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

第1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  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  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条  《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六十条》公布以后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一)双方签订过土地所有权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赠与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学校、公墓、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  按照法定程序,农民集体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联办的企事业单位用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的,其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调整、交换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六条  根据《六十条》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或村的实际界线分别确定为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状况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村、队、社、场合并或分立等管理体制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自然灾害等进行移民安置、调整土地引起变更的;

(三)因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等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而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九条  乡、镇或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  农民集体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同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办的企业用地,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兴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以后至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

(二)经县、乡批准或村同意,并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或给予一定补偿的;

(三)原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已变为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村办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征用、划拨或出让的土地,按批准的用途、面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解放初期依法接收、沿用的土地,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继承、受赠、购买、建设等方式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而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按建筑物的分摊面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设施用地,根据解放初期接收文件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铁路用地,可根据解放初期相沿接管或征用、划拨土地的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水利设施用地,根据征用、划拨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的用地,可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后的用地,应按当时规定补办征用、划拨手续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事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手续,已经转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现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  单位(含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划拨文件确定使用权。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后,其中准予补办用地手续的,可按使用现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国有砖厂的取土坑或采土场,分别按照1962年《天津市公有坑塘、苇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双方的协议,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重复划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使用者,其共同用地部分不能分割划定实际界线的,按分摊的共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发生变更的,经过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乡、镇或村兴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批准的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民集体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同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确定给联办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1982年9月7日《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以前,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符合规划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农村居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以后使用的,按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标准的用地,当时经过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临时确定使用权,在土地证书中予以注明,实施村镇规划时,应当无条件退出。

第四十一条  一户原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一户用地标准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符合分户条件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合计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面积以一宗地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分户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原在农村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按规定标准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通过依法继承、析产、受赠、购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包括违章建筑),其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可按实际用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确定土地权属,以合法权属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的,参照历史沿革和使用现状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核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属关系发生多次变更的,根据最后发生变更的合法依据,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待争议处理后再行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居民持有的宅基地所有权契证不再有效,可按《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对于非法转让、违法占用的土地,不予确定土地权属。经区、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准予补办用地手续的,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2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乡镇企业 产权 乡镇企业法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推动我国的 工业 化和经济 社会 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宏观经济社会 环境 的变化,与过去相比,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审视和思考新时期下的乡镇企业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

一、乡镇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本文所讨论的乡镇企业是指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规定的乡镇企业,即由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 投资 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 农业 义务的各类企业。后来又提出,所有成立于农村地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和组建的企业都被称为乡镇企业,即由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农民组办、联户办和个体的企业。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乡镇企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投资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这是相对于国家、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居民、外商等投资主体而言的。第二,空间布局必须是在农村,包括乡镇和所辖村,这是相对于城市企业而言的。第三,必须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而其他类型的企业是没有这一义务的。乡镇企业之所以具有“三农”性质,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传统的户籍制度及其形成的城市与农村相分离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具体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推行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由此释放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城市居民就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统一分配和安置,而农民没有这种权利,使得从农村中解放出来的农民只能自谋出路。同时由于长期实行的严格户籍制度,农民流动受到了严重限制,因此其只能在乡村从事经济活动。这就决定了上述乡镇企业的前两个特征。此外,乡镇企业的萌芽是化时期的社队企业,社队企业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展目标是社队整体收益最大化而非企业利润最大化,社队企业的职工也来自于社队内部,收益分配属于社队集体分配,因此社队企业与“农村、农业、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①。(参见姜春海、刘晓妍:《对乡镇企业的重新审视与思考》,《乡镇企业》,2003年第1期,第24页。)

二、乡镇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主要表现在:

1.农村家庭承包制后产生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非农产业的高利润率是乡镇企业产生的内在冲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广大农村释放了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急欲寻找出路,增加收入,而非农产业利润率高,并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便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的重要领域。

2.二元社会结构是乡镇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195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把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两大类,严格限制农村 人口 进入城市。由此,便形成了我国所特有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限制还很严格,面对当时农民群众参与工业化的要求,国家提出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限制条件。于是,农民兴办的非农产业便不能进入城市,而只能在农村,即出现了资本趋向劳动力的现象。

3.双轨经济体制是乡镇企业产生的经济体制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方面仍然在整体上坚持计划经济,但同时也逐步引进 市场 调节因素,实行市场化取向改革,于是形成了事实上的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经济体制。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对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改革,允许企业把超过计划生产部分的产品拿到市场上自由销售,这就为乡镇企业的机器设备、原 材料 、能源等要素供应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乡镇企业的生产并不纳入国家计划,国家不保证其原材料、能源和机器设备供应,而正是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外的生产资料市场,满足了乡镇企业这方面的要求。

4.短缺经济是乡镇企业产生的宏观经济背景。在整个八十年代,我国宏观经济仍处于短缺状态,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尤其是人们长期被压制的生活消费性产品供不应求,处于卖方市场。这就为乡镇企业的产品销售提供了良好条件。虽然一般来说,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较差、缺乏竞争力,但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产品只要生产出来,销售就不成问题。于是,乡镇企业仍然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

三、乡镇企业成长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进入上一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2年以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1.二元社会结构的淡化。尽管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也产生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大桎梏,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在这种情况下,90年代以来,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的呼声不绝于耳,国家开始逐步淡化和取消这种户口制度。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国家做出了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的重大决定,意在使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由此,大批乡镇企业开始走出村间院落,向小城镇和开发区集中,此后更是大举进入城市,追求集聚效益。最近几年,有些省份在户籍制度改革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江苏省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由此,农民可以不受户口限制,进入城市投资办厂、居住和生活。这就宣告了农民只能在农村办厂时代的终结。

2.双重经济体制的并轨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2年后,我国终于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此便宣告了双重经济体制并存时期的终结。除极个别几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外,其余产品已全部放开,生产和销售都由市场调节,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平等地到市场上采购生产要素和销售产品。所以,乡镇企业已经无须再在双重经济体制的夹缝中去求生存和发展。

3.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自1997年以后至今,我国已结束了过去长期存在的短缺经济时期,而进入过剩经济时期,绝大多数产品供过于求,仓库积压,销售困难,市场竞争空前激烈。消费市场已不仅考虑量的多少,而且对质的优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许多乡镇企业生产技术低下、管理模式粗放,使得其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排挤,对其生存和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同时,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所具有的以市场为导向、地方政府支持的灵活经营机制的优势已逐步消失殆尽。

4.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经济全球化导致竞争的全球化,企业必须面对来自全球的竞争,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乡镇企业受到了国际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挑战,其 成本 和价格优势受到了国外企业技术和品牌优势的挑战。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格局也对企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企业面临的竞争对手不再局限于国内企业,而是包括 跨国公司 在内的全球企业。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乡镇企业当初异军突起的环境已不复存在了,乡镇企业面临的是竞争更加激烈的比较完善的市场。

四、乡镇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完成。1997年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到2000年基本结束。至此,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已经不仅

仅局限于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农民,乡镇政府、村组集体 投资 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大部分已经演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从此可以看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乡镇企业的投资主体,原有的乡镇企业投资主体呈现了多样化,有法人和自然人,有外资和内资。即使对投资主体为农民的个体私营企业来说,农民也只是个职业概念,而非身份概念,在 市场 经济经济条件下,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 农业 部1994年的《关于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 法律 责任来划分。农民个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应该以此为依据进行定位,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从企业规模大小来看,可以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对于乡镇政府投资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有着诸多相似性,例如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配置低效率等等,学术界对此研究很多。我们认为,今后乡镇政府没有必要再去亲自兴办各类企业。

2.乡镇企业的设立地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企业已经向大中城市、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改制后,已经进入了现代企业的行列,甚至成长为 上市公司 。例如闻名全国的江阴市,现有12家上市公司,其中大部分都是原先的乡镇企业,如红豆、阳光。为了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些企业都从乡村迁移到城市或各类 工业 开发区,基本上与原来的社区脱离了关系。乡镇企业的这种选择是理性的,这是因为企业地处乡村,在 交通 、信息上多有不便,难以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对于今后各类投资主体在乡村兴办的企业,我们认为,应该确切地称之为“乡村企业”,而非“乡镇企业”。

3.乡镇企业不应承担支农义务。过去的乡镇企业承担了支农任务,有当时的 历史 必然性,我们不加以讨论其是否合理。但乡镇企业改制完成后,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我们认为其不应该承担支农义务。《中共中央关于完善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按照市场经济竞争的基本原则,原先乡镇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不应该让企业承担超经济的义务,对今后由农民创办的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在乡村的企业也如此。硬性要求这些企业承担支农任务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只会成为当地各级政府及部门向乡镇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依据之一。长此以往,大量的乡镇企业因不堪负重而陷入困境、倒闭境地,这些现象过去在江苏省苏南地区非常普遍,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不得不吸取。扶持农业发展,这是政府应有的职能,而非各类企业。综上所述,乡镇企业其内涵发生了变化,正在失去自己曾经具有的特色,正在沿着现代企业的方向演进,正以平等的一员融入到整个国民经济中,以新的形式,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五、《乡镇企业法》的局限性

《乡镇企业法》的立法基础发生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时展要求。作为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关于乡镇企业的法律——《乡镇企业法》,是乡镇企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里程碑之一。它对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法律只是对过去事实的 总结 ,它不可能展望和规划未来。《乡镇企业法》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酝酿制定,199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月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因此其立法基础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历史 环境 。前文已指出,从1997年开始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其实早在1992年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开始试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其内涵和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乡镇企业法》的立法基础已不在存在,其立法主体对象的规定已名不副实。此外,除了立法基础改变外,《乡镇企业法》的许多具体规定原先主要是针对乡镇集体企业制定的,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明显过时。例如第三条对乡镇企业任务的规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第四条对乡镇企业发展原则的规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第十七条对乡镇企业支农资金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第四十一条对乡镇企业不承担支农义务的处罚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 行政 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等等,以上这些都已经不再符合现阶段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当对取消和废除这些条款。

《乡镇企业法》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较困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乡镇企业法》执行主体缺乏权威性;第二,《乡镇企业法》规定的一些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难以实施到位,地方政府部门侵犯乡镇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难以被遏止。具体来说就是,在乡镇企业改制前(1997年以前),存在大量乡镇企业,作为乡镇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企业管理局还发挥了一些职能作用。但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乡镇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平等的一员,在 工商 、税务、卫生、环保等各个方面,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和相对应的执法机构来对乡镇企业加以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局并没有具体的职能。各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中央政府部门中有此机构,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成中也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与此相配套,形成“条条管理”。即使是存在的,一些地区已经将其与其他部门合并(大部分是挂靠在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且行政级别低半级),乡镇企业管理局如此的尴尬境地怎能更好地发挥职能、执行《乡镇企业法》。

另外,《乡镇企业法》所规定的诸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法律法规来保证其贯彻实施,因此这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强制力,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只是纸上谈兵。例如乡镇企业信贷资金支持不足,乡镇企业 融资 困难,全国发放贷款总量增加,但对乡镇企业的贷款却连年下降;乡镇企业 财政 和 税收 扶持、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没有落实;股票上市、技改资金、出口配额、税收扶持、企业用地、人才流动及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冲销呆滞金、允许提高综合折旧率、优先安排流动资金等,乡镇企业往往享受不到或享受很少①(参见宗锦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人大复印资料《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1年第1期。)。再次,各地区政府部门对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政府应该依法行政,但政府部门这些行为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处置,乡镇企业不堪重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同时,前文已论述,乡镇企业的内涵和组织形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的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等法律都适用于这些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此外国家还有许多专门针对某种组织形式企业某一方面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等。因此,我们认为,《乡镇企业法》修改调整,甚至废除是大势所趋,应该依照上述法律调整和规范乡镇企业行为,依法管理。

六、结论

第3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4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规划;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is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ryside way,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is very backward, this is caused by many factors, 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small town construction planning must solve the problems concerning peasants, agriculture, expanding domestic demand, so a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outstanding planning features.

Keywords: small towns; Construction planning;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城市规划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发达城市的城市规划已经走上了集约发展的道理,提升了档次,优化了城市空间的结构,完善了城市的功能。我国社会的战略发展就包括小城镇的建设,小城镇要能够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规划,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保护小城镇的环境;而且,小城镇的规划已经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并且从不同的程度上要实现现代化。加快小城镇的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一些传统的工业产业会转移到小城镇当中。农村产业的生产效率在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也更加严格,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都涌入小城镇,这些人的流入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所以需要扩大小城镇的住房和其它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1、小城镇建设规划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小城镇的规划和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市政的公共设施不够完善,而且欠账比较多,小城镇没有比较系统和完善的公路体系,公共设施也不够完善,环境不好,绿化水平不高,几乎是没有公共的绿地。我国关于小城镇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法律的执行也做的不到位,导致在小城镇建设当中有很多违法或者是违章的情况出现。当前,小城镇体系建设的观念还不能深入人心,缺乏系统的考虑,小城镇各个部门都是只管自己的布局,不能优化配置有限的资源。小城镇的工业布局比较分散,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能统一。小城镇的生产活动多数还是手工,缺乏多样化的产业结构,企业的空间分布比较分散,企业的规模也都是比较小的,这种工厂没有良好的处理工业污染的能力,会对环境带来很大的污染,制约了小城镇的发展。农村的生产离不开土地,这种情况不利于小城镇扩大生产的规模。小城镇的经济效益很难提高,农业所释放出来的剩余劳动力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城镇的建设。

2、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对策

城乡规划要发挥出城乡的调节作用,按照科学、合理规划和有效实施的原则来进行,要把规划的重点转移到县城,提高城镇的规划水平,带动乡镇的发展,建立具有规模和秩序的网络体系,推动小城镇的建设。

2.1因地制宜

我国的发展有地域性,各个城市的发展有很大的差异,这使得小城镇在发展过程当中有了各种不同的功能,所以,在进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时候要能够把区域条件作为考虑的前提条件,要能够突出特色,还要对小城镇的分类指导不断加强,这样才能符合小城镇的发展。从小城镇的布局来看,可以在大城市的周边来发展房地产业,或者是生活的服务区,用优雅的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来吸引顾客。远郊的区域,可以发展专业市场,有效加快小城镇的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的小城镇可以发展农业经济,构建农产品的流通市场,推动农业的发展。

2.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建设工业小区

在小城镇应该根据居住的地点来划分农村和城镇人口,用职业的标准来划分务农和非务农的户籍管理方法。农民如果在小城镇有稳定的收入以及固定的住房,就可以划分为小城镇户口。对于小城镇的居民,应该在医疗以及保险等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到小城镇落户,加大城镇的人口规模。要建设工业小区,乡镇企业不断涌现能够推进小城镇的建设,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要使用合理的经济受到,在合适的位置来建设比较集中的工业小区。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小区,但是却没有很好地规划和建设,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政府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小城镇企业的集中化。

2.3优化经济结构

当前,发展小城镇要适应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重点抓好四个结合:一是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小城镇建设要依据本区域市场、资源特点,选准主导产业,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二是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围绕重点龙头企业,积极培育主导产业链和主导产业集群,带动农业及其他关联产业的发展。三是与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相结合。早期模式的乡镇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并普遍存在着吸引力与辐射力弱、滥占耕地、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随着市场机制趋于健全,早期模式的乡镇企业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乡镇企业转型与集群已是新时期乡镇企业和城镇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的乡镇企业正处在第二次创业、农业生产急待产业化的转型时期,充分发挥小城镇集聚功能,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四是与大力发民个体私营经济相结合。个体私营经济资金来源广泛,投入成本低,吸纳劳动力多,是小城镇经济中潜力巨大的增长点,小城镇要从优化环境和运行机制入手,吸引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进镇投资兴业。

2.4实行多种形式的建房购房制度

应制定有利于农民迁住小城镇的房地产政策。如城镇居民建房购房的抵押贷款制度、住房按揭制度,支持农民进入小城镇后顺利解决住房问题。应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对离开农村迁往城镇的农民,提供购买住宅或商业铺面、厂房设施的按揭式贷款。还可考虑集中使用宅基地指标,在小城镇附近,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新村,将原有村落整体搬迁,复垦还田。

参考文献:

[1] 吴松涛,贾梦宇,郭磊,曹丽辉. 小城镇总体城市设计初探――迁西县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体会[J]. 城市规划. 2002(04)

[2] 范纯增,汤建中. 小城镇特色的培育及其经济发展模式研究――以常州市为例[J].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01(02)

[3] 赵彬,丁志刚,尤勇. 新时期城乡统筹下的小城镇规划初探――以常熟市沙家浜镇为例[J]. 江苏城市规划. 2007(02)

[4] 顾京涛,尹强. 大都市周边小城镇规划的实践与思考――以南海市南庄镇城乡协调发展规划为例[J]. 城市规划. 2004(03)

[5] 杨丽,孙亚飞,徐振明. 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小城镇规划浅析――以南阳市石桥镇规划为例[J]. 小城镇建设. 2007(10)

第5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单位颁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6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概念

监督评估是一种管理手段,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其职能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监测、督促,诊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作出评价预测,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及时地把信息传递到管理者手中,以便管理者进行决策,使项目达到最佳效果。

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由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监督评估单位通过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等移民安置权过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协调,从而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评价和预测。

一、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主要有:编制农村移民安置方案,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实施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实施移民搬迁,以及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因此,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编制情况,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情况,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实施情况,农村移民搬迁情况,以及农村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1.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监督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农村移民户籍核对和人口复核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外迁集中安置移民对接及其安置方案;监督检查后靠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监督检查投亲靠友农村移民相关手续;监督检查农村外迁安置移民的户口及党团关系的迁移以及军烈属、五保户、农村低保、新农合等有关手续的转出情况;监督检查迁安两地以及移民村的职责分工;评估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工程占地、淹没影响人口搬迁情况,包括人口数量和搬迁时间等情况;监督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及处理情况,包括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类别、数量及拆迁时间等;监督工程占地、淹没土地的移交情况,包括土地类别、数量、权属、性质及移交时间等;评估农村移民搬迁、工程占地和淹没土地移交情况与移民安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适宜性。

3.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的征收与划拨情况;监督检查安置点建设情况,包括选址、占地标准、占地规模、地质稳定场地平整、布局等;监督检查宅基地的划分、房屋的户型选择、建设与分配情况,包括宅基地面积、标准、数量、交付时间和划分情况,房屋户型的确定与选择、建设时间、数量、质量、方式和分配等;监督检查生活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排水、供电、交通设施建设及其功能发挥状况,安置点对外连接路等级、街巷道路标准,商业网点的布设及适宜情况等;监督检查社会事业配套,包括校园面积、校舍结构、生均教室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种类、数量、面积,医疗卫生站点设置情况,通信设施及广播电视建设情况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实施情况。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规划生产用地的数量、质量、距离等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安置区居民生产用地协议的签订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用地的调整、开发、整理情况;监督检查生产安置方案的编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用地的交付与分配以及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包括时间和土地类别、面积、等级、耕作半径等;监督检查农田基本建设情况,包括建设时间、规模和效益发挥情况;监督检查其他生产安置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非农安置措施、生产开发措施、劳动力培训以及就业等生产安置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临时用地的复垦、复种进度,包括时间和数量;监督安置区失地农民的土地调整情况、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兑付、使用与管理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农村移民和安置区失地农民生产安置实施情况。

5.农村移民搬迁情况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农村移民搬迁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搬迁目标、原则、任务、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搬迁准备与搬迁组织情况;监督检查搬迁保障措施、维护稳定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根据城(集)镇迁建工作,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城(集)镇拆迁和清理情况,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城(集)镇迁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城(集)镇拆迁和清理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移民搬迁情况,包括常住人口以及因城(集)镇迁建和功能调整需要随迁的人口的数量、时间;监督检查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迁和清理情况,包括类别、数量、时间等;监督检查城(集)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基础设施等拆迁及处理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时间;监督检查淹没涉及城(集)镇和镇外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移交情况,包括土地类别、数量、权属、性质及移交时间等;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城(集)镇拆迁和清理情况。

2. 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城(集)镇新址建设情况,包括新址确认、征地面积、场地平整、占地标准、占地规模、地质稳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商业网点建设和功能恢复情况;监督检查城(集)镇搬迁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移民安置情况,包括房屋建设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移民迁入的数量和时间等;监督检查城(集)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的建设和迁入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时间;了解城(集)镇移民就业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城(集)镇迁建实施情况。

3. 城(集)镇迁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城(集)镇迁建协议的签订情况;检查城(集)镇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的兑付情况;检查城(集)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补偿费的兑付情况;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等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其补偿投资拨付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城(集)镇迁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工矿企业迁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工矿企业迁建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工矿企拆迁情况、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情况、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的兑付情况。

1.工矿企业拆迁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工矿企业拆迁进度;对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评估工矿企业拆迁情况。

2.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包括: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处理方案实施情况;了解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涉及的职工安置情况;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工矿企业迁建和处理情况。

3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兑付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矿企业迁建协议签订情况;检查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兑付情况;评估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兑付情况。

四、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设施拆迁情况、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的兑付情况。

1.专业设施拆迁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专业项目拆迁进度;对照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评估专业设施拆迁情况。

2.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监督专业项目处理方案实施情况;了解实施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了解迁建、复建专业项目工程建设数量和功能恢复情况;参与专业项目验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对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评估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情况。

3.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兑付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协议签订情况;检查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兑付情况;了解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资金管理情况;评估专业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兑付情况。

五、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监督评估

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监督评估内容包括清理的实施情况以及清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1.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实施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弃物清理情况;评估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实施情况。

2.库底清理及工程建设区场地清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检查清理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评估清理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六、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农村移民生活条件、生产条件和收入水平,城(集)镇移民生活条件、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

1.农村移民生活条件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居民点位置、布局、用地规模,交通、供水、供电、排水、防洪、环保、广播电视、通信及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配置情况;移民宅基地面积、住房面积和结构;移民家庭生活耐用品拥有量;评估农村移民生活条件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农村移民生产条件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均土地面积、质量、耕作半径、种植结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情况;劳动力培训及就业情况;二、三产业发展情况;可开发利用资源;评估农村移民生产条件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农村移民收入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水平及构成;家庭支出水平及构成;评估农村移民收入水平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 城(集)镇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的内容包括: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及便利程度;移民家庭的居住条件;移民劳动力就业情况;城(集)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评估城(集)镇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7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昌城镇所在的山东诸城市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上世纪90年代初,昌城镇中小企业改制曾闯出全国闻名的“诸城模式 ”。昌城镇面积120平方公里,辖78个行政村,户籍人口6.5万人,农户1.5万户。镇驻地包括昌城、西老庄等14个行政村,面积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驻地人口1.3万人。全镇有农业人口5.9万人;有耕地10.7万亩,人均耕地1.8亩。昌城镇不通铁路,没有重要矿产资源,但近年来非农产业与小城镇建设都搞得颇有特色。

昌城镇曾有过6家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大约有130多家,到2000年已经全部改制为股份制或私营企业。6家镇办企业除泸河集团发展壮大,成为全国轮胎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外,其余几家基本上都退出了市场。镇办工业一支独秀的特征,使镇驻地没有形成企业集中分布的工业小区。两大支柱企业泸河集团和得利斯集团(原先为村办企业)处在镇驻地的东西两侧。

泸河集团和得利斯集团是昌城镇最大的两家企业,均进入全国乡镇企业500强的排行榜。其中,泸河集团为化工行业第二名,得利斯集团为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之一。得利斯集团的前身是20世纪80 年代由该镇西老庄村(镇驻地西侧)集体创办的一家面粉厂,厂址选在紧邻镇驻地的西老庄村。现在企业经过多次改扩建,已成为国家大型一级企业集团。其主导产品“得利斯”系列肉制品在国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目前,昌城镇的城镇建设也已延伸到了西老庄村,得利斯集团可以看作是设在镇驻地的村办企业。

泸河集团为1986年建厂的镇办福利企业,主要生产摩托车内胎。当时的36名职工中有一半为残疾人。目前泸河集团已发展成为员工3600人、资产3.2亿元的国家大型二级企业。企业占地28万平方米,所在地道口村在镇驻地以东约2公里处。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的小城镇都纷纷规划建设工业小区,以吸引乡镇企业进镇。在昌城镇新修订的总体规划中,泸河集团所在的东老庄村、道口村及其周边地区被确定为工业用地,即道口工业小区。但该小区与其它地方工业小区在运作上存在两个显著不同的特点。首先,与其它地方常用的“圈地挂牌、搞基础设施建设、建标准厂房、对外招商”的路子不同,在小区范围内看不到达到“X通一平”的土地和大片的标准厂房,周围还是一片片农田和莱地,整个小区基本上处在虚设的状态。用当地领导的话说,是随时做好开发的准备,但镇政府不预先为小区建设投入资金。一旦出现合适的开发项目,镇政府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办好全部手续。同时,借助于项目业主的经济力量,迅速开工建设。其次,对于本镇的已有企业,昌城镇没有制定与其它地方一样的政策,强制要求其改扩建的新增厂区或生产线必须进入小区。该镇鼓励企业进入小区,但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尊重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后的决策。在目前大多数乡镇企业用地规模偏高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这种背景下,2000年,得利斯集团投资1.2亿元建成年加工生猪150万头的宰杀加工厂。泸河集团也投资1.5亿元扩建载重汽车和轻卡轮胎生产车间。这两个大项目均在原厂区就地扩展。昌城镇第一家合资企业坤力玩具公司也在原址完成了新厂房扩建。整个道口工业小区只有一家由东老庄村一名海外归来的学子创办的生化制剂有限责任公司。

二、孙耿镇:集中办企业的案例

山东济阳县孙耿镇地处济南市域黄河北岸,东北距县城20公里,南距济南黄河大桥10公里。全镇面积69平方公里,辖45个行政村。总人口3.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7万人。

1991年以前的孙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镇,种植业是主要的支柱产业。80年代中后期,各村也陆续办起了40多个小型企业。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企业后来都相继退出了市场。

1992年,新一届党委、政府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的鼓舞下,按照专家的指导意见,将原先位于镇域中心位置的镇政府驻地向西迁移2公里到104国道旁。与此同时,采取了“邻村换地,集零为整”的办法,按人均0.0555亩(约占全镇人均耕地数量的1/20)的面积,沿三条线路由远到近从各个村调地,最后把各村调出来的土地集中到104国道两侧,设立开发小区,作为城镇发展用地和各村共有的乡镇企业用地。全镇参与集地的43个村共集中土地1535亩。

集地完成后,除一定面积的土地(事先确定为人均0.01187亩)属于全镇的公共用地外,其余土地不改变所有权,但不区分各村的具体地块。由镇经委牵头,各村以地(每亩地计算股本6000元)入股,成立了股份制企业济南三利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土地的经营开发。各村按照“先有项目先选位置”的原则,在开发区内使用与调出土地面积相当的地块,发展村办企业,或引进外资办企业。对小区尚未利用的土地,由公司以优惠条件承包给农民耕种。

三利达公司投资1700多万元,基本完成了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用税收优惠、低标准收费和高效率办事等措施优化软环境,吸引企业来开发区落户。

在此后几年里,开发区引进了三株药业有限公司、中意合资济南赛诺富隆化工有限公司、泰富隆有限公司等企业前来落户。本镇的一些小型村办企业也纷纷进入开发区,一时间形成了热气腾腾的开发局面。全镇的工业总产值从1991年2.4亿元迅速增加到1995年的7.2亿元。据调查,在1996年上半年的鼎盛时期,仅三株集团雇用的当地农民工就达3000人,月工资800元左右。在小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本镇农业剩余劳动力有600人左右,来自镇外的有 2500人以上。镇财政和县财政也因三株集团的超常规发展而迅速好转。

始料不及的是,作为孙耿产业发展旗舰的三株集团,在保健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只用三年时间就走完了由盛到衰的全过程。许多规划蓝图都未及实现,便过早地走向衰落,甚至连当地政府给予的政策优惠都没有到期。三株集团的衰落,对孙耿镇的发展是致命的一击。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度收缩,工人被辞退,厂房闲置。受三株集团的影响,其它一些开发项目,如旅游度假村工程、蔬菜批发市场也相继下了马。多家银行的营业机构也因业务量锐减而陆续撤走。本镇南街村的私营企业汽车配件厂,曾经是孙耿镇的第一纳税大户,也在进入小区几年以后,退回到了村里。孙耿镇十分壮观的小城镇建设规划,目前也大都变成了远景规划。

孙耿镇用“集地”的方式促进乡镇企业集聚发展、进而带动小城镇发展的案例,得到了许多专家的高度评价。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政府以最低的费用与农民进行土地交易,从而在短时间内无痛苦地完成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的典型案例,认为这是中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对改革与发展的又一创造,具有一定的国际比较意义(温铁军,1996)。也有学者认为,孙耿案例为广大分散的、具有社区属性特征的乡镇企业找到了一种通过低成本方式实现集聚发展的路子,可以有效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非农化与城镇化脱节的问题(曹广忠,1997)。

三、大唐镇:市场导向下的产业集聚案例

位于浙江中部的诸暨市大唐镇被誉为“中国袜业之乡”。该镇年产袜子20亿双,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0%,年产值达到30亿元。以大唐镇为中心,在诸暨形成了覆盖12个乡镇,年产量为60亿双 、产值达90亿元的袜业生产和销售基地。该基地的生产、销售和出口规模均居全国之首。2000年大唐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1万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9520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2倍。目前,在全镇6万多总人口中,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1。袜业劳动力已经占劳动力总数的90%。

大唐镇袜业最初是从修理袜机起步的。其袜业的生产工具从最初的手摇袜机过渡到电动袜机,再发展到目前的电脑袜机。在以大唐镇为中心的12个乡镇范围内,6.5万台袜机分布在120个村,涉及农户1万多户、劳动力15万人。与袜业生产相配套,大唐镇还有丙纶丝生产线40余条,种类加弹机1200余台,橡筋机800余台;年生产丙纶长丝1万余吨,各类加弹丝6万余吨,橡筋线5000吨。该镇是国内规模较大的丙纶丝、涤纶高弹丝、橡筋线生产基地,其产品除内部消化化,还有部分外销。围绕袜业生产,在大唐镇形成了5个市场:轻纺原料市场、成品袜市场、袜机市场、联托运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大唐镇袜业已经形成了由袜子生产及原料、机械、市场、服务等相关产业组成的产业群,形成了一个袜业地方生产系统。在此基础上,组建了一个占地700亩的大唐袜业特色工业园区,现年产值达10亿元。在工业园区的带动下,周边地区也开发了面积为1600亩的工业基地。在大唐镇还成立了袜业协会。

四、对三个案例的分析

这三个案例,均出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具有相似的区域背景和发展条件。这三个镇与该地区的中心城市济南、潍坊和杭州的距离都在100公里以内,应当说它们均处在十分有利于小城镇成长的位置上。

农业生产经营的分散性与以非农产业为基础的城镇经济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在传统的农业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规模对小城镇建设的基础作用。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农村在过去20年迅猛工业化的同时,之所以没能出现城镇化的同步发展,农村工业化的分散进行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造成农村工业过度分散的成因,研究结论普遍归之为乡镇企业的社区属性,以及土地村集体所有的制度。这种制度决定了将企业办在家门口是有效降低成本的好办法。无论是村集体兴办企业,还是本村个人办企业,在本村以外的任何地方落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使用土地,都不如在本村范围内来得方便和成本低。因此,即使企业有集聚发展、分享规模经济的意愿,也会由于缺少实现低成本集聚的土地制度安排,而被迫作出就地分散发展的选择。显然,现存的土地制度和管制模式阻碍了乡镇企业集聚,进而间接地影响到了小城镇的发展。

孙耿案例的意义在于通过社区成员全体、自愿、平等的“集地”行动,为乡镇企业集聚提供了一个发展空间。这种集地模式依然保持了各村对所占份额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几个大企业的进入,集地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由于三株集团的迅速衰落,以及由此引发的联带效应,给集地行动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集中到104国道两侧的1535亩地,至今还有300多亩地没有用,且基本处于撂荒状态。②各村从集地中获取的收益有限。据镇领导介绍,“集地”以来,各村从中获益主要是累计减免“三提五统”300多万元,人均100元左右。③现有企业对于进入开发区缺少信心。例如,前面提到的南街村的那家私营汽车配件厂,曾在开发区租用厂房,但几年后,又退回到村里。这家企业至今对于开发区“火”的时候的高房租仍心有余悸。由于南街村距开发区很近,这家企业回到村里,租用本村的20亩地,租费很低廉。因此,这家企业现在对进入开发区没有兴趣,觉得在村里办企业没有什么不便。

孙耿通过集地实现企业集聚发展的思路,有效地解决了因村对乡镇驻地的土地使用没有发言权,而普遍倾向于把企业建在本村的问题,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设计也十分精巧。但也必须看到,首先,当以三株集团为首的大企业发展势头正猛的时候,由于“蛋糕”迅速被做大,一切都被罩上了美丽的光环。但当这种有影响力的企业走向衰落时,城镇的发展就会遭受重创。其次,在孙耿集地过程中,注册的由镇经委牵头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减免本应由镇财政所面向村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并以此作为股东的收益,在操作上也有可商榷之处(注:面对强大的农村基层政府,为了避免平调土地而设计的“集地”方案,似乎在实践中也难免走向自己的反面。显然,对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的设计定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昌城镇走了一条与孙耿镇截然不同的路子。当圈地、挂牌、搞通平工程等建设工业小区的措施在许多地方蔚然成风,甚至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发展工业小区的时候,昌城镇没有盲目跟风,而是根据本镇两大企业已经形成的空间分布的格局,以及企业内部用地较为宽松的实际情况,用虚拟的方式发展工业小区。在没有明确招商目标的情况下,政府不对小区基础设施进行高标准投入,避免出现政府举债或在先期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没有项目跟进的尴尬局面。在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新建企业进入小区的同时,鼓励而不是强迫企业进入小区。政府为企业创造环境,但决不越俎代庖,真正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尊重企业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选择,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前面提到的三个老企业2000年都在原地有新上的扩建项目,而进入工业小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经营状况也不错。正是这些企业的持续发展,为城镇发展打下了基础。

大唐镇的成功在于从一个不起眼的袜子中做出了大产业。其产业发展给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带来的成功可归结为以下方面:①选择了劳动密集、市场广阔、技术含量不高的低门槛日用品产业,使得产品具有从高端市场到低端市场的广阔适应性,因此,容易在市场中立足并得到发展,并为未来的技术进步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②在一个产品的带动下,通过市场链条的连接,在区域范围内迅速形成由众多企业及其多样化产品构成的产业集群。由于具有高度的产业关联,企业间的合作与竞争成为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③这一产业集群的主体是大量规模小、分布均匀的家庭企业。这些企业与周边地域的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劳动分工系统。这一劳动分工的结果是,使产业从原料生产到袜子生产再到印染、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密切联系,形成了以袜子生产为核心的多种产品、多样产业和服务功能完善的网络体系,从而促进了该体系的整体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建设袜业特色工业园区,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④伴随着产业集群的出现,市场建设迅速跟上,从而形成生产与销售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在大唐镇,围绕袜业已形成了五大市场。这4个特点,也是浙江许多发展较好的小城镇共同具有的。

为什么在浙江、江苏等省取得成功的乡镇工业小区模式,在孙耿出现了“失灵”现象?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笔者认为,江浙地区的工业园区建设,是在当地乡镇企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取得的。大量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企业自身就有了集聚的要求。尤其是在浙江,许多地区已经形成了以进入门槛较低的普通消费品为特色的产业,以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发聚集为特征的“块状经济”格局。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同类企业进入特色园区,不仅有助于企业共享基础设施,还可以收到促进技术进步、推广新品种的效果。因此,这种顺应产业发展内在要求的做法,必然受到企业的欢迎。

孙耿的失败,首先,在于作为孙耿企业队伍旗舰的三株集团,在行业特性上有缺陷。孙耿人至今仍认为三株集团的衰落是偶然因素使然。其实,在全国保健品行业里企业由“明星”变为“流星”的又何止三株集团一家?客观因索使三株集团成为孙耿镇最重要的产业基础力量,就意味着孙耿镇的前景与三株集团一样充满着风险。如果孙耿镇“集地”的最大收获不是三株集团,而是另外一个如得利斯、大唐袜业这样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的大企业,孙耿镇的今天可能又是另外一番情景了。

其次,孙耿在当地非农产业发育非常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的制度创新,意在为企业集聚创造条件,但事实上没能起到这个作用。三株集团异忽寻常的增长速度,使无论是投资者、企业家还是领导者的信心,都在互相传递过程中被放大。这些信心的市场效果之一就是,迅速地拉动了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前面提到的南街村汽车配件厂的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显然,当地非农产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是造成孙耿镇经济发展失利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试图以超前的制度创新为企业集聚发展创造条件,虽然其动机、目标与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得到了许多专家的高度评价,但实践效果却出乎人们的预料。

三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出产业基础对于小城镇发展的基础意义,也说明制度创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产业发展,但不能取代产业发展。这三个形成明显反差的案例中隐含的深层次问题是:在乡镇企业集聚发展这一问题上,制度创新与产业基础二者之问,谁更优先?浙江、江苏等地近年来通过乡村土地整理,将置换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集中到镇驻地创办工业园区的做法,其中不难看到孙耿镇“集地”的影子。由于浙江、江苏等地创办的工业园区较好地适应了当地非农产业充分发育的情况,以及众多企业希望通过集聚促进发展、取得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因而,这些园区普遍获得了成功。它们的成功表明,在产业基础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进行制度创新,这既是创新者的理性选择,也使制度创新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五、启示与结论

1.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环境下,在人均耕地面积较大的传统农业地区,土地制度对小城镇发展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小。影响小城镇发展的关键因素,不是土地,而是企业。由于决定企业经营状况的因素十分复杂,在创造出有利于乡镇企业集聚发展的制度环境之后,集聚并不必然导致经营状况的改善。因此,从理论上看,有助于企业集聚从而有助于小城镇发展的工业园区模式,在实践中并不能必然带来小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

2.各地设立工业园区,要避免形式化。在目前各地为了引进资金、技术等稀缺资源,与当地富余的劳动力资源相结合的“饥渴”远未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土地的过量供给、甚至在不恰当的区位的供给也往往不可避免。因此,设立工业园区容易演化成为一个比较形式化的问题。例如,在一些地方挂了牌子,圈了地,却没有企业进驻“园区”。这种现象并不罕见。

3.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小城镇政府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制度创新。由于目前地方政府的资源调动能力仍然十分强大,因此,各地区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制度创新,必须有十分谨慎和周全的设计,才能保证其创新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小城镇政府只有在对自身情况作出透彻分析和准确把握的前提下,才能设计出准确有效的发展模式和具体路径。

4.非农产业的充分发育,是小城镇发展的基础。在乡村非农产业得到充分发展的地区,制度创新会带来显著的效果。但在非农产业发展滞后的区域,让产业得到充分的发育,应当是比制度创新更加优先的任务。作为小城镇发展基础的非农产业,不能过份倚重于一些增长性很好但持续性较差的行业。

5.由相关度较高的产业形成的产业集群,具有较强的空间集聚效应。从不同的产业发展形态来看,以一个产业为核心,向上下游和相关产业扩展形成的产业集群,要比由多个关联度较差的企业更容易实现空间集聚,从而能够有力地带动小城镇发展。工贸一体的小城镇要比纯粹的工业镇更加有利于集聚人口,发展第三产业。 【参考文献】

[1] 曹广忠、周一星:《论乡镇企业的集中布局——孙耿模式研究》,《经济地理》1997年第1期。

[2] 杜闻贞:《农村工业区与农村发展新阶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

[3] 来明敏:《乡镇工业生产力聚集发展的探索》,《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1期。

[4] 冉明权、李岩东:《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步发展的尝试》,《管理世界》1993年第3期。

[5] 阮学金、张军:《乡镇企业的社区性格和空间集聚》,《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9年第1期。

[6] 史育龙:《发展小城镇亟待突破的障碍》,《中国经济导报》1998年8月26日。

[7] 王缉慈:《创新的空间——企业集群与区域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8] 温铁军:《“孙耿创造”:制度效益——山东济阳孙耿镇“集地滚地”的调查》,《经济日报》1996年9月17日第5版。

第8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一)中国城镇养老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支柱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由现收现付制和待遇确定制向混合制和缴费确定制过渡的历程。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退休金由国家管理下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养老金多少取决于工龄的长短和退休前的工资高低,不需要个人缴费,建立了一种实际以企业为载体的现收现付制和规定收益制的养老金体系。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8年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全国并轨,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养老金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同时指出基础性养老金享受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计发基数也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退休年龄,按实际余命计算,保证退休晚的领取比例高。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确定以混合制和缴费确定制为发展方向。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险也试图逐渐由城镇职工保险体系扩散。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且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中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现行制度

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大的受众由以下三类人群构成: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城镇职工以及未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城镇居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和《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城镇职工,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容如下:1.领取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资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3.给付水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中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分析

按照人群的不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覆盖率衡量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在经济活动人口中的覆盖程度,可看作是对制度未来收益的估量,具有较高的数据可靠性和预测准确性。因此,本文采用筹资覆盖率这一分析工具。筹资覆盖率,即缴费者占工作人口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人口,指的是按照现有制度应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年龄的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该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如前所述,公务员养老由国家财政直接支付,不应算做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人群。另外,工作人口不仅包括就业人数,还应包括失业人数。据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依据上述公式,并采纳1991-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得到的中国1991-2010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覆盖率情况如下:

(1)就增长速度而言,从1991年确立混合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以来,尽管参保人数总体上处于上升态势,但参保率却没有十分显著的提高,1991、1995、2000、2005、2010年的覆盖率分别为51.84%、45.40、45.90、55.70%①。在这一时期,参保人数也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以转型为主要目标,覆盖人群仍然为公有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因此人数变化不大甚至由于企业重组甚至倒闭而有所减少。

(2)从1998年开始,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标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转向覆盖率的提高,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纳入到体系中。与此相对应,参保人数发生了显著增长,但参保率的增幅没有这么迅速。可见,应保人群尤其是私营领域的劳动人员,其数量很大,增长很快,还有许多未被纳入到体系中来。

(3)就覆盖水平而言,目前总水平依然偏低,维持在60%以下,四成以上的城镇职工在退休后无法得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综上所述,我国建立广覆盖、高水平和可持续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低覆盖率的诱因分析

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为基础,而该体系又由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全包职工养老体制转变而来。顾昕指出,“职工”概念是从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一种特殊的身份象征,如今仍然是政策、法规和官方统计中常常被使用的类别范畴,一般用来指具有长期固定就业身份的受雇者,亦即“正式雇员”。基于上文的数据分析,从普遍主义的角度考察,中国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水平还比较低,这与中国正处于两个转型时期,两方面因素交互影响有着莫大关系。首先是经济结构转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改革大大改变了中国的经济结构,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私营经济数量迅速增长。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却滞后于经济结构转型的速度。

②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制度的改革,拥有“职工”这种身份的受雇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越来越低。面对大量出现的流动性大的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政府有待调适工作模式,探索适宜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办法。其次是人口结构转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中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原来现收现付制下,日益增大的老年人口对现期工作者的抚养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向个人账户积累转型。由于养老制度的延续性,转型成本巨大,加上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使中国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出主要由企业缴费,而总体给付水平较低的局面。

三、结论与建议

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转型,在客观上为普惠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造成了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不存在制度改进和管理改进的空间。建立广覆盖、高水平和可持续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中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低覆盖率困境的必然途径。具体建议如下:

(1)提高养老统筹层次,将城镇养老保险都统筹到省一级,以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化以及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的能力与资源。分税制背景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调控的能力与水平,适宜地提高城镇养老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可以有效拓宽城镇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升空间。

(2)尽管一段时期内企业高负担的现象难以改变,但政府在政策上应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一视同仁。另外,在激励手段上多做制度创新,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率和缴费率。必要时,可以加入政府补助而非单纯个人账户,以提高社会保险的吸引力,若财政不足的,可以较低水平的补贴标准开展,逐步推广。同时鼓励其他有效的养老保障形式,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的不足。

第9篇: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范文

“三农”问题的归结点是农民问题,集中体现为农民收入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增幅减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而与此同时,农民生产性负担和非生产性负担日益增长。

非农业生产性支出中的另一个大头是医疗费用的支出。与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体制不同,农户承担着个人和家庭养老和医疗保障的全部职能,目前农村基本上实行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国家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在短时间内还难以覆盖农村地区,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减少和老龄化趋势,加之,由于医疗药品市场管理混乱,医疗费用呈几何基数增长,农户预期支出将进一步增长,这将迫使农户预留一定的积蓄作为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据有关调查,医疗费、治疗费、医药费价格上涨幅度近几年已经成为突出问题,一些妇科疾病的治疗费用如生孩子、子宫肌瘤切除以及普通外科手术费用已经由过去的几百元上涨为3000到5000元,除此之外,还有各种住院费用负担。现在农村养老是一个突出问题,现在大多农户为两个孩子,随着农村人口老年化家庭养老负担将呈现增长趋势,为了应付养老和疾病,农户相当一部分收入要作为养老和医疗保障强迫储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医疗、义务教育之后的高中教育、高考教育日益向中心城镇集中,这也造成农村医疗和教育收费标准趋向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定位。

三是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在改革开放前,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要是由组织成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农村人民公社和县三级供应,由于行政控制和政治强制动员保证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以生产大队组织机制为基础保证对农户家庭承包难以完成和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实践中看,在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地区,生产大队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改革以来逐步得到强化,尤其是原先村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生产大队,对农户提供直接生产性服务的公共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扩展,如组织农户与加工企业之间的对接、组织农户集体运输公司,结合农村种植业的调整,组织采购———生产———批发中心等,以降低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农户在市场上的要价能力。在经济职能强化和扩展的同时,这些村镇组织的社会公共产品服务职能也得到扩展,如组" 织农村教育、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以及农村安全等。但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改革前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改革以来村镇企业发展比较欠缺,以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几乎没有积累,某些地区村一级组织缺乏集体经济支撑而造成组织能力低下,集体公共产品几乎完全靠农户集资或摊派,甚至农村大队管理人员人头费也要靠摊派和提留,不仅无力组织农村公共产品的服务,甚至连维持大队的基本管理职能都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公共产品的服务主要由农户自筹,如公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电视通讯广播设施以及教育设施,都需要农户自筹来组织,有些实行分级分摊。有些则因为经费短缺不得不实行分包给农户经营,把本来属于集体提供的公共品转变成收费服务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目前,随着改革前农田水利设施进入后期维护使用期,国家专项经费难以到位,这些投入还是主要依靠农户筹集。这种隐性负担也有增长趋势,不过这些隐性负担大多表现为直接的劳务投入或可以以工抵资,由于农村劳动力价格较低,对农户相对来讲负担还不是太明显。随着农户种植业的调整,经济作物和面向市场的作物比例增大,农户对市场供求依靠度加大,但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种植业调整后的生产还难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批发中心,农户进入市场的渠道缺乏,而且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成本比较高,甚至受到某些中间环节的盘剥,在集体无力组织,也缺乏组织进入市场的人员的情况下,农户之间不得不自发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方式进入市场,这势必要加大农户的负担。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不能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情况下,而且农户由纯农业向多种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加工业兼营趋势的增强,农户的这一部分隐性支出将呈现增长趋势。在农民隐性支出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既农户收入结构中以实物为主,有些地区农产品收购部门对农户交售实物实行延期付款方式拖欠,或以实物抵偿,而支出则以现期货币为主,甚至有些村提留和统筹也采取货币支付。从中西部地区和纯农生产区来看,农户支出的货币化和现期支付,主要来源是靠出售农副产品,其中以谷类等大宗粮食为主,这使得农户不得不在非常不利的情况下,出售农副产品以变现,这也是造成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亏本的问题,造成谷贱伤农的问题,同时,粮食生产成本持续上升,而粮食市场价格则持续下降,工农业产品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剪刀差价格比,这也是农户隐性负担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增幅减小而支出持续增长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结构性问题,也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宏观体制和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发展模式的结构性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既苦于城市化的不发展,有苦于城市化发展这样一个发展结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整体上有了相当大的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前期,随着农村管理体制的改变,农民在获得经营自主权以后对种植业的高投入,特别是劳动力和管理的高投入,以及种植业结构调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增加和产量的提高,以及国家实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提高上缴提留后农民自主销售的收购价格等政策,双重效应使农民收入获得大幅度增长。同时,农民在获得对农业经营自主权以后,也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外出务工和组织乡镇加工业以及运输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的有限自由权利,又为农村拓展了新的收入来源,农村收入大幅度增长,特别在一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较短的时间内,乡镇企业的非农收入占到农村集体总收入的半壁江山。在收入增长的推动下,在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和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地区,农村的各项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户生活质量和生存条件、特别是住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有了。

在改革前期,在发展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主导下和对农民实行“离土不离乡”的户口迁徙的管理制度约束下,农村中心城镇发展迅速,一些县级中心城镇成为农村城市化的主要支撑点和增长点,在一些发达地区乡镇中心村镇成为了农村城镇化的主要支撑点和增长点,尽管这种政策主导和制度约束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阻隔了乡镇企业向中心城镇的集中、向中心城市的集中,某种程度降低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对带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一政策主导和制度约束,截留了一定资源,为农村中心城镇的发展创造了一定条件,而且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为中心城镇集聚了人口,提高了中心城镇的城市功能,为一部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创造了条件,也使得乡镇企业的利润中有相当部分返归农业,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支撑了农村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毫无疑问,这也是改革初期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农村社会进步显著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但是,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国家逐步开放中心城市户口、务工限制,乡镇企业的成长已经超出了区域限制,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为农村生产要素向中心城市流动创造了条件,也为农村人口向中心城市集聚提供了条件,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生产要素也逐渐向县级中心城镇集聚,企业务工和经商人口也逐渐向中心城镇集中定居,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经济业主的收入中相当部分开始投向和扩大再生产和城市生活设施。特别是随着乡镇企业逐渐向中心城镇和城市的集聚,生产要素向城市的集中,对农村生产要素反而形成了抽取效应。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县和乡中心村镇的大规模建设已经成为各地各地政府追求政绩的主要目标,为了建设所谓的花园城镇和提高中心城镇的物质文明程度,各地各级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搞所谓达标活动,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有限、专项项目资金限制比较紧的约束下,国家又三令五申禁止集资和向农民摊派,所以更多依靠向一些乡镇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摊派筹措资金,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企业资源资金向中心城镇集聚。不过,随着国家放开进入城市的制度限制,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源向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的集聚是一个客观过程,因为中心城市便利的基础设施、相对集中的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以及吸引人才的便利条件等软的和硬的投资环境,可以大大节约企业生产成本,特别是前期基础设施的投资成本、运输成本和以及区位优势形成的间接人力资源成本。而且,随着乡镇企业进入中心城镇和中心城市,它也必然逐渐失去乡镇企业的原来特征和功能,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它也必须以扩大再生产、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为基本目标,不可能再以传统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加工企业进行运作。

与此同时,随着乡镇企业向中心城镇和城市的集聚,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逐渐定居中心城镇或城市变为城镇居民,其务工经商的收入更多用于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的教育等,对农业和农村的返哺比例逐渐降低。而且随着农村生产要素向中心城镇和城市的集中,农村中比较善于经营的农民也开始脱离农业进入城市务工或经商,农村经营人才流失严重,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大多为老弱病残人口和经营能力比较差的劳动力,这种随着生产要素向城市积聚而形成的人力资源向城镇的集聚,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村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的抽取效应。

实际上,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分散在农村地区、而且主要以农业加工业和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轻工业为主,并主要吸收农村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村劳动力形成离土不离乡的选择模式,更多是我国" 传统的行政控制管理体制和城乡二元隔离的制度约束的结果。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承包制的推行和公社政社合一管理体制的解体,不仅给予了农民一定的农业经营的自主权,更为重要的是给予了农民一定的迁移自由和选择经营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城市户口制度的限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推行,以及相关的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农村生产要素难以与城市生产要素、技术设备、人力资本相结合,种种限制也使农民难以进城发展。而工农产品之间的巨大剪刀差的经济效应和农村尖锐的人地矛盾,使得农民不得不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开办乡镇企业,分散的农民也只能进城选择投资成本小、城市人不愿经营的服务业或与农副产品相关的长途运输业、零售批发业。当然其中也有地方政府的积极鼓励和参与支持,毕竟乡镇企业的发展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地方财政和地方资源,可以减少地方干部在兴办地方公共事业时对农民的依赖,减缓由此引发的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而且,乡镇企业可以吸引人才和资金,便于出政绩等各方面的便利条件。但是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生产要素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为乡镇企业进城和农民进程创造了条件。随着乡镇企业进城发展和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制度约束的取消,对农村资源形成大规模抽取在一定时期,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也是许多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都曾经经历过的一个必然的客观过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性政策的力度尽管比以前要强,但更多是一种政策性优惠,即使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但其提高价格的空间已经不象20世纪80年代那样有较大的空间,而且价格保护政策也不象改革初期具有比较大的激励作用,即使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也因农田单位面积产出的限制,很难在短时间内见效。进入90年代以后,农民在农业种植业方面的收入增长,更多依靠种植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物资、劳力的高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