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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建筑法律法规

第1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能够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效果,维护建筑市场稳定,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下面就结算法律法规的相关应用情况及作用进行详细研究,以便能够为以后建筑行业结算项目提供有效的依据,促进建筑行业向着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2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结算法律法规是建筑工程法律依据之一,在建筑工程中我们一定要做好结算,不得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实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督促企业廉洁奉公,减少浪费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结算有着特定的程序和要求,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结算预算设计,这样能够更好地督促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刻谨记以企业的权益为工作的重心,认真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能够从公司的大局出发廉洁奉公,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在工程项目结算中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结算。

2.2有效提高效率,促进双方结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按照工程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准确地表明了施工的各个环节的工程价及最终的工程价,这是工程的预算,按照工程的预算范围,施工方在范围内采用合理的施工手段和施工工艺按照建筑单位的要求施工,并在过程中与过程后向建筑单位结算工程价,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严格的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流程与规定进行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准确的做好各个项目与工作的事宜,及时的清账,不发生拖欠结算款项和工资的问题。

2.3督促企业合理定价,做到有据可查

现在建筑工程中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成本定价模糊,很多的建筑商定价缺乏有效的依据。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商与施工商进行签订合同前,要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预算,在预算的基础上协商最终的施工价格,预算价格的规定并不是盲目的制定,必须要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合理地进行价格的预算,这样才能够保证工程价格定价合理,并在后期的审核检查中有据可查[2]。

3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应用

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非常的广泛,几乎涉及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因为没有资金工程是无法进行的。总的来说,结算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在工程结算方式中的应用

在建筑工程的结算过程中,为了能够使之后的结算更加的清晰便利,工程达到有效的成本控制目标,我们一般会采用事前制定目标,采用一定的控制手段,从而达到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的效果。在现在的建筑工程中,结算的方式主要分为了四种,一是按月结算,根据每个月的工程施工量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款项都要填特定的结算单,并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办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方审查签字通过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二是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筑施工中的一种常用结算方式,分为事中事前事后三个阶段,根据三个阶段的完成施工量进行结算,在这个结算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要进行有效的沟通,约定合理的结算时间段并明确的标注在合同之中,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两种结算方法分别是一次性结算,这种结算方法适合小型工程和其他结算方式。

3.2在建筑工程结算风险规范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的建筑政策,这是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结算法律法规就是建筑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在法律的条文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照约定处理[3]。在这种法律条文中,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利益,避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后耍赖拒不结算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保护了发包方的利益,若是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将不予结算。

3.3在建筑工程变更结算法律风险中的应用

工程变更指的是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既定的合同执行,需要有一些变更,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价款有变动,这对我们的最终结算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按照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基础上设计的工程变更的价款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的要求是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者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及金额等相关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4天内作出确认,不确认或不提出意见的将视为同意按照工程变更价款执行。这样的规定对结算起到一定的保障,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认真细致,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节约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

4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前景的措施

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计算法律法规水平,我们必须要对结算的相应程序和管理技术措施进行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工程结算效率。总的来说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前景的有效措施包括:

4.1严格招投标程序,科学竞争

建筑工程在项目外包的时候,对于承包商的選择要严格的控制,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根据承包商的优势条件进行综合的选择,这样能够为日后进行有效的建筑工程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于招标合同要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及时进行梳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是公平公正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4.2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实行全面控制

对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我们需要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无论是设计、决策还是技术、管控等方面,都需要在有效的监控范围内进行,准确的把握我们各个环节的程序,从而使工程结算能够真正的被掌握,保证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这样能够提高企业的成本支出效益。

4.3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工程的进度和过程加强监督管理,这样能够对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进行有效的商讨,同时在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的审核和结算过程也要进行监督,严格的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技术手段进行结算,这样能够避免传统方法带来的缺陷。

5结语

第2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按本规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

第五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将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或者有数种违法行为的;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案件中,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3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3]王卓甫,杨高升,刘俊艳.现行建设法规对工程交易模式发展影响的分析[J].建筑经济.2008.07

第4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违法建筑;类型化;状态违法行为;构建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建设新江苏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念重构”(编号:2015SJD589)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等因素,违法建筑成了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和牟利的廉价选择,从而导致了违建现象层出不穷。违法建筑因其涉及政策性强、法律门类多和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而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顽疾,执法效果和社会效应也不尽如人意。在核心为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法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被定性为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如何搬开这块城市管理中的“绊脚石”,依法治国为违法建筑的治理指明了方向,即依法治理。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基于违法建筑概念的界定和苏州市姑苏区违法建筑的数据统计,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结果表明在行政难作为的情形下对违法建筑进行一刀切的方式已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由此提出类型化处理违法建筑的建议,以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违法建筑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违法建筑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普遍使用的概念。然而,我国立法界至今未对违法建筑有官方的界定,以至执法实务中出现“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混用的情况。三者的区别在于:严格来讲,违法建筑的范围应广于违法建筑,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法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描述其违法性,而违法建筑或者违法建筑则是从行为结果描述其违法性。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来说,查处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违法搭建;而执法的对象则是违法建筑。

理清违法建筑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界定违法建筑概念的必要条件,也有利于正确处理违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是“实质和形式”,实质即“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影响规划”。形式指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根据上述界定,笔者将违法建筑定义为: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而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建造设施。

(二)类型化的概念。所谓类型化,实质是对概念进行分类,将具体现象和抽象法律概念进行连接,便于归纳和对比,从而认识内在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具体到违法建筑,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深入认识其属性和利于合法合理处理。简而言之,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的目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立即拆除、是否能补办手续、是否予以暂缓拆除、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等等。

三、违法建筑“行政作为难”的原因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全国范围内也未见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城市化要经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可见管理的重要性。

(一)管理体制造成的窘境。对于一般建筑物来说,规划和管理并不同属一个主体,由于部门自身利益和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的原因,矛盾往往都下沉到管理环节。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若建筑物存在设计瑕疵,会对后续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如,房屋设计时就留有搭建的空间,很可能导致后续的群发性违建、别墅群违建等,造成城管执法难以解决和处理的困境。

(二)拆除执行难。数以千计的违法建筑投诉量使城管执法部门疲于应对,暂且不说投诉的压力,单单大体量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就是个难题:一是拆除的技术问题。一旦遇到高层建筑违法建筑,既要完成拆违又要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二是当事人的抗法。拆违中出现抗法最为常见,如果处置不当,不仅影响本次的拆违,更严重的是会波及到其他违建的拆除工作。

(三)法律变更带来的困惑。以苏州市姑苏区为例,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违法建筑投诉的绝对数量和占比都较高,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不像违章停车,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违章信息抄报至交警支队实施源头管理。违建的查处和拆除面临着复杂的矛盾和严谨的法律程序,遭遇暴力抗法、软暴力拒拆和败诉也是常有的事。2008年1月1日前,城管部门现场拆除的依据是参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现场拆除再建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施行,“现场拆除违法建设”的权限不再被法律授权。这一权限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一方面现场拆除不仅能立即消除违法行为,而且对将实施违法搭建的人们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现场拆除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部门会面临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的风险。(图1、图2)

对违法建筑的执法效力直接关乎城管部门的形象和执行力,甚至体现的是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炙烤着政府的执政思维。

(四)违法建筑处置缺乏标准。全国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各异,这与地区差异、执政理念、体制机制不无关系。由于地区差异而造成标准不一尚可理解,然而同城出现对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建造时间的违法建筑采用同样的处理模式,或对同一类型的违法建筑予以不同的处罚,这就令人费解。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最关键的因素是缺乏统一的处置标准。

在违法建筑范畴内,有一类特殊的违法建筑叫“无证建筑”,虽不属规范概念,但却客观存在,是特殊时期和环境下的产物。无证建筑不全都违法,也有“合法的无证建筑”,即农村政策更迭时期建造的宅基地和相关规划类法规出台前后的建筑。对于“合法的无证建筑”,如果实行和违法无证建筑同等对待予以拆除,或在征收时划归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种不尊重历史的“一刀切”做法不但给建造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缺乏法律依据。

四、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违法建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理清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明确应查处的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置的方式。

(一)根据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来划分。根据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两类:(1)建筑人没有土地使用权限,侵占他人或公共土地进行建筑;(2)在建筑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法建筑物,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即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二)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2)未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的建筑;(3)逾期未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

(三)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仅违反公法但未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即妨碍公共利益而不侵犯私权;(2)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3)仅违反私法但未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仅是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杨延超,2004)。

(四)根据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来划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能”和“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是能否补办手续。(1)只未取得审批手续但未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2)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筑,则不能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转正。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分为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五)根据违法建筑存在的地域来划分。按上述标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城市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1)所谓城市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2)所谓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违法建筑。作这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可以明确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但实际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正在大量地出现“城中村”,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理要综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偏颇。

(六)根据违法建筑建造的时间来划分。按此标准可分为“新违法建筑”和“旧违法建筑”。以《城乡规划法》施行时间为界,之前建造好的违法建筑为“旧违法建筑”,之后的为“新违法建筑”。

这个分类的意义在于立足我国国情,综合兼顾历史政策的延续和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对不同时间段出现的违法建筑给予不同的处置符合客观实际。作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征收、城市化进程等公益事业,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五、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构建

由于处理不同时间段形成的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加之政策、动机、用途等因素,在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必须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新旧违法建筑的划定和处理原则。本文以《城乡规划法》施行的时间为界区分新旧违法建筑,并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图3。(图3)针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流程图作如下说明:

1、对新违法建筑一律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以体现法律威严。

2、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即在《城乡规划法》实行前设定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城市规划法》施行时间,另一个是施行后的一段延续时间(长短因地制宜)。通过两个节点将时间分为三段。对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一律准许补办手续,不补办的征收时也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但扣除相关税费。对第二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从宽处理:能补办准许补办,不能补办的征收时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在第三时间段内的一律从严,按不当得利返还和征收不予补偿的原则处理。

3、区分第一时间段内无证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处理。无证建筑是指没有“两证”且无档案的建筑,其建造人通过申请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建造,由于建造人自身意识问题未办理“两证”。或由于当时的法律环境、政策因素、许可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主管部门未给予“两证”。其档案也因主管部门登记不全或遗失而无据可查。此类建筑在当时不存在违反审批程序、妨碍规划和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后原先影响规划和公共利益的情况消失了,应视为合法建筑;而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在当时存在违反程序或妨碍规划、公共利益,或两者皆有的情况,但因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变更,原先的影响已消除且具备补办手续的条件,这类违法建筑应予以补办手续,在缴纳相关税费后转为合法建筑。

4、设定第二个时间节点的理由。鉴于当时我国的传播途径、科技水平和生活条件等因素限制,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时间长,偏僻、落后的地区更甚;人的行为、思维方式有惯性作用。因此留出一段时间作为缓冲,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性特点。

(二)违法建筑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困扰着行政部门。在学界有状态延续一说,即违法建筑一旦建成,只要不拆除,其后果违法事实就一直存在,仍然适用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误区,违法建筑其后果违法实质上属于“状态违法”,其特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不法状态(即后果违法)单独继续。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不是对不法状态的处罚,也就是说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对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本文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二是通过城区改造、征收等形式解决,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决定对其处理和补偿的办法。

六、结语

本文基于对历史政策、地区差异、法律更迭实际的尊重,根据各种要素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法治方式”拟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款进行处理,为违建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融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既能维护法律威严和群众利益,又可减少不当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应,为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沈晖.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

[3]蒋拯.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段朝立.城管执法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0.

第5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违章建筑;界定;处理

违章建筑不仅阻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容貌,还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甚至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给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正确界定违章建筑是正确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重要前提,只有严格依法界定违章建筑,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才能顺利完成违章建筑处理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自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后,违章建筑是指,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经有权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我国立法机关尚未正式制定违章建筑界定规则,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而且,因为我国违章建筑立法分散、层次多而出现多种界定。各省市一般根据自己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并以此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定义违章建筑认定这一法律概念,实践中由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多以“界定”称呼,而且,这项做法现在还未在法律层面规定仅在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尚无违章建筑认定这一将违章建筑的界定具体化的环节,各地方政府及

其部门具体负责处理违章建筑,只能由各地因地制宜作出规定。也有司法解释对违章建筑认定问题作出间接规定,并使用“认定”一词。

二、违章建筑执法制度

我国处理违章建筑的立法条文分散,既有效力级别不同,分为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又存在调整领域不同,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道路、消防、环境保护、电力、防洪、文物保护等行政机关均拥有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执法权。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普遍的情形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文件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城乡规划法》,所以城乡规划部门是主要的违章建筑行政执法主体。各地的规定与此有些差异。有的地方规定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如珠海市,有的地方设立并规定由违章建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如乌鲁木齐市、齐齐哈尔市。各地在执法主体方面的规定与法律不一致,其合法性令人怀疑。

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归纳现行法的规定及各地方性规定,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事实上,许多违建人不会自行拆除,这就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行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管执法现场执行。其中,关于城管执法现场执行的规定多见于地方性规定,需要注意执行主体、执行权限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般认为只适用于小型违章建筑,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现场拆除。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突出。如某地某区执法局不遵守法律明确规定,未给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诉期等法律救济途径与方式,即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随后依据该通告,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某区执法局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破坏了政府的形象,浪费了社会财富,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房屋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处理

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指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其它公用。而拆违即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由一系列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完成。城市房屋拆迁与处理违章建筑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实施城市规划的方式,不同在于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拆迁是国家调整土地规划,实施社会管理的合法行为,而处罚违章建筑则是行政处罚行为。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存在依法、合理、依程序拆除及尊重被拆除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而拆迁中,如果被定性为违章建筑,也应根据不同情形决定补偿事宜。在执法中两者未严格区分,由于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同,使得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判断违章建筑的标准不同,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致使现行拆迁中,滥定违章建筑,规避补偿的现象多发,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城市拆迁中,各地根据自行制定的标准认定违章建筑,出于利益的诱惑,往往容易滥定违章建筑,然后一拆了之不予补偿,而这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中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并非一律拆除不予补偿,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法予以处理。第一,如果属于历史遗留的违章 建筑,由于这类违章建筑是因客观原因产生,从公平考虑应适当补偿。第二,如依法认定属新建违章建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拆除的,则不应补偿;如危害程度尚不严重,只应罚款或限期补救的,则应适当补偿;如只需补办手续,无实质危害,亦应适当补偿。总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 “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规定过于绝对笼统,不利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和违章建筑问题,应修正。

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J].学术探索,2004(11)

[3]刘武元.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J].现代法学,2001(4)

第6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一、建筑法学理论研究

2011年4月,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推动下,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对颁行于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进行了修订。但遗憾的是,此次修订并未对《建筑法》带来实质性改变,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划,建筑法学内容多显散乱无章莫衷一是,难以为建筑市场的长期稳定、安全和规范化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制保障。建筑法学理论的确立与夯实是发展建筑法学的基础,参会学者对此展开了多视角的讨论。

目前,建筑法学在我国现有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尚不明确。究其原因,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陈贞学主任律师认为是缺乏创新、研究分离、法规条文混乱、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郑世骅处长、陕西省造价管理协会彭吉新会长、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窦醒亚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同,与会学者们一致表示期待早日见到建筑法学科的正式确立。

关于建筑法律体系的系统建构与完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刘颖副教授指出,建筑法应属于经济法之分支法律部门,据此,她从经济法制度要素的角度提出建立与完善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立法设想,认为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1)建筑主体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注册执业制度;(2)相关民事权利制度——包含建筑活动中涉及的土地物权、工程债权和建筑作品知识产权等;(3)建筑行为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筑工程保险法律制度;(4)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制度;(5)强制性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

目前,国内对建筑法学研究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但对区域内建筑法学的研究尚处于雏形阶段。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梁栋讲师独辟蹊径对区域内建筑法学研究进行了一定阐释,认为“区域内建筑法学研究”并非独立于国家整体建筑法学研究之外,而是在其基础之上根据区域建筑活动的特点,运用国家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结合区域内调整上述活动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研究。其研究对象为区域内建筑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单行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制订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在调整方法上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单适用,更应注重法律适用与建筑工程的结合,抓住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三个核心问题。除此之外,区域内建筑法学研究还应注重整合教育科研优势资源。

颁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常用的法律依据之一,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细部规范。但总体而言,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诸多不足,西北政法大学王兆平讲师对其进行了一定反思:(1)其中有关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适合特大型国有企业,其强制性招标规定没有考虑高风险行业的特殊需要,非强制性招标规定也未考虑到边远地区企业发展的特殊性;(2)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将导致不公正、不合理地排斥潜在投标人;(3)招标人标底保密义务间接催生了串通招标行为的发生;(4)招标投标相关立法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采取的列举式规定无法涵盖所有情形;(5)《招标投标法》缺乏对检举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激励制度,造成招标过程中的大量串标行为难以被追究责任;(6)社会转型中如何与企业改革相配合也是《招标投标法》现阶段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

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通过 司法审判获得解决。研究司法审判实务不仅可以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经验借鉴,而且可为建筑法学理论研究充实新的素材。结合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会学者就此类案件的特征、审理依据以及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于此类纠纷案件的特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庭长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自2009年至2012年受理的建设工程案件为样本剖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案件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对鉴定依赖性大、审理周期长、证据认定较繁琐、案件敏感度高易引发社会问题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杨光庭长同样以该院2006年至2011年共6年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归纳出此类纠纷案件的特点:纠纷类型的单一性、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多样性和社会性、证据审核认定的复杂性、法律适用的疑难性等。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姚建军认为主要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陕西建工集团法规处任高让处长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提供了更详尽的解释和参考,其内容涵盖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垫资施工合法化、实际竣工日期认定、固定价格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无书面鉴证亦可结算、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等方面,对以上常见疑难问题确定了合理客观的审判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审判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姚建军认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理、法官如何运用建筑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等。杨光补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还应注意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损害赔偿金以及违约金计算等问题。

三、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实务研究

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源并加以反思和解决是保障我国建筑行业健康、良性、有序发展的根本途径。参会学者们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讨论,并进一步切实提出一些相应解决对策。

关于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履行,碑林区政法委执法监督科李玛莉副科长指出,由于道路、桥梁等多属于市政工程,系国家公共管理者运用公众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加强对合同主体、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监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公众质疑,具体包括加强主体资格审查、严格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禁止任意担保鉴证行为、付款行为符合财务规定四方面的监管工作。鉴于发包方的注意、审查义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履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建议创设行政管理内外监管机制并加强司法审判的衡平与追责。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难点和讨论热点,前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为“中标并经过备案”,该规定被视为认定建设工程招投标“黑白合同”效力的依据,确立了备案合同(“白合同”)有效、商务合同(“黑合同”)无效这一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参会学者们一致认为,如单一采用此原则,势必误导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忽略“白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这些实质要素。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瑞霞认为,是否备案仅在商务合同与备案合同一致的情况下对法官具有参考意义;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杨建军以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徐海谋、杜世芳均表示,建设施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不应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影响合同签订的政策因素、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关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挂靠”问题,与会学者给予了密切关注。首先是“挂靠”行为的认定,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刘忠杰认为,“挂靠”实质就是“借用资质”行为,与“借用资质”实为同一概念并无本质区别。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刘树伟则从财务关系、利润归属、工人工资支付和保险办理、施工机械设备的产权归属、实际垫资人等方面来认定“挂靠”关系。关于“挂靠”形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刘树伟认为,因此类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其实际效力还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状况而区别处理。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汪婷以及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杨均表示,对此不能机械性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充分考虑到预购商品房之上是否存在贷款抵押以及预购商品房是否办理了预告登记等情形。为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刘杨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刘斐然等律师均提出了不同的应对建议。

关于建设施工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及分包问题,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严乐指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转包与分包现象频发的原因在于:(1)建筑市场资质高消费现象普遍存在;(2)建筑市场细分程度不够,工程项目集中程度高;(3)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的取证及认定难度较高等。治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不仅需要建立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更需要健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对其加以规制。

第7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1.1缺乏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当前在绿色建筑工程政策方面,虽然涉及到了绿色建筑的内容,但该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大多法律在建筑节能方面做出的规定过于笼统,法律责任缺乏明确性,不具备可操控能力,大多法律法规中都是运用提倡、鼓励等字眼,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使得执行力薄弱;在绿色技术标准方面,仅仅局限于节能设计层面,对于材料、施工监理等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对于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没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行为也没有做出应承担的责任,这也造成大多人对于建筑节能问题不予以重视的原因;对于建筑节能管理而言,大多数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远远不及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的管理中,并未发挥应有的效能,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现代法律没有设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1.2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借鉴很多先进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虽然这些体系都具有明显的特色,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局限性过大,仅仅停留在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层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缺乏一定的系统性,评价系统的内容仅仅体现在环保方面,缺乏对经济、社会价值的全面评价,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3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施工企业管理中,大多都是传统类型的管理人才,对于新兴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而言比较缺乏,将传统建筑工程粗放式的管理运用在绿色建筑管理之中是不科学的,在管理中,缺乏绿色建筑管理的专业人才,给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带来一定的阻力,影响管理的水平;绿色建筑施工人才较少,传统的施工人员缺乏绿色建筑知识,不具备绿色建筑理念,不熟悉绿色建筑规范和施工要求,导致违规操作现象在施工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施工的进程。

2探究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2.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绿色工程建筑管理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法律、法规,对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设计、建设、实施等方面充实立法的内容,完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体系,对政府的行为和决策进行有效的规范,避免政府不当的干预对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法律,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的行为,理顺权责关系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完善理赔制度;政府要发挥自身的效能,切实做好绿色建筑的规划、审批和验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2.2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的首要是实行准入制度。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依据,对企业的相关资质进行评估,对于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拒之门外,严格准入制度,把好绿色建筑企业准入的门槛,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予审批,要坚决取缔,防止一些建筑企业打着绿色环保的旗号,做着高能耗的项目,欺骗社会;实行全程的评价管理,从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到验收,都要进行有效的评价,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完整的评估体系;另外,工程监理等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作用,实行全程的监控管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要求执行,在设计、建设和招投标等阶段,实行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管理到位。

2.3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绿色建筑管理需要新的管理和施工人才,因此,要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结合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需要,凭借高校招聘和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引进人才,对于要引进的管理型和技术型人才要经过严格的筛选,选择优秀的人才,组成管理和技术团队,从根本上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以促进管理水水平的提高;加强培训,尽可能的为企业员工提供专业的培训机会,尤其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等,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绿色建筑知识,将培训的成效和工作绩效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激励制度,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严格执证上岗,增强员工的绿色环保意识,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的能力,形成一支优秀的、复合型的绿色建筑人才队伍,进而有利于提高建筑管理水平。

3结语

第8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设计、建筑法规、关系

一、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建筑业的发展在诸多国民经济产业中尤为突出与强劲,已然成为了相当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之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地出台和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在新的世纪里,我们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从而确保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筑设计和建筑法规的概念

1、建筑设计概念

从概念上来讲,建筑设计是指在建筑物还没有开始建造之前,由相应的设计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设要求,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从而提前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确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够满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建筑法规核心与基础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层级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此外,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中,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构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所有的建筑活动都要以此为约束。

三、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

1、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总结,满足建筑法规

简单说来,将建筑设计逐级总结,就是要将单体设计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主要方针就是应当从平面设计入手,根据功能分区和人流路线合理进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特点,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为几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为只是交通问题,因此,建筑形态虽然是立体的,但这种立体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间的变化不及水平面上的变化多,所以必须抓住平面形态。综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总体关系确定后,认真深入的讨论单体的设计,要满足这种设计方法,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收集资料应当全面,所收集的资料不仅应包括相关建筑的设计方案,同时还应该对相关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收集,比如对于所设计的单体的面积、走廊的宽度以及所需要进行设计的楼梯的宽度和数量等资料都需要进行准确地收集。只有在设计前明确这些基本的规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设计。在收集实例资料时,应认清这些资料的作用,这些资料仅仅用于借鉴,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而不是作为盲目模仿的对象,在研究中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个结构部件的分的设计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设计优点,那些值得借鉴,加以改进就能应用到实际施工中,从这里能得到实际的设计思路启示。然后应进行实际的设计体会,亲身体验在这种建筑中的进行相关的使用等。

2、实际建筑设计紧密联系建筑法规的具体措施

建筑设计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满足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这不同于其他设备的设计,仅仅满足设计就可以实际应用。这也正是建筑设计的最大特点,设计要兼顾实际施工的难度。这就要求建筑设计人员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都深刻的影响了设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对建筑设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1)结构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结构设计作为影响建筑设计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的最重要内容,是支撑这个建筑空间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关键。建筑设计人员虽然不能代替结构工程师,但也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相关的学习。并且通过与结构工程师进行协商,对具体的结构部件进行规划,从而对所需空间的实际形象有一个总体把握,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修改和反复。

(2)建筑设备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由于现代建筑设备对于现代建筑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在针对相关的建筑设备项目进行设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需要做好建筑给排水的设计要求;其次是需要做好建筑的电气设备的设计规划;最后,在建筑设计中,由于暖通设备在当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因此,应针对具体的暖通管道,结构部件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进行检修等内容,都是建筑设计人员应考虑的,建筑设计人员,应通过查阅暖通规范并与暖通工程师协商,在建筑设计中做通盘的安排和考虑,圆满解决了各工种之间的矛盾。

3、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设计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设计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设计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设计应严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规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各种相关建筑法规,严格执行,不进行不符合建筑法规的设计。同时,由于建筑设计规范很多,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要积极学习相关条文的补充和重新修订,及时地对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为建筑设计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左辅强,马武定.国内城市规划设计国际竞赛的困境[J].城市规划汇刊,2011(6):67-69.

第9篇:建筑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施工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经常和上位法相冲突,形同虚设。此外,一些法条虽然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具体规定,能够适用于解决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但是却对违法成本规定的过低,一些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使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也能以使法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监理机构经费紧张

当前,国内多数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都来自于监理业务的收入,由建设企业直接支付。然而实际当中,建设单位经常会压缩应当支付给监理企业的费用,而不全额支付。由于收取的监理费用不足以支付监理活动的开支,使得监理企业无法有效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监理活动。

(三)缺乏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在实际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人员成本,在相应机构或部门配备的员工数量严重不合理,经常出现部门员工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现象,更有甚者将相应管理部门省略,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实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缺乏监督人员和建筑工程质量建部管理部门的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完成相关工作[1]。

(四)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人是开展工作的根本,也是有效实现工作目标的保障。而然,我国目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和部门的员工普遍素质不高,难以有效完成相应工作。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够使得他们能够迅速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专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而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则能够加强他们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视,更加深入的了解质量监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进而在具体工作总端正态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对监管的内涵了解不够深入,在工作中无法明确工作旨意。如图1,应当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学习和了解监管工作内涵。

图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内涵

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加大建筑工程监督的执法力度

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筑工程建设整体过程的监督,使得参建单位形成质量意识。同时,为了有效规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参建单位的行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的执法力度,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保障。相关部门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随意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处理措施。将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落实,形成法律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约束。严格避免选择性执法,应做到公平执法,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应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原则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

(二)加强监督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首先,监督人员应当依据图2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应当保证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选用经验丰富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材料的质量。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当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让施工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操作。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在一些技术性要求高的操作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操作错误。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检查,以提早发现设计问题、施工问题、设备材料问题等,以保证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建立奖惩制度,鼓励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图2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原因

(三)强化人才的培养和引入

要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法律保障、管理保障,还需要人员保障。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起培养人才、引入优质人才。建筑施工要求的提高决定了相关人员的高素质和高水平要求,人员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同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根据人员的岗位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使得他们在本职工作应具备能力方面获得有效提高。同时在人才的引入方面,应当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考察,排除不合格人员的录用,并对选用的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合格后方可投入工作[3]。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操作中,相关立法部门应当有效听取相关行业主体的意见的建议,对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问题产生过程的相应关系进行捋顺,将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问题科学合理的上升为法律。同时还应当不断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将相应问题进行法律调整,提高法律的适用能力。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当保证立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此外,还应当注意不同层级间法律的协调,防止出现不同层级间的法律冲突的现象;并且对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防止同一问题被重复规定,或规定矛盾的现象。

结语:

本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了相应解决措施,以求为提高建筑质量贡献绵薄之力。但本文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建筑行业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深入了解它对提升建筑质量的作用和意义,探索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之道。

参考文献:

[1]白剑峰.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问题[J].科技与企业,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