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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精选(九篇)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第1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市场体系;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在政府和集体的帮助下依靠农村居民自身经济实力而建立起来的对农村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保障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我国对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主要立足于农民的自我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处在调整和重构时期,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

原农村合作医疗是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体系,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建国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体系。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的解体,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于是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状态。

(二)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为恢复合作医疗体系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与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这说明合作医疗的作用大大下降,相当规模的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或社区提供的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44.13%,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87.44%。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很多,局势严峻,未来一段时间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加大对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视,尽快促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四)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两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努力,但是重建的合作医疗体系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所以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现在仍然很低,现存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

(五)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六)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

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七)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

1.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农民是小病上药房,大病上市医院。而个体诊所因为医疗成本低,行医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纷纷涌人社会,现在个体诊所一个村三四个,一个乡镇七八个,甚至更多。

2.个体诊所医药用品进货混乱,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个体诊所大部分从小的、不正规的药店进廉价药品、注射器、输液器、检验试剂,甚至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疫苗,并高价出售。为应付检查,个体诊所只从正规药店进少量药品和医疗用品。此外,个体诊所多数没有行医许可证,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仅作罚款和没收器械等轻微处罚。

3.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得到及时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瓦解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合

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时至今日,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是因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所致。

(二)农民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和滞后

农民普遍认为政府不会把农村医疗卫生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同时也不认为政府有能力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从而不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导致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影响到建设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程。

(三)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在医疗保障上的支出能力较为低下

巨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和收入压力,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还不会在医疗保健方面投入很多。医药费用上涨幅度过快,医疗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自费医疗群体的现实,使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的发展。

(四)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传统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上传统文化中讳疾忌医的习惯和中华民族隐忍的特征,在不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对疾病采取的是能忍则忍、能拖则拖的态度,另外各种各样的民间验方、处理某些疾病的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加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体制创新时期。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有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农村医疗制度创新也受到许多约束性条件的制约,如农业生产特点、经营模式、家庭结构、收入水平、文化习俗乃至医疗条件、医政管理体制等等。因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人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要的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医疗救助是政府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政府民政救济机构负责。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发行福利等方式筹集。对于基层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经济实力不足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给予补助。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筹措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单靠政府、村集体经济、农民哪一方都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出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三方出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出资的比例可以少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多一些;其他地区,政府出资则应多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少一些。

1.各级政府都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太富裕,对医疗保障可以出资的程度十分有限,没有政府的出资支持,单靠农民自己出资,大病医疗统筹很难办好。各级政府都应将对农民医疗保障的支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有所安排。从2003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便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补助。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也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统筹给予资金补助,上下齐心协力,这件事才能办好。在补助资金使用上不应“一刀切”,上一级政府对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有一定的重点支持。

2.农民个人应出资才能加入大病医疗统筹。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做法。对于农民的出资在现阶段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当前,如何增强农民的互助意识和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积极性,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的卫生机构、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都应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应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切实让农民感受到新制度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出资参加医疗统筹,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人口覆盖面。

3.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也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农民的医药费用是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应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同时,大病医疗统筹制度的建立也关系到“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理应出资。比较富裕的地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还应尽量多出一些钱,适当提高当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1.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应继续推广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有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等多种。但实践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不具备普遍适应性,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地区尚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同时对原有合作医疗机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应采用相应的完善措施。

2.在发达和中等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当前,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情况出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上,即建立一种民办公质的、以分担农民大病医疗经济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无钱医治和因治疗大病导致返贫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大多数是温饱有余,但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还十分脆弱,我们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中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不很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可以拿出用于农民医疗保障的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能够对医疗保障的出资一般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民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经济上难以兼顾到。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农民的大病医药费负担,这样就可以在缓解或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同时,“保大病”不“保小病”也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只需要在乡镇设立管理人员即可,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因此,全国农村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从总体上应推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疾病谱不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也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一致。对比较富裕的地区且已经实行了“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医疗统筹、又受到农民欢迎的,应该支持他们继续进行下去,不强求全国统一。

3.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范畴,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项目,可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来说保险项目的保险费较高,且缺乏社会共济性,在承保时往往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使得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三)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820万人,还有几百万五保户家庭,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低收人人群解决医疗负担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农村医疗救助应由基层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的患病人群,应该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贫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二是五保户;三是因患病等偶然原因造成返贫的家庭;四是为公众安全受伤而又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对于上述前三种人,在建立了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应该首先资助他们参加当地组织的大病医疗统筹;在这些人患病按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医药费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应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在没有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可以直接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四)应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系统。中央已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机构的建设必须尽快到位。目前,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尚不包括这一项工作职责,也没有负责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及人员编制,大部分市县也是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必须从组织上落实,有机构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工作系统,农民的医疗保障事业才能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在制度上应该明确其性质。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将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明确为民办公质的社团组织,纳入相应的法规管理。

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依靠农民自己负担。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解决90%以上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然而,从合作医疗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新的条件下,其运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成功的。但是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农村不需要医疗保障制度。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今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让该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符合民众需求、具备完善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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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卫生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覆盖率,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核心是医疗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核心是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而且它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系密切。总体来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为两大阶段,1998年以前是医疗体制改革为主的第一阶段,医院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医疗服务能力扩张和探索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是改革的主线。 1998年国务院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2002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标志真正进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时期,医药卫生体制综合、系统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整体设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成为此时体制改革的主线。纵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目前已进入整体制度设计、政策实施和模式选择的关键时刻,设计选择何种医疗保险、健康照顾、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政策模式,至关重要,其中尤以医疗保险制度最为重要,因为医疗保险是医药卫生体制和福利制度运作的主要产出,直接关系亿万国民的身心健康状况、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关系国民素质与社会质量。因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是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核心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如何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模式选择,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创新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以来,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工厂卫生状况、家庭卫生、个人卫生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府承担改善公共、环境卫生的责任。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在如何利用商业保险原理和社会互助原则,将人们组织起来,预防疾病和抵御疾病风险,确保有竞争性劳动者的社会需要推动下,英国工会组织首创医疗保险制度,其后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将社会保险制度化,建立完备的工伤、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医疗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成为绝大多数人预防疾病的主要方法。综观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例如,非洲医疗保健体系改革创新方向是广泛实施法定保险计划;美洲大陆医疗保险改革动向是扩大医疗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提高效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医疗保险改革方向是扩大保险覆盖率,多元化筹集保险资金;欧洲医疗保险改革趋势是调整医疗待遇,将社会市场型竞争机制引入健康照顾领域。显而易见,医疗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健康照顾服务体系的最主要形态,这意味医疗保险既是人们享受健康照顾的基本途径,又是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国际惯例”。

二、城乡医疗保险现状与四分五裂的医疗保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乡居民享受健康照顾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居民无任何医疗保障,个人承担疾病风险。根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绝大多数城乡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只有少数群体享有“不尽人意”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平等问题格外尖锐。更为重要的是,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还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例如,城市地区无医疗保险的比例女性高于男性(高出5.4%);年龄差异,例如,城市享有各种医疗保险人口的比例随年龄降低呈递减的趋势,5岁以下儿童无医疗保险比例高达70%;文化程度差异,例如,城市地区无医疗保险人口中低文化程度比例较高,占26.5%,而高学历人口所占比例较低,只占8.8%;职业层次差异,例如,管理人员中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其中64.4%的人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低,86.8%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险,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中制度性、结构性、体制性不平等、不公正状况可见一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现行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结构性与医药文化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其发挥积极作用,防病治病和改善健康状况,而且成为制度化不平等的重要根源之一,影响社会正义。首先,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价值理念与价值判断等问题颇多,直接影响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健康照顾政策模式选择,影响医疗保险服务效果与效率。健康照顾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是无法回避伦理道德与价值判断,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福利制度精髓是其价值基础。总体来说,目前主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态度是,疾病是个人不幸与个人麻烦,是个人倒霉,甚至是上天对某些人行为不检、道德沦丧的惩罚,是“罪有应得”和“活该倒霉”,而非典型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议题。对待疾病的这种“谴责牺牲者”取向的社会观念和态度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工业化革命以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目前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令人鼓舞的是,2002年sars疫情用血的代价使国人普遍理解了为什么说,公共卫生是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观点,政府加大公共卫生的投资力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出现重大转机。然而,在医疗服务市场化和医院费用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基本医疗服务不是福利服务,不是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的公共服务,政府没有义务和责任为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买单”,病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和医院靠吃病人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公民缺乏健康权利,公民无权从国家与社会那里获得应该享有的基本健康照顾服务。这种观念牵涉的深层次理论假设和价值争论是,健康照顾是否是所有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政府是否应承担起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健康照顾服务的责任?社会发展最高目标是什么?欧美国家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些基本问题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并为其国家健康服务制度(英国等),国家保险制度(加拿大),社会保险制度(德国、日本),医疗储蓄体系(新加坡),私人保险加政府医疗救助体系(美国)提供了相应的社会价值基础。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缺乏相应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严重影响了制度设计质量。

其次,卫生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目的含糊不清,医学目的和医疗服务目标背离医学的神圣使命,健康照顾不是维护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而是加剧健康不平等和不公正,健康照顾与医疗保障领域中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根源。综观卫生改革实践,长期以来,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综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看不见改善国民的健康状况、促进健康平等,维护健康公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等社会政策目标,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医学、健康照顾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都是治病救人、预防疾病、阻止死亡、维持健康、提高生命质量和改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的最高目标,而非加剧健康领域不平等。毫无疑问,目前只有极少数人享有的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肯定无助于健康保险的目标。

第三,卫生改革特别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和医疗保险政策模式选择基本原则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设计原则和实际运作状况相去甚远,甚至是截然相反,背道而驰。1997年《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卫生改革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收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核心原则和精神实质是“广覆盖、低水平”。目前,医疗保障状况确实是低水平的,但是,离广覆盖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全国70%人无任何保险是典型例证。从医疗保险覆盖率角度看,目前健康不平等、不公平主要表现形式是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小,如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和提高健康平等程度的关键问题。

第四,目前医疗保险范围过窄,许多疾病、药品没有纳入医疗保险诊疗和药品目录范围,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偏低,基本医疗保险沉淀资金过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有效发挥预防疾病、抵御医疗风险和改善健康状况的作用,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要。目前,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均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医疗服务体系。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不同,各地制度框架设计与保险待遇存在显著不同,人为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和健康照顾服务体系成为影响企业竞争的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医疗保险主要关注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和住院治疗,轻视门诊和常见病诊治,许多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设置了起报线,对未达到起报线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不利疾病预防,不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甚至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且不利于医学模式转变。如何处理大病与小病关系的同时,如何处理预防与治疗的关系同样直接影响服务范围内容。目前,各地医疗保险范围与保险服务内容主要局限于医院门诊、住院和大病治疗服务范围,对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等非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容的关注不多见,缺乏相应优惠鼓励政策,医疗保险服务工作重点不是如何预防疾病和防止保险对象不得病,而是侧重于疾病治疗特别是晚期的无效治疗,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加剧卫生资源紧张状况。不难想象,前述价值观念与制度安排必然结果是,企业和保险对象缴纳相当保险金,但医疗保险门槛过高、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偏低,导致大量保险资金沉淀。如广东1999-2003年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高达128.73亿元,占全国的 19.2%,引发人们思考举办医疗保险目的何在,致使相当数量医保对象抱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医疗保险难以发挥应有保障作用。

第五,医疗保险筹资融资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保险基金分散和统筹层次较低导致基金难以发挥大数法则,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科学管理有待提高,个人费用负担的比例过高,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筹资公平问题突出,难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性质和国家社会福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是其强制性、非营利性和国家的社会保护责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每部分又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两块。总体来说,目前医疗保险筹资融资,特别是基金增值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靠银行的存款利息,难以有效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统筹层次多是地市范围,参保人数有限,基金相对比较分散,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因各种各样原因,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封闭运行和科学规范管理有待提高。最为重要的是,城乡 70%的居民没有任何形式医疗保障,全靠家庭和个人力量抵御疾病风险,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过快的背景下,个人负担比例过高,卫生筹资公平性位居世界末尾。在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过高的背景下,居民基本反应方式有三,一是应就诊未就诊,应住院未住院。二是减少治疗和降低治疗标准。三是患病后等待拖延,或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或拖成大病,形成恶性循环,既造成医疗资源闲置、浪费和误用,又引发严峻的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议题。如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发现:城乡患者中未就诊比例为 48.9%,其中城市为57.0%,农村为45.8%,与前两次卫生服务调查相比,患者未就诊比例出现明显增高趋势。未就诊原因中,38.2%的患者是因为经济困难。城乡居民未住院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70%)。如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发挥社会保险互助互济作用成为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当务之急。

第六,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政管理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种医疗保障形态之间缺乏应有的、紧密的制度联系,政出多门、部门交叉、城乡差别和制度分隔的状况比较明显,医疗保障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整体作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迫切需要系统性、制度化整合。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形态多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民政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中组部和全国总工会负责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事业,各类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商业保险,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每种医疗保障体系均有一套独立运行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成本巨大。更为重要的是,除行政管理成本之外,目前各种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相互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人为造成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分隔、城乡差别、身份歧视和健康不平等,既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形成政出多门,交叉重叠、多头分隔管理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又不利于统一、协调、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七,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为改善国民身心健康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率尚不理想,难以充分发挥正面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社会投资与社会预防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设计和政策模式选择任重道远。众所周知,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归属于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与卫生政策范畴。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预防疾病,治病救人,维持健康,提高生命质量,降低疾病风险,改善生活质量,主要发挥社会稳定、社会投资、社会预防和社会整合等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安排的分散、城乡分隔和制度化健康不平等等原因,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不仅难以发挥社会稳定、社会投资、社会预防和社会整合等积极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制度化健康不平等、不公正的制度性根源,加剧社会不平等与不公。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的积极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率同样尚有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而不是有意或无意制造更多的社会问题。

三、“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与全民医疗保险

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尽快建立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如前所述,虽然目前的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结构性、体制性和系统性问题,但是,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和医疗保险政策模式选择过程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的目的不是完全否定现有的制度安排,而是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经验和世界医疗保障改革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政策模式,创造独具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所谓“一个制度”是指重新整合、重组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统一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种标准”是指根据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水平,设计多种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以便将所有国民都纳入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当中,从而形成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实现健康平等和健康公平目标。“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和改革思路,来自卫生改革困境,来自医疗保障制度现状,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和基层工作者的探索创新,来自建构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并非空穴来风,毫无根据。众所周知,改革开放20多年来,医药卫生改革的效果越来越差,健康平等与健康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国民处于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完全背离了医疗保障的国际惯例,全民性医疗保险是世界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而且拥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只不过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分隔,没有形成一种统一、整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人数有限,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太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城市就业者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的,没有考虑到低收人群体、城市农民工群体、城乡结合部或农转居群体、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群体的实际情况,人为的将许多群体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为解决覆盖率过低的问题,全国各地的一线工作者已经按照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思路在探索创新,例如,广东东莞特别为农民工设置了一种缴费标准,上海市特别为农民工设计了城镇综合医疗保险制度,还有不少地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为农转居群体提供社区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改革原则和改革思路的优点众多,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现有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诸多结构性、体制性弊端,有助于重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首先,“一个制度、多种标准”改革原则的精髓、实质与革命之处是旨在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彻底改变以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托的选择性原则、城乡差别对待和身份歧视等价值理念,充分体现普及性、全民性、平等性、公民权利、基本需要、健康优先等现代福利价值观念。其次,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充分体现国家福利责任、健康平等与健康公平等社会政策目标,有助于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制度目标,有助于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三,“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真正解决了如何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问题,是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原则,既考虑中国社会状况,又考虑医疗保障发展趋势。第四,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显著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改善、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对象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医疗服务,改善生活质量。第五,“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原则彻底改变医疗保险现有的筹资机制,真正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作的筹资机制,特别是彻底消灭个人承担疾病风险,抵御健康风险的自费医疗。第六,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彻底改变目前城乡分隔、分散和四分五裂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系统整合和平等的全民性医疗保险制度框架。最后,根据“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发挥积极的健康保障作用与影响。

四、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与制度基础,首要条件是无形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是社会各界人士对全民健康保障议题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在某种程度说,全民医疗保险并非创新之举,而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真实写照。1949年以来,在东西方冷战和政府实施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国家逐步建立起以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医疗保障,实现低水平、广覆盖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广覆盖、低水平全民性医疗保障制度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人所共知,创造了世界奇迹:中国人的人均期望寿命由建国时35岁提高到2000年的71岁,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彻底摘掉“东亚病夫”的帽子,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国际性地位显著提高。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经济因素并不是决定医疗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纵使是从经济因素考虑,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都能基本实现全民性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制度,那么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肯定能够负担“广覆盖、低水平”的全民性医疗保险制度。换言之,经济因素和国家财力是全民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能否实现“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取决政府首脑的政治意愿,取决于社会各界人士的价值观念与社会态度,取决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社会制度性基础。这意味只有当全社会普遍充分认识到身心健康状况与健康保障在社会生活,在改善生活质量和提高个人福利水平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地位之时,只有社会各界人士对全民医疗保障与全民医疗保险形成广泛社会共识之时,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才具备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

实现“一个制度、多种标准”原则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诸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首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与政策模式选择价值理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统一、系统整合、科学管理、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等角度设计制度,从公民权利、身份平等和取消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角度设计制度。其次,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价格、医疗收费政策和医疗机构激励机制的改革,彻底改变医疗收费与医护人员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杜绝以药养医,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健康运作奠定社会基础和适宜的社会环境,谋求多方共赢的发展。第三,明确规定卫生服务的社会福利性质,确定健康照顾服务在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框架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国策性地位,将健康需要满足作为社会政策议程的头等大事,确定国民健康状况与宏观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加大政府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多种承诺。第四,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侧重于防止大病、重病和住院手术的流行观点,将大病、重病的医疗互助和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积极防治有机结合起来,改善健康状况。同时,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侧重疾病治疗、大病治疗、住院手术和慢性病治疗的流行看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前移,更加注重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事业,实现治病到防病,疾病治疗到预防疾病,末端治疗到早期干预,医疗保险到健康维护的转变。第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大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完善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框架,确保国家对健康、教育、福利、社会保障、公共住房、就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解决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融资、监管和保值增值问题,合理测算缴费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缴费标准之间的衔接过渡和整体安排问题,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封闭增值运行。第五,打破城乡壁垒和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取消户籍制度和身份歧视,确保劳动力自由流动,做好不同地区、不同缴费标准和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过渡,实现保险制度的异地使用,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移动性”特征,使其成为劳动市场运作的社会基础设施。最后,在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础上,整合、重构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与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统分结合、系统整合、运转灵活和健康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五、简要讨论与基本结论

中国正处于翻天覆地和史无前例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传统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社会管理机制,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框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重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构和谐社会等多种社会发展主题高度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如何整体推进,确定优先次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制度框架建设与政策模式选择显得格外重要。在这种宏观社会背景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是事关全局的战略议题,理所当然处于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中心位置,处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核心地位,其重要性怎样估价都不会过高。因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直接关系所有公民的健康状况。中国社会发展状况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国民的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生活需要已经满足,身心健康已成中国人最重要的基本需要,如何回应社会需要,满足健康需要成为政府首要任务。健康是人类最大的福利。如果没有健康的身体、健康的心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那么就什么都没有,就谈不到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谈不到幸福美好生活,谈不到建构和谐社会。

第3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疾病风险;农村弱势群体;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54 -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事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得以完善。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以及农村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日渐完善的今天,该群体仍无法及时有效地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层面、医疗保障运行层面、农村弱势群体的疾病医疗保障等方面入手,分析农村弱势群体面对疾病风险的医疗保障体系,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基础

吴昭月(2013)在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问题调查分析中指出,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存在局限性: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从而无法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现有医疗服务机构错位和服务对象缺失,使得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苍白无力。何颖(2016)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互动机制的探索中提出,现有医疗保障体系存在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复杂、各项制度保障的范围重叠、制度分散且管理主体多、相关信息尚不能互通互联、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潘金台(2013)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中指出,推进制度建设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长效机制,提高统筹层次确保农村医疗保障公平发展,强调加大监督力度以确保农村医疗保障阳光运行等。从已有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可看出,研究着重于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或整个现有医疗保障体系总体存在的问题,较少有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与农村弱势群体相结合的研究。本文从不同的切入角度,利用相关理论探讨疾病风向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影响、提出了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多种完善方式,为疾病风险冲击下农村弱势群体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研究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农村弱势群体现状

在实地走访中发现,襄阳广大农村所存在的弱势群体大多有以下类型:

(一)低收入家庭

家庭成员众多,人均年收入水平低。这种类型的农村弱势群体生活地区相对偏远,且家庭人数大多在5人及以上,家庭收入大多依靠户主本人及配偶,一方面有高龄的父母需赡养,另还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尚未有经济能力的子女需养育,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以务农为主、务工为辅,且不具备享有政府相关福利补贴的条件,该群体约占受访人数的21.74%,鉴于襄阳市农村人口基数较大,该群体人数总体较多。

(二)低保户

这类群体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主要是以下有: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等。通过走访发现,低保户约占17.9%。

(三)病残户

此类人群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方面失去了为家庭获取生产及生活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剧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导致整个家庭生活水平低下、抗风险能力差,此类家庭占受访对象的15.66%。

(四)五保户

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等方面的保障,此类弱势群体约占受访对象的1.74%。

四、农村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现状问题认知

(一)新农合执行过程中问题突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惠及广大农户切身利益的一项保障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凸显出来。通过我们的走访调查统计,数据显示,59.13%的农户认为新农和保障水平较低,53.91%的农户认为新农合补偿覆盖范围有限,26.09%的受访对象认为定点机构数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仍存在问题,另有23.48%的受访对象认为报销方式有待改善,18.26%的受访对象认为报销程序有待简化等等。从以上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力度有限

新农合作为农村弱势群体应对大病风险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反映在较低医疗费用承担方面基本发挥不到作用,甚至出现乡村医疗点不予报销的问题;另一方面,当面临大病,医疗费用过高时,即使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该群体表示依然无法应对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轻两端,重中间”的状况,这使得农村弱势群体仍然避免不了致贫的结局。

2.新农合覆盖范围有限成为突出问题

就新农合覆盖病种方面,现行体系在慢性病、非常规疾病方面尚未充分涉及。在覆盖药品种类方面,部分药品对病患是很必要的,但由于相关政策,被排除在报销范畴以外。在覆盖群体方面,新农合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而言发挥即时效用较差,对老年人及女性疾病患者而言,缺乏针对性的保障政策及措施。

3.定点就医点数量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本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医疗基础设施缺乏,就近区域医疗水平低下、缺乏相应的管理;另一方面,新农合实行定点就医报销制度,对很多弱势群体而言,定点机构距离较远且费用较高,部分疾病弱势群体患者会倾向于拖延或选择就近小型医疗点就诊,从而导致了病情的恶化及未能及时发挥新农合的保障作用。关于服务质量,受访者反应部分定点医院存在就医费用门槛,而这部分费用是不计算入报销费用里的,此外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尤其农村小型医疗点,服务质量较差。

4.报销方式及程序有待改善

新农合在我国农村实行已有一定年份,但在实现报销方式、报销程序的简化及强化其即时性仍有待提高。异地报销成为切实关系农村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重要环节,现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低于限制成为制约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子。

5.报销水平的上涨赶不上医疗费用的上涨

受访对象表示,近年来,新农合报销比率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提升,但就病患而言,由于医疗费用,包括检查及医药费用的上涨,使得其医疗负担甚至高于前几年,这就无形加重了弱势群体的医疗负担。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甚微

数据显示,对商业医疗保险本身缺乏了解成为制约农村弱势群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首要因素,因为相关信息的缺乏,该群体不愿也不敢购买该保险;其次,费用问题是又一主要制约因子,收入水平低下,可支配收入较低,农村弱势群体一般拒绝购买商业保险;再次,信任度不高是该群体另一拒绝购买商业保险的因素,商业保险公司众多,一方面该市场的规范性有所欠缺,另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在文化水平及掌握信息水平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法筛选和鉴别,导致该群体一直对商业持怀疑态度。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方面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现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相对单一

就襄阳本地而言,现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近年来,国家医疗保障处于不断完善中,但诸如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并未发挥应有的医疗保障作用。一方面由于农村弱势群体本身在信息获取及社会资源掌握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政策执行宣传不到位,使得部分医疗保障政策形同虚设。

五、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规范并完善乡村医疗点、提升服务水平

乡村医疗点作为最贴近农村弱势群体的就医地点,在早发现、早预防、早期治疗各项疾病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然而,现行乡村医疗点存在医疗点较少、医疗设施缺乏、医生整体专业素质相对较低等问题,政府应加强农村医疗网点的完善、注重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加强医疗网点的监管。此外,通过对乡村医师的培训以及支持引导专业医护在农村医疗点就业,提升乡村医生整体医疗技能水平。

(二)建立农村弱势群体疾病预防机制

疾病预防工作在降低大病发生率,提高大病治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县市大型医院定期进行免费下乡体检活动,加强对常见大型疾病的检查与预防活动,早发现、早治疗。其次,卫生局应当加大在农村地区的常见疾病科普宣传活动,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大病自我防御意识。

(三)推广并完善异地医疗报销

据调查,农村弱势群体的收入来源之一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异地务工,而医疗保险的报销地域限制会使得该群体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有效推广并完善异地报销,简化异地报销程序,加强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异地医疗信息互通等有助于充分增强农村弱势群体应对疾病风险的能力。

(四)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管理四位一体

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是充分发挥农村医疗保障作用不可或缺的环节,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投入、推进公立医院管理及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基本医药相关制度、建立四位一体的管理服务系统等显得尤为重要。

(五)鼓励、支持、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挥作用

政府应当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规范性,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一方面深入农村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另一方面推出更符合农村弱势群体的商业健康保险模式,争取做到政府投入一部分、农户投入一部分、社会募集一部分,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大病商业健康保险,以降低农村弱势群体的重大疾病经济风险。

(六)做好宣传工作

总体而言,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还是较为完善的,但在走访农户的过程中发现,农村弱势群体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都有所欠缺,对其他保障制度更是缺乏基本了解。各地村委员会应当主动加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及申报等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以做到农村弱势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心中有数,从而充分发挥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增强该群体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春兰.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6.

[2]苏芳.可持续生计分析研究综述[J].地球科学进展,2009,24(1):61-68.

[3]吴昭月.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问题调查分析[J].金融经济,2013,(12):14-15.

[4]何颖.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互动机制的探索[J].中国保险,2016,(01):11-12.

[5]潘金台.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的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第4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经历了从五六十年代建立合作医疗到今天又大力试点推广新型合作医疗这样的变迁历程。然而,从大的区域范围看,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导致地区之间存在医疗保障的形式和水平的差异。本文在分析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基础上,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建议综合起来,并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设想,进而对政府主导建立此体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合作医疗政府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综述

与城市相比,在我国广大农村,疾病和养老无疑是农民面临的最大风险,而由于农民有土地可以依赖,同时还可以靠子女来养老,因此,疾病与养老相比,风险更大;另一方面,疾病与贫困总是联系在一起,因病致贫在广大农村还很频繁。从而,医疗保障才是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需求。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医疗问题研究的较多,特别是近年来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研究特别多,当然也有部分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合作医疗一直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合作医疗自出现雏形再到建立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历了几起几落,最终在大部分地区走向衰弱。对建国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问题.国内学者对其进行过较多论述,其中,笔者认为,陶敏和林丽娟在<建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中的论述比较具有代表性:他们把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65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初步形成时期。在农业合作化和化运动中,农村合作医疗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第二阶段是1965—1979年。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以的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将城市卫生资源转向农村,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第三阶段是1979—1990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瓦解时期。2O世纪8O年代初,财政体制改革,乡镇卫生院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由于大多数乡镇财政实力差,卫生院缺乏当地政府财政的支持,加之大批专业技术人员从农村返回城市.人才大量流失,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困难;第四阶段.1990年以来,改革三级保健网时期,上世纪9O年代以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农民看病问题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但按计划经济体制设计的三级预防保健网已不再适应以市场法为导向的农村经济体制。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有研究综述由于各种医疗保障形式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任何一种形式都不可能单独承担农村医疗保障的全部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目前应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那么,如何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发挥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优越性,从而构建分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便被提到日程上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过一些探讨:朱俊生、齐瑞宗和庹国柱在《论建立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论述的多层次体系包括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胡洪曙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路径选择》中论述了以政府为主导,以三级卫生机构一体化为基础,建立以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和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宗先顺在《非典疫情呼唤我国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中论述了要重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建立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这些探讨都各有侧重点,但我认为都不够全面。因而构建全面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就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保障现状来看,其医疗卫生服务与医疗需求是极不适应的,广大农村还主要是一些乡村卫生所,只能治疗一些小病,而对于一些大病则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仍然主要是自我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得了小病尚可自费诊治,倘若得了大病则要么倾家荡产,要么因治疗费用太高而不去治疗,“小病忍大病扛”在农村还是普遍现象。此外,从2002年1O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到目前的试点和推广时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济水平的不统一决定了医疗形式多种不可能统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有较大差异,因而不可能都统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而应该因地制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三、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直以来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对模式的选择差异很大,不同地区适应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从而应该因地制宜,不同农村地区灵活选择医疗保障模式,并界定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次序和地位,使之合理分工,相互补充,提供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一)基本卫生保健——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

国家将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投到对广大农村居民营养不良、妇幼疾病及传染病等的预防和治疗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域(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制),并向全体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如果坚持“预防为先”,只要花费极小的成本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把传染病控制在萌芽状态,就可大幅降低发病率和治疗费用。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投资于公共卫生,对贫穷患者实施补贴。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因为这类投资尽管只占GDP的很小一部分,但却可以取得很高的社会效益。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重点

根据保险原理,最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就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低,治疗费用却高的疾病进行保险。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农民对于小病还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而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却十分有限。而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广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若患小病,只需缴少量费用就可以得到较为优质、价格低的服务;而对于一些大病则应实行大病统筹,也即政府应以农民自愿为基础,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农民则根据自己实际缴纳个人大病统筹的保险费用,建立个人账户,遇到大病时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由于我国目前所能筹集的资金有限,还不可能建立全面的、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只能使这些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对农民威胁最大的重大疾病防治上,以此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各种形式的保险

1.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农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富裕地区来说,已具备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这些地区的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同样也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2.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满足多层次的更高的医疗需求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已不能满足富裕农民的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本身具有不平衡性,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下,经济收入差异Et趋加大,医疗需求趋向多层次、多元化。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民自己愿意花钱买商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商业医疗保险应抓住这一潜在市场,推出适合这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的医疗。

(四)建立医疗贫困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大量的贫困人13和五保户家庭,他们的生活尤其是他们之中老年人的生活还相当贫困。为了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应加强对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对于已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在这些人患病时除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经济上仍有困难的应该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在没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政府部门也应参照当地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计划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把卫生扶贫、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五)医疗互助

社会医疗互助与前面所说的社会医疗救助不同。社会医疗互助是建立在“加入自愿、资金自筹、办法自订、管理自主”的基础之上,在农村居民居住范围内建立居民医疗互助,通过基金援助.达到互助互济、救救难目的,主要用于患重大疾病者。从而增强农民共同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六)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

从长远看,随着农村发达地区的Et益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城市——农村卫生服务的二元体系必将被打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将逐渐完善,具有某些合作医疗功能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际上是城市卫生保障体系与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人13都密集,且农村大多在城市近郊区,其将慢慢向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靠拢,并最终纳入城市卫生体系而一体化。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四、政府主导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农民的积极参与需政府的宣传教育费改税后特别是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农民负担减轻,收入有所增加,因此有实力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然而由于其不了解从而不参与;另一方面,农民自身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目光短浅,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认为自己得大病的概率很小,怕吃亏,因为生病的人毕竟是少数,怕交了钱却赚不回来,因而不参与。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和强大的政治动员力曾经使合作医疗获得了无以伦比的外部支持,现在的新型合作医疗本身就有优越性,就更需要政府的宣传教育。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采取自愿原则、大病统筹、资金管理上透明化、增加民众参与管理及加大宣传力度均是必要的,有利于群众的接受,也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实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第5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乡镇居民 先看病后付费

医疗保险制度[1]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健康、稳定社会和国民收入再分配有着重要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2],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暴露问题,长期“先付钱,后看病”[3]传统就诊模式,由于先交纳住院押金,容易耽误贫困及急重病人的救治,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卫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以彭州市新兴镇8个村和一个社区的居民为调查对象,农村地处龙门山地震带,坐落于山区,且近年遭受了汶川地震、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经济、文化、卫生都比较落后。对所在地居民进行广泛调查,分别对18-30岁、31-40岁、41-50岁、51岁及以上这几个年龄段进行调查,其中调查对象主要是中老年的居民,41岁以上居民占72.58%,女性占59.60%,因乡镇比较落后,年轻人外出务工,中老年是乡镇常驻人口中比例最大的部分,对其调查更能反映乡镇的医疗卫生状况。

1.2 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自行设计问卷。问卷分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了解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一部分是关于居民对“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认知度,共完成对1000户居民的问卷,实际回收问卷966份,有效回收率96.6%。

1.3 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调查者的基本资料、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知度及态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村居民带来的收益、农村居民对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看法和建议等;另一部分是关于“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认知度:农村居民对试点医改“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态度、医改新政“先看病后付钱”制度利弊对比等。

1.4 统计分析

整理问卷,将有效数据录入Excel电子表格,建立数据库。然后采用SPSS19.0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的调查分析

2.1.1 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知度及态度调查

调查显示:新兴镇新农合覆盖率低于2011年据卫生部统计全国达95%以上的新农合覆盖率,80%以上的农村居民只是大概清楚新农合制度,且满意度不高,可以反映当地政府政策宣传引导不到位及群众医疗保障意识薄弱;农村居民看病集中在区、县级医院,原因在于农村缺医少药、乡镇参与新农合的基层医疗机构少,基层医疗机构不被信赖(如表1)。

2.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村居民带来的收益调查

调查显示(表2):新农合带来的好处得到80%以上农村居民的认同,解决了大部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医疗保障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提高空间还很大,只有三分之一的群众认为新农合明显减轻了经济负担,说明新农合制度还急需完善。

2.1.3 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看法和建议调查

调查显示(表3):新农合存在报销率低、缴费高、公平性不够、异地报销不便等问题,报销率低、缴费高问题最为突出,农村居民最关注药价、检查及治疗费用,希望重点改革医疗单位。

2.2 农村居民对“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认知度调查分析

2.2.1 农村居民对试点医改“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态度调查

调查显示:超过二分之一的农村居民不了解部分省份试点“先看病后付钱”的制度,70.1%的农村居民认为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可行,但对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持中立态度的农村居民占一半(如表4)。

2.2.2 医改新政“先看病后付钱”制度利弊对比调查

调查显示:85.3%的农村居民任务“先看病后付钱”制度是有好处的,带来的最大好处是缓解经济问题,其次是能及时救治急重病人,此制度带来的主要是看病后,不付钱,或者拖欠医疗费用的问题(如表5)。

3 讨论

3.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先看病后付钱”制度的问题论断

3.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只有让最大多数的农民得到实惠,才能得到拥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近几年的推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我们此次调查,得出以下问题:首先是自愿参保的方式排斥了贫困群体,加大了村干部动员农民参加新农合的难度,致贫困群众因病更穷;其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集资范围小,集资困难,集资供应小于农民医疗费用需求,导致报销率低,大病统筹机制致农民小病不看,医疗保障不能做到预防为主,导致农民享受待遇不平等,农民感受不到实惠,对制度不满意;再者,缺乏支出控制机制,农民医疗信息系统不完善,导致异地报销不便,不能起到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的作用。

3.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先看病后付钱”制度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不足够高,报销率低,必然制约着“先看病后付钱”制度的推行,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推行“先看病后付钱”制度的基础条件,尽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当出现看病后不付钱,或者拖欠医疗费用的问题时,医疗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终将成为最大的债主,影响医疗机构运行,影响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

3.2 政策建议

“先看病后付钱”制度是医疗保障的新改革,它的推行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全的基础之上,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及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意识的淡薄,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首先要进行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完善,其次是政府的责任,最后是医疗服务需方的意识和能力。

3.2.1 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增强集资能力,实行自愿和强制原则。缴费多元化,划分类别等级,基础缴费保证最广大农民群众可承受,最低缴费尽量保证贫困群众可承受,待遇依据缴费能力享受,经济宽裕的人多出钱,按比例享受待遇,贫困群众强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基本待遇。不同经济水平人群间的费用补贴提高了支付力,达到风险共济,既对贫困群众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又对其他不同经济水平的群众在基础保障上提供了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缴费等级越高,缴费类别越多,报销率相对越高,也解决了存在的不公平享受问题,最终实现人类健康共同发展。

二是健全农民医疗信息系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细化医疗卫生保障,使管理体系简单易行,实行全国联网,基层医疗机构也一样统一规范建设,方便及时获取患者信息,对患者及时救治,健全报销机制,解决农民工等异地报销困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是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实践证明,医疗保障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相关的卫生部门管理条文和规定上,必须以法律作为坚实的后盾,保障医疗服务需方、供方和中介组织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强制实施,保障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促进人类健康发展。

3.2.2 政府的责任

政府必须实行宏观管理,多角度、多方位分配资源,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服务,通过多元化的筹资,提高低收入群众和贫困群众的支付能力,保障贫困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农村居民对国家的新政策、新方针知晓不及时,或者理解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政策、方针宣传和引导上,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方政府通过宣传和引导,调动群众寻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动性,直接提高覆盖率,增强集资能力,因而政府人员对体制的熟悉和理解程度,及宣传、引导方式,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3.2.3 医疗机构的责任

农村居民对制度的不满意很大程度是由于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机构的质量对整个体系的发展至关重要,其质量包括设施质量、医务人员质量、管理质量等。并且医疗机构在社会保障体系下,要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管理技术,增强自身竞争力,尤其是乡镇卫生院,要在群众间树立良好的声誉,赢得群众信赖,减少乡镇卫生院等最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浪费,减轻区、县等大医院的负担。必须强调的是,农村居民医疗卫生知识匮乏与基层医疗机构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密切关系,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提高服务意识,在最需要的基层务必做好医疗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2.4 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意识和支付能力

在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在政府的宣传、引导下,医疗服务需方提高自己的需求意识,增强自己的支付能力对促进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至关重要。影响农村居民需求的因素主要是其意识和支付能力,农村居民意识低主要由于广大农村缺医少药,对疾病认识不多,不能预计自己患病的可能,不懂得买小保险减少大损失,除了制度本身要在这方面尽可能详尽,政府、医疗机构注重这方面的教育外,医疗服务需方也要主动了解相关信息,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意识,增强自己的支付能力。

参考文献:

[1]顾涛,单节,石俊仕,郑文贵.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中国卫生经济,1998.17(4).

[2]丁少群,尹中立.农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该向何处去.中国卫生经济学,2005.24(3).

[3]唐长冬.刘春华.徐凌忠.济宁市医保患者“先看病后付费”服务的实践.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2.28(4).

第6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第7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医疗保障

一、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辩证关系

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是国家在建立和管理医疗保障活动中,通过法律对农村医疗保障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进行分配,以保证医疗保障目标实现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是一种辩证关系。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是立法的资源和基础,也是将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主要内容。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成熟程度决定着立法条件的具备程度,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立法的质量。因此,严密考量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各项制度的的设计,选择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模式,才能推动立法,并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否则,没有合理基础的法律将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选择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对通过立法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要选择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必须要考察外国现存的医疗保障模式。

二、外国的医疗保障模式及对我国的适用分析

由于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受本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医疗保障制度的本土化程度很高。目前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五种。每一种医疗保障模式各有其独特之处。作为后发展国家,我们有一个方便之处,即可以将国外先发展国家的成功经验直接拿来用。但即便再完美的模式,我们也不能生搬硬套,因为每种模式都有必须具备的关键条件,如果我国不具备其所需要的关键条件,那么这种移植的模式就根本无法落实或无法发挥其优越性。所以需要对不同的模式以及对我国的适用进行分析,来判断和选择适合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模式。

(一)免费医疗保障模式

该模式也称全民医疗保障模式,是指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由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有计划的拨付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障享受对象看病时基本上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制度。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发达国家和马来西亚、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属于此类。

免费医疗保障模式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但由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资金,其运行又需要充足的财力支持,所以对国家财政产生很大压力;由于没有充分的竞争机制,各级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很低,医护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医疗服务基本免费,容易出现医疗资源滥用和浪费。该模式维护了公平,却牺牲了效益,体现了社会福利却占用了大量的国家财力。实践中,有些实行该模式的发达国家都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所以,在设计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时,不能搞攀比,必须要以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现在,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国家日益富强,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新阶理段,但要在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实行免费医疗,目前来看还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农村医疗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一步步发展。

(二)市场主导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是把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按市场法则自由经营的医疗保险模式。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而言,政府财政不出资或不补贴。美国是该模式的代表。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医疗保险主要有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有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美国的医疗保险名目众多,居民自愿参加,能够通过医患双方的博弈,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对医疗服务的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但该模式按照市场法则自由经营,公平性较差,往往把一些最需要得到医疗帮助的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拒之门外。而且要运行该模式不仅要求国家具备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而且要求人们具有为疾病风险投保的财力和意识。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还很不健全,远远达不到支持该模式的程度。而且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医学知识有限,对疾病风险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疾病风险存在差距。人们需要时间来形成为疾病风险投保的意识,来判断和理解这种安排的价值。但最关键的一点是,该模式的公平性差,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不相符。

(三)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

该模式是指依靠社区力量,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原则,在社区范围内通过群众集资建立集中的医疗基金(政府通常给与一定补偿),采取预付方式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人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基本医疗保健措施。

社区合作医疗模式将一个区域内医疗资金的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机制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三者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有效保障基层农民的身体健康。其局限性是资金有限,覆盖人群少,保障水平比较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差。

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繁荣时期的产物,在当时为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行,集体财产都包干到户。随着集体经济的衰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逐渐消失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需要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探索新的医疗保障模式。

(四)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保健储蓄计划,医保双全计划和保健基金计划三个层次。保健储蓄计划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医保双全计划是一种实行社会统筹的大病保险计划,作为保健储蓄计划的补充;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

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有利于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费用意识,激励人们合理地利用医疗服务,尽可能减少浪费。但这种模式由于强调个人责任,在个人账户内无法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使积累的资金十分庞大,存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不高,而且不稳定,如果主要依靠个人储蓄来积累医疗保障基金,与完全依靠自我保障相比差不多。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应当承担制度设计、立法规范、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责任。这决定了在探索适合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时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政府的作用。

(五)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国家出面以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的,向农民提供因生病、受伤或生育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经济补偿的制度,具有强制、互济、福利和社会性等特征。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与个人三个方面,通常个人只需要承担小部分费用。日本、韩国和墨西哥等国是该模式代表。

该模式由国家主导,将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国家设计、规范、管理、监督农村医疗保障的作用,又能兼顾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因由多方筹资,可以保障医疗资金的积累,而且可以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筹资比例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是一种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医疗保障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模式,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实行农民自愿参加,所以不属于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通过对外国几种医疗保障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可以得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应采取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模式。该模式是现阶段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模式,但也应看到它仍存在诸多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不能期待它能独自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只能希望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它在历史使命时期内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其目标是更好的增进公民的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公平。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应当成为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理念。豓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将社会公平作为其本质的价值追求。这决定了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价值取向,进而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

(二)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是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不仅能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而且能有效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培养农民的互助意识。

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而保障公民能及时有效的实现这一权利是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医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私人产品,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缴纳一定费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不仅是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给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医疗资源过度浪费的有效措施。

(三)立法要改变思路,重视预防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治疗,轻预防”的观念,增加了农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成本,是“看病贵”的主要成因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制度,而患大病的农民最多也只占总人数的5%,绝大多数农民需要的是预防保健和日常疾病治疗。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采取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创新的同时,不应放弃之前的成功经验,而是要广泛吸收和承袭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并使之重新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因此,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应该改变思路,重视预防工作,不仅保大病住院,还要保小病门诊,在更广的层面上分散风险。只要处理得当,医疗保障基金不会因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而出现支付危机,相反,对小病门诊的保障可以有效降低小病向大病转变的概率,使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更有效率,更能满足一般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在立法上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的基本理念,也是行政机关的准则。强化政府责任,是立法要通过分配权力、权利、义务、责任来予以确认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改进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政府承担着制度设计、立法规范、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责任,是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划者和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也是主要利益相关主体之一,负有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强化政府责任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

(五)立法确立基层卫生室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村级卫生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治疗日常小病、进行基本预防保健、宣传卫生知识等工作,对方便农村居民就医,提高基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说乡镇卫生院有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来保障其运行的话,那么村卫生室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位于水湾镇牛辛店村的辛店卫生室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于2006年,有专门的房屋,配备有4名医生,设有6张床位,覆盖周边5个村子近3000人的日常就医。卫生室每天都有医生值班,大大方便了村民就医,应该说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在作者对卫生室的医生进行访谈时,他们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达了很大的不满。总结原因是,卫生室的运行成本增加了,医生的工作强度加大了,利润却比较之前相对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要求卫生室尽义务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对此,国家和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村级卫生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挥着分流病人,进行初级预防保健,普及医疗卫生知识的重要作用。国家必须用法律来明确村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卫生室以及医生的合法利益。

(六)立法构建农民的主动参与机制

第8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统筹

中图分类号:F842.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22-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06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居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①[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最久,建立初期是以住院保障为主,在城居医保和新农合逐步建立门诊统筹的背景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是否满足职工需要、职工医疗保险进行门诊统筹是否必要”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梳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其中门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重点探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必要性,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历史的沿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对企业职工实行的以企业为本位的劳保医疗。保障对象覆盖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享有“因公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公负伤、残废待遇,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

改革开放后,原有的劳保医疗制度面临费用上涨、企业之间医疗负担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改革历程。改革重点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引入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参保对象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或者由企业将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以此来约束参保人员的过度就医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使医疗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劳保医疗开始尝试向社会医疗保险转轨,核心内容是实现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入了建立统账结合的新阶段。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在统账结合模式下,基本医疗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小部分根据相关指标(职工工龄、年龄等)计入个人账户。《决定》要求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决定》明确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版块式”支付,住院医疗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个人账户则用于门诊医疗和医药费用。

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门诊保障的力度实际上是在不断削弱的。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新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立了“统账结合”的筹资方式,同时确定了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账户及自费为主要途径的给付结构。诚然,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为解决旧的劳保医疗制度下个人医疗行为无约束、企业医疗负担过重、企业之间医疗负担不公平以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然而,现行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受益面低,职工门诊保障主要由个人承担

最初,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职工”提供保障。“职工”是计划体制的遗产,凡是纳入原国家劳动人事管理计划或俗称“编制”的,均定性为“职工”[3],其覆盖面相当小。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大量适龄劳动者在私营企业工作或是自雇职业者,真正意义上的“职工”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越来越低(见表1)。因此,就社会保障范畴而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改革中逐渐拓宽的。事实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超过所谓“职工”和离退休者的总和,而计算制度覆盖率的基数是城镇从业人员和离退休者的总数为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各类型经营组织的从业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理论上覆盖面应当是较高的。然而,数据表明在制度层面拓宽了保障对象的情况下,职工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仍然没有达到50%(见表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远没有达到“广覆盖”的目标。即使是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至今,不断地扩大参保人员的纳入标准,仍有很大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雇执业者”未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覆盖。另外,门诊保障社会统筹范围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险资金结余情况以及当地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来确定,通常以“门诊特殊疾病”形式纳入,规定的特殊疾病以外的门诊疾病则不在社会统筹范围之内,个别统筹地区还用来支付一些特定的门诊检查项目或者以住院为条件的门诊费用。总的来讲,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范围的方式基本是采取“列举法”,凡未列出的门诊项目,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即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门诊患病不在统筹地区的“门诊特殊疾病”及其他可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项目范围之内,就不能得到统筹基金补偿,而只能依赖于个人医疗账户和自费。简言之,职工医保覆盖面不高,覆盖群体中受益面窄,能够享受到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职工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就更少。

(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过多,未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累积额两部分组成,这样设计结合了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新加坡医疗储蓄模式。显然,此设计通过统筹基金保障职工不因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引致沉重负担,同时希望通过个人账户使职工个人树立起费用节约的意识,并通过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等特点,增强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但是目前的个人账户却有基金结余过多之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确立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未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适宜度进行定量规定。国际上通常采用提取风险储备金的办法为基金预备适当结余。国际劳工组织《卫生筹资建模》研究显示,风险储备金累积最高提取额受基金波动程度、当期提取比例与管理水平影响,风险储备金累计最高提取额一般在年支出的25%至100%之间。实践中,风险储备金的提取比例通常都不超过15%,例如德国为不低于十二分之一。研究表明,考虑到医疗费用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等因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适度结余率在14%左右,累积结余率在19%左右比较适宜①。但是,现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都存在结余,而且结余率远远超过19%(见表3)。除2009年个人账户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当期累积率都在20%以上,累积积累率在2007年后达到100%以上。无论统筹部分还是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结余支付能力均在1年以上。相对于统筹基金而言,个人账户仅仅用于个人门诊费用的支付,横向调剂作用更差,发挥门诊保障作用有限。

个人账户基金大量沉淀有几个因素:第一,由于风险管理技术差、观念落后等原因,一般都认为基金结余越多越好,将资金结余作为政绩的标尺,或担心将来医疗保险制度扩面以后基金支出增加但基金收入增长困难大,需要提高当前基金结余为未来做准备,从而采取谨慎资金支出政策。第二,个人账户在家庭内部互助共济性差。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仅限“个人”,保障范围仅是“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即使是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工家属看病时,参保个人的子女、配偶等不能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里支付医疗费用。第三,个人账户在参保人员范围内缺乏互助共济性。个人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职工工资的2%的比例扣缴费用。由于工资水平差异,个体之间个人账户资金存量有较大差异。工资越高的人个人账户存量越多,反之工资越低的人个人账户存量较少。但是疾病的发生并不是以个人账户存量多少而定。卫生部的数据显示,门诊发病率一般在15%左右,即大约有85%的人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其中不乏个人账户积累较多的人。

(三)门诊费用增长快,职工疾病经济负担较重

与个人账户资金大量结余形成对比的是门诊费用直线上涨,加重了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构成中住院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比例是75:25,门诊医疗费用所占比重较小。现在,门诊医疗费用所占比重已接近50%,增加了近一倍②。笔者将1990年数据设为100,计算全国公立医院平均门诊和住院费用。从1990年到2008年,全国公立综合医院的平均门诊费用提高了约14倍,平均住院费用上涨了近12倍,而同期城市和农民平均收入仅上涨了大约10倍和7倍左右(见图1)。

进一步分析发现,医疗费用增长大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而门诊费用又是医疗费用中增长较快的。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开始建立,覆盖人群在不断扩大,但是患病后因经济困难未寻求门诊的比例仍然有所增加(见图2),而且这一情况城市比农村更为严重。门诊费用的超快速增长已使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公平性受到损害。相对而言,因经济困难而未住院服务者的比例基本保持均衡。就城市而言,这一比例一直在20%以下(见图3)。

三、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门诊保障的路径选择

从趋势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可以作为未来城镇职工门诊保障改革的基本模式,即在个人账户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之间调剂使用。

第一,从资金筹集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要求,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筹资水平。当前职工医保制度仅以个人账户形式来提供职工门诊保障,代际间横向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差。患病风险低、门诊就诊次数少的人,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能沉积;患病风险高、门诊就诊频繁的人,其医疗个人账户资金可能严重不足,不足的部分仍需个人负担。这使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固化”到单个私人账户中,无法互助共济,横向分散风险[4],形成了“基金结余”和“保障不足”的矛盾。基本医疗门诊实行费用统筹可以在现有筹资水平下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缴费水平的条件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第二,从需方给付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能够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疾病经济负担。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版块式”统账结合医疗保障形式,即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及部分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较单一,即使账户资金积累较多,个人账户的积累效能大大减弱[5]。门诊医疗纳入统筹范围,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门诊费用,能够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公平性,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果。

第三,从卫生资源利用来看,门诊医疗实行统筹有利于调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在现有卫生资源条件下提高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门诊统筹补偿以后,参保人群的就医流向将随着统筹报销的制度设计进行调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调节卫生资源的利用:一是促进住院服务和门诊服务的衔接。某些疾病的治疗需要住院还是只需门诊并非泾渭分明,如按照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而在门诊治疗就只能由病人负担的方式,会造成小病大养现象,增加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行门诊统筹则能够有效促进住院和门诊的协调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二是促进疾病早期的预防和治疗,通过少量门诊治疗费用支出减少大病医疗开支。疾病发生阶段越早,治疗手段越简单,治疗的成本效益比值越高①。门诊统筹能够抑制小病大养的现象,同时能够减少小病发展成大病的几率,从而减少住院费用的开支。三是促进基层卫生资源的利用,改变目前医疗卫生服务利用“倒三角”格局②。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一直以来都是定位于基本医疗服务,这与大多数门诊医疗服务相契合。通过鼓励门诊统筹报销,参保人群能够将门诊逐步转移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与医疗服务机构设置相匹配的“正三角”就医人群分布。

第四,从费用控制来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有利于发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团购买优势和第三方监管作用,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医疗费用的约束主要针对需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费用的控制重点应该是针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另外,个人账户增强了需方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费用控制的难度。建立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在医疗机构门诊收入中占一定比重,有利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挥集团购买优势,通过费用支付不同办法实现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的控制。

简言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于门诊保障来说还相对薄弱,实施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不仅是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社区卫生资源利用,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周绿林,李绍华.医疗保险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顾昕.走向全民医保: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适宜度及动态平衡研究[J].医疗保险,2011(4).

[5]林枫.门诊也该“统筹”[J].中国社会保障,2008(7):73.

第9篇: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卫生战略目标,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其中,实施“小病治疗免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构建全民医疗保健保障体系的基础,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全民医疗保健保障体系的核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构建全民医疗保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对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群众从不断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建立覆盖城乡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香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关系到千家万户,需要各镇街、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立足于改善民生,把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区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与市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并加强对各镇街的监督指导。

二、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

加大对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惠及全民的健康城市工程,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和全民健康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目标是:

——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平、基本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制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全体居民“病有所医、困有所助”。

三、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推行“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1.“小病治疗免费”的主要项目。(1)原已纳入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防治、精神病病人维持服药、传染病防治;(2)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清创缝合、小换药、氧气吸入、洗胃、基本急救服务等;(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婴幼儿健康体检、围产保健访视、家庭巡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等。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基本病种。(1)病情较轻的常见病:普通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急慢性胃肠炎、消化性溃疡、泌尿系感染、缺铁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Ⅰ期、口腔溃疡、霉菌性皮炎、手足股癣、皮肤疖肿、红眼病、浅表损伤等;(2)常见急症;(3)各类首诊疾病及经首诊后维持治疗三次内的疾病;(4)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转回社区(村)康复治疗的疾病等。

3.“小病治疗免费”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对提供“小病治疗免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提供服务人数定额包干,实行服务考核、分时段划拨试点机构的付费方式。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小病治疗免费”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小病治疗免费”具体工作计划和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与服务机构订立合同,定期检查考核服务机构,研究推行管理式医疗服务模式。

4.基层卫生服务监督评价和信息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管,尽快制定对试点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重点是对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机构运作情况等加强监督。加快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定期收集居民对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试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二)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香洲户籍居民,包括18周岁及以上年龄的香洲辖区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一般参保人按每人每年400元筹集、特殊人群按每人每年175元筹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全部纳入银行专户,实行财政社保基本医疗保险专户管理制度。居民个人缴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提供的个人储蓄结算账户直接扣款,并及时转入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人员名册作出居民医保费财政补贴征收计划,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经费,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将补贴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专户。

3.城乡居民医保监督管理。区政府每年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两次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同时建立健全补贴预决算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参保的具体人数、补贴情况,保证参保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各社区要把医保参保和补贴情况作为事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半年通报一次,接受居民的监督。

4.各镇街、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建立参保档案,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承担上级居民医保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它事宜等;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医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组织对相关政策和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与补贴经费测算、管理与监督等有关专题培训;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区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基本医疗经办机构与社区计生服务信息系统接口联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医保的接轨及相关工作,加强对香洲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享受低保待遇居民的名单;区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时提供人员名册与劳动保障部门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大病统筹救助”。

1.城乡医疗救助病种和对象。凡符合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且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患者,均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1)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香洲区户籍城乡居民;(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香洲区户籍城乡居民;(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香洲区外来务工人员。

2.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珠府〔*〕140号)要求,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进行细化,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救助申请认真审核把关。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的救助标准要严格按照《*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珠府〔*〕140号)执行,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达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20000元或30000元以上的(视不同救助对象而定),由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按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工医疗救助金和社会捐助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整合,积极探索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统筹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救助,实现政府救助资金使用的最大实效。

四、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小病治疗免费”按照市统一部署,在我区*社区、*社区、*社区*社区等4个社区试点先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试点服务机构,以所在社区的户籍人口为试点服务对象,从*年12月起开始试点,时间半年。相关镇(街道)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区户籍居民信息采集和小病治疗免费卡的发放工作。试点期间,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试点结束后按照市的部署作总结推广。

(二)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步骤。1.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采取各种形式动员参保居民及时参保。2.调查登记。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参保的登记工作,认真审查和确认参保人的身份。各居委会劳动协理员要按照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严格核实参保对象的身份。3.办理参保、停保。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参保规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停保录入和审核手续。4.做好统计工作。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填报《*市香洲区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珠府〔*〕140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得到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分别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市政府推进“小病治疗免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通过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把建设健康城市融入渗透到各自工作中,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推动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二)加大投入,提高医疗卫生、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区财政要按规定将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落实推进“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工作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专项经费。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镇卫生院建设,认真落实《*市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加大建设力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规划,整合资源,理顺体制,严格监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明确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职能,形成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服务网络,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