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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规划内容精选(九篇)

社区规划内容

第1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住区规划;存量设计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面临发展速度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发展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集约型转变等“新常态”。为适应我国城镇化“新常态”,住区规划内容以及规划方式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包括:跨学科综合发展、增量规划与存量规划的并存、社区发展等等,因此,如何认识和适应这种新常态,是今后一定时期内住区规划工作和发展的重点。本文拟通过分析传统的居住区规划教学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对传统的教学定位、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以期适应不断变化的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一、住区规划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局限

1.规范不合时宜

自2012年正式实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来,相应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还没有出版,原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结构模式、道路分级结构等方面已不适应时展需求。

城市发展速度在经过高速膨胀阶段后,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用于住宅开发的用意相应也在减少。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住区分成“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结构模式,已不适应土地资源现状。按居住区级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来推算,一个居住区级的用地约20公顷左右,但现在单个楼盘能征到此规模的用地的情况已不普遍。同样,按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的道路分级结构也存在不适宜性。这种蓝图式的规划结构对今日市场开发导向的商品房小区建设的指导和控制意义渐微。

2.重“增量设计”轻“存量设计”

目前,中国城市空间主要分为四种类型:(1)老城区中的街坊型社区;(2)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社区;(3)经济适用房社区;(4)商品房社区。在城市快速发展阶段,商品房社区占市场主导,属于增量规划,是教学的重点。但在质量效率集约型时期,老城区中的街坊型社区、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社区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也是今后住区规划的中心,属于存量规划范畴。

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快速城市化因重“增量建设”而轻“存量发展”,大量城市社区资产遭受严重破坏,进而导致城市特色减少、活力降低、认同感淡薄和社区衰退。存量规划设计对旧住宅区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存量工作涉及的权力关系复杂,工作的方法以及内容与增量规划也有差别,需要多学科综合应用。从近几年的教学来看,不论理论教学还是课程设计实践教学,均以增量规划设计为主,设计任务书以新增地块为设计条件,未重视旧住宅区的更新与保护,导致培养的学生擅长于在白纸上描绘蓝图,理想主义、英雄主义较严重。这是教学的缺失。

3.文化传承的缺失

文化承载着人们的价值观、审美观、思维方式、行为准则等,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而住区则是文化的重要的载体之一,民族传统建筑文化、工艺技术、建筑材料等均能在住区中展现。但目前我国住区规划项目受西方建筑风格影响较大。放眼各大城市,采用欧陆风格的楼盘比比皆是。虽有部分人士坚守本土文化,但却少之甚微。

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已通过引导等方式让学生树立了传统文化传承的观念,但在真正做设计时却不能创新地继承传统文化,仅能简单模仿,实则失去了继承的意义所在。因此,如何继承和创新传统文化,是教学以及学生以后工作的持续命题。

二、教学内容的调整

1.树立价值观,重视历史文化传承

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学生是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时值我国城镇化发展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集约型转型之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尤为重要。面对资源和环境双重威胁的转型之期,“英雄主义”的“蓝图”指引规划已不适应时展需求。当时期,树立公平和效率、生态指向、文化传承等价值观迫在眉睫。西方教育在课程设置中对关注弱势群体、民主社会中的参与、文化和观念的多样化、职业品质等关注极多。对住区规划而言,价值观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的利益权衡、尊重历史、重视生态环境。住区规划要面对政府、开发商、业主三方服务对象,因此要正确认识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不平等性,关注公共利益的公平公正。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文件中提出我国的城镇建设应“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乡愁记忆主要来源于场所物质空间。因此,在住区规划中对可利用有价值的建筑、道路、水系、植物等的保留和传承,是留住的可行方式。

2.增量规划、存量规划并驾齐驱

中国城市化水平虽已达到50%,但要接近70%的目标,城市化还有几十年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住区数量增加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而,增量规划仍是目前教学的一部分内容。同时,在城市空间面临紧缩的情况下,存量规划也成为住区规划工作的必然选择。

在增量与存量规划并存的多元需求下,在教学时,除了注重空间物质形态等层面外,还应关注公共政策、社会文化、经济利益等层面。

存量规划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包括政府、社区居民、开发商,具有复杂的社会性。存在服务设施升级、产权利益分割、社区安全性与公平性、单位住房流转与人口流动等问题。在工作方法上也需要采取上下互动的协商式方式。在规划设计内容上也有别于增量规划。旧住宅规划设计主要针对交通、停车体系的疏导与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增设与调整、公共活动空间的营造、住区景观环境提高、建筑改造等。存量规划是基于现状基础上的改造设计,因而需要掌握更详细的现状基础资料,设计也应具体到细部尺度。因此,需要学生在该阶段学习时,同时应有建筑和景观设计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增加旧住宅区改造的案例讲解。同时在调研环节,让学生走进不同类型的旧住宅区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

3.调整分级结构

根据土地供需条件调整住区规划结构。目前市场上住区增量规划占主导的为4公顷左右的楼盘以及15公顷以上的综合体。综合体多以科研、教育与住区功能结合,形式多样。以上规模已不适宜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结构模式,可以用组团方式进行划分结构。相应的“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结构也可调整为“住区主干路―住区次干路―住区支路―宅间小路”,其道路规模仍可采用规范数据。

三、教学方式的转变

1.理论联系实际

规划工作者只有通过扎实的调查研究工作,获得大量调研资料,才有可能把握理解所要规划的客体对象,才有可能把握社会主体的真实诉求。不论是新增住宅区还是旧住宅区,均需要对其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进行全面的了解,实地调研尤为重要。调研分为两方面,一方面进入住区实地调研,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调研。

住区实地调研就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楼盘。要求学生根据调研要求做好调研计划,然后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分组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了解住区区位关系、居民的户外活动的行为规律及人口规模等。分析小区规划结构、用地分配、服务设施配套及交通组织方式。重点对住区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住宅类型及住宅组群布局、公共建筑的内容以及景观规划设计进行调查。调研成果要求每组出一份报告,报告包括以上调研内容。同时要求每人抄绘所调研楼盘的总平面图。

房地产市场调研主要是让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每年举办的房产交易会,了解目前市场需求:包括购买者需求、开发商需求以及政府需求,为后面将进行的住区规划设计提供了参考。

2.专题教学

针对目前住区规划的多元性以及人们对住区需求的多样性,传统的填鸭式、任务型教学具有很大局限性,已不适应现阶段对人才培养在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上的需求。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尝试采用菜单式专题型教学,将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

专题应囊括目前住区规划热点、主要内容,涉及社会专题和空间专题。专题教学采用两种形式:(1)部分专题利用现有资源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讲座式讲解。如老龄化与住区养老、旧住宅更新等特殊、热点议题。(2)学生在多个专题菜单里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分组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社会专题涉及价值观、住区安全、住区邻里交往、住区便捷等问题,培养学生观察、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空间专题除涵盖传统空间形态规划内容外,还对绿色住区、住区场所感与归属感营造、住区道路交通及停车、住区噪声污染及防治措施等继续解决的内容强化。

专题教学提交成果根据不同选题类型,可采用能表达物质空间形态的规划图纸,也可采用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或多种形式结合。成果提交多样化,避免学生仅对物质空间规划与表现技法的重视,同时还引导其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表达。

总之,城乡规划教育应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注重时展需要。规划教育不能坐井观天,止步不前。职业教育应涉及当前以及今后的经济形态对城市社会的影响,并关注城市发展政策。我国2014年3月正式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住区规划的影响意义深远。5月提出国家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新常态给城乡规划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存在机遇。住区规划职业教育应在价值观、知识结构、技能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在新型城镇化、新常态时期对城乡规划人才的培养要求。

参考文献:

[1]徐苗.从住区到社区:学科调整背景下对居住区课程的思考[J].2014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2]黄瓴.回归日常生活空间:基于社区的城市设计教学理念与方法研究.2014全国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第2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关键词:区域规划;协调发展;区域政策;冷思考

中图分类号:G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地变化,从传统的“条块”分割、以“条条”为主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变为现在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宏观调控体系。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越来越成为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区域规划的内涵、特点和性质

区域规划的内涵、特点和性质,很大程度上是由“区域”这个伸缩性很强的概念决定的。能否正确了认识区域规划的内涵、特点和性质,关系到我国区域规划工作是否能深入开展,以及编制的区域规划是否能具体贯彻实施。

区域规划是什么?目前,有关部门和学术界有若干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区域规划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有人认为区域规划是“针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建设安排,把它们相互隔阂的建设发展规划联系起来纳入地区生产力空间结构的有机体系”;也有人认为是“通过安排各项建设事业的综合布局,进行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使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趋于和谐统一”;还有人认为区域规划是“对未来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所作的总体部署”1等等。

结合我国区域规划的理论研究,总结建国后区域规划工作的经验教训,本人认为:上述内容对区域规划内涵的认识和定义过于宽泛,在实践中容易使区域规划走上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与国家总体规划、有关行业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相重复,从而难有自己的特色,难以在实践中具体贯彻落实。与其他规划相比,区域规划具有如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范围灵活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是以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为基础编制的,其涉及的范围是以行政区为主的;而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为主体的,它可以是国内几个省、市、区的组合,也可以是省级行政区内若干个重点地区的组合等等形式,同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的加快,区域规划也可能涉及我国部分地区和周边国家。

(2)有所侧重

区域规划不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其内容无需包含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面面俱到。为了提高实用性和针对性,更好的落实于规划建设实践,区域规划应是为解决特定区域内特定的问题和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战略。

(3)时限较长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由于制度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年度计划以及五年、十年规划,并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批准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而区域规划展望的时限多具长期性的特点,有些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十年规划相配套的区域中长期规划,但更多的应是展望年限更长(如二十年至五十年) 的战略规划。

3 区域规划的战略意义

迈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体制、新的形势,赋予了区域规划新的内容和更大的责任,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1)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

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力的作用倾向于扩大而不是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一旦地区间发展水平与发展条件出现了差距,条件好而且发展快的地区,就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为自己积累有利因素,从而进一步影响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得落后地区不利于发展的因素越积累越多,而经过区域竞争的过程,落后地区积累的不利因素亦将反作用于发展快的地区。由于两极分化严重,落后地区反过来也会促使发达地区蒙受重大的损失,如大量贫困人口涌入发达地区;发达地区的衰退产业难以及时向落后地区转移2;落后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致使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丧失等等,这些将导致区域系统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稳步发展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社会、人文差异都很大的国家,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客观存在,甚至未来一段时期内还有差距拉大的趋势。总结西方国家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促进地区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的办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干预,通过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促使地区间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2)接轨国际现代化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重大项目的审批制度。单个项目审批的办法忽略了具体项目与建设环境及区域综合配套功能的协调问题,成为导致项目在布局选址方面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不断深入,不仅外商投资十分注重区域投资环境的评价,把区域规划也作为企业选址的重要依据,国内的企业家也越来越关心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纳入产品的区域开发战略的内容,这样,客观上也要求政府能够提供一个区域建设前景的规划蓝图,作为引导企业决策的纲领性文件。

(3)完善我国规划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管理领域客观存在宏观领域法制建设滞后的现象,造成微观限制宏观、全局被迫服从局部的不良现象。在规划领域也存在宏观规划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在规划目标、内容等方面缺乏协调,从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问题4。一般来讲,区域规划应该是区域内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和依据,但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城市规划法》和《土地法》,而区域规划却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强和重视区域规划工作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是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迫切要求。

4 区域规划的冷思考

区域统筹和协调发展是促进社会结构更加合理、社会生活更加和谐的重要机制之一。但统计数据及相关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的区域发展在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和发展能力、现代化水平、城市化程度、人力和智力资源,以及社会资源和财富占有等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5。所以是时候重新审视区域城市规划的时候了。

由于长时期的非均衡发展状态,我国区域间的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发展机会、城市化及现代化总体水平等差距,及其所带来的文化、社会心理、生活方式、价值认同的隔阂,已经对社会结构的整合度、社会秩序的有效性、以及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1)区域差距

区域差距是现代社会工程的衍生结果,必须通过新的设计和规划才能得到控制和化解。但在现实中,控制区域差距、统筹区域发展仍将面对利与弊、收益与成本、回报与代价的艰难抉择。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积极稳健的做出取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原则。

(2)区域壁垒

统筹区域发展的一项目标在于消除区域壁垒,弱化生产要素的区域性特征,实现国内市场的一体化。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应与区域经济的市场机制齐头并进,从根本上实现资本、知识、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资源运作方式的转变,形成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从“地域空间”转向“流动空间”,形成资源配置的一体化机制,为区域协调奠定坚实基础。

(3)区域整合

区域的整合态势有赖于不同地区间合作关系的建立。在空间形式上,区域合作的两个基本方面是: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间的合作,以及三大地区内部各省区间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形成合作机制,达成利益共识,共识的基础不仅是物质性的,更是文化和价值性的。提高区域对共同点的感受力,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并善于化解分歧,共同承受风险。

5 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区域统筹创造了空前有利的时缘,而区域协调也将为社会的更加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在迈向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区域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本文旨在引起同行们的关注,以共同探讨适合我们国家区域和谐、国家稳步发展的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 方创琳.区域发展规划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

[2] 周起业,刘再兴,祝诚等. 区域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5-9.

[3] 钟朋荣.《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讲话[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0.

第3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Constru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wo-oriented Society

摘要:从2007年底,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始,全国规划界整体设计理念发生较大的转变,“两型社会”与生态型城市成为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主流思想。本文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重点介绍了“两型社会”背景下生态型城市的相关规划内容。从“两型社会”与生态型城市的相关性角度,阐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后以生态型城市规划为主要分析内容,对其规划要点及适用性进行了论述,明确生态型城市规划的规划原则及主要内容,希望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两型社会;生态城市;规划内容;适用性

Abstract

From the end of 2007, ratified in Wuhan City Circle and Chang Zhu Tan City Group as the national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reform pilot area. It caused a grate change in design concept of city planning all over the country. Two-oriented society and Eco-cities become the mainstream thinking in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Based on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the two, this passage introduces related planning content of Eco-cities, Two-oriented society as the background. From the relevance of Two-oriented society and

Eco-cities, describ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hen, the passage analyses the planning of Eco-city as the main elements, discuses planning points and applicability, clears principles and main points of Eco-cities plan. Hopping it can be helpful to the city's future development.

Keywords: Two-oriented society; Eco-city; Planning content; Applicability

一.序言

2007年底,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就要求未来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要以节约资源,改善、打造良好环境为出发点。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高投入、低产出、能耗大、污染重的以工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生态型城市的建设无疑是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

适值中国社会正经历第二次城市化,怎样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城市化转向生活更美好、对自然干扰更小、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更和谐的城市化,成为所有城市近期必须明确的问题,就此,“两型社会”的建设要求和生态型城市建设模式将成为未来的重要发展之路。

(一)“两型社会”的内涵

“两型社会”是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包含了土地集约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深化资源价格改革;环境友好型包含了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定评价指标、生态补偿和环境约束政策和完善排污权有偿转让交易制度等[1]。

(二)生态型城市理念

“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生态城市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生态良性循环四者保持高度和谐,城市环境及人居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安全,失业率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高新技术占主导地位,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6]。具有和谐性、高效性、持续性、整体性、区域性和结构合理、关系协调七个特点。

生态城市应满足以下八项标准[6]:

(1)广泛应用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城市,城市结构合理、功能协调;

(2)保护并高效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与能源,产业结构合理,实现清洁生产;

(3)采用可持续的消费发展模式,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率高;

(4)有完善的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生活质量高;

(5)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环境质量高;

(6)保护和继承文化遗产,尊重居民的各种文化和生活特性;

(7)居民的身心健康,有自觉的生态意识和环境道德观念;

(8)建立完善的、动态的生态调控管理与决策系统。

二.“两型社会”与生态型城市的相关性

(一)最终目标的一致性

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两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一脉相承,是对可持续发展更为直观易懂的解释[2]。从资源节约的定量角度出发,引导城乡规划建设走集约化道路,通过对环境友好的定性约束,引导城市规划建设在实现充分集约的同时,也要注重环境良好度的打造,这两个方面联系又制约的关系共同构成“两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内涵。生态型城市注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人居环境美好,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强调功能协调、产业结构合理、清洁生产、物质与能量实现循环利用、打造高质量自然与人文环境,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现途径的相似性

1.二者通过集约化发展模式实现资源节约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是资源节约的具体内容,也是生态型城市理念的首要出发点。

2.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实现环境良好

宜工、宜农、宜居、宜游是环境友好的具体体现,凸显了生态型城市的建设的宗旨。在“两型社会”与生态城市理念的指导下,城乡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清洁生产,逐步打造生态型人居环境[3]。

(三)二者理念的互补性

针对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如低效、高耗、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社会失调等不和谐现象,我国提出“两型社会”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的提出,开启了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方式变革,但其只具备是指导性,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发展模式,而生态型城市理念明确了具体的城乡发展模式,使“两型社会”具有了可操作性,“两型社会”理念也完善了生态型城市的理念体系,二者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三.生态型城市的规划要点

(一)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确立

生态型城市规划是针对于城市规划、并服务于城市建设的,恩此其规划标准必须同时反映和体现城市规划内容和生态城市规划内容,并使两者达到很好的融合。

城市规划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总则、城市用地、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道路交通与市政设施、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及防灾等)、附录说明等六大部分,生态型城市规划一般包括十个方面的主要内容[4]:(1)生态要素的调查与评价;(2)环境容量和生态适宜度分析;(3)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及规划目标的研究;(4)生态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布局;(5)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6)人口适宜容量规划;(7)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8)园林绿地系统规划;(9)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10)生态城市规划管理对策研究。

通过对以上城市规划内容与生态型城市规划内容的对比,得出表1的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结构[4]。

表1: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结构

表1中所表达的标准结构较为复杂,每一个标准将由一个指标系列构成,可以是绿地率等定量指标,也可以是空间格局生态化等定性标准。

(二)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原则

1.城市结构合理,功能协调原则

不仅是生态型城市规划要遵守的原则,也是传统城市规划的基本出发点。结构布局合理的城市,居民生活可以避开较为严重的干扰,出行时也可以增强安全舒适性,各种城市功能有序,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促进城市机体的正常运行。

2.产业结构升级,安全、清洁生产原则

生态型城市规划时要先调整产业结构,我国在未来长期内仍将是走加工制造业强国道路,各类城市的经济命脉仍将掌握在工业制造业的发展中,但为了实现城市的生态发展目标,必须促使产业升级,提升第三产业比重,走长远发展之路。另外在产业升级的同时调整产业布局,将对环境有影响的加工制造企业进行重新选址搬迁,集中布置,统一管理。对废物进行集中处理,一步到位,实现安全、清洁生产。

3.土地利用集约化与友好环境并重原则

土地利用的集约化要求生态型城市在规划中,除注重生态效益、打造友好环境外,还要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将用地指标的定量化控制与生态因素结合,制定生态型用地控制指标。二者并重,既可避免一味强调集约化使土地开发超过其承载能力,又能保证过分强调环境友好而造成的空间与资源的利用不足。

4.自然要素的连续性原则

以山脉、水体、林带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绿廊要具有较强的渗透性。规划时应尽量满足通廊的连续性,增强城市空气流通性的同时,塑造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5.绿色交通系统优先原则

城市中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环境、行人安全、大气质量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生态型城市在规划时要以绿色交通系统优先为原则,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公交导向发展,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公交的使用。

(2)有机的人行设施,如人行道及适合残疾人士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3)便利的城市慢行系统,鼓励步行及自行车出行。

(4)设置生物燃料能源充电站,供环境类车量能源补充。

(三)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内容[5]

生态型城市规划包括四方面内容:城市生命支持系统,人居环境、生态产业和环境教育。

1.城市生命支持系统

城市生态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力,包括生态自然基质(光、热、水、气候、土壤、生物等)的承载力、生态服务功能的强弱、物质代谢链的闭合与滞竭程度,以及景观生态的时、空、量等的整合性。重点在于:

(1)水资源利用

市区:开发各种节水技术节约用水;雨、污水分流,建设储蓄雨水的设施,路面采用不含锌的材料,下水道口采取隔油措施等。并通过湿地等进行自然净化。

郊区:保护农田灌溉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禽畜牧场污染,在饮用水源地退耕还林;集中居民用地以更有效地建设、利用水处理设施。

(2)能源

节约能源,建筑物充分利用阳光,开发密封性能好的材料,使用节能电器等;开发永续能源和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制气。能源利用的最终方式是电和氢,气使污染达到最小。

(3)交通

发展电车和氢气车,使用电力或清洁燃料;市中心和居民区限制燃油汽车通行;保留特种车辆的紧急通道。通过集中城市化、提高货运费用、发展耐用物品来减少交通需求;提高交通用地的利用效率;发展船运和铁路运输等。

(4)绿地系统

打破城郊界限,扩大城市生态系统的范围,努力增加绿化量,提高城市绿地率、覆盖率和人均绿地面积,调控好公共绿地均匀度,充分考虑绿地系统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地游憩的影响;通过合理布局绿地以减少汽车尾气、烟尘等环境污染;考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为生物栖境和迁移通道预留空间。

2.人居环境

城市的表现形式是社区的格局、形态,人作为复合生态系统的主体,其日常活动对城市生态系统的好坏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生态城市规划中强调社区建设,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1)生态建筑

开发各种节水、节能生态建筑技术,建筑设计中开发利用太阳能,采用自然通风,使用无污染材料,增加居住环境的健康性和舒适性;减少建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广泛利用屋顶、墙面、广场等立体植被,增加城市氧气产生量;区内广场、道路采用生态化的“绿色道路”,如用带孔隙的地砖铺地,孔隙内种植绿草,增加地面透水性,降低地表径流。

(2)生态景观

强调历史文化的延续,突出多样性的人文景观。充分发掘利用当地的自然、文化潜力(生物的和非生物的因素),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建设健康和多样化的人类生活环境。

3.生态产业

生态产业是按生态经济原理和知识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具有高效的经济过程及和谐的生态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产业。它通过2个或2 个以上的生产体系之间的系统耦合,使物质、能量能多级利用、高效产出,资源、环境能系统开发、持续利用。

生态产业注重改变生产工艺,合理选择生产模式。循环生产模式能使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物质减少到最低程度,实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生态产业规划通过生态产业将区域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社会经济规划融为一体,促进城乡结合、工农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结合;为企业提供具体产品和工艺的生态评价、生态设计、生态工程与生态管理的方法。

4.环境教育

城市活动的最终主体是人,强调人人参与,普及对各层次、各行业市民的环境教育是创建生态城市的重要保障,也是生态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典型做法是:

(1)为市场运作创造条件,通过与经济利益相结合,将环保事业推向市场;

(2)创造合作的机会,如学校、机关和社区等,扩大社会影响;

(3)深入宣传生态思想,转化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切实行动;

(4)通过政策、法令强制执行。

四.生态型城市规划的适用性

(一)新城建设

目前的新城规划已经开始注重新规划理念的应用,生态型城市规划理念在新城规划与建设中得到了完整的运用。由于新城是在原始基地上进行建设,搬迁量很小,自然基底良好,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充分融入生态概念,可以使规划意图得到较好的实施,城市形象与景观具有级强的可塑造性,各项生态型城市规划内容也较易得到良好的贯彻。

(二)旧城改造

生态型城市理念并不局限于新城建设,在旧城改造中也可得到灵活运用。如在城市产业调整过程中,产业升级本身即是生态城市的重要内容,在“退二进三”与街区环境重塑过程中,也要引入生态概念。其中第二产业的外迁要合理选址,适宜集中布置,单向发展,避免工业围城现象的产生。对于旧街区的更新,可将传统建筑替换为生态型建筑,逐步改建,尽量增加自然要素与公共活动空间,同时要注重历史文化要素的保存,使最能体现城市底蕴的旧城区域得到良好的保护与发展。

(三)工业区建设

作为加工制造业的集中发展区域,以往的重生产轻环境的发展方式已被工业区发展所摒弃,新型的工业区发展模式从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清洁生产、环境和谐等角度开展规划与建设活动。通过发展生态产业,改变生产工艺和选择合理的生产模式,实现加工制造业区域的生态面貌。

结语:

生态型城市规划与建设是城市发展进步化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传统的城市规划提出挑战的同时,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生态型城市规划目标、规划原则及具体的规划内容与实施策略成为规划技术人员必须直视的问题,也在理论层面对规划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具体的规划行为,已从对城市空间格局的过分强调与打造向以混合功能理念为主转变,更为强调城市的使用性,更为注重人行为活动的便捷,更为利于“两型社会”的建设。此外,对居于城市中的人的要求也将提高,如转变传统思想、提高环境意识、更新生态理念、深化公众参与力度等,通过各行各业的努力,生态型城市规划与建设将会稳健有序的进行,越来越多的生态型城市将会出现。

参考文献:

1.段宁,黄握瑜. 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的理念转变与内容创新――基于“两型社会”背景下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的创新思路[J]. 城市规划,2011(35):36-40;

2.刘奇志,何梅,汪云. 面向“两型社会”建设的武汉城乡规划思考与实践[J]. 城市规划学刊,2009(2):31-37;

3.朱有志. 论“两型社会”综改区城乡统筹中的机制创新[J]. 湖南社会科学,2008(5):135-138;

4.沈清基,吴斐琼. 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研究[J]. 城市规划,2008(32):60-70;

5.生态城市规划主要内容. 无忧考网:省略;

第4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研究和编制“十二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坚持在更高的起点上实施科教兴青、人才强省、资源转换、开放融入、民众创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走符合青海实际的发展之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着力实现改革开放由相对封闭、较低层次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转变,着力实现人民生活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的转变,着力实现民族、区域由发展不平衡向共同繁荣进步的转变。同时,要把握以下要求:

(一)加强研究,理清发展思路

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新的发展阶段的新形势、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研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开放的视野审视发展中的问题;抓主要矛盾,抓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深入研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战略性思路和对策措施。

(二)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

各级各类规划都要提高编制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都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公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观点。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在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专项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的广泛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要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要进一步充实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

(三)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

“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弊病。要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使规划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强化深度,增强可操作性

规划要有指标和项目做支撑,要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筛选和指标论证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并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重大工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研究与提高人民生活和促进全面进步密切相关的指标,研究提出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根据规划的性质和作用,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一些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规划的保障措施要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化规划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规划在实现经济社会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各有关方面关系、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在规划编制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规划体系上,要探索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系统;在规划内容上,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在规划编制程序上,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以及备案和评估制度,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青海省“十二五”规划实行三级三类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省级、州(地、市)级、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州(地、市)级、县级规划可根据需要进行编制。

总体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经济结构调整

的布局、任务和重大工程,区域结构调整的方向、原则和重点;改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的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州(地、市)级及县级规划要更多地述与本地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有约束力、可操作的规划。由于州(地、市)及县辖区较小,资源环境差异不大,调控手段有限,因此,“十二五”规划不需要搞成一个庞大的规划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和县,可以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编制一个规划。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政府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结合我省的情况,在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科教兴青、人才强省、资源转换、开放融入、民众创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编制水利、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旅游等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应急系统等公共事业,以及战略性产业和一些涉及国民经济重大布局的产业等专项规划。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初步考虑编制以下重点专项规划:(省略)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主要作用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地域空间。要着眼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自优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或更长一些时间。

根据我省生产力总体布局的特点和《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省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区自行安排编制区域规划,促进全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前期研究、起草、衔接、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根据以往的做法,在规划纲要框架形成之前,应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发展趋势预测、重点工程论证等前期工作。通过深入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理清长远发展思路,对重大问题形成共识。前期研究将采取由发展改革委组织力量研究、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著名专家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研究等三种方式,同时将委托课题和招标研究课题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增强专家、学者们的责任感,提高前期研究水平。

按照超前研究问题、充分分析形势、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与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将开展发展环境、思路目标、产业结构、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等8方面计30个专题研究,主要研究课题及

负责单位:

发展环境:(省略)

产业发展:(省略)

城乡区域:(省略)

科教文化:(省略)

改革开放:(省略)

人民生活:(省略)

资源环境:(省略)

(二)起草工作

1、原则

起草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立项

编制规划必须进行立项。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由同级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除同级政府统一安排外,其它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报同级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立项报告要说明立项的理由、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提纲、组织形式、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3、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有: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方向;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扩大开放的总体布署等。

专项规划包括内容有: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规划包括内容有: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城镇体系及其功能定位;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三)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规划之间必须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总体规划的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相邻省区规划进行衔接,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规划进行衔接。州(地、市)和县级规划按上述原则进行衔接。

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与上一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与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四)论证工作

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州(地、市)级规划可以委托省规划咨询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五)批准和公布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四、总体进度安排

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一般都要经过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规划框架和规划草案几个阶段。根据规划编制程序,按照20xx年1月规划纲要提请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时间要求,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为前期研究阶段,从20xx年4月—20xx年10月。

主要任务是: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对前期研究课题进行听议;组织开展全省规划编制工作培训;完成前期研究课题;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初步筛选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阶段为基本思路形成阶段,从20xx年11月—20xx年3月。主要任务是:理清发展思路,提出发展的主题、主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完成“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从20xx年4月—20xx年10月。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资料,进行规划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起草专项规划,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搞好规划衔接和论证,组织在北京召开高规格论证会,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并衔接我省“十二五”规划。

第四阶段为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宣传阶段,从20xx年“十二五”规划建议形成后—20xx年1月。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领导下,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委和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组织领导

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工作要求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宋秀岩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徐福顺任副组长的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并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另行文)。

各州(地、市)、省政府各有关厅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班子,并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成立规划咨询委员会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扩大民主参与度,充实完善青海省规划咨询委员会,广泛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企业、中介等各方人士,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主要任务是对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咨询论证。规划咨询委员会章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5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乡一体化既是一个城乡综合的社会、经济、空间发展过程,又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终极目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环境卫生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历年增加,同时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逐渐增高,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建设和改善成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紧迫的内容。转运环节是整个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中间环节,是垃圾源头管理与最终处置之间最重要的衔接部分,其布局对整个垃圾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即重点研究转运站的选址,以力求资源配置最优化[1]。

1 城乡一体化概念、内容

由于城乡一体化涵盖的内容太多,很难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近些年,各学者从不同的领域重点分析和研究城乡一体化课题,有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哲学、系统学、生态学、地理学等等。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实现城乡一体化途径理解不同,如社会学家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协调城乡的社会事业发展,促使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循环流通,生产力合理布局,确保居民在居住、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能享受相同待遇,缩小城乡差距,高度共享城乡资源。经济学家则认为,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表现是通过制定平等的经济政策,使得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自由运作,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良性经济循环,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生态学家认为要实现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就必须解决经济和环境的对峙、城市和农村对立的局面,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机制,促使城市和农村的生态环境有机融合,促进城乡健康、可持续发展。研究空间布局的相关学者认为实现城乡一体化需要调整和优化城乡的空间结构,通过有效布局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点状设施与各交通设施的线状设施之间的结构,使得城乡之间信息、物流等各要素流通方便顺畅,促使城乡协调发展[2]。

2 基础设施规划的特点

2.l系统性、独立性

各个系统规划的内容是完全相对独立的,每一个系统都完整地自成体系,因此如何良好的管理和协调各个系统历来是市政规划管理棘手的问题。但各个系统规划内容仍然存在共性,如各系统的组成部分可概括为源、管线、用户三个部分,其中源包括各基础设施系统主要供给部分的相关内容。如给水系统的水源,能源系统的热源,环卫系统的垃圾处理站等合理位置的确定、设施规模选择、设施建设要求等等。管线主要涉及如何布置、敷设及相应的管径取值等内容。用户则包括社会生产及生活用户。

2.2规划建设周期长,投资大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涉及面积广,建设周期较长,短期收效小,需要投入的资金多,由此限制了投资渠道,国家政府投资成为主要资金来源。

2.3改良维修困难度大

由于基础设施绝大部分是敷设在地下的,容易被忽视,往往等出现问题了才想起如何补救维修。

2.4协调、管理部门多

基础设施规划涉及十几个小类,每部分管理的部门不尽相同,当需要协调的时候,各部门利益会出现冲突,处理难度比较大。

3基础设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内容与方法

3.1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最重要的元素,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水资源各种危机相应产生,为了人类未来发展考虑,科学合理的利用水资源显得尤其重要。将水系统分为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来分析实现城乡一体化涉及的内容。

1.基础设施区域统筹建设

1)区域统筹建设范畴

基础设施系统包含很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具有自身特点,但很多基础设施具有区域性、外部性的特征,需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去考虑其设施的建设与布置。如水系统中整体流域协调、水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能源系统中的电力、电信系统规划;安全防灾系统中防洪、防震等规划;生态环境系统中生态环境分区规划。

(1)水资源流域协调

水系统具有流域性,一个地区的水系统的流域可能不仅局限在规划区域范围内,还涉及其他地区,因此需要规划流域协调区,完善流域的水域功能区划(公共供水、灌溉、排水、防洪、渔业等)及流域水资源保护,如按照水资源保护要求及标准,控制协调流域内供排水、防洪排涝、灌溉等内容的设施建设。

(2)水源保护

水源保护包括饮水水源保护和其它水源保护(如风景水体保护、生态水体保护等),在各种水资源保护中应该优先保护饮水水源。首先结合现状水源的分布情况,研究其分布是否合理,现有水库的库存量能否满足附近区域的供给。在大区域缺少蓄水工程的地方,考虑建设水库工程解决水源问题。从整个区域确定好水源后,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划分各等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各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执行的标准。

3.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节薄弱,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很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空白阶段,农民的生活条件在很多方面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要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最关键的突破口就是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支撑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在农村的发展建设情况对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和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因此需政府通过各种调控引导和投资建设手段,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找到合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法,实际地解决城乡基础设施差距问题。

4结论

总之,城乡一体化是针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之间存在的二元分割状况提出来的,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其中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力度,使城乡基础设施达到共建共享水平,并协调相关各类型、各层次规划,使城乡一体化中的基础设施规划能发挥对城乡空间优化的引导与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关键词:规划;“三规合一”;区位理论;田园城市理论;理论与实践

规划是“对未来的一种谋划、安排、部署或展望”。我国的规划种类和内容纷繁,有国家层级和地方一级的规划,有出自不同职能部门的规划,还有不同行业的规划,等等。但是规划过多造成规划之间内容重叠交叉,甚至矛盾,不仅浪费了规划资源,更使实施部门无所适从,长此以往失去了规划应有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整合规划资源、加强规划之间的协调成为必然.

一、“三规”分立弊端

1.“三规”诠释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以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为对象,体现了国家或地方在规划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技进步主要方向、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及城乡建设的各个方面所作的全面规划、部署和安排,提出政府在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实施重点,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2)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主要功能是定向布局,规划的对象主要包括: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城市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保设施等.

(3)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分为全国性、区域性的总体规划和生产单位内部的土地利用规划两种.

土地总体规划功能是对一定时期内不同地区范围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纲要、目标和总体部署。主要内容是确定各类土地的用途和利用方式,划定各类生产建设用地的规模、比例和界限,设计和制订最优土地利用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达到地尽其利的目的。在区域性总体规划中,农业用地规划最为重要,其基本内容包括:农业用地的划分,各项生产基地的布局,农业生产组织的区划与各级经营中心的布局,各业用地的内部规划及各项基本建设规划等.

2.三大规划的不足与矛盾

虽然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职能明确,但由于三大规划独立编制,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导致长期以来三大战略规划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能有效起到空间统筹、优化开发和耕地保护的作用.

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但建设部属于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受到较大制约。国家发改委具有综合协调发展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与管理基础相对薄弱,行使区域规划职能力不从心,无法解决空间结构合理组织的全部问题,不能替代同层次的空间规划。国土资源部也是一个专业管理部门,空间规划的技术和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主要约束条件的单一目标规划体系,难以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各项用地供需之间的综合协调作用.

(1)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操作性差.

由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导向性、客观性强,实施的约束性弱,不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和可操作性强,实施效果不理想,往往编制规划时轰轰烈烈、热热闹闹,但批准通过后无声无息、冷冷清清。给人印象最深的往往只是规划期的概念,规划被束之高阁,比较极端的现象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2)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标准不一.

虽然两个规划的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在实际规划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分类与划分标准、规划统计口径、规划工作路线以及规划技术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造成两个规划在区域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出现较大的矛盾和不协调之处.

另外,由于我国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间较迟,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不完备,因此规划制定水平低,规划体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

(3)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对经济社会因素考虑不足.

相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约束力相对较强,但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均存在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考虑不够的硬伤.

二、“三规合一”的学术主张理论依据

鉴于三大规划分立各自均存在缺陷与矛盾,为此笔者主张实行“三规合一”方略。然而实现“三规合一”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理论基础,能够同时指导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各方面的规划编制工作。笔者认为,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和杜能的区位理论针对城市设计、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等问题进行的分析和论述,表达了产业、城市、土地利用应协调发展的朴素思想,能够成为“三规合一”的理论支撑.

1.田园城市理论

在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e·霍华德关于城市规划的设想提出了田园城市的概念。霍华德理想中的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

霍华德设想的田园城市包括城市和乡村两个部分。城市四周为农业用地所围绕;城市居民经常就近得到新鲜农产品的供应;农产品有最近的市场,但市场不只限于当地。田园城市的居民生活于此,工作于此。所有的土地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必须缴付租金。城市的收入全部来自租金;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聚居而获得的增值仍归集体所有.

城市的规模必须加以限制,使每户居民都能极为方便地接近乡村自然空间。霍华德设计的田园城市理论在城市规模、布局结构、人口密度、产业选择等规划领域都做了精巧的设计,成为现代城市规划领域的先驱.

2.区位理论

区位理论是关于经济活动的空间布局优化组合的理论,该理论内容丰富、包罗众多。在此主要介绍农业区位理论、工业区位理论和中心地理论.

(1)农业区位理论.

农业区位理论的创始人是德国经济学家冯·杜能,他在其著作《孤立国》中提出六种耕作制度,每种耕作制度构成一个区域,分别为自由农作区、林业区、谷物轮作区、草田轮作区、三圃农作制区、放牧区;每个区域都以城市为中心,围绕城市呈同心圆状分布,这就是著名的“杜能圈”。虽然杜能得出的农业空间地域模型过于理论化,但是他的理论体现了产业在城市中的空间布局问题,用规划的思想把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以及产业布局紧密相连.

(2)工业区位理论.

工业区位理论的奠基人是德国经济学家阿尔申尔德·韦伯。其理论的核心就是通过对运输、劳力及集聚因素相互作用的分析和计算,找出工业产品生产成本的最低点,作为配置工业企业的理想区位.

运输成本定向的工业区位分析。假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下,仅就运输与工业区位之间的关系而言,韦伯认为,工厂企业自然应选择在原料和成品二者的总运费为最小的地方,因此,运费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运输距离和货物重量,即运费是运输物的重量和距离的函数,亦即运费与运输吨公里成正比关系.

劳工成本影响工业区位的分析。韦伯认为劳工成本是导致以运输成本确定的工业区位模式产生第一次变形的因素。所谓劳工成本,就是指每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工人工资额,或称劳动力费用。当劳工成本(工资)在特定区位对工厂配置有利时,可能使一个工厂离开或者放弃运输成本最小的区位,而移向廉价劳动力(工资较低)的地区选址建厂。其前提是在工资率固定、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条件之下,工厂从旧址迁往新址,所需原料和制成品的追加运费小于节省的劳动力费用.

集聚与分散因素影响工业区位的分析。集聚因素是指促使工业向一定地区集中的因素,分为一般集聚因素和特殊集聚因素。集聚因素形成的聚集经济效益可以使运费和工资定向的工业区位产生偏离,成为工业区位的第二次变形因素。分散因素与集聚因素相反,指不利于工业集中到一定区位的因素。一些工厂宁愿离开工业集聚区,搬到或新建在工厂较少的地点去。但前提条件要看集聚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大还是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大,即取决于集中与分散的比较利益大小.

德国经济学家阿尔申尔德·韦伯的工业区位理论核心体现了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土地利用有机结合的思想萌芽.

(3)中心地理论.

中心地理论是由德国著名的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提出的。通过对德国南部城市和中心聚落的大量调查研究后,他发现一定区域内的中心地在职能、规模和空间形态分布上具有一定规律性,中心地空间分布形态会受市场、交通和行政三个原则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系统。他探讨了一定区域内城镇等级、规模、数量、职能间关系及其空间结构的规律性,并采用六边形图式对城镇等级与规模关系加以概括.

就区域内各城镇而言,大城市的商服设施和商品种类向高级发展,多而全;中等规模的城市具有中高级或仅能维持中级水平,服务项目少而不齐全;小城市具有中低或只有低级水平,种类少而不全;一般城镇(县城、建制镇)只有基本生活性商服,水平很低,种类更少。就城市内部而言,市级中心、区级中心和小区级商服中心也有类似的分异规律.

就不同商业、服务行业而言,有些行业经营品类多,有些则少;有的以高级为主,有的以低级为主.

商品的种类、级别不同,其需求门槛和服务范围也不一样,由此形成的等级序列可归并为:低级商品和服务,其售价低,顾客购买频率高,需要量大,需求门槛则低,销售距离则短或服务半径较小。而高级商品和服务,因质量好、耐用、更新慢,故售价高,需要量相对少,购买频率则低,运费占售价的比重小,致使其门槛高,销售距离长或服务半径大.

三、实践效果分析

编制规划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对“三规合一”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对开展的每项规划,均加强了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和沟通,尤其在编制中新天津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进行了有机结合,使三个规划在内容上达到统一协调(仍未达到合一的理想境界),取得良好的效果.

1.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开发利用相协调

我们以往作规划,只强调经济社会各阶段发展指标,而对完成各阶段指标所需要的土地能否与城市土地规划相一致考虑不够。在编制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我们将2010年、2015年、2020年经济社会指标与生态城各阶段用地配置计划进行了对接,以产业占地和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基准测算各项指标;反过来,城市土地规划又按产业发展规律对土地的要求,调整优化了土地开发利用规划,两个规划互补完善,形成了良性循环.

2.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产要素的支撑,要以资源67第30卷第1期王天伟:“田园城市”“产业层级”说对实现“三规合一”的理论支持与实践依据2010年1月的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依据。在编制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对生态城产业选择、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内容充分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了对接。考虑生态建设的要求,我们选择了绿色建筑产业、环保科技研发服务业等产业作为生态城未来产业,交通为绿色出行方式。同时,又将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事业发展特点反馈给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的规模与发展方向与我们确定的产业及规模相衔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3.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空间布局相协调

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重要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区域时,与土地空间分布和城市空间规划必须相配套。以往针对这些内容从产业、经济的角度考虑较多,对土地的性质、功用考虑较少。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即从本规划的角度出发,又从城市空间布局和土地在产业用地、社会事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这三者之间的分配和布局考虑,使产业布局即符合产业自身发展规律,又与城市发展空间、土地分布相匹配,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空间布局相协调.

4.产业、人口、城市相协调

国内外有许多产业与人口脱离的区域,出现了睡城,这种不成功的案例就是因为产业与城市规划脱节造成的后果。在编制生态城规划过种中,始终贯穿以产业集聚人口、形成城市的理念,从产业成长的规模、产业性质考虑城市人口规模和人口素质,与城市发展定位、规模相适应,形成产业与人口良性互动、城市良性发展的模式.

5.“三规合一”实现的途径

首先,成立跨部门的规划组织。三个规划出自不同的部门,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和权利范围是“三规合一”的最大障碍,也就是说体制是“三规合一”最大制约因素。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在三个规划管理部门之上成立更高一级的联合组织。由联合组织开展“三规合一”的规划工作,做出能够统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综合性规划.

其次,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在2007年的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通过并颁布,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强调了规划的稳定性和法定性。《城乡规划法》严格了规划修改制度和程序,经依法批准的规划,禁止擅自修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才可以修改,等等内容.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前还没有法律约束,“三规合一”没有统一的规划法可以适用,所以要想做这项工作法律应先行.

复次,加强培养复合型人才。“三规合一”不是将三个规划的内容简单的加在一起,而是科学合理地、有机地融合成一个综合性规划。“三规合一”需要既懂经济社会发展,又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等复合人才,目前这种人才非常缺乏,所以需要加强延揽和培养.

最后选择一些地方进行先行先试。“三规合一”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经验才可以全面推开。可以选择领导有积极性的地方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和启示。在试点工作中,倡导规划编制工作要转变观念,从大局出发,不同规划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公开编制的工作程序,吸引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王天伟.中长期规划编制[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2]翟立.“三规合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n].中国建设报,2008-03-19.

[3]杨卫泽.对美国和中国城市规划的认识[n].新华日报,2007-10-29.

[4]王利,韩增林,王泽宇,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三规”协调设想[j].经济地理,2008,(9).

[5]曹建丰,许德林.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j].规划师,2004,(6).

第7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1-61-(7)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处在竞争最前沿的大城市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环境变化和巨大的发展压力。城市规划管理作为政府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各类城市开发活动的控制和引导,发挥对土地、空间等资源的市场分配机制的干预作用,从而起到促进社会资源公平分配、协调城市发展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中利益一元化的主客体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乃至不同政府部门和管理层级的各类管理主体之间对于利益的追求和目标的认识并不总是一致;随着土地、空间、住宅等资源分配日益市场化和个人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建立在行政权力本位基础上的传统的规划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从而导致了宏观规划失控、微观管理失灵等种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这也意味着,在利益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和技术手段必须进行调整,新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模式的逐步确立更需要通过政府、社会、企业的主体间有效互动,建立在全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可和共识基础之上。因此,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城市化发展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学领域日益关注的重要课题。

作为社会治理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规划管理的基本理念、制度框架以及政策目标和手段的建立,无疑会受到来自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重要影响,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目标设定相联系。从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来看,民主政治的基本模式、行政管理的系统特征、地方行政的基本框架、政府间关系和职责划分、财政税收制度的结构特征等因素,都会对城市规划管理构成本质性的制约条件,对规划管理理念的形成和制度框架的建立产生根本影响。从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来看,经济发展模式、产业结构的转型、经济景气状况和产业政策等因素会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环境条件形成极大的冲击,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划管理政策目标的建立和政策手段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地方治理的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的转型等因素既影响着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条件,同时也引领着规划管理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

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和城市化初期开始,在经过了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背景下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积累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较为成熟、而又各具特色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在基本价值取向、规划管理体制特征、规划技术手段的体系结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等制度内容和实施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具有各自鲜明的特点。各国在不同制度环境条件下形成的不同制度模式及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管理理念、方法、运作机制的调整和转变,其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研究中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模式的发展方向、手段和途径提供了极好的参照指标和借鉴对象。因此,分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规划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对于分析、研究中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管理中面临的重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为研究中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本文以美国、英国为主要研究对象,把握两国不同的政治体制、地方行财政制度和社会环境等制度背景因素的影响,通过对规划管理的法律体系、行政体系、规划体系和实施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分析,总结美英两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模式的特点和差异,分析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度及其运行中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技术等因素的相互影响,探讨国外经验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建设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1 制度背景

在美国,作为政府城市治理责任的重要内容,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和权限首先受到议会和司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在地方自治的制度框架下,以州为单位的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利,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各地方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标准也根据地方各自的条件而决定,联邦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指导和干预十分有限和间接。在地方财政制度方面,美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对等的分税制,地方税以固定资产税为主要税源,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极大的影响着固定资产价值,因此成为城市政府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之一(Norman,John,1995:211-214)。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利用的形态不仅对城市的发展及其所需的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且通过其对土地经济价值的影响和固定资产税的涨落左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因此,在制定总体规划以及审查开发项目时,一个新开发项目可能带来的税收是否能够与该项目相关的道路交通、公园、警察、消防等公共服务的管理运营成本相平衡,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由于对个体自由的崇尚和对强权政治的抵制,美国社会和公众舆论对政府干预社会事务的接受度较低,因此,对于城市规划管理对私有财产的干预和约束程度的合理性的争议较多,经济社会环境对规划行政活动的制约作用较为明显。1920年代开始,作为美国城市规划核心内容的区划制(Zoning)之所以能在美国各地得以广泛推广,除了当时住房制度改革、城市美化运动的推动,使得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地方政府的公共职能开始被社会广泛接受等因素外,区划制在维持和提高住宅与土地等私有财产价值方面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使得区划制实际上成为私有财产、尤其是中产阶级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政策工具。

英国作为地方自治的起源国家,地方自治的传统根植于其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和人文环境之中。虽然地方政府在对地方事务的治理中拥有较多的裁量权,有权根据地方的特点和条件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但同时往往也会受到中央政府的强力干预。自从传统的以固定资产为征收标准的地方税,改革为以家庭人数和住宅资产价值为综合标准的地方税之后,地方政府的权限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地方自治制度发生着深刻的变化(Thornley,1991:95-98)。与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不同,作为英国社会的传统之一,社会对于政府干预市场行为和社会事务的接受度较高,这一因素对战后英国福利型资本主义国家政策的形成和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体现在政府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建立而对个人财产权进行的高度控制,以及在长期的经济衰退时期政府通过规划管理制度的调整而对城市开发的大规模的直接干预(Gordon,1996,78-79)。在较为成熟的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1970年代以来广泛开展的公众参与对政府管理模式和制度变革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基础条件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2 规划管理法律体系

规划管理法律体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框架结构特点、功能作用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

美国地方分权的体制下没有城市规划的国家法律,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州以下的地方自治体层面的法律构成,包括州的标准授权法和地方的立法。州的标准授权法中仅对规划行政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且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规划的内容、形式乃至是否制定城市规划等问题均由地方立法自行决定,因此,地方立法在规划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同时,规划诉讼案件的司法判例对规划管理的执行以及立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往往成为对规划管理中原则性和合法性问题的最终判断,而在很长时期内都将影响着地方规划行政和管理实践的基本方向,司法能动主义和法院的主动行为成为行政监督和为权利人提供事实上的司法保护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体制下,司法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对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任意性和自由裁量权起着极大的制约作用(Daniel,1996:201-203)。由于美国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依靠区划制,而没有独立的开发许可制度,所以其规划法律的功能和内容就更集中于规划本身,而不具备解决规划实施问题的作用,这与英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从框架特点和内容来看,以实用性为主、缺乏专业法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重视程序性规定、缺少规划内容的规范性规定、各地方的规划法律各具特色是美国规划管理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反映了美国高度地方自治的背景下作为地方事务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模式。

与美国完全不同,英国以《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体系的核心,以大量的法律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和地方法规为基础,城市开发、住宅等相关法律为补充和衔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性法律体系。从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特点来看,从国家法律、大量的专业部门法规、详细具体的行政政策文件到地方法规以及相关领域法律,构成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Moore,1990: 77-80)。从法律法规的功能、作用来看,《城乡规划法》作为专业领域的国家法律,其纲领性和权威性十分突出,而专业部门法规和法律文件则是对法律中具体的条款内容和执行细则进行规定、解释,政策性文件则是对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性说明和解释,地方法规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一步对规划管理的执行和规则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相关领域的法律则从各自不同的侧面对规划编制和管理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和规则作出相关的规定,从而形成对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因此,各类法律法规各自的功能十分明确,又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从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有关规划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划编制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规划内容、控制标准、执行手段等技术性规定十分详细、具体、明确,而且不仅包括了规划体系内容的规定,也包括了规划实施的开发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手段等的规定。

3 规划管理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特征主要可以通过对政府间关系、部门职责划分、决策程序与公众参与、检查、救济与协议机制等方面的分析进行把握。

美国规划行政体系的特点,首先是在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城市政府在规划决策和执行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中央政府、州政府对于城市规划事务的干预和指导极为有限,主要通过资金扶持或金融税收等方式进行间接、灵活的引导。第二是在地方层面,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三权分立,职责明确,形成了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从职责分工来看,地方议会具有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开发控制的原则性决定等立法权,规划委员会①及规划局等规划行政部门通过规划审查对开发活动进行控制和引导,各级地方法院依据司法程序主要对规划管理中公私双方行为的合法性②进行审查。从主体间关系来看,规划委员会的独立运行机制和最终决策权最大程度的避免了政治对规划决策的影响,但获得议会半数以上支持的条件下也可规划委员会的决定,而且规划委员会的最终决策仍受到地方议会预算决策的制约(Norman,John,1995:79-81)。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内容和规划指标的规范化,减少概念性标准和原则的设定,使得规划管理过程中行政部门的裁量权受到明确的约束。第三,通过法律的参与权利保障和制度化的决策参与程序设计,以规划公示、听证会、市民投票表决等多样化的公众参与形式,使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拥有的有限裁量权受到严密监督。在对规划决定和相关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主要是通过以行政委员会和议会为平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对异议和申诉进行调解和裁决。

在英国,一方面城市政府在规划行政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但中央主管部门也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标准等形式对城市规划行政进行强力干预、直接指导和严密监督。在城市层面,议会在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规划管理的主要决策都由议会作出,行政部门以为议会服务的形式开展行政活动。但规划行政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和实际条件决定规划控制的具体标准和形式,这一点与美国差别较大。同时,通过行政体系内部较完善的监察监督制度,规划行政部门也受到自上而下的严密监督,这也是其另一大特点,以监察厅和巡视员制度为中心的监督制度和以主管大臣审查为中心的行政救济制度在规划行政的实施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而司法审查却因为其重视私权的立场,在规划行政中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Prestwich and Taylor,1990:162-165)。在规划决策程序设计中,方案协商、规划公示、公开审查作为公众参与的三大重要环节,不仅使公众能够充分的参与到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同时也发挥了在规划决策之前最大限度解决争议的协议协商机制的作用。

4 规划技术体系

城市规划技术体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框架结构特点、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灵活性和规划的功能定位等方面。

美国自1920年代后期,联邦政府分别制定了标准城市规划授权法和标准区划授权法,总体规划和区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正式的承认。总体规划的功能主要有协调各种公共项目,作为各种规划管理手段的依据,明确未来土地利用的蓝图,对于各种土地开发活动和土地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总体规划的内容往往包括土地利用、交通设施、各种公共设施及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方案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历史城市保护等,主要以概念性的政策说明为主。区划的功能主要是作为实施总体规划有效的、但非唯一的手段,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类型、开发强度和周边影响限制等三个方面。因法律体系的影响,美国的规划体系具有层次结构单一、但功能内容明确的特点。从规划制度的层次结构来看,不仅缺乏区域性的宏观规划,而且总体规划的制定在很多城市也未普及,已完成的总体规划对城市开发的引导作用仍十分有限,真正发挥规划控制、引导作用的主要是区划制(Zoning),因此区划制在开发控制中的实用十分明确。由于美国区划的内容、形式和标准完全由地方议会决定,可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种类、控制标准、用途控制和体量控制的对应关系等。区划的内容、尤其是指标体系和控制标准的规定十分详细,通过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规划指标系统,来完成对开发活动的控制和引导,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施,是美国区划制的主要特点(Cullingworth,Barry J.,1993:28-30)。这一特点也同时反映出美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设计的一大原则,即通过规范、系统的管理工具的运用,限制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行政执行中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

英国规划体系的结构层次主要包括了宏观的结构性规划(structural plan)和地区性规划(local plan)这两个层次,分别与郡—地区的规划行政体制相对应。从功能划分来看,结构性规划的作用在于明确相对宏观的区域范围内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基本政策和开发控制的方针,为地区性规划提供依据和框架,而地区性规划则更多地着眼于为本地区内的开发提供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指导。规划指标主要包括位置,用途与密度三大基本要素,以及地区所需公共设施的种类及水平指标、建筑形态设计、特殊地区的高度控制指标等,但这些规划指标并不是强制性指标,而是作为规划审查中规划人员与开发商交涉时的起点,在制定时已经留有余地,也允许在实际执行中有所变动。此外,规划人员与开发商协商时,为争取更多的社会公益也会提出的一些非统一性的机动性规划要求作为附加条件,如公共开放空间、交通类设施、福利性设施等(Thornley,1991:156-158)。与美国的区划相比,从内容、形式来看,英国城市规划的政策性特点十分突出,而并不强调规划指标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划指标的体系化和标准化方面并没有规范系统的要求,但这一特点正是以具有较高自由裁量权的规划行政体制为核心而运行的。可以说,以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来推进城市政策和城市规划的灵活、有效的实施,正是英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5 规划管理实施机制

城市规划实施机制的核心是以各类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对开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的开发许可制度,其中主要包含了对于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和开发利益公共还原等问题的探讨。

美国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以区划制为依据的开发许可制,以达到对各类开发活动的控制和引导。由于区划中控制指标的规范性、系统性和规划内容的明确性,开发审查实质上更类似于执行与审核,反映出制约行政部门裁量权、以免权力滥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制度导向。但是1970年代之后,随着限制城市无序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和城市成长管理政策的兴起,出于解决规划实施的资金问题以及市中心与郊区之间的社会经济矛盾等现实需要,通过收取开发费和捆绑式开发等多样化手段,实现项目内或项目间、区域间的开发利益转移,使得开发主体在享受由政府基础设施投入而带来的土地开发利益的同时对社会有所回报,开发利益的公共还原成为规划实施中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地方规划行政部门在开发审查中通过灵活运用开发协定(development agreement)、特例许可(variance)、任意审查(discretionary review)等方式③,对控制标准和控制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了规划实施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也使得规划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大(Robert & Danforth,1994:170-173)。

英国开发许可制的核心特征是以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来推进城市规划灵活有效的实施,与美国明显不同。在规划行政人员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严格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规划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使规划目标的实施更适应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避免管理的僵硬和教条,也有效避免了权力的不当使用和官僚体系对政策实施的过度控制。作为开发控制的另一个目标,开发利益公共还原的理念很早就已经出现在英国的规划政策和法律中,从早期1950年代建立在开发权国有化理念之上的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其后逐步建立的相关税收制度,这一理念的实践操作手段有过较多的变化。近年来这一目标的实现则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规划增益制度(Planning Gain)④,在开发审查中增加机动性规划要求等附加条件,从而实现规划外部效益的社会化和公共还原(Atkinson & Moon,1994:56-57)。

英美的实践结果表明,在城市发展环境日益复杂多元化的背景下,为提高政策实施和管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适当扩大自由裁量权已成为普遍的趋势。作为规划实施的主要目标之一,开发利益的公共还原也需要通过规划行政部门对裁量权的运用才更易于在项目中得以灵活实现。但是,随着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对于其合理合法性的争议和对其经济社会影响的社会公众质疑也在增加。某些规划行政行为跨出了现有权力约束框架之外,规避了法律和公开行政程序等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使得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开性受到严重质疑;过度管制还可能造成开发成本过高,进而影响城市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在适当放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合理规范这类行政行为也成为制度建设的新课题。

6 经验与启示

美英两国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美国的特点主要是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地方主导型的规划管理,通过三权分立的监督体制、实用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划,对地方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制约,规划管理的实用性强,规划实施主要建立在以区划为依据的开发许可基础上,以司法为主的行政监督和救济机制较为完善。英国的特点主要是在地方自治基础上的平衡型的规划管理,中央政府在基本制度建设和政策导向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力,但也在具体的规划行政方面为地方政府留出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性较强,在以规划实施为目的的开发许可中,行政体系内行政监督和救济机制较为完善。

与英国相比,美国规划管理制度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地方分权和地方自由主义造成区域性问题难以解决,而且由于以区划制为主要实施手段的城市规划实质上成为地方自治体确保财源的主要手段之一,难以发挥对城市未来发展的宏观引导作用。但英国模式的缺陷则在于过于严格的规划控制不仅会带来较高的管制成本,也可能不利于持续的经济发展,而且这种制度模式对地方自治能力和社会环境的依赖性较强,适用性较为有限。从美英两国规划管理制度模式的形成来看,规划管理技术、体制、法律等制度手段的形成和技术工具的选择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治理形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的制约和影响;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管理的目标、理念和制度工具的形成都是这一基本的前提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模式的形成、建立和发展,往往是发生在各个国家特定的社会人文环境中的一种社会选择的过程,这同样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治理形态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充分有效的利益博弈的基础之上;唯有如此,社会治理才能拥有最广泛和充分的社会共识和利益协同的支撑。

美英两国各具代表性的规划管理制度模式形成与发展的经验,对于建立并完善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法律体系:从1980年代我国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法》以来,城市规划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快速发展的时期,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五层结构为主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规划法律体系与英国较为相似,但从其功能作用和内容来看,还有较多的欠缺;尤其在程序性规定、行政主体职责权利关系的界定、规划指标的规范性内容等方面还有待充实,土地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当然,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还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如物权法对个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界定、行政法等对行政权和行政行为的规范等,都将对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在规划管理中程序性规定和相关行政主体权责关系的界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相关行政制度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2)行政体系:由于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和美、英两国都有较大的区别,财政、立法、政策实施等方面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与地方自治的美英两国有所不同。在城市规划管理领域,地方政府在财政、地方立法等方面实质上拥有较大程度的自,在政策实施中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但另一方面,从部门间关系来看,立法、行政、司法的独立运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还未得到有效的建立,特别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无论是从行政体系内部或行政体系外部来看,都仍有待健全和完善。首先是作为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机构对规划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加强,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完善、补充和调整需要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之上逐步实施和开展;其次,迫切需要在规划行政体系内部推进行政监督机制和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在这方面,英国的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第三,在目前的行政主导型制度环境中,规划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建设需要在逐步推进广泛的公众参与的同时,尽快建立相应的协议协商机制,加强政府与企业、社会公众的互动和交流,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3)技术体系:我国的城市规划技术体系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结构性划分,各类规划的功能作用明确,内容要求和形式较为系统,规划间相互衔接保持了较强的一致性。目前规划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在于如何加强总体规划的政策性和宏观引导性,使得总体规划能够更好地适应于城市发展环境快速变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在于如何提高详细规划内容和控制指标的标准性、规范性和体系化,使得详细规划能够适应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更好的发挥开发控制的作用,真正成为开发审查的有力依据。在总体规划的调整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结构性规划改革的经验,在总体规划的内容中增加经济开发、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的相关政策性要求,提高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政策导向作用。在详细规划的调整方面,则需要根据我国城市发展和规划行政的现实条件,适当借鉴美国的区划制和英国的机动性规划要求,在提高规划控制指标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体系化的同时,通过机动性规划要求建立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能够适应实际需要、又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规划控制标准。

(4)实施机制:我国的规划管理实施保障机制以“一书两证”为核心,通过对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审查,以保证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和开发控制作用的有效发挥。由于规划管理中规划指标的不规范、规划政策导向的不明确等一系列因素,使得规划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有所增加,规划的权威性受到影响,而开发审查中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会使得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合理性、科学性受到一定影响。可以看出,规划实施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本质仍然是规划法律体系、规划行政和规划体系不完善所造成的,规划实施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规划法律的不断完善、规划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规划指标规范性和系统性的提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另一方面,虽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城市开发机制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使得开发利益公共还原问题日益成为一项政府与社会共同关注的政策性问题。虽然在轨道交通等大型公共项目中,以各种形式向周边地区企事业单位收取开发费用、以解决项目资金问题的手段已经在实践中不断被运用,但由于征费行为合法性(虽然是合理的)、征费方式、途径和费用使用等的不规范性,往往会导致其最终结果与目标的偏离,因此,在城市改造和城市公共项目快速推进的时期,尤其迫切需要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实践经验,在各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中明确开发利益公共还原的基本理念,并配合规划体系的改革,建立制度化的开发利益公共还原的规划管理手段。

注释:

①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在城市规划的实施方面具有基本决策功能的机构,由5-10人的各专业领域市民代表组成。由于各地方的规定不同,既有拥有了大量的决策权的规划委员会,也有的规划委员会只具有简单的建议咨询功能,也有一些地方是由市议会兼任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

② 规划诉讼案件中司法判决的主要依据和出发点是合法性,包括对政府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符合公共利益)、正当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歧视等不公正性进行审查,而规划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并非司法审查过程中的主要关注点。

③ 特例许可是指由于地块本身的因素使得土地所有者按照区划要求进行开发具有一定困难时,为其免除困难而对土地用途或开发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后给予许可的一种灵活性的规划管理手法。任意审查是指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等部门对开发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有条件的开发许可(conditional use permit, CUP)的特殊程序。开发协定是指政府与开发者之间签订契约,对时间跨度长的分期开发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开发许可,而条件是开发方须承诺建设某些基础设施或支付一定的开发费。

④ 规划增益是指通过有条件许可和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开发方付费或增加开发内容,以负担相应的公共设施开发费用。

参考文献:

[1] A Thornley.Urban Planning under Thatcherism[M].London: Routledge. , 1991.

[2] Atkinson. R , Moon.G, Urban Policy in Britain[M].London:Macmillan,1994.

[3] Cherry Gordon. Town Planning in Britain since 1900[M]. London:Oxford Blackwell,1996.

[4] Cullingworth, Barry J.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Planning: American Land Use Planning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M].New York:Routledge,1993.

[5] Cuetin, Daniel J., Jr. California Land Use Planning Law, 16th ed[M].Washington:Solano Press,1996.

[6] Merritt,Robert E. & Danforth, Ann R. ed. Understanding Development Regulation [M].Washington:Solano Press,1994.

[7] Moore,V.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Planning Law,2nd ed[M].London:Blackstone Press,1990.

[8] Prestwich.R,Taylor. P. Introduction to Regional and Urban Policy in the United Kingdom[M].London:Longman,1990.

第8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以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篇章为例,提出了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阐明了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作用。  

 

1城市环境问题产生原因及与规划关系 

1.1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类最为积聚的城市中。从现象上看,城市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居住拥挤、公园绿地少所引起的生活质量下降上,这种质量的持续下降又最终导致了城市的衰落。从本质上看,这些都是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偏见所引发的,尤其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往往片面的依照“人口-性质-规模-布局”的模式来规划城市。 

1.2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的核心是解决一个空间环境问题,它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依托的载体,也是自然与人工相互结合依存的一个纽带,城市规划的目的就是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发展中环境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城市规划对环境有重要影响,在规划和决策初期,将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考虑非常重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针,也是防止污染的战略措施,自然界是一个多层结构的系统,其发生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自然规律,我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把原生的环境改造为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寻求在规划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也明确环境保护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必要内容。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结合 

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 

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是指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 

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环境生态保护战略。城市生态规划也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建设要遵循开发利用与保护恢复并重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破坏城市生态。 

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作为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手段,全面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3体现环境保护之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案例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建设国际旅游、生态城市为目标,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坚持以人为本、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为动力,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保持城乡及区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的生态景观发展,建立稳定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弘扬传统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态社会体系。 

3.1通过资源承载力与环境容量分析核定规划人口 

资源环境承载力指标包括水环境容量、大气环境容量、土地承载力、交通承载力与能源、资源总量及利用强度等;这些指标是规划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可直接反映规划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划通过水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与生态适宜度及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的具体分析得出环境承载范围内的城市人口,并明确水资源保障措施,纳污地区的土地利用规模与利用方式以及城市工业、服务业、居民用水指标及污水排放指标需进行适当控制。 

3.2规划布局环境影响分析 

1)规划空间结构有助于环保。在总体结构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土地生态适宜性和与周边城市的相协调,提出了中心城区的“多中心组团式”布局结构,将利用风景区、河流、山林等自然条件,构筑网络状绿地及开敞空间系统,作为总体布局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黄山市山、林、城、田、水共存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生态景观特点,对绿地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并相应提出了管制要点,从整体上构筑了黄山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布局基础,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思想。 

2)用地功能调整有利于环保。总体规划在产业布局中提出工业外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削减了中心城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尤其是工业粉尘、废水和so2,对于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城市建设起到了支持作用。重污染企业迁移到地区,由于地区的环境容量大,污染物的扩散能力强,污染相对较轻,这种布局的调整为生态城市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同时也为产业的发展奠定了生态基础。 

3.3分区管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分区管制有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自然资源、工程地质条件、生态适宜性、文物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在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提出市域空间管制措施及事权划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划定中心城区以及市域各城镇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3.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通过对水资源、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现状分析提出防治目标,明确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充分考虑了黄山市工程性缺水的因素,从开源节流两方面入手,通过修建水库、中水回用的方式,开源节流并举,通过循环经济增加整体水资源。 提出结合各组团的发展,加强城市快速路及其他主要交通道路建设,优先发展公交交通,适时发展轻轨交通,引导居民合理出行,以缓解私家车快速增长而带来的交通拥挤,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整体思路上符合建设生态城市的基本要求。 

4结束语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相关于“人”的问题。规划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时间与空间的、历史与地理的、城市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家骅.环境史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曲格平.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j].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1,6. 

[3]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 

[5]晏路明.人类发展与生存环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6]曹明德,黄锡生 主编.环境资源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7]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第9篇:社区规划内容范文

北部湾区域是我国自批准实施区域行政规划以来唯一被明确赋予“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功能的区域,也是2011年6月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来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理念的区域。其区域行政规划内容融合了“新区域主义”关于区域功能整合、区域网络化治理、区域制度创新等诸多理念。但从当前北部湾区域实践来看,区域行政规划机制的效果并不理想,诸多问题需从法制层面探寻其根源。

(一)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缺乏法律的指引按照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法律保留原则的本义旨在维持法律规范效力,避免行政权侵犯立法权,同时也在于限制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法律保留原则强调区域行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有法律的授权,但现实情况却是区域行政规划缺乏宪法和法律上的授权依据。迄今为止,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还没有具体条款指引区域行政规划。我国虽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编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区域规划作为空间整体规划,涉及不同行政主体间的利益与矛盾,而分散的立法使得区域行政规划程序、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与救济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显然不能达到协调这些利益的功用。可以看出,整个区域行政规划缺少一部统一的区域规划基本法的指导和规制。因此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属于“非法定规划”,是“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具有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编制程序、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的规划类型”[6]。区域行政规划实施中出现的诸如制定和修改随意性大、透明度低、权威性不强、实施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都与此相关。从广西地方立法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决定,成立了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但条例和决定将调整的重点放在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的管理方面,回避了北部湾区域内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规划利益冲突问题,没有厘清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的制定主体、内容、与上位法的衔接等问题。

(二)区域行政规划协作机制薄弱区域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和冲突,不同行政主体对规划目标、具体任务、实施方法和措施等会存在分歧或争议。对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来说,法制化的欠缺仍然是其最大的束缚。协作机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的效力、协作纠纷等,都没有正式的法律制度安排。从现有的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文本来看,所有文本几乎都会涉及工业布局、基础设施等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这种重经济轻法律的内容属性更易造成规划本身权威低下和效力不足。根据国外的区域行政规划立法与区域行政规划实践,区域行政规划调整的对象是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需要区域政府之间协同的问题而不是经济发展本身,区域行政规划包括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而尤以后两者为主。[7]而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恰恰在区域行政主体急需协商的公共事务方面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此外,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间主体关系错乱,行政主体独立性建构不良。现行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制定主体的多元化造成区域行政规划间衔接协调性差及内容相互冲突。以北部湾港口规划为例,《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港口总体规划》《北部湾港货运通道规划》《钦州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等港口类规划就存在职能交叉重复、编制主体缺乏有效沟通、衔接不良等问题。[8]这样,一旦遇到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区域行政规划的实施就会陷入困境。我们应从主体间性理论上解决行政主体困境。“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亦可译作“主体际性”,指的是多元主体在平等的同一语境中实现相互联系、彼此共存和交往互动。主体间性重视规则和理性,将主客体关系替换成了主体间关系,实现从“主体-客体-主体”到“主体-主体”的角色换位,在诚实、互信、理性的基础上实现交往理性。[9]主体间性可在法治秩序下构造良性的多元行政主体环境,是加强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主体间协作的良好途径。

(三)区域行政规划公众参与程序的缺位地方治理具有多层次治理(multi-levelgover-nance)特征,它强调地方治理的参与者是多元的,“地方治理过程是一种多元利害关系人的情节建构,即地方公共问题不可能再由唯一的政府当局来解决”[10]。区域行政规划的编制涉及区域重大利益的调整,其利益相关主体应该享有参与权。近年来,我国虽在一些区域行政规划制定过程中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公民和专家的意见,但绝大部分区域行政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基本上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作,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仍然有限,不可避免存在着民主参与程序的形式化问题。实践中真正左右行政规划制定的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者和职能部门。例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区域规划》就是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广西发改委委托清华大学研究,国家发改委对规划内容给予具体指导,规划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正式汇报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产生的。因此目前大部分区域行政规划往往成为地方争取政策资源的一种手段。政府基本上决定了公众是否参与、参与的程度与程序等,这种参与往往成为一种象征性参与。此外,以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地方利益间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利益诉求难以平衡,区域行政规划尚且难得各地政府的广泛认同,更不用说得到公众的关注和信任。区域行政规划缺少民主参与导致规划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实施后可能会浪费大量资源。

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当代,区域行政规划已从原来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转化为协调区域冲突、约束区域政府行为和强调行政主体间协商的重要行政机制。如何建立起区域行政规划的法律保障机制是一道急需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一)完善相关法律为区域行政规划设定边界从西方发达国家区域行政规划法制建设的经验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保持整体协调。上下级区域规划之间、同级的区域规划之间应相互配合。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空间规划的国家之一。1965年,联邦会议通过了《区域规划法》,保证了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德国各州都颁布了相应的空间规划法。德国的空间规划分为四级规划,即联邦级、州级、地区级、乡镇级。“这四个层级的规划又是在相应的法律基础上展开的,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以及相互协调的规划体制和运作实施机制。”[11]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经验,建立起包括宪法、区域行政规划基本法、地方区域行政规划条例在内的综合区域行政规划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宪法中只有行政区域的划分,我们应在其中加入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行政规划的相关内容。《立法法》也要明确区域行政规划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范围。此外,我们要制定一部诸如名为《区域行政规划法》的基本单行法。统一的区域行政规划法应该确立区域行政规划的依法规划、科学规划、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设定区域行政规划的内容条款,设置区域行政规划中的听证、公众参与等程序,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监督和救济制度。广西可以制定省级区域行政规划条例来解决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条例虽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制定后可根据需要再颁布与之配套的规章,形成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的法规体系,协调北部湾跨行政区划的发展。在北部湾的地方政府当中,南宁拥有地方立法权和规章制定权,其他北部湾城市主体则拥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北部湾区域地方政府可通过地方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北部湾区域规划的内容转化为法律上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为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区域行政规划的内容应强化政府间协调机制现代“复合行政”的新理念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果不转变政府职能,只能在解决旧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基础上,滋生出新一轮更加激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的冲突;只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依赖不同行政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民主协商,扩大非政府组织参与,形成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才能推动而不是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12]行政法的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也开始拓展,认可多元行政利益。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享有自己独立的行政利益,包括经济上的利益和对管理权的自主选择。将行政主体界定为行政上的利益主体是对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回应,经济的多元化必然带来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多元的社会利益要求行政的多元与之相适应。[13]由于区域行政规划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存在多层级政府主体以及各主体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多层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处于一个网状的组织机构中,它们对区域行政规划的目标、利益诉求和侧重点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以“命令与服从”的行为模式去推动区域规划的实施。因此,区域行政规划制定的内容必须强化政府间的协商。德国主要通过区域政府规划会议的方式来协调,日本则成立大都市圈整备委员会负责大都市圈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各部门之间利益。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可以参考这些做法,制定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由北部湾有关区域政府和部门共同参加,协商处理区域行政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还应对区域行政规划主体的权利义务、区域政府间规划纠纷的处理机制、规划监督制度作出详尽规定,确保区域行政规划在区域内得以充分落实。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达成的方案是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容易被各方接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北部湾区域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将北部湾区域行政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自己编制的行政区规划之中,以此来衔接不同层级之间的规划,避免行政规划之间的冲突。如《北部湾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可以分解细化,明确北部湾区域地方政府各自的任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