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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精选(九篇)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第1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模式 规模 功能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现有模式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有两种概念:一种是金融的互联网,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实现了互联网化,将网下业务搬到了网上;另一种是互联网的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为了综合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全貌,本文同时将这两种概念都包含在互联网金融内,即本文将分析这两种现象,并对它们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见图1)。

尽管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但互联网金融毕竟也属于金融的“资金融通”这一范畴。因而,本文从资金融通的角度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模式。

在金融体系中,资金融通主要涉及融资、投资和中介三个方面,投融资是资本逐利的重要载体,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起金融中介的角色。同时,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金融机构不断分工,呈现不同的机构类型,它们共同为实现资本逐利行为提供服务。信息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促使这些传统金融机构不断革新,开设电子金融业务,另一方面促使互联网公司的发展。从市场结构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特殊的准入限制是一个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互联网公司由于其存在于虚拟空间则是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结构。所以,尽管早期的商业银行等传统机构开展了信用卡、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上证券与保险等网上业务,但传统金融机构的网下业务仍在不断发展壮大。另外,由于金融机构信息的非标准化,电子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颠覆被证明是错误的(殷剑锋,2014)。随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等传统间接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冲击,“脱媒”现象得到关注。但随后又新诞生了“影子银行”等新型金融中介,电子金融的“去中介化”受到质疑。总的来看,由于金融中介的能力优势和比较优势,“去中介”在资金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不现实,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新型机构各自不断发展,呈现了竞争与融合的局面。

按照资金融通过程,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分为支付方式创新、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四种模式。在资本逐利的主要投融资方式上,出现了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众筹,其形式已经发展出了股权众筹、债券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多种形式。同时,影响较大的则是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P2P、网络小贷等模式。在金融中介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则较丰富。第一种是对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支付方式的创新,即第三方支付,典型的如网上支付的支付宝和移动支付的微信钱包。第二种是基于平台的销售服务渠道创新模式,一个是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渠道,如余额宝等各种宝宝,它们大多在本质上是货币基金;另一个是产品超市或信息平台,提供各种产品以及供求信息,如铜板街、好贷网等。第三种是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带来的金融机构形式创新,如众安在线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功能分析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本质上是金融合约,作为合约属性必然存在责任与义务的问题,作为金融工具,必然存在风险与收益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功能的服务,但是更加一体化、灵活化,强调客户体验和市场细分。但是,金融活动本质是要实现资本逐利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保护自身以及客户的利益,有责任和义务去降低信息不对称,努力控制风险。当然,对金融合约责任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的管理离不开金融监管,日益综合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给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难题。

四、结论与启示

第2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中国快速兴起,受到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广泛关注。据艾瑞咨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报告,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P2P借贷规模达到2 514亿,移动支付规模已近6万亿,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互联网技术创新与金融业融合形成的“互联网+”新业态,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助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配置方式,形成了新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了创新创业活动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驱动力。但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内在的风险特性,“e租宝”等P2P平台风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上的不足。为此,需要以理性的态度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形成和运行机制,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监管工具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透视互联网金融,以期对互联网金融现象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解释,进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提供政策启示。

二、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评述

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文献十分庞杂,对其研究线索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领域。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定义和分类

研究一种新的现象,逻辑起点往往是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义和分类,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对此,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例如,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对于实践中究竟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一般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也包括各类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新型金融活动形成的新型业态。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包括后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类模式:网络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或p2p理财、股权众筹;除此之外,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等业务(谢平,2014;施青华 等,2015;魏明侠 等,2015;郑联盛,2014)。

2.为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

许多研究基于中国金融发展现状,探讨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在中国兴起。现有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深化理论(或称金融抑制理论、金融发展理论)。McKinnon(1973)和Shaw(1973)等强调金融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银行体系强大、政府对利率进行管制、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等。许多学者从我国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丰富投资品种方面具有更多优势。例如,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主要因为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以及对于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盲区,使互联网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王海军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一种普惠金融、微金融服务;关伟和蒋逸(2014)将互联网金融兴起归结为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或制度性摩擦;李国英(2015)认为除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外,电商类、社交类、搜索类理财服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色,这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在服务长尾端小微客户群体上的优势。

3.互联网金融能否取代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一些研究基于金融功能理论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功能进行探讨。金融功能理论最早由Merton(1993,1995)以及Merton和Bodie(1995)提出,认为金融体系有6方面基本功能:支付结算功能、募集资金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管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处理信息不对称及激励功能。对于互联网金融是否完全实现了上述六大功能,学术界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吴晓求(2015)认为,互联网与金融在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4方面具有更大耦合性,互联网金融对于提升金融体系该4方面功能具有积极作用。赵洪江等(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在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市场结构、投资策略、信用评估方式、竞争策略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并未改变金融体系的6大功能。曾刚(2013)认为,凭借在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能更有效发挥金融体系的功能。李鑫和徐唯?觯?2014)认为,基于实体经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在转移资金、风险管理、支付体系、归集资金、提供信息等5方面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

4.互联网金融如何实现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何实现金融的基本功能,现有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将互联网金融看作金融中介,基于金融中介理论阐释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张杰(2001)梳理了关于金融中介存在性的4种主要观点:一是金融中介通过规模经济、分散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降低了个人进行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Gurley et al,1960;Benston et al,1976);二是金融中介通过恰当的合约来行使者和监督者职能,降低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Leland et al,1977;Diamond,1984;Gale et al,1985);三是金融中介降低个体参与成本,金融市场对个人专业化知识程度要求很高,个人参与必须支付一定的学习成本,而金融中介的专业能力降低了个人的参与成本(Allen et al,1998);四是金融中介提供了动态的金融增值服务,增加了储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价值(Scholtens et al,2000)。现有许多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优势。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于由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生成的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对海量信息的处理效率大为提高,扩大了交易可能性集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搜寻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在提供增值服务方面优于传统金融机构;但并未降低对参与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即参与成本并未降低。关伟和蒋逸(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都有优势。汪炜和郑扬扬(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了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的搜寻成本,但存在较高的监督成本,需要通过专业的金融中介承担监督者角色。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尽管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具体现象的评判众说纷纭,但正逐渐形成一定的共识,主要在于4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二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从需求方面看是由于金融抑制造成的金融体系发育不完善,从供给方面看在于其实现了金融体系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三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如第三方支付对应支付结算功能,P2P网络借贷对应资金配置功能,股权众筹对应筹集资金功能,等等;四是企业开展特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成为互联网类的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中介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相比,根本优势在于其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忽视了金融中介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一般认为,金融市场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出发,对传统ArrowDebreu模型(Arrow et al,1954)的无摩擦经济假定进行修正,进而论证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但互联网技术使得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使用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经济更加趋近于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一般均衡状态。可以想象,理想状态下每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相当于一个金融资产交易所(霍学文,2015),进而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泛在”的金融市场,此时金融交易不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中介。因此,互联网本身具有促进金融脱媒和生成新金融市场的功能,这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兴起的重要原因,但互联网在不断冲击传统金融行业并形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在挑战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存在基础。当然,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经济在现实中还未能达到,互联网金融可以被视为一种向理想状态过渡的中间形态,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有一定中介属性;但如果只关注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而忽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功能,则难以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及制度的冲击,也无法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全面的政策建议。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市场更能体现其发展趋势和本质特征,这就需要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广义资产证券化:基于金融市场的互联网金融研究视角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狭义资产证券化和广义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类金融交易工具,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以及担保贷款凭证(CLO)、担保债权凭证(CDO)等。何小锋和黄嵩(2002)提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概念,他们认为,广义资产证券化可以包括一切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具体地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形式。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实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 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就是把银行的贷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而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以现金购证券的投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基础资产重组、设计SPV(特殊目的实体)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以及信用增级机制等。广义资产证券化理论侧重于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角度解释金融活动,可以为我们从金融市场制度发展及其设计的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提供借鉴。

从历史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互联网金融相似,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在证券交易系统中广泛应用,使得大规模数据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对复杂金融资产定价和实时交易成为可能。两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1971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价系统(NASDAQ)的成立,实现了交易所的电子化交易;1978年美国市场间交易系统(Intermarket Trading System)的推出,使得所有经纪商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全美所有证券市场。由于期货、期权等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对基础资产价格变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基础证券价格变动带来的衍生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进步又推动高频交易、量化投资等证券交易产品的形成。另一方面,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积累的信贷资产快速膨胀,各国普遍加强对银行资产质量的要求,而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将表内业务表外化,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例如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用风险资产加权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AA级证券被赋予20%的风险资产权重,而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这使得商业银行有动力不断设计新的证券化产品以符合监管要求。对此French & Leyshon(2004)用两种金融脱媒来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种是由于新的金融市场出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提高,不必求助于原有的金融中介而带来的脱媒;另一种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进行业务创新,或是评级机构等服务市场交易的中介发展带来的脱媒。第一种脱媒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市场创设,第二种脱媒则主要是适应金融市场制度的变化。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看,可以从互联网金融技术进步和证券市场制度创新两方面找到原因。从技术上看,互联网的普及、移动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从制度上看,在金融市场中成熟的广义资产证券化机制在互联网空间得到了具体应用。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是一个逐渐传播和普及的过程,而互联网金融直至最近才在我国兴起的事实,从制度上解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加重要。金融抑制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体系过于庞大,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得不到充分释放,形成潜在的证券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流动性过剩导致的金融脱媒或证券化的反映。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中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剧了银行体系中的流动性,但由于银行监管制度所限,一些经济部门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了大量影子银行业务,许多银行业务通过与信托、券商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等机构合作,打包成为证券化的理财类产品完成,但由于缺少足够大的市场交易空间,仍然十分有限。从图1所示的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构成看,目前除去高流动性的企业债和非金融机构股票外,信贷和票据类资产一直占据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绝大部分,尽管2009年以后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社会融资规模的 80%以上,其中人民币贷款一直占一半以上。这些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

目前场内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存量金融资产流通的唯一渠道,但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快速增长的交易需求。从图2看,我国人民币贷款规模增长与资产证券化规模严重不成比例,造成金融资产“堰塞湖”,也积累了大量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将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从线下转到线上,提供了金融资产的场外交易渠道。在线下,供求双方交易要通过金融中介完成,但在线上处处皆有市场,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从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和对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利用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多的是作为证券化产品的销售渠道,且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于银行类金融中介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是一种以互联网应用为基础、以证券化产品大量出现为典型特征的金融深化和市场化过程。

四、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解析

1.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看三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1)P2P运作过程的证券化

目前P2P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规模最大、具体模式最为复杂的领域,也是风险日益暴露的领域。表1是国内学者对P2P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分类,这些P2P运作模式均可以从资产证券化角度考察其特点。

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借贷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尽管有的P2P平台机构提供隐性担保,但多数以服务顾问费用形式收取,形式上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成为以个人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个人拥有的工厂、房产、企业股权等),也包括无形资产(个人的知识、技能、信用等)。

第二,从产品形式上看,多数P2P理财产品做成利率、期限、份额固定的标准化的投资标的,与银行存款带有一定的支付功能相比,P2P理财产品具有更强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多数P2P允许投资标的在平台内转让,此时P2P平台成为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红岭创投发明的净值标的模式,允许以投资人的投资标的净额为基础发标借款,也可以看做在平台内创设了一种以个人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衍生证券。目前净值标的模式为许多P2P平台所采用。

第三,从合作方式上看,一些P2P平台采用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核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这类金融机构往往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受监管限制不得吸收存款的“准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例如陆金所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有利网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等。从金融中介视角看,此时P2P平台是这些准金融机构销售渠道的延伸,但也可看做是准金融机构将无法进入其资产负债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平台,此时的金融机构转化为金融市场中的信用增级机构,但与一般的信用增级机构不同的是,其对基础资产(即借款人)的选择具有较大话语权。

第四,从运作模式上看,一些P2P平台将债权转让作为基础的运作模式,实质是债权资产的证券化。宜信是这类P2P的典型,在宜信平台上的投资品都是经过转让的债权,是将个人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2)股权众筹与证券发行

众筹(crowdfunding)是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并筹集资金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众筹是指股权众筹,即项目成熟后注册成为一个公司,众筹而来的资金份额换取公司的股权。众筹最终形成可交易的公司股权,因此可以将众筹视为一种证券发行。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形成的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在不对投资者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一个项目在互联网上展示,就是面向不特定投资者的证券公开发行行为。

(3)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现金资产证券化

支付体系是网络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对支付体系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降低资金流动成本,二是降低现金与证券资产的转换成本。对应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两种模式:一是纯网关模式,只是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二是账户支付模式,以账户中现金资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如阿里余额宝、腾讯的财付通等。现金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又提高了资产的收益水平。现金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产物,网络支付也不是唯一的现金资产证券化形式,比如商业票据就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它既可以作为支付凭证,又内含利息收益,还能以贴现方式质押融资。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往往与P2P网络贷款、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结合起来,成为全社会现金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提高了全社会的资产证券化率。

2.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看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

一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包括资产重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过程,现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尽管具体运行模式不同,但最关键的也在于这三方面的过程。

(1)基础资产的选择

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处理效率更高,一些在实体金融市场中无法估值的基础资产可在互联网上形成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互联网金融市场包容性更强,基础资产形式更加多样。比如:作为金融资产的不仅有一般生产经营类资产,还包括个人资产,如P2P模式意味着个人资产的证券化;不仅盈利的项目可作为基础资产,非营利项目或未盈利项目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例如宜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公益众筹项目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未盈利的创业项目,对于后者而言也是一种风险投资的证券化。在巨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理论上凡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或正在被证券化。比如: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有巨量现金流,以这些现金流为支撑,电商企业很容易转型或拓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而乐视、小米等企业,也可以凭借其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平台。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要求证券化的资产与母体相对分离,获得相对独立的财务和法律地位,以避免被纳入母体的清偿资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破产隔离还没有在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项目上实现。例如,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企业向个人借款,但目前P2P项目大部分采用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方式,较少有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天然具有资产独立性,可自然实现破产隔离,而企业需要复杂的信息披露来证明资产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破产隔离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模式非常重要,一些运行不规范的P2P机构将投资资金归集使用成为资金池,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容易造成客户资金被随意支配从而引发风险。

(3)信用增级机制

目前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担保,一部分P2P模式和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众筹模式中,贷帮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P2P模式中,有的P2P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如红岭创投;有的引入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陆金所是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前一种模式(平台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保证单个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但随着平台上资金规模扩大,坏账风险越来越多,运行机构承担的连带偿付责任越来越多,如果控制不当,平台运营会受到影响,形成平台内系统性风险;后一种模式借款客户主要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当于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为支撑发行证券,在借款人数量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本身就是问题。因此,发展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久之计,其中既包括提供担保的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也需要引入评级机制对P2P产品或众筹项目进行评级。

五、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及政策建议

互联网作为一种“通用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进步”(Lipsey et al,2005),其作用不只是提高某一行业的生产效率,而是深刻影响整个经济运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新业态,但与其他“互联网+”业态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而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的重构和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它重新定义了货币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新的配置方式,从而更加深刻地改变社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起步晚于商品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仍然面临许多制度障碍和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可以对金融市场改革起到催化作用。由于市场改革同时影响需求和供给,因此一个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既有助于扩大有效需求,也有助于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驱动力。尽管目前现有的P2P等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出现一些风险,但在既定制度和技术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会停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将促进现实经济不断地向无摩擦一般均衡市场状态演化。因此,理性的态度是把握广义资产证券化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好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研判,制定相应监管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展望,需要的不仅仅是关注互联网金融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情况,而是要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建立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效率提升的制度体系。

1.鼓励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跨平台交易。互联网作为一个市场存在,活跃的交易是其生命力所在。在互联网上出现的广义资产证券化品种会越来越多,如何实现这些资产的无障碍交易关系到未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长期生存。目前债权交易已经在许多P2P平台上进行,但交易还不够活跃,跨平台的资产交易还比较少。随着网络空间制度规则的完善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要打通平台间的交易通道,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允许各P2P平台之间、P2P产品与众筹产品之间跨平台交易。目前国内已有这方面的探索,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联合蚂蚁金服、恒生电子等发起成立“网金社”,成为我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是多渠道促进无形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金融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在于发现难以估值的资产的潜在价值,因此将未来可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证券化将是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一般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知识产权、商誉等,广义的无形资产可以包括个人信用、知识、声望等,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起步。2015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提出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个人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方式更加多样,对于一些未盈利的个人创业项目,众筹是一种形式,而以项目众筹知识模式(例如智筹网,在互联网上帮助解决创业项目的问题可换取新公司的股份)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无形资产证券化。无形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挖掘“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的价值,从而鼓励创新。

三是丰富和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目前服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专业中介服务还比较少,有待丰富和完善。比如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展独立第三方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给出参考价值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股权众筹产品的承销机构、为投资者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顾问咨询的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既要具有专业化的金融市场服务能力,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要互联网化。

2.建立基于市场功能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与机构监管不同,机构监管偏重于资本充足率和机构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慎监管,市场监管更强调以信用为基础的制度建设和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从前述分析可知,在市场视角下,可以使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内在的统一性。考虑到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因此在设计监管框架时,既要考虑各类模式不同特点,又要加强监管层面的统一协调。例如,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看,对P2P监管主要侧重于对平台运营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监管,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但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视角看,P2P模式更具有证券化的特点,由负责资本市场监管的证监会监管,或建立银监会、证监会紧密协调的监管机制,更符合实际需要。从国际经验看,也有将P2P作为证券行为进行监管的倾向。例如,美国的P2P机构需要到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接受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英国将P2P视为债权众筹,与股权众筹一样受FCA(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王达,2014)。

第3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困境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兴行业,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形成的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互联网、在线支付、搜索引擎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市场信息不流通的问题,使市场具有充分的实效性。运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在资金安全上所要承担的风险非常低,金融产品的审阅、交易都可以运用在线支付的方式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方式可极大降低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成本,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采用的媒介不同,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性赋予互联网金融强透明度、高参与度、更好的协作性、更低的中间成本以及操作便捷等一系列传统金融行业不能比拟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1、网络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一方面是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支付安全问题。首先,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最近又引起了国家信息办公室的重视。其次,就是支付安全问题,以支付宝为例,现在不但提供购物支付服务、银行之间及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转账服务等基本第三方支付服务,最近又开始推广“当面付”产品。支付服务品种越来越多,支付安全问题也是亟待解决。如何通过技术等手段更好的解决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和支付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社会认知问题

包括余额宝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着大型互联网企业成功的互联网商务平台实现的。由于本身拥有众多的客户和支持者,互联网企业基本实现了新产品上线,立刻赢得广泛关注和信任,这也为新产品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此成功的互联网平台也经历了阵痛期才积累了众多客户源,并非一蹴而就。这样成功的互联网平台毕竟还是少数,消费者是否能够认同其他互联网企业开发的金融产品还不一定。这就使得类似互联网金融的大规模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互联网金融产品管理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此,成功案例基本上都是由互联网企业牵头的。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营销管理方面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传统金融行业已经发展了若干年,在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积累是互联网企业不能相提并论的。面对老练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持续管理好自己的金融产品,并与实力雄厚的传统金融行业一较高下还是未知数。

4、法律规范问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到底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至今仍有非常大的争议。就现在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客户的利益是否能够真的有保证还不得而知,消费者是否有法律保障也还不确定。由于互联网金融主体界定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确定,监管范围和方式不明确。另外,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界定不明确,金融行业也应有份权力清单,这样可以在有效地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下为民间金融提供相对自由的金融创新空间,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注入动力。我国既有的监管部门都是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尽管有人认为功能监管可以解决监管缺位问题,但是思维定式导致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针对性,从而可能诱发互联网金融创新发生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异化。

5、金融监管问题

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发展的比较规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肯定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相结合所推出的金融产品因为并不受空间和时间约束,且客户范围广泛,比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难度更大。如果不能解决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对于其未来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此,博鳌论坛上提出了“疏导”的方式。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刚刚开始,过度的监管会扼杀创新。余额宝是搅动金融市场的鲶鱼,它的意义不在于颠覆传统,而在于敦促金融机构进行自我革新,因此,对余额宝的监管也应以疏导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对策研究

1、网络安全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支付宝选择尽量将风险控制后台化。例如,后台会对客户的支付进行在线监控,发生场景变化、支付习惯变化等做出跟踪,如有异常安全等级自动提升。此外,还要完善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满足各种移动终端(包括电脑、手机等)的电子认证问题,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如CFCA新推出的三款产品。通信行业的运营商要建设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通信网络,不随意外泄客户信息,保障业务的健康发展。要实时跟踪网络安全走势,面对新出现的病毒,要在第一时间推出杀毒软件,以帮助用户及时杀灭病毒,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及时升级网络,确保理财软件的安全运行,达到较高的安全级。客户对大额在线支付要谨慎,对网站可靠性要有基本的甄别能力,遇到欺诈受骗等行为,及时行使权力举报。对客户因网络安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要提供有效的理赔保障,与保险公司合作等等。

2、社会认知问题

国家应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接纳国外有成功经验的企业来华投资,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相互竞争的和谐格局。动辄上万、十万的投资底线会让不少资金紧张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也会让基础消费人群心有余力不足。因此应降低投资下限,让更多的普通人受益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了解足不出户的理财所带来的便利和收益,带动更多的人资金投入;拓宽业务渠道,让客户享受更多的便利和服务,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财投资,比如支付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消费;加强监管,提高安全性监控和资金保障,让投资者有信心进行投资。

3、互联网金融产品管理问题

要借鉴学习传统金融行业的经验,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力度,吸引客户投资;提高产品的风险监测,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早做好应对措施;明确精准的客户定位,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对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的管理,保持其优势;投资门槛的下限优势也是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但要防止特殊时期的高密度赎回风险;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防止风险规避型客户转出资金,对理财产品的规模产生威胁。

4、法律规范问题

(1)建立互联网企业的征信制度。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5、金融监管问题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交易特点,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2)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

(4)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金融监管的步伐。任何事物都有其初级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其在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都是巨大的挑战,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金融监管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张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5(9).

[2] 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4.

第4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一、我国的传统银行业

(一)传统银行业的含义,发展的历史和当前状况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银行就是一个金融机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主要从事货币的经营。它作为一个中间人对资金供求的调节和货币流通的管理具有很深远的影响。二战后银行一词开始在我国出现。起先银行这个词语是来源于意大利文,然后通过英文传入我国,它最初是指交易所中用的桌子和凳子,后来逐渐变成与货币相关的汇兑和资金结算的金融机构。最初在意大利银行是属于私人的产物存在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威尼斯银行的出现开始使得银行接近现在意义上的银行,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为了方便商人们进行贸易,于是出现了货币兑换以及报关货币的机构。渐渐的货币兑换和保管就发展成了处理存款,支付结算以及货币兑换的早期银行。

银行按照类型划分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以及投资银行。我们在这篇文章当中讲的是商业银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均受到了重大的冲击,商业银行的改革刻不容缓。

(二)传统银行业的主要业务种类

银行是由这三类主要业务构成,他们分别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资金,进行筹资产生负债的业务。它是其他业务的基础;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运用筹集的资金作为自己的资产去贷款给别人,投资,买卖外汇,租赁,票据贴现等的业务。其中最主要的是贷款和投资业务;中间业务是将银行作为受托人,由客户委任它作为代表去处理各项收付事项,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银行不需要动用自己的资金,它只需要通过它的先进技术,专业机构,信用度和优秀人才等优势去服务客户,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商业银行的功能

商业银行的功能有很多,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经济调节和风险管理这六大功能,其中最基本的功能是信用支付。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功能和特征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我从字面上理解的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共同合作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从广义上来来说,具有互联网精神的金融行业都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但它不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的销售、金融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审核等模式,还有很多其他的模式。从狭义当面来理解,我们可以涉及到货币流通,那些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达到融资目的的融资方式就是互联网金融。

2.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1)支付功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新的交易支付平台能够让交易更快更便捷,同时只需要更低的费用。但是新的支付方式规模的扩大,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地位是一个极大的打击。

(2)搜素处理信息的功能。互联网模式下人们利用云计算原理处理数据,提高了数据的使用效率,然而传统模式下信息多而散乱。

(3)融资功能。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并不是间接融资而是一种更加直接的融资。

(4)平台功能。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自己寻找合适金融产品的渠道。

3.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存共同发展。一方面来说,在当前的制度下银行平台为所有的机构资金结算划转提供通道。如果现在互联网公司想要开拓市场,拓宽业务的话,他可以考虑与金融机构合作。另一个层面来说,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它是一种创举,它能够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就拿支付结算来说,互联网金融有以下两个贡献。一是促进了身份认证的数字化进程。二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原先的支付终端已经改变,现在不仅仅可以通过银行支付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脑以及其他移动设施,这个改变不仅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增加,而且也降低了支付费用。

(2)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以往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通过借助互联网得到更多更全面的市场信息,它能够迅速找寻有需要的交易双方,为双方的快速交易提供可能。

(3)资源配置的去中介化,我们知道在传统模式下,资金借贷双方是需要通过中介去互相联系的,双方的信息会出现不对称的状况,然而互联网金融打破了这一弊端,互联网金融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寻找到资金借贷双方。

(4)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互联网金融下的参与者可以打破地理位置的局限,在互联网上查找相关信息。

(5)交易双方交易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对称,与传统模型下中小企业信息成本高不同的是:互联网可以为交易双方很快的提供对方的信息。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对我们来说其实不算陌生,我们应该早有耳闻,它的出现对于互联网行业以及金融行业是一个大的变革。相信很多人关注到互联网金融,主要是由于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出现,作为一个新事物互联网金融通常会按照这样的一个发展经过:新事物刚开始是微弱的,但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它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积累到一定的量,就会产生质变,互联网的质变吸引了人们去积极的关注它,并且它逐渐被社会所接纳,最后成为轰动社会的大事。但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它并不是出现在余额宝之后,其实早在很久以前,互联网金融就已经进入我们的生活。它与移动通讯合作产生的支付宝使得我们不再需要为支付转账奔波,我们可以坐在家里,坐在工作场所就可以实现支付转账,而且我们可以通过移动设施去时刻关注理财产品的变动情况;我们也不需要交易大厅买卖股票等等,关于互联网发展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感受一下:

1.第三方支付方兴未已,在当今社会中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而且需求也日益壮大。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过了8亿元,具体达到了80767亿元,比2013年增长了50.3%,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第三方支付的市场是有很大发展潜力的。

2.移动支付义军突起。据中央银行的相关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关于电子业务往来共有333.33亿笔,相比较2013年仍然有一个很大的增长,尤其是移动支付业务的增长更为明显,2014年全年完成业务达到45.24亿笔,累计金额达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70.25%和134.30%。

3.网络借贷受到热烈欢迎。首先网络借贷指的是通过网络这个媒介实现资金的借入和借出,借贷双方不需要出户便可以实现交易,网络借贷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将网络信用度作为贷款的参考标准之一,抛弃了传统银行业以抵押为特点的风险管理手段,以此客户不需要靠企业色担保和固有财产作为贷款的参考标准,有了更深远的发展。当说起网络借贷时,一些人可能会想到P2P,那什么是P2P呢?这里有很多种解释,但是我们主要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从宏观的角度来说P2P讲的是互联网的信贷业务,微观角度的P2P是从个人角度去认识的,它是指互联网贷款业务。据我国有关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我国的P2P网站大约有800家,它创造了将近268亿元的贷款数目。到了2014年,它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整个网络贷款行业开始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在提高网络平台数量扩大规模的同时,问题平台也再创佳绩,面对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这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网络上有很多信息难辨真伪,觉得他不可靠,潜在风险大;但也有一些人认为P2P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另一个途径去借款贷款,提高了人们的可选择性,人们不需依赖金融机构便能获得借贷款。但是我国在P2P业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现象,有些电商借助互联网金融产生了非常好的收益,但是一些专门从事P2P业务的小公司而言,发展的前景并不是很好,由于这些企业缺少客户的信息资源导致了一小部分的资金流向高风险借款人,然后引发了违约与公司破产。

(三)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融通资金是金融服务最基本的功能,资金融通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一个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个间接的融资方式,另一个就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直接融资,由于这两种融资方式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所以他们的交易成本也不低,包括金融机构的薪水、利润和税收。互联网利用现代科学有效的信息技术为保障,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将对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是的影响,或许在几十年之后会产生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一些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实现,它有利于打破交易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给交易双方带来较低的风险承担损失,而且与此同时双方的直接支付可以将银行业与金融市场联系起来,这样可以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增长的目的。

三、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展望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1.传统银行业的中介地位受到影响。传统银行业在金融机构中往往是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但是现在这个身份的地位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互联网高效快捷的优势使得信息的传递更加快速,而且借助网络的费用低,这就使得人们更加原意去选择互联网这个平台去完成支付结算,所以对传统银行业来说如何吸引客户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经营方式大体上是驻点经营加上广告宣传再加上关系经营,但是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传统银行业最大的软肋。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是事件的成本,第二个是交易的经济成本,第三个是信息传递的方式。

3.传统银行业本身的业务体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它通过信贷这一突破口,很快涉及到了保险理财各项传统的业务,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不少的竞争与挑战。

(二)传统银行业面对挑战的建议

1.着力于提升服务的质量和环境。服务质量和环境的改善要通过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软件和硬件设施的改善。

2.努力创新,拓宽银行业务,加大与互联网的合作。一方面,银行要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容纳优秀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就业创新;另一方面银行要积极寻找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机会,开拓在支付结算的市场,尽可能收取佣金。

3.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银行要加快转型速度,加大转型力度,提升网络银行安全性,不断开拓移动电子智能银行,当然也要大力发展和通讯产业的关系为人们提供更加快捷,安全,高效的服务。

4.尽快的实现利率的市场化,给金融机构足够大的自主权去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利率水平,促使人民群众愿意去接受你们的价格,面对互联网金融高利率水平带来的威胁,传统银行业应当适当提高它的利率水平,去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去支持银行业的发展。

第5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理论;序参量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互联网金融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它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定义,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移动平台、社交媒体、数据挖掘、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并融入互联网开放、分享、协作、创新的内在特性,能够实现系统感知,深度分析,创造性处理及自我防范与优化功能的综合性金融系统。

自组织理论是在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系统理论,是一门新兴的、尚属前沿的理论学科,近年来社会科学也开始采用这一原理。互联网金融系统具有开放性,存在非线性作用机制,远离平衡态等明显的自组织特征,即在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的同时,能够通过自组织功能不断地自我创新。从自组织理论探讨互联网金融对深入理解其基本内涵,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实施框架都具有重要意义。

1、自组织理论简介

“自组织”即自我地组织化、有机化,是相对他组织而言的。比利时物理学家普里高津于1967年提出了耗散结构,自此之后,系统内部强大的非线性作用力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自我组织发展的特性备受关注,自组织理论开始建立并发展起来。自组织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复杂自组织系统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在作用机制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系统是如何自动地从无序变为有序,由低级有序变为高级有序。自组织系统具有以下特性:

1.1 开放性

开放性是系统能够同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的属性。自组织理论认为,系统只有在同外界进行交换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不仅如此,系统的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就越有利于系统的发展。热力学已经给出证明,一个系统如果不对外界环境开放,始终处在一种自我封闭的状态,就会自发地走向混乱无序乃至“死亡”,这就是热力学上所说的均匀无序或混沌状态。因此,开放是系统有序化的前提,是耗散结构得以形成,维持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普利高津从熵增定律出发,通过研究非平衡态热力学,指出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在外界条件变化达到某一特定阀值时,系统就可能从原先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有序的状态,这种远离平衡态的、稳定的、有序的结构称之为“耗散结构”。系统如果要提高有序度,就必须对外界开放,同外界进行充分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系统只有对外开放,才能从外界引入负熵流来减少系统内部的熵,从而保持其向有序的进化。

1.2 负熵流的引入

在热力学的定义上,熵是热能转化为功的程度的量度。在系统分析中,熵是系统混乱程度的量度。根据熵增定律,系统的熵增量大于等于0。当系统处于平衡态时,内部熵值最大,系统最混乱、最无序。系统的熵增过程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系统不会自发地从平衡态返回到非平衡态。熵减少是增强系统内部自组织能力、提高系统内部有序度的必要条件。开放是系统引入负熵流的前提,而负熵流的引入是系统由无序到有序、由低级有序到高级有序的条件。

1.3 序参量的建立

系统内部通过竞争而协同,从而使竞争中的一种或几种趋势优势化,这也就是形成序参量的过程,序参量支配整个系统的有序化进程。以复杂系统内部各要素、各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形成的竞争与协同效应为基本动力,产生的协同关联的“序参量”进一步支配了系统内各个子系统的运行演化,并促使系统走入循环、交叉的作用关系。通过这种有效利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循环过程,系统内部的要素突破控制因素的阈值,从渐变跳跃到突变,系统从混沌走向有序,从而实现系统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从低级到高级的自组织演化。

1.4 远离平衡态与涨落机制

远离平衡态是指系统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应该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组成部分存在的差异越大,系统就越远离平衡态。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也反映在性质上,只有在性质上相互独立才能形成非线性作用机制,从而远离平衡态。具有内在活力的社会系统必然是一个非均匀的、有差异的、非平衡的系统。系统如果处于无差异的平衡状态意味着内部没有势能差,因而,这一系统是低功能的;涨落是对系统稳定的平均状态的偏差,这种偏差是系统演化中的随机非平衡因素。涨落在系统向有序方向演化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没有涨落就没有系统的有序演化。随机涨落是系统实现自组织的直接诱因,开放和远离平衡态是涨落力得以形成的前提,各要素之间发生非线性作用可以使微小的涨落不断放大,引起系统的巨涨落,实现系统向更高层次的进化。

2、自组织理论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

2.1 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开放性

金融生态系统主要特点应该是开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使更多的组织、个人参与到金融活动当中来,金融将更加“民主化”,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将惠及普通百姓。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表示:“预计到2013年底,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达到260家左右。目前,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能量还没有释放出来,监管部门总体上鼓励创新,支持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展壮大。”

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说,让更多人参与比多发几张牌照显得更重要。就余额宝而言,推出一个月销售即突破百亿,业内推算余额宝潜在客户可达8 000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手机网络购物相比2011年增长了6.6%,用户量是2011年的2.36倍,手机团购、手机在线支付、手机网上银行3类移动应用的用户规模增速均超过了8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互联网的普及率还将进一步调高,为更多人参与互联网金融创造条件。

除了整体互联网金融系统对外界具有开放性之外,内部的子系统也具有开放特征。所谓互联就是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分享、相互协作。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好坏最终取决于各个子系统能否达到某种有序结构。互联网金融不同层次以及不同功能的子系统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都是互联网金融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它通过与互联网金融整体系统、其他子系统的交流形成完整的对外活动统一体。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使现有金融系统更加开放透明,并为其注入新的物质、能量、信息,使其不断与外界进行人员、资金、技术、物质和信息的交换,逐渐从无序变为有序,从低级有序发展到高级有序。

2.2 负熵流的引入将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度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系统的对外开放程度必将越来越大,这为系统负熵流的引入创造了条件。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环境中,新的融资方式、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不仅为金融系统注入更充裕的资金流,同时也带来新的理念、新的业务流程、新的经营机制。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推出全新业务,一大批互联网公司逐步涉足金融领域,其他新兴机构在互联网领域不断崛起,互联网金融组织、业务的出现必将对传统的金融机构造成挑战。

Goldman Sachs在2012年做出估计:“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总额为1059亿美元,未来5年将以每年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移动支付占全球支付市场的比例将由2011年的1.0%增加到2015年的2.2%。”2009年成立的Kickstarter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为游戏、电影、音乐、设计等领域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2年6月,Kickstarter公司共吸引了200万名投资者,为2.4万个项目筹资2.5亿美元。

诸如此类的互联网金融组织、交易方式通过在金融系统中发挥“鲶鱼效应”,改变金融业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等金融设施。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将促进金融直接交易,加速金融“脱媒”,长期以来未受监管的融资方式可能“阳光化”,这对调整金融结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样在较低的制度耦合成本下,通过与外界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有大量的负熵流注入原有金融系统,以降低传统金融系统内部由于开放程度低所产生的熵增。这些有效和充分的负熵流的流人大大提高了金融系统的自学习、自生长功能,从而提高金融系统的有序度。

2.3 信用机制是互联网金融的序参量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的跨期交易,信息是信用基础,信誉是信用的反馈。信用机制的建立是互联网金融的序参量,支配整个系统的运行。移动平台、社交媒体、数据挖掘、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具有系统感知,深度分析,创造性处理及自我防范与优化功能。社交网络掌握诸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等,这些信息汇总在一起就能得到机构和群体的信用资质方面的信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检索、排序和组织,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云计算保障信息高速处理能力。信息通过社交网络传播,被搜索引擎标准化,最终形成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这样,数量众多的组织、群体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经过信息技术的处理,为创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机制奠定了信息基础。

金融风险的产生大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然而,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动态违约概率。在交易信息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用机制将大大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这不仅能改善传统金融所具有的信息不完备性,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性,使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更有效率。同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的选择空间更大。因此,相比传统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散功能大大提高。风险将以系统性风险为主,单个证券的风险将会被充分地分散掉。分散的贷款组合使得投资者不会因为市场上的信用风险造成重大损失。风险对冲需求就减少了,可以预见,复杂衍生品也会减少,市场透明度会有所提高。

总之,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公开透明,市场高度有效,这大幅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未来任何金融交易产品,在任何时点上都可以知道它的违约概率。基于不同层面的数据信息,可以测度微观、中观、宏观层面上的金融风险。基于这一信用机制建立起来的产品研发、风险定价机制、风险监管模式将彻底颠覆传统金融业态。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系统的信用机制与系统内部各要素、各子系统协同关联,支配了系统内各个子系统的运行演化,并促使系统走人有效利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循环、交叉过程。

2.4 互联网金融通过涨落机制达到有序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远离平衡区的系统。对开放的互联网金融系统而言,平衡态是相对的,非平衡态是绝对的。在从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转变的过程中,新旧交替。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同金融组织在性质、规模、顾客群体、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技术水平都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发展的差异性必然造成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不平衡性、非均匀性,整个系统处于非均衡态。这势必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偏离正常值的涨落现象。这种涨落现象在封闭的系统中可能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但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在不断与外界发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过程中。外在的某些因素会在一个临界点附近引起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涨落。

根据自组织理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非平衡系统,内部有许多变化着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归纳为广义流与广义力两类。两类因素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是一种的非线性作用机制。开放和非平衡为互联网金融形成耗散结构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还需通过系统内部非线性机制的调节获得自我完善。而自催化或自复制现象大量存在于非线性系统之中,互联网金融通过内部的非线性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微小的涨落不断放大,成为引起系统相变的巨涨落,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整体发生质的变化,促使金融系统由低级向高级有序的实现。

2.5 自组织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一直以来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自组织理论认为系统有序化的实现依赖于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的配合,协作。然而,在互联网金融系统中,位于系统“感知层”的诸多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未必了如指掌,在交易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操作失误。由于每个移动平台都对应着一个交易主体,社交网络更是拥有规模庞大的参与群体,个别的操作失误都会累积成互联网金融的隐患。同时,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密技术不完善,病毒、黑客攻击,技术标准不统一,软硬件设备参差不齐,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些将使互联网金融失去信息基础,同时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熵增,甚至使其陷入“混沌状态”,致使序参量无法建立,系统的自组织功能彻底失效。

第6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风险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防范及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具有的分布规律相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对其采取专门的措施,在法律实施上,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惩治,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第7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一)金融属性特征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出长尾、金融脱媒以及低交易成本特征。

长尾特征。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人群,该群体在传统“二八定律”中体现为仅能提供少部分利润的“长尾群体”,因此具有长尾特征。网络销售模式中众多客户的异质化需求使得通常被忽略的长尾产品可以与主流产品相匹敌。通过覆盖“长尾群体”,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大地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可能性边界,被认为是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金融脱媒。金融脱媒又称金融非中介化,指资金供给双方不通过传统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而是借助互联网虚拟媒介直接进行资金融通。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简化了资金流转过程,实现了脱媒,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实现的是“换媒”而非“脱媒”,多数学者持第一种观点。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定位,该定位也意味着中国情境下的互联网金融脱媒特征将日益明显。   

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其能够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为用户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零散资金的整合,优化了资源配置,从而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由于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并长期被传统金融机构忽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使这些“长尾”群体打破地域限制,以线上代替线下的方式缩短交易时间、提升融资成功率,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互联网属性特征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参与,因而互联网金融也具备网络外部性、广泛链接性以及信息对称性互联网属性特征。

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意味着网络价值取决于该网络所能连接的人数。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考虑,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多数人选择的产品提供商。受我国消费者从众心理的影响,小规模的第三方平台很难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类似的大平台进行竞争,最后形成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赢家通吃”的局面。 

第8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47-02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技术和金融相结合的全新业态,具有信息量庞大,交易成本低等优势,得以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对传统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谢平和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是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配置与优化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与金融创新,也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清河认为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是指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广义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市场等外部环境。张晶认为互联网是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思维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中更能促进传统金融的功能发挥,形成更加快捷的运营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发展快。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得到了快速增长。比如余额宝,在上线18天便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二是覆盖广。互联网金融可以避免空间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到所需的金融资源,覆盖传统金融的服务盲区,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地域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三是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计算机标准化流程处理,业务处理速度更快。比如阿里小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发放贷款数万笔。四是成本低。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交易,无传统中介,可以减少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降低运营成本,而且消费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便捷地进行交易,更加省时省力。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造成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金融的交易方式发生了改变,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和中介功能等方面带来巨大挑战和冲击。对商业银行融资中介服务的需求进行了分流,甚至是弱化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从而使收入来源收到侵蚀。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冲击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掌握了金融业绝大多数业务渠道和市场资源,具有绝对的行业竞争话语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开始受到冲击。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特征,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相当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中介地位。在传统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由银行充当资金中介,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直接的金融搜索平台,绕开商业银行体系,充当了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

(二)互联网金融影响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

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利差和中间业务收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网络借贷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在个人和小微企信贷领域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有效地竞争,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利用传统的服务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公司可提供的小额贷款“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十分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因此资金需求者都投奔互联网金融企业,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客户大量流失。由此产生的利差收入也就被互联网企业吞噬了。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商业银行的产业创新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将金融产品“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等设计理念发挥得淋漓尽致,带来了金融的民生化和个性化。鉴于这种变化,商业银行更加致力于产业创新,更加注重客户体验,以产品驱动的销售型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资产配置、风险收益配比的服务型转变,从传统的代销角色向资产管理的集成转变。比如在网络理财产品方面,商业银行应对“余额宝”纷纷推出银行系宝宝类;应对“P2P网贷”,商业银行也低调试水网络信贷,比如“小企业E家”;应对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推出银行系电商平台,依靠自身强大的信用体系,形成从支付、托管、担保到融资的全方位服务。正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商业银行产生危机感,推出一系列措施,促进自身产业的升级和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商业银行形成不小的压力。商业银行要在互联网经营的环境下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加快自身的转型发展。

(一)制定发展战略,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及时调整银行的经营战略,调整战略规划。首先传统商业银行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银行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树立危机意识,顺应互联网的发展潮流,把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重要战略来实施。其次要明确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销售平台,发挥自身优势,来确定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

(二)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实现双赢

互联网企业是对手更是合作伙伴,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同它们的合作。第一、应该加强技术上的合作。互联网企业在很大程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信息技术是其最大的优势,而商业银行业是个高度依赖现代信息技术的产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实现客户信息共享方面和营销方面的合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此外,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巨额资本优势,结合互联网企业在信息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小微信贷的经验,与互联网企业共建小微企业线(下转第155页)(上接第147页)上融资平台,扩大自己在小微信贷的市场份额。

(三)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优化客户体验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倒逼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应学习互联网思维,树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理念,优化客户体验,以客户的需求为起点,从发现、响应、提供、评价、反馈到改进等方面进行明确分工,寻求最便捷最优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从而使客户感觉到便捷和安全。

第9篇: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影响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尤其是在2013年,一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迅速崛起,例如余额宝等,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分析。而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也构成了一定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促进传统商业银行融入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商业银行的改革。互联网金融中的人人贷、阿里小贷等平台的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随着小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以及成功运行,很多商业银行也投入到了小微贷款业务中。例如招商银行推出的小贷通业务为中小企业全方位金融解决方案,多达30多种金融产品,贷款额度也从几十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另外,由于互联网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以及不断的创新,更多的信息,而传统商业银行具有互联网金融没有的众多的客户、资本、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假如商业银行能够加快改革,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改变自身的盈利方式,则商业银行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应用都犹如一把双刃剑,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有利也有弊。首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补充了传统金融业务中一些不具备的功能;其次,互联网金融分流了很多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被削弱,例如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业务。面对新型金融业务带来的挑战,现在很多商业银行纷纷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些商业银行也推出了类似余额宝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主要是为了能够防止更多的银行存款出现快速外流的情况。例如华夏银行在2014年所推出的活期通,活期通就是一种与余额宝类似的货币基金产品。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资金,也推出了一些收益率不低于余额宝且流动性较高的活期理财产品,例如浦发银行为了能够的天添盈1号等。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造成了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造成了冲击,互联网金融也让很多中小银行开始与国有大银行相抗衡。而且很多互联网企业对于金融行业早已跃跃欲试,不再满足于只做第三方支付平台,依靠自己收集和掌握的信用信息开始进军新的领域,其中融资领域已经成为热门的目标之一。而且互联网金融也开始逐步地抢夺银行的客户资源,打破了银行传统经营和盈利模式。主要变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物理网点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且银行传统的客户群体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互联网用户数就一直在攀升,截止到2014年3月,我国上网人数已经达到8.51亿,而且网购用户已达到4.1亿。越来越多的年轻群体开始追求的是个性化、多样化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恰好符合现代年轻群体的需求,为应对这种需求,商业银行就需要改变其传统的业务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在维系传统客户的同时吸引跟多的新客户。

第二,随着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从支付结算到理财产品的销售,那么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业务遭受着日益增多的冲击。造成了很多商业银行需要面临着吸收存款减少、客户流失等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商业银行要和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对已有客户进行巩固,而且对新的客户进行不断挖掘、吸引,拉近客户间的业务关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度。

四、商业银行已有优势逐渐减少

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导力量,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无论是政策红利、资金成本还是信用成本等,商业银行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都有绝对的领先权。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兴金融势力的不断扩大,给银行带来巨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支付功能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分流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导致商业银行手续费大幅度的降低,但是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做金融业务办理的都是那么对网络非常熟悉,而且客户大多都是年轻人群体。

第二,从理财功能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理财功能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表现颇为明显:首先,现在很多基金、保险等业务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办理,这些直接导致银行手续费收入的下降。例如现在银行代销基金的费率基本是在0.5%~1%,如果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进行代销,那么银行只能获得在0.2%~0.5%的在线支付手续费收入。其次,冲击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互联网第三方理财销售平台的理财产品的购买更加方便,无疑会对银行的个人存款和理财资金造成威胁。

五、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效率

传统的金融机构中只有满足一定的资格和要求才能发放贷款、而进行融资的企业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资格。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先进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让很多金融交易日益方便、快捷、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通过建立数据库和信用信息体系,对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更加全面清楚的分析。在审核信贷发放时,需要投资者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主要的参考和分析指标,进而做放贷评估。当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发放后,如果出现贷款对象违约,互联网金融企业就在互联网平台将违约的企业或个人的违约信息进行,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等级会降低,很难再获取到贷款资格。

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市场资金的供求变化进行准确的捕捉,及时地对市场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处理,而且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快速解决,有效的满足市场上资金供求者的需求。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普及开来的互联网金融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应对这些影响,就需要商业银行及时地改变传统经营理念,对产品设计、业务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不断的创新。在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加强重视的同时,也要积极创新自己的互联网业务,达到一种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王长松.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与风险防范[J].青海金融.2013(12).

[2]侯彬鑫.浅析余额宝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