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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规定全文(5篇)

税务管理规定

第1篇:税务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税务管理

一、引言

税务风险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产生,税务风险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不能忽视税务风险,必须采用科学的税务管理理念指导税务管理工作,找出企业的税务风险点,并采取事前防范措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现阶段,我国实施税务改革,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很多建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发展需求,改变现有落后的税务管理手段已经刻不容缓。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1.税务风险的含义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涉税事务的管理中,由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风险。税务风险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税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在处理涉税事务时,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风险损失大小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税务风险的大小受到企业管理水平和内外部环境影响。税务风险发生的原因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内部人为舞弊造成的税务风险,例如由于利益驱使导致某些企业违法偷税逃税,这些税务风险一旦产生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惩处,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由于税务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管理水平低下,从而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无法降低税务负担。

2.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税务风险识别、预警、评估、防范及反馈等措施,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损失,规范企业的税务管理活动,保证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更加符合准则和规范要求。税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深入分析并科学管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管理的税务成本。现阶段,很多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理解仅局限于税务筹划工作,但实际上,税务筹划仅仅是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税务筹划工作是为了实现少缴税费、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而税务风险管理则包括了更广泛的内容,不仅仅需要保障税款缴纳的准确性,还需要关注企业涉税事项的合规性,侧重于企业税收信用方面的内容。

3.税务风险管理目标首先,税务风险管理需要合规性。合规性是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最为基础的目标,也是税务风险管理区别于税收筹划的所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落脚点在于合规性,必须以税务法律法规为基础,充分理解掌握税法规定,保证企业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原则下进行税务管理。其次,税务风险管理需要效益型。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要关注管理成果和效益。例如,通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强与下游供应商之间的连接,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税额发票,来实现进项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增加企业效益。最后,税务风险管理需要前瞻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必须是事前调控,在企业涉税事项还未发生风险之前,就需要对涉税事项进行研究分析,找出风险所在并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方案,运用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将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符合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

三、建筑企业经营环节的涉税风险分析

1.招投标环节的涉税风险分析首先,不同投标模式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涉税风险。若是企业采取联合投标模式,即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后以共同名义竞标并签订建筑合同,在这种模式下,若是联合体的领导者并未与联合体中的其他方签订分包合同,则会导致参与方之间应税服务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出现虚开发票等严重的税务风险。若是企业采取甲供材模式,则设备物料的采购由哪方完成,则哪方会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直接影响企业的负税和利润。其次,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会带来涉税风险。建筑企业存在三种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二是以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税方式的选择不能随意更改,并且需要在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同的计税方式相应的税率以及会计核算方式不同,因此,建筑企业在计税方式选择上存在风险。最后,税目确定会带来涉税风险。建筑企业的规模不同,涉及的业务范围也存在差异。建筑企业在发展后期往往涉及的业务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对于不同的服务内容确定的税目不同也会导致相应的税务管理方式不同。根据相关税务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同时伴随安装服务的应该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企业必须在账目上对不同的服务进行明确划分,而很多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会忽视这部分风险。

2.建筑施工环节的涉税风险首先,存在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风险。建筑企业的服务范围往往十分广泛,经常跨区域甚至跨国际提供建筑服务。根据相关税务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进行建筑施工的地区与企业所在不同,将由不同的税务机关进行管辖,因此企业在选择申报税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选择税务机关申报。其次,采购环节产生的涉税风险。采购环节存在多方面的涉税风险:第一,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存在风险。很多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因为小规模供应商能以更低价格提供物料,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产生的风险。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产生风险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会产生虚抵发票的风险;二是取得发票后税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认证从而导致的操作风险。第三,设备机器使用环节产生的涉税风险。建筑企业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等由于采购成本较高,很多企业会采用租赁方式,企业采用的租赁供应商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人,则只能开具3%的发票,影响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四、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优化建议

1.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首先,建筑企业要树立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企业管理者必须明确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管理者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力度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氛围和效果。由于一些较大的税务风险往往是来自管理者的税务舞弊,因此管理者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发生。税务风险意识的培养必须融入企业整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不能仅仅由财务部门来进行,其他相关部门与税务管理也息息相关,因此必须落实税务风险管理任务,从企业整体层面有效防控风险。其次,要完善企业的税务管理组织架构。建筑企业由于业务涉及的地区较为广泛,因此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应该在各区域分公司明确税务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总公司必须设置税务人员授权控制,定期进行税务事项反馈报告,将企业整体工作纳入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中去,实现企业税务风险的全面管理。

2.加强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首先,在税务风险识别环节。建筑企业必须多层次识别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通过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从总体上识别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总结出影响税务风险的控制因素,并结合国家税法规定建筑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因素,制定出税务风险自测表,税务管理人员应该在每个建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环节按照风险自测表进行风险查找与识别,并定期对企业整体的风险进行调查。风险识别自测表的内容可以根据风险的来源划分为以下几方面:管理者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经济形势和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及涉税业务的执行情况。其次,在税务风险评估环节。仅仅识别税务风险无法实现税务管理的效果,面对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必须进行归纳整理,并针对每一个风险因素评估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与影响程度。税务风险的评估需要运用税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进行职业判断,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风险自测表中的每一个风险影响因素进行权重的分配。

3.完善企业的信息沟通传导机制首先,要加强企业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承包首先涉及的是投标招标部门、采购合约部门,而财务部门处理涉税事项是对经济业务的事后管理,一旦完成项目的招标以及合同签订企业就很可能涉及税务风险。因此,要想将税务风险管理控制在源头,必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向其他相关部门充分传递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让税务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管理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确保税务风险能够在经济业务开展之前有效控制。其次,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筑企业随着发展规模的扩大,涉及的业务领域将会更加分散,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将会变得更加繁杂,企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财务信息共享体系,确保税务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速度,通过税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企业的开票等情况能够及时同步,为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参考文献

1.方茂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商讯,2020(02).

2.孟军.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存在的重要问题及防控措施.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17).

第2篇:税务管理规定范文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一些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绝对控股或全资持股,导致其在并购重组,资产配置等方面习惯采用无偿划转等方式,而不是遵循税务管理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潜在的税务风险巨大。二是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情与法之间、理与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比如,一些企业因为某些离退休老同志为企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尽管已经领取社保,但是企业还是会支付给他们一部分补助。对公司来讲,这笔支出于情合情、于理合理,但这些支出确实不属于与目前收入有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做纳税调增。三是观念更新落后于征管的进步。税务部门不断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思想观念等方面强化依法征税,征管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但与征管环境的变化相比,有的纳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习惯,遇到涉税问题不是分析原因,避免再犯,还是通过“找人摆平”的方式,尽管可能暂时平息事态,但以后还难免再次爆发,导致更大的损失。四是制度建设缺失。许多大企业规章制度很多,但缺乏系统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基本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粗放管理阶段,忙于事后救火,疏于事先防火。制度建设的缺失,导致税务风险日常化、普遍化,旧的隐患得不到消除,新的风险不断累积。五是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一些企业缺乏专门负责税收工作的机构,即使有专门的机构,也是隶属于财务部门。税务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只能应付日常的如报税、购买发票等基础税务工作,没有被赋予控制风险、创造价值等职能。

(二)大企业防控税务风险的对策

一是充分认识税务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艰巨性。作为大企业最高管理层级的集团公司,应担负起控制全集团税务风险的责任,主动通过各种方式,给下属企业提示税务风险的严重后果,帮助下属企业充分认识防控税务风险的重要性。应将防控税务风险作为一把手工程,每个单位的一把手应作为防控税务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将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贯穿到企业管理全过程。首先应列举与自身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税种的风险点,分析这些风险点产生的原因。其次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各部门的职责确定各类风险点的产生业务环节和职能部门。在每次纳税申报之前,向有关部门了解是否发生了涉税风险,及时掌握风险并处理,将少缴税的风险规避在申报之前。在重大决策之前,税务人员提出涉税建议,将多缴税的风险控制在决策之前。三是设置机构,配足人员,加大职责,充分授权。大企业中负责税务的部门应与财务部门、法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平行,税务部门既要防止少缴税、晚缴税,也要防止多缴税、早缴税,充分发挥税务工作规避风险、创造价值的作用。为保证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应通过制度性安排,赋予税务部门参与重大决策、向有关部门和环节了解涉税信息等权力,基于职责赋予权力,通过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和权力的良性循环。四是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立内容全面、设计科学、方便有效的内控制度是控制风险的必要措施。既要有一般性、原则性的控制制度,如税务风险防控基本制度、纳税申报流程制度、发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预警制度等,也要有涉及具体税种的控制制度,如增值税风险防控制度、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制度、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制度等。每个税种的风险防控制度至少应包括基本的防控制度、风险点列示、操作手册三方面的内容。五是互联网+风险控制制度。税务风险防控实际是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控制风险。要识别风险,必须及时掌握有关的信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纳税人及时掌握涉税风险信息、防控潜在的税务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大企业需要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控制税务风险。

作者: 单位: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3篇:税务管理规定范文

一、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在“营改增”实施之后,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将营业税改变成为增值税,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征税的重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让成本中的电力、材料燃料等外购成本进项税可以在合符规定的票据范围内进行抵扣,这样就会降低整体的运营成本。

2.由于现金流会受到增值税影响,所以要做好提前的资金预算与税务筹划。在缴纳税款的方式和环节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很大。当税种改变之后,在筹划与安排资金方面,企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策略

(一)扩大“营改增”增值税抵扣范围

假设营业成本中的可抵扣项目都能够实现充分抵扣,但所测算的结果却不乐观,这说明可计算抵扣成本的数额较小,但却产生的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差却很大,这是税负增加关键问题之一。所以,应当将试点行业的范围尽快扩大,这样就能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加营业成本当中纳入抵扣范围的比例,进而降低铁路运输企业本身的综合税负。另外,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本身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新进的固定资产不会占据太大比例,不会产生太大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试点过渡阶段,本身企业公平原则的设立,在成熟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改之后,可以将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纳入到可抵扣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是分次追溯抵扣模式,指的是从2014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当中,剩余的使用寿命可以每年计算其进项税额,用于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二是一次追溯抵扣模式,指的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的采购额,在本期内一次性地扣除进项税额,如果当期的销项税额不足,可予以抵扣,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本文通过对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所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通过分次的追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带来的影响,可以缓解按照现行的试点税率11%所带来的影响;而一次追溯抵扣会对试点当年税负产生的变化给予积极影响,使得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之间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但是无法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另外,利用一次追溯法,在第一年可以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但是后续年度会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并且波动幅度很大,阻碍了政策的推行,所以,分次追溯抵扣带来的效果更为明显。

(二)降低“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在改革前,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在降低“营改增”适用增值税税率,以大秦铁路为例,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影响不变的“营改增”平衡税率进行了测算。原本的营业税3%的税率相当于增值税的5.9%的税率,相比试点方案的11%存在很大的差距。考虑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带来的影响,其平衡税率为6.7%;分次追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其平衡税率达到了7.3%;一次追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其平衡税率达到了13.1%,考虑到绝大部分铁路企业客运的亏损都是利用货运利润来予以补贴,这明显阻碍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改革的推行,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与改革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就数据表明,6%的增值税税率可产生正面的行业影响,11%的税率会产生负面的行业影响。

三、结语

作为一项政策性偏强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它是一种挑战,同样也是一种机遇。作为铁路企业,就应该根据自身特点,汲取行业、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提前部署、进行安排,确保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满足税制改革提出的目标要求。

作者:白春梅 单位:北京铁路局邯郸站

第二篇

一、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1.影响营业成本,改变成本结构构成

(1)营改增后,运输成本中材料燃料等外购成本降低。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现在,铁路运输企业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和电力等外购成本要素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减少了入账成本。而营改增前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因不能抵扣税款而全额入账。按外购材料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测算,现入账成本为原来的85.47%(100÷117=85.47%);外购燃料增值税率13%,现入账成本为原来的88.5%(100÷113=88.5%)。今年以来,路局的基层站段材料成本支出均有大幅下降。这就极大的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材料燃料成本。

(2)营业成本中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以前是按照营业收入乘以营业税率计算的,营改增后实行价外税,不再列支营业税这部分费用。减少了营业成本,改变了营业成本结构构成。

(3)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和入账价值。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强大的固定资产购置规模,“营改增”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长远来看,今后购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少,未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减少,降低了成本。但由于设备购置进项税抵扣要在今后折旧年限内逐步体现,因此短期内效果无法显现。从广深铁路2014年一季度经营成果来看,成本结构中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带来的成本减少尚不足以抵销经营收入的下降。

2.影响企业净利润和税负

营改增对每个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高;固定资产规模庞大,折旧费用高。固定成本高、抵扣项目少,因而短期内营改增加重了企业负担。一季度,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相应上调,收入成本的改变,铁路企业均呈现出利润下滑、税负升高的经营状况。数据表明,营改增对2014年广深铁路业绩将会产生大约18%的盈利负面影响,大秦铁路公司预计营改增后2014年全年税负多负担将近16亿元,税负上升。济南铁路局总会计师李宏伟测算,“营改增”后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税负可能从现在的3%上升至7%-9%。

二、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应对策略

1.合理制定运价、争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运输补贴

定价策略影响着企业收入水平。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部分放开铁路运输价格,包括铁路散货快运、铁路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的货物运价、客运专线旅客票价。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与用户、投资方协商确定具体运价水平。铁路运输企业要把握政策机遇,在制定市场价格时,充分考虑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加因素,通过制定合理的市场运价,适当将增值税税负转移,提升收入水平。另一方面,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对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大部分运输业务,这部分运价是很难调整的,同时铁路还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职能、公益职能运输。因此,对于营改增造成的利润下滑,税负上升,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争取国家运输补贴,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应营改增变化,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对于外购货物、接收劳务等,只要在税法许可的抵扣范围内,要最大限度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以降低成本费用。铁路运输企业涉及众多,刚刚开始营改增,企业各个部门对增值税认识尚不完善。尤其是铁路局下属基层站段众多,车机工电辆业务系统庞杂,作为最基层的成本支出单位,要尽快适应外部税收环境的变化,把控好成本支出。及时梳理调整营改增前各项购入渠道,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少选择不具有资质的供应渠道,站在全局利益的角度,确保支出成本足额抵扣,以降低成本费用。

3.科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全面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劳动手段,铁路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大,价值高。营改增后,由于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铁路企业要把进项税抵税的效应充分考虑进来,科学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对固定资产投资时要考虑不同区域、不同主体、不同时间的投资。购置固资数额大的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会大,可使得当月应交增值税减少甚至是应交增值税留抵,相反则多。因此,要充分估计固定资产投资对现金流的影响,均衡各会计期间增值税的现金流出,做好纳税筹划和资金预算,以实现利润和税负的最优化。此外,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调拨要考虑如何避免额外税负。集中采购、集中结算、资金集中的管理模式要考虑与增值税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性。在业务流程、资金结算、业务关系、发票开具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增值税的需要。

4.立足长远,顺应营改增的改革方向完善各项工作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计税基数、定价机制、财务分析、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经营决策等都有着影响,要在营改增后,建立起新的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模式,包括核算流程、税务流程、税务责任等,以确保财务核算、业务信息、税款缴纳能更好的衔接,更好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利润空间。

作者:郑亚薇 单位: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

第三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1.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1.1现有政策对铁路运输业特点考虑不足。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的购建、运用维修支出均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这条规定对于铁路运输业和其他交通运输业来说,意义迥然不同。公路、航空、河运、海运等其他运输方式实行的是运营与基础设施分离经营的方式,运输企业只负责自身的运输经营,不负责对其所使用的路网、航道进行购建和维护,运营成本中不存在大型不动产购建和维护支出;而铁路运输业不仅要负责运输经营,还要负责对线路、桥梁、隧道等路网设备、设施进行购建和维护,这部分支出巨大,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大项支出,也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重大差异。以A局为例:2012年末,线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固定资产原值1104亿元,占固定资产总值1765亿元的62.5%,占比超过一半;2012年A局不动产(线路、桥梁、隧道)修理支出9.9亿元,这些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1.3亿元不能抵扣,直接造成当年税负增加0.5个百分点。另外,2012年A局新购建线路、桥梁、隧道设备等不动产共54.5亿元,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5.4亿元也不能抵扣。如果铁路运输业采用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一样的销项税率和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必然使铁路运输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运输方式的企业,运输方式的差异,对企业税负高低产生较大影响。

1.2铁路运输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职工人数较多,2009年全国铁路每运营公里职工24.5人,近几年铁路改革发展已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然属于劳动力密集型,并且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A局为例,2012年底从业人员107914人,运营里程6236公里,每运营公里平均17.3人,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每公里仅0.9人相比,还远远落后。1995年到2012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从5500元增长至49593元,增长幅度为802%,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工资随全国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以A局为例,2010年人工支出为70.17亿元、2011年为85.74亿元、2012年为104.43亿元,2012年人工费支出占到了全年运输总支出的25.71%。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人工费过大,是“营改增”后总体税负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1.3铁路运输行业重资产经营特征突出。由于铁路运输业不仅要负责运输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还要负责资产价值巨大的线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的购建和维修。A局资产总额2010年1824亿元、2011年2252亿元、2012年2662亿元,资总资产收入率2010年为16.53%、2011年为15.57%、2012年为13.81%,铁路运输行业重资产经营特征突出,导致总资产收入率较低,这是由铁路运输行业固有特点决定的。重资产经营特征,给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水平造成巨大压力,除了线路、桥梁、隧道构建、维护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外,由于固定资产量大,导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折旧摊销也相当大。A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010年33.18亿元、2011年39.89亿元,2012年45.42亿元,占运输总支出的10~12%,是“营改增”后总体税负上升的又一重要因素。

2.“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2.1对经营结果的影响。

(1)整体税负水平上升。按当前“营改增”政策规定,以A局2012年相关数据测算,整体税负将由3%增涨至5.02%,增幅67.3%,增加税金5.3亿元,扣除新增资产抵税等因素后,经营结果将降低3.7亿元。如果不能争取国家对铁路运输业“营改增”的有利政策或财政补助,整体税负上升对铁路运输业经营将带来加大压力。

(2)多元化经营收入、运输收入指标下降。一是实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运输收入中均不包含增值税税金,口径变化减少收入。二是优化清算、核算政策和外包业务方式等降低税负措施,将减少内部虚增收支。

2.2“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预算清算规定需调整。一是收入指标、预算定额等需要按不同税率的经济业务重新分类调整为不含税。二是对站段资金拨付和清算,要同时考虑销项、进项税金对资金占用影响。三是路用车(长轨车、工务防洪备料车、救援列车等)先缴货车使用费再清算的方式,虚增路局收支,将造成多缴纳增值税。

(2)会计核算难度增加。一是收支按不含税核算,单独设置详细的会计科目核算增值税,工作量大幅增加。二是具体事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判断及进项税额转出等核算难度大,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要求更高。

(3)资产管理变化较大。一是现行铁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增值税”等规定,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不符。二是固定资产如何分类,将对能否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产生影响。三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进项税抵扣要转出,增加企业税负。

(4)纳税操作要求更高。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改增”实施方案较晚,给铁路运输企业的实施准备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二是铁路客货运输主营业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增值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集中缴纳,其他的经营业务增值税由铁路运输企业属地缴纳,这种分级纳税模式,如何准确区分和计算进项税额难度较大。三是各地税务机关对“铁路钢轨是否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等铁路特殊性的涉税政策认识不一致,协调难度较大。四是“营改增”工作涉及面广,征管严格、程序复杂,铁路运输行业的总公司、路局、站段均涉及纳税操作,除财务部门外,需要技术、业务、材料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2.3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1)铁路客货制票系统不能满足税控要求。目前铁路货改实现了“一口价”、“一票制”,简化了手续,有利于铁路货运的发展。但货改后,货票及杂费收据是一票内多个收费项目同时存在。按照增值税规定,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应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铁路运输收费实行“一票制”,货票中涉及11%的运输费、6%的装卸费等项目,一票制不符合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用税控系统进行开具,铁路客货票系统如何实现与税控系统之间的数据联接和传输,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2)铁路设备、物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应新要求。一是为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供应商选择、集采程序和要求等需要重新梳理和修订。二是材料物资入账价值不含税,目录价需调整,站段物资储备定额需重新核定。三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必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需要对集采物资结算及审核流程重新梳理,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送达单位和站段账务处理的时间。四是年末集采物资及时取得发票并在当年进行税务认证有难度,这对进项如何核算和申报产生操作难度。

(3)铁路基建、更改、大修等项目管理规定需要修订。“营改增”后,应结合应缴税金计算方式变化,围绕减少税金流出,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如项目管理中要考虑增加“包工不包料”方式,基建项目应尽量增加甲供设备物资,增加路局进项税抵扣额度。

二、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措施和建议

1.积极汇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铁路运输在我国社会物流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打通上下游产业增值税抵扣联条链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效果,对引导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由于目前增值税政策对铁路运输业特点考虑不足,铁路运输业如按现行政策实施“营改增”,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自身税附大幅增加,将严重影响铁路运输业经营发展。因此,从国家政策制订方面,充分考虑铁路运输业特点,区别制订销项税率、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或者税负增加部分予以财政补贴,消除或降低政策因素和铁路运输业固有特点造成“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维护交通运输业不同运输方式政策上的税负公平非常重要。

1.1区别制订销项税率。目前国家“营改增”政策中,交通运输业销项税率统一规定为11%,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一并归类在陆路运输服务中。与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运输业要负担线路、桥梁、隧道等运输生产必须的大型不动产的构建和维护,而这些大项支出按目前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极大程度增加铁路运输业税负。由于铁路运输固有的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的特点,采用统一的销项税率造成运输业内不同运输方式的税负不公。建议国家在制定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政策时,适当降低铁路运输业销项税率,维护运输业内各种运输方式的税负公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形成有序竞争和良性互补。

1.2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如不出台针对铁路运输特点的低于其他运输方式的销项税率,建议考虑铁路行业的特殊情况,出台有关政策,允许铁路运输中不可或缺的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的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设备的构建和维护支出纳入进项税额抵扣。通过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减少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重大差异,减轻铁路运输业税负,实现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税负公平。

1.3财政补贴铁路运输企业。一是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打通铁路运输业与其相关产业、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对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和物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按目前规定“营改增”将会给铁路运输业带来较大的税负压力,如不降低销项税率或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建议在维持政策统一性的情况下考虑铁路运输特点,对铁路运输业因“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予以财政补贴。二是铁路属国家基础设施且具明显公益性,在铁路实行政企分开、金融业没有实行营改增的情况下,因贷款修建铁路产生财务费用不可抵扣进项税而造成铁路税负增加应予以补贴。

1.4落实改革精神支持铁路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制定出台有关措施,推进铁路运价市场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运输、公益性线路补贴机制,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抓住契机,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败如何、效果多大,对国家整个“营改增”影响重大,同样对铁路运输企业今后的经营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除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外,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通过详实、客观、全面的分析,找准关键研究对策措施,以“营改增”政策为引导,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机制着手,革新管理思路,修订制度办法,改进业务流程,在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的基础上,着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

2.1完善制度机制,确保铁路运输业“营改增”顺利实施。

(1)制订“营改增”实施细则。一是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优化实施方案后,制订较为明细的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专门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权责、建立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项规定有据可查。二是铁路运输业经营范围点多线长,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严、用量大、风险高,以及现场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制订较为系统的发票管理办法,对“领、用、存、销”做出详细规定,满足现场需求的同时,实现有序管控。三是“营改增”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加之铁路运输业人员对增值税熟悉程度不高,除财务人员需要专业培训外,组织技术、物资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非常必要。

(2)完善财务管理规定。一是修订预算指标和定额标准。运输收入、运输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预算指标,以及与收入相关的客、货收入率、发送吨收入率等预算指标均修订为不含税指标;各项大维修、直接费、间官费等支出定额标准,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分类税率修订为不含税支出定额标准。二是完善会计核算。按增值税核算和缴纳要求,结合路局分级分类纳税模式需要,增设全局统一的会计科目及其子目,收入分税种、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支出核算要满足主营业务总公司集中纳税、其他业务路局属地纳税需求。科目设置、分类核算方面,既要考虑规范、准确纳税,满足涉税风险管控的刚性要求,也要兼顾利于分析考核,避免重复劳动,减轻核算工作量。三是优化资金管理。运营资金拨付考虑纳税模式的变化,在更改、大维修资金核拨时考虑进项税额等影响因素,计划执行单位在更新改造、大维修清算报表中增加反映进项税额的内容,并将其纳入往来资金进行清算。

(3)加强采购业务管理。铁路设备、物资、能源采购,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采购项目是铁路运输业进项税抵扣来源,直接影响整体税负高低,采购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认证后纳入进项税抵扣。一是供应商应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采购合同中约定“供应商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对于零星材料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材料、物资时,也应要求供应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总价确定采购金额的,应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变化因素对总价的影响,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三是要对采购结算及审核流程重新进行梳理,明确供应商发票开具、送达时间和传递方式等,确保在180天内能够顺利完成税务机关要求的进项税抵扣认证操作。

(4)修订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一是修订资产管理规定,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关于动产类固定资产初计量包括增值税的规定,使其符合增值税规定,消除制度上的不适应。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当前仍按目录价法核算材料物资,由于“营改增”后采购的材料物资入账价值不含增值税金,与原目录价差异较大,要按新口径调整目录价,并做好新、旧目录价衔接,重新核实后修订各单位物资储备定额指标。另外,研究向先进先出法等材料物资核算方式改变。三是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进项税抵扣转出,增加企业税负的,制订考核措施。

(5)改进铁路货票系统。铁路客货票管理系统是铁路运输企业核心管理系统之一,“营改增”后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功能扩充,与税控系统有机衔接,实现必要数据传输,达到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税控要求,同时满足铁路运输企业自身客货业务办理和涉税业务风险管控需要。

(6)购建风险管控体系。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涉税业务工作量大幅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较大,影响企业税负变化因素较多,建立系统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风险评估和应对制度和方法已十分必要。应在结合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建立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影响的动态分析机制和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营改增实施进程中的问题,规范路局和站段两个层面的纳税操作,强化发票管理,规避涉税风险。

2.2以政策为引导,改善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1)注重政策导向作用。经营管理坚持“效益优先”原则,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从“量”向“质”转变。建立“营改增”算账机制,将增值税政策纳入经营业务和项目的效益分析测算和方案优化,确保铁路运输企业整体利益,促进经营业务优化和转型。

(2)减少重复计税基数。全面清理重复计算收入的业务,修订内部收入管理规定,优化内部清算、核算方式,铁路运输企业自己为自己提供服务、自用路料运输费(道碴、钢轨等)、路用车货车使用费(长轨车、工务防洪备料车、救援列车)等项目不再重复确认收入,合理降低销项税计税基数。

(3)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全面梳理设备、物资、服务采购业务,拟定相应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均能纳入进项抵扣。二是重新修订固定资产内部分类标准,全面梳和修正理固定资产分类,对实质上并不属于不动产的设备合理调整分类,其购建和维修支出按规定纳入进项税抵扣。三是严格基本建设、更行改造、大维修等业务的外包项目和内容,优化管理方式。基本建设项目尽量增大甲供设备、物资,取得增值税抵扣;更行改造、大维修等业务中的外包项目尽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设备、物资购置和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取得进项税抵扣。

三、结语

第4篇:税务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立完善纳税管理;健全税务管理体系

铁路企业能够执行各项税务管理制度,进行依法纳税,但在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事项管理、税款缴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等方面仍存在薄弱之处,提高铁路企业纳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纳税违反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1铁路企业内部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铁路运输企业分布范围广、隶属关系复杂、汇总和属地缴纳难度大,税务管理工作困难多,针对税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缺乏制度抓手;部分单位负责人税务风险管理观念滞后,没有将经营管理与税务风险管理相结合,对重大税务风险缺乏控制措施,导致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涉税风险;部分单位税务管理人员税法知识欠缺,不能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对本单位业务流程不熟悉,税收筹划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做好税务管理,降低和节约各项税收管理成本,切实降低单位的纳税负担,提高税务管理效益。

2铁路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的审计重点

2.1税务事项管理方面

①是否建立事前纳税预测、评价,将税务管理融入铁路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之中。②是否完善纳税资料的传递、审核程序,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防范税务管理风险。③在单位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手续。④签订合同是否经财务部门进行合同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是否标明开具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适用税率;是否明确发票违约责任。⑤检查税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是否违规列支滞纳金、罚款。⑥检查纳税专户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存在资金沉淀超过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

2.2发票管理

①检查开具的发票是否存在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是否存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开票人与复核人(盖章人)相分离制度。②检查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服务时,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财务部门是否及时查验真伪及流向;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发票、作废发票、填写不完整的发票、涂改发票、未按规定填写备注信息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票面税率与实际应税行为不符的发票等报销的问题。③检查是否按规定专柜存放和保管发票,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是否按规定保存。④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登记台账,用于记录发票交接主要信息;财务部门是否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登记台账,用于记录发票交接主要信息和认证结果;是否建立《建设项目或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台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台账》。

2.3纳税管理

2.3.1增值税。集团公司实行汇总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纳税。检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缴纳了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配股利等是否计提了销项税。

2.3.2企业所得税。检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运输业单位是否由集团公司汇算后统一计算集中缴纳;非运输业单位、控股合资公司是否按规定属地季度预缴,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2.3.3资源税。检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或向销售方索要已交完税证明。

2.3.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是否合规。2.3.5印花税。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3铁路企业税务风险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务风险管理方面

合同签订不规范产生税务风险。①合同中未明确“发票违约责任”。xx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部分合同中未按规定明确发票违约责任,产生税务风险。②合同中涉税条款不合规。部分经济合同中未将增值税价、税分别列示;部分合同中未明确增值税税率,产生税务风险。应加强合同管理,按规定约定合同要素,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规避税务及法律风险。

3.2税款缴纳方面

税务筹划工作存在漏洞,重复缴纳印花税。xx公司本部对外承揽业务并签订合同,而后交由分公司具体实施再次签订经济合同。因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缴纳,同一经济事项由分公司实施时再次签订合同,存在重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应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梳理业务流程,加强税收筹划,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

3.3税务事项管理方面

3.3.1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①未按规定登记增值税发票台账。xx公司未按规定登记增值税发票台账:业务部门未建立增值税发票台账或未登记台账主要信息;财务部门登记的增值税发票台账,未记录发票内容、发票送交人、财务交接人等主要信息。如发票出现问题,难以确定责任人,发票管理存在漏洞。②未严格执行开票人与复核人相分离制度。xx公司未严格执行制度,同一人保管发票、发票专用章和发票登记簿,未进行岗位职责分离。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认真、规范登记增值税进项发票台账,严格开票人与复核人相分离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3.3.2xx公司税务管理存在缺陷。①未明确税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②未按规定评估本单位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税负及税收优惠措施;③未按规定每年开展税务管理工作自查;④变更税务登记证未到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备案登记。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税务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3.3.3纳税专户资金沉淀超过规定。xx公司纳税专户余额xx万元。因税务、外汇、贷款、集中缴费等事项需要开立专用账户的,要专户专用,且用于纳税、集中缴费专用账户日常不应有资金沉淀,从严控制贷款专用账户余额。避免资金超规定沉淀,提高资金效率,严格防范风险。

4铁路企业内部税务管理风险的建议

第5篇:税务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建筑企业

一、引言

税收压力重一直是建筑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一方面,建筑行业存在着工程建设时间长、工程管理核算复杂、资金投入量巨大、付款方式的选择也更加复杂与灵活等情况,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影响之下,建筑企业涉税环境也更加复杂,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纳税筹划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税负不降反增、收入减少等问题,且由于涉税金额庞大,一旦违反税收法律,建筑企业面临的罚金往往将对企业造成严重打击。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税务成本较高,项目越大则可能垫付越高的税金,现金流的压力也越大,所以详细分析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展开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建筑企业财税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一)税务风险管理的内涵

税务风险有两种:一是企业在涉税事务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主观舞弊或过失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法律责任的风险,二是企业在涉税业务的进行过程中对税法的应用不恰当、不准确导致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的税负增加、多缴税款的风险。税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显著特征,企业在处理涉税事务时,税务风险的发生与否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是不可预测的,且企业的税务风险水平由企业管理、项目大小、项目所在地、税务人员专业素养、企业内外部环境等多因素共同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的形成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归纳总结后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点:一是企业相关人员做出舞弊行为,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税务风险,这一类税务风险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面临税务机关的严厉惩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与可持续发展;二是由于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失误或专业水平受限导致的税务管理效能低下,从而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税务负担加重。为了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企业应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进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保证企业的各项涉税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由于纳税责任的产生贯穿于企业日常经营的诸多环节,所以税务风险管理不是一蹴而就或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动态且持续的过程,需要对各项涉税事务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税法有充分的认知和运用,同时配合准确、合规的会计处理才能够真正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能。

(二)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任何纳税筹划及税务风险管理手段都必须以合规合法为前提,并为企业带来效益,降低成本。其次,税务风险管理必须是依据企业发展战略的事前调控,即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的管控而非风险已经发生后的处理,在风险发生前,通过专业化的税务筹划尽可能规避税务风险,在企业涉税事项还未发生风险之前,就需要对涉税事项进行研究分析,找出风险所在并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方案,运用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将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最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还需要企业具备完善的会计管理水平,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政策,相关的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规范、完整,否则容易产生争议事项。

三、建筑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投标模式选择的税务风险

本文以联合投标模式举例,联合投标意味着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后以共同名义组成联合体竞标并签订建筑合同与承包合同,其中的牵头方与联合体各方不签订分包合同。增值税抵扣需要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与合同流达成一致,这就要求联合体中的各方均应各自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也应分别向各方分别支付工程款。但实际上,业主常常只向联合体中的牵头方进行结算、收取发票并付款,然后再由牵头方向联合体其他单位分别结算、收取发票并付款。但当牵头方没有跟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就会出现资金流、发票流、应税服务流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产生虚开发票和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风险。

(二)建筑施工环节的税务风险

首先是跨区域服务可能产生涉税风险,建筑企业往往有许多跨区域项目,根据相关税务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进行建筑施工的地区与企业所在地不同将由不同的税务机关进行管辖,因此企业在选择申报税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选择税务机关申报。其次,采购环节也存在涉税风险。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假设为了购得小规模供应商的更低价格物料而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达成合作,则必须面对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若小规模供应商所提供的价格优惠不能弥补从普通供应商购买物料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差异,则并不能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反而得不偿失。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也可能产生风险,一是在建筑施工环节有一定的概率取得的不合法的发票,若未能及时识别和验证,则会产生虚抵发票的风险;二是取得发票后税务管理人员若没有及时进行发票认证,则会产生操作风险,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三是建筑企业的机器设备成本高昂,有时会选择租赁的方式代替机器设备的采购,但如果企业采用的租赁供应商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人,则不能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三)计税方法与税目选择的税务风险

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建筑服务税率9%,简易计税按征收率3%,且计税方式一旦确定就需在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得随意进行更改。建筑企业在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存在的风险是对于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用不当,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可能容易出现在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时候未适用或是在不适用简易计税时选择使用的情况。其次,税目的确定是否合理也会产生税务风险,随着建筑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类型也日益丰富,对于不同的服务内容确定的税目不同也会导致产生不同的税务核算。根据相关税务管理规定,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伴随安装或建筑服务的应该分开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企业必须在账目上对不同的服务进行明确划分。例如: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对销售自产货物及提供建筑服务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需要从高按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各类较为复杂兼营或混合销售的情况,建筑企业若不能进行明确、合规的划分,则会产生多缴税款或者计税方法不合规的税务风险。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要分情况讨论,采取预收款的方式进行收款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若建筑企业与发包方或建设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在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付款日期,那么这个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日期,则建筑企业实际收取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建筑企业与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存在预收账款,也按照建筑企业实际收取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凭据的日期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税法规定,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建筑企业应当在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前将纳税义务履行完毕。但由于预收账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建筑企业可能为了暂时规避一定的资金风险,可能采用故意推迟预收款入账时间的方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达到无偿使用税款资金或者维系现有资金存量的目的。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导致更大的税务风险,由于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发生陆陆续续存在于整个工期,时间跨度长,预收款的金额高,如果在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企业采用手段故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将面临着大额的滞纳金与罚金,也对企业的信誉评级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措施

(一)规范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税务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发票的开具、收取、抵扣与保管均需要建筑企业建立完善且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在向外开具发票时,建筑企业需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税法要求以及发生纳税义务的实际时间使用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明确发票开具的流程和权限,严禁对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遇到发包方已到付款期但尚未付款的情况,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并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时缴纳增值税,保证纳税义务履行的及时性。若发包方不接收发票,则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防止因纳税义务履行不及时被税务机关处罚。取得足额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降低税负的重要方式之一,建筑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应保证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尽取。同时,建筑企业应选择与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强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保证企业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尽量避免与一般个人进行交易。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管理的过程中应积极索要发票,严格发票的审核,充分审核确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确保发票金额与应税服务、资金流向的一致性,拒绝接收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对于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保证每一笔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都能够进行抵扣。纳税人资格直接影响着发票的开具,因此要求建筑企业择优选择合作对象,严格筛选材料供应商,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材料价格以及可抵扣税额,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在发票的日常保管中,应建立发票台账,分项目、按月份装订发票,在专门的地方进行妥善保管,避免出现发票被盗以及丢失等现象。同时,建筑企业也需要动态优化发票的开具、抵扣与保管流程,为税务缴纳工作提供足够的真实证据。

(二)强化建筑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是约束建筑企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为保障自身权利,建筑企业应在工程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代管行为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对于施工中采用的各种租赁设备,则应尽量选择签订机械分包合同,避免签订租赁合同,依据租赁合同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更高,不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建筑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合同签订、合同跟踪以及合同检查,核定合同中各项业务涉及的具体金额以及各个项目节点约定时间及收付款方式,在合同中明确发票方式、含税发票金额、不含税发票金额以及发票开具的时间等。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合同的审核与会签工作,在事前识别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在合同签订之后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依据业务现实情况和税收法规最新规定进行及时的完善与调整。

(三)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计税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税率的大小,所以建筑企业需谨慎规划计税方式的选择。例如: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当发包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政府机关等,则应计算项目的整体税负,若税负低于3%,则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若税负高于3%,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当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体量较大时,则进项税金额往往较大,此时就应果断采用一般计税法,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工作,用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建筑企业则必须做好区分,对于兼营行为需分别核算计税,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税负压力或是少缴纳税额。总之,建筑企业应做好相应的税务筹划,保证最终的税负水平在计税方式上达到最优解。

(四)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税务管理的风险是来自于税务管理者的主观舞弊行为,因此必须强化管理者和涉税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树立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应由财务部带领与监督,其他各个涉税部门相配合,任何与税务管理相关部门均应落实税务风险管理责任,从企业各个层面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同时建筑企业需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并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强化税务管理队伍建设,在税法出现调整或优惠政策出台时及时掌握相应信息,实现动态化管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对于分公司,总公司应明确各分公司的权限级别,授权各区域分公司设立纳税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并要求各分公司定期进行税务事项的汇报,实现税务风险的统筹、高效管理。

五、结语

建筑企业是我国的纳税大户,每年缴纳的税额都相当可观,税务风险管理成效较好的企业不仅能够轻松通过税务检查,更重要的是能够推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为给建筑企业创造最大化经济效益,降低税负压力,提升税务合规性水平,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是每个建筑企业的必修课。为此,需要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应严格依据国家提出的相关税收政策,积极向员工宣贯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升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强化发票管理与合同管理,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有效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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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晓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产经,2021(12):146-147.

[3]郭卫华.建筑施工行业企业税务筹划[J].纳税,2021,15(09):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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