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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侦查技术全文(5篇)

现代侦查技术

第1篇:现代侦查技术范文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类犯罪;侦查对策

一、引言

随着增值税在各个行业征收的广泛化适用,我国专门针对增值税发票的虚开发票犯罪也逐渐呈现出蔓延之势。此类犯罪在一步步地侵蚀我国的经济管理制度,对我国平稳经济发展构成了不可小觑的威胁的同时,也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由于其本身特殊的性质和其与经济贸易活动的紧密关系而表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在2018年12月由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破案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当中,涉案金额达到了两亿多人民币,涉案企业达到了30多家。而在近5年中类似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在各个地区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此类犯罪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增值额,所以对于任何商品价值增值的环节,都有增值税的产生,同时也就意味着有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的可能。这也直接决定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影响范围之广:从生产环节到加工环节,再从运输环节到销售环节,都暗藏着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隐患。

(二)跨区域性强增值税发票在我国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这一点也为犯罪分子进行跨区域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在此类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往往分工明确,在不同地域之间形成了组织较为严密的关系网,采取开具与销售相分离的方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2014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多达115个,位于6个不同的省份。

(三)犯罪手段隐蔽化、专业化此类犯罪的形式多表现为犯罪分子设立无实际业务经营的“僵尸公司”,通过虚构公司人员结构、地理位置、业务往来等信息来达到隐瞒真相、躲避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目的,从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犯罪分子往往借助计算机、互联网平台等现代化工具实现线上作案,不留下较多实物痕迹;在公司企业相关账簿中虚假记录以掩盖犯罪证据。为了逃避后期侦查机关的打击与追捕,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单线联系、远程指挥,从幕后控制整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链条,在此基础上又通过设立“洗票”公司,制造买卖双方之间的虚假空转资金流,增加破案难度。

(四)犯罪形式多元化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分子通过租借他人身份证来进行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政策“钻空子”,通过伪造账目来“蹭”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从而进行虚开发票。同时,该类犯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犯罪分子之间也会形成相互利用的模式,通过虚构经济贸易业务与资金往来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虚开活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三、侦查困境

(一)犯罪信息与线索获取难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税务机关的移送和相关知情人员的举报。由于此类犯罪没有具体的受害人,犯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并且在实践当中,犯罪分子一般都会采用“点对点”的犯罪方式,作案方式隐蔽,不容易被群众、侦查机关甚至是税务机关发现,因此,对此类犯罪案件的打击大多数体现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直接导致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工作上处于一种较为被动的地位。侦查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事前监督与预警存在明显不足,对于感知此类犯罪行为的敏感性较低,主动获取犯罪信息与线索的能力尚待提升。

(二)侦查取证难在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收集并固定证据无疑是最终破案的关键。但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当中遇到以下难题。首先,物证、书证的收集存在困难。与此类犯罪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往往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迷惑性,对于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对于一般的侦查人员来讲,在没有对税务及计算机等方面知识进行系统学习的情况下,很难从账面上发现犯罪行为的踪迹和线索。其次,在目前的生活实践当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往往是以线上的方式进行的,开票方与受票方不需要进行任何线下实际交易,开票流程也较为简单。犯罪分子会在有证据价值的账簿上做手脚:不是通过设立明账与暗账的方式来躲避检查,就是在案发之后通过及时销毁账簿来防止侦查追击。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可获得的具有关键性的实物证据比较少。同时,在侦查机关开始启动侦查程序侦办此类案件时,距犯罪行为发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查找原来的知情人和涉案相关人较为困难,相关涉案法人组织也往往会消失,这一系列因素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侦查协作难在办理此类犯罪案件的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往往需要和其他机关部门进行联合办案,共同打击犯罪。然而在办案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协作难”的问题。首先,在利益驱动以及地方政策保护等因素下,税务机关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行为往往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不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惩罚和震慑效果。同时,对于犯罪证据确凿的犯罪案件,由于税务机关和侦查机关对彼此的业务不甚熟悉,所以在线索移送与案件交接的过程中往往会浪费大量时间,从而错过了及时调查取证的机会。目前缺乏有关警税协作等问题的相关规定,在联合办案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情报无法实现及时共享、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等问题,这些都成了侦办此类案件的瓶颈。

四、侦查对策

(一)情报导侦,拓宽线索来源根据新时期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特点,建立网络犯罪模型,提升对此类案件情报线索的主动发现能力,达到事前预警的效果,突破原有的主要依赖于税务机关案件移送的办案模式。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利用涉税类研判模型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和研判,获取违法犯罪相关信息和线索情况。[1]利用经济犯罪侦查“大情报”系统,对有犯罪苗头的个人及单位及时监控,密切关注资金走向。[2]同时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对被系统检测到的可疑的开票人或者开票单位自动形成智能分析,便于侦查机关形成“对点”式侦查打击。此外,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法庭审判中证据链的要求,逐步沿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踪迹,发现线索,最终锁定作案人。最后结合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情侦查深挖犯罪信息,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做到及时而有效的打击。

(二)强化调查取证工作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侦办经济类犯罪案件的重点,目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取证难题可以从两方面实现突破。首先是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对此,公安机关应注重对此方面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相关人才培养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经济类犯罪案件取证人员培训体系,针对侦查人员所欠缺的财务、计算机、会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展开高效培训。其次,侦查人员应注重从多方面收取证据:对于涉案企业进行摸排;对于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查封、扣押;对于有证据价值的书证物证,可以聘请有财税知识的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多方面同时开展侦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强化各部门机关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办案联动机制。侦查机关、税务机关等各个机关部门应以犯罪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网络侦查协作平台,深化沟通交流。提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及结果反馈效率。[3]此外,可以尝试从各个地区侦查机关与税务机关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警税协作办案小组,从而实现案件高效交接,切实提高对各个地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结语

为确保我国国有资产不被非法侵犯,打击目前呈高发态势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刻不容缓。在当前人类科学技术与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呈现出新特点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只有通过强化自身,不断革新侦查方法才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长久性的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馨楠.新时期虚开发票案件侦查取证困境及对策研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9(04):63-67.

[2]申滢莉.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难题及其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05):108-111.

第2篇:现代侦查技术范文

关键词:网络诈骗;侦查革新;情报导侦

当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加快了传统犯罪手段更新换代的速度,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逐年加大,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面对日益严峻的斗争形式,公安机关应着力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新趋势,探索最新的侦查措施以实现对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有效打击。

一、网络诈骗案件的新趋势

(一)紧随时展变化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犯罪手段会紧随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这具体表现在诈骗话术和犯罪技术这两方面。在诈骗话术方面,随着国内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中国移动支付率高居世界首位,这为犯罪嫌疑人设计新型骗局创造了机会,例如最新出现的“二维码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等骗局都是诈骗分子根据人们消费形式最新推出的。根据公安部在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的公告来看,当前以网上支付交易诈骗为典型的网络诈骗手段达60种之多,还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在犯罪技术方面,腾讯安全部门在调查时发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网络诈骗犯罪以及相关的网络灰黑产业在犯罪行为中也开始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犯罪智能化程度以减少人力投入和降低犯罪风险。综合来看,网络诈骗犯罪趋势与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是时展的产物。

(二)犯罪诱骗性明显增强因技术防范不力和行业“内鬼”作祟,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十分严重,极易引发各种下游案件,精准诈骗案件就是其中之一。精准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提高作案的成功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过不法途径对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了解,进而根据被害人的职业、行为习惯和心理需求等特征有针对性地编造诈骗话术进行心理诱导,诱使被害人掉入犯罪嫌疑人专门设下的陷阱,犯罪诱骗性明显增强。近几年最为典型的是2016年发生的“徐玉玉案”,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提前被不法分子获取,诈骗分子以发放补助款为名骗取被害人9900余元,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犯罪手段区域特色显著境内发现的网络诈骗组织很多都是以“诈骗乡”“诈骗镇”的形式出现,并且犯罪嫌疑人实施案件的犯罪手段较为稳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1]。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地域性职业诈骗组织所在地受犯罪亚文化影响深远,例如江西省余干县流行“重金求子”的骗局,而这个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流行利用假戒指、猜铅笔和易拉罐中奖等骗局,深受“诈骗致富”的犯罪亚文化影响。二是地域性职业诈骗组织多以乡情、血缘等关系为纽带,网络诈骗犯罪的低成本性和高收益性等犯罪亚文化更易在乡里乡亲中传播,逐渐吸引更多人加入。

(四)犯罪分工精细化网络诈骗组织的犯罪嫌疑人都将诈骗作为自己谋生的职业,因此,在预谋实施犯罪行为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明确分工,每个“工作环节”高度独立又相互依存。根据目前发现的网络诈骗案件来看,组织成员分工有以下几种:一是“黑客”,控制网络安全措施较低的服务器;二是“黑帽SOE”,伪造各种钓鱼网站;三是“心理专家”,编造各种话术剧本;四是“话务组”,冒充客服人员进行剧本演绎;五是“信息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六是“水房组”,将涉案赃款化整为零分批提取。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还在不断细化,整个犯罪运营模式逐渐向合法企业经营模式靠拢。

(五)组织运营国际化由于互联网技术推动了人员、资本、等各要素的流动速度,网络诈骗组织成员和资金的跨境流动日趋频繁,国际化运营趋势日趋显著。目前我国查获网络诈骗组织的骨干人员一般都在境外设立总部,在境外培训运营商,逐渐向大陆内地设立多个诈骗窝点。公安机关即使抓获境内诈骗窝点的不法分子,整个诈骗组织也不会因此土崩瓦解,境外的核心人员依旧可以在风头过后将新培训的犯罪成员输送到我国境内创立新窝点进行网络诈骗犯罪。近期我国破获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各地警方追踪诈骗组织的总部主要集中于缅甸、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组织运营国际化对当前国家警务联合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困境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智商犯罪,犯罪涉及区域范围逐渐扩大,受害者基数逐年上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主要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涉案资金查控难、电子证据取证难、犯罪灰黑产业难以打击以及侦查合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案件线索难发现网络诈骗案件线索较难发现的原因包括:第一,数据化分析技术落后。网络诈骗是一种“人———网———人”模式的非接触化犯罪行为,犯罪现场主要是网络虚拟空间,物理空间遗留的痕迹较少。网络虚拟空间容纳信息繁多,案件信息混在其中难以分辨,公安机关人工筛选案件信息时间成本较高,主动发现的案件线索数量较少。第二,信息交流存在密闭性。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链接机制是以各种网络社交工具形成的,犯罪信息交流大多是通过事先设好的QQ群、微信群等来进行。组织者对于外来人员的加入会采取极为谨慎的审查措施,信息交流的密闭性使整个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犯罪行为较难发现。第三,群众支持力度低。在诈骗组织“话务组”成员的轮番洗脑下,被害群众往往对网络诈骗组织的运营模式抱有幻想,丧失基本的识骗能力,不愿提供案件信息;还有部分群众明知参与诈骗活动的非法性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消极配合,提供的犯罪线索也极其有限。

(二)涉案资金查控难近期移动支付技术快速发展,在方便人们消费生活的同时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查控的难度:第一,移动支付速度快。网络诈骗组织的涉案资金采取每日清算的模式,诈骗组织的成员通过之前开设的多个账户将涉案资金化整为零,分批提取,涉案资金转移的速度较快。第二,快速查询、止付功能欠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繁琐的审批程序使公安机关丧失查询涉案资金流向、冻结涉案财产的最佳时机,长时间的审批程序还易造成侦查机密泄露。[2]第三,资金分析技术设备落后。基层公安机关技术设备相对落后,对“资金流”的分析大多以人工分析或简单的人机结合方式来进行,而目前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被害者较多,转账和返利所涉及的移动支付交易笔数庞大,上述分析“资金流”的工作方式效率较低,难以厘清诈骗组织的内部分工关系。

(三)电子取证工作较为困难网络诈骗案件场所以虚拟空间为主,案件证据大部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电子取证工作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不成熟。电子证据具有易逝性和易破坏性,极易被犯罪嫌疑人篡改和消除,而目前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和保全技术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取证和保全的技术和经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取证前破坏电子数据,侦查人员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可能无法完全恢复电子数据。二是取证标准不规范。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较多,电子证据较为庞杂难以厘清,而我国有关电子取证的专门法律规范长期缺位,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为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盲目搜集电子数据,加重了警务工作负担。

(四)犯罪产业链条难以根除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大量犯罪分子以共同的不法利益为目的,从事与网络诈骗相关的不法活动,形成一条不断发展和延伸的犯罪产业链条。例如网络诈骗所用的个人信息大多是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提供,如不能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一并铲除,则精准诈骗案件数量高发的趋势将难以扭转。犯罪产业链难以铲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都以不法经济运营形式存在,犯罪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会交替掩饰彼此的非法性质,不易被外人察觉。二是在现行侦查模式下,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偏重于个案打击治理,一旦犯罪产业链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其他犯罪成员马上就会闻风而逃,将犯罪证据全部清理。三是犯罪产业链上的部分犯罪环节技术操作难度低,具有可替代性,这一环节的犯罪成员或团伙即使被公安机关查处,诈骗组织的核心人员也可以物色新的犯罪成员或团伙取代他们原有位置。

(五)侦查合作不健全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跨区域的高科技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经常遇到侦查合作上的问题影响案件侦破的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层公安机关情报流通存在壁垒。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经济落后地区的公安机关硬件设备落后,情报实时交流存在障碍,在侦查合作时需要派遣侦查人员去交流沟通案情,这会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二是政府部门缺乏快速协作机制,很多政府部门都是“总部集权、分级管理、逐层上报”的工作模式,刑侦部门在寻求合作时往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再加上相关法律手续的传输时间,刑侦部门往往在立案之后很长时间才能投入侦查工作,易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三是企业支持配合力度低。目前互联网企业主要和省部级公安机关开展相互合作,对于基层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力度低。尤其是在技术研发成果方面,在基层公安机关投入使用的较少,极大地限制了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能力[3]。

三、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革新

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与时俱进的犯罪,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措施也应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革新侦查措施:

(一)完善情报导侦工作模式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形式,公安部多次强调要强化各级公安机关的数据实战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的转型升级,扭转被动侦查的不利局面。基于此,侦查人员可从以下几点完善情报导侦工作模式:第一,建立精细化的高危人群数据库。高危人群主要指具有实施犯罪行为技能和犯罪心理的人员。在地域性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区,摸排高危人员可以有效预防职业人员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侦查人员要通过摸排走访等方式重点采集高危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身份信息,摸清社会关系,实现对高危人员的重点监管。一旦发现高危人员的越轨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快速采取有效措施锁定和控制犯罪分子。第二,全面构建一体化参战平台。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各地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应着力推进公安情报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积极引进人才,购买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在指挥中心的协调下,各地公安机关情报部门依托公安信息内网建立“一网通”的情报共享平台,疏通情报交流渠道,保证各地基层公安机关信息交流畅通无阻,能将各地接收到的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串并案研究,在集中行动时能够快速将作战指令下达给参加任务的各个基层作战单位,真正形成全国公安“一盘棋”的侦查格局。第三,升级完善类罪模型。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不会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而有太大改变,侦查人员要及时汇总近期破获的网络诈骗案件基本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员的情况、犯罪手段等内在规律特征,研发完善网络诈骗犯罪的类罪模型,提高侦查机关的风险预警能力和主动侦查能力。第四,建立专门的接处警平台。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多,且涉案资金查控与追赃难度较大,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专门建立网络诈骗案件的接处警平台,将网络诈骗案件单独分流处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通过案件分流系统快速将诈骗案件划转到指定的接处警平台,由民警及时联系被害人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尽快联系银行等部门开通紧急止付功能为被害人及时止损和挽回损失。

(二)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电子证据在网络金融案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构建电子证据为核心的证据链,是侦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侦查部门必须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和技术标准。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定分级分类取证的规章制度[4]。网络诈骗案件证据分布杂乱无章,盲目取证行为极易丧失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应结合各类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情况,制定分级分类取证的规章制度,根据案件性质科学划定电子证据取证的范围。唯有区别对待,才能在取证过程中不会因证据庞杂而不知从何入手,有效避免遗漏关键证据。第二,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队伍。为提高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专业性,公安机关可与具有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司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邀请电子证据取证领域的专家,开设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课程,培训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人才,切实提高侦查队伍的业务能力。目前,美亚柏科公司与公安机关构建了较为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侦查取证等业务工作上为公安机关指点迷津,提升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第三,提高电子证据取证和分析的技术水平。网络诈骗案件的电子证据较为繁多,对公安机关取证和分析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充分依托互联网企业研发数据取证、分析技术为一体的硬件设施,不断提高电子证据取证和分析的技术水平,以应对新形势下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全面治理犯罪产业链条针对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不断发展延伸的现实情况,为了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公安机关在打击治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坚持全链条打击治理的理念,整合警种资源优势发动集群战役,全面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的黑色产业,具体做法有:首先,构建多元化线索举报渠道。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涉及环节较多,单靠公安机关发现线索耗费精力较大。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受众基数大的特性,构建多元化的线索举报渠道,便于网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网络诈骗犯罪产业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为开展集群战役提供情报支持。其次,树立案件经营意识。侦查经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办专业化、产业化犯罪时,采取不立即查处的工作方针,而是通过各种经营策略和侦查措施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后,再整体侦查打击的一种侦查方式[5]。侦查经营有利于对网络犯罪产业的整体打击,实现犯罪的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适用于侦查打击网络诈骗案件。最后,集中开展抓捕行动。通过侦查经营,侦查机关在摸清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架构、掌握犯罪活动规律之后,便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科学部署抓捕计划,集中铲除犯罪团伙,尽可能不留漏网之鱼。

(四)构建多元化的侦查协作机制治理网络诈骗案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单靠公安机关侦查打击效果十分有限,急需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扩大网络诈骗案件治理主体范围,构建综合防治体系。构建多元化的侦查协作机制的参考途径有以下几条:第一,邀请专家开展侦查业务培训。网络诈骗案件的技术含量较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应与时俱进才能应对反诈斗争的新形势。针对部分侦查人员知识面狭窄等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和高校以及互联网企业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邀请计算机、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侦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数据分析、深挖案件线索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网络金融犯罪斗争的新形势。第二,建立政府部门的快速协作机制。公安机关需要与银行、电信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快速协作机制,简化协作流程。例如各地银行部门要切实考虑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需要,全面建立公安机关专用的资金网络查控系统,减少公安机关派员异地调取账户数据的时间。电信部门可以建立公安机关专用的网上话单查询系统,对于东南亚等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地区的电话号码做好重点标记,减轻公安机关筛选案件线索和侦查取证的工作负担。第三,鼓励企业研发侦查预警系统。企业是最先掌握和运用前沿技术手段的主体,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积极与企业共同研发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预警系统,提高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例如深圳公安与腾讯公司联手研发的“深融系统”、北京金信网银开发的“冒烟指数”等网络金融犯罪风险预警系统,能够根据社会形式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各类型的网络金融犯罪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极大减轻警务工作负担。另外,上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与基层公安机关的交流协作,让基层公安机关也能享受到侦企协作的福利,提升新形势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侦办能力。

参考文献:

[1]徐永胜,徐公社,韩冰.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1):121-129

[2]王晓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理念转变与机制创新[J].人民论坛,2016,(1):42-44.

[3]欧阳长松.“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31(1):41-47.

[4]郝宏奎.新时代犯罪现场勘查实务与教学的改革创新[J].公安教育,2019,(7):59-64.

第3篇:现代侦查技术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挖掘;公安侦查

随着科技的发展,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人们开始迈入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息化时代。对于新兴技术应用领域的开拓,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将新兴技术应用到公安侦查领域,成为公安侦查领域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本文在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挖掘技术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使读者对其应用有更为清楚的认识。

1数据挖掘技术概述

1.1数据挖掘的概念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数据挖掘(DataMining)也被翻译为数据探索。这是数据库知识发现的一个步骤。数据挖掘通常是指通过算法对大量数据中隐藏的信息进行搜索。数据挖掘通常与计算机科学相关,通过统计学、联机分析和处理、信息检索、机器学习、专家系统(依赖于过去的经验规则)和模式识别等手段来实现上述目的。

1.2数据挖掘的一般过程

数据挖掘的过程一般为:数据集选取、数据预处理、数据分析算法、分析总结改进。其中,数据预处理包括数据清理、数据集成、数据归约和数据变换等四个步骤。数据清理是将错误的、不完整的、不一致的数据进行消除,避免在数据挖掘过程中干扰数据分析。数据集成是对从不同数据库或文件系统中收集得到的数据进行合并,从而得到完整、清晰的数据。数据归约是将与数据挖掘任务有关的数据进行提取。数据预处理将选取的数据集进行提前处理,为数据开采做准备。数据预处理有利于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上,对数据挖掘的准确性有直接的影响。

2公安侦查工作中运用数据挖掘技术的现实意义

2.1提供了体量激增的情报来源

数据是指记录和区分客观事件的符号。它是指记录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和相互关系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它不仅指狭义的数字,而且可以是有意义的单词、字母、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它也是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位置和关系的抽象表现。在公安侦查工作中,数据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丰富内容。数据是信息的形式和载体。信息依赖于数据来表达、连接和处理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形成信息。价值作为标准,这3个被安排成基于信息和数据的金字塔结构。大容量是大数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包含大量的数据。随着存储技术和加工技术的发展,数据与以前相比有了爆炸性的增长。数据挖掘技术用于处理、分析和挖掘互联网空间中未经处理的原始数据,为调查工作提供了无穷的信息来源,成为调查工作的有力支持。

2.2引发了更高效的侦查模式的演变

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信息化的普及,对于犯罪活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是由于,犯罪类型随着科技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犯罪行为,这给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同时,构成案件的各个要素都在发生变化,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公安侦查工作进行改革,合理运用科技,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现代犯罪,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无实体犯罪场所的网络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加。传统侦查模式依赖于现场勘查,并不适用于网络犯罪等没有实体犯罪场所的犯罪。而利用新技术对数据进行挖掘,通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和有用信息的提取,使得在海量的信息中搜寻到与案件侦破相关的情报和资料,由于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大量的无效信息被清除,有用信息被提取,使得最终达到有效且精准的侦破,探索出新的侦查模式以顺应新时代犯罪现状的要求。

2.3为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公安系统对指纹、面部识别等人体特征信息的采集已经产生效果,并逐步系统化。根据智能手机中GPS的定位信息,结合基站定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很小的范围内。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公安系统对内部数据库进行更新,建设更为完善的数据平台。基于当前环境,有关犯罪的数据量和数据形式日益增多,这些数据,客观的记录每天产生的大量信息,被永久地保存在数据库中。数据挖掘技术为积案、悬案等疑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3基于数据挖掘的犯罪分析

3.1人员特征分析

人员特征主要指的犯罪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与案件相关的有效信息,在对犯罪人员的侦破过程中,要准确的掌握这些信息才能更好的进行案件的开展。而采用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在犯罪特征的收集和鉴别上,对案件的侦破有着重大的帮助,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时,主要采用的是碰撞式的分析方法,碰撞式的分析方法首先在大量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中,找出这些信息之间的共同点,对人员特征进行连线式的摸索,然后对这些共同点进行分析和归纳,最终挖掘出与犯罪相关的人员特征,运用碰撞式分析方法对犯罪人员的特征进行挖掘其基本的原则就是对证据与案件相关信息的吻合度、生活轨迹和案件特征的重合度或相似的人与案件之间内在联系的紧密度等来判断犯罪嫌疑人。

3.2轨迹分析

轨迹分析是办案过程中常见的分析方法,提取犯罪人员在案发现场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或者活动痕迹,然后从这些犯罪痕迹中挖掘对用的犯罪信息,并最终根据这些信息锁定最终的犯罪人员并实施调查和抓捕,达到侦破案件的最终目的。这种方法的运用,依赖于众多情报系统,在众多情报系统中确定犯罪行为的各个时空点,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调查犯罪人员可能遗留下来的犯罪信息,然后对收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实现案件的侦破。这种分析方法能够为案件带来突破性的进展,是侦查工作中最受欢迎的方法。

3.3犯罪时空分析

时间节点是指犯罪事件本身或犯罪嫌疑人的行动留下的可侦查的痕迹。我们处在一个信息时代,人的任何言行都存在被记录的可能。而记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科技将生活轨迹通过不同的手段和途径记录下来。在这种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包括藏匿地点、活动区域、案发时的作案过程等相关信息也有可能被记录下来,而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将原本不起眼的零碎的信息,挖掘出来,为公安侦查工作的进展提供便利。

3.4犯罪落脚点估测

罪犯不能自由选择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事实上,对于罪犯来说,时间和空间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机会成本的考虑,机会成本是仔细考虑和利益平衡的结果,而不是任意的选择。从大量的信息中找出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迹”,可以成功地定位出犯罪嫌疑人乃至整个犯罪的特定时空信息。在此基础上,可以将侦查的范围和方向缩小到特定的时空,从而实现犯罪嫌疑人的立足点。获得更明确的立场,并将大大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针对性。

4数据挖掘技术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分析

目前,公安系统的数据库仅仅只用来查询、检索信息,对于隐秘的信息只能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来实现。对于公安情报部门来说,数据挖掘技术对于大量情报的获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最大程度发挥了数据的有效性。信息提取工作是在众多数据库中挖掘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找到嫌疑对象的活动方式,为打击犯罪提供信息支持。公安部门根据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来判断案件的具体情况,实现破案模式的转变。在公安情报分析中运用数据挖掘算法、聚类算法的关联规则,结合侦查特点,利用已存在的大量不同维度的数据,以此来掌握实时的情报状况。

5结论

与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传统侦查模式相比,信息时代的侦查模式更多的是数据比较和传统侦查模式的结合。这种形式是以数据为中心,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跟踪人进行案例调查的概念。各种侦查模式的形成,如人与案件、案件与案件、对象与案件、案件侦查类型、合谋侦查等,提高了公安侦查工作的效率,从而实现了案件的顺利处理。因此,以大数据作为支撑和数据挖掘技术对公安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郑廷,张云涛.基于领域本体的数据挖掘技术在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检察官,2016(3):55-57.

[2]李冬静,江林升.关联规则在公安情报数据挖掘中的应用研究[J].福建电脑,2018(1).

[3]康涛.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在公安信息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7(9).

第4篇:现代侦查技术范文

关键词:刑事侦查活动;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

1手印痕迹检验概述

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的各种痕迹进行勘查时,痕迹检验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通过准确的痕迹提取和检验,可以为后续的案件推理提供证据基础,有效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目前的痕迹检验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手印痕迹检验。手印痕迹包括两种:一种是留在物体表面的指纹痕迹,来自于手指纹路;另一种是手掌纹留在物体表面的痕迹,来自于手掌纹路。人体的手指掌和脚趾掌分布着大量的乳突线,以细小凹凸纹路的状态呈现出来,在不同的人身上,乳突纹线具有不同的形态和结构特征,乳突纹线会分泌汗液,汗液会随着皮肤的纹路黏附在人的手指掌和脚趾掌上。因此,当手指掌或者脚趾掌接触物体时,皮肤纹路就会沾到相接处,这就是手印痕迹的形成原理。然而,手印痕迹本身是无色的,所以想要使其呈现出来,就要使用特殊的技术处理为其染色,侦查人员才能看见其形态和特征。在对手印痕迹信息进行提取后,就可以作为侦查案件的线索去判断和推测案件的部分情况,诸如犯罪分子数量、身份等,为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参考。

2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作用

2.1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手印痕迹具有唯一性,同时在公安机关完整的指纹数据信息库建立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只需要将犯罪现场的掌纹或是指纹进行提取,而后对手印痕迹进行检验,最后结合指纹数据信息进行对比,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可以确定了。

2.2作为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其犯罪事实或是否认自身罪行的情况,面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指纹信息就成了关键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信息与所提取的指纹信息进行对比后,犯罪嫌疑人才会意识到自己的被动性并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此外,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起诉时,指纹信息也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

3手印痕迹的固定和提取

3.1拍照

面对犯罪现场的手印痕迹时,拍照往往是侦查人员进行固定和提取的首选方式。相机可以完整的复制手印痕迹的状态,并且直观展现其特征,同时又不至于对手印痕迹造成破坏。在利用拍照技术对手印痕迹进行固定和提取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手印痕迹进行正面拍摄,让拍摄到的图像保持其原本的形状;二是运用比例尺,通过比例尺的加放是图像呈现手印痕迹的原物大小。

3.2胶带粘取

胶带粘取是在手印痕迹上利用粉末、熏染使手印痕迹显现出来,而后再对其进行固定和提取的指纹获取方式,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应用度较高。相较于拍照,胶带粘取会更容易对犯罪现场造成不可逆的破坏,但其对手印痕迹的呈现准确度较高。在使用胶带粘取进行指纹提取时,务必要注意保证高精度的操作,在提取完成后,要在其背面对案件现场相关信息、提取时间等进行详细的标注和记录,以避免其与其它类似证据混淆。

3.3直接提取原物体

在侦查犯罪现场时,如果能够确定某个物体表面上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留存,同时又无法采取其他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那么就可以直接提取该物体,将该物体带回至有专门条件的场所进行固定和提取。直接提取原物件有利于长期保存相关的物证,但使用该方法时,需要征得相关负责人员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在提取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因此,该手段整体上来说程序较为繁琐。

3.4静电复印技术

在犯罪现场中,并不是所有指纹都可以使用胶带或是直接提取原物件等方式进行提取,比如在灰尘中的指纹,稍微的移动就会对手印痕迹造成破坏,此时就需要使用静电复印技术进行指纹的提取。在使用静电复印技术对手印痕迹进行提取之后,还需要再次使用相机固定手印痕迹,此外,倘若需要对手印痕迹进行长期保存,还可以利用塑料薄膜对灰尘上的手印痕迹进行覆盖,避免其遭受二次破坏。

4手印痕迹的显现技术

4.1“502”熏胶显现手印反差增强技术

在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对于非渗透性表面的手印痕迹,粉末显现手段方式并不适用,因此,技术人员通常会适用“502”熏胶技术使其显现,利用这种方法显现的手印纹路呈白色,因此当原物件表面同为浅色时,侦查人员在进行拍摄时就无法将手印痕迹清晰地呈现。基于此,为了便于拍照固定手印痕迹并对其进行检验,就需要通过手印反差增强技术,顺利区分手印痕迹和原物件,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反差增强技术有生物色剂染色技术、碘熏法、粉末染色技术、真空镀膜技术、荧光染色技术等。接下来就以上几种方法进行具体说明:(1)生物色剂染色技术。首先用“502”熏胶技术使手印痕迹显现出来,然后将浓度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以内的龙胆紫或者是孔雀绿乙醇溶液滴到手印上,接着等手印干了之后,使用乙醇冲洗残留在指纹中的染色剂,最终的手印就会是紫色或绿色。(2)碘熏法。首先在“502”熏胶里滴入微量的碘,然后用加入了碘的“502”熏胶对手印痕迹进行热熏,碘本身易挥发,在进行热熏时会和“502”熏胶一起被挥发,最终手印痕迹就会呈现出淡黄色,相对于原本的白色会更加显眼和突出。(3)粉末染色技术。前文提到,使用碘熏法的手印痕迹最终呈现的是淡黄色,由于颜色较淡,在原物件为白色时辨认还是存在一定不便,因此,就需要选择能够使颜色对比更强烈的显现技术,粉末染色技术就是其中一种。首先用“502”熏胶让手印痕迹以白色呈现出来,而后将具有磁性的黑色粉末或者其他适合颜色的粉末刷在白色手印痕迹上,那么最终的手印痕迹颜色就是粉末的颜色。(4)真空镀膜显现法。顾名思义,这种方法是在真空条件中进行的,是指在物体表面堵上介质或者金属薄膜,而后使手印显现出来。这种方法是利用手印和物体表面的光洁度差异进行的,通过控制温度使物体表面对蒸发料的吸附能力大于手印表面,从而让手印清晰的呈现。对于搪瓷制品、玻璃、金属制品、陶瓷等耐热性较强的验材,在使用“502”熏胶进行熏显后,可以通过加热法进行减薄处理,但务必要将温度控制好。比如当使用电热鼓风干燥箱对上述材料进行加热减薄时,首先让其在16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中加热大概4分钟,而后再让其在165摄氏度上下加热大概7分钟,此外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温度应当控制在155摄氏度到177摄氏度的区间内,过高聚合物无法完成减薄处理,过低手印会快速消失。(5)荧光染色技术。首先将手印使用“502”熏胶进行熏显,而后立即将浓度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之前的罗丹明B或是罗丹明6G滴到手印物体上,而后在使用乙醇(甲醇)对物体进行多次冲洗,经过此种处理方式的手印痕迹最终会在紫外线的照射下呈现荧光色。此外,使用基础黄40的乙醇溶液对手印进行滴染,也可以达到目的。(6)bbd荧光染色技术。与前述染色方式相同,手印也要先经过熏显,而后将bbd溶液滴到手印痕迹上,待其晾干,使用乙醇溶液进行清洗,最终手印痕迹会在紫外线或者激光的照射下呈现荧光色。

4.2经“502”熏胶显现过后的手印减薄技术

(1)加热减薄技术。如前文所述,当要对金属、玻璃等耐性热较好的物体进行手印显现处理时,通过控制温度将熏显过后的手印痕迹减薄,以获得更加完整、清晰的手印痕迹。(2)胶带粘取减薄技术。在通过胶带粘取方式减薄手印时,需要先对胶带进行裁剪,而后将与手印痕迹大小相近的胶带粘到经过熏胶处理的手印痕迹上,而后轻轻按压胶带表面,让胶带和手印贴合,接着撕下胶带,这样就可以达到减薄手印的目的了。此外,倘如单次减薄效果不佳,可以重复实施上述动作,直到达到需要的手印效果。(3)化学试剂减薄技术。在使用化学试剂去减薄手印痕迹时,化学试剂的浓度要适中。浓度过低效果不明显,浓度过高的溶液会与熏胶里的化合物产生化合作用,从而生成新的化合物,这就会对手印痕迹造成破坏。因此,该种减薄方法通常采用浓度为10%的醋酸水溶液,或者浓度同样为10%的氢氧化钠水溶液。其具体步骤如下:首先,用脱脂棉将溶液涂于熏显后教厚部分的手印上,接着按压大概15s,然后使用新的脱脂棉将手印上多余的溶液吸走,倘若效果不理想,可多次重复,直至获得所需的手印痕迹。此外,在完成减薄处理后,要使用滴管对表面的残余溶液进行清洗,避免手印被破坏。(4)丙酮与乙醇混合液减薄技术。使用此技术进行手印减薄,只要将乙醇与丙酮以2:1的比例混合,然后使用与上述化学试剂减薄相似的操作步骤,即可达到目的。但在运用此方法时,要注意控制好两种溶液的比例,倘若丙酮过多,则会破坏手印痕迹,倘若乙醇过多,则手印减薄目的难以完成。

5结束语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手印检验痕迹手段也得到了不断地更新,为快速侦破犯罪活动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帮助,在打击犯罪分子、维持社会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刑事侦查人员务必加深对手印检验痕迹技术的研究,熟练掌握和应用手印检验痕迹技术,以获得更多的案件线索,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参考文献:

[1]韩建峰.基于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探究[J].智库时代,2018(43):145+147.

[2]谢森林,李迪.基于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6):109-110.

第5篇:现代侦查技术范文

关键词:刑事侦查学;课程改革;实战型

一、课程体系的改革

《刑事侦查学》课程分为五大类(侦查总论、刑事科学技术、现场勘查、侦查措施、各类案件侦查),共计十五章内容。涵盖了刑事侦查体系的方方面面。按照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特点和教学规律,根据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本学期此课程为选修课,课时缩减到36课时。内容多,课时少,怎样才能在有限的课时里给学生讲好这门课程,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据此,改变现行教材对章节的设置,对这门课程的内容进行重新排列组合,优选出重点章节做详细讲授,其他章节以学生自学为主,辅助其他教学手段为辅,使学生更好掌握所学知识,构成完整的学习体系。通过对课程体系的改革,使教学内容逻辑紧密,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改革

虽然本课程课时量较少,本人仍将刑事侦查学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理论教学紧紧围绕教育部提出的“必需”和“够用”的基本原则。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通过犯罪规律特点的分析、运用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发挥他们的想象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现今执法环境情况的介绍、优秀侦查人员的心理品质学习等相关活动,培养学生的的职业素养、爱岗敬业的精神、警政素质的养成,为学生成为优秀的人民警察打下夯实的基础;通过实操训练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养成侦查专业技能、完成能力和实践能力。以讲授辨认为例,教师先给学生播放一段视频资料,让学生了解什么是辨认,然后要求学生在课下预习课文,鼓励学生发现视频中的问题。通过自己阅读教材,结合前面的视频,发现课前视频中,在辨认环节没有遵循分别辨认的规则,因此造成了冤假错案。学生总结出关键性的几个环节,在辨认中的四大原则如何运用,从而自己总结出,虽然辨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侦查措施,辨认笔录也是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但是,辨认结论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学生自己发现教材上没有的内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就是创造理念的具体应用。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强调,教师和学生在教学内容的某个方面或某一点,能够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发表新见解,运用新的表达方式对原有内容进行改革。实践性教学主要立足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即动手能力和语言表达的能力。为此我们制定了《刑事侦查学》课程实训大纲。合理地确定了实践性教学的课时和教学内容。对教学内容的改革,更加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特点,增强了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

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实现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对教学方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主动的参与,有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更为深刻,可以更好的消化所学知识,同时使学生更准确的掌握解决问题的基本技巧。本门课程在教学方法改革中的亮点———创新了案例教学法,规范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在《刑事侦查学》课教学过程中,案例是阐明理论、加深理论、理论联系实际最为有效教学材料。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把课本的知识转化为实践,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本人采用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点评、案例考核等多角度运用案例法,强化与规范了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探索了新型的实践教学方法,实现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针对《刑事侦查学》课程实践性强,课时少的特点,将本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紧密衔接,拓展了刑事侦查学的实训内容,确立了新的实训教学模式。《刑事侦查学》作为选修课,该课程学习可以扩充学生的知识面,影响后续对此学科的兴趣,针对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本人改变了过去孤立学习的做法,在授课内容和实训内容上与相关课程形成有机的课程链条。将《刑事侦查学》的教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治安学、刑法学等课程内容紧密衔接,为今后专业课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这种方法,使学生把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以适应将来职业的要求,使学生在毕业后可能很快适应基层办案,把自己置身于真实的工作场景中,为进入工作角色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训练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辩论能力。上述实训教学,受到学生好评,不仅训练了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促进了他们学习的主动性。

四、教学手段的改革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往往更多注重死记硬背的教学方法。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丰富复杂的教学内容和千姿百态的教学对象。因此,结合本门课程的特点,改革传统的教学手段势在必行的。在课堂教学中,提倡采用多样的教学方法,引入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和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现代影音设备,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内容直观地展现给学生。教学过程是循序渐进、连续发展的过程,教学过程的每一阶段,都应该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授课对象,配之以适宜的教学方法。如何选择和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可以继承、借鉴和创新,所采取在实用和有效的标准指导下,在继承传统的教学方法之后,也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创造性地加以运用。

五、考试方式的改革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在允许的范围内,对考核方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由于本课程过程考核占到平时成绩的70%,所以在实际教学中更加注重课堂学生能力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多种灵活的方式考核学生。以课堂表现为考核基础,通过增加口试、实训成绩、课堂表现等综合成绩分析,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主要通过作业考核、提问、讨论考核、学习表现考核、阶段性考核、课堂表现考核、实践性项目考核等过程考核的形式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作业考核(占过程考核比例的20%);提问、讨论考核(占过程考核比例的10%);学习表现考核(占过程考核比例的10%。);阶段性考核(占过程考核比例的10%);课堂表现考核(占过程考核比例的20%);实践性项目考核(占过程考核的30%)。在结果考核中,计划占考核总成绩的30%。加大案例分析、论述及其材料分析等主观题型,案例分析(占整个结果考核的60%);材料分析(占整个结果考核的20%);论述题(占整个结果考核的20%)。这种改变传统期末考试为唯一衡量标准的模式,更加注重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考察。培养和考察学生创新精神、综合素质。以考促教,以考促改。经过几学期的实践与改革,对克服学生中存在的“高分低能”起到一定作用。以后的教学中,会不断加大考试改革的力度,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从思想上杜绝考前背诵,应付的思想,以学习知识、掌握知识、提高学习能力为具体目标。

六、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教师工作量较大,考虑实际问题不够全面,学生经常在实训课上问很多问题是设计时没有考虑到的。而且教师人数有限,加之实践经验较少,实践教学中会遇到很多挑战,特别是对于突发问题的处理需进一步加强。这也就要求本专业教师除应该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实践操作能力必不可少,只有经过实践的锻炼,才能在教学中更好的掌握实训中的各个环节,让学生受益。为此,我们在实践课程中,邀请基层民警和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同时采用联合授课的方式,使学生得到全方位的实训辅导。本学期,派专人录制学生实训录像,通过标准化实训指导录像的比对,使学生更直观的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为以后的教学留下了宝贵的资料。

(二)学生动手操作机会少、问题多,但是积极性很高。由于课时有限,有的学生提到,每个章节都认真听讲,但是实训成绩很差。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应该多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这种机会不仅仅反映在实践课中,其他环节也应该跟上,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文书制作问题诸多。本学期教学中,结合实践中办案部门文书制作的问题,专门给学生提供每章节所涉及到的文书,但是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为此,专门开设公安文书写作课程,加大这方面的训练,让学生真正学有所用,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以上是本人刑事侦查学课程改革的一些总结,希望能够及时应用拓展到教学内容上,增加实训和教学方法改革,使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效果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陈如超.侦查学本科专业实习教学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2).

[2]尹乐坤.刑事侦查专业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升策略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2(25).

[3]翟金鹏.关于公安院校实施“贴近实战”教学模式的若干思考[J].公安教育,2007(03).

[4]韩志英.刑事侦查教学模式改革探讨[J].科技信息,2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