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国民教育范文

国民教育精选(九篇)

国民教育

第1篇:国民教育范文

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教育政策,广泛交流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民族地区的办学经验,研究民族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探索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与发展智力互促规律,介绍世界各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动态,促进我国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栏目介绍

《中国民族教育》主要栏目:本期报道、本期焦点、本期焦点、高层论谈、教育协作、双语教学、民族团结教育、内地办学、教师教育、名师谈教学、关注新课程、教学研究、治教方略、教学经验交流、耕耘者足迹、世界之窗等。

征稿要求

第2篇:国民教育范文

[关键词]民国初期;中小学公民教育;影响与评价

公民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教育的基础工程,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座谈会上讲话提到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高等院校学生来源于中学,中学生来源于小学,因此要重视中小学教育”。[1]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开启了我国公民教育之先河,因此对此时公民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

从辛亥革命到的兴起,社会上的波澜壮阔也带动中小学公民教育在教育宗旨、课程设置、教科书内容等方面的变化。

(一)民初教育方针政策所折射出的教育理念

由于多数人觉得世界观教育太空泛,不被世人所理解,在1912年9月2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华民国新的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2]的四育并提方针。

“四育并提”的教育宗旨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西方的先进理论。它折射出当时社会时代对提高国民素质,为新兴的民主共和国培养共和国公民的要求。

(二)民初中小学教育中关于公民教育的课程设置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 规定小学的学习年限为七年,均设修身科。初小4学年,每学年每周2课时,高小3学年,每学年每周2课时;中学的学习年限为4年,每学年每周1课时。经过全国教育会的讨论和决议,1922年11月1日大总统令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也就是我们所言的“壬戌学制”。1923年,新学制课程标准公布《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小学校课程包括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初小阶段的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合并为社会);初级中学课程社会科包括公民、历史、地理。自此修身科被公民科所代替。

(三)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教学方法

关于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要考察修身科以及“壬戌学制”后公民科的授课方法。

中小学修身科的教学方法皆以“讲解”,“演习”为主。例如贾丰臻发表在《教育杂志》上的《修身作法教授谈》一文对演习法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一年级教尊师,‘途中遇教师时,在数步之前行敬礼’,升国旗时要‘脱帽行最敬礼’,‘唱国歌时必起立表敬意’。”随着外国教育思想在中国的传入,民初教育界也积极探索借鉴西方的适合中国儿童的教学方法。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大批外国留学的有识之士将国外教育思想引入我国,加之我国教育教学的改革的行进,带来了新的教学方法。除了之前的讲解和演习,又加入讲述与表演公民修养故事的方法,即教师示范,学生学习。

二、对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评价

(一)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实施带来的积极意义

民国初期实施的中小学公民教育无论是在教学宗旨、课程安排、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体现出当时时代背景下对公民意识、个人道德的要求。由先进教育家带来的自学辅导、分团教学法,设计教学法和道尔顿制教学法为当时的课堂注入新鲜的血液,对今后中国教育仍产生影响。

(二)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不足之处及对策

第一、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在“培养健全人格之国民”的宗旨下设置了由自身、家庭、社会、国家构成的知识体系,渗透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思想。这样的转变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

第二、袁世凯的复辟帝制,使资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梦想继续发动战争。社会动荡不安、财政赤字匮乏。经济上的不足使学校师资力量严重短缺,公民课又作为新设课程,更是缺少专业性的教师。

因此,政府应重视新兴学科的兴起,加大对学科财政支持与建设,配置相应的师资与教学设施,为公民教育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

第三、作为一门新兴的教育学科,其通过在中小学校设置修身科与公民科作为传授公民教育的媒介,这对公民教育的实施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由于我们国家此前并没有公民教育的先河,这便导致其教学内容缺少理论与经验的指导。

因此,教学内容应该针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不能仅靠道德理论上的说教完成对儿童的教育,而是要言传身教,讲解学生在其年龄阶段可接受的理论并指导学生付诸实践中。

在当前之中国,公民教育的主要渠道是基础教育,因此,研究民国初期中小学公民教育就可以为新课程改革下的中小学教育提供借鉴。

注释:

第3篇:国民教育范文

一直以来,无论是教育学教科书、教育理论研究,还是政府政策文本,都是从“大社会”的角度来理解教育与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由此,教育作为“国计”,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需要。总书记在第四次全教会上指出:“教育是国计,也是民生;教育是今天,更是明天。”将教育从“国计”拓展到“民生”,或者说将“国计”落实为“民生”,则是从“小社会”层面来理解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将教育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我们需要深刻理解教育作为“国计”与“民生”的内涵及其关系,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实践努力,兼重“国计”与“民生”,达到教育强国与惠民的统一。

实现国家的教育利益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教育更多注重政治利益;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对教育本质问题的讨论,教育逐步注重经济利益,成为生产力重要的基础性要素。其间,曾出现过一些问题。邓小平同志1989年多次指出:“十年来我们最大的失误是在教育方面,对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得不够,教育发展不够。”此后,党和国家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在新时期,教育作为“国计”,需要统筹教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是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并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二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主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需要,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三是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文化育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提高个体的教育利益

教育作为“民生”,是将教育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直接联系,使之成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走向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教育作为“民生”,就是要着力解决教育领域内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民生问题。其中,既存在一些基础性民生问题,如“上学难、上学贵”和“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择校”问题,教育收费问题,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问题,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问题等,也存在一些发展性民生问题,如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改革考试评价和用人制度问题等。为此,应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改革教育投资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促进教育机会公平;在提高教育社会收益率的同时,提高教育的个人和家庭收益率,改变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促进教育过程和收益的公平性。

创新教育制度

无论从历史还是逻辑层面而言,教育与国计民生的关系都存在各种样态:教育既是国计也是民生;是国计而非民生;是民生而非国计;既非国计也非民生。将教育作为“国计”又作为“民生”,实现两者的兼重与统一,不仅受制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条件,也受制于一定的价值原则和执政理念。概言之,教育作为“国计”与“民生”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的矛盾。传统上,公益与私益一直处于对立状态,而在现代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理念下,无条件地以牺牲个人基本权利而满足公益的绝对性已面临挑战。教育改革不是批判、限制和清除学习者及其家庭的私益诉求,而是要将这种利益诉求公开化、合法化,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之与其他各方面利益关系达致协调发展。为此,应发挥政府和公共财政的作用,通过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可及性、公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诉求,将公共利益转化和释放为学习者及其家庭教育诉求的实现。

当然,学习者及其家庭的教育诉求往往具有自利性和独占性。其中,一部分与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交叉一致,即实现私益的同时也实现公益;一部分是由个人创造而流入集体或社会之中,成为个人利益的溢出部分;还有一部分存在有悖甚至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可能性。为此,国家应通过制定教育法律与政策,对学习者及其家庭的个性化、选择性教育诉求进行引导与规制。进而,在帮助每一位学习者实现教育诉求的同时,也能使其肩负公共使命与社会责任,自觉关注、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4篇:国民教育范文

关键词: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概况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6-0178-03

以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为标志,中国社会进入民国时期。这一时期为1927~1949年,历时22年。

其实,民国时期的中国只是形式上的统一。1927~1930年的三年中,全国性的新旧军阀混战即达6~7次之多;1930~1937年,发动了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工农革命武装的“围剿”;1937~1945年,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同开展了8年抗日战争;1946~1949年发动全面内战,最终彻底失去民心,丢掉了全国政权。

纵观民国时期,除8年抗战之外,统治者发动的战争可谓绵延不绝。连年的战乱,使中国教育失去了发展的基础条件,加之政治的专制与腐败,更让教育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在教育界有识之士的抗争和努力之下,还是让这一时期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职业教育的学制系统

1929年8月,国民政府《专科学校规程》,将专科学校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计有工业专科学校(甲类);农业专科学校(乙类);商业专科学校(丙类);其他专科学校(丁类)。以现今的标准衡量,专科学校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招收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入学,修业年限2~3年(医科4年)。同时,专科学校通常附设与其专业类别相对应的职业性高级中学。

在初、中等职业教育层面,自1931年起教育部的数道训令提出以下要求:(1)在小学教育中增加“工作科”;(2)在初级中学开设农、工、家事各科;(3)各省酌情增办初级农工科职业学校和乡村师范学校;(4)各县立中学逐步改组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5)在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科目或附设职业科;(6)县市及私人申请开办普通中学者,督促其改办农工商科职业学校。同年5月,国民会议确立的教育实施案又指出:大学教育以注重自然科学及实用科学为原则。

1933年1月,国民政府的《职业学校法》规定:职业学校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层级。初级职业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及同等文化程度的12~18岁者入学,修业1~3年;高级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同等文化程度的15~22岁者入学,修业3年。同时,还规定,在初、高级职业学校中,应设立面向社会人群的职业补习班;职业学校不向学生收取费用等。

纵观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学校系统,其特点似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职业学校由分类转向分级 开始,职业学校是按专业类别划分的。例如甲类的工科专业学校包括矿冶、机电、化工、建筑等16科;乙类的农业专科学校包括农艺、林业、畜牧、水产等8科;丙类的商业专科学校包括银行、保险、统计、税务等9科;丁类的其他专科学校包括医药、艺术、体育、图书馆等科,大致在9个左右。后来,又出现了按教育层次划分的学校系统,这主要体现为按入学资格、培养规格、就业目标不同而划分的初级职业学校,中级职业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这种教育层次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的特征。当然,这种划分在民国时期之前即已初现端倪,在执行中也是分类与分级相结合的。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分而合,又由合而分 初期的职业教育是附属于普通教育之下的,即在普通教育中附设职业科目,学生以修习普通科目为主,兼习职业科目;后来职业教育又混合于普通教育之内,即在普通教育学校内开设职业班,并在课程设置上有别于普通科班;再后来出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别独立设置的格局。这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分而合、由合而分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民国时期,往上可追溯至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往下则影响到当代教育体系的变革与发展。

职业教育的有关政令与职业教育的实际发展反差巨大 单就民国政府为职业教育所设定的教育宗旨、学制系统、课程设置等规程而言,确实比清末、北洋时期有许多进步,也为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较多有益的借鉴。但是,职业教育的实际发展却远没有政令文字那么光鲜。这不仅体现在地域间发展的不平衡,也体现在相对于普通教育的职业教育发展滞后。产生如此巨大反差的主要原因是政治腐败和经济凋敝、科技落后。试想,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职业教育如何发展?仅靠个别地区、个别学校、个别人的努力,只能打造出少数亮点,却无论如何也扭转不了全局性颓势。

职业教育的发展概况

办学规模 由于历史原因,民国时期的教育统计资料留在大陆的并不十分完整,因此仅能依据有限的资料加以分析,权作管窥蠡测吧。根据民国政府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和相关报刊披露的有关信息,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大致如表1、表2所示。从统计数字可知,即便是发展情况较好的1940年,其职业学校的数量也仅为222所,与民国前1926年的1518所相比,减少了1296所,而且平均每校仅有学生127.5人。为什么与北洋政府时期相比,职业教育规模不进反退?个中原因有待理论界深入探索。

课程设置 1932年12月17日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以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为宗旨。1935年6月28日的《修正职业学校规程》对职业教育的宗旨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1)锻炼强健体格;(2)陶融公民道德;(3)养成劳动习惯;(4)充实职业知能;(5)增进职业道德;(6)启发创业精神。应当说,上述规定是很有见地的,对现今的职业教育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基于上述职业学校的教育宗旨,1933年的《职业学校规程》及1935年的修正案对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工业专科学校(甲类)应开设机械、电机、应用化工、纺织、土木建筑等课程;农业专科学校(乙类)应开设农业、森林、蚕桑、畜牧、水产等课程;商业专科学校(丙类)应开设银行簿记、会计、保险、汇兑等课程;其他专科学校(丁类)应开设缝纫、刺绣、护理、助产等课程。关于初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职业学校规程》及其修正案也作了明确规定。就同一专业门类而言,通常比相应的高等职业学校课程门数更多,但内容相对浅显且更注重实际操作。同时,由于其他类职业学校专业门类较庞杂,所以允许各地视需要酌情开设必要课程。

生产实习 生产实习课是职业教育的一门主课,这一点在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中亦有体现。例如《职业学校规程》及其修正案即规定:“职业学校各科之教学应以先实习后讲授为原则,每次实习以继续三小时或四小时为度。”对于各科目开设比例,则规定:职业学校每周教学时数应达到40~48学时,其中职业科(专业理论课)应占30%;普通科(文化基础课)应占20%;生产实习课应占50%。至于生产实习教学法,《职业学校规程》及其修正案则规定:“实习的方法分三种:(1)个别实习,如划区耕种事件、制作指定事件等;(2)分组实习,如同级或异级学生分组合作;(3)共同实习,如同级或异级学生合作”。对于生产实习所使用的教材,上述文件的规定是:“实习教材之分配应先基本练习次应用练习”,“实习教材之应用练习应以正确精细含有商品代价为主,但须避免过度之重复”……仅从以上几条规定来看,这一时期对生产实习课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及基于此对专业理论课、文化基础课、生产实习课的课时比例分配是十分正确的。对于生产实习教学法的表述,处理基本训练与应用训练的关系,以及避免消耗性实习,力争在培养人才的同时生产有价值产品的主张,也是非常科学的。

对当代职业教育的启示

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发端于清末,又经历了北洋、民国时期,在艰难困苦中走过来,其历史经验和教训,对当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弥足珍贵的借鉴价值。

教育宗旨的悄然嬗变 如果说清末的实业教育以“富国强兵”为宗旨而“办洋务、兴西艺”,北洋时期以“实业救国”为宗旨而兴办实业教育,民国时期则是将培养“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教育宗旨。这种将教育宗旨转向民生的主张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诚然,“国计”与“民生”应当是不相矛盾的,而且在任何历史条件下,关注民生都是必须的。职业教育是传授民众谋生手段,进而实现个人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增进生产力做贡献的有效手段。然而,将宗旨写在纸面上是一回事,而落实到实际中却是另一回事。在这方面,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无疑留下了明显的缺憾。

教育目标的艰难转折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历史,“学而优则仕”长时期被读书人奉为圭臬,即使在已经废除了科举制度的北洋和民国时期,“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仍然在社会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以培养“百工之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甫一出现,便被讥讽为“末流教育”和“吃饭教育”而遭到冷遇。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几代职业教育家筚路蓝缕、奔走呼号,喊出了“劳工神圣”、“双手万能”的口号,是多么的难能可贵。这种教育目标的转折,一直延续到当代,其艰难程度并不亚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唯其难,才需要几代人为之锲而不舍地努力。

教育理论的日臻完善 作为一个新兴的教育门类,职业教育的成长发展,经历了一条由实践探索到理论完善的漫长道路。从清末开始,直至北洋、民国时期,众多职业教育家和热心职业教育的社会贤达,为职业教育理论的日臻完善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其中建树良多的里程碑式人物当属黄炎培先生。黄炎培(1878~1965),从其生卒年代看,就经历了清末、北洋、民国和新中国四个时代,是举世公认的中国职业教育理论的奠基人。他在民国时期的教育实践和理论建树,至今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规模的跌宕起伏 自从近代学校教育在中国兴起以来,职业教育的规模一直小于普通教育的规模。同时,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更容易受到国力强弱和生产力发展需求旺盛与疲软的直接影响。相对于前两个时期,民国时期无疑是教育规模较小的时期,其原因前面已作了简要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从另一个角度讲,民国时期也涌现出蔡元培、黄炎培、陶行知等多位对职业教育发展贡献殊多的教育家,以及像中华职业学校、中华工商专科学校、比乐中学等经典式职业学校。这些代表人物和办学典范是中华职业教育之光,昭示着中国职业教育的希望与未来。

参考文献:

[1]陈振江.百年风云[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4.

第5篇:国民教育范文

关 键 词 民国;德育教材;言说

作者简介 冯铁山,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博士

教材是教育教学开展的凭借,也是教师、学生和作者、编者进行交流对话的媒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教材就是一种言说。民国教材先是语文教材忽然走红,然后修身、公民等德育教材也成为热捧之物。针对这种现象,倘若从言说方式的角度去审视其言说的性质、类型,进而探究其存在的意义,也许能够从另外一个角度给予生动的解答。

一、民国德育教材言说的特点

1. 言说者“我”的角色定位

民国德育教材分为修身与公民训练两个类型。修身科重在培养个人的私德,公民训练则是培养健全公民的基础。无论是私德的培养,还是公德的训练,为了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的兴趣,激发他们道德学习的主动性,民国先贤教材编写首先淡化了教材语言的训导者角色,打破了道德教材长期“无我”的状态,注重采用第一人称,模拟儿童的口吻,让教材的受众—学生成为主体,从而变道德说教为道德自省。比如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世界书局中华印行“公民训练小册”之《模范公民》(第八册)不是宏大的叙事,而是以“我”的视角审视个人与世界的关系。每一课的导引语均采取“我看见新事物,要常常留心研究”“我发生了疑问,就想法去解决我要仔细地观察事物”“我使用公共器具,一定依照先后的次序”诸如此类的言说方式,这样“我”就成为了教材带动受教育者修身、健德、明理的发起者与导引者。教材涉及的德目、德行均听从“我”的召唤和推动,其实就是忠实于学生德性自觉的自然性与自觉性,增添了道德修养的无穷乐趣。

2. 言者听者“比德”的关系协调

教材的言说是德育信息的发出者,而读者则是言说者的倾听者。言者和听者是什么关系,自然也就反映在言说语言的运用上。自古以来,受伦理文化的制约,大凡德育教材,编写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自身的角色定位为道德至高无上者,导致教材的“言者”与“听者”成为教与受教的主客体对立的关系,为了保证德育言说的权威性,典型的话语表达就变成“诗云子曰”。民国时期,言者的功能逐步向劝解、劝导等方面转化,言者与听者不是“上—下”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下—上”的谄媚关系,而是“我—你”的对话关系。这就决定教材编写者需要利用一种恰当的言说手段或方法改变道德说教的言说方式。教材编写者们不约而同选择了中国传统文学寓言式的以物“比德”的言说方式,通过动物、植物以及其他人物类似的故事、现象以引起听者的心灵感应,从而达到自觉认同、理解直至实际践履的目的。比如“猫捕鼠,犬守门,各司其事,人无职业,不如猫犬”一课借猫犬忠于职守的现象引导学生建立职业理想,涵养职业操守。文字诙谐活泼,德育修养的要点简洁明快。除此之外,言者还善于借助日常生活中平凡人的口吻来言说道德规则。比如《会场规则》,编写者就以王生父亲的口吻讲述了小公民会的会场规则,如按时到会、不要打断别人发言,对于提案要少数服从多数等。这样更增添了言说的生活意味和普适价值。

3. 言说行为“图景”的生动描述

言说即做事,做事意在合乎道德规则。民国教材编写者善于展示生活的图景,让听者自然而然经受生活乃至生命的感动接受德育信息并自觉生发有意义的德育行为。比如,1912年由范源廉主编,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修身教科书第三册就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种种生活图景。但就第一课而论,图景描述的是一位父亲右手拿收束的雨伞,左手拿着礼帽,左脚朝向家外,稍作停顿,右脚稍微抬起,侧身回头用关爱的眼神注视着妻儿。母亲携儿相送,母亲一手牵儿,一手微微上扬,口里念念叨叨,依依不舍。与图景相配合的言说词为“父远行,儿随母,出门送父”。贾丰臻用简要的笔触记载了当时教师教学的要点:“其一,父母长者外出时,须出大门送之;其二,帽子及携带物须注意。如忘记携带,则代为取之;其三,须述‘慢慢走’‘早些归’等相当之辞,而行敬礼。其四,送出门时,行普通之敬礼。”[1]

二、民国德育教材言说的性质

1. 德育是以“言说”为主要方式的教育活动

德育教材是德育言说的载体,言说的优势就是德育的优势,言说的局限就是德育的局限。因此,德育教材的言说本质而言就是有效地处理言说者的角色定位、把握言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进而采取合乎德育规律性与目的性统一的方式,导引德育行为的言语交往活动。德育知识的言说主要表现为采取陈述句的方式,将善恶知识寓于故事与现象描述之中,使人明辨善恶;德育情感的言说主要表现为言说者采取感叹句句式表明对有关事务、事情、人物等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态度,这种有关褒扬贬斥的情感使听者好恶分明;德育意志的言说主要表现在言说者通常采取祈使、命令的句式或内在地包含祈使、命令语气的词句促使听者趋善弃恶;德育行为的言说体现在言说者对言说对象的认知和把握上,或规训,或隐喻,不一而足。

2. 德育思想决定德育教材的言说方式

德育言说的知情意终归要体现在导引德育行为上,如何有效地导引听者的德育行为成为德育教材编写者首要考虑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考察德育行为与德育言说的关系有两种语言观值得关注:其一,语言“工具论”,语言是人们交往交际的工具,作为工具,德育教材的言说应该做到“明白如话”和“以词达意”;其二,语言“人文论”,语言不仅是交往交际的工具,还是人类文明文化成果的载体,是人类精神滋长的助产士,德育教材的言说应该挣脱工具论的束缚达到“纯文”的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德育言说是德育思想的表现形式。在德育活动中,有什么样的德育主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德育言说,这又促使德育言说者自觉不自觉将自己之置身为道德的至圣地位,德育言说成为“诗云子曰”的圣人或代圣人的言说,听者接受德育言说的人文熏陶,往往是限于言说者或言说内容代言者的权威、地位、学识、身份等种种压力。

3. 典雅而诗意的民国德育教材言说性质

民国德育教材编写者把握了文言向白话文转化、白话还没有来得及独立的现状,寄望挣脱文言的束缚又传承文言典雅的神韵,使德育教材言说既具有德育工具功能,又具有德育人文的味道。教材编写者丰厚的语言修养使他们出语典雅,而赤诚的德育情怀又促使他们力求教材言说表达清新晓畅。于是民国教材的言说既体现白话的“明白清楚”“平易近人”,又传承了文言在音律上的铿锵、形式上的精美、图景的意象鲜明、意境的含蓄悠远以及德育行为导引的隐喻比德。比如,《世界书局国语读本》之《秋天早上好》:“秋天早上好:白云飞,红叶飘,月光淡淡星光小,只有早起的人,才能看得到。秋天早上好:墙角边,树枝梢,虫声唧唧鸟声闹,只有早起的人,才能听得到。”这种言说浅显中蕴含典雅,平和中包涵情趣,清幽中隐藏玄机,因而读起来和谐婉转、抑扬顿挫,不仅容易触发听者的内心感动,更容易激发道德行为—做一个早起的人,领略自然的秋天之美,修养人生的德行之美。语言是存在的家,典雅的言说是家的灵魂。民国教材的言说本质上是一种尊重民族语言典雅特质的诗意言说,自然具有恒久的魅力。

三、民国德育教材言说的启示

民国德育教材的言说既借助白话文体又传承文言神韵,唤起听者的道德自发性、自主性与想象力,将语言工具与人文性融为一体的艺术,对当前改进德育教材编写,尤其改进德育言说有突出的借鉴意义。

1. 德育教材言说处理好“语言”和“精神”的关系

如果说德育言说是一个富有主观思想的意识形态语言符号的集合,那么,德育教材所要传到、产生的功能就消融或建构在语言编码、解码的言语实践之中。“人具有意识,但并非从一开始就具有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2]马克思认为人的意识与精神是与语言的理解、表达同构共生的。“精神在语言中扎下了根,并把生命赋予了语言,就好像把灵魂赋予了它们所造就的肉体”[3]。洪堡特更进一步将语言与精神活动联系起来,认为语言不是活动的产物,而是精神不由自主地流射。从这个角度审视德育教材的言说,德育虽然离不开行为,但行为总是由意识与精神支配的。所以与其说德育是一种精神现象,不如说德育是一种运用蕴含德性语言的言说活动。德育教材的言说不仅是指称“什么”,不仅表达某种意义,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让倾听者自启其智、自致其知、自建其德。审视当前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政治》等系列德育教材,受新课程改革影响,这些教材不乏德育目标的三维性、德育内容的生活性、德育教学的探究性等亮点和创新点,但受德育“传教”“训导”思想的影响,语言的选择和运用的价值取向侧重“约束”“控制”“听话”的为中心,因而教材言说侧重的是“道德规则的解释”而不是“道德精神的培育”。

2. 德育教材言说要处理好“问理”与“问心”的关系

德育教材不仅要传授德育知识,还要兼顾历史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于德育的目的。这就导致我们今天的德育教材言说基本特征是“规训化”的,即言说者习惯于凭借纯理性的态势审视和规范具有情景化、生活化的学校德育问题,传递、灌输抽象的德育理论、规则。但我们也要看到“问理”德育言说尽管在学科体系化、知识系统化、说理逻辑化等方面取得突出的功效,与此同时,由于这种言说是通过强制性的道德命令和道德规则灌输方式进行,因而规训道德知识的同时也规训学生的情感、态度、思维方式以及个性。民国德育教材较多地考虑到“问心”,力避用纯理性、确定性的言说对学生道德现象、道德行为给予普遍性的解释,而是以他们的生活体验作为言说的起点,注意对儿童当下乃至将来的道德生活予以图景式展示。

3. 德育教材言说要处理好“通俗”与“典雅”的关系

如前所述,民国德育教材言说产生于文言向白话转化特殊的时代。尽管“五四”新文化“反文言,倡白话”旌旗猎猎,但时代使然,言说者浸润文言已久,这使得教材言说处处烙上了“通俗而不粗俗,典雅而不文言”的特别色彩。中国的语言文字原本“典贵疏达”,汉语是天底下最完美的文字。[4]然而,的文化心态和日渐衰微的母语自信心和自觉意识使得汉语本身出现了“粗俗化”的危机。另外,德育教材言说也存在一个悖论:以语言的通俗化推进德育的生活化。通俗化的语言也许能够使德育理念变得“明白如话”,但难以激发倾听者的诗意冥想与道德境界上的要求。德育不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语言也不是外在于是德育存在的。凭借且依靠中华民族典雅语言而演绎的德育教材言说,德育言说者与德育倾听者能够实现主体间性的解构与建构,实现德育应然境界与实然境界的沟通与融合。

参考文献:

[1]贾丰臻.修身作法教授谈(续)[J].教育杂志,1912(4):10.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81.

第6篇:国民教育范文

一、转变观念,加强对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引导和领导

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程,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目标,就是要在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消费质量,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建立市场诚信体系,扩大内需,拉动生产,实现积累和消费的互动发展。消费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各具特色,范围覆盖很广,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逐步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不断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基础。

开拓消费教育重点是观念,关键是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对社会消费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消费教育、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分类指导,开展“关爱消费者”行动, 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主抓、消委会主办、行业协会牵头、企业主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国民消费教育网络。党员同志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推进先进的消费理念和文化。

消委会应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推动全民消费教育为突破点,着力引导消费维权工作从受理投诉、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引导消费方向转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面向消费者,围绕消费理论、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全民消费教育工程,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广科学的消费文化,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如邀请法院和司法部门的同志担任消法指导员等,普维并举,注重社会实效,增强全民消费素质,提高消委会整体维权能力,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二、加强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和经营者职业道德建设

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消费质素为重心,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各项工作。消委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配合各级人大和政府,争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民消费教育,将消费教育转变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促进消费教育建章立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探索建立消费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授权消委会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国务院或工商、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消费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手段、管理部门等内容,使消费教育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方面,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在登记注册前和年审时必须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培训,在经营者中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普及消费教育,树立经营者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消费教育也是行业组织和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应该制定行业经营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地增加对消费教育的投入,拓展消费教育途径,开展经营者职业道德教育和消费的专业教育,帮助消费者科学消费,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三、整合资源,构建立体、动态的中国特色全民消费教育体系

消委会要牢固树立服务的宗旨,将消费者组织发展成为服务型组织,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依靠群众的力量,整体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的发展,形成群众性消费文化,培养自觉、自立的消费者。我们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国民消费教育网络;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消费者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消费者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消费教育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教育于新闻事件,寓教育于百姓生活,寓教育于文艺娱乐,提高消费教育的覆盖率和吸引力。

大众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全民消费教育工程的建设,将消委会的活动纳入公益广告宣传范畴,实施减免费政策。电视台、电台应学习和借鉴英国、香港的工作模式,争取每天抽出30—90秒钟的时间进行免费消费公益广告宣传,制作不同题材的节目,反复播出;也可以与消委会等有关机构联手,组成专门制作组和主持人,开设“今日消费”系列节目,定期播放侵权案例追踪报道,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进行“亮相”、评论和谴责,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我们要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消费教育,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消费教育平台建设。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参与人多、及时、互动、共享等优点,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活动所需要的消息、数据、资料、知识等全面的信息。同时互联网用户是最易接受新知识、掌握最先进科学技术的群体,吸引他们参与到消费者教育活动中来,相互交流、共享各种消费信息,就能大大推进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进程。深圳市消委会于2003年开通了“消费维权在线”网站,截止2004年 9月已为2500多人提供了咨询服务,访问人数突破32.5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荣获中国消费者协会3·15集体金质奖。

四、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队伍建设

消委会要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消委会应当与街道司法所结合,在社区和商业区建立消费教育服务工作站,将消费教育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完善的消费教育和消费维权基层网络,结合实际,开展消费教育和维权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依法维权水平。

开展消费教育,必须搞好消费维权工作者的自身教育。消委会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与工商、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联手开展各种法律培训和技能培训,建设学习型组织,提高消委会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不辜负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深切厚望和期盼。在科研上,消委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究部门和研究班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我们还要加强消费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使消费教育迈上社会化、信息化的轨道。一要建立消费教育讲师团,邀请专家、教授参与消费咨询、讲座等消费教育活动,提高消费教育的理论研究水平;二要充分吸收社区的老党员、老同志参加,发挥他们消费知识、经验丰富的优势;三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吸引法律专业人事参与消费教育宣传教育活动和维权工作;四是建立消费维权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消费问题相关信息,主动预防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事件;五是与“12315”和 “160”专线电话相结合,建立消费教育咨询电话,随时回答群众对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要求。

消委会应建立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将消费教育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和落实国民消费教育工作责任制,使国民消费教育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7篇:国民教育范文

这里所说的公民的财务能力是指公民管理个人金钱和财富的能力,对个人的财务负责的能力,对个人的财务生活进行计划的能力以及明智选择金融产品和对财务事务了解知情的能力。

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历经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发展,10多亿人口摆脱贫困,进入温饱阶段。如果能在经济进步的同时和摆脱贫困后就开始关注和加强公民的财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累积财富和应对危机的意识,这对促进民众财富的累积和国家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人民富足,社会才能安定。在中国,加强公民财务教育的需求包括以下几点。

1. 中产阶级的需求

中产阶级指的是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经济条件较为殷实且生活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我国的中产阶级在逐步形成。因为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即使10%的人口进入了中产阶级,我国的中产阶级人口数量也将达到1.4亿左右,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数。他们在人生和家庭发展的不同阶段对金融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他们对金融服务的消费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在财富管理上,中产阶级根据家庭的成长需要,在不同阶段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他们对金融产品有着多样化的需求,更需要掌握能够达到他们财务独立的金融知识。对中产阶级加强财务教育将是提升公民财务能力最重要的举措,对国家发展的受益将是十分巨大的。

2.进入老龄社会

医疗保障、健康和富裕的生活方式延长了中国人的寿命,独生子女的国策改变了中国人口的结构,老龄化进程加速。在很长的时间内,中国人口的“倒金字塔型”分布结构将会给下一代造成比较沉重的供养负担。

预计在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即2049年),中国将形成老龄人口高峰平台,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4.3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达30%;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2亿多人,占总人口比重达22%。届时,每3~4人中就有1名老年人。社会对养老福利的依赖将越来越严重。如果我们现在对退休福利保障不重视,没有积累足够的经济资源,而把养老负担交给下一代,这对自己不负责、对下一代也是很不公平的。

因此,必须加强公民的财务教育,让民众对自己未来的财务负担有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够及早地为退休准备财务资源。

3.下一代面对财富管理的挑战

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另外一个现象是,富裕家庭下一代的财富积累速度很快。按照中国人的传统,在“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中,上两代人的财富都传给了第三代。例如,在北京和上海的独生子女的资产中,他们的固定资产可能至少有3套房子(夫妻双方父母辈两套,夫妻共同拥有一套),甚至多于5套(还有夫妻双方祖辈的房子)。外加他们上辈可能给他们留下的金融资产,这些独生子女所继承的家庭财富将是十分可观的。

对这些家庭财富的继承人进行财富管理教育,对继承的财产进行管理,强调自力更生,不坐吃山空,解除“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变得十分重要。国际上有的富裕家庭,专门把下一代送去一流的商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家庭财富管理教育。这种家庭财富管理教育的需求在中国也逐渐形成。

4.建立新的财富价值观

中国需要建立新的财富价值观。一方面,社会民众应该支持财富累积,不嫉富,为看到他人拥有财富而高兴,另一方面,在累积和创造财富的同时,还要给他人公平的机会,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要因为追求金钱,丧失了对社会的责任。其中包括不参与腐败活动,不受贿,不寻租。勤劳致富,在拥有财富后善待他人,回馈社会。这就是新的财富价值观。这些新的财富价值观需要在社会上进行宣传,需要教育,需要在青年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理想培养的课程中予以体现。

提升公民财务能力的政策建议

面对上述国民财富和经济需求结构变化的情况,培养公民个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技能是对全体公民都有益的,建议国家和全社会从以下方面对国民财务教育加以重视。

建议成立“国家公民财务教育推广理事会”。英国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意识到国民财务能力的欠缺。为了加强公民的财务能力,由英国财政部和金融监管局发起制定了国家提升公民财务能力的战略,并专门成立了跨部门的部长级别的加强公民财务能力教育的领导班子,同时聘用专业机构,调查了解公民财务能力教育的需求,为青少年和成人(涵盖初为父母到颐养天年)设计适合的课程,面对大众全力推广,并定期跟进和评估。这种做法不仅英国政府积极推动,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挪威和瑞典等亦有具体举措,我们应该学习这些国家的经验。

就我国而言,可以考虑参考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成立“国家公民财务教育推广理事会”,邀请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教育部和大型金融机构成为理事单位,由部长级别或以上的领导担任理事会主席,在全国推动提升公民财务的教育和其他活动。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参与或提供顾问。包括制定加强公民财务能力和知识的战略,推动课程设置和教育落实,向金融行业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力的建议等。这对中国向富裕的社会转型,在社会和谐、制度公平与稳定建设方面,将是很有帮助的。这是对公平和富裕社会的投资,因为公民提高财务能力是社会继续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1在中学和大学设置个人财务教育课程建议在学校的普通教育过程中,附加专门的理财课程,向学生传输个人理财和财务基础知识,使学生在人生比较早的阶段就有机会学习财务知识。通过设计专门的财富管理课程,让学生知道勤俭节约,累积财富,树立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判断自己的风险偏好并依此进行投资管理的意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下一代最好的教育礼物。

在中学和大学课程中成功推行财务能力教育需要国家教育部和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国家公民财务教育推广理事会”将是公民财务能力教育的主要推动者。如果没有上面建议的“国家公民财务教育推广理事会”,落实这些课程就可能出现障碍。

2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利

我们知道,消费者作为行为个体,在巨大的金融机构面前为自身争取权利是无能为力的。而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所产生的许多复杂的金融产品,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许多产品实际上是将金融风险向消费者转移的。因此,监管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保障金融企业公平对待消费者,使消费者得到公平的商业交易。例如,英国把保障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写进了法律,英国《金融服务法》确定的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四大法定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公平对待金融服务消费者。美国最近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建议也包括成立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管理部门。

对金融机构和其销售的产品及产生的财务后果,消费者应有渠道和途径进行申述。监管者对消费者的保护和支持有助于提高公民的财务能力,并给予他们信心保障。如果消费者有知识和技能参与金融市场,购买适合他们的产品,他们就不至于被“财务剥削”,也不会采纳不适当的财务建议,这是英国加强公民财务教育的一个出发点。

3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责任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金融机构必须设计和销售适合客户的金融产品,提供合适的财务建议,在加强对客户进行产品宣传的同时应提示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和因此而可能出现的经济后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购买金融产品和借贷活动会变得越来越活跃。其他国家,包括亚洲国家的经验显示,许多消费者在经济发展的上升期过度消费,过度借贷。这些借贷人是否真正了解借贷的经济后果?金融机构是否也有责任?我们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避免重犯其他国家需要纠正的错误。

有关金融产品的宣传品是最好的财务教育媒介。但是,在金融产品宣传上的误导所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对金融产品的适用性负责,不要把不适用的产品销售给不成熟的消费者。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许多国家发现了金融行业发展的复杂程度,有些金融机构在提品时,只顾贪婪地追逐利润,销售不适合顾客需求的产品,有些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没有作出尽职调查,没有充分了解顾客的财务能力。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是美国最大的金融产品,因为对房产价格上升的预期,人们过度借贷,过度消费,几次金融危机的起因都是在这个简单的产品上。如何对这样重要的金融产品进行规范,使其在借款人的财务能力内营销,是值得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考虑的。

4鼓励富裕人群回馈社会

鼓励他们回馈社会,支持弱势群体,培养中国的慈善家。安德鲁•卡内基说,我们累积的财富是他人对我们的信任,仅属我们照管,不属我们所有。中国社会要逐步改变把财富遗传给下一代的财富累积理念,鼓励富裕人士发展慈善事业。

鼓励以慈善为目的设立非政府机构。鼓励民间自助和互助。对有益于社会的捐赠,政府应该给予税务抵免等优惠政策。

5重视诚信文化建设

西方国家民众消费过度,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借钱不能偿还,在减贷和降低杠杆率的过程中,引发消费动力的减弱,导致了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事实上就是诚信危机。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负责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运作基础,是诚信的具体体现。在诚信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公平,对诚信给予法律制度保障,因为公平司法是国家治理中最坚强的支柱。

应该研究建立相关法律让一些人在陷入财务困境时,进行个人破产,在财务能力建设方面让其获得新生,重新开始。这种机会也让社会尊重企业家精神,对创新和发展可以进行一定的财务冒险,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

结语

因为我们仍然是贫穷的国家,我们要强调勤俭节约的公民奋斗理念。在社会转型走向富裕时,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由国家推动,提供公民的财务教育,帮助民众认识到公民应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负责,为自己的家庭和未来生活建设一定的财富基础,提升公民的财务能力。我们要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把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列入金融监管的目标。另外,我们还要提倡新的财富价值观和慈善文化理念。

第8篇:国民教育范文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开展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为什么最近热起来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长时间里我们在教育实践中对“政治教育”的作用没有处理好。我们的教育和德育过去曾经“过度政治化”,最近这些年又反过来出现“去政治化”的倾向。这些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前者导致强制灌输、导致德育实效降低;而后者造成政治教育的空壳化。由于以上原因,在政治生活中,我们的公民行为常常出现两个极端或者毛病:一是一部分人公民意识冷漠,缺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民主的热情,从而使得本来可以因为公民的有效参与而避免或降低的负面社会现象不能得到应有的、有效的遏制;而另外一种情况恰恰相反,一些人常常过激使用自己的民利,罔顾一些过激行为可能产生的对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生活的伤害。

无论如何,公民参与的能力降低、理性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降低,也就是同志讲的“公民意识”一旦降低的话,就很麻烦。事实上,每个人都在过政治生活,在国家政治教育或者公民教育效果不是很好的情况下,上述两种常常互相转化的现象就非常令人忧心。比如政治冷漠,现在很多人认为“反正我只管赚钱,别的事是人家的事、公家的事”。假设我们A市某一个市长X贪污出事了,A市老百姓很有可能在酒馆里眉飞色舞地唠家常:“我们市长X出事了!”大伙没有表现出任何应有的愤怒,因为这事看起来好像跟我们平民百姓没什么关系。其实怎么会一点关系都没有呢!但我们绝大多数中国人可能都是这么想的:“又没有扣我工资,X贪污的钱是公家的钱”。由此反观一些常常被我们嘲讽的发达国家老外的较真行为,老外的较真是不是就显得可爱、可贵呢?他从一开始就不跟你罗嗦,而是按规矩办事,因此他们那里也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腐败。

这种政治冷漠很容易导致另外一个极端,就是有的人被惹急了以后,会采取非常不理智的破坏。比如“钉子户”,我认为绝大多数“钉子户”是值得同情的,很多时候他们是欲哭无泪,叫天天不应的。但是,也还有一部分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使用的逻辑却是“无论是政府、开发商抑或是其他人,只有听我的才公平,我才同意”,这个逻辑是不对的。如果我们理性地承认自己的权利的话,那么我们所有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一个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让别人绝对服从他,那就意味他仍然是臣民人格,是专制人格,而不是平等的公民人格。公民的权利是每个个体都能行使平等的权利。如果谈判的双方以一方完全压服一方为逻辑的话,那就不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有极少数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时候完全不考虑已有的合法程序,完全不顾社会成本,完全不接受协商,这显然也是没有合格的公民意识的表现。

总之公民意识水平低是我们要开展公民教育的最重要理由之一。认识到公民教育的现实迫切性,显然有助于我们冷静思考公民教育的必要性。

最近有人跟我说,你们倡导公民教育,可同志讲的是“公民意识教育”,并没有讲“公民教育”。我想说的是:同志讲的“公民意识教育”跟我们所讲的“公民教育”是一个意思,而且他讲的也许更明晰――因为他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与“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连在一起,用一个句子表达,这就非常准确。我个人认为,这是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文件里面,第一次最为准确地使用“公民”这个词。因为绝大多数场合我们讲“公民”的时候,其实“公民”那个词可用可不用。为什么?因为你不过是在讲所有国民、所有人而已。比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家还记得吗?那里面讲的就是每个公民都要孝敬老人,待人要诚实、爱岗敬业等等。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公民”二字用不用都无所谓。“公民”肯定是特定的概念,就该有特定的意思。如果“公民”仅仅是指人,指国民,指所有人的话,那“公民”的概念还有什么意思?进一步说,“公民”必须要和平等、民主、法制等连在一起,如果不连在一起,那个“公民”的概念就没有意思了。

“公民”概念里最要害的东西是什么?我觉得在我们国家,“公民”对应的就是“私民”,公民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独立和平等的人格。你看胡总书记讲“公民意识教育”的时候后面跟的不是句号而是逗号,表明这句话没有讲完,意思是与“公民教育”相关联的就是民主法制,就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后面更是具体地讲到,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所以,我们应该承认《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等里面宣传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是世界政治文明最宝贵的财富。在这些维度上,社会主义只能比别人做得更好,而不是否定公平正义等等本身。过去很奇怪,自由、平等被等同于资本主义,就像我们过去曾经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一样,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逻辑,即,当我们讲“公平正义”之类的概念的时候,只要资产阶级先讲过,我们就不能再用了。如今已进入21世纪了,这个荒唐的逻辑我们还能再用吗?

我们现在讲要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政治文明等几个文明,其中新增加的就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再往深里走,实际上主要就是两个维度,一个是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另外一个就是公民教育的推动。政治文明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党内民主最近也在不断做一些尝试。如要继续推进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使中国人政治文明的品质更高,肯定需要在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公共生活方面建立比现在更好的制度,而不是走回头路。往回走、走向封建社会、等级社会肯定是没有出路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仅仅这个方面根本不够。大家想一下咱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吧,应该说这些年我们颁布的法律并不少,可是为什么到现在“法治社会”仍然是我们的建设目标而不是社会现实?原因很简单:我们只是有了制度、有了法律条文,但是常常缺乏认真执法的人。一些法官,本来应该判谁三年,但一个人情电话打过来,他就只判了罪犯两年,恶劣的甚至可能会和罪犯商量如何帮忙脱罪。这样的法官再多,又有什么用呢?我们可以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进一步稳妥地推进,可以理想地设计,把体制改造成最适合我们国情的制度文明,但是,即便是制度完全改过来了,如果我们最重要的要素,也就是制度的主体――人的素质不改,有用吗?教育是社会的良心。我们要是有足够的时代自觉的话,就应从我们自己开始赶快践行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不光是要教育孩子,还包括要教育我们自己,因为我们自己也不一定是合格的公民。我们要通过学习解决自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慢慢地让我们未来的公民具有合格的公民性,这样才能够确保将来当政治改革到一定的时候,我们有与之配套的公民素养,有理性批判能力、参与的能力、改造的能力。这些都主要是我们教育系统的光荣使命。

此外,再延伸一下,在承认公民教育重要性、迫切性之后,我们应该如何深入认识公民教育的意义呢?常常有人问我能不能帮他们学校或者某一个地区搞一个公民教育课程或活动的规划设计,这让我感到高兴的同时也存有忧虑。因为这有一个问题,就是公民教育的意义已经被弄得越来越小。当然,在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教育也的确是整个大德育的一部分,大德育又是教育的一部分,从工作逻辑上讲,学校搞公民教育总要搞课程、搞活动才有抓手。公民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一部分,这个逻辑一直是成立的。但问题是,公民教育不是只有这一个逻辑。“公民教育”要培育“公民”,首先意味着我们教育的培养目标要变。过去只要人守纪律、尽义务,单方面要求别人讲道德,而不给或者讳言与之匹配的公民权利。许多人讲公民教育就想到要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没有错,可是必须认识到的是,奴隶是没法负责的,因为他们没有自由与权利。如果我们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我们就是“臣民”,这是古代社会的人格特征。现代社会必须承认每一个个体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有与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相匹配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公民教育之所以特别重要,主要在于它意味着整个教育目标的改变,还意味着我们整个教育性质的改变。因此,公民教育确立的意义甚至超越教育领域,是我们社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因此我这里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我认为公民教育意味着中国教育与社会的整体转型。因为社会要现代化最核心的乃是人的现代化,人要成为公民。如果社会成员不是公民,不论我们盖了多堂皇的房子,在这个房子里播放多美的音乐,用多先进的电脑,都不能说我们处在现代社会。所以,当我们讲公民教育的时候,一部分指的是学校教育内容的改变,另外一部分指的是学校教育目的和教育性质的根本改变,甚至可以讲公民教育是我们整个社会根本改变的一部分。只有这样去思考公民教育,我们才能真正意识到,“公民教育”这小小的四个字,是多么的重要!

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开展什么样的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的概念理解涉及很多内容,我觉得有几点想法是特别重要的。

首先,公民教育基本上可以界定为民主政治教育,在中国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教育。可以这样讲,加了限制以后,就可以有效地将公民教育与小的德育即道德教育区分开来。例如,什么叫“父慈子孝”?儿子和父亲都口渴,他们之间只有一杯水,父亲把水推给儿子,儿子再推回来说爸爸你喝,这就是父慈子孝,这就是道德。公民教育是什么?最重要的是承认而不是否认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与“父慈子孝”相互礼让的逻辑对应的是“该我的就是我的”。这里面可能仍然有道德的维度,但首先得承认每个人都有对等的权利与人格,权利意识的唤醒是重点之一。因为“公民”这个概念,如果跟“臣民”相对的话,最重要的特征是拥有权利。甚至在一些场合,当你主张权利的时候,好多人就会认为不怎么“道德”。所以道德教育、公民教育主张的重点不一样,现代教育既要建设道德人格也要培育公民人格。

公民教育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心得最近发表在《教育研究》2010年第5期上,题目叫“论公民教育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普遍性命题强调的就是,当我们讲公民教育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承认某些东西是不能动摇的。在汉语语境里,跟“公民”对应最主要的我认为就是“私民”,就是说理解“公民”一个最重要的维度就是“公”和“私”的相对。所以怎么样考虑“公民”?可以反过来推,公民不是“私民”,“私”在我们汉语里两个意思,一个是“私属”或人身依附。公民不是臣民,如果你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这类想法,如果你有特权意识等等,你就不是一个公民。为什么说公民教育跟自由、平等、民主、法制连在一起?就是这个道理。公民是有权利的。当然,这个权利并不是说只有他有权利,而是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权利主张必须有民主、法制的保障。所以首先是,公民不是“臣民”。开展公民教育的时候,无论有多少内容,理解上有多大差异,有一点是绝对不能动摇的,那就是让每一个人都成为顶天立地、独立自主、人人平等的社会成员。从资产阶级革命,从封建压迫里面解放人类开始,现代文明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社会要走向现代化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正是要告别臣民时代。

再次,“私民”还有一个“私下”的维度。公民不是“农民”。当然,这里的“农民”是小农意义上的农民。关于小农意义上的“农民”,马克斯有一个很好的比方,他说法国农民就像一袋马铃薯,看起来好像有很多,但其实都是乌合之众,因为那个袋子一散,马铃薯就会撒一地。就是说,农民意味着“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社会人格。像刚才说的,在我们自己生活的城市,倘是某位市长因为腐败被逮了,我们很多市民居然可以在酒馆里面把这件事当作“下酒菜”。这意味着我们已经把自己的门关起来,只管我们自己家里面的事情。很多中国人认为这样做是一种生活“智慧”,而认为那些“多管闲事”的人是“傻瓜”。但事实上,恰恰相反,那些勇敢地站出来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城市的利益,为了小区的利益,敢于站出来的人都是大智慧者,是值得我们敬佩的。即使他有某些缺点,但首先他站出来就比明哲保身的“农民”人格的我们要好得多,因为我们多数人都不愿意冒那个险,我们多数人都觉得自己忙,觉得自己还有比这个更重要的事,认为那种事情都让那样的傻瓜去干吧。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按这个思维去推的话,这个世界还能进步吗?我一直认为中国腐败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我们社会大众多数人不是“公民”。腐败有三个原因,主要是第一个原因,即制度有漏洞;第二个是腐败分子的道德败坏;第三,就是我们多数人不是“公民”――如果我们多数人都是公民,如果每一个环节我们都认真监督的话,会有那么多的腐败吗?

总而言之,公民教育的具体内容,第一是培养独立的人格,第二是培养理性地参与、积极地参与公众生活建设的能力。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的话,我们的社会很麻烦。公民教育可以有我们国情带来的特殊性,但是绝不可以用特殊性否定普遍性。

在中国开展公民教育的过程中,大家要预防两个认识上的陷阱。一个陷阱是用上面说的用特殊性否定普遍性,另外一个陷阱就是用普遍性否定特殊性。关于后者,连外国人都注意到这一点。我在伦敦大学有一个名叫Hugh Starkey的好朋友,他在我们北师大演讲讲人权教育时就提了一个很好的观点。他认为,讲人权教育就讲人权教育,不要把人权、人权教育等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他觉得有一些政客,还有一些具有政客色彩的西方学者,总是想搞垮一个国家,基本上都是用普遍性否定特殊性,把人权、人权教育等“普世”概念,作为一个害人的工具。这种情况是不好的,反而不利于人权教育和人权事业。现在我们讲公民教育,为什么很多人忌讳,因为的确也有这种被人利用的可能。

所以要预防的这个陷阱就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原则。现在有些人认为,公民教育美国做得好、英国做得好,我们直接拿来用就可以了,这是危险的。大家琢磨一下,美国有50个州,州州都不同。美国、英国、东欧、西欧在讲公民教育的时候强调的重点完全不同。比如美国公民教育里面多元文化的成份非常大;西欧的国家最近的趋势之一是,在讲权利比较充分的前提下,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在东欧,显然是公民权利的部分更凸显。每一个社会的公民教育都是为特定社会存在的问题而设计的。因此如果有人说,“檀老师你把英国的教材拿回来给我们用用”,我就只能说不行。因为我们可以参考、学习,但是不能拷贝,因为我们如果照抄别人的做法,肯定解决不好自己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实际来设计和开展公民教育,否则肯定是会吃亏的。

我们再随便举一个例子,就是公民的国籍问题。大家知道,每一国家的国籍法都不一样,有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就不行。有的国家是按血统论定国籍的,德国就是这种情况。即便你住在德国、你也照德国人一样交税很多年,但是如果你爸爸妈妈不是德意志人,那么你就很难获得德国国籍,因为那里是按血统定国籍。东欧剧变以后出现一个现象,一些由东欧其他国家移民到德国的德意志人,即便还不会讲德语,但很快也成为了德国公民,而那些长期甚或几代居住在德国的非德意志血统的人却没有机会获得德国国籍。与德国不同,法国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去界定公民身份的,你在法国生活多少年,纳税了多少年,就可被认定是法国人。成为法国公民相对比较容易,但这也导致法国的种族矛盾、动乱比德国的多。可见,就连怎样才算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大家的认识都不一样,在公民教育的做法上,你怎么可能去照抄人家?

当然,另外一个方面,用特殊性否定普遍性也同样是危险的陷阱,在某种意义上也许更危险。因为如果我们用国情的特殊性等做借口讲一个与其他国家一点相同性都没有的“公民教育”,那么这个“公民教育”还是真的公民教育吗?如果连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制都不愿意讲,那么就没有公民教育了。这一点因为前面已经强调较多就不再展开了。

所以我觉得有两个东西都要坚持,一方面公民教育就是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意味着不能培养臣民,公民教育意味着教育大家不能只管自己的事情,这个是首要的。至于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哪个时期强调哪一个公民教育的内容更多一点,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社会的实际去具体设计。中国公民教育应当具有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质,必须反对简单的拿来主义。

公民教育不仅是认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如果没有行动就谈不上公民。公民实践也与公民概念的拓展有联系。民国时期,我们也曾经讲过公民教育,但那个时候讲“公民”就是指国家意义上的公民,公民即国家公民。现在国际上讲“公民”的时候,公民不仅是指国家公民,还包括小一点的,比如说社区公民。还有大一些的,即世界公民。因此在公民行动上,现在开展公民教育的时候,不光要了解国家的法制、民主制度,还包括小区、学校、班级的公共参与,还包括怎样处理全世界共同的问题,比如战争问题、和平问题、污染问题等等,还有像世博会、联合国等问题,也都是我们公民教育要考虑的重要主题。但无论哪一个维度的内容,都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统一的部分;第二,国情的部分。我的主张是要开展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教育,不能用中国特色否定公民教育的基本诉求,也不能说搞公民教育就不能考虑我们的特色,我们毕竟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的。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怎样开展公民教育?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第二个问题的讨论中已经涉及不少了。下面主要是一些必须补充的意见――

我们都知道德育有三种基本形态,包括直接德育、间接德育和隐性课程。我们的学校要做公民教育的话,我觉得也可以做三种考虑,当然这三种考虑跟三种形态又不完全对应。

首先,我们应该发掘已有公民教育的资源。虽然我们有一部分人忌讳说“公民教育”这个词,但实际上我们现有的德育体系里面是有公民教育的内容的,比如说,在初中和高中阶段,我们都讲过宪法、国家制度、联合国、民族团结、和平与战争等问题,这其实就是世界公认的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它可能还不很完整。高中老师讲世界历史的时候,不讲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是不可能的。如此等等。就是说,现有的课程体系里面是有公民教育的,但我们过去可能没有认为那是公民教育,而认为那只是历史教育、政治教育或者说是德育。因此我们开展公民教育,第一条就是要高度重视现有课程体系里已有的那一块。

第二,应该补充开展公民教育的教育设计。依据现行政策,我国德育可以有三个水平的课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我们完全可以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上动脑筋、想办法,补充现有国家课程的不足。我觉得这可能也是与我们现在这个会议主题(德育创新)联系最密切的部分。

最后,德育最重要的根本不是在显性课程,不是直接德育和学科德育,而是隐性德育的部分。生活模式的公民教育才是重点。这不光是我们的教育家的认识,也是罗斯福夫人的观点。罗斯福夫人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发起者之一,她曾经说,人权在哪里找?它就在我们的生活小区、学校、工作岗位等日常生活领域。就是说,如果你离开日常生活来谈人的权利和公民教育等等,都没有意义。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在课堂上讲很多关于公民、权利、责任这类概念,可是,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间,孩子们根本不能对自己的班级生活和校园生活有任何自主的发言权的话,那我们永远不可能培养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最后一个命题与第一个命题连在一起,如果我们承认公民教育为整个社会教育的全部转型的话,公民教育固然需要通过课程来开展,但它首先应当是校园与社会生活的重建。如果我们不能够在我们的班级和校园或者周边的社区建设更民主的社会氛围,那么,公民教育是不可能真正扎实开展的。公民生活的成分越低,我们就越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

第9篇:国民教育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诚信经济,这些理念最好从青少年开始树立。

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回顾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不断呈现出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执行力度逐渐加大的态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党的十报告进而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说明,我们党始终坚持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把法治教育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一民之轨,莫如法”。今日中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必须从每个人的青少年时代就打下牢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诚信经济,这些理念最好从青少年开始树立;把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之中,体现在日常行为之中,“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也都需要从小做起。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既是中央文件首次采用“法治教育”的表述,也是首次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教育系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贯彻落实中央这一新的部署,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重点。

第一,从制度建设上确保法治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中小学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阶段。目前,全国学生总规模接近两亿人,随着近30年全国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推进,党和政府就加强学校法治教育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明确教育重点、完善教育内容、各方共同参与,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实际,制定了指导纲要,明确了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实施已经收到明显成效。按照中央新的部署,今后将加快推进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相关制度建设,重点是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规程,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努力在所有课程教学和有关学习活动中渗透法治教育的内容;优化教师队伍配置,整合课程活动资源,强化相应经费保障,建立健全考核督导环节。遵循在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教育部明确要求,努力把青少年的宪法教育、法治教育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着力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课程体系,形成以国家宪法日为标志的学校宪法教育制度,探索宪法和法治教育的有效方式,形成体现宪法精神的育人环境,多措并举,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特点,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的关键阶段,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的重要时期,同时,青少年也存在着自控能力差、自保能力弱的特点。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中小学法治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创新教育教学方式,通过开展师生谈心、主题班会、主题宣传日、主题教育月、图片展、墙报、主题长廊、专题讲座、征文、模拟法庭、文艺节目、书画作品展示等形式多样的教学和实践活动,促使学校法治教育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相互融合,帮助和指导青少年在课堂学习和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正确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培养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提高对宪法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认识,强化青少年依法维护权益、有效自我保护、明辨是非善恶、有力抵御违法行为诱惑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营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