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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第1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2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平安文升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乡正处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各责任主体意识有待强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存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一系列要求,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艰巨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担负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千方百计防止各种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各管理主体的责任

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村(社区)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乡安办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筑行业和村(社区)、乡直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乡房管所作为建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乡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建筑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乡路政办、乡国土所、乡水利站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道路施工、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水利设施项目施工安全监管。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切实履行行政区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农房建设审批监管工作;要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等工作职责。

要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属地监管、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各责任主体的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1.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2.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3.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4.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5.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3.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1.按标准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

2.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停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3.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4.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5.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6.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2.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施工用电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4.建立项目分包单位名册,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5.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6.施工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进行督查并落实。

四、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日常管理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项目主体责任公示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公示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牌、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及权益告知(含电话号码)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七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三)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五)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照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做好运行记录,保证其完好、安全。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五、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为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分级的制定和细化,如单位、项目、班组都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其职责分工,确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组织实施和考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制度内容应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教育的时间、应受教育的人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如新工人、外施队人员等进场前必须接受三级(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对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还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的训练和再教育。对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和变换工种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三)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安全检查制度内容应规定:安全检查负责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应进行登记,并采取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办法给予解决,同时对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隐患彻底的消除。

(四)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和控制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根据现场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实施。

(五)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提高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内容:奖罚的目的、条件、种类、数额、实施程序等。

(六)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目的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化、定型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一般安全规定、安全技术管理、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包括特殊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等)。电梯井操作平台安全管理、大模板拆装存放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网支搭拆除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孔洞临边防护安全管理,拆除工程安全管理,防护棚支搭安全管理等。

(七)制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主要指建筑施工中普遍使用的垂直运输和加工机具,由于机械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大型设备应到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养制度,保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使用广泛、危险性大,牵涉每个劳动者的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外电的防护、地下电缆的保护、设备的接地与接零保护、配电箱的设置及安全管理规定(总箱、分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的管理等。

(九)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单位内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和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的组成、调查组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内容、要求;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采取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等。

(十)制定劳动防险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险用品是为了减轻或避免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劳动防险用品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职业病用品等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维护等的管理要求。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的目的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迅速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要求、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应急救援的演练等。

(十二)其它的制度。除以上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外,建筑施工单位还应建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值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总、分包安全管理制度等。

六、开展建筑施工全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一)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三违”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主管部门和各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单位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

(二)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生产和技术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定期开展本地、本单位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重点做好入场和班前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三违”产生的后果、注意事项等。要开办农民工夜校,宣讲安全生产常识,观看安全事故警示片,组织安全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扎实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建设

(一)要建立标准化工地评审机制。认真总结我县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的经验,建立“严格管理、动态检查、全程监控、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标准化工地评审机制,指导单位严格执行标准,确保标准化工地的创建质量。

(二)要建立施工现场持续改进机制。施工现场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现场监督体系,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专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各类要素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现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在做好引导、推广、服务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要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四不一直”要求对建筑工地进行不打招呼检查,推进暗访制度的落实。

八、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第3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监理单位;责任分配;管理流程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 2010 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已达到95,206 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140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9%.2012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135303亿元,同比增长16.2%.全国建筑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98.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5.2%.然而建筑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我国事故伤亡最高的行业之一。

1国内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死亡人数逐年上升,仅2005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就增长了6.2%. 尽管相关部门的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和细化,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而大多数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分配不合理,责任履行不落实造成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建设工程各方并未有效尽到现有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标准所要求的安全管理责任。在实际生产中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矩阵,将其应用到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对落实各方的安全责任将有所助益。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以横坐标表示建设工程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及政府部门;以纵坐标表示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该矩阵可以明确地表示出各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安全责任分配,可对项目建设各方进行安全责任的分配,明确各方的角色与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

3 监理单位的定位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从1988年起步,历经了20年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从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试点后,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在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主体之一,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角色之一,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委托关系,监理单位的属性是中介服务单位。其管理的范围是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时,由于自身人员和资源的不足,在制定部门规章、日常执法和事故处理中,政府部门对监理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和意图日益明显,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的行为起监督制约作用,期望监理单位能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提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成为政府执法功能的辅助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力帮手[2]。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身兼建设单位业务委托和政府部门监管辅助两种角色,要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4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几个阶段中,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参与到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来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在施工前准备阶段,可以按照进场材料与设备、教育与培训、委任、分包个阶段划分工作。

一、进场材料与设备阶段,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的检测检验、验收及备案手续等。

二、教育与培训阶段,监理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明确监理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熟悉项目概况,了解主要施工技术。

三、委任阶段,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委任,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四、分包阶段,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以后,监理单位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计划与审查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指导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三、警示与防护工作。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消防保卫管理。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工作。对现场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月度报告及其他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主动控制安全工作。

五、隐患及事故的处理。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奖惩(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对项目监理部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监理人员奖惩的依据。

5 结论

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不但可以建立起各个工程主体的安全工作流程,即各主体在建设工程各个阶段承担的安全责任,更重要的是可以对某一阶段进行横向梳理,得到在这一阶段安全责任如何在建设工程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明确各方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各方安全管理效率。监理单位作为建设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对工程安全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监理单位构建起安全生产责任矩阵,不但可以清晰地梳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责任关系,而且可以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绩效,提高监理综合水平。为监理单位提供了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管理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方东平,席慧,杨钇,陈大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J].土木工程学报,2012,45(9):167-174

[2] 周建亮,方东平,王天祥.工程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定位与制度改进[J]. 土木工程学报,2011,44(8):139-146

[3]方东平,黄新宇,黄志伟. 建筑安全管理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 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1( 2) : 25-32

[4]丁士昭. 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7

第4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ckaizqy”为你整理了这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20]14号)要求,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益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117965,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二)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198,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军。

(三)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君万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证书编号:无锡KF144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2019年9月6日新君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晟益公司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造价2.5亿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为450天,项目经理为周坚,晟益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有项目施工负责人史晨雄、项目技术负责人耿仕明、安全员陈达、戴时玲、李杰和施工员、质检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2019年9月9日新君万公司委托恒鸿公司监理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300万元,监理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屠海翔,恒鸿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有总监代表陆志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夏阿良、监理员王亮、蔡明华、王雨昂等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8日正式开工,至202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总进度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11#楼施工至五层主体结构、4#楼和8#楼在基础地下室施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9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2822019092001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情况

新君万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群塔布置协调会议,晟益公司按照协调会议、施工组织设计部署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编制了《群塔方案》,于2020年9月29日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共安排6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晟益公司逐台塔机编制了《设备安装方案》并履行了审批和监理审核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程序与规定,先后安装了6#(15#楼)、2#(2#楼)、3#(4#楼)、5#(11#楼)、1#(1#楼)、4#(9#楼)六台塔机,均及时领取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了“一机一档”,分别安排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并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其中,3#(4#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25,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389-20191223,司机为何学生(资格证书编号:苏H042017000296,有效期至2021年3月9日)、信号司索工为唐豪(资格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042,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5#(11#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60,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428-20200327,司机为朱在考(证书编号:苏E042017000173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信号司索工为谢志鑫(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1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六台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保正常,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上午6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6时28分左右,木工劳务班组的木工刘字发和毛泽章在该工程项目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上协同5#(11#楼)塔机进行木方捆扎(用挂在起重吊钩上的2根吊索分别捆扎木方两端)和转运施工作业时,由何学生驾驶的3#(4#楼)塔机同时从3#楼东端向8#楼基坑逆时针吊运木方,塔机起重臂侵入与5#(11#楼)塔机作业交叉区域,以较快的速度撞击了5#(11#楼)塔机已下放的起重钢丝绳,造成位于卸料平台上木方西侧正在进行捆扎作业的刘字发随同尚未完全捆扎好的成捆木方一起撞出卸料平台,导致刘字发坠落至地下室顶板(坠落高度约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刘字发送至宜兴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刘字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死者:刘字发,男,37岁,木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金台村2组54号,生前系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木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机司机何学生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同时由于11#楼西端的落地式卸料平台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落实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严重不力。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严格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在塔机交叉区域设立监护哨,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监护缺失,导致群塔作业和塔机司机缺少有效监护和指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没有针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培训教育和详细交底,导致习惯性、经验性违章操作的行为存在。二是落实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对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平台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消除。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四是落实到岗考勤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落实和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施工作息时间变化及时到岗管理,导致早晨上班关键时段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缺位。五是落实安全考核管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不落实,对项目部人员在岗考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等检查考核不严格,存在不深入、走过场现象,导致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3)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一是对专项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理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监督管理不严,对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采取禁用措施。二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不严格,导致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三是监理人员在岗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针对施工作息时间变化落实监理值班巡视,存在施工关键时段监理人员缺岗缺位,导致现场监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何学生,男,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发祥村7组16号人,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式起重机司机。违章违规操作,疏于观察,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陆祖平,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的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不扎实,考核管理不严,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周坚,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81902798),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施工管理,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不力,没有落实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对群塔作业、卸料平台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没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不到位,组织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疏漏,落实整改不彻底,执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到位,存在离岗缺岗情况,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3)陈达,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9)022014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现场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落实,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验收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坚决,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4)瞿学军,恒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和落实相关安全监理检查不力,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值班巡视等考核检查不到位,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屠海翔,恒鸿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落实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组织和实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深入,落实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不力;执行和落实监理人员在岗考勤、值班巡视制度不到位,现场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

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史晨雄,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管理。对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落实,落实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唐豪,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3#(4#楼)塔机信号司索工。没有及时跟进指挥,没有及时制止3#(4#楼)塔机司机违章操作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到位,企业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部在岗考勤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检查验收不及时、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施工、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企业安全考核检查不深入、走过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严格监督,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督促采取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严格,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督促现场监理值班巡视,没有及时解决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监理部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强化现场群塔作业、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加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4、建筑施工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等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巡查和监管力度,突出抓好起重机械群塔作业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预防高坠、起重机械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对安全管理不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和参建责任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处罚处理力度,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和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5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主要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和局安全生产工作。自年以来,本人于年5月起任区建设局副局长。本人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政府和局班子的各项决议,努力工作,勤政廉政,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现将本人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强建筑行业管理。

积极探索,根据建筑市场存在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建筑行业管理。一是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开展施工许可审查;同时,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制度,安排骨干技术力量每月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125项,有效提高了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建设意识。二是抓好建筑业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外地企业进驻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诚信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清退不良企业,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健全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质量安全预警预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建筑材料试验和门窗三性、工程桩基、混凝土后锚固件等检测,促进工程质量有效提高,四年来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合率达100%四是大力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深入项目工地宣传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法规和政策,并认真接待投诉、努力调处纠纷。年至今,共调处工程款、工人工资纠纷183宗,清还被拖欠工人工资5703万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区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大力抓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局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一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每年年初与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细化到具体部位、具体到人,使监管更加到位。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通过采取悬挂宣传横幅、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和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大力推广建筑“平安卡”管理制度,共举办了培训班128场,培训建筑工人8500多人次,强化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四年来,先后部署开展了10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12次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防风防涝等专项整治活动,狠抓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做到勤政廉政

第6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7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为主线,推动安全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以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为手段,加强安全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全县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继续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不发生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有效防控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和现场管理长效机制。

(四)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改进作风,提高安全监管服务水平

进一步强化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理念,主动深入基层,帮助企业健全制度、查找隐患、落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强化施工安全监管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重点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履责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施工企业以包代管及监理缺位失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扭转被动管理的局面。结合重大节假日及特殊季节,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对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抽查,且每月抽查项目不少于15个;每周对城区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巡查。

3、加强施工安全报监审查工作

对新开工工程进行严格审查,即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机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及其他各类人员资格证书,监理企业资质、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伤保险购买等情况。

4、加强监管,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各方责任主体要真正履行责任,把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责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改变过去住建局检查人员充当安全员的局面,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纳入检查中,加强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的一项重点检查内容。

5、突出重点,强化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明确现场监理人员工作内容、程序和责任,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行为的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

6、继续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质量检测、拆装告知、使用登记等管理,督促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拆装企业、使用单位落实起重机械购置、进场、安装、检测、验收、使用、拆除和维修等规章制度,切实消除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整治力度,重点监控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设备,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7、强化标准意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标化工地创建活动

明确施工企业近两年必须创建过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方可进行资质升级、曾项;明确一级施工企业每年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二级施工企业每年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1各,否则,不予资质年检,并抄送招投标局限制其招投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凡是符合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条件的,一律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凡是符合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条件的,一律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注化示范工地。

8、开展扬尘整治,提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美观。加强施工扬尘整治,一是加强施工场地硬化管理。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土地应绿化。施工现场的土堆、砂石等应使用密目安全网覆盖,避免扬尘。二是加强施工车辆管理。建筑施工车辆运输散流物体必须确保密闭、覆盖,不得有洒落。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大门处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的车身、轮胎进行有效冲刷,防止出场车辆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三是加强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施工现场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入库、入罐存放。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防护棚,使用密目网有效围护,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撒建筑垃圾。

9、扎实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着力增强依法治安、科技治安、从严治安“三个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8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我受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市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一年。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突出工作重点,高度关注民生,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

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6个工作报告,作出6项决议、12项决定,检查5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任免6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依法实施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加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重点审议了工业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分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业经济的有序发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常委会分别在6月和8月份认真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和《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分析我市经济状况以及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指出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此,市政府采取了得力措施,抢抓我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历史机遇,突出在工业经济发展上以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积极发展产业集群,在项目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蒲圻电厂二期项目、晨鸣100万吨林浆纸一体化等一大批项目进展顺利,蒲纺工业园、陆水工业园、赤马港工业园正在有序推进,等等。这些项目的顺利推进,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增添了活力。

(二)贴近群众,围绕民生热点进行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一直是常委会工作的重点。一年来,我们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医疗、住房保障、社会治安等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从分析我市医疗卫生现状入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列入审议课题。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壁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

问题的报告。常委会调查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市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预防保健网络建设,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推进卫生体制改革等建议。

住房保障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又一重点。为了确保城区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得到国家住房保障实惠,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赤壁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安排了2500万元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加快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进度,我市住房保障建设步入了发展快车道。

社会治安状况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我市黑恶势力有所抬头的治安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把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列入重点议题,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全市政法公安机关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建立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做到全力以赴,险恶务尽,确保打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和政法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健全网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扎扎实实在全市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打掉涉黑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4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起,狠狠打击了各类涉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目前,我市社会治安总体状况较好,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提升。

(三)围绕宪法法律实施,开展执法检查。

2009年,常委会重点组织了对《城乡规划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招投标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做到统一部署,精心安排,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一同参与,深入调研,找准问题,提出审议意见,跟踪督办,督促执法机关认真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解决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使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由于存在城乡二元体制上的矛盾和高额利益驱动,我市城乡结合部违规建筑状况十分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常委会组织了对《城乡规划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检查组在对违规建筑较集中的地段及陆水湖周边现场检查后,写出了调查报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重点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乡结合部违规建筑情况的报告》。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整合力量,组建一支由城管及其他部门参与的拆违队伍,对正在翻建的违章建筑全面叫停,坚决制止新的违章建筑的产生;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范于未然等建设性建议。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下半年我市违规违章建筑情况有所遏制。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组织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常委会检查组深入到学校、社区、机关、企业等地方,重点调查了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非法出版物等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氛围不浓、执法主体保护未成年人措施滞后等问题。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宣传上加大了力度,在管理上落实了举措,在打击上强化了手段,一个由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安全网络初步形成。

为了开展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全面了解我市妇女参政议政状况,女性受教育程度、妇女就业保障、女性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常委会在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同时,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认真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客观指出了我市女性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诸多方面问题。会后,市政府和妇联组织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人大提出的建议。目前,我市已开展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服务站创建及关爱单亲特困母亲等活动,建立了妇女权益保护长效机制,营造了有利女性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市得到了更好的贯彻落实。

(四)围绕社会公平正义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2009年,常委会还加强了对重点城建项目的审议,作出了将赤壁市新区路网建设项目资金、陆水河橡皮坝建设资金和新赤壁火车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等5项决定,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还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调整、预算审计、部门预算调整情况的监督。

二、突出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常委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争取咸宁市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同时,我市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得到了咸宁市人大和兄弟县(市、区)人大的肯定,多数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一)抓好述职评议,创新代表履职形式。

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加强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的监督,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是新形势下搞好代表工作的重要课题。一年来,常委会把人大代表置于群众的监督下,促进代表履行好职务。一是健全代表网络。利用代表小组这一网络优势,抓好代表小组向选民述职,然后普及到每位成员述职,在述职测评前,代表小组成立专班到选民中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参选选民对照调查报告逐一评议,使评议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真实性。二是完善代表制度。制订了《赤壁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方案》将评议工作制度化,常委会规定本届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述职评议一次,述职内容上统一规范,明确述职重点放在履行代表职务和完成中心工作上,各代表小组根据常委会的部署制订相应的述职评议工作计划,确定评议对象、评议时间、参评人员、工作程序。三是促进代表履职。我们认真采纳选民提出的意见,督促代表进行整改提高,对口帮扶对象50余人,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120余件,赢得了选民一致好评。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市代表履职水平和效果明显提升。

(二)征集代表意见,拓展代表履职渠道。

人大代表分布在全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和乡镇农村,他们是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贴心人,他们的呼声和建议最真实,最有代表性。为广泛收集和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首先,形成了工作制度。每次例会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常委会委员一同视察、座谈,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常委会工作要点、建言与督办等都要广泛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其次,建立了工作平台。通过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这个平台吸纳代表的建议;常委会领导、各位委员每年年中都要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到各战线和基层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实现了工作联动。常委会领导每年都坚持深入基层看望走访代表,送去关心和问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人大工作动态,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常委会领导通过大接访和人大工作,接待基层代表、群众来信来访、获取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诉求。第四,开展了代表培训。2009年6月,我们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作《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辅导报告,通过以会代训和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代表学习履职的相关知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收到了一定效果。

(三)督办代表建议,提高代表履职实效。

常委会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努力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促进代表履职。一是落实建议承办责任。人代会后,常委会要求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议,明确办理期限和办理质量,并指导各承办单位建立议案建议办理责任制,做到领导督办,专班负责,专人具体落实。二是加强建议过程督查。对议案、建议承办大户和重点议案建议,常委会领导按照分工,分别到联系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督办。听取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意见,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三是突出建议办理实效。常委会在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议案建议交办会和工作进度会后,在12月份的例会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市政府在本次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虚心听取代表意见。

(四)表彰先进典型,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一年来,常委会十分注重优秀代表典型引路作用,在工作中培养和挖掘典型事迹,以点带面,激发广大代表履职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经过民主推荐,综合评定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优秀人大常委会委员、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代表小组。本次大会将对5名优秀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6名优秀市人大代表,5个先进代表小组予以表彰。

三、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提升人大工作的规范性

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和机关的整体效能、决策水平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水平。2009年,我们继续深化对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做到认识提高,工作落实;继续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学习与交流,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和培训,把学习贯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始终。二是完善制度,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常委会和机关继续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暂行办法》、《关于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暂行规定》、《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暂行办法》等九个议事工作制度,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机关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管理工作。三是改进作风,不断增强工作实效。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做好市委中心工作,配合完成蒲圻古城墙拆迁,赤壁新火车站,城市景区建设等工程;同时,常委会领导还带头接访和阅批件,督办案件,机关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

各位代表,回顾去年的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坚持依法履职,人大工作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只有坚持科学发展、开拓创新,人大工作才能不断发展。回顾去年的工作,我们深切地感到,常委会的工作之所以取得一定成绩,是市委正确领导,“一府两院”密切配合,人大代表大力支持和监督,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跟踪督办工作还缺乏措施和力度;与代表的联系不够密切;对乡镇办人大工作的指导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提高。

各位代表,2012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五五”普法教育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一年。新年度的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在服务大局上求突破,在改善民生上下功夫,在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上有作为。不断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人大工作方向

一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穿人大各项工作的始终。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努力促进市委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二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坚持落实中央9号文件、湖北省委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咸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人大常委会一是要更加关注工业经济发展,抓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对发展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建设、传统产业改造、做强县域经济、强化节能减排的调研、视察和检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实力。二是要把“三农”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促进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农民持续增收。

三、突出监督重点,促进法律实施和民生保障

人大常委会要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重点,积极探索执法检查的有效形式,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要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改进审议方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重点检查执法部门的监管情况,督促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要高度关注民生,加强对市政府承诺的全年十件实事的监督。要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维护和实现好党委的意图。要加强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推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实效,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四、密切联系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活力所在,常委会要把代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年中岁末开展集中视察,重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交流,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继续在代表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健全制度、优化服务、提供保障,发挥代表小组在代表活动中的组织和引导作用。要完善代表联系制度,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继续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做法,全方位、多渠道的听取代表意见。要完善代表监督机制,组织好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认真做好优秀市人大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抓好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完成全年的各项任务十分重要。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各类专题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组成人员的依法履职能力,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工作作风。三是加强机关建设。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创建学习型机关。继续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干部培训、教育和管理,积极构建和谐机关,不断增强机关活力,提高机关效能,更好地发挥机关集体参谋和助手作用。

第9篇: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2)建筑市场发展不够规范,政府工作人员没能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少数建设主体对建筑市场发展情况不了解,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工程招投标,导致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不规范,在利益驱动或权势指示下,造成了部分工程不情愿地发包、分包、转包。企业之间彼此相互不了解,更不要说企业实力、人员技能、公司管理了。政府行政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工作人员违章违纪现象听任自由,不严格要求。3)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作为建立安全工作场所的一部分,安全意识已经成为施工现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个别工人或班组长对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认识不够,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满脑子就是抢工期赶进度,单纯的生产观点;公司安全计划和安全手册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很好地宣传和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没有很好地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的规定;先安全、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也没得到严格执行。4)施工现场不按“文明”工地的管理要求去做,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不落实,对发现的事故不及时上报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抱有侥幸心理,安全警示标识牌不按要求去摆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也时有发生。安全教育培训滞后,建筑业公司没能认识到制定有形的、前瞻性安全计划教育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进城农民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直接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岗前培训,但往往是走过程,没有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5)政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多且监管不力,导致建筑施工安全存在管理盲区。建筑业种类较多,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造成政府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在好处面前争着管、遇到问题绕着管、上级部门或领导打招呼不敢管或人情管,对出现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不过问不上报,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处罚力度不够或带情处罚,这些现象都滋生了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

2针对建筑业安全生产所出现的问题,从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入手来减小或杜绝事故发生

工程项目的施工,大多都是露天高空作业,劳动人员众多,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加之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施工条件差,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生产行为,对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颁发、法律责任到动态监管,每一步都要严格要求。发现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的视同违法分包,依法严厉处罚。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任何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同时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了确保项目正常建设,依据国家有关三类人员管理规定,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三类人员考核合格后要颁发安全考核合格证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章办事,确保一人一证,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经常性多角度全覆盖地加强企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像施工电梯员、信号员、爆破人员、塔吊机械安装拆卸工、高架人员等特种作业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企业负责人要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人,逐级分工负责,建造师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管理负责人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都要责任到人,工长、施工员、班组长、外地承包队、分包队负责人及各有关专职机构人员执行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经常组织全员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4)建立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危及施工安全的材料、设备、工艺淘汰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要打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工,要拆除的设备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带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那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施工方案必须坚持由专家论证审查,出具相关论证结果,作为施工的有力依据严格执行。加强建筑施工所购置或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手续检查,以及首次使用新设备前必须坚持建筑起重机械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制度。同时坚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既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又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根据应急救援制度所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上报。施工单位更应该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和应急救援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

6)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和预收安全措施费制度。建筑企业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应当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事施工的工人缴纳一份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并根据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同时为保障施工安全措施到位,建立安全措施费预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