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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含义精选(九篇)

税收筹划的含义

第1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经营;局限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重要管理的行为,通过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保证企业合法经营,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税”,“节税”不同于“偷税”、“漏税”,节税是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操纵。当前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存在一些局限性,限制了税收筹划发挥作用,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含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纳税筹划能够使得企业少缴税,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支出,应当越少越好,税收的支出表明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因此,企业追求税收负担轻,纳税额最小,而这种追求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生存空间的原因所在。另外,由于课税对象及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及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致使企业可以对税收进行筹划。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1.纳税筹划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是影响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政策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产业政策的导向。在进行投资之前,企业在几个可行性方案选择时,应当考虑税收对投资效益的影响,以企业效益最大化为标准进行纳税筹划,选择适当的投融资方案。纳税人必须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投资者制定真正正确的投资决策,形成完善的投资方案,进而形成科学的纳税评估,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生产、经营和纳税活动的良性循环。

2.有利于增加利润,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经营者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投资规模、项目一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从纳税人角度而言,企业的税收支出是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降低未来企业现金净流入量,若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支出,会相对的增加企业现金净流入量,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纳税筹划通过不同选择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了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出,或者未来期间的现金流出,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及净现金流量,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的时差竞争力。

二、当前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局限性

(一)将“节税”等同于“偷税”、“漏税”,曲解税收筹划含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经营安排、投资安排、筹资安排,达到减轻企业税收的目的。企业税收筹划目的在于节税,是在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会遭受法律的制裁,当前有一部分企业将“节税”等同于“偷税”、“漏税”,曲解税收筹划的含义,一味地追求降低税收负担,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通过纳税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税”,“节税”不同于“偷税”、“漏税”,节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操纵,而偷税漏税是不合法行为。企业将“节税”等同于“偷税”、“漏税”,曲解税收筹划的真正含义,这种曲解行为不仅造成企业不能降低相关税收,而且会遭受到违法处罚,增加企业现金流出,降低企业价值。

(二)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未设置相关税务会计岗

当前大部分的企业轻视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筹资决策中重要作用,或者在决策中根本不考虑税收负担,未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意义,没有设置相关的税务会计岗位,或者没有充分利用税务机构的专业化知识。企业在经营中只知道合法经营,认为避税就是违法行为,或者没有避税行为,这样导致企业税收支出增加,提高企业现金流出量,降低企业价值。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服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手段,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经营的目的,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所有的管理决策活动都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因此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期决策,而不是只考虑当期,若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未设置相关的税务会计岗位,或者不能充分利用税务机构的专业化知识,则企业就不可能真正发挥税收筹划这个手段的重要作用。

(三)纳税筹划时不能充分考虑企业全局利益

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决策都应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同样的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应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而当前较多的企业在纳税筹划时,仅仅考虑税收负担最轻而不考虑其他方面,这样企业可能从税收角度局部的增加企业利益,而不能从全局出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做出相关税务筹划决策,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能最终会影响企业经营效益。比如,企业对于高新技术行业的优惠,若企业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进行高新技术行业的投资,而不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及资源,则不仅不能从多元化经营的方式上获取收益,可能因为投资失误影响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业绩,因此,企业决策应当是一个权衡性的决策,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各个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从局部出发忽略企业整体利益。

第2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第3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关于税务筹划的含义,当前国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首先,对税务筹划是否合法问题的认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有:一是税务筹划属于避税范畴,避税包括税务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方式。二是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三是将税务筹划外延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骗税策划也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

其次,关于税务筹划的主体,有纳税人一方主体和征纳双方主体两种说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家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税务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领域中的税收学、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其行为目的是节约或减少税款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处理其经营、投资及财务事项。”

“税务筹划是指合法的节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与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从行为性质来讲,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从涉及范围来看,税务筹划的研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

“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就征收管理事务和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以期达到一方面将应收的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面纳税人尽可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税款以期减少税务成本。由此可见,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上两个领域:一是站在税收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二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角度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首先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与违法的偷逃税款行为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筹划主体的不同,税务筹划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税务筹划包含上述征税者和纳税人双方的行为,税收管理者的“税务筹划”是指其对税收征管过程的不断完善,将应收的税款按时足额收缴,但这并不是说征管方为达到目的就可以滥用法律法规,从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本文认为的纳税筹划属于狭义的范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自身的税收支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与税务筹划相关的经济学阐释

1、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这个假设也被称作“经济人假设”,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两个假设之一,是建立经济学理论的基石,脱离了这一基本假设,经济学的“大厦”也将不复存在。“经济人”这一概念可以看作是现实生活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一般人、企业或组织的抽象,它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人”是利己的,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他能够根据所处不同的环境对其活动做出合理、有智慧的安排,并能够预测到由此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其活动是理智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获取的收益无论是以税收还是利润的方式,最终都是要上交国家,因此企业没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减少税收支出,就有了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同时,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同样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希望通过最低的税务筹划成本实现最高的税务筹划利益,企业会寻找能够带来最大净利益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会尽最大可能避免税务筹划失败所带来的风险,最终目标仍然是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信息不对称。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完全信息的假设”。这一假设是指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拥有完全的信息。显而易见,这种假设并不符合现实,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甚至是很不完全的,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拥有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获取更大的利益。

税收的征收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论对于税务机关来讲还是对于纳税人来讲,离开会计核算的信息,税款的征纳也无从谈起。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掌握着更详细的会计信息,纳税人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会计信息进行涉税事项的管理,如盈余管理等,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税收支出,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3、委托-理论。委托-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的基础上的。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等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委托人和人均被假设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其在各自组织内追求自身目标,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人利用“完全信息”谋取私利,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人是拥有信息的参与者,是信息占优方、知情者,而委托人即没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

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作为拥有信息的一方,是人;而税收管理者相对于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是委托人。根据委托-理论,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为了使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委托人需要对人进行监督和激励。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有可能进行过度的税务筹划而税务征收者并不知情,税务征收机关为了确保税收收入,通常要对纳税人进行各种税务稽查,包括定期稽查、不定期稽查等,这是委托人对人的监督支出,加大了征税成本。同时,税务机关也会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如税收优惠等,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4、博弈论。博弈论是描述和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每一个博弈中,都至少有两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一组可选择的策略。作为博弈的结局,每一个参与者都得到各自的报酬。每一个参与者的报酬都是所有参与者各自所选择的策略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税务筹划的博弈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参与博弈的双方,税务机关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策略,纳税人有合理筹划和偷逃税款两种策略。可以用支付矩阵来描述和分析一个博弈。(图1)

矩阵的第一行,为税务机关选择检查时的支付;第二行,为税务机关选择不检查时的支付。第一列,为纳税人选择非法筹划时的支付;第二列,为纳税人选择合法筹划时的支付。

第4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增值税 纳税人

Abstract :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of VA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ks the VAT will be implemented in the nation-wide. The new regulations will also cause the change of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This paper anlyzes how the enterprise VAT makes tax planning.

1.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一般来讲,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差异。

1.1增值率判别

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M*3%。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M*A*17%= M*3%,解得:A=17.65%。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17.65%时,企业无论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是相等的;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考虑的仅仅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不包括其他因素。因此,决定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不能仅仅以增值率为标准,还需要考虑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其他因素。

1.2购货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

假定某工业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地,则:A*17%- AX*17%= A*3%,解得X=82.35%。也就是说,当企业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等; 当比重小于82.35%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反之,相反。

1.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

假设Y为含税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额的购货额,且二者均为同期。令二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Y/(1+17%)-X/(1+17%)]*17%=Y/(1+3%)*3%,解得:X/Y=79.97%。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二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79.97%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相反。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其自身的税负,并根据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2.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3.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3.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2兼营销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所导致税法上的结果是不同,而且这种是否分别核算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因此,这里面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根据对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首先界定什么是兼营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都没必须分开核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轻企业税负。

3.3混合销售行为

第5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

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设筹划前定价为P=X+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X,其中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X):

筹划成本=X+P・T・t

筹划收益=P・T+X・t

筹划净收益=P・T+X・t―X-P・T・t

=(P・T-X)・(1-t)

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

(PT-X)・(1-t)>0

即(PT-X)≥0

将AX=P-X代入,得:

P≤X÷(1-T)

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

此外,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筹划

(一)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增值率临界点”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则:

RVA=(S―B)÷B

S=B・(I+RVA)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T2=(S-B)・h-S・t2

=B・RVA・t1-B・(1+RVA)・t2

=B・[RVA・t1-(I+RVA)・t2]

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I+RVA)・t2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的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Si・Ti)-∑(Kj・Tj)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i・t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

∑(Si・Ti)-∑(Kj・Tj)=∑S1・t

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人化简得:

S=∑Si=∑(Kj・Tj)÷(T-t)

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

∑(Kj・Tj)=K

则此时临界点为:

S=K÷(T-t)

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

风险”。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方式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1,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t2,本月增值税业务额为S,营业税业务额为R,若分开核算,则:

T=S÷(1+t1)・t1+R・t2

若统一核算,则:

T=(S+R)÷(1+t1)・t1

因此税负均衡点为:

S÷(1+t1)・t1+R・t2=(S+R)÷(1+t1)・t1

即t2=t1÷(1+t1)

如果将t1÷(1+t1)定义为不含税征收率,当营业税税率小于不含税征收率时,分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大于不含税征收率时,统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等于不含税征收率时,核算方式无差异。

三、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筹划

(一)全额累进税率引发的临界点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是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在临界点上下税负差异很大。假设企业筹划前应纳税所得为x万元(X>10),适用税率为33%,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扣除支出Y万元,使得X-Y

筹划成本=Y(万元)

筹划收益=33%X-27%(X-Y)

=0.06X+0.27Y(万元)

筹划净收益=0.06X+0.27Y-Y

=0.06X-0.73Y(万元)

方案可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06X-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简(1)式,Y

X-10

即X≤10.893

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万元且小于10.893万元时,可以利用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列支支出使应纳税所得正好等于10万元。同理可推出第二个临界点(即3万元)的筹划空间为:筹划前应税所得大于3万元且小于3.0927万元。

(二)附加扣除引发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由此可以看出,当盈利企业本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获得费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s,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显然R

筹划成本=T

筹划收益=(1+50%)x33%(R+T)-33%R

=0.165R+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R

(4)

R+T≥1.1S

(5)

0.165R-0.505T>0

(6)

化简(6)式,T

1.1S-R=0.33R

即R=0.8271S

第6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将更加开放,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同时我国逐步走向法治国家,税收体系也日趋完善。在商场如战场的激烈竞争中,在日益规范的市场游戏规则里,如何不违反规则而又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这已成为纳税人迫切希望得到回答的问题。因而,税务筹划开始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上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采用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的有力措施之一。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国内国外有关书刊的解释都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美国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少纳税和递延纳税是税务筹划的目的所在。”另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纳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

(三)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全国著名税务筹划专家贺志东将纳税筹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狭义的纳税筹划包括节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和避税筹划。”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为了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概念,必须明确指出,税务筹划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不是违法,税务筹划的结果是税款的节省,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操作而不是之后操作。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分析

除了税务筹划自身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与税法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因素都紧密联系,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导致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甚至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的记录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也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税务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务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税收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指开展该项税收筹划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费用,它已在税收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隐含成本也称为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由于采用获得税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资金占用量增加,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导致投资机会的丧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这样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四)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即使税务筹划本身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并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又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能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同。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筹划,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企业要防止对“协调与沟通”的曲解,即认为“协调”就是与税务机关的个人搞关系,并不惜对其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达到不补税或少缴税,不处罚或轻处罚的目的。当前,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国家反腐败和对经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帮助企业少缴税,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第7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论文摘要:税务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领域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其根本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税务筹划又蕴涵着一定的风险。本文从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入手,分析了企业在重组并购中的税务筹划,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对税务筹划(taxplanning)已越来越来关注。“税务筹划”也可称为“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税收策划”、“纳税筹划”。比如,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这样定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国际税收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税务筹划属于财务学的范畴。

企业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息息相关,企业财务活动一般有筹(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与利润(盈余)分配活动等,在这些财务活动中,都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因为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所以税务筹划就有很多种,下面仅就企业在重组、并购中的税务筹划进行探讨。

一、企业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理选择清偿债务的资产形态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债务人不论是以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均会涉及到流转税问题。该方面的税务筹划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当债务人以产品或机器设备偿还债务时,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但是以产品还是以设备清偿债务,其增值税的缴纳是不同的。作为一般纳税人,以产品清偿债务应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以机器设备清偿债务,则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即免税或者纳税。如果债务人以同等价值的设备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会因为设备原值的大小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清偿债务的价值小于设备的原值,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大于设备的原值,则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缴纳增值税,即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同时按应纳税额减征50%。所以债务人在以产品或设备清偿债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可按不同的情况测算增值税的负担,最大限度地利用增值税的征免规定进行节税操作。

2.当债务人可以用房地产或者无形资产偿还债务时,会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纳问题。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该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如果是销售不动产还应该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只就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比较。在清偿债务的产品价格与房地产或无形资产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因为营业税的税率低就税收负担轻呢?其实不然。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税率只是名义的,而不是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可以采用寻找平衡点的办法行节税的选择。当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时计算的平衡点,见下表:

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如果增值税税率大于平衡点,债务人可选择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如果增值税税率小于平衡点,债务人则应该选择缴纳增值税的产品清偿债务。需要说明的是,营业税属于销售税金和附加的范畴,其数额的大小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是成反比的。所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进行流转税的纳税筹划,还要考虑其对所得税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纳税入的税收负担。

(二)利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税务筹划

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在债务重组中的税收负担,债权人与债务人还应该在关联关系上注意有关规定,即: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问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即“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该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确认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否则不仅债务人的所得税负担不会减轻,而且还会加重债权人的税收负担。而确定这种关联关系对于双方并不是难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其次,债权人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可以不作为债务人捐赠收入,当然债权人也不视同无偿赠送,在流转税方面有利可得。

二、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一)通过企业间收益的组合进行所得税筹划

1.连续高盈利的企业兼并账面亏损的企业,可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效果。高盈利企业一般会主动寻找目标企业发起兼并攻势,一旦兼并成功,其高额收益与被兼并企业的账面累计亏损可以相抵消,从而降低合并后企业的总收益,减少所要交纳的所得税。但是应当看到税法通常会规定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能利用此后有限年度内的盈利加以弥补,这样就使得利用兼并企业问收益的组合进行税务筹划要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时限为5年。因此,兼并企业如果想使用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兼并企业必须在目前以及今后可预见的若干年内能够连续高额盈利;被兼并企业以前几年累积大额亏损,并且预计近年内扭0无望;兼并后企业是以总体收益进行计税的,即其中任一企业不存在税收征管上的限制,而使合并后的企业仍要分别纳税。这三条都是为了保证利用企业收益组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2.即使是两个先前都盈利的企业发生兼并,也可能产生所得税规避的效果。从长远来看,企业的收益总是波动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处于盈亏交替的状态之中,所谓盈利的企业只是多年累积盈利大于累积亏损而已。所以,即使两家企业都有当前利润,其兼并同样可以减少未来的税收义务,因为合并后现金流量的变动性降低,在未来期间内一个企业的利润将会因另一企业的亏损而抵消或降低,这将带来税收的节省。当然,这种方法的效果必须以两企业收益(或现金流量)之间的相关性较小为前提。也就是说,两企业的收益尽量避免同步变化,例如,一个企业处于盈利状态而另一个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这时通过组合其收益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可能较好。

(二)利用企业兼并中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兼并过程中总会伴随着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的重新评估,对于长期处于固定资产被低估或折旧率较低的企业而言,通过兼并可以寻求到提高资产计价的机会,可以提高后的价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优点不仅限于被兼并企业的税务抵减方面。例如,以交换股份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兼并,不仅为被兼并者提供了重估资产价格的机会,而且兼并企业也具有资产重估的机会,而且资产重估使得企业原来潜在的未实现收益得以实现,这促进了企业股票价格的上扬,双方股东都将由此获益。而且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数量就扩大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美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能力,所以它为企业带来的潜在盈利更大。

(三)企业兼并使得资本利得取代现金股利而进行的税务筹划

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多的闲置资金而高回报率的投资机会却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多会以发放现金股利的形式支出相对过剩的资金。而在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中,股东收到现金股利要被征缴高税率的所得税,但是相同数量的资本收益税负却较少。如果企业不支付现金股利,而是通过更为合理地使用这些资金,取得高额的回报来增加企业股票市价,就可以避免缴纳高额税款,而股东也将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的要求。

因此,有些企业通过兼并其他更能有效利用资金的企业,获得较好的投资机会和高额回报。这种类型的兼并多为不同行业问的兼并,将收购企业的过剩资金让渡到被收购企业,这就扩大了投资范围,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回报率,这一优势在西方企业管理中被称为兼并的财务协同效应。许多管理界权威都认为,兼并的财务协同效应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提升股票价格,这时股东可通过出售所拥有的股票而获得相同或更高的资金收益,却不必缴纳较高的所得税,这似乎更符合股东的利益。

(四)企业兼并能更有效地利用差别税率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实行了差别税率的税收模式。所谓有差别税率的税收模式是指在某一税收征管区内,根据企业类型、收益、利润等特征的不同对其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税率的一种税收形式。较为常见的有对不同科技含量的企业使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对留存收益使用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等。由于有差别税率的税收模式具有使用灵活、经济调节能力强等特点,所以在国外税收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处于这种税收模式的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兼并的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例如,一国的税收政策倾向于高科技产业时,该国普通制造企业就会由于科技含量低,而长期处于高税率状态之中。它们就极有可能去寻找一家高科技企业进行兼并,因为兼并后的企业科技含量会随之提高,从中可以获得低税率税收的优待。

目前我国有差别税收模式尚不明显,但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税收模式会逐渐地增加,由此带来的以税收筹划为目的的企业兼并也必将越来越多。

(五)跨国企业兼并引发的国际间税务筹划

如果将利用有差别税率进行的税务筹划活动扩展到跨国企业中,就形成了国际间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在此将其单独提出,是因为跨国兼并已成为兼并的新趋势,而国际问税收筹划也已成为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之间的税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许多国家为了增加外来投资还规定了低税率的优惠条件,这对处于高税率国家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吸引,它为企业跨国兼并提供了方便。通过跨国兼并在低税率国家拥有子公司,再利用企业集团内部收入、费用、利润等的转移方法调节企业收益,以达到减少或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的大量跨国企业兼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税务筹划的动机引发的。当然,企业跨国兼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扩大市场、寻找原材料供给、利用便宜的人力资源等都是重要的动因。

三、最大限度地防范税务筹划风险

企业在通过税务筹划带来收益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以免得不偿失,企业应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防范措施降低风险。

1.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作为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首先要树立起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随时随地注意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2.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税务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企业必须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并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及处理惯例,使税务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税务筹划从一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取得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否则,就会造成“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结果。此外,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还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再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事实上,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性是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

3.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税务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由于许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因此,我国的税收立法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对税收执法部门也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巧妙运用会计技术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的经济效益。

第8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一)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分析。

税权作为一个税法概念,应当将其置于税收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权利的一般原理对其进行解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形式多么复杂,最基本的当事人是国家和纳税人,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权不是国家单方面的权力;国家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两极,理应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税权也应是国家和纳税人同时享有的税收权利或税法权力。

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税权即税法权利,是指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由此可见,对于国家而言,税权体现为对税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权利;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权体现为纳税人对税收要素的参与决定权和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等。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和纳税人作为税收双主体之一的角度来认识税权,提升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并将纳税人税权系统地划分为税收使用权、税收知情权、税收参与权、税收监督权、税收请求权等几类。

(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分析。

对于税收本质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类是以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等价交换说、税收价格说和公共需要说,认为税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是公民为获取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

从公共财政角度出发分析税权,将税权不仅定位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力与权利的追求,并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权利的主要地位,纳税人为了获得公共需要而纳税,政府则成为企业获得公共需要而必须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三)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

马克斯·韦伯说:“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会管理者、领导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和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从“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义看,权力是权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条件,而权利是权力所保障的对象,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税收权力就是保障税收活动正常运行必须且应该时,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它为税收管理者——征税人所独自拥有且为被管理者所承认的强制力量。事实上税收权力是保障社会公共资源和纳税人之间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税人是全体社会成员委托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与增加的代表。而税收权利是税收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会管理者、领导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和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征税者的权利就是纳税人的义务,相反,纳税人的权利就是征税者的义务。

可见,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权力是税收权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税收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的索取与利益的强制力量;税收权利是税收权力保障下的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企业的税收权利分析

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是“逐利”和“趋利”经济。企业是经济的基本单元,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它具有各种能力和各种权利,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中,享有权利对企业至关重要,如果不保护并肯定这些权利,作为市场主体的现代企业也丧失了权利能力,同时也就丧失了生机与活力,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价值。那么,税收筹划是不是企业的权利,还应该从企业依法享有的税收权利谈起。

企业的税收权利也即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因纳税而拥有的权利,即通过税收来实现公共权力(政府)对个人产权的有效保护。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不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许多无形物品:一种重要的无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对产权的保护”。通常人们说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是实行“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这些都不过是手段,所有这些手段最终生产出的东西,正是社会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权益保障的前提则是权益的确认(合法化),税收正是追求权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径,纳税人权利正是通过纳税使得其自身权益得到合法化的确认和得到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在内容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纳税人权利指的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同时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济与补偿,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纳税义务而生的纳税人权利,例如目前体现在《税收征管法》(2002年实施)中纳税人的19项权利(知法权、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申请获取检举奖励权、受尊重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基本生活用品无税所有、使用权、委托权、受赔偿权、退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等)。广义的纳税人权利指的是公民作为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的权利。①

三、税收筹划权分析

(一)税收筹划权的法理基础。

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市民生活、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1.筹划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建立在西方社会契约自由和税收价格说的基础之上,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税收法定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税收实体法定和税收程序法定。税收实体法定是指各单行税种法律中所共同规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它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法律明确。税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体包括税额核定、税收保全、税务检查、强制执行、追缴追征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税法的解释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正因为如此,虽然违法行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2.私法自治是筹划的内在动力。

私法自治原则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我国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的观点,私法自治是个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组织的非法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利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私法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参与经济活动,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进而促进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AJM米尔恩的阐释,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资格。它可以分为两大类:行为权和接受权。享有行为权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权则是指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基于对税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是纳税人享有的行为权。按照经济学观点,纳税人(企业)是在社会经济状态中从事生产、消费、交换的行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偏好,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必然带来对税收筹划利益的追求与向往。

(二)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税收筹划权利的实现②。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评判标准具有客观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在客观上使个体的行为与法的规定相协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定原则同样为纳税人纳税、征税机关征税建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规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税收筹划行为,还是偷税、漏税、骗税行为,这些都需要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应的税收法律中予以明确。按照法学理论,法律一方面通过宣告权利,给予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置义务,来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纳税人一方面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行事。

税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不背离私法自治原则。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各种纳税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需要任意选择生产经营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最终将导致自由的沦丧;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同样导致权利的滥用。税收法定对私法自治的限制,不会妨碍私法自治原则的适用。税收法定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对鼓励国家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经营,调整私法自治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权在税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规定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私法自治原则使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税收筹划权利,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则的相互界定,将税收筹划权的具体权利与行为范围体现在明确而具体的范畴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税收筹划权利必将作为一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税收筹划权的法律意义③。

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即税权。相应地,税收筹划权作为税权的一部分则可以界定为在法律权利义务规范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纳税人各种权利,税收筹划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原因在于权利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法的规定性,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权利拥有者具有主观能动性。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后者则表明虽然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纳税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动地实现其需求,即纳税人对自己主动采取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预测将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说,税收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中,经济主体有自身独立的经济权利和利益,税收筹划权也成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税收筹划的发展史上,为大家公认的税收筹划产生的标志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税收筹划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成为奠定税收筹划史的基础判例。另一重要判例为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在一个税务案件中的判词更是成为美国税收筹划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无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这两个判例,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权利认可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法律上承认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而且,中国加入的WTO和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筹划权。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既是纳税义务人,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而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权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注释:

①张祷:《对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认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

第9篇:税收筹划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纳税成本;税收负担;税收法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1    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2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2.1  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 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 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