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

第1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一)划入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服务局)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原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承担的全区全民创业工作相关职责。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

(四)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统一管理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负责全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八)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的各项制度,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申报及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十)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8个行政科室:

(一)党政办公室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区委、区政府重点督办工作任务的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研、宣传和机关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负责全局党务(纪检)、文电、机要、档案、保密、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全局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和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效能监察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

贯彻执行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区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区创建创业型城市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承担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政府系统公务员考核、政府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区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区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完成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负责干部的调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区属困难企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统计和公务员统计工作。

(四)专技科(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队伍建设、继续教育的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上报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实施农村人才振兴计划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以及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行政审批,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本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编制全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就业资金申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局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职责。

(六)工资福利科

落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的法规政策,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及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晋升审批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考评目标奖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工伤认定工作;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区属企业职工调资备案及工资手册审核换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抽样调查、居民和农民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基层组织机构调查以及县域经济指标汇总统计等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审批和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异地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区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社保基金监督科

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建立健全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划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办中心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八)劳动仲裁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审查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人事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工作;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2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科技计划管理;专业机构;改革;关键问题;建议

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是当前我国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2014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1-2]。2016年,科技部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专业机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3]。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是改革完善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此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点与难点[4-6]。专业机构将具体承担科研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为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供管理支撑。文章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精神与最新进展,探讨了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与管理能力、支持与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关键问题,以期为推进专业机构建设与运行提供参考与启示。

1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

明确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是确保专业机构切实发挥项目管理职能的前提,是建设专业机构的重要基础和首要任务。国务院文件以及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进行了规定,在总体要求下,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进一步界定和细化。

1.1定位

科研项目的第三方管理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改革举措[7-8]。专业机构作为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单位。专业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独立行使权利、履行相关职责,对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负责。专业机构应以建立规范化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宗旨,受部际联席会议及上级部门委托具体管理科研项目,为科技计划实施提供管理支撑,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实际需求,为相关领域的科研单位提供项目管理、咨询与综合服务。专业机构应以各部委现有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为主,以社会化组织为辅,整合现有业务,剥离与项目管理不相关的业务,承接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1.2职责

在简政放权的改革背景下,专业机构承接了行业部门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简而言之,其职责就是负责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负责。1)项目筹备立项阶段。制订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编制项目概算;参与编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请,对申请单位提供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承担单位,形成项目安排和预算安排,并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书)。2)项目过程管理阶段。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任务进行调整、暂缓、延期和终止,对项目经费实施动态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期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在委托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以及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3)项目结题验收阶段。组织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材料、物品等进行归档;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后续组织管理工作。4)其他职责。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提出要求,实施监督;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研发动态,总结项目研发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人员等各类主体科技信用情况。

2内部机构设置

对于改建的专业机构,应在原有项目管理专业团队的基础上,优化、调整、增加内设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与战略研究队伍,并形成稳定的财务、法律事务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支撑服务团队。

2.1项目管理职能处室

项目管理职能处室是专业机构行使项目管理职能的核心部门,需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领域背景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才队伍。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以将项目管理处室按照管理流程或者负责管理项目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根据专业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各项目管理处室分别负责对不同类别项目进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并努力保证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对委托管理的项目编制概算、参与项目指南编制,负责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年度报告编写、验收及后续工作等环节的管理。

2.2行政保障处室

专业机构的行政保障处室主要包括综合处(或办公室)和财务处,主要对机构履行项目管理职能起到必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综合处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党务、政务、人事、档案、信息网络、有关数据库建立健全和管理,必要时可协助开展项目全过程的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不同类别项目的概算编制、预算安排、过程中预算调整、财务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分别设置项目管理处室和行政保障处室,是实现专业机构合理分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有助于高效配置人力资源,避免项目管理处室对于项目管理所有任务的“一肩挑”,有效实现了任务分解与管理效能提升。

2.3监督与法务部门

根据专业机构改建的要求,专业机构应该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在专业机构内部设立监督与法务处,能够实现对机构内部人员的有效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监督与法务处主要负责制定专业机构章程、内部监管规章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对内部人员工作行为进行监管;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各类项目全过程监管.

2.4战略研究与规划部门

在专业机构中增设战略研究与规划部门,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专业机构在行业科技方面的支撑作用。战略研究与规划部门在与项目管理职能处室有关工作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与专项管理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发进展,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政策调研,参与相关领域宏观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开展专业机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与受委托专项相关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研究与保护工作。

3管理制度与管理能力

专业机构通过制定章程,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从而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1章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专业机构的理事会制定章程,主要包括专业机构运行机制,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理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人员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章程是专业机构的行动纲领,能够规范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是确保对专业机构实现有效监督的制度保障。

3.2项目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项目任务、资金管理、专家管理、公开公示、项目监督和评估、项目专员制、项目监理制、经费、法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编制本专业机构所负责管理专项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法务管理办法、流动编制项目专业管理规定、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等。

3.3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事、财务、保密、信息管理及文档管理等内部管理有关的制度,对员工的岗位设置与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于改建的专业机构,在机构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专业机构建设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聚焦项目管理职能相关制度,使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最大限度支撑项目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4质量控制、风险防控制度

市场化和社会化对项目管理机构在专业化管理与风险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经费管理内控体系和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专家使用、人员变动的关键环节及不可预见因素实施风险控制,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目前在各行业广泛应用的质量管理工具[9]。作为市场化的第三方组织,专业机构建立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专业机构改建对于专业机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10]。对于风险防控,除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积极落实“基于风险的思维”,还应建立专门的风险防控制度,完善顶层设计和决策机制,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强化关键部门与岗位的监督,加大惩戒力度,标本兼治、惩防并举。3.5管理能力专业机构应具备专业化项目管理队伍,配备精通经费管理的专业人员,拥有项目管理所需的条件能力,满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求。在项目管理方面,具有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能够满足项目的全链条设计和一体化实施的要求;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在经费管理方面,掌握国家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规范的项目经费管理程序,配备经费管理专门处室和人员,具备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预算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在管理条件方面,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以及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项目管理平台,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在社会信誉方面,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行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4支持与监督机制

4.1支持机制

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专业机构支持机制,事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整体进程和实施效果。目前,专业机构建设方案提出“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何实现有利于项目高效管理的专业机构支持机制尚未明确,仍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考虑到专业机构的现实情况,原先各部委下属的项目管理单位多为中央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专业机构改建的过程中,如何转变职能与角色,关键需要从经费、人力、政策指导等方面予以合理支持。一是应稳定支持,确保专业机构的生存与长远发展。在合理监督评估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要保证稳定足量的任务分配,避免出现“朝不保夕”的情况,尽量减少专业机构的“后顾之忧”。二是要严格筛选,确保专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声誉。在专业机构遴选环节,要从项目管理能力、社会声誉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专业机构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强化指导,确保专业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目标实现。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对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及时地指导与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研究制订专业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

4.2监督机制

严格监督机制是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进行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初衷之一。一是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专项管理全过程中,按规定公开公示科研项目评审流程和方法、评审规范、评分标准以及立项信息、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等,接受各方监督(项目除外)。二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向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公布。三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督评估活动采取抽查、巡视、受理举报、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和绩效审计等方式进行,重点对专业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以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监督评估结果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5结语与展望

第3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项目策划对项目设计工作具有统领性指导作用,是项目进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划管理的基础,项目设计工作开始时,就应认真做好项目策划工作,编制项目策划文件。编制项目策划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全面覆盖项目主要设计工作。策划文件应包括项目设计涉及到的各专业所有主要工作内容,特别是影响设计直线工期的内容,要保证不缺项、不遗漏。否则,必然会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②策划文件进度安排应合理、可行。进度安排应密切结合设计流程,以设计流程为主线,结合流程上各专业设计工作的合理时间进行进度安排,重点保证互提接口时间,同时充分兼顾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平均生产能力和设计中的不可控因素,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在优先保证直线工期上进度安排的同时,适当调整非直线工期的进度安排,以使各专业劳动力输出相对均衡。③特殊专业设计工作进度安排要有一定的弹性。项目设计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很多,有些也并非设计单位可以完全控制,如水库工作、环保工作等。因此,在编制策划文件时,对于难以控制的设计内容在进度安排上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尽量避免因进度频繁调整而引起的计划失效问题。水电站设计工作涉及水库、环保、水工、机电等数十个专业,项目经理仅仅依靠个人能力是难以编好项目策划文件的。因此,在编制策划文件时,项目经理应和各专业充分沟通,先行协商确定直线工期上各专业的控制节点,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各专业设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形成完整的策划文件。编制策划文件可以考虑采用网络图方法,这样不仅专业间逻辑关系清楚,而且进度调整方便。强化专业管理是项目计划管理的核心在平衡矩阵式项目管理模式中,项目经理对项目成员的控制力较专业设计部门要弱,对项目成员收入水平的影响也十分有限,同时在设计环节之后,还有校核、审查两道环节,这些都是项目经理难以控制的。因此,项目经理虽然被赋予了进度管理的职责,但由于设计自身的专业性和平衡矩阵模式下项目经理的非独立性(仍然隶属于某一专业,在行政上缺乏相应的权利),项目管理仍然要依靠专业管理。在平衡矩阵模式下,加强项目管理就应进一步强化专业管理,使专业管理成为项目计划管理的核心。强化专业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专业设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强大的隐形驱动力,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一种“粘合剂”和“催化剂”,它可以把企业员工紧密的粘合、团结在一起,使员工步调一致,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不断努力。②提升项目策划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项目策划文件是项目计划管理的基础性文件,是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设计工作的保障性文件,企业应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提升策划文件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严格控制策划文件的调整,促使各专业设计部门想方设法完成生产任务。③进一步强化专业室管理工作。各专业设计部门要赋予专业室充分的人力资源调动权限,减轻专业室主任的生产科研压力,使其有足够的权限和精力从事专业室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各级对专业室工作的认可程度,在晋升、收入等方面充分考虑,以吸引优秀的技术管理人才从事专业室管理工作。④完善考核分配体系,制定配套的激励与处罚办法。一是要在院级层面建立完善的项目考核及费用分配体系,在费用分配时不仅考虑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考虑工作的完成时间,两者结合,提高专业设计部门调动资源按计划、甚至提前完成生产任务的积极性。二是要督促各专业设计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劳动分配定额,将职工的个人收入与完成的设计任务密切结合,促使职工通过多干项目来提高收入水平。

落实项目经理项目管理职责是计划管理的灵魂平衡矩阵式项目管理模式较职能式的最大优点就是有了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项目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工作得到了加强,项目管理变得更加的专业化。因此,在平衡矩阵模式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就要充分发挥平衡矩阵模式下项目经理角色的作用,使得项目经理成为项目策划、项目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将落实项目经理项目管理职责当作企业加强计划管理的灵魂来抓。落实项目经理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应落实以下职责:①落实项目经理的项目策划文件编制职责。计划管理部门在向项目经理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对策划文件的编制提出时间要求,同时要组织对策划文件编制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于编制较差的策划文件,要责成项目经理重新编制,直至合格。同时,计划管理部门也可以策划文件编制范本,指导项目经理编制策划文件;②落实项目经理的进度管理职责。计划管理部门可定期对项目策划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和项目经理工作费用挂钩,将所管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职务晋升及日后项目经理聘任挂钩,促使项目经理积极履行进度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经理一定的技术决策职责。在以专业管理为基础的技术管理体系下,企业应制定各级产品、各级人员技术管理职责规定,赋予项目经理一定的技术决策权限,使其在权限内可以及时、迅速的做出相关技术决策,提高技术决策的时效性。④落实项目经理的费用管理职责。一是要赋予项目经理设计费用的分配权利,使得项目经理在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可以向有关专业生产部门明确费用,做到任务和费用同时下达,调动专业生产部门执行项目经理决策的积极性。二是要赋予项目经理设计费用的统筹规划职责,使其在安排设计工作时必须综合考虑设计费用的开支情况,保证合同任务的执行情况和生产费用的支出情况基本协调,避免生产费用不足的问题。⑤落实项目经理的业主管理职责。在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业主要求和实际工作出现偏差的情况,此时要通过项目经理及时的向业主说明情况,同时将业主的相关合理要求通过项目经理贯穿到设计工作中,在提高设计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业主对项目的满意度,有效弥补由经营部门单一进行业主管理的不足。发挥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协调作用是计划管理的重要补充“权利失去监督容易滋生懒惰”,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策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仅有利于项目经理自觉组织实施项目生产工作,而且,监督过程中计划管理部门可以主动的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协助项目经理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生产任务的按计划完成。在平衡矩阵模式下,项目经理的“权力”较弱,对各专业设计部门的约束力也不强,缺少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协调,项目经理将会面临设计任务难以妥善安排、专业接口得到不及时落实、协调工作难以见到实效、各专业工作积极性差等问题,影响项目设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发挥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协调作用,借助其行政上的约束力量,将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协调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实施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项目计划管理动态跟踪系统。#p#分页标题#e#

目前,设计单位都存在着项目多、计划管理部门人员少的普遍问题,1名计划管理人员往往负责着10多个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依靠传统的管理手段,计划管理人员很难高效地掌握诸多项目的生产进度。因此,借助信息技术带来的多项目管理优势,开发符合企业管理体系的计划管理动态跟踪系统,将极大的提高计划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有利于计划管理部门开展多项目精细化管理工作。②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协调要紧紧依靠项目经理。项目讲理是项目生产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它对项目策划文件最为熟悉,对各专业工作也较为清楚,项目生产过程中初期监督协调工作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当项目经理协调工作难以开展,或者难以奏效时,再由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这样可以把有限的管理资源充分利用。③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协调要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在“金字塔”式企业权利等级制度下,每级或每个人对资源的调动能力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某级的监督协调工作难以发挥作用时,要善于利用高一级人员的管理权利来促使监督协调工作的实施,最终要以解决生产问题为最终目的。④计划管理部门在计划管控方面应重点突出,紧抓直线工期上控制性节点。企业中的项目有大有小,进度要求有急有缓,因此计划管理部门在计划管控方面应综合权衡,对于重点、难点项目应重点管控,在全院范围内筹措资源,实施“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重点、难点项目的进度保障支持力度。同时,在某一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中,要以直线工期上控制性节点为重点,以设计接口为突破口,以理顺各专业设计输入目的,做好单个项目的进度管控工作。⑤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技术基础和协调管理能力的计划管理人员。计划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基础和协调管理能力直接影响问题协调的效果,对于水电站勘测设计管理这样涉及多专业、多领域工作,任何个人在起初工作时都是难以完全胜任的。因此,企业要不断创造条件,通过参加各类设计联络会、技术协调会、技术评审会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计划管理人员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为其更好的开展计划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做好项目策划工作,编制全面、合理、可行的策划文件是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平衡矩阵式项目管理模式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管理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发挥专业室管理职能,有利于发挥专业管理的规模经济效益。落实项目经理的项目策划职责、项目进度管理职责、一定的项目质量管理职责和项目费用管理职责,可以提高项目经理的“权威”,提高专业生产部门执行项目经理决策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平衡矩阵式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经理角色的作用。针对项目经理职权弱这一平衡矩阵式项目管理模式固有的缺点,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理实施职责权限的支持保障工作,加大对项目经理反映的生产问题的监督协调力度,在逐步落实、提高项目经理项目管理职权的同时,弥补项目经理项目管理工作的不足,两者相得益彰,共同作用,促使项目设计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做好项目策划工作、强化专业室管理作用、全面落实项目经理各项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协调作用是平衡矩阵模式下促使项目设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四大要素。在该模式下开展计划管理工作,就是要尽力使这四大因素协同作用,以充分发挥企业各种资源的合力,最终实现企业计划管理工作的目的。

作者:陈军强 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第4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基层人民银行是促进和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倡导者,因此,选择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对象,能够助推各级领导干部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应侧重于监督、评价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和宣传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向地方各级政府宣传货币信贷政策、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出谋划策,促使政府宣传征信知识,推动地方政府成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建立定期磋商信息共享机制的作 为评价。二是对金融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对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风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全面性,社会征信休系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的执行和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其不断创造性、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监督评价

一是对调查统计部门进行审计。针对其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工作,如金融统计数据收集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的指导性;统计执法检查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立、征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其在统计调查、征信管理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二是对货币信贷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支农再贷款发放与管理,不良资产票据置换的审核把关,利率政策宣传与指导,小额农户信贷的信用支持情况,信用地区、信用企业等评选情况,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企业逃废债行为制裁工作,督促其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认真履行职责。三是对外汇、支付结算等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收集分析可疑交易支付和反洗钱等情况,督促这些部门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通过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监督和评价,督促职能部门更有效履行职责。

第5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科室年度HSE任务完成与目标的实现情况; b)

科室及其成员HSE承诺兑现情况; c)

科室HSE职责和管理人员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d)

对专业系统履行HSE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情况; e)

对未能履行HSE职责,因管理失误造成事故者的处理情况; f)

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安全科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a) HSE承诺兑现、目标实现情况; b)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2.2.3 资源 2.2.3.1 安全科各岗位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培训证书有的资格。管理人员应达到: ——具有HSE意识;通过HSE知识培训。 ——熟知安全与职业卫生方面的HSE法规、标准、制度和要求; ——清楚本岗位HSE职责和任务; ——在推行HSE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2.2.3.2 安全科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司和上级组织的HSE培训。在组织开展对安全专业系统的岗位培训工作时,应有HSE培训考核的内容。 2.2.3.3 在本职范围内,为HSE管理体系的推行提供物力资源: a) 在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时,提供符合HSE标准的生产运行设备、设施; b) 参加“四新”的HSE审查,建议提供生产所需的HSE设备设施; c)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 d) 组织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抢险救灾等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 e)

组织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职工HSE防护用品; f)

落实职工的防暑降温物资和保健补助。 2.2.4 文件控制 依据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科室HSE管理相关文件的记录、审批、发放、更改和归档管理措施,及时归档。 文件的归档具体按照公司办公室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安全科的非归档案资料保留两年。 2.3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2.3.1 安全科应组织各个单位不间断地开展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2.3.2 建立风险管理的程序,其中至少应包括: a)

明确项目、过程和作业管理人员是风险评价工作的负责人; b)

对现有装置和设施在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下、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下和生产的全过程中,明确界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价的项目、工程和作业等; c)

结合本专业特点选择合适方式进行风险评价; d)

监督检查风险评价的进行情况; e)

检查风险削减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f)

总结风险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g)

建立项目、工程和作业风险评价及风险削减措施档案。 2.3.3 建立隐患治理管理程序和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或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3.4 协调各个部门,对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或资金支持。 2.3.5 对已立项或已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2.3.6 建立项目、工程和作业的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档案。 2.4 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安全科应按照管理局关于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规定和推行HSE管理体系的要求,配合基建计划科、供应站组织认真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并加强管理,主要做好以上工作: ----对承包商和供应商以往三年的HSE表现进行评估; ----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有关HSE资质进行审核; ----审查承包商和供应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确认承包商管理人员已经进行HSE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并建立有培训档案; ----选择承包商。组织或落实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落实承包商的HSE责任;对承包商企业人员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 ----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的情况,选择供应商;落实供应商管理人员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对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建立可选择承包商档案; ----对供应商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2.5 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根据部门职责,在新建、改建 、扩建装置(设施)时,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全科要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进行和确认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评价,未进行预评价的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确认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组织对初步设计的安全环保篇组织进行审查会签和批复; ----落实供应部门采购人员的责任。监督并使新、改、扩建装置(设施)建设中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性物资和装备进行安全审查,或落实安全检测; ——对新、改、扩建装置(设施)的建设安装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的情况,并责令对查出问题进行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竣工后,督促落实竣工安全验收或评价,对装置(设施)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装置(设施)的HSE防范措施、员工培训、规章制度建立等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 2.6 运行和维修 组织或督促建立运行和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监督实施,保障运行与施工作业正常进行。至少包括: ——组织或者参加新安装和改造设备的开车安全审查,审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或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情况; ——监督检查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情况,督促健全操作规程; ——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组织检查监督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列入安全监控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组织进行现状安全评价。 2.7 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2.7.1 落实变更管理,主要包括: a) 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变更、机械设备设施变更和管理变更程序; b) 对职业安全卫生变更情况按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组织审查确定; c) 将变更管理列入安全检查的内容,监督变更程序的实施; d) 组织技术和机械设备重大变更实施后的验收。 e) 建立文件修订制度。遇到各种变化情况使已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措施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修订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2.7.2 落实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a) 组织或参加制定海上应急、灾害应急、险情应急等各种应急预案; b) 会同生产、保卫、生活落实部门制定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理的责任; c)

第6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一、攻坚期限

20*年—2010年。

二、攻坚目标

(一)办学规模:至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2.89万人,向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送生3.99万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8.56万人;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升学率达到45%,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

(二)办学条件: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按生均达到校园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设备价值3500元、图书册数30册。

(三)学生就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大于90%,毕业生“双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率达80%以上。

(四)社会效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为我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和服务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所设置的专业明显增多,地方紧缺性人才的需求压力明显减弱。

三、攻坚任务

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攻坚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的攻坚任务如下:

(一)增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能力。重点建设7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带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发展;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城市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通过攻坚提高办学品质,并规划好*中等职业教育集中区;建设好市一职校五象校区、市四职校西校区、市六职校仙葫校区和广西*高级技工学校相思湖新校区;启动设置在市相思湖新区的市卫生学校新校区的建设。市辖六县要创造条件各建设好1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启动分别设置在中国—东盟经济园区、横县六景工业园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和隆安县华侨投资工业园区的四所技工学校的建设。全市建设8个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其中设置于学校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7个,设置于工业园区或企业内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个。

(二)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工作。建立健全以国家、自治区和市助学金为主,以中等职业学校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我市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的要求,共同筹措学生学费资助费用,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工作。

(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师生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别是专业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使中等职业学校的师资基本上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四)初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服务支撑体系,使市职业教育中心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及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综合功能,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长远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攻坚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责任:实行“以市为主”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攻坚的全面实施。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范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保证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攻坚投入;制定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和工学结合管理制度;指导和督查各县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实施。

(二)县(区)人民政府责任:负责落实本县职业教育攻坚任务。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保证本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投入;组织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保证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重点建设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在校生规模、办学条件达到攻坚指标要求;做好新设置在辖区内工业园区的技工学校的建设工作;执行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县(区)、乡(镇)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扶贫开发培训等任务。

(三)市级行业部门责任:

1.市属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所属职业学校,承担落实职业教育攻坚任务,继续加大对所举办的职业学校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确保所办学校生均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达到攻坚标准。积极举办起骨干示范作用的重点学校。在校生规模年均增幅不低于10%。支持学校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通过集团化办学方式扩大办学空间。

2.市发改委: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相关问题。会同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做好教育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安排。

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总协调,分解目标任务,并指导各县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优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统筹管理招生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中等职业教育信息与就业服务公共平台。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会同市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督促落实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督导团开展职业教育攻坚督导评估工作。

4.市国资委和市经委: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向职业学校开放,为职业学校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

5.市编办:牵头并会同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就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问题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6.市人事局:加强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会同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教师的政策法规。指导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

7.市建委:建立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报建手续并简化程序,协助项目业主做好校舍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8.市规划局:依据政策规定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把职业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9.市国土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职业学校建设用地,落实职业学校建设用地标准、规模。

10.市财政局:落实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会同市教育、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市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会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助学政策体系。会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制定我市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督查各县按照市的要求,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并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市物价、教育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运转及发展。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调查,制定全市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向中等职业学校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负责组织实施技工学校攻坚计划和技工学校专业结构调整;负责组织实施广西*高级技工学校项目建设,负责指导督促县(区)技工学校建设,加强对县(区)技工学校的办学指导。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建设,为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就业服务,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价制度。推进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国家规定的职业学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政策。负责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落实。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推进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督促各县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12.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农业实用人才培训,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完成培训任务。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农业类专业建设。

13.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医疗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加快市卫生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和督促市卫生学校完成中等职业教育攻坚任务。

14.市审计局:对职业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落实、职业教育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县级审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15.市地税局: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企业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督促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促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16.市扶贫办:负责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网络和选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17.*职业技术学院:做好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建设,按时完成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做好学院骨干专业对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辐射、引领工作。

(四)职业学校责任:确立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技能培训为核心的办学思想;明确面向产业一线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业生产一线顶岗实习制度。依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源的要求,调整设置专业;增强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质量、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匹配度。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制度。科学合理规划,积极筹措经费,统筹学校建设和发展。师生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教师学历达标、结构合理;完成年度招生任务。

(五)企业责任:积极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为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进修培训提供必要的岗位、场所、劳动保护,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专业教师。按规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五、攻坚步骤

(一)20*年10月,召开全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会,布置攻坚具体任务,签订攻坚工作责任书。出台《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

(二)2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2.88万人,向区内(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送生3.84万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77万人;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升学率达到40%。核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岗定编到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三)2009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2.89万人,向区内(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送生3.9万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7.72万人;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升学率达到43%。补充教职工缺额。全面落实、完善学生资助工作。

(四)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2.89万人,向区内(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送生3.99万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8.56万人;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升学率达到45%。完成预定的投资建设任务。建设好市一职校五象校区、市四职校西校区和市六职校仙葫校区以及广西*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启动设置在市相思湖新区的市卫生学校新校区的建设工作。启动新设置在县辖区内工业园区的技工学校的建设。建成7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8个校内外实训基地。全面落实教职工编制工作。全面落实学生资助工作。

(五)2011年,全面开展我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督查评估,并接受自治区攻坚工作验收。

六、攻坚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职业教育规划,将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职业教育攻坚财政专项经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部分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10%;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完善多渠道筹措经费投入机制。将职业学校收取的部分学费纳入攻坚经费中。职业教育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信用担保融资平台,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协调金融机构向职业学校贷款支持职业学校建设。吸纳非财政性资金、社会资金发展职业教育,壮大民办职业技术学校。

积极筹措学生资助经费。学生生活费资助、学费资助经费主要由财政承担,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二)加强领导。成立*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教育局、国资委、经委、编委办、人事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地税局、扶贫办、*职业技术学院、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的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教育攻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市辖六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三)落实责任。逐级签订攻坚责任书,明确市长、县长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职业教育攻坚与县党政领导政绩考核挂钩;未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市辖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的工作措施。

第7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司法部

【代码】114

一、主要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则和规范,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审查、授予、管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政治部

(三)监狱管理局

(四)劳动教养管理局

(五)法制宣传司

(六)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七)基层工作指导司

(八)国家司法考试司

(九)法规教育司

(十)研究室

(十一)司法协助外事司

(十二)计财装备司

(十三)机关党委

(十四)纪检监察局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

(十六)机关服务中心

财政部

【代码】115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文电、机要、督查、档案、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政部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二)综合司

研究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负责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拟订财政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参与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住房和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国性和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的确定,并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监制和管理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研究法规,制订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核和下达发行计划,监管市场等。

(三)条法司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制定财税立法规划;组织和协调财政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审核上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等。

(四)税政司

负责研究国内和涉外税收政策,拟订实施方案;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修)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等。

(五)关税司

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预算司

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算草案、国债发行计划和中央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审定中央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负责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审查、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国财政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国家审计署审计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等。

(七)国库司

提出并拟订国家金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负责中央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并编制中央、地方、全国决算;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的银行开户;统一管理和审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研究政府国内债务政策,拟订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专户;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等。

(八)国库支付中心

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业务上由国库司负责指导,是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资金收付工作的延伸。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库司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管非税收入收缴,承担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及国债发行与兑付的管理业务。

(九)国防司

参与研究军队、武警、军工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措施;研究拟订财政扶持相关部门发展的政策;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军工企业财务和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负责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编制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行政政法司

牵头制(修)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制订行政性经费(包括行政、政法、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牵头制订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管理援外经费;参与联合国会费谈判;牵头汇总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制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十一)教科文司

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牵头制(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制(修)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十二)经济建设司

牵头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三)农业司

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四)社会保障司

参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提出中央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五)企业司

参与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参与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牵头制(修)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监管中央国有企业财务(金融、军工、粮食、铁路等企业除外);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财政直接拨付中央企业的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重组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联系和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指导地方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等。

(十六)金融司

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研究政府外债发行政策,拟订管理制度;负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发行债务和信用评级工作;负责编制政府统借统还外债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限额和费率政策;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十七)国际司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财政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事宜;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理事的工作;参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谈判、转贷、偿还工作;提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建议,负责财政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和管理部机关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和培训工作等。

(十八)会计司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草拟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国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等。

(十九)监督检查局

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部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部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二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等。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地方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和协调中央直属会计学院的有关工作等。

(二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等。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代管部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等。

(二十四)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人事部

【代码】11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政策法规司

(三)规划财务司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五)公务员管理司

(六)人事教育司

(七)人才流动开发司

(八)公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九)军官转业安置司

(十)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机关党委

(十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代码】117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部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法制司

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规划财务司

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费、国资产和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

(四)培训就业司

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五)劳动工资司

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六)养老保险司

养老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七)失业保险司

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八)医疗保险司

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九)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十)农村社会保险司

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二)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三)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并对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国土资源部

【代码】118

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

建设部

【代码】119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组织制定和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市场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提出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二).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铁道部

【代码】120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政治部办公室)

1.了解掌握全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督促检查落实部党政工作部署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2.组织筹备全路重大会议和活动,负责部领导的事务安排与对外接待。

3.负责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政治部部务会议以及全路性工作会议的会务组织,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起草部领导综合性讲话和部工作总结、报告。负责部党政领导的秘书工作。

4.协调和组织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5.负责部值班工作,沟通内外联系,处理急办事务,催办、查办上级机关和部领导交办事项,报告办理结果。

6.搜集、处理有关信息,编辑印发党政工作简报及其他专报材料。

7.负责部重大新闻,组织和审定采访部领导的重要新闻稿件。

8.拟定机关办公制度,组织实施,并负责综合协调。

9.负责处理部机关文电,管理部机关并指导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10.管理部机关机要文电,指导全路保密、密码工作。

11.负责部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全路乘车证的印发工作。管理部机关固定资产、机关经费、办公用品,调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和协调部机关的社会事务性工作。

12.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有关铁路工作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13.接待、处理部机关人民来信来访,指导部属单位工作。

14.领导部档案史志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机要通信室。

15.承担部、部政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三)政策法规司

1.研究并拟定铁路改革与发展和综合性经济政策。

2.研究并组织协调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铁路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部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承办企业管理的综合性工作。

3.组织拟定铁路综合性行业法规。管理铁路法规工作。负责组织铁路行政复议。

4.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治部宣传部

1.组织、指导国家铁路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工作。

2.负责国家铁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以及铁路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国家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及创建活动。指导部属单位进行人民铁路宗旨、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以及路风建设和法制建设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4.指导部属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先进典型。

5.指导和检查公开发行的国家铁路报纸、社科杂志和有线电视台(站)的新闻舆论导向。负责铁路创办期刊和图书出版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对路外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重大路外报道活动。

6.指导和检查部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对外和对台的宣传工作。

7.协调国家铁路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文艺题材的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扫黄打非”工作。

8.指导部属单位政治工作系列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9.承担部、部政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发展计划司

1.拟定国家铁路计划、战备、环保、节能、运输装备价格管理等工作规章。

2.提出铁路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建议。编制铁路行业发展规划。

3.参与国家关于铁路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关经济布局、资源开发、交通体系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建议。

4.编报国家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及可行性报告。组织审查铁路枢纽总图。

5.编制下达年度国家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勘测设计、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计划,并指导实施。汇总上报国家铁路运输、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及利用外资贷款等计划。

6.提报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报告。审理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运输条件。

7.组织拟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管理法规。指导、协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工作。提出地方征收的铁路建设附加费使用方案。

8.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宏观管理铁路运输主要装备发展和价格工作。

9.组织管理铁路运输战备和工程战备工作。综合管理铁路行业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工作。归口管理铁路水土保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10.负责国家铁路利用外资贷款的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和协调内外资平衡工作。

11.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

1.协助部党组做好国家铁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

2.指导部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以及路风监察工作。

3.监督检查部属单位党政组织、部管干部和部机关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4.调查处理部属单位及党政组织、部管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

5.负责审理经部纪委、监察局和报请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的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政纪的案件。

6.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保护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益。

7.拟定国家铁路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办法和有关政策界限。

8.组织和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表彰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

9.指导国家铁路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部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任免、调整意见和建议,协同人事部门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考察。

10.掌握国家铁路路风监察情况,组织调查路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1.承担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财务司

1.拟定国家铁路财务会计规章和管理办法(包括运输进款清算规章)。指导部属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研究并向国家提出关于铁路运价、税收、财政、信贷和金融方面的政策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

3.管理铁路建设基金的收缴、拨付和预决算工作。

4.筹集、运用、拨付国家铁路各类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5.负责国家铁路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建立产权制度,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指导财会监督检查,维护国家投入铁路资本的权益,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国家铁路货车资产价值的管理。

6.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审核、编制下达部属事业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和部机关部分直附属机构收支预决算以及部机关部拨经费计划。宏观调控运输设备大修工作并管理部集中的年度计划。负责国家铁路外汇管理。

7.负责国家铁路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指导部属单位经济核算工作。审核、汇总、上报部属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事业单位的决算。

8.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全国铁道团委

1.提出国家铁路共青团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重点管理运输系统团的工作。

2.代表和维护国家铁路青年的合法权益。

3.指导部属单位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和青年文化建设。

4.指导部属单位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员管理、教育工作。协助党组织管理团的干部。

5.指导团组织围绕铁路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开展团的活动。

6.负责国家铁路青年统战工作和青年社团工作。

7.承办部党组和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科学技术司

1.拟定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推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组织拟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负责总则、技术设备部分),并监督实施。

2.编制铁路科技发展纲要和科技进步规划,并监督实施。

3.编报国家铁路科技经费需求计划,办理科技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国家铁路科技统计和分析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科技和学术合作交流。组织编制铁路引进技术规划,承担引进技术项目审定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引进技术项目的论证工作和消化吸收的有关科技攻关工作。

5.组织国家和部重大铁路科技项目的攻关、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管理重大科技成果及其鉴定(评审)工作。组织重大科技试验活动,向国家推荐科技奖励项目。

6.拟定铁路技术监督工作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铁路技术标准、计量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管理并颁发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与制造特许证。指导铁路质量管理工作。

7.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1.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负责党员管理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4.监督党员执行党的纪律。负责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

5.负责部机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6.协同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调动、奖惩意见和建议。

7.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指导其工作。

8.负责直属机关统战、侨务和台胞台属工作。

9.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人事司(政治部组织部)

1.拟定国家铁路党的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2.管理部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负责合资铁路公司中代表国家铁路的经营人选的审批工作。检查指导部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

3.管理部机关公务员、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部分中层以下干部。

4.负责部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铁路知识分子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评聘管理、高级专家的选拔管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管理工作。拟定铁路用人单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6.组织部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拟定国家铁路干部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在铁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等高等教育协调管理工作。

7.负责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国家铁路干部调配、有关干部安置、部管干部政治历史及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定工作。管理部管干部档案。负责全路干部及党内统计工作。指导部属单位干部管理和党费管理工作。

9.承担部、部政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劳动和卫生司

1.拟定国家铁路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卫生、职工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编制国家铁路劳动工资规划、计划,拟定劳动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与措施。

3.管理国家铁路统一的工资、津贴、保险、奖励、工时、假期、职工乘车证和制服标准等工作。

4.负责国家铁路组织机构改革和调整工作。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行政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制订铁路专用职务名称。

5.管理国家铁路劳动用工,规范内部劳动力市场,指导企业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

6.拟定铁路行业性的劳动定额、生产定员、运输主要工种劳动班制、职业技能等标准。

7.拟定国家铁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医疗制度改革,指导卫生资源优化配置。

8.指导国家铁路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组织铁路重大灾害、疫情的处理和铁路交通检疫工作,组织对站车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指导部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9.指导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10.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铁路总工会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是中国铁工路会的领导机关,在铁道部党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职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代表中国铁路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

(十四)建设管理司

1.拟定铁路行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管理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执业资格。

3.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建立、规范和监督。

4.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作,拟定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5.管理铁路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工作,拟定铁路工程定额、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6.组织编制并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

7.综合管理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并提出建设单位组建方案。

8.监督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中的招标工作和工程进度,协调建设过程中的路内外重大问题,组织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

9.负责铁路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0.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铁道部机关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落实各项政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落实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做好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住房调配、休养和用车等工作。组织参加各项文化体育活动。

4.负责对部属单位执行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的检查指导。

5.承担中国铁路老战士协会有关的日常工作。

6.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十六)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1.拟定铁路对外工作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对外经济贸易和港澳台工作。审核、报批中外合营企业、境外企业和驻外机构并对其指导、帮助和监督。审核、申报企业外经、外贸经营权。归口管理一般商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了解分析对外经济活动情况。

3.组织以铁道部或中国铁路名义对外签订协定。负责或协助处理部的重大涉外事项。安排部领导的外事活动。组织接待应部邀请来华的外宾。

4.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对外友好交往、智力引进、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5.管理有关国际组织中铁路方面的工作。承担援外铁路项目实施中需政府管理、协调、监督的有关工作。

6.会同运输指挥中心管理国际铁路联运和对港铁路联运工作。

7.审核、呈报或审批国家铁路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事项。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外人员和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教育。

8.审核国家铁路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申报件。负责部外交经费计划工作。

9.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安全监察司

1.监督、检查部属单位和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

2.拟定铁路行车、路外伤亡、职工伤亡等事故处理规则及安全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对拟定有关文件负责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

4.组织监督铁路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事故的定性、定责和批复工作。

5.负责国家铁路行车事故、路外伤亡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检查、分析国家铁路行车安全、路外安全和劳动安全工作状况,研究制定防范事故对策并监督实施。

7.指导部属单位行车安全、路外安全、劳动安全、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安全值班监察工作。负责部安全值班调度日常管理工作。

8.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运输局(运输指挥中心)

1.提出国家铁路固定和移动运输设备发展规划意见。

2.拟定铁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和信号显示部分)和国家铁路运输规章、办法及设备维修技术标准,承担拟定铁路运输主要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的有关工作。

3.拟定国家铁路客货营销战略,指导部属运输企业客货营销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客货运价。组织编制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和全路性的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客货服务质量监督。

4.集中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运输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军事运输、专项运输、特种运输工作。指导运输安全工作。

5.负责国家铁路运输保价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自备车的运用和检修工作。

6.提出国家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方案并指导实施。

7.提出货车购置计划意见,负责货车管理。提出机车、客车配属的指导意见,拟定报废标准。

8.拟定机车、车辆、工务、电务等主要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造、修质量验收标准和运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9.承担运输设备新技术、新产品试制、审定和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以及大中型建设、改造项目的设计鉴定和验收的有关工作。

10.代部承担国家铁路防洪、绿化、土地、无线电和抗震等管理工作。

11.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管理工作。

12.为部属运输企业完成经营目标提供必要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13.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部

【代码】121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

(二).体改法规司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拟定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负责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查;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四).财务司

指导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部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卫生工作;管理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

(六).公路司

拟定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和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监督管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公路规费稽征、公路养护、路政、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七).水运司

拟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水运规费稽征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八).科技教育司

组织制定交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交通部属科研院所、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交通信息化工作;管理和指导交通教育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

管理交通外事工作;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涉外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公安局

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审计办

(十三).质监总站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全国甲、乙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甲级工程试验检测单位资质的评审,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试管理等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纪检组监察局

监督、检查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决策和部的决议、决定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协助部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廉政教育宣传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参与交通行业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

信息产业部

【代码】122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九).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十).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十一).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军工电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与军队及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十二).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三).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十四).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政府间相关事宜。

(十五).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十六).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

(十七).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局的工作关系,承办部重要会议;负责信息、新闻、对外宣传、公共关系工作;负责部领导的秘书事务,部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综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组织起草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定通信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宜。

(三).综合规划司

研究拟定振兴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基础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公用网与专用网、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按规定管理国家预算内建设基金;指导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对外合资、合作工作;组织编制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对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行业信息。

(四).科学技术司

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制订公用电信网技术体制标准和网络编号规划;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和情报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指导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发展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预测年度主要发展指标;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电子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管理。

(六).电信管理局

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制订电信网之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实行;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国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讯及其他重要通信;组织研究国家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

(七).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制订通信财务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及企业间清算的规章制度;协调邮政、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普遍服务补贴和对邮政的补贴;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的资费政策和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国家预算内资金。

(八).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研究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和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研究制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协助业主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制订有关信息资源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根据授权参加有关国际无线电会议,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一).外事司

负责组织参加信息产业的国际组织;组织协调政府间协议的签订与落实,处理政府间有关通信与信息事宜;研究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归口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权限,负责出国项目、团组与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十二).人事司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系统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教育和劳动工资工作。

第8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艺术 高职院校 毕业设计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工业设计系在2015届毕业设计工作中,充分研究毕业设计环节的教学规律,分析了毕业设计的过程管理现状和目前面临的问题,结合学院推行的“主题+项目”教学法,在毕业设计的过程中强调流程管理。针对专业的特殊性,建立符合艺术类高职院校发展情况的毕业设计监控系统,从而调动学生和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完成相关的设计工作,达到提高毕业设计质量,增强学生素质的目的。

一.运行机制

1.毕业设计项目规划。毕业设计的项目规划是指为整个毕业设计过程明确最终目标,制定短期或长期的计划安排,拟定详细策略,并确定各阶段的主要任务。管理学理论认为,项目规划是最基本、最关键的。

2.毕业设计组织配置。毕业设计的组织配置是根据已定计划,为项目确定运行行为主体、发展组织结构。组织配置包括人员的配置和资源的配置。

3.毕业设计监督机制。目前,学院安排有院、系两级督导,在此基础上安排下一级基层监督,即教研室监督。监督工作具体可分为前期检查、中期检查、后期检查三个阶段,各阶段形成报告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4.毕业设计质量控制。毕业设计质量控制是为设计实践确定直接的设计行为,判断是否按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更注重整个设计实践中的质和量,并具有直接的对照标准。

二.实践情况

1.第一阶段:前期策划。在院部毕业设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撰写《毕业创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毕业设计教学目标,强调毕业设计选题应从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体现专业性、时代性、规范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根据专业特点,毕业作品创作的管理按照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毕业设计项目应囊括毕业作品创作、毕业实习教学、毕业展示及答辩等环节。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具体教学安排情况,制定《毕业设计教学实施计划》。在《实施计划》中,对毕业设计各阶段工作的时间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行人员进行了确定,分项目合理定位,责任到人。

2.第二阶段:中期管理。根据第一阶段课题申报及评阅情况,除毕业设计工作的基本规范外,突出开展同一主题性、情境性、场景性的课题设计:以产品特点开展系列性课题设计;根据工艺特点开展成套课题设计;计划参赛比赛开展课题设计;导入企业项目开展课题设计。为更好把握毕业设计进展情况,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记录,填写《指导记录表》并由教研室进行检查。

这一阶段工作重点是毕业设计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工作安排》,各专业教研室分批进行中期检查工作,采取学生汇报,中期评阅小组成员到场听取汇报并记录的方式,对毕业设计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阅。同时,这也是针对毕业答辩进行的一次模拟。中期评阅小组填写《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对毕业设计第一阶段工作的工作量、工作进度量化考核。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汇总通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于20日后再次进行整改检查。中期检查是毕业设计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求指导教师和学生在思想上足够重视。

3.第三阶段:后期工作。毕业答辩之前,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分别填写《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评阅表》和《毕业手册》,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按照答辩要求及程序参加毕业答辩。答辩过程以学生自述和回答问题为主,答辩小组填写评语并给出答辩分数。答辩情况当日进行汇总通报,有违反《毕业创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或其他原因导致答辩不合格者,于2日内提出申诉。针对申诉内容,系部及毕业创作指导小组与3日内给出裁决意见,下达裁决书,并于7日后组织二次答辩。

毕业答辩工作完成后,指导教师填写毕业答辩成绩,由毕业班指导教师、教务秘书和辅导员协同完成毕业作品的著作权、专利申报和毕业生档案工作。

第9篇:职业中专督导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快完成“两项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

今年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年,“两项体制”改革、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是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大步骤。一是尽快全面完成两项体制改革。未完成“两项体制”改革的县市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六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一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切实做到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单列,班子、人员和财务独立设置和运行。二是加大对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督导力度,积极推进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参公管理。已完成“两项体制”改革的卫生监督机构要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各地卫生局及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参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大势,争先参公,早参公早受益,为下一轮职能调整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三是按照医药卫生体制和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改革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认识稳妥推进这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坚决执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各项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有序,认真履责,实现平稳和谐过度。四是抓住体制改革和参公时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保障水平。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推进体制改革和参公管理的同时,落实监督执法机构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经费投入,解决卫生监督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卫生监督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提前规划和稳步实施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的装备设施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五是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和优化执法运行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保障到位、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新体系。

二、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本扭转非法行医严峻形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2011年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一是市卫生监督局在“春雷”行动的基础上,实行班子领导划区分片,包干负责,调整整合好监督资源,狠抓专项集中行动的落实,切实做到“全面清理、规范一批、处罚一批、取缔一批”,使医疗服务秩序明显规范,非法行医形势得到根本扭转。二是各地要统一行动和步骤,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一场整顿医疗市场和打击非法行医的攻坚战。三是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工商、计生、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加大查案办案力度,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地移送工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专项行动,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社会氛围,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广泛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全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 6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全面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新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认真组织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风险监测评估、查处重大事故、信息、制定标准、新食品许可和检验机构规范六项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序地进行和过度。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三是继续抓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职责,持续深入地抓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整顿工作,在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到位之前,继续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

四、依法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服务,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面对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各地各单位要围绕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工作。一是积极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主导和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启动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以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审查评价为突破口,从源头上防控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生,增强对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能力,扩大重大建设项目和高危项目评价覆盖率,用好法律监管和行政手段,推进评价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大力加强职业监护监测工作,继续做好第二轮哨点监测和示范企业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四是继续加强职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要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继续加强和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文件,提高工作水平;五是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工作,依法开展放射人员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工作;六是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周”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1】

与本篇 全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 内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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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推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一)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疾病防控措施和消毒监管。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疫情单位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和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继续做好血液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消毒产品、一次性用品和日常消毒的执法检查,重点是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批号和消毒效果监测进行检查。

(二)继续加大卫生执法查处案件力度,实行办案稽查和考核评议责任制。各地要适时成立“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规范和优化办案机制,将查办案件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内部稽查,开展处罚案卷评议活动,不断规范涉嫌犯罪地移送工作,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坚持公开考聘和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有针对性地吸收有用人才,抓好定期培训和阶段性集中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进修活动,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先进典型、开阔眼界、拓展思路。

(四)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小旅馆、小理发美容店、休闲娱乐、小浴池和游泳场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活动,不断提高监管整体水平。继续加强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和保障工作。

(五)继续加强事物中毒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要求,确保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六)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基层卫生监督模式和方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乡村的卫生监督体系。

(七)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档案资料管理,搭建省、市、县三级联网互通、沟通信息、共享资源的信息平台。

(八)深入开展卫生系统“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全市卫生系统“法律六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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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篇 全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 内容有关的:

2011年全市卫生工作要点

妇幼保健工作要点

2011年度学校创卫工作计划

2011年社区计生工作计划

2011年第一学期卫生工作计划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镇级工作计划

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