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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申请书精选(九篇)

大病救助申请书

第1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1、困难补助申请书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江市的个偏僻农村.现家有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元,计划毕业后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

2、助申请书范文(优秀范文)常用文书材料.因为我母亲早故,父亲年岁已高.在孩子周岁之后我不得不同意离婚给前夫.但条件有个前夫必须先帮我把孩子带到能上学.前夫家住在织金县下属的个乡镇,来回次的路费要多元.孩子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前夫家只负责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点小病前夫都会通知我去带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对女孩的成见和前夫对孩子的不负责任让我更是心惊肉跳,我怕我个大意孩子就会有什么不测.所以我必须每个月最少去看孩子次.这让原本就很贫困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我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我想到领导对我和孩子的经常关怀.所以我鼓足勇气向领导提出请求,恳请领导在经济上帮我把我会在实际工作中报答领导对我的关怀的.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优秀范文常用文书第篇大.

3、叫苏香凤,女,系石狮乡退休民办教师.自从去年被医院确诊不幸患上白血病以来,我的身体每况愈下,再加上高额的医疗费用,微薄的退休工资,使我的精神日渐萎靡.此病使我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负担与煎熬,令我的世界片黑暗.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我不得已向党和政府求助,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能体恤个身患重病的退休民办教师的疾苦,伸出援手,从经济上给予我适当的帮助.今特此提出申请,希望能得偿所愿,然则感激涕零!此致,敬礼!石狮乡退休民办教师苏香凤第篇大病困难补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xx市xx街xx社区居民xx,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肢浮肿,随时都.

4、的我也是高兴的.但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的出生不但没有给我带来希望和幸福,却是更加的绝望.当我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的时候,场婚变给了我致命的打击.当时孩子才满月,前夫家因为我生了女儿非逼着我离婚.我不同意前夫就毅然辞去工作,离开我和女儿.因为我母亲早故,父亲年岁已高.在孩子周岁之后我不得不同意离婚给前夫.但条件有个前夫必须先帮我把孩子带到能上学.前夫家住在织金县下属的个乡镇,来回次的路费要多元.孩子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前夫家只负责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点小病前夫都会通知我去带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对女孩的成见和前夫对孩子的不负责任让我更是心惊肉跳,我怕我个大意孩子就会有什么不测.所以我必须每个月最少去看孩子次.这让原本就很贫困的我更是雪.

5、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优秀范文常用文书第篇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江市的个偏僻农村.现家有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

6、能进食,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优秀范文)常用文书材料.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报告民政部门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我于年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年月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年月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天,花去费用万余元.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报告民政部门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我于xx年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

7、款的额度是元,计划毕业后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申请人年月日尊敬的领导我是xxx单位职工xxx,我家庭有两口人,月平均收入在元左右,家庭人均收入在元左右.我和前夫结婚多年因病直末能生育子女,经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医治.直到年月终于生下女儿.因身体因素导致女儿早产.女儿出娘胎就在儿科抢救.在这以前就为了医病不但花光了家里夫妻俩的全部积蓄和收入还多方借债.女儿的早产给本来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使贫如洗的家庭旧债末还又添新债.但为了孩子再苦再累花再多的钱也是值.

8、经遵义医学院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xx年月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xx年月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天,花去费用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报告民政部门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我于年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年月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年月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天,花去费用万余元.大病困难补助申请书范文(优秀范文)常用文书材料.

9、叫苏香凤,女,系石狮乡退休民办教师.自从去年被医院确诊不幸患上白血病以来,我的身体每况愈下,再加上高额的医疗费用,微薄的退休工资,使我的精神日渐萎靡.此病使我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负担与煎熬,令我的世界片黑暗.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我不得已向党和政府求助,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能体恤个身患重病的退休民办教师的疾苦,伸出援手,从经济上给予我适当的帮助.今特此提出申请,希望能得偿所愿,然则感激涕零!此致,敬礼!石狮乡退休民办教师苏香凤第篇大病困难补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xx市xx街xx社区居民xx,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肢浮肿,随时都.

10、的我也是高兴的.但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的出生不但没有给我带来希望和幸福,却是更加的绝望.当我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的时候,场婚变给了我致命的打击.当时孩子才满月,前夫家因为我生了女儿非逼着我离婚.我不同意前夫就毅然辞去工作,离开我和女儿.因为我母亲早故,父亲年岁已高.在孩子周岁之后我不得不同意离婚给前夫.但条件有个前夫必须先帮我把孩子带到能上学.前夫家住在织金县下属的个乡镇,来回次的路费要多元.孩子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前夫家只负责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点小病前夫都会通知我去带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对女孩的成见和前夫对孩子的不负责任让我更是心惊肉跳,我怕我个大意孩子就会有什么不测.所以我必须每个月最少去看孩子次.这让原本就很贫困的我更是雪.

第2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医疗,可申请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重度大面积烧伤;

(六)经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确定并经区民政局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对患有属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查审核,核定其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救助人。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对边远乡镇领取不便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领的,但必须出具代领手续,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指定的县级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30%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20%优惠后收取。

第十三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和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季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保证医疗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或由民政部门先垫支,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3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__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___,现年_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___,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__,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清远市__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

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杭州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怕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残联办:

我是__村民___(身份证号码3504______07043517),家住__乡__村__20号。

因为小时候发高烧时治疗不善,导致我不幸身患残疾。现在我已经长大,可是却失去了劳动力,无法自食其力。

20__年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肢体、智力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父母年迈,既要照顾家庭,特别是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又要抓农业生产,实在无能为力,造成家庭特别困难,收入低微,生活难以为继,今特向贵单位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男,彝族,__年7月出生,未婚,家住___。

我因身体残疾、智力低下,行动极为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进行劳动,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为了度过艰苦的时日,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农村低保补助。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给予低保补助。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____镇____村五组村民____,男性,__年_月生,现年__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____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____就读____职业技术学院,大儿____就读于____,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__年_月__日在____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____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特此申请!

第4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主体一定是我们的镇级人民政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凭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民委员会)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镇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镇级人民政府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100%入户作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并组织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不低于低保申报户数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结果将在村、镇、县级相关媒体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不符合纳入最低保障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且拒绝劳动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劵、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凭门面、店铺的;

10.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贷款购买车与房;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如何来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坚持以户籍为单位,同时考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其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津贴与补贴)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指动产与不动产两方面收入(动产是储蓄存款利息与储存性保险投资以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不动产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土地补赏、退耕还林、拆迁征地补赏等收入)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共分三个档。一档:333元/人/月;二挡:260元/人/月;三档:170元/人/月。

什么叫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是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在已核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分类施保有哪些?

哺乳期妇女

在校大中专生 、在校高中生

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 0.3)、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重病人员

父母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异未成年人

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

十四周岁以下儿童、70 岁以上老人

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在原则上渐退帮扶政策只享受一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凡持有当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将其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动态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1、2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资料?

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有残疾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监狱服刑、收入财产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义务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等补助费。

三、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重点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册贫困户、特定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因病致贫对象和县级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资助参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筹资办法给予定额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都包括哪些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适用范围与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和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与所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以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治疗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有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

医疗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治疗费用,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慢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3.对城乡特困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钱无条件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可根据家庭贫困状况,参照慢病门诊和临时救助标准酌情救助。

四、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特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获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保障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生伤害等以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就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的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哪些情景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经济状况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弄虚作假的。

五、贫困残疾人对象的补贴条件和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合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六、孤儿救助认定依据和提交材料

第5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6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诚实信用;

(三)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五)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平稳推进、规范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

(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办理、救助对象审批、救助费用审核、救助金发放等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划拨、专户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落实等,并依法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卫生局负责确认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调研。

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及参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调查、申报、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宣传等工作。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户籍在*县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

(四)经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

(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

(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有第三者责任险的。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

(四)到非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医、诊治、购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

(六)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病种:

(一)大病、重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急、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意外创伤;15、高危孕妇住院分娩;16、器官和组织移植;17、严重内风湿;18、癫痫持续状态;19、脑栓塞;20、脑出血;21、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22、先天性心脏病;23、严重皮肤病;24、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慢性病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病;2、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3、慢性肝炎;4、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5、高血脂症;6、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7、活动性肺结核;8、严重风湿性关节炎;9、恶性肿瘤晚期;10、严重支气管哮喘;11、冠心病;12、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慢性疾病。

第九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诊期间,每一个自然年可享受医疗救助的额度不超过3000元。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个人负担的多少,每一个自然年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1、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200元救助;

2、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的,按10%救助;

3、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年救助3000元;

4、因病常年卧床不起和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限一次性救助,其救助费用不超过800元;

5、对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6、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享受医疗救助的标准按本条(二)项中的规定执行。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救助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医疗救助的标准参照上述三项执行。

第十条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第三章医疗救助办法和申请、审批程序及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时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在患病时应当到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其原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承担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治疗。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要会诊或转院治疗时,就诊医院应当出具会诊或转院证明,救治结束后报县民政局备查。

(五)属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作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应及时审核并做出行政审批。对符合救助的对象,按核准的金额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手续。

(五)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将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员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二)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医疗收费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处方、会诊证明、转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六)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建档,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我县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县民政、财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医保)、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研究探索便于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政府的费用负担。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教育救助对象按规定就医、实事求是申报。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严把资格审查关,合理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坐支、截留或改变用途;不得挪用、私分、贪污或变相挪用、私分、贪污等。

第十九条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省、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财政按配套政策规定列支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城市医疗救助账户。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侵占、挪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同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如数追回救助款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当事人是城市低保对象的,取消低保资格。

第7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救助病种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大病医疗救助和常见病救助两类。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常见病救助实行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患指定病种但无钱住院治疗的对象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中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减免。

(三)医后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常见病救助可采取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非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可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批。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抽查、审批工作。

第八章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区)5:2.5:2.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贫县按照省、县7.5:2.5的比例筹集)。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区)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县(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医前费用。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

(三)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市、县(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十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财政应根据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县(区)财政要按照本县(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三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资料: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备案名册;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统计表;

(四)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个人档案: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保障证复印件;

(五)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第8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含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等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下列农村贫困居民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户中的全额保障对象;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不需本人申请,由乡(镇)政府直接为其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标准为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赔付、社会捐助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各种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四)重症肝炎(肝硬化、肝浮水)及并发症;

(五)严重心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六)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七)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八条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医院由市政府指定。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大疾病,需要政府救助的,必须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救助对象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第三章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救助对象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朝阳市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及材料: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救济领取证》、《伤残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住院医疗收费发票;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

(四)保险理赔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结审批手续,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结审批手续后,由乡(镇)政府民政机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申请者个人。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保存完整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每半年向市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医疗救助实施情况。乡(镇)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名册。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以从社会福利公益金中提取和社会捐助为辅。政府出资部分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县(市)区、乡(镇)财政筹集;

(二)患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筹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乡(镇)政府民政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和截留、挪用、私分医疗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9篇: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救助病种,发生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重症慢性病;

(十)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根据本区城乡基本医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对符合第二条救助病种中的恶性病例,且家庭特别困难的,采取医中救助,凭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或诊断书,预付人年均2**元。确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数额,应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对照如下救助标准执行:

(一)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步,在500元以内乡村统筹解决,超过部分按实核报;

(二)城乡低保户一类人员实行1**元(新农合等报销后,下同)起步,年医疗费用超过1**元以上5**元以下的按10%进行救助,超过5**元以上的按15%进行救助;

(三)城乡低保户二类人员3**元起步,年医疗费用3001元—6**元的按300元进行救助;6001元—1**0元的按500元救助;1**1元—3**0元的按5%进行救助;3**1元以上的按8%进行救助;

(四)三类低保对象和其他大病困难户住院费用超过1**0—3**0元的,按审核后的3%进行救助;3**1元以上的,按5%进行救助。

各类对象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元。

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最高一种享受救助。

四、救助方法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二)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全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按照当地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障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接到审批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拨。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区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卡式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发放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区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