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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1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经过三年多的施行,就可操作性来说,它却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安全监管牵涉到多个部门,采取分段式管理模式,但实际监管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到哪一个环节,仅从生产加工环节而言,就包括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等多个部门,而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直接导致其管理上的困难。二是虽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但各部门的力量未能整合,以至众多环节未能形成一条有效的监管链条。部门之间在执法当中不协调,不合作,环节一多,就容易出现问题。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把协作规定成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关于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更是各部门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各部门的监管范围没有明确,许多交叉的环节和部位仍存在监管“真空”。三是食品安全事件大多发生在地方、发生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于地方政府重不重视,是否有效协调各监管部门,使食品监管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的有效衔接。但实际操作中,因农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属平行的机关,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食安办”等政府综合协调部门是很难起到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作用,且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系,与地方政府的配合也较易出现矛盾。

体制不畅、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等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所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心解决食品监管体制问题,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案》确定的改革的总体要求就是“整合、统一、加强”,思路就是切实解决多龙治水,监管体制不畅等监管中的实际问题,改革成为了当务之急,2013年也因此成为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2监管建议

改革食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举措。待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完成改革任务,即完成“食药监部门”的重新组建工作后,又该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2.1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管理模式,经过新的机构改革后,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均进行了调整。因此,在机构改革的同时应当尽快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并根据监管实际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保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时,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应着重考虑:一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规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原“食品安全法”制定。但是,自2009年6月1日原“食品安全法”施行至今,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能出台“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从而使得“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直成为监管盲点,而“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本身就是食品安全最大的监管难点及隐患。所以,笔者认为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应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出具体的“管理”规定,而不是将此立法难点往下推卸。二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笔者认为很重要的原因是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定罪难等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应统筹考虑《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种类、罪名、罚则,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更加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使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易于界定、涉刑移送易于操作、“两法”之间真正实现有效衔接。

2.2标准是企业生产的依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刻不容缓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数量繁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且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有待提高。亟需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等安全基础标准,建立健全配套的食品限量指标检测方法标准,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为监管者提供确实、可行的标准和依据;通过食品安全完善标准体系,明确刑法中“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概念的具体范围,以避免因理解差异造成司法不统一,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追究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第2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开展调查摸底,搞好执法宣传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分队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相对人监管基本情况调研,逐门逐户送达《致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一封信》,采集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类别、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切实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为推行数字化监管模式、全面开展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广泛宣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职能调整情况和依法经营基本要求等内容,使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尽快了解相关规定,自觉依法从业。

二、加强学习培训,夯实监管基础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监管实践技能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为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做好准备,为全员上线监管奠定基础。分期分批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增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自律意识。

三、加强日常监管,深化分级管理

(一)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高效原则,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和细化审查标准,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把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关,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依据、监管程序、监管要点等多项内容,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餐饮单位日常监管,对所有监管单位,按照其量化分级等级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检查和规范,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违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及肉制品食品原料等行为。着力抓好国庆节、仲秋节、元旦春节以及全国艺术生考试、中高考等重要节日和考试期间的餐饮安全监管,确保重大节日和考试期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三)借鉴吸收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内容,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量化分级评价新机制。

四、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市局和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针对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检查记录,建立整治档案,解决突出问题,年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

(一)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根据市政府《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搞好集中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原料、餐具等流入餐饮环节。

(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学校食堂作为今年的重点整治目标,组织开展1-2次专项整顿。要从严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新开办学校食堂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责令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有关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确保职责履行到位。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消毒等经营行为,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开展“小饭桌”、“小餐饮”专项整治。“小饭桌”是指学校和个人举办的为低龄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学生提供餐饮和午休服务的校内外场所。主动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全面做好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工作;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小饭桌”,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取缔。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对《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内外环境卫生、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次性消毒餐具采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全面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

五、加大抽验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力度,完成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把抽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相关人员,制定符合我区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的覆盖面,尽量覆盖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汇总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各项监管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分析评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预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实现全区信息共享,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六、开展示范创建,提升整体水平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细化示范创建标准,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市级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并择优推荐省市级示范街、示范单位,争创部级示范县(街、单位),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示范群体,带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推进“规范监管年”活动的开展。

七、加强应急管理,科学实施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进一步建立完善餐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机构和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配备应急设备,编制应急预案实施细则,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有效应对。

结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求,修订完善《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建立基于食品安全关键控制技术的保障工作程序,推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开展。我局重点组织做好区人大会、区政协会、鲁台经贸洽谈会、风筝会、元旦春节等涉及全区的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3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第4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

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

导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投资日益加大,服用保健品的人越来越多,但保健品市场却乱象丛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此,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产,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O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的。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划分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性。

《细则》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关系

实施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实施备案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中关于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生产许可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是否满足产品注册与备案技术要求,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适用性和复现性。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设定

《细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要求,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纳入食品范畴,确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类别、类别编号及类别名称。同时,为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衔接,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除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外,还应当在备注栏载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注册或备案证明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途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制度。《细则》允许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自有注册证书或由注册证书持有人委托生产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允许企业以“拟备案品种”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的标注的相关规定

《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

第5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工作任务

2015年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共1759批,其中:食品生产环节909批(含风险监测100批),食品流通环节500批,食品消费环节350批(含风险监测115批)。食品生产环节以粮食及其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油、茶叶、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流通环节以婴幼儿配方乳粉、豆制品、糕点、炒货、节令食品(粽子、绿豆糕、月饼)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消费环节以熟肉制品、凉拌菜、盒饭等为重点品种。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另行安排。

二、工作分工

市局承担风险管理的科室负责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方案制定,收集、汇总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后续处置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信息,负责全市食品抽检工作考核;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局食品相关科室负责涉及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及抽检工作的协调、落实,收集、汇总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国家省市三级抽样、送样统筹工作,收集填报抽样信息和检验数据;汇总全市监督抽检结果,形成分析报告;组织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的核查与查处;负责县区级(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业务指导、培训。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抽样、送样任务。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有关承检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并实施相关样品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稽查支队做好相关抽样工作。

三、抽样检验

(一)时间安排。原则上全年均衡分配,部级、省级抽样时间拟安排于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首月即4月、7月、9月三个月抽样(节令性食品,如绿豆糕、粽子、月饼除外),市级抽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分季度安排,食品消费环节分月度安排。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附件1、2、3)。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专项整治抽检及抽检计划调整,由市局按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二)区域分布。抽样区域应覆盖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以及25%的乡镇和行政村。同时,突出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生产环节抽样应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92家(获证共601张)至少覆盖1次。食品流通环节采样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食品消费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型餐饮、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抽样时,除了乳制品外,其他抽样品种应避免出现与部级、省级重复抽检。201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2015年实施跟踪抽检。餐饮食品以餐饮服务单位加工自制产品为主。

(三)样品规定。采样时应严格遵照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及《省201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规定,采样量应满足检验、复核、留样需要。抽样时,原则上1个食品生产企业在同1个获证单元内抽取1批次样品,最多抽取3个不同产品各1批次样品;对于乳制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任务情况合理安排增加抽样频次。1个食品经营单位原则上最多抽取3个不同产品各1批次样品。1个餐饮服务单位只抽取1批次样品。

(四)检验单位。食品消费环节样品检验全部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承检,流通及生产环节样品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相关机构承检(附件4)。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及《省201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节令性食品检验应在收到样品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承检单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后处理。承检单位发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并签发检验报告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报告省局。对于其他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市局收到承检机构的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处理;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按照省局《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流程(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问题样品核查处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局相关科室报送《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市局食品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抽样程序及信息上报时间节点,确保采样及后续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各单位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处置率和上报率,切实发挥抽检监测的监管实效。市局将对抽检监测工作适时督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抽检工作应严格执行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版)》,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采样过程可简化执法相关程序。食品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样品抽检信息登记表》(附件5)分别报送至市局相关科室及检验单位(电子版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餐饮消费环节每月采、送样应提前和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业务室联系,原则上必须在当月10日前完成。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抽检计划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报告书(合格为一式三份、不合格为一式五份)、《样品抽检信息登记表》(附件5,填写完整)、《不合格产品信息汇总表》(附件6)及结果分析报告以纸质和电子件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局承担风险管理的科室。

(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行部级、省级抽样任务时,应与县区(开发区)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及时(一般食品每月,节令食品每周)上传抽样信息(包括被抽样单位、样品名称、生产批次等信息)以供县区(开发区)食品抽样人员查询,避免同企业、同品种、同批号食品的重复抽样。各县区(开发区)根据企业生产许可证副页及实际生产的食品品种,补差补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全覆盖。

第6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0.前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行业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法规,笔者就新机制管理下,如何优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展开探讨,对贯彻落实方针政策,提升生产效益水平,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规范食品生产环境,应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与制度的变革、创新。尤其是近年来一些特大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更加应引起我们的全面反思,做好工作机制的完善界定。为全面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维护大众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各类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管理、乳制品监管规范逐步完善。该类法律规范制度之中,均包含相应的质检许可管理内容。然而基于立法目标以及产生背景各异,导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标准存在不一致问题。为此,应做好统筹管理、协调管控,方能优化实践管理效果。随着行政许可标准与执法管理对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许可制定的新要求实施,为适应市场环境特点,规范权责,创建质监管理综合系统,应推进食品生产安全许可管理的创新转变。可促进审查工作、批准管理同监督管控的有效分开,提升实践工作水平。

2.强化许可监督管理,提升食品生产质量水平

为强化许可管理,提升食品生产质量水平,应明确地方管理为主体的运行机制,将地方质检机构作为主要的许可管理实施单位。省级部门则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与要求明确行政范畴之中分别进行许可管理的具体种类。针对各区域食品生产行业存在的差别性,应令省级单位依据地区发展状况明确三级生产许可的具体管理权限。生产许可管理影响到企业实践生产能效,为实现同企业工商执照管理的有效对接,应在管理办法中将审核同检验互相分开,进而契合工商机构申领营业执照的报领流程。由整体层面来讲,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令审查管理的标准条件更加细化与规范化。为强化许可审查以及管理验收,质检总局了审查细则,并涵盖了各类详细的技术标准,令管理工作更为透明公平、科学有效,对于企业详细了解、全面掌握规章体制,吸引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极为有利。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许可凭证后,应设置契合生产食品类别与总量的加工原料以及食品生产、包装与储存的相应场所,并确保干净整洁、通风明亮,远离污染源。生产材料、设施的应用应做好消毒处理,制定有效的防尘、防腐策略,抑制生产原材料同成品的混放导致交叉污染问题。配置技术以及管理员工应符合生产需要,做好全面培训管理。同时,应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完善建档管理,规范材料进货采购、验收管理、生产应用、储存保管以及出厂环节的全面审核,制定安全管控体制。监督管理工作中,食品生产企业应基于许可规定的品种范畴展开生产作业,不应突破范畴限制。应确保生产条件始终满足规定标准,并统筹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则应基于自身职权范畴,依法进行生产食品企业的定期核查与不定期检验抽查。同时,应引入现代化信息手段,创建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以及监督管控信息工作平台,为社会大众、企业法人以及各级社会组织单位获取相关资讯信息,制定科学管理策略,提供便利,提升实践工作效率水平。

3.规范落实法律规定,优化实践工作效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优质开展,需全面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对于小作坊、经营摊贩与他类生产食品方的许可管理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只有获取食品生产许可凭证方能批准其经营。对于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律制度与地方法规,为满足行政工作管理需求,应对需要行驶行政许可的,设置临时许可,明确操作细则。可依据区域权利机构制定的规范制度标准,并参照权责合理分工,规范其生产食品行为。对于农产品、转基因、酒类以及乳品等特殊产品,应依据专项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法制度进行许可证的规定办理。而对于传统食品工艺之外的产品生产,例如借助辐射技术进行食品生产,其许可的管理应依据专项卫生管控标准进行细化管控。针对食品添加剂的许可管理,在遵循质检总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同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颁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有效对接,进而实现规范有序的综合管控,优化实践工作效果。

4.结语

总之,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开创规范有序的生产发展环境,保障社会大众身心健康,应规范许可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提升食品生产质量水平、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各类制度的有效对接互联,方能优化实践管理效果,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7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食品包装;安全;重要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8-0283-02

食品包装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包装保障。目前,我国食品包装安全问题屡屡被各大媒体报道,如2012年2月某知名品牌多达82个规格的炊具原材料锰含量超标;2012年4月“毒胶囊”事件被称为性质恶劣的“健康丑闻”;方便面碗、奶茶杯、一次性纸杯被曝光荧光物质超标;可乐爆炸划伤孩子;啤酒瓶炸爆炸伤人事件。2012年11月某白酒品牌被爆其中塑化剂含量超标,报道称塑化剂长期摄取可使生物体内分泌失调,阻害生物体生殖机能,包括生殖率降低、流产、天生缺陷、异常的数、丸损害,还会引发恶性肿瘤、造成畸形儿。白酒塑化剂超标事件的发生,不仅将酒企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更暴露了我国现阶段食品包装安全存在的问题。

1 食品包装安全现状及重要性

1.1 食品安全法

食品包装与食品接触紧密,其安全性直接影响食品质量,人们在使用不合格食品包装的同时,对健康也产生不良影响。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1-3]。

1.2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的出台是将食品包装材料纳入监管的一大进步。它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生产、经营被包装污染的食品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提高了赔偿标准,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该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1.3 食品包装的分类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食品用纸包装无证查处工作。规定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共21个产品。其中,包装类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玻璃纸、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容器类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4]。

1.4 食品包装的标准

2009年,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开始正式实施,标准中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对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2013年,国家广泛征求各方面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意见,进一步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紧接着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了2013中国食品包装安全消费警示,涉及吸管、瓶盖瓶身、不锈钢制品、纸质餐饮具等12项内容。其中,烧烤时铝箔、锡箔使用不当会危害健康一条,尤为值得关注。

2 食品包装安全应对措施

食品包装与食品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包装必须保证被包装食品的卫生安全,才能成为放心食品。也就是说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我国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相关细则时能够使之更加明确和更加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完善和更新各类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使之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在一些监管的具体环节上还有空白、盲点,需要相关部门去解决和完善外,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部门监管的力度仍不能全面地控制整个市场,这就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联合商家、监管部门、消费者,严厉打击错误行为,增加食品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此外,呼吁包装印刷企业在生产中执行标准时,选用环保材料和油墨,尽量减少或不选用危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质。同时,可以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制订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安全行动计划。建立我国特有的食品包装安全体系,做到科学立法、执法公正、坚持原则,一方面与国际组织合作,另一方面与政府机构专家合作,为法规制定者提供技术和科学方面的推荐方案;强调食品病原菌的早期预警体系;授权制定法规的机构,根据技术发展、知识更新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修改法规和指南。

3 参考文献

[1] 马守贵.食品包装:安全监管最重要[EB/OL].(2012-01-20)[2013-3-21].http://.cn/ccin/news/2012/01/20/217226.shtml.

[2] 颜亦斌.食品包装与食品安全[J].包装与食品机械,2004,22(2):50-52 .

第8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第9篇: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共同参与、群体管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探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新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广大群众防范和监督意识,强化经营者自律责任。至2012年,辖区90%以上的社区(乡镇)达标,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

三、落实项目

(一)细化工商所食品监管项目,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到位、保障有力。一是监管到位,留有痕迹。按照分局《对食品经营业户实行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规定及上级工作安排,对食品业户分类制定巡查计划,严格按计划巡查监管。规范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巡查笔录》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笔录》。二是完善档案,底清数明。全面巡查摸底,利用《全区食品经营业户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照《工商分局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管工作规范》要求的食品业户建档标准,完善辖区食品业户动、静态监管档案,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要信息一致、互为补充。片区监管员要对本辖区食品经营户底数清、情况明。三是落实“八项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市场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8项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四是拉伸监管链条,消除薄弱环节。逐项自查分局“一卡一单”食品供货商溯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数据库追溯系统的推广应用,实现上可追溯食品生产源头、下可追溯食品零售终端的全程监管,实现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一条线、处置问题点对点的防控格局。五是辖区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规范运转。对全区386个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补充完善12315联络员档案,加强教育规范和业务指导,挖掘消费纠纷中的案源线索,建立食品安全防控互动机制。

(二)强化对经营者的检查、指导和规范,实现行业自律、守法经营。一是规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固定经营门店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统一规范使用进货凭证粘贴簿留存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户,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并留存供货商主体资格、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备查,或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食品批发业户统一规范使用进货凭证粘贴簿留存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同时,建立销售台帐并留存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的销货清单,做到货帐对应可追溯,引导规模较大的食品经销商使用专业进销货管理软件,实现电子信息管理;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在经营场所公示,佩戴从业人员胸牌,接受监督;购进的散装食品,要有合格证明,自制的散装食品,要有详细的原料来源凭证和加工制作记录,以标牌形式公示,并配备防尘防蝇设施;集贸市场、庙会熟食经营户及所经营食品的基本信息要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辖区食品经营业户“四项制度”落实率达100%。二是证照齐全,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持有率达100%。三是自觉执行国家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规定,不销售不合格食品,确保流通环节不发生因食品经营者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深化对外沟通、宣传和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群防群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一是争取政府支持。向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政府做好汇报沟通,力争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的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努力形成政府发文牵头、全区共同创建的工作机制,使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二是引导经营者自律。通过重点部位悬挂横幅、开办宣传栏、印制知识手册、墙体广告、食品安全讲座、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三是动员群众参与。社区、村镇的12315维权联络站要开设宣传栏、印发宣传单等,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定期维权提示和消费警示,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晓度和参与热情。各工商所要建立经营企业商品质量社会监督员档案,聘请社区(村镇)干部、热心群众担任“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增设“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点”,形成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健全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变更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工作职责下设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机动预备组,畅通各组件的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工商所要根据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组织体系、处置程序、应对措施、装备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本所的应急工作方案,逐项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工作细则,确保发生突发事件迅速反映、准确处置。三是切实提高应急执行能力。各工商所要组织全体干部专题学习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细应急处置的流程、措施,分局适时组织模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比武,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操作能力。

四、创建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上启动此项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组织召开各乡镇、街道参加的创建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放心社区(乡镇)活动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专栏等形式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社区(乡镇)宣传活动,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与经营者、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通沟交流,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创建氛围。

(二)创建试点阶段。各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集中进行摸底调查。每所选择1个社区(村),分局选择1个乡镇,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考核细则(见附件),试点开展创建活动,于5月下旬分局将组织检查验收。6月上旬召开分局创建活动现场会,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树立样本典型。

(三)规范提高阶段。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补充完善创建标准、规范制度,分局消保科继续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规范和指导,试点范围扩大至区40%以上的社区(乡镇)。

(四)考核评审阶段。根据《分局创建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对各工商所创建活动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市局。

(五)深入推进阶段。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推进创建活动。两年内,确保全区100%的社区(乡镇)达标。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