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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

第1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城乡人群间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能够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全镇18个自然村、2个社区的所有城乡居民。

三、领导小组

成立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中心卫生院院长,分管公卫人员为副组长,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村干部为成员。

四、主要任务

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相关管理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11项免费服务项目,全面落实项目内容。乡、村服务人口由所在地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提供服务。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为确保健康档案的质量,此项工作在中心卫生院开展。村医生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做到标准化,档案中的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尽量不留空缺。

(二)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1.宣传资料。全年印刷、发放宣传资料不少于12种。

2.宣传专栏:中心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专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站不少于1个,每个专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个专栏至少每两月更换一次。

3.播放影像资料。全年播放影像资料不少于6种。

4.健康教育咨询。全年开展9次健康教育公众咨询活动。

5.健康教育讲座。中心卫生院全年举办12次,村卫生站举办6次健康知识讲座。

①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②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③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④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⑤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三)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1.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3.利用电话、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预约,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5.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6.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7.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同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四)传染病防治。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1.发现、登记。建立并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x线室和检验检测结果登记、发热门诊登记、肠道门诊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2.传染病报告:

①报告程序与方式。门诊、住院医生、乡村医生以及辖区内的其他医生(简称“法定报告人”,下同)发现传染病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向中心卫生院防保科报告,中心卫生院防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集到的传染病进行网络报告。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法定报告人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利用电话及时向中心卫生院专业防疫医生报告,专业防疫医生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报告。

②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通过电话和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③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3.传染病处理:

①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②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③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居家病人的随访工作。

④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4.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五)儿童保健。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居家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其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了解预防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规定程序接种时,应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3.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站(室)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特别是2、4、5、15月龄时。随访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之间的儿童喂养、患病等情况,为儿童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儿童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4.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对低体重、消瘦、发育迟缓、中、重度贫血等发育异常儿童分析原因,及时转诊。

5.每次预防接种前,均要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禁忌症的评估。同时为满足生长发育监测的需要,除上述规定的访视和随访时间外,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应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并将结果记录在生长发育监测图上。

(六)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6.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7.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8.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9.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10.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1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1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1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15.产后访视。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孕产妇和新生儿随访工作由乡村医生开展。

16.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17.对康复正常或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18.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19.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20.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2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七)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在健康体检方面,今年主要开展的健康体检对象是2011年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尚未接受体检的城乡居民,争取用2—3年的时间体检完已建档对象。

2.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等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腰围、臀围、皮肤、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检查以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4.辅助检查。每年检查1次空腹血糖。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血脂、b超、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等以及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①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②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健康管理的居民建议定期复查。

③告知居民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的时间。

6.对所有老年居民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和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八)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高血压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4.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室)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此项工作主要由乡村医生开展

5.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6.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7.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8.询问患者症状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9.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10.根据患者血压控制情况和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分类干预。

①对血压控制满意、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②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时随访。

③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11.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12.高血压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较全面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钾浓度、血钠浓度、血常规、尿常规(或尿微量白蛋白)、大便潜血、血脂、眼底、心电图、b超等检查,老年患者建议进行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初筛检查。

2型糖尿病筛查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和1次餐后2小时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1.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要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面对面随访,此项工作由乡村医生开展。

2.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同时血糖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3.若不需紧急转诊,应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4.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5.询问患者疾病史、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6.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7.根据患者血糖控制情况和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①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②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时随访。

③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8.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9.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足背动脉搏动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糖化血红蛋白、尿常规(或尿微量白蛋白)、血脂、眼底、心电图、胸部x线片、b超等检查,老年患者建议进行认知功能和情感状态初筛检查。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建立健康档案。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由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包括患者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初次发病时间、既往主要症状、既往治疗情况、最近诊断情况、最近一次治疗效果、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关锁情况等。

2.随访。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①危重情况紧急处理: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②分类干预: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则进一步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以下分类干预:

a.对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b.对病情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虽然明显但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c.对病情不稳定(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建议转诊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③每次随访应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①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②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③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a.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b.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c.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d.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e.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f.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协助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学校卫生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检查与督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期间,中心卫生院将对村卫生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中心卫生院年初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级考核细则,此项工作结束后对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劳务报酬。

六、资金安排

依据屏卫办(2011)5号文件,拟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安排。

(一)设备实施、资料费以及主要消耗性器材按实计算。

(二)11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情况:

1.健康体检:包括一般检查及辅助检查(含b超、心电图、化验、x光等),130元/人。

2.健康教育:村卫生站每办一期宣传专栏8元,每开展一次健康知识讲座15元;中心卫生院宣传专栏,按工艺美术社实际收费计算,每开展一次健康教育咨询活动100元,每开展一期健康知识讲座80元。

3.预防接种:每针次4元,中心卫生院对预防接种点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4.传染病防治:按要求建立和填写、完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发热门诊登记、肠道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资料齐全,数据一致,无漏报、迟报现象。经考核村卫生站150—200元/年.站;中心卫生院150—200元/年.人。管理一例结核病、艾滋病10元/人。

5.儿童保健:开展0—6岁儿童保健,包括儿童健康检查(含化验),随访、指导,每人次25元。

6.孕产妇保健,开展孕期服务或产后访视:30元/人次。必须有规范和完整的随访记录。

7.老年健康管理:15元/人次。

8.慢性病管理:20元/人次。必须有规范和完整的随访记录。

9.重性精神病管理:30元/人次。

10.完成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工作,工作经费5000元。

11.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包括食品卫生检查、学校卫生指导、医疗市场检查等,工作经费5000元。

第2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3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构建平安枝江、和谐枝江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健康相关产品质量水平,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工作目标。4月1日至6月15日进行集中整治,规范一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查处一批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监管制度,强化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把我市食品和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顿重点

以枝江城区、集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无证经营、销售不安全健康相关产品等质量违法为重点内容。餐饮服务重点查处滥用非食品用物质行为,凉菜制作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餐具消毒不合格行为。公共场所重点整顿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使用的健康相关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用具消毒不合格行为。生活饮用水重点查处出厂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

三、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许可审查规范,建立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确保经营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顿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健康相关产品。检查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加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条件情况;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健康相关产品。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化装品等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

认真落实2012年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加大对公共场所特别是美容美发经营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化妆品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健康相关产品的行为。

(五)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研究制定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镇(街办)卫生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整顿工作,强化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报告

第4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以国家总局和省、市、市三级政府关于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指导,依据国家总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及“一报两检”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制度,加强监察执法,开展有效监管,力求实现“一个落实”(落实职业健康“两个”主体责任)、“三个强化”(强化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深化执法监督)、“一个深化”(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一个推进”(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管“两个”主体责任。

1、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

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要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列入全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规划,确保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安办要按照23号令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八个落实”:

(1)、落实职业健康专(兼)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职责。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细化管理责任。

(2)、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是抓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基础,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23号令、《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的13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要把企业内部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车间、班组,并要签订相应的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书。

(3)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安办在年基础上,加大职业危害较重(机械加工、汽修、加油站、建筑以及使用高毒物品)的中小企业的申报力度。继续搞好培训,让未申报单位的管理人员尽快掌握网上申报方法;要严格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质量。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27号令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77号)文件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已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无生产工艺和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工体检、检测数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应申报资料。

(4)落实“两检”工作。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各企业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场所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93号)文件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此项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及时掌握本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已出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作出调整,并要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定检测和做好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以告知牌、告知卡形式进行公示和告知;检测报告要报我镇安监部门备案,各村、社区要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动态。凡是职业危害超标的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治理。

(5)落实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工健康的重要历史记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职工建立健全独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镇安办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知道和检查力度,确保监护档案符合国家规范。

(6)落实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健康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建好培训档案。

(7)落实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23号令的规定,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要制作用于公布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的告知牌,并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张挂。

(8)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各环节的监管;要针对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穿戴。

(二)强化职业健康“三同时”的监管。

按照中编办、省编办及市编委职能调整的要求,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职能已经划归安监部门,并且总局正在制定“三同时”审查办法。年12月,市局转发了《市安监督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200号)的通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职业健康“三同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年,我镇职业健康“三同时”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职业危害。安办认真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照规定,凡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且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预评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报送我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验收,未进行审查验收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三)逐步推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是全面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环境的有效途径,要通过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会诊”,找准治理方向,达到从根本上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的目的。按照总局23号令的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的评价,这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年,我镇所有水泥制造、冶金、皮革、化工、非煤矿山、印刷、机械加工行业,必须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新、改、扩项目除外)。完成时间:非煤矿山、印刷行业在7月30日前完成;水泥、冶金、皮革行业在8月30日前完成;化工行业在9月30日前完成;机械行业在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现状评价报告都要报我镇安监部门备案。

(四)、强化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年,我镇安办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分阶段、分行业结合各项工作,把冶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化工、木质家具制造、皮革、印刷、机械加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尤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履行情况、制度建设、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标志)、告知牌、个人防护用品、监护档案、“一报两检”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对企业存在职业危害隐患或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时间;对短时间无法整改完毕的事项,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我镇安监办备案;对拒不执行规定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处罚。

(五)、强化职业健康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抓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年,国家将颁布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为此,各企业要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结合实际,借助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二是继续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市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未进行培训的分批次进行培训,凡是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人员未进行培训的的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培训。

(六)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镇安办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持续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对年个别未完成专项治理的企业要跟踪到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力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要以专项治理为抓手,全面推进本地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做到“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二是突出改善工程防护设施。督促企业在工程防护设施上有投入,采用先进工艺和设施,从本质上提升防护水平;三是突出检查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七)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是新纳入政府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具体的许可办法,安办要认真做好发放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发放对象主要是针对使用高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此,安办要认真对照《高毒物品目录》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梳理和排查,以确保许可证的顺利实施。

(八)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体系建设。

年,市安监局将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现正在组织相关专家、工程防护人员等进行调研,并着手制定职业健康标准化暂行标准,确定一到两个具有代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先期试点,进而形成全市职业健康标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全面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及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安监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核心工作抓好抓实。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主动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监管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5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一、 坚持预防为主,全面开展综合性疾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注重做好日常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人间禽流感的预防及非典防治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一)辖区各医院均设有预防保健机构或专职人员,强化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1-12月份全区共报告各类法定传染病21种763例,总发病率为236.43/十万,无传染病死亡病例报告,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其中,重点疾病为:肝炎212例;菌痢251例;猩红热24例;肺结核81例;流行性腮腺炎26例;尖锐湿疣17例;淋病31例。

(二)1—12月份全区共使用生物制品19种,累计下发使用各种疫苗120198人份,“五苗”接种率达到95%。

(三)与区教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建立防治重大传染病预防接种制度的通知》(殷卫[2005]5号文件),并按要求于今年4、5月份组织辖区各接种门诊对7岁、17-19岁人群开展了2215人次的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

(四)今年4月份,对区北蒙办事处大碾屯小学发生的12例水痘病例情况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在对4例现患病学生进行了个案调查后,对该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目前患病学生都已恢复健康。

(五)在年初,成立了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疫情应急处理小组及预备队,印发了《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等宣传资料10000多份;举办了辖区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共200余名参加的 “殷都区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培训班”。 加强了辖区7个集贸市场的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和辖区160家经营鲜活禽类食品及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掌握了辖区98家专业畜禽养殖户及高暴露人群情况,辖区各医疗机构均制定了相应的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组建了人间禽流感防治机构,实行疫情值班制度,完善报告制度;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原则,实行了24小时疫情值班制和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专项报告制度等,及时准确应对了人间禽流感疫情。

(六)印发了《殷都区卫生局关于加强SARS疫情监测报告的通知》,强调了疫情的监测与报告管理,并对辖区各单位的SARS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了通报制度,根据4月份全国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启动了疫情应急预案。

(七)为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在区政府成立殷都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我局又成立了“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艾滋病防治专家组”,具体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咨询服务等。并于今年8月份,开展了全区有偿供血人员普查,基本摸清了辖区的HIV感染者底数。本次普查,共入户调查77491户,调查人口233392人,累计登记既往有偿供血人员217人,累计采血150人,查出HIV感染者1人,并对其和既往确认的1名HIV感染者进行了个案调查;截至目前,全区共有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4名。

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一)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1—11月份,共组织90名卫生监督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为我区卫生监督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了春节、五一和十一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进行了奶制品、饮料、散装食品、月饼及化妆品市场等12项专项治理,检查单位(场所)2850户次,发现各类隐患195处,当即整改148处,限期整改47处,责令停业整顿4家,监控重大隐患1处,制作现场笔录1284份,下达监督意见书1307份、处罚告知书11份,罚款8500元;查处过期、标识不清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2300公斤,奶制品150公斤,饮料875件;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12盒、无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卫生用品20包。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食品市场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共出动人员25人次,车辆5次,设置咨询台2个,宣传版面4个,发放宣传材料2700份,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课6班次216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采取了卫生监督科室分片包干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监督覆盖率已达100%,同时,利用对从业人员限期体检,集中培训等办法, 严把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关,今年1—12月份共体检5737人,培训各类从业人员3823人;对52名职业禁忌人员进行了调离,调离率达100%。

(五)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证》审批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审查、发放关,做到合格一户、签发一户,1—12月份,共签发《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251份。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全面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按法律管理、按标准评审,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全年共查处非法行医21家,没收过期医用药品、医疗器械价值7000多元,罚款20400元。有效净化了我区医疗卫生市场,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医疗卫生秩序。

(二)根据《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圆满完成乡医注册工作,共计有219人通过信息确认免试注册,60人通过考试进行了注册。

(三)完成无正规学历再教育培训工作,全区共有219名无正规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了无学历再教育学习(其中市中医药学校69名,市卫校130名,其它中专院校20名),为下一步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农村卫生所(室)在岗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转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圆满完成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共有75人报名参加,其中,中医24人,西医51人,执业医师16人,执业助理医师59人。

(五)按照市卫生局新确定的年审工作内容,以“查问题、定措施、促改进”的指导思想,根据“六统一,八不准”的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的工作方法,完成了全区215家医疗机构的年审、校验工作。在年审检查中,从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外租赁科室情况、一次性卫生用品的使用与销毁、传染病的报告与管理、非典防治预案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促进了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四、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辖区广大群众。

(一)西郊乡卫生院、新兴医院、区直门诊所按照“以人为本,患者至上”医疗卫生服务宗旨,提出“三个一切”、“五心”、“五有” 的服务措施,即:一切为了患者、一切服务患者、一切方便患者;接诊热心、检查细心、解释耐心、治疗精心、让病人放心;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检查有人赔,出院有车送、回家有随访,热情为患者服务。西郊乡卫生院门诊接诊约3.8万人次,住院收治1900余人次,开展手术近1000台,业务收入 280余万元;新兴医院全年门诊接诊约2.5万人次,住院410 人次,业务收入112余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5.7万元;区直门诊业务收入10.3余万元。

(二)区妇幼保健所1—12月份,共计完成0-7岁儿童系统体检1896人,新建卡203人,入托体检2666人,病弱儿童建档5人,系统体检率达85%;妇女孕产期保健515人,新建卡69人,婚前体检22人,其它类别体检134人,围产期体检率85%;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共发放398份;门诊接待人数2150人次,妇女病普查1500人。

(三)为推动我区社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开展,结合我区卫生规划要求和社区居民需求,自今年6月份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对原有的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迎接了省卫生厅组织的专题调研和督导。截至目前,我区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分别是:梅园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纱厂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分别设在钢六区和钢二区。

五、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区卫生局成立了审办股,审办股充分落实授权内容,坚持热情优质服务,树立了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从成立至今,共接待群众办事、咨询2300余人次,全年工作无投诉。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9月份开展百分考核以来,卫生局窗口9月、10月连续2个月夺得“优质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标兵”称号,收到群众赠送“热情服务,执政为民”的锦旗一面。全年共发放《卫生许可证》1150个,其中:食品类952个,公共场所类198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5470个,“两证”正确发放率100%。   

严格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从2004年以来,共免费办理《卫生许可证》180个,免费金额1800元;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145个,免费金额7250元;免收个体医疗机构管理费11025元;合计19825元。

六、全力以赴,努力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制定了《殷都区卫生局创卫工作台帐》、《殷都区卫生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度》、《殷都区卫生局创卫工作网络图》、《殷都区卫生局“创卫”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殷都区卫生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及百分检查评分标准》等,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确保了省初验工作成功。

(一)健康教育。在省初验之前,争取区政府成立了区健康教育所,在区卫生局、防疫站、教体局、西郊乡、各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健康教育组织,固定了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区的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的健康教育组织为骨干,以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为依托的健康教育网络。

在全区共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68个,发放社区居民健康知识应知应会宣传单13万张,健康知识应知应会手册近7万册,开展包括观看录像、参加讲座、有奖知识答卷、组织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发放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健康知识应知应会宣传单3万份,行业创卫明白卡5000余份。

按照《安阳市医疗卫生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病房、门诊严格按标准开展健康教育,严格落实健康教育处方制,在门诊、病房、候诊室等处均设置了健康教育宣传栏,向病人及其家属讲解医疗保健知识,免费赠阅疾病预防宣传资料,确保了住院病人相关疾病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我区各医疗机构目前共设立各类健康教育宣传栏45个。

按照《安阳市教育局、安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全区各学校均设置了健康教育课程,对开设健康教育课的师资安排、教案编写、课程进度做了明确规定。各学校坚持做到了教员、课本、教案、课时、效果评价五落实。各学校的健康教育课的开课率均达到了100%。

(二)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加强日常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9类60条中涉及公共卫生系统的4类30条任务,进行认真分解,安排到相关科室,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做到责任明确到位。先后制定印发了《殷都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殷都区公共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并于9月召开了“殷都区公共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动员会”,全体卫生监督人员及辖区380余家从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我区卫生系统的创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加强“五小”门店整治,夯实创卫基础。先后组织召开4次“五小”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转发了《安阳市“五小”门店专项治理标准》1200份,制作印发《安阳市殷都区创卫办“五小”整治联合执法意见书》、《安阳市殷都区创卫办“五小”整治控制决定书》和《安阳市殷都区创卫办“五小”整治督查通知书》2000多份。

(四)认真搜集整理汇总归档了健康教育、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及局机关“创卫”工作文本资料,共装订成册五套33本。

七、其它重要工作

(一)截至目前,预算内收入完成102.5633万元(其中局本身完成20.719万元,妇幼保健所完成1.5万元,防疫站80.3443万元);预算外收入完成13.3324万元(其中局本身完成5050元,防疫站完成6.8274万元,妇幼保健所完成6万元)。

(二)为顾全钢花路建设大局,西郊乡卫生院率先拆除了该院防保科、车库等部分建筑。区政府已经向市政府请示在市第五人民医院搬迁后的原址上,以西郊乡卫生院的设备、人员等现有资源为基础,组建安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或殷都区人民医院,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积极筹制。

(三)筹建北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立项、 规划等相关手续已经全部办妥,平面图、效果图已经出台,资金也筹措完毕。并已向土地部门申报了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四)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卫生系统能够顺利实施,制定有关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流程图,参加了区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宣传日活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五)区防疫站检验室于今年第一季度取得了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书》。

(六)于“5.8”世界红十字日,参加在市政广场举办的中国红十字会建会100周年纪念活动,同时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动员活动,发放宣传品400余册。

(七)根据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印发的《殷都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通知要求,我局及时进行了整顿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4名超出着装范围人员予以整顿清理。

(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卫生局与辖区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业主、局属各二级单位每个工作岗位等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222份。

(九)按照区武装部和区防汛办要求,分别成立了区民兵医疗救护队(55人)、卫生防疫队(30人)和防汛抢险医疗救护队(55人)。

八、存在的问题。

(一)区健康教育所虽然建立起来了,但是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没有落实到位,如果不尽快落实,将影响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卫生监督体制不顺畅,由于我区的卫生监督队伍在区卫生防疫站,而目前防疫站在工作中由于受经费供给方式的影响,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重收费,轻管理,这就是造成我区“五小”门店管理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尽快理顺卫生监督体制,建立一支专门的卫生监督队伍,全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仍将低下,从业单位卫生状况很难有效彻底改观。

(三)西郊乡卫生院的经费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落实。

(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没有建立。

九、2006年工作目标。

(一)以艾滋病、禽流感、非典为重点,防止重大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完善疫情报告网络建设,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

(二)切实加强免疫预防集中接种工作,“五苗”接种率维持在95% 以上,安全注射率达100%,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95%。

(三)严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发生,保持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检测,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从业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全部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全部达到100% 。

(四)加大全区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

(五)继续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

(六)预算内收入完成77万元(其中局本身完成15万元,妇幼保健所完成2万元,防疫站完成60万元);预算外收入完成12万元(其中防疫站完成5万元,妇幼保健所完成7万元)。

(七)积极完成区委、区政府、市卫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2006年工作措施。

    (一)争取区健康教育所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尽快到位,及时、有效地开展我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按照国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待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方案下达后,尽快完成区卫生防疫站的撤并整合,成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理顺体制,促使区卫生监督所成为一支专门、高效的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改变卫生监督方法、方式,提升我区卫生状况。

(三)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行业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目标,把我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真正、全面落实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西郊卫生院的搬迁重建的各项工作。

(五)按照《殷都区(2002—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争取区政府建立农村初保专项基金,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初保目标的落实。

(六)继续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模式实行微机化管理,上网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以非典型肺炎、人间禽流感、霍乱、O157:H7出血性肠炎、乙型肝炎、性病艾滋病为重点疾病,以高危人群、在校学生、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加强疾病监测、预防和控制力度,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健全报告网络,防止疫情反复。

(八)加大预防艾滋病宣传力度,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九)加强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加大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力度,年内开展2—3次生物制品执法检查,确保生物制品供应渠道正规、制品安全。

(十)加大宣传力度,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碘缺乏病、降氟水质分析、鼠疫等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十一)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技术规范》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效果的监督监测,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监测,配合区爱卫办做好全区病媒生物的杀灭和监测工作。

(十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配合国家食品打假,开展各项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街头饮食摊点卫生设施标准》并积极推广,保证街头食品卫生安全;强化管理,严管重罚,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积极参加全省“百案评奖”活动;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强的卫生监督队伍。

第6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两种保健品被收回广告文号

《健康报》讯 两种保健品一协和牌汉龙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442号]和思路雅牌靓丽胶囊(国食健字G20040059油于违法添加药物,被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据介绍,以上两种保健品必须重新申请新的文号才能广告,否则将视为违法广告处理;同时,以原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或者不刊登批准文号同样违法。

纤鬲牌芦荟增白祛斑霜汞含量超标

《健康报》讯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化妆品抽检报告。此次共抽检了祛斑类化妆品20批次,结果不合格率为3.33%。经查,纤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纤丽牌芦荟增白祛斑霜汞含量严重超标。

“白领项链”难治颈椎病

《健康时报》讯 据销售人员介绍,这类产品是经过独特的技术将钛与水相溶注入原料后制成的,水溶钛能调节人体微电流,让佩戴者身体的电流有序流动,从而缓解颈椎的各种不适。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蒋建军博士介绍,金属钛熔点高、密度小、耐高温、抗腐蚀,在人体体温条件下不会与肌肉骨骼发生反应,但含钛制品能治疗颈椎、缓解疲劳的说法没有医学文献加以佐证。

事实上,颈椎病的病因和病理远不止“人体微电流紊乱”那么简单,即使钛真能调节人体电流,治疗作用也微乎其微。

延吉“垃圾被”流向全国

《法制晚报》讯 吉林延吉出现大规模的“垃圾被”黑作坊。被子里的“棉花”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其中甚至还有很多医疗垃圾、火化厂的死人衣服和被褥。这些“垃圾被”已从延吉流向全国,全部卖给了农民工。

据延边大学医学院一位专家介绍,这些“垃圾被”中的细菌含量极高,一般都会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或皮肤病等,而这种“垃圾被”也可以称之为“病源被”,对人的身体健康有难以估计的严重危害。

吃了冒牌进口食品是否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新民晚报》讯 如果没有通过规范的程序、合法的渠道进口,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外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商品可能存在微生物、重金属超标,染色剂、防腐剂不合格等问题,有些甚至是“三无产品”,这些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识别进口食品要查看该产品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审核的进口食品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注意查看所选购的进口食品是否贴有激光防伪“CIQ”标志;可向经销商索要查看“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注意查看是否详细标明其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家名称、原产地国家或地区,有无标注国内销售商名称及详细地址、电话。

麦片薯片等进口食品违禁物超标

《扬子晚报》讯 北京检验检疫局查获了23种不合格进口食品,涉及日本的蛋黄酱、美国的“家乐氏苹果口味麦片”、澳大利亚的葡萄酒、泰国的甲鱼蛋等,其中还包括麦德龙进口的挪威大西洋鳟鱼。

“黑名单”上还意外地出现了来自法国的“依云”两个批次的矿泉水,细菌总数超标;王府饭店进口的“伯爵”红茶。滴滴涕残留物的超标;馥颂早餐巧克力饮料,铜含量超标。

置办年货识别不合格商品

《钱江晚报》讯 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年货”速冻面米食品及黄酒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包括:葫芦岛市永顺食品厂生产的永顺水饺(450G/袋);锦州邢记食品厂生产的“锦邢家”饺子(450g/袋);鞍山经济开发区独一处食品厂生产的“冬叶草”速冻水饺(450g/袋);济南好旺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旺美”鲜奶馒头(175g/袋);常z州维达酒业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古运河”枸杞黄酒(600ml±2%/瓶);无锡市干杯酿酒厂生产的“天杯”放心黄酒(400ml/袋);苏州上好佳酿造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好佳酿”三年陈酿黄酒(营养型)(500ml/瓶);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民天食品厂生产的“天民”民天老酒(三年陈)(495ml/瓶);金华穗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鼎方”特酿(400ml/袋)。

饮用水合格串近九成

《健康报》讯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了22家北京市经销公司经销的31种产品,结果合格27种,合格率为87.1%。

此次被查出的不合格产品有:北京旺志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帅霖”牌天然矿泉水;北京汇丰辕舟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辕舟”牌饮用矿泉水;北京同心同创商贸中心西城分部经销的“塔院”牌麦饭石纯天然矿泉水等。

近芮成粉丝粉条不合格

《健康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对粉丝、粉条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显示,粉丝、粉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4.3%。

此次抽查中,国家质检总局共抽查宁北京、重庆、山东、黑龙江、四川、江苏6个省、直辖市43家企业生产的5P种产品。

结果表明,一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较多,主要问题有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超范围使用合成着色剂。

此次抽查中质量较差的产品有:重庆巴山通江银耳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巴山牌野生蕨根粉、北京森永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森永牌精制粉条和河南卫辉市绿原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粉条。

8种酱产品上黑榜

第7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虽然这个小册子里收亲归细了如今鱼龙混杂的医疗市场上绝大多数的行骗手段,但是我们不然望读者仅以此“扩身”。终身和极学习正确的医学科普知识,才是让你拥有慧眼和请醒头脑的“法宝”。当然,我们更希望随着国家洁制的健全、医疗市场的净化,这本小册子能成为历史,失去它的使用价值。

1 经常关注官方刚站的公告

2 查证药品批准文号

3 识别没有批文的虚假广告

4 警惕违法广告――保健品四大重灾区

5 警惕违法广告――绝对化,新名词

6 警惕违法广告――捏造虚假医疗机构

7 警惕违法广告――假冒合法网站和伪造网页链接

8 警惕违法广告――伪专家

9 不买“健康讲座”兜售的药品

10 不随便尝试“免费体验”

11 小心正规医院里也有违法承包科室

12 不要把“医托”当“好心人”

13 “申请(专利)号”不等于专利号

14 警惕假冒的专利号

1 经常关注官方刚站的公告

国家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等官方网站,会随时曝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销售药品网站、违法广告、假冒药品。

比如,喜欢网上就医、购药的读者,想了解自己进入的网站有没有问题,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查看违法销售药品网站的信息。

曝光台

下述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销售假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将上述违法网站依法向通信管理部门移送。

2 查证药品批准文号

如果你怀疑某种药品的真伪,首先可在药品包装上找找看有没有国药准字号。如果没有,肯定是假药。如果有的话,你可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中查证。点击打开这个栏目页面,就可以在国产药或者进口药的栏目中输入这个批准文号,如果显示了药品名称、批号、企业记录,那就是真药。如果没有,比如查询后显示的内容是:“‘国产药品’关键字‘9×××号’的内容列表,共有0条记录”,那肯定是假冒的批准文号。千万别买这药,还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特别情况

有些医院自己生产的院内制剂,在临床有部分使用,在国家官方查不到。这种情况不多见,而且这类药品一般来说都存在某种局限性,只能由该院有经验的医师处方、使用,不能在院外推销、流传。

3 识别没有批文的虚假广告

一般来说,马路上派发的、塞在你家信箱里的传单式小广告,都是虚假广告。不过也有一些刊登在合法媒体上、或通过信函邮寄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令人难辨真伪。一个最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看它有没有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文号。

普通药品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需在异地的药品广告,需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利用重点媒介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广告审查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上广告类别和10位数字。10位数字的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如:京药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医械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05060180号等。

对没有批准文号、或者批准文号过期的广告的医药信息,读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4 警惕违法广告――保健品四大重灾区

有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获得了合法的广告批准文号,但在以后的中擅自更改审批或备案内容,或者处方药在非专业媒体进行广告,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违法医药广告,尤其是违法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对读者误导最严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食药监市[2008]415号”公示中提醒大家:目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一是“辅助调节血糖”“辅助调节血脂”类保健食品,通常宣称可以治疗、治愈高血压、高血糖;

二是“改善记忆”类保健食品,通常宣称可以在短时间内显著提高孩子的记忆力、反应力,判断力;

三是“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广告中通常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是“增强免疫力”类保健食品,广告中通常含有利用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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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 (国食健字G20050741)

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双奇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但该产品在广告中宣称“杀灭有害菌快而彻底,30分钟起效;被医学界誉为‘肠胃有害菌的天敌’;服用2~3个疗程,炎症糜烂部位消失,溃疡面愈合”等。广告中还利用消费者和医疗机构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宣传的保健功能超出了批准的范围,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广告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2008年第1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中公示。

5 警惕违法广告――绝对化,新名词

一个科学负责的医疗机构,是不会用“世界最先进”“最新重大突破”“彻底治愈”“永不复发”“告别终身服药”等绝对化的字眼,来宣传自己的技术和产品的。此外,不法分子常利用老百姓对医学专业的陌生,对新医疗技术的向往,炮制出“绿色疗法”“基因疗法”“纳米技术”“受体技术”“诺贝尔奖成果专利”“英国医学研究中心(MRC)的S.R.Bloom实验室”等新名词、怪名词,以吸引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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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享一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糖人贴”

该产品适用于2型糖尿病患者,对2型糖尿病患者及因糖尿病并发症所引起的相关临床症状起到辅助治疗作用。但其广告自称“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不打针、不吃药、不忌口的糖尿病绿色疗法,可清除有害酸肽,恢复神经传导,修复胰岛功能,真正治疗糖尿病,不伤肝肾;使用3~5天,皮肤瘙痒等症状迅速消除,60天让你减量断药,和正常人一样放心吃喝”。

广告严重夸大产品功效,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食药监市[2008]414号)

6 警惕违法广告――捏造虚假医疗机构

越是骗子,越是需要往自己脸上“贴金”。“中国”“国家”“”“研究院”“疑难病研究中心”等大名号,是虚假医疗机构最喜欢给自己取的名称。不信,请仔细阅读本手册第一条,看看那些假信息卖假药的网站所标示的单位。

读者如果对某医疗机构的真实性有怀疑,可致电该机构注册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注册处和稽查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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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研究院

2007年4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未经该局批准注册药品的通告,公告指出,有些机构捏造单位名称或冒用合法单位名义在互联网个别网站(页)上刊登了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宣传内容,并以邮寄方式销售。33类未批准注册产品中,一种号称能治疗糖尿病的“复胰洛维”降糖宁胶囊位列其中。公告中同时列出了其生产和销售单位――北京沈辉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医药研究院。经查,北京并没有沈辉药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所谓的北京市中医药研究院。在宣传材料中,北京中医药研究院的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解放东路29号,实际上这个地址根本不存在。

7 警惕违法广告――假冒合法网站和伪造网页链接――假冒合法网站和伪造网页链接

除上述凭空捏造假医疗机构的手段外,冒用合法单位名义、制作或链接假冒合法单位网页的手段,往往更具有欺骗性。有骗子甚至把自己的假药链接到假的国家药监局网页上,尽管破绽百出,但还是蒙蔽了一些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药监部门一方面加大对这些网站所销售药品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将这些违法网站向信息产业部门移送,要求关闭这些违法网站。同时,药监部门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便从网上购药,尤其是处方药,必须经医生诊断后才能决定是否适合使用该药。目前,有资格进行网上售药的机构,必须出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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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链接的唐仁宁胶囊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8年公布的第四批虚假中医药机构网站名单中,有一家“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糖尿病研究中心(WWW.省略)”,采用的手段就是假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链接。

这个假机构推销一种叫“唐仁宁”的降糖“神药”,打开该“中心”网页,就可见主页中部醒目的“药品介绍”栏,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2020590”,批准文号后紧跟着一个网页超链接――“[点击这里进入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点击进入发现,链接页面和原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网页面几乎一模一样,数据查询结果、申报单位、批准日期、主要功能、保质期等要素一应俱全。

然而假冒网页地址栏的网页地址为:http://tnb163 cn/sdfs/index.htm,不能点击进入下级菜单也不能返回首页。而真实的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的基础数据查询网页地址应为:http://appl.sfda.省略,点击进入数据查询网页,在药品批准文号一栏输入“B22020590”这一批号,可见查询结果:“未找到符合查询条件的数据”。

8 警惕违法广告――伪专家

国家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或专家名义作证明的内容,而不少广告却声称“‘著名专家×××’发明或推荐”。不过我国医药学术机构都是“学会”,而这些“专家”却多是“协会”、“研究中心”的领导。这些机构是否存在是个疑问。《新民晚报》2003年1 2月5日就曾揭露过“思维源”发明者“上海华山医院罗敏博士”,完全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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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英博士张仲和”“骨病专家王志伦”“性病专家郭明鱼”

《中国青年报》2009年2月16日报道:电视荧屏上,一位西装革履、满头银发的“留英博士张仲和”在介绍他发明的新药:“十八掌喷剂”然而细心的山东省济南市市民于先生却发现,这位“留英博士”在另外的电视广告中化身为“骨病专家王志伦”、“性病专家郭明鱼”……于先生经过调查最终发现:这个人根本不是什么“医学专家”,而是一个叫李兆民的职业演员,曾在电视剧《任长霞》中饰演刑侦专家。2009年1月31日,于先生将帖子《电视广告中出现的相貌一样名字不一样的一群骗子》发到网上论坛,一口气罗列了山东及全国部分电视台中出现的12个涉嫌虚假广告的“变脸”高手。这些人同时在多个广告中扮演不同“专家教授”,内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性病专科医院等。很快,帖子被众多网友转贴,媒体也开始跟进报道。

9 不买“健康讲座”兜售的药品

2007年10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推出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以健康讲座为名现场向听众兜售药品将被以违法论处。

这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是: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某些企业在办事机构、药品交易会、展销会、推介会、讲座现场等未经批准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这些行为为假劣药品提供了滋生土壤,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假冒各种“学会” “协会”及“专家”名义开展“健康讲座”“义诊咨询”,实为暗地里推销假劣药品。

类似条例如能在全国推行,各地“假讲座”“假咨询”猖獗现象将有望得到遏制。在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健康知识的患者们应该首选公立医院门诊部、患者俱乐部定期举行的健康讲座,以及知名医药媒体和企业举办的公益性讲座。一旦在听课过程中发现举办方有兜售药物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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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讲座――假糖脂宁

2009年1月23日晚19时,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发生2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药品后出现疑似低血糖病并发症,相继死亡。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导致新疆喀什地区2名糖尿病患者死亡的“糖脂宁胶囊”为假冒产品。

涉案人员在喀什地区莎车县以“中国慢性病康复协会”的名义进行讲课,并对听课人员免费检测血糖,暗地销售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国药准字B20020169、批号081101“糖脂宁胶囊”假药。该假药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格列苯脲”,其中每粒含有“格列苯脲”化学物质最高达12.3毫克。在新疆销售假药的4名涉嫌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10 不随便尝试“免费体验”

商家为了推销医疗器械,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促销活动花样百出,尤其是“免费体验”营销势头较猛。但是“免费体验”式营销讲课的“讲师”以及服务促销人员是不是专业医务人员、有没有医学知识、有没有讲课资格,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免费体验类医疗器械一般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既规定了产品适用范围,又明确了产品禁忌证,但有些企业在经销过程中往往断章取义、夸大产品适用范围和疗效。营销人员在温情脉脉的

伪装下对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展开猛烈攻势,不少老年人花巨资购买了并不需要的“康复仪器”,有的甚至引发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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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来健的诱惑

2007年2月13日中午,65岁的老人孙启才来到陕西省兴平市益康喜来健体验中心,免费体验一种延吉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cGM-3500l型温热治疗床。几分钟之后,孙启才被发现在床上停止了呼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

这种1 2950元一张的“保健床”,在全国1 000多家“免费体验中心”大力推广。因夸大宣传效果而被多家媒体曝光。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停止销售。在浙江省2008年第1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名单中上榜,被辛集市卫生局当场没收医疗器械、罚款……但是,这些处罚仍然无法阻挡喜来健“体验中心”在其他省市的开张。

为避免上当受骗,读者们谨记:

1 认真考察服务促销人员的资质,考察“免费体验”场所的消防,卫生、安全问题,不要随便尝试“免费体验”。

2 家庭式康复医疗器械不能替代正规的物理和药物治疗,不要相信夸大的疗效宣传。

3 向商家索要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的复印件,对照商家印制的说明书,看其范围是否超过了批件上所界定的“适用范围”。

4 如体验后确实想购买医疗器械,必须看产品是否有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是进口产品,还必须有医药器械进口注册证。

11 小心正规医院里也有违法承包科室

根据卫生部2004年有关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予以处罚。但有的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仍在悄悄地进行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活动。承包人员在正规医院牌子的庇护下,利用正规医院良好的信誉开展诊疗活动,并利用老百姓有病乱投医的心理,施行虚假诊疗或过度诊疗。而医疗机构对承租或承包者的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或放任不管,致使致残致死患者事件时有发生。

一般来说,一级以下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现象较为普遍,私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更为严重。读者一旦发现某些科室在诊疗中存在虚假诊疗或过度诊疗的蛛丝马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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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卫生局对长安区广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透析科检查发现,透析科正在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经现场调取了该单位与承包人李某签订的《透析协议书》。该单位负责人刘某和承包人李某均承认出租医疗场所的事实。石家庄市卫生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 不要把“医托”当“好心人”

长期以来,一些大医院的门前,甚至通往该医院的要道、公交站点附近,始终聚集着被部分单位和个人非法雇佣的“医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5]21号)和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委《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曾就严厉打击“医托”的专项整治工作做过明确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雇佣“医托”;在医院醒目位置放置提醒患者谨防“医托”的警示牌,张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播宣传;加强保安巡视,一旦发现扰乱正常就医秩序的“医托”,主动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处理,及时举报;对雇佣“医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并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责任追究制;等等。

提醒广大读者,当“医托”的人男女老幼都有,仅从外表很难辨别,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千万别轻信“同病相怜”的“好心人”的不实宣传。如果这个“好心人”通过各种方法劝说你放弃正规医院的治疗,把你拉到“专治疑难杂症”的所谓“专科诊所”治病,这个人就十分可疑,应立即通知医院保安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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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9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局对多次雇佣“医托”骗取患者钱财的朱温德中医诊所和李永泽诊所进行了查处,在两家诊所共抓获“医托”19名,退还受骗患者医药费2900元。新华区卫生局依法吊销了两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屡教不改的9名“医托”被新华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对其他10名“医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处罚。

13 “申请(专利)号”不等于专利号

一些骗子利用群众对新发明新技术的崇敬和向往心理,宣称自己发明了一种治疗疑难杂症的疗法,该疗法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并且公示出“专利号×××”,以证明自己的真实、科学。殊不知,这些人公布的这个号码,只是一个“申请(专利)号”。

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正式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反映出来的一种数据号码,该号可以在中华专利网上直接检索到。而申请(专利)号,则是申请人在专利申报时,由知识产权局给申请人的受理号,该号在专利网上不能检索,不属于专利,不受专利法保护。

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审查,审查后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被批准为专利。

所以,有申请号只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经受理该专利申请,将对其进行审查。如果有人拿着这个号到处吹嘘的话,大家千万不要轻信。一个简单的办法可以辨别专利号和申请号:申请号是数字,审查通过得到授权的专利号会在数字前面加字母“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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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防脱生发露

网友举报:脱发的朋友最近这段时间一定对纳米防脱生发露不陌生吧?网上沸沸扬扬,都是说如何如何好,自己用过以后多么多么有用。大家自己调查下,看看百度贴吧和那些留言ID,你们就全明白了。

本人用了几个疗程也没有效果,而且网上大部分人都反映被骗了。根据它的批准文号[卫妆准字]29-XK-0844,[生产许可]XK-16-1081241,可以看出它是个地地道道的洗涤化妆用品。但是看看它的广告用语,我实在没办法不把它和药品联系在一起:“高达99.5%的有效率让我们有信心作出庄严承诺,连续使用5个疗程没有止脱,无条件全额退款”,等等。

点击“纳米防脱生发露”链接进入其网站,首页上赫然入目的是“热烈祝贺纳米防脱生发露荣获国家发明专利,该领域唯一国家发明专利”。其下方一图片,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专利号:200610098700.4。在其左侧有一看不清内容的《发明专利证书》,右侧是“中国专利检索”,点击“检索”键就可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其实,进入后就真相大白:“200610098700.4”是申请(专利)号而根本不是专利号。 (《315舆情监测中心》网)

14 警惕假冒的专利号

还有一种利用专利号来行骗的情况:即盗用别人的专利号或申请号,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的夸大虚假宣传和欺诈活动,所推销的产品或技术跟实际专利申请内容没有直接联系。读者如果对”荣获专利”的某种产品或技术产生怀疑,只要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看看这个专利号授权的到底是什么内容,就可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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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拥有“三大专利整形”技术并完美缔造了“中国的金喜善”的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院,涉嫌虚假宣传严重欺诈。

第8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健康体检 法律法规 思考

健康体检是通过医疗机构的相关设备、利用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或称之为“预防性健康体检”。开展健康体检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相应的规定,除入伍的兵役体检组织专班、集中时间和医疗机构放射从业人员体检落实很好外,其他健康体检受诸多因素影响均不尽人意。

一、健康体检的现状

(一)婚前健康体检进入低谷

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为降低出生人口的缺陷、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国家《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不允许登记结婚的。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前医学检查不强制执行,男女双方自愿、知情选择。实行自愿婚检后,婚前医学检查率急剧下降,珠海市2003年结婚登记11580人,婚前健康体检率为95.26%,2004年结婚登记17436人,婚检率下降至6.18%[1];随之而来的是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上升,从2001年的2.5‰上升到2009年的3.9‰[2]。

(二)职业体检无法实施,职业病发生甚为严重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实行行政管理。原荆州地区于1958年首次开展尘肺病调查,对从事粉尘作业2年以上的2459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达60%,检出尘肺病人40例,患病率为1.52%;1964年全地区职业健康体检4161人,体检率为46.41%;1985年对27216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为51.23%。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虽然颁布《职业病防治法》,该法也明确规定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职业体检常无法实施。1999年荆州市从事尘、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应该体检47906人,实际体检率仅为6.01%;2003年荆州市直接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31342人,实际体检率为9.7%,2010年职业卫生体检2417人,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国网络电视台《新闻调查》于2011年5月14日披露辽宁省朝阳市营子乡有诊断证明和自述有尘肺病症状的有225人;7年之内该乡几百名壮年劳动力迅速变成身体虚弱、丧失劳动能力的人;10年之内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1200多名村民走上这条相同的路。仅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就有1000多尘肺病人[3];卫生部的统计,截止到2010年全国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尤其是2010年6月1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河南新密人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后轰动全国。职业病防治存在着进企业难、监督管理难、职业病人申请鉴定难的问题,除企业不予配合外,还有行政干预、执行难的问题。

职业健康体检企业不配合。老企业的包袱日益沉重,中小矿业的无序开采,乡镇企业在简陋条件下开工,三资企业转嫁职业危害,大量的工矿企业只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从而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和大量的职业病人[4]。在这种状态下,大多数企业借地方政府的保护措施,在规定的“接待日”进行车间维修或放假休息,变相拒绝监督。

职业病防治工作易受行政干预而难以开展。行政干预常常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实质上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如在某市出现的“企业安宁日”规定管理部门进入监督检查只能在每月25日以后,并且需要层层申报,层层审批。否则,地方政府一律视为“三乱”行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

职业病防治难还在于执法难。某市一家生产荧光灯企业,自2001年投产至2004年,尽管卫生监督部门多次上门督促,却没有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2005年初,该企业职工自发到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有2人被确诊为职业病(慢性汞中毒)、1人汞吸收、1人汞中毒观察对象。卫生监督部门再次上门督促职业病健康体检,同时将此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在市优化经济环境整顿办公室协调下,该企业组织126名部分作业工人到市疾控中心进行健康体检,结果尿汞超标有121人[5],患病率高达96%。当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和行政处罚时,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出面进行协调,“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改造,已出现的病人责成企业出资治疗和调养”,至于行政处罚却不了了之。

(三)药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及学生健康体检不尽人意

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尚未展开。在本市虽查不到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资料,但在2011年6月21日《健康报》上报道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600余名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结果令人吃惊,竟然有117人不合格。重庆市大足县药品监督局对全县1437名药品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查出各种疾病157人,占体检总人数的10.9%[6],由此说明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尚未进入正轨,药品监管部门有行政不作为之嫌,通过上述两例的报道可以看到药品从业人员不仅要进行健康体检,而且更要做到法律规定的“必须每年”体检。

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及学生健康体检不尽人意。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深化改革,相关部门将原一个单位承担的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分为两个单位分别承担,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能确保两个单位的正常运转经费时,两单位仍采取“藕断丝连”的办法,由地方财政将卫生监督机构用疾控机构的发票收取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及学生健康体检的经费,按单位测算的比例分别返还两单位以弥补资金不足。在这种裙带关系下,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体检率在统计年报上虽然是95%以上,但实际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受诸多因素限制,如季节性食品生产加工雇请的临时工、寒暑假期中学生临时参与食品行业服务、个体食品流动摊点、“特殊”个体饮食门店的从业人员几乎没有健康体检,食品卫生无“两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61.11%~90.75%[7,8]予以佐证;加上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得小,地方法院人员少、工作忙而至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难以到位,故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能保持在80%左右就算不错。随着食品监管权的划转,今后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监管力度怎样尚是一个未知数;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一旦实行“参公”管理、运转经费得以保证后,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否抓得很紧也是一个未知数;学生体检受诸多因素影响更是一年不如一年,有的地方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谓的勤工俭学班子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也进入学校开展学生体检工作,乱象丛生。

(四)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已纳入规范管理,尚在试点推行中

山东曲阜市已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并成为全国的典范。2013年3月25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刊载《曲阜全民体检政府埋单》的报道。曲阜城乡居民64万人免费健康体检有利于城乡居民疾病的防治,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让老百姓“病有所防”,每年由政府列支1500万元作为查体专项资金经费;由曲阜市各级医院组成专门的体检队伍,深入村庄、社区进行“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和居民进行入户检查并给城乡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山东曲阜推出的全民免费体检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均等的医疗卫生服务。这一举措早在2000年卫生部就以部署,并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服务内容》把居民健康信息管理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健康档案成为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的工作。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再次将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实施内容提出来。为确保完成2011年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的目标任务,当年9月16日卫生部专门召开“加快推进健康档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陈竺部长亲自在会上动员,可见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性。而此项工作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仅在试点,至今推广进度缓慢,有的地方在一开始就弄虚作假,把居民的健康视为儿戏。

(五)体检门诊应运而生,发展迅速

近10多年来医疗机构体检中心发展迅速,其主要原因是健康体检已成为医疗机构创收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我国南方经济发达省份,有些医疗的健康体检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20%左右。记者曾利明于2007年4月4日在中国新闻网上报道中国大城市健康体检产业从2000年起步,到2004年全国的专门体检机构达到27家。至2006年底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有独立的专业健康体检机构170家。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有547家医疗机构开展体检,但实行医检分离运营模式的专业健康体检中心只有48家。2005年北京市体检人数达500万人次,占全市总人口的36.2%。北京慈铭体检专业机构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南京、大连、天津、成都、济南、金华等11个城市设立33家体检中心,截至2011年底体检量已累计超过559万人次,是国内最为庞大专业的健康体检机构。

二、法律法规规章中健康体检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虽有条款规定,但没有法律责任条款,无法追究违法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婚前健康体检。《母婴保健法》(1994.10.27公布,2009年修正)第7条第2款第(3)项规定要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法》(1980.9.10公布,2001.4.28修正)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2003.7.30国务院公布)第6条第(5)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关于职业体检。《劳动法》(1994.7.5公布)第57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药品管理法》(1984.9.20公布,2001.2.28修正)第51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8.31国务院公布)第29条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7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国家教委、卫生部)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纳入学生档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3.1卫生部、教育部)第14条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第15条第(4)项规定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第8条规定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的健康体检。第11条第(2)项规定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体检。第13条第(3)项规定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1995.6.2卫生部)第2条规定预防性健康体检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体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6.6.29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6条第(1)项规定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2009.8.5卫生部)第34条认定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二)相关法律虽有处罚条款规定,但欠缺处罚力度,违法成本很低

《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公布,2011.12.31修正)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依据第72条第(4)项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2009.2.28公布)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违反本法规定,依据第87条第(7)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6.2卫生部)第19条第(3)项规定组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第41条第(4)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1.18国务院公布)第30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健康体检。第61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国务院)第7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第14条第(2)项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国务院)第19条规定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第23条第(6)项规定不执行健康体检制度的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思考与建议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化,职能的调整,如食品药品的监管划转给独立的食、药监管局;职业病监管调整给安监局;放射防护监管移交给环保局。卫生部门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也就无能为力,加之立法的欠缺和有监督权的行政不作为均可导致健康体检不落实,由此可见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体检不仅是卫生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也就是说从国家的立法已从繁衍后代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为起点,到参与社会建设杜绝以用人的健康生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法)为代价换取经济、社会效益,至到人的生老病死都已受到极大的关注。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权,是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也是法律保护的基准线。俗话说:只有今生无再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尤以健康为重要。

法律最关键的作用就是提供一种强制的契约。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和《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故建议将原卫生部的规章《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与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整合,制定特殊的《健康体检管理法》报国务院审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健康体检立法应解决的问题:

规范健康体检的市场与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准入制度,规范健康体检机构的规模与行为;依据不同的体检对象制定不同的全国统一内容的体检项目;除疾病筛查、重点普查外,还应根据职业的特点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健康体检工作的强制性。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必须制定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如有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义务的法人、组织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不履行责任义务的都应给予严重处罚。也就说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体检的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母婴保健法》虽然做出相应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且在法律责任中在“应当”倡导下也就没有处罚条款,这是立法上的遗憾。

加强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健康体检电子档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型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耙晃痪用窕蛑肮さ慕】堤寮斓蛋浮J紫纫韵亍⑷缓笠缘厥小⑹∧酥寥国的联网管理,充分发挥健康体检档案在保障人群身体健康、防治疾病的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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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荣芬.梅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当代医药,2011(6).

[3]王璐.为600万尘肺病农民工提议案调查[N].中国科学报,2013-3-15(4)两会特刊.

[4]毛安禄,王芸等.影响卫生行政执法的外部因素探讨[J].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2002(9): 120.

[5]许烽.汞污染对工人健康影响的调查[J].职业与健康,2006,5(22)10:737.

[6]htt://.应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2005-1-18.

第9篇: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

一、总体思路

以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为核心,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为突破点,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为抓手,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努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职业健康指标任务(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警示标识告知牌设置、法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企业职工职业健康培训、企业职业健康制度建设、专项治理)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及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任务数。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管“两个”主体责任。今年,我镇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以考核来推进社区、村监管责任主体的落实。以强化执法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做到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管理制度、危害因数申报、“两检”、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企业职工职业健康培训、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八个落实”。

(二)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今年,要继续以专项治理为抓手,在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各社区、村要认真对辖区内水泥制造、木制家具、化工、非煤矿山、印刷、机械加工企业进行清理,督促企业针对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督促企业在工程防护设施上有投入,采用先进工艺和设施,从本质上提升防护水平。

(三)强化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年是修订后《职业病防治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密集颁布出台的一年,各社区、村要积极采取宣传画、标语等方式面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监管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职业健康的知晓率,为顺利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营造氛围。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职业健康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数据说话,而数据需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依法检测而来。因此,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来保障。各社区、村要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化工、木制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尤其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制度建设、“一报两检”、职工个人防护用品、职工监护档案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执行规定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五)强化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各社区、村要积极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全面抓好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按照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且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因此,各社区、村要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及时上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

(六)逐步推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按照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年,所有水泥制造、冶金、木制家具、皮革、化工、非煤矿山、印刷、机械加工行业,必须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各社区、村要认真对辖区内这些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及早确定企业数量及现状,及时上报镇安办。同时要加大督促力度,按照县、镇的统一安排部署,对所涉企业提出具体要求,制定计划,规定时限。所有现状评价报告都要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七)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是新纳入政府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加紧制定的具体的许可办法,各社区、村要认真对照《高毒物品目录》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梳理和排查,确保许可证的顺利实施。

(八)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是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有效减少职业危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社区、村要积极宣传,做好摸底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先期试点推行。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