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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第1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质量 财务报告质量

1.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

会计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可能存在着三种关系:正相关、负相关和无关。

公司在上市前可能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而与原来小型会计事务所解约。其目的是提高公司的信誉,降低股权成本。通常,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抵制客户的压力而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因此,公司在上市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审计质量,即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正相关。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当公司为了符合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人为的修改和粉饰,当上市获得的收益大于股权成本的降低时,这时公司可能会放弃原来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全国性的会计师事务所)而选择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地方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抵制客户的能力较弱,可能会屈从于公司的压力。这时,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审计质量负相关。

在公司上市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与审计质量负相关。因为,选择另一家事务所时,新的事务所需要巨大的初始成本的投入(如了解公司的管理风格和哲学,公司面临的风险等),在审计时间一定的情况下或者在审计收费一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节约审计程序和资源。面对完全陌生的新公司,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可能会降低,从而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降低审计质量。而前任会计师由于初始成本已经投入,只需投入边际成本,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继续聘任前任会计师,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与审计质量无关。当公司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此时,新的董事会可能会选择与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以树立新的管理形象,而与审计质量无关。当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可以为同一家公司服务时,公司可能由于原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提供很好的非审计服务而选择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前后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无差别,仅仅是非审计业务的能力不同,这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无关。

2.审计质量与财务报告质量

DeAngelo(1981)提出了比较经典的审计质量定义,即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并将其披露的联合概率。审计是对财务报告质量的鉴证(或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质量。同时,财务报告质量又反作用于审计质量,当财务报告质量较低,甚至舞弊时,需要考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审计能力可以看作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当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较低时,就无法发现财务报告的舞弊,也就无法改变财务报告的质量。当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较强时,增大了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对原来的财务报告提出调整,否则,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如果管理层采纳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这样,较高的审计质量无疑使财务报告的质量从较低转向较高。

作为公司管理层来说,当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较低时,它们可能会选择审计质量较低的事务所,因为,低的审计质量降低了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反之,当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较高时,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选择高的审计质量,因为,低的审计质量(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向外界传递财务报告质量不高的信号。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能够提供高审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公司作为客户。主要原因有:一是审计高质量财务报告,可以节约审计时间和资源,从而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收益。二是高质量财务报告的公司通常是大型公司,因为他们具有更强的专业财务人才。而选择大型公司作为客户,在增加审计收费的同时,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财务报告质量

通常来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向外界传递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不良的信号。外界通常认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是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得不到前任会计师的合作。Smith(1986)研究了更换会计师前后的审计意见,探讨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他以1977年11月至1984年底曾更换过会计师的公司为样本,结果发现许多案例指出前后任会计师对于是否需要给予保留意见存在不一致,当继任会计师给予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前任会计师在考虑新的信息的情况下仍对原财务报告给予保留意见,因此认为公司更换会计师可能时为了消除保留意见。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

Chou and Rice(1982)对公司为避免得到保留意见而更换会计师的可能性加以研究。针对1973年曾被签发保留意见的公司,以及在1973年至1974年间更换会计师的公司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公司被签发保留意见与更换会计师的倾向显著相关。即财务报告被签发保留意见后,公司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表明财务报告质量低导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比较事务所之间签发保留意见的倾向,则发现事务所之间确实有所差异;然而检视被签发保留意见的公司,所选择的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发现更换前被签发保留意见与继任会计师事务所签发保留意见的倾向有显著的相关性,同时公司是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之后年度是否再度被签发保留意见也没有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这表明,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参考文献:

第2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第3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证监会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现的问题不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问题,坚持将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在第二个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公司重新编制或调整会计报表这一事实。

[提要]我们在研究2001年上市公司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持续经营能力、对重大事项的强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其他主体工作、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等几个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并从理论上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

第4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的规范内容更加系统和完整,进一步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了审计报告的分类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150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150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150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二、增加了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审计准则中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则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规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讨论。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中提及两种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第一,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阅读其他信息(即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时,发现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规定,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三、取消了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原准则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了适当处理,在标注审计报告日期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签署双重审计报告日,即保留原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者更改审计报告日,即将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日期。

按照1332号新准则――《期后事项》的内容,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二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对这两种情形,新准则中取消了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具体要求是:无论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还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四、对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积极保证方式

除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即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的遵守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对于上述4种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原准则规定,除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以外,其他3种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都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而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即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但是,新准则中要求在上述4种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中全部采用积极保证方式提出结论,即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在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在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条款;在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

第5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的变迁,完善建议

一、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变迁

(一)美国内部控制审计

美国是较早开始关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并完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国家。193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第1号《审计程序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查的要求。1978年,科恩委员会提出企业在披露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时,也应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同时要求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需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之后几年,SEC也了相关的提案意见。2001年的安然、世通等事件的发生催生了美国国会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公司年报的同时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2004年3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2)明确提出了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同时进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2007年,PCAOB了更为完善的AS5以取代AS2。至此,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地步。

(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

我国在相继出现了银广夏、蓝田等事件之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2年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后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其后,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使得国内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与国家接轨,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8年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基本规范》要求执行该规范的公司,应当披露本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2年我国6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另外,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在内部控制审计已逐渐趋于成熟化。

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内部控制审计范围

在2008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随后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则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我国,内部控制有五大目标:保护财产安全,保证经营合法合规,提高经营效率,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而根据SEC2003年正式的最终定义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的控制程序。由此可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仅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目标之一,而是否应该其他方面的内部控制包括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基于此,笔者建议,内部控制审计不应只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理由如下:(1)目前规定注册会计师只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主要是为了减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笔者看来,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后所得到的报酬是与其承担的责任对等的;(2)注册会计师之所以需要对内部控制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除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外,企业的内部环境等的内部控制也能对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产生影响,故更不应仅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3)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其更希望审计人员能够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整体审计提出内部控制在哪些方面可能存在失效。而即使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应就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管理层沟通,但是由于该业务并非审计人员必须完成的责任,就会出现审计人员不认真对待、管理层也无法获得内部控制整体运行情况的状况。由以上三点原因可见,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为审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是否应进行整合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被提出并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后,许多人认为应该对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整合审计是指将两项审计工作交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从而达到提高审计效率、降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成本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本的目的。并且,就我国现状而言,从2012年开始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基本都采取的是整合审计的方式。但是,在笔者看来,整合审计是不可行的。从前文所述内部控制审计的变迁可知,在经历了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公司进行造假的事件后,公众降低了对财务报表的信任度,因此,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为了重新提高公众对公司财务信息的信任度,内部控制审计为财务报表审计的可靠性提供了保证作用。但是,当进行整合审计时,事务所为了能同时获得两项业务可能会向被审计单位做出不该有的承诺;而若整合审计最终被作为行业规定强制执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因能够获得一项审计业务的同时获得另一项审计业务从而减少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程序降低业务的质量。并且,相较于一家事务所的保证,公众更愿意相信两家事务所同时提供的保证。因而,实行整合审计只会降低内部控制审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作用,违背内部控制审计的初衷。所以,笔者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不应进行整合审计。

参考文献:

第6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通常简称年报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最重要的业务。根据新审计准则,年报审计实施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是以审计风险为出发点,通过对产生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调整审计策略和审计资源分布,使审计成为一个不断克服和降低风险的过程。可见审计风险在审计中居于中心位置,与审计过程的许多事物存在密切联系,因此不能孤立研究审计风险,需要从审计风险内在构成要素与外部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审计风险的规律,我们用审计风险结构一词来概括审计风险内在构成要素与外部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研究审计风险结构的意义

2006年公布、2007年开始实行的审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审计风险结构,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新审计准则中还是包含了审计风险结构。年报审计属于鉴证业务。鉴证业务风险在审计准则中被表达为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它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可分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之间的关系用模型表示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这个等式将重大错报风险作为审计风险的构成项目,视为一个达到控制审计风险的中间环节,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年报审计风险结构既包括审计风险源、审计风险构成项目与审计失败等审计风险结构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审计风险与审计风险外部要素,如直接关联的财务报告错报、投资者损失等之间的关系。研究审计风险结构对审计理论和方法都具有积极意义。从实务操作来看,审计风险结构连接被审计对象认定、审计证据和审计意见,界定应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数量和质量,进而决定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成本。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审计风险结构是联系审计目标、审计责任的中间环节,对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审计的性质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显然,在现有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结构的内部要素是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相应的审计风险源也被分为两类:审计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的事务和审计人员的检查事务两类。审计风险的外部要素也仅仅注意到财务报告自身,没有考虑其他相关的事物,所以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审计风险结构。

二、重大错报风险的判断结论应该是审计结果而不是审计风险的中间环节

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会使用经过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信息。这样投资者就容易将投资失败与审计联系起来。实际情况可能信息是可靠的,但投资者错误理解了意思;也可能是信息本身确实存在缺陷,但注册会计师却未发表合适的意见。可见,一旦发生了投资失败,为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也就自然会成为焦点之一,将会面临更高的审计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风险与投资者失败之间存在关联,审计风险主要来自于投资者的压力。年报审计风险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未能提示投资人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导致被追究审计责任的可能性。

有了这个认识后,就需要重新审视审计准则中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审计准则中,注册会计师鉴证的目的按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但不管是哪种鉴证保证程度,目的都是使投资者获得比单纯财务报告更为可靠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导目标不是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赖程度,而是应当告诉会计信息使用者面对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程度。因为,投资者利用审计报告的最终目标是判断财务会计报告“可用”程度,而不是“可信”程度。

重大错报风险可以分为环境风险和控制风险。其中环境风险实施主体是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利益相关者,在审计工作实施时,企业内部管理团队与审计人员都对其无法改变,环境风险在审计时已经是一个常量。控制风险实施主体是企业内部管理团队,投资者希望获得的是利益,内部控制状况良好只是实现投资者利益要求的手段,而且不是主要的手段,只是辅助工具。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来自于未来的收益,所以在审计时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的经营活动来改变未来收益。控制风险对审计人员来说,只能通过影响企业管理团队行为才能将其改变。

重大错报风险是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程度,这不是控制审计风险的中间环节,而是整个审计风险的起因。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年报存在的错报承担责任,这是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审计报告中是否恰当提示被审年报中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所以在风险结构中,审计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两者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平等的事务,而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审计风险是果,重大错报风险是因。

三、重要性作为判断标准应该从属于审计风险,而不是与审计风险对等的、前置的事务

新审计准则单独列示了重要性准则,其中界定了重要性的含义,指出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并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即首先为财务报表层次确定重要性水平。同时,还应当评估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以便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在评价审计程序结果时,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可能与计划审计工作中评估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确定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并考虑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准则显然是将重要性水平作为审计风险对等的事务。

结合审计风险来看,重要性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自我设定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被用来衡量被审财务报告中的错报是否属于重大错报,即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会导致投资人决策错误。所以重要性并不直接带来审计责任,而是审计风险中的一个判断标准,用来判断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中存在错报漏报的程度。

审计报告的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除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其他三种审计报告说明将要公布财务报告存在三种不同程度的错报漏报,但是重要性水平只有同一程度的,所以重要性作为判断财务报告错报漏报的标准也应该区分为多个层次的具体指标。比如: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或漏报使得相关信息完全不可信赖,审计人员本来应该发表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但实际发表的却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导致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比实际发表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导致投资失败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这两种状况中包含的审计风险存在巨大差异。

那么,重要性水平应该分解为三种情况: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使相关信息完全不可信赖,一般投资者都会做出完全错误的决策;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赖,部分投资者会做出错误决策;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赖,少部分投资者产生错误理解做出错误决策。

相应的审计风险就会被分为多个层次:一级风险,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使相关信息完全不可信赖,但审计报告没有提示。二级风险,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赖,但审计报告没有提示;或者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使相关信息完全不可信赖,但审计报告提示为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仅仅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赖在;三级风险,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赖,但审计报告没有提示;或者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赖,但审计报告提示财务报告存在的错报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赖。

由于重要性也被区分为多个层次,审计风险可以更为精确地定义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中表达的被审计财务报告的错报漏报程度比实际状况更好的可能性。可见,在风险结构中,重要性水平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审计风险提供判断标准,应该从属于审计风险。

四、新审计风险结构模型

1.审计风险的内在构成要素:检查风险、质量控制风险和道德风险

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始终是一些主体对另一些主体的利益要求或者责任。识别风险应该从这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出发。审计风险存在于投资者、公司和审计人员之间的关系。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会没有主体通过诉讼向审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实际上不存在,可以说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导致投资者失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投资者面临重大损失时,并且审计报告没有提示财务报告中的重要错报才有可能变为现实。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发现并在审计报告中提示被审计财务报告的重要错报是降低审计风险的唯一可控的良性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凡是能够导致审计人员不能向投资人提示财务报告中应有的错报漏报的情况都属于审计风险来源。了解和控制审计风险来源是控制审计风险的关键。审计风险来源按主体特性可以分为:检查风险、质量控制风险和道德风险。

检查风险实施主体是审计人员,指审计人员通过自己的审计检查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质量控制风险是审计单位自身的质量控制程序和监督机制没能发现审计人员未发现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的可能性。审计道德风险,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检查或质量监控中发现被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是在审计报告中未能提示投资者这些错报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检查风险×质量控制风险×道德风险

这三个风险要素不仅仅代表了三个最重要的审计风险来源,也是审计人员可以控制的主要程序,还能够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审计风险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检查风险主要取决于审计小组团队的职业能力,质量控制风险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决定,而道德风险在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面审计意见购买时比较高。

2.检查风险应该进一步细化至具体审计程序执行人

在上述三个内部主要风险要素中,检查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要素,也是审计工作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地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无法将检查风险降低为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注册会计师通常并不对所有的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进行检查;二是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了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是审计程序执行不当,或是错误理解了审计结论。第二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计划、在项目组成员之间进行恰当的职责分配、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及监督、指导和复核助理人员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得以解决。

注册会计师工作是团队工作,一个鉴证业务项目往往需要数十人团队协作。工作团队中的工作人员执业能力和素质及所从事的工作将会影响检查风险。如果能够将检查风险分解至具体的审计工作,并据以评价为降低检查风险应该安排的工作人员,而不仅仅是审计程序,那么检查风险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也能够为审计团队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年报审计的审计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被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各项认定的检查,那么检查风险就可以分解到具体认定,根据各个企业具体认定的评价检查风险水平,相应的检查风险也就可以细化至执行具体认定检查的审计人员。

3.审计风险的外部构成要素: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者决策

第7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XBRL; 审计信息; 披露设计

XBRL是在XML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标记语言,是XML技术在商业报告领域的应用。根据XBRL国际组织的定义,XBRL是商业和财务数据电子化交流的一种语言,是用来改革全世界商业报告语言,有助于商业信息编制、分析和交流,为提供和使用财务数据的所有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务以及可靠而准确的商业信息。目前,XBRL国际联合会的成员达450多个。截至2008年6月,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务报告分类标准已经获得XBRL国际组织的认证,成为这些国家正式运用的XBRL财务报告标准(张天西,2006;伯杰伦,2004)。

审计信息的披露对于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了解公司审计工作情况,评价公司审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深交所和上交所推动实施的基于XBRL定期报告实例文件和应用示范主要针对财务报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未定义专门的审计信息标准,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信息分类标准仅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分类,但这远非审计信息的全部。本文简要分析XBRL报告格式下应披露的审计信息。

一、审计信息的构成:基于审计质量框架

之所以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审计信息,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信息质量,通过对审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审计质量,以确定对财务报告信息的利用程度。因此,凡是能够影响投资者对审计质量判断的审计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根据DeAngelo(1981)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违规情况的联合概率。审计师发现财务报告中重大错报的能力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师报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依赖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凡是能够显示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审计信息都应披露。

(一)显示独立性的审计信息

根据现有的文献,有助于评价审计师独立性的元素包括事务所规模、审计任期、非审计服务收费、审计师变更等(DeAngelo,1981;漆江娜等,2004;夏立军等,2005)。具体来说有:

1.事务所规模

DeAngelo(1981)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规模(以拥有的客户数目来衡量)越大,与某一特定客户相联系的“准租”在事务所“准租”总和中所占的比重越小,事务所为维持该特定客户而以机会主义行事的动机就越小,从而独立性就越强。因此,应披露事务所规模信息供投资者分析使用。衡量事务所规模的指标有:

(1)总收入与审计服务收入。事务所总收入包括审计服务收入和非审计服务收入,审计服务收入是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所取得的产出。在竞争市场中,总收入尤其是审计服务收入的高低反映了事务所投入到审计业务中的“资源”的多少,而审计“资源”是事务所在审计业务规模的最好诠释。所以,审计服务收入是反映事务所规模的首选指标。易琮(2003)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用事务所的收入衡量事务所的规模。

(2)人力资源。审计活动是典型的脑力劳动,事务所在这一活动中投入的主要资源是人力资源,而反映事务所人力资源情况的指标有注册会计师(CPA)人数、证券从业资格CPA人数和从业人员人数。此外,事务所的分所数量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事务所的组织规模。

(3)客户数量。事务所是审计活动的供应方,而客户则是审计活动的需求方,所以,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侧面反映了事务所规模的大小。主要指标包括客户数量和客户规模,在具体衡量客户规模时,可采用客户的总资产、股东权益或营业收入。李树华(2000)、章永奎(2002)和原红旗(2003)利用客户数目和规模来衡量事务所的规模;漆江娜(2004)则以事务所拥有客户资产总额衡量事务所规模。

(4)事务所排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则从事务所多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总收入、审计收入、CPA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数量、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等)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所以,“百家”排名也反映了事务所的综合规模。

2.审计任期

中国证监会要求从2002年年度报告起,上市公司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期信息。关于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务所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有削弱作用。Mautz和Sharaf(1961)注意到,事务所与同一客户建立长期联系会损害审计独立性。DeAngelo(1981)认为,当审计师的任期越长,审计师就越可能与客户建立私人友情,产生“经济依赖性”,从而使审计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受损。Davis et al.(1993)对美国1981至1998年间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随着审计师任期的延长,公司管理层获得了更大的报告弹性,审计独立性有所降低。方军雄(2004)在研究经济依赖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时,发现审计任期会削弱审计独立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师任期对审计独立性有促进作用。Marshall和K.Raghunandan(2002)选取117家1996至1998年间的美国破产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后发现:在审计任期的早期,审计人员更容易受到客户的影响,审计独立性较差,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独立性逐步提高;当审计任期超过5年之后,审计任期的作用消失。夏立军等(2005)发现审计任期能促进审计独立性的提高。因此,审计任期也是投资者判断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3.审计师变更

Dopuch和Schwartz(2001)将事务所审计轮换制度分为无强制留任或轮换、仅有强制留任、仅有强制轮换和既有强制留任又有强制轮换四种情况,他们发现后两种情况下的审计独立性要高于前两组,说明事务所强制轮换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94)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78)也认为,事务所强制轮换是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一种办法。安然事件后,美国的SOX法案对审计轮换进行规定。李兆华(2005)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对解决“共谋”作假的有效性。刘骏(2005)认为,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强制轮换制能冲淡事务所与客户公司长期合作形成的“融洽氛围”,减轻事务所保住客户公司的压力,从而提高审计独立性。美国审计总署(GAO)的研究报告表明:几乎所有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富》1 000公众公司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成本可能超过收益。李东平(2001)的研究表明,如果事务所出具了“不清洁”的审计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在后一审计年度就被客户炒鱿鱼,说明客户可能通过审计轮换来购买“清洁”的审计意见,即审计轮换会降低审计独立性。因此,审计师更换是否影响独立性,是有争议的,也是需要披露的一项重要审计信息。

4.审计服务收费和非审计服务收费

(1)审计服务收费。收费更高的事务所可在审计过程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等)。Simunic(1980)在分析了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影响审计收费的因素后,发现“”获得20%左右的收费溢价。Craswell、Francis(1995)、Defond和Francis(2000)分别对澳大利亚和香港审计市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研究后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漆江娜等(2004)利用2002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四大”的审计收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土事务所,同时“四大”客户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水平明显低于本土事务所客户。

此外,还应披露初始审计收费,审计师为了获得审计业务有可能低价揽客,甚至恶性竞争,如果存在这一现象,很可能对其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除了每年的审计收费外,也有必要披露初次审计收费情况。

(2)非审计服务收费。关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会削弱审计独立性。因为审计师为审计对象提供非审计服务后增进了对审计对象的了解,从而会允许客户管理当局更大幅度调整可操作性应计利润,同时对客户的经营风险也会变得不敏感。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可以提高审计独立性。因为通过非审计服务可以增进审计师对审计对象的了解,更好地识别审计对象的风险,最终提高审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能力。刘星(2006)的研究表明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并没有损害其审计独立性,但为了更好地让投资者了解非审计服务可能对审计服务产生的影响,也有必要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

5.审计师选聘模式

审计师选聘模式,是指采用哪种方式选聘审计师,以及由谁决定审计师的最终聘任。Clikeman(1998)认为,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根源在于审计师是由其财务报表接受审计师评价的公司(经理)聘用并支付审计费用。萧英达(1991)认为,选聘与否和审计报酬的多寡完全取决于被审计人,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要保持独立性是不可能的。这些观点说明,审计师的选聘模式也是投资者判断审计师独立性的一个信息元素。因此,XBRL财务报告可披露审计师的选聘模式,是直接由某一层级的负责人聘任,还是通过招投标聘任,以便投资者判断选聘模式是否构成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威胁。

(二)显示专业胜任能力的信息

根据相关文献,显示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信息包括:

1.审计行业专长

Dunn et al.(2000)的研究表明,行业专长事务所的客户比非行业专长事务所的客户信息披露质量更高。Owhoso et al.(2002)等人发现具有行业专长的事务所在其专长的行业里相对在其非专长的行业里具有更强的发现报告差错的能力。Grambling和Stone(2000)、Krishnan(2003)等人的研究也都表明事务所的审计行业专长能提升其审计胜任能力。余玉苗(2004)指出,提升事务所的行业专长对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衡量审计行业专长的指标,Lys和Watts(1994)采用了行业市场份额,即某事务所拥有的某一行业的客户数量占该行业所有客户数量的比重。笔者认为,除了行业市场份额,还可以采用以下指标:(1)行业资产份额,即某事务所拥有的某一行业的客户资产占该行业所有客户资产的比重;(2)事务所行业客户比重,即某事务所拥有的某一行业的客户数量占该事务所所有客户数量的比重。

2.CPA学历结构、年龄结构

《IFAC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体系》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都指出,学历教育在胜任能力培养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历教育的最终结果会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CPA学历结构上。一般来说,CPA的学历越高,胜任能力越强。但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强求所有CPA都获得尽可能高的学历,而是要追求合理的学历结构。同时,CPA的年龄往往代表着其阅历和工作经验,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工作经验和阅历越丰富,胜任能力越强。而年青CPA的优势是对新事物和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更强,所以,对于事务所来说,也要使CPA的年龄结构合理化。

3.惩戒及处罚信息

审计师受到惩戒及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审计诉讼等。当审计师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惩戒或罚款,或者被列为被告时,说明有较多的理由认为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或过错行为,侧面反映出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不强。

除上述信息外,另外一个最为重要的审计信息,就是审计意见,是投资者直接判断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存在瑕疵的依据。

二、XBRL年报中审计信息的披露现状

表1列示了中、美审计信息的披露现状。从表1可以看出,有不少审计信息已经在XBRL报告中披露,但仍然有不少审计信息是遗漏的。就事务所规模来说,披露了事务所名称,通过事务所名称,投资者可以了解该事务所是“四大”还是非“四大”,但对于非“四大”之间的差别就难以区分。目前我国对初次审计收费、非审计服务收费、事务所选聘模式也没有要求披露。尤其是忽视了对显示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信息的披露。如审计师的行业专长、过去的惩戒情况都未曾披露,投资者无从获得该类信息。

三、XBRL财务报告中审计信息披露的改进

(一)完善审计信息披露项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还有不少审计信息尚未披露,应进一步完善审计信息的披露项目。包括有关显示审计师选聘模式、审计收费的信息等。尽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要求披露审计收费,但只披露了审计收费的总金额,并未披露初次审计收费、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审计服务收费变化的原因等。因此,应在XBRL报告中细化费用项目,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判断。审计师的选聘模式也需要增加披露,让投资者判断选聘模式是否造成审计师被大股东操控,是否影响到审计师的独立性。

(二)利用超链接披露专业胜任能力信息

在我国,事务所的声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投资者尚无法区分不同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必要披露显示事务所胜任能力的相关审计信息,以供投资者使用。考虑到年报主要披露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而不是事务所的信息,因此,难以要求公司披露事务所的详细信息,应通过年度报告中事务所的签章建立超链接,链接到中注协的网站,在中注协网站上披露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信息和事务所规模的相关指标(总收入与审计收入、人力资源指标、客户数量和事务所排名)。这样既有利于投资者对审计师信息的全面了解,也不会引起上市公司的反对,而且也充分发挥了中注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通过上述措施,最终形成的XBRL财务报告的审计信息披露框架如表2所示。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东平,黄德华,王振林.不清洁审计意见、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J].会计研究,2001(6).

[2] 漆江娜,陈慧霖,张阳.事务所规模、品牌、价格与审计质量――国际“四大”中国审计市场收费与质量研究[J].审计研究,2004(3).

[3] 夏立军,陈信元,方轶强.事务所任期与审计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5(1).

[4] 刘骏.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与审计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5(6).

[5] 刘星,等.非审计服务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吗?――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数据[J].会计研究,2006(7).

[6] 李树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7] 易琮.行业制度变迁的诱因与绩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证考察[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8] 布赖恩・伯杰伦.XBRL语言精要――21世纪的财务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 张天西.网络财务报告――论XBRL的理论框架及技术[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10] DeAngelo L.,Auditor Size and Audit Quality.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J].1981,3(3):183-199

[11] Davis L.R.,David N.Ricchiute and G.Trompeter.Audit Effort,Audit Fees,and the Provision of Nonaudit Services to Audit Clients [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3,(Jan):135-150.

[12] Mautz R.K.,Sharaf H.A.,the Philosophy of Auditing(M).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Monograph No.6.Sarasota,FL: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1961.

[13] Marshall A.Geiger,K.Raghunandan.Auditor Tenure and Audit Reporting Failures[J].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Theory,2002,(3):67~78.

[14] Dopuch N.,King R.,Schwartz R.,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retention and rotation requirement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1,39(1):93-117.

[15] Simunic,D.A.,The pricing of auditing service:Theory and evidence[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0,(Spring):329-343.

[16] Dunn,K.,B.Mayhew and S.Morsefield,Disclosure quality and auditor choice(EB).Working paper CUNY-Baruch,2000.

[17] Gramling,A.A.,D.N.Stone,Audit firm industry expertise: A review and synthesis of the archival literature [J].Journal of Accounting Literature,2001(20):1-29.

[18] Owhoso V.E.,W.F.Messier,J.Lynch,Error detection by industry-specialized teams during sequential audit review[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2(40):883-900.

[19] Krishnan,G.,Does Big6 auditor industry expertise constrain earnings management[J].The Accounting Horizons,2003,(Supplement):1-16.

第8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关键审计事项 持续经营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30-02

早期的审计报告,是没有统一规范的,其内容和格式由审计师自定。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和可比性,20世纪40年代,准则对其内容和格式做出了规范。该审计报告模板以审计意见段为核心,位于审计报告的最后,其他内容如管理层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均为格式化内容。标准审计报告基本就是格式化的报告,报告使用人只浏览意见段即可。虽然该模式重点突出、简单明了,但是信息量太少,而财务信息使用者希望从中了解更多的信息,为了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背景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的调查结果表明很多财务信息使用者认为他们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与它们能从审计报告和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企业经营的复杂化,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融入了的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估计,财务信息使用者很难从现有的审计报告模式中知悉审计师是如何应对这一复杂的形势的,是否在具有高风险的领域分配了更多的审计资源。

为了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IAASB于2015年1月15日了新制定(修订)的相关审计准则文本,包括修订《ISA-700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ISA-701关键审计事项》、修订《ISA570―持续经营》、修订《国际审计准则第720号―审计师与其他信息相关的责任》等,适用于会计期间截至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改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单设段落单独反映;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信息”段,单独反映注册会计师对年报中包含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本次准则修订的目的在于,增强审计师执行国际审计准则的行为一致性,促使审计师更加关注审计过程及财务报表披露,提升审计服务质量。IAASB主席Arnold Schilder指出,财务报表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恰当决策非常重要,因此审计师应当更加关注财务报表披露中信息的质量,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IAASB认为,国际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变化可以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审计业务,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和行业,并将提高审计质量。

二、我国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根据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按照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会协〔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等7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件附件列示了此次修订涉及的7项审计准则,分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本次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标志着审计报告模式迎来新的时代。本次修订的目的在于增加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并强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要求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单独描述关键审计事项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选自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判断是否构成关键审计事项,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选择关键审计事项。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发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等。

2.从“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当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值得说明的是,关键审计事项虽然是“最为重要的事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有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规模、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关键审计事项段”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些事项造成的负面影响将超过产生的公众利益方面的益处,因而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对于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虽然从其性质看属于关键审计事项,但是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

(二)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报表使用人关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和情况及其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不应以该段落替代非无保留意见,应恰当地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三)调整审计报告要素排列

新版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段置前,突出了审计意见的核心地位,读者可以开门见山地了解最为关键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责任段的表述更加细化,向报告使用人阐明,“合理保证”“重大错报风险”的含义,并告知公众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只能做出合理保证并不能100%绝对保证。阐释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识别和评估由于错误和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采取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除此以外,还增加了注册会计师与持续经营、治理层沟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等相关的责任。这些改进使得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和责任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助于报告使用人更深入地理解审计意见。

(四)其他变化

在无保留意见中增加“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对其他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报告”。要求在审计报告的末尾列示负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合伙人的姓名。

三、对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修订的几点建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统一性、可比性,建议扩展至上市实体以外的财务报表审计。

2.准则对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给予了具体的指引,但仍需依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不同的审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可能有所不同。首先应确保审计项目组内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判断合理一致,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本准则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完善修改这些判断指引。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力求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理解和把握关键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其他事项段比较好理解,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这些事项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关键事项和强调事项有时则难以区分。实务中可能有部分强调事项也可以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之一,那么在实务中有可能存在把强调事项列作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况。

总之,此次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增加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引导注册会计师更加关注审计过程,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修订后的审计报告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责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具有个性化的审计报告或将成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之一。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等7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会协〔2016〕1号,2016年1月7日

[2] 唐建华,张革.增加报告信息含量提升报告沟通价值――国际审计报告改革评述.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4)

[3] 王凯.审计报告模式将迎重大改变.中国会计报,2016.01.15

第9篇: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