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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理论精选(九篇)

国民经济学理论

第1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关键词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经理层操纵,监督成本,打工心态

家族企业并非落后形态

家族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蒙冤”最多的经济形式。受某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家族企业视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式,甚至断言家族企业必将消失。一提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把家族企业作为“典型反面教材”进行批判。

实际上,作为最古老的产业组织之一,家族企业不仅不会消失,而且正在“返老还童”,重新焕发活力,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出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民有经济,据估算,规模在20万亿人民币。中国民有企业开始进入经济“禁地”,如金融、能源、矿产、公用事业、专用化学品等,并成为行业领袖。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国内的民有经济中,家族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单一业主制的企业,也有合伙制的企业、共有制的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

如果认为国内的家族企业20多年的快速发展仍不足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眼光放远到世界范围内。在全球500强最近一次的排名榜中,有175家为家族控制的企业。我们不妨看看家族企业占GDP总数的比例:韩国48.2%;中国台湾61.6%;马来西亚67.2%;菲律宾和印尼,最大的十个家族体现本国市值的一半;中国香港,五个最大家族体现了26%的市价总值;韩国、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十大家族体现市价总值的1/4;在现代企业制度最完备的美国,家族企业创造了78%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全美GDP的50%。

美国季刊杂志《家族企业》(FamilyBusiness)在其2003年第一期上公布了全球最大200家家族企业的排行榜。其中,中国人熟知的沃尔玛、福特、三星荣登三甲。这200家企业共来自27个国家,其中美国占了99席。此次排名对家族企业的含义规定很广: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及管理方式,只要是某个家族在这一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即可参加排名。所以最终的排行榜中包括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多种组成形式。许多公司在其所在的行业中,甚至在所在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众多家族企业中,许多并非完全意义上由某个家族统治,而是靠多数股掌握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在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和排名第二的福特,Walton家族和Ford家族分别占有38%和40%的股权。而在控制着7-Eleven便利店73%股权的排名第21位的日本Ito-Yokado公司中,伊藤家族仅拥有15%的份额。

美国公司治理对策:家族企业成为首选

美国是举世公认的现代企业制度典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制度文明” 的表率。家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果说“家族企业支撑起了美国经济繁荣”,你或许不相信,但事实却是如此。在大约8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经济的主力军一直是家族企业;直到后来出现了“新经济时代”(又称“知识经济时代”),美国诞生了大批所谓的“最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老布什时期,家族企业开始备受批判,认为它是“过时的老爷车”,不适宜行驶在新经济的宽阔大道上。克林顿的8年当政期间,美国家族企业进一步“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更先进的知识经济企业”。

按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家族企业的衰落应该标志着更先进的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普及,应该推动经济的更大繁荣。但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美国经济于21世纪的开元之年跌入了低谷,主要原因不是“9?11”恐怖事件,而是美国的“更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出了严重问题,发生了安然之类的一连串公司丑闻危机,美国的“制度文明”不再是神话和真理,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到底什么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经过一番考证,经济学家蓦然发现-曾被大力批判的家族企业才是完善的、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态!小布什政府于2002年8月4日颁行了一项“公司责任法案”,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回归家族化,重新重视家族企业的作用。

安然等公司丑闻的症结在于:所有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有多个、甚至成千上万个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掌握着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理层就会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来谋取不当私利。这就是“经理层操纵”。

家族企业由于由某个(或多个)家族控制着足够有效的股权,在“关心切身利益”的激励下,家族成员就会尽心尽力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减少“经理层操纵”所带来的公司腐败。

西方“两权合一”浪潮:家族企业备受青睐

就在我国国企改革大力提倡“两权分离”并认为这是“学习西方先进的企业经验”时,西方却兴起了“两权合一”的浪潮,家族企业因此而备受青睐。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发现: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是在“使用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也就不可能盼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但这种“异样的声音”被淹没在近现代飞速发展的大工业浪潮里,因为公司规模的庞大导致了普遍的两权分离。

但后来,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屡屡发生经营者腐败、经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甚至跨国公司被内部人搞垮等等恶性事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于是产生了今天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分析之下,西方兴起了“中小企业将成为21世纪主流企业”的浪潮,许多大公司也因此而化大为小、化整为散,集团式大企业也不再是传统的“总分公司制”,纷纷改成“母子公司制”。(总分公司制中,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而母子公司制中,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中小型企业法人。)家族企业以其明显的优势特点,成为中小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态。

这种做法可以避免两权分离带来的种种弊端。司法部“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刘大洪指出,在家族企业里,所有者就能够直接有效地监控企业经营,防范经营者风险。(注意:所有权与经营

权合一,并不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一;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法人财产权是必须独立的、不得受所有者非法操纵。法人财产权不等于经营权。)

中国经济下一轮发展的主力是家族企业

中国改革20多年来,国有企业是上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企业将让位于民营企业。中央政府已经把“国有股减持”、“国退民进”、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作为明确的战略提出来,且已经切实实施相应措施。据最近的一次统计,如果把那些“戴着红帽子的名国有实民营”企业计算在内,中国目前的民营经济力量已接近国有经济!而且,在接下来的深化改革过程里,中央决心继续调整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进一步贯彻“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真正与国际接轨,建立起“人民主导的、而不是国家权力主导的市场经济”。

实际上,目前中国民营经济的90%以上都是家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家族企业。中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将是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目前,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最迅速、最健康的当数温州,我们不妨以其为例,来剖析中国家族企业的必然性。在温州,不仅个人业主制企业完全属于家族企业,连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大多保留着浓厚的家族色彩。温州民营企业选择家族制是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作用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温州是一个带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社会,在转型期中,民企很难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获取资本,家族成员是企业资本的重要来源。温州奇迹的很大原因在于一张巨大的社会网络支撑着温州人的流动和移民行为,他们通过家族关系链流动、迁移、聚集,家族网络降低了生产和经营成本,减少他们在异国他乡所面临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风险。温州人往往从族人那里学习经营经验,这种血缘亲缘关系构成的家族网络是产业扩散的重要渠道。建立在血亲关系上的低信任度社会难以造就非血亲的民营企业。由于血缘和亲缘关系的特殊凝聚力以及家族成员为家族事业的自我牺牲精神,家族企业能够极大地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

在同属中华文化圈的国家及地区里,家族企业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华人资本界著名的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说,在华人企业里,即使是跨国大公司,也一直以家族制为主导。这绝非偶然,其背后是独特的中华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其存在是必然的、长期的。

中国人有明显的“仇富”心理,这既不利于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和壮大,也不利于家族企业对外来人才的重视、信任和重用。有个笑话,说心理学家随机挑选了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对他们进行催眠,然后问他们对待富人的态度,让他们说出真话。美国人说:“我敬佩富人,我也想成为富人。我想为富人工作,以得到丰厚的薪水。”中国人则说:“我嫉妒富人,眼都红了。我想劫富济贫。”在这种明显的“仇富”心理支配下,中国民营经济的所有者不敢、不愿去重用外来人才,因为他不能保证“外人”会不会暗中背叛他、算计他、甚至劫持他!这使家族企业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必然的、也是迫不得已的首选,因为家族成员不会产生上述风险。

“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也极大地影响着中国家族企业。在西方,人们以“在大公司工作”为荣;而在中国,即使在最大的、最好的公司里工作,也被视为“为别人打工,没前途”。中国人都想“自己当老板”,即使是一个小老板,也胜过为别人打工。这使中国一直难以形成正规的、繁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个形象的比喻,说: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比国宝大熊猫还少,而大大小小的、成功的不成功的、现实的做梦的老板却比老鼠还多。没有发达的职业经理市场,民营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称职的、恪守职业道德的外来人才,于是,不得不仍然倚靠家族成员,这也导致家族企业盛行。

第2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一)文献数量和趋势通过检索数据分析,从1988年陈维民等在《军事经济研究》期刊发表文章《战争准备的国民经济动员计划》开始,截至2013年9月份,国民经济动员领域共有556篇学术论文在相关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明显低于其他领域研究成果。556篇学术刊物中包括期刊文章512篇,博士和硕士论文44篇。内部发行的《中国国防经济》2002—2012年11年间共发表国民经济动员相关文章242篇,占所有公开发表文献数量的近一半,反映了国民经济动员研究领域的特殊性。根据发文数量可以大致将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的研究分为3个阶段:萌芽期(1988—1993年)、起步期(1994—2000年)和迅速发展期(2001年以后)。国民经济动员起源于战争动员,我国学者对国民经济动员的认识和研究是在和平时期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将战争动员转变为国防动员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故而,国民经济动员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此外,由于国民经济动员涵盖较多国防、军事、政治领域信息和内容,许多实践指导性的应用性研究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也是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研究公开成果较少的原因之一。但总体上,从理论研究的视角,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基本代表的和反映了国民经济动员的理论研究进展。由图1可以看出,国民经济动员领域文章数量从2001年以后开始迅速增加,到2005年最高值82篇,整体上呈波动增长的趋势。硕士、博士论文能够体现一个领域全面系统的研究状况,国民经济动员领域44篇硕士、博士论文都在2003年以后,其中硕士学位论文37篇,博士学位论文为7篇,说明国民经济动员研究逐步系统性和深度化。

(二)载文期刊统计分析除硕士、博士论文外,1988—2013年间所统计到的754篇文献分布在115种学术期刊中,这些期刊涵盖经济、军事、法学、科技、流通等多个领域。通过分析发现,文献分布期刊虽然面较广,但却高度集中于《中国国防经济》《军事经济研究》《国防》和《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文章数量分别为242篇,186篇、96篇和58篇,占期刊文献总数的77.2%,占据了国民经济动员研究发文数量的一多半。由此可见,《中国国防经济》《军事经济研究》《国防》和《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研究的主要学术阵地。另外,《国防技术基础》《商业时代》《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民》等期刊上发文数量也较多。除了国防、军事等领域的期刊外,一些国民经济动员研究文章主要发表于国民经济动员具体结合和交叉领域的期刊中,如期刊《中国政府采购》中刊载了8篇关于军用物资采购方面的文章,《中国物流与采购》刊载有2篇后勤物资动员的文章,国民经济动员仿真模拟研究的文章则多发表于《计算机与数字工程》等计算机类专业期刊。

(三)对论文作者研究单位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动员文献作者单位分布的研究,可以掌握有关专业人才的聚集及所在机构的状况,从而把握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理论队伍的建设情况。1988—2013年公开发表的556篇文献作者来自于218家单位②。这些研究单位可以分为军队系统、政府经济动员系统、地方科研院所和高校、其他(企业等)4种类型,军队系统发表的文章数量最多,为253篇,占总数的45%,其次为地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共发表233篇。以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为主的政府部门发表67篇。具体到单位,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国民经济动员文章数量最多的是军事经济学院和北京理工大学,均为85篇,占文献总数的15.3%。其次是华中科技大学和国家发改委国防动员研究发展中心,数量分别为40篇和28篇,分别占文献总数的7.2%和5%。另外,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科技大学、国防大学等单位文章发表数量也较多,如表1所示。其中,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主要集中在北京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17家院校,博士学位论文最为集中,以北京理工大学为主。同时,通过不同单位发表文章的时间和数量可以看出,从1989年5月原国家计委国防司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研讨会这一动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系统研究的标志性事件开始,国民经济动员的研究逐渐由传统的军事院校和军工部门扩散到地方高校和研究机构,研究主体逐渐多元化,研究队伍日益壮大。在非公开出版物《中国国防经济》发表的242篇国民经济动员文章中,来自军队系统的作者仍是主体,占作者总数的56%。与公开发表文章作者组成不同的是,《中国国防经济》中来自各级经济动员管理机构的作者比例较大,仅次于军队系统,占作者总数的35%,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仅占6%。

(四)研究内容分析通过对文献关键词和研究内容的提炼,将798篇国民经济动员相关研究文献分为8大内容,分别是:国民经济动员问题与对策、国民经济动员理论体系、国民经济动员预案与仿真模拟、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与潜力、国民经济动员模式与体制机制、军民融合视角的国民经济动员功能拓展与特征、新时期国民经济动员特征和趋势、其他分散内容。针对国民经济动员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是国民经济动员业务部门工作者的理论总结和提升,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研究的起点,文献数量最多,为157篇,占19.7%。国民经济动员模式与体制机制研究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动员持续发展的核心,文献数量次之,为136篇,占文献总数的17%。针对市场经济、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革命、军事变革等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动员的特征和趋势进行分析,能够有效地指导国民经济动员的健康持续发展,该类文献数量为118篇,占文献总数的14.8%。国民经济动员理论体系是国民经济动员研究首要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我国国民经济动员领域研究者所重视,文献数量116篇,占文献总数的14.5%。另外,军民融合视角的国民经济动员功能拓展与特征研究、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与潜力研究也是国民经济动员研究的重要内容。各类研究内容各时期文章数量如表2所示。

(五)研究方法分析通过文献分析,总体上,目前国民经济动员研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还较为单一,以定性研究为主,缺乏定量研究和实证研究。定性研究中绝大多数国民经济动员研究文章以描述性研究为主,占文献总数的68%,这些论文多从不同层面分析我国国民经济动员发展现状、问题,并针对解决对策、未来发展方向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国民经济动员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类描述性研究文章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另外,经验总结法、模拟法、个案研究和文献研究法也为一些国民经济动员研究者所运用,其中模拟法类研究论文主要源自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仿真演练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

二、重要领域研究概述

以上研究内容划分的研究内容涵盖了798篇文献所涉及的国民经济动员研究领域,本部分选取国民经济动员理论体系、动员能力与潜力、动员模式以及新形势下对国民经济动员发展的研究4个重要领域进行概述,以便更清晰地把握国民经济动员研究的主要脉络。

(一)国民经济动员理论体系对国民经济动员的认识和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个动态变化发展的过程,它随着国民经济动员实践的逐渐深入而不断发展和成熟。国家发改委国防动员研究发展中心(1998)回顾了我国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的发展历程,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前瞻性地提出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研究需着重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市场经济接轨、国民经济动员管理体制、国民经济动员融入国民经济整体布局规划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朱庆林(2000)指出,中国国民经济动员理论创新热潮始于20世纪80年代,内容涵盖了动员的范畴、地位、功能、模式和快速动员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其特征表现为全面性、本土性、阶段性和探索性。陈德第(2003)从16个方面对新时期国民经济动员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进行了总结,澄清了国民经济动员理论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并提出了新时期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的研究框架。孔昭君(2005)借鉴决策理论学派和管理理论学派的观点研究了国民经济动员学的研究纲领构建,建议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评价和国民经济动员决策支持系统两方面入手,形成国民经济动员科学研究的突破口,完善国民经济动员学科体系。焦智立等(2008)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中国特色国民经济动员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苗野[7](2008)分析了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理论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认为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动员理论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构建新型的国民经济动员理论队伍培养体系和模式。王欢欢(2009)通过对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法律概念比较分析,指出“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之间有交集也有区别,并不是包含或相离的关系,并表明在现实立法中,应将国防动员与国民经济动员分别立法,以满足现实所需。

(二)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与潜力如何提高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和潜力是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目标,也是国民经济动员研究的核心内容。民族文化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国家政治制度与价值观念、国家形象等软实力表现方式在不同方面都影响着国民经济动员的质量与效率,应当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国家形象的战略设计等方面提升和积累软实力,以提高国民经济动员能力。邵丹(2005)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国民经济动员能力的内涵、构成、影响因素及其重要地位,并分析了我国国民经济动员能力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了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优化理论的数学模型,对如何提高国民经济动员能力提出了对策和建议。赵新海等(2007)研究了国民经济财力动员能力评价体系构建,从财力动员的体制、财力动员信息建设、财力动员的规模、财力动员的结构、财力动员的时效评价5方面构建了国民经济财力动员评价指标体系。禹红霞、甘瑶(2008)在分析军工企业在战备状态、紧急状态和其他各类国民经济动员中作用的基础上,着重从信息技术、军民融合等方面提出了增强军工企业应急动员能力建设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指蕴藏在国民经济中为国家安全服务的人、财、物资源,是各部门、各单位“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物质基础。国民经济实力和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有着密切关系,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蕴含在国民经济体系之中,经济实力水平决定经济动员潜力水平。崔博(2005)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指标体系进行了归类建设,弥补了原国家潜力指标体系的不足,完善了整个潜力指标体系。另外,一些研究者从供给视角、产业链视角、战争财力动员对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和潜力进行了研究。

(三)国民经济动员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创新国民经济动员模式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其中,宁波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发挥政府宏观调控部门组织协调作用,利用独特的区域经济优势系统整合动员资源,创立了有效提高国民经济动员保障能力的“宁波模式”,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随着国民经济动员的发展,传统的经典动员模式逐渐表现出局限性,促使了敏捷动员模式的产生。与传统动员模式相比,敏捷动员模式具有动员需求的敏感性、需求变化的适应性、物资保障的快速性、动员结果的可靠性、动员成本的经济性等优势。国民经济动员“寓于式”发展模式则是多种安全威胁下国民经济动员准备的最佳模式,是指着眼保存国民经济动员“战时应战”能力,增强国民经济动员“急时应急”能力和“平时服务”能力,将“急时应急”和“平时服务”能力寓于国民经济动员“战时应战”能力之中。另外一些研究者从不同视角对国民经济动员模式进行了研究,如国民经济动员联盟组织模式、财政金融动员模式、行业协会和经济动员机构的“授权-合作”模式。

(四)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动员发展研究围绕市场经济、军民融合、信息化战争、网络经济等背景条件,我国学者对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动员的功能定位、发展趋势、对策等进行了大量研究,有效地指导了我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国防理念要求国民经济动员不断拓展自身功能。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如何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相衔接是拓展“急时应急”功能的关键,从规划计划、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储备、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实现应战应急资源共享,有利于促进国家应战应急体系一体化建设。构建以需求为牵引的军地“融通式”物资应急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将国家经济力量转化为军队后勤保障力,同时也是军队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库桂生(1994)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民经济动员的关系,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动员面临的新问题,并从动员准备、法律法规、预案和国防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网络经济时代的信息化战争对国民经济动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国民经济动员的动员形式和内容产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同时也给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必须从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组织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把网络经济时代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做得更好。李连宏[31](2004)根据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现状,提出新军事变革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动员的发展策略,强调应以科技进步为基础,加强武器装备信息化,形成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国防科技工业。张国权等(2007)提出了信息化条件下国民经济动员的七大新理念:一体化、精确化、快速化、法制化、数字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理念,对信息化条件下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具有积极地指导意义。同时,许多研究者针对新时期国民经济动员的具体领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33-36],推动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结束语

第3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一、新作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新作略可分为七个有机组成部分:

(一)绪论。作者认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民族地区的必然选择。为此,他在绪论中着重阐述了开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的背景、内涵与意义,国内外民族地区经济及其发展战略研究现状,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思路与方法,并勾勒了全书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二)基本概念。规范、严谨的学术研究,必须奠立在核心概念的厘清之上,否则就很难与读者形成顺畅的沟通与交流。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必须首先弄清民族、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基本概念。为此,作者在全书第一章便着重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和民族观,民族地区、民族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基本概念,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内涵进行了辨析;介绍了战略与发展战略、区域经济发展的概念及其战略理论;系统阐述了、邓小平、、关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理论、实践及其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阶段理论。在新作第二章中,作者通过认真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历程,指出: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特征。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民族地区经济总体上呈现出总量小、水平低、财力弱、城镇化慢、收入低、二元结构明显等特点;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将全面提速、特色产业竞争力将全面增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明显加快、开放合作将明显加强、竞争发展格局将进一步巩固;总体来看,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下,民族地区经济将全面进入持续、健康、高效的快速发展阶段。他还进一步阐述了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研究回顾。国家发展战略选择和政策安排直接影响到民族地区发展战略。作者在第三章中分析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经历了三个转变、四个阶段——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局部区域优先发展战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此相应,民族地区发展战略也先后经历了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区域科学发展战略的转变。

(五)中外对比。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学习借鉴沿海及内地的先进经验,还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作者在第四章中分析认为,从发展历程来看,发达国家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这些国家为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其做法及经验值得学习借鉴。在综合分析、深入比较的基础上,作者指出:促进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是前提,国家主导是关键,健全法制是保障,环境保护是根本。

(六)战略选择。在新作第五至九章中,作者以开阔的国际视野和扎实的国情研究功力,科学总结和系统提出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奋斗目标以及制定实施发展战略的基本步骤,根据民族地区的民族特征、区情特征、发展特点,创造性提出了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必须遵循的新理念、新观点,必须实施的重要战略,必须采取的战略措施,从而构建了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理论体系。

(七)个案研究。为了运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发展、服务社会的特殊功能,作者对广西“两区一带”发展战略,梧州、扶绥融入发达地区发展战略,百色、大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恭城、巴马特色现代产业发展战略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广西充分利用区位、资源、生态、政策等优势,大力实施“两区一带”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健康、快速、高效发展。“两区一带”总体战略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市域、县域经济发展战略的成功实践,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二、新作的主要突破

新作约28万字,算不上煌煌巨著,但它成熟的思想、鲜明的观点、独特的视角、严谨的理论和大胆的创新,十分引人入胜,笔者相信它将成为引领中国21世纪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学术成果。新作取得的重要突破可从五个方面概括:

(一)民族经济发展战略理论学科建设新突破。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是一门边缘的分支科学,它因“高、深、难”的特点而成为我国经济研究领域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薄弱环节。然而,作者却能站在经济发展理论基石上,把普遍性的经济发展理论与民族地区这一特殊区情和民族特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采用文献检索与阅读、实证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理念、战略模式、战略重点、战略措施,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深度,表现了较强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科学性,这是对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理论学科建设的新突破、新贡献。

(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理论研究新突破。作者认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邓小平、、先后提出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理论,都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是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反映了中央和全国各民族人民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本质特征认识的不断深入。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都以唯物史观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各自所处时代的特点,科学地回答时代提出的课题;都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坚持以人民利益和社会进步为根本标准的价值取向;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基本国情的结合、马克思主义与时代特征的结合。不同时期提出的区域经济发展理论,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辩证地处理内地与沿海、东部与西部的关系,从而促进了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推动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理论的新诠释,这是对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理论的新阐述。

(三)民族地区发展阶段理论研究新突破。按照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划分,我国正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而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尚处在更落后的初级发展阶段。但是,巩固边疆、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全面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鉴于民族地区具有后发性技术优势和制度性后发优势,作者认为,民族地区通过引人发达地区新技术,在技术领域形成“复制效应”,实现技术复制;通过引入发达地区最新科研成果,在生产领域形成“跨越效应”,实现生产跨越;通过引入发达地区最新管理机制,在管理领域形成“递增效应”,实现经济发展阶段的新跨越。发挥复制、跨越、递增效应,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理论的最新诠释。

(四)中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对比研究新突破。作者认为,探索和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借鉴德国区域政策、法国中心向外辐射、意大利政府投资主导、美国资源市场并驱、日本综合开发计划、巴西增长极、韩国特定地区开发、印度农村整体发展计划等手段,在整合部门资源的基础上,有目的、有步骤地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问题,从而系统提出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方法与途径,这是中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研究的新突破。

(五)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战略理论新突破。作者认为,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根据经济所处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结合鲜明的民族特征、区域特色,立足独特的比较优势、明显的后发优势,确立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向先进生产力靠拢,同域化发展,利用和创造区位资源优势,后发展高起点,人才是第一资源,特色发展等七大科学理念,通过立足特色、培育特色、发展特色,走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发展之路。这是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系统阐述和最新成果,表现了作者成熟的研究思想。

三、新作的理论启示

通读全书,笔者觉得新作有如下四点理论启示:

(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研究,一定要上升到民族经济学科建设的高度,才能有新的建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既有应用性研究性质,又有基础性研究性质。作为应用性研究,它的目的是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因而需要提出对策建议、完善体制机制;而作为基础性研究,它的目的是将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使之成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的科学方法和理论武器。作者提出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是对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与发展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指导民族地区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发展的科学理论,因而成为了新时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学科理论建设的最新成果。

(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研究,一定要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才能有新的突破。作者把民族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对象进行研究,重点考察民族地区在国家宏观战略指导下如何实施和实现跨越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考察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民族地区跨越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奋斗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措施,从而构建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战略理论体系,在民族经济研究领域上取得了新的突破。

第4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生的逻辑起点、实践过程和现实价值出发,探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发展轨迹和现实指导作用,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济理论创新提供借鉴。

弄清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实践过程和现实价值等问题,对于正确把握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本质,和评判何种经济理论才是中国“主流”经济学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经济实践相结合,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理论形态。从历史的角度看,任何一种完整科学经济理论的产生都是特定时代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具有其内在的发展轨迹。

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应用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中国的传播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十月革命的胜利,使深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的中国人民从中看到了希望,中国一大批先进知识分子从此转向马克思主义,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传播者等人先后发表了《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和《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等一系列宣传和介绍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经济学说和社会主义理论的文章和演讲。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也在中国得到了相应的传播,但在传播时其理论宣传者和实践者们都力求与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特点相结合,而未完全盲目照搬照用。1938年10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说,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民族形式才能实现。指出“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并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可见,中国的先进分子接受和对待马克思主义,从一开始就不是把它当作单纯的理论来探讨,而是以其指导中国革命实际,积极投身到现实社会斗争中去,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运动一开始就具有的重要特点。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应用

二十世纪初在中国学术界广泛展开了有关中国社会性质与发展道路的论战,通过论战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得到了传播与发展,并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初步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它指导中国人民取得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继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又一个崭新的人民政权。此后,中国人开始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来指导中国经济发展实践,并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最早成果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的形成。指出:“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征,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解决的问题”。中国革命领导人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形成了中国社会性质以及中国经济发展途径的研究成果,并通过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济实践检验后,逐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这不仅是等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重大理论贡献,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的基本保证。

实践过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全面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曲折发展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曲折推进阶段。新中国建立之初,以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根据中国实际提出了社会主义首先要完成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任务后再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理论。在过渡时期,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功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研究成果,领导中国人民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三大经济纲领,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以保证经济恢复、国民经济状况好转和人民政权的巩固。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最终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进入了大规模、全面建设的社会主义时期。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努力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途径,在此过程中尽管道路曲折,但仍提出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见解,大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以苏联为鉴戒”,走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主张,着重论述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等经济建设问题,并逐渐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农业、轻工业、重工业有序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思想。在论著中,还提出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形成了对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辩证认识,并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规定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新的重大发展,也为中国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在新时期的集中体现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本质问题,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同时,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上,提出了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在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解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既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又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阶段的根本任务。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界定上,邓小平指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手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而突破了以往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反市场的传统观念,为社会主义经济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奠定了理论基础。在针对经济改革目标、方式等问题的论述中,邓小平强调改革既不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修补,也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而是要在宪法制度的约束下,以市场化和工业化为目标,从根本上对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传统经济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此外,在经济发展战略、对外开放等重大问题也做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式的解答。

当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理论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发展理论是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反思我国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弊端的背景下提出的。在经济发展观念上,强调用新的发展思维和发展思路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并把发展看作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经济发展目标上,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发展的内容上,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要求上,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现实价值: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化复归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中国真正的主流经济学,得出这一结论不是哪个人主观臆造的,而是由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实践决定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和特殊阶段的结合,与西方经济学相比更具有现实性和科学性,对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裴小革,2008)。

从生成机理来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与中国国情和特殊阶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模式”。“中国模式”是对中国特色科学发展道路的高度概括,是对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系列战略和策略的简明诠释。目前,它已成为继曾经创造过经济高速增长奇迹的“拉美模式”、“东亚模式”后的又一新模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可即便如此,一旦离开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种新模式或理论也会失去其应用价值。因而,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也必须是中国化的。所谓中国化,就是要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紧密联系中国的实际,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经济社会条件结合在一起。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普适价值”和“普适理论”,我们不能用经济学的一般性和世界性来否定经济学的特殊性和民族性(史小宁等,2008)。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要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下,立足于中国国情,在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创新,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运动一开始就具有的鲜明特点,也是几代马克思主义者对其宝贵品质继承和发展的结果。

从理论层面来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相比,更具现实性和科学性。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逐渐盛行起来,我们不否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运行的特点和规律。但是,任何一种经济理论都会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价值取向和政治诉求。从根本上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体现,它代表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强势集团的利益要求,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局限性(方兴起,2009)。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不适合中国,它不可能把与西方意识形态相悖的中国引向富强。实践也证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国家特殊性和阶级利益性的体现,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契合的,它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追求的是共同富裕,因而在中国具有深远的现实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马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发展轨迹[J].学术月刊,2008,3

2.裴小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意义[J].学术月刊,2008,3

第5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学;前苏联经济法学派;纵横统一论

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前已成为学界不争的一个事实。对于新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史而言,改革开放前的30年是需要认真总结的一段历史。新中国法学的前30年中,法学界对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直接源于对前苏联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的肯认与照搬。用当时苏联共产党人的话讲,“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t]然而,当时在前苏联有影响的各类经济法学派的理论和思想并未在中国生根发芽,这是需要中国经济法学认真省思的一个历史问题。 一、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与嬗变 前苏联法学界提出经济法问题,是在20世纪20年代讨论如何对待不同的经济成分时,而且伴随着民法与经济法的激烈争论。早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公布后不久,当时苏联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即或者把民法看成是经济法的同义语,或者把民法包括在经济法的概念内。【2]如斯图契卡等人即认为,苏维埃民法只能调整私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部分地调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能调整公有经济内部即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斯图契卡提出的“两成分法”理论强调,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以计划性和从属性为特征,其调整形成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建立在无计划的、“无政府”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成分中的财产关系;随着原料和产品分配的有意识的计划作用的增长,民法将被经济行政法所代替。 尽管该理论受到当时许多民法学家的批评,但却开创了部门经济法主张的先河。 20世纪30年代中期,前苏联又产生了战前经济法。该理论主张,必须把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产生的关系划分为法和法律科学的独立部门,应颁布专门的经济法典,由它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产生的一切基本财产关系。该理论被维辛斯基指责为“偷天换日地用所谓‘经济法’来代替民法,是对共产主义敌人的重大帮助。”颇具代表性的维辛斯基批判,使得前苏联战前经济法的主张被彻底排斥了近20多年。50年代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前苏联又产生了新的经济法学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拉普捷夫等人提出的战后经济法主张,其又被称为现代经济法学派。它是1958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初次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扩大企业自的产物。该学派主张,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经济关系)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公有制单位开展经济活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相统一的特点,即便是其中的合同关系,也是将违约责任和管理责任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超出了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应称之为“经济法”。 拉普捷夫在《苏维埃经济法》(1959)中,论证了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思想,反对人为地把经济法规范分割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他认为,苏维埃经济法全面地调整纵的和横的经济关系,现实生活中的这些关系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和统一决定了经济法规范的统一,它们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他同时提出,苏联进一步发展经济立法,科学地研究经济法的一般概念和制度,必然导致颁布经济法典。但他也指出,在当时的条件下,颁布统一的经济法典还为时尚早,应当颁布系统的法律和规范法令,为将来更广泛的法典编篡作准备。 现代经济法学派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是在苏共二十大之后,对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重新评价,包括对原来彻底排斥经济法理论这种做法的不妥当性有了一定认识;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苏联面临经济体制改革,这向法律界提出了如何加强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作用的研究课题;三是这一时期正准备对苏联的立法进行大规模的更新,要求在理论上研究完善苏联法律体系和明确划分各部门立法的调整范围等问题。

总之,从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在前苏联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上,前后共出现过五大流派,即:(1)两成分法。20年代由著名法学家斯图契卡提出,当时经济法实质上已经区别于民法并且排挤了民法,直到1938年,民法一直被排除在教学大纲和法律用语之外,这与当时苏联公有成分比重增大不无关系。[9](2)战前经济法学派。30年代中期出现以根茨布尔格和巴叔堪尼斯等为代表,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10](3)战后经济法学派,亦称现代经济法学派。由著名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首创,认为经济法是用来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其下属部门之间,在指导和进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叫做经济关系,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4)综合学科经济法。代表人物有约非和沙尔戈罗德等,认为经济法属于综合法律学科,不具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约非后来放弃了综合法律学科的观点)。[12](5)经济行政法。1963年由著名民法学家勃拉图西等提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13]这些学派经过几十年的争论和演化,逐步分化为两大派:民法—行政法学派和现代经济法学派。它们在经济法学诸多领域的对立观点,都可以在“经济法”的界定和基本属性上反映出来:民法—行政法学派基本上持广义经济法观点,并认为经济法不具有部门法的属性,公民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现代经济法学派则持狭义经济法观点,将财政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排除在外,经济法是只调整部分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机关、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和领导经济活动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的法,是统一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公民不能成为其主体。此外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目的与原则、经济合同、经济法学学科教育等方面亦有不少对立主张。[14】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省思 上述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学说和理论体系,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前苏联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背景,如战时共产主义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工业化运动和农村集体化运动,苏联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及其走向僵化等。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1953年一五计划、1958年、1959年开始的连续3年自然灾害、以粮为纲、以钢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及等关键词成为我国建国后这段经济社会历史的生动写照。对我国而言,建国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国家权力强力干预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又是在国家权力保障下进行的。权力与计划经济紧密而牢固地胶合在一起,国家被赋予了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的权力,进而确立了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性地位。如在财政和财

政法领域,我国在彻底否定旧中国的“公共财政”理论后,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重新认识财政的本质问题,通过引进和质疑前苏联的“货币资财论”、“货币关系论”,逐步形成计划经济时期占主流地位的“国家分配论”,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由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构成,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主体身份无偿参与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难怪张文显教授论及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时评价说:“计划经济实质是权力(行政)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与经济融为一体,经济是政治的附庸,生产者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横向的主体关系,有的只是与上级和政府的纵向隶属关系。政府主要依据行政权力关系、行政命令、等级职位安排、红头文件或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法规来配置资源,指挥生产;发生经济争议或纠纷,也主要靠行政机关以行政的方式仲裁、调解或决断,无需借助司法程序。这就使得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在计划经济中的作用必然是微乎其微的。[15]

第6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一、回顾与启示

    我国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应该说经历了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2年)为大量兴起到走向徘徊阶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起来,这为当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大量的兴起奠定了社会经济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致力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少学者著书或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论主张,当时主要集中在法学院校的经济法学教学中。从80年代初始,我国司法部组织各法学院校专家学者编撰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本《经济法学》统编教材,书中阐述了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6-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曾经盛行一时的“纵横说”,“既包括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社会关系———纵向社会关系;也包括调整社会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1](P6 8)“纵横说”遭到民法学界人士的强烈反对,由此展开了经济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大辩论。这种辩论一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由于《民法通则》第二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再加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民法通则》起草说明中指出:“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2](P44)至此为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从法律依据上划了一个句号。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20世纪80年代初,不少学者仍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198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当时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合同法》是经济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1993年以来至今)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徘徊发展到走向基本完善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从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经济改革取得了初步成绩后,出现了停滞徘徊状态。究其原因是人们的主观思想仍受到计划体制思想观念的束缚,对改革形势产生怀疑,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和讨论;客观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参照,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车到山前疑无路”的困惑;再加上89年“六四”政治风波的影响,有人担心进一步改革开放会给国家稳定带来影响。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初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明确阐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制度范畴的框框,解决了当时困扰人们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想认识问题。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江泽民同志的十四大报告,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所以,1992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出现了历史性转折。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1995年6月,高等法学院校《经济法学》教材第五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P1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与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1](P22-27)从该书第一版和第五版内容来看,对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变,主张“纵横说”的经济法学者逐步转至“市场关系说”的认识上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由于该法明确否定了有些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纵横说”,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一度出现了断层。这时,以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密切联系论”,他在1987年出版的《经济法教程》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P18)从而对当时盛行的“纵横经济法论”提出限制,这在当时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精神。李教授在此基础上又发展提出“国家干预说”,他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P33)该书将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四个部分:(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市场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4](P34-49)“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在法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虽然在学界仍然强调计划法反映经济法本质特征,但多数学者已不主张把计划法列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另外,“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与“社会分配法”,作为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包含的基本内容在学界逐步形成共识。

    二、发展与成就

    (一)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得到确立与承认

    从我国经济法研究的兴起开始,就产生了经济法与其它学科(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论争议,与前苏联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经济法学界与民法学界产生了五十余年的争论相似,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也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论。大经济法主义与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80年代初期以陶和谦教授为代表的大经济法主义者强调经济法的重要性与独立性,提出“纵横论”,以排斥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先后遭到佟柔先生、张佩霖、杨振山、冠志新、王家福、梁慧星等教授的强烈反对与批评。后来,佟柔先生提出“学科经济法论”,王家福教授提出“综合经济法论”,梁慧星教授提出“经济行政法论”,虽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共同点都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当然这些都是80年代初期的观点和主张。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发生转变,这一方面得益于王汉斌同志在起草《民法通则》说明中指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划界问题;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两法对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1986年后,李昌麒教授首先倡导有限制的纵横论,即“密切联系论”;北大杨紫火亘教授提出“管理———协作论。”①均是在克服“纵横论”对经济关系做纵向和横向划分之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主张强调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承认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事实上对大经济法主义的“纵横论”提出批评与否定。1993年民商法学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在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事立法》中指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要求建立和完善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体系,即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的民商法体系和以维持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法体系。后者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管理法以及各种市场管理法。”[5](P43)武

汉大学漆多俊教授1995年6月在海南讲学时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整需要两手,即‘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民法为‘无形之手’,经济法为‘有形之手’。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有看不见的无形之手———民法起作用,又离不开看得见的有形之手———经济法宏观调控。”我们看到,经济法由于扎根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土壤之中,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在经历过徘徊状态后,经过认真反思,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显示蓬勃生机,而民商法学者们也大多认识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民法是不能代替的事实。应该说到90年代初,中国经济法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承认和确立。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渐趋一致

    1994年,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在其“有限制的纵横论说”基础上提出现今盛行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说”。①他对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前文已有说明,这里不再重复。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管理关系。”②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北京大学杨紫火亘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经济协作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③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协调关系说”。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现代国家调节社会采取强制、参与、促导三种方式。为了规范和保障这三种国家调节,需要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④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国家调节关系说”。上述四位教授的学说,可以说代表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通过比较就会发现有共同特点:第一、各种学说都肯定了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应积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一点各位学者均形成共识。第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如漆多俊教授提出的竞争法,李昌麒教授提出的市场调控法,刘文华教授提出市场运行法,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以重点发挥经济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功能与作用为目的,来构建以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的经济法律体系。第三、关于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主体———经济组织的调控,多数学者认为应纳入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如李昌麒、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均认为经济法应包含对企业等经济组织管理监督的职能,而主张将其纳入调整对象,漆多俊、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应属民商法调整对象。第四、对于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有人主张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如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属经济法调整范畴,学界对此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国家通过干预可以保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因此,笔者同意李昌麒教授的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范围渐趋一致,多数专家学者已取得共识,即经济法从微观上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组织的管理关系,宏观上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三)构建的经济法学体系基本形成

    从目前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在构建经济法学体系的思考上,对其内容的统一认识也逐渐靠近。根据对前几位教授各自编撰的经济法论著的考察,发现理论体系上都是五编三十章左右,第一编都是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阐述;第二编除漆多俊教授外,其他几位教授都编写了经济组织法(有的称为企业法),以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为例,经济组织法的内容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经济组织承包、租赁经营法,与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编写的内容如出一辙;第三编市场调控法(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称为市场运行法,漆多俊教授称为市场障碍排除法),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内容几乎都是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法、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银行法、票据、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对外贸易法;除票据、证券、保险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有不同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应由经济法调整而应由民商法调整外,对其他法律制度应列为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各家学说意见是统一的;第五编社会分配调控法,包括财政税收法,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对此编内容,学者意见不一,漆多俊、刘文华、杨紫火亘教授认为财税法应属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江平教授认为应属社会法范畴。笔者从经济法具有保障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考虑,赞成李昌麒教授的主张,上述具体制度应纳入社会分配调控法制体系中。

    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经过20年的洗礼已日渐成熟,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的理念已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其调整对象日渐明确一致,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基本形成并趋向合理完善。整个经济法研究领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经济法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愿放弃旧观念,甚至想拓宽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倾向。如有的学者仍然把合同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公司,票据、证券、保险、破产等作为经济法体系应包含的内容较为普遍,而这些内容在传统意义上属于商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这些内容不应并入经济法而应归入民商法体系,这样做可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

    三、前瞻与方向

    首先,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逐步国际化,世贸组织规则将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是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经济立法相互协调,共同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问题。其次,知识经济时代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新的社会因素不断涌现,所引起经济关系也迫切需要经济法学理论加以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为立法与实践提供理论基础,这是摆在中国经济法学家面前的任务。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因素,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最重要的研究内容是必须划清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有学者称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界限存在“模糊性”,提出“法律部门间的界限适当模糊化原则”。[6]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以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关系存在交叉性而主张几个部门法界限适当“模糊”,其结果会扩大经济法调整范围,就会又回到80年代初的旧思维上去。近年来出版的经济法教材,其内容庞杂,把属于民商法体系如合同、公司票据、证券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就是研究对象模糊不清的结果。

    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上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理论,“法经济学当会成为经济学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的重要构成”。[7]法经济学的创始人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他用经济学的观念研究法学,提出经济的成本论,注重追求法的经济目的与效率。重庆市委党校张正德教授认为,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经济法应带给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一是经济法学应更加强调运用法律准则和法律价值观去分析经济问题;二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法效益作为第一价值取

向;三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经济法规体系的确立应从适应和保障价值规律的实际出发。”笔者非常赞同以上两位学者的意见,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解决了一系列误区之后,应该理性地看到,国家采取何种调节、干预手段才能取得更高的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这是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核心问题。我们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研究知识经济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时,必须要使经济法学者与经济学者联合起来,进行法学经济的研究,才能取得新的突破和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陶和谦。经济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2]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3]李昌麒。经济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3。

    [6]李金泽,丁作提。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挑战与超越[J].法商研究,1996,(5):16。

    [7]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评论1999,(1)。

 ①其观点参见杨紫火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以及《经济法通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两书。

    ①其观点参见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其观点参见刘文华教授主编的《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第7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

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law  economic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书立说,或者将国内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著作翻译成外文向国外介绍。每年我们都能在外国的期刊上见到相当数量的中国法论文,但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论文却很少见到。正如我前面说到的,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他们可能不会请进来。因此,如果我们的经济法学家能够申请科研立项、争取获得国内或者国外的科研资助,将中国有影响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向外国介绍和推广,那么,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将会更加完整、准确、清楚。

第8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摘 要 题】理论研究

【关 键 词】经济史/理论经济学/现代化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2)03-0068-06

加强理论分析与理论抽象,将中国经济史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由使学生了解经济发展过程,变为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经济工作经验和经济理论与历史理论,是我在面向21世纪中国经济史课程改革建议中的三个目标之一。

一、经济史学是理论学科

经济史学教材之所以要加强理论分析,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

(一)经济史学科的性质与学生的要求。开设中国近现代经济史课程,是为了使学生知道本国经济国情,包括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规律、特点,中国经济发展已达到的水平与阶段,它的历史方位,经济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解决中国经济发展问题而提出过的各种理论和方案,等等。要使学生深刻地掌握这些问题,教材必须给予理论的回答,即对一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将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成果凝聚成理论观点,以便于学生接受它们,并具有启发性。

经济史教材必须具有启发性,而不能限于告诉学生中国近现代时期里经济领域发生了哪些事实。教材不仅要使学生知道有关中国近现代经济发展过程、经验、方案的理论,而且要使他们知道,要用什么理论和怎样运用这些理论去分析史实与过程,得出新的理论结论,使他们从这个分析过程中学到经济理论、历史理论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启发他们的理论思考和运用理论分析具体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理论性是经济史教材应有的特色。

任何一本经济史教材,它的首要任务是将历史过程事实叙述清楚。历史过程是进行理论概括的依据。学生对仅介绍史实的教材有意见。他们需要知道史实,也需要知道用以分析史实的理论和从分析史实中得出的理论。为了满足学生的这种要求,本书在叙述史实过程中,采用夹叙夹议的表达方式,对史实作理论分析。在每章的末尾设“结语”,概括该章的理论观点,在每个历史大阶段后设立专章或专节,对相关的经济形态作理论分析。

讲授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的直接目的,是分析历史过程,探索历史规律,总结历史经验,以说明现在,启示未来。没有理论分析和理论结论,达不到此目的。认为经济史学科就是讲史实的,是一门没有理论的学科,这是一种偏见。它的形成,与一些人对真正的经济史不了解有关。事实是,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来源于对经济历史的分析。马克思“这个人的全部理论是他毕生研究英国的经济史和经济状况的结果”。[2](P37)经济学史证明,不仅是马克思的全部理论,而且是所有含有真理成分的经济理论,无一不是研究经济史与经济现阶段状况的结果。现状转瞬即是历史。故理论出自历史。历史出科学。经济史学担负着出经济理论的任务。

(二)教学改革的要求。当前,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开设中国经济史课程的情况是:开设一门“中国近代经济史”课的,讲一个学期,每周4课时或3课时;开设“中国近代经济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两门课的,各讲一个学期,每周3课时或2课时。采用本教材开设“中国近现代经济史”课,从开中国近代经济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两门课来说,是精减了一门课,但内容上不仅未减少,反而增加了。比“中国近代经济史”课增加了1949年以后的经济历史,比原来的“中国近代经济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这两门课程增加了港、澳、台的殖民地经济形态史和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史,增加了大陆1979年或1984年以后的经济发展史。教学改革要求给学生更多的自学时间,以发挥他们的主动精神,因而必须精减课程与课时。故教学时间不可能增加,且有可能减少。教学内容增加与教学时间减少的这种情况,要求教学内容与教材内容少而精。加强理论分析与理论色彩,将大量史实与过程提炼为理论,这是达到少而精目的的办法。

(三)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理论发展的要求。中国经济的出路在于走自己的路。这需要有从本国经济发展过程与成败得失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经济发展理论作指导。100多年来,由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经济理论的落后,中国长期没有摆脱搬用外国经济理论来指导本国经济发展的窘境。向西方国家学习经济理论经历了多个阶段。向西方国家学习资本主义经济理论,有成绩,但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道路,在主体部分未获成功。学习苏联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有成绩,也有教训。1958~1978年经济处于基本停滞和徘徊状况,就是与所学的经济理论有关。鉴于这种经验教训,1984年,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的开幕词中宣布中国要“走自己的路”。这是一个正确的决策。邓小平确立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既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也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西方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已有300余年的历史,对于市场经济的研究比较充分,其中的许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都在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原因。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并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是从西方国家的经济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其中,有许多东西必然不合中国的国情。照搬西方经济学不能解决中国的经济发展问题。寻求指导中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学习西方经济学,吸收外国的经验;另一方面研究中国经济发展学,从中国经济的历史事实出发,总结中国的经验,揭示中国经济发展的规律,建立中国经济学。这后一个方面是基础。因为,学得的外国经济理论是用于中国,必须与中国的经验相结合;从根本意义上说,中国经济发展要走自己的路,必须有自己的经济理论作为指导。这种理论只能从自己的历史中抽象出来,从本国经验中抽象出来,并系统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学。

二、分析理论举例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指导,尽可能地吸取国外研究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的理论成果,同时也凝聚了作者50年来研究中国经济史所形成的部分观点,并使之系统化。它是一本专著性教材。因此,对某些理论观点需要作点介绍。

作者在加强理论分析上所作的努力,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分析经济史实的理论,二是从分析经济史实得出的理论概括。在分析理论中,有用于某章某节某个专门问题的,有贯穿于全书的。后者对理解本教材的内容与结构颇为重要。现略举数例如下。

(一)经济现代化两个主要层次理论。经济现代化包括市场化与工业化两个主要层次,市场化是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理论。这个理论既与通行的“现代化在经济上表现为工业化”不同,也与“现代化就是市场化”有区别。本书以经济现代化为主线。对经济现代化内含的新解释,和用这种认识分析经济现象,给本书带来一些新的观点。例如,用经济现代化包括市场化与工业化的理论观察经济变化,就会发现自然经济结构的瓦解,商品生产的发展,农产品的商品化,国内商业与对外贸易的发展,货币制度的统一与废两改元,地租与财政收支的货币化等等,都是经济现代化在前进的表现;就会发现在1842年之前,中国经济已存在经济现代化的因素(萌芽),在向经济现代化方向前进,在走向经济现代化的门槛,中国经济现代化具有内在的基础与动力;就会发现中国近现代时期经济演变的基本趋势是发展、进步、上升,而不是如某些书所描绘的破产、进一步破产、崩溃或倒退、落后、破坏。

第9篇: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