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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精选(九篇)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第1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监管背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

众所周知,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化等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体现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为了打破资产价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国的“Q条例”)、金融机构地理设置限制(如美国禁止跨州设立分行的法规)、金融机构具体行为限制(如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等,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它们在丰富居民和机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创新业务、谋取利润,纷纷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拓展业务领域。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 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国内分业经营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发展需求的必然。

(二)监管要求与发展趋势

监管者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监管、彼此间相互脱离的机制已经不再适合新的金融体制。原因在于: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主要是信息技术)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如银行并购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意味着单个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将涉及多个独立的监管者。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那么将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和浪费成本。于是.功能性监管的思路和设想应运而生。

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商协会、保险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同时,其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在逐步下降,创新业务所占的比例则逐步增加。基于这一变化,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金融监管的重心也应该相应地作出调整。

第2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一、美国金融监管的松紧演进

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1年,但直到1914年,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的设立,才表明了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在美国的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二松二紧”交替的演进过程。

“一松”:基本不受管制的自律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平民主义思想,他们追求自由、平等,崇尚公平竞争,对政治权力的集中和私人经济力量的集中极度恐惧(马丁・J洛,1997)。这一思想同样贯穿于美国货币银行体系的发展和变革之中。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业较少受到直接管制,主要靠行业自律来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

“一紧”:安全优先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

随着1929年10月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是大萧条中受灾最为严重的国家。美国银行业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据统计,1929-1933年,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下降了近30%,衰退顶点时失业率达到25%(此前为3%),大萧条造成的另一个重大事实就是金融市场的大失败。美国商业银行以每年2000家左右的速度发生倒闭,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受到挤兑风潮的打击,银行系统的货币和存款减少了1/3,流通货币对整个银行存款的比例从1929年的9%上升到1933年的19%。储贷机构的数量减少了近40%,从1929年的12000家减至600家,资产累计损失达30%。此时金融业的监管被重视,促使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后来被称为“对银行业最严谨的监管”的《银行法》。之后又分别在银行业、证券业、存款保险制度、住房金融等方面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从而形成了美国金融立法管制,创立了一些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了美国金融监管史上的重大转折。金融监管因大危机后的立法运动而应势成形,确立了未来发展与变革的框架和基础。

“二松”: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20世纪70年代―80年代)

危机时代所确立的金融管制体系虽然实现了金融稳定的目标,但是,其制定的是一套缺乏弹性的指标体系,美国学者艾伦・加特将其评价为“新政后的整套监管体系在本质上是武断的,并且与市场要求的流动性相矛盾”。这导致管制条例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打击了经营的积极性,使得经营者千方百计的寻找规避管制的方法,为了摆脱“脱媒”型信用危机,一批新金融产品被创造出来,例如备用信用证、CDs(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此时随着传统工业的外包,金融业逐渐成为美国经济的主导,出于发展金融的需要,30年代建立起来的严格管制措施慢慢放松,金融自由化改革开始,管制逐渐走向新的竞争。今天美国发达而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得益于此次管制的放松。

“二紧”:在安全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的审慎监管(20世纪90年代)

金融监管的放松带来了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冲击, 90年代英国巴林银行的破产敲响了警钟,使得美国当局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放松,于是美国金融监管进入了理性改革时期,主要特征是:在鼓励金融机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尽可能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结合。90年代的改革通过资本监管增强了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废除分业经营制度,提高了金融业的经营效率,提出了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银行的监管。普遍认为,此次改革对于美国的金融业营造了一个高效稳定的经营环境,促进了金融的蓬勃发展。

由管制到放松,又到更高层次的重新管制,循环往复,但这一过程并非是对各个环节的简单重复,而是作为推动改革的动力,一步步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结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更为经济合理的制度的出现。

二、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特点及影响

(一)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

1. 监管标准将会提高。(1)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通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BCBS),国际资本监管的框架将更加完善。国际金融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杠杆比率也会受关注。(2)提高了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透明性要求。(3)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会强化。BCBS将逐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标准,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国际清算银行等将共同开发宏观审慎工具。(4)国际上的会计标准也会提高。(5)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标准将提高。

2. 监管范围将会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将重点监管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美国的法案试图与其他国家一起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适的定义,并探讨对外国金融机构实施的标准。强化美联储权力,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除此之外,重点强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本次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公正性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问题提上了日程。根据美国法案,金融机构的薪酬政策也将被纳入监管。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广泛扩展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等各方面。

3. 监管国际合作将会加强。当前形势下,建立一个超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不现实,因此要预防来势凶猛的全球金融危机,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在美国的法案以及在G20的承诺都提出要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2009年4月初伦敦G20峰会决议设立一个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专家称其为“全球央行”。2009年6月27日,这个根据G20峰会决议设立的“全球央行”正式开始运作。新机构下设机构扩大,职能更为广泛,将承担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造这一重任。为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FSB和各国监管部门会通过监管者联席会议的建立和后续发展来加强对全球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

(二)对国际金融市场格局的影响

1. 影响金融竞争力的区域分布。短期内,监管法案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削弱美国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力。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安全取向,决定了它对金融业的业务发展是以限制为主。而那些在危机中相对安全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亚洲地区可乘机制定竞争取向,抢占美国放弃或被限制的市场份额,使自己在国际金融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同时,由于金融业务在美国受到的限制增多以及盈利难度的增大,美国金融机构可能转向新兴市场拓展业务。例如目前花旗利润的一半来自新兴市场。花旗预计未来几年内,其新兴市场收入增长速度会比国内业务快1倍。该法案实施,会驱使更多美国金融机构,包括消费信贷、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证券经纪、私人银行等向新兴市场开展业务。这些都会增强新兴市场的整体金融服务能力和竞争力并吸引国际资金流向美国。

2. 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结构可能发生变化。(1)大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会受到约束,而中小金融机构将得到大力发展。(2)涉足金融领域的商业企业的优势会减少。法案的实施将改变数家拥有大规模金融业务的企业的竞争格局,包括美国的福特、通用汽车等企业。(3)作为美国银行业获利最丰厚的业务之一的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会放缓。(4)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业务会受限。国际市场上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透明性要求会加强,但提高透明性对于商业模式本身就是相对保密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而言是不利的。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我国金融业务及监管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以分业经营为主,尝试进行混业经营的转折时期,中银、中信、平安等大集团均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信托等金融领域,成为混业经营的代表。然而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仍然沿用着传统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模式,虽然该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规范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会造成监管的交叉和真空的出现,使得监管不力。同时各个监管机构出于追求权力扩张的本性,也会导致寻租现象的出现。为了降低分业监管的协调成本,我国不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模式,在目前“一行三会”体制之上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职能纷争,更好地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样,既可保证有效协调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独立监管职能,又可避免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效率缺失。

此外,我国还应对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定金融市场监管规范,同时加强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为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预留合理的发展空间。重点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建立我国独立的资信商业评级机构,整个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依赖于一些权威性的资信评级机构。二是完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机构,建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充分信息披露制。信用风险的控制需要很多信息,如果没有信息,就没办法进行风险控制。

(二)注重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本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消费者置于重点保护的地位并成立专门的机构,给我国金融监管提供了良好的借鉴。随着我国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和购买能力的增加,金融业务得到极大的扩张和发展,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只关注金融经营业者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将会挫伤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使银行业的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类似保护金融市场消费者利益的专门机构,现存的《商业银行法》中虽然有消费者保护规范,但多为原则性规定,不具可操作性,银行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承担的职责不够明晰;同时银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因此,我国应当一方面设立专门的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其依法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对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包括要求金融部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应及时、准确、全面、充分的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众权益、促进中国金融监管国际化,而且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国际合作,抓住契机,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多采用了巴塞尔协议内容,并且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与多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签署了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这些都为我国加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构建了良好的平台。

2008年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深入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可以借此提高我们在国际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但这些都离不开国内金融环境的改善。第一,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国际合作提供全面的法律基础。这既可以提高国内监管效率,又可以增强国际金融机构及别国监管当局对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信心,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第二,我们应该借鉴和运用国际监管惯例和国际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整个金融业的风险监测分析,为风险预警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 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D].2007年10月.

第3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4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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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年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第5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第6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金融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金融监管

从全球范围来看,21世纪以来,金融业的基本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并显示出两大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随着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出现业务综合化与全能化的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分界限日趋模糊。第二个趋势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同程度地改革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放松原先的金融结构性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

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为金融服务融合清除障碍。

金融集团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又称百货银行或兼业银行。另一类是近年新起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源自于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原先是由母银行通过控股关系控制子银行公司以实现异地经营的一种法律规避方式,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方式被创新,其母体与子公司可以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而衍生为金融控股公司。上述两种模式目前正在融合,目前,欧洲主要国家所有规模银行均设立了保险业务子公司。

1 德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德国的金融混业模式采取了全能银行形式。全能银行要对各金融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所有责任。该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银行业在金融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全能银行能够从事任何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三是银行广泛持有企业股权。四是对全能银行的监管简单而有效。

2 美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该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内各个金融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而不是母公司的分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且金融业成为集团的主营行业。三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产权作为各个金融机构联系的纽带,而不是通过划分市场协议等为联系基础。四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跨金融行业,被控股子公司可以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业,也可以是涉及不同行业的控股子公司。五是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采用垂直型控股方式,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掌握子公司半数以上或多数的股票,采用金字塔式的垂直控股方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风险分析

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推动作用通过杠杆化进一步得到加强。资本市场发达以后,全社会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使得资产结构内部的流动性得到迅速提升,另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使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同类金融机构由于业务范围和运作机制相差不大,因而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较容易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控程序,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但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交易的渠道和交易量都大大增加,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对金融机构内部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风险联系知之甚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的某个部门出了问题,就可能产生两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公众由于不了解信息而产生恐瞌心理和过激行为,从而使金融风险被人为放大并从一个部门传递、蔓延到另外的部门;二是公众由于不掌握信息而意识不到问题的重要程度,从而使金融风险过度累积并成为未来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爆发和金融风险蔓延的“祸根”5。

金融风险蔓延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宏观形态,即在金融行业之间蔓延;二是微观形态,即在金融服务集团内部蔓延。

三、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分析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表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次贷危机是这种全面市场风险的一次集中暴露。

针对金融混业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陆续进行了调整。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结构安排的主要做法有三种:一种是尊重现状和历史,在维持原有分业监管结构安排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来应付金融业务交义经营的现实。第二种是适应金融业务一体化和经营集团化的要求,成立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第三种是一些学者的主张,建立多部门、相互制约的矩阵式监管模式。

面对金融混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严峻挑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革新思路、及时应对,跟上和适应未来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在金融监管应对金融混业化的政策选择方面,首先,要调整监管立法,逐步、有序地使分立的法律体系转向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强化监管机关的权威性,使监管者具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其次,是要转变监管理念,重新审视和选择监管目标,革新和丰富监管手段,设计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架构,培养、引进复合型高级监管人才,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能够适应金融一体化新形势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

第7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第8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第9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 风险防范 风险管理 金融工具

随着当今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浪潮的冲击,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发展、壮大是金融业不可回避的历史趋势。对于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需要借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跃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优化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活跃市场经济,激活市场证券,满足多元化的市场投资需求,并且对市场风险造成分散。因此,我们将金融衍生品定位成“双刃剑”。为控制好“双刃剑”,应当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发展趋势,对市场做出合理展望。

一、什么是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它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价格的波动容易受到基础金融产品价格的影响,灵活性较强。金融衍生产品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出现及运用,都对实体经济中的相应标产生影响。并且,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和实体经济与基础金融产品有着本质区别,金融衍生品的本身不具备价值,只具有代表性的权利,金融衍生品的持有者只需适当地卖出买进便可获利。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金融衍生品与传统的传统金融产品相比而言,价格波动受到金融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其特点包括:虚拟性、高杠杆率、灵活性及复杂性。鉴于这些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运用和出现,其交割始终会受到实体经济中相应地标的资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因交易过程中只能用缴纳保证金而形成的杠杆率放大了数倍。此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实体经济和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是因为金融衍生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代表的仅是收益的权利,而且持有者只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卖出和买进才可以获利。总的来说,这种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性促使金融衍生品可进行随意组合,因产品层出不穷,造成监管难度加大。

三、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国外相比,处于发展起始阶段。因此,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的技术问题在我国短期内是不会出现的。当今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扩张中,即便是我国不发展金融衍生品产业,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会争相去发展金融衍生品产业。所以说,未来我国因理论、技术落后导致金融市场不稳定,进而对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还会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鉴于此,发展和培养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积极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发行机制,已经成为当今金融市场发展和深化的当务之急。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趋势

(一)衍生品的需求日渐增多

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统计资料表明,2015年7月,我国期货市场的成交量与6月份相比,呈现上升趋势。以单边计算,7月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量为389,188,140手,成交额为810,379.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7.27%和275.31%,环比分别增长36.4%和下降17.75%。1~7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2,084,909,835手,累计成交额为4,347,210.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5.15%和216.70%。上海期货交易所7月成交量为117,064,331手,成交额为62,464.29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0.08%和7.71%,同比分别增长82.26%和14.80%,环比分别增长72.95%和48.82%。大连商品交易所7月成交量为114,171,709手,成交额为42,053.35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29.34%和5.19%,同比分别增长63.27%和7.36%,环比分别增长29.15%和14.15%。上述2015年最新期货交易在各个交易所成交量的数据表明,我国期货交易逐渐呈现交易量增长趋势,并且,这对衍生品的需求而言呈现上升趋势。

(二)新的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

针对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而言,我国场外金融交易才刚刚起步,新的金融衍生品才刚刚有了发展势头,可以说,今后的未来发展趋势中,金融衍生品将会出现新的产品。因此,创新金融衍生品势在必行。新的金融衍生品既能够提供更多新机会,也能够提供更多新的交易手段。创新是金融衍生工具生命力的存在,是不断壮大发展的前提。为促进我国交易量的持续增长,我们仍需继续发展创新。针对金融衍生品的创新思路而言,需要在总结金融衍生产品的经验基础上,积极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的交易,对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丰富,最终促进场外结构衍生品不断发展。

(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要实现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同时抓住发展和监管这两个关键词。我们必须以稳健快速地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重点,培养合格的金融衍生品人才,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结合。全球化经济发展下,我国金融活动日趋密切,但是在无形之中也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当下,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发展创新及电子化发展成为发展趋势。现如今,我国金融产品本身存在较大风险,创新的金融衍生品无疑风险更大。电子化的衍生品因双方进行交易时环境是虚拟的,加上我国网络风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等。总的来说,金融衍生工具及衍生交易场所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及不稳定性,加剧了预防的困难。鉴于此,应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工作的特点及效益,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及监管。因此,衍生产品的监管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加快金融衍生品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下,国际化的投资开始出现,因此金融衍生品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基于本质而言,金融衍生品是一个国际化的大市场,金融衍生品本质的开发没有国家。当今,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日趋增多,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创新更加丰富多彩。因此,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而言更趋国际化。此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电子化的发展是金融衍生品实现国际化发展的前提条件。

五、结语

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和发展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必经之路,当下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但是我国金融衍生品与国外相比,起步晚,因自身的不完善还潜藏不少风险。鉴于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加快国际化的发展步伐,以期金融衍生品在我国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作者单位为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

[作者简介:林希(1992―),女,湖北武汉人,本科。]

参考文献

[1] 王屯,于金酉.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J].金融论坛,2010 (2).

[2] 樊志刚,马素红.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新特点与国内商业银行的策略研究田[J].金融论坛,2006(4).

[3] 张兰花.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美国金融危机与国企衍生品投资失败的教训[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