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工地会议制度精选(九篇)

工地会议制度

第1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一是围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建立决策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过程,必须有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作保障。依据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决定程序、落实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运行机制,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定期对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推动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其执行决定、决议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的具体措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汇报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对不执行、不办理决定决议的有关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等手段追究责任,切实保证人大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实施的权威性和重要性。

二是围绕提高监督实效,加强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监督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2007年1月1日实施的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流程》、《组织执法检查工作流程》、《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流程》,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人事任免工作办法》,健全和完善了对干部的监督制度。拟任命人员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后,要进行履职承诺,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三是围绕发挥代表作用,健全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人大工作的潜力和能量在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着力从四个方面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建设。一是完善联系制度。制定了《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闭会期间,建立代表小组活动机制,使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集中走访代表制度。二是完善代表履职制度。制定了《代表工作办法》、《关于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拓宽了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渠道,建立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制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提高代表工作的实效。三是健全代表建议、议案督办制度。制定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实行了常委会重点建议跟踪督办制度,增加了常委会工作机构重点督办制度,将代表建议的督办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促使议案、建议得到更加有效的解决。四是完善监督制度。稳步推进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代表辞职的机制,以此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代表充分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

四是围绕会议程序,完善相关会议制度。召开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基本上都要通过召开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方式加以实现。为了保障“三会”依法、高效有序举行,并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议的服务工作,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流程》,《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程序》。这七项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及流程,从“三会”的筹备、举行到会议的组织协调、责任落实以及会后事项处理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划设定。“三会”工作程序及流程的制定,标志着“三会”的筹备和会议的运行将有章可循,有助于提高会议的筹备工作质量,有助于规范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三会”依法、高效、有序举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常委会机关制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五是围绕提升办理水平,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办交办事项的暂行办法》、《常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交办事项暂行办法》、《常委会办公室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构交办事项暂行办法》、《常委会机关内部协调处理事项暂行办法》、《常委会室工作规程》,修订了《常委会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人大制度建设,把人大工作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了解民意的窗口、为民解困的渠道,加强了督查,畅通了群众渠道。

第2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劳资争议处理劳动关系制度重构

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原因,台湾和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着诸多差距,台湾市场经济发达,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而大陆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因素,市场经济仍不发达,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较不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怎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如何处理劳资争议成为当代中国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台湾和大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比较,为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一、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况

(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台湾地区现行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制定于1928年,该法经1930年、1932年、1943年1988年及2000年多次修改、完善。根据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于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劳工或劳工团体发生劳资争议时适用之”,劳动争议即劳资争议仅包含雇主与劳工之间的争议、雇主与劳工团体之间的争议、雇主团体与劳工之间的争议、雇主团体与劳工团体之间的争议,也就是说劳资争议指个别劳工与雇主之间,或劳工团体和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与性质

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条规定“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争议。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之争议。”由此可知,根据争议的标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权利事项争议与调整事项争议。权利事项争议,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根据争议当事人不同,劳资争议又可分为个别争议与集体争议。个别争议指雇主与个别劳工因劳资关系所引发的争议,集体争议指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与劳工团体或一定人数的劳工之间,因劳资关系所引发的争议。个别争议主要是权利事项的争议,而集体争议主要是以调整事项的争议为主,当然也会有涉及权力事项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劳资争议主题及当事人数目的不同。

在台湾区分劳资争议的性质,直接决定了争议处理方式的不同,涉及是否选择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权利事项争议,依法定调解程序由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调整事项争议,依法定调解、仲裁程序分别由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资争议当事人对于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之仲裁,不得声明不服。不论是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或是仲裁达成的结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台湾地区劳动争议的处理大致可分为调解、仲裁、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此处作简略介绍。

1.调解

根据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的规定,展开调解程序的途径有二:劳资双方自行就其争议事项向主管机关(地方政府)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交付调解。无论申请调解或交付调解,都要在七日内组成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后必须召开会议,并且指派委员调查事实,一般情况下,调查委员在十日内将调查结果及解决方案提交给委员会,而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及解决方案后七日内开会作出调解方案,但必要时或经争议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仲裁

仲裁是在争议发生时,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第三人,由其就该争议调查后作出裁决,并对争议双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在台湾只有调整事项劳资争议才能进入仲裁程序,一般分为三种情形:合意仲裁,即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交付仲裁;约定仲裁,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团体协议时,写明仲裁条款约定如有争议交付仲裁解决;强制仲裁,即法律规定当争议发生时由政府依职权交付仲裁解决。

3.诉讼

诉讼是指劳资争议发生后,可依照争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行决定,透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仅有权利事项劳资争议的处理属于司法体系的范畴。此类案件从普通法院一般诉讼程序,第一审由各地方法院管辖,第二审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第三审由最高法院管辖。

二、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况

我国大陆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知,大陆地区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是“一调一裁一审”的体制,即所谓的单轨体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的受理范围,既包括各类企业与职工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原因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台湾地区与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比较和分析

(一)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不同点

由于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地区延续了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法律制度,而大陆的劳动法律是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基本上由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综观两岸劳动立法与时间现状,两岸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诸多区别。

1.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律渊源上不同

台湾地区的法律渊源为《劳资争议处理法》,该法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详细规定下来;大陆地区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及其他规定,但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2.劳动争议的性质及其划分存在差异

台湾地区将劳动争议划分为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两大类,而大陆的有关法规并未对劳动争议的种类进行划分。

3.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台湾地区按劳资争议的种类不同对劳资争议的处理途径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而大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较为简单,即不论是何种争议,虽提倡调解但无论调解不成或是不经调解,当事人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大陆较之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1.调解委员会地位的中立性值得怀疑,调解组织的作用弱化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等人员组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本单位内部设立”,工会委员会与用人单位关系休戚相关,工会代表在调解中的主体身份受到质疑。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位的中立性值得怀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作用弱化。

2.仲裁处理时间长,耗时费力,有悖于程序正义和效益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对于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依照上述规定,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走完所有程序,正常情况下也要1年,这与仲裁“简便、快捷”的原则是不相符的。不仅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累诉和解决争议的成本,同时还不利于集体劳动争议特别是部分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案件的及时解决,有时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3.仲裁裁决缺乏监督,仲裁职能弱化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少相应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简略提及:“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体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和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具体如何行使监督权没有明确规定,使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流于形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还缺乏自上而下的监督权,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无权也无法审查仲裁裁决的正确性。

四、完善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现行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比较明显,大陆地区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呈现出种种弊端。台湾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趋于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发展和完善我国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司法与行政程序”双轨制解决途径

大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参考台湾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经验,从立法上将劳动争议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对比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中将劳动争议划分为权利事项争议与调整事项争议的规定,将我国的劳动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建立“司法与行政程序”双轨制解决途径。行政机构解决的主要对象是关于利益争议,着眼于协商、调解、仲裁劳动关系,相互妥协、让步以达到问题的解决。权利争议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较少,并且有明确的可裁判的法律依据。司法与行政处理程序的分离正是在区分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优点是充分利用现有司法和行政资源,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渠道,避免机构重复建设,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双轨制及时迅速得到解决。

(二)对劳动争议处理企业调解进行改革

台湾的调解机制、调解的效力都值得大陆借鉴。大陆应该摈弃企业调解,企业调解虽然成本低但效果不好,调解员各方面素质都比较低,且企业调解员一般都是由工会干部担任,而大陆企业工会的干部往往与企业行政联系在一起,不但不能代表职工,反而怕得罪企业领导,偏向企业说话,因此有必要改革调解制度。应建立独立于企业的调解机构,可建立区域性调解机构,使调解机构真正保持中立。如在城市的某区内或某个工业区内建立一个调解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组建管理、设专职调解员、定期培训,培养较高素质的调解员、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三)在法院中设置劳动法庭,并且由专职法官负责庭审工作

目前我国对劳动争议案诉讼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上,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立劳动法庭,由专职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虽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范畴,但更有专业化特点;适用的法律法规广而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化要求高,因而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一般的法律知识,更要精通劳动专业知识。由专职法官组成劳动法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五、结语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推进中的利益冲突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任重而道远,台湾地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理论和实践,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大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两岸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们不能照抄照搬,要借鉴台湾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并且结合我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建立有利于劳动争议能够得到更好地解决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彭莉.台湾劳资争议仲裁制度评析.台湾研究集刊,1996(4).

[2]黄国荣,何鹏飞.海峡两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第3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专职议员制作为代表制的一种主要类型,是在代表制产生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它最早产生于有“议会之母”之称的英国。英国议会以1265年召集的“模范议会”为开端。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议会由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和英王的咨政机构变成了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议会的性质和代表的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代议制成为国家权力实现的主要形式,并被各国广泛采用。为了保证议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解决由于部分下院议员在政府中担任公职造成的政治机构内部的矛盾,18世纪初,英国议会特别对下院议员兼任行政官职作了限制,这可以说是专职议员制的开端。后来随着代议制度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专职议员制也被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国会在成立之初便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担任任何文官职务。当代,由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议会的职能趋向复杂化和专业化,专职议员制更为大多数实行代议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而且专职的规定更加趋向严格,他们几乎都用宪法和专门的法律规定,议员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企业的职务。

就世界各国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任职情况看,议员有的是专职,有的是兼职。但从现代议会制度发展的要求上看,实行专职议员制是一种普遍趋势。在已经实行专职议员制的国家中,以美、英、法、德等国最为典型。总括这些国家的做法,其专职议员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用宪法将专职议员制固定下来

西方国家大都把专职议员制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违反。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瑞士联邦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联邦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不得同时兼任国民院议员。”换言之,国民院议员不能由联邦委员会委员或政府其他官员来兼任,从而排除了议员兼职的可能性。法国宪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议员不得兼职,但是却授权有关组织法对议员不得兼职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禁止议员兼职具有了宪法依据。其他国家的宪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这些国家之所以规定议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如果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容易使议员分散精力,不能高质量地履行议员职责;二是如果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往往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集于一身,从而使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流于形式。

规定了议员的职务保障制度

职务保障制度是专职议员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为议员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它包括议员的薪金、津贴等各方面待遇要素,其中,年薪制是职务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因为在实行专职议员制的国家中,议会议员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既然是职业,如同其他职业一样必须有薪金作为保障。议员领取薪金,旨在由议会保障议员享受体面、独立的物质生活,从而使议员得以全身心地履行其议员职责,不必依赖别人的资助。如果没有薪金作为基础,议员的专职化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凡是实行专职议员制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议员的年薪。从年薪的标准上看,这些国家议员的年薪与其他行业人员的年薪相比,都保持了较高水平。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议员的年薪是75100美元”,另据美国《侨报》报道,目前议员的年薪已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约为17万美元。美国议员的年薪标准相当于行政部门副部长的年薪,而众议院议长的年薪与副总统、最高法院首法官大体持平。日本国会规定,“两院议长与内阁总理大臣的薪金待遇相等,两院议员与各部政务次官的薪金待遇相等,国会议员岁费不低于相应职务级别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薪金。”议员的年薪之所以保持了较高水平,主要是因为,议会是权力制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议员的薪水低于其他部门相应工作人员的薪水,就会削弱议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人们也会形成议员的地位低于其他公职人员的想法,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议员们除了享受较高的薪金外,还普遍享受丰厚的待遇,主要包括:任议员期间的各种津贴、补助,在议会和选区的办公室,在议会与选区之前的公费往返,公费通讯,个人助理甚至庞大的个人助理班子,议会助理机构的服务等。

规定了议员的工作时间

第4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一)教育培训方面的制度[文秘站网原创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

1、健全党员发展教育制度。一是建立党员发展制度。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规定的党员标准,按照党员发展“十六字”方针把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坚持“三不发展”、“四不审批”的制度,即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不发展,没有经过政审和未征求意见的不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未经过团组织“推优”的不发展;未经过组织部门或所在单位党组织谈话的不审批,未经纪委、审计、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审批,入党手续不全的不审批,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审批。同时建立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和有关规定,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的基层组织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不予承认。二是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制度、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联系制度、党员谈心制度、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党员告诫转化制度、党员民主评议制度等。三是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要结合实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等。四是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调查登记制度、流动党员组织生活制度、流动党员联系沟通制度、流动党员定期汇报制度、流动党员信息反馈制度等。想办法、攻难关,保证党员流动不流失。

2、创新村干部培训制度。一是健全网络,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以大专院校为阵地,通过联合办班脱产培训的形式,对优秀村干部进行重点培训;以县(市、区)委党校为阵地抓好村主职干部进行优先培训;以乡镇党校为阵地对其他村干部进行经常培训;对新任村干部实行岗前培训。二是合理安排内容,建立分层培训制度。以县(市、区)委党校为阵地抓好村干部的政治理论、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乡镇成人学校主要抓好村干部市场信息、实用技术知识的培训;大专院校主要是对优秀村干部科技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村干部懂理论、熟政策、通科技、善管理的能力,增强村干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3、健全廉政文化进农村各项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宣传以及科文卫体等单位的作用,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刊、标语、宣传画等形式,以及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文艺汇演等载体,因地制宜、机动灵活地将廉政教育不断向村组延伸,推广廉政电影进农村、廉政文艺节目下乡演出、农村党员廉政论坛等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大宣教格局,在广大农村营造一种“崇尚廉洁”的氛围。

(二)管理方面的制度

1、村级事务管理制度。一是“两委”工作协调和议事决策制度。建立村“两委”班子任期目标管理制度。每届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和本村实际,制定任期内工作目标,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实施结果及时向党员和村民通报。建立“两委”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上级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方案,提出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的决策意见,确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并研究处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点问题。二是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以外,村民会议一般应由村委会召集。作为村民自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会议必须严格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三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村帐乡(镇)代管”制度,由乡(镇)代村做帐并实施监管。建立乡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建立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纳入村务公开。规范农村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建立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配强配好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月审核。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相应建立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立村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4、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三)监督方面的制度

实行村民自治选举后,非党员村干部占有一定比例,对这一部分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批评教育外,缺乏有效的监督特别是纪律约束措施,出现了纪检机关无法监督,公安、检察机关又监督不了的局面,存在监督“空档”,群众的监督作用也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1、党内监督制度。农村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尤其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村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机制。同时,要将廉政谈话、廉政承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向村级干部延伸,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2、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要强化县、乡两级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监督。着力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发包承包、土地征用款和公益工程的招标等方面的监督。

3、同级监督制度。提倡党支部书记通过民主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实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鼓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交叉任职,以加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同时,建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制度,实行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切实保证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加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监督。

4、群众民主监督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村委会村务公开制度。实施“阳光工程”,推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是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要对农村财务进行定期审计,乡镇审计部门、村委会要定期派员对村委会、村民小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五是建立村干部定期测评制度。每年度测评2—3次村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情况,强化村干部的工作责任心。

(四)惩处方面的制度

1、涉农违规行为查处制度。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2、案件查处协调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执纪执法机关和组织部门的联席会议,对确实属于违纪违法方面的案件给予及时查处,对属于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由组织部门掌握作为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是案件协查制度。对于复杂或疑难案件乡镇难以独立完成,上级纪委直接指派人下乡指导,协助调查或是组织邻近乡镇纪检干部到案发单位帮助调查。三是协审会商制度。对于大要案、疑难或复杂案件,乡镇纪委在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前,可将案件材料报上级纪委进行协审会商,力求准确定案。

3、制度。对群众的各类件,要及时处理,及时收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密切注意动向,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二是在乡镇建立领导干部群众接待日工作制度;三是积极改进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可在行政村设立纪检小组,配备专职纪检干部,聘请农民党员担任廉政监督员。

二、关于对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理顺“两委”关系,消除体制消耗

1、厘清职责。合理界定农村党支部的职责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村党支部的职责应侧重于宏观性、政策性、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文秘站: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村委会的工作应侧重于具体的、事务性和执行性的要求。村支部与村委会在地位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工作目标上是合作统一的关系。村委会及其成员要维护和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村支部及其成员带头维护和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2、加强监督。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支部党员会议等形式监督支部和村委会工作、评议村干部工作、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也可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村务监督小组,在讨论决定村内重大问题上,可以代行村民合法权利。二是建立党员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议事会一般由村组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有一定威信和议事能力的村民代表以及部分老村干部组成。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决策前代表党内外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决策后协助“两委”班子搞好组织和宣传工作,与“两委”班子一道抓好决策意见的落实,并对“两委”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建立“两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先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提出申请,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派人参加。四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村委会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报告;村党支部委员每年至少二次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村委会成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五是规范村务公开。本着内容规范、程序规范、形式规范、时间规范、监管规范、公开结果、多数村民同意的原则,以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公开内容上,

除上级有关农村、农业、农民的政策法规,乡(镇)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外,领导接待日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检查通报制度、监督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等也要公开,特别是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公开。公开形式上,坚持简明、实际、实用的原则,以公开栏为主,以广播、会议材料等公开为辅。在公开程序上,先由各部门整理上报,然后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发榜公布,公布后还要收集整理监督员反馈意见。在公开时间上,要做到常规性工作按季度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单项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限时公开。六是加强财务管理。重点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和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代管制度等。(二)规范程序,实现村级组织有序运行

(1)严格村务工作程序。小事由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讨论决定;比较大的事由“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重大事项,应先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批准后,召开“两委”联席会,村民代表议事讨论。

(2)严格财务审批程序。特别是要严格财务收支和民主理财制度。小额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理财小组组长通气决定;比较大的开支由“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每月确定一天为民主理财日,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讨论下月开支计划,对本月开支集中审批,实行“三签一审”制度,每笔开支必须由经手人、民主理财代表、村委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审核专用章”,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入帐。

(三)完善有效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1)健全村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是明确选人标准。坚持用市场经济的眼光看人,用“三个代表”的标准用人。把人品好、观念新、党性强、水平高的能人选到村组干部岗位上来。二是拓宽选人渠道,实行“内选”、“外引”、“下派”相结合。“内选”,即从本村致富能人、科技示范户中选拔,从优秀青年、退伍青年中选人;“外引”,即从企业管理骨干,从外出务工经商的优秀人才中选拔村干部,还可以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这是优化村干部结构的一种有益探索。“下派”,即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可以从县乡机关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三是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采取“党委定职数、群众定去留,竞争定岗位、依法定任免”的办法,坚持公开选拔制度,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全面推行“两推一选”制度(群众推荐、党员推荐、党员大会投票选举)和直选制度(村民选举)选拔任用“两委”班子。四是推行村官任期制度。通过方法形式,对村官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五是深化村级体制改革。加大合村并组力度,对人口少、规模小的小村、穷村、弱村因地制宜进行撤并,保持一定的村级规模,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提倡“两委”成员交叉任用,双向进行,达到既配强村班子,又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2)健全村级干部监督管理机制。除了坚持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外,还要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责任考核细则,规定村干部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通过述职评议加强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评优评先和报酬挂钩。建立工作责任、工作结果公示制度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级干部的工作目标和目标完成情况定期公示,离任时上级部门组织专人进行审计。

第5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督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要使监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不断改进和创新。

一、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还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从实施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工作。但由于没有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宪法监督实际上没有很好开展起来。(1)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违宪是一种国家行为,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纠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反宪法的职务行为。(2)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许多同志建议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提出对违宪行为的处理意见,以议案的形式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这一机构既符合我国国家体制,又保证了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性。(3)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我国实施宪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对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规定。二是受理违宪控告。在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对谁可以提出违宪控告、谁受理和承办违宪控告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执法检查制度

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成为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监督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安排执法检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搞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是不妥当的。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主要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要有重点,如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某些法律执行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检点。

(3)力避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

(4)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正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认真行使审议权,必要时可以提出质询案或作出有关决议。

(5)完善审议反馈制度。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及时转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和效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作出反馈。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宪违法案件,可以组织深入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

(7)同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如把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三者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这一制度,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从程序上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在会上作报告,还要到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要作出适当处置等。

(2)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馈制度,切实改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审议意见书”的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目前“审议意见书”或“审议意见”存在着整理不规范、报送无程序、办理不得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通过法定程序,使“审议意见书”这一形式走向规范化、法律化。

三、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制度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的计划、预算监督,虽然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实施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提前介入,对计划、预算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

(2)在人代会上,变笼统的全面审查为切实的重点审查,并可考虑建立计划、预算修正案制度。

(3)加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经济监督制度。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对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审查和批准;重视和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经常性监督制度。

四、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受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通常叫作个案监督。

一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它们可以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个案监督的具体事宜,但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处置权和决定权。

第二,要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如严重超期办案、超期羁押、越权办案,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要对个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规定和界定。

五、询问和质询制度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被询问者是一种带督促性质的监督。“质询”从表面上看也是行使知情权,实践中多是对不适当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询案,对被质询者是一种责成纠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监督手段都作了程序规定。还可以考虑,对任何启动质询程序,哪些问题可以质询,质询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置等,再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六、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现实中不便操作。

因此,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建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七、罢免和撤职制度

“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方式,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

**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地方组织法除了规定罢免对象外,还初步规定了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对提出罢免案的主体、罢免的对象和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但对撤职的程序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八、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在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

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

述职评议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评议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现在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

部门执法责任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明确自己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证执法责任到位。

第6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必然会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的过程也必将会更加规范,要求更加严格。如何与时俱进,我们感到应该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找依据,在实践中积极摸索经验,找准工作的切入口。从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感到常委会工作能不能规范化运作,制度建设是很好的抓手,这个基础打牢了,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就能有效保障。为此,我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统一思想认识。

一是在学习和实践中深化对制度建设的认识。近年来,我们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机关办公会议都反复强调建立和坚持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对制度建设意义的宣传,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新一届常委会从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开始,就狠抓了学习制度的落实,并以此作为规范常委会各项工作的突破口。一年多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学法律、学规章,坚持做到未审先学,边审边学。通过学习和实践,大家不仅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加深了理解和认识,更重要的是有了真切的体会和感悟,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夯实思想基础。

二是在借鉴和吸收中强化对制度建设的认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外地及兄弟人大好的做法,我们十分注意借鉴和学习,取长补短,融会贯通,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相关的制度内容。工作中,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交流、学习。对那些体系成熟、施行效果明显的好制度,我们更是倍加关注,及时吸纳并消化吸收,为我所用。每年,常委会在年初的工作要点中,总要明确制度建设的重点,并要求相关委办注重收集相关方面的情况和信息,以确保我们出台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在总结和反思中提高对制度建设的认识。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行使虽然已经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尤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和建立确保法律和制度得以正确施行的具体方法和支撑机制等。因此,我们非常注意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通过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等多种方式,推动理论研究成果的形成,用以指导和完善制度建设,再回到实践中去。去年,区人大工作研究会编印印发了《求是与探索》第一辑,对上届人大常委会的理论研究成果、工作制度进行了归集,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推行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有鉴于此,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坚持这一好的做法,每届都将出一本类似这样的书。

二、着眼于规范科学,努力为常委会履职履责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项制度的出台总是与丰富的实践紧紧伴生,它既是实践的总结,又是对实践的深化。近年来,我们围绕人大“三权”行使和常委会自身建设以及如何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使常委会工作有章可循,日趋规范,

一是完善监督和述职评议等制度,找准监督人和监督事的最佳结合点。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监督的客体、形式、方法等,出台、完善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如在工作监督方面,为了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意见》,提出了加强会前调查研究、坚持未审先学、会前初审、提高到会率、加强审议意见的反馈落实等九个方面的意见,为审议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在法律监督方面,我们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部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今年三月份又重新修订完善了《对司法机关部分案件备案制度的暂行规定》,为推动我区个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我们还把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即对人的监督,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在总结上届工作实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二月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区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述职的对象、范围和相关要求,并第一次引进民主测评办法,把监督事和监督人有机结合起来,有力增强了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监督的实效。

二是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在与党委、政府关系处理上较难把握,这项职权往往被虚置,许多重大事项的决定并未经过同级人大讨论、决定程序。我区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分析决定权行使状况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重大事项议案提出的主体、时间要求、调查程序及决定执行等十四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从制度上为区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保证。区人大研究会也围绕决定权行使这一课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了多篇调研成果,在省、市有关刊物上发表,在市人大研究会年会上进行了交流并获奖。

三是强化人事任免制度建设,把好人事任命关。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对人事任命制度建设作了积极探索,突破了不少条条框框,取得了一定成果。我区人大常委会于20__年就推出了《关于对“两院”拟任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考试合格者方能提请常委会审议任命;今年一月初,结合新的形势要 求,对拟任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这项制度详细规定了考试对象、考试内容、考试组织领导、试卷评阅及考试不合格者处理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第一次将考试对象范围扩大到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政府组成人员,为增强常委会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作了有益尝试。去年初,本届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对拟任政府组成人员建立了供职发言制度,在政府组成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构建起了一条更直接的通道,有效地克服了以往对组成人员不熟悉、不了解、甚至都不认识,而导致投票表决带有一定盲目性的状况。

四是建立代表工作制度,打牢监督主体的基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充分履行,有赖于代表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注重从制度上构建保证代表作用发挥的有效机制。如“四个一”制度,即一届任期内主任会议成员联系走访慰问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省、市、区人大代表一次,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参加一次视察、座谈活动,每月至少寄送一份人大刊物。我们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从建立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代表持证视察和督办代表重点建议等方面,较为系统地建立起一整套代表工作的制度,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得到代表们的一致好评。

五是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打铁尚须自身硬”,只有不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才能最终保证常委会履职行为的规范、高效。去年初,新一届常委会针对换届后新进组成人员较多、对业务不熟悉、角色转变不快的情况,借鉴兄弟县、市、区的做法,组织专门班子起草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这两项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使新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很快就知晓了怎样依法履职,为他们及早进入角色创造了条件。为了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常委会和党组分别制定和印发了会前学习制度和机关学习制度,明确提出先学习相关法律后再进行工作审议和机关正常学习要求,推动了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提高。去年底我区分别在四个街道成立了人大工委,为规范其工作职责,我们同时制订下发了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规则,使街道人大工作的开展从一开始就驶上了规范运作的轨道。

制定制度是制度建设的基础,而制度的执行才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一年多来,由于我们坚持按制度办事,认真执行现行的各项制度,从而推进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制度建设已使我们初步尝到了甜头,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调查研究上重深入,促进了常委会工作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们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前,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利用视察、座谈会和走访等形式,围绕审议议题,广泛听取群众和选民的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集思广益,为审议发言打好基础。相关委办还要根据所审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与“一府两院”的汇报一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报告。在干部述职评议工作中,我们也务求调查深入,努力做到常委会会议评议与事先述职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述职相结合;召开座谈会与上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民主测评相结合;集中座谈与个别座谈相结合,确保准确地、真实地、全面地了解述职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在评议部门工作中,我们则发动广大代表积极参与,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使工作评议扎实、有序地推进,确保收到预期的效果,不流于形式或者走过场。二是在工作安排上重细致,确保了常委会职权的履行。去年年底,根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要求,我们拟对区政府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作出决议。为使作出的决议能够切合区情,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前后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并建立了专门班子,事先开展大量工作,认真学习和吸收省、市人大作出的关于“两个率先”决议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起草了决议草案,获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工作深入细致、准备充分,常委会审议这个决议草案时,组成人员踊跃发言,建言献策,质量较高,区委主要负责人对区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不满于此,在今年年初的人代会上,我们还将决议印发给每一位人大代表,号召全区人民共同行动,努力实现“两个率先”先导区的奋斗目标。为了开展好述职评议工作,我们年初就精心安排好述职评议对象和述职时间,并通知到个人,由其提前作好准备;对其述职报告也层层把关,先通过部门述职、单位述职,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审定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给报告人再行完善;述职后还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民主测评的结果,会后,由常委会负责同志负责与述职对象本人见面。三是在整改督查上重落实,推动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我们认真抓好建议、意见整改督查,务求落实,不搞形式主义。如在审议工作中,我们将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两院”办理,同时,每次会议还选择1-2个审议时比较突出的问题,要求“一府两院”在下一次常委会上反馈落实情况。常委会还把建议办理和整改督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致力于改进交办程序,提高办理效果,强化责任意识,实行挂钩督办,加强建议督查,提高了办理的实效,这既推动了一些问题的解决和落实,也增强了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

以上是近年来我区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以及初浅体会。与在座各兄弟城区人大相比,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制度创新和制度落实上,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去努力探索。随着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伟大实践的不断推进,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和新的机遇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作,也必将成为地方人大面临的重要课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我们认为应该继续把制度建设作为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和自身建设的抓手,并应更加自觉和主动地去进行探索和实践。

一是加快制度创新,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制度创新不应成为一句口号,而是一项切实的行动。实践使我们深深认识到,只有加快制度创新步伐,才能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新要求,才能推动常委会工作更上新台阶。这些年,我们制定了不少工作制度,属于创制型的不多,新意不够;有的制度才推出不久,就跟不上民主法制进程,面临着修订、完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创新应找准结合点。如怎样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履行人大职权与发挥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履职及其监督问题,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人事任免权等,都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否则将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二是畅通外部渠道,努力打破制约制度出台的瓶颈。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制度受到很多外部因素制约,这些因素有来自同级党委的干预,有来自“一府两院”的阻力,也有来自习惯势力和固定思维的负面影响。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注重协调好与同级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既要尊重党委的领导,重大问题加强 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同时又要增强作为意识、宪法和法律意识,大胆创新和积极实践,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做到依法予以监督,又要大力予以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度形成及施行过程中,既要恪守有关法律和各项制度,自觉规范自身履职的行为,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和监督制度,积极构建与时俱进的制度体系,以确保地方人大能够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

三是强化对制度施行情况的监督,确保通过的制度不流于形式。应该说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不少工作制度,但这些制度执行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制度不是在执行中走样,就是制定和执行客观上成为两张皮,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是制度内容不切实际,难以推行,制度设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制度设定主体心存顾虑,疏于管理、监督,客体不愿意、不习惯按制度办事;三是实践中普遍存在消极应付、降低标准的情况,有的唯我是用,不能完整地理解和执行制度规定。为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对已制定制度施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带头按法律和制度办事,规范履职行为;对“一府两院”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看看他们是否执行了常委会下发的制度文件,是否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在这方面应动真碰硬,依法纠正“一府两院”有法不依、有制度不执行的行为,必要时敢于和善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

第7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一、民主评议干部、监督干部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如何、结果怎样,事关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诚然,要搞好一个企业,仅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还不够,而要搞垮一个企业,一个腐败的厂长足矣。尤其在企业自不断扩大的今天,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所以企业领导班子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企业如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企业领导人如何珍惜和用好党与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对于确保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机制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多样,其中最经常、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就是职工群众的监督,它是其他各种监督的基础。职工群众工作生活在企业,他们对领导干部的能力大小、功过是非、廉洁与否最熟悉,也最有发言权。

事实证明:加强群众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制度,有利于加强企业的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廉政建设和企业干部队伍的建设,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提高对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努力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要把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认真抓实抓也,切实抓成效。

二、关于如何把民主评议工作落到实处的几点思考

1.把民主评议工作与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有关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中央有明确的部署,搞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和建设是国有企业重点要抓好的一件大事,而民主评议恰恰是搞好考核和建设的重要措施。从这一点上看,要把民主评议与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就必须把民主评议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有利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上。要围绕企业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不坚决,思想解放程度够不够,改革意识强不强,摆脱困境决心大不大等问题展开评议,做到举旗定向,抓纲带目,把握好民主评议的正确方向。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问题历来都是我党十分重视的问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核心是在企业全面确立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保证职工当家做主的权利。这些问题主要是通过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特别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现。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定机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职代会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坚持职代会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扩大企业自的题中之义,也是职工行使民利天经地义的职责所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必须有效地利用职代会的形式,把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工作搞好。

2.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企业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制度的保证也可以说是法律的保证,要使民主评议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必须抓好制度建设。对此笔者认为与民主评议工作同时起步的起码应有三项制度:

(1)一票否决制。所谓一票否决,即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民主评议干部的内容才能通过,否则应视为项目不全,不合乎法定的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一票否决。

(2)民主评议与领导干部考核、提拔、任免挂钩制。以往的事实证明,在某些企业当中,一部分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漠,职工代表大会基本上被虚化、弱化。如果将评议与考核挂起钩来,在测评中把获90%以上优秀票与提拔奖赏挂钩;把获30%~40%不称职票与亮黄牌或限期整改以及降职免职挂钩。

(3)民主选举制。民主选择经营者的好处有诸多的方面,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利于较好地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解决能上不能下、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有利于拓宽选人渠道实行公开、公平的竞争等等。当然,民主选举制对于干部任免中的不正之风更是一种直接有效的遏制。然而,由于企业的外部环境尚未形成气候,虽然试点中也有一些成功的范例,但是大部分企业还是视民主选举制为一个理想化的目标,对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的选举权也不曾付诸实施。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如能切实地与选举领导干部结合起来,那么,广大职工群众对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使命感必定油然而生,领导干部对职工负责的责任感和压力感也有了实在的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工会组织应尽全力推进民主化的进程,要努力促进民主选择经营者机制早一天形成。

3.在民主评议的方式方法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注意在形成合力、达成共识上下工夫。调查表明,目前对民主评议工作认识上还不尽统一。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上还存在着怕职工借评议之机泄私愤的观念,因此对民主评议有抵触,有的甚至视评议为“枷锁”和“紧箍咒“。在一部分职工的思想上则存在着怕领导干部给提意见的人”穿小鞋“的观念,所以,在评议过程中往往是谈印象多、谈事实少,谈优点多、谈缺点少,结果使民主评议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以上问题可见,思想上的共识是民主评议的基础,要提高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效性,必须首先解决方方面面认识上的问题。只要解决好共识的问题才能确保民主评议不流于形式。

其次,要注意评议内容和形式的科学性。对于民主评议的内容、对象、程度和方法,有关文件都有所规定,笔者认为,对此要切忌一个模式,一把尺子。内容的确立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评议相结合,优点和缺点评议相结合,评议个体和评议群体相结合,评议素质和评议业绩相结合等办法,突出民主评议科学性和客观性。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只注重测评,忽视甚至取消了评议,结果把民主评议变成了群众表决。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扭曲了民主评议的初衷,同时也丧失了民主评议的意义,应当及时纠正。另外,在民主评议的同时,要相应地建立一些保障措施。如评议结果公开制,限时反馈制等等,这样可以使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进而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民主评议的积极性,促进民主评议工作健康地发展。

第8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始终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创新。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出发,就加强和改进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党组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是:积极探索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试行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大会的制度功能得到较充分体现;全面落实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人选制度,全委会的用人权得到增强;逐步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全委会的监督职能得到强化;全面推进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地方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从总体来看,这与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一些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不充分,影响了会议质量。当前,一些地方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质量还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代表对报告的讨论不够深入。

一是报告提交大会前没有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代表对重要议题缺乏会前准备。问卷调查显示,有13.1%的人表示,由于“对相关情况不了解”,所以在党代会上提不出实质性的意见。二是有的地方提交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过于宏观,讲原则性意见多,讲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少;讲成绩多,讲问题少,代表无法深入讨论。三是党代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正确,审议报告的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地方党代表把审议报告的职责错误地理解为学习领会报告精神,只谈自己如何理解、贯彻,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不出意见或建议。

(二)党内选举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党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发扬民主不够。选举程序存在缺陷。一些地方候选人提名制度过于笼统,候选人介绍制度过于模糊,甚至流于形式。组织上没有给候选人提供表达和展示的平台。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您认为目前影响党内民主选举的最主要问题”时,有36.5%的人认为代表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有的地方还存在着选票设计不科学,填写选票时不尊重代表的隐秘权,选举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选举人的意志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的地方过分强调组织意图,忽视了代表的选举权利。有的地方把差额选举形式化,差额候选人的“陪选”意图过于明显。

竞争机制引入不够。从扩大党内民主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要求来看,目前,许多地方差额选举与直接选举的比例还是太少。浙江台州市在对326人的问卷调查中,有52.7%的受访者认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竞争机制引入不够。

(三)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的规定难以落实,影响了党代表大会的权威。依照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党的地方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委员会直到5年届满才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而且每届党代会听取和审议的委员会报告,不是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所作的报告,而是由上届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报告。在长达5年时间里,委员会如何对同级代表大会负责缺乏制度安排,党代会对它所授予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载体。因此,大会闭幕后,党代会难以继续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监督职能也得不到真正实现。

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届中频繁调整影响了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权威性。保持委员会成员的稳定是尊重代表大会的意志、维护党内选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规定,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但是,有的地方远远超过了这个界限规定。有的地方党代表大会刚刚开过,有的常委工作就发生变动。如果组织上随时任免党委主要负责人,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一些地方党委决策范围不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规范,全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虚化。一些地方党委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过分集中于常委会。一些地方对提交全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不明确,或者虽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程序作保证。在缺乏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哪些问题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实际上完全取决于常委会特别是书记的意愿。有的地方单纯从决策效率考虑,以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一些地方全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完善。主要表现有:一是全委会召开次数和内容的安排不够科学。有的地方全委会召开次数过少,一次会议研究的议题很多,会议时间又较短,委员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的讨论、决定往往是草草了事。有的地方往往把召开全委会当成一种形式,存在通报情况多,研究问题少;部署工作多,决定大事少;提出要求多,听取批评少的“三多三少”问题。二是全委会的议题准备工作不够规范。一些地方提交全委会审议的议题在会前不作认真研究准备,议题方案既缺少科学的论证,又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地方甚至不按规定提前把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送达委员,委员在会前对议题一无所知,与临时动议区别不大。三是会议的民主气氛不够浓。有的是由熟悉议题相关工作的委员发表一点意见,其他委员随便议议;有的是书记率先表态,其他委员因个人利害关系或碍于面子不敢或不愿表达不同意见,随声附和。有的完全看主要领导的眼色行事。

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难以进行监督。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督手段。比如,规定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但是,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的情况应如何向全委会报告,全委会又如何及时对常委会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常委会如果出现违背全委会决议的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在制度上尚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虽然2007年4月中央出台了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工作程序,目前这项工作在地方基本没有开展。

(五)一些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推行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专职副书记职责定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范。许多专职副书记感到困惑,副书记在常委会中的职责和定位不对称,出现了“专职不专,实职虚设”的问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影响。

常委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畅。实行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如果缺乏沟通交流,常委会集体决策就容易成为“书记+分管常委”的决策,势必影响常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

议题的确定程序不完善。一些地方常委会议题的确定存在随意性,主要取决于一把手的主观意志。只要书记认为重要,就提交常委会讨论;如果书记认为不重要,即使其他常委认为很重要也很难提交常委会讨论。据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决策随意性大的主要根源时,有43%的人选择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完善和一把手不按程序办事。

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我们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出发,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解决好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使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一)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落实党代表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党委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改进代表产生办法。代表选举是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性环节。要按照和党内有关规定,改进代表产生方式,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充分保障党员意愿的表达,强化代表选举的群众基础。一是合理划分选举单位。二是合理规定代表结构比例。减少领导干部党员代表比例,增加工农生产一线党员代表比例。同时,调整界别代表比例,应特别划出妇女、老干部、非公企业、科教文卫等界别,进行专项推荐。三是扩大差额选举比例。调研中,一般认为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30-50%比较合适。四是组织开展竞选演说。竞选演说有利于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提高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也有利于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应到基层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与其他候选人一起上台进行竞选承诺,接受党员的挑选。五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代表直选。

2.建立保证党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制度。从各地探索实践来看,应逐步建立党代表考察、调研制度,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党代表提案、建议制度,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党内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代表列席党内有关会议等制度。这些制度要相互配套衔接,形成新的制度体系,保证党代表在参与党内事务和推进党内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

3.加强党代表的教育管理监督。党代表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党代表的培训教育,增强代表履职能力。要加强对党代表的考核监督。党代表由选举单位党员选出,必须接受本选区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比如,建立代表述职制度,接受党员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要进一步规范代表资格的确认、代表的辞职、罢免和代表资格的暂停与终止,始终保持代表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要实行党代表的动态管理。当选举单位出现党代表名额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

(二)进一步改进党的地方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1.会前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高质量的大会报告。在起草大会报告的过程中,首先应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报告总结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成绩要讲够,问题要找准;报告提出规划要符合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要求,任务目标要看得见、摸得着,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报告提交大会前,应在本届代表和新选出的新一届代表中征求意见,使大会报告的讨论过程真正成为代表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

2.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内选举民主。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在程序上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一是改进候选人的提名制度。改变过去那种候选人单纯由上级党委推荐提名的方式,实行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相结合,扩大参加推荐候选人的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候选人介绍制度。代表大会主席团要对新一届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要求作出说明,包括对成员素质、能力、结构的要求等。选举前,大会应采取适当方式较为翔实地向代表介绍领导班子候选人情况,可以让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作自我介绍,谈当选打算,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直观印象。三是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地方“两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党委常委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也可以适当增加。四是改进选举方式。选举投票时,要保障选举人不受外界干扰。要改善填写选票的条件,保证选举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发挥党代会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县(市、区)一级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1.科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试行常任制,必须按照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要求,在改革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理顺关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进行探索。如,建立党代表行使权利的保证制度;完善“三会”授权关系相互制约的制度;规范党委会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形成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的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2.进一步完善年会制。一是合理规范年会职权。确定年会职权,要充分体现党代会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两委”班子权力运行的监督权。同时,要注意与人代会的职能科学划分,防止出现新的党政职能不分。二是科学确定年会议题。年会议题应根据当年的中心工作确定。议题可以由常委会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的议题,都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确定。三是创新会议审议方式。坚持地方党委、纪委每年报告工作制度,探索对会议报告进行论证性的审议,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四是精简会议程序。取消大会预备会议,把大会议程、筹备工作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前的全委会上讨论通过。五是有效整合会议资源。要本着确保会议质量、统筹会议安排、提高运行效能的要求,整合有关会议。

3.加强配套制度改革。常任制要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内其他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统筹部署、整体推进。既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又不能墨守成规,要以为依据,大胆地闯、大胆地试。要善于总结,及时完善。为了保证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少走弯路,应加强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四)强化地方党委全委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要从明确全委会、常委会职责范围,理顺关系着眼,科学规范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努力建立一套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1.确立和维护全委会是本级党组织领导机关的权威地位,认真落实全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要正确处理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切实纠正图省事、怕麻烦而由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做法,自觉抵制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相违背的潜规则,改变全委会决策“走形式”的不正常现象。

2.完善全委会决策机制,发挥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作用。一是要科学界定全委会的决策范围,既要防止把本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交由常委会或其他会议来决定,又要防止把一般性的问题不加选择地拿到全委会上来讨论。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要改进全委会议题的确定方式,委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以及党代表提案也应列为全委会议题;要适当增加全委会召开的次数;要在巩固完善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全委会票决重大问题的范围,探索建立全委会票决重大问题的具体办法。

3.改进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一要完善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要明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提请全委会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等;要完善审议和表决程序,使审议报告的过程真正变成对常委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过程。二要建立全委会对常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制度。常委会成员要定期向全委会述职、述廉,接受全委会评议。三要保证党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质询、询问制度的落实。

(五)健全地方党委常委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要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要建立议题管理制度。在议题产生环节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和纠正重要议题不上会讨论,事务性工作反而上会讨论的决策错位问题。二是搞好决策前的科学论证。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有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决策评估,实行公示,召开听证会。严格禁止决策临时动议,会议召开前必须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常委会全体成员,进行认真准备。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发言时,应按照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发表意见,并强调对各自的观点说明理由,避免随声附和,保证广开言路,充分讨论。在决策的方式上,可以按照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决定人事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杜绝“个人说了算”;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情况记录在案,以增强常委参与决策的责任意识。

第9篇:工地会议制度范文

一、深入贯彻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快依法行政进程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营造与推进依法行政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全省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和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贯彻《纲要》的再宣传、再动员,重点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典型经验。适时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总结表彰会,树立典型,推动全局。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业务培训,提高全省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二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职责分工。下半年,组织力量对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职责分工、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推动《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重点完成《*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起草送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清理调整和后续监管工作。四是继续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努力当好政府领导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和合格顾问。全面总结我省各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五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适应构建和谐*的要求,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机制,抓好社会矛盾定期排查分析、行政争议预防处理以及预警应急法律机制等课题研究,着力发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督察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应对,为省委省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政府立法规划,努力实现政府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进。一是研究和把握立法规律,增强法律规范的科学性,着重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与积极引导、实体与程序、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七个方面的关系;二是适应省人大常委会改革法规草案审议方式和确保立法质量的要求,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对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听证、论证、公示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机制,使政府立法更加贴近社会生活,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四是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立法顾问、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等制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五是认真落实政府规制统一审查制度,进一步探索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方式方法,加强工作指导,提高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体质量和水平;六是适应监督法颁布实施的新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着力加强对地级以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继续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建设,推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认真总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开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部署,尽快完成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后续工作。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全省各地的工作指导,确保全省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在年底前顺利完成。加快对《*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修订工作,把评议考核、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补充修改的重要内容,把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限期整改、行政处分建议等追究责任的措施及程序具体化。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考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方面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下半年,组织力量对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继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各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以贯彻全国和全省行政复议会议精神为契机,开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和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始终做到积极受理、依法审查、公正裁决。二是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行政争议;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注重调解、和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三是改革案件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简单快捷、审查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更简易的程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借鉴诉讼案件的办理方式,形成一套严谨的实地调查、行政调解、公开审查、专家论证等程序,力求取得更好的效果。四是适当简化行政复议文书内部处理程序,总结推广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好做法,探索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创新复议工作领导架构,推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工作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试点;认真落实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五是于上半年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对全省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进行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切实推进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五、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着力理顺县区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体制和编制,力争县区一级政府法制局的设置及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有所改善。围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等工作,分期分片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加大对基层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扶持欠发达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