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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的风险精选(九篇)

信托投资的风险

第1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主要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融资渠道单一,银行承担着巨大的系统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宏观调控及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增加融资渠道,借鉴国际经验,将房地产企业项目资本运作要求与房地产金融创新、房地产金融工具组合,从而实现房地产投资大众化和融资社会化,是解决我国目前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银行系统风险集中问题较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风险进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房地产为投资标的的产业基金产品,既受到房地产业、金融市场等多重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面临产品本身运作过程中的诸多隐患。一般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外部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或经济周期波动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导致的风险,一般产生于行业外部,而且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而分散;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内部风险或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项目本身或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出状况等行业内部、企业内部因素而导致的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和加强监管等方式予以消减或避免。

1 系统风险

1.1 房地产的顺周期波动

无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房地产周期与经济周期都有极强的关联性,房地产投资大幅波动始终是经济波动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史经验反复表明,房地产的繁荣与萧条周期同步甚至领先于经济的繁荣与萧条周期。当经济处于一轮上升和繁荣周期时,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通过对上、下游行业带动所产生的产业杠杆效应为经济上行注入强进的增长动力。据测算2009年房地产直接投资拉动GDP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产业杠杆拉动约为3个百分点。

当经济处在新一轮下行或衰退周期时,情况则恰恰相反。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房地产泡沫、90年代的东亚金融危机,以及最近的美国次贷危机则从另一个极端证明了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房地产市场崩溃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冲击。同时,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在逆周期时应面对以下几条具体风险:一是过长的开发周期限制了房地产企业应对经济周期的灵活度;二是银行信贷、预售款、资本市场的顺周期性加大了对开发商资金流的叠加冲击;三是土地价格刚性加大了开发商逆周期投资的风险。

1.2 国家宏观政策风险

由于房地产业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政府对土地出让使用的规定、对房地产租赁买卖的规定、对投资区域的限制、对融资比例的限制以及相关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例如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取消了对房地产投资的合法避税条款,到80 年代末,房地产业陷入了严重困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也遭受了重创。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很不规范,而政府的监管也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法规: 一是我国还没有针对房地产信托税收的法律规定,当前信托业务的税收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REITs税收制度的法规缺失不利于信托当事人对投资收益的准确预期,也增加了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的决策难度。二是流转税重复征收。具体表现在:信托公司对集合资金进行投资时,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注册公司的名义投入项目,注册公司构成纳税主体,而当投资者获得利润回馈时,还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房产税的征收条件、范围、税率等政策推出的不确定性也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的问题经常出台一些政策法规,虽然能够解决一时的问题,但却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波动,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1.3 行业风险

与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也同样要面临市场和自身周期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人口增长、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演进、自然条件等因素都会对房地产数量、房地产物业形态等需求产生影响。这些供需变化带来的市场波动以及建材价格、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价格和租金收益。房地产业自身的周期波动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当房地产业从繁荣阶段进入危机与衰退阶段进而进入萧条阶段时,房地产业将出现持续时间较长的房地产价格下降、交易量锐减、新开发建设规模收缩等情况,给房地产投资者造成损失。最后,由于房地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 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还可能滋生开发商圈地、投资者炒房等投机风险,产生房地产泡沫。

1.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投资者面临的未来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国家通过调整利率可以引导资金的走向。面对利率上调的压力,经济进入下行阶段,对房地产的需求水平下降,可能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经营现金流。另外,利率上调还会通过利息支出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经营成本,抵押型受的影响要大过权益型,因为它除了投资者本金,还通过负债融资,然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间接投资房地产,这里它们扮演的实际是金融中介的角色,如果市场利率提高和房地产市场萧条同时出现,就很难保证派息的稳定性,而且利率的上升会造成REITs 市场价格降低,从而影响REITs 的总体回报率。为了对冲利率上升的风险,REITs 上市时有时会进行利率掉期等财务安排。在利率掉期安排下,REITs 初期利息支出会较低,但在后期的支出会较高,好处是减少息率上升风险,提高初期的回报率。不过,如果日后租金大跌,可能会使得派息剧减。另外,如果利率上升,对于以投资于居民按揭的住房为资产的REITs,会面临债权人提前还贷引起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2 非系统风险

2.1 项目风险

一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尽职调查及评估失误等原因造成投资的项目质量不高,无法得到期望的投资回报。如果房地产企业把收益率不高的物业放入资产包中,通过周密的“包装”,短期内提高物业的租金水平,以及做高出租率。这样,就可以提高短期价值,在初期收回较多资金,至于后续的经营,则可能缺乏增长动力。而投资者所依赖的,只是物业经营所带来的长期收租权。即使在打包上市之初注入的是优质资产,也并不一定代表这些资产能够永远保持其优质地位,而且还不能避免后续会被注入一般资产的可能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看重的是现金流的稳定,这有赖于资产池的良好运营,包括租务管理、招商管理等。资产利润的开发也是一个重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能根据市场变化灵活的去吸收新的优质资产注入资产池或放弃一些失去价值发掘的资产,带动整个物业的品质不断提升,同时降低运营成本,那么基金就可能面临股价上升乏力、派息减少的情况,进而降低基金的价值。

2.2 管理风险

信托管理人有关的风险主要为以下四类:第一,信托管理人一般是根据资产的价值来收取管理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负责或者缺乏职业道德,很可能不顾品质、不顾回报的收购地产,以壮大旗下房地产组合的总值。第二,信托管理人一般会抽取交易总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佣金,这种激励方式造成的后果是交易越频繁,对信托管理人就越有利,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为了赚取佣金,可能会大量买入和卖出房地产。第三,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可能与房地产业主勾结,为赚取高额管理费和佣金而高买高卖,具体做法是,信托管理人可能以超过实际价值的价格买下资产,然后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回给原业主。表面上看,这宗交易买卖双方都是赢家,没有人吃亏。实际上,吃亏的是REITs的股东,因为高额的管理费和佣金最终由他们来承担。另外,买来的房地产价格远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格,这意味股东必须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最后,为了让某一宗房地产交易达到应有的回报率,一些信托管理人可能在购买房地产时,要求延迟支付部分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款项以现金支付,剩余的则等到几年后才分期派发新股给卖主,以股票代替现金完成交易。短期内,这宗交易的收购价就会偏低,让回报率“好看”。实际上却冲减了股东权益,使派息减少。

从以上分析来看,设立REITs在我国仍面临着一系列的系统与非系统风险,为促进REITs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及REITs有关管理人员需要深入了解REITs的风险,在设立REITs的同时做好有针对性的风控,充分考虑有关风险因素,采用有效的手段将相关风险降至最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REITs的效率,更有效的发挥REITs在房地产融资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雪宁.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房地产,2005-10-10.

[2]钟园.REITs 风险渐现.新加坡金管局修改指导准则[N].中国房地产报,2005-12-26(4).

第2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风险 控制 

一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 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28]。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这些非理性行为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 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 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 同时, 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 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 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 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 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 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目前, 我国已推出的几个房地产投资信托项目, 都是中短期的某一独立项目的融资, 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 房地产投资信托需要加大创新的力度。首先是资金来源的创新。依据目前的政策, 接受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这大大地制约了信托资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机构需要开辟新的集资渠道。其次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创新。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提高自身竞争力, 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创新, 设计出多渠道、多类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强投资风险的普及教育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 

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由当前投资者的结构和信托产品投资的行业风险决定的。目前在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中, 90%以上是个人投资者, 只有10%左右是机构投资者, 与美国证券市场近40%的机构投资者相比, 差距甚大。而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 国内散户投资者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产品的认同程度在短时间内很难提高, 所以面对高风险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投资者风险的教育特别重要; 另外, 应抓紧修订有关法规, 允许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基金、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 

6.培养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 

房地产信托产品由于其创新性和复杂性,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具体包括三种人才:交易人员、产品设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可通过市场交易实践培养,研究人员可通过招聘数学类人才获得。风险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对市场和信息的敏感度,还要熟悉产品的定价模型和分解技术,需要有较好的数学功底,同时对数学模型、产品分解原理、计算机技术等都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可以说是要求最高,也最具综合性。因而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管理人员很难获得,这也是制约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的主要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盖永光.信托业比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123~140 

第3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摘要:从理论上讲,信贷经营是无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风险、制度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等。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开拓新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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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第4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风险信托项目延期兑付虽非首例,但在监管机构强化信托行业风险控制的背景下,加之中诚信托“诚至金开”系列信托项目风险的广泛市场关注,或将对未来信托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履行受托职责

中诚信托相关人士曾公开表示,延期兑付是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履行方式。信托合同条款是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的最直接和明确的依据,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延期兑付本身是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的集中表现。而信托合同作为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意思表示的载体,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处置风险是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因而延期兑付是在市场化背景下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的产物。

金融机构职责的内涵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在不同的金融产品中金融机构承担职责表现存在差异。如在债券产品中,债券承销商仅仅只是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而不是债券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主体,也不承担相应债权的管理职责,其职责的主要表现为解决产品发行及运作阶段的信息不对称,责任承担以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为限,而不包含项目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主动管理。

而在信托产品中,在信托产品的法律构架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信托计划的直接主体,除了保障信托产品发行及运行阶段信息完整性及准确性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还应当对信托财产承担更为主动的管理职责,而这种职责最为典型的表现即信托公司承担主动处置、化解风险的职责。

这是信托产品与其他类型金融产品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同等条件下信托计划安全性优于债券的根本原因,信托公司可以在项目出现风险后,主动承担风险处置职责,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且作为专业机构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更具专业优势。 责任主体重新划分

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而在信托产品“刚性兑付”背景下,实际上由信托公司承担了信托产品项下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而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信托风险项目的实质是信托项目风险及责任的重新划分。在此背景下,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不足及减值风险;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其风险主要表现为受托责任履行瑕疵而导致的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信托项目风险处置的市场化背景下,信托项目风险将由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共同承担。

风险并不意味着损失,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信托风险项目并不意味着投资者本金或者收益的必然损失。

从信托行业近年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虽存在一定量的自有资金受让风险项目资产的情形,但并未出现信托公司因此而遭受大额损失,说明信托计划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信托计划一般存在较强的担保、抵(质)押等增信措施。

以“诚至金开2号”项目为例,信托计划持有项目公司70%的股权对应所有者权益为20.31亿元,而抵押物价值为24亿元,对覆盖当前剩余债权本息均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而除此之外,如信托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评估或者其他信托事务处置过程中存在过失,投资者还可以依法向信托公司追偿,而依据“99号文”相关要求,信托公司股东需就此而产生的信托公司流程性问题承担支持责任。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除了承担因风险处置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实际发生损失的概率极低。 期待更理性投资者

市场化处置风险信托项目虽并不必然意味着投资者发生损失,但无疑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理性要求。风险处置市场化要求投资者理性看待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的同时,对投资者信托项目的筛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信托投资者更加牢固地树立“投资有风险,购买须谨慎”的意识。

在选择信托产品过程中,首先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其次是流动性,最后才是产品的收益率,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而在此前提下,投资者在选择产品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投资者应首先关注信托产品项下交易对手实力、增信措施等要素。在信托计划风险市场化处置的背景下,信托财产本身的价值及流动性将成为风险处置目标实现的第一道防线,因而投资者应优先选择抵质押物保值功能好、流动性较强的信托产品;

其次,要密切关注信托产品的资金投向。关注信托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者产能严重过剩的产业。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国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产能过剩的行业采取了限制态度。此次“诚至金开2号”项目风险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严重产能过剩,进而影响了信托计划原定还款来源的实现以及风险处置的进程;

再次,投资者应理性看待部分信托项目超高收益,以及佣金返还等违规行为的诱惑,超高收益及违规行为背后隐含的实质是项目本身更高的风险,以及信托公司违背信托目的处理信托事务的可能,从而影响市场化原则下风险处置目标的实现,投资者应优先选择业务审慎、操作合规的信托公司产品;

最后,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实力以及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在信托项目风险市场化处置的背景下,“卖者有责”是“买者有责”的前提和保障;而在机构要求信托公司股东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实力是信托计划出现风险后,投资者利益的最终保障。因而建议投资者优先选择信托公司及股东实力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较好的信托公司产品。 促进信托公司转型

信托项目风险的市场化处置是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促进信托市场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信托公司进一步树立专业受托人形象,促进信托产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的有效途径。

信托项目风险的市场化处置除了对信托投资者提出更为理性的要求外,考验的核心在于对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化处置安全落地的核心在于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

信托行业经历了多年发展之后,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这也是信托行业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飞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而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方面经验相对薄弱,未来信托公司需重点强化对风险项目处置能力的培养,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的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像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从而树立更为专业的受托人形象。

信托项目风险的市场化处置,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服务质量。当前信托投资者对信托风险缺乏理性认识,主要表现为对信托产品存在的风险认知不足,以及简单地将项目风险等同于投资者损失。这些认识的不足不利于信托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以此为契机开展更为系统的投资者教育。

另一方面,在市场化处置原则下,信托公司的责任承担以自身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限,而信息披露情况则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表现,因而市场化处置将促进信托公司在审慎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从而带动客户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

当前信托行业虽存在一定的个案风险,但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较小。在此背景下促进风险处置的市场化,结合“99号文”要求的股东流动性补足义务,可以较为有效地保障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实现信托受益权的及时和足额变现,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对信托行业的信心。

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可以在合理的风险敞口上,及时地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发展方向,为提升风险处置能力赢得时间和空间。

中国信托业在发展初期无论是资金还是资产的获取对商业银行的依赖程度较高,在整个金融生态领域,信托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以“来料加工”方式运作的金融产品制造商,“诚至金开2号”即是典型表现。

第5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摘要:从理论上讲,信贷经营是无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风险、制度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等。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开拓新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第6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风险指标信托公司风险评估

在历经5次整顿,2002年回归主业后,中国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信托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金新信托乳品计划到期未能兑现、青海青泰信托巨额亏损以及金信信托停业整顿等风险事件说明,信托公司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事实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目前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托财产来源的广泛性、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性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然而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这就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运用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够适应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

一、信托公司业务及风险揭示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最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二、基于PKRI的风险管理模式

在信托公司的多种风险中,按可度量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度量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二是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那么根据这种不同情况,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都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方式。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程序+主要风险指标”(PKRI,Procedures+KeyRiskIndicator)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基于“PKRI”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体系(见图1)。

“PKRI”风险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对风险度量的指标体系;三是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序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从而体现了制度建设与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信托公司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必定与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实践以及风险偏好相符。虽然风险管理系统依公司业务的规模与复杂程度而不同,但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战略、完成这一战略的政策与程序、风险度量与控制方法、战略实施的监督与报告系统以及战略、政策与程序的有效性本身的实时评估与反馈系统。所有这些基本要求,都需要有效的组织结构作为支撑,否则再好的条件也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PKRI中的P代表程序,即各项业务的决策程序、管理程序、资金运用程序和操作程序。所有这些程序必须是根据各项业务特点制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因此,P代表了对于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的控制。

"PKRI"中的KRI是指以主要风险指标为基础的风险度量和监控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主要监控和测量可量化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体现了对可量化风险的准确度量,为风险控制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

三、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设计

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可度量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根据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巴赛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我们设置了三级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公司层次上的,反应整个公司整体风险情况(见表2),二级指标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三级指标主要针对项目,是对项目的评价准则,从而形成公司业务总部项目三个层次的全面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侧重的是对风险的事中、事后监控,三级指标侧重对风险的事前控制。构建该套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代表性,风险指标能代表同类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2)全面性,要覆盖信托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具有全面风险管理特征。(3)可比性,能够在不同平台上横向与纵向比较信托公司的各种风险,以满足监管需要,并能连续计算,使资料完整可比,能够连续观察经济运行变动。(4)实用性,指标简洁易于操作,具有实用性。(5)风险系统所选指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的变化有灵敏的反映。

(一)一级指标体系

在确定风险控制指标后,根据信托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数据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确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各指标的取值进行综合处理,得出公司风险的综合分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显示公司风险状态。

由于指标体系中每一指标量纲不一致,为了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进行数据处理,我们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风险状态有4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有风险和较大风险表示,这4种状态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下列线性映射函数,可以得到相应的分数。

Y=a2*[(x-b1)/a1]+b2(1)

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指标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一级指标体系共分为四类指标,每一类指标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指标,在确定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时,可先计算每一类指标的风险综合分数,然后确定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第m(m=1,2,3,4)类指标的风险程度的综合分数的计算公式为:

sm=∑wmismi(2)

i

其中smi表示第m类指标中,第i个指标的分数;wmi为第m类中第i个指标所占的权重,sm的取值在0-100之间。

第二步,计算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计算公式为:

4

(3)s=∑wmsm

m=1

其中Wm为第m类指标在整个风险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重。

(二)二级指标体系

根据不同业务部门,设定不同二级指标,以反映各部门的可度量风险.

(三)三级指标体系

三级指标为对信托项目和自营项目决策的一个基本评判标准。主要用于对信托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是实施风险预防策略的基础。它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项目公司经营能力评价指标:企业及领导者素质、是否三年连续盈利、企业发展前景、总资产周转次数、流动资产周转率;

(2)项目公司盈利能力评价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3)项目公司偿债能力评价指标:有效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或有负债比率、净资产增长率;

(4)项目公司实际信用偿还水平指标:利息偿还率、到期信用偿付率。

在百分制的基础上,对上述每一个单项指标给予一个标准分和满分值,然后根据该指标的实际值求出每一个单项指标的分值,最后将所有单项指标的分值相加,即可以得到项目公司总的评分。根据该分值,信托公司可以综合评判项目公司的风险,从而进行项目决策。例如,假定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净资产年平均余额×100%)的标准分为5分,满分值为净资产收益率15%,若净资产收益率为12%,则可以根据下式:

得分=(实际值÷满分值)×标准分

得到此单项指标的分值为4(=12%÷15%×5)分。

对于可度量风险,利用指标体系进行逐日的严密监控,根据要求不断进行调整。而对于尚未能够进行量化的风险指标,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通过标准化程序进行控制。这样通过这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对信托公司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参考文献:

1.严武,季军,基于VAR的股票风险管理模型比较研究[J],当代财经2004,12

2.毕秋香,何荣天,证券公司风险评估及指标预警系统设计[J],证券市场导报2002,10

3.李进生,吴寿山(台湾).券商风险管理机制与架构论述[J].证券金融季刊2000,10

第7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风险化解机制 风险平准基金 产业并购基金

风险管理是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风险化解机制是与风险管理同等重要的基本工具。建立信托风险化解机制可以防止信托风险在金融系统扩散,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性。目前信托实务中大都采取了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与化解措施。虽然风险化解手段多样化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解决全面的信托业风险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化解风险的目的。目前迫切需要对现有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进行改进,构建更为全面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必要性分析

金融业是经营和配置资产及风险的特殊行业,风险从来就和金融业如影相随。关于金融脆弱性的研究显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天生具有脆弱性,需要救助机制以降低金融脆弱性与风险隐患。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银行、保险与证券业均已经建立较为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保护信托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信托公司也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中介机构,风险管理(包括对风险的识别、配置、防范和化解)是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风险化解机制与风险管理同等重要。缺少风险化解机制意味着信托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缺乏合适的化解渠道,最终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建立信托风险化解机制可以防止信托风险在金融系统扩散,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性。

我国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现状与问题

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现状。目前信托实务中大都采取了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与化解措施,主要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第三方担保、资产或受益权回购、结构化设计与引入弹性调节机制等。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信托产品可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

一是资产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开发商)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或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在融资方支付违约的情形下,信托公司可通过拍卖、转让抵押或质押物筹资支付信托计划的本金与收益。

二是第三方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项目,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设定相应担保,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母公司或关联方)等,担保提供方在融资方违约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结构化设计。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与委托关系类似,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这两种财产权能相互分离的特征,目前主要在财产受益类信托中获得普遍运用。其基本原理为:融资方(开发商)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开发的不动产项目财产信托给对方并形成分级受益权结构——将受益权分割为优先受益权与次级受益权两部分,同时可以将其拥有的优先受益权委托信托公司转让,而自身则保留次级受益权。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的发行,筹集一定资金买入融资方让渡的优先受益权并向投资者出售。信托计划到期后,如果因为融资方违约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持有的优先受益权清偿不足的情形发生,则信托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与合同约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信托财产,以财产处置收益弥补投资者持有的优先受益权利益;而融资方持有的次级受益权受偿顺序排在优先受益权之后。通过这种分层设计,投资者的权益可以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是引入弹性调节机制。目前,信托产品包括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设计大部分存在刚性约束问题,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必须按照合同执行,不得任意变动条款,结果导致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往往被迫承担兑付义务,形成了刚性兑付危机。鉴于此,目前已经有部分信托产品在期限与收益的设计框架中引入弹性调节机制,该机制允许信托计划发起人参照标底项目进度与宏观面的变化灵活调整信托计划结束期。这种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兑付期的有效分散实现兑付压力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发生兑付危机时为融资方或信托公司采取反危机措施争取必要时间。

五是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在总结我国信托业风险管理经验教训与借鉴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成熟经验基础上,我国自2001年设立实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第四十九条与五十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现有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虽然风险化解手段多样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解决全面的信托业风险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化解风险的目的。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一是资产抵(质)押必须要对资产实际状况与抵押人或质押人的债务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由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财务造假与欺诈等现象仍然存在,信托机构作为外部人很难了解相对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目前为信托产品担保的银行以中小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为主,其实力较弱,资产质量不高,自身也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因此担保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是信托财产结构化设计确实具有一定的风险化解效果,但是由于没有实现产权转移,信托难以有效发挥其固有的破产保护功能,因此可能存在潜在的交易结构风险。此外,在市场急剧恶化的情况下,信托财产大幅贬值,可能不足以满足优先受益权偿还要求,往往存在交易价值风险。

四是信托赔偿准备金理论上而言对信托风险具有一定的缓冲化解功能,但是由于准备金规模偏小、缺口较大,缺乏规模效应,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化解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一方面,准备金规模偏小、缺口较大。2012年底,全国信托业(信托公司共计67家)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余额总额为61.83亿元,注册资本合计为980亿元,准备金缺口134.17亿元,缺口率高达68.45%。另一方面信托规模却在不断攀升。2012年底全国67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74705.55亿元,单个集合信托平均规模为44656.32万元,而全国67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平均值为9228.35万元,占单个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20.67%。随着信托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差距过大的矛盾仍然比较严重,显然仅依靠信托赔偿准备金来化解信托风险缺乏可操作性。

五是弹性调节机制在期限和收益的设计上比较灵活,有利于融资方与信托公司争取时间化解风险。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者教育仍然滞后,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尚不被普遍接受,弹性机制能否被接受具有不确定性。

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优化设计思路

目前迫切需要对现有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进行改进,构建更为全面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根据现实情况并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的构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设立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建立信托产品二级交易市场、推动产业并购基金发展、引入外部风险化解工具与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体系。

设立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房地产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风险后置。针对信托业风险,从根本上讲,需着眼于金融风险的外部性,考虑建立信托业风险保障基金,防范问题信托公司对行业的危害。信托本身有风险隔离功能,但信托业内部却没有风险隔离机制。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是一种SPV(特殊目的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隔离功能,主要用于防控对信托业乃至金融业稳定造成直接影响的重要潜在性风险。借助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可以实现风险处置前置化,及时隔离问题信托公司,防止个别风险扩散,进而维护信托业的整体稳定和正常经营秩序,保护规范经营的其他信托公司,防范风险扩散效应再现。只有这样才能减轻个别公司风险给行业带来的损害,才能维护和积累信托行业的声誉,才能形成信托业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全国所有信托公司都按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是由于过于分散,缺乏规模效应,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作为设立风险平准基金的基础。可以参照证券和保险行业的风险平准基金的做法,在现有信托赔偿准备金基础上形成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基金运行架构如图1所示)。具体设计要点如下:

图1 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运行架构

资金募集。以信托风险发生概率与社会信托财产规模为基础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募集规模,由信托公司依据其分类评级实行差别化认购。评级越高的公司认购的份额越少,信托公司所缴纳的基金来源于其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金。

基金运营。按公司化原则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在中国银监会和信托业协会的领导下,由全体信托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各信托公司的出资比例可按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或按各信托公司的分类评级予以确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运作,和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平等地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事宜,同时承担管理存在风险信托财产的职责。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有关法规,根据银监会的有关指令并依据商业原则对问题信托公司进行托管,通过股权重组和财产处置,化解和补救风险,维护信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救助原则。动用风险保障基金处置风险是信托业内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最终手段,为防范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防止信托公司由于对保护环境的过度依赖而不作为或者不积极作为,忽视信托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应该是惩罚性的救援,一旦使用,将由风险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建立具有私募性质的产品二级交易市场。证券化创新是化解风险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同样是基金,PE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很丰富,除了依靠项目自身清算实现退出,还可以通过IPO、并购、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样化手段,以证券化方式盘活基金的财产而实现退出。证券化创造的退出渠道显著提升了金融产品自身流动性,同时分散和传导了投资风险。在经营和配置风险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同样需要证券化工具和理念(如REIT)来提升房地产信托产品流动性,形成流畅的分散、传导风险的制度渠道,从而提升信托业经营风险的能力。

信托产品证券化是用现代金融理念和市场机制化解信托风险的有效形式。私募性质的全国性产品二级交易市场是信托产品证券化的重要实现形式。可以在中国银监会和信托业协会监督管理下,选择有实力和相应资质的现有交易所平台作为信托产品二级市场载体。同时应建立一系列制度确保交易所顺利运行,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信托产品风险计量制度与做市商机制。

市场准入制度。引导信托产品和合格投资人方便地进出市场进行投资。同时,对于问题信托公司和问题信托产品实行市场禁入,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信托产品风险计量制度。要求进场交易的信托产品必须由第三方评级公司进行定期评级,作为风险计量的基础数据。在信息透明有效的前提下,后续通过市场连续交易,发现风险并进行风险定价,指导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引导投资人树立风险自负的投资理念。

做市商机制。有效的市场需要足够活跃的市场参与者;但是目前信托业资产总量和产品规模仍相对有限,信托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低,二级交易市场设立初期势必会出现交易清淡的现象,需要市场组织者对市场进行扶持和,促进市场逐渐活跃。其中一个可行做法是参考外汇市场做法引入做市商机制,发起设立私募型做市商基金。在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的潜在需求均可通过做市商实现,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提升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信托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信托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结构

一是做市商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市商基金的规模可以根据信托产品市场交易规模和交易频率进行测算后确定。考虑到做市商基金商业化运营程度高,与政策性色彩浓厚的风险平准基金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出资比例应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可采取各家信托公司协商、信托业协会制定规则或等比例等方式予以确定,认购资金来源可以是信托公司提取的赔偿准备金与自有资金。

二是做市商基金的运营。可以按公司化原则成立专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类基金。在中国信托业协会领导下,由全体信托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各信托公司的出资比例可等同于各信托公司在做市商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与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进行运作,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一样具有法人资格,行使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负责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维护基金权益。对于所有进场交易的信托产品,基金应发挥做市商的功能作用,提高和促进市场交易。

推动产业并购基金的形成和发展。鉴于中国的房地产中长期形势仍然向好,未来房地产业仍有20~30年发展空间。当前存量房地产信托积累的潜在风险大部分不属于价值风险而主要是流动性问题,其原因在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信托所拥有的财产无法及时从资产转变成为现金而不能按时兑付。如果迫于刚性兑付要求,在市场低迷时被迫对资产进行紧急处置,信托财产可能大幅度贬值,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建立跨期平滑机制是解决当前房地产信托流动性风险的关键,解决好房地产信托的流动性风险就能解决好房地产信托的主要存量风险,实现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流动性风险的本质是投资周期和现金流不匹配。信托公司可以设立房地产并购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并购基金运行架构如图3所示),按商业原则为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和房地产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并重组现金流,通过重组使信托资产价值回归市场公允水平,在问题得以化解的过程中最终消除风险。房地产并购基金是对宏观政策影响行业内在发展规律导致市场扭曲时的一种纠偏,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投资领域能力和作用提升的结果,同时也能在房地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行业重组与从业人员水平提升。

房地产信托并购基金可以在信托公司现有经营范围中解决,即发行基金型信托计划。并购基金自身应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该信托计划期限长,具有较强稳定性与抗风险性;另一方面,该信托计划规模较大,可组合投资于不同的问题房地产信托产品,以实现风险分散的目的。同时为提升并购基金的运作与管理能力,应考虑与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由开发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专业能力支持,以强化基金的资产处置能力。房地产信托并购基金运行架构如图3所示,具体要点如下:

图3 房地产信托并购基金运行架构

一是并购基金的设立。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信托公司可通过发行基金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考虑到并购基金的特殊目的,信托计划期限不能过短,应维持至少4年的正常运作,以便有足够时间完成并购项目的处置并提高稳健性。该类型基金可以借鉴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滚动发行模式,形成系列化,从而增强其流动性。为便于引入开发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加盟,信托计划可聘请开发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并支付相应费用。另外,该基金型信托计划应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托管人,保证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二是并购基金的运营。并购基金与流动性困难的房地产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收购信托财产并注入资金,结束原信托计划。并购基金应根据商业化准则制定投资原则,选择的地产项目应仅存在流动性问题,以防止风险转移和简单后置。并购基金应该充分利用合作企业的支持,对地产项目的股权与管理权进行接管与深度管理。此外,房地产并购基金作为信托公司在特定时期发起的创新业务,带有一定公益性,建议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开展并购基金业务给予适当政策优惠。例如,基金规模不计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或按一定比例计算;降低并购基金业务风险系数,降低该业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影响,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引入外部风险化解工具与创新产品体系。信托业自身不断创新、全面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根本途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产生打破了我国银行间信用衍生工具的空白,而非银行业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条件也日益成熟。因此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尽快引入信用风险缓释等外部风险化解工具,以应对房地产信托可能引发的存量风险。此外,房地产业基本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传统产品难以为继。近年来商业、旅游、医疗和养老等经营性房地产逐渐崛起,符合我国经济向消费拉动型经济转型的大趋势。因此房地产信托应顺应现实变化,大力开发经营性地产的投资产品,为标准化REITs 产品发展做准备。同时信托业也应脱离融资型房地产信托的低水平经营,向真实投资与长期持有型模式发展。

结论与展望

风险管理是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风险化解机制是与风险管理一样重要的基本工具。建立信托风险化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信托风险在金融系统扩散,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性。目前信托实务中大都采取了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与化解措施,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难以从根本上起到化解风险的目的。目前迫切需要对现有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进行改进,构建更为全面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根据现实情况并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房地产信托风险化解机制的构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设立信托业风险平准基金、建立信托产品二级交易市场、推动产业并购基金发展、引入外部风险化解工具与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体系。

第8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高出银行存款利率很多的信托预期收益率使这些房地产信托无不热销,在北京,很多产品都是一周内售罄。然而在市场的过度追捧之下,个别信托产品已经暴露出了细小的危险信号,主管部门的监察工作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展开。

    1、信托计划抢着出炉

    由于银行贷款业务的收紧,开发商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钱途”,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信托似乎成了京城众开发商颇为中意的一种融资方式,各类产品竞相出炉。荣丰2008、世纪星城、三环新城、太阳星城、车公庄危改小区等都在去年推出了周期不等的信托计划。而今年1月份,今典集团与北国投又同时推出了国内首只房地产消费信托产品以及“苹果社区优先购买权信托”两样产品。在银行收紧银根的情况下,信托方式不但筹得了资金还炒热了项目,开发商心里怎能不乐?

    著名金融专家、重庆国信总裁助理孙飞博士介绍说,所谓房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在国外,房地产金融市场十分发达,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公司上市、抵押、发行债券、房地产基金、房地产信托等手段在金融市场融资。一方面融资渠道多样;另一方面,社会金融风险较低。

    2、收益可观引来追捧

    至今为止,在北京发行的房地产信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市场追捧,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与市民投资结构单一有关。据介绍,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大多为1-3年,预期年收益率普遍在4%-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8%;而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3年期为2.52%,两年期只有2.25%;3年期国债年利率也只在2.3%左右,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等相比,信托的预期收益明显要高出一大截。

    以预期收益率达6%的世纪星城信托计划为例,认购起点60万元,如果在银行存两年定期,存款收益为600000×2.25%×2=27000元,缴纳利息税后为27000-27000×20%=21600元。如果购买该信托产品,按其6%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收益则为600000×6%×2=72000元。

    如此可观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其间,不少上市公司都从替他人做委托贷款的过程中获利匪浅。

    3、高收益并存高风险

    北京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去年本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早已突破5000亿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882.6元,这些数据表明北京很多家庭具备投资的能力。银行利率的降低、股市的低迷以及房地产信托相对优惠的条件,也促成了一些中小投资者转投信托。

    虽然很多人对信托公司承诺的高收益率不放心,但房地产信托的投资收益率并不一定虚假,而且已有部分投资者从中获利。今年3月2日,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康居工程”系列的第一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宅合作社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期终止,信托贷款本息已全额回收,投资者顺利实现了3.75%的信托预计收益率。

    但是信托毕竟不同于银行储蓄,虽然预期收益率较高,但“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投资收益率”,预期的收益完全取决于市场变化,如果发生风险,收益率会降低,同时也有部分或全部丧失本金的可能。因此,投资者必须冷静对待信托的高回报率和高风险。业内人士指出,房地产信托的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本身的风险,对于开发商来讲,如果融资对象是银行,那么遇到资金困难时还可能申请追加贷款以保证项目顺利销售后还本付息,但融资对象如果是信托投资机构和分散的投资者,开发商不可能得到追加融资,一旦陷入困境,很容易产生恶性循环。

    另外,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不透明,这导致投资者投资具有盲目性,很多购买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都认为购买信托与在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收益更好。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很差,缺少转让平台,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银监会为信托降温

    据透露,在央行收紧房贷的政策背景下,今年年初银监会曾召开了一个小型的信托业座谈会,以较温和的方式“提醒”各信托公司要注意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给全国范围内的信托热降降温。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产信托热实际上是与央行政策背道而驰,银监会必须做出表态,以避免政策冲突;其次,有的信托产品过于冒进,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银监会也必须加以控制,以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同时业内人士也认为,房地产信托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大,迄今并无一家房地产信托募资超过200亿,这跟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其次从风险上看,信托资金的运用还是作了一些风险控制的,如控股和担保,如果不是信托公司蓄意违规,风险并不大。

    太阳星城的销售负责人胡琳表示,房地产信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也不可忽视,投资者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在选择信托时也应注意考察该房地产项目的实力和前景。中煤信托的高层人士表示,信托投资机构在选择项目的时候,都非常慎重。今年北京市场销售的几笔房地产信托产品选择的项目本身品质都比较好,它们在法律上具有财产独立性,拥有超支资产做保证并且有担保单位,其实风险很低。

    无论如何,银监会“降温”在使信托业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影响了信托的业务空间。金融立法专家王连洲表示,信托业虽没有自己的专属领域,但具有灵活、广泛的优点,关键还是需要政策的支持,尤其是对信托业务创新不能一味地“卡”。另外,信托公司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开发出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投资产品,比如“烂尾楼”项目信托就比较有特色。

    房产信托的四大风险(链接)

    赔偿风险

    央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不负责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项目风险

    虽然房地产公司在推销自己的信托产品时,都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但这些只是参考并不是承诺。房地产信托收益较高,但风险也很大,如果项目做得不好,将来销售就成问题,那么投资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

    操作风险

    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几亿甚至十几亿的投资。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计划“合同不超过200份、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这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第9篇: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

[关键词] 风险投资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公司治理

由于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向商品化、工业化、产业化转化起到的巨大推动作用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风险投资的复杂性、高风险性、长期性、组合性、权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公司治理问题比普通公司的更突出、更复杂。风险投资的组织制度是风险投资机构治理效果的内生变量,即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必须选择适当的组织制度。

一、现代风险投资的组织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制度有十多种,按法律制度与结构特征大体上可分为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两种:

1.公司制

公司制是最早出现的风险投资组织制度。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通过定向或向公众发行股份来筹集股本,组成专门从事风险资本的投资管理职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治理和普通公司的极为相似。

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另一种结构是“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即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同时,专业投资团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基金公司只以其委托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到具体的投资业务活动当中;而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受托资金,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与基金公司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以其自有资本承担风险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亏损和风险责任。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在产生投资收益并进行分配时这两个公司都需要单独缴纳所得税。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硅谷。它是合伙公司的一种,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P),由有着丰富经验的风险投资经理人担任,负责公司资金的运营,是经营者,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只是象征性地投入少量资本(通常为总资本额的1%),一般可获得合伙公司净利润20%的收入;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公司风险资本主要的提供者,负责风险投资所要的资金,一般占总资本额的99%,但不参与资金的运营管理,只起监督作用,并以出资规模为限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两者的资本组建成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基金管理人(风险投资家)充当普通合伙人,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充当有限合伙人。

基金投资人出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行的风险投资基金份额,即可获得基金受益凭证,凭此投资人可以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或有限合伙人会议)和参加基金管理理事会(或基金顾问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风险投资家)是有限合伙制运作的核心,出资认购1%的基金份额,充当普通合伙人,负责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投资后的项目股权管理和变现退出等工作,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理事会是风险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由基金投资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和外部专家理事等三部分组成。

二、风险投资公司治理的复杂性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明确界定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配以及相应的聘任、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关系问题。这种关系表现为一种契约约定,委托人需要采取何种手段激励制约、考核监督人,消除和控制人的道德风险、“搭便车”等利益驱动和行为,保证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以最大程度实现委托人的目标。

风险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行为,其运作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包括风险资本融资、风险资本投资和风险资本退出三个阶段。相关的经济决策主体主要有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风险投资的复杂性、高风险性、长期性、组合性、权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治理的特性。

1.双层委托关系

风险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风险投资家经营和管理,风险投资家再将资金、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投资于风险企业,风险企业家是风险资本的使用者和风险企业的经营者。这样,三者之间存在一条委托链,维系和推动着风险投资的运作和发展:

(1)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委托关系。在这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风险投资家从风险投资者那里筹集风险资本,组成风险投资基金,再分期投资到各个风险企业中去。其中风险投资者是委托人,风险投资家是人。风险投资家进行风险项目选择、资本经营管理和监督,直到风险资本蜕资。风险投资者作为风险资本的供给者参与投资收益分配并承担风险。

(2)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委托关系。在这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风险投资家是委托人,风险企业家是人。风险投资家一旦与风险企业家签订协议,风险企业家便从风险投资家那里得到风险资金,利用手中掌握的技术直接参与风险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风险投资家并不直接参与风险企业的日常管理,只发挥提供资金、专业支持及建议等的辅助功能。

2.高度的信息不对称

风险投资的运作中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第一层的委托关系中,风险投资家经营和管理着风险资本,而风险投资者却无法监控每个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无法观测到风险投资家是否努力工作,是否把资金真正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风险投资家占有信息优势,但存在道德风险。风险投资家可能会歪曲、隐瞒或传递虚假信息,将风险资本投向低质量的创业项目上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第二层委托关系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投资签约到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企业家自始至终比风险投资家对自己的能力、公司目标、项目的价值、新产品的功能、技术的先进性、公司的经营等情况了解得更清楚,在信息上占优势地位。如果不对风险企业家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风险投资家提供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足时,不诚实的风险企业家会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与风险投资家的目标不一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委托成本。

3.利益主体间特殊的契约安排

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共同参与风险投资的治理:一方面,风险投资家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业绩,风险投资家往往通过分段投资或中断追加投资等手段,或通过股份调整使风险企业家适时感到来自投资方的压力,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能激励风险企业家充分发挥潜能,促使风险企业增值,将三者的利益较好地统一起来。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家不仅对风险企业提供资本,而且能帮助风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开发及营销策划、资金追加计划,参与商务咨询,提供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风险企业的增值服务。

三、风险投资公司治理效率的比较

组织制度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公司治理效果具有先决性的影响,即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运作效率和治理效果。

普通的公司制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结构,出资者拥有公司的所有权,风险投资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但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在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对分离的情况下,首先,不能解决风险分担问题,风险由股东全部承担,风险投资家一般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次,不能解决激励问题,风险投资家的收益不与其经营业绩挂钩;再次,“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最后,公司制还存在复征税的问题。这样,风险投资家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去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风险资本的增值,委托的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问题十分突出。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1.较低的运作成本

由于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是法人,不需缴纳法人所得税,只需要合伙人各自按原有的纳税主体性质合并纳税,从而避免了公司制的重复征税问题。另外,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也相对比较固定,由于风险投资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增值提成,其日常管理费用也有固定的比例限制,风险投资家一般不会为了获得更多的管理费而盲目投资。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成本较低。

2.良好的激励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管理整个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基金的具体运作,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如此重大的责任迫使风险投资家能真正履行诚信义务;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也投入1%的资本,这对风险投资家个人来说,也许并不是小数目,因而能够对风险投资家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除向投资者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作为劳动补偿外,在基金赢利分配收益时,风险投资家还可获得净利润的20%,其1%的投资份额可获得20倍以上的高杠杆比例的回报(如图)。这种高效率的激励机制,将风险投资家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联系起来,能有效抑制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和委托成本。

3.特殊的分离机制

普通合伙人出资1%的做法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分离机制”,即风险投资家愿意以1%的出资额作为“抵押”,显示了风险投资家的能力,能大大降低风险资本融资谈判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4.契约式的运作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是依照信托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届满(通常为5年~10年)就终止营运。它是通过一个信托契约来构筑各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和相互制衡机制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除非到了清算、破产或兼并的地步,否则具有永久性,难以有效控制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

四、结论

有限合伙制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能在各当事人之间形成高效率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极大地弱化风险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风险,具有公司制不可比拟的公司治理效应。在国外,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已发展成为主流。

有限合伙制是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方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引入和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型商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的引入是我国风险投资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这对我国风险投资的蓬勃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联系我国实际,当前应该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监管机制、培育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等方面,积极为有限合伙制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参考文献:

[1]刘鹤扬:公司制风险投资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6,11: 99~101

[2]乔桂明卜亚:风险投资中委托问题与制度安排[J].科研管理.2004,1:1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