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族习俗范文

民族习俗精选(九篇)

民族习俗

第1篇:民族习俗范文

一、风趣的建房习俗

建房在苗族人民的生话中是一件很庄严的人事,择屋基选日子十分讲究。苗族一般是村寨聚居,宅地选择避阴向阳,有的选在周围尽是绵延起伏的峰峦中,有的选择在背靠峭壁的山峰或群山环抱的山腰里,有的选择在苍松翠柏下或山峦层叠的高山上。有钱的人家还专门请来风水先生定向采标,选择宅基。

宅基择好后,选日子至关重要,首先要从上辈的年庚八宇推测:有无属相相克,如无克相,即是吉兆。一般是定在当年的秋冬,苗家喜欢丑、亥、已、未、酉、卯等日子为吉日良辰。吉日定好后,主人请来手艺高超的木匠师傅,带着酒、肉、角、糯米饭、香纸和斧子、锯子、尺子上山选好一棵茂盛、粗壮、挺直的杉木作新房的中柱,称为“架马”。砍树前,木匠师傅向杉树的根捋酒、掐肉以示祭祀,并念道:“哪棵树最大?哪棵树最高?这棵树最大!这棵树最高!人有九抱九,高到九云霄,今天把你砍,造房万年牢。”吉语念完后,木匠师傅用斧子在树上砍三斧,递给主人砍三斧。再将斧子交给帮忙的人将树砍倒。树倒的方向很有讲究,一定设法将树倒向东方,以示吉利。再将砍倒的树按中柱尺寸锯断、剥皮、刨光,运到家中。木匠还要烧香点烛,杀鸡敬鲁班师祖,在柱头上认真弹上一条中墨线,称作“发墨”,表示新房动工。

新房立好后要上大梁,在起房造屋中,上梁被视为是一件隆重的大事。梁木选择也很讲究,一般选用杉木、椿木、梓木等。这类树木的再生性很强,主树被砍伐后,来年又从根部发出很多新枝,表示兴旺发达。当地的习俗是梁木由郎舅送,上梁这一天,郎舅家将梁木砍好,制成毛坏,用红布包裹,请人抬到主人家,主人要备鞭炮到寨边迎接梁木。

梁木抬到主人家后,木匠师傅再按尺寸进行细加工。定好时辰,架好上梁楼梯,准备上梁。上梁时还要唱上梁歌,上梁开始,木匠师傅在新房堂屋唱道:“一进堂屋四四方,主家请我来上梁,脚踏云梯步步高,登上新房亮堂堂,仙桃堂中累累挂,主家富贵万年长。一上一步人气吐,二上二步子孙强,三上三步家豪富,四上四步状元郎,五上五步五子登科,六上六步六畜兴旺。”上梁后,主人家使将几筐用孺米做成的彩色梁粑,从梁上撒下,大人、小孩蜂踊而进,哄抢梁粑,欢声一片,满堂喜庆。

苗族民居落成,通常要举行传统的"接龙"仪式背灾吃福。这是这个古老的民族对黄河故土的眷恋和向往。

新房装神龛也是一件很严肃的大事,装神龛讲究要求高于大门框架,俗话说“神龛高过堂屋门,子孙发在自家门。神龛低于屋口,荣华富贵往外走。”新房装大门也十分讲究,择定吉日,木匠将大门装上,亲朋好友都来祝贺。村寨里德高望重的族老要穿新装,穿新鞋,包新头帕。并准备一个装有米的盘子,米上放有钱币、银器和彩色丝线,以及大人、小孩新装各一套,当地称“富贵盘”。

二、苗家的生活起居

苗族的起居与生活习俗相关。中间较两边次间稍宽,通常隔成前后两间,前间宽大,为堂屋,是全家饮食、取暖、待客的地方,安设神龛。过去,一般都在堂屋正中安设四方形斗状火坑,坑内安铁三脚,火种终年不熄。火坑上方置一支架或挂钩,放食品及挂东西。堂屋左面中柱脚置放枯角奉祀,有的还在中柱边竖立一小竹子作“长命树”。祭祖时,倾数滴酒和掐小点肉于火坑边或门外即可。堂屋后小间专住男性老人,绝不许住已婚的儿子或媳妇。左右次间分为前后两间,左前间为儿子卧室或客房,后间父母卧室或火坑猪牛圈和厕所在楼脚或房屋附近。

有些苗族居室,床不能与梁平行横置。当地丧俗称:“江西供头,湖广供脚,苗蛮水家横梁夺。”意即江西籍的汉人死了,头朝外脚朝内竖停在堂屋里;两湖籍的汉人死了,头朝内脚朝外竖停在堂屋里;当地的苗族、布依族和水族死了人,顺着大梁横停在堂屋里。因此,不能像停尸一样将床顺梁横置。同样道理,用木头做成的锅盖、抓盖之类家俱,亦忌讳横放。

祖辈房的方位有一定的习俗规定。一般三间房中,中间叫“曹北”。即堂屋。堂屋的左右,有一间多铺以地板,称为“夯公”,即祖先的方位,是房屋中最神圣的部位,是主人家祖先神灵的集中地。因此,这个方向的座位是长辈和老人的天下,年青人—辈份在祖辈者除外—是不允许往这个地方坐的,与吊脚楼的堂屋为全家的活动中白不同。祖辈房的“夯公”才是全家活动的中心。而其它设施则与吊脚楼建筑的第二层规划大同小异。即都辟有火塘、卧室、灶房等。

苗家的堂屋与火坑屋,是苗家住宅室内的中心空间,它充分显示了苗家的民族意念和虔诚的信仰。苗家对于火坑有着特殊的感情。据《风凰厅志》记载:“当时苗民被迫,迁徒深山老林,无房居住,只好栖身岩穴,或者搭棚为屋,避风躲雨,因为穷的没有铺盖。所以借助火坑烧火御寒”。因此,各地苗居不论那种样式的住宅,都设有火坑,而且是不分昼夜、季节、长年不熄。以象征苗家兴旺不熄,它培育了苗家亲切、温爱、安全的特殊感情和群体精神空间的共识心理特征。

塘内放的三角铁架象征祖先,故不能踏脚;一家人围坐在它的周围。在祖先的庇护下,充分体现出家的温暖。对出坑的设置还很讲究。通常用条石镶成之后,又用椿木在周围围成正方,然后在火坑周围用硬木铺成离地面约一只左右的“地楼”。苗家称之为“拉总”或“总站”。译成汉语则是“床铺”或“冷铺”。有的还用桐油将火坑、地楼油一次,平时擦碍明光闪亮。堂的安置。要与中柱屋脊相对为标准,偏前偏后俱非相宜,极边一排中柱下方。是安家神的位置。苗家谓之为“夯告”。平常供祭时。向该处烧香纸、奠酒敬之,所以在围火坑烤火时,主宾有别。伦常有序。立规以循;即以中柱一边为上方长者坐之。下方坐主家晚辈,其它两方不论也。火坑旁的祖先灵位处是神圣的地方。因此不准生人随便上去。

过去,苗族的屋内布局以火塘为中心,人们的起居、饮食、祭祖、敬神、打坐均在火塘旁。火塘用青石板砌成,再用椿木围成正方形,然后在火塘周围用质地坚硬的木地板铺“地楼”。“地楼”离地面约30厘米,苗族称之为“拉总”或“总站”,意为“床铺”或“冷铺”。平时,火塘总是打扫得干干净净的,有的人家还用桐油油得油光锃亮。现在苗家多有了木架床,晚上睡觉不再卧在火塘旁,借火取暖御寒,但火塘边仍是安灵设位祭祀祖先的地方。所以,到苗家作客,如未得到主人邀请,不能在“地楼”火塘边的凳子上坐。当主人邀请就座时,必须到外面擦掉鞋子上的泥巴,然后再到火塘旁坐下。

吊脚楼在湘西民居中运用得非常巧妙,它不仅增加了使用空间,而且它上面的披檐还起遮阳的作用。吊脚楼挑出部分不大,两米以内。除了起日常生活一般作用外,在湘西还有它特别的用途:湘西苗族男女青年是自由恋爱,姑娘们在这里绣花,可清楚地观察下面的人群,找到如意的小伙子,她们就从楼上扔手绢以传情送爱,这是湘西苗族特有的风俗。

三、苗族民居的装修

苗族民居的装修,与苗家的独特风俗息息相关,普遍采用木板装修。由于多是干栏式吊脚楼,底层进深很浅,一般只能关牛关猪、安磨、堆柴放草,很少住人。此层多用木枋或厚板横装,保留着井干式建筑的遗风。二楼是全家活动的中心。楼面半虚半实,人称“半边楼”。靠里为实,挖火塘,砌炉灶;靠外为虚,上铺楼板,安床睡觉,设廊小憩。堂屋位于二楼上。二楼大门,门槛特高,据说如此,“财喜”不至外溢。其实是为了确保生活在吊脚楼上幼儿的安全。门上连楹赫然是对威严的木制水牛角,腰门的上门斗,也着意做成牛角形。苗俗认为,世上水牛威力最大,有其把门,安然无恙。把牛视若神灵,足见以农耕为生的苗族同胞对牛的崇拜。苗家大门及房门的装修也与众不同:大门上宽下窄,房门上窄下宽。以为如此,便于财宝进屋,利于产妇平产。

苗家许多重要活动,诸如结婚、喝满月酒、办丧事和架桥、立碑等红白喜事宴请宾客时,多在二楼堂屋内举办“家庭舞会”,宾主共跳芦笙舞、踩鼓舞。此类舞蹈,顿地为拍,节奏感强,舞者又多,往往三五十人齐集在堂屋里“咚咚”起舞,声震全寨。为适应此种民俗活动的需要,苗族民居采取了加密立柱、楼枕和加厚楼板的工艺来增强建筑物的坚固性。

在吊脚楼二楼上,堂屋通常是空着的。两次间,在地面与楼板结合处,用木板隔成前后间。有的在堂屋东壁上,或东次间的板壁上设祖先灵位。许多人家,在板壁上贴有用白纸剪成的太阳、月亮与若干小山神图案,人们称之为“保爷”,神为禳灾祛祸之灵物。在堂屋东侧的中柱旁,或东次间的中柱旁,多见“花竹”、“花树”之类物品。这是举行过“栽花竹”、“栽花树”活动所留下的。婚后多年不育,或有女无子,或子女多病,请来巫师“栽花竹”、“栽花树”,以求如愿。必到孩子长大成人后,才能拆除被视为灵物的“花树”或“花竹”。

有的人家。在大门门媚上挂有竹签、刺条、破网、废铁等物件,认为可以避邪。吊脚楼的三楼上,存放杂物,有的人家也作卧室用。卧室设于次间前半部。明间楼上不住人,否则会得罪祖先。

苗族民居在装修上的最大特点,是在吊脚楼二楼宽敞明亮的走廊上,安装苗话叫“豆安息”的美人靠。美人靠栏杆的设置也很讲究,它由几十个向外隆出的弯月形人小木条等距离排列组成,木条上方固定在一根长长的方形横木上,下方固定在一条宽宽的坐凳上,坐凳之下,由平板精装与楼板连接,形成一个木制阳台。这里敞亮、舒适,既可凭高远眺,饱览赏心悦目的苗岭景色。又可体息聚会,是各家人口盘桓最多之处。劳动之余,男人们常在此抽烟饮茶,谈古道今;妇女们常在此洗染晾晒,挑花绣裙:儿童们常在此读书学习,嬉戏玩耍。

苗家的吊脚楼飞檐翘角,三面有走廊,悬出木质栏杆。栏杆雕有万字格、喜字格、亚字格等象征吉祥如意的图案。悬柱有八棱形、四方形,下垂底端,常雕绣球、金瓜等形体。吊脚楼通常分两层,上下铺楼板,壁板油漆发光。楼上择通风向阳处开窗。窗绣花形千姿百态,有双凤朝阳,喜鹊闹梅、狮子滚球等。吊脚楼的下层多作贮藏粮食的谷仓或摆放家具农具。楼上则为主人居室或客房。楼外长廊为妇女们绣花挑纱、织锦、打花带、晾纱、晾衣的场所,和土家吊脚楼不同,苗家吊脚楼上楼的梯子一般设在屋内,而不像土家吊脚楼设在屋外。

四、桥与巫教文化

苗家人钟爱桥,是因为在他们的巫教文化心理中,认为人从另外一个世界来到人间,统统是从桥上过来的;桥是幼儿的保护神,传说架桥立板凳是给来投胎的魂灵以方便,板凳是供给投胎的魂体休息;桥是供给投胎的魂体行走,如果其走累了没有板凳坐,遇河沟没有桥过,“魂”过不来,就生不了小孩。因此,家家户户都有自己的桥或板凳。每年农历二月初二的“祭桥节”期间,家家户户都不惜破费鸡、鸭、鱼、肉、酒等佳肴来供敬象征生育神和保护神的村旁附近架设的旧桥(板凳),或用桃、李、杉树架设新桥(板凳),陷含有两性崇拜的意思。这天,可以说是苗家的“儿童节”,。父母们把娃娃们打扮得分外漂亮,不许打骂小孩。他们有什么要求,只要父母能办到的,尽量予以满足。祭桥仪式在早上举行。去祭桥的娃娃至少要有两个蛋吃,并且必须在头上缠一丝麻线。表示命运之神已将后代牢牢地“缠”住,不会夭析。

苗族架桥祭桥的缘起,传说是古代苗家美女仰阿莎兴起的。仰阿莎与天上的美男子略那——月亮结为夫妻多年没有生育儿女。神仙暗示他俩在二月初二去架桥便可怀孕生子。正如礼俗歌所唱:“回头看远古,是谁先架桥,是谁先祭桥?来唱仰阿莎,他俩配成双。过了好几年,没育儿和女。他俩着了急,商量去算命。翻过九重坡,过了九条河,遇着一神仙,……神仙劝他俩,他俩莫要优。你俩莫要愁;坳上三裸杉,是姜央栽的,回去把它砍,用它来架桥。三根排排架,一头靠那山,一头靠这山;一头靠火龙,一头靠水龙,当天就架好。儿女得过来。略那仰阿莎。砍倒三棵树,架好那座桥。说来也逢巧,正逢二月二,生出一男孩。杀猪来祭桥。杀鸭来祭桥,米酒一大坛。烧香燃纸祭。就从那时起。苗家代代传,每逢二月二。家家来架桥,户户来祭桥。”

这样,苗乡的桥的产生就有两种途径,一叫有意架桥,一叫无意架桥。前者为婚后不育,刻意求子。祈求儿童健康无恙;后者指为来往交通方便而别无他求的架桥。桥需要经常维修,但求子护儿之桥只能由桥主自家来修,他人是绝对不能代劳的。任何一座桥。只准维修。不得拆除。若因交通条件改变了,可能不要原桥了,也必须在原地象征性地平铺三块木板或三块石头—用材通常用三,只能单不能双,以供祀祭。民俗认为,若不如此,就会导致桥毁家破。断子绝孙。架桥与祭桥习俗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这是当地苗乡的桥丰富多姿的根本所在。

五、鼓楼与芦笙艺术

芦笙,是苗族的主要乐器之一,是苗族文化的符号和象征,是表达苗族人民思想感情的纽带,是苗族人民奋进向上的精神支柱。

苗族芦笙历史,渊源流长,有人说,芦笙是苗族历史文化发展的见证。在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就有“吹笙鼓簧,吹笙吹笙,鼓簧鼓簧”的诗句出现。据考古发现,江川李家山出土的两件战国时期的葫芦笙,是我国最早的笙类乐器之一。由此看来,芦笙源于古代苗族先民,由于苗族历史上的不断迁徙而形成了芦笙的文化体系,并在苗文化中占了主导地位。

苗族鼓楼建筑艺术,。既具有宝塔式的建筑艺术,又有苗族吊脚楼的建筑艺术,是个名符其实的楼阁形式,只有节日喜庆时节,方能使用。因可存放芦笙,亦称为“芦笙楼”。

苗族鼓楼,一般都建于寨子的中央,多柱多边形立体尖顶宝塔形,为三节楼阁结构,最高一节,内榨楼板存放铜鼓,活长梯由内腔壁爬上。

鼓楼的建筑工序,先用钢凿斜凿垫柱巨石到一定的深度,对称栽实于场地的四周,再将巨木柱和外沿垫地厚穿枕架于基石凿处,斜度向里,用内穿杭撑着诸柱内上方,造成圆锥形宝塔楼架。楼身用厚木板嵌装成多边菱形椭壁。壁外雕琢各种花草鸟兽,飞蝶鱼虫,农夫耕耘,苗人吹笙跳舞,人兽混杂,和平相谐,图案清晰,线条粗犷,颇有生活气息。每节楼身腰部,各围装一围圈亭宇飞檐装饰。楼身顶部,用尖实木帽复盖。楼腹空腔圆形,用来存放集体的芦笙。

苗族鼓楼,玲珑俊秀,独具民族风格,是苗族人民审美意识和智慧的营造物。

在苗族的建筑系列中,除了以上述及的私用民居外,还有许多供公用的设施如吹笙踩鼓的芦笙场、铜鼓堂;青年社交的跳花坡、游方坪(在黔西的六枝,黔中云雾山等一些地方还择期建造“姊妹棚”、“公棚”、“游方房”、“坐花房”、“坐茶棚”等临时构筑物);方便行人过往的各类桥梁。此外,在湘西还有专门进行“跳香”的“跳香堂”、“跳香庙”,安放龙舟的船廓等等,虽然比较简陋,但其特殊功能是别的建筑所不能替代的,并且蕴藏着的丰厚的风俗文化信息代码。

苗族民居是情感意志的物态化。其中凝聚了苗族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生活美学情感和文化意识,如堂屋中祭祖牛角的堆放、门窗花格的制作、走廓扶手的排列、楼下雄柞的安装等等,无不体现出约定俗成的民族气派,成为广大苗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居住形式。因而,说苗族民居充分地昭示了“勤劳勇敢”这个苗族人民的形象,是苗族文化的一种象征、一种聚合。也是不为过的。

无论是文化还是艺术都来源于生活,建筑也是这样。不管是有意或无意都能反映出当时当地的生活习惯、道德情操。苗族特有的历史、民旅心理素质、民族性格和审美意识也融铸出了苗族独具特色的建筑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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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治清。苗族芦笙文化刍议。《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第27卷(总第129期):62——65

8、梁子。山地文化的一种景观:中国苗族的居住和建筑。《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总第64期):16——18

9、辛克靖。古朴多姿苗族民居。《华中建筑》,1993.Vol.11 N0.1:67——68

11、潘定智。从苗族民间传承文化看蚩尤与苗族文化精神。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1——7

第2篇:民族习俗范文

1、佤族

佤族分布在云南省西部和西南部、澜沧江以西和怒江以东的怒山山脉南段。原称“卡佤族”,196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改为现称。在一年一度的“取新火节”上,佤族人都将旧火熄灭,然后由德高望重的老人用古老的钻木取火的形式燃起新火,预示新的一年吉祥安康。

每年凡遇重大节日和祭祀活动,佤族都要举行“剽牛节”,以此来表达渴望丰收、祈求平安的心愿。

2、纳西族

纳西族原游牧在青海省黄河、湟水谷地的古羌人,辗转南迁至川西南、滇西北一带,并分化成不同的民族,其中就包括纳西族。“纳”有大或尊贵之意,“西”意为人。

丽江纳西族的摩梭人信奉神灵,崇拜大自然,相信天地万物皆由神灵主宰。每年农历七月二十五日的“转山节” 祭祀狮子山,就是人们敬拜自然实体的公共祭祀庆典。

3、羌族

羌族现主要聚居在四川西部茂汶,羌族自称“尔玛”,意为“本地人”。早在三千年前,殷代甲骨文中就有关于羌人的记载,他们主要活动在中国的西北部和中原地区。羌族居住的山区产有世界上稀有的熊猫、飞狐、金丝猴等。

农历十月初一为羌族年节。年节的宴会又称“收成酒”。年节这天全寨人到“神树林”还愿,焚柏香孝敬祖先和天神。每逢节日、婚丧、祭祀、聚会、待客或换工劳动,除饭菜丰盛外,还必备美酒。

4、土族

土族主要聚居在青海省互助、民和、大通等县,其余散居在乐部、门源和甘肃天祝等地。土族自称“蒙古勒”或“蒙古尔孔”(意为蒙古人),旧称“青海土人”,藏族称之为“霍尔”。土族主要从事畜牧业和农业,尤其精于养羊。

“七日会”是土族庆祝丰收的狂欢节。土族许多节日与宗教的关系十分密切,节日期间要伴有各种祭祀活动,并备有节日食品。

5、仫佬族

仫佬族,在他们本民族的语言中,“仫佬”一词就是“母亲”的意思。主要聚居于广西罗城等县,仫佬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无文字,多数人通汉语和壮语,使用汉文。仫佬族过去崇信多神,节日较多。一年之中除十月、十一月之外,几乎每个月都有节日。

三年一次的“依饭”节也叫“喜乐厚”是仫佬族最隆重的节日。“依饭”的目的主要是向祖先还愿,祈保人畜平安、五谷丰收。

6、锡伯族

锡伯族世居呼伦贝尔大草原和嫩江流域。18世纪中叶西迁至新疆察布查尔等地,现多数居住在新疆、东北,内蒙东部以及黑龙江省的嫩江流域有散居。锡伯族民间许多传统节日,大都与汉族相同。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西迁节等。

第3篇:民族习俗范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1] [2]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第4篇:民族习俗范文

    婚姻形为是人类在一定 历史 阶段形成的社会制度,“也是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的社会制度及其文化和伦理道德规范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①。婚姻制度除了国家 法律 的程序外,在民间还有一套更为复杂的活动内容,一系列的仪式、程序明显地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稳定性特点,也就是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习惯行为方式—婚俗。它一旦形成就会被特定地区的民族世代沿袭,进而形成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它是一个民族社会文化模式的外部表现。青海撒拉族在长期的历史 发展 逐渐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婚礼仪式。我们从撒拉族传统婚俗形成与演变过程来解说撒拉族的形成历史与民族文化特质。

    一、撒拉族传统婚俗简介

    我们以女方的行动作为参照,撒拉族传统婚俗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求亲。

    如果撒拉族男方看中某位姑娘,就会请媒人带一包获茶和两包冰糖到女方家里求亲,女方家父母与女儿及其亲属(尤其是舅舅)商量后,如果看好男方条件,有缔结婚姻的意向,在行为上就会表现为愿意接受媒人带来的礼物。

    (二)订亲。

    订亲是男方得到女方应允的消息后进行的第二项工作,选日子让媒人给女方去送“订婚茶”,礼物是银耳环一对,获茶一包,化妆用品一套。女方也回赠礼物,一般是一件衣料,表示约定姑娘不再许配他人,这门亲事彼此有了约定。

    (三)送彩礼。

    也称“麦赫热”,男方通过媒人送给女方彩礼。送彩礼那天,男方家族代表一行带着聘礼到女方家,女方家设宴款待男方家的宾客。一般情况下,这天是要择吉日,口头约定迎娶的时日。

    (四)迎亲。

    迎亲时,由男方家长率领亲属中的男性及新郎到女方家中“证婚”,念“尼卡哈”,新娘的长辈在庭院里会给新郎戴上新帽,系上绣花腰带。“尼卡哈”念完后,新郎在众人的簇拥下向女方的长辈女眷道“色俩目”。在念“尼卡哈”的同时,新娘在闺房里由其嫂子等妇女给她梳最后一次姑娘头,然后新娘在伴娘的扶持下一边唱“撒赫斯”(哭嫁歌),一边将手里的麦子撒在地上,在院子里绕三圈,出门时由哥哥或舅舅抱着来到乘坐的马跟前,新娘再拿上三碗牛奶,一碗泼在她乘坐的马的马蹄上,两碗仍拿回家中。之后前往男方家里,迎送新娘的队伍经过某一个村庄时,村口会有人请新娘及送亲人吃“油搅团”、喝茶。

新娘一方则以钱作为酬谢,一路如此。到了男方家门口时,男方家鸣放鞭炮迎接新娘,女方家的人簇拥着新娘企图强行骑马进人男方家里,他们认为,这天是新娘一生中最宝贵的日子,应该足不沾尘,所以新娘应骑着骡马进人婆家大门。但男方家认为,新娘应当下马着地,走进婆家大门,这样日后才能听公婆丈夫的话。因此,送亲队伍来到婆家大门时,婆家的守门人把住大门,不让骑马的新娘子进门,送亲队伍毫不示弱,你推我操,想方设法要新娘脚不着地进人婆家大门,直至精疲力竭,最后送亲者让步,由舅舅或兄长抱着新娘进人婆家大门。不管新娘以何种方式进门,正当她进入大门之际,新郎还要跑上屋顶,在新娘经过的门顶狠踏几脚。

    进入洞房后,新娘的舅舅站在新娘的背后说完祝福的话,会用筷子挑开新娘的头巾,婆家要用钱收回筷子,新娘的灿埋们端来一盆清水,她们用手搅动盆里的水,新娘把钱币丢在水中,表示婆家清白似水,愿新娘在婆家扎根结果。

    (五)演骆驼戏。

    傍晚时分,由四个年轻人表演“骆驼戏”。众人围坐一圈,由一高一低二人翻穿白色皮衣扮骆驼,另一人扮演/}勒莽(撒拉族先民的首领),再由一个人扮作蒙古人,当彼此接近时,一问一答,其内容反映了撒拉族先民牵着骆驼从中亚撒马尔罕迁至青海的情形,场面十分热闹。

    (六)乌热亥苏兹(祝福词)。

    在新娘到男方家后的第二天,男方家再次设宴款待女方家的人,新娘打开自己的陪嫁箱,新娘母亲从中取出赠给新郎亲属的鞋袜枕头之类的东西给媒人,由媒人转交给男方亲属。然后,女方家请来的民间艺人唱“乌热亥苏兹”,当屋子中都坐满了宾客的时候,娘家人长辈或专门邀请来致祝婚词的主持人就站起来,向众人道“色兰”(即祝福)相贺,开始致婚礼祝词,祝愿两亲家和睦相处,常来常往,小两口互敬互爱情深意长,祝愿女儿“象后花园里的花椒树,几年后一片珍珠玛瑙挂满树”要求“亲家母请你细细听,我女儿身材虽高年纪轻,做人的道理她不懂,万事要您多指正”。从祝词中可以看出撒拉族重视家教,尊老爱幼,克己为人的道德观念。

    婚礼至此达到高潮,也是婚礼的尾声。

二、撒拉族传统婚俗的特征

    (一)撒拉族传统婚俗的伊斯兰文化特色。

    据《撒拉族简史》记载,撒拉族是元代一支西突厥乌古斯部落撒鲁尔人迁至循化的。撒拉族的先民是带着《古兰经》来的,伊斯兰教深深地渗透在撒拉族的日常生活中,世代传承。婚姻作为撒拉族的人生大事,也毫无例外地打上了伊斯兰教的烙印,其表现有:

    1.伊斯兰教对撒拉族传统婚俗中说媒习俗的影响

    《古兰经》中指出;“真主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他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因此在穆斯林社会中,是鼓励人们结婚的。撒拉族有俗语: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撒拉族人不论男女,均以做“嫂吉”(媒人)为荣,每成全一件婚事,就等于积了一座“米那拉”(宣礼塔)的功德,会获得主的“回赐”(色哇布),所以,人人乐意为之奔跑,并不图谋索求报酬。

    2.伊斯兰教对撒拉族传统婚俗中聘礼的影响。

    撒拉族的女方家对彩礼的要求不高,若出现摆阔气讲门面,重物轻人的行为,会遭人轻视。这个习俗有一个传说:先知穆罕默德的女儿哈其麦与阿里成婚时,阿里家贫如洗,只有一升大麦,一个手推磨和一床破旧的铺,哈其麦非常寒心,哭着对父亲诉苦,先知不以为然,耐心启迪,说人在世上,要知足,有这点家当就应该感谢真主,哈其麦听了,转忧为喜。②《古兰经》中指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如果你们乐意就可以加以接受和享用。”撒拉族人视此为婚姻 经济 行为准则。

    3.阿旬的作用。

    在整个婚礼仪式过程中,阿旬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人物,要由阿旬念“合婚经”,这被认为是撒拉族婚礼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撒拉人认为凡是经阿旬念过“尼卡哈”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才符合伊斯兰教的教法规定,是撒拉族社会大众群体认可的婚姻,高于其它形式。父母应允,阿旬证言,男女才算夫妻,这种观念根深蒂固。

    “真正的宗教信仰为一个确定的群体所共有,这个群体习惯于参加并实行与它有关的礼仪。这些信仰不仅被该群体所有成员以个人身份接受,而且还是集体的属性,与群体融为一体,组成群体的个人感到他们彼此是联系在一起的,仅由他们有一种共同的信仰这一点联系起来。”③可见,伊斯兰教在撒拉族婚俗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伊斯兰教对撒拉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影响。

    在撒拉族的祖先迁人循化境内初期,山高岭峻,干旱缺水, 自然 条件恶劣,所处的社会环境也十分不好,周围的藏族、蒙古族、土族、汉族在人口数量上比他们多出许多,使他们处在一种相对劣势的生存困境里。从传说和文字资料中可以推断,撒拉族先民初来循化时,人口是不多的,为了在新的环境中生存下去,与外族通婚成为撒拉族组建家庭、繁衍人口的重要手段。伊斯兰教虽然提倡教内通婚,也并不绝对禁止与外教通婚。但他们认为万事应以《古兰经》和‘怪训”为判断的准则,凡是合乎《古兰经》及圣训的加以接受,代代相传,凡不合的则加以拒绝和排斥。所以,与撒拉族通婚的外族人在结婚后必须接受伊斯兰教信仰。据说,撒拉族先民为扩大人口曾向周围的藏族求婚,藏族人提出四个条件:①信奉喇嘛教;②在屋顶安放麻尼筒;③在庭院中立木杆;④在院墙的四个角顶上放置白石。他们坚持伊斯兰信仰不妥协,只答应第四个条件,才开始了与藏族的通婚。被娶进来的藏族妇女一定要阪依伊斯兰教、遵守伊斯兰教规。

    汉族也是撒拉族与外族结亲的又一重要对象之一。《循化志))(卷四)记载:“当地汉人,历年既久,一切同土人”。可以看出,汉族女子嫁给撒拉人后同样改信伊斯兰教。

    撒拉族传统婚俗这一民俗事象经历了若干代的发展,其仪式内容仍然以伊斯兰教信仰为核心,形成了撒拉族传统婚俗的民族性特征,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撒拉族世代在伊斯兰文化的熏陶和教化中成长,他们对伊斯兰文化的传承又是积极的,主动的。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形成了撒拉族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这些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们特别不易发生变化”。④

   (二)撒拉族传统婚俗的多元文化特色。

    1.撒拉族传统婚俗中受藏族婚俗影响的方面。

    藏族新娘出门时,要用三碗青棵酒,一碗泼在新娘的马蹄上,两碗仍拿进来。伊斯兰教禁酒,故改用牛奶。藏族姑娘出嫁时,要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撒一些粮食,边撒边说一些祈祷词。据说这样可以防止姑娘出嫁后带走娘家的好运或财气。撒拉族新娘在出娘家门时,要骑马在门前场院里绕三周,还徐徐撒完一把麦子,象征新娘家五谷丰登,到婆家生根发芽。藏族要请参加婚礼的客人吃糟耙,撒拉族则演化成请客人吃“油搅团”。在藏族的婚礼中,舅舅是最尊贵的客人,他们称舅舅是“一世的父母”,舅舅送新娘到男方家去,在男方家里,主要由舅舅对男方家说有关新娘的事。比如,新娘如在男方家受了委屈,他一定会帮新娘讨回公道。而且舅舅给新娘送的礼物比其他亲属都贵重。“对待母系亲属或母方团体及其神灵和神物的特殊行为,都是在一定的仪式习俗中被表达出来的,在这里仪式的功能与在别处一样都是用来固定和维持某种义务和感情在内的行为模式”。⑤舅舅在撒拉人的婚礼中也倍受重视。从订婚到婚礼举行完毕,没有舅舅参与的局面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要给舅舅抬“羊背子”、送获茶,新娘给男方家做见面礼枕头鞋袜都要给舅舅要做双份,以示敬重。由此有“阿让恩达”的撒拉族婚礼习俗。“阿让恩达”即宴请舅舅的意思。撒拉族语言中舅舅的发音与藏族语言的舅舅发音十分相似,但撒拉族是属于突厥语族的,说明撒拉族是直接吸收了藏民族中关于舅舅的礼仪习俗的。

   以上这些习俗都是撒拉族祖先与藏族通婚后而传承下来的习俗。

    2.撒拉族传统婚俗中受汉族传统婚俗影响的方面。

    汉族有“撒帐”习俗,新娘来到婆婆家后,在洞房中,会由婆婆或其他人将红枣、栗子、桂圆等撤在新娘身上,意寓新娘“早生贵子”。汉族在迎娶之日,以午后至黄昏这一时间段作为接女方到男方家的最佳时间。汉族许多地方姑娘订婚后,有为男方家做鞋的习俗,即“嫁妆鞋”,以表现姑娘的勤劳与聪明。有俗语:从嫁妆看新娘,心灵手巧全在针线上。撒拉族新郎家选择下午接新娘,新娘到,放鞭炮。众人欣赏新娘自己做的鞋袜、枕头等陪嫁物,赠送新郎的亲属等,也是汉文化遗风。

    婚俗是一个民族整体文化的一部分,撒拉族人对藏汉民族婚俗的吸收承袭,体现了撒拉族对不同文化的适应。“文化特征由资源及周围环境的限制所决定,并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③作为一个迁徙来的民族,撒拉族为了生存下去必须习惯新环境,开始再习俗化,“ 历史 与现实中那些各民族之间的通婚给当事人的再习俗化提供了学习异文化习俗的必由之路”。⑦史料记载撒拉族与周围的藏族进行商业贸易往来、物资交流的史实。有向汉族、回族等民族学习农业生产技术,农历节气安排及手 工业 技术的记载。

反映在婚俗这一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中,它必然也将伊斯兰教、藏、汉文化融为一体,创造出复合的婚姻价值观念,最终形成一致的民族文化认同,这也使得撒拉族婚俗呈现出多姿多彩的异族文化元素特征。

“文化的 发展 意味着第一次改造环境以利于自己的生存,同时,他们也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变化的 自然 条件。,,@

    综上所述,撒拉族传统婚俗受以伊斯兰信仰为核心的民族心理、情感的支配,自愿接受先民传下来的婚俗仪式,世代传承。而周围的藏汉民族在与撒拉族的交往过程中把本民族文化的某些部分渗透到了撒拉族婚俗中,促使撒拉族婚俗发生了一定变异,其本质是撒拉族吸收了与以前习得的习俗文化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本民族性与异民族性相结合,最终构成了撒拉族婚俗的复合性特征。

三、撒拉族传统婚俗的民俗含义

    婚俗是了解一个民族的窗口,通过它可以看到这个民族的许多信息。

    1.撤拉族传统婚俗中的“越轨”分析。

    撒拉族传统婚俗中,姑娘出嫁前一个月要学唱“撒赫稀”即哭嫁歌。婚礼举行那天,即将离开娘家时,唱“撒赫稀”作别亲人。“撒赫稀”的内容不尽相同。绝大部分是诉说包办婚姻给其带来的不幸。伊斯兰教规定婚姻自主。《圣训》上记载:不论寡妇或处女,没其许可,别人不得作主缔结婚约。但是受 经济 生产方式及社会环境的限制,撒拉族男女婚约的缔结,是以家族家庭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在撒拉族扩展式的家庭中,父母对于儿女的婚事在征得亲属同意后可以包办,为他(她)们订下一门亲事,完全忽略了结婚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感情基础。“婚姻由双方家庭谈成,与教规立法相反,婚姻表现出父亲对于子女个人命运的巨大权威”。⑨在包办婚姻的条件下,撤拉族妇女以这种特有的方式来表达她们自己的不满、反抗。不能自由选择爱人,这种情况,乌丙安先生称之为“越轨”。包办婚姻作为习俗规范是“控制机制”,包办婚姻有时可能违背婚姻缔结一方的愿望,因而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婚姻中的某一方“越轨”。但他认为,这种越轨行为是被社会群体认可的,即使社会某些规则遭到了破坏,也不会受到来自社会群体的反对。“撒赫稀”反对的就是包办婚姻习俗,它的功能和作用可能是导致某些习俗产生萌芽的诱因,而撒拉族的包办婚姻作为民俗控制而言时,阻止了民族群体中部分组成成员需求的满足,起了一种功能上的反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撒拉族男女自由恋爱已成为可能,这种民俗控制在逐渐减弱,但它对现在撒拉族人的婚姻的影响依然存在,婚姻的完全自主还未实现。

    2.传统婚俗仪式的文化内涵。

    撒拉族姑娘到了男方家门口时,所进行的“挤门”插曲,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撒拉族人保留这种奇特的“挤门”仪式是有一定道理的,意在提高婚后家庭两性关系中男性的权威,即强调男尊女卑的纲常伦理。新郎在新娘经过的门顶狠踏几脚,是表示婚前踩脚下,即男主女仆的家庭地位在进门时就要确定,提醒女方意会。让新娘把钱币丢在水中,愿新娘在清白似水的婆家中扎根结果。这又是向即将过门的媳妇发出一种心理暗示。在婆家要做一个撒拉族群体社会承认的合格媳妇,顺应婆家的生活,以男方家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如果媳妇做到了这一点,那么男方家在增添了新成员后仍能维持家族的运作,家庭声誉也不因媳妇的出现受到损害,依然能够“清白似水”。在以男性为主的社会里,“男子在社会生产和财富积累过程中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意义,使他们要在社会和家庭中比妇女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习为了巩固这一地位,男性要采取各种手段加强其地位,因此由“需要”产生有内涵的仪式,撒拉人要新娘下马着地,新郎踩新娘经过的门顶,让新娘往水中投放钱币。通过这样的象征仪式,表明自己在未来的家庭中的角色是“统治”者。马林诺夫斯基在论述仪式的创造功能时讲到:“这种及相似的风俗所引起的结果,及它们在所属制度的布局中所起的地位,就是它们.的功能,这类风俗的形式,是一种象征的仿效,在相当程度内,是决定于它们的功能的”。@从社会层面上讲,它反映了男权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要求—依附,男尊女卑。从家庭层面上讲,它表达了撒拉族传统家庭中的性别角色—男性是当家人这一功能。

    在撒拉族家庭中,由于受民族传统的影响,特别是宗教的影响根深蒂固,妇女地位很低。撒拉族妇女具有十分优良的品质,她们恭敬顺从,尊老爱幼,任劳任怨。但是,妻子在家务事以外的许多方面都没有决策权力,她们只能在家庭这一小范围内,以照顾老少的饮食起居为己任,让一个家庭有条不紊的运作。这正是撒拉族传统婚礼“挤门”仪式和往清水中丢“钱币”的深层内涵。

    3.民族情感的培养。

第5篇:民族习俗范文

关键词:诗词;体验;民族习俗

中华民族有着许多传统的节日习俗:元宵灯会、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包粽子、中秋吃月饼、春节贴春联……这些传统节日、习俗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从古至今的诗词中,也有鲜明的体现。教学中,我们可以借助这些节日,引导学生诵读有关经典诗词,让学生深刻体验民族习俗。

一、诵读节日诗词,领略民族文化

传统节日前后,笔者注意引导学生收集相关的古诗词,并带领学生用各种方式来吟诵,让学生深刻领略民族文化的内涵。

比如,元宵节前后,吟诵宋代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让学生感受“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的美好景象;感受“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火树银花合,星桥铁索开”的热闹场面;清明节前后,带领学生吟诵《清明》,让学生了解“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的祭祀场景;吟诵唐代韩翃《寒食》,了解“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武侯家”的古代习俗;端午节前后,带领学生高声吟诵清代李静山的《节令门·端阳》)“樱桃桑葚与菖蒲,更买雄黄酒一壶”“鼓声三下红旗开,两龙跃出浮水来”(唐·张建封《竞渡歌》),让学生感受到民间习俗的悠久历史和赛龙舟时紧张、刺激、热闹的场面;七夕节的“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汉乐府《迢迢牵牛星》)和“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宋·秦观《鹊桥仙》),让学生感受到了真诚纯洁的爱情的美好;中秋节的“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宋·苏轼《水调歌头·中秋》)则把学生带入了浩瀚神秘的宇宙星空……唐代张九龄《望月还远》中的千古名句“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让学生感受到真挚友谊的珍贵;春节时,吟诵北宋诗人王安石的《元日》“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让学生感受人们对吉祥美满生活的深深祝福……

经典诗词,让学生在欢度节日之际,更加领略到民族文化的无穷魅力。

二、欣赏荧屏诗会,培养高雅情趣

从2008年起,中央电视台在元宵、清明、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前夕,推出了以传统节日命名的精美诗会。诗会以经典古诗词与现当代优秀诗歌为载体,通过名家、著名主持人、优秀演员的朗诵、解说与访谈,幷配以别具匠心的场景画面、音乐背景等来挖掘出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的内涵和意境。

为了配合这些荧屏诗会,每到这些节日前,笔者发动学生搜集相关的经典诗词,先把它们摘抄下来,在班级中举行节日诗会。在展示交流过程中,学生相互借鉴、相互补充,逐渐完善。在欣赏央视晚会时,再做进一步完善。学生兴致极高。诗歌滋润着学生的心灵,经典陶冶着学生的情操,让他们度过了一个又一个充满诗意的节日。

三、制作节日小报,通晓节日内涵

如果说“节日诗词诵读”和“荧屏诗会欣赏”只是浅显的“诵”与“赏”的话,那么,“制作节日小报”则让学生对传统节日的知识有了更直接、更深入的了解。同学们利用阅览室、图书室、网络等途径查找资料,筛选内容,编辑美工,制作小报,欣赏报展。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学生了解了相关节日的来历、节日习俗、传说故事等知识,进一步通晓节日内涵,对民族习俗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四、精心组织活动,体验中华魅力

(一)元宵灯笼展

按照惯例,我们这儿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在元宵节前开学。为了让新学期有个新气象,笔者组织学生开展“花灯迎元宵”活动。首先自己拜师学艺,学习制作灯笼的方法,再买来竹条、细绳、绸布、剪刀等相关材料,指导学生制作灯笼作品。学生兴高采烈地动起手来,做出了大大小小、红火喜庆的灯笼。元宵节前在班级走廊悬挂起来,真是别有一番喜庆景象,为新学期营造出新气象。

(二)端午包粽子

端午节包粽子是我们当地的习俗。包粽子的原材料苇叶、大米、红枣等,对于身处农村的学生来说,得来极为容易。端午前的周末,布置学生准备这些材料,回校时带来。学生返校后,笔者开始教他们包粽子。学生个个兴奋不已,摩拳擦掌,都想亲手包出一个高质量的粽子。当学生吃到自己亲手包的粽子时,一定会觉得别有一番滋味。

(三)中秋赛诗会

第6篇:民族习俗范文

摘要:在不同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都渗透着风俗习惯,其具有深厚而广泛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在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对民族风俗习惯进行了概述,阐明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理性思考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民族风俗习惯概述

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

(一)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石。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 宋才发、王红曼、熊坤新、彭谦著,《中国民族法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第7篇:民族习俗范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第8篇:民族习俗范文

摘要:本文详细介绍大理白族民间的各种祭药王习俗类型,并简要地分析了这些类型中的共性或差异性特点。

关键词:白族;祭药王;特点

祭药王习俗是大理白族民间传统医疗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白族聚居的云南大理州云龙、剑川、洱源、大理等市县中至今仍然普遍流行。由于白族居住相对分散、历史来源的多元性以及受外来文化影响程度不一等原因,祭药王习俗也呈现出多元的性质,特点也各异。本文基于笔者近几年的调查资料,先归纳大理白族祭药王习俗的几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祭药王习俗的特点进行一个分析。

一、祭药王的几种表现形式

大理白族民间的祭药王习俗多种多样,经过调查分析,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种。

1.民间草医生的祭药王习俗

在大理州的一些市县中,民间草医生还普遍存在,他们不在体制之内,但一直充当着民间医生的角色,这些民间医生要么在家里给人诊病开方抓药,要么在集市上摆摊售药。这类人中的世袭者,基本上都有祭药王的习俗。

这类医生的祭药王活动在农历的四月二十八日,祭的对象主要是中医史上的一些名医或传说中的人,如扁鹊、华佗、孙思邈、伏羲、黄帝等,同时祭祀的对象还包括医生自己的师承祖先或师傅。祭祀活动在早上,场所是在自家正屋的楼上窗前,一般都要杀一只鸡,用一块猪肉“刀头”,祭时要祭五方,并兼有祭词,祭词内容一般先说出祭祀对象的名字,祭祀缘由等,缘由主要一点是祈求“药王”保佑自己医道顺利。

2.二月八“药王会”的祭药王习俗

二月八“药王会”是一个主要以交易药材为主的集市,每年农历的二月初八日在大理州洱源县邓川镇举行,规模巨大,一般都有几万人参加,其中白族经营者居多,时间持续三至五天。来此做药材生意的人一般都有祭当地“药王”的习俗。这里的“药王”主要指市场边上供的山神和财神。祭品也有用鸡用猪肉的,但大多数人一般只向这两个神o各点三炷香、各化一点纸钱。祭词主要是求神保佑药材交易顺利、多盈利等。在药王会上,也有民间兼职医生来摆摊看病的,他们主要求“药王”神灵保佑行医顺利。关于这里供的山神,也有人说是三国时当地一个叫孟优(传说是孟获的二弟)的神医的,“祭山神实际是祭医祖孟优”。

3.本主庙会中的“祭药王”习俗

本主信仰是白族民间最有特色的信仰之一。所谓本主,就是保白族一村一寨的神o,这些神o要么是家族史中的名人及其家人,要么是神话中人物,要么是征伐大理地方政权的王朝将军,要么是历史上征伐缅甸地方政权的将领及其随从和家人。这些神均被供在本主庙里,一年中随时接受村中人的祭祀,他们也成为“药王”家族中的一部分,接受人们的膜拜和祈祷。在本主庙中,与“药王”身份更接近的是“送子娘娘”、“药王菩萨”,这种角色有佛有道,也有非佛非道的,但一律接受人们的祭祀。只是如果“送子娘娘”、“药王菩萨”被认为是与佛教有关时,供奉物中没有肉类供品,多为香、花、纸、烛之类(其中也有食品做的香、花、纸、烛),而其它本主则是荤腥素均沾的,腥类祭品主要是整鸡或猪肉“刀头”。一般祭祀还要带五色纸衣或五色纸旗之类,同时有用当地药材煮水以奠土的。祭祀时多由半职业的白族大妈“朵奚”。祭者有求医问药者,也有求子或求出行平安者,不一而同。

4.佛教寺院中的祭药王习俗

白族地区的佛教寺院中供有送子观音、药师佛等塑像,也有不少人前去祭祀,祭祀活动一般都由寺中的师傅主持,供品多为香面、青油、水果、糖类等。祭祀者在寺中师傅引领下点香、供水果、双手合十跪拜等,一切祭词愿望均由师傅代讲,有时祭毕,师傅还还开个中药方或草药方给祈愿者或治疗者。

历史上,白族民间信仰的佛教传统流派之一为阿嵯耶教派,这一教中的师傅也到其他人家驱逐温疫、驱逐火神,或到有逝者的人家为逝者超度。他们祭的药王主要是“阿嵯耶观音”和自己的“师傅”,由于这一派的师传多在家族内部的男性代际间,因此,师傅“药王”多为家族中的祖先,祭祀多在家进行,并用素的东西作为供祭品,如果家中成员生病或其它方面的需要,也可到村中本主庙中去祭祀,这样的祭祀由“朵奚”大妈主持,可用鸡、猪肉做祭品。据说,著名的大理三月街药市就是与该教有关,所以三月街也叫“观音市”,这里的观音也成了药王。

5.温泉治疗过程中的祭药王习俗

大理白族民间,有利用天然温泉水以治疗疾病的习俗,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至次年二月初八之间,都会有成千上万的人到大大小小的天然温泉附近住下来治病。由此产生了与此相关的祭“药王”习俗。这里的药王特指温泉所在地的山神和龙神,当地人认为温泉水是山神和龙神赐给人们治疗疾病的圣药,能医治多种疾病。所以山神和龙神就是“药王”,前去治疗的人必须进行祭祀。传统祭祀有用鸡和猪肉“刀头”的,也可以用鸡蛋或水果之类进行祭祀,祭祀均自导自演,祭词主要是祈求“药王”允许到此治疗并希望能治好自己的病。

除以上五种之外,一般人家久病后,说“药王”有时会进入病人梦乡指导用什么药治疗,做梦人醒后按照药王梦的指点治好的相关病人的病。这时,就需在家杀鸡设坛进行祭祀“药王”。

二、祭药王习俗特点分析

1.药王的不确定性

在白族地区,上述各种祭祀药王的习俗中都有“药王”二字,但是,不同场景中的药王所指是不一样的。在世袭民间医生中间,他们祭的药王,是伏羲、黄帝、歧伯、扁鹊、华佗、孙思邈以及自己的祖上“师傅”等人,这其中也莫衷一是,各有各的说辞。“药王会”上的药王成了山神和财神,或者说是三国南中孟获的弟弟孟优。本主庙中的药王是各路本主,或者是其中的送子娘娘和药王菩萨。佛教寺院中的药王是观世音菩萨、送子娘娘和药师佛。而阿嵯耶教师傅们敬奉的药王又是自己师承的“师傅”或观世音。到了山野温泉那里,药王是龙王和山神。普通人梦中的托梦人又是另一种“药王”,也得到人们祭祀。由此可以看出,在白族民间,药王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凡是能给人消灾解难,能使自己的医疗营生有所改善的神o,都是“药王”。当然,在一般民间医生的眼中,药王肯定是那些有名有姓、留下医方医典的古代医圣以及自己历代的师傅们。

2.祭祀仪式的差异性

在白族传统民间,由于药王的多样性,因此在祭祀仪式的规模、场景、供品、祭词等方面也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规模方面,在本主庙或佛教寺院中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在大理云龙一带的本主“三崇庙”中,农历四月二十八日会集体到本主庙中办“药王会”,参与的人很多。而上文分类中未提及的云龙县诺邓一带的道教药王会,也于同日进行,届时会设坛,道士和香客云集、唱诵祈祷声、器乐声不断,而且传得较远。其它的诸如医生、温泉等祭药王的规模都很小,一般均以个体的形式展开。

其次,祭祀场景方面,也呈现出多元性质。经典的民间医生世家的祭祀一般都在其家中,而且在楼上,坛设于楼上的窗口;阿嵯耶师傅的祭祀也多在其家中。其它祭祀活动或在集市边上,或在温泉出水口或出水口一侧。佛、道、本主的祭药王场地则在寺或庙中,被祭对像一般均有塑像。

再次,供品方面,或简单或繁杂,或荤或素都有所不同。医疗世家的祭祀对象,多为俗人医圣,所以可用鸡或刀头猪肉,本主庙中以及山神、龙王神中的“药王”亦可有鸡有肉。但与佛教有关的“药王”只能代之以素供。

第9篇:民族习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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