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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第1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一、**7年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全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较好地完成各项涉外税收工作任务,国际(涉外)税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有效执行各项涉外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申请及时给予批复或上报审批,对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请示予以退回并作好税法解释和辅导工作。**7年省局共办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19户;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4户;办理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企业1户;办理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7户。去年,省局在CTAIS上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包括补录的和今年批复的一共有78户企业,共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有41户次,使减免税事项在日管工作中得以落实。

积极解决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对内资转外资、股权分立重组的税收征管问题;对外国投资者将分配的利润存入其银行帐户后再投资,以及用不足一年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是否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问题;对一些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坏账损失、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处理等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反复研究,在政策和管理上都作了明确,得到较好地解决。对中海珠海横琴终端的税收征管和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确定租赁经营加油站纳税主体的问题。由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涉及省内一些地级市及国、地税),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专程到我省国、地税和企业进行调研,并在我局召开了国、地税座谈会,较好地解决了我省国、地税以及广州、珠海、中山、湛江等国税局的税收征管问题。

积极参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制订工作。省局两次召开部分市座谈会,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草案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大家根据日常涉外税收的征管情况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对草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我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我省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调研,对新税法实施当年及以后几年内的收入影响进行了测算分析,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与所得税处合作撰写的《“两税合并”对我省国税及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调研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管省长的充分肯定。

(二)税收征管质效进一步提高

大力组织涉外税收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重视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动态跟踪,及时分析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预测其税收走势,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税收收入稳定增长。**7年,我省(未含深圳市,下同)涉外税收收入1151.28亿元,增收182.35亿元,增长18.8%,其中,增值税收入700.16亿元,增收144.14亿元,增长25.9%,消费税收入77.48亿元,增收22.17亿元,增长40.1%,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251.12亿元,增收44.8亿元,增长21.7%。

积极开展涉外税务审计。在纳税评估基础上,对疑点大、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税务审计,以点带面优化纳税环境。积极探索联合税务审计,除配合总局重点联审跨省企业外,在全省范围内针对房地产或食品行业开展跨市联审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税收事前监控,抓好全省涉外审计培训工作。

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实施汇算清缴工作中细化查账报告和加强涉税事项披露的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汇算清缴工作效果,规范税收征管。为了确保全省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省局组织全省从事汇算清缴的骨干进行软件操作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各市对基层上报的数据采取“集中会审、全面审核、逐户过关”的办法,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会审小组,对市辖企业的数据进行复核,对会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并及时进行核实或分析,既确保了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又为下一步开展动态检查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截至**6年底,我省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资企业40176户,开业31176户,开业面为89.17%。在参加汇算清缴的31134户企业中,盈利面为64.02%,比全国60.39%提高了3.63%,比上年的59.64%提高了4.38%。

不断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服务。按照“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强合作”的要求,我们大力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内外门户网站、12366特服电话、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在办税服务大厅开设宣传栏和提供宣传资料、建立专门咨询窗口,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省局组织开展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调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情况。

(三)反避税工作迈上新台阶

反避税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一是加强对关联申报的管理和审核。结合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在年度查账报告中对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和披露;设计了《关联交易审核表》,使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内容加强了企业关联申报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监控。二是严格反避税立案、结案上报审批制度。去年,全省通过反避税审核审批系统上报总局立案10户,结案16户,弥补亏损9577万元,调增应税所得额14.88亿元,调增税额1.7亿元,在总局上述五项考核指标中我省均名列全国前五位。我省两户反避税调查结案案例被总局选为反避税示范案例印发全国税务系统。三是逐步建立反避税信息库,着力突破反避税工作瓶颈。为解决反避税工作中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难等困扰我省反避税工作问题,各地十分重视反避税信息库的建设,广州、佛山、珠海等市逐步建立了反避税信息库。

转让定价审计质量明显提高。一是抓大案、要案,有效地带动了全省反避税工作的开展。由省局牵头,从各市抽调一些反避税骨干组成工作组,对重点市和重点企业进行集中调查审计和跟踪管理。二是完善对以前年度审计结案企业的跟踪管理制度,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如广州市国税局为确保审计质量,首先从制度上把关,制定了《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切实建立起对结案审计企业实施3年跟踪管理的监控机制。佛山市局对某家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3年的跟踪管理,该企业应纳税额逐年增加。三是健全内部审议机制,严把质量关。广州市局通过不断摸索、完善,建立起反避税工作的“三会”制度,即通过立案讨论会、案情分析会、结案审议会,对反避税选户、审计、调整方法选用等各环节进行集体审议把关,提高审议效率和效果。

反避税工作路子进一步拓展。一是探索提高转让定价审计效率的新方法。通过强化部门间合作、加强情报交换和信息共享、优化反避税相关可比企业信息收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等手段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从行业联动审计和整合信息资源入手,着力打造提高转让定价审计效率的工作平台。二是拓展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类型。根据企业避税类型的多样化趋势,除了对传统的商品购销、融通资金等交易类型进行审计外,积极开展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转让、使用、租赁以及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类型的审计。三是拓宽境内反避税的新领域。除了关注进出口产品的“跨境避税”问题,还关注通过低出高进规避消费税、通过新设企业套取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困扰日管的“境内避税”问题。

预约定价工作稳步推进。按照总局预约定价规程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预约定价工作的宣传、辅导,积极开展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经报总局国际司批准,由省局牵头,从省、市区局抽调反避税骨干力量组成预约定价工作小组,对广州两家大型中日合资企业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前期准备、调查、审核评估、现场审计、约谈等工作,目前双边预约定价工作正有序顺利进行。

(四)税收情报交换和落实税收协定工作扎实开展

税收情报交换取得新成效。

税收协定有效落实。一是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运用中毛(毛里求斯)税收协定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解决了一些境内、境外股权转让征税问题。二是收集整理税收协定执行案例和收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执行税收协定遇上的普遍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上报总局。三是研究总局《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手册》初稿,结合实际向总局上报提出修改意见。

(五)外事管理工作不断推进

去年,省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办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外事工作健康开展。做好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接待日本驻广州总领事吉田雅治先生率广州日本商工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代表处的税务专家以及韩国驻华大使馆国税官一行的来访;接待以戴尔?哈特女士为专家组组长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代表对我省增值税管理系统进行考察评估;接待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广州考察团政策管理措施探讨等。

(六)涉外税收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一直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国际税务工作者的思想稳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在全省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大会上,省局领导进一步明确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职责,要求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为避免国际税收干部中出现思想不稳定和信心不足现象,各地能按照省局要求,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他们搭建更好的干事创业平台。二是国际税收机构和干部队伍稳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虽然有所调整,但各地均能按照省局的要求,保持国际税收部门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稳定,目前全省已建立了有224人的反避税人才库,为完成新时期国际税收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才保证。三是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去年,根据总局安排省局组织全省反避税骨干60人参加了由日本专家讲授的预约定价培训;我省还邀请总局及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授课,对全省近100名税务干部进行了税收协定方面的培训;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与所得税管理处联合举办了全省地县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培训班。四是加强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涉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有一个过渡期,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严格把好税收优惠审批关,严防借办理减免税之机以权徇私,确保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以上工作和成绩,是在总局和省局党组大力支持和全省各级国税局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取得的,是全省国税系统全体国际税务工作者努力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关心支持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各级领导和战斗在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际税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国税机关领导对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国际税收事务不够重视;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和重视不够;有些地方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工作进步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和“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办法,管理和服务不够到位;全省反避税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反避税工作开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少数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思想不够稳定,国际税务管理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综合性人才依然匮乏。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将推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也为我们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国际税收工作。新形势下,对外开放显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二是“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并举。随着吸引外资的不断扩大,不仅外资企业户数增加,而且跨国投资、关联交易也日益增多;不仅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增加,而且来自维尔京、开曼群岛等避税港开办的公司也逐渐增多;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多,不仅要为“走出去”企业正确履行投资所在国纳税义务提供税收服务,而且要为“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处理税收争端提供税收援助。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外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一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通常会采取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地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其整体税负最小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企业越来越多,管理的跨国所得越来越复杂,开展反避税和处理国际税收争端越来越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可见,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和经济利益的国际税收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而且随着国家对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税收工作更显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国际税收工作重心转移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国际税收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五个统一”意味着我们今后的国际税收工作不再以内外资企业来划分,而是以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和应税对象是否具有国际性来划分。具体地说,一是税源的国际性,即由于跨国(境)投资、交易、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而带来的跨国所得。二是税制安排的国际性,即纳税人为实现跨国所得最大化采取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地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三是税收管理的国际性,即国家之间为防止对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避免各国为吸引外资而竞相降低税收负担,防范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国家税务当局之间建立的税收协定和合作关系。由此可见,国际税收工作不会因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工作范围变窄,工作量变少,地位、作用变低,而恰恰相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国际税收的征管对象更广,既有外资又有内资企业,既有居民又有非居民企业;工作难度更大,既有“引进来”的也有“走出去”的跨国投资、交易、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业务;税收执法要求更高,既要执行国内税法,又要执行税收协定。因此,我们要适时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摆脱习惯思维,克服无所作为,无能为力的消极思想,有所作为,有所不为。只要我们努力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应有的职能作用,国际税收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局对国际税务司的工作职责做了调整,省局将结合**实际明确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职责的调整并不意味削弱国际税收工作,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为了更好地发挥国际税收职能作用。调整后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反避税、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外事、海洋石油税收管理等,而中心工作主要是对跨国税源的监控。各级国际税收工作者要把国际税收工作提高到“外事无小事”的高度来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税收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国际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会影响到国家税收的行使和国家经济利益以及我国税收在国际税收舞台上的地位。

根据上述形势和要求,**8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强化国际税源监控为中心,以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居民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8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主要任务

**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按照全省国税系统国税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我们要着力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推动全省反避税工作全面开展

今年我省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是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反避税工作部署,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全力抓好转让定价立案结案和预约定价工作,不断加强跟踪督导,完善各项制度,扎实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培训,不断提升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水平。

实施反避税分类管理。将全省按外资经济发展水平、外资企业数量、规模和反避税开展经验等实际情况,分三种形式分别确定反避税工作重点。一是今年省局将在各市上报的转让定价调查立案户中继续选择2-3户避税嫌疑大,手段复杂、关联交易类型多样,涉及关联交易额度大的跨国企业进行督导。二是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抓大案,突破无形资产等转让定价的难点问题,立案2户以上,以推动全省反避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示范作用。三是对其他地区,从着重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入手,争取筛选1户企业立案或结案。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在现有立案、结案上报审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明确立结案报告的上报格式和内容要求,不断提高我省的案件上报质量。

强化反避税信息建设。一是加强数据库应用的培训。二是全省拟分两步实施反避税信息建设。第一步,请各市参照广州市局做法建立可比信息数据库,积极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发挥其在选案和财务对比分析中的重要作用,基层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避税嫌疑企业,要及时移交给国际税务部门处理;第二步,最终建立以全省纳税综合征管资料为基础的可比信息库,为各市提供基础信息对比。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积极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四是加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通过建立情报交换机制,拓宽情报交换渠道。

整合人才资源,实施集中化专业化管理。经过我省多年实践,由基层税务机关实行分散开展反避税工作模式大大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在税务部门设置反避税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对反避税实施集中化、专业化管理是反避税发展的必由之路。省内外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统筹做好全省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对全省有意向申请谈签预约定价的企业进行全面摸查,为下一步有序、有重点地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和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奠定基础。争取完成我省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并力求把它办成今后我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的示范案例。今后,将继续要求有条件的市在有谈签预约定价意向的企业中确定其中几户谈签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并由市局牵头,组织基层反避税人员开展谈签工作,对预约定价谈签工作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双边预约定价谈签积累丰富的经验。

逐步建立激励机制。为确保反避税工作富有成效地开展,适时建立反避税激励机制:一是每年对全省反避税工作进行总结,今年将对近几年来反避税工作突出的市进行通报表彰。二是结合各市反避税实际,在反避税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三是根据我省反避税人才状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库管理办法》,发挥全省反避税人才优势,集中力量重拳打击避税行为。

抓好反避税重点案件跟踪管理。在保证正常有序地开展反避税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对发现疑点的,省局将在**7年已选跟踪企业的基础上再选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反避税审计的跟踪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反避税案件的后续管理。全力抓好避税嫌疑大户的全国联查、协查工作,逐步提高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结案的质量。

(二)做好情报交换工作,认真落实税收协定

各地要重视发挥情报交换的作用,防止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从而套用税收协定利益。一是按时保质地完成总局和省局交办的税收情报交换任务,要从情报核查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情报检查结果,不能按时上报的要以正式公文形式说明原因。二是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外提出税收情报请求。对涉及来自避税地公司参与的各种交易、支付、股权转让等保持警惕,及时启动情报交换程序,向相关协定缔约国提出税收效益较高的情报请求,从被动地核实问题到主动地发现问题、寻找问题,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对跨国所得监控和反避税工作的作用。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在对跨国所得监控工作中自觉增强执行税收协定的意识,严防税收协定滥用。利用税收协定确保我国居民境外投资在协定缔约国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协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我国境外投资居民与投资国税务当局的税务争端,维护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的税收利益。

(三)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一是要强化源头管理,对与跨国业务往来较多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源头管理,按大小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实行非居民税收备案制度,由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境内支付人代为办理,在纳税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初期将合同或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是要建立项目台帐。建立非居民税收纳税人专项档案,记录历年合同、有关部门批文、征管资料等,掌握税源及纳税情况。三是要规范扣缴义务人管理。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税法宣传,明确责任和义务,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日常经营活动、会计资料、合同、协议等途径对非居民税源进行监控。四是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同地税、外经、工商、海关、外汇管理、文化教育、体育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方拓宽非居民税源获取渠道。五是发挥税收情报交换作用。

(四)优化涉外税收服务,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去年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按照总局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从目前各市上报的情况看,“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很多难点和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为此,今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联合协作机制。一方面,与征管部门联合,取得“走出去”企业国内税务信息资料;另一方面,与外经贸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取得企业海外投资信息。二是加强税收辅导。积极主动向“走出去”企业辅导国际税收知识和投资所在国税收法律和征管制度,并针对“走出去”企业投资国的不同,宣传我国与投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增强“走出去”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严格执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政策,规范和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走出去”企业反避税力度,重点调查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四是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境外投资已税所得依法申请税收抵免,落实税收协定饶让抵免,给予税收协定有关条款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在税收上支持扶持我国“走出去”企业,增强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渡期涉外税收工作。一是正确落实过渡期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企业在**7年发生的事项仍按照原规定在**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办理审批手续。各地要加强对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对符合过渡优惠政策的老企业采取制定台帐等方法进行专门管理,过渡政策执行期满后,要及时对其恢复征税,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老企业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钻政策空子,扩大优惠范围,造成税款流失。二是做好**7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要继续做好**7年汇算清缴工作,严格把关,提高汇算质量。同时,要积极辅导企业进行新企业所得税的季度、年度申报,做好电子申报、汇缴软件的升级下载工作,拓展汇算清缴软件的分析功能,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三是积极开展涉外税务审计。总结**7年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在配合总局今年专项检点房地产行业、烟草行业基础上,对疑点大、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务审计,以点带面优化纳税环境。积极探索联合税务审计,各地要进一步探索跨市联合税务审计。省局准备今年开展一户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四是做好新企业所得税与CTAIS的衔接工作。

做好加强跨国所得监控和反避税工作调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国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出现更多新情况、新问题。省局已把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加强反避税工作三个课题作为今年的调研内容,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对国际税收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活动,积极探索管理企业的新路子。省局计划今年组织各地分批到外省学习考察,与兄弟单位交流国际税收管理做法和经验。

进一步做好海洋石油税收征管工作。海洋石油税收工作具有专业性强、业务范围广、综合性高等特点,各海油局要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做好海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工作,既要兼顾地方利益,又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各税种征税工作。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切实维护我国和我方企业利益。三是正确执行海洋石油各项税收政策和规定,在现行海油税收政策没有修改之前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海油局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精诚合作,不断提高海洋石油税收管理水平。

(五)完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国际税收队伍建设

稳定机构和队伍。在今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上“总局在调整国际税收工作职责时,强调保持各级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稳定性”。李永恒局长在全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会议中明确指出“省局及省局以下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机构、业务、职责暂不作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日后视情况再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去做,在省局没有作机构调整之前各地不能自行调整,对从事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随意变动,切实保持国际税收工作稳定的良好局面。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最近,总局调整并明确了国际税务司的工作职责,把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政和征管移交给所得税司,省局根据我省实际,将今年的汇算清缴和税收优惠“过渡期”税收管理继续由国际税处负责,逐步过渡到位。今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对跨国所得的监控和反避税工作中,离不开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而所得税管理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和征管过程中,也需要结合税收协定一并执行。因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和所得税管理部门在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需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凡涉及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的有关文件,不论是由所得税管理部门还是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主办,都要会签对方。

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国际税务工作者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上来,按照省委提出的继续解放思想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国际税收工作新路子。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穿国际税收工作始终,公正守法,清正廉明。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业务培训,采取长期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送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课堂培训和岗位练兵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税收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省局今年计划举办反避税高级人才培训班和加强国际税源管理培训班,各地也要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各地要重视反避税人才库的建设,把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和经国内外专门培训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国际税收工作部门,保持国际税收队伍特别是反避税人才的稳定,并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应有的作用提供条件和平台。

第2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税种专业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043-02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分类管理工作

我国新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管理要求为“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16字方针,当时“分类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确提出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进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按照企业规模、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别提出了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中选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辖纳税义务人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细分,或同时交叉采用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或实行层级分类,这些都体现了针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并与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全国范围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相辅相成,分类管理模式已开始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逐步实施并显现成效。

新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可以说已经兼顾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时坚持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但当时企业所得税是内资、外资两套税法体系,又是国地税共管税种,税收征管上是各自为战,口径不一,因此,科学分类、强化管理仍在刚刚起步和逐步发展阶段。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分类管理工作

新税法统一后,国家税务总局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管理要求更新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中明确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税法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到的纳税人数量、行业种类、具体涉税业务等非常复杂,尤其对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人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总局、省局为主,地市、县(区)局为辅的新税收征管格局下,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探索专业化管理新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新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深圳国税局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在已经推行五年企业所得税分行业评估基础上,通过开展涉税项目专项评估,探索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新路。2010年,该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74万元,调减亏损9936万元,累计补税5608万元,成效显著。

1.调研先行,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针对纳税人普遍对“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深入,纳税申报上存在较大偏差,市局首先组织了“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调研,认真了解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不征税收”政策的情况及征管现状,为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在事先调研的基础上,市局统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税收入”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评估的范围、评估内容及重点、评估的具体工作要求等。各基层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2.大力宣传,做好服务,防范风险

各基层分局以此次专项评估为契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多种方式加大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能够正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减少涉税风险。

3.突出重点,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该局根据本次专项评估的范围及内容,认真分析征管系统中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选择有申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项目的纳税人以及2008年取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纳税人作为本次评估重点对象,提高评估选样准确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组织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学习和讨论,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处理等问题,规范和调整、细化专项评估涉及应补税款及纳税申报表工作流程,提高纳税评估执行力。

4.收集材料,重视约谈,实地检查

第3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1.与其有关的税收条例内容

(1)扣缴义务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采取分包或者转包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过程中,作为总包单位其主要工作是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规定的费用,而总承包人就是扣缴义务人。从国家政府部门之前颁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中看出,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方式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扣缴义务人应为总承包人。若企业是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工程需要交纳税务的;纳税人处于劳务过程中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申办临时证件的;税务机关不必顾及到企业工程是否进行分包,应把建设单位、个人判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划定准确的劳务纳税地点。参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当纳税人需要履行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该将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区划定为营业税纳税地点;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将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纳税地点。

(3)其它业务的税务规定。首先,部分税法的规定,总承包人不单单是需要扣缴营业税,还应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一同缴纳。当扣缴税款结束后,总承包方可以将分包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完税的证明,其中一部分内容属关系到分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此开具发票作为凭证交给给总承包方,分包方、总承包能够把纳税发票作为经营过称中资金收入、支付的证据。其次,总包单位仅仅属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务过程中前往税局机关办理发票时,需要出示《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申请表里填写属实、有效、详细的信息,主要包括了: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工程项目的办事部门应该对以上资料进行收集,以作为办理税务证件的有效依据,然后再对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再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出示给向转(分)包人,转(分)包人根据该项目办开具发票,工程项目办事处则可免去相应的税额,并且把《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处理。

2.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时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划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给地区的经济来往给企业业务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很多企业不再仅限于本地区的发展,而是逐渐将建筑业务范围延伸到了其他地区,在外地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对于这种跨地区的安装业务,税务部门应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细则》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作出处理,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允许外出经营的相关证件,并且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地资料登记。若外出经营时间持续6个月,企业就必须道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证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

(1)对于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其经营范围已经超出相应的注册界限内,此时企业必须要对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证要求,给企业颁发允许外出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润,需要交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征收所得税。如果未能缴纳税务,企业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收纳所得税。按照这一条例的内容看,企业一旦已经完成了外出经营证的申办工作,其在外地经营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应当是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应该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缴纳税务。

(2)当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好外出经营证件后,到达实际的工地进行施工地后,必须要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外出经营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随时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进度以及施工量大小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的纳税手续证件。根据详细地登记资料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收录后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做登记,无需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企业领到了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展开经营活动。当企业完成经营活后需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将外出经营证上交给原填发税务机关处理。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1.有关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的建筑业工程,其扣缴义务人是总承包人。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给别人,这种情况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主要是将工程所有的承包额除去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金额,剩下来的资金余额就是营业额。根据营业额的算法可知,对于出实现工程分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需要用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来进行营业税的计算,分包人的纳税金额主要是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大小决定。在具体的工程结算操作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时应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而定,发包单位按照发票金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而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两者不存在联系,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核算、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对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进行准确的划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将真实有效的总包与分包协议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2.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考虑到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主要是履行税务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分包单位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需要将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准确注明出来。总承包单位在税务缴纳结束后需要把相关的税务证明交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把完税凭证的复印当成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证明,并交由会计做相应的处理。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对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由于总承包单位已经为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额,分包单位无需办理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要将相关的完税证明与资料出示给税务部门即可。

第4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模式与大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适应。一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统一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企业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国投资、融资经营能力;一个大企业往往横跨若干行政区划,各个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各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情况采取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二是所属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见不着,见得着的管不着”的现象。属地税务机关分别管理大企业的各个部门,其中有独立法人企业,也有各级分支机构,各类企业分别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沟通不够,对企业的综合信息了解不够,影响了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整体的把握和控管。比如,在管理中发现,某大企业驻临清的二级分支机构成本费用方面存在问题,由于所得税汇缴调整职责是在济南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我们只能通过函件的方式通报信息,至于处理结果如何更是无权决定,影响了管理实效。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层级管理体系与管理任务分配不配比,形成“倒金字塔”管理模式。上级税务机关将管理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基层管理疲于应付,致使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监管乏力甚至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二)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大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规范,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准也较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因此要求税务机关有着较为高超的管理艺术和服务水平。但是,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基本上还处于较低层次上,缺少针对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问题,虽然开通了“绿色通道”和“税收直通车”等服务项目,也仅仅限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一般性项目,还没有开展比如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纳税筹划等深层次服务项目。

(三)缺少一支适应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大型企业出于自身长远发展需要、集团内部的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影响,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业务骨干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管理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懂经营、晓政策、通法律的复合型为主。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国税机关的纳税人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日常管理以税务分局管理为主,税收管理员是主要的管理力量。而税务机关的业务精英往往集中在省、市等上级部门,与企业缺乏直接的联系;在县级机关各业务骨干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管理着政策落实和上传下达工作,没有形成“骨干团队管理骨干企业”的局面。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知识更新较慢、专业深造机会较少。由此在业务创新、团队建设上难以形成骨干队伍,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对大企业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不强,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

(四)税收信息化管理与大企业经营方式不相匹配。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但在相关软件中缺少对大企业基本信息、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等信息资源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反馈,对大企业的组织构架、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等情况难以进行正确评价、预测、分析,不能有效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五)大企业税收风险是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来源。大企业通常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点多面广,经营分散,内部组织架构庞大,核算体系复杂,税收政策的执行也很难统一。虽然大企业的财务人员精通财会知识,依法纳税意识较强,但因为经营业务的多样性,致使对税收政策的把握难免不够全面、深入和及时,适用税法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计: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类政策性文件819个,平均每年各类政策性文件200多个。一般税务人员掌握起来已经很不容易,更别说企业财会人员了。一旦掌握不全,理解有误,运用政策出现偏差,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带来严峻的考验。

二、大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思考

选择合适的大企业管理模式是有效开展大企业管理的关键。针对大企业的特点,应坚持以大企业的需求为主导,更新理念,健全机构,明晰岗责,打造队伍,形成与大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一)以大企业集团为中心设置管理机构,组建与企业经营模式和管理层级相配套的管理服务体系。着力理解和了解纳税人的商务环境、商业行为、遵从特征,实施业务创新,提供形式多样、更有针对性的业务“套餐”,充分满足其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及时解决企业诉求,重点解决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中的统一性问题。打破过去内部层级过多、职责不相称、难以量化考核的管理结构,按照有利于管理的系统性、执法的统一性、人才的集聚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设置管理机构,行政区划管理服从企业层级管理,日常税收征管事项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归属和入库级次不变,国地税分工不变,实行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覆盖企业经营网络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从“二维平面式”到“三维立体式”信息管理平台的转变。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现代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主、事务管理为辅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监控平台,形成科学严密、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体系。强化对大企业税源、税基的综合分析。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跨区跨国经营、汇总纳税,极易造成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税收申报征收情况、总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又无法进行日常税收管理的现状,建立大企业的电子信息库,使每一级税务部门都能全面掌握企业集团纳税实体的综合信息,形成与企业运作同步的信息流监控。对于实行统一申报方式的企业集团,采集到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的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审核比对其逻辑关系,使各级税务部门都能根据所管辖企业的特点,分析其关键要素,确定管理重点。

(三)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岗责管理体系,实现由“地方武装”单打独斗到“海陆空多兵种”综合作战的转变。大企业税收工作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统筹,同时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管理层级之间、国地税之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厘清属地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日常税收基础管理与服务主要由基层管理分局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与绩效评估等复杂事项由大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形成业务上相互渗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要理顺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同级税政、征管、服务、稽查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大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过程规范的新局面。三是要划清总局、省、市三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重点,以各个管理层级的比较优势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各个层级的工作职责,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新体制。

第5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制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一、税务风险概述

风险是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和可能,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是由不确定性所引起的后果。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上预期和实际之间的差异而带来的不利因素。务风险的来源包括税法的变更、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等。企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未依法纳税而引起的税务稽查、未正确理解税法而所缴税款增加纳税义务、未合理筹划等。根据税务风险带来的后果来划分,企业税务风险就是企业处理税务事项未能有效遵循税收政策法规,多缴税加重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失,降低了企业利润;另一种是企业漏缴或少缴税款,导致了将要承担处罚以及诚信度受损的风险。

二、制造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税务风险

制造企业以生产加工为主要业务,将面临大量的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环节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发票的取得确认、发票保管、增值税申报、税款缴纳等风险。其中,增值税税额计算上会存在收入确定上的误差而带来的风险,造成税款计算错误。增值税发票的取得风险是指销售方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提供假发票,企业在发票审核上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的发票入账。发票保管风险是指发票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毁坏等。增值税申报风险是由于税款计算不正确或延迟申报带来的风险,致使企业被税务机关处罚。税款缴纳风险是指在纳税申报环节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计算纳税环节涉及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主要包括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风险、税额计算风险与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企业所得税计算风险主要是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数额的确认存在误差或计算方法的错误引起的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的错误,从而导致税款计算错误。企业所得税采用汇算清缴的纳税方法,在税款申报上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企业由于在错误时间进行申报会造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风险。

三、制造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一部分制造企业的主要管理者缺乏税务知识,还没有对税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有企业的管理者简单认为,降低税务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多缴税或者及时缴税,给企业增加了纳税负担,给企业的利润带来了巨大损失。其次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真正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没有指派专人落实税务风险与管理工作,或存在职责分配的混乱。我国的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管理控制的理论研究还很不成熟,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十分缺乏。最后,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力度不强,部分企业没有组建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缺乏现代化的风险管控机制,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仍旧依赖财务报表。

四、制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1.健全制度基础

首先,企业应完善关于防范税务风险的内控制度,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财务系统,结合传统内控手段,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确保制度的具体落实。其次,要在制度层面明确企业各部门分工,将权利和义务细分,防止权责的滥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让制度在管理中发挥作用,减少人为操作因素,让制度来管人,使企业内部控制的过程更加真实。应将日常的管理控制工作前移,制定制度来约束涉及经济事项,起到预防、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在现金和票据的管理上要强化制度建设,保证单据的审核无误。最后,要在年度终了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总结讨论,通过对年度工作的评价来指导未来年度的工作。

2.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制造企业应正确评价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建立风险预测系统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该系统要能够做到对企业风险的及时识别,并能够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结果分析,同时要总结出应对风险的方法和建议,指导企业决策。风险预测系统要和企业的日常工作环节相匹配,涵盖企业的全部工作和全部部门。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做到风险的提前预知,合理选择应对策略,调整战略战术,将风险降为最低。

3.强化风险防范的执行力

首先,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主力是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与各部门建立及时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与企业内部采购、生产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有效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筛选和处理风险信息。同时,财务部门要定期与税务机关、税务中介机构等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信息变化、优惠减免税事项等。其次,企业要执行税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保证各项收入费用计算正确。严格审核标准,对往来票据和凭证建立审核、存档制度,杜绝虚开发票等现象。最后,企业要在期末编制税务会计报告时,反映出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纳税状况。以文字形式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纳税及其变动情况、纳税变动的原因以及税务处罚等重大事项进行具体说明和披露。

4.强化人才建设

企业开展税务风险防范的首要工作是组建一个专业的财务团队,具备纳税管理等基本能力,保证人员整体素质。团队肩负着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纳税情况的责任,帮助制定解决对策,做好风险防控。保障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深度沟通和交流,企业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深入业务部门体验,对各部门的业务进行全面了解。鼓励企业财务人员参与到各类培训中,方便其了解最新税务知识,鼓励其学习先进经验后服务于本企业管理。重视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企业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五、结语

总之,制造业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岗位,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这样才能切实起到税收筹划工作效果,保障企业经营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惠珍,陈长虹.浅议钢铁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J].中国外资,2013(1).

[2]黄丽青.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探讨[J].企业论坛,2014(9).

第6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金税工程;国家税务信息化;企业税务管理

一、信息化时代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必要性

1.跟进国家税务信息化发展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工作一直受到了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1994年“金税工程”成为包含金关、金卡和金税的“三金”国家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之一。9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并实施了“金税工程”一二期工程。实现了覆盖全国的税务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2016年在“金税工程”一二期建设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金税三期”工程整合分散单点的税务系统,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成为我国政府各部门中信息化建设成效最为显著的行业系统之一。

国家税务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可预见,未来税务信息与工商信息、银行信息进行互联互通,税收监管将在更加透明的环境中实现。

2.满足国家税务精细化管理需求

随着国家税务信息化的发展,税局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将进入到精准把控的阶段。近年国税总局进行的“千户计划”,将税务管理前置到业务层面。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2009年印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更加详细的对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种纳税行为进行详细要求。

3.解决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不协调

随着企业管理理念的革新,数据化业务、数字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共识。然而,企业税务未能与其他业务一样同步信息化发展,很多企业还停留在使用财务系统完成涉税会计科目合算,纳税申报、所得税管理、纳税数据统计等的税务管理工作手工完成,其他税收文档和涉税信息散乱无序。人工取数、手工操作,以及税务人员变动较快,不仅导致税务工作效率较低,更令企业面临很多管理风险。

大型企业对企业状况的全面了解,快速的决策性需求日益增加,税务的原有依赖于财务核算,依赖于手工统计,依赖于人为判断的方式已无法满足公司管理层对税务信息的决策需要。已然影响企业管理自身的均衡全面发展。

二、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现阶段

在国家税务信息化逐渐完成各地区各分散系统的数据统一,使国家对企业的税收监管越发全面。尤其在发票认证、抵扣全面网络化,电子发票计划全面推行,各纳税申报系统接口开放,以及税局对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指标评估,等一系列推进信息化成果利用的举措后,各行业企业均开始重视立足于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信息系统。通过对各企业的税务信息系统的考察,目前企业税务信息系统基本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功能:

(1)实现企业涉税信息的管理

其功能主要完成涉税基础信息管理,尤其是对于集团型企业,其成员企业数量多,组织结构复杂。各下级企业使用不同的财务核算科目体系,核算办法,甚至是不同国家税法等。其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国别、适用税收制度、纳税主体名称及税号、主管税务机关、适用会计科目等等,税务视角的企业组织架构等信息。

涉税信息的收集梳理成为分层管理的系统权限设置的基础条件,实现不同层级的税务组织机构的管理范围划分。

(2)实现全税种业务的系统化

此功能是税务工作基层人员对税务信息系统最核心的需求。包含日常发票的开票、认证、抵扣,各税种税款计算及纳税申报,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计算等内容。

通过信息系统的与税局的发票的开票、认证、抵扣等系统建立接口,在面对用户的唯一的平台中完成发票的流程管理;通过与人力、采办、销售及财务系统间建立数据接口,采集涉税相关数据,基于税收法规自动计算或半自动计算应纳税款;通过获取纳税申报所需的业务或财务相关数据,自动生成法定的纳税申报表。在不同经营地国家税务系统开放的情况下对接纳税申报系统,实现月度、季度及年度纳税报表自动申报;通过系统自动或半自动判定税务与会计差异,实现对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辅助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计算及申报。

(3)实现税务工作流管理

借助信息系统的工作流工具,将符合企业内控制度和税收法规要求的工作流程固化到系统中,实现全企业的税务流程统一及全流程控制。便利的办公方式,节约涉税事项的处理时间,防止不合规的审核顺序或审核遗漏。

(4)实现多层级的税务数据集中

按照税务角度的组织结构,可进行全企业的全税务信息收集,实现分国别的数据口径统一。并通过自行定义,进行各类汇总计算,结构化信息展示。如实现按行政区划、成员企业、税费种类、业务板块等多维报表展示、时时查询应交税费、实缴税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等;实现集团内各企业纳税信息的横向分国别对比;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的税务信息参考。

(5)实现涉税法规信息提供

信息系统将涉及本企业涉税业务的各项税务法律、税务法规纳入至系统中,形成可查阅的税收法规知识库。为各层级涉税人员提供可靠的税务参考信息。其形式可以是简单的文档整理收集,提供方便的查路径;也可能将法规固化到税务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中,对系统进行更精确的管理。

三、技术引领的税务管理创新

企业税务信息化的初步成果,已经可见的对税务管理变革进行了有效推动,从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组织结构以及经营环境四个方面总结如下:

(1)税务管理理念创新

税务管理理念的颠覆,是信息化带动的最根本的变化。将税务管理从老旧的以“搞好政府关系”为手段,以“不让税局查出事儿”为最高目标的潜意识里拉出来。真正将税务管理作为以企业自身的需求为出发点而自上而下的进行管理改革。正视“创新性破坏”对税务管理传统的彻底粉碎重建。

理念的变革将税务管理拉到与财务管理同等的高度看待,企业也将用知识管理观念、全球经济一体化观念、战略管理观念等先进的管理理念对税务管理进行重新审视。

(2)税务管理手段创新

税务的传统管理以事前强制,事后惩罚为主,通常企业以行政命令下达,自查任务摊牌和强制管理上报等形式进行税务管理,其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很大一部分取决于“人”的岗位职能划分和职业道德。这样的管理手段,效率较低,不确定性大,主观能动性差,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在管理沟通上。

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在减少重复工作,取消纸质审核,降低手工操作的同时将管理理念在日常工作流中固化,将管理信息收集去人工化。将硬性管理手段内化为软性管理手段,以企业管理需求为核心内容,围绕“人”的体验,追求“企业管理”与“以人为本”的共赢的现代管理新模式。

(3)税务管理组织结构创新

建立企业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可以推进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的组织结构更新,集中的管理要求渗透,和高度的数据集成,决定了集团税务管理的高度集权。其集权不是行政手段的集权,而是表现为管理理念的统一,工作流的统一,数据结构的统一。

进而税务管理的纵向分工和横向分工发生变革。在纵向分工上,领导层进行税务管理的统一分析规划、风险的统一管控,而业务层集中在完成日常工作,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而在横向分工上,税务与其他业务间的跨部门管理更加权责明确,部门间更能良好的M行合作共享,而不是认为税务管理在对其进行“指手画脚”。

税务管理的向上转移,将涉税决策与税务实际业务分离,可能产生更多的部门内部优化,税务业务操作的系统固化,税务专业知识的信息化传递,可促使基层单位将税务和财务人员进行合并。

(4)税务管理推动环境创新

在企业进行管理理念变革后,税务业务的合规,税务风险的规避,已经成为企业自身的管理需求。在变被动为主动后,企业的管理变革的速度将会赶超国家对企业的税务要求,其税务遵从将不再是企业的压力,税务的风险自查将成为企业管理的本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将大大提高,社会的认可度也随之提高。企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将更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参考文献:

[1]谭荣华.《税收信息化教程》(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中国税务学会,《税收信息化建设研究》,2004.

[3]刘惠.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J].涉外税务,2001.

第7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3)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或总分包机构的核算更加复杂。目前不少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往往采用“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方式进行施工组织工作,这种模式之下,纳税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汇总纳税核算等,就显得更加复杂。建筑业“营改增”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工作,这时会由集团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相对简便。而在“营改增”后,面对“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管理模式,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就会演变为四个纳税主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形成了一种总分支及总分包的纳税结构形式,这样的复杂关系必然使得会计税务核算工作更加复杂。

所谓的“两级法人两级委托”,是指集团公司中标大型工程后,集团公司并不直接组织施工工作。而通过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进行工程管理。由此,整个工程施工出现了两级法人,分别是“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而两级委托则是由“工程公司项目委托集团指挥部项目分部”与“集团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指挥部”两个部分组成。

2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

原来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为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属于一种价内税,而现在的建筑业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两者在计算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的计算基础资料是一致的,都是在竣工决算报告和验工计价单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建筑业的增值税过程中,需要将竣工决算金额或竣工决算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针对单一工程来说,其最终造价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因此,其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也是一个确定性的金额。从这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几乎不存在减税或免税的情况,企业的税务工作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同时,销项税的增值税率、销售额等与营业税征收的情况相仿,都属于确定性的数额,因此上述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但在进项税方面则不同,由于进项税的数额并不固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进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积极了解相关的抵扣政策,并通过保留与验证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方式,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统筹管理;其二,当企业因环境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取得成本过高时,需要对进项税进行统筹和成本效益分析,以避免进项税工作中造成的损失。

3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的影响分析

(1)外部环境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建筑营业税依据工程的总造价来进行计税,而工程的造价则由第三方认证的数额为准。税务机关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等面的因素考虑,一般会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纳税基数大、数额高,对完成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对其税务管理方面也十分宽松,管理就显得十分松散。

而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工作之后,由于其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时,缴税额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并通过票据验证,对税收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有效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施工企业唯有强化其自身管理,通过获得更多进项税法票并进行规范化认证,才能降低营业税的缴纳。企业若不进行及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务复核,其进项税就无法及时抵扣,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对整个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后,让企业在降低税务的利益驱动下,促进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内部税务管理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响。建筑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必要,且外部税收环境的宽松。纳税工作主体则基本由施工项目部来完成,企业法人并不直接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宽松。而在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对纳税工作进行汇总,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统一性的核算。这些核算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并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复杂税务管理,并通过优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个税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与完善。

第8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行业是城市不断现代化的代表性产业,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例如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提供相应的借鉴和参考。

一、“营改增”内涵及其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措施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货物以及劳务税制中重复纳税的问题,通过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实现产业税收管理的统筹优化。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建筑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首先,“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构转变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即纳税地点发生改变。其次,扣缴业务人由总承包方调整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再是总承包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第三,由于建筑行业企业涉及范围较多,勘察、设计、监理、设备租赁、原材料供货等多方面,征税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四,增值税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税率,有了明显的变化,由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2、对于建筑企业整体财务的影响

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存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其次,“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由于一些购置货物、外协劳务等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会造成企业出现多缴增值税的问题,利润收益也会有所降低。第三,由于现阶段受国家基础建设投资总体下降的影响,建筑行业的状况为工程款支付比例较低,但是增值税必须按期缴纳,因此会造成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资金紧张压力加大。

3、对建筑企业招投标以及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会造成企业税务筹划更加复杂,由于建筑企业一般项目众多、分散,因此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必须将增值税税票原件收集,造成了增值税税票收集、税额抵扣处理困难,统一税务筹划越发变得困难。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招标书、概算、预算等内容将会出台新的执行标准,再加上由于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中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难以预测,造成了项目投标报价确定的困难。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存在的问题

抵扣税费相对于税负大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分析实际的国家“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税法对于抵扣的实际划分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首先,是税费的抵扣中没有明确劳务费抵扣。在企业的建筑活动中,施工总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务成本,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于劳务成本相关规定,不将劳务成本纳入到抵扣的范围之内。并且,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而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劳务费不能被抵扣,这就成了建筑企业的一项巨大的成本负担。

其次,建筑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会购置大量的、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但是,因为在购买当时没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建筑企业需要承担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建筑企业不能对临时设施和零星材料进行抵扣。这些设施和材料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营改增税制目前还没有被广泛的实行,还处在一个试点阶段,一些较为具体的改革内容没有很好的完善,存在大量的问题,造成相应的应抵扣的项目没有纳入法定的抵扣范围,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2、增值税抵扣问题

由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现在很多业主的材料和设备都自行采购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导致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比重下降,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采购的砖、瓦、灰、砂、石等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租用当地居民的房屋和建筑作为临时设施的,以及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费等,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大型机具均无进项税额抵扣。如地面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吊装及运输设备等造价高的固定资产。当前建筑安装劳务费用是签订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分包单位缴纳,分包营业税可抵减总包税金。如果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也纳入“营改增”范围,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建筑安装劳务市场的劳务价格还要上涨,这将增加总承包方的劳务分包成本。

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业务流的影响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体量较大、工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方面,其建筑主体、掩体、基础设施、安防等都需要耗费大量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需要从不同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有些产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如钢材17%,砂石、沙土等6%,设备租赁17%等,电17%。而且很多情况下,一些简易的材料如砂石、沙土等很可能是就地取材,无法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占据施工企业相当比重的劳务成本则无法进行抵扣。而且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很多都是自行垫资或部分垫资进行前期施工,然而由于金融业并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利息支出并不能进行有效抵扣。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得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难以获得足够多的进行抵扣来冲抵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行业常常存在的甲供材现象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项税额的同时却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4、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条件下,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问题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就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现状来看,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拥有众多资源轻松应对税制变化,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应有的资质和财务管理经验,有的根本就是包工头所带领的农民工队伍转型而来,公司内部没有满足要求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人员或者是裙带关系,或者没有从严招录,企业连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乏善可陈。发票管理、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等乱七八糟,财务人员也没有进行过税务知识培训,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调整知之甚少。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1、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总结与调整

随着营改增在我国建筑业的不断推广与深入,建筑施工业必须时刻关注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政府一般会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税改后增加税收负担的企业提供扶持,也会出台相应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建筑企业应多关注相关政策,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在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符合扶持条件,应提出申请。政府也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财政扶持。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了解以及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也必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趋利避害,在不断学习和总结中及时调整与发展,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充分理解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环节,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要保证一贯性和严格性,这是中国税务制度变化的关键性的一步,所以它的监督和执行将会非常的严格。建筑企业必须意识到这一地,不能因为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有一定的漏洞就为了一点利益去以身试法,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改变企业的税务状况减少缴税金额,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所以这个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越严格对于这一制度的发展就越有好处,对于企业来说也就越有利益。所以建筑企业必须理解这一制度的严格性,不能因为短期利益受损而期望以非法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一重要的税务改革如果因为一些企业的不断对抗和破坏而出现停滞,那么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控制,保证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税负,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如下:组织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物资机械部人力资源部其他相关部门。管理流程:合同管理项目及采购管理纳税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绩效分析考核合同管理评价及改进方案合同管理改进。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甲方提供支付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须向甲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采购材料和机械设备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提高进项税额抵扣比重。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重视对方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付款条款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约定。

在工程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要由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供货,并支付货款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分包单位及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营改增”税法课题研究和内部培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企业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应提早进行培训,尽快掌握增值税的内涵,适应“营改增”税率的变化,提高应对能力。

4、完善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

建筑行业企业应该尽快的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纳税筹划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彻底解决原材料供应商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确保所购材料都能获得完整、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在供应商以及分包公司的合作商,应该尽可能选择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作,以最大程度的获取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额度。此外,对于建筑企业的劳务管理,也应该尽可能的在劳务输出公司购买,以便于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5、合理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进项抵扣情况,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相较而言,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比一般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负减轻。因此,施工企业在经营规模并不大和进项抵扣并不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同时,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处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增加进项抵扣额度。施工企业可以同上游的供应企业签订协议,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共同抵御营改增后的税负风险。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甲供材现象,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将该部分的税负转嫁明确,以减轻自身的成本负担。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也可作出相应调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购买上,企业也可合理选择投资时机,如在销项税额较多的情况进行购置以提高抵扣额度,增强节税效果。

6、做好财务核算方面的工作

财务核算工作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负责企业的纳税申报,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原来的财务会计核算范围以及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建筑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能力。首先,要不断提升财务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实际深化,充分掌握营改增相关基本知识以及基本原理,利用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科学合理的规避其不理影响,同时做好各个环节的财务核算工作。其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力度,加强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学习以及培训,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

7、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营改增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的实行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缴纳的清算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提前做好要培训和准备工作,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及时清算税改前没有清算完的项目,避免经济纠纷。同时,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素质,在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票务管理、现金流、利润核算和企业纳税方式等方面做好税务统筹工作。

第9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风险

在不同的企业中,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着不同的税种,这些税种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好财务活动,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做好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自身税务成本的必然手段。在信息科技公司中,合理安排税收方案和税收支出,从而将节省出来的资金更多投入到研发中,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得到提升。

一、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不当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筹资、投资活动。然而,很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够重视税收筹划,或者税收筹划体系不够完善、税收筹划效果差等各种情况,而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有些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的发展趋势没有很好的预判,无法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当问题发生时才发现错失了筹划时机,缺少税收筹划前瞻性。有些企业是在税收筹划中没有合理详细的方案,或者在筹划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与每个员工之间,与管理者、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进行资金决策过程中,没有考虑周全。其二,有些企业更重视市场、研发等方面带来的利润,认为只有在企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时候才需要去做税收筹划,导致筹划没能得到很好的效果。其三,有些财务人员认为税收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没有筹划的余地,错误的认识导致税务筹划不能有效进行。其四,一些财务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有限,不主动去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的意识,以至于不能有效的胜任税收筹划的工作。有些公司为了节省成本,甚至是请人兼职来做税收筹划的工作,兼职人员可能因为不了解公司情况,而导致筹划的效果不好。以上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提升,整个筹划的过程是要基于对企业的现状与未来有全面的了解与估计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于信息科技企业来说,企业本身创新能力比较强,而面对的外部竞争力也非常大,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干扰,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加大。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信息科技企业要掌握企业面临的各种环境,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得到提升,从而可以应对在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不仅如此,企业财务部门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得到有效的推进,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有助于降低公司在财务管理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同的合同也会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具备过硬的税收知识,否则不仅会留下税务风险,也会增大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税收筹划过程中,就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财务与业务进行规划与管理,使得企业可以有效节税,为企业获得更大的经营利润,也可以防止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低成本的非法的方式。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就表明企业的财务部门已经相对应的比较成熟,可以合理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的能力和意识。

三、税收筹划在信息科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通过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盈亏相抵IT企业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初期投入大,回收期长,对于这类项目公司,建议可以设为分公司而不要设立为子公司来经营管理,从而利用盈亏相抵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某电子公司设立之初有两个项目,A项目需投资5900万元,预计三年内获利分别为2800万元、3200万元、3500万元。B项目需投资3900万元,预计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亏损500万元,第三年开始盈利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A项目设立为母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子公司。母公司三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2800+3200+3500)×25%=2375(万元)子公司三年中净亏损800万元,应该缴纳所得税款为零。两个项目共缴纳所得税款为2375万元。方案二:将A项目设立为总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分公司,分公司的获利情况要汇总到总公司一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年中应该上缴的所得税=(2800+3200+3500-700-500+400)×25%=21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所得税款200万元。当然,后期B项目获利情况较好,税款也会随着增加。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企业设立初期节约200万元的税款,减轻企业的整体负担。

(二)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IT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灵活运用国家为扶持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而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IT企业都会研发属实自己的核心技术,无论是否成为高新企业,均可以享受按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发生金额的50%加计扣除,若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值的150%在税前摊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IT企业的扶持,根据《财税〔2018〕99号》文,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即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若已形成了无形资产,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按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值的175%在税前摊销。当IT企业进一步发展,并获得高新企业的资格后,可以在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同时,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IT企业是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还可以根据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文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期。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销售其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8年起,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企业,财政部还出台了《财税〔2018〕76号》文,符合资格的上述企业,可以延长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的年限,从原先的五年延长至十年。另外,IT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按《财税(2018)54号》文,享受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价未超500万元的,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多地方政府对IT企业也有很多政策支持,可以去争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

四、优化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财务管理措施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出税务筹划的作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信息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新时期税收筹划工作中,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以及复杂的流程,在进行管理会计工作中应该不断结合国家的政策,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因此对员工也有着较高的要求。IT公司在选拔财务人员过程中,应该重视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注重其能力的培养,引导财务人员积极主动了解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培训,敦促财务人员不断学习,积累丰富的经验,从而提升其专业水平。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单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全力配合才能实现。因此,企业应从各个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入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并结合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和任务,并将员工的工作和任务进行记录。企业可以利用工作平台,将税收筹划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定期总结并传达到各部门,使得各部门可以了解并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还可以让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数据,从而调整企业的管理方式。

(三)完善管理制度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执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可以不断总结,并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对企业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只有如此才能将税收筹划的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相融合,让制度成本税收筹划工作的坚实基础,从而使税收筹划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