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收监管范文

税收监管精选(九篇)

税收监管

第1篇:税收监管范文

建立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落实责任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征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首先要在税务管理中引入现代信息技术,以预防为主,实行全过程控制。其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职责和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建立并完善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两个责任制,实现有效的“两权监督”。第三要使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征管程序协调一致,力求税务管理体制和征管程序设置合理,并辅以机构和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更新征管模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科学设置岗位和标准化职责。第四是税务部门内部组织设计应更具弹性和适应性,建立一种具有高灵敏和回应力的税务行政组织,形成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导向,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改变税务机构内部集权结构,优化和改进决策程序。第五是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塑造公仆形象,加快由控制导向型的税务管理到服务导向型的税务管理转变,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角色转变。通过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公示、税法咨询、税法查询的办税服务计算机系统,使纳税人能了解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水平。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征管质量考核是以计算机应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基础的。应该结合税收征管模式、税制模式和经济现状,不断完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科学设置指标和评估口径,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考核的自动化。一要大力推广税收征管实用软件。目前正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ctais大型征管信息软件,已经能够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自动化水平,从而保证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二要建立考核机构,明确考核责任人员,制定考核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利益挂起钩来,一级考一级,一级监督一级,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报表的自动传递和自动检测。三要建立省级税务机关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系统内上报的考核结果,严格组织抽查和核对检查,发现数据不符,有虚假行为的,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2篇:税收监管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行为,预防和治理税收管理中的不廉洁和不规范现象,推进依法治税,树立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的监督第四条税务登记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审核、审批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证资料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条件、理由、时限是否合法、填报表格是否正确、附报资料是否完整以及本机关有无登记管辖权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并应告知理由。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表证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头和实地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表证资料的真实性等,并应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对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未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和封存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不得办理停业手续。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表证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规定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停(歇)业申请表证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第八条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应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停(歇)业登记,应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体审批,并及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注销税务登记,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停(歇)业纳税人应实行跟踪管理;上级国税机关对停(歇)业纳税人应定期组织抽查。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集体研究后才能认定非正常户,不得随意将纳税人列为非正常户。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证件资料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认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应告知理由。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和审批机关对已受理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证件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包括核实申请证件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察访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等。核查情况应有书面报告,核查人员应在报告中签字。第十三条省辖市、县国税局应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办理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违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不满一年或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省辖市、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限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予以取消资格,不得擅自放宽。第三节发票管理的监督第十五条发票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确定、自印普通发票审批、普通和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代开等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十六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由省国税局认定。省辖市国税局应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印制企业,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招标时应有征管、监察、财务管理部门和局领导参加。省辖市、县国税局对认定的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应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请省国税局审批后取消其印制资格。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首次申请自印普通发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领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给发票领购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发票领购证件,并应告知理由。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限量和限额,不得超限量、限额核定和发售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发票,应严格实行验旧供新或缴旧供新制度。第十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应由县(市)级国税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主管国税机关可承担专用发票发售工作。严禁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严禁非在职税务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严禁为辖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严禁“高开高征”、“高开低征”或“只开票不征税”。第四节金税工程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国税局对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第二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对税控企业发行“两卡”时,必须按规定设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及抄税时限,不得违规扩大。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必须执行“先认证后抵扣”的规定。对认证不符或不能认证的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认证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不得人工修改发票密码和明文。第二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对认证有问题的税控专用发票应予以扣留,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将电子数据传递给稽查局协查岗位。对经稽核比对有问题的发票,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协查。第五节应纳税额核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核定应纳税额。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集中核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的,应确定不低于3%的典型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应符合规定,调查数据应真实可靠,调查结果应有书面材料。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调查测算以及定期定额户自报情况,实行集体研究核定应纳税额,不得个人决定。第二十八条县以下主管国税机关集中核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后,应及时制作《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县(市)国税局审批;省辖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后,应及时报市国税局备案。应纳税额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九条应纳税额核定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张榜公布。第三十条主管国税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共同认定。第三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应实行跟踪管理;上级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应定期组织抽查。第六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监督第三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采集企业价格信息,至少应两人以上参加。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采集人员对采集的信息应认真审核、测算,提出初步意见,并签字、盖章。第三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核价权限,分品种、牌号、规格等核定、调整计税价格;需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应及时上报。第七节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监督第三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证资料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理由和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填报表格是否正确、附报资料是否完整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并应告知理由。第三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案头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经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应按规定报上级国税机关。第三十六条延期缴纳税款应一律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县(市)、省辖市国税局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实行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并应按期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第三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并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意见,逐级下达。第三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控和催缴,对超过延期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第八节呆帐税金和死欠确认管理的监督第四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户如实向上级国税机关填报呆帐税金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省辖市、县国税局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确认申请,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四十二条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必须报省辖市国税局确认;申请核销死欠的,必须报省国税局确认。第四十三条确认审批机关应建立集体审议确认制度,对核准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下达确认通知书。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弄虚作假、越权确认。第九节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减税、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弥补亏损,再投资退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及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等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有关减税、免税等各类税收优惠申请表证资料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和上报时限、填报表格是否正确、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等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应告知理由。第四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纳税人有关减税、免税等各类税收优惠申请表证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存在问题和疑点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四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减税、免税等各类税收优惠事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不得越权审批。第四十九条减税、免税等各类税收优惠事项审批机关应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对重大税收优惠事项应实行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制度。第十节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监督第五十条各级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开票等岗位。实行三级审核,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混淆,更不得一人包办。第五十一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对企业提供的退税登记资料,应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第五十二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审核企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装订成册、是否由办税员专职办理等。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企业退税申报或违反规定为企业办理退税申报。第五十三条初审岗位应严格按照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有关单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数据的正确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不得随意放行不合格单证。对审核无误的申报资料,签字后应及时转交复审组。第五十四条复审岗位应严格按规定手续为企业办理有关单证,严格审核企业所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得随意为企业办理与退税有关的证明、资料。应严格按规定及时接收、下传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既定设置、商品码库和退税率文库。应严格按规定对出口企业所申报的有待审批的电子数据逐笔与外部信息(海关、税务、外管)核对,计算本次退(免)税额。对计算机审核发现疑点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做出相应调整,不得放行无信息单证,不得擅自跳过审核疑点。对审核无误的退税资料,签字后应及时转送领导审批。第五十五条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局(分局)领导,对复审岗位转来的退税申报资料,应结合审批环节的有关信息,在退税计划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出口退税实行有审批权的局(分局)领导审批负责制。第五十六条负责开票的人员对经局(分局)领导审批确认的退税款应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国库;按时与国库对帐,保证数据一致性。不得擅自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出口退税。第十一节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国税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对象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八条国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五十九条国税机关实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必须向纳税人开付收据或清单,严禁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第六十条国税机关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一条国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对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必须按规定期限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第六十二条国税机关实施拍卖、变卖措施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十二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监督第六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和部署汇算清缴工作。第六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进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税款。第六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第六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缴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点。第六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税、免税等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六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合理设置税收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各类涉税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审批人员之间以及发票审核与发售人员之间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六十九条税收管理中凡需实地调查核实和执行的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第七十条税收管理流程中后一管理岗位人员应对前一管理岗位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第七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按月组织对税收管理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七十二条上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对下级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制度。第七十三条下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向上级国税机关书面报告一次对税收管理权实施监督制约情况。第七十四条省辖市、县国税局税收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对下级税收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抽查,省国税局税收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市国税局税收管理部门组织一次抽查。第七十五条上级国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应逐步依托全国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实施适时监控。第七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税收法制部门应结合执法监察和税收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对本级和下级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上级国税机关应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节社会监督第七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切实公开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开税务管理服务权限、程序和时限,公开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公开税务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至少每半年应分别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座谈会,听取其意见,接受其监督。第八十条省辖市、县国税局至少每年应主动向当地人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税务管理执法情况,征求其意见,接受其监督。第八十一条省辖市、县国税局至少每年应开展一次税务管理执法情况的社会评议活动。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八十二条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包括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检查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的;(二)未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以及认定非正常户的;(三)未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的;(四)未按规定确定普通发票承印企业以及未按规定批准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五)未按规定核定和发售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六)未按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七)未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八)未按规定采集、核定、审批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九)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报批、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和减税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各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十)未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十一)未按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或者擅自改变计算机设置,致使计算机审核发生差错造成退税的,以及未按规定对企业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的;(十二)未按规定确认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的;(十三)未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十四)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规定核验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检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三)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四)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六)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七)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八)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九)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十)因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致使纳税人以虚假的理由获准延期缴纳税款或者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十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因审核不严而批准不符合减税、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各类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以及越权批准减税、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各类税收优惠的;(十二)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或擅自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的;(十三)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出口退税的;(十四)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十五)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十六)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十七)税收管理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十八)税收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九)税收管理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二十)按规定应给予处分、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条凡违规、越权批准的各类减免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追究政纪责任外,一经发现还应依法责令改正、撤销有关批准文书,并依法追缴未征的税款及滞纳金。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应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追偿。第八十七条税收管理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调离税收执法工作岗位。第八十八条对指使税收管理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九十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税收监管范文

    关键词:加强  非税收入  征缴  流失  管理

    1 非税收入的概述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未列举的或新增的非税收入等等。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研究非税收入的管理对于保护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2 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1 我国非税收入主体涵盖太过广泛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多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管,但就地方政府而言,除税收财政之外还有交通、工商、城管、卫生、质检、安检教育系统等等。多各部门、单位都是非税征收的主体,这就形成了执法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分散、多元,有利于保障非税收入的总量,但是也有很多弊端。

    2.1.1 易造成非税收人的流失。这种流失不是说该收的收不上来,也不是说该收的没有收,而是表现在支出失控,监督失灵,收上来之后没有归入财政。由于主体面宽,涉及到方方面面,人事复杂,程序繁琐,非税收入征缴之后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也很难归位。

    2.1.2 主体太过多元分散,也不利于对征收主体的监管,容易滋生贪污腐败。一方面,征收主体涵盖太过广泛使得很多部门都有征收的权利,一个小的时间段内在手中就可积累大量的非税财富。面对一大笔非税财富,且不说每个人都能经得起金钱的考验,假如恰好赶上征收主体单位内部正处于流动资金匮乏,征收单位能不心动吗。加之监管脱节,这就给了一些腐败分子以可趁之机,利用监管的空隙谋求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

    2.2 相关主体对非税收入的不理解仍然存在 对非税收入的不理解主要指在非税收入在征收和上缴财政的过程中,相关主体对非税的征缴工作存在理解偏差。现行执收执罚环节多,非税征收项目多,标准也不尽统一、合理,这都与相关的主体对非税征收的认识有关。比如,为保证非税征收的规模,执收执罚单位由于求成心切而急功近利,可能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甚至自立收费项目。实际工作中也可能有出于经办人的人情或某个领导的错误认识随意减免、收人情费的现象,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还有另一类,比如在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开发了门面,扩大了生源,收入增加了,却不上缴财政,认为这是自己经营所得,不属非税上缴范围。然而深究非税的定义就可得出这是属于利用国有资产提供特殊公共性服务、准公共性服务取得的资金,应该作为非税上缴。还有上缴过程中,学校可能称资金周转困难,采取变相的以物低费,这也是属于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认识不足。

    2.3 非税收入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征缴管理主体分散且每个主体收费项目多,加之征缴监管落实不力,征收部门不愿意上缴。比如上文提到的学校门面租金,很多学校都是在门面租金标准确定上不透明,没有公开出租,不少学校连门面租金合同都看不到,应该收多少、实际收多少都不清楚,存在暗抵等现象,导致非税收入流失。由于征收部门的问题,非税收入可能不参与分成直接流入征收单位的小金库里。或用于小集体利益,把此项资金用于发放各种补贴,并随意提高补贴、津贴标准,扩大补贴、津贴发放范围。或被相关经手人贪污挥霍。如大冶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大冶市国资局收取旧车拍卖收入13.1万元,市档案局门面租金收入13万元,三鑫公司分红收入1490万元等,均未纳入财政管理,这也是非税收入流失的一种表现。再加上某些征收主体在征收的过程中主要领导拍脑门的工作方式依然存在,处于领导者的人情而少收,这又是非税流失的一大现象。

    3 当前情况下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要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总的思路还是要首先完善制度,在制度的保障下,逐步落实监管力度,监管到位,再辅之以宣传教育和引导。具体说来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3.1 明确监管程序及相关责任 从中央到地方,都不缺乏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文件,一般是中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指导思想、路线和方针,市、县、区制定实施细则,如“扬州市广陵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其中对于征收的环节、种类都做了具体的说明,但对于监管这一环节则不太明确,虽有“根据财政部、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按政府要求,各司其职,做好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类话语,但还是没有具体的监管细则。深究下去,发现在“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中也只有“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强审计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一些指导性的话语,操作性不强。这不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个例,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普片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要解决监管的问题,笔者看来应该首先明确一个监管的程序,由谁来监管,监管什么,采用什么办法,不同的非税内容监管各有哪些环节,各个环节有哪些相关责任主体来完成,完成效果如何考核,责任如何明确等等,这才是当前非税收入管理监管要完善的环节。

    3.2 强化监督评价的作用 尽管制度完备,对监督的程序、主体、客体、方法等都作出规定,但要使监督发挥作用,还是要从非税收入的“管理链”上入手。关于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可以通过引入监督评价来实现。监督评价分为两个环节,征收前可以由国资、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某项非税收入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确定非税征收的金额。征收后,监督评价要能够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价。评价的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被监督的项目、评价的观点、贡献的主要表现、问题的产生的原因、改进的意见等等。只有让监督评价处于人民群众的审视之下才能保障监督评价的正确性,也才能体现保证非税监督的意义。

    3.3 提高分成的资金返还效率 对于上缴财政专户施行收支两条线的非税收入管理,要提高返还效率,缩短分成资金的返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征收单位的流动资金。要创造高效率环境,在明确规定全额差额返还的种类、使用条件、比率的基础上,按单位、部门或项目设立非税收入专户,简化非税收入返还审批手续,只要符合条件的立即返还,特别是对于一些公益性质的单位。比如学校上缴至教育局往来性质的资金,就要做到即征即返。一来可以增加学校的流动资金用于学校的发展,二来也增加学校对上缴返还的信心,使其潜移默化的自觉的及时上缴。

    4 总结

    非税收入管理与我国财政经济紧密相连,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社会经济复杂多变,非税收入管理、发展也会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会有种种问题。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以完善制度为前提,逐步落实监管力度,再辅之以宣传引导教育,把握好各个环节的关键点,就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赵永冰.我国非税收入体制的现状及改革设想[J].《税务与经济》,2008年第4期.

第4篇:税收监管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9日

一、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现状

一是重形式、轻本质。针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来讲,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工作仅体现在行为方面,大部分监管人员注重的往往都是监管形式,常常忽略了其监管工作对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因此,要想使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机制得到有效完善,就必须先从行为管理方面入手,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而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而通过分析国外优秀监督管理经验,我们总结出,税收立法管理应先从内部着手,并通过充分满足资源合理分配的管理要求来从整体上提高财政税收的管理与发展水平。

二是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行使职能能力有待加强。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单位都在实施转换经营机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也在随之不断更新。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税收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由于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限,而且部门各工作人员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常常会出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而财政部门虽然具有一定权利,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执行能力还有待加强。所以,要想进一步优化财政税收监管体系,首先就必须要解决好监管制度和执行能力不强等方面的问题。

二、完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能够约束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针对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够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决策形成一定制约,进而使财政各项使用情况能够得到有效规范,同时也能够为其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有力保障。首先,通过将不同管理模式有机整合,对财政税收内部化模式进行不断优化,能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效实施;其次,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往往注重的是效率方面的问题,所以在事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其相应问题,而在事后也要对本次财务活动实行客观的评价,并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而有效避免类似的错误在下一次财务活动中出现;再次,财务税收监管活动的开展应从多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所以各项工作都应该结合财政税收管理规定来展开,并针对财政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而使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能够真正做到优势互补、全面协调、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针对财务税收各项监管机制的制定,应积极地从制度监管的总体思路来考虑,进而促进财政税收各部门之间能够默契配合、互相促进。

(二)明确监管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一是应正确认识到明确主体职责的重要性。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首先应引导相关主体明确自身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也只有这样,财务工作人员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应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以此来促进工作质量与效率的不断提升,也进一步规范其相关管理工作。而为了有效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的各种职能,在监管过程中还要对各种网络监督活动进行认真、详细的分析,并以此促进财政税收综合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此外,还要注重对各种主体责任的分析,通过科学有效的责任分析,不仅可以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各执其责,分工明确,也能进一步提升财政税收监督控制管理效率;二是明确政府职责。在建设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种预算模式,并科学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相关职责。只有不断优化财政税收管理模式,并实施多元化的管理手段,才能对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实施综合模式的创新型管理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而在国外,对于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往往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国外一般都是通过对自身立法程序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优化其财政税收监管机制,来推动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创新,在监管过程中不断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管水平。因此,必须明确政府职责,积极发挥政府在处理财政监督体制上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只有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财政税收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可以促进其监督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加强财政税收的内外监督。要想真正实现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就必须要重视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通过不断加强财政税收的内部监督来对其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行为做出合理约束,并通过制定完善的规范制度来对其内部工作实施管理,从而为监督模式的创新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也是促进其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注意的是,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应全面满足监督机制的具体要求,并且还要积极地实施管理创新。此外,财政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采用灵活的预算方法进行财政税收的预算,进而促进其管理效率能够得到显著提升。

(四)提高财务人员整体专业素养。为了促进财政部门相关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以及进一步提升财政部门的信息质量,应该引导其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学习和积累丰富的财政知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人员积极的带头作用,主动执行相关财务法规,进而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此外,还要正确认识到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在财政部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由于当前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都存在失真的现象。因此,只有对其管理体系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从整体上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才能有效防止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现象的产生,并且通过不断优化和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业务水平,才能够促进其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执行。

三、结语

当前,不论是国内、国外,各企业单位都正确认识到了建立健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的重要性,而只有不断创新、优化财政税收管理机制,才能够进一步地促进财政税收的改革创新。但是,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改革创新政策不仅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相应的税收体系也没有得到有效完善。同时,再加上各级政府没有及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进而使得相关财政税收问题一直无法得到科学有效的解决。因此,要想促进财政模式的创新改革,并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重视起其管理机制的优化。

主要参考文献:

[1]杨丽.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优化初探[J].中国农业会计,2015.1.

第5篇:税收监管范文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非税收入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把非税收入当作本单位自有资金,少数单位未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存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部分单位非税资金支出管理不够规范。随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实施到位,必须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不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全力促进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

(一)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从年1月1日起,市级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单位自有资金。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分配权均属财政。各执收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或滞留。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非税收入收支完全脱钩。非税收入收缴不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财力,按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和标准核定安排执收单位经费支出,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拨款。执收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追加安排支出的,应编制详实的资金收支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作调整部门预算处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考核。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政策,既不得随意减免,也不得乱收滥罚,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加大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考核力度,对超额完成年度收入征收计划的,可给予执收单位一定奖励。对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按短收金额削减执收单位当年项目支出或专项公用支出,同时削减执收单位下一年度经费支出规模。

三、坚决禁止违规使用非税收入行为

(一)严禁不按预算使用非税资金。非税资金全部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未列入预算安排的非税资金。对已列入预算安排的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用途。

(二)严禁转移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所有非税收入都必须在本单位规定账簿核算,不得转移至下属单位或有关学会、协会;不得在往来账目中核算;不得用房租收入抵冲招待费等方式变相转移、坐支非税收入,否则视作“小金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禁违规使用非税资金发放奖金福利。未经批准,实施公务员津贴补贴单位和发放(含预发)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奖金、福利,不得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工资性附加计提基数。

第6篇:税收监管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企业整合扩能,加强矿产行业税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力度。强化矿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矿产行业的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按其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矿产品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推行增值税预(征)制度。对煤炭和有色金属增值税实行预(征),促使销往外地的矿产品在本地销售环节及时足额纳税。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在向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矿产品税费缴讫证时,将应收的增值税税款暂时代收预存。代收增值税款于次月划入纳税人账户,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国库,同时开具完税凭证。

三、严格税费统征的税费预(征)标准。依法提高矿产行业的税费贡献率,矿产品税费综合预征率应达到20%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5%。各县市区可按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本地实际,适当增设纳入集中征收的税费项目或适时依法调整征收标准。特别是应当关注并研究国家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政策变化,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测算税费比例,并严格按比例划缴入库。

四、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产行业税费以“日管为基础,税费统征为把手,税收稽查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一是开展税源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行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健全矿产行业税源信息库,完善纳税档案管理。二是对矿产品产销量实施严格控管。在全市全面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切实形成“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税源管理模式,堵塞税收漏洞。三是规范购销凭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格式的过卡验票通行凭证,税费集中征收部门对矿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销票据实行实名制管理,纳税人到税费集中征收部门购买通行票据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过卡时由站点按户登记验票。四是税费集中征收部门要及时采集矿产采选企业的数量、产量、销路、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将各企业购票数量与煤炭局、产煤乡镇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将相关数据资料通报相关单位。市政府以各矿产企业购买购销票据数量和交纳税收多少作为核定生产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产企业,列为全市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对象。

第7篇:税收监管范文

大批项目的开工建设,带来了可观的税源,也为地税部门挖潜增收提供了机遇。但是,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发形式复杂多样,又属政府涉农工程,敏感性比较强,既要兼顾税收政策扶持,又要考虑依法治税,税收征管阻力较大。再者,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涉及利益主体多、资金来源广、社区情况复杂、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一等原因,造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管理难度大、风险多。税收征管过程中,主要存在有下几点问题。

1.建设类型和开发模式复杂多样,涉及利益主体多,税收征收阻力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分为城市改造、驻地集聚、多村联建、园区带动、强村兼并和村企共建六种类型,其开发模式主要有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和集体土地的村居委自行开发两种模式,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建设类型和开发模式的不同,所涉及的行为主体也不同,政府在扶持力度上更是有所区别,导致利益主体多,征收难度大。

2.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缺乏对税收成本的考虑,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在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时,税收政策不明朗,建设预算不周全,部分预算只考虑到建设成本,忽略了税收成本,造成了村居委片面的认为集体土地的社区建设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以村居为主体的集体土地开发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模糊,税务机关在实际管理中可操作性不强,异议多,执法风险和阻力大。

3.各社区情况复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不利于规范管理目前,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共涉及37个村庄,其土地获取形式及土地性质各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其中大部分项目分散在乡镇或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项目可谓一镇一特点,一村一形式,且村居委一般收入来源少,支出项目多,财务收支随意性大,一旦工程完工后,若不及时将税款追缴入库,往往出现“有税无钱”的现象。

4.无资质建安业户充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市场,严重制约了建安行业的税收管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的明显加快,受区域、资金及村居保护等因素的影响,一部分不成规模的私营、个体等中小建安企业充斥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市场,而这部分中小建安企业大都受资金、规模、人数、管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没有建安业施工资质,存在着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市场化、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税款易漏难征,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5.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方面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项目大多是由村居委自行开发建设,而村居委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村居委在开发建设上大都没有正规的核算制度,账务核算不规范,甚至不纳入村居委的账务核算范围,直接将其收入转入小金库。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取的措施

(一)点面结合,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明确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作用,积极与财政、建委、房管、土地等部门联系沟通,全面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工程进度、财政拨付款情况、开竣工手续及土地证办理等信息,形成市局与分局互动,分局与镇区街联动的护税局面。

(二)理顺流程,分而治之,把握关键环节搞好不同类型社区建设税收征管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的特点,龙口市地税局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从理顺流程入手,狠抓环节控管,有效杜绝了税款流失。

1.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开发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将房地产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将村居委自行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隶属管理分局实施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举措,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公平税负。

2.对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实施由财政拨付工程款时代扣建筑业税款充分发挥部门协税护税作用,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与沟通,大力推行财政监管建设资金由国库中心统一代扣税款的模式。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当地税务发票,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整个工程项目完税证明。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监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代扣税。

3.充分发挥镇街区经管站部门优势,实施环节控管以乡镇经管站为突破口,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须由经管站签字盖章确认用途后方能予以拨付的规定,及时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资料,合理组织税款入库,有效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4.实行以证控税、部门把关、环节控管制度首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土地交易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缴纳行政性规费发票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次,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开、竣工把关制度,与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在开工和竣工环节予以把关,并由建设单位扣缴施工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在办理开、竣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全部清理施工、竣工前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施工合同印花税和建筑业营业税等,同时提供土地证、规划证、税务登记证、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书和工程竣工纳税情况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凭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建设项目(施工)信息传递单》和《建设项目(竣工)信息传递单》办理开、竣工手续,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签订委托协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营业税。

(三)拓宽渠道,积极宣传,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1)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村居委支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优势,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工项目情况,建立联合控税机制,形成综合治税网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步入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介,进行普遍性宣传,提高村居委纳税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3)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开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税收知识缺乏的实际,强化纳税辅导,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征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成效

(一)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税护税体系通过部门联动、环节控管,有效地促进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水平,建立了“地税部门明确政策,地方党委政府协调领导,财政经管部门代扣税款,村居委密切配合”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控管体系。

(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公平了税负,减少了税收执法阻力和异议,和谐了税企关系,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了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

(三)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打破了社区建设税收管理相对混乱、税款征收难度大的局面,缩小了房地产开发与村居委自行开发之间的税负差距,有效化解了由于税负不均导致的社会矛盾,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

第8篇:税收监管范文

关键词: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中外差距;启示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国际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具有跨国性、交易量大、频繁性、税负低等特点,也容易成为一些参与主体的避税场所。目前,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加强税收监管成为全球共识,且国际协作正不断加强,2017年1月1日,瑞士与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中国、巴西等47个国家签署的《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正式生效,将有力打击全球金融犯罪,营造规范、和谐的金融秩序。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实施效果,本文借鉴国际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中外差距,进而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离岸金融的规范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一、国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经验分析

(一)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离岸金融发展迅速,当前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制度,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以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例如新加坡在实施离岸银行业务时,更注重监管的明确性,对参与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将参与主体分为国家、金融机构、纳税人,制定的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更具针对性。日本构建了全面的监管体系,旨在创建安全的银行交易环境。实施内容分层监管,尤其是针对洗钱、毒资等黑色经济的负面效应,更是监管提档升级。2015年,IMF提出离岸银行拥有全球约二分之一的跨国资产,《The Banker》也提出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离岸银行进行交易。可见,离岸银行已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美国作为全球金融贸易的典范,构建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执法信息库,解决管理软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先后通过了《禁止滥用避免天堂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促进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法定化、透明化,以保障国家税源。2015年,瑞士签署多个协议公约共同加强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打击逃税漏税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二)实施低税负的适度税收监管制度,减轻离岸银行业务税负

目前,在离岸银行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特点,实施低税负的税收监管制度,旨在减轻相关业务的税负。新加坡是典型的实施低税负的国家,税收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3%左右,以保证其投资环境独具的吸引力。按照金融业务分类来看,对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0%的特惠税率,相比银行业务17%、保险15%的税率而言,低税负突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低,两万新元起征、海外所得但在国内收取均不需纳税、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等。中国香港也实施低税负以增强本地区制竞争力,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6.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收益、资本收入、股东分红收益等均无需纳税。美国联邦部门虽然未对离岸业务所得税作出专门的豁免规定,但纽约州、佐治亚州等均在本州所得税层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税金和执照费均可依法得到豁免。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金融业均实施相对低税负的优惠制度,如日本作为经济外向型国家,利用税率这一金融杠杆,降低间接税比重,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如果说法制化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保障,那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则是离岸银行业务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国际通行做法是构建了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的税收监管程序、科学设计税种,实现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高效监管。中国香港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体现于征管方式,采用通知申报纳税,操作性较强,精简冗长的缴纳环节。税收征管主体规范化,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问题,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简单化,无论是对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便于操作,使征税流程规范化,实现了高效监管。美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加强国际合作力度,对逃税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使其无处遁形,如国内针对利用离岸银行转移财产等逃税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如瑞士银行利用严格的保密性,利用因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在美国的重压之下,不仅就加强税收监管签署多个协议公约,瑞银集团还被处以7.8亿美元的罚金。

(四)积极发展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均积极发展离岸银行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既有利于监管逃税避税行为,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美国推行税收征管无纸化办公,通过数据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大数据筛选,甄别出可疑账户,通过联网技术实现国内报告、国外信息交换的双向监管,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财政部报告,标记为逃税嫌疑账户,通过互联技术实施实时监管并及时做出处罚,冻结账户、立案征查、处以罚金等。中国香港征税机关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征税程序的透明化,由银行通过离岸业务数据进行客户识别、保存交易信息,列出存在逃税嫌疑的账户,传输至征税监管系统,征税机关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查,防范洗钱、逃避纳税等行为。整体而言,税收监管向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能够有效的遏制逃避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高度契合。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的差距比较

(一)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高。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等,不断完善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旨在规范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还有待于提升。如针对纳税主体利用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漏洞实现延迟纳税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引起重视,美国出台了《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以便加强税收监管,但目前我国这一领域还处于监管空白。又如关于离岸银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很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外资金融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离岸银行税收法规,无法与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悬殊较大,且我国存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速,也有赖于其强有力的税收监管主体。尤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确立了美联储(FED)为监管最高机构的地位,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实施全面监管。日本受美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方面的影响较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厅,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取代了银行局、大藏省等部门关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克服了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之不同,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银监会,设置初衷是确立其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剥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监督权。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央行依旧保留着对银行业务的核心监管权,如支付清算、反洗钱等,并未移交给银监会。另外,外汇管理局又负责离岸银行的经营、外汇事务等。由此导致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效果不佳。

(三)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明显存在差距,且我国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针对异常流动难以实现及时地全面监管。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具有自由化、规模大、交易频繁等特点,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务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等,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利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信息,防范洗钱、逃税避税行为。2017年3月美联储公布加息25点子,但货币政策依旧非常宽松,为应对美元贬值风险,势必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指数的(CRI)283点,已有160多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兑换交付,活跃度较高。尤其是央行公布《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展了离岸银行业务。大规模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体制作为支撑,但我国现有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虽然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起实施,规定异常资金流动报告的对象是反洗钱中心。由此,银监会、外汇管理局无法及时收到信息,也就很难对离岸银行税收、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面的监管。

(四)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在国际协调方面存在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已就规范离岸银行业务、加强税收监管达成共识。瑞士银行被称为“避税天堂”,因其严格的保密制度受到来自全球客户的青睐,但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重压之下,承诺将于2018年与其他国家首次共享银行信息,“避税天堂”的地位行将终结。瑞士与包括中国、新加坡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于2017年正式生效,⒂欣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全球已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相续了一系列文件,如《跨境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严格的追究的机制,导致效果并不理想。每年非法资金流向“避免天堂”的金融依旧十分巨大,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估算,2016年从发展中国家流向“避税天堂”瑞士的非法资金达到10425亿美元之多,仅中国就约占到二分之一。我国已意识到强化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协作,与近百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专项税收信息交换等协议。但就目前国际协作来看,由于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复杂性的特点,国际合作效果并不显著,尤其是国与国之间出于利益的考量,相关协议推行难度较大。

三、国际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方能支撑法治化经济,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中央层面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实现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法定化、透明化,与我国税收系统相衔接。借鉴国外税收制度,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判,制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税收监管的稳定性。同时,应科学设计税率、税种、征管程序,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以符合国际惯例,提升对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协调工作,解决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央行应逐步向银监会过渡监管权,真实实现对银行核心业务的独立、高效监管。

(二)强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中性化

从国际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经验来看,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保障业务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加强的背景下,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少,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更具吸引力,国民待遇原则将占据主导地位。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窗口,推行中性化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低税负的经验,逐步减征营业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使税收监管制度既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又能够缓冲因财富分配比例过大所造成的影响。针对跨境流通资金交易额大且频繁的特点,税率的设计与资金的短期行为相结合,解决金融长短资金不匹配问题,防范国内金融风险。

(三)构建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高效监管

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症结所在,构建信息化的征管体系是国际化税收监管制度的核心所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监管经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网络化管理,构建信息技术与高度融合税收业务的征税平台,让纳税人能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纳税义务,确立离岸银行业务的判断标准,为征管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征管机构分清权责、实行征管职能合并,实现税收监管的高效性。同时,征税机关应联合海关、工商、外汇等部门,构建诚信管理体系,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对跨境流动资金进行实时、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信息筛选,便于分析与预测,提升税收监管效率。构建国内、国外税务信息交换制度,进行执法监察,统一为纳税人发放识别号,明确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利用离岸业务逃避税收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离岸银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的特点,决定其实施高效的征税监管必须明晰国际税收监管规则,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国际合作,打击洗钱、逃避税行为。适当扩大避税主体,将自然人纳入征管范围,明确避税执法主体,参考《税收条件示范法》完善预约定价(APA)机制,明确避税启用条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并且,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在签订双边APA的同时,制定国内法律与之相协调,既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又能够实现税收监管的全面高效。构建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在现有的自动情报交换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不断提高交换种类、效率、规模、层次,减少税收资产的流失。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时,注意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因黑客、病毒入侵导致的纳税人信息泄漏。

(五)遵循国际惯例,改革现有税收救济方式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的基础上,提升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的监管能力,避免国际争端。通过与各国签订税收协议,建立良好的税收合作关系,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必须意识到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国际化的背景上,国际争端、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可避免,近年来诉讼数量增多、专业性增强,给司法部门造成不小的压力。由此,改革现有的税收救济方式已刻不容缓,针对案情简单、涉税金额较少的争端,应保持与国际惯例的统一性,取消复议前置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针对案情复杂且涉税金额较高的争端,可将“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条件移至行政诉讼阶段,既能够提高涉税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效率,又能够充分发挥司法系统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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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收监管范文

【关键词】混凝土;涉税风险;综合防范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经营特点

混凝土,又称混泥土,简称为“砼”: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可含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1.初始投资成本大,混凝土行业产业规模大,占地多,大部分企业都拥有至少一辆混凝土泵车以及混凝土搅拌车20辆以上,集搅拌、运输、泵送于一体。总投资额一般需要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达好几千万元,且大多采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经营。

2.生产经营较强的相同性。第一、生产工序流程、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第二、产品单一,且同类产品不同企业的附加值基本一致;第三、销售环节以产定销,没有中间环节,无成品库存;第四、结算手续完备,每车混凝土都有单独一份货物交接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方检查后签名验收,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第五、销售具有区域性,由于混凝土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2-3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完成浇筑,不可能长时间和长距离运输,其销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离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50公里内。

3.部门监管严密。生产方面,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以及原材料的选用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价格方面,混凝土企业须每年定期向物价部门报送销售价格备案,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季度最高限价(指导价)。

4.增值税链条断裂。混凝土企业大多按6%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在购进环节,因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企业购进货物多取得普通发票;在销售环节,其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为房地产开发商、路桥建筑商、自建房个人等,客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销售货物时不需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说此类企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会增加偷税或漏税行为的动机。

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风险

1.隐瞒销售收入。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销售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商、开发商和自然人时,客户不受增值税链条制约,客户无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索取发票,在利益诱惑下,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行为容易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销售收入少开发票;二是不计或者少计销售收入;三是不计少计价外费用;四是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

2.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购进原材料除水泥、添加剂能够在固定商家取得正规发票外,生产所需的粉煤灰、黄沙、石子等原材料,实际供应者基本为个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往往为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易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更有甚者以假发票列支成本,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3.不及时确认收入延迟申报纳税。混凝土行业的下游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均具有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分期收益等特点,易造成购货方不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因而连带造成混凝土企业因资金紧张而不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且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营业税企业没有增值税抵扣要求,并不急于取得发票。这样均易造成了企业延迟申报少缴税款的现象。

4.货款结算方式的不规范。一是,现金收入很少入账或者不入账,这类以私人等不需要通过公户对公户转账结算货款的收入居多;二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转移收入,这些账户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和支付部分材料款;三是,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原材料供应商账户冲抵原材料款,导致收入不入账核算;四是,通过往来科目冲销收入,直接通过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之间相互冲抵,不将货款计入营业收入纳税申报;

5.设置“帐外帐”偷漏税现象严重。为了使毛利率、投入与产出率等指标在行业预警值内,存在偷漏税问题的混凝土企业一般会设置内、外两套账,取得正规发票的成本及相配比的收入记入外账,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内账则用于全额记帐,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算方式不规范、增值税断链增加了企业此类违法的动机。

三、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的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1.纳税遵从度较低。混凝土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作用下,易漠视法律,主观上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设置“帐外帐”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加之现在近两年行业竞争加剧,企业往往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以税让利,提高价格竞争力,导致税款的流失。

2.增值税链条断裂。从混凝土产业链的上游来看,所需原材料粉煤灰、石子、黄沙等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产业链下游来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安企业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建安企业进行结算所需发票,多为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且部分账务不健全的建安企业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更无需取得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建安企业主动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低需求性,导致了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税收管理出现漏洞。

3.税收监管有待加强。由于增值税税收监管链条的断裂,导致混凝土行业监管漏洞频出,一方面粉煤灰、石子、沙石等原材料的供应商经常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企业通过代开、虚开取得的发票很难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另一方面建安企业目前未营改增,地税机关核定征收企业较多,监管机关及征收方式的不同导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再者目前针对混凝土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模型尚未统一,各个地方的行业指标值仅仅能作为借鉴和参考作用,不利于混凝土行业的精细化监管。

四、完善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监管体系。一是,以毛利率分析法、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法、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以电控税法等方法为基础,建立多种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结合当期市场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测算企业真实销售收入、成本,并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寻找突破口。二是,以风险分析为导向,梳理出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风险管理措施,强化税收检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针对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立体式长效监管机制,并加强企业日常检查、税务审计和稽查的力度,真正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优”。

2.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反馈机制。第一,税收监管前移,与住建部门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动态信息交流反馈机制,跟踪大工程大项目混凝土用量、供应方、价格等信息,及时掌握工作的主动性。第二,与建筑检验监督机构建立检验资料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混凝土行业具有严格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企业每次生产都要有生产任务单,每次生产必须具备配比和检验手续资料,根据此是可以确定其产量的。第三,国地税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混凝土行业上下游企业税收监管信息,共同防范企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规避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