东之一。

多年以来,“源安堂”品牌及肤阴洁产品连续荣获数百个荣誉和奖励,其中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奖”“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1年,随着品牌的不断壮大,郑郁葱又担任了公司副董事长,专门负责“源安堂”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以及侵权打假工作,为2005年肤阴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做出了巨大贡献。

大刀阔斧,想发展必须要创新

企业成长了,发展平稳了,这时,“源安堂”遇到了别的企业同样的情况――二次创业的问题。莫总和郑郁葱一致认为:“企业若想发展,若想做百年老字号,经营权和所有权必须分开。”于是,他们聘请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来经营“源安堂”。自古“重”位皆是能者居之,当今社会更是如此。2006年,“源安堂”股东大会、董事会一致通过,由郑郁葱担任“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重担,因为,郑郁葱有一个很重的“源安堂情结”,她十几年心血都融入到了“源安堂”的事业当中。在郑郁葱接任总经理位置不到20天的时间里,便出台了厚厚的一套营销方案,她首先对销售渠道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全面整顿销售渠道,毅然将全国2000多家经销商缩减到一级经销商60多家,二级分销商600多家,成立了省级经理负责制,公开选拔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才成为省级经理。她大胆的经营管理,再一次证明了她的实力。郑郁葱经常跟下属说:“投资者的利益、经销商的利益、员工的利益都是在企业有利益的基础上。”如今,“源安堂”的销售市场,已经逐渐走向成熟、规范。2006年1至3月份,“肤阴洁”系列产品就销售出了320万瓶左右,销售额高达2400万元左右,3月底货款回收80%左右I郑郁葱看着这些硕果,内心无比激动。

在采访的最后,郑郁葱一再表示.在任聘期间,一定要为“源安堂”培养优秀的营销管理团队,不断开发新产品,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作为源安堂的总经理,在短期内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全靠莫董事长领导下的全体董事会成员大力的支持,开明的政策,企业家的胸怀,我是怀着感恩的心,在莫董事长领导下,一定将源安堂的事情做大做强”。我们也祝愿,“源安堂”的事业“源远流长、安民济世、造福人类”。

(责任编辑/唐静)

第2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法律体系

1936年法国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企业主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将追究企业主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劳动法》内容广泛、具体,如对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和管理有明细的法律规定;对事故的预防、责任追究、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劳动防护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的任何劳动行为,都能从《劳动法》中找到相关规定,使各项工作都能依法办事。

安全组织网络

在法国,由就业和团结部承担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立法、监督职能。同时,设立了工伤事故预防最高顾问委员会(下设建筑施工、化学物品、职业病、致癌、触电、负重6个分委员会)、改善工作条件国家办公室(全国还有14个区域办公室)、国家安全研究中心、国家医疗研究中心、国家社会福利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库等机构。与此相配套,各区和省设立就业和团结分部;设立工作监察长,企业配备职业医生。

法国的安全组织网络,不同于我国的管理体制,部和区、省之间在安全工作方面,没有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工作监察长独立地行使监察职权,政府的作用只限于立法与监督。

工伤保险机制

工伤保险

法国基本实现了全社会享受各种保险的目标,国家对不同对象的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工人交纳15%;企业支付25%~30%;补偿金8%(企业6%、个人2%,交给保险公司,属商业性保险)。这些基金依法、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后,根据就业和团结部审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为保证工伤认定的公正性、保险费支付的准确性,地区和地方设立了工伤保险法庭。法庭开庭一律免费,也没有律师,法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宣判。

工伤保险费用

法国的工人在工作地点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可以定为工伤。每年约有140万起工伤事故(含职业病),死亡700多人。其中在工作地点发生的工伤事故占9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占8%,职业病占1%。

政府的任务是预防事故和支付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保险费主要包括医疗费、康复费、停工期间的工资、新岗位培训费等。对留有后遗症的人员给予长期补助直至其死亡。对因工死亡者,除赔偿费外(一般每人70~120万法国法郎),还支付遗属补偿费。企业因工死亡1人,需付出200万左右法国法郎的代价。国家保险金领取处负责监控全国保险费的支出与收入平衡;地区性保险金领取处负责做好事故预防、确定赔偿标准、支付赔偿费用;地方性保险金领取处负责具体的支付费用业务。法国每年支付各种保险费约6000亿法国法郎。1998年支出工伤保险费440亿法国法郎,其中用于一般性疾病的占11%,预防和培训占12%,工伤医疗占77%(医疗16%;停工费21%;长期补偿63%)。

安全管理与监察体系

设立工作监察处

为维护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各地都设立了工作监察处,重点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工作监察处为松散型管理,监察长经严格考核产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作为公务员,他代表政府监督企业守法作为监察官,他监督政府维护工人利益。监察长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先警告,再向法庭。全法国有430名监察长,813名监察员,具体监督企业守法。

监察长到企业一是看职工名册,了解员工的真实性,税务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二是查看企业工会代表名单,了解工会代表构成和选举情况、工会组织每月例会记录、企业主对工会代表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三是查看工人身体检查表。法律规定工人进入企业前必须体检,进入企业后每年至少给工人进行1次体检。四是查阅企业作息时间表。作息时间表必须张贴上墙,加班时间要详细列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9小时,工人加班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罚款。五是核对工资单,了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奖励、上缴各种税费的情况。

配备职业医生

法国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须配备1名职业医生,50人以下的企业须聘请1名职业医生。职业医生的职责是:了解和掌握企业所有工人的身体状况,建立档案观察检验本企业的工作环境;研究职业病及预防措施;参与工伤事故的处理,并向监察长撰写报告;制定改善工作条件的方案并向企业主提出建议。企业主每年都要与职业医生进行工伤事故分析,职业医生一旦与企业主发生有关安全方面的争议,可由监察长仲裁。

责任追究

在法国,企业主是事故的责任人,有时是唯一的责任人,要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企业主既是产品的生产者,也是产品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工人之所以会发生事故是由于企业主没有培训教育和管理好,工人没有责任。这就迫使企业加强培训,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减少事故。企业主被追究的责任有:人事责任,要赔偿损失并被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法国法郎;刑事责任,要被拘留或坐牢,最长刑期为3个月。

工会监督

法国有各种工会组织,省级工会有96个,地方性工会有802个,行业性工会有432个,企业性工会有1.7万多个。工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工会地位非常重要,其作用为:阻止失业、救济贫困、监督使用社会基金。口号为:变革社会,让工人成为主人。

在法国,1个企业里有几个(种)工会组织,工人与工会紧密配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工人利益。对于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混合委员会,由工会代表、企业负责人代表和职业医生参加。委员会定期讨论工作安全问题,如有不同意见由工作监察处评判。混合委员会监督企业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如发现企业违法,工人可告到工作监察处,监察处调查属实后,实施包括关闭企业在内的处罚。

预防与监控手段

法国将事故预防分成三个阶段:初级预防,减少事故量;中级预防,降低危险性;高级预防,减少事故再发性。建立科学的预防系统是法国安全工作的又一特点。其主要措施:

创立新兴学科:事故学

主要研究预防技术、监控手段、新型设备性能,研究环境、心理等因素与事故的关系等,从理论上奠定预防事故的基础。

运用技术方法和经济手段预防事故

法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有700多名技术人员,以人机工程研究为基础,进行动作研究、工作空间(环境)研究、人与设备关系研究、新型机械性能研究等,并开发先进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3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事故快报表;重大死亡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报告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大事故还应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事故后应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或绘制现场事故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必须按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

(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

(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七)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转嫁有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的生产或加工的;

(八)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的;

(十)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非法开采资源,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追究事故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一)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二)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生产或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四)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结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但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行业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恶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意见一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意见不一致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六)由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告批复结案部门;由地(市)级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须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七)急性中毒事故,经地(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后,方可审批结案。

第十九条  事故审批结案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上一级和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备案;省、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下一级及事故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抄报办理惩处事故责任者手续的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做出结案批复;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企业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批复的15日内报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处理。同级政府对原审批结论有重大变动时,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事故企业,在接到事故结案批件后,应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处理结果应向群众公布。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事故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职工因工死亡证》或《职工工伤认可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关键词:石油企业 安全管理 问题 原因

近些年,石油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石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频繁发生,对该职业从事人员危害严重,从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石油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对石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石油企业管理者应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足够重视,建立“安全经济观”意识,因为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安全就是效益。

一、目前石油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石油企业的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尽管当前众多石油企业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石油生产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探求石油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为此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的经验,但是在石油企业生产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缺乏系统理论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理论几乎都来自西方,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寥寥无几,这从大学安全工程教材中就可以看出。理论的缺乏导致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经验,缺乏系统理论支持。西方由于发展时间较长,管理经验较为丰富,在管理理论上也已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总结了一系列系统的事故控制理论,如风险分析理论、轨迹交叉理论、多米诺骨牌理论、单因素理论等,在这些系统理论的指导下,企业可以根据其现实情况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石油企业就事论事多,但追根溯源少

采用一系列有效的分析方法来对涉及石油企业管理中的人和物进行危险预测分析,变安全管理中的事故后处理为事故前预防,这也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特征。对于事故的超前预防控制,需要对事故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规律性的东西,以达到对企业的宏观指导的目的。

(三)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经验说教多,理论推广很少

作为高风险的石油企业,逐渐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该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了较大的改进。从1997年起国内石油行业陆续了sy/t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等多个行业标准文件,标准性文件的颁布有利于提高国内石油企业的健康和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推动我国国内石油企业尽快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节约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形象。与此同时,国内率先建立hse管理体系的部分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二、石油企业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国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目前存在诸多的问题,对于其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不够

事故隐患的存在是石油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绝大多数事故发生源于安全隐患的存在,所以企业必须防患于未然,讲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没有出现重大的事故,对于个人只能追究行政责任,通常就是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为主,我们知道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说实在是缺少震撼感。为此相关专家提出应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的范围,事故发生后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大事故的处罚力度,给予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强有力的威慑,从而使安全事故发生机率降到最低,保证石油企业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二)石油企业日常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够

经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那些事故频发的企业,并非缺乏好的政策支持,而只是各种相关政策和法规很难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落到实处。现在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在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已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也较多。《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相关部门开始注重安全生产的法制方面建设,也是石油行业职业从业人员盼望已久的结果,开创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安全法制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大法,《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等七个方面,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责任进行了完整、清晰的界定,对于现实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指导性等。《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于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切实落实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着重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的进程,以防范石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三)石油企业的职工权利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较差

经研究发现,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企业的不安全状态所引起的。尤其是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许多职工的生产环境非常险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国际劳工组织所组织的研讨会上,根据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刘铁民所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五个原因,是对现代化国家劳工行政一体化的任意践踏,而其中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人则是第三方即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处于被雇佣的位置,无法自由的表达他们的意志,也没有组织成一支强大的力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生产者及相关政府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保障石油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石油企业安全投入成本不足,淡化安全经济观

石油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通过加大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可否认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举措之一。要实现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可以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第6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一、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

1、“三个负增长”目标圆满实现。2008年,全区共发生各类事故3起,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与2007年底相比,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33%、33%、29%,三项指标实现了“负增长”。

2、市政府下达指标控制良好。工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火灾四大领域杜绝了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指标均控制在苏州市下达的范围内,实现了“两个不突破”。

二、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凝心聚力,努力促进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1、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在继续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部门、乡镇、村(社区)、企业四级目标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以深化领导责任体系和企业主体责任为突破口,推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着力推进各级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深化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领导责任体系。通过强化部门监管和政府引导,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扮演主要角色,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一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6150份。

为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效果,我局将在12月份组织“回头看”专项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在企业自查、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区安委办将组成四个综合检查组赴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督查和检查,重点检查高危企业专家定期排查和自查自纠定期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查出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其中不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或“零报告”企业增加检查频次,细化检查内容,不让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

4、全面深化隐患挂牌整改。隐患挂牌整改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有效措施。每年初,我们都排出一批市、区、镇三级重大隐患挂牌整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挂牌督办。2008年确定了4家市级、20家区级、50家镇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单位,目前市级挂牌已按期完成,区级已完成100%。

5、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我区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较大的声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大批事故隐患得到发现和处理,有效防范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区已有2982家工商贸企业和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查出事故隐患506、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我们结合“安全生产月”,在全区广泛开展了安全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的“三进”活动,采用设置安全生产文化宣传一条街、召开安全生产文艺晚会、现场咨询答疑和发放市民读本等形式,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我们还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示范点、召开安全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等,积极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同时,加大安全培训推进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的依法培训,严格查处无资质任职、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今年,我们已组织9830人次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其中,安全监察员20人,村(社区)安全主任110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000人,特种作业人员1700人。

8、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

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我们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专家,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责任。今年来,我们共对18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57万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13家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3.3万元。

9、不断探索职业卫生监管新方式。针对职业卫生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的特点,我局牵头建立了由卫生、劳动和社保、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监管分工协作体系,完善部门快速反应机制。去年以来,我们在对近1500家企业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明确电子、电池、化纤和箱包鞋帽等行业作为职业危害监管重点,把使用三氯乙烯、正己烷等的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对其中100家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建立了A、B、C三级分类监管监控体系,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监测、危害因素告知和员工健康体检等工作。同时,广泛收集国内外职业危害事故信息,及时向相关企业发出预警信息,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三、2009年工作总体思路

要以继续全面落实“平安相城”目标创建为主线,强化目标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区各类事故总量、事故伤亡人数“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为相城经济发展全力打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突出一条主线

继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人抓安全的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抓生产经营是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也是第一责任人。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其他领导也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二是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留死角。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建章立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逐级延伸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三是要强化化工企业四项制度(自查自纠制度、专家检查制度、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安监部门检查制度)的落实和职业危害定期报告制度。

(二)把握两个关键

1、防范各类较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区各类事故总量、事故伤亡人数“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排出重点,强化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关闭企业的租赁的安全监管;按时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挂牌整改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任务。

2、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监管服务的关系。面对当前金融危机,充分发挥本局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和全局意识,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多措并举,把严格执法和监管服务紧密相结合,全力以赴、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监管,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三)完善三个机制

1、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机制。建立部门报告制度,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目录。隐患挂牌整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有效措施。我

们将继续排出一批4家市级、20家区级、50家镇级三级重大隐患挂牌整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挂牌督办。

2、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我区现有重大危险源点48个,涉及48家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强化“技防”的办法,我们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积极推进重大危险源单位预警预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一是完善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二是完善重大危险源评估、登记、建档,建立相关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三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修改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职责和监控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四是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逐步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事故预警体系。

3、应急救援机制。继续按照“应急军事化、救援网络化、演练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要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依法督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二要抓应急救援器材储备。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大型商场等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并要登记备案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征集到位。三要抓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提高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真正做到“遇事不慌,处置有序”。我们计划明年举办两次针对重大危险源从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演练;四要强化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建设,把开展演练和锻炼应急处置队伍结合起来,在演练中锻炼队伍。

(四)突出四个重点

1、对全区化工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目前全区化工生产企业69家,明年能再关闭一批,使全区化工企业控制在60家以内,对60家企业按照危险程度实行“红、橙、蓝”三色管理。特别是对涉及硝化、氯化、加氢、重氮化反应的工艺设备,将在提高自动化的基础上,加装报警联锁装置。同时,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方向将向危化品使用企业延伸。

2、建立相城区重大隐患目录库,将重大事故隐患放在可控范围之内。一是建立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目录库,做好“一患一档”、“一害一档”基础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二是明确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按照“一票否决”的规定,严格奖惩,推动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第7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t望智库在调研中发现,此次事故使近年来公众对PX项目积累的一定信任再次流失,同时暴露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急于求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相关人士建议,未来要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需改变地方政府与大企业之间业已存在的扭曲关系,通过转变发展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保证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水平。

事故企业曾被安监部门多次要求整改。安监部门、地方政府及企业员工对t望智库表示,事故发生早在意料之中。该企业近两年多次被要求整改。福建省安监局部门表示,企业面对几百条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漳州市政府下发要求停止生产文件,企业也置若罔闻。

近年来,由于政府及各方对PX加大传播力度, 公众对PX项目的认识渐趋理性,但此次事故使得公众的排斥情绪再次抬头。相关舆情表明,目前公众认为,PX项目问题不在于PX本身有害无害,根源在于企业的安全技术手段和生产管理水平,以及政府能否给予健全、严格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副局长吴朝生表示,早在2014年8月,腾龙公司就已终止并解除与人保福建省分公司为首的八家保险公司签订的运营期企业财产险、运输险、责任险等,海外保险公司亦无人承接。这表明腾龙公司的生产运行一直处于高危状态,善后及未来生产能否有资金保障值得关注。目前,福建地方干部十分担心此次事故会影响后续大项目落户福建,影响福建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

企业忽视安全、政府监管不到位是事故主因。前腾龙公司员工表示,腾龙是技术人员二流、管理水平三流、生产设备不入流。企业盲目追求建设速度,不考虑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事故原因调查中,许多装配配件质量很差,根本没有考虑使用的周期性和安全性。企业随意解雇员工,职工队伍非常不稳定。

有地方政府官员认为,近年来为加快发展,部分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忍气吞声,不断降低底线”。为了招徕企业,地方政府往往在土地出让、财税优惠、拆迁补偿、环保批复、工商执照等环节,清一色地大包大揽,担心企业不来或给外界造成投资环境不佳的印象。即便是外界最关注的环保审批也是走过场,甚至在被环保部要求整顿的情况下依然“顶风建设”。遇到民众反对时,地方政府也多是虚与委蛇暂停项目,待局面平稳后再继续推进。而腾龙集团和政府领导的亲密关系,也让不少职能部门在监管上力不从心。

地方政府越俎代庖致使自身公信力受损。4月7日,在漳州举办的新闻会上,出面作情况说明的都是政府官员,未见企业踪影。公众对PX项目的质疑,不管是在厦门还是在漳州,始终未见当事企业站出来说话。这使得公众在抗议中将政府和企业视为共同体,将矛头直指政府部门,令其公信力受到损害。 4月7日,消防队员在福建古雷石化爆燃事故现场扑救。

相关人士建议,未来我国在PX项目建设过程中宜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PX项目尤其是民营及外资企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建设及设备安装等环节的全流程严格监管。

我国现有PX生产企业14家,其中中石化8家、中石油2家、中海油1家,民营企业1家(大连福佳大化有限公司),台资和韩资企业各1家(福建腾龙芳烃有限公司和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近两年频繁出事故的都是这两家民营和台资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必须严格PX项目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准入标准,必须由具有化工专业背景且有较为丰富的化工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同时,还要加强基层一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地方政府要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协调企业和民众的利益诉求,而不是一味充当企业发展的“排头兵”和“消防队”。

第8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在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中,有一位女性格外引人注目,因为她已经3次获得荣誉,成为盛开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战线上的一朵铿锵玫瑰。她就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宁夏”)吴忠市安监局副局长杭庆珍。

今年53岁的杭庆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奋战了14年。多年来,作为一名长期坚守在安全生产第一线的管理者,她为宁夏吴忠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她也因此被任命为吴忠市安监局副局长、吴忠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从事安监工作以来,杭庆珍先后3次荣获“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称号,4次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11次被评为吴忠市优秀公务员。

安全为天 铁面无私的“女包公”

2003年,已近而立之年的杭庆珍因工作需要,调入吴忠市安监局,开始从事自己从未接触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她先后从事过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职业卫生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现分管危险化学品、工贸、职业卫生监管和安委会办公室及统计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杭庆珍越来越感觉到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事关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质量,而且对社会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把好安全生产关口,是发展之幸,是百姓之福。于是,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杭庆珍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和责任根植于心,用实际行动坚守安全红线。

虽然杭庆珍是一个柔弱女子,但在Υ安全生产工作上她却是一个铁面无私的“女包公”。

2014年1月5日凌晨,吴忠市一家重点企业发生油罐车爆炸事故。得到事故消息后,杭庆珍不等天亮,立即直奔现场,联系专家,对事故现场处置进行部署,很快完成了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这家企业托了不少相关单位和个人前来找负责事故调查的杭庆珍说情,希望能够从轻处罚,确保企业依旧可以生产。从轻处罚了这家企业,其他企业再发生事故怎么办?为了确保全市企业都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杭庆珍顶住各方压力,查封了这家企业的设备,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她聘请专家帮助企业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修订完善了发生事故岗位的操作规程,改进了操作方法,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强化培训。“我们宁可一时得罪事故企业,也要确保企业一世守住安全红线。”杭庆珍这样认为。在她的影响下,企业从这起事故中汲取了诸多教训,将每年的1月定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月”,企业在安全生产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誓、演讲比赛、漫画评比、自编自演小节目等活动,不但丰富了企业安全文化,而且调动了全体员工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来自江苏的一位企业家在吴忠市办了一家化工企业,听说杭庆珍是老乡,特意请她到企业“指导”工作,“照顾”一下企业的发展。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杭庆珍在企业检查时发现一台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当场要求企业更换设备。这位企业家希望看在老乡的面子上通融一下,可杭庆珍不给一点“面子”,坚持督促企业花600万元重新换了设备后,才允许该企业继续生产。

几年过去了,这家企业一直坚持安全生产,“多亏杭老乡当时的‘铁石心肠’,以及持续不断的关心。”这位老乡从最初的想不通到如今由衷的感谢,让杭庆珍感到了欣慰。

有人说,杭庆珍对待安全工作有点“偏执”,因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她发现了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就一定会管。一次下班回家,杭庆珍发现一架在空中飞翔的滑翔机存在安全隐患,她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叫停了正在飞行的滑翔机,直到对方具备了安全条件才同意飞翔。

多年来,对辖区内发生的每一起工矿企业事故,杭庆珍始终坚持必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死亡事故、未遂事故加大查处力度,事故结案率每年均达100%。

任劳任怨 以身作则的“勤务兵”

“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必须任劳任怨,当好人民安全的勤务兵。”杭庆珍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

一次,杭庆珍接到举报:在吴忠市利通区有人非法生产乙炔气体。接到举报后,杭庆珍立即放下手中的其他工作,组织安监、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当发现这家企业是租用住房生产乙炔,厂房和设备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后,她二话不说,立即组织人员查封这家非法生产乙炔气体的窝点,扣押气瓶80多个,并依法拘留企业法人。

为了彻底杜绝安全隐患,杭庆珍又及时找来专业技术人员,拆除了这家非法生产乙炔气体窝点的所有设备,当天在现场一直干到了半夜。

一次,吴忠市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死亡1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杭庆珍又是第一时间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参与救援、调查事故原因。由于事故造成的伤亡比较大,现场家属情绪激动。面对这种情况,杭庆珍主动做工作,让事故单位连夜拿出100万元先期赔付,对伤者进行救治,稳定了家属的情绪,避免了矛盾激化。

预防为主 开拓创新的安全卫士

杭庆珍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通过不断总结事故规律,渐渐发现,确保安全生产最重要的法宝并不是事故处理,而是做好以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为主的预防工作。

为此,杭庆珍在认真考察学习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在宁夏率先成立了市级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了200余名专家,为吴忠市企业提供各类安全生产服务工作。2014年,她又在宁夏率先开展了企业岗位风险点辨识工作,实现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关口前移”。2015年,杭庆珍又组织起草并提请吴忠市委、市政府实施了《吴忠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到了实处。

为了使每家企业都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始终把预防工作放在第一位,杭庆珍总是在项目上马之初就从生产工艺、设备性能上严把关口,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重大项目时,她更是严之又严,往往与专家们“较”起“真儿”来。在她的“较真儿”下,吴忠市多家企业不得不调整了生产工艺,使生产更安全。

在此基础上,杭庆珍组织安监人员有针对性地持续对全市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10大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累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5 589家,查出一般隐患1万0 820项,重大隐患11项,整改率均为100%;打击非法行为5 195起,整治违法违章行为6 634起,停产整顿45家,关闭取缔23家,行政处罚202.55万元。同时,对吴忠市84家非煤矿山、26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12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施了关停,做到严把安全准入关。

服务为本 躬身力行的企业帮手

为了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杭庆珍近年来在加大督查力度、严把安全关口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安全基础建设的服务力度,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杭庆珍提议采取安监干部包扶、中介机构帮扶、专家队伍指导的服务模式,引导全市中小微企业做到“六个到位”,实现“六化”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企业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如今,在她的组织下,吴忠市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96家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指导帮扶。

杭庆珍认为,作为一名安监工作人员,不仅要严格做好监管工作,更要用精心周到的服务,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

每次到企业检查,杭庆珍都会做一件事:现场考核企业安监管理人员,如果不合格,现场建议企业更换。

吴忠市一家化工企业因为所处环境较差,没有人愿意到那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得知这一情况后,杭庆珍先后为企业物色了3任安监管理人员,并指导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排查整改了大量安全隐患,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在2016年宁夏安全生产观摩活动中,这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宁夏安监局的赞誉。

第9篇:企业家的故事范文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事故;致因

引言

煤矿作为中国主要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形式,一直以来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但煤炭生产总量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矿工的死亡率成正比,这样就导致中国目前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还十分严峻。因此,应不断对致使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才能有效保护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而不断地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中国煤矿生产消费及安全事故现状

1.1中国煤炭资源生产与消费现状

1.1.1中国煤炭资源生产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煤矿企业的发展。而煤炭产业作为中国国民支柱的主要产业之一,其煤炭资源的生产量也在不断增加,这样才能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而随着能源资源的多元化,煤炭也逐渐发展成为中国能源结构中的主要能源,且其能源占比较其他能源较高。此外,虽然中国对煤炭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结构还比较稳定,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较为稳定的能源基础。1.1.2中国煤炭资源消费现状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是分不开的。因此,经济要想得到较快的发展,就需要大量的能源消耗。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煤炭消费总量在不断增加,且涨幅较大,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因此,较其他天然气、电气能源资源来看,中国主要的消费资源仍是煤炭。且随着人们对煤炭资源需求的不断加大,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却依旧稳定。因此,中国的能源结构将会至少保持20a不变,且煤炭的生产总量也会持续上升[1]。

1.2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征

1.2.1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通过对中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的分析,2000年中国煤矿安全企业的伤亡事故发生数为2863起,其中死亡人数为5798人。但随着煤矿企业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自2002年至今,中国的煤矿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处于下降状态。因此,中国煤矿企业的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总体正呈下降的趋势发展。1.2.2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随着煤矿企业的不断快速发展,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征也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下面,就针对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展开具体分析与讨论。针对当前中国煤矿企业的发展状况而言,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主要为:a)中国煤矿企业的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总体呈稳步下降的趋势发展;b)中国煤矿企业百万吨的死亡率呈直线下降的趋势发展;c)单次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发展。虽然,中国煤矿企业的总体事故死亡人数呈下降的趋势发展,但单次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还在不断上升。因此,也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不断降低煤矿企业单次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趋势。1.2.3国内外煤矿安全事故差距原因分析a)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些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煤矿企业的发展模式,从而降低了煤矿企业事故的发生数量。虽然中国近些年来正不断完善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及减少安全事故情况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中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情况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存在着可操作性差及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b)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府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状况。但中国的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企业管理力度不够及各专职安全监察力量薄弱等问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开展[2]。

2煤矿事故致因因素

2.1自然因素

由于煤层赋存于地下深处,其所处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从而对煤矿开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所有煤矿均为瓦斯矿,且有超过90%的煤矿属于井下开采。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煤矿有51.3%的矿井存在自燃发火危险,有44.4%的重点矿井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有87%的矿井容易诱发煤尘爆炸。同时石炭二叠纪是中国煤层赋存的主要层位,该层位的煤层具有透气性低、地质构造复杂、瓦斯含量高等特点,且开采深度越深,其自然条件越恶劣,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2.2技术设备落后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煤矿安全技术可对井下各种安全事故的发展变化规律和发生机理进行有效探测,并为各种安全事故的防治提供借鉴。如今,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瓦斯抽放技术、瓦斯预警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预测技术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在煤岩动力学灾害方面还缺乏有效研究,致使瓦斯资源勘查技术、探测技术比较落后,瓦斯抽放率较低。同时,煤矿井下设备一般为建井初期设备,随着开采程度的不断增加,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生产要求,致使矿井安全事故频发。

2.3安全管理弱化

目前,中国部分煤矿企业过多对经济效益给予了高度重视,忽视了安全管理,对煤矿井下生产经常抱有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管理弱化,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煤矿管理者未意识到煤矿安全的重要性,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企业安全文化教育与宣传,无法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致使一些安全事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4人才贫乏

人才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的操作都需要人来完成,如果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诱发安全事故。目前,中国大部分煤矿企业都面临着人才贫乏的现象,从而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安全事故。

3煤矿安全管理建议

3.1国家层面

3.1.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煤矿企业的发展模式及有效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为了有效减少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应不断完善相应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而不断规范矿工人员的行为,以此来有效保障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1.2加强安全监督监察为了有效保护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应设立一定的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发展模式及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进而不断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煤矿的安全监察情况,以此来有效规范煤矿企业的工作行为。3.1.3建立事故预警体系随着中国对煤炭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加大,煤炭资源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都在不断增加。因此,应建立一定的事故预警体系,进而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2企业层面

3.2.1推动安全制度建设企业通过推动一定的安全制度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家、行业法律法规的空白。因此,煤矿企业应不断加强监督人员在煤矿企业中的比例,进而有效增强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以此来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3.2.2建立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不断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进而不断强调员工安全是第一位的思想。因此,企业首先需转变以谋取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发展经营模式,进而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

3.3个人层面

3.3.1树立以防为主理念以防为主的理念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因此,企业应不断采取各种管理措施,以此来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3.3.2重视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地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可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而不断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因此,企业应定期开展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此来不断调动煤矿职工自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来逐步提高煤矿职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4结语

随着中国煤矿企业的不断快速发展,煤矿企业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不断研究与分析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及有效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首先认识与了解中国煤矿生产消费及安全事故现状,进而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及个人层面等来采取相应措施,以此来不断减少煤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敬泽.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3):106.

[2]张磊.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几点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3(2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