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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第1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条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城乡规划地方性立法探索——以《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为例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针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乌鲁木齐市在借鉴相关城市规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在理顺规划管理体制、规范城乡规划许可程序、遏制规划违法行为、疏解旧城、发展新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一、新疆地方城乡规划现状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全区城镇化率达到39%,城乡综合实力以及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城乡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稳步实施,《新疆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规划》和《乌鲁木齐都市圈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87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详细规划覆盖比例不断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所有建制镇和59.2%的集镇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29.9%以上的行政村编制了建设规划,13个县完成了以村庄布点为重点内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了以村庄整治工作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全面建立了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许可制度、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开展了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大了《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随着城乡规划工作的不断加强,城镇体系趋于合理,城乡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发展,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为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规划编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调控职能集中力度不足。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城乡管理规划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减轻管理强度,而将城乡规划的职能下放到区县政府,导致出现同样的政策在不同地方的实施完全不同,甚至有的地方多头审批却管理方法不同,从而造成城乡管理调控职能失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二)规划监管制度不完善。各地方政府往往存在重规划而轻监管的现象,对监管体制不够重视,使得规划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许多政府并没有设立科学的多层监管体系,各管理部门之间也基本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联系和沟通,使得对城乡规划的监管了解不够全面,对违反规划体制的行政部门或个人也缺乏相应的追究制度,行政纠错制度也不够健全,对群众检举的管理办法也不够重视。

(三)乡镇规划不够合理,机构不健全。乡镇的规划一直没有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乡镇发展比较落后,政府部门缺乏科学规划的积极性,对乡镇的规划存在应付了事的态度,设置的规划机构和监管机构不健全,也缺乏相配套的专业管理人才,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规划的发展。

(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受领导重视程度、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和地方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市县未按要求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地、州还未开展地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储备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区共有20%的乡(集镇)和60%的行政村没有编制乡(集镇)和村庄规划。

(五)工业园区的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一些市县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工业园区(开发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扩区或改变区位,大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城市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了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

(六)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城乡规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划管理的职能执行,但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分析在城乡规划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于城乡规划的研究大多从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有关探讨。这个角度多偏重于案例分析,寻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的不足,常常涉及到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相关问题。

三、对进一步加强地方城乡规划的建议

当前,新疆经济改革体制正在逐步改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城乡规划的地方立法往往由于部门利益冲突、立法创新不足、条文操作性不强等原因,造成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形同虚设。本文就完善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防止和克服“部门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定化”,在立法过程中,着眼于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注重“立法决策同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统一”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做好协调把关工作。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服务责任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有些部门希望把一些相关的专项规划罗列出来,比如“风景名胜区、无形文化保护、工业和信息产业规划”等加入到规划条文中,显然规划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虽然这些大部分都在规划区的范围内,但是有些行业的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条例中就不应该再重复。

(二)实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地方立法是关系到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为的重要决策,要逐步建立法规草案公开制度,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各行各业的意见,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涉及更多人的利益,应在立法阶段征求专家、政府、设计人员、市民的意见。提高对权力机关在疏浚表达、合理平衡社会利益方面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涉及社会利益、人民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审议,依法做出决定,将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将其落实到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会利益有效表达、合理平衡中去,防止政府及其部门垄断、阻塞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甚至以部门既得利益代行国家权力机关。

(三)严格实行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建立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杜绝部门保护主义,同时有利于阶段性法律法规的清查,提高法规质量。由于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时效性,在实际工作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无法一一解答各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来源及其是否还有效,因此建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清查力度,对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修改、补充和废除。

(四)建立规划信息管理平台。未来城乡规划管理将充分利用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完善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的基础上,从办公模式和办公理念上提升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以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为目的,对不同数据来源的地理信息、规划成果、管理信息(规划审批及许可)和公文信息等规划资源进行全面的汇交,建立城乡规划系统一体化的规划信息汇交查询系统。这一点《城乡规划法》第十条也提出要强化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五)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违法查处,实施规划验收制度。各级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坚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典型违法案件;对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规划验收制度应改变规划只在前期介入的现状,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以及增加规划建设完工后验收认可,对不按规划许可建设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认可。关于竣工验收及材料报送,《城乡规划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六)健全城乡规划反馈体系。建立动态的自我反馈机制,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管理、基础研究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调整下一年度城乡规划实施计划。

四、结语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配置、利益平衡问题,应当由我区的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立法决定,应对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给予充分的尊重。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功在当前,利在长远。从地方立法主体而言,许多涉及本地基本利益、长远利益的政策,同样应由立法机关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以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一定的稳定性。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地域特点和规划管理要求,加强对城乡规划地方立法的研究,制定可以满足当地需求的地方性法规。探讨如何建立适应本土发展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的地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为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法律出版社,2007.

[2]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答记者问[N].中国建设报,2007.11.20.

[3]邱建林,苏自立,卢涛,谢力.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城乡规划地方性立法探索——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例[J].城市规划,2010.1.

第2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在提升城市化水平、建设新渔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4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渔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通过规划营造更多优质空间,保证各类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各种产业相得益彰,各项功能高效运作。

??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目标任务: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市域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

二、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建立规划决策机制。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以及上述规划的调整。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健全规划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市规划局挂牌运作,并在市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市规划局负责整个市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事务。其余各乡镇配备规划管理员,确保村镇规划工作有部门管、有人抓,努力促进村镇建设水平的提高。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区、镇政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加强交流,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高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编制县域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域,实现城乡规划的市域全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完善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岱山县、嵊泗县要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在事关全市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深化完善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完善分区规划。根据**本岛“南生活、北生产”的格局以及推进**本岛及相连岛屿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要求,编制完善新城、定海城区、普陀城区和六横、金塘等地的分区规划。定海城区要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的关系,普陀城区要处理好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开发时序等问题。新城要进一步完善功能,美化环境,集聚人气。强化中心城区组团间的联系,形成同城效应。

(三)抓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按照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渔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村庄规模调整和撤村建居方案,着力解决村庄布点分散和环境差的问题。渔农村社区规划和建设要保持海岛渔农村特征特色,尤其要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建筑。

(四)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编制**本岛公交站场和社会停车场规划,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抓紧落实大陆连岛工程沿线景观景点设计及规划控制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加快修编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将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科技和人才支撑。结合实施“阳光规划”,加快建立**市城乡规划信息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社会信息共享。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城管数字化管理系统及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系统,为规划的编制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及对城乡规划持续动态的跟踪研究。

(三)注重各类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岸线规划、水利围垦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城乡规划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空间上的落实;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使区域内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协调制度,确保各类专门性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五、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面积应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具体办法由规划主管部门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第3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过程;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城乡规划法实施两年多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都面临着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的任务。本文从几个地方省市的实践出发,试对 城乡规划法 地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配套立法对策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城乡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城乡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城乡建设处。但是这一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时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便》,以行方面的部署、安排。 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城乡规划建设问题,城乡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二、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主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具体就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个体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按法定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并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行为过程。它是普通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合法行为。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城乡规划执法,是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将原来的城市、乡村二元规划执法体系统一起来,这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的程度更加广泛和深远。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效果好坏直接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程度,良好的效果也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是城乡规划和谐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人们得以在和谐社会中幸福生活的保证。如此定位,正是基于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程序及其特征,也是基于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执法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现状,更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制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开展,既能够结合城乡规划执法的自身实际,又能够高效地完成城乡规划执法所应肩负的职责,尤其能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整洁、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但从我国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现状还不理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缺失,不仅影响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还直接妨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它需要规划执法工作者联系执法实践,反复试验,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思考分析,尽快发现问题所在,探索出一系列有效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可行性对策。笔者基于本人的经验,总结出以下方案,以供参考。

三、加大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制宣传

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城乡规划执法之所以得不到广大民众的理解、支持,~个重要的原因是民众对城乡规划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解不足,对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了解不够。因此,要首先逐步深化城乡规划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逐渐消除民众对城乡规划执法的误解,最终获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倡导公众融入到城乡规划执法中来,让民众有自我管理的能力,执法和民众自治两结合来提升城乡规划执法的效率 这既是改善自身执法形象的方式方法,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需。经验证明,可以用以下几方面来培育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环境。

A: 打造生动形象的城乡规划执法文化,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环境

近些年来,暴力执法一直是城乡规划执法过程中非常恶劣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媒体每有曝光。特别是当弱势群体受到执法人员的野蛮暴力时,往往引起群情激愤,暴力冲突常常恶化为民众群体性抗法事件,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群众不支持城乡规划执法,执法人员工作态度恶劣,但根本原因是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执法的缺失。让城乡规划执法深入社区,深人人心,城乡规划执法人员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将规划执法的相关理念、法律法规融入文艺节目中,通过寓法于乐的方式,推向社会,扩大影响,使民众更加理解支持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打造良好的环境。

B:引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积极落实执法公众听证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内容关系到公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这必然促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进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同时还要兼顾到国家的政策方针,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实际,还要有长期的规划蓝图,而这些又必须受地方性因素的制约。正是基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先导性的显著特征,就更要积极容纳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活动中来,以便集思广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要改变公众只是规戈0管理执法的被动接受者的旧观念,树立公众本位的执法理念,真正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公众是城乡生产生活的主人,理应成为规划执法的主体,将规划管理执法的公共权力向公众迁移,最终实现规划执法理念的革命性突破。可以实行公众听证制度,规划执法的一系列重大法律法规要在报批前向社会公众听众,并将听证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一并申报,这样才能实现规划执法的民主。现阶段,最令人关注的是要将公众听证制度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种流于表面的形式,实施真正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机制。

C:推进公众参与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的执法监督力度

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联动长效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执法的综合性特征,有必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开展执法部门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定期工作例会、专项问题协调会和各部门重大案件联席会议等,对违法案件,形成执法部门和公众参与联动执法,这样势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实践中,可以在不同地区选派或委托相应的规划管理执法报告员,及时汇报该地区的相关情况,组织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加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活动,将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不断探索,最终要将这种执法部门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城乡规划管理联动执法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以制度性的方式固定下来。

发挥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小城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执法监督力度,规范的城乡规划执法新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从法律体系上将城市和乡村二元对立的状况统一了起来,但在执法实践中,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仍然是执法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开发等原因,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的违法建设明显增加。特别是一些领导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由政府牵头通过命令取得合法证件的建设,常常因为领导调动,整个建设项目处于瘫痪状态,成为城乡合理规划的重要顽疾,而且这些项目往往伴随着强行征用土地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城乡结合部一向是相关法律法规关注相对薄弱的地区,针对城乡结合部规划执法的这个特征,在执法时可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监督力度,这样能在很多程度上有效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的出现。而小城镇的建设,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遵循科学规划的执法理念,避免盲目执法造成的不协调现象,规划执法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时,要做到规范化。让公众参与到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执法中来,积极培育规划管理执法自治,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执法形成积极的监督和督促,第一时间解决出现的问题,就能避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的不良后果。

结束语: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执法问题,它还是关系到执法部门和公众之间关系的问题,特别关系到一个地区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关系到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执法工作者的事,也是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群众的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综合性工作,需要执法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将法律法规理论和执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更加科学有效合理合法的执法形式。

参考文献:

第4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全面加强和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领导,促进城乡规划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市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和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的经费开支,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对于违反规划的行政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以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反映城乡建设的整体、长远利益,是保证城乡合理发展的依据和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尤其是编制城乡规划时,要正确处理好城市与乡村、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乡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重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保护,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要做好城镇体系规划和详细规划,重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城市重点开发、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都要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以指导城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是一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法定依据。各乡镇要进行一次规划编制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10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同时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严格实行法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法经过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5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困境;对策

社会在进步,相关的社会法制也在改变,尤其是在当下,行政执法观念发生变化以后,走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就已经成为了新形势下社会行政执法的主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来看,实行公众参与行政执法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可能牵涉到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为此,在当前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进行探讨,找出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城乡管理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走出这一困境,对保障行政执法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是极有必要的。

一、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所面临的困难

民主法制社会实现之后,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越来越多,加之国家重视公民的法制教育,所以使得公众的法律法制意识不断提升,行政管理以及城市规划执法的参与积极性越来越强。随着这一趋势的不断蔓延,发展到今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便成为了我国新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行为之一。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尚不成熟,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导致公众并不能真正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中来,致使城乡规划管理缺失。由于少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重视,所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身也面临着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开展。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还阻碍着社会进度,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决,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消除隐患,尽快找到解决方走出困境,切实推动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事业的发展。

二、相应的解决对策

结合上述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困境的分析,现基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以期帮助其走出管理困境,促进城乡建设以及城乡可持续性发展。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城乡执法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之所以缺乏公众参与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意识不高,一是没有认识到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性,二是不理解公众参与执法的涵义,所以导致公众热情低,不愿真正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最后导致执法效果不佳。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措施是加大城乡管理执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倡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中,必要时候还需对群众开展一些法制教育和法制知识培训,让其具备更多的法制意识。在执行这一系列工作之前,最先要做的是消除公民和群众对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误解,要从思想上纠正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认识,使其能从最初的反对转变为最终的理解和支持,甚至是主动参与。

2、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一方面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能充分理解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意义,获得公众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将一定的权利下放给公众,切忌光说不练,要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城乡规划管理的作用,让公众能真正融入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获得参与权。同时,政府部门人员也要廉洁自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做到了这样,才算是真正做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所谓倡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就是要充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的监督力度,从公众执法中探索新的执法机制。比如设立电话举报形式,对群众的电话监督积极查核,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等。

3、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执法局面和困境,积极顺应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潮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也应当根据时代需要,与时俱进,全方位提升部门的应对能力。因此,根据城乡规划执法的内容、程序、特征等各方面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3.1因地制宜,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足宪法,完善《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因地制宜,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制度、程序、方式、渠道作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解释,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项长效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或规定,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真正落到实处。

3.2提高城乡规划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要上一个新台阶,自身队伍建设是关键。所以,要从全方位提升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部门内部,要形成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信息。此外,要在全部门树立勤政廉政新风尚,保持每起执法都是阳光执法,坚决打击抵制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目标,以微笑执法为敞口,在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恒心,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的顺利开展准备必要的优秀工作人员。

三、结束语

发展至现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已经不再仅仅是行政问题,它还关系到国家社会治安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甚至还涉及到管理执法部门是否得民心、顺民意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强调在民主法制建设中,一定要对该项工作加以重视,并采取措施努力做好。鉴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并不是执法工作者的事,还关系到整个社会以及全体人民群众,所以该项工作在开展时还要加强公众管理,提高其参与积极性,这就需要执法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将法律法规理论和执法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更加科学有效合理合法的执法形式。■

参考文献

[1] 李勇. 中国城市建设管理法制化的创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综合行政执法[J]. 城市发展研究. 2007(06)

第6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新时期下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探讨

梁丽莎

(中山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  528400)

【摘要】现今社会发展迅速,城乡之间统筹发展的心也愈来愈根深蒂固,尤其是党十八大报告提议发展城乡一体化后,我国的城乡规划也必定会有很多变动。近年来,有了城乡规划的正确引导,部分中等城市的规划建设突飞猛进,从一个毫不起眼的小城市逐渐发展成环境美丽、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如此显著的发展要归功于城乡规划所起到的统筹作用,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已经势在必行,因此,必须遵循其原则,把握好工作重点,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这一目标,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

【关键词】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

0前言

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相对来说筹建的比较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度逐渐建立起来的。我国的城乡处于一个转型期,随着城乡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城乡人之间的互动也越显频繁。正因如此,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被定为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加大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力度,则是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是加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前提。

1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社会趋势

1.1转型期城乡关系问题凸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乡的差距却显得越来越大。各级城市和小镇的发展势较好,但是广大的农村地区人民还处于政府发展和改善的盲区,一直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导致农村生产设施落后,生活环境脏乱不堪的局面非常的普遍;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重缺失,农民出行难、上学难、就医就更难了;农村建设也成为一大问题,政府相对忽视农村的规划建设,一些分散布局的村落零零散散的分布着,既浪费了大量的土地也造成了空间管理的失控[1]。

1.2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势在必行

以国民看来,各地的经济实力都明显加强了,这不仅具备了地方的自我发展能力,还具备了影响城乡统筹,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的能力。各个地区的政府意识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性,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是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土地非农化速度快,乱占乱用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对于不同属权的土地,怎样实现有效的一体化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价值,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点。

2如何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

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要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就必须了解工作的重点,在循序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目标。

图1 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示意图

2.1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工作重点

从城乡统筹模式的角度来看,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重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着重推行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变革;第二,规划工作要落实到具体的地域,在保证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城乡土地合理规划,并进行合理监测与审批;第三,落实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其覆盖面积,改革户籍制度。规划工作必须利于人口的有序流动与民生福利,例如浙江省的“无缝隙覆盖”社会保障体系;第四,规划工作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并且能够有效促进城乡产业的互补共生与资源共享;第五,以“村”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单位,合理利用农村地区的各种生产要素,实现农村工业与乡镇企业的优化布局;第六,重视财政保障,区分政府与农村公共服务的职能;第七,重视城区交通建设,促使基础设施的合理利用;第八,尊重自然生态环境。

2.2“六个原则”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要在各地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还需要遵循六个处事原则:第一,坚持经济发展理念;第二,以人为本,致力于改善民生问题;第三,要从整体上把控规划,再逐一分解计划并实施;第四,任何管理方针必须结合当地实情,做到因地制宜;第五,以“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为目标,协调规划与发展;第六,创新制度。

2.3实现一体化的途径

第一,整合现有的规划体,建立包括城乡地域的规划系统,开展专门规划城乡的管理一体化统筹规划方案,集中解决区域内的矛盾。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要充分考虑到交通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所有城乡之间的交通网络,促进城乡间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

第二,大胆创新,让城乡土地更适应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要求。城乡土地制度变革和创新都要统一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框架下,接受政府和有关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针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在保证土地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的使用需要依照城乡规划合理利用和管理,严禁有各种乱用和浪费土地的现象,引导农村土地的合理集约利用。

第三,引进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的监测也是不可或少的,如现代遥感技术信息系统技术以及网络共享技术等,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积极培训城乡管理的人才,只有培训出专业人才,才能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五,政府在行使卫生、教育、就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职能越来越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和配合,应该按照民主自治的原则推进城乡社区建设[2]。

第六,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服务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就业统一管理。

 

3结语

新时代的规划管理一体化是为了能让一个城市更健康、更合理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科学化的规划管理体制能让城乡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将在新时代规划管理体制中势如破竹的执行。针对城镇化发展的形势和管理体制上暴露的问题,迫切要求从区域层面加强对空间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超越城乡界限的“无缝隙”空间管理的体制和机制[2]。全方位开展城乡的统筹规划,重视城市与乡村互补和协调性,注重建立城市支持农村。新时代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还有许多新问题等待研究分析。

【参考文献】

[1] 王开泳,李曼,张弘玓.新时期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 2013, (05):51-55

第7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1.1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无法获得城市户籍,在购房、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等问题上存在很多现实壁垒。而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倡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减少对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一思想与户籍制度改革相一致。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关系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给具体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些困境和违规违纪的漏洞,对规划不重视,建设无序。《行政管理法》对行政权利和管理方式的规定非常明晰,如果《行政管理法》执行到位,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也就得到了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法》是抓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帮助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反过来,城乡规划管理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对策

3.1简政放权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集权有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灵活性欠佳,影响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分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是在统一管理上有难度。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权限划分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但是权限不宜过度分散,否则不利于开展工作。目前,城乡规划审批由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决策,城乡规划方案自上而下流动,而且始终都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流动,审批体系封闭僵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必须改进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透明度,增加审批成果的科学化程度。

3.2组织协调

在现行的行政运行体制中,各个部门和单位有自己不同的职能,各个部门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完成。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交通、工信等部门都会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等。现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由于各个部门的工作各自为政,没有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3.3管理监督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划设计不科学、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明显,城乡扩张利用土地二元制,一部分人阻碍城市开发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就在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法治不健全,为保证城乡规划管理良性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完善内部监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划管理成果考核机制、行政复议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化、精确化水平,降低个别机构和个别人的影响。其次,推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改变现有的土地征收机制,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保障问题,让失地农民能真正享受到城市建设的成果。反思目前的城市扩张方式,过去的城市化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未来一定要找到一条真正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再次,做好政务公开和监督工作。做好公示工作,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规划项目,主动引入监督机制,欢迎专业机构、群众、媒体、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权利制约体系,制约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员对城市开发的影响力。加大政务工作工作,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开发商、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视听取城市市民的诉求,保证公共决策的准确性,保证公共利益,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4结语

第8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1.1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无法获得城市户籍,在购房、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等问题上存在很多现实壁垒。而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倡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减少对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一思想与户籍制度改革相一致。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关系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给具体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些困境和违规违纪的漏洞,对规划不重视,建设无序。《行政管理法》对行政权利和管理方式的规定非常明晰,如果《行政管理法》执行到位,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也就得到了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法》是抓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帮助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反过来,城乡规划管理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对策

3.1简政放权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集权有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灵活性欠佳,影响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分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是在统一管理上有难度。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权限划分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但是权限不宜过度分散,否则不利于开展工作。目前,城乡规划审批由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决策,城乡规划方案自上而下流动,而且始终都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流动,审批体系封闭僵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必须改进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透明度,增加审批成果的科学化程度。

3.2组织协调

在现行的行政运行体制中,各个部门和单位有自己不同的职能,各个部门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完成。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交通、工信等部门都会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等。现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由于各个部门的工作各自为政,没有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3.3管理监督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划设计不科学、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明显,城乡扩张利用土地二元制,一部分人阻碍城市开发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就在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法治不健全,为保证城乡规划管理良性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完善内部监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划管理成果考核机制、行政复议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化、精确化水平,降低个别机构和个别人的影响。其次,推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改变现有的土地征收机制,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保障问题,让失地农民能真正享受到城市建设的成果。反思目前的城市扩张方式,过去的城市化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未来一定要找到一条真正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再次,做好政务公开和监督工作。做好公示工作,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规划项目,主动引入监督机制,欢迎专业机构、群众、媒体、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权利制约体系,制约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员对城市开发的影响力。加大政务工作工作,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开发商、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视听取城市市民的诉求,保证公共决策的准确性,保证公共利益,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4结语

第9篇: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范文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资源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规划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是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反映,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规划科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第一要务,城市规划是最重要的招商引资指南。“十五”期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规划意识不强,规划“刚性”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管理体制不顺,重城市、轻农村,重显性规划、轻隐性规划等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既要对历史负责,又要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二)市规划局是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对全市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为了强化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都要建立规划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都要独立设置城乡规划局,并争取在年底以前完成组建。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副职兼任;村(居委会)要设立规划管理员。

(三)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全市城乡发展战略的拟定;组织协助**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指导和监督县(市)城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各县(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县和沙河市规划局在职能上和市统一管理有交叉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前的前期咨询和工业项目、民房翻建报建资料的初审;协助市局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

(四)实行“一城四星”城乡规划的一体化管理。任县、南和、内邱、**县和沙河市的城乡规划建设必须与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综合性的重要基础设施规划、主要道路的景观规划、大型二、三类工业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水源地规划等,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五)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凡没有完成规划期至2020年总体规划的县(市),要加快编制步伐;已经完成的要按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要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的关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证各类资源集约利用、优化配置;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确“三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五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和控制措施。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专业职能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经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抓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力争在3--5年内实现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覆盖。要重点抓好城市发展新区、重要节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将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控制住,将适宜建设区规划好。要认真抓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凡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建设。

(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建设。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土地资源、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基本方略,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编制村、乡、镇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用规划指导建设。列入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城中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要积极组织规划的编制,没有批准详细规划的城中村,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宅基地。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要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和空间形态。中心城市要保存和光大“中华文明发源之城、居皋跨泽百泉之城、古道南关卧牛之城、贤良俊才信德之城“的历史风韵,争创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九)切实加大规划投入。要逐年加大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每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报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放开并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队伍,重要规划项目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规划实施管理

(十)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落实“一书三证”审批制度,强化效能监察。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设计单位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城市规划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准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等任何有效证书。

(十一)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必须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整合城市土地资源,按照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开发范围,制定开发的规模低限,达不到规模低限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对已经规划许可一年后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置直至没收,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二)努力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建立限时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市规划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尽快出台《**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各县(市)要尽快成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及社会人士担任。规委会下设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为城乡规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以确保规委会对城乡规划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对涉及全局的重大规划决策,规委会会议决议实行票决制。规委会决策后,方可进入法定审批程序。凡规委会决策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决策及审批程序重新审议。

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落实

(十四)建立“阳光规划”制度。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和公众参与工作。城乡的各类规划项目一经批准,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加大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规划、支持规划、自觉执行规划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规划执法监察。要充实和加强各级规划稽查力量,市规划稽查大队要充实到20人以上,队长由副处级干部担任。“三区”建立规划稽查中队,人员不应少于15人,队长由科级干部担任,任命前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三区”还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协查助理员,形成规划执法的强大阵容。各县(市)都要结合本地情况,组建和充实稽查力量。

(十六)切实加大规划稽查力度。依法落实规划稽查是保证城乡规划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要严格防止规划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对该查不查,查而不管、以罚代管、以罚代拆等执法不力的行为,要按照《**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建立公安、法院、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惩治力度。

(十七)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规划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经人大审查的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同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规划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要定期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对因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切实加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县(市)规划局长必须由具备规划建设相关专业知识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新建规划局的人员组成中,规划建设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要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采取多种办法,吸引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规划专业毕业生落户**。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制度,提高在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市规划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认真搞好对县(市、区)规划部门的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