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增值税法范文

增值税法精选(九篇)

增值税法

第1篇: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筹划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采用预征收税的方式,具有独特性。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由于工程尚未结算完成,房产开发成本无法及时结算等原因,导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没法进行,所以各级税务机关大都对开发企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工程全部完工、成本结算清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是采用预征方式征收的,这要求财务人员在平时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做好管理和筹划工作,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也具有独特性,其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方法计算税额。基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增值额越高的部分,所适用的税率就越大,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巨大。因此为了降低税费,企业就得努力降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间的比例,力争适用较低的税率。而这就要求财税人员应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和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盈利额。

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计算方法出发,对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项管理办法和筹划方案。

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

(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

(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 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 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 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 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

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 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

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

五、利用清算时点筹划法

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转让出去的开发产品建筑面积与整个项目可出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或者虽然比例还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出售房产已经出租他方或留下自已使用的,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可以利用这条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比如开发商今年销售比例接近85%,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缴纳数百万的税额,则筹划管理人员可以将销售速度和规模掌握在84%以内,剩余产品留待自用或以后销售,将清算时间推迟,这样就可获得数百万元的资金利息。

参考文献:

[1]王小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经济研究导刑,2010(02).

[2]刘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当代经济,2008(02).

[3]陈晓红.关于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探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5).

[4]石红红.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11(03).

第2篇: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 纳税统筹 企业利益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中,新增加的价值或者商品产生附加值,而征收的税款。其征收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影响十分重大。因此,要综合分析本行业、本企业产品所涉及的特殊税收政策,并认真考虑税收方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影响。

而税收就其本质来讲,则是国家为了实现期经济和政治职称,通过预定设计的标准,向有关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一定的实物或者货币,并以此来调节国家的收入分配等。对企业来讲,税款支付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不可少。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就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流转中产生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形象地讲就是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就不征税。但事实上,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

由此可见,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的科学统筹,企业可以实现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实现降低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做法

企业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策划,制作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达到依法节税目的。

(一)运用纳税人身份选择

由于纳税机关基于不同类别纳税人,在理论上讲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完全相同。因此,纳税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上来统筹考虑。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总是比一般纳税人多交税,在有些情况下,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反而比一般人要少,企业可以以此来判定选择纳税的身份。

(二)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统筹的业务水平

增值税税收统筹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除了吃透政策之外,还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具体分析,做到合理合法。因此,企业在财务队伍人员构成上,要提前谋划,把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工作策略。同时,企业应该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意识和能力,比如,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定期对涉税人员进行培训,深入挖掘本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空间。

(三)加强对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

企业实施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按既定计划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关键所在,对于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能否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否则将会对本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的最终效果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妨碍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

(四)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单位的关系

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是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关系,企业在研习国家税务政策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和服从税务机关的决议,按时、积极地交纳各种税款。 加强与本企业税务主管单位的沟通,杜绝对抗性的方式和方法,实现本企业利润的合法化和最大化。

(五)尽可能使用国家纳税中的低税率

在现行税收政策上,从国家层面,对企业增值税也有相关性的照顾税率政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尽量吃透政策。多考虑和利用低税率,才是最有效的、最快捷、最方便的纳税统筹方法之一。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注册到相对低税率的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等国家有税收政策倾斜的地区进行。

(六)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联系

税收筹除了企业要有自身高素质的财务团队经外,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也是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要加以重视。

三、结语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等预先安排和统筹,在合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经济活动。而增值税是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各税种所占的比重较大, 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纳税统筹,对企业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不仅可充分降低企业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也由此减少以此为税基的其他相关税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就达到了有效改善企业盈利水平,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的目的。

企业如何灵活运用和综合处理增值税问题,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考虑,和企业发展现状,并认真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与其他税种的缴纳的统筹,实现税收筹划综合方案的最优化。

增值税纳税统筹能够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充分防范上述风险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效作用,由此实现推动实现企业整体经营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楼静燕.论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0(08).

[2]翟继光,孔霞.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M].所在地: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3]全国注税教材编写组.税法(二)[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第3篇:增值税法范文

内容摘要:增值税作为调整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其纳税筹划也十分重要。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目标,通过合理手段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对国家而言,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是以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为前提的,是顺应增值税税法立法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目标。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对企业和国家是双赢的。

关键词:增值税? 筹划方法 税收 纳税人

税收是国家筹措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社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款的征收,使企业缴纳税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减少。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生产经营主题,企业有着追逐最大利润的天然属性,其实追求最大利润的方法有;一是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支出最小,二是支出既定的情况下收入最大。税收支出作为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为净现金的流出,其金额多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可以通过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顺应税法原则的前提下,主动利用税收杠杆,调整自身的纳税金额和缴纳税款时间,尽可能取得节省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税后利润或者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筹划

1、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使用较低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法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及计征方法的不同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却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2、公司的分设与联营

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收。企业还可以通过分散经营达到节税的目的,自然也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 二、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不仅仅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和项目,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减税、免税项目,还包括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兼营营业税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从事的各项劳务),且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

三、利用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筹划

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在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中,想方法来挂靠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方法有:(1)获取挂靠企业的称号(2)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例如挂靠科研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运输费用的筹划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整顿运输行业税收秩序,今后不仅运输企业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纳税,而且企业购销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必须符合规定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背景下,对运输费用进行筹划十分重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都需要运输,必然会产生运输费用。对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讲,货物运输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输,简称为自营运输;另一种是企业无运输工具,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对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因代垫运费不需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只是由运输单位就取得的运费缴纳营业税,因此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合适。对自营运输而言,一般来说有两种筹划方案:一种是将交通工具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销售产品实行送货上门,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包含运输费用。这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负责承运并收取运费。运输公司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两个方案中,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五、出口退税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和买断出口三种方式。自营出口由出口企业自己办理出口业务,出口商品定价和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一切国内外费用以及佣金支出、索赔、理赔等,均由出口企业负担,出口企业直接办理退税,并享有出口退税收入;委托出口是指货物出口企业委托企业办理货物出口;买断出口是指生产企业把货物卖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出口退税。

六、新旧政策下购进固定资产的税负比较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收益。如果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将会增强企业的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结 论

因此纳税筹划的普及是十分重要的。它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以往纳税人要想少交税,总是采用偷漏税等违法手段。在国家税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征管手段逐渐进步的条件下,迫使纳税人更关注如何采用合理的、合法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它有利于社会各方正确看待其持续发展结果。对于国家来说,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减少税源,但从长远来看,会有更多更稳定的税收来源。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提高综合实力。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发展税法鼓励的行业,客观上使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国民经济得以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为国家经济保持持续高水平增长创造了条件。而且,纳税筹划水平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现代企业的竞争,不仅仅是设备、生产能力、营销能力的竞争,更是资源整合能力、接受新信息能力和企业学习新知识能力的竞争。企业对税务的理解能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途,企业所关注的也应当从利润收入转化为税后收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 后,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他们有着丰富的税务筹划的经验,我们的企业只有尽快掌握纳税筹划的技能,才能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自身竞争力。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税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张中秀等.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4].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5].宋效中.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第4篇: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筹划

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且会计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会计核算征管,便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这给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异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O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①

条例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健全,且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基本税率为17%,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货物实行13%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购进额×增值税税率②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设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即抵扣率为X,那么②式变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③

从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税率和增值税税率是固定的数值,所以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是高是低主要取决于抵扣率X。

我们求出使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3%)= 不含税销售额×(1-X)×增值税税率 ④

得出当X=1-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两者税负相等,此值即为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当企业实际抵扣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抵扣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这种筹划方法叫做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税率 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增值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值即增值率为Y,其中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

Y=(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1-X

根据这一结果,④式可转变为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

= 不含税销售额×Y×增值税税率⑤

得出当Y=征税率/增值税税率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此值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我们把这种筹划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注意事项

以上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仅仅是从增值税税负轻重角度来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考虑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种筹划方案下得出的结论便不再适用。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对于这部分支出要进行测算,与改变纳税人身份给企业带来的税负的减轻程度进行比较。

3.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还应考虑客户类型。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那么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参考文献:

[1] 梁俊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

第5篇: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财税分离;价税合一

我国增值税现行核算办法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以税法规定为主导。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实行间接扣除法中的购进扣税法,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税商品和劳务的应纳税额,然后扣除按照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和劳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其余额作为向税务机关应交的税额。这样简便易算,但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准确的会计信息。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不合理之处

1.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遵循配比原则,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根据我国目前增值税核算模式,在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商品或原材料时,进项税额的确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购货成本为基础计算进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销项税额以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而来。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消耗在当期已销产品的成本中,这就造成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匹配。

2.歪曲了收入、成本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正确反映成本和费用

在交易市场上,商品的价格高低受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影响,这也影响了税负的转嫁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不能有效的将全部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增值税应该费用化,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进货物时,将其买价和各项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的相关税费)计入了存货的成本,会计账面上所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收入时仅将税法规定的销售额确认为收入,把增值税销项税额从销售收入中直接剔除。

3.报表列示方面不准确

增值税的业务核算,确认,计量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有很大的影响,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因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信息应该清晰反映在报表中。目前企业增值税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此项目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建税等,无法准确单独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在利润表中,利润额的计算没有包含增值税,这样就使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二、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1.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矛盾,需要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此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我国之前进行的所得税会计改革。在这种体系下,对发生增值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对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

2.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建立“价税合一”的核算体系。该体系构建模式如下:保留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借方贷方核算内容保持不变。增加设立“递延增值税款”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法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购买货物按照税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增加设立“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金额,金额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将该账户的余额随同其他损益类科目一起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即为零。

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精简增值税优惠措施

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首先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加快完成“营改增”的进程;其次要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对一些临时性的优惠减免措施要尽快取消;最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增值税准则,专门制定出一项适合我国增值是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准则,并落实和实施。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J].会计之友,2009(08).

[2]严永焕.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知识经济,2014(16).

第6篇: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费用;价税合一;价税分离

我国推行“营改增”以来,增值税领域的相关问题又再一次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一直以来,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问题是一大难点,所以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推行“营改增”,也可以促进我国增值税体系的完善。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人为的将增值税与企业的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分离开而带来的众多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违反了资产计量属性的历史成本的原则。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应该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为了取得该项资产所必须要付出的成本,所以理应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分离出来。

(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增值税不计入企业的利润表中,会导致企业真实的增值税负担无法完全体现,从而也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因为,像其他的流转税如营业税,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所以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通过利润表来了解营业税对企业的税负水平。而增值税并没有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结转到利润表中,因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财务报表里关于增值税的部分便缺乏真实完整的理解。

(三)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配比也会降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税负水平的了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确认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确认销项税额,但是企业当前购进的货物并不定都在当期销售,这就导致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从而难以体现企业真实的增值税税负。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现有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具体针对上述的问题又有以下几点具体的成因。

(一)税法和会计所站角度的不同

税法站在国家的角度,强调税收的强制性,重视的是企业税收的征管,所以对于企业的经营买卖行为,关注的不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成本,税法关注的企业增值额的多少,所以它只看到了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而确定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是企业是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它关注的是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会强调成本的控制和收入的提升,为了实现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它就需要将增值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中。

(二)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

税法和会计关注的是不同的领域,而导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价税分离,账外循环”的模式,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财务会计是服从于税法的,当会计和税法有冲突的时候,强调会计应该让步于税法。所以这一模式导致了会计对税法百分之百的顺从,从而使得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并不符合会计处理的要求。

(三)增值税自身涉及的内容广泛

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虽然总的方面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但是在计算这两项税额时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抵扣税额和免征税额等各种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计算时尤为复杂。所以可以认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和增值税自身计算复杂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因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所以在财务报表中全面披露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也成了一个问题。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对策

在前文当中,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一)实现增值税费用化

针对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一个解决构想就是将增值税费用化。即增值税应该作为一种费用,计入到货物的成本当中,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从货物的价款当中分离出去。企业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该计入货物的成本,企业销售货物时的销项税额应该计入到收入,从而使得增值税费用在期末时能进入到企业的利润表中。

(二)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

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最大的原因就是现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必须完全服务于税法,当两者存在冲突的时候,财务会计必须让步于税法,所以在这种模式下,造成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也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崔晓玉(2014)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增值税费用化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实现财务会计和税法的适度分离。同时她也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没有实现财税完全分离的条件,所以应该一步一步的进行。

(三)调整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

针对增值税现行会计处理当中存在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杨一飞、黄娜(2014)提出在购进抵税法下,可以设置“待转进项税额”来核算因会计和税法确认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的差异。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用以反映不同性质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又设置了九个三级科目来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各种内容。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详细的反映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但是却给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增添了麻烦,所以就有必要在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披露信息理解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进行简化。

(四)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陈薇、唐皎(2011)提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既要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又要便于税务机关的工作。财务报表的作用就是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是目前对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细,使得人们无法对增值税会计信息了解透彻,所以应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四、总结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利于税制改革的发展与完善。对于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增值税费用化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构想,因此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改进研究,可以加快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推动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创新。(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孔玉生,王佐.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费用化处理的构想[J].商业会计,2010(06).

[2]郭昌荣.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财会月刊,2010(12).

[3]崔晓玉.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研究.商业会计,2014(24).

[4]盖地,梁虎.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02).

[5]杨一飞,黄娜.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改进研究.财经纵横,2014(06).

[6]潘纯,“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1).

[7]施红霞.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现代经济信息,2015(01).

第7篇:增值税法范文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是我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其转型改革无论对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抑或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谈到增值税转型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时指出: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后,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这项改革可以消除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另一方面,通过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后,此次增值税改革能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克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截至目前为止,消费型增值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增值税转型实施的具体内容是否对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发达的江苏地区)产生显著作用,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所追求的降低税负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预期效果是否得到实现,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结合增值税转型的实践,审视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效果,因为增值税法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增值税转型实现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收

公平所谓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是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此次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较低的增值税征收率,就很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这一基本原则,表明了国家运用税法干预经济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

在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流,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85%以上,部分地区比重还要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及改革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在增值税转型前,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偏高,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几种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特别是从事烟酒副食批发、家用电器、摩托车、通讯器材等经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毛利率较低,若按征收率征税它们将无法生存。这明显有悖于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相比,其劳动生产力水平、技术创新能力、融资能力等诸多方面处于较低的水平,生产经营成本普遍高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企业,从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从低设计增值税征收率。更重要的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实力大小上的差异,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人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需要运用税收去矫正市场经济运行导致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公,以弥补小规模纳税人因分配各方面的不合理所形成的在资源配置上的缺失,从而有效实现社会公平。因此,转型后的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降低至3%。

此次增值税转型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很大的支持和实惠,平衡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及发展危机,尤其在物价上升、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有利的环境,同时也出于简化税制,改进征管的目的,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的发展机遇。

二、增值税转型促进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与税收平等

增值税此次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项优惠政策,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取消两项优惠政策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调研数据如下:从数据来看,与2008年相比,2009年,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已纳增值税都有所增加,其中铝材制造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了11542448万元,外贸公司增加了2922万元,电子科技企业增加了36848万元;与内资企业相比,铝材制造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其所有项目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最高,为19.61%,说明该类型的企业是几个企业类型中固定资产更新最多的;另有数据统计,苏州、无锡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比例分别达到67.49%和52.4%。以上数据及分析说明增值税的改革对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的影响是比较正面的,而且增加了国家的增值税收入。从经济法的角度结合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更接近经济法的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缺点,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各种经济法制度等,运用“有形的手”调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但政府的干预措施过度时,便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反而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所以,增值税政策对经济的干预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不可僭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

增值税转型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增值税的税率、减免税等方面承担基本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增值税的缴纳影响到企业的成本、现金流量和企业利润等。2009年之前,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除三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外,也不能进行减免,而外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这种人为的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规定使得内资企业的负担远远大于外资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取消两个《通知》的规定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根据调查数据,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2009年都积极地购入固定资产,扩大规模或者创新,这样有利于良性竞争的循环。

再者,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两个政策也是经济法中税收平等原则的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即凡立宪国民享有平等权及公民应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租税平等主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行政征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增值税作为税收中的主要税种更应该坚持税收平等原则。

增值税的税收平等表现为增值税增收的普遍性、纳税人根据自身的能力承担税赋等,尤其是对免税的使用上应慎而又慎。增值税管理的难易程度,与其他税种比较可产生的税收收入量,增值税税率结构与相对应的税基间的权衡,公平以及税收的经济中性,所有这些都要求最低限度地使用免税。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外资企业从境外购入固定资产免税的优惠政策,平衡了税收体系,同时也是符合增值税的税收平等的表现。

目前,基于我国的国情,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对于给予何种类型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和在多大程度上给予税收优惠能够符合市场竞争规律,还有待于以后的研究。

三、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税负产生了不同影响,从而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这次增值税转型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规定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厂房、汽车等)。由于不同行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不同,此项措施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如表2所示)。

(表2:柱状图横坐标是对数坐标轴,运用公式y=lg(x),其中x是表中的原始数据,y是图中结果)由表2可以看出,相较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资金密集型企业税负减少的比较多。

苏中地区,具有相同的经营规模和营利条件的劳动密集型甲企业(玻璃加工企业)和资金密集型乙企业(主要从事机器制造)在转型前后他们的增值税税负率对比表和社会贡献率对比情况:从表3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销售额、利润率完全相同,由于成本构成不同,增值税转型使劳动密集型企业由相对低税负行业变成了相对高税负行业。从表4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甲企业社会贡献率在原来比乙企业高22.14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又提高了0.19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据分析看来,这次增值税的转型尽管使资金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都降低了,但是由于两类企业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异,实际上劳动密集型企业承担的税负还是要大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这将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者被赋予很大的经营自和经济活动空间,但众多经营者的这种自的行使,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导向的。基于此,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潜在的风险投资者等都会将资金投向资金密集型企业,从而从宏观上看,无形中促进了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增值税转型对行业税负减轻程度的差异,是行业间重复征税差异的不合理税收制度现状的理性回归,因此税收负担减轻程度的不均衡是正常的。但是,转型之后造成的税负不均的结果,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急剧调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就中国目前的就业状况看,劳动密集型企业承载着大量的就业人员,产业调整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人口面临失业和再就业的问题。其次,利益导向下盲目的产业形式转换将可能使社会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其重要作用就是引导和约束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对全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加以更有效的调节,防止或缓和各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消除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以此维护宏观经济秩序。而维持和改善经济活动的共同条件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因此,应从稳定就业、保持各经济部门平衡协调发展的角度统观全局,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有所倾斜,回归经济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理念,使我们的产业结构在平稳中实现优化升级。

四、增值税转型体现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两项通知:一是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二是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的此项转型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食用盐除外)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二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同时,在201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退的过渡政策。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对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起到了激励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不少问题:①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②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税成本。此次将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恢复至17%,矫正了税负不公、征纳成本高的弊端,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调整适应了经济法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原因在于:①对于矿采选产品销售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直接导致矿产品价格的上涨;②对于把矿产品作为原材料的企业来说,矿产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生产成本,尽管矿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加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短时期内企业的现金流将受到影响,企业出于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以避免出现现金流断裂的局面。这一变化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和原则之一——平衡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就是社会长远发展与短期收益之间的博弈关系,它要求做到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寻求一种平衡。

20世纪90年代以后,循环经济与知识经济一道成为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循环经济的原则之一便是再循环原则,即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次的增值税改革一方面将回收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增值税征纳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缓冲取消优惠政策造成的企业调整,法律又规定了过渡政策,即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比例是50%,这种过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征纳双方的利益矛盾,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经济发展不同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预期的实施效果基本实现,我国经济平稳度过经济危机。

首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负平等原则得以体现,税法体系更加合理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降低体现了税法的税收公平原则,小规模纳税人实质上得到了很大的鼓励支持,尤其在物价上升、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小规模纳税人有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取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体现了税法上的税负平等原则,减少了我国增值税体系中不合理的免税和减税项目,使得增值税体系内部更加和谐统一;将矿采选产品税率统一为17%,使得增值税体系更加规范;

其次,增值税的转型体现了经济法原则和理念,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取消两项《通知》,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我国市场经济营造了一个良性竞争的经济环境;矿产品税率的提高和废旧回收物资的征税既是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和体现,也符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8篇:增值税法范文

2015年5月14日,财政部官网了2015年4月财政收支情况,4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02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为1172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86.85%。由此可见,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这些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达到2348亿元,企业所得税为3521亿元,营业税1846亿元,这是三种税收收入最多的税种,居于第二的国内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约为20%。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19158亿元。从主要税种来看,2014年国内增值税3085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5.89%。从以上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增值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较大,是我国税收体系的核心税种。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伴随着营改增趋势的发展,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税收收入中的贡献将更加凸显。由此可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合理与否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对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二、关于赊购、赊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企业从事木材的销售业务,乙企业从事办公用品的制造业务,2015年1月10日,甲企业将一批木材赊销给乙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这批木材的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乙企业应该于3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甲企业于当日确认收入。(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确认销售收入后,根据甲企业的纳税期限,在规定时间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个月过后,乙企业所在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厂房被毁,损失惨重,以其剩余财产无法清偿甲企业的应收款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甲企业在发生坏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乙企业在购买木材时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三、赊购、赊销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赊销方不利在赊购、赊销业务中,赊销企业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因为已经确认了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还未收到销售货物的现金流,就需要用本企业之前积累的现金流缴纳税款。对企业来说,现金流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国家一直推行政策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是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融资仍然存在困难,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提前缴纳增值税势必会使企业一部分资金被占用,对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在进行交易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现在企业都很重视对方的商业信用。然而,从全国来看,我国现在仍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存在很大差距。加之许多因素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这些因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使其无法清偿应收款项。因此,坏账损失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对赊销方而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既包括货款的损失,也包括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损失,双重损失,无疑加重了赊销方企业的负担。

2.对赊购方有利签订合同后,乙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了1700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此时,乙企业并没有支付货款。也就是说,对于赊购方而言,在没有支付货款时,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又享有了提前抵扣销项税额的益处。另一方面,如果赊购方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应收款项,在抵扣应付账款的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这部分应付账款既包括货款,也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没有付款也取得了所购货物的所有权,没有支付进项税额的款项却也抵扣了销项税额,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少付出了现金流,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又可以增加企业利润,美化企业财务报表,使得利润看起来更客观,使赊购方获得了多重效益。

3.税负不合理每一个企业都扮演着多重角色,在供—产—销这个产业链中,对于下游企业而言,扮演着销售者的角色,对于上游企业而言,扮演者购买者的角色。作为购买者,可能会作为赊购方,而作为销售者,又可能会作为赊销方,所以第二部分的会计处理可以在同一个企业中存在。那么在赊购、赊销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对赊购方有利,对赊销方不利的现象将共存于同一个企业。然而一个企业要想实现增值,一般都是购买物品的价格小于销售货物的价格,只有这样在差价中企业才能获得利润。如果赊购、赊销所出现坏账的比率相当,那么在赊购时多抵扣的销项税额势必会小于赊销时多缴纳的销项税额。如果赊销业务出现坏账的比率更高,多缴纳的销项税额将远大于赊购业务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这都是不公平的,税负是不合理的。而如果赊购业务出现坏账的比率更高,企业就会少缴纳增值税款,这会导致税收来源的减少。

四、完善该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建议

在赊销业务中,赊销企业在确认销售后没有收到货款时就缴纳销项税额,提前付出现金流,使企业资金被占用,一旦发生坏账损失,不仅无法收回相应货款,与之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无法退回。对于赊销企业而言,这双重损失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增值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增值税的征收也应当保护企业的利益,分享企业部分收益的同时尽量保证企业的良好周转以产生持续现金流,这对于国家而言也是持久的税源。因此,对于企业的赊销、赊购业务应当综合考虑,对于无法收回货款的部分应收账款,核算其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对于无法支付货款的部分应付账款,核算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接下来,比较这两部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差额就是多缴的销项税额,对于多缴的这部分,有两个解决措施:一是将这部分多缴的销项税额视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减企业的销项税额;二是税务机关将这部分销项税额退还给企业。

第9篇:增值税法范文

(一)调整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

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采购成本为使存货成本符合实际成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存货成本中,即存货成本为购进资产的买价、相关费用等与相应的进项税额之和。同时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在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当期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当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达到法定扣税范围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进项税额”。

2.增设过渡科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为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配比的情况,应增设过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的为基础,企业购进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及销售货物时未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将税费计入增设的过渡科目,待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时再将相应的税费转入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从而让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符合配比原则。

(二)完善增值税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1.构建“价税统一”的会计核算完善体系针对增值税会计信息存在的可比性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价税统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建议在“财税适度分流”的模式下,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效性。

2.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使得企业的增值税负不能准确测算,从而造成增值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如果实行“财税适度分流”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能各自满足其目标,通过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改革,通过,让增值税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更为明晰,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的理解。

(三)应收账款中已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现行核算规定,发生坏账时,应收账款中包含的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允许退还。但因为销货方只是代缴由销货产生的销项税额,并不应该承担这部分税负,如由销货方负担,无疑对销货企业不公,造成更为严重的债务负担。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处理方法,允许销货方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对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予以退还,从而减少企业损失,避免税负不公现象。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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