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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融资论文精选(九篇)

信托融资论文

第1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海峡西岸,基础设施,信托年报分析,信托融资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随着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行为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加强,资产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信托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10年4月30日,51家信托公司按照规定时间披露了年度报告,其中50家实现盈利,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一举突破2万亿元,行业净利润达120亿元,信托业愈来愈呈现出在当前金融宏观形势复杂多变情况下灵活的适应能力。

通过对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分析,研究信托行业主流业务模式及业务结构,分析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结构及资产结构信托年报分析,进而从财务分析视角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可行的信托融资路径。

一、信托业及信托融资模式简介

(一)发展历程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揭开了信托业变革的序幕。新办法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范围、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信托资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正常经营的51家信托公司已大部分完成的新牌照的换证工作论文网。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明确,以及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

(二)主要信托业务模式简介

以信托公司在业务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划分,信托业务可分为以下三类[1]:

(1)直接融资类信托――包括直接贷款类及结构性融资类,公司担任受托人和贷款服务商,主要担任融资项目尽职调查、筛选推荐、交易结构设计、债权及担保管理职能。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房地产融资业务及结构化证券融资业务。

(2)资产管理类信托――公司将该类业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着力提高产品创新含量、设计水平和管理能力,将自身定位从融资工具转变为个性化产品及基金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公司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效果承担责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证券投资类信托(即“阳光私募”)业务。

(3)居间类业务――该类业务包括单纯受托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公司主要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执行或提出建议,包括财务顾问、信托融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债券承销等。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的银信合作业务。

二、2009年度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国际经济危机尚在延续以及国内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同时,2009年银信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相继出台新规,面对种种外部环境压力,信托公司经受住全面的考验,信托业整体大盘仍然基本稳定,增长幅度进入稳定期,核心指标实现平稳增长,就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而言,环比业绩仍然骄人。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在2009年成功突破2万亿大关,净利润120亿元,较上年增长13%。平均信托资产达到历史高点的386亿元,比上年增长57%,平均信托收入20亿元信托年报分析,经上年增长70%,平均信托利润17亿元,比上年增长99%。从信托资产投向看,基础产业资产占比达36%,一直居于信托资产首位。现将信托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及信托资产分布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指标行业平均水平变动情况

 

 

指标

2008

2009

变动率

一、盈利水平

1、净利润

2.2

2.4

9%

2、资本利润率

14.7%

13.5%

-8.2%

 

 

 

 

 

  二、资产规模

3、自有资产

17.2

21.7

26%

4、信托资产

242

386

59.5%

 

 

 

 

  三、收入构成

5、营业收入

3.3

3.8

18%

其中:自有业务收入

1.5

2.2

46.7%

信托业务收入

1.8

1.6

-11%

 

 

 

   

 

 

第2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MBO,信托,信托产品,法律障碍

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层收购或管理层融资收购,是在LBO(杠杆收购)[1]的基础上起来的一种产权交易手段,它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换及其它产权交易手段收购本公司股权的行为。实施MBO,将使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变成了管理层控股的公司,也即实现了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重合。MBO在上世纪80年代曾风靡西方,进入上世纪90年代,管理层扩大持股比例成为全球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经营者向所有者转化成了新的发展潮流,管理层收购由此更趋活跃。

MBO在我国并不是个新名词,早在1998年四通集团就启动管理层融资收购开创了MBO的先河,在之后的几年里,与国企改革形成契合,MBO似乎成了“抓大放小”以及解决国有资产退出和管理层激励问题的“灵丹妙药”,MBO得到了更多企业的接受并渐成热潮。2000年,粤美的(000527)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实行MBO,其后深方大(000055)、佛塑股份(000973)、洞庭水殖(600257)、特变电工(600089)、胜利股份(000407)等陆续跟进,相继完成了MBO.不过,由于实行MBO的资金来源和数额备受怀疑,加之我国的部分金融法规对实施MBO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借《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制度成了MBO的“救命稻草”,上市公司实施MBO大行其道,2002年更是被称为“MBO年”。MBO信托产品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信托是不是我国解决MBO问题的唯一途径,本文将展开讨论。

一、两种MBO信托产品

之所以把信托制度叫做MBO的“救命稻草”,是因为信托制度的出现以规避法律为主要目的,财产权利是其中心,信托制度承载的信托产品[2],正是解决实施MBO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冲突的重要手段。

实施MBO,管理层需要大量的资金,通常需要借助债务融资等外部财力的支持才能解决,而在我国进行投资会受到对主体以及对投资额的种种限制,因此MBO信托产品的出现主要是解决管理层的融资问题以及由谁出面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问题。

通常,借信托公司实施MBO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向外融资,然后将融资通过贷款的方式交给目标公司管理层,由目标公司管理层实施MBO.按照信托理论分析,在这种MBO产品结构中,投资者或被融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对融资拥有所有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融资,这种信托方式构成自益信托。而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是借贷关系。

另一种是信托公司向外融资后,使用融资以自己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其后再将股权移转给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达到其实施MBO的目的。理论上,在这种MBO产品结构中,投资者或被融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对融资拥有所有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融资购买股权,这种信托构成自益信托。不过,更为复杂的是,在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之后,为了达到MBO的最终目的,信托公司还需将所购股权移转给目标公司管理层。买卖是移转股权的一种途径,管理层可以通过分期付款、质押贷款[3]等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另一种途径是信托,即在前一项MBO融资信托的基础上再成立一个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将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而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成为受托人。这样,整个MBO过程将构成既有联系而又独立的两个信托[4].

二、六条法律规范

搜寻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目前没有专门针对MBO信托产品的具体规定,但其涉及的主要相关条款却有如下这些: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该条规定限制了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使管理层无法直接从商业银行处获得资金信托或者股权信托。

2.《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该条规定限制了管理层从目标公司或者其它公司获得贷款或担保的途径,使得管理层实施MBO面临资金匮乏的局面。另外,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话,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I]以及“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II] 的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交易安全和规范贷款的使用,该规定的出台有其理论依据。从具体规范来看,由于目前尚不存在“另有规定”,因此,即使管理层能够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得钜额资金,但仍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也即管理层不能使用贷款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实施MBO显然“此路不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管理层从民间借款完成MBO,目前没有法律障碍,不过其困难程度也很明显:能否借到这笔巨款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借款的安全性和利率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4.国务院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仅从条文上分析,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似乎只是不能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主要是二级市场交易),包括不能为证券、期货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而对于为自用或者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投资不动产、股权、实业的活动,当属不被禁止。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粗看之下,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发放贷款,这似乎给信托公司的营业都会造成困难。不过,仔细分析其内涵,可以发现《处罚办法》出台于1999年2月,正处于中国信托业开始第五次清理整顿的前夕,其目的主要是规范金融市场,因此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应作限定性的解释,即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进行专属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这一理解在2002年6月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得到了印证。一方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但另一方面,该法第二十条又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当然与办理存款业务分属两个概念。而该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当然也具有发放贷款的权限,因此,对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作狭义理解更为合理。当然,如果不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作限定性理解的话,《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就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生冲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律效力不及由国务院制定的《处罚办法》高,因此,立法者有必要立足对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限定性理解,在法律条文上予以规范统一,免生歧义。

6.《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该条规定主要限制了管理层通过另外设立公司的方式来完成MBO,因为另外设立公司的净资产必须高达收购股权所需金额的两倍以上。[5]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以设立公司的方式来进行收购,将出现管理层被双重征税的不利局面。但是,这条规定是否也对信托公司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成为管理层的受托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学界尚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股权收购,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持股,此时信托公司必须拥有超过收购金额两倍以上的净资产数额。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存在例外,即“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信托公司显然属于此列。本文分析认为,虽然《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似乎应受到《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约束,但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是以营业信托为主业,[III]“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IV]《信托法》又给出了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而并非移转所有权的定义[6],因此,以营业信托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信托公司显然属于特殊类型的投资公司,它的对外投资只有自有财产的投资才受《公司法》“50%”规定的限制,以信托财产对外投资应不在此限。此外,随着信托公司接受信托财产尤其是资金信托的增多,其对外累计投资额超出信托公司净资产50%的情形势成必然,因此,从法律规范和统一理解的角度来讲,国务院应尽快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公司”地位。而从信托法的角度而言,立法者应尽快廓清信托与委托的界限,尤其是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上。

三、一个典型案例

我国第一个MBO信托产品是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1月在成都面向市民推出的“全兴集团管理层股权收购融资项目”,由于全兴集团是上市公司全兴股份(600779)的控股公司,因此该信托产品也是关涉到上市公司的第一个MBO信托产品。[V]

在衡平信托的“信托产品简介”单上,这样写着:“本项目是专为全兴集团经营管理层收购股权而实施信托融资。”

“1.信托产品简介——项目名称:全兴集团管理层股权收购融资项目;受托人: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平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针对全兴集团管理层股权收购融资项目推出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总规模:人民币2.7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三年;运用方式:将加入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统一为全兴集团管理团队提供信托贷款,用于收购全兴集团国有资本退出的部分股份。”

“信托资金贷款偿还:本金按年分期偿还,第一年期满偿还信托贷款本金的25%,第二年期满偿还贷款本金的35%,第三年期满偿还信托贷款本金的40%。”

第3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版权产业 金融业 融合 版权金融

全球金融危机的剧烈影响和后金融危机时期的不确定性,给我国各个产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首当其冲的金融业试图寻求新的突破口。同时,版权(本文中的版权即著作权)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波及,资金链断裂、消费增长不足和一些文化企业的相继破产,已经成为威胁其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版权产业急需通过金融创新来突破现在的困境,而金融业也需要通过跨行业的渗透来打造新的媒介,促进整体的经济发展。因此,实现版权业与金融业的有机融合(简称“版权金融”),无论对金融业还是版权业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情境下整体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研究方面的文献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

虽然版权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成熟,但作为我国当下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其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政府领域,我国众多的重要文件中已多次提到版权业与金融业的融合:2009年4月,文化部与中国银行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这是我国文化与金融融合的第1个政策性文件,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提供了范例;2010年3月,由九部委联合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第1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2010年12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在版权定价规范方面是一次巨大的尝试与推动;2011年10月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中将版权与金融的融合作为一个力争方向。在学术上,有关专家主要从概念、金融契合点与法律规范等方面研究版权金融:谢婉若(2011年)从版权金融的经济属性、文化属性、产业属性和文化市场属性四方面论述版权金融不是版权与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金融活动贯穿于版权产业的整个过程,是版权产业融资的延伸;文杰、文鹏(2012年)从版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出发,说明版权信托制度可以有利于版权业的发展,也能有效防止版权闲置现象的发生;许云莉(2008年)在研究我国版权证券化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版权证券化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出版权证券化是扩大版权资本的重要渠道;阎波(2010年)从版权与保险的契合点出发,提出建立新型的文化产业类保险,丰富保险险种,以化解在版权交易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万幸(2012年)从我国电影产业担保融资的现状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入手,提出通过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来健全版权担保融资机制。王海英(2011年)在研究版权金融时指出其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需要建立版权公示制度和完善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等以防范在版权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王明(2012年)指出版权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评估难,投资风险大、投资单一等问题,这需要加强政府在发展版权金融中的引导作用,创造高质量的服务平台。

(二)国际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多年的运作,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一国的支柱产业。例如,版权助推美国经济30年,其在gdp占比中达到14%以上。正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美国的法学界和金融学界对版权金融从法律、政策和金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美国至今已对其1976年《版权法》就进行了多次、反复的修改,确定了版权和衍生权益的基本准则;同时美国通过“aerocon工程公司诉硅谷银行案”(2003年)和“纽约信息公司诉讼穆迪投资服务社侵犯《日收兑年刊》版权案”(2005年)确立了版权金融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国际上有关专家主要从定价、金融媒介、信用评级等各方面研究版权金融:ben depoorter、francesco parisi(2002年)主要研究版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指出较少外生的交易成本,甚至创造一个零交易成本会提高版权交易的效率,版权价格更为合理;kenneth d. crews (2004年)从资源配置角度提出

,版权可以借助金融的媒介使得书籍、电影等的版权获得充分利用,促进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norman j. medoff、edward j. fink、tom tanquary(2007年)从版权业融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销售更多的版权证券化产品需要更高的评级,因此在信用评级时要对优质版权进行有效识别;niloy bose、antu panini murshid、martin a. wurm(2012年)在研究版权金融模型时引入信息不对称模型,得出版权融资极易导致糟糕的借贷行为,因此选择版权的最佳层次至关重要。

(三)对相关文献的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版权金融相关政策,特别是理论的梳理,笔者认为,版权金融在国内尚处于政府扶持期,版权金融相关法规刚进入起步阶段,颁布的相关政策还未完全落实。而且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内学界对此的研究还仅限于讨论将版权业与何种具体的金融形式相结合,或提出相关版权金融类型的具体操作方法,并未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而发达国家的版权金融业已经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较为完备,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相关专家的关注已经不局限于研究具体的版权金融类型,而是从评级盲点、定价合理性和构建版权金融博弈模型等多角度出发,深入研究版权金融领域问题。

二、当前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的主要模式

(一)版权信托

1. 版权信托的界定。根据《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结合版权的特点,笔者将版权信托定义为版权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版权人作为委托人为版权人自身的利益将版权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契约的规定或版权人的意愿在《著作权法》的要求下占有、管理、使用版权信托财产。版权信托的实质还是一种信托,其遵守的根本法律条款来自《信托法》。但与一般的信托相比,版权信托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首先,信托财产为版权,处理信托财产要遵守我国的《著作权法》;其次,版权人具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再次,信托期限受到法定的版权存续期的限制。

2. 版权信托的实现途径。版权信托行为成立与实施主要通过信托主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来得以保障,其基本流程。(见图1)

对于版权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基本解释是,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某项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为了维护信托行为的有效运行,其拥有包括对信托财产遭到强制执行时提出异议、对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者违反信托目的时要求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原并提出异议、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等各项权利。与此同时,委托人需要让渡一定的管理费给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委托人信任的人,不能被人替代或继承,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不信任,一般都是退回合同,收回信托财产。受托人在《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对版权财产具有销售权、购买权、抵押权、借款权、租赁权等。在获得相应权利和报酬的同时,受托人还要履行6个基本义务:忠实服务的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善于管理的义务、亲自执行的义务、负责赔偿的义务、分配收益的义务。受益人则是指从版权信托活动中获得信托利益的人,若受托人违背此项义务,拒不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则受益人可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救济途径,强制受托人交付。

3. 版权信托终止。版权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版权信托终止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信托法》,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二是版权存续期截止。信托版权是以版权为信托财产进行的信托关系,如果标的财产已经不存在,信托合同将自动终止。

(二)版权证券化

1. 版权证券化概述。版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未来收益前景、有发行证券价值的版权作品为标的,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以该版权产生的未来收益形成的现金流为偿付对价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2]

2. 版权证券化的过程。版权证券化的具体步骤有以下5个阶段:首先,根据版权人的意愿设定版权证券化目标,并以版权及其附属品为标的物构建资产组合建立资

产池;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特设载体,以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财务与风险独立,并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的风险相隔离;第三是信用评级阶段,通过聘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在评级同时根据风险因素等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进行内部优化和信用增级;第四是发行证券阶段,通过投资银行向社会公众、保险公司、银行等进行发售;第五是后期资产管理阶段,需做好资产池的收入支出状况,为证券化服务机构支付薪酬,向投资者定期支付红利。版权证券化具体的过程见图2。

(三)版权担保融资

1. 版权担保融资概况。笔者根据我国《担保法》关于担保融资的定义,将版权担保融资定义为,以版权为质押标的,以第三方作为担保方,投资者向版权制作方进行投资以完成版权价值的实现,进而投资方从版权市场价值中获利的投资过程。版权担保融资作为版权金融的一个分支,在我国的发展是最为成熟和普遍的。例如,2005年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与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三方担保合同,以《夜宴》版权为标的物从深圳发展银行获得贷款,这是我国版权担保融资的最早尝试,自此之后,《集结号》《画皮》《叶问》《十月围城》《唐山大地震》《金陵十三钗》等被观众熟知的“大制作”,以及冰川网络等网游公司均有版权担保融资的动作。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包括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国内多家大型银行,均推出了各自的版权质押融资方案。与此同时,相关的版权担保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这些投资方和中介服务机构都为版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媒介。

2. 版权担保融资主要模式。从2005年至今的八九年间,我国的版权担保融资一直保持急速增长的势头,我国版权投融资服务平台上的业务几乎都是通过版权担保方式成交的。综观当前的版权担保融资方式,商业银行机构根据版权的优质情况、版权所有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绩等因素,主要推出了以下三种模式:[4]一是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在这种担保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只是以版权作为唯一的质押物,版权人也不用提供其他标的物或者第三方作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在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中,版权与版权所有方的各项因素考虑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第一个拿到无其他标的物抵押和无第三方担保的融资项目为华谊兄弟出品的《集结号》,首先是华谊兄弟的远期资金不缺乏,其次是本片汇集冯小刚等一群有票房保证的大腕。二是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方式,版权所有人通过将自己的多项版权打包,或者联合其他版权人的版权进行打包,形成多版权组合。版权所有人仅以多版权打包组合为质押物,向投资者取得融资,而不需要其他标的资产和第三方作担保。相较于无担保的质押融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多项版权的风险冲销降低投资风险。北京银行就曾以此种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方式,为营业的四部电影和一部电视剧进行打包融资1个亿。[5]三是借助其他标的物或第三方为担保的版权担保融资方式,这是我国版权担保融资最为普遍的方式,因为版权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在未实现版权价值之前并不能准确估算。同时版权的优质与否和版权所有人的经济因素,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不能被投资方完全掌握,因此在以版权担保融资时,一般都需要一部分实物标的作为质押或第三方作为担保,这不仅可以增大版权担保的信用,还可以降低投资方的风险。

(四)版权保险

1. 版权保险现状。版权保险基本上是我国版权金融的盲点,它是一种以版权作为保险标的之保险,版权所有者就版权向保险人投保,支付一定保险金,一旦版权价值得不到实现,保险人则向版权所有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作为版权交易中化解和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版权保险对于增强著作权买卖双方交易的信心,减少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成功率,推动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版权保险在美日等发达国家也尚处于探索阶段,多限于科技型企业的版权类知识产权保险,例如软件开发,而在我国则几乎是一片空白。我国直到2010年6月才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研发了我国第一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正如有关专家提到

:只要事物露出具备风险潜力的蛛丝马迹,保险就会无孔不入,而版权却到处暴露风险,但保险却似乎无能为力。[6]当然,这只是现状而已。

2. 版权保险实施的路径。小荷才露尖尖角,在推进版权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健全服务平台;保险机构应努力开发相关险种,为版权保险的实施做好载体保证;版权所有人要增强保险意识,积极参保。初步的建议是:第一,政府部门要从政策措施方面推进版权保险发展。从出台“政策法规”的管理体系向提供“中介平台”的服务体系转变,同时更要从一刀切的“公共服务平台”向不同版权类型的“专业化服务平台”转变。第二,保险机构需从保险险种和服务质量上推进版权保险发展。要丰富保险险种,除信达财险推出的“被保险人的版权交易损失”和“侵权诉讼法律费用”等险种外,还要适当地研发版权保险的人员险;在保险服务中更要为版权人考虑,努力为被保险人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第三,版权所有人要加强保险意识。版权保险可以从优质版权开始试点,进而向普通版权全面推进。正如信达财险在推介会上先将新浪网、优酷网、酷6网等优质视频网站吸收为该保险产品首批用户,同时信达财险也与国内主要电信运营机构达成未来的合作意向。通过优质版权保险活动的试点汲取版权保险的险种设置、保费定价等经验,进而全面展开版权保险业务。

三、当前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版权产业和金融业的有机融合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毫无疑问,版权金融作为一个重要的交叉领域正在逐步建立、强化和利用,但在实现金融与版权有效对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版权金融发展的问题。[7]

1. 版权投融资体系不完备。一是版权金融投融资机构单一。金融投资机构在版权金融投融资体系内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它是版权金融领域资金的主要供给方,是版权所有人依托金融平台实现版权市场价值的资本支持者,但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多元化的版权投融资金融平台。普遍的版权证券化尚未在我国真正建立,因此我国的版权金融投融资机构主要依赖于银行,特别是在版权担保融资方面,更是集中于国内大中型银行的信贷支持,这对于筹集资金与分散风险都是极为不利的。二是法律与政策方面的风险。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以及《物权法》等财产权法和《担保法》《信托法》《证券法》等金融类监管法律,但这些法律均未对版权与金融相融合这一新生事物给予充分的法律界定和规范,这成了规制中的“真空”地带。而版权金融交易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保护,这样在运作上就存在法律政策风险。[8]三是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不成熟。在版权金融中,中介服务机构是沟通版权所有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其发展的成熟度直接决定着一国版权金融的发展。以版权证券化为例,其往往需要特设载体进行版权的真实出售:会计事务所进行版权价值认证,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服务,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增级机构进行信用认证,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承销业务,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后期的资本化运作。但在我国,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远未成熟,服务体系还不足以满足版权金融发展的现实要求。

2. 版权评估体系不健全。版权评估难是阻碍我国版权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版权产品在进行交易、抵押时,交易双方均需要评估其价值,但是科学合理地对版权产品进行评估是首要难题。首先,版权产品是虚拟的精神产品,没有实物价值作依托,给定量造成很强的误导性;其次,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版权资源评估体系,无法从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出发为版权产品寻找到一个规范、科学、合理的价值;第三,我国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较少,无法形成一个普遍的市场价值。[9]正是因为版权评估体系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国版权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性,往往出现优质版权和经济实力强的版权所有人在筹资时会获得许多投资者的青睐,而刚刚起步的版权所有人在版权融资时无人问津。渐渐地,在版权金融市场上极易出现“二元金融”体制,基于马太效应,难以形成大规模“版权池”的放大效应。

3. 版权金融流转体系尚未建立。任何一项资本投资必须要流转起来才能获得收益,版权金融也不例外,它需要以版权产品作为标的载体进行金融化,以金融化产品在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国

的版权金融流动体系尚未建立,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缺少流通平台与流通载体。我国的版权证券化市场还未建立,缺少版权金融标的之流转交易平台;同时我国大多数版权融资系通过版权担保融资等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而间接融资往往是根据双方需求签订合约,而非标准化合约,因此会给交易带来不便。其次,基于版权金融的特殊性,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投资者不具备版权运作的基本知识,因而无法正确认识版权产品的真实价值。

4. 版权金融的风险难以度量。版权金融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会遇到多种类型的风险,如项目运作风险、价值评估风险、市场风险、退出变现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这些风险的难以确定与度量会引起版权金融在融资和分散风险等方面的弊端,前者会引起版权价值的难以评估,后者会给版权保险的发展带来障碍。仅从保险角度看,版权金融的风险就包括:首先,版权金融的风险多样性与难以确定性会给保险人在制订具体保险种类和保险条例时造成困扰,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其次,版权金融的风险度量的不确定性会引起保费计量的科学性难关,我们难以利用正常的概率统计、成本核算等计量工具进行保费的计算与制订。

5. 版权金融方面的人才严重缺乏。版权金融远比版权与金融的简单加总要复杂得多,因此版权金融的开发与利用,亟需在版权与金融两个领域都有深厚专业功底的复合型人才,但这种人才在现实中往往非常缺乏。专业人才的断层会造成在版权金融的产品设计中失去创造性与特色,无法满足多层次、多样性的消费需求。如在版权担保融资中,由于缺乏优质的专业评估人才,版权经常出现“质价不符”;而更是因为缺乏专业版权险种设计者和保费制订者,版权保险一直以来只能是框架性理论性地作为版权金融的组成,而未能在实际的产业发展中得到有效运用。

四、促进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有机融合的若干对策

1. 不断健全我国版权投融资体系。版权投融资体系从覆盖面上应该包括版权投资方体系、政策法律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版权交易体系、风险保障体系、监管体系等,示例见图3。当前,需要从三个方面去重点加强。

第一,完善投资机构体系。在版权金融中,金融投资机构体系是决定版权投融资体系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我国版权金融的起步发展阶段,完善投资机构体系更是迫在眉睫。首先,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与创投公司共同组建版权引导基金,由基金为版权进行投融资服务;[11]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积极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版权产业推出适合的金融创新产品。第二,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法律和政策体系不仅是度量版权金融行为的合法性的参考标准,更是保护合法合规的版权金融交易的有效保证,因此进一步修订版权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我国现阶段的版权金融业处于并不成熟的过渡期,首先要建设版权公示制度,虽然版权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会增加透明度,对于明晰产权归属、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的版权担保融资较为普遍,亟需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为版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版权期待权(期权)的质押登记问题,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12]第三,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版权业的发展必须要与资本市场相结合,这需要一系列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中介服务体系是整个版权产业投融资体系中的一个大框架,直接决定体系的完整性,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版权金融模式,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如在版权证券化中,要不断提高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而在版权担保中要健全其第三方担保体系。

2. 不断完善版权金融价值评估体系。一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推动版权金融发展的关键。由于版权标的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建立完备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过程中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家版权局)牵头,整合相关专家进行专业客观地评价,尽早出台具有权威性的公正的版权价值评估指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是一次有效尝试。随着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的成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专业评估机

参与其中。当然,在建立健全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的过程中还需注意避免“一刀切”问题,如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许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就试图将所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都对照《通知》条款操作,但不同知识产权之间差异明显,即使同样是版权,其不同形式间也差异巨大。

3. 不断提升版权金融流转水平。版权金融流通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为版权所有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和机制,按照不同参与方的意愿,实现进入、流动、处置、退出等行为,这主要可从版权交易中心和版权金融产品流通市场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版权交易中心,它是为版权本身流通提供的交易平台,一方面可以方便信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投资者对其感兴趣的版权项目进行投融资等行为的运作;另一方面可以使拥有版权的投资者,将其版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进而退出版权业。例如2009年,北京和上海最先成立了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版权交易中心。近年来,杭州、天津、合肥等地区也相继成立了泛版权交易基地。二是版权金融产品流通市场,即为版权金融证券化或债券化产品的流通转让而建立的市场,类似于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前两者的主要差异是证券化标的之不同。但由于在我国还未充分实现版权证券化,因此在建立版权金融产品流通市场之前要在这方面多作努力。

4. 不断改善版权金融风险度量体系。版权金融的风险度量体系是影响版权投融资体系、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和版权金融流转体系的核心,因此其在版权金融体系中属于最为关键的环节,但这也是发展中的最大的难点之一。初步的判断是,风险度量体系的改进,在当前要以政府部门政策试验为引导,在个别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把握能力之后,再向全行业进行推广,具体措施可以借鉴科技(专利)保险的推行过程。

5. 不断加大版权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版权金融的长期有效发展,需要更多的真正的既懂版权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在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需要有针对性地大力培养这些人才。主要的途径包括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在相关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特训,甚至包括选送人员出国进修或者请专家上门培训等。[13]

参考文献:

[1] 文杰,文鹏.版权信托制度:版权运用机制的创新[j].出版发行研究,2012(1):52-56.

[2] 范湘凌.我国版权证券化的路径探析[j].中国版权,2008(6):28-30.

[3] 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 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6(1):14-20.

[4]万幸.中国电影版权担保融资的现实处境与风险研究[j].东南传播,2012(8):33-35.

[5] [11] 毕秋灵,李琼.版权融资的喧嚣前后[j].文化产业导刊,2012(3):29-33.

[6] norman j. medoff,edward j. fink, laws, ethics, copyright, and insurance [m].portable video (sixth edition),2012:317-346.

[7] [9] 蔡尚伟,王玥.中国版权金融发展刍论[j].思想战线,2012(3):1-5.

[8] 俞锋,李海龙.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j].中国出版,2012(7):7-9;

[10] 王智源.论我国版权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中的版权投融资体系建设[j]. 出版发行研究,2012(5):31-33.

[12] 王海英.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11(8):73-76.

第4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 信托合约 外生安排 功能定位

一、引言

自一法两规颁布以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但是近来,违规质疑之声开始从各方面传来,如“金新信托事件”、“伊斯兰信托事件”以及“金信信托事件”等。上述事件表现为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内控机制不健全、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行为。这些事件的出现,凸显了信托业的风险,造成了信托业的“第六次整顿”。信托机构出轨的实际原因很复杂,各种观点争论不休,有的认为法律法规缺失,有的认为是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还认为是信托公司没有找到明确的发展目标等,上述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信托业整顿的原因,但其根本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信托业经历了多次整顿,本文从改革开放我国信托产生的原因入手,探寻信托业多次整顿的根本原因。

二、相关文献评述

对于金融合约的性质问题,国外一些学者主要是针对信贷合约进行的研究,具体的思路是从节约交易成本入手(Diamond,1984)进行分析,近些年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Allen & Santomeno,1998)。但对于信托合约的产生没有专门的研究。对于我国信托合约是如何产生问题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基本上没有研究,所能见到的一些研究资料十分零散,主要是从定性的角度,从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信托方面政策的演变角度进行研究,认为信托是国家金融政策演变的产物,其作用主要在于为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这种研究主要以对策研究为目的,没有把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合约,没有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信托合约到底是如何产生的,没有从信托合约(中介)产生与演进的内在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从而使得我国在制定信托业发展政策上一直摇摆不定,没有找到信托业的真正发展方向。本文对此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张杰(2001)和周明(2007)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改革初始阶段,信托合约(中介)的外生安排的目的出发来考察信托合约(中介)的产生及发展演进的逻辑次序,这一点与张杰的研究有所不同。

三、信托合约的性质――两部门投资模型

假设整个经济由部门1和2组成,它们的生产函数分别为:

式中,K、L分别为资本和劳动要素,假定生产要素收益率率等于其边际生产率,则两个部门的资本收益率分别为:

(2)式中,R为资本收益率,并且部门1的资本收益率小于部门2的资本收益率,即R1

对于部门1来说,其投资决策依赖于两个收益率,即自己投资的实际收益率和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于是部门1的投资函数为:

式中,r为信托(存贷)合约中介机构提供的名义存款利率,P为预期的通货膨胀率,故r-P为存款的实际利率。由这一投资函数可以看出,当r上升或r-P下降时,I1将扩大;相反,当r下降或r-P上升时,I1将缩减。而在r为一定时,部门1的投资决策则完全取决于r-P的高低。若r-P过低,则会减少部门1的存款余额而相应地增加其低效率的投资额。因此,信托合约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合适的资金收益率以吸引部门1的资金,同时通过信托合约将资金分配于投资效率较高的部门2。部门2的投资有两方面的资金来源:本部门的储蓄与信托合约中介的投资(或借贷)。由于部门2已把其全部储蓄都用于投资,故信托合约中介机构的可贷资金便等于从部门1吸收的资金余额。因此,部门2的投资资金的供给就为本部门的储蓄加上部门1的储蓄。

四、我国信托合约的特殊性质:整顿的深层原因

中国的改革开放决策本身具有很强的战略目标,即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的效率。改革初始,由于公有经济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绝对的比重,因此,如何保持公有经济部门(部门2)产出的持续增长,防止该部门的产出出现“L”型的下降构成了改革初期的主要矛盾。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经济部门资本形成的基础是隐性税收机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生产资料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形成消解了隐性税收机制的基础,政府部门逐渐转变为资金严重亏绌的部门,对经济增长和体制转轨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公有企业部门面临着传统财政途径资本形成的萎缩,存在着实际产出发生急剧下降的威胁。随着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部门迅速得到了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这些部门的企业所需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而与此同时,随着计划体制下严重扭曲的农产品及劳动力价格体系逐渐的调整以及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居民部门(部门1)的金融剩余不断增加,如何动员和聚集这笔庞大的金融剩余,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支持,成为转型时期防止公有经济部门产出下降,提高经济增长速度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两种途径:一是内生市场型金融动员,即在金融市场化、金融资产多样化的前提下,利用金融资产的有偿性及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引起居民持有金融资产偏好的变化,实现或增加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发售。二是外生管制型金融动员,即在政府的金融控制下,通过成立国有存贷合约(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合约,利用它们的信用垄断,强制居民在较低的利率水平下大量持有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资产。由于在动员成本和时间成本上的差异,政府选择了后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成立了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数家其他国有金融机构,通过它们动员和聚集了巨额的社会资金,存贷合约中介机构(主要是专业银行)的货币供给和信用创造愈来愈成为经济增长的基本支撑与推动因素。

但是成立的专业银行不能有效地利用国外的资金和金融管理经验。因此,在1979年由政府安排成立了直接隶属国务院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这个市场外生的信托合约可以融入外资,通过它以及公司的总经理荣毅仁的个人影响力,引进外资和外资机构及其先进经验,在国际上表明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的实施和延续,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所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背负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冲破旧体制,对外树立改革开放的一个窗口,并没有确定它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方面都需要资金,而在当时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下,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又受到了严格限制。此外,在当时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制度约束下,地方缺乏资金来源,而且又受到严格的财政预算限制,借助信托业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之外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金融力量,绕过计划控制,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都纷纷成立了信托公司。

因此,转轨经济中的信托合约(中介)的初始安排主要是外生的、由政府安排的一种合约,第5次整顿后被保留的信托合约机构大部分还是国有信托机构,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另一方面,根据第二部分的模型,一国经济能否取得较快增长,关键要看生产效率较高部门的发展速度,而生产效率较高的部门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金投入的多少。经济社会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生产效率较低的部门拥有充裕的资金,而生产效率较高的部门却缺乏资金支持,信托合约(中介)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这个矛盾,有利于使资金从生产效率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效率较高的部门,从而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增长。从这个角度看,转轨经济中的信托合约(中介)的初始安排还是有一定效率的,或者从体制变迁的角度看,它至少是暂时有效或有效率增进的性质。这一点也已被事实证明,而大多数的研究却忽视了这一点。

恢复信托业的动机不是为了引入信托制度。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恢复信托业的动机有两个:一是利用信托合约中介机构的信用工具和融资平台引入外资和金融管理等经验,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二是借助信托业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之外,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金融力量,突破计划金融的严格限制。信托机构作为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实为政府的融资部门,并不具有企业的基本特性,这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并非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融资规模最大化,在规模扩张方面具有天然的内在冲动。作为以地方政府(部门)为背景的地方金融机构,信托合约中介机构在融入资金的活动中必然充分利用政府信用。而事实上,在信托合约中介机构年复一年为地方政府(部门)买单之后,最终地方政府(部门)乃至中央政府不得不为信托合约中介机构的经营结果承担超越有限责任的责任。

五、结论

外生性信托合约(中介)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其效率的低下和积聚的巨大风险成本越来越突出。理论上讲,信托合约(中介)出现,是由于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进行风险管理,在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把风险通过更分散的借方加以处置,即所谓对风险进行打包和拆分。而这种外生性的信托合约只能对风险进行打包,却没有在众多的私人借方之间进行分散,聚集的风险越来越大,当这种风险变成现实的成本时,政府不得不进行承担,当政府承担不了时,就开始整顿。因此,外生性的信托合约中介必须进行改革,使它的风险能够在各种借款人中间加以分散。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和各项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金融资产工具的不断丰富,可以预见,今后我国信托合约(中介)的出现将逐渐转为以市场内生性为主。

信托业作为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其合约本质在于减少委托人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交易成本,由此派生出最为基本的功能――财产管理功能。信托就是为实现“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设计,委托人通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而达到使受益人获益的目的。伴随社会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作为信托合约基本功能的财产管理功能逐渐派生出了其它功能,如资金融通功能,但是财产管理功能依然是信托业的本质属性和生命力所在,我国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应充分以此为依据,在进行产业规划、政策设计等方面充分借鉴多次整顿的历史经验。

【参考文献】

[1] 张杰:转轨经济中的金融中介及其演进:一个新的解释框架[J].管理世界,2001(5).

第5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政策

一、引言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通过公司或者各种信托组织,融合不同投资者资金的运行模式。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收购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进行融资,享受各种税收层面的优惠。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是以公司为单位,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是自由市场上挂牌交易。虽然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是国内已经开始发展,但是苦于起步时间较晚、政策倾斜性差,所以尚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完善,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二、当前国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描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就是通过信托或者通过公司等组织形式,将不同投资资金融合到一起,为房地产商融资使用,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收购盈利性的房地产产业。房地产的信托投资基金收入一般都是来自于各个房地产项目分红、资金使用利息及其他收入。作为证券化房地产产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的发展时间比较长,不论是北美地区还是欧洲地区,相关政策都已经比较纯属,覆盖率超过10%。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起步时间比较晚,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入人们的视线。因为受到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出台相对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政策条例。但是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内正在开始逐渐的推进证券化资产的发展,这一点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重视程度上的表现尤为明显。

2.海外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上市是较理想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因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不论是上市途径还是政策法律,都不够完善是,所以导致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都选择在海外上市,并在海外地区进行融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海外上市模式主要包含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离岸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国外的企业掌握内地的物业,作为国外的企业可以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来操控上市交易。这种模式运行难度比较低,而且税负也比较少,是比较常见且实用性较强的模式。

二是凯德模式,这种模式的要点就是国内公司以及国内的物业,都可以让国外的企业持有。国外的企业可以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媒介,通过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方式,在境外进行上市交易。

3.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在国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这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代指了权益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比如某公司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这款产品和之前的各种项目都不同,该产品可以事先完成资金募集,之后将这部分募集到的资金应用到发展前景比较理想的房地产投资地区。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包含了股权投资、贷款投资、物业购买投资等多种不同的投资模式。与传统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不同,投资一般通过分期发行的方式来发行产品。除此之外,还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规定了投资者可以拥有超额分配权力以及受益比例优先享有权利等。

从整体上来看,这种计划如果从设计的层面来看,采取了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所给出的标准,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房地产投资资金的各种硬性条件,但是这种信托计划大部分都有契约型的封闭式基金特点。这种信托计划在诞生之后,特殊类型房地产信托产品发展速度比较快,而且发展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张。

三、当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发展模式

1.培养复合型人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对人才需求较高,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基础金融产品以及基础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理财能力。不断的了解和掌握房地产专业知识点,提升自身管理工作经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发展的初期,发展情况并不理想。导致发展不理想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人才吸收强度较差。因为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刚刚开始发展,许多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和国外的差距比较大。从国内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因为国内缺少专业投资型人才,并且从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业的复合型人才也比较少,所以想要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培养各种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目前学术界以及地产界的主流发展趋势。

2.完善法律与政策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参与方比较多,而且参与形式也相对比较复杂,不论是运营模式还是组织模式,都具有多样性特点,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规范化处理。传统的封闭式产业基金发展模式、信托产品发展模式以及现存投资模式等,都需要将《信托法》作为基本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完善。《信托法》和信托有直接关联,对信托投向产业的涉及比较少,所以局限性比较明显。目前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不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法规方面、政策方面,细节处理都不够理想,这也是当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转中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所以针对该情况,为了提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国内的专业工作人员必须要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3.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国内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通过分业监督的形式来实现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专业化水平比较低,而且立法监管层次也不理想。所有的金融行业,可以相互协调、相互协作,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从目前的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在运作环节,还是监督机构管理环节,都与主流发展趋势不符。所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固有的混合属性会与国内主流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相冲突。不同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方式不同,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的工作模式,会导致信息共享效率低下。想要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不断优化监督机构的日常沟通和交流,让不同部门清楚的认识到所在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优化监督管理工作环境。

4.未来发展空间

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在中国的未来发展前景比较广阔。因为房地产行业属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所以对经济发展的意义重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不仅需要投入的资金量比较大,而且项目建设所用资金的周转时间也比较长,是典型资本密集型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的支持。从近年来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因为融资渠道比较单一,长时间依赖国有银行贷款,导致房地产行业发展受阻。首先,固定不变的融资模式,会导致房地产行业融资被限制,影响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除此之外,还会让银行承受贷款风险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央行的资金收缩力度比较高,不但提升了贷款的门槛,同时也提升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压力,导致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的问题。

针对该情况,国内吧部分房地产公司开始研究全新的融资模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让房地产信托资产余额迫近万亿元。但是从发展模式上不难看出,目前房地产资金信托的主要形式依然是贷款,起到一N过桥贷款的作用。这种贷款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并且和央行的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也有一些违背之处,所以银监会在不断提升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督强度。目前所有的信托公司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要先查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有“四证”以及是否满足项目最低开发条件。所有的信托公司,都不能将信托资金当成土地储备贷款进行发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房地产行业发展难度。

四、总结

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房地产行业的支持,为了全面提升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必须打破传统融资模式,让融资模式变的多元化,以此来带动行业发展。上文分别从两个大方向提出了目前国内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流发展走向,希望可以为日后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文斌.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分析[J]. 财会研究,2010,04:58-60.

[2]李娜,姚菲菲.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发展模式探讨[J]. 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03:109.

第6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M].中信出版社,2004

第7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摘要】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房地产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房地产行业仍存在着很多令人困扰的问题,为了我国房地产业更快更健康的发展,我们研究如何使得房地产快速融资,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信托融资 多元化

一、信托融资简介

信托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在双方达成法律协议下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并为双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信任托付交易行为。如今社会信托已经从简单的资产管理衍生出多形式信托服务,如平台投资,投资理财等都属于信托的运用。

在我国信托发展史上,信托进行过五次调整改革:

1、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2、1985年国务院要求银行停办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清理已办业务。

3、1988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及《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

4、1995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

5、1999年4月27日,财政部《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

以当前形式来看,房地产仍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较高的综合性、关联性决定了在相关产业链的积极带动作用,比如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作为资金密集产业,随着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在资金需求这块也相应的有所增加,在整个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资金使用量较大。如何取得这些资金是当前房地产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众多融资方式之一:信托融资为房地产企业获取资金提供了很大帮助。但是由于在我国的信托融资制度环境不够成熟,为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带来了许多不便与困难。

二、房地产融资分析

随着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融资方式也开始越来越多样化,从2008年到2014年期间,关于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还是占了房地产融资中很大一部分的,并且自筹资金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自筹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预售账款,但预售账款也算是间接的从银行贷款融资,因为人们很少人有能力不通过贷款直接付清购买房地款。无形中,为金融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另外还有通过利用外资和外商直接投资所融资金,但还是远远赶不上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融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也是房地产行业融资中的一大重头,那么其他资金来源又包括些什么呢?其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预收账款等。

房地产信托融资,顾名思义,就是将房地产和信托两个行业结合起来,通过信托方式得到资金再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利益。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一大功能就是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银行融资要求较高,所以操作复杂,所需时间久,而信托融资则有着较为更低的要求,相对于银行融资更为便捷。所以信托融资成为了广大房地产企业进行融资时的更好的选择。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流程可分为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它包括委托、业务、金融租赁等业务。

三、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的问题

近年来,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火爆,这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产生更大的兴趣,有着更强的激情在这个行业发展。其实这让隐匿的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浮出水面,甚至爆发。在信托项目中房地产信托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若不重视相应问题的解决,债务问题、资金链紧张等一系列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1、缺少专业人才。在强调知识经济的当下,越来越重视人才的发展与培养。对于房地产信托融资运作,工作内容不是抓项目落实而是以理财主的资产运作。因此拥有战略投资眼光、精通投资业务的专业理财人员才是房地产信托融资最迫切需要的,与此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是审核要求之一。但是当前面临的问题是供小于求,遍地开花的房地产企业拥有此类专业人才的还是属于少数。大部分人员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职业道德都有一定的欠缺。人才的稀缺是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首要阻碍。

2、房地产信托产品不够多元化,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集中于贷款型项目,在某方面,信托业务和银行的业务神相似,这就突出不了他们各自的特征。两者混为一谈,必将削弱一方势力。这样,房地产信托和银行体系就都得不到灵活充分的发展。

3、制度不完善。一个行业要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必不可少的就是成熟的政策制度环境,然而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制度尚不完善。现行制度最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发展相关内容上分析不够,另外信托行业在我国运行成本较高,突破困难。从结果上来说就是房地产信托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房地产企业很难通过信托融资获取资金。

四、房地产信托融资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1、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在当前市竞争激烈的场经济环境下,机构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参与度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出信托融资灵活多变、收益稳健等优势。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将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作榉⒄怪氐悖通过不断实践,采用学科合理的交叉式培养方法。重视从业人员在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培养。

2、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随着银行贷款等方式的限制越来越多,灵活多变的信托融资将成为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展的首要融资选择。只有积极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才能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性的发展。举例来说,关于产品期限可以采取弹性措施,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从而达到降低时间风险的效果。又比如风险控制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来解决产品发行不同阶段所产生的风险。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风险中介机构等,预测监控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为企业造成财务损失。

3、构建一体化机制。房地产企业需摸清我国金融市场大环境,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构建一套包含房地产信贷部、住宅银行及抵押银行等多元主体的投资体系。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冲突与重复,比如操作运行交给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用保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等,将各个独立的部门有机的揉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第8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信托基金市场信用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1an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同时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组合化投资组合,聘请专业性顾问公司和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系统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第9篇:信托融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 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

 

    源于英国中世纪的信托,起初主要表现为规避当时某些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所创设的用益(use)制度,信托的功能也大多表现为实现财产转移与管理。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出现与发展,主要在民事领域中应用的传统信托制度开始向商事领域拓展。在商事信托最为发达的美国,商事信托所掌握的财产占到信托财产的90%,商事信托在1994年年底所持有的信托财产大约有11.6万亿美元。伴随着商事信托被广泛应用,在美国对商业信托已有四代立法进行调整。(注:美国学者Sitkoff教授把商业信托法分成四代:第一代包括像马萨诸塞州《商业信托法》那样有较长时间的成文法;第二代包括1960年代制定的成文法;第三代包括在1980年代制定但在特拉华州《商业信托法》制定前的商业信托法;第四代包括1988年以来制定的特拉华州《商业信托法》及特拉华州式的商业信托法。(参见:Robert H.Sitkoff.Trust as"Uncorporation":A Research Agenda[J].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Vo.31,2005:38.))现在美国有多个州制定有成文法商业信托法(注:较有代表性的有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内华达州、南达科他、怀俄明州以及弗吉尼亚州。(参见:Prefatory Note,Uniform Statutory Trust Entity Act,2009.)),并且大多采用了承认成文法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的立法体例,可以说商业信托已成为金融领域中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因为商事信托所独具的金融工具价值,使得它已与银行、证券、保险一起被列为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

    随着制度间的相互借鉴与渗透,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也纷纷开始了对信托制度的吸收与移植。但对信托制度进行移植的日、韩、中等大陆法传统国家,真正的兴趣似乎还在于商事信托[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发展,使信托在商事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商业信托在中国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却成为了某些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探索确定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商业信托的界定

    (一)商业信托是商事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英美法系,商事信托是与无偿信托相对的一个概念。Langbein教授认为,商事信托(commercialtrust)指的是实施了议定交换的信托,与赠与转移的信托相对。Langbein教授把商事信托大致分成:养老金信托和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又包括共同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油汽特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类型,信托契约法下的公司信托,监管服从信托(包括核报废信托、环境补救信托、破产信托、外国保险人信托和救济信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