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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

第1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论文摘要]基于知识产权逐步取代实物成为当今企业最重要资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关键所在的现状,借助于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及前人对知识价值链的相关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质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管理这样一种认识,并构建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通过分析知识产权资产产生与流动的基本活动与辅助活动的构成及其之间相互关系,形成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运动的范式与规律,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活动。

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而显得日益重要,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要素。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将发生变化,企业的关键资产将不再是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而是知识产权资产。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知识产权管理逐渐取代知识管理成为学者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宏观上集中于战略思考,微观上分散于体系建设、制度完善、手段丰富以及具体权利管理等方面,而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自身的形成过程缺乏一种系统的流程式思考,基于此,借助价值链理论,本文构建了一个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借助该模型对知识产权流动机理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寻求更加有效率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行机制,不断创造和维持企业竞争优势。

1 文献回顾

价值链概念是1985年由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夏忠华译,1988年)中首次提出的。波特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分离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来表示。

波特的价值链通常被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价值链,起初主要是为了分析企业自身的各种价值活动提出的,使用范围也主要局限于企业内部实物价值的转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新的价值链观点把价值链看成是一些群体共同工作的一系列工艺过程,以某一方式不断地创新,为顾客创造价值。它认为企业的发展不只是增加价值,而是要重新创造价值。在新价值链系统中,不同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供应商、企业合作者和顾客)通过协作共同创造价值;而且,价值已不再受限于产品本身的物质转换。

在传统的价值链中,企业的基本增值活动主要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生产经营环节,其他相对于实体产品比较虚化的且无法加入到生产经营环节的要素,被波特统称为辅的增值活动。在价值链的分析过程中,基本增值活动往往都是关注重点。当信息技术的发展展示了获得竞争优势的新领域,价值链被看成包括信息的创造和利用。在波特的价值链中信息只是被看作是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中的支持元素,信息技术只是产生的辅助因素,而其本身不是价值的来源,然而在新的企业价值链中,价值链环节的划分摆脱了实体的价值,转向信息、知识的价值,研发设计和配送等以知识、信息、速度等为衡量标准的环节也进入了企业的核心价值环节,甚至专门有学者提出了“知识价值链”的概念。

知识链的观点最早出现在企业资源计划实施中,其目的是试图通过对企业知识流的有效管理来促进资金流和物流的顺畅流通,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知识链概念为知识管理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指名了方向、具化了内容。国内外关于知识链的主要研究如下:美国学者c·w·Holsapple和M·Singh仿照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在2001年提出c·w·Holsap,pie知识链模型;Ching Chyi Lee等也模仿波特的价值链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价值链模型;陈永龙构建的知识链整合模型由知识投入、知识活动和产出价值三部分构成,该模型表明了知识的增值过程。Daniela Carlucci等运用知识过程论和知识资产地图来描述知识管理。国内的清华大学刘翼生教授在c·w·Holsapple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种改进的知识链模型;徐建锁、王正欧针对显性知识和隐形知识应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前人的知识链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还有何柳、聂规划将知识链与企业日常业务流程相结合起来,并根据基于工作流程的知识管理思想提出了一种改进型知识链模型。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知识链模型的研究起点均源于C·w·Holsapple知识链模型。而国内知识链的研究思想几乎都没有脱离其知识链的基本思想,只是从过程特性、流动特性、价值特性、网络特性、动态性等视角加以改进。

2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

然而,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全球化的浪潮,传统价值链方法局限于企业内部的实体分析,已经无法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价值链理论重心开始不断转移,信息革命、知识经济、全球一体化等趋势使价值链的分析重心呈现出从有形到无形,从内部到外部,从微观到宏观等诸多变化。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不是一个标新立异的概念,它基于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要素这样一种认识,关注企业知识产权生长环境,引用波特的价值链理论思想,对企业知识产权生产环境、关键环节、影响因素以及生产流程等进行研究,以期揭示其成长规律,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生产。

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的生产与流动也存在一条价值链。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技术设想一检验论证一风险投资一产权保护一商业化开发。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它的生产、使用和流动伴随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进行管理,降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创造更多企业价值。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在于对资产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而且在于认清各环节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厘清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环节之间的联系,加快知识产权的生产与流动,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源源不断地提供能源与动力。根据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如图2所示:

3 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分析

3.1 基本活动

基本活动分析包括各阶段的参与者、主要活动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等。

3.1.1 技术设想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是从技术设想开始。在此阶段,各种可能的创新主体,包括企业内部的研发实验室、投资者、管理者以及企业外部的某些教学或研究机构受各种创新因素的驱使,对有关科学前景、生产方法、技术方案、商业方法等进行的一种初步的新设想与新构思。这种创新的火花可能来自研发人员大量反复试验,投资者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也可能来自管理者之间的思想交流与碰撞以及大学或研究机构大量知识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与提炼。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构思、新发明可能还很粗糙,需要进一步检验论证、丰富完善,但却是弥足珍贵的,它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

3.1.2 检验论证 对于第一阶段产生的种种创新思想火花,是否具有科学和市场价值,有无进一步研究开发的必要,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检验、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产权获得的可能性、技术商业化前景等,具体工作涵盖技术产品化试验、相关现有技术文献的检索比对以及相关产品市场调研与预测,排除那些没落技术、公知技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技术。这一阶段主要参与人员多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和战略顾问。经过系列检验论证后,可能会形成各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文献等。技术设想和检验论证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与基础。

3.1.3 风险投资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所有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而知识产权的风险显著高于物质资产。一项新技术或新工艺等在获得知识产权及实现商品化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试验,试验成功之后进行大规模的正式生产之前一般还要进行试产,这是由于技术的成熟过程和生产实现的客观过程所决定的,而这一切都有待于大笔资金投入来得以实现,并且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充满变数,因此,技术的价值评估与风险资金的筹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其中价值评估是风险资金筹措的前提。这个阶段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风险资本家、战略合作伙伴、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等。风险投资是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得以实现的重要物质保证。

3.1.4 产权保护经过技术设想、检验论证、投资试制之后,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商业方法等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应当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得专利权、版权、商标等授权或登记,(不包括商业秘密,因为其不必经过该程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保证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资本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前提之一。技术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反过来又大大激励和推动了技术创新。在产权保护阶段,主要的参与者包括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企业外部的专利机构、专利律师等。产权授权与登记是大多数知识产权正式形成的标志(商业秘密等除外),但不是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终点。

3.1.5 商业化开发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更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智力成果一旦获得授权,就应在企业总体战略的统领下,在有效时间内充分和有策略地利用,努力将各种知识产权资产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的延伸、融资和扩张等功能,在自身使用生产知识产权商品的同时,还可以考虑许可、投资、合资、参股、控股、兼并以及战略联盟甚至于转让等多种形式来为企业谋求竞争优势和更多利益。但由于竞争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流动,因此还应当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规避知识产权资产的经营风险。此阶段的参与者包括企业高层决策者、知识产权管理者、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等。根据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一条价值链始于技术设想,终于商业化开发,但这仅仅只是一个阶段性循环的结束,竞争的压力,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带来的巨额利润都会促使企业进行新一轮的知识产权生产,于是,新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又将展开,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3.2 辅助活动

辅助活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文化、信息技术以及组织构架等。

3.2.1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各类人才的参与和贡献,这其中除了技术研发人员以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及知识产权事务性人才。他们不仅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保护和运用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聪明才干,而且更多的时候,需要他们组合成工作团队,从战略、技术、市场、法律、财务等综合视角来做出行动判断。因此,各种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和激励对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生产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就是对各种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

3.2.2 知识产权文化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及其成员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积累和提炼而成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态度、价值、信念和制度等,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导致“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有保护无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生成与运转,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健全和规范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这种“软”力量的作用,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学习、鼓励创造、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3.2.3 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关于信息的产生、存储、传递及信息载体的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数据的处理与传输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选择、信息分类、信息指引、信息存储、信息检索、信息咨询、信息传播、信息开发利用等环节。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手段。企业通过网站建设技术、搜索引擎技术、网络数据库技术,还有各种专利统计和分析软件等手段或工具,为研究开发人员、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收集、整理、加工、处理、分析、共享、利用各种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捷,提高了效率。

3.2.4 组织构架 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组织结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这种组织构架,过分拘泥于部门利益,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不利于横向沟通与合作,不利于知识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与此同时,在传统的组织结构中,既没有知识产权管理这样的部门设置,又没有相关的人员配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常常处于无人管,无部门管的状况。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传统的组织结构正逐步发生改变,部分企业开始设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人员,但这种部门在组织构架中的地位仍然很低,从业人员也多由技术人员兼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钳制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有效流转。

在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主要的辅助活动中,人才是根本,组织是保证,技术是手段,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4 结语

第2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成果;价值确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及成果的价值确认特征

(一)具有高风险的特征

农业科研单位在开发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额,且投资与风险相互紧密联系,一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能要进过许多次的失败或是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成功。根据农业专家的分析,在农业技术性的开发基础上,发达国家的研究开发费用一般占销售额的6%以上,而该技术产业可高达15%以上,但是研究项目的成功率一般只在58%左右,技术项目研究成率在54%左右能实现商业化,而实现商业化的产品只有35%具有经济效益。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经济效益则会更低。

(二)具有不可比性特征

按照一般情况来说,有形资产即使不是批量销售的产品,在世界上也不可能是独一无二的,他们在市场价值机制的条件下,其价值可以进行比较,至少能确定他们的公允价值或重置成本。可是无形资产从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它的生产过程是创新的,独一无二的,在市场上根本不可能找到一样的产品,从而也没有相近的价格进行比较,同时又因为某些无形资产只对于特定的单位会企业才有价值、有意义,从而增加了它们在价值上横向比较的难度,因此具有不可比性的特征。

(三)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对于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价值确认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由社会劳动时间确定;第三,由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节约的劳动量确定;第四,由垄断价值确定。虽然第二种观点与劳动价值的理论相符合,但是将农业科研成果与简单的劳动相提并论,并没有体现出农业科研成果的创造性、独一无二性以及单一性,因此用传统的劳动学说解释无形资产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而其余三种观点则都认为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不能用社会的劳动时间进行确定,从而使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操作比较困难,因此产生不确定性。

二、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及成果的价值确认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主要是以知识产权从研究开发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除去其中的无形损耗,从而得到资产价值的一种价值确认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第一,各种知识产权转让的底价评估;第二,以资产摊销和重置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第三,作为辅助方法对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知识产权;第四,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发的知识产权评估,其基本公式如公式(1)所示:

PV=Rc-D

公式(1)

其中PV代表的是知识产权评估现值,Rc代表的是知识产权重置全价,D代表的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损耗。

(二)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主要是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预算收益进行估测,并通过折现率或折现公式计算成现值,从而得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确认方法。收益现值法是建立在效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交易进行评估,它不仅能反映出农业科研项目的超额收益和潜在价值,还能突出技术因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收益现值法一般适用于农业科研单位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并同时还下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而且可以采用货币计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能直接产生效益或收益,只有单位把它应用于生产或运营中,并结合各种因素,例如资金、劳动力、管理等,使单位具备获利的能力,因此在预测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时候,必须首先预测其销售收入、净利润以及现金流量等,从而得到知识产权的价值量。

2.可以对知识产权在未来商业活动中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量化。这主要是因为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中,风险因素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三)价格清算法

价格请算法主要是将待清算的资产变现价格转变为价值评估的一种方法。由于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农业科研单位所有的,当农业科研单位由于各种原因被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知识产权变现的时候,知识产权的价值确认就应该采用价格清算法。决定其清算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有知识产权的通用性、规定变现时间以及市场价格等,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清算价格之间,必须在假设条件下对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一,假设知识产权的交易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及资源的市场背景下进行的;第二,假设知识产权的交易时间是正常需要的时间。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决定了其技术资产的需求量,如果技术资产的通用性越高,其购买的人群就会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变现的风险,提高了购买方的竞争力,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的销售价格。知识产权的规定变现时间越长清算价格就会越大,最终会趋向于市场价格,因此在价值确认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变现时间。

(四)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主要适用于在已知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对一系列评估因素进行修正后得到的知识产权的价格评估。在使用市场法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须有一个比较活跃的知识产权市场,并且能够提供知识产权的评估参照;2.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是公开的且行为是自愿的;3.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在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例如翻阅知识产权交易的资料、参加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或展销会等,从而获得实质产权的评估案例。目前,虽然市场比较法的应用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比较法的适用性将会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1]邹华英.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农业科研档案管理[J].云南科技管理,2012,25(5):37-39.

[2]唐明霞,袁春新,薛晨霞等.地区农科所科研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3):579-580.

[3]耿东梅,王之岭,佟瑞平等.关于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国农学通报,2013,(14):202-206.

第3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6-0001-01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是有着一定的价值的,并且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其在应对新兴科技产品之时,略显保守,这也给像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技术类产品的价值实现带来了困难。因此通过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实现的制度以及发展信托制度可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的有效融资。

关键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融资

现代科技的发展给社会生产的方式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以实物为主要载体的商品生产模式失去了其早期的辉煌,现今随着科技以及网络资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被高附加值的知识产品所取代。科技时代的来临,企业的产品形态也越来越体现出其科技含量的一面。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兴的科技产品在传统法律体系下所遭遇的“水土不服”的问题。现时社会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实物商品生产而构建的,因此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其在应对新兴科技产品之时,略显保守,这也给像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技术类产品的价值实现带来了困难。

1 文化创意产业中产品的价值体现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多以无形产品的形式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产品以无形的形式为表现,但是这并不代表产品是无价值的。无形的产品同样凝结着劳动者的无差别劳动,并且有着更高的科技含量。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权利束。以著作权为例,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规定了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十多项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作品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本身主要是以精神内容而存在,其价值隐含在作品之内。同样,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是有着一定的价值的,并且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2 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

2.1 无形资产评估缺乏法定的标准。

在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为依据的。法律尊重并认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允许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在民事法律中,更是允许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存在。法律纵然在保护此类无形资产存在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此类无形资产评估确定相应的标准,这导致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以及权利担保的相对方无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

2.2 无形资产评估困难导致融资困难。

如前所言,无形资产由于本身的无形性的特点,导致无法通过一个直观的手段对其价值进行估价。同时,由于法律对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缺乏一个评估和核价的基准,这也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的困难。由于无法对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因此在实践中,文化创意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使,很难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手段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这主要的原因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着对担保产品风险最小的考虑,拒绝对此类的无形资产进行担保贷款。

3 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3.1 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实现的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科技时代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针对当前在实体法律上对无形的知识产权产品有着充分保护,但在价值评估程序上没有相应的标准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该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内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提前实现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助于实践操作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担保机构对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促进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目的的实现以及资产价值的实现。

3.2 发展信托制度促进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现实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怀才不遇”的创意企业,其需要资金去继续创作或者去推介自己的作品。与此同时,现代营销手段认为“好酒也怕巷子深”。在现代信息资讯膨胀的时代,因为信息的获取途径的较广,同时信息量得巨大,必须使优秀的作品能够获得“广而告之”机会才能获取更多人的认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其价值的实现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而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也是事后性的,即作者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不利于作者的权益的实现的。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中虽然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但是以前拥有无形资产的文化创意公司拿着无形资产做抵押物去贷款时,很难获得贷款。因为银行很难认定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到底有多少价值。但当信托公司介入后,文化创意公司把作品知识产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申请贷款。

在无形资产信托运行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将对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随着该文化企业产值增加,投资者也可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是开拓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无形资产的信托可以认为是信托行业的一个创新,也是金融创新。虽然都是中小企业单个融资规模不大,但是整体而言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无形资产融资将来能成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重要部分。通过这样无形资产信托,信托公司以借款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为保障,设计产品,向社会融资。

参考文献

[1] 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一体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分强调“双轨制”保护特色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知识产权是私权,因知识产权的运用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权力救济私权不符合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会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而且这一体制不符合国际惯例,使我国承受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将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司法保护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反观现状,司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保护程度距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属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绩效导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无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否符合国情,知识产权制度的司法状况是否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运行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评价。目前国内学者在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效果时,并不是系统性地对这些制度能否满足预设的指标进行分析,而是就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讨。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论事,还要针对个别对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体而进行通盘考虑。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护系统中,司法保护的改革与推进不能只针对局部,避免解决问题后却又引发其他问题。如改革现有的专利循环诉讼,不能仅考虑提高效率,否则就会造成提高了效率却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将改革措施的负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对该措施进行整体系统的绩效评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主要指按照事先确定的价值、评价工具和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综合性绩效考核。绩效评价首先要确定评价对象,不同的评价对象需要选用相适应的评价工具,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对象决定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内涵,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反作用于评价对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虚化,绩效指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和评价导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考虑因素多的复杂系统。价值导向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也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评价工具的选取和指标的设置方法可以帮助设计并选取关键指标,并对指标设置科学的权重,从而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从绩效评价层面开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没有公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无法挖掘出深层次问题。一国的司法体制受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较大,国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也很难直接适用于我国。当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的司法保护绩效评价体系,为正确判断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力、科学评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对象

1.设定评价对象本文认为绩效评价对象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保护体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护措施主要为司法主体采取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措施,包含程序设置、成本投入等关键因素;保护效果主要为司法措施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权利、公正、效率等关键因素。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作为绩效评价对象有以下原因:第一,要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对整个司法保护系统进行评价。现代绩效管理模式认为绩效主要是由系统所决定的,因此它所认定的绩效管理目的就是对系统中影响绩效优劣的主要因素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就决定了评价的视角应该宏观并具有一定高度。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具有完整性。将绩效评价划分为保护体制、保护措施、保护效果三个维度,其中保护体制、保护措施可以看作是过程,保护效果可以看作结果,通过“过程———结果”评价可以清晰地观测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标任务。保护体制反映司法保护宏观层面的价值制度,保护措施反映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这三个维度通过“过程———结果”“宏观———微观”可以减少关键指标的遗漏,能全面地涵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因素,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2.增加外部评价指标以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评价更多地是司法机关的内部评价。内部评价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通常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内部,上级机关以“批捕率”、“有罪率”“上诉维持率”等标准来衡量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①。另一种表现为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关领导对该机关内部的警官、检查官、法官的绩效评价。如在法院对法官的评价通常表现为: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的数字化,比如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的结案数、结收案比、平均审限、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发改率、调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评价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进行绩效评价。内部评价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从整体上反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内部评价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只能反映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但是却不能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且我国目前的内部评价本身也存在较多的问题,甚至连司法工作者的业绩也无法科学准确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导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指标③。因此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评价,应当以外部评价为主,兼顾内部评价。

(二)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为评价对象的可操作性

绩效评价的核心是设计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且按照这一套指标体系能够采集到客观可信的数据。有鉴于此,本文在设计评价对象时,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的关键指标设置为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围绕司法机关的组织行为设计指标体系、评分规则,既不会使考虑因素范围过于宽泛,又能保证指标选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可操作性的强弱不仅取决于评价对象,还取决于指标选取。指标的形成过程是在事先设计出的指标库中,通过一定的原则选取操作性强的指标。选取的时候,就可以将那些不容易被测评的指标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方差———协方差结构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核心价值设置为几个主成分指标。对这些指标分析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司法保护不偏离预设的制度价值,及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评价工具的借鉴与选择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选用适合评价对象的评价工具。绩效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理论和实践中成熟的绩效评价工具也多种多样,因此要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选择合适的评价工具。

1.关键绩效指标法关键绩效指标法,又称KPI(keyperformanceindicators),是指对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价,是目前最为常用的绩效评价方法。所谓关键绩效指标,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组织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工具⑤。KPI是通过寻找并建构关键性指标将预设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过程中去,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运作效率。KPI评价体系的优势就是既有若干级的量化指标又有一定的权重体系,它首先对底层的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应用权重将最初的数据汇总并进行总体评价。KPI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绩效研究的借鉴意义就是设置指标时既要有前期基础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观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机关内部评价主要为定量研究,主要设置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指标。它缺乏价值附加功能,或者说,它是一种价值缺失评价体系①。不可否认,这些基础的数据十分重要,但是仅仅停留在数据层面得出的初级结论,不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价值评判,那么最终绩效评价只会导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2.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balancescorecard,bsc)由罗伯特?S?开普兰和大卫?P?诺顿提出,从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这四个视角,向组织内各层次的人员传递组织的战略以及每一步骤中他们各自的使命,最终帮助组织达成其目标②。平衡计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对以往组织仅仅重视财务指标的突破,它提出不仅要重视财务指标,而且要重视学习与成长和未来发展能力等潜在指标,将既有成绩与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平衡,既能评估出该组织现有的成绩与不足,也能判断该组织在提升学习和创造方面的成绩与不足,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现代公共管理组织绩效评价也不断地引入了平衡记分卡作为评价工具。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中,主要关注结案率、上诉率、审限比、发改率等指标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能全面反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需要在传统的指标领域之外再开设新的指标领域。平衡记分卡作为绩效评价工具,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意义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价值导向上,既要加强对权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会的整体创造;既要评估现阶段司法保护取得的现有成绩,也要评估司法机关在为知识产权良性发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评价的价值导向对绩效评价有指导作用。对评价指标而言,指标体系必须围绕这些价值导向而展开,设置的具体指标必须和这些价值导向相一致。对评价结果而言,绩效评价的最终结果表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这些价值导向。从绩效管理系统的角度,实现这些价值导向,就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

1.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促进社会整体创造TRIPs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首要价值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确立了一种激励机制,只有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④。因此较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但也不能过度保护权利人而将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划归给私人。还要考虑人们对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分出一条合理的界限。既不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减损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也不过分强调保护权利人而使社会大众无法接触并使用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绩效评价就是考察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够较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能否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2.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公平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价值观念,而且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目的①。司法公正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甚至知识产权制度能否落实的灵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绩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权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标应该占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时高效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做到: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②。然而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不重视司法效率导致的案件积压、循环诉讼的现象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的,如果案件经过漫长的诉讼之后仍得不到救济,那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就被缩短。以司法效率为价值导向就是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对程序的时间因素进行考核,督促司法机关提高时间效率。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司法保护解决确权、侵权纠纷,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提升全社会创新总量。通过司法保护,建立崇尚创新、尊重产权的社会环境,使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经济增长水平,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

四、绩效评价关键指标选取

结合以上讨论,本文尝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关键指标选取做初步筛选,尽管还很不成熟,但毕竟迈出一小步,为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保护体制

保护体制维度主要依据司法保护流程设计一级指标,按照权利类型、管辖体制、审判体制、配合衔接体制的顺序进行设计,可以避免关键指标的遗漏。首先是权利类型的有效保护,重点评估立法上的知识产权有多少类型可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管辖体制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状况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审判涉及行政机关和专业知识因而具有复杂性,审判体制是评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能够妥善处理这些复杂问题;配合衔接体制主要测评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其他机关的配合。保护体制指标体系参见表1。

第5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关键词:劳动价值理论;知识产权;困惑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比尔·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天才的比尔·盖茨的财富顶峰时期曾达3000多亿美元那么,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简单劳动的倍加?又是多少复杂劳动的倍加?

盖茨财富的获得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是分不开的。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对盖茨的财富积累起着决定作用。那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劳动价值论的支持么?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宪法中亦有明文规定;(2)我国的意识形态及教育机制决定,立法者、执法者都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劳动价值理论的困惑,有必要进一步思考。

二、讨论的前提:知识产权活动是一种劳动

知识产权活动必须属于劳动的范畴,否则无法用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考量。

知识产权是人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劳动指:“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

比较以上概念,我们可得出创造性的知识产权活动属劳动的结论,这是我们讨论的前提。

三、劳动价值论的诸多困惑

“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辟概括。但问题是:1.为什么要“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2.谁是天才?3.要添加多少利益的柴薪?“利益的柴薪”是越多越好,还是有副作用需要抑制?我们面临诸多困惑。换一种思路,以劳动价值论来考量,前述问题分别可以换成下列问题:

1.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么?

2.谁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

3.社会分配给创造者多少才为适度?

四、对知识产权领域劳动价值论的探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活动创造价值,符合劳动价值理论,这是对其予以保护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而且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应当从社会获得倍加于简单劳动的承认与保护。首先,价值由活劳动创造,理应由劳动者所有,否则为剥削。其次,知识劳动属于复杂劳动,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最复杂的劳动就是从事科技发明和创造的脑力劳动。故其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应当高于非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劳动价值理论的,但是,困惑并没有全部冰释。

(二)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的参加者

按照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完全是由劳动者创造,若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等同起来,那么就会得出“谁创造,谁分配”的结论,其他人很难有分配的资格。

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都会面临劳动价值的分配问题。活劳动的实施者以外的人,如创造者、投资者、使用者有没有获取分配的资格?依据是什么?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困惑。具体来讲,有两个问题:

1.投资者并未直接参与生产性劳动,资本也不创造价值,如何参与分配、取得收益?

按传统劳动价值理论,价值是活劳动的产物,源于生产要素中的劳动要素,于是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结论,“不劳动者不得食”。但是,马克思的价值分析的前提之一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而这种无偿的前提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投入,除劳动以外,一般是有偿的,故有付出应有回报。在市场条件下,若不允许对财富创造做出贡献的其它要素如资本参加分配,就会形成一个悖论:劳动者通过活劳动创造了价值,取得全部价值,价值的物化形式——商品因在再一次的劳动中无法获得价值分配而无人投入,否则被视为剥削或不适当,社会生产将无法进行。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投资者参与劳动价值分配有其合理性。

2.除了投资者以外,还有什么人可以参与价值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当时语境下的“劳动者”或说是“工人”主要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沧海桑田,现代社会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非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都应有新的解释,以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第三产业知识经济的兴起,充分证明了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各种劳动实际上是一个总的社会劳动过程,产品的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总体劳动”,包括五种形态: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而从事这些工作的都是“工人”,当然有资格参加价值的分配。

另外,根据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物质生产三要素为: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参与劳动创造价值的远不止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生产三要素,而是多要素,如劳动力、经营管理、信息、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等等。如前所述,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具有正当性。随着我们对生产要素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上述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也应参加价值分配。

由此可以推出,投资者、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发明人、相邻权人等等都应参与价值分配,他们并未直接参与物质生产劳动,但他们或提供了生产要素,或对生产要素的改进做出了贡献。作为“总体工人”的一分子,理应从“总体劳动”成果中获得应得的价值分配。

那么,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天平应当倾向于谁?

(三)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体现着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那么,社会本身有资格参与其价值分配么?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天平应当倾向于哪一方?

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理论,在此,本文试图作以下分析:

第6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引言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的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技术创新,使这些企业或多或少地拥有一些自主知识产权,正因为如此,这些企业已成为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经济群体。这些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正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资产,具有较高的价值,这就为其融资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即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知识产权贷款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相对于以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等为抵押物的传统贷款形式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于知识产权贷款业务的不熟悉,对如何有效控制其风险经验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企业和银行都很少操作知识产权贷款。因此,研究知识产权贷款,探索知识产权贷款的具体操作途径,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为其他中小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贷款

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产物,人们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符合条件的权利人(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依法登记,并通过法律赋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性。

1.法律性。知识产权申请都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复审、授权。

2.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有。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

3.时间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便不再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就能自行使用。

4.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知识产权因一国的法律产生,所以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受承认。

知识产权贷款是指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质押融资。广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一般不能用于知识产权贷款,用于知识产权贷款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狭义的知识产权,而且需要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贷款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于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似乎已经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把钥匙。但事实上,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融资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15%,商标专用权不超过30%;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 000万元,期限一般是1年;融资成本过高:贷款利息、评估费1.25%、律师费1.25%、担保费1.5%,4项加起来约占贷款额的10%。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2007年5月登记的32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元,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4‰;2009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2.6万件,同比增长23.1%;专利授权25.2万件,同比增长31.3%。但2009年上半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却只有76例,其中仅有29例已从银行获得融资。发挥融资作用的专利权比例极其低。究其原因,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都增加了知识产权贷款的难度。

(一)知识产权贷款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很不完善。知识产权贷款的法律不完善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无论是在有效性审查、办理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变现等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或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融资不论其运作模式搭建得如何巧妙繁复,其本质仍然是有担保的债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另外,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争议进行了全面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可见,法律承认了商标权转让的合法性。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

(二)知识产权评估难

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之前,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所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质押标的知识产权,有着明显区别于房产、汽车等有形资产的特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曾经指出,知识产权价值认定是担保方和商业银行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贷款首先的环节就是知识产权的评估,在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难题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和经验会直接影响估值;评估价格与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预测专业性十分强,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还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二是替代技术的风险。在日新月异的市场中,替代技术出现可能会使原有技术价值降低或是变得毫无价值。三是权利人的道德风险。例如有些企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或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四是强制许可的风险。如果政府对于专利、版权等某些知识产权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手段,虽然会有一定的特许费补偿,但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都会使得银行畏而止步。

评估难,从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一个唯一的衡量标准,更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出质。专利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专利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专利贷款产品。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抵押的专利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是很难达成交易的。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

(三)知识产权贷款的风险大

1.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使银行在变现知识产权时可能面临着出让价格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风险有:(1)替代技术风险。技术进步导致的替代技术可能使原有专利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2)可转让性风险。如专利权的价值实现依赖于发明人的技能,使得其可转让性降低;(3)市场化风险。与有形实物不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和成交记录。既使有历史交易数据,评估价格跟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对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的预测专业性很强,难以预测。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4)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知识产权的独一无二性,使得其价值评估更易受到评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估值。

2.处置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的变现前景难以预测、变现困难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后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若出现拍卖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该知识产权与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的问题而难以出售。尤其一旦贷款发生逾期,银行面临质押物难以处置、成本高、债权得不到实现的高风险,以至于银行对知识产权贷款望而却步,表现冷漠。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贷款的解决途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贷款因为其风险高,在现阶段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贷款融资业务阻力较大。要促进知识产权贷款,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由政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配合,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政府完善知识产权贷款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知识产权贷款的基础

1.完善知识产权贷款的相关配套制度

要想真正落实知识产权贷款,需要包括政府和企业在内的多方努力,其中,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是重中之重。如2011年2月,陕西省颁布了《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规范办理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法律法规、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的同时,还要促进各类知识产权通过市场进行转化,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无形资产发现、判断和营运的培训工作尤为重要,通过培训让企业认识市场。此外,对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行业机构、专业人士进行不断的知识更新,形成政府推动与市场化发展的互动机制,如此才能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2.建立知识产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指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当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还款,通过处置质押品不能完全实现其债权时,由专项基金给予未实现债权的款项补偿。该专项基金可以由当地政府联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对基金成员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补偿担保。

3)推进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为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的可获得性,应尽量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风险。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政府财经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各地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的制定,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减短退税返还周期。

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贷款的信贷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足够贴息,降低银行风险;进一步落实税前拨备、呆坏账核销等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财税政策,细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深化工信部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战略合作内容,加强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虽有法律依据,但长期以来因缺乏必要的社会条件而存在极大的操作难度,无形资产作为贷款的质押品,在价值确定、权利归属、处置流通等方面存在着风险,这也是此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无形资产很难成为贷款抵押的重要原因。而为了最大程度地规避这种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应设立知识产权贷款评估部门,规范知识产权贷款评估流程,使评估结果更加合理科学。在放贷前加强对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及其产品、管理团队的考察;另一方面与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联手,共同搭建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平台,建立各方协调与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贷款评估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变动进行跟踪,当质押物的价值波动超过贷款合同规定的波动范围时,评估部门对质押物进行价值重估。贷款人可根据评估结果要求企业增加担保筹码,如新的质押物、抵押品,或担保机构及担保人。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持续创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研发、使用以及质押贷款过程中,时刻警惕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经济价值,把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的行为,变为自身主动的业务诉求,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技术研发收益的重要手段。提高保密意识,以确保最大程度的保值。

同时,企业内部还应加强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形成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体系。首先,高度重视专利的申请,无论是最终的创新成果,还是研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尽可能地申请专利,从而以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此外,企业应对创新团队给予恰当的激励,以保证自身持久稳定的创新能力,也是为了防止因为人员流失而带来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再次,在研发设计过程中,也要加强监督控制,防止研发成果通过可能渠道外泄。

四、结语

从我国经济及文化长远发展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科技的创新具有一定的作用。而目前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就是资金的短缺。知识产权贷款是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非常有效的方法,要促进知识产权贷款,需要由政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配合。

基金项目: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成果

第7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关键词】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启示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是葛兰西政治思想与意识形态学说的核心。在葛兰西看来,上层建筑包括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容易发生变化,而市民社会相对稳定。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很稳固,其原因是资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取得了文化领导权,牢牢地控制了整个社会的思想。无产阶级要夺取革命的胜利,首先必须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一场革命――夺取文化领导权,革命成功后无产阶级巩固文化领导权。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于我们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

众所周知,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中,葛兰西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践行者,是国际工人运动伟大的政治活动家。1926年葛兰西不幸被捕入狱,他虽然身陷牢狱,但仍然以革命党人无比坚韧的品格在狱中坚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创作,完成了经典著作《狱中札记》。该著作运用全新的视角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学说,提出了实践哲学和文化领导权理论。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的主体是无产阶级有机知识分子,其路径是阵地战和运动战。

1、文化领导权的行动主体――“有机知识分子”

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属于意识形态的斗争,这一斗争中,谁掌握文化领导权的任务呢?显而易见,不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者或工人。掌握文化领导权的人,应该具有一定文化能力,从事脑力劳动的人,我们通常称这一类人为知识分子。从广义上讲,知识分子可以界定为“知识分子和非知识分子之间的差别,仅只在于知识分子职业范畴直接的社会作用方面,即是考虑特殊职业活动所在重心的方向――智力工作还是使用神经――肌肉方向。”[1]在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中,不是所有人都能洞察社会本质,更提及不到意识形态领域。从事智力工作的所有人都可以称作知识分子,但是在葛兰西看来,只有那些担负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人才是真正的知识分子。所以,葛兰西认为知识分子应该是肩负着社会、甚至国家的使命,时刻准备为国家和人民奉献自己的人,不空谈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推动社会进步的人。

正是在此想法下,葛兰西根据社会生产方式的差异,将知识分子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传统知识分子”和“有机知识分子”。传统知识分子具有文化上的相对独立性和历史的延续性,并且在社会动荡与变革中,始终保持其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同的传统知识分子通过‘行会精神’感受到自己不间断的历史连续性和自身的特性,因此自认为能够自治并独立于居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2]无论是传统知识分子,还是有机知识分子,知识分子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集团,无产阶级若想夺取文化领导权,需要发挥有机知识分子的主体作用,不断地宣传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形成全社会共同的价值理想。

2、文化领导权的落脚点――市民社会

在对比十月革命和欧洲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差异下,葛兰西总结了革命失败的原因,同时,针对东西方社会结构的不同,试图寻找一条适合西方革命的战略结构。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其国家政权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统治,国内的市民社会还处于萌芽状态;而西方的社会已经出现“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调整了的相互关系。假使国家开始动摇,市民社会这个坚固的结构立即出现。”[1]也就是说,政治革命背后潜藏着市民社会这条底线。因此,西方社会要想取得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需要另辟蹊径,首先便是获得文化权力――意识形态方面的领导权。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葛兰西的市民社会具有不同指涉范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经济基础,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发展;葛兰西重新进行定位,将市民社会看作上层建筑领域,指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构成国家的政治统治,即思想上层建筑。“一个社会集团在取得政府权力之前能够而且必须行使‘领导权’;以后当它行使权力时,它成了统治者。但即使牢牢地掌握了权力,它仍然必须‘领导’。”[2]其中的“领导”指的是文化领导权。很明显,葛兰西看到革命不一定用暴力手段取得胜利,它也可以利用文化意识形态进行操控,使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文化领导权。在市民社会中,权力体现为“通过教会、工会或学校等所谓民间组织行使的、某一社会集团对整个国家的领导权”,而在政治社会中,权力的表达式则是“用以控制民众使之与一定类型的生产和经济相适应的或其他强制机构。”[1]市民社会更多采用温和的手段,主要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渗透,统治者无需使用暴力行为,以宣传、教育等方式让被统治阶级自觉地接受管理。这正是文化领导权所推崇的统治方式,以准则形式外化于众,逐渐潜移默化渗透入人们的无意识之中。

3、文化领导权的实践方式――阵地战

葛兰西根据东西方市民社会的差异,以及在革命失败的教训下,总结出文化领导权的实践方式――阵地战。阵地战是市民社会最后的防线,它通过运用思想文化的入侵方式,打破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堡垒,从内部瓦解敌人,最终取得文化领导权并获得革命的胜利。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中,阵地是由学校、教会、工会等组成的集合体,有机知识分子作为文化领导权的核心之一,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时起到引领作用。有机知识分子指导无产阶级以阵地战形式,不断地将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传播给资产阶级,使资产阶级无力抵抗思想斗争,最后服从、认可无产阶级的领导,文化领导权的获取也意味着政治领导权的胜利。葛兰西坚持阵地战的实践方式,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具有相当复杂的国家结构,仅以革命斗争形式是很难取得成效的,“在战争中,猛烈的炮火有时看似可以破坏敌人的全部防御体系,其实不过损坏了他们的外部掩蔽工事;而到进军和出击的时刻,才发觉自己面临仍然有效的防御工事。”[2]阵地战的斗争形式复杂、持续时间较长,尤其在文化领导权方面十分明显。文化领导权的夺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文化、思想意识的逐渐渗透;一种观念是否被人们所接受,时间和历史是最好的检验方式。期间,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遍布社会方方面面,斗争始终相伴而生。然而,某种意识形态要想获得统治地位,本质上需要与社会的生产力、经济基础相适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才能在斗争中占有统治地位。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示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从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从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这三个层面的价值观各具特色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构成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关注不同层面主体的价值愿望的一致性,也要关注不同层面主体的价值追求的差异性。”[3]当前中国正经历巨大的社会转型,人们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致使各种价值观念相互交织、相互碰撞、相互影响。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其政权的合法性,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必要通过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巩固党的文化领导权。

1、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宣传方面的主体作用和引领作用

知识分子是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言人,承担着传播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责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上层建筑的具体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的统一依赖于领导权提供的有机结合原则,这正是知识分子具有的结合功能。知识分子是社会阶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是社会中从事脑力劳动的群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能够主动学习和接受新事物;另一方面,知识分子属于人民群众,一定程度上起到教化大众、传播科学知识的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具体内容,它是价值层面的凝聚,对其他层面具有最高统领作用。同时,国家层面的和谐需要充分发挥有机知识分子的主体作用。知识分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融合主流价值观与大众文化,在领导集团与底层群众之间架起桥梁,打破两者存在的价值张力,有利于形成思想共识。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高度凝练的价值体系,而且受众群体来自不同领域、不同阶层,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在所难免,故而在宣传过程中应处理传播的前提、基础、核心之间的关系。[4]所以,知识分子在传播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运用大众化、科学化的方式表达内容,既不有失理论偏颇,也不一味歌功颂德,对待问题保持科学、公正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知识分子对底层大众的引领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基层群众,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形成统一的整体。

2、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社会团体的日常生活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稳定器,构建具有凝聚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和国家的富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点,它饱含了社会发展蓝图的美好诉求,体现着现代社会生生不息的凝聚力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社会团体包含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研究会、同学会等社会阶层,它涉及领域广泛,并且能够直接参与民众日常生活。“民的日常生活点滴不仅是民众体验、认知、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场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生发、凝练成型的场所。因此,实现核心价值观的日常生活化,其根本就在于实现核心价值观与民众日常生活的对接,从民众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寻找到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的土壤,让民众在日常言行举止中增强对核心价值观的体认。”[5]因为这些团体来源于社会民众,可以深切体会民众日常生活的点滴,同时,组织和开展一系列贴近民众生活的社会活动,将思想理论内化于民众日常生活点滴,启发民众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不同阶层民众的认同。

3、以“阵地战”的方式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谓“阵地战”是运用思想文化的入侵方式,主动宣扬和传播主流意识形态,打破各种文化势力的束缚,抵制文化渗透行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们行为准则提出的要求,它时刻提醒人们拥有爱国情怀,热爱自己的职业,诚实守信,与人交往保持友好和善意。面对国际间意识形态的相互碰撞和摩擦,导致思想文化发生相互冲突,甚至出现文化殖民现象。由于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正积极宣扬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阵地战”的方法保护本国优秀传统文化,坚决抵制西方文化的渗透行为。近年来,西方文化不断涌入国内,造成思想文化良莠不齐,先进文化与腐朽文化并存的现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图利用网络、电视、电影、期刊、商品等途径,向我国植入普世价值观,颠倒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瓦解我国的文化堡垒。如今,大众传媒发展模式多样化,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且受众群体广泛。网络文化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文化糟粕。例如网上交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诚信危机问题成为交往的障碍。同时,一些年轻人崇尚外来文化,不注重区分外来文化的性质,一并为我所用,忽视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导致国内文化阵地的缺失。另外,电影、电视、期刊等传播方式逐渐趋于娱乐化,造成全社会被虚拟化的氛围所包围,使主流文化丧失主导性,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内涵。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年轻人积极参与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网络、电影、电视、期刊等传播媒介的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和主动改造文化传播形式,创造出既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又吸引广大青年群众参与的大众节目,例如中国诗词大会等类似文化节目,不断在创新文化发展模式中夺回文化阵地。除此之外,时刻提醒人民群众对待外来文化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结语

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思想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当今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多元化,我国亟需把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大局,倡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多种途径,加强无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充分发挥无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主体作用,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效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键。以全新的视角借助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发展需要,吸收适合本国文化土壤的理论精华,加以丰富和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出鲜明时代特色。

【参考文献】

[1]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葛兰西文选》,程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80.354.574.

[2]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M].曹雷雨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40.191.317.

[3] 涂成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N].光明日报,2012-11-17.

[4] 欧清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体系初探[J].科学社会主义,2012(3)91-94.

[5] 实现核心价值观的日常生活化[N].光明日报,2013-07-27.

【作者简介】

第8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约束因素

一、引言

Folta和Janney(2004)在对新兴技术公司的研究中指出,由于新技术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其融资成本较高。汪忠、黄瑞华和张克英(2006)从知识型动态联盟的视角剖析,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源于联盟内部因素,包括其自身的知识特性和组织特性(内生成因);另一方面,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催生知识产权风险(外生成因),进而影响到知识产权融资。张伯友(2009)认为企业经营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共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刘沛佩(2010)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当用于融资的技术更新周期加快时,在技术和市场波动的影响下,银行和企业在后期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上就要面临质押物贬值的风险。李增福和郑友环(2010)从法律与经济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归类与分析,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清晰;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不足;经济风险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风险;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知识产权融资成本过高。苑泽明(2010)认为创新型企业自身经营的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以及质押权的权属风险、期限风险、变现风险最终导致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明显高于实物资产风险和一般融资风险。宋伟和胡海洋(2009)指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过高及由此产生的高交易成本是制约融资发展的主要瓶颈,其融资中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变现风险。文豪等(2011)从静态结构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链进行分析,指出银行在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提供贷款时,面临的风险体现在:价值评估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质押物处置风险。

二、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分析

( 一 )知识产权特征因素 (1)知识产权时间价值的递减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价值在未来的不确定性中呈现不断递减的趋势 。这种递减性刚好与货币贷款的时间价值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贷款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的积极性。(2)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相对于其他类型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更加难以识别的潜在的权属争议、权属限制、权属瑕疵,这会导致其产生潜在的法律纠纷。(3)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一旦有效期满,知识产权就不再具有超额获利能力。(4)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受地域、时间的限制程度。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变现受地域、时间的限制 ,流动性相对较差,权利的后续处置难度大。(5)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与可替代性。根据经济学的替代和互补理论,替代品会降低产品的价值,互补品往往会提高产品的价值。因此,如果知识产权被复制或者出现了替代品,那其自身的价值肯定会大为降低。(6)知识产权的独特性。指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独占性、排他性)有关。(7)现实的或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一旦企业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检索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事前未有针对性地检索分析与自己技术产品相关的他人知识产权,就会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概率,最终影响融资的安全性。(8)与在先知识产权相关联或相冲突的风险。同类知识产权往往存在交叉的情形,不同类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着类似的冲突 。这种交叉专利及与其他在先权利相抵触的问题,都将使融资价值大打折扣。(9)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固有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存在固有缺陷、不易实施推广的可能性。(10)知识产权面临诉讼的风险。指在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面临诉讼时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但会影响案件审理与执行,致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风险可能性。(11)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知识产权的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当贷款遭遇风险时,倘若质物处置通道不畅,不能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风险,放贷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就会恶化。(12)其他因素。如知识产权授权数量或规模、知识产权内在质量(成熟度)、知识产权的应用风险、转移风险、知识产权声誉(专家权威、获奖或排名情况)。

( 二 )企业因素 (1)知识产权是否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较高的融资价值,企业通常更愿意以质押方式贷款,而不愿通过股权或直接转让进行融资。(2)企业的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不会单独产生收益,而要依赖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和专业的团队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3)企业的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是企业应用知识产权融资的前提,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价值。(4)企业的贷款成本。知识产权企业贷款规模小,贷款频率较高,交易成本分担较大,将降低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意愿。(5)企业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依赖性的强弱。企业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依赖性越强,在贷款过程中的违约意愿越小。(6)企业其他融资方式替代可能性。当担保、融资租赁、互保金融等相对比较发达时,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也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不是那么强烈。(7)企业核心管理层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者素质决定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如果管理层的管理和经营能力欠缺,就会影响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继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8)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企业研发团队的工作能力、研发成本投入、研发人员数量及知识水平等方面都将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一般而言,企业研发能力越强,越有利于现有知识产权的持续改进,进而防范替代知识产权的威胁。(9)知识产权潜在成长性。就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价值高,但与企业的生产能力或未来发展方向匹配度低,则应被排除在发放贷款的范围之外;相反,如果一项知识产权无法准确评估确定其价值,但确有潜在的成长空间和可能,那么应该被认为具有可持续营业能力并给予融资支持。(10)企业规模。知识产权企业的特点是整体规模相对较小,无论是财务实力、还是总资产规模都略显单薄,抵抗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出现波动甚至破产,影响银行发放贷款的意愿。(11)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这属于公司治理中的信息透明度指标,有助于企业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公众正确、清晰、全面的认知并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有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13)其他因素。如企业对资产经济效益的受益期限和变现能力的掌握程度、企业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并加强后续维护的能力、企业拥有较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数量、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财务管理水平、生产能力、产品价格竞争能力。

( 三 )外部因素 (1)法律因素:知识产权类型及构成结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受保护范围不同,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同,保护期限也不同,最终对价值的影响自然不同。即便同是专利权,创造水平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比重越大,所体现的核心创新领域的能力越强,那么融资价值也就越高;知识产权能否单独转让。如专利可以通过许可或出质的方式进行融资,这种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是专利融资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指知识产权在授权或许可时的方式。对于同一项知识产权而言,不同的许可会使知识产权价值呈现从高到低的排列;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明确。权益的不确定性,势必会为将来权属争端埋下祸根,对知识产权处置产生根本性影响,从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的安全性;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是指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能够确保权利稳定存在,而不会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致使权利丧失。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价值的增值都是以权利的稳定性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所处寿命周期或法定剩余保护期限。指知识产权授权期限至融资时的剩余期限;知识产权融资面临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受限于法律保护规则设置的完整性及实际执行力度。(2)评估与技术因素:对评估价值及对象的认识。知识产权评估中有关技术和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评估价值和评估对象的认识。评估价值又取决于特定条件下知识内在“价值” 的可实现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的对象就是知识,而应该是知识支配、应用和控制权;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评估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谓是一种技术活,由此任何一种评估方法都体现着一种技术标准;评估方法本身的缺陷;行业评估标准的缺失。我国目前不仅缺乏评估的相关具体细则和标准,更是欠缺统一的行业标准,造成知识产权评估的随意性、盲目性以及评估的操纵性,影响评估信度;评估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在评估实务中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最终导致不同评估师对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给出大相径庭的评估价值的问题;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缺乏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威评估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评估中介与知识产权持有者串通的可能性。由于知识产权持有者与评估中介合谋或串通,使得知识产权融资的核心环节缺少可靠的外部定价依据,无形中增加了知识产权的融资风险;估价操纵与估价风险情况。指知识产权融资参与各方以非市场手段影响估价结果的状况,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偏离评估准则要求或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交易成本。在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时,金融机构采用的风险定价利率远远高于基准贷款利率,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评估费很高的法律和价值评估报告。这种高交易成本又进一步加大了贷款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的负担;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波动性是指当融资者已经完成价值评估工作、接受以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之后知识产权价值发生的变化;知识产权技术领先的稳定性(是否已过时)。指知识产权陈旧、落后或不合时宜的可能性,体现了无形损耗;新的替代技术对知识产权在融资期间价值变动及变现能力的影响。如果市场上一旦出现颠覆性的替代技术,知识产权可能突然间变得分文不值,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技术因素还包括技术本身的市场前景、技术流失难易程度、技术竞争程度、新技术的有效寿命。(3)制度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性。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导致存在权属争议、权利模糊等问题;担保法、专利法以及与质押融资相关法律的完善性。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确定,多人共有知识产权的变现、分割,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稳定性等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性。由于缺乏“统一登记”制度,既不利于登记管理,也无法确保担保权益的顺利实现;传统商业银行制度。传统商业银行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人。但知识产权的变现流动性相对较差,风险又相对较高,必然导致商业银行对以知识产权作抵押的企业放贷的动力不足;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完善性。知识产权评估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目前我国尚缺乏完备商标、专利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的评估准则,不利于正确的估值,构成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约束。(4)政策与市场等环境因素:科技进步及消费者偏好的影响。科技进步及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容易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波动,这样就不能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到期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交易信息封闭保密,质押物处置缺少市场交易参照,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贷款的处置面临风险,这也是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银企信息对称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求双方的衔接在于形成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信息不对称是制约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信用评估体系健全程度。由于我国的信用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对于新型的科技企业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对其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都非常缺乏了解;担保或保证能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担保,包括企业信用保证、以减少风险暴露为目的的质押担保等,它们将影响知识产权债务融资能力;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和非银行金融中介发展程度,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越高,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的可能性越大;知识产权融资政策。包括产业、金融、保险等政策,政策取向决定实现知识产权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效益情况;政治关联情况。指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受企业政府背景支配而影响融资能力的可能性。中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是在政府推动下开展的,商业银行等参与方的意愿不强,这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进过程中很明显;风险投资发展情况。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晚,总体规模不大,投资机制尚不完备,远远满足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需求;知识产权使用者的认知程度。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认识、理解乃至认可该知识产权的情况;知识产权改变市场趋势的能力。指知识产权突破性革命的一面,带来的极为深刻的市场影响力,如产生新的市场、改变原有市场的技术路线或竞争局面;其他因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对科技企业融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地区整体经济发展走向、行业科技研发周期、行业发展速度(扩张和增长能力)、风险分散机制完善程度、抵押歧视程度、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调查分析

( 一 )调查问卷采集 调查问卷对象有如下:企业(包括研发企业、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服务的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含投、融资担保机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实践非常晚,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非常少,所以资金供给方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法律、金融、评估方面的专家;其他等。调查问卷采用向MBA班学员现场发放现场收回及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象预约发放,部分问卷也通过电子邮件向特定人士预约发放的方式。最终共发出调查问卷170份,回收163份,回收率95.9%。其中有效问卷139份,有效问卷比率85.3%。通过问卷收集到的大量有关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的观测数据,携带了知识产权融资信息,但直接对数据进行分析存在困难,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相关性,包含的部分信息也可能是重复的。因子分析能够在尽可能不损失信息或减少损失信息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影响因素识别出来,能够高度地概括大量数据信息。因此,后续采用因子分析法对数据因素进行再筛选与重分类。描述性统计与因子分析等均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操作完成。

( 二 )描述性统计 (1)描述性统计。由于调查的影响因素数量达85个,这里按前述分类特征,每类列举只一个影响因素的分布情况。见表(1)、表(2)。(2)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排序。将全部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相加后再平均,得到总体均值为3.6937。再计算各个影响因素的均值并排序,得到如表(3)中的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列阵。其中,第38位“财务管理水平”以后的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均值都在总体均值以下,故初步优先考虑前38个影响因素。考虑到中国知识产权融资开展的大背景,尤其是质押融资,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在实际融资过程中,企业(或知识产权人)的政治关联对融资结果可能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本文对第64位“政治关联因素”特别加以考察。这样,初步筛选出39个因素进行后续分析。

(三)显著性检验 表(4)显示,按均值保留39个因素时的KMO指标为0.746,与85个因素时的指标0.666相比,有很大提高。Barlett's 球形检验的χ?值为1863.3,自由度为741,p值为0.000,仍然显著,说明相关矩阵不是单位矩阵,代表母群体的相关矩阵间有共同因素存在。因此,保留39个因素的问卷数据不仅适合作因子分析,而且整体效度较好。运用因子分析方法的筛选功能,通过数据本身反映的概念特征对调查问卷的影响因素作进一步的筛选。从表(5)中可以看到,31个因素的KMO指标为0.741,比39个因素的 0.746略微下降,但整体数据效度仍然维持。

( 四 )因子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使用特征值大于1的标准提取公因子,通过计算显示特征值大于1 的指标为9个,列于表(6)。表中因子的方差贡献率表示该因子包含原解释变量的信息量,累计贡献率表示前面因子的累计信息含量。从表(6)中可以看出,因子1和因子2的方差贡献率各在9%左右;因子3和因子4的方差贡献率均是7%;因子5和因子6的方差贡献率均在6%;因子7、因子8和因子9的方差贡献率则分别在5%上下;最终提取的9个公因子的累计贡献率为61.313%。

为了使因子变量更具有可解释性,有必要进行因子旋转。通过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转,经14次旋转后得到因子载荷矩阵,如表(7)所示。一般认为,因子载荷的绝对值越大,表明该公因子和该变量的信息重叠程度越高,越具有可解释性。根据旋转矩阵发现,公因子1在IP侵权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估价操纵与估价风险、IP应用风险、IP价值波动风险、IP技术过时风险这几个因素上有较大的载荷,其载荷分别为0.709、0.699、0.682、0.475、0.463、0.412。这说明公因子1与这6个变量的信息重叠程度较高,而且反映了各种风险,因此将其归为一类并命名为“风险因素F1”。公因子2在IP是否核心、IP潜在成长能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对IP依赖性、企业成长能力上的载荷分别是0.732、0.707、0.645、0.498、0.478。核心资产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盈利、成长以及对核心资产的依赖度都无一不体现着企业的经营能力,因此将其命名为“企业经营因素F2”。 公因子3主要是由财务管理水平、保持技术先进性与维护能力、IP管理水平决定的,它们的载荷分别是0.720、0.674、0.649,这三个因素都反映了企业的管理能力,所以称公因子3为“企业管理因素F3”。公因子4在交易成本、信用评估体系健全程度、评估机构专业性和权威性、担保保证能力上有较大的载荷,其载荷分别为0.694、0.692、0.496、0.438。这些变量大部分与知识产权融资特征有关,因此被命名为“融资相关特征因素F4”。公因子5与IP独特性、IP类型与构成、IP可复制性与可替代性三个因素显著相关,其载荷分别为0.657、0.630、0.596。这三个因素主要体现了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特征,因此将其命名为“知识产权特征因素F5”。公因子6在IP权属是否明确、IP融资面临法律限制、IP权利稳定性上的载荷分别是0.732、0.566、0.498。这三个因素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相关,因此称公因子6为“法律因素F6”。公因子7在技术本身市场前景、技术流失难易程度、技术竞争程度上的载荷分别是0.733、0.510、0.440。这三个因素都是技术方面的,因此称公因子7为“技术因素F7”。公因子8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治关联影响,其载荷分别是0.748、0.514。称其为“环境因素F8”。公因子9在IP评估制度完善性和IP登记制度完善性上的载荷较大,分别为0.757、0.463,将其称之为“制度保障因素F9”。综上将提取的9大公因子进行重新命名并解释,最终构建了重分类以后的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新结构,见表(8)。

通过上述分析,将原来的31个影响因素简化为9个综合影响因素指标:风险因素F1、企业经营因素F2、管理因素F3、融资相关特征因素F4、知识产权特征因素F5、法律因素F6、技术因素F7、环境因素F8、制度保障因素F9。

根据计算的权重,9类影响因素按重要性程度排列顺序依次是:风险因素、企业经营因素、管理因素、融资相关特征因素、知识产权特征因素、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环境因素、制度保障因素。

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重分类具有可信性(即每一大类的子指标均在描述一个角度),本文针对影响因素重分类的结构进行了信度检验。重分类后,总体31个影响因素的信度系数,Cronbach's Alpha为0.856,说明信度很高。其中,第一大类风险影响因素的6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747,说明信度较高;第二大类企业经营影响因素的5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732,信度较高;第三大类管理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601,比较可信;第四大类融资相关特征影响因素的4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643,比较可信;第五大类知识产权特征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464,稍微可信;第六大类技术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619,比较可信;第七大类法律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499,是可信的;第类环境影响因素的2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344,勉强可信,但考虑只有两个条目,其信度也可以接受;第九大类制度保障影响因素的2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454,稍微可信。因此,我们重分类的9个公因子31个指标较可信的刻画了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

四、结论

从重分类后的F1分析中看到:知识产权融资在成长初期,风险具有多发且不易控的特点,其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评估、经济、技术以及应用处置等融资活动的多个层面中。风险高导致知识产权的预期价值下降,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提供融资的风险,必然实行更严格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控制、更复杂的权利保证机制设计以及更高的风险定价利率等措施来规避风险,这又加大了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成本。因此,高风险是制约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主要瓶颈。从重分类后的F2分析中看到:企业经营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以知识产权融资的企业经营能力越强,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融资风险越低,融资价值优势越强,就越容易融通到资金,更能赢得投资者的融资信赖与支持。从重分类后的F3分析中看到: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是企业维持财务稳健性的保障,当以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时,财务越稳健,保持技术的先进性与维护能力越强,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越高,相对于竞争对手的风险越低,优势越强,就越容易融通到资金。从重分类后的F4分析中看到:知识产权本身所特有的专有性、法定性、可复制性等权属特征是其所固有的、不可回避的,IP独特性、IP类型与构成、IP可复制性与可替代性等因素尤其体现了上述特征,且对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影响比较直接而且更为敏感,因此构成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约束。从重分类后的F5分析中看到:高交易成本、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会加大贷款的不确定性及企业的负担;担保或保证能力高低不同,最终将影响知识产权的债务融资能力。从重分类后的F6分析中看到:IP权属是否明确、IP融资面临法律限制、IP权利稳定性等法律因素构成了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约束。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较强,在产权权属越明晰,权利人的权利状态越稳定的前提下,面临的法律限制越少,后续有关融资的质押、转让及处置才越顺畅。从重分类后的F7分析中看到:技术本身的市场前景越好、越不容易流失、竞争程度越强,知识产权越具有绝对性的优势、维持时间越具有长久性,从而带来的收益越稳定,未来现金流越多,融资面临的一些风险越低,就越容易赢得金融机构等投资者的融资信赖与支持。从重分类后的F8分析中看到:知识产权融资离不开良好的环境的支持。在我国的现有国情下,知识产权融资创新模式的推广更受到整个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保护程度、政策背景等环境条件的限制与制约。虽然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宣传较多,但各个地方差异较大,再加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身就薄弱,知识产权融资又是一项新的业务类型,不仅许多中小企业对该项业务的相关信息不了解,许多银行从业人员对该项业务也不了解。上海浦东模式及成都模式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全是在政府的主导和依托下成功开展的,这其中政府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融资风险。因此,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强,政治联系情况越强,越有助于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与壮大。知识产权本身是制度经济学的产物,因此知识产权融资的制度依赖性很强,这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与登记制度上。评估制度越完善,越能减少估价操纵的可能性、降低估价风险,最终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信力。登记制度越完善,相关各方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情况的信息渠道越畅通,知识产权的融资信息流动性与透明性越强,由此融资担保权益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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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范文

近年来,知识产权正一步一步地迈入商业流通领域,伴随知识产权蕴含的资本价值逐步被人们所认知、所承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入了金融机构的视野。然而,风险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合理的经济活动在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之下,要求风险可控。那么,如果能够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进程中就扫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也使得资本运作的手段更加丰富。

风险控制的“REMMENS原则”

依照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种类各不相同。从横向来比较,最为基础的,同时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部门所确认的有三类,即: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其他的新型知识产权还有集成电路设计图、农业新品种、特有/专有技术等等。从纵向比较,同一种类的各个具体知识产权彼此之间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而展现出千姿百态。所以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困难的确很多。

从法律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论其运作模式搭建得如何巧妙繁复,其本质仍然是一笔拥有担保的债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基本担保关系是知识产权质押关系。选择质押标的既是成立质押关系的第一步,也是使得质押关系稳定可靠的最基础因素。假如质押标的选择出现错误,那么,在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时候,质押法律关系将难以起到保障债权履行的作用。这样看来,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如何选择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就成为了防控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天下第一关”。

那么,金融机构应如何去选择质押标的呢?笔者试图归纳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选择质押标的的基本原则。有了基本原则作为理论依据,金融机构便可以更加科学地选择质押标的。

知识产权的“制衡性”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实质是附加了担保的债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之上附加了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的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在法律上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其存在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给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证,制约债务人并督促其履行债务;其次是为债权人提供一个在主债权得不到履行时的补救措施。前者可以认为是“心理上的制约”,后者则是“实质上的补救”,二者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制衡。从最实际的视角看,我们可以发现,任何债权人在对待有担保的债权时,他们总是有很高的安全感。因此,担保的意义在于制衡,有力可靠的制衡提供了债的安全性,降低了债的风险性。那么对于担保关系风险的控制就落在了如何提供有力可靠的制衡上面。

为了担保债权而建立的制衡则可以理解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对于价值和资本的珍视。所以,在担保关系中若想建立起有力可靠的制衡,必须取得对债务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有价值的东西作为担保物,并有利于债权人通过实现担保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综上,为了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选择借款企业珍视的,而且适宜质押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借款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应围绕出质的知识产权产生和展开;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并可以继续产生价值;被当作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保护的屏障,必须可以在债权不能实现时被顺利地处置,实现债权。这些原则性要求简称为“制衡性(restriction)”。

金融机构在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时候必须全面考量。严谨周密同时去粗取精,选择能够提供有利可靠制衡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制衡性”原则是保证担保可以切实地保障债权实现的核心要素和基础,不仅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也是所有拥有担保关系的最关键、最基础因素。所以在REMMENS原则中位居第一。

知识产权的“可管理性”

对于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难点有二:首先,必须考虑到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不同特性以及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物和财产权利的属性;其次,必须满足前述金融机构所期望的理想条件,即,所选择出的知识产权须达到预定标准。

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传统民法上的物和财产性权利的地方在于:第一,所有权表达方式的复杂性;第二,本身价值及交换价值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在所有权表达方式上情况复杂。商标权和专利权在我国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商标权人和专利权人只有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才能够取得专用权,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大陆以登记作为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权成立的条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确立的“农业新品种权”也如同前两者一样。

但是,另一个大的知识产权门类――著作权方面,我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特点是著作权由于创作而自动存在,不必进行注册”。著作权与工业化大生产的距离相对商标权和专利权要远上不少,其价值的市场实现方式相对单一,同时也难于使用登记注册的方式确认和保护著作权。从质押的角度讲,著作权这样的质押显然是不可靠的,所以其作为质押标的还需要其他专门的法律和金融技术手段来实现,暂时不在本文中加以论述。

反之,在这个问题上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存在障碍。由于有专门的机构管理,任何权属上的变动都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文件上有所反映。专利登记证副本和商标权的登记文件是跟随权利的变化而时时跟踪变更的。所以,质权人可以很容易地掌控质押标的的权属状况,权属方面的风险在极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先期的调查了解而轻易规避。

由此我们发现,按照我国知识产权对于权属确定方面规定的现状,经由登记而获权并由国家机构严格监管权属变动的知识产权,在权属问题方面不会给质押融资造成难以规避的风险;而不是由国家机构登记而获权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属的获得和状态与登记并不完全一致,以及本身无形资产特性所决定,使得权属确定问题变成了质押融资无法逾越的障碍。

为了规避质押有效性、合法性方面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选择由主管机关进行权属管理且管理可靠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融资的质押标的。笔者将这一标准性原则称为“可管理性(manageability)”。

知识产权的“可估测性”

一般财产的价值在市场中短期内是基本稳定的,而且同类财产在市场中的价格通常比较接近,作为有形资产或可以简单量化的财产,在做资产评估的时候价值相对容易确定。知识产权则不同,首先,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使用通常对一般财产的估价方法难于确定其市场价值。其次,知识产权现阶段的商品化程度很低,没有形成有规模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市场价值的确定没有量的保证和数据的参考。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作为由人的一种创新而产生的可期待的权利,必须与生产或交易相结合才能够产生真正的经济价值。进一步说,也与使用它们的企业实体的技术水平、生产质量、商誉好坏、市场运作等各方面息息相关。我们在通常的生活中往往都可以体会到这一点。比如,把“全聚德”商标转让给其他的餐饮企业,“全聚德”商标就极有可能价值减损。这是因为“全聚德”商标是由于全聚德企业的商誉和服务水平而具有了高价值,失去了企业的依托,商标的价值就贬损了。再如,一个先进的专利技术也许在打开市场后具有上亿元的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的经营失误,导致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佳,本来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迟迟不能够转化为盈利能力,那么起码在现阶段,这个专利的价值并没有达到预期那样高。

这样的原因使得金融机构在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时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价值。作为保护债权的防线,质押标的必须有可靠的、足以完成抵偿债务的价值。那么在选择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预期价值必须可以被评估机构相对准确地估测出来。难以估测价值的知识产权或者没有办法以自身价值保证债权的知识产权是不应当被当作质押融资的质押标的的。

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而言,可以进行相对准确的价值评估则是另一个必须特别加以注意的标准性原则问题,笔者将其称之为“可估测性(measurement)”。

知识产权的“可流通性”

民法中质押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质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质物选择的依据不是其外在形态而是融通性(流通性)和交换价值。经济学最简单的理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交换价值必须在市场交换中体现出来。换言之,言及交换价值的前提是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

知识产权质押也不例外,同样是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押法律关系仍然指向的是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那么由此可知,当知识产权质押所保障的债权出现了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况时,只有知识产权顺利实现了其交换价值,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债权的作用。所以,当作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换言之,如果一个知识产权无法进入流通领域,或者进入流通领域受到诸多限制,抑或是流通面较窄,都无法使其顺利实现交换价值。

所以,为了保障在不得以情况下质押标的处置的顺利和债权的安全,被当作质押融资之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在法律上可以正常流通,并在商事活动的实践中确实能够正常流通,有一定流通面,可实现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笔者将这一原则简称为“可流通性(negotiability)”

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动态的,它会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从享有或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讲,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质量、商誉好坏、市场运作等几方面因素将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些因素中有不少都可能会在较短的时段内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以老字号南京“冠生园”为例,当“冠生园”被揭发出在生产原料上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时,“冠生园”的商誉瞬间崩毁,“冠生园”这一老字号商标的价值随即大为贬损。

从市场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价值会受到市场行情、市场需求以及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影响。商品需求下降,产品销售受到打击,知识产权的价值自然也必会随之降低。这一点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中更加突现,随着技术的换代,替代技术的出现,原有的知识产权受到冲击,价值贬损是必然的,而且有可能在短时间里出现价值的陡降。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面临了一个矛盾。就是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和质押要求质押标的价值相对稳定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出自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所以从理论上比较难于解决。但是通过法律技术和金融设计控制质押期限,应当可以达到让被当作质押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限内相对稳定的效果。

由于金融机构设置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所以无需关心质押期限以外的知识产权价值变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质押期限来达到前段所述的效果。这样的话,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问题就在质押期限内得到了解决。所以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选择合适的质押期限以达到稳定价值的目的。这一原则被笔者称为“稳定性(stability)”。

现在,我们统观上述的后四项原则。不论是可管理性、可估测性、可流通性,还是稳定性,归根结底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可靠的制衡,换言之,也就是说后四项原则都是以第一项原则――“制衡性”为基准的,是“制衡性”原则的必要补充。作为存在着高风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而言,它对于有力可靠制衡的需求比一般动产质押更为迫切。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质押标的应当本着五项原则进行,这五项原则合称为选择适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的“REMMENS原则”。

看待“REMMENS原则”的角度

看待REMMENS原则的角度其实也就是把它作为指导实践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这个原则的使用方法。

REMMENS原则最直接的用途是用来在金融机构的具体贷款操作中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法律审查和可行性评价。使用这一原则对于企业提供的用以当作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对于基本合乎标准的可以进入后续的贷款流程。如果在某些方面稍有缺陷,也可以合理合法地运用金融和法律技术从贷款项目设计上加以调整,从而淡化和弥补本身缺陷,使之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如果缺陷较大难以弥补,则说明这个项目存在着较大风险,金融机构就应当主动规避,放弃这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