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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运用及纳税筹划分析

会计实务运用及纳税筹划分析

摘要: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推动我国会计的国际化和规范化,我国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且上市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收入准则的颁布为我国会计发展谱写了新篇章,进而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实质性的趋同。本文在比较新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探讨新收入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纳税筹划。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实务;纳税筹划

引言

为了与时俱进,更快地与经济发展需求保持一致,财政部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和整理,经过修改后的会计准则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其与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更加接近,进而有助于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衔接起来,最终实现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准则发生明显的变化,并且无论是对会计实务还是纳税筹划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相关概述

(一)新收入准则的内容第一,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以及建造准则统一地归纳到收入确认模型当中,利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对企业和客户时间产生的所有收入进行规范,并且针对“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来确认收入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指导,进而解决明确收入的时间点,规避时间点问题产生的矛盾,进而使企业间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第二,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以风险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转变成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的变化,将收入确认的控制权交到客户的受众,进而可以将收入确认的整个过程真实合理地反映出来。第三,针对多重交易的会计信息处理予以更加明确的指引,更好地解决了各单项履约义务中收入确认问题。第四,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或者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及计量,可以更好地对企业会计实务工作进行指导,进而使企业间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

(二)新旧收入准则的比较1.定义存在差异在旧收入准则中规定,企业销售产品、为客户提供劳务以及某些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主营业务相关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收益的总流入都是收入。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在主营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并且去除企业资产负债之后造成所有者享受的剩余权益不断提高,除此之外和所有者的资金投入没有任何关系的经济收益的总流入为收入。2.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了转变在旧收入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标准为主要风险以及报酬的转移,在新收入准则中,确认标准为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简而言之就是在新收入准则中,有客户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控制,并且在会计实务当中,对于主要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很难判定,同时收入标准的转变,明确了客户确认收入控制权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进而将企业收入确认的过程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3.新收入准则中融入了履约义务以及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概念新收入准则对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要求。在旧收入准则中对于多重交易合同的指引非常少,而新收入准则中就提出,企业在合同实施的当天就会对合同进行评估,甄别出的不受其他限制单独确定收入的合同,并根据其内容以及许诺客户的商品以及服务单独售价的比例,将交易价格分别摊派到各个单项履约义务中,继而企业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时候确认相应的收入。4.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计量原则之间存在差异旧收入原则中要想明确最终的收入,就需要对企业和购货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其协议中的各项金额进行明确,但是,新收入准则中在收入上主要利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也就是企业需要以与购货方签订的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来明确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在此过程中,如果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则应将其排除在外。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就应以公允价值的计量为标准,确立相应的收入金额,其中产生的差额计在当期的损益中。5.适用范围存在差异在旧收入准则中,建筑合同并不适用于相应准则制度中,其中只对一些非货币性交易、租赁以及原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收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新收入准则中,建造合同、租赁以及原保险合同的收入都不在其适用范围中。6.商业折扣核算之间存在差异通过对旧收入准则的分析发现,其中在商业折扣核算方面没有明确的内容,但新收入准则中却增加了商业折扣核算方面的内容,只要是企业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商业折扣,都可以以商业折扣之后的金额为基础,明确商品销售的收入金额。

二、新收入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情况及原因分析

第一,我国新准则以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秉承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同时全面考虑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才得以制定,在此基础上我国会计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整、借款费等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可以是有小部分企业对这些业务及概念的理解并不透彻,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几乎不会牵涉这些内容,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实施新准则。第二,尽管新准则对很多比较重要的会计处理的理论进行了创新和优化,促使核算方式更加健全和科学,但是在处理某些业务的时候仍旧比较繁杂,因此对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理论基础以及实务处理能力,并且新准则予以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更广泛,让企业在相关规范的约束下可以灵活地运用会计政策。

三、新收入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签订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承诺给客户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而且,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还要明确标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对付款条件等一类涉及资本的内容标明,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应该仔细甄别合同中的内容,清楚地知道合同内容中所商定的产品以及劳务出资的交付情况,另外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进行评价,明确合同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科学,同时还要明确该合同是否可以单独确认收入而不受其他方面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对合同中的交易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商榷交易的价格,并且还应该对合同当中的金额可能由于折扣、折让、返利以及退款、奖励积分等因素而发生的变化进行综合的考虑,合同中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应根据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来明确的交易价格,企业再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对价等内容进行全面考虑。此外,新收入准则中明确提到,需要在每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收入的分摊,合同中的总交易价格应分摊到每项履约义务中,在此过程中,如果双方的交易价格无法明确划分,那么就可以根据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等来估算单独售价。而且,在企业相关控制权的转移上,新收入准则还明确规定,控制权的转移可以看作是确认收入的基础内容,在不同时间阶段履行的义务,企业需要根据合同中之前约定的进度来确认相应收入。

四、新收入准则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1)收入确认的标准以及时间的跨度,在旧收入准则中将产品所有权的相关风险以及收益是否发生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但是新准则比较重视产品的控制权是否存在转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判断的困难程度,而会计判断无须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或者企业其他凭证信息就可以采取会计判断,无形当中就提高了新收入准则的实用性。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之后,使企业的税收更加规范和标准,但是尽管部门控制权发生了转移,仍存在部门隐性控制权,与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吻合。因此,新收入准则应该针对企业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时点制定不同收入确认原则。(2)对企业按照一项合同确认收入还是根据合同单项履行义务来额确认收入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收入准则针对多重交易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倘若企业和客户共同签订了两份或者在最近时间内连续签订了两份或者很多份合同,只要合同的商业目的相同并且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各个合同的对价金额之间互相影响、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者各个合同当中的某些产品均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单项履行义务这三点中的任何一点,就可以将多重合同合并成一份合同来对待。(3)对增值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的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已经全面实施,但是增值税的税率发生了矛盾,增值税的税率是分是三个档次的,分别是13%、9%以及最低的6%,倘若企业签订的合同当中包括混合销售或者销售产品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行为时,增值税的征收税率就应该适当的进行调整,针对应税项目不同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也就不尽相同,进而对纳税人的缴税金额产生影响。应该根据合同类型,收入进行确认,同时明确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倘若开发商在交钥匙的时候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个业务也就为两个销售合同,根据这个标准确认收入。但是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时候,应该依据房产销售的实际收入,在购买人房产证到手的时候,在将房屋出售,应该将转让的进而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由于在新收入准则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完善了收入确认的整个过程,并且着重提出涉税人员应该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为收入确认以及纳税的依据。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将确认的收入金额及时间作为纳税的依据,尤其是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将商品或者服务所有的收入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依据。同时根据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除了确认销售收入以外,还应该对商品的抵债、交换或者广告等都作为销售收入,因此也应该纳入企业的所得税中。

结语

市场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依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制定了新的收入准则,不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同时还为企业创建了良好的经营氛围,推动市场以及企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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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昕.收入准则修订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影响[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36(02):52–55.

[3]丁小芮.新收入准则下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会计实务探讨——以奖励积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为例[J].山西农经,2018(24):109–110.

作者:胡海波 单位: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