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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教育精选(九篇)

职业伦理教育

第1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2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第3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第4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功能;法学专业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然而,迄今为止,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没有给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足够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没有在法学院普遍开设。对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群体来说,其职业道德的水平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的状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即以其特有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彰显了其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育人功能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有关现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精英说。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同时,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第二,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第三,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①虽然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还存在争论,但是,无论把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定在哪一个层次,法律职业伦理素养都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有法谚云“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职业。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福蒂斯丘曾经阐述过法律职业神秘性的思想,即法律乃法官与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他说道:“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②詹姆士一世时期,法官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国王可否亲自坐堂问案发生分歧,柯克有一段精彩的阐述: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③法律职业的技术性表现为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方面,而这些技能的形成都是在法律理念的统领之下的。法律理念塑造了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思维方式下,形成了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要从法律理念教育做起,法律理念是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训练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基础,只有塑造了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才能够不断提高法学职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能力

“法律是一门每天面临着新问题的学科。”④法律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法律制度也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即使在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时期,法律职业者也是每天要面对不断新出现的法律适用的情境。所以,法学专业的教育不但要实现对现有知识的传授,还要培养学生自我发展的能力。美国联邦资深法官万斯庭认为:“任何一种制度下,法官教育――无论是通过正规的、系统的课程学习还是自学,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都是一个永不终止的过程”⑤面对日益发展变化的世界,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从辨证的角度看,动与静是相对的,相对于变化的法律制度来说,法学理念是稳定的,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具体的法律制度会改变,但闪光的法学理念将会永存。”法律理念的教育是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为一体的,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使法律理念与精神与个人的价值观整合,从而使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变化的世界中独立地做出法律职业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较高的专业兴趣和职业热情也会推动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与提高,以适应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社会功能

(一)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⑥。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⑦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特征可概括为:一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二是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三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四是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⑧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制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⑨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二)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11)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制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12)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制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制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13)

(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制度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制度文明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法治文明是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制精神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正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积极进步。”(14)法治的进步是与人的主观因素分不开的,“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15)”“法律家的任务,在拥护天下的正义,惩斥不义,建国家于健全的道德的基础上。”(16)所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就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更是社会道德的先导,“这就要求社会精英阶层应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航标。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历来被社会尊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因此他们更应成为社会圣人伦理的践履者。”(17)“法律家是宣告正义的神之使者。唯有这神圣的正义,才配普施洗礼于国民。”(18)提高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就要从法学人才的培养入手,在教育与实践中逐渐习得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塑造社会文明的楷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结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积极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提示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地教育;另一方面是在各法学专业课程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两种形式各有千秋,专门的课程比较系统,但容易陷入空洞的说教;在专业课中渗透比较易行且易于接受,但缺乏系统性。最好的途径是二者的结合。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再辅之以结合各专业课的教育指导,从而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并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在专业知识的增长和职业技能提高的同时,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水平,培养学生的伦理自修能力,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才的道德素质。

注释:

①郭明瑞,王福华.“现代法学教育论坛”观点实录[N].法制日报,2001.

②③[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上海:三联书店,1996.33.35

④(17)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⑤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4.

⑥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伙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而英国的法律职业则主要包指律师,即出庭律师和诉讼律师;在美国则一般包括法官、私人开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和法学教师五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参见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题及其伦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本文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现实出发,认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广义的法律职业群体输送人才,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伦理要求应当是较高层次。

⑦[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00.

⑧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J].2001,(4).

⑨(12)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中国司法,2005,(4)78-81.

⑩史尚宽.宪法论从[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336.

(1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13)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3-23.

(14)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458.

第5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论文关键词:现代职业教育目的;伦理;幸福;职业教育课程

“伦理是自由的观念,它是活的善”。现代职业教育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直接指向的现代职业休戚相关,其本质上必然内蕴着一种教育实践的“善”的精神,它是职业教育实践在道义上保持一种普遍认同的状态的精神前提。从职业教育与人的生命质量的关系角度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职业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职业教育通过职业这一纽带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促进个人的发展,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它的终极目的在于关注现代人的幸福。

一、工具理性职业教育目的的伦理困惑

(一)现代教育目的不能放弃人之幸福的终极追求

教育目的是对教育所培养人的质量规格预期,体现着社会核心价值观对教育所要培养人才质量规格的价值判断,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西方语言中的“教育”一词源于古拉丁语Educare (英文education、法文education、德文erziehung),在汉语词典中是“训练”“施以有计划影响的活动”,本义为引出或导出,“使朝着……方向生长”。教育的概念蕴含着由外在引导主体的一种方向:人的更理想更圆满的生存状态即人类理想境界中的生存状态。

费尔巴哈主张,追求幸福是生物最原始的活动,“一切有生命和爱的动物,一切生存着和希望生存的生物之最根本的和最原始的活动就是对幸福的追求。”人类发展史,“就是这样一部对幸福的追求史,就是一部通过对幸福追求而不断探究人的存在意义的历史……幸福思想的发展史从一个特定侧面反映了人类自身的文明进化历程,揭示了人类自我批判、自我提升、趋向圆满的求索历程。”幸福是人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获得的满足,它具有三方面基本特质:第一,幸福具有主客观一致性。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幸福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主观满足感是幸福感的体现;第二,幸福具有个体性差异性。幸福感属于个体心理感受,它与个体需要状况密切相关,是人“对自身状况的满意”,个体是否获得幸福感,有赖于个体需求层次和幸福体悟能力;第三,幸福具有道德性。幸福感属于实践理性,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以不妨碍他人利益为前提,所有的幸福都应该合乎道德性。亚里士多德说“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所有阻碍他人幸福的满足感都不是真正的幸福。

教育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它与人的幸福具有“血亲关系”。一方面,教育是社会文化、价值再生产的工具,它使社会成员产生价值共识,再生产出“现实的社会结构”,在现代社会,教育成为“现代社会结构中的中央环节”。教育具有社会成层功能,教育成为个体职业定位及其分层的基本途径,个人所谋求的职业主要由他所受的教育决定,个体习得的谋生基本技能和认同的职业价值观决定其职位、收入与社会阶层地位 。个体的职业满足感或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认同的职业价值观念。另一方面,教育是追求理想的事业。教育是使人高尚的精神活动,充盈人性,提升个体理想,促进个体为实现理想而努力,提升自己的生存境界,帮助个体实现自我。职业教育是专业定向性教育,职业认同感教育是专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它使学习者意识到职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性。对于学习者来说,职业教育的价值不在于使学习者“只找到一份工作,他们想要的是一个职业,一个终身的职业,一个他们热爱的职业。”如果学习者能拥有一份职业,他的价值就会体现出来,而被认为是一个重要人物;如果他只有一份工作,就不会被认为是一个重要人物。职业意味着对社会的责任和为自己发展提供的平台,直接关系到个人是否有幸福感。从这个意义上看,追求个体幸福是现代职业教育目的的应有之义。

(二)理性化导致职业教育目的伦理意蕴丧失

现代意义上的理性是启蒙运动很重要的成果,它产生于“人定胜天”的启蒙精神,伴随着人的科技认知能力的增强和价值精神理念王国的衰微发展起来。人依赖理性的思维形式挣脱了神学逻辑,把握和控制了整个世界,重新建构了社会秩序和文明。然而,理性化的代价是超功利的终极信仰的丧失,人的道德、精神体验以及终极价值随之瓦解、解构和垮塌。一方面,人为自然立法,妄图把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之上,形成人类中心主义。人成了欲望的工具,理性成了人掠夺自然的工具。工业生产没有生态道德责任,人与自然的关系陷入“发展-污染-治理的怪圈”,人类就此丧失了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人本身不再是目的,“任何一个行业所需要的技师,是在讲求效率的命题下衍发出来,人之行动常为机器运作的延伸”人异化为物的奴隶,成为“经济人”、“理性人”和“工具人”。于是,理性化使人类在摆脱了宗教神学、封建制度的桎梏之后,又逐步陷入人类自身欲望的囚笼,使人丧失了精神上的高贵和自由。

教育的道德性也随之迷失了,培养人的行动在狭隘的功利圈子里旋转,教育目的指向暂时的、物质的利益,忽略了人类历史上存在久已的“人之为人”的美好事物。史密斯毫不留情地批评:“今天的教育正面临着普遍危机,西方教育已过分技术化,各式各样教育体系所产生出来的便是这样一种独特的人格:自私自利、争强好胜,只顾满足自身欲望和需要,而不具备任何道德理念。”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始终遵循着“社会—技术—理性”的逻辑,它强调“何以为生”的技能和本领,但却不应该放弃“为何而生”的思考与追问,人生的价值、意义、职业伦理和普世的道德,这些关乎人的幸福的东西不可被忽略掉。“忘记了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生活态度和对待事物方式的教育”,将会是危险的教育,有可能会引发人的精神危机、社会危机、甚至生存危机等难以预料的问题。

(三)工具化致使职业教育目的人本价值虚无

职业教育目的工具化表征于工具价值、实用技能的在职业教育中的强调。职业教育目的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培养有用的人才,“有用”也称“一技之长”,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对口”的实用型人才。工具化有其合理性,职业教育只有发挥了工具价值才能在特定社会存活,但是,工具价值毕竟只是外在价值,不是职业教育的根本价值。杜威指出“从外面强加给教育活动的目的不能启发一个更自由、更平衡的活动,反而阻碍活动的进行,使教师和学生都变成机械的、奴隶性的工作”。职业教育的根本价值是人本价值,如果本末倒置抛弃了人本价值,职业教育就沦为“人之为物”的教育,“人成为一个个可以换置的螺丝钉,人变成抽象化的单位。”结果,“那些最充分地“掌握”了当代企业规范的学生,在理想、道德、情操、社会良知方面恰恰最为短视,最无见地。”如果职业教育培养出众多无人性的技术专家,它也就彻底背离了使人类个体和共体幸福的方向,失去人性与其幸福之间的关联。

从伦理的视角看,现代职业教育的中心应当是拥有着“鲜活人性”的学习者,而非机械的技术和僵死的知识。现代职业教育要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人力资源”,更要将人本身视为教育的根本目的,将他们培育成幸福之人,这需要在教授谋生必需知识技能的同时更关注培养其完整丰盈的人性。也只有这样,人的想象力、创造力和生命活力才得以激发,才能有效并自觉地服务于他人和社会。

二、追求职业幸福感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

职业是以谋生为基本目的,基于市场交换驱动的分工基础上,个体必须从事的连续的制度化的社会生产或服务性专业活动。”职业幸福感是人对工作有了正确认识和对幸福有了正确理解之后,从内心里感受到自身所从事职业的内在神圣感和职业尊严,运用自己的智慧追求职业理想,实现自身和谐发展而获得的愉悦状态。然而,在追求效率和充斥着工具理性的社会中,人的职业幸福感正在减少,这几乎是所有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要遭遇到的问题,我国自然也不能例外。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联合国内众多知名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心理学专家以及强势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幸福指数调查”显示“有28. 8%的被调查者的工作幸福感偏低,有64%的被调查者的工作幸福指数得分并不是很高。只有9. 70%的被调查者的工作幸福感较高,也就是说基本上每10个在职人士只有1个人的工作幸福感较强。”从被调查者的情况来看,中国人的职业幸福感是普遍偏低的,人们被庸庸碌碌的工作所带来的危机感与焦躁感紧紧笼罩。对此,培养“准职业人”的现代职业教育责无旁贷地要做出努力,为人找回职业幸福的精神家园,为漂泊和没有根基的心灵找回依托。

(一)学习者为追求人生幸福而参与职业教育

人对幸福的追求体现于客观需求的满足,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马斯洛把需要划分了五个层次,即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职业教育相应的也体现出层次性,它传授技能使学习者找到施展才华的合适岗位,传授精神财富帮助学习者在与他人的协同工作中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实现自身价值。首先,基本生理需要具有最强烈的势能,它是人的自然生命得以存续的前提。职业教育传授知识技能,提供谋生手段,使学习者“获得就业机会”, 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第二,对职业安全和生活安稳的追求促使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对从业者而言,它包括对于工作职位的保障、意外事故的防止等等,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可以提升人职业发展的素质和能力,使人获得竞争力,来满足人职业安全的需要。第三,爱与被爱是人的社会性需要。从家庭走向社会后,职业是人最主要的社会角色,由职业展开的交往关系构成人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人在工作中建立起的友谊、与他人的合作关系、团体的接纳与组织的认同等成为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的重要方式。第四,职场成功是人获得尊重的重要途径。尊重的需要,包括自我尊重(如:自由、自信与成就等)以及受人尊重(如地位、名誉、身份等)两个方面。在职业场域中往往表现为对地位、名利、权力、责任,与他人收入相对高低等需要的满足。第五,自我实现的需要。这种高层次需要是将贡献社会与个体实现自身价值统一起来,通过促进学习者潜能发挥促进社会进步,同时使个体身心高度发展,获得自由、尊严的人生价值。从职业教育满足学习者的五层次需要的功能来看,职业教育能够引领学习者在追求幸福过程中学习知识、获得能力、追求成功、学会创造,为人生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此,幸福既是一种终极价值意义的目的善,也是一种现实的过程善,幸福的实现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之上。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不可能脱离社会进行自我设计、寻求个人完善,而是要把个人的理想与诉求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

(二)职业教育是师生追求职业幸福感的精神家园

精神家园是生命的寓所,是人的意义世界和终极的精神归宿,精神家园的找回是关于情感的问题,它指向人的心理世界。幸福感的获取是人“对自身状况的满意”,是有个体性差异性和道德性的,从需要层次来看它属于自我实现的需要。能否在职业生涯中获得幸福感,有赖于个体获取幸福的能力,更要依靠个体的幸福体悟力。人只有在早期的学习中建树起对职业的感情,将从事的工作视为毕生的事业和神圣的追求才能够激发这种自我实现的需求。生活上的富足并不完全能使人感觉到自身价值和感受到人生幸福,这就是由于个体幸福感知能力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从业者受到的教育相关,所以说,职业幸福感是需要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蕴含着丰富的职业精神的价值意义,从伦理的角度看,它关注的是教育者和学习者生命体验的完整性,即关注人的知、情、意、行的和谐发展,而非将完整的生命体验割裂开来,把人培养成只懂得生产和消费的工具。完整的生命体验能够造就学生健康的人格,提升学生感知幸福的能力,从而促进其认识人生的终极意义。经常性的职业教育情境创设可以提升人的幸福体验,现实的、直接的经验往往是震撼心灵、感知幸福的主要途径。职业教育把当下的实习实践和未来的事业结合起来,把学习和一生的发展联系起来,把课堂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在教育的过程和结果中追求、创造和享受幸福。

三、职业教育课程是体现职业教育伦理诉求的根本途径

课程是职业教育教育目的依托,也是体现职业教育伦理诉求的具体途径。对职业的文化价值认同、对职业活动效能的理解和信念和职业活动的情景体验构成了职业教育课程应把握的的三个基本方面,这对于培养“准职业人”的职业幸福感,实现现代职业教育的伦理诉求具有关键意义。

(一)将职业的文化价值认同作为职业教育课程目标的前提

任何具体的职业必然植根和发展于特定的职业文化环境,通过不断完善和建构职业符号象征系统,推动职业的发展、成熟并成为孕育新职业的母体。职业教育根据社会职业设置课程群,将职业文化作为专业课程目的前提,是职业教育社会效应和伦理诉求实现的根本路径。职业文化是指人们在长期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习惯、气质、礼仪与风气,其核心内容是对职业使命、职业荣誉感、职业心理、职业规范以及职业礼仪的自觉体认和自愿遵从。职业教育课程目标规定着“学生学习所要达到的结果”,是课程实施的“指南针”和“方向盘,课程目标的定位决定“准职业人”在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中是否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获取个人职业幸福感的关键所在。职业教育的根本道德使命是使学习者理解自己将来所从事的职业对社会的重大意义,认同职业文化进而树立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感,激发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当每一个人在工作世界中都认识到自身的价值,人的创造本能和职业情感就被激发出来,形成一套独特的创造性的工作方式。因此,将职业的文化价值认同作为课程目标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职业教育为社会各个职业岗位输送德才兼备、人格健全,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人才的前提条件,也是解决当前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不够、职业岗位适应能力差、职业忠诚度不高和职业荣誉感不强等问题的良药。

(二)职业活动效能的理解和信念置于职业教育课程的中心

课程是师生共同参与的意义生成与价值创造过程,合理的课程定位有可能挖掘出每一个学生的全部潜力。效能意味着在达到预期效益的过程中减少或消除时间、精力、金钱和生命的浪费,职业活动效能是从业者对于自身某种职业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和评估,用有效的能力去工作和为健康、活跃的生活服务。职业活动效能作为一种主体性因素,它渗透到人类职业活动中,并且可以通过学习来激活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课程运用自我效能理论来解释人的职业行为,在尊重人、发挥人的潜力的前提条件下,干预和改变人的行为选择。现代职业教育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职业的活动效能,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关于职业行为过程的效能,如职业定位、职业决策、实现行为目标能力的信念;二是关于职业内容的效能,该职业所需教育程度等的信念。要在职业教育课程中体现职业活动效能的信念,关键应把握好三个关键因素:首先,给予学习者“自由”。从“给教育自由规约种种限度”到“通过最少的制度规约限度给教育主体最大的自由”,以保持人对教育生活世界保持一种天真的开放、好奇、探求精神。另外,树立学习者的自信,激发其主动学习的动机。罗素认为:“人创造幸福的基本要素是冲动和愿望。发展创造性冲动,就会给人们带来幸福,共同享有合作带来的利益”。信心是形成自身职业行为能力效能感最重要的来源,职业教育课程应着力消除学习者在应试教育失败中留下的心理阴影,提供正面榜样和积极示范,使其产生成功体验。

(三)职业活动情境体验是现代职业教育课程实施的关键

第6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关键词:现代法学 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

在现阶段的法学教育里,法学理论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是作为选修,有的还没有开设,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庞杂,在难度上的增加,那么对法学教育中的伦理教育就逐渐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道德滑坡以及人生信仰的缺失等,这些都对法律伦理的教育必要性得到了凸显,基于此种情况,加强对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

法律伦理教育的相关问题要能够从理论上进行正确认识伦理和法律伦理,关于法律伦理的教育内容主要是通过法律伦理的内涵进行决定的,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涵盖着法律制度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倘若是从狭义上进行分析,就只是针对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制度伦理它贯穿着法律制度题词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从法律制度伦理层面来看,主要有外在伦理和内在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它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当中和其它的社会活动当中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准则。

三、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发展障碍

从当前的法学教育当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情况来看,还有着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就是在思想上的认识不全面,法律道德是社会调控机制不能缺少的大系统,任何社会在建立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并用。但在具体的共同相互关系上现代法学家通常更倾向于对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的强调,这在利益竞争以及保障的过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针对道德的自身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所以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待加强。

其次就是受到法律国家主义的影响,我国已经具有了法律国家主义的深厚传统,法律是统治工具的观点已经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艰难发展,在教育的目的上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在宗旨上并没有改变。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摆脱官本位的阴影,传统的影响在实际的发挥作用过程中对法律伦理教育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就是法律伦理还没有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对法学教育自身的特殊性没有得到重视,法律伦理学科的地位处在边缘化的阶段。法律伦理教育教学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教材研究相核对比较薄弱,在教学的方法上也比较滞后。法律伦理教育缺失的问题时的法律人面临着信任危机。

四、建设法学教育中伦理培养的措施初探

(一)要能够将法律伦理教育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完善,怎样达到法律伦理教育额目标要从宏观的层面进行分析,要重新塑造法学教育的理念,传播法律的正义观,从而实现对人的终极伦理关怀。从微观层面来看就要得到具体化的实施,高校而对法学教育要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并要系统独立的向学生进行传授法律伦理原则及相关的道德规范。在具体的教学上要能够配备专门的法律以及伦理学的复合型人才,设置法律伦理教研室,从事专门的伦理研究。要能够尽快的编写能够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律伦理教学统编教材。

(二)构建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体系要从多方面进行着手,首先要树立法律伦理教育目标,法律人的任务是公平树立社会行为规则,依靠着法律规则公平的处理社会纠纷。从这一方面来看,法律伦理教育主要就是培养学生法律伦理健全人格,这一目标的形成主要是建立在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伦理思维能力以及伦理行为能力基础上的。

(三)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能够充分的尊重教育的独有规律和特征,要将其归入到教育界专家学者当中进行修正和探讨。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正要能够充分的尊重以及考虑现实情况,还要进行适度超前引导伦理教育契合着理想的方向进行发展。在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和一般伦理原则以及教育规律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尽可能的遵循教育优先的原则,将两者的关系得到有机的平衡。

(四)加强法律伦理教育,培养伦理情怀,在大学法学教育当中加强法律伦理教育是从源头上解决司法腐败的方式和方法。对法律伦理教育进行加强进而培养伦理思维,大学的法学教育中突出法律伦理教育能够弥补以往的法学教育缺失,从而使得学生成为科学事实思维以及伦理价值思维相结合的人才,这样能够使得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可以更加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案件。

(五)就是要能够将法律专业的人才的司法伦理教育设定为重要的目标,培育掌握专业知识并树立崇高法律信仰而对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背景下,彻底的推行法律伦理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观,法律伦理教育的良好效果来自学生辩论演说以及讲座报告等形式的学习,主要还需通过课堂内外及时的点拨学生进行健全学生的法律信仰。

五、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法律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伦理教育是尚未得到充分开发的一个领域,故此在这一方面得到有效的加强就显得格外重要。倘若受教育者不能建立起稳定以及宽厚的职业伦理信仰,那么法律知识就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技能。所以法律伦理教育关系到法律职业者的人格塑造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在以后的高校法律教育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亟需我国的高下法学教育体系提高对法律伦理价值分析的重视。

参考文献

[1]仇晓光,杜井萱.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设计的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4,(21).

第7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工程活动是联系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桥梁,其良好的实施,关系到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应用。工程活动是有组织、有利益诉求的高度复杂的社会活动,自然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人作为工程活动的主体,其设计、决策、实施等不仅涉及工程本身,还会对社会的安全、环境、生物多样性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1]。

高职院校承担着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社会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的任务。大部分高职毕业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和组织者。在工作过程中常会面临与他人、企业、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如何和谐相处的问题。他们是否具备工程伦理素养,直接关系着每项工程是否会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一块坚实基石。

一、高职铸造专业学生开展工程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工程伦理指在工程中获得辩护的道德价值。自20世纪70年代起,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20世纪80年代后,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逐渐走入建制化阶段。工程伦理处于人文社科和科学技术相交叉、融合的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工程教育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我国工程伦理教育起步较晚,但有部分本科院校在积极推进,教学效果颇佳。

1.铸造行业进步迫切需要“能文会武”的综合性人才

铸造是汽车、航天、石化、电力、钢铁、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基础。随着世界市场经济以及航空、航天、船舶、汽车、发电设备等领域的飞速发展,装备大型复杂铸件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铸造金属的性能及铸件本身的可靠性等要求越来越高。铸造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五大发展战略(精品战略、绿色铸造战略、结构优化战略、自主创新战略、人才战略)以提高我国铸造业发展的整体水平。而人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铸造行业发展的瓶颈、短板,铸造企业、行业协会、教育部门等各级领导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2.铸造专业大学生工程素质培养的需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四个学会”是对现代人才的基本要求,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做人。因此,重视高职院校工程伦理教育,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与时俱进地体现了人文精神与高校素质教育的深入,代表着工程技术发展的方向。对大学生进行合理有效地工程伦理教育能促进大学生工程素质,并对大学生今后的专业行为产生长久的影响。

传统重理轻文的教育方法,很难培养出新时代背景下具有工程伦理素质的专业人才。工程伦理教育已逐步引入我国高校教育计划,开设专业工程伦理课程、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以及嵌入式教学模块等得到越来越多的领导和老师的认可和应用。开展工程伦理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培养高素质大学生的需求。

3.铸造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具有职业素养的铸造专业人才

我国近三万家铸造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中小企业,平均规模小,技术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差、发明专利相对较少。高校、研究院的科技成果工业转化率较低,同时也面临着资金困难、人才匮乏等问题,严重阻碍企业的成长。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铸造行业限制越来越多,质量要求和环境保护呼声越来越高,社会舆论监督压力越来越大。如“铸造行业准入条件”、“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等的将迫使企业进行改革,技术升级,管理体系提高等诸多问题,朝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走专业化道路。否则企业将面临兼并、倒闭等问题。因此,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更离不开对企业忠诚的具有社会责任的专业人才[2][3]。

二、铸造专业工程伦理教育的核心责任

铸造是人类掌握比较早的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方法,经过千年历史的积淀,工艺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现有铸造企业约三万家,中国铸件产量已连续12年位居世界首位,中国已是一个铸造大国,但离铸造强国还有很远的距离。有许多问题如铸件质量差、单位产量的能耗和材料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无序竞争、研发能力薄等急待解决。铸造生产过程中,工程伦理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和迫切。如对环境污染严重、铸件单位产量能耗是发达国家2-3倍,安全事故频发,用工环境恶化,铸造专业人才短缺等。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危及铸造工程专业的健康良性发展[2]。

高职铸造专业的毕业生,大部分在工厂一线现场担任技术或者管理工作,工作环节繁杂对综合操作技能要求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伦理知识。因此,如何切实提高高职材料成型与控制类(铸造专业)大学生的职业伦理水平,是一个很值得进行深入探讨的课题。通过连续在五届铸造专业学生开展工程伦理教育,以及在构建“高职铸造人才培养方案”的同时,走访企业,调研企业经理、人事、技术等负责人以及毕业学生对铸造专业工程伦理的认识和应用情况,结合我校课程特点,提炼出合适的工程伦理教育核心责任[3]。

1.对社会的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行业职业准则;参与技术革新、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与时俱进学习社会责任ISO26000等相关标准。

2.对技能的责任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学科、专业主干课程、高级课程(CAE/CAD/快速成型)等知识;熟练掌握个人职业技能;实时了解铸造行业前沿技术;拓展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协作和交流的能力。

3.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积累工作经验,鉴别铸件缺陷类型,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工艺或操作改进措施。深入学习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核心内容,形成标准化、流程化质量控制方法。

4.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重视安全生产,遵守企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明辨铸造生产车间安全隐患因素。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操作设备,不鲁莽冒进违规操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对强令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应当予以拒绝。

5.对雇主的责任――诚信

认同企业价值观、诚信工作、竭尽才能智慧创造价值;理性认识“跟风式”的跳槽行为;保守公司商业、技术秘密。

三、融入铸造实践教学的工程伦理教育

针对这五大责任板块,结合铸造专业实践课程的特点以及学生的学时与知识结构,确定把培养“社会责任、技能知识、质量意识、安全、诚信”这五项作为我们实践教学中工程伦理教育的目标。

目前高职铸造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其中总共有超过一年的学时用于安排实践教学,包括绘图识图、机械设计、铸造技能实训、生产实习、毕业设计、中级工实训、有色合金熔炼浇注实训、铸造新技术新工艺讲座、特种铸造工艺工装设计、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由于教学课时充足,教学形式灵活,教学案例来源于企业生产实际,甚至可以走进车间现场进行职业教育。因此,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师能更好地与学生进行深度交流,开展工程伦理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讲授为辅,学生实作、参观为主,但往往处于课程专业内容的教学范畴,较少涉及责任伦理的教育。其教学方式单一,学生学习兴趣不高,责任意识不强,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意识淡薄,工艺耗材选择随意性大,实践结果雷同较多,达不到实践教学预期效果。实践环节穿插工程伦理教育内容具体形式,见表1。

表1 高职铸造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工程伦理教育

四、结束语

结合高端装备制造业人才培养的要求,通过针对高职铸造学生的知识结构、就业岗位以及实践学时,通过工程伦理讲座、案例教学、实践课程学习、专题研讨、企业社会热点分析、国际标准体系介绍等方法将适合铸造专业工程伦理责任融入实践教学当中,收集整理出了适合铸造专业的核心伦理责任教学内容,并从众多伦理责任中提炼出了重点核心伦理责任。深度优化高职铸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了高职铸造学生的工程伦理培养。

第8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关键词:文化反哺;技校生;宪法认同教育;案例适用

一、引言

(一)文化反哺影响下的技校宪法认同教育的内涵

周晓虹在《试论当代中国青年文化反哺的意义》中认为,文化反哺意指在急速的文化变迁时代所发生的年长一代向年轻一代进行广泛的文化吸收的过程。其实质是年轻一代向年长一代进行积极主动的文化影响的过程。因此,它是一种致下而上的社会现象,体现了社会鼓励青年质疑和创新、尊重青年主体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潮流。社会对文化反哺等社会现象的包容与认同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一保护人权在文化领域的体现。这成为包括技校生在内的青年公民人心同归。认同宪法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思想基础。邹平学在2017年3月22日的文汇报上发的《国家认同、人心同归的本质乃宪法认同》一文中指出,社会秩序基于社会共识,国家秩序基于国家认同。宪法是根本大法,所以,国家认同必须表现为人民的宪法认同。凝聚公民共识,达成社会团结是宪法认同教育的终极目标。宪法认同教育是培养公民认知宪法、对宪法内在精神于价值取向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认同宪法所秉承的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三大价值理念并最终付诸宪法行动的过程。文化反哺影响下的技校宪法认同教育是指教师引导技校生逐步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并最终自愿践行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过程。

(二)技校宪法认同教育与文化反哺

文化反哺现象的出现给技校宪法认同教育注入了新鲜血液,注入了无限活力。第一,技校宪法认同教育的教学思路从教师引导学生机械认知宪法原理逐步走向知行合一,形成宪法行动:第二,能够缓解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代际冲突,教学中形成一定的融洽关系,打破技校宪法课堂固有的严肃气氛:再者,师生通过互动交流,相互影响,从共同认知宪法到形成宪法行动。文化反哺影响下,教师应如何对本身比较抗拒理论学习的技校生进行宪法认同教育呢?实践证明,案例教育是培养其增强宪法认同意识,树立并完善正确守法观念的不二之门。

二、技校宪法课堂案例选择面临的困境

如上所述,在文化反哺的影响下,技校宪法认同教育主要依靠案例学习法来实现。值得关注的是,存在种种弊端的传统宪法案例却成为了阻碍学生掌握宪法知识原理,培养宪法思维能力,树立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的法治意识的“拦路虎”。

(一)案例过时导致学生不能理性认知宪法原理

部分教师为了避免繁复的准备工作,年复一年,“聪明”地使用手头的陈旧案例资料引导学生掌握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知识原理。由于学生的认知水平未得到及时更新,还停留在分析简单社会现象的阶段,当他们面对校园内外发生的现象时束手无策,不能从人权、法治的角度切入,有效梳理出相关的知识原理,很好地解读具体的纠纷,

(二)案例缺乏人文关怀性导致学生不能形成正向宪法情感

有的教师选取学生极少触及的国家制度领域案例,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此类案例需要教师及时引导学生思维由国家建构跨越到权利保障发展维度。否则,学生如无法感知到案例与其生活息息相关,其内容又非常晦涩难懂的话,他们是不愿意也无法通过案例认知原理,形成宪法情感与态度的。

(三)案例缺乏趣味性导致学生不能产生正确宪法行动

一些教师选取的案例内容普通,涵盖的知识点简单,缺乏典型意义,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理论枯燥,案例也无精彩之处,这样的教育情境自然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大打折扣,令教师头疼的睡觉、走神的课堂现象并不鲜见。学生难以通过案例分析领悟宪法体现的价值观念,更不用说付诸实践了。

三、案例甄选的路径

文化反哺現象的不断发展。敦促教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找到符合学生需求的宪法认同教育案例。案例的选择应淡化受教育者的角色意识,充分照顾到受教育者的内心需要;使学生消除不平等或逆反心理,拓宽宪法教育的渠道,从课堂走向课外,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正面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并将这种认识内化为自觉的行动。

(一)借助单个案例提升学生宪法知识学习能力

宪法的知识原理涉及知识点比较琐碎,如果每个知识点都引用不同的案例,学生很难就自身的学习水平将涵盖不同知识点的案例融会贯通,变成自己的理论储备。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应尽量使用1个包囊所有核心的知识点并且涉及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案例,引导学生根据自身学习特点比较熟练掌握提炼案例相关信息的能力。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不同。中级班可以主要引用实时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生活或学习案例:如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老师没收、校园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情境培养其基础思辨能力;高级班则尽量多引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新闻热点案例:如扶老人事件、广场舞案件等提高其综合思辨能力。

(二)选用涉及多个知识点的综合性案件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

无论是古今中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还是近期发生的争议性比较大的案例都可以成为综合性案例的来源。由于这类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甚至超过学生的思维能力范围,所以案例的选择要尽量让学生感受到与其利益相关,这样才能比较轻松地引导学生从综合性案例人手以权利义务的角度来分析每个知识点,不断通过提升宪法思维能力进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三)借助权利行使案例引导学生体会宪法的价值观念

《宪法》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要树立学生合法行使宪法权利的信念并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它需要教师针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专业需要,从他们关注的维权案例如劳动法维权案例人手,通过课堂学习、课外知识信息化拓展等环节引导学生通过原理的掌握、法治思维的培养最终能真正理解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三大价值理念。中级班的可以由教师选取古今中外名人敬业爱岗的真实经历如大国工匠视频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就业服务社群的良好意识;针对高级班学生,教师可以结合社会热点案例如出纳贪污受贿案例引导学生理解离开校园后如何在工作中抵制现实诱惑,做到诚实做事,清白做人。

四、案例适用的实践

案例选择的路径是很多的。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不断丰富宪法认同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育载体,为学生提供“反哺”平台,选择符合技校生守法心理特色的案例。多年的教育实践经验发现,发现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实践中比较重视法律维权功能的实际应用而忽视自身义务的履行问题。如何对技校生进行宪法认同教育需要触动他们心灵的案例支撑。技校学生比较关注以法维权问题,而近年来纠纷不断的广场舞案例除了符合学生关注需求,涉及到小区居民劳动休息权维护外,还涉及到广场舞者社会文化权利行使、政府部门如何协调冲突者利益的问题。近年来个人宪法课堂教学实践证明,选择此类囊括综合知识点,且关涉民生的案例作为宪法认同教育的素材是比较容易收到教学实效的。以下将结合以上案例探讨如何运用课堂教学三步骤探讨引导学生掌握宪法知识,提升宪法思维能力,最终逐步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

(一)从学生关注的的权利知识原理入手分析案例.明确公民个人应合法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

教师首先指导学生找出广场舞者、小区居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法律依据包括《宪法》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教师及时调整教学方式,重点引导大家梳理文化教育权利方面的条款。《宪法》除了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外,还有基本权利如何正确行使的规定。《宪法》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教师除了引导学生学习权利知识原理外,还应从学生作为公民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角度引导他们意识到自身的公民责任:第一,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广场舞爱好者和居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第二,不容许滥用权利。广场舞爱好者和居民应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合理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笔者在2016-2017学年宪法课堂教学中发现,7个高级班和4个中级班约500个学生中,超过70%的学生能轻松就找到38条和43、47条公民权利依据:只有5%同学能够找到51条权利正确行使的依据。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应该正确行使的宪法规定还没真正走入学生的心中,仍需要教师在部门法的学习中继续加强引导。

(二)选择同类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引导学生理解国家机关应履行的宪法义务

学生掌握了广场舞案例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后.教师应将教学焦点从公民个人权利引申到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问题。教师应根据系列案例引导学生初步理解国家机关是如何解决类似纠纷的,哪种解决方式比较符合宪法的规定。广场舞的纠纷在中国并不少见,教师可以类比公安机关鸣枪警告、召集群众进行调解等解决方式结合宪法规定与学生一起分析哪种方式更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各方利益平衡达到效果最优。学生通过教师的引导逐步理解作为国家机关应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引导学生结合案例从不同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逐步形成社会所倡导的宪法至上意识

我国宪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内容。一个是国家机关的运作方式:一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教师要引导学生灵活运用相关规定,从不同的角度思考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从而拓宽他们的思维能力。教师首先让学生分别从小区居民、跳舞者权利维护角度理解宪法关于劳动者休息权、公民社会文化自由的规定:学生对维护权利的原理有了兴趣后,教师再顺手推舟引导他们去探讨劳动权利与社会活动权利发生冲突了该如何解决。教师通过整个课堂教学的安排引导学生意识到,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维护国家的尊严,也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用宪法的思想说话,用宪法的精神做事,用宪法的灵魂提高个人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的担当意识,提升国家的荣誉,增强自己的使命。每个人心中都应当有宪法,以宪法引领行动。

五、结语

第9篇:职业伦理教育范文

论文摘要:英、美、日本、前苏联教育伦理学经历了作为道德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的伦理基础研究三个时期。中国教育伦理学研究受外来影响比较大,也明显地体现为相应的三个研究阶段。当今,作为道德教育研究的早期教育伦理学已被德育原理所取代,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研究的传统教育伦理学已被教师伦理学所取代,教育伦理学正在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即以教育的自身伦理基础为研究对象。这一重大转变必将对教育伦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教育伦理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来理解,那么,教育伦理的产生可以追溯到非常久远的古老年代。近代工商业肇始,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技、教育作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内在张力不断强化,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竞相加大教育投入。正是教育的不断发展,导致了教育内部各要素之间、教育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引发了人们对教育伦理的洁问。现代教育伦理学正是在教育事业发展、教育理念转型的现当代社会历史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把教育伦理学提升到学科的高度开展系统的研究,这一探索源起于英、美,进而影响到前苏联、日本等经济、教育发达国家。

第一个时期,是教育伦理学作为道德教育研究的时期。

B·诺曼妮和G·科蒙尔揭开了20世纪教育伦理学研究的序幕,这一时期,教育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是将教育伦理研究视同为道德教育研究。B.诺曼妮和G·科蒙尔合著出版的《教育伦理学》,依次讨论了什么是儿童、胎儿的环境、早期家庭教育、性格和气质、性别训练、、理想的学校、学校指导等问题。从其体系和内容上看,研究视点主要集中在健全人格的培育和发展上。严格地说,B·诺曼妮和G·科蒙尔的著述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而是一部关于道德教育或者说道德心理教育的论著。

第二个时期,是教育伦理学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研究的时期。这一研究,在英、美、日本、前苏联都发展得相当充分。特别是在美国,经历了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分析到归纳、从理论到规则的完整的发展和演进过程。

20世纪20—40年代,卡他斯和韦帕斯在犹他州进行“一名优秀教师应具备的品质”的课题研究,以期为改进师资训练提供课程依据。他们采用了严密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学生,访问教师、家长、教育行政人.员、教育学教授、教师团体负责人等,通过征集有丰富经验的教师的意见,通过对成功教师与失败教师开展品德对比,通过分析教师职业品质与教师成功之间的相关度,概括出优秀教师现有的或应有的职业品质和行为特征。1948年,全美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师范教育委员会,在组织专家、教师、学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进一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向全美教师发表了题为《我们时代的教师》的报告,对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提出了13项要求和指导。此后,随着中等和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美国教育界开始对教师职业内部的不同专业的教师职业道德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形成了教师职业内部不同专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职业伦理声明》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家伦理标准》以及人事指导协会的《伦理标准》等。另一方面,美国教育界的理论工作者把教育伦理问题的研究与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行为科学等研究结合起来,以期为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提供广泛、深入的理论论证。例如,科宙尔出版了《当一名教师》,特雷佛斯和狄龙撰写了《一个教师的诞生》,索里和特尔福撰写了《教育心理学》等。这些专著、教材研究了教师的个性品格、教师的行为品质、师生关系性质以及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明治维新以后,在日本,有许多士族出身的人也开始从事教育职业,日本对于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也正是从培育“士族教师形象”开始的。1887年,文部省颁布《师范学校令》,规定:“应注意使学生具备驯良、信爱、威仪之气质”。“严以律己,高洁至诚谨严,举止沉毅,一言一行亦不苟”。20世纪初,日本师范教育改革家野口援太郎提出要培养人格主义的“理想教师”。二战以后,日本教育界开始反思军国主义教育制度的严重危害,提出要培养新一代的民主主义的“现代教师”。1952年,日本教职员组织通过了《伦理纲领》,以此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南。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对教育伦理的研究日趋增多,出版了一系列关于教师职业伦理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专著、教材。如原玉川大学总长小原国芳撰写的《师道》,原广岛大学校长皇至道撰写的《人类教师与国民教师》,广岛大学教授新崛通撰写的《现代教育讲座》。这些专著、教材探研师道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条件,强调教师以身作则的精神,推介了英美教育伦理学研究的新成果。

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在《教师报》上开展了一场关于教育伦理的大讨论,经过这场讨论,教育伦理学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1977年,·皮萨列思科和皮萨列恩科出版了《教育伦理学》一书,紧随其后,B·H"契尔那葛卓娃和H·H"契尔那葛卓夫又出版了《教师道德》。前苏联党和政府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极为重视,加里宁、克鲁普斯卡娅、马卡连柯、苏霍姆林斯基等一大批杰出的教育家,在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论和实践建设中都做出了突出贡献。值得一提的是,前苏联在教育伦理学研究中,创制了“教育分寸”这一道德范畴。·科季格尔和·恰姆列尔在其所著的《教育伦理学》中,对“教育分寸”给予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准确定位,该书认为:“‘教育分寸’的重要任务是促使在孩子身上树立一个正面的心理背景,这个心理背景能正确接受教师的要求,而把这些要求转变为行为的内心动因也是必要的。有分寸地对待学生,这意味着解决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同时不再引起新的矛盾”。他们指出:“‘教育分寸’不是教师行为中一些个别的事情,这是行为风格。它必须使学生相信教师是友好的、体贴和善良的。这一特征大大加强了教师的道德立场,并成为学生公民觉悟的学校。”

第三个时期,是研究教育的伦理基础的时期。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美教育伦理学研究开始突破教师职业道德框架,出现新的视点。在美国,鲁滨逊和莫尔顿合著的《高等教育中的伦理问题》,提出教育伦理学应研究教育内在的伦理和道德。该书分析了高等学校内部的矛盾冲突、伦理关系,提出了“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的原则”、“普遍化原则”和“把他人当目的的原则”;剖析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教师职业与共同职业的关系、教育中控制与维护的关系以及教学中的伦理问题、科研中的伦理问题、师资评价和教师聘用中的伦理问题。在英国,著名教育哲学教授波特斯出版《现代教育伦理学》,重点研究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研究“正义”、“平等”、“自由”、“民主”等一般社会道德在教育过程中的体现。里斯布朗也力求从寻找正义、道德和教育的基本含义出发,“为独立的道德判断提供一个伦理学基础”,“为解释教育中的不正义、不道德现象(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这些研究,开阔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视野,形成了教育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新的流派。

在我国,教育伦理学研究初起于20世纪30年代,兴盛于80年代。

30年代,丘景尼先生出版了《教育伦理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科学。教育伦理学与道德教育“二者之涵义,大体相同”,“其着重之点,不在道德本质之为如何,而在道德的人格如何养成,’;二者之区别,仅在于“教育伦理学所讨论的,大半属于原理的问题,而道德教育所包涵的则大部分为实际的问题”。该著明显地受到了B·诺曼妮和G·科蒙尔合著出版的《教育伦理学》的影响,是一部旨在探索道德教育原理,创制道德教育哲学的初探性专著。

198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王正平主编、国内九所高等师范院校协作编写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王本》),该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出版的第一部《教育伦理学》。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间题上,《王本》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道德的学问”。具体地说,就是紧密结合教师职业劳动实践,研究教师劳动有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该著作以教师劳动为序,以教育伦理思想历史发展为铺垫,着重研究了教师道德的社会本质,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基本特征和职能,社会主义教师道德原则,教师与学生关系中的道德,教师与教学劳动关系中的道德,教师集体中的道德,教师与学校领导、家长、教学辅助人员、异性学生等其他关系中的道德,教师道德范畴,教师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以及教师道德十胜的自我完善等问题。这是一部以“教师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体系完整的教科书,因此一面世,就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全国伦理学会会长罗国杰欣然为该书提笔作序。1989年4月17日,香港《大公报》刊登长篇书评,称该书是“近几年研究的硕果”。

《王本》出版以后,为配合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又陆续出版了一批教育伦理学教材。1989年,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了施修华、严缘华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施本》)。《施本》重新阐述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认为“教育伦理学是关于教师及参与教育过程的其他人员的道德问题的一门科学,是研究教育过程中的道德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说”。在内容结构体系上加大了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力度,结合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生集体、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校长等之间的关系特点,重点论述了教师道德的各种具体要求。1990年,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了陈旭光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陈本》)。《陈本》在《施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扩充增容,把教育过程中所涉及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学内容、教学手段都作为教育伦理学考察的对象。该书以人格教育为逻辑起点,系统地分析了教育过程中伦理因素对受教育者人格完善的影响。90年代以来,教育伦理学教学研究和教材出版掀起高潮。1993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李春秋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概论》;1995年,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董英、杨泰祥教授主编咖教育伦理学》;1996年,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赵坦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1997年,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詹栋梁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导论》;1999年,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郭永军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等。2000年,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钱焕琦、刘云林教授撰写的专著《中国教育伦理学》;2003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檀传宝教授撰写的专著《教师伦理学专题—教育伦理范畴研究);

在教育伦理学的多种教材和专著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李春秋教授的《教育伦理学概论》(以下称《李本》)和钱焕琦、刘云林教授的《中国教育伦理学》(以下称《钱本》)。这两个版本,突破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框架,开始走向新的研究领域。

《李本》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育的伦理道德价值和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李本》的重大贡献之一,在于提出了广义教育伦理与狭义教育伦理之分。他说,广义教育伦理,即怎样确立教育在社会生活结构中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价人们对教育的态度,以及社会应该赋予教育什么样的性质和目标等等。狭义的教育伦理,即教育应包括哪些内容,德育在教育中占何种地位,教育应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教育过程能够培养出具有什么样品质、才能的人,作为教育工厂的工程师—教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作为受教育的学生抱什么样的学习态度等等。《李本》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内容体系仍然停留在狭义教育伦理学上,未对广义教育伦理学做出更多的探索。相对于《李本》而言,《钱本》的研究视野更为开阔。《钱本》既考察了教育伦理的实践基础、基本原则,考察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伦理规范,也考察了教育伦理评价和教育道德修养。特别是把以往只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范畴的“教育公平”、“教育威信”等列为专题考察,在我国教育伦理学学科建设上第一次吸收了波特斯关于以“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为研究对象的认知理念,体现了对西方当代教育伦理学研究新成果的借鉴。

综上所述,自教育伦理学产生,特别是最近20多年来,教育伦理学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

教育伦理学首先作为道德教育理论研究,深化了人们对德育原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认识。这一研究,今天虽已淡出教育伦理学研究领域,但这丝毫不影响这一时期教育伦理学研究的学术价值。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一研究,才催生了德育原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独立地位。可以说,是教育伦理学作为道德教育原理长期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德育原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从伦理学和教育学中独立出来创造了条件。

教育伦理学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占教育伦理学研究领域全部研究成果的绝大部分,在这一点上,中外教育伦理学研究情况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关于“优秀教师应具备的品质”的研究,日本关于“现代教师形象”的研究,前苏联关于“教育分寸”的研究等。我国教育伦理学知名专家王正平教授、施修华教授、严缘华教授、陈旭光教授、焕琦教授、刘云林教授等,他们的研究成果也大多体现在教师职业道德研究方面。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实践基础、基本原则、规范体系、评价、教育、修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在争论中不断创新。当然,也正是因为教育伦理学在教师职业道德方面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导致了传统意义上的教育伦理学正在发生变异,正在被教师伦理学或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所取代。今天,冠以教师伦理学名称的多种不同版本、版次的专著、教材,其所讨论的问题以及所构建的内容体系与正在使用中的不同版本、版次的教育伦理学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意味着,像德育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学取代了最初的教育伦理学一样,今天,教育伦理学正在发生第二次蜕变,传统意义上的教育伦理学正在被教师伦理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所取代。当前,学术界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再认识,其深刻的现实背景即在于此。

新一轮教育伦理学研究究竟应当研究什么,不少论述都是在旧有的主题里逗圈子,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王本陆研究员先后发表《关于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思考;,《关于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再探素》对此做出了新的拓展。他认为,教育伦理学应当探讨教育领域的善恶矛盾。他说,善恶矛盾在教育领域普遍存在,在教育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教育一刻也没有摆脱过善恶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仍然有。教育的各个方面,谁也摆脱不了善恶矛盾的纠缠;与教育有关系的各种人也有善恶之别。正是由于这种善恶矛盾的普遍性,才使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具有客观必然性。正是这些客观存在于教育领域的善恶矛盾,构成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一观点值得称道。的确,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着矛盾。譬如,男女教育机会不均等的间题,‘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重点学校”与“一般学校”的划分所暴露出来的行政管理权力对教育正当竞争的人为干预的间题,应试教育中的工具主义与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受教育者的权利保护和保障间题,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非人道主义以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的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等等。这些矛盾,已远远超出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所能涵容的范围。也说是说,对教育伦理的理解远非以往人们所探知的那么简单,“合伦理的教育”远非“有道德的教师”所能涵盖和包容。这是一个需要开展新的深入研究的专门领域,是一个涉及到教育自身道德抑或不道德的问题。教育的道德与否,支配、影响着教师是否道德;而不是教师道德与否,支配、影响着教育是否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教育道德的研究比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来得更深刻、更有时代和历史的意义。

同时,上述观点得到了钱焕琦教授、刘云林教授的呼应。钱、.刘二教授在共同撰写的《中国教育伦理学》一书中,’同样拓展了传统意义上的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他们认为,教育的重要目的是教人为善,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教育与道德视为一体,很少有人去追究教育本身的善恶间题。然而,在时有发生的违反教育根本宗旨的教育活动中,恶的因素却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社会生活,这就实实在在地提出了教育非善的间题。既然教育中存在恶的因素,既然教育也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这就要求我们除了从科学、政治、经济、法律和美学等角度进行审视外,还应当从伦理的角度去观察、认识和评价,确立教育的伦理视角。因此,把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教育的善恶矛盾,是有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