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精选(九篇)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

第1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答: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第三三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星湖门诊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南宁市福利医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医院。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如何申报?

答:(1)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2)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①代办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②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③将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保局,由有关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评审;④一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三种门诊慢性病。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医保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必须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2)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3)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满起付标准后的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不设起付线)。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申报异地门诊慢性病?

答:(1)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的,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

(2)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定点医院按有关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3)上述表及相关病种资料备齐后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由有关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4)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看门诊慢性病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答:(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须与普通门诊费用分别开具);

②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③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④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不能提供有效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不能按慢性病费用审核结算。

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1)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2)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在外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不足3个月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者,无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因突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和有关材料申报。其所在单位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书面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住院地点和病情。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领取《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由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除外)。

(4)送回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审核备案。从审核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中区直驻邕单位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或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较多的,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核登记表》。

(2)单位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并加盖有效公章后,以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

(3)每年12月中旬将本单位原已申请异地就医且下一年度仍继续在外的参保人员名单填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

(4)年度中有人员增减等变动的,须重新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必须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可申请报销。

(2)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报销(可委托他人代办)。

(3)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销年度,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第4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报销完毕(结算标准按次年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2)发票原件;(3)病历本;(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通知报销时交原件);(3)病历本;(4)疾病证明书;(5)出院小结;(6)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其中单价≥200元的医用材料需医院注明该材料属于国产或进口;(7)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注:所提供的就诊材料均需盖有医院公章)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己选择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的原则是逐级转诊转院,先区内后区外。

需转自治区外诊治的病人,持转出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式两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单位证明1份及本人医保卡,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有关手续。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哪些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答:以下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未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自治区以外就医。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参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报销。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第2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章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卫生部门应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第3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医疗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上游要控制好医疗费用,防止费用大幅度过快增长,中游要夯实医保工作,基本医保要落实到位,提高医保水平。唯其如此,处于下游的医疗救助才能更有针对性,为群众筑起最后一道防护栏。

6月17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徐华副司长解读大病医疗救助。徐华表示,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

不断健全由政府力量主导、社会力量共襄的大病救助机制,既是一种必然的公共选择,也逐渐成为基层救治力量的共识。“四险+一助”,即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大病保险(一些地方为缩小城乡差距开始合并、拉平),外加医疗救助,共同撑起公众医疗保障大网,让大病家庭有勇气迈进医院大门,减少因病致贫、大病悲剧的产生。

据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119万人次,也就是说,将近1亿人次得到了医疗救助。病有所医、孤有所恤,以人为本是社会文明与进步题中应有之义。

老百姓很现实,大病救助制度能否帮到自己、帮助有多大,一要看资金额度,二要看申请难易度。就目前的操作,因地区不同、对象不同,大病救助的标准也不同,对于特别困难的五保对象是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是定额资助。据统计,2014年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客观地说,60%的救助比例,力度很大,堪称史无前例,但公众还是希望有进步空间,毕竟大病医疗费用是一个无底洞。哪怕自付4%(据民政部透露,基本医保加大病救助,总报销比例可以达到96%),对贫困家庭来说,仍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钱从何来?资料显示,在大病救助的筹资结构里,中央财政投入占63%,地方财政投入占32%,社会捐赠不到5%,地方投入与社会捐赠相对较弱。两条腿走路,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尤其是地方财政这一块,要有更多担当;二是向社会捐赠挖潜。应该说社会不缺爱心,也不缺慈善资金——媒体披露一个大病案例,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凑齐医疗费用,甚至大大超过——缺的是资源整合。如何才能让社会慈善资金汩汩流人大病救助池子,与公共财政投入形成合力,是未来的着力点之一。

公共政策的效用评估,不光要看设计蓝本,更要看上线运行是否顺畅,“产能”是否能够发挥到最大。大病救助面向全社会放开之后,当公众真正有需要的时候,能否方便、及时申请到大病救助金,是一个很现实、很关键的问题。从过往医疗救助来看,事后补偿式的救助可及性差,一些人可能因无法支付前期支出而错失救治机会。大病救助制度,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既要避免资金浪费,又要保障即时结算,而非事后救助。此外,贫困者的贫困,不仅表现在物质,也往往体现在权利上,如果没有刚性的制度保障——包括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审批流程等公开、透明,减少审批者的自由裁量,他们想要得到这笔钱恐怕也不容易。总之,大病救助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更多的人文关怀。

第4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强制医疗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进步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它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审查和司法控制的轨道之内,不仅赋予了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参与和防御的权利与机会,体现了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一做法,也契合了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正当的原理。

部分精神病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少部分患者频频引发暴力伤人事件的发生,即所谓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肇事肇祸的“武疯子”。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日益引起重视。对于这些“武疯子”,《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随后,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和措施”,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性质、决定主体、程序运作,弥补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与实施之间的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据此,当前对严重伤人毁物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们采取的司法程序是强制医疗。

但任何新生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我国相关立法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也较为宏观,在法院三年多的审判实践中,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亟须完善和深入讨论的问题,可操作性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其中不仅包括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如何更好地保障人身自由的问题,还包括个别人妄图逃脱刑事制裁的“假精神病”问题和正常人被违法认定为精神病的“被精神病”问题等。

本文即是从全国部分地区法院处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具体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强制医疗程序当前具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借鉴我国港澳地区及国外一些地区的成熟做法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以期让更多有识之士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强制医疗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两点:一是本文着重于研究法院在受理强制医疗案件过程中,即审判过程中所发现的影响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效果的制度疏漏与程序缺失问题,重点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西城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大兴区法院、门头沟区法院等受理的强制医疗案件和发现的实际问题为样本展开讨论。本文也借鉴了部分法院的调研成果和很多专家学者的灼见。二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既包括实体上的问题也包括程序上的问题,既包括强制医疗程序决定环节、执行环节,也包括解除环节、复议环节中的问题,具体不再细分。

通过归纳总结,法院在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过程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较为单一,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障。新刑诉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根据该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享有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但该规定并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或近亲属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故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有悖于刑事诉讼法控辩平衡的原则,不利于实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及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二是被申请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证明难。实践中,鉴定机关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中常有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但鉴定意见在本质上属于专家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并非直接定案的依据。法官需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是否与行为人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可靠,并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生活经验对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判断,防止行为人“被精神病”或利用强制医疗程序逃脱刑事责任。

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审查判断标准不明确。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采取了一种开放性的表述,没有确定具体的评估和认定标准,给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精神病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官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为稳妥起见经审理通常都会作出准予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是强制医疗案件的关键期限未确定。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很少涉及针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期限问题,只是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只规定了公安机关移送期限为鉴定意见出具后七日,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审查期限为一个月,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为二十日,但是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补充证据的期限、定期评估的间隔期限,这些影响被申请人人身自由的关键期限均没有明确规定。

五是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医疗解除的具体条件。新刑诉法第288条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同时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可见现行法律对强制医疗规定了两种解除模式,即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和依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在依申请解除的情况下,法律未进一步规定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如是否应提供被强制医疗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证据;亦未限定被强制医疗的人或其近亲属第一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时间,实践中出现了上述人员在强制医疗决定作出之后不足两个月即提出解除申请的情况,导致提出解除申请的主观随意性较强。

六是强制医疗程序受害人是否享有参与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刑事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几乎未作规定,仅在最高法司法解释第536条规定了被害人享有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复议权。一种观点认为,强制医疗程序不解决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受害人是否参与,都不会对强制医疗的结果产生影响,如果参与反而会造成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甚至影响庭审效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赋予受害人申请复议权,理应享有参与权,唯有受害人参与强制医疗审理程序才有可能保障其申请复议权的真正实现。

七是强制医疗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平谷法院、延庆法院在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中,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解释规定了强制医疗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对于是否应当公开审理未作出明确规定。有观点主张强制医疗案件中涉及被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应当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也有观点主张依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是在依法履行职责,即使精神病史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强制医疗案件也应当实行公开审理。

域外立法考察

强制医疗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干涉,大多数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都对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加以明文规定,虽然强制医疗在各国的称谓有所不同、立法具体内容也有差别,但隔离并排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尽可能使其治愈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构建是一致的,这些对我国构建强制医疗程序和细化实施规则有借鉴意义,现依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将一些域外立法和我国港澳地区立法做简要介绍:

1.美国模范刑法规定,凡于犯罪行为之时,因心理疾病或缺陷以致缺乏认识其行为之犯罪或欠缺其行为合乎法律要求之相当能力者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精神病人犯罪后会被送往特定医疗场所实施强制医疗和监护。在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法官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刑事交托监管是指将犯有某种罪行的精神病人,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复中心监管。精神病人治疗后除非心理、生理医生鉴定,该人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然后经法官裁断,才可予以释放。

2.英国对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和正常刑事犯罪人一样,走正常司法程序。法院对精神病人触犯刑律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与正常人没有差别,差别仅体现在处理方式上。精神病犯人被送至专门的精神病院接受强制医疗,而精神正常的犯人则关在监狱。英国《精神卫生法》还规定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之前,医生应对具体健康状况和强制医疗的必要性进行彻底评估,如果不服医生的强制医疗措施决定有权提讼。

3.意大利、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均设定了保安处分制度。所谓保安处分制度是指法律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有特种危险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以矫治、感化、医疗等方法进行的特别预防处置。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司法实务中对强制医疗这种保安处分的运用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强制医疗运用的必要性,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在对行为人将来可能进行的犯罪的严重性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应与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并以“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性”“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的重要性”,以及“行为在实践中出现的数量以及频率”等因素相结合的最后的结果。在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群体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损害的预防这一问题上,刑法,具体而言收容于精神病院这一保安处分措施所能解决的仅仅只能是极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的刑事处罚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都需要法院适用强制医疗。这一点在我国确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4.中国港澳地区,在中国香港地区,法院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情况将其收押于惩教署下设的一个高度设防的“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精神失常的刑事罪犯及危险凶暴的囚徒均在这个中心接受精神治疗,且该中心有精神病专家适时到访,为法庭评估犯人的精神状况。在中国澳门地区,倘若犯罪嫌疑人被证实精神有问题,法官会依据其精神失常的状态及所犯事实的严重性,命令将其收治于康复场所或治疗场所,其所处状态同样是失去自由。

制度设想

强制医疗的本质是对公民自由权的限制与剥夺,其目标是安全与自由并重、防卫社会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并重。

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强制医疗,其在防卫社会,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也考虑了行为人自身疾病得以治疗的功能作为一种用于补充、替代刑罚制裁的措施,强制医疗更多体现了矫正、感化和预防的医学关怀。强制医疗的法治化进程关键在于程序构建,核心在于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程序,确保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关乎公民自由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强制医疗不仅仅是一种医疗处分,更是对作为公民个体的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及程序构建更能彰显该项制度的价值追求。基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点和强制医疗程序设立的本旨,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并结合现有研究成果,我们建议如下:

第一,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必须是涉案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暴力行为”的程度则要从行为性质和后果两方面进行评价。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一经实施就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造成了公民生命的剥夺、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以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等结果。

第二,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的标准。有法院通过调研后认为,判断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应该遵循以下四个标准,我们认为很有借鉴意义。一是考量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严重化趋势。比较精神病人以前的和本次犯罪行为,发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日益增强,就视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二是考量精神病人犯病时是否具有攻击性人格。攻击性人格主要表现为攻击性强、受挫容忍度低、萎靡不振、易冲动、自我价值认可度低、有幻觉妄想、有敌意猜测、有遗传缺陷等人格特征。三是考量精神病人是否长时间持续缺乏辨别和控制能力。如果日常生活中的任何普通事件都足以使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突然严重减弱,那么这种状态即可以称为“长时间持续”。四是考量精神病人与被害人关系是否是导致暴力行为的唯一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实施的唯一动机源于精神病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关系,那么冲突关系彻底结束了,“再犯可能性”也就消失。

第三,充分保障利害关系方参与诉讼权利。一是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人参与诉讼,全面告知其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答辩、申请开庭、申请复议等权利,听取其对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二是在被申请人的法定人不委托诉讼人的情况下,法院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主动通知被害人参与庭审,并明确告知其享有发表意见及申请复议等诉讼权利。通过上述程序吸纳相关利害人的不满,减少诉讼外行为。

第四,增强程序的对抗性。强制医疗作为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适用的强制医疗措施,本质上是对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剥夺,基于精神病人自身的认知缺陷,在程序中应当赋予精神病人和其监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防止精神病人沦为程序客体。判定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首要条件,可以说司法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得以启动的程序基础,在案件侦查、审查及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现被告人精神状况可能出现异常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同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监护人、法定人的意见。在法庭审理中切实实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辩护原则,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限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首次提出解除申请的期限。基于被申请人在被决定强制医疗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尚未接受医疗的客观现实,应当限定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期限。国外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精神状况的检查,且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俄罗斯、英国等规定至少每六个月,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解释》第540条规定的“六个月”,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六个月后,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5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关键词 门诊信息 系统 PACSLIS

当下,医疗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医院之间的竞争不仅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质量上。提升服务质量是医院竞争的有效途径。门诊作为医院集中且流动量最大的服务窗口,是病人了解医院、认知医院的重要场所。数字化门诊系统既是一个面向医院医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又是一个面向医疗服务的信息服务系统。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和网络,掌握自动分诊、信息和语音导航等手段,设计出合理的工作流程、管理流程和数据流程,尽量避免操作的繁琐、数据的重复和信息的冗余,使患者在挂号、候诊、就医、检查等各环节都能感受到安心、快捷、有序的一流医疗环境和服务水准。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使门诊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上得到明显改善。

一、数字化门诊系统的设计优化原则

以病人为中心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是构建全数字化门诊系统的基本原则,通过在门诊建立门诊医生站与“就诊一卡通”,减少了各种排队环节,减少病人的无效等待时间。

二、医疗服务流程优化改进

医疗服务是一系列医疗行为的连续过程,因此,对其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服务对象的心理感受和主观评价。这一特点进一步说明优化门诊流程的重要意义。设计优化门诊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合理调配医疗资源。通过对医疗资源的合理调配,使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利用IT技术对社会开放医疗资源信息,使患者依据自己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来院就诊时间。

2.分析现有的门诊流程。以减少门诊流程的中间环节为突破口,合理安排患者的就诊流程,控制患者在门诊过程中的随机性和盲目性,进行门诊诊疗流程再造。

3.门诊流程。这其中包括了挂号、收费、就诊、发药、检查、治疗七个环节,相关系统有挂号、发卡、分诊、门诊医生站、收费、医保、门诊药房、急诊、检验、PACS等。在这个系统中,门诊医生工作站是中心,通过与其他临床信息系统的集成,可以实现全数字化的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同时,医生在自己的工作站上就可以调阅病人的各种临床诊疗信息。

三、应用信息系统后的门诊效果

1.一卡通模式。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门诊患者、住院患者与体检人员是医院的三类基本服务人群。医院应实施统一的就诊卡,初次来医院的以上三类人员需要办理就诊卡后即可直接排队就诊,再次来医院时则不需要,以此达到信息共享,提高就诊效率。就诊卡是患者基本信息的索引,为各环节提供了可靠的患者基本信息,同时也累积了患者的多次治疗与体检档案。就诊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对一卡通进行预存费用,只要一卡通内费用充足即可以减少挂号、缴费等环节,从而减少病人无效等待时间。

2.采用多种挂号形式。通过现场排队、电话预约等多种挂号形式,使病人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时间来挂号就诊,从而减少挂号排队时间、减缓门诊高峰压力。

3.实施门诊分诊系统。分诊台、医生工作站和导诊LED屏三者相连,实现患者、分诊、医生三者的沟通和互动。分诊系统将患者分给医生并产生排队序列,患者在候诊椅上等候导诊屏提示信息;医生在自己的电脑上可以清楚地知道候诊的情况(包括预约)。患者、分诊、医生三者的沟通和互动保证了诊室中“一医一患”,患者可以放心地向医生陈述病情,也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隐私。同时,信息的公开与程序的严格也大幅度地减少插队以及带人看病等现象。

4.门诊医生工作站。门诊医生工作站是医生的工作平台,医生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自己的候诊患者并点击叫号,进行开处方,提交检验、检查申请,调阅患者既往的处方,调阅相关病历信息,调阅检查、检验及影像报告等等。门诊医生站平台与合理用药系统互联配合,可自动为医生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辅助支持。(1)提供权威的在线药品咨询,包括配伍禁忌、不良反应、作用、用途、剂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保证合理用药;(2)提供医疗保险信息等;(3)处方费用信息;(4)病历模板和处方模板。包括常用项目、处方模板、病历模板、申请模板的定义使用;(5)避免违规。如限定每张处方药品所开品种数量,处方超过7天用量必须说明原因;3岁以下小孩注明体重;一张处方不能使用两种以上抗生素;无麻醉处方权不能开麻醉处方等问题。这些均可在系统中强制医生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医生充分利用这种操作简便、信息获取快捷而全面,同时融入管理规章、辅助支持功能丰富的工作平台,将会完全避免手工书写,减轻了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处方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了收费、发药等环节差错的发生,同时加强了管理部门对各项制度的落实。

5.收费。收费员通过各种方式(如一卡通、病人身份证号等)直接调出医生录入的处方、检验检查申请,即刻完成收费。因处方、检验检查申请单由医生亲自录入和审核,彻底解决了因处方、检验检查申请单难辨认或收费录入错误而造成的收费差错。同时根据医院高峰时段不同的特点,实现挂号窗口与收费窗口互相转换、合并。这样在不增加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能合理有效地减少挂号和缴费等待时间。

6.发药。为分流患者,系统支持按门诊、按楼层设药房,处方收费后自传到指定药房并自动打印出摆药单,后台提前摆药,前台发药,提高效率减少排队。

7.检验。医生工作站系统与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自动完成,门诊标本处根据传来的电子检验申请数据采集标本,打印标本条形码标签,检验结果采用联机数据自动采集,加快了发报告速度。检验报告审核完成,医生即可在自己的工作站上查到报告,患者凭一卡通,自助打印检验报告。检验速度的加快,使患者在医院的停留时间大为减少,避免了院内交叉感染,也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隐私。

8.检查。病人在医院最费时间的是医技检查,主要是检查预约与交费等跑来跑去,一趟下来,患者是身心疲惫。门诊医生工作站与PACS系统、RIS系统连接,在线安排病人、预约检查与计费等,医生在开检查单的同时,打印出来的检查申请单就包括检查地点、预约时间与注意事项,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矛盾。

四、检验科基于条码技术的设计流程

检验流程的现状: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指出,“实验报告仅对所做实验的标本负责”,可见实验室的标本管理是各实验室管理的重点环节。近年来很多医院的检验科在医院信息化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实现了科室内部信息化,但标本的管理因为没有合适的技术介入,信息化方面实现的不太理想,基本上还是依赖人工管理,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隐患很大。

1.存在的问题。门诊检验科在接收到医生的检验医嘱时,需要审核和校对。不管是纸张医嘱还是电子医嘱,工作人员都需要仔细核对,无误后进行采血。采血完毕后,因为标本和申请单是捆在一起的,如果纸张不小心弄散了,是无法完全正确地对应到标本上的。如果标本和申请单对应错了,出来的结果就没有了任何价值,同时大部分人员为了省事和节省时间,往往是拿到单子就进行上机检测。检验人员根据申请单登记病人,然后把结果写进申请单。如实现电脑联机,就可直接把结果打印出来,形成报告单,这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最多,如病人信息书写潦草,需要电话确认;标本有问题需要退还;标本混乱等等。这些问题间接或直接的增加医疗差错发生的机率。

2.措施。建议采用打印条形码方案,即在门诊抽血室打印条形码标签,手工贴在试管上,缺点是需要条形码打印机。门诊检验信息处理流程:检验申请从门诊医生站提出,产生唯一检验申请号(可以生成条码标签信息),交检验费,在采集标本处生成标本条码标签或建立预制条码的对应关系信息,进行实验室标本核收、实验数据处理、实验结果记录、实验报告打印(患者凭一卡通打印报告),同时实验报告向门诊医生站传递数据。

五、检查科室的设计流程

由于影像检查操作简单,结论准确,已经成为医疗诊断的最重要的依据。随着医疗设备技术的不断发展,检查设备无论种类还是性能都有了极大的飞跃。由于阅片和书写报告仍然是由医生手工(或者操作计算机)完成,这也成为了耽搁患者取结果的主要瓶颈。另外,由于日检查量增多,检查科室门口每天熙熙攘攘,等候检查或等候报告结果的患者排队的秩序和环境也需要尽快改善。因此,迫切需要实现影像科室的信息化,流程优化。

1.存在的问题。由于门诊医生开出检查申请单的这个过程与影像科室信息没有连接处理,患者就得跑来跑去,进行预约登记交款等待检查,增加了病人无效等待时间。

2.措施。实施PACS、RIS系统并与his连接后的工作流程。以“医生工作站”为中心,电子申请单连接三个系统,逐步完善自动预约登记,减少患者无效等待时间,提高内部流程效率。

3.工作流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1)门诊医生开电子申请检查单。(2)检查科室的RIS系统完成信息接收,并在线立刻安排预约。医生工作站打印出电子申请单,上面注明预约安排时间、费用、地点、取结果的时间以及注意事项;或者由患者到检查科室,由登记台的医生将该病人信息进行录入、登记安排。(3)预约登记完成后,将发送“登记完成”的消息通知至分诊系统,分诊系统将根据病人登记信息对病人进行分诊,安排病人具体做检查的房间,并在候诊区域以LED屏幕通知病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4)负责检查的医生或者技师取出列表中的病人并完成检查后,由相关医生完成报告,然后将发送“报告完成”的消息通知审核医生,对该报告进行审核。(5)审核医生完成审核后,可以对病人完成的整个检查打印出检查报告单。这一流程自动执行,各种管理可完善影像科室质控水平。(6)当报告打印完成后,可通过候诊厅以LED屏(可结合语音,或者别的方式)通知病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报告(同时传送医生工作站供医生在线阅读)。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数字化门诊系统的建立,可对现有门诊业务流程瓶颈进行优化,缩短病人在各个环节的无效等待时间,提高就诊率,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本质是本着以病人为前提的原则,由被动的以职能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为以流程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因此,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优化门诊业务流程,可减少患者在门诊的停留时间,降低医疗差错,避免收费差错,减轻医务人员工作量,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从患者角度安排就诊过程,可以大力改善医院就诊氛围,有效放松患者与医生心态,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樊晓鸣,张红卫.门诊管理流程再造与优化回顾.医院管理杂志,2008,(15):78-79.

[2]刘彦慧,刘洪伟.基于信息化技术的门诊就诊流程改进.中国数字医院,2009,(11):25-26.

[3]徐伟星.一体化门诊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中国数字医院,2009,(11):42-43.

[4]张英时,孙钰淇.以市民卡为基础的医院“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2010,(9):68-70.

[5]鲍应麟,张卫红,王磊.基于门诊垫子病例充值式一卡通的软件设计.中国数字医学,2007,2(11):46-48.

第6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关键词: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制度 刑事诉讼法 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R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b)-0249-02

1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刑事强制医疗被认为是一种刑事实体措施、刑罚替代措施,但从目前通行的实践和理论来看,它是一种保安处分。事实上,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不是一种处罚制度,它是一种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利益避免遭受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的一种非刑事处分方式。

虽然新刑诉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空白,但是由于新制度的颁布,在实践的过程中渐渐地出现了一些问题,该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许多空白点都没有规定,因此,仍需要细加雕琢。

1.1 适用对象范围模糊不清

根据新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范围是那些有暴力行为以及危害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病人。但是对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无法接受刑事处罚和审判的情况(即实施犯罪行为后出现精神失常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暂时不具备开展刑事诉讼条件的情形(即有精神疾病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情形(即服刑期间精神失常的人)等问题未作规定。

再者,对“暴力行为”的界定和对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衡量,从刑诉本身法条的规定都是无法直接知悉的,虽然“两高”司法解释随后就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操作事宜进行了系统解释,但在适用条件上除另行对行为的危害性进行了限定(要求达到犯罪程度)外,其余都基本沿袭了刑诉的表述,这就给了检察院和法院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1.2 鉴定程序缺失

首先,我国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由于我对精神病的研究和观点各不同,不同的机构产生不同的结论,这势必将导致鉴定时,所依照的参照不同,最后造成同一病人的精神鉴定得出的结论不同,并且重复鉴定的情形以及虚假精神病的情况。这就有可能引讼程序长期悬而未决,不利于合议庭对被申请人作出决定。

其次,鉴定启动程序的权利人不对称。“新法”将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分别赋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同时规定它们在精神病强制医疗审判进行过程中还享有重新鉴定、申请补充鉴定等权利,但是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被告、被告人、鉴定人都没有相应的启动的权利。从规定可以看出,鉴定启动程序分为两种,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无论哪种启动程序,涉案人都无话语权。由此,这里的鉴定程序的设置明显有违程序正义的原则,造成两方当事人明显不平等的地位。因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与一般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同,其对被告或被申请人还具有人身保护性,所以这里应该赋予相关当事人平等的启动权利。

1.3 强制医疗程序救济和监督困难

诚如以上所提及的,《刑事诉讼法》第287条对于审判阶段的救济规定: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虽然被赋予了及所涉人员一定的救济权利,但是再具体的操作上,还是有困难的,对复议所采用的形式未做任何规定,究竟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何组成合议庭、是否公开等,还是无法可依。此处的采用的复议程序是一审终审制的,对相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不利的。

对于监督而言,我国“新法”第289条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是对立与统一、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新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强制医疗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各个过程和整体方面。由此而言,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应该包括强制医疗的全过程以及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但是显然“新法”如此简单的回答并没有解答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监督过程中所要做的具体事项。

2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2.1 扩大强制医疗对象的范围

2.1.1实施犯罪行为后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形

在患精神疾患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无疑是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出现精神失常的人,笔者认为也有必要纳入到强制医疗的范围之内。因为将精神失常的人与正常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一起服刑,不仅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一般的犯罪嫌疑人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和普通程序一样,也是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为目的。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给予让他们公正公平的审判和判决。但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其无法行使自己本应该有的诉讼权利,若在这种情况下再遵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显然对此类人不公平,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同时,若把此类人纳入在强制医疗的范围内的话,还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利用这一理由逃避刑法的处罚。

2.1.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的情形

对于患有精神疾患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虽然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是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对如何执行没有规定,同样的新刑诉和监狱法中也没有规定。据此笔者建议区分对待。那些比较严重的且具有严重暴力倾向以及发病间隔较短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避免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那些相对没有那么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要求其家属严加看管。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刑法典规定的保安处分(强制医疗)对象还包括责任能力降低的精神病人,而不仅限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蒙古国、德国等刑法典强制医疗的对象还同时包括无执行刑罚能力和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

2.1.3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人罹患精神疾病的情形

对于刑法执行过程中罹患精神病的人,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可以转入强制医疗的程序。这样不仅有利于患者的康复,保障罪犯的人权的就医权同时也对一起执行刑罚的其他罪犯的人身安全是一种保障。

2.2 建立健全鉴定程序

对于鉴定程序,我国可以建立一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并且由法学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的医生、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医和社会学专业人员等组成专家库。需要进行鉴定活动时,则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组成鉴定专家团队。国外学者研究表明,第一次鉴定对被鉴定人的偏见较多,往往做出不利于被鉴定人的结论。由此,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同时设立确定的医疗机构,同时做出一份鉴定意见。只有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致,法官才可可以考虑采纳。

至于启动程序的权利人不对等。首先,相关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并给出书面答复,当事人还可以对被拒绝的申请鉴定申请复议。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公检法的权利,同时也赋予被害人及被申请人相应的权利。

2.3 强制医疗的执行救济及监督程序的健全

首先,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医疗观察法》不仅设立了指定医疗机构,而且还设置了保护观察所等机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安康医院压力大的问题,而且可以进一步帮助保障被强制医疗人。

其次,对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例如:根据《德国刑法》第67e条规定,法院必须在一年内检查收容于精神病院者是否必须暂缓收容的继续执行、付以考验,且可以在一年期限内随时检查。再如,俄国如果犯罪后患有精神病,被取医疗性强制方法的精神病人被医务委员会认定已经痊愈,法院应根据医疗机关的鉴定意见,作出裁定,撤销正适用的医疗性强制方法,并解决依照普通程序将案件送交调查或侦查以及确定其为刑事被告人并将案件送交审判的问题。在医疗机关治疗的期间,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强制医疗的解除权应归于法院,但是康复医院或其他治疗机构认为患者康复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

最后,监督程序。法院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派员莅庭监督。同时,对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行为,被强制医疗的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提出控告,在检察机关依法经过审查后,发现确有侵权行为发生的,应依法向其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结语

强制医疗既是一项确保社会安宁、维护社会秩序的防卫手段,也是严重减损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干预措施。新刑诉法于2012年新增了强制医疗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一大进步,弥补了在实践中,真正的精神病人的不到救治的情形,也弥补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为了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但是,由于新刑诉的刚出台,势必会有一些空白点和缺陷。在参照《精神卫生法》的基础上,要切实发挥强制医疗应有的价值,实现强制医疗的制度化、体系化,希望早日完善我国强制医疗措施。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 何恬.重构司法精神病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 (德)约阿西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5]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苏方道,徐鹤喃,白俊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

[6] 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

[7] 程雷.肇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如何构建[M].检察日报,2011.

[8] 董林涛.日本《医疗观察法》内容与启示――兼谈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J].西部法学评论,2015(2):112-113.

[9] 黑延明.论精神病强制医疗审理程序若干问题之完善[J].公民与法:学法版,2014(12):43-46.

[10] (德)约阿西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11] 卢建平.中国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问题研究[J].犯罪学论丛,2008(00):462-490.

[12] 唐康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13] 刘晴,秦蜻.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J].人民检察,2014(13):29-33.

[14] 王美玉,王素香,刘丰杰.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些许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10):44,50.

[15] 王静.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强制医疗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2015(3):142-147.

[16]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苏方道,徐鹤喃,白俊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7] 田圣斌.强制医疗程序初论[J].政法论坛,2014(1):62-72.

[18] 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J].法学研究,1996(3):37-44.

[19] 朱成亮.比较视域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之完善[D].苏州:苏州大学,2013.

第7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胖虎:出险后我该怎么理赔?

小龙人:“首先,出险三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单约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有延长住院要求的提前办理延长住院申请;其次,提醒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材料等,因为超社保范围属于自费的部分无法得到理赔;第三,门诊发票必须要有对应的病历和明细清单,保留好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原始发票和费用总清单。”

胖虎:“我看到我的保单里,对医疗险都有定点医院的内容,但是万一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到非定点医院治疗,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呢?”

小龙人:“疾病就诊必须入住保单约定的定点医院,若是意外或急诊治疗,应就近入住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并入院后三日报案,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非定点医院申请的手续,出院后保险公司不再办理非定点医院申请手续,所以一定要注意提前处理。而且非常重要的是,由于非定点医院就诊可能会影响理赔时效,所以建议尽量前往定点医院就诊。其他情况若需要在非定点医院就诊,一定要注意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如果公司同意,会书面批复处理。另外,特别注意的是,非定点医院申请仅针对“公立非盈利性”国家二级以上医院。

Tip:定点医院申请,可参考保单定点医院清单或者咨询当地理赔服务电话。非定点医院申请,需提供门诊就诊病历,或住院证明,在保险公司填写非定点医院申请表,经保险公司书面批复同意后,可按照相应条款办理理赔,否则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胖虎:“那理赔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小龙人:“可由本人到公司客服中心递交理赔申请的材料,也可拨打全国客服热线95511预约服务人员免费上门代办理赔申请。理赔申请时需提供客户身份证原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活期银行存折/卡、保单等资料原件,若是意外出险,还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Tip:门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住院病历,由医院病案室保存,出院后可复印;门诊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发票,作为报销凭证请妥善保存发票,遗失不补;明细清单,住院费用对应清单,在医院结算处或信息打印,为理赔重要参考依据;常规资料,如身份证明、保单、银行卡或存折,需提供原件。理赔资料是保险公司审核依据,如提供的材料完整齐全,会大大提高理赔时效。

胖虎:“我的一个同事,曾经办过一次医疗险的理赔,我看到他的理赔通知书上有一个自费部分,好像是没有赔的,那是为什么呢?”

小龙人:“目前的多数商业医疗保险,对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是与当地医保范围一致的,而医保对于医药费用,都分了甲乙丙类别,分别代表不同的报销方式。所以在理赔结论通知书上所述的“自费部分”就是根据当地医保规定属于乙类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以及丙类根本就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也不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对于此项,客户在医院住院的时候,可向医院表明购买了商业保险,报销范围与社保一致,医生也会帮助客户注意用药范围的。保险理赔是有限额的,买的保额、份数不同,赔付金额也会不一样。如果合理费用是在各项限额内,实际发生费用按条款进行理算;若合理费用超出限额,则只能按限额给付。对于第三方已报销部分,保险公司只会对第三方报销后的余额进行理算。”

Tip:目前各地医保报销比例:医保甲类药品大多可直接报销,乙类药品客户先自负一部分后进入报销、丙类药品医院不予报销;检查治疗项目也有以上分类。因此,可与主治医生沟通,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用药,以免个人自负金额过大。

胖虎:“我身边有很多人都办理了医保、农合或单位福利,出险后应先到保险公司报销,还是先到第三方进行报销?”

小龙人:“如果办理了医保、农合,首先需要了解报销政策,第三方报销机构是否接受保险公司分割单,也就是保险公司报销以后的证明,如果接受保险公司分割单,可先行在保险公司保险,因为保险公司理赔后会将原始发票将存档保存;如果第三方报销机构需要原始发票,则建议到第三方报销,由第三方出具报销分割单,结合发票复印件办理理赔。并出具报销分割单,分割单与发票复印件一起在保险公司办理理赔。通常后一种方式对客户来说更有利。

费用报销的保险,如果有单位先报销了一部分,原件就会被单位保留,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可以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报销后开具的分割单原件,明确已经报销的金额和报销比例,同时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保险公司可根据合同以余额进行理算;如果是津贴型险种,就可以不用发票原件,用复印件可以申请理赔。”

胖虎:“那理赔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小龙人:“客户治疗结束后,在法定申请时效内提交理赔申请材料,若是资料齐全且无需调查的标准案件,3个工作日就有理赔结果,若是复杂案件,超过10日也会有工作人员通知案件处理进度。

另外,如果客户对我们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理赔案件进度有不清楚的,还可以直接拨打我们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我们为客户提供P-star五星服务,将热情为您提供包含理赔在内的各项咨询,并且承诺在接到您的咨询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提供专业解答。”

第8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关键词:英国;全科医师;医学教育;学制;学位

中图分类号:R-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0-0001-03

全科医师应该是一个国家医疗的中坚力量,然而在中国,以医院为主体的医疗体系中几乎没有全科医师的位置,即使遍布全国的社区医院或卫生院,多数也配备简单的分科,真正意义上的全科医师大都仅存在于学校等单位的医务室。

我国以专科医师为主体的诊疗体系给患者带来极大的不便并造成重复就医的局面。老年患者由于罹患多种疾病,往往在医院一次挂几个科的号才能配到足够的药物;而重症患者,也往往因为多器官受损而被相关科室推来推去,不知道该往何处就医;另外,缺乏医学常识的患者,生病后甚至连该看哪个科都搞不清,经常挂错号。中国医师的专科化极大地提高了医疗成本,也使看病变得越来越复杂,给几乎所有患者带来“看病难”的就医体验。

一方面是分科越来越细,专科医师越来越专;另一方面现有的全科医师层次较低。我国的全科医师大都是专科毕业,个人综合素质及受教育程度先天不足,造成全科与专科医师的专业素养差距过大,也使患者越来越依赖大医院的专科,导致大医院忙死,小医院闲死这种不正常的情况。而全科医师缺乏病人,没有足够的临床磨砺,临床水平也难以提高,以致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我们需不需要全科医师?如何培养值得信赖的全科医师?这是我国医教改革的重头戏,这里介绍一下英国的经验,看看他们的全科医师是如果运作的。

一、英国以全科医师为核心的公费医疗体系

1.全科医师控制医疗经费。英国的医疗主体是全科医师(General practitioner,GP),每个英国人只能申请一名GP,一旦医患关系确立,这个人的医疗配额就转移给这名医生。在英国,医疗经费由政府支出,每个人的医疗配额都是一样的。因此,一名GP如果接受的病人(或健康人)越多,他可支配的医疗经费就越多。GP的收入由底薪加奖金组成,底薪是固定的,而奖金视他的开销而定,管理的人数越多,花的钱越少,结余越多,奖金就越高。

2.全科医师与专科医师的关系。当病人罹患重症或需要手术等,GP处理不了,会为这个病人预约专科医生,该患者的档案也会转到专科医生的诊所。到就诊的时候,专科医生看完病史,了解病情后再接诊患者,决定下一步的诊疗方案,一切结束后,患者和档案会再次回到GP的管理下,而专科医生向GP收取诊疗费用。注意,所有英国人的医疗费用都掌握在GP手中,因此,专科医生是向该患者的GP而非患者本人或政府收费。从以上流程也能看出,为何英国的专科医生叫Consultant,事实上,专科医生就相当于GP的顾问,在GP请求时,解决他们力所未逮的难题[1]。

英国这一GP控制一切的医疗体系产生了许多中国人难以想象的结果。首先是医患关系,患者的医疗经费掌握在医生手中,是否花怎么花全赖医生说了算,是否转给专科医生也由GP决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完全依靠医生,这样就保证了医患矛盾的最小化。同时医患关系固定,GP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或病情极为了解,也减少了误诊或延误诊治的机会。再者,英国的考核指标是少花钱而非中国产业化的医院管理,如果手下的患者能少生病或不生病,GP会获得奖励,于是逼着GP主动担负起患者的保健工作。如果患者生病,GP也会想办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佳的疗效。而固定的医患关系也防止了中国特有的患者四处就医,重复检查过度治疗的问题[2]。

另外,本着少花钱的原则,GP尽量避免把患者转诊至专科医生。于是,英国的临床专家们工作量都不大,英国医院里永远不会见到中国医院特有的熙熙攘攘像电影院那样拥挤的盛况。而专科医生接到转诊患者也要想着为GP省钱,同样希望以最简单的诊疗获得最佳的效果,如果花费太高又解决不了问题,GP就会把患者转诊给其他的专家,这将是件让人难堪的事情。

3.英国医师的薪酬。GP与非手术类的专科医生薪水相当,都是约十万英镑一年,区别在于GP的薪水是浮动的,如果管理得当,拿的奖金较多,年薪可高达15万英镑。而专科医生的薪水是固定的,与工作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专科医生完成好本职工作就行,不需要通融GP,让他们多转病人过来。专科医生不搞多劳多得,自然也不会想着法子乱收费,过度医疗。

这样的薪酬体系保证了大多数医学生都将短平快的GP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只有那些不想管理病人,或者对某个专业有特别兴趣的医生才会进一步深造,成为一名专科医生。当然,如果年薪十万满足不了,也可以为了更高的薪水而向外科医生奋斗。

4.英国医师的独立性。英国医生像绝大多数国家那样没有中国特色的职称体系,GP与GP是平等的,Consultant与Consultant也是平等的,除非你还在接受培训,否则每个医生的诊疗都是独立的。英国的全科医师不隶属于医院,都是自己开业,一个GP相当于一个私营小企业。GP没有评职称的要求,自然也不需要搞科研,写SCI文章之类的。对于没兴趣搞科研的医生而言,GP是最好的选择。

二、英国的医学教育

英国医学院算得上老牌的医学教育殿堂,是世界上最早最成熟的医学教育体系之一,世界其他国家的医学教育或多或少都受到英国的影响,尤其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很多都照搬英国的教育模式。即便受英国影响较小的我国,最常见的五年制也是英国模式的一个翻版。

1.艰难的入学。虽然中英两国医学教育都以五年制为主,看上去差不多,实际上的入学难度及地位却千差万别。中国由于教育产业化的原因,医科招生完全失控,2010年我国连专科在内共招收医学生111.7万人,而英国同年招生7530人;我国的人口是英国的21倍,医学生的数量却为英国的148倍,远远供大于求[3]。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不仅医学院招生人数少,而且还在人口增长的同时逆势小幅减少招生(见附表):2008年,英国招收医学生7560人,至2014年减少为6820人,使得申请者的录取率从2008年的11%降到2014年的8%。如此之高的淘汰率,能考取英国的医学院,对每个医学生而言都是极为幸运的一件事情。

英国之所以招收如此少的医学生,是因为招生名额由卫生系统的实际需求而定。英国是公费医疗,如果像中国一样滥招,导致医生过量,势必大幅提高医疗费用,政府根本无法承担。因此英国从医学院招生这个源头上就限制规模,保证医疗费用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与其他专业一样,申请者首先要通过英国的大学和学院招生服务中心(UCAS)填写申请材料,每个学生可填5个志愿,其中医学院最多为4个。然而,为优中选优,英国医学院为申请者额外设置了重重“障碍”:26所大学要求申请者参加英国临床天赋测试(UKCAT),5所大学要求申请者参加生物医学入学考试(BMAT);另外,UCAS要求每位申请者写一份个人陈述,申请者会在陈述中重点突出“我为什么适合从医”。只有那些成绩优异并且个人陈述精彩的申请者才有面试的机会。

传统的面试由2~4名考官花15~30分钟的时间轮流对一名申请者提问并对申请者的回答打分,问题主要围绕医生应该具备的素质。而新型的“多次迷你面试”则将申请者置于一站站的面试中,每一站都聚焦于医生所需的一个特殊技能,由1~2名考官对申请者进行评估。可想而知,要取悦考官通过面试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2.英国医学院的学制与学位。英国医学院的学制一般为五年,先基础后临床,与我们的五年制极为相似。医学生毕业时会获得一个奇怪的学位:医学学士、外科学士(Bachelor of Medicine,Bachelor of Surgery),缩写为MBBS或MBChB。原因在于英国的外科医生源自理发师,早期并未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曾被认为是一种“下贱”的工作,因此和医学算两门学科。虽然外科早已成为医学中的顶尖领域,但这个传统却保留下来,因此医学学位中Medicine和Surgery并列,像个双学位。这个学位目前依然流行于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香港和新加坡等受英国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中。

五年是英国的基本学制,如果学生希望未来从事科研或掌握一些其他技能,会选择多花一年(或两年)时间获得第二学位,如理学士或文学士。当然,这样的学生在多数医学院都属少数。然而在诺丁汉大学,所有医学生都要求完成一项研究课题并写成学位论文,学生因此会在大学三年级获得医学科学学士学位(BMedSci degree);诺丁汉的医学生为了既完成早期的临床培训,又完成科研,只能延长大学三四年级的学习时间,最长会多出48周。

英国有五所大学的医学院实施六年制,分别为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圣安德鲁斯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完成前三年的临床前课程,牛津和剑桥的学生获得文学士(或文科硕士),其他学院的学生获得理学士。完成后三年的临床课程后,学生获得医学学位。

总之,英国的医学学位只有一种,即MBBS,学制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学制,学生除MBBS外会获得其他的学位。极端的例子如剑桥,还为学生提供九年制,毕业时除了六年制惯常的MBBS和文学士外,另授予理学博士(PhD),与之相对应,科研是九年制的重头戏。

三、全科医师的培训

上世纪60年代以前,英国医师培训的主要目标为专科医师,只有那些无法成为专科医师的失败者才不得已成为全科医师。如今时过境迁,越来越多的医学生选择成为GP。

获得MBBS后,英国所有的医生都要以“Foundation Doctor”的身份在医院轮转两年,这两年主要接受大内科和大外科的培训,当然也可以选择急诊、儿科和妇产科等学科轮转。两年结束后,所有医师开始选择未来的专业,如果选择GP,将以“Specialty Registrar”的身份培训三年。前18个月依然在医院的各科轮转,后18个月将专门作为一名GP进行培训。如果选择专科医师,同样以“Specialty Registrar”的身份接受至少6年的专科培训。

由此可知,要成为GP,毕业后需接受5年的培训,而欲成为专科医师,则至少需接受8年的培训,要求高的专业甚至需要10年以上的培训。考虑到GP与非手术类的专科医师薪酬相当,如果经营得当,甚至会超出部分专科医师的薪水,而且没有科研方面的压力,这样就使GP对医学生而言相当具有吸引力[6]。

四、英国的GP给我们的启示

1.建立实际需求。英国的医疗体系以GP为中心,每人必须也只能选择一名GP,医疗经费由该GP管理,GP全权负责手下病人医疗上的一切,包括转诊给专科医师,而专科医师反过来依赖GP转诊的患者。英国的GP拥有中国医师无法想象的权力,从制度上保证了GP强劲的需求。

而中国实施自由就医的制度,全科医师与专科医师竞争,小医院与大医院竞争,甚至小城镇的医院与大城市的医院竞争,前者如何能竞争过后者?笔者在门诊,每天都会接到来自外省市的患者,大多数的疾病在当地完全能够诊治,可他们情愿自费也要到大城市来看病。另外,因为中国就医没有英国GP式的管理,为一点点小病流连于各大医院之间反复就诊的数不胜数,这样不但加重了大医院的负荷,给病人本身也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因此我们同样迫切需要英国GP式的管理,这样全科医师才有用武之地。

2.取消医学专科。英国的临床医学只有一种学制(五年)和一种学位(MBBS),其他的六年制、七年制甚至九年制多出来的年数均学习临床以外的课程或搞科研,因此除MBBS外会获得临床以外的其他学位。GP与专科医师同样乃优中选优考取医学院,并接受完全相同的医学教育,区别仅仅在于毕业后的专业方向,GP比专科医师少培训几年。因此对患者而言,GP与专科医师同属精英阶层,具有同样的可信赖度,是可以交托生命的对象。

而中国的全科医师多数为专科毕业,不仅受教育程度较低,甚至连正规的学位都没有。在如今大学生满街跑的背景下,医专毕业的全科医师与时代完全脱节,患者如何能信任一个连大学都没考取的医生?除中国外,世界各国的医学院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实力加运气爆棚才能考进去的,因此医生无论在哪个国家均属精英阶层,唯独中国是个例外。没人愿意将性命交托给一个连自己都不如的人,因此中国的全科医师存在天然的信任危机。只有取消医专,所有医师接受同样的高等教育,全科医师才有可能获得患者的信赖。

参考文献:

[1]Graham E,Ruth B. Seven Days a Week,8 AM to 8 PM:Improving Access to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Primary Care[J].Journal of Ambulatory Care Management,2015,38(1):16-24.

[2]Martin Marshall. A Precious Jewel ― The Role of General Practice in the English NHS[J].N Engl J Med,2015,(372):893-897.

[3]黄付敏,李峰,李涛.我国卫生人力资源及医学高等教育的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2,9(15):122-123.

[4]https:///sites/default/files/eoc_data_resource_2014-dr3_015_03_0.pdf.

第9篇:大病医保如何申请范文

社会保险包括4大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是政府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4种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即人们常说的“四险一金”。本系列将逐一就4种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建立并不断完善的。

工伤保险4原则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在实践中必须遵守以下4个原则。

强制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千方百计地不愿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参加保险;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相关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原则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不同,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须作为一个整体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工伤事故中,无论职工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获得补偿,其目的是给予伤残者及时的物质帮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就劳动者不在工作时间和范围内受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责。

统筹管理、政企分开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覆盖范围2方面

工伤保险所能覆盖的范围,一是针对什么样的单位和人群,二是包含哪些赔偿项目。

3类主体各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企业或者雇主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并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主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有关“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一律无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切相关款项都要由企业支付。

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者,雇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亦不能适用工伤认定,相关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10级伤残有差别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因工致残,被认定构成某个等级伤残(伤残共分为10个等级),还可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工伤是来自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待遇之外还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缴费办法有2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

根据不同的行业、企业的工作环境,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不同,社保机构将缴费单位分为3个类别,按不同的比例提取。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3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各统筹地区3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浮动费率

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情况,社保机构提高或降低相关单位收缴比例。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3年浮动一次。

工伤认定4步骤

如何界定“工伤”是落实工伤待遇的前提。构成工伤一是要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因公致伤(或职业病)。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成为工伤认定条件的3大要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可以分为4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或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申报有很强的时限约束,一旦错过便不能在主张工伤程序,因此申请一定要及时。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将在1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认定

劳动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但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认定为工伤的发给工伤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假设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2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终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