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第1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第2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为巩固我市农村公路(经省交通公路部门认定的市道、镇道和村道)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政办发〔〕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总体目标

根据《公路法》、《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全面化。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要求

市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市交通局承担以下工作职责: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补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全市辖区内的市道养护以及市道、镇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对镇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市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市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承担本辖区镇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全面负责辖区内镇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制订镇道、村道公路养护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镇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验收,做好镇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在加强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危桥险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落实农村公路安全责任,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改扩建危桥险路和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费,市道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镇、村道路由镇政府承担。

以市公路管理处的路政管理职能为基础,实行“二级管理”的路政管理模式。市公路管理处主要负责宏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处理)、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主要负责辖区内镇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和路政日常管理,保护镇、村道的路产路权,并协助许可申请当事人办理相关路政许可,协助市公路管理处办理路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处罚等工作。

三、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根据政办发〔〕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对镇道、村道养护经费按以下标准分级筹措落实:镇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8000元,由省市补助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由省市补助2000元。镇道、村道养护经费除省市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负责筹措落实,镇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各行政村对村道的补贴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主要用于镇道、村道的日常养护,镇道、村道的大中修经费另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按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经费按省交通厅公路部门认定的项目及里程测算,省市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按有关规定统筹拨付,专款专用。

四、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审计、规划、城管、园林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交通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管理处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也应成立镇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镇道、村道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应切实加强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幸福阴评价指标体系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要求,将镇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制度、考核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在上级作出具体规定前,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先行制定,上级作出具体规定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3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路,改革,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关系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养护不好不但不能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更对不起广大农民群众的热切期望。为此,西吉县公路管理段在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把养护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了100%,在宁夏全区率先实现了“有路必养”,为方便农民群众出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

1、基本概况

西吉县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南部山区,全县共有19个乡镇,306个自然村。近年来,该县交通部门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使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十一五”期间,西吉县公路管理段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围绕“三个服务”,立足解决“三农”问题,紧紧抓住交通部实施农村公路“五年千亿元建设工程”的历史机遇,把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改善农村公路状况,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作为交通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使我县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截止2008年底,西吉县公路管理段共列养农村公路1003.86㎞,其中县道138.133㎞,乡道482.557㎞,村道383.17km农民群众“行路难”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解决。

2、主要做法

2.1管理机构的设置

长期以来,由于养护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阻碍了农村公路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吉县按照交通厅提出的“一县一机构”的要求,重新整合了原有公路管理机构,只设置一个名称为“公路管理段”的管理机构。对公路管理段现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网上公布实有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禁止招收事业身份的养护管理人员

2.2 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公路养护的关键问题。西吉县政府多种渠道筹措养护资金,资金来源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的原则和养护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办法。每年从仅有的1800万年财政中拿出近10%的财政收入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并把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列入政府承诺为民要办的九件实事之一。2008年该县养护经费324.8万元,根据《西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筹措要求,县财政补贴支付81.2万元,县交通局投入61.2万元,县公路管理段自筹20万元,加上自治区交通厅配套资金162.4万元全年养护资金全部落实到位。论文参考。保证了全县农村公路的畅通。

2.3 修订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西吉县公路管理段通过修订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建立了科学高效、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

2.3.1根据《宁夏农村公路列养技术条件》对全县农村公路通达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对全县符合列养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了里程核查、规则编号、规划示意图的绘制,将符合列养条件的公路全部纳入正常养护。

2.3.2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制订了《西吉县公路管理养护生产承包办法》,将公路日常养护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实行计量支付和合同管理。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2.3.3加强监督检查。论文参考。为了做好全县农村公路的检查指导工作,西吉县公路管理段制定了《公路养护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公路站的养护工作及职工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在检查评比前三名给与奖励,后三名给与经济处罚,同时,在全段进行通报批评。

2.3.4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按照“上岗竞聘化、用工合同化、分配多元化”的原则,加大人事用工和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①。在工资分配上,实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定额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建立起与工效挂钩的分配办法。根据生产淡忙季劳动量的不同,计发不同数量的工资。

2.3.5严格执行《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每月向县交通局上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再由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宁夏公路管理局审批,实现了资金申请、拨付的规范化。

2.3.6印制《西吉县农村公路养护手册》,对全县19个乡镇、306个行政村农村公路的路线名称、里程长度、技术状况、养护经费、公路站及人员情况进行公布,使农民群众手上有了“明白卡”、心里有了“一本帐”。

2.4构建乡村协管站②

2.4.1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和沿线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西吉县在各乡(镇)成立了以乡(镇)长任站长,各村支书或村主任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协调管理站,实现了“乡乡建起协管站,村村都有管理员”。对养护作业中挖砂取土、占地拆迁等,由各乡镇全力协调,同时各乡镇对辖区内的村道每年集中进行整修。2008年,各乡镇共拉运土石方12万方,培植整修路肩158㎞。使全县农村公路路况明显好转,农村公路平均好路率和综合值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2.3%和2.1分。

2.4.2为了克服农民养路工专业技术不强的弊端,工程技术人员带领农民养路工上路,手把手的教方法、讲技术、传经验。论文参考。每年利用冬闲生产淡季,举办多种业务学习培训班,重点学习与日常养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养护知识、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

3、取得的效果

3.1通过近几年公路人的不懈努力,很多村庄彻底摆脱了已往交通闭塞的局面,广大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农村经济发展也迈开了大步。

3.2在通乡油路建设中,形成了西吉兴隆、新营、平峰、苏堡、火石寨等一批商贸及旅游中心城镇,辐射带动作用得以发挥。

3.3调动了广大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积极性,都能各司其职,农村公路面貌也焕然一新。

3.4完善了制度,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养护生产效率,减轻了养路员工的劳动强度。

3.5公路交通的发展,推动了该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增进了民族团结。

虽然西吉在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中进行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成效,与农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相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县的农村公路养护会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方建义,严凤祥.养护行业管理探源.中国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7(12):58-59.

[2]侯宁生,蒙颜瑞.农路养护有我一份. 中国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7(12):28.

第4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49号)、《山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号)和《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绿化、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管养分离、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专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县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机关,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四)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

(五)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开发区、风景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2—3名(由人事、交通部门与乡镇协调在现有人员中解决,不再新增加编制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养护计划,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维护管理本辖区的路产、路权,制止破坏公路的一切行为;

(三)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对辖区内养护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确保本辖区内的公路畅通;

(六)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

(七)做好防汛及损坏公路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配备,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员,根据工作量确定工资待遇,养护员一般从管养路段附近村的常住人员中选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员职责:

(一)负责管养路段路面管理、构造物及道路树木的看护和绿化;

(二)对管养路段的路基、路肩、边坡的平时整理、水冲浪窝的填实整平;

(三)清扫路面尘土、泥沙、积水、积雪;

(四)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料、搭棚设摊、漫路浇水、边坡取土等影响道路完好、畅通及毁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路面及桥涵构造物采用专业队伍养护,县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要根据全县公路路况每年初作出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一般采取养护员日常养护和专业队伍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路容路貌整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稳定,桥涵附属设施完好。

养护员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清扫,路肩边坡的维护,行道树和附属设施的看管。

专业队伍集中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桥涵的维护附属设施的维护。农村公路的专业队伍集中养护要逐步推向市场化,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状况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抢修工程可以除外。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双方合同约定,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按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分级逐步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道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按照《山东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绿化树木进行管理。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养护作业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是:

(一)国家、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乡两级财政按照〔*〕49号文件要求,每年每公里列支3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县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乡镇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滩、湖区乡镇财政可负担1000元/公里,县财政负担2000元/公里)。

(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制、下达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省、市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标准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

(三)乡镇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小修工程。具体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对上级补助和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5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目前,营山县有铁路1条,在建高速公路2条,省道1条,县道13条,乡道35条,通村公路1185km,公路总里程达到1740余千米,基本实现了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公路。全县有机动车4.5万余辆,驾驶人员6.1万余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点多线长、面宽量大,管控难度大、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等特点和问题,因此,营山县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升为党政工程、安全重点工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以交管办、联合执法中队为核心的组织格局,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设指挥部

营山县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山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当于指挥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例会,专题听取相关部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约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乡镇,加大管理力度。

2.建交管办

在公安交管大队内,营山县设置了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管办”),县交管办负责动态掌握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工作进展。各乡镇也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将该县原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并入乡镇交管办,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立桥头堡

营山县在全县成立了10个片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中队,并把这些队伍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桥头堡”,活跃在农村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的最前线。联合执法中队履行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克服了原有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执法主体不合格、运行模式不规范、执法效果不明显等各种弊端,实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管控能力、节约执法成本、延伸管理范围、前移服务窗口的工作目标。

4.巩固根据地

营山县的53个乡镇,都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及驾驶员协会,组织开展驾驶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教育活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另外,营山县在每个行政村确定2名义务交通协管员,负责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工作,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道路安全管理网络,实现道路安全管理力量全覆盖。

二、源头治理严格执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常具有警力不足、鞭长莫及的问题,营山县坚持走社会化综合治理之路,在“人、车、路”上做文章。为调动群众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农村公路网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营山县充分发挥农村联合执法中队的重要作用,构筑起源头管理到位、路面管控到位的防控体系。

1.联合执法

在日常巡查中,联合执法由中队长带队,各乡镇选派的干部任协警,协同开展工作;采取以“交警赶场”为主,点面结合、动静结合、重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头)监督等方式,依靠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记分、通报、曝光等行政管理手段,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秩序。农村婚丧嫁娶、重大活动涉及集中统一用车,要由村委会报乡镇交管办审批,在联合执法中队备案。联合执法中队派出专业执法人员,对驾驶人员资质、车辆状况、车辆运行进行全程监管。通过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中队的强力监管和严格执法,使农村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的4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明显下降。

2.全民参与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山县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五进”(进村社、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农村道路安全课程,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带动作用,把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到每一所校园、每一个家庭;坚持在县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专栏》电视节目,播放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定期报道典型案例;同时,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承诺”活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学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激发全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全域管理

营山县把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的重点,放在建设畅通安全的农村公路上,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一体化建设。不仅牵头整合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还大力开展“裸路”整治行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对村道公路加装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桩、交通标识等设施,着力消除村道公路安全隐患。另外,营山县各行政村在村委会的倡导下,自发组织成立村道公路养护队,把公路养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在养护队的带领下,村民自愿投工投劳投钱,实现村道公路村建、村管、村养,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的通畅安全。

4.规范客运市场

针对农村车辆基础信息不全,无牌车辆较多等具体问题,营山县出台加强社会车辆管理的专门文件,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并由各乡镇交管办牵头,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台账,对车主姓名、年龄、性别、经济状况,以及车辆来源、号牌、驾照、车况、年审年检、保险、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车一人一档”,做到条目清楚、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对农村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户籍化管理,准确掌握源头信息。自2008年以来,营山县成立专门的打击非法营运办公室,对全县“黑车”进行拉网式摸查,及时掌握黑车运行动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地区、社会联动)的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营山县提出“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完善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探索“农村班车进城,公交客车下乡”的运输模式,基本形成了以县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连接城镇、辐射乡村的农村客运通达网络,实现“路通、车通、人通”。

三、保障到位务实高效

如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营山县树立了长效管理、长效发展的理念,在投入上出实招,在管理上下功夫,强化经费、装备、人员等各项保障。营山县每年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预算业务经费150万元,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也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监管工作;还给每个联合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了执法用车、摄像机、照相机、电话、计算机、办公桌椅等装备,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需要。在人员保障方面,营山县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各乡镇和派出所按照程序和要求,抽调精干力量,确保联合执法中队人员的到岗到位。同时,加大对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协管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结语

第6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及县交通局关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提高规范化养护水平,结合我镇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特制定陶庄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精神,把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作为行动的指南,全力打造我镇农村公路新品牌,塑造我镇农村公路新形象,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实现“三个显著”目标。一是养护质量显著提高,即农村公路的路况、路容、路貌经过专项整治有显著提高;二是安全状况显著提高,即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的完好率、到位率经过专项整治后显著提高,安全隐患、安全死角显著减少;三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即通过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使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总体水平有显著提升。

二、工作安排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结束,按调查摸底、具体措施和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

从2012年8月起,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分管领导郦春任组长,镇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吴亚炯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镇公路管理站,镇公路管理站站长许福观任办公室主任。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由镇公路管理站人员组成。全镇各行政村也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调查摸底。重点针对所辖村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推行力度、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所辖路段的路况、路容、路貌、附属设施、道路绿化、安全设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沿路市场、堆积物、违章非公路标牌、公路接口等内容进行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

从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各行政村根据已出台的《办法》及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总体水平。

(三)总结考评阶段

2012年12月。根据《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评办法》和专项整治目标要求,对全镇各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定性评价、定量评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评比结果优良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核评比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先进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真抓实干

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的精神,以及陶庄镇人民政府《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公路职责,落实配套资金;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各行政村抓好贯彻、落实,加大力度,真抓实干。在上半年一、二季度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经过对所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摸底调查,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以及农村公路的路况、路容、路貌,路肩、绿化整洁(无高草、无农作物、无堆积物、无乱开挖等)包括警示安全标志标线齐全到位等,作为是三、四季度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各行政村要认真贯彻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根据已出台的管理办法,以全面建设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抓住机遇,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二)创建农村文明公路

根据市交通局关于《市农村文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精神,为了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推进农村公路文明建设,提升农村公路形象,彻底消灭农村公路“脏、乱、差”等现象。各行政村农村公路均要创建一条“文明公路”。以点带面,使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走上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第7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辖区派出所负责农村交通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层机构。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武装部长曾学明任安办主任,万安派出所所长刘理兼任安办副主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各村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 2—3 名村干部组成。

(三)强化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对农村道路的监管。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包括私家车、面包车、摩托车、低速载货车、拖拉机等)车辆的清理力度,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全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民警路段责任制,做到重点路段、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有人监管,有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爱护,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镇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辖区内非法载客车辆;指挥疏导交通,依法纠正和处罚道路上的各类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主管、镇安办主抓、镇派出所(交警中队)监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合力强大、监督管理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镇政府要认真落实节假日、逢场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一名领导值班,带领有关部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巡查。三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镇政府将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四是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民警路段责任机制。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按照定人、定路段、定职责的原则,细化道路安全监管职责到人头,提高对乡村道路的管控力度,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打造农村安全公路

(一)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在新建乡村道路的设计、建设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四川省乡村机耕道通用技术条件》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新建道路不留下新的安全隐患。不能因地形和经费等因素降低坡度、坡长、转弯半径等技术标准。

(二)大力整治道路隐患。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整治,查看各类标志、标牌、标线,特别是重点增设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警示标志。

三、加强

第8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基础和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全管理办公室,由赵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同时选好、配强工作人员,做到人员到位,同时完善办公设备,强化办公职能管理。(责任单位: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行政综合执法所、镇交管办)

二是健全机制体系。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镇党政办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要建立健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与各村(社区)签定《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对全镇村级班子的考核,同时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实现对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镇交管办、党政办、安全生产办公室)

四是推行例会制度。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交管办要定期组织全镇驾驶人员召开工作例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向广大驾驶人员进行讲解,要做好会议记录和驾乘人员学习记录,同时要着力做好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做好事故分析报告备案工作(责任单位:派出所、镇交管办)

五是完善车辆台账。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村(社区)干部开展全镇机动车辆数量、运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全镇机动车辆信息台账,同时做好备案工作。(责任单位:镇交管办)

第9篇:农村道路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

(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审计、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公路养护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县道、专用道和县城环城路(即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二)负责县道、乡道及桥梁的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三)负责县道、乡道养护计划的方案编制;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等工作。

第十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本乡镇乡道和村道基础数据库,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

(二)组织编制并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及资金预算,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所辖乡、村道及桥梁的巡查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检查考评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与养护,负责组织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负责所辖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路政大队是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实行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县道、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以及县城环城路(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4500元;纳入列养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补助资金总额的80%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20%作为应急抢险保通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县道、专用道路的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乡道、村道的经常性养护率分别不低于60%、50%,2013年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逐步实现全面覆盖。未实行经常性养护的乡道和村道,要实行季节性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尽可能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养护工程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因严重然灾害等公路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受损中断交通时,应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有关公路运行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村道的修复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或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巡查发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加强桥梁养护,定期对县道、乡道上的桥梁进行检测和评定。对评定为三、四类桥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对评定为五类桥梁的,应当关闭使用,严禁通行,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桥梁的定期检测评定及安全隐患整治,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车辆应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向沿线单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条县公路养护段和乡镇政府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树的,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坚持创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开展养护技术创新、培训、交流和技能竞赛活动,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规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路政大队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路政大队批准,乡道和村道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路政大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县路政大队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县交警大队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

(五)焚烧物品、维修车辆、洗车;

(六)损坏、擅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

(七)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八)车辆擅超限行驶;

(九)擅砍伐行道树及损毁绿化植被;

(十)其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县路政大队应责令承运人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县路政大队可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路政大队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违法实施农村公路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路政大队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路政大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在农村公路上擅超限运输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