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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办法全文(5篇)

税务管理办法

第1篇: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发票;税务风险;税务管理;发票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和计划、监控和处理协调和淘通、预测和报告等全过程管理的行为。面对错综复杂的管理工作,以发票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着手点,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合法合规,可以提高企业纳税工作的准确性、防范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一、发票的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的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只有依法印制并具备法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合法票据,才能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因此,财务人员在受理票据时要注意识别假发票,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真实性

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对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财务人员对外来的发票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去伪存真,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三)统一性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时期、同一经济性质(或同一行业)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且发票监制章、印色、用纸、防伪标识等均有统一的规定。

(四)时效性

即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发票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时效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二、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票广泛使用,并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即时性等特征,会计核算主体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发票记录了该经济活动的各项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形式、时间、金额等,为个人、企业在财务上的查询、管理提供了依据。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能够利用发票信息了解企业商品、劳务的交易状况、税款发生情况从而能够控制税源,为税款的征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4.发票是监督国家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利用发票承载的信息发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保护国家和人们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税款的确定和征收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中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准确纳税

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又使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能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例如: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造成当期多交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金长期无法抵扣。有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就承接一项154万元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成立,垫付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预付购货款,委托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才付款。该公司开具了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金159829元,银行收到把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预收款入账,159829元做“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因发票开出,纳税义务成立,当月在没有1分钱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159829元缴纳了税款。该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额终能扣除的。等定制设备到货已隔4个月,没想到设备到货的当月没有销项,这15.98万元进行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挂账。以后几个月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金小于15.98万元,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直没有全部抵扣。从该案例的直接原因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时限不甚了解,开票和纳税之间关系不明白,误认为只要是预收款,就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政策层面来说,发票仅当发生经营活动时,才会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时间代替了政策层面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当月多缴纳增值税16万元,缴纳税金之后产生的可抵扣的采购设备进项税额15.98万元,一直没有全部抵扣。对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实质上是企业内部的销售、财务、技术等部门,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在该政策解读中对企业基础工作提出要求,企业对执行税收政策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对基础工作缺乏严细的工作作风。如果企业重视发票填写规定,内部有研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机制和活动,那么这73万元利益也就不会白白失去,应该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发票不仅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也是政府、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经施行,相比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发票管理办法》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力度;同时把作为受票方或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责任升级;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让举证责任倒置,完全推到纳税人一方。企业各级管理层人员和各部门业务人员都应该对发票重视起来,加强再学习和再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发生。现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与集团企业的业务往来,如:合同是与子公司所签订,业务也是由子公司来具体提供,而开发票与收款方却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业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问题,付款方可能与发票填开方也不全一致。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的业务实质的认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子公司真实提供了业务却未开发票亦未申报纳税,母公司未提供业务却开票收了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收款方和开票方应该一致,付款方和发票取得方应该一致。接受第三方发票,无论是接受方还是代开发票的第三方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子公司涉嫌逃税,母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强化发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税收风险

企业收取和开具的发票不合规、不合法,必然会产生企业的税务风险,强化企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质量,能够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相应的适合本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收支管理。

(二)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

只有加强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绝不合规发票流入企业,从而避免涉税风险。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相关业务人员普及发票基本常识,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具备的要素,并养成取得发票、自觉验票的习惯。企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只有真实的业务才能提出相应的报销要求,确定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出纳人员还要加强对发票的形式审查。第一,要检查各负责人员是否签批到位;第二,要查看发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确的版本,辨别票据真伪;第三,要查看相应联次是否齐全,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全面等;第四,要审查业务性质、摘要、金额、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经复核人员审核,可以杜绝发生不合规发票、虚假发票等现象。

(三)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企业对外开具发票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为前提,不得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坚持先填开、后盖章和一人填开、一人复核的原则。

五、税务筹划

第2篇: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务管理;筹划

1引言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代表着我国的财务工作应向着国家化及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也代表了我国的会计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过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起到了限制的作用。同时,对投资者的权力也进行了维护,使投资者得到了更为准确的财务信息,最终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且新会计准则还对各个企业的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必须对自身职业判断力进行及时的提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修养也必须要及时提升。所以,我们必须正面应对并响应新会计准则,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进而制定出最有效的措施方案,让企业的税务管理及筹划工作能够很快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使新会计准则的作用得到全面的发挥,也可以为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2.1存货期末计价方法的不同

新会计准则当中淘汰了以往“后进先出”的存货管理办法,所采用的是最新的“先进先出”管理办法来进行记账,但这样一来,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自主调节利润的机动性。“后进先出”的管理办法指的是在存货价格上涨时,当期的利润会随之减少,而存货价格下降时,当期利润就会增加,这可以突出“后进先出”管理法的谨慎性,也是受到许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原因之一。而“先进先出”则是指在存货价格上涨时,当期利润也会随之增加,当存货价格出现下调时,当期利润也会随之下降。当企业采用“后进先出”的管理办法时,便可以自己对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新存货管理办法则限制了企业的这一点,对企业有较大的影响。“先进先出”的存货期末计价法对企业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于生产周期长的企业来讲,使用这种方法能够降低成本,提高会计利润,因此,要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待“先进先出”存货期末计价法。

2.2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当中一如了公允价值计量,这样可以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企业会计行为得到规范,最终能够满足企业对会计信息提出的相关要求。这其中提到的公允价值计量就是在公平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的前提是必须要彼此熟悉,而且进行的债务清偿都是自愿行为,或者是资产交易的金额。这一点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完全吻合,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十分有利。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对税务管理进行完善,也让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发生了改变,企业能够从会计报告中获取每个阶段最准确的情况数据,进而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一个明确的判断。

2.3债务重组方法的不同

在新会计准则当中所提到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要放在营业外收入。这说明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把债务重组收益计算到当期的损益上,这样也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润。新会计准则把有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划分为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通过非现金形式进行债务偿还;第二,转化为资本债务偿还;第三,以现金形式进行债务偿还;第四,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修改,进而进行债务的偿还。这些都可以说明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也存了企业对于税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使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3新会计准则实行的具体措施

3.1对财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新会计准则要去每个企业都要执行新的财务管理办法,不仅要从大的方面对原有的规定、准则进行修改,还要修改财务运作的具体方法,这就要求必须要精确到其中的每一项经济业务(会计科目的使用、填制、取得凭证),这样一来,不但可以提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让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持续开展。

3.2税务管理层次的提高

目前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来说还比较低,对企业的把握还不全面。现如今,在新环境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想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资金效率,就一定要不断提升税务管理的层次。首先,企业需要不断扩大税务管理的内容(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税金),更要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扩大;其次,对财务管理办法要进行更新,在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工作过程中,使用更多的是不确定决策、风险决策和滚动预算及定量预算等财务的管理办法;最后,企业对于自身的管理办法也要不断地完善,使企业资源规划尽早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

3.3全面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来讲,是一项非常大的挑战。在新会计准则当中,不但要对企业的损益情况进行关注,还要看企业资产负债表能否准确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不仅对企业的运营效果加以重视,对资产效率的运行,以及企业盈利模式及企业发展也都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对此,我们要在对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地进行改进,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这也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还必须认真贯彻其中的精神,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当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这样才可以保证能够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成为最终的赢家。

4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十分巨大,它要求企业一定要对新会计准则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并按照其中的相关规定来不断改进财务制度,加大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让群众及投资者享有知情的权力,并且为他们提供真实、透明、有效的财务信息,确保最终做出的决策科学、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乔莉萍.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17).

[2]吴昊.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财会学习,2017(24).

第3篇: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税款的确定和征收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中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准确纳税

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又使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能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例如: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造成当期多交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金长期无法抵扣。有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就承接一项154万元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成立,垫付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预付购货款,委托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才付款。该公司开具了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金159829元,银行收到把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预收款入账,159829元做“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因发票开出,纳税义务成立,当月在没有1分钱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159829元缴纳了税款。该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额终能扣除的。等定制设备到货已隔4个月,没想到设备到货的当月没有销项,这15.98万元进行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挂账。以后几个月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金小于15.98万元,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直没有全部抵扣。从该案例的直接原因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时限不甚了解,开票和纳税之间关系不明白,误认为只要是预收款,就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政策层面来说,发票仅当发生经营活动时,才会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时间代替了政策层面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当月多缴纳增值税16万元,缴纳税金之后产生的可抵扣的采购设备进项税额15.98万元,一直没有全部抵扣。对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实质上是企业内部的销售、财务、技术等部门,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在该政策解读中对企业基础工作提出要求,企业对执行税收政策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对基础工作缺乏严细的工作作风。如果企业重视发票填写规定,内部有研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机制和活动,那么这73万元利益也就不会白白失去,应该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发票不仅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也是政府、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经施行,相比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发票管理办法》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力度;同时把作为受票方或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责任升级;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让举证责任倒置,完全推到纳税人一方。企业各级管理层人员和各部门业务人员都应该对发票重视起来,加强再学习和再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发生。现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与集团企业的业务往来,如:合同是与子公司所签订,业务也是由子公司来具体提供,而开发票与收款方却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业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问题,付款方可能与发票填开方也不全一致。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的业务实质的认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子公司真实提供了业务却未开发票亦未申报纳税,母公司未提供业务却开票收了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收款方和开票方应该一致,付款方和发票取得方应该一致。接受第三方发票,无论是接受方还是代开发票的第三方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子公司涉嫌逃税,母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发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税收风险

企业收取和开具的发票不合规、不合法,必然会产生企业的税务风险,强化企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质量,能够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相应的适合本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收支管理。

(二)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

只有加强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绝不合规发票流入企业,从而避免涉税风险。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相关业务人员普及发票基本常识,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具备的要素,并养成取得发票、自觉验票的习惯。企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只有真实的业务才能提出相应的报销要求,确定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出纳人员还要加强对发票的形式审查。第一,要检查各负责人员是否签批到位;第二,要查看发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确的版本,辨别票据真伪;第三,要查看相应联次是否齐全,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全面等;第四,要审查业务性质、摘要、金额、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经复核人员审核,可以杜绝发生不合规发票、虚假发票等现象。

(三)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第4篇: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铁路运输业具有货票全路联网性质,以及总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进行预缴的税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统一的“营改增”具体运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规避税务风险。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主要是结合铁路实际,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及预缴基数确定、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传递流程、税率和预缴率、纳税申报时间等;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铁总财【2014】78号),主要对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此外,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铁路局、基层站段、控股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营改增”相关办法。例如,郑州铁路局制定了《郑州铁路局增值税票据管理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等,有效推进了铁路“营改增”工作在执行层面的规范有序进行。

4、铁路“营改增”税务管理存在的风险

目前,铁路会计实行分级核算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来确定各铁路局的实际经营收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应税服务种类繁多,“营改增”实施难度较大。其税收行政管辖与基层站段管理区域不一致,加上“营改增”初期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类型较多等因素,管控税务风险需要统筹规划。

4.1铁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风险。受铁路运输组织和货票系统的影响,铁路货物运输使用11%的铁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各车务站段的货运员和行包员开具,他们不是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知识匮乏,对实际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是红字发票开具和退款业务,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及超期无法开具的风险。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风险。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铁路企业原始凭证要求保管15年,另外发票由财务科领取后发放各开票点,开票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发票的保管和传递上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和丢失的风险。

4.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转出风险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的不可抵扣项目,如果未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所属运输企业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并给物资段转列通知书,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发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或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是,如果未向物资供应段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申请,物资供应段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4.3增值税汇总纳税时限性风险

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因此,收入部门要及时提供预缴基数,尤其是预缴期是季度时,铁路总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铁路局收入部门在每月6日提供基数,基层站段(合资公司)按此基数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预缴税款和传递单盖章,然后由基层站段(合资公司)上报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给铁路局,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经铁路局汇总后,报铁路总公司,这一系列纳税活动必须在税务局规定的预征期内完成,否则将产生税收滞纳金,存在税收滞纳风险。

5、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5.1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开票点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作废、红字发票、进项发票抵扣、保管等进行了规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例如,针对发票使用量大的特点,实行票据专人、专库管理,具体做法是:财务科发票管理员负责专票分发,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开票点以车站为单位向财务科请领发票,办理交接手续;增值税发票的交接手续与货运票据管理相同,设有票据交接簿;开票点由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收回的票据由开票人员进行整理,填记当日整理报告,并登记开具发票登记簿。通过健全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对实际受票人为第三方的情形,下发相关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相关文件,明确需提报现关资料明细,避免发票的虚开。财务部门会同货运部门、收入部门定期对段管内开票点的专用设备管理、发票管理、台账建立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减免税款核算正确。

5.2.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和申报工作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严格汇总纳税与属地业务的界限。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月底对取得的抵扣联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5.3.加强税法知识培训,提升税务操作能力

第5篇:税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商业银行

为有效化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缓解企业实体经济融资困难,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先后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的贷款力度,及时处置贷款损失,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三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务院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鉴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税收政策予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适用的贷款损失税收政策有哪些

商业银行适用的各类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很多,其中关于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及贷款损失专项扣除政策。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一般企业会计上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税务处理中作为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对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据此,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分别按照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的标准计算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贷款损失专项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可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专项扣除。对于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及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二是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是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由于上述贷款损失需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且部分证据材料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难度。为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于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认定标准予以放宽,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青岛农商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应用管理实践

充分应用贷款损失税收政策,会使商业银行有效节省税收成本,从而能够更好地相应国家号召服务于各大实体经济尤其是涉农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下面结合青岛农商银行的的管理实践对商业银行应用贷款损失税收政策提出几点相关建议。

(一)建章立制,梳理部门职责,细化职责分工

为规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流程,青岛农商银行研究制定了《青岛农商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组织审批贷款损失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完备性,并建立《贷款损失管理台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是贷款损失的责任认定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资料,并进行专项审计,是贷款损失的审计机构;财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属国家税务局申报资产损失专项扣除。

(二)选择适用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商业银行选择所执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时,应进行认真测算,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最优政策。青岛农商银行自改制成立以来,一直执行按所有贷款的1%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办法。基于不良贷款逐渐增长的情况考虑,财务部门通过进行测算发现按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的扣除方法更为有利。故积极进行筹划,向税务机关申请将原来按贷款余额1%标准计提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标准,转换为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分类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通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有效节约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效益。

(三)严格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流程

为有效防范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应用不当引发的相关涉税风险,青岛农商银行建立了完善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流程。首先,拟申报贷款损失的各分支需填报《青岛农商银行贷款损失申报审批表》,注明借款人、保证人、借款合同金额及起止日期、拟申报贷款损失金额,经办人在相应栏目中签字、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相应栏目中签字。随审批表报送申报贷款损失调查报告、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书及相关外部证据等其他债权发生的明细材料。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贷款损失资料审核审批通过后,提交总行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总行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复审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逐笔、逐户审查审批工作,进一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备性。对于查证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而未进行有效追偿的不予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总行财务部门提交贷款损失资料及《贷款损失管理台账》。总行财务部门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资产损失专项扣除认定条件的,通知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属国家税务局申报资产损失专项扣除。

(四)加强贷款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青岛农商银行坚持“账销案存”原则,按照制度办法严格要求,建立贷款损失管理台账,健全相关资料档案。申报贷款损失的分支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及总行资产管理部门、总行财务部门分别落实专人进行贷款损失审批资料的保管工作。对于审核通过并进行账务处理的贷款损失审批资料和《贷款损失管理台账》,总行和分支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管。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清收回款,确保及时入账,清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贷款损失管理台账》登记备查。

参考文献

[1]赵新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新政解读》,《财务与会计》,2011(07).

[2]何道成,范晶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注册税务师》,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