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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

第1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企业年终决算是指根据会计资料对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的综合性财务工作。通常而言,企业年终决算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企业会计核算部分,即企业根据年终更加全面可靠的业务信息或确定的会计估计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性调整。会计核算部分年终决算的具体内容为:根据会计准则对企业成本、收入、费用等损益类科目进行调整;根据会计政策对企业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计提折旧、计提摊销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税费、补贴等进行统计和计算,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二是企业财务预算部分,即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客观评价和预测。财务预算体系的主要工作内容有:根据企业会计信息总结财务预算执行结果;将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分析问题;评价本年度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并形成预算管理综合报告。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之日5个月内或停止经营之日60日内,根据所得税相?P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然后根据本年度最后一个月度或季度预缴纳的所得税款,确定应补交或退回的所得税额。汇算清缴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结清纳税年度所得税款。

二、企业年终决算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

(一)企业年终决算的质量决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

企业通过年终决算确定了企业财务数据,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了数据基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来自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出租固定资产所得等。企业应税所得涉及企业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损益类科目等,而所有科目均需经年终决算进行确认。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建立在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类科目确认的基础之上的,经年终决算确认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决定了后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年终决算决定了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法间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较大税务风险:一是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和免税收入等。然而,在年终决算过程中,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三者的总和为依据,然后按照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以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是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存在不同。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计价方面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两者坚持的“真实性原则”内涵不同、会计的“稳健原则”得不到税法与税务机关的认可、两者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差异等原因,导致两者对收入确认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来源。企业年终决算若不能妥善处理两者的差异,极易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潜在税务风险。

三、企业年终决算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协调

(一)处理好年终决算为汇算清缴提供数据基础

企业年终决算对会计信息的调整与确认主要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对于本期已实现但未收到款项的收入,即发生在纳税年度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本期收入。纳税年度期末,要对该类收入进行调整,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计入“应收账款”账户。二是对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但尚未进行支付的部分,也就是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本期纳税年度,但未登记入账的费用支出,如借款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等,对于该类费用,应计入本期费用科目。在调整分类中,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三是对于本期已收款但不属于本期或部分属于本期的收入,即已经收款但本期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如预售货款、预售租金等。由于该类收入尚未实现,因此不能直接全部计入收入账户,而应该通过负债类“预售账款”等账户核算。四是对于已经付款但不属于本期或部分属于本期的成本费用,如预付报销费、预付房屋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由于企业在支付该类费用时,尚未接收任何商品或服务,因此该类收入不属于本期费用,应通过资产类账户“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待到已经受到服务时,再编制调整分录,按照本期收益程度,将收益部分确认为本期费用,借记相关费用账户,贷记“累积折旧”“预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控制

一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减免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企业要认真学习税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发生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申报,如减免税申请受理时间是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财产损失申报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15各工作日内且只能报送一次,对于需要现场取证的,还应出具中介机构及授权专业鉴定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二是按照税法规定提出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对纳税年度产生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且该类项目只能在当前纳税年度扣除。对超出标准的费用,要调减超标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注意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性。三是依法调减各项免税收入。部分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等,按照会计准则已计入利润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时要调减该部分收入。四是处理好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增设税务会计核算,按照税法相关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为后续的税务处理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第2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股利分配的两种主要方式,中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发放股票股利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现金股利,就必须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益:用股票股利来代替现金股利,公司可保有大量的现金,方便公司发展,有利于公司追加投资。另外,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能使公司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符合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便于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企业应税收入的筹划。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入确认金额中,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的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在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相当于抵减了销售收入,这都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减少了所得税,前者还可减少货物和劳务税的计税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第一,尽可能调低企业折旧年限,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可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煤炭企业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因此,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第二,做好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如年产90万吨煤炭企业,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都会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30万~40万元。一是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工业区房屋性固定资产入账。二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需安装等;其次对待摊支出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应将其直接转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摊入房屋总造价;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应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

第3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一)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见表1)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扣除3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000元(8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二)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一)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最大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个月,为1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460元(18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001元,除以12个月,为1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695.1元(18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305.9元(18001-1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为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年终奖计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一)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000-20000×20%)×20%=3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25%=5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800元。

(二)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000元。验证如下:

10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10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0×25%=25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893.08元。验证如下: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893.08×5.5%=3459.12(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2893.08-3459.12)×(1-20%)×30%-2000=12264.15(元)

合计为:3459.12+12264.15=15723.27(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893.08×25%=15723.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723.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000元。验证如下:

5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

5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0×20%=10000(元)

第4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1.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时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涉及不同税种,其税负会有所不同。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贺同学和贾同学准备在某县城创办一家化妆品专营店,两人均参与管理,共同经营。专营店位于商业街,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店面零售,预计年销售收入15万元,相关成本费用10万元(包括两人工资,每人3500元/月)。依据该企业的规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时,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方案二,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对这两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利润分析如下:

方案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0元。假设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税后利润是4500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40500元分配给投资者,贺同学和贾同学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100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13100元。

方案二:设立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可分配经营所得50000元,贺同学和贾同学平均分配各得25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750元,两人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元。

尽管方案一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仍比方案二增加税收负担9600元(13100-3500),就创业初期的经营模式来说,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影响没有差别,两个同学最终选择了方案二。

2.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对行业的选择首先要分析行业的生命周期、景气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熟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涉及该行业的财税法规。

临近毕业,小王等五位同学筹集到400万元资金,准备在咸阳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项目可供选择:特色餐厅,预计年营业额460万元,成本及费用合计350万元;快递公司,以邮件收派服务为主要业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成本及相关费用375万元,可抵扣进项税10万元;小型观光农场,主营鲜花栽培和销售,预计年销售收入4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合计280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一:创办一家特色餐厅,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5%的税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营业税的10%,应缴纳营业税为23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3万元。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350万元、营业税23万元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2.3万元后,利润总额是84.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税率25%)21.18万元,税后利润为63.52万元。

项目二:投资设立一家快递企业,主营邮件收派服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价税合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邮件收派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不含税收入为471.70万元,销项税额为28.30万元,有1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应缴纳增值税为18.3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1.83万元;不含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为94.8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为23.72万元;税后利润等于71.15万元。

项目三:投资开办一家小型观光农场,以栽培和销售鲜花为主要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这个项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不用缴纳增值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税后利润是105万元。

由此可见,大学生创业初期在设立企业阶段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根据客观预测的数据测算不同组织形式下企业税负的高低以及可供选择的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从而选择税负轻、税后利润高的行业和组织形式。当然,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生产经营模式、客户结构和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因素。

二、大学生创业初期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

1.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如果大学生创办加工制造或者商品流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大量的采购业务,在采购价格相同的前提下,供应商的身份、能够提供的相关交易凭证不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等。

2012级机械专业的学生购置了一台加工中心,成立了一家机械技术开发公司,主营精密零件加工,经申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每年需要采购大量铜料,加工成空调机零件,为某大型家电企业配套,销售价格84800元/吨(不含税)。成本构成:1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料铜,10000元加工费用(包括直接人工)。原料铜有三家供应商:A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经销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差别,如果供货价格均为43000元/吨(含税),那么我们分析每吨产成品在不同采购方案下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出额(不考虑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无论哪种方案增值税销项税额都是14416元(84800×17%),每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材料,直接材料成本是其不含税价的1.5倍,加工费用都是10000元,每吨不含税收入减去直接材料成本成本、减去加工费就是每吨产成品的毛利。

方案一:以A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原材料不含税价为55128.21元,进项税额为9371.80元,应缴纳增值税额为5044.21元;毛利为19671.69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69544.21元。

方案二:以B经销部(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原材料成本(不含税价)为62621.36元,适用3%的税率,进项税额为1878.64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2537.36元;毛利是12178.64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7037.36元。

方案三:以C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由于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14416元;毛利10300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8916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或者它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按不含税价的3%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不含税价的17%进行抵扣,所以方案一缴纳增值税最少、毛利最高、现金流出额最低。可见对采购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一般纳税人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除非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足够低,可以弥补不能抵扣或者抵扣额少的影响。

2.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初期,为了扩大销售规模,采用灵活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业务模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陕北某同学毕业后回家创业,对家乡狗头枣进行深加工后销售。9月份给某超市供货10万元,超市收货后没有付款,直到12月份超市将这批货全部销售完后才付款结算。

方案一:9月份发出货物即确认销售收入,产生纳税义务,但此时货款并未收回;方案二:9月份与超市签订代销协议,发出货物。12月份收到货款,确认收入,就这笔业务9月份没有纳税义务,12月份产生纳税义务。

比较这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尽管税负没有变化,但方案二的纳税时间比方案一延迟了3个月,纳税人就能有较充裕的时间安排资金缴纳,并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针对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三、大学生创业初期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

两位初创业者,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提供营销服务。对于销售部门的员工,平时月薪7000元,根据个人业绩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2015年公司计划给某员工发放60000元的年终奖。方案一,平时月薪70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方案二,平时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的,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得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方案一,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5元,全年2940元;年终奖60000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555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144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385元。

方案二,平时的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而年终奖少发放6000元,也就是发放54000元,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同样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95元,全年3540元;年终奖54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9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8835元。

第5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kes the construction numbers increase graduall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industries of paying taxes. Therefore,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is important for the increasing of enterprise profit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企业

Key words: tax plann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016-02

0引言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的原则下,综合应用会计、税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往往能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建筑企业的现状,归纳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1积极利用承包、分包合同进行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各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如工程承包公司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建筑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如某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1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工程承包总公司又将该工程以5000万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甲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总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如下:

①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这样总承包公司可节税:

营业税4000万元×3%=120万元(其它税金不计,下同)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产值的,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

②总承包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总承包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

A按建筑业征税:1000万元×3%=30万元

B按服务业征税:1000万元×5%=50万元

按A方案可节税20万元。这是由于:工程承包总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应按建筑业征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实行转分包形式的,总承包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本企业的计税营业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总承包公司通过筹划可节税140万元(120万+20万)。同理,甲工程公司如果将部分项目(如安装作业、装饰等)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也有筹划空间。

2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进行筹划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2.1 降低材料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建筑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2.2 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另外,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建筑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①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建筑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建筑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

4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如甲、乙两建筑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900万元,因此,甲应纳的营业税为500×5%=25(万元)。若甲企业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确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建筑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利润、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重点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合法扩大费用支付,减少收入费用差额,主要筹划策略有:

①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是,当企业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和提供的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确定合适的收入实现时间,实现节税的目的。

②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因此,只能以折旧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也不一样。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一般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或作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对折旧费用进行筹划与安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比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旧法则前期计提的折旧相对较多,后期相对较小,由于在前期将大部分的折旧已经列支或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了,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③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④利用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此,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后移,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好处。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权利,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建筑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逐渐增加,合理地纳税筹划,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税收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2]许瑜蓉.浅议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Z].2007,3.

第6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关键词 ]建筑;纳税管理;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大多数的施工活动都是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0.5%~1%的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建筑企业根本没法将这被征收的税额具体到每个人员身上,也就没法正确的从工资中扣除掉相关的额度。况且,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方式来征税,最终的额度是比较大的,这分摊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是很大的一笔税额,企业没法承担,个人也没法承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全员实名的形式申报纳税,外地施工项目所属的人员也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重复纳税。以上就构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的原因了。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跟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上存在有一定的差异,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驻外地的分公司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但还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再在公司总部进行汇总调整,但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供材结算、分包结算等时间比较久,这就会使得分公司预缴过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汇总调整时却很难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其次,在一些地处偏僻的山区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比如证明本工程收入成本已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缴证明,如果驻外施工企业提供不了的话,则会被要求按结算金额的2%~3%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工程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得到总部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构成企业的重复纳税;最后,驻外施工单位在当地购买的材料、租赁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难以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法税前列支。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结论

建筑施工单位在纳税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点,所以更加要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各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具有纳税意识,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更要精通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从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力争降低税务成本,采取正确措施解决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

参考文献: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第7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工国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实战派财税专家,著有《大众会计学》、《领导者会计学》、《企业头上六把刀》、《企业节税3板斧》等热卖书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5000-35000×20%-2000)÷(1-30%)

=37142.86(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7142.86×30%-2000=9142.86(元)

第8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come levels were generally higher, and with income increase, there will be a corresponding increase i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payable. Combining with the working practice, 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methods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of wages salaries and remuneration, and so on.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Key words: wage and salary income;income from remuneration;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2-0178-03

1 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1.1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2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通过巧妙的财务协调和会计处理,合理地安排纳税方案,从适用的各种纳税方案中科学合理地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纳税方案,以减轻税负,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要性

2.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目的是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合法的渠道,客观上减少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虽然“钻”了国家税收政策空子,但纳税人必须是在熟悉财税政策、税法知识的前提下利用政策的空间所采取的不违法的行为。

2.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 纳税人在纳税的时候进行多个纳税方案对比,选择税负相对比较轻的一种方案,当然这种选择必须要在遵守税法的提前下进行。一方面这种方法可以减少现金的流出量,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最大目的;另一方面,利用纳税期间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经济利益。

2.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如果通过个税纳税筹划增加公司员工收入,必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促进作用。

2.4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规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3.1 充分利用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企业相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3.1.1 免纳个人所得税各项个人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3.1.2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3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3.1.4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1.5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2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筹划 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为名义工资,名义工资越高,职工缴税是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如何进行工作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2.1 按月均发放工资 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案例一,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扣除五险一金),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3500)×10%-105=135(元),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540元。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2400元(6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则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

3.2.2 工资薪金福利化 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计税的基数变小。可行的做法是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提供住所,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免费午餐、按人均发放的电话补助改为据实单据报销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这样一来,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果。

3.2.3 重点筹划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2005]1 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人本身适用税率,就应拿出年终奖金的一部分来按月平均发放。

案例二:单位职工李女士每月工资为3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年终奖金为56000元,则单位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代扣代缴税额=(3800-3500)×3%=9(元);年终奖金应代扣代缴税额=56000×20%-555=10645(元);全年应代扣代缴税额=9×12+10645=10753(元)。如果单位随同每月工资预发奖金1200元(发放12个月),在年终奖金结算一次性发放41600元的奖金,则单位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代扣代缴税额=(3800+1200-3500)×3%=45(元);年终奖金应代扣代缴税额=41600×10%-105=4055(元);全年应代扣代缴税额=45×12+4055=4595(元)。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6158元(10753-4595)。

3.3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筹划

3.3.1 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

3.3.2 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案例三:单位张先生全年取得咨询收入33000元。

方案一: 2月份发放6000元,6月份发放1000元,11月份发放26000元。全年劳务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20%)×20%+(1000-800)×20%+26000×(1-20%)×30%-2000=960+40+4240=5240元。

方案二:1-8月份平均每月发放3500元,9个月发放2000元,11个月发放3000元,则全年劳务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800)×20%×8+(3000-800)×20%+(2000-800)×20%=4320+440+240=5000元。

方案三:1-12月份平均每月发放2750元,则全年劳务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750-800)×20%×12=4680元

3.4 充分利用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首先要通晓税法,充分利用国家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员工缴存“五险一金”为员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员工的福利水平,也能降低企业和员工的税负水平。

3.5 尽量避开纳税“不合理区间”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能减除一次速算扣除额,从而导致在税收级距临界点附近,产生了年终奖金的“不合理区间”。在此区间里,会出现纳税人税前收入多而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少的现象。财务人员在年终奖税务筹划时,一方面要注意降低税率,另一方面应避开纳税“不合理区间”,尽量选择纳税“不合理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发放金额,如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等。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要缴纳1695.1元的税,多发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的税,同理,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3.6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当收入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轻,而当收入多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轻。

3.7 及时处理异常纳税事件 如果一次性奖金很高,产生税负也高,而月度工资又无法调整,则可以合理利用捐赠手段降低税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

3.8 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总之,如果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税金额,从而减少职工的纳税负担,就必须要通过对职工的收入结构,纳税组合及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进行合理的筹划,并在职工福利和工资的发放比例上进一步进行优。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在税法知识和学习宣传上下功夫,做好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10--27.(责任编辑:自尚平)

[2]刘爱华.“职工一次性奖金纳税分析与纳税筹划”.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7).

第9篇:企业出纳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一、利用纳税年度进行合理避税的思路与途径

(一)利用纳税年度合理避税的思路 对于企业而言,其生产和经营过程是一个持续存在和运转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要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对于财务核算而言,其要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分阶段的核算,以便反映出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经营成果。对企业状况进行核算的每一段阶段就是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持续时间和具体起止日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根据法律的一些特别规定,企业可以适当的对会计期间进行调整。我国税法实施细则将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通常都按照这个起始点进行核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对经济事项做例外处理。目前,企业可以做例外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第二,如果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中开业或因合并、关闭等原因导致其在该纳税年度中的实际经营期不为12个月,应将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来进行会计核算。第三,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当企业的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的发生在下一个年度,或将部分费用提前在本年度体现,将部分收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反映出来,使应交纳的部分所得税推迟到下年度缴纳。

(二)利用纳税年度合理避税的途径 第一,对企业而言,首先要选择好恰当的投资地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免征2年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设立之初选择可以享受到以上优惠政策地区或者选择注册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这样就可在纳税年度之初就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显著节省企业在新设之初的税款支出。

第二,通过选用不同计价方法进行筹划。对于部分企业来说,采用不同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非常大,根据这种情况,企业可以灵活选用最为合算的方案进行避税。在企业设立之初,其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期,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企业可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成本,以便降低企业当前材料费用,扩大当期利润。反之,若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需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这时企业可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限。

第三,对资产计价与折旧项目进行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入手。折旧年限取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能够加速成本回收速度,在使后期成本前移的同时使前期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取得了一笔远期贷款。目前,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几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几种方法相比,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运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时,税额最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起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

二、通过调整纳税年度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尽量推迟纳税期限 根据时间价值理论,延期纳税就等于为企业争取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这笔款项能够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这样也就等于为企业节省了税负。

第一,推迟销售收入实现。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收入的实现通常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货款凭证为依据。若该销售事项发生在某月的月末或者某年的年末,则企业可通过将销售行为延缓到次月或次年的方式来达到推迟销售收入实现的目的。企业在这里推迟的仅是纳税时间,而非推迟客户购买时间或收款时间。

第二,推迟长期项目收入的实现。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会涉及到很多长期项目,推迟涉及这些项目款项收入的实现,能够为企业节约大笔税款。具体到实践中,企业可以对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和加工项目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量来进确认收入实现。由于完工进度和完工量等指标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因而其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推迟收入的实现,从而显著节约税款。

第三,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品,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定收入实现的期限。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可以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不一致,企业经过适当的策划可以在及时回笼资金的同时推迟收入实现时间。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具体如下:

第一,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定期优惠政策通常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企业如果从某一年度中间或末尾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就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这就导致企业在第一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其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意义并不大。根据这一情况,企业在设立之初,应选择好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尽量在某一年度开始之初设立企业,以便充分享受第一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1]A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900万元、1000万元和1600万元。从所得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分析,该企业应尽量选择在2009年度作为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将2008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和将2009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其负担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别,详细结算过程如下:

将2008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则2008~2014年缴纳所得税总额为:(500+900+1000)*25%*50%+1600*25%=700万元

将2009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则2009~2014年缴纳所得税总额为:(900+1000+1600)*25%*50%=437.5万元

700-437.5=262.5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将2009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可以为企业节税262.5万元。

(三)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通过适当的纳税筹划,可有效少缴甚至不缴所得税。

例2:B公司2010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选择不同的清算日,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具有很大影响,下面以9月1日和12月1日为例,所得税的详细计算如下:

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B公司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20*25%=5万元,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负值,应纳所得税为0,则企业2010年所得税总额为5万元。

将清算日定为12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20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充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0万元,无需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负值,亦无需纳税,2010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通过合理选择清算日,可以在同等情况下,为企业节省5万元所得税费用。

(四)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上一纳税年度时,可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所得税。

例3:C企业2009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10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6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00万、450万、500万、375万。由于企业2010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9年度的高,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 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则企业可获得利息收入: (400-

300) 1% 9/12+(450-300)1% 6/12+(500-300)1%3/12=1.75万元。

(五)尽量将员工年终奖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核算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是在2011年度获得的2010年年终奖,应并入2011年收入申报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在某一纳税年度内,这种计税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通过将年终奖控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放的方式来避税。具体到实践中,企业可尽量减少季度奖、半年奖等奖金发放次数,将这些奖金归入年终奖范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性发放给员工,这样就可以享受到年终奖计税核算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代员工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