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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比率精选(九篇)

住房公积金的比率

第1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关键词:存贷比;住房公积金;安全保障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其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抓手,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是住房公积金安全性的指标之一,下面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指标来探讨其安全性与保障性。

1 指标定义及分析

"存贷比"即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率。

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小,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得到保证,但互、保障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需求支持不足。同时其管理部门获取的增值收益减少,不能提供更多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大,其互、保障性,收益能增加,但也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支付能力下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 公积金"存贷比"现状及分析

据统计,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尤其长三角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一直非常高,普遍超过75%以上,资金十分吃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直辖市和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较好,"存贷比"较高,而西部地区及广东、海南等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存贷比"较低。

3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应对

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当"存贷比"过高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

当"存贷比"过高时,首先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贷额度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余额挂钩;二是提高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特别是"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0%-20%;三是对购房类型、购房面积作出限制。贷款可重点向中低收入人群、中小面积和首次购房者倾斜,对期房、别墅采取控制,停止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贷款;严格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多套房贷款等;四是取消或限制二次贷款,对二次(含二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需间隔5年以上,可贷额度减半;五是提高职工还款能力的要求,严格要求职工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30%-50%;六是缩短贷款期限,控制贷款人的年龄限制。

(2)实行排队制,延缓放贷节奏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每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月使用计划的,按照一定的顺序,实行排队等候制度。

(3)推行"公转商"政策,缓解资金压力,减少等待时间

所谓"公转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排队轮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借款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由中心指定的银行向购房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先行用于支付购房款,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再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说明一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府等部门调剂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财政、城投等部门调剂或拆借资金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压力。

(二)"存贷比"过低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

一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年变为半年;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房款比例;四是延长贷款人年龄期限;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六是取消二次贷款限制;七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等。

(2)创新贷款模式

探索开展贴息贷款和"商转公"业务。贴息贷款就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购买80平方米内自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利率下浮,使贷款利率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越低,执行的贷款利率越低,其中的利息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贴息程度随着家庭收入情况变化而变化,当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时将原先的贴息逐步减少直至转为正常利率贷款。"商转公"业务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称,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3)加大贷款发放范围

扩大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受益。

(4)其他政策配合

适当放宽提取政策,适时限制已经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贷款,减少贷款回收。

参考文献:

第2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运行体制:效率

从1991年,上海市通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方案的核心内容到2002年国务院公布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针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由一开始的重点支持住房建设阶段发展到现在的住房消费阶段,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突破万亿大关。

我们考量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主要从缴存和流出两方面来考虑,两者决定和影响公积金使用数量、方向、结构和成本的各种变量。我国的公积金最基本的一个性质就是强制性,强制性使得满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每个月存入一定的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到公积金账户,从而形成长期资金的大量累积,如何放弃海量滞存的闲置状态,谋求公积金的有效利用对于提高公积金运行效率,保障缴存者权益,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2009年,缴存额继续稳定增长,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集中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受房地产市场景气状况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增幅趋缓,而缴存余额稳定增长,自2007年四季度起,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和资金运用率呈双降趋势,专户存款资金继续增加。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同比降低3.51个百分点。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

从各地区范围来看,由于地区间就业人口分布、地区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个人贷款发放状况呈现地区间差异。总体上看,从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使用率和运用率上来看,公积金的运行效率并不高,存在大量闲置的沉淀资金。

2 住房公积金运行低效率的原因

①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与其运行效率之间的矛盾。首先是“房委会决策”。房委会人员构成中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所占比例各为1/3。从中可以看到,专家代表、工会代表或者是单位代表,这些身份很容易在进行立场阐述时在政府利益、职工利益和单位利益中徘徊不定;而且这些人员构成都是从其他单位或是部门抽调过来的,加之他们来自的领域不一样,难以保证他们有完善的住房金融的知识结构体系,在这些情况下直接会造成房委会的决策失误。

其次是“中心运作”。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是职工委托管理长期住房储金的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闲置不用形成沉淀就是资源的浪费,导致了资金不能用于真正带来价值的用途上,而我国公积金中的海量滞存就是一种被闲置的沉淀。

第三是“银行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而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是一个封闭的过程,并且采取“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割裂了与市场资金之间的有机联系,导致公积金与市场资金间的不对称的流动倾向,不能与外部市场资金进行拆借,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最后是“财政监督”。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出于地方财政的考虑,挪用、占用、侵吞公积金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公积金的运行效率面临巨大的挑战。

②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与其运行效率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信贷就是中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这就要求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应该向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其融资利率要较市场优惠;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既然是一个非市场化的保障性定位,首先会考虑的便是这笔资金的保障性、互利性、长期性性质,而不是营利性,这种行政性的干预造成了公积金运行效率的低下。

③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过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这几年房价上涨很快,如2003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3813.8亿元,到2007年达到9 605亿元,增长了一倍半,但在这4年中,房价上涨了接近2倍,这意味着公积金储蓄余额相对房价水平来说是贬值的。在微观层面,中低收入阶层买房就更加地困难,一方面是收入较低,另一方面是累积的住房储蓄出现贬值,造成了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能力的下降。若公积金能提取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不必要等到个人贷款或者是退休一次性提取,每个月提取用于支付租金,有效地利用了公积金,同时提高了居民的住房消费。

④单一的增值渠道。如上文所提,我国公积金可用与购买国债,缺乏其他的投资途径来优化增长收益,并且我国的在公积金方面闲置的资金量也比较大,如果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和相应的承贷收益既可弥补预定的利息,又可以增加整个管理系统的经济实力,从而降低系统的运营风险,

3 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的建议

①扩大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引入信托管理。扩大公积金的投资渠道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由于公积金的特殊性,将汇缴与投资等进行分离,引入信托管理,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资管理活动,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使其发挥最优的投资效益。

②打破资金的封闭运营。从地域上来看,我国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各地区之间联系并不紧密,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积金流通系统,当一个地区的住房需求旺盛,资金供不应求而另一地区自己大量沉淀时,可以通过调度,调整两个地区的资金波动,使得公积金有效及时地运用与住房消费之中。此外,在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地委托中,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双向选择,提高委托的效率。

③加强内外治理。在内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明确职责避免集权。在外部,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公积金的监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大众公布公积金的利息收支、投资效益和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将公积金运作置于监管机构和公积金所有人的双重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防止违规操作,保护公积金所有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第3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20xx年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日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该中心解读,进一步明确多个受关注的问题。其中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也就是说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根据解读,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是提高了几种情形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比如,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50%。

另外公积金中心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准。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

贷款新政的执行时点与楼市新政一致。即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贷款新政适用于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广清帮扶贷款。

20xx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xx〕50号),现将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七、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八、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xx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九、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第4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国家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住房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试行; 1992 年扩展到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 1993 年扩展到了东北三省及河北、湖北等地;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明确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但是,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一些地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不规范,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 资金管理分散; 还有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 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住房公积金存在着风险隐患。

1 国内外公积金制度介绍

新加坡是世界上以政府为主组织建房, 成功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典范。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 新加坡政府的干预和参与色彩很浓。公积金制是新加坡于1955 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以解决雇员退休生活保障问题。1968 年开始允许低收入家庭动用公积金购房, 1975 年后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用公积金购房。在新加坡, 85%的住房是政府公共组屋, 交易受政府控制, 市场行为较少, 形成市场的主要是二手组屋市场和占住房建设量15%的私人住宅市场。由于干预制度强大有力, 新加坡政府能通过直接调控, 有效防止二手市场投机。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具有公积金管理法制化、公积金存款利率稳定化、公积金使用行政化等特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住房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职工从工资中按规定比例缴存( 不低于10%) , 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按规定比例( 不低于10%) 为职工缴存。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这两部分住房公积金都是职工住房基金, 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是固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存储一部分专门用于购房的资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部分实物分配转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是职工住房工资的体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 但又不同于一般个人储蓄, 其特点是: 强制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参加储蓄; 补贴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月按规定的相应比例, 从企业房改资金中提供给职工个人一部分资金, 归职工个人所有, 体现了国家从直接投资逐步转为对个人的补贴, 向个人的住宅销售方向发展; 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的存取和使用受到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制约; 专用性: 存储的主体只有在建造、购买、大修自住住房, 或退休、出国时才能支取, 除此之外不允许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支取公积金; 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在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下, 把筹集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 通过有偿使用来调剂余额, 解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以达到互相帮助的目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实施以来,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职工、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为住宅建设和流通提供资金保证; 推动了货币化分房的进程; 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

总之,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速城镇住房的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货币化分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住房公积金社会覆盖面还有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困难较多, 社会覆盖面并不乐观;建制的根本目的与政策实际覆盖面之间存在着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住房储金的建立与积累, 发挥资金互助性功能, 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 通过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政策减轻职工贷款购房的经济负担, 从而有效提高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 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小型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职工由于就业状况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偏低以及缴存率单一。近几年来, 全国城市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 住房消费占居民的消费比重越来越大, 而我国目前各地实施的10%左右的公积金缴存率明显低于理论上居民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较低的缴存率使得公积金的效果大打折扣。

2.2 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遭遇执法困境。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 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虽然国务院于2002 年3 月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 但是条例中部分内容细化程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导致执法过程中各方行为随意、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 大大降低了执法的信度与效率, 而且, 尽管《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欠缴单位督缴的行政权力, 但是这个权力相当有限;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有的资金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大量沉淀给公积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据一些调查表明, 住房公积金用于盖大楼建政府官员宿舍、搞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已经造成了大量滞账、呆账、坏账, 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比率达到60%~80%。

2.3 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沉淀资金严重

据2005 年8 月央行的《2004 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 截至2004 年底, 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 全国仍有沉淀资金2086.3 亿元, 根据以上数据, 2004 公积金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重达到43%, 而且这还是全国的数字,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积金的利用率更低, 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难以被很好体现。一边是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受制于不断攀升的房价, 一边是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被沉淀,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现状已经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3 对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

3.1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强化单位按时足额缴存的义务

确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涉及职工、企事业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关系, 由于我国工资改革还处于推进过程, 城市与城市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有很大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考虑到职工现时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基本消费支出的状况, 在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支出范围内, 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率。

3.2 适当调高公积金存款利率, 提高职工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

调整公积金存款利率, 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渐与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助性来看, 使公积金高出是不可能的, 显然不符合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初衷, 而高进低出模式则是可行的。可借鉴新加坡经验, 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市场储蓄利率逐步挂钩。

3.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对资金归集、贷款的管理和核算过程中, 掌握了大量的职工个人信息, 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等, 这些都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进行个人征信和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委托银行发放的管理方式, 并通过组合贷款业务的开办与商业银行建立了长期联系和贷款业务的捆绑。因此,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或参与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从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安全性。

3.4 规范使用投向, 合理营运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应遵照管理、运用分离的原则。严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贷款, 同时还要坚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按政策规定的先后顺序, 优先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其次用于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投资, 最后才考虑住房公积金的商业性投资运营, 坚决防止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充足应付提取和发放贷款的前提下, 经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 才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品种、提供优质服务, 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从而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机构本身在业务和资产规模、信誉等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

第5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功能 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住房费用的一种社会性、政策性、互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率先建立,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并作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至今二十余年,发展迅速,日臻完善,对于提高职工购房住房能力、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推动房地产业发展进步等意义重大。根据住建部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我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长7.75%;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①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作用逐渐浮现出一些问题并日趋严峻,严重制约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是建设并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必须面对的一项课题。

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支付能力,助其解决住房问题。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缓解日趋严峻的供需结构矛盾,国家在住房公积金保值、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方面仍不尽人意,住房问题日趋严峻,甚至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总结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外资企业为主,这些单位的职工多属于具有稳定收入的高收入群体;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自由职业者和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在国家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有限的覆盖范围决定了受益人群多为高收入者,资金的使用难以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然而,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显然没有被遵守和实现。

另一方面,截止2008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而实际缴存人数只有7745.09万人,覆盖率仅为69.25%,也就是说,在全国“在职工”中有30.75%的职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情况并不乐观,这种现状也是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住房保障功能难以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整体不高。截至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2.1万亿元,这个看似巨大的数额让人们再次感受到中国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巨大。然而,中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整体不高,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72.81%,同比下降1.7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53.54%,同比下降3.51%。③究其原因,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的单一是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衍生出公积金使用公平问题,高收入群体具备购房能力,自然也成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而中低收入群体缺乏购房能力,不仅难以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还要承受低利率强制储蓄利息损失。

区域与行业发展不平衡,住房公积金实施效果差异较大。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等息息相关。我国区域经济差异悬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差距。东部地区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增长迅猛,公积金制度配套资金充足,为公积金制度的切实履行和全面推行提供了经济和政治基础,因此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广、资金使用率高。而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经济发展较慢,财政配套资金紧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以及资金使用率普遍较低。

另一方面,不同行业间经济效益不同,职工的工资收入自然也不同。通信、金融、烟草、电力等国家垄断性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较高,属于高收入群体,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偏高;而其他一些普通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较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相对较低,进一步拉大了不同行业间住房公积金的差距。

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对策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监管力度。一方面,很多企业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价值、意义以及相关规定缺乏认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认知水平,以获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已经立法,但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诸多问题,大量“在职工”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难以享受住房制度带来的利益。因此,国家应加强执法的严格性,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严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公积金缴纳情况,要求单位构建并完善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职工举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给予惩处,对迟缴单位要求交付滞纳金,拒缴单位通过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基本不在国家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内,自然也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国家应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他们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制中。对于已经被覆盖的群体,应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强制性,确保应缴尽缴,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多为高收入群体,严重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为提高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支付能力而设立的初衷。为使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本着普遍受益的逆相关原则:提高过低的缴存比例,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出台限制政策应对高收入者多次低息购房贷款的情况;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对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给予政策倾斜。

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其使用方式。为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根据保障群体的实际要求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例如,低收入者在买不起房子的情况下,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交付房租,确保低收入者具有容身之所,使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多角度的呈现。2011年10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积极联合各个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放宽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旨在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功能。

协调住房保障措施,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提高人们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如果房价远远高于购买力的话,对大多数人而言买房仍然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严峻的住房问题,当务之急是抑制房价的不合理上涨。房价调控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急功近利,应注重调控的长期性和宏观性,采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另外,为解决低收入人群难以承担高昂的市场化房价费用的现状,政府应大力给予土地补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政策倾斜鼓励经济适用房、廉价房的开发建设,确保稳定的廉价房源。

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住房改革、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发展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浮现出诸多问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资金使用效率低、实施效果差异大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面对这种形势,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协调住房保障措施,采用经济手段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等,切实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注释】

①胡秀芬:“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4期。

②王帮敏:“论住房社会保障性制度的现实性选择”,《现代商贸工业》,2007年第10期。

第6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使得这项惠民政策的普及受到限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2.缴存比例不规范,行业间、单位间差距大,导致事实上的分配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3. 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行政执法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4.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途径较为普遍的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贷款比例小,购买国债变现慢等因素导致这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在商业银行的专户中,通过银行存款流向了非住房领域,没有高效率地为住房体系输送资金,笔者认为这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顺序依次为风险准备金、管理开支和廉租房补充资金。且不说这增值收益的权属是谁的,单就廉租房资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情况,目前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老百姓想通过廉租住房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有待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使用效能的几点意见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加强检查监管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

。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2.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多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如何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发挥互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惠面。贷款的发放应尽量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其次是克服重归集,轻使用的倾向,保持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和额度的同步增长,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到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缴存比例问题,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过百元,但时过十几年,工资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数倍,其绝对数额就会增加不少。如果单位配套缴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在公积金配套缴存额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断增大,这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和各级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制度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还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7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关键词:资金运行预警机制 住房公积金 可持续发展

近来楼市升温,部分城市接连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吃紧”的情况,公积金处于负增长状态,如不进行合理控制,极易出现提兑危机、贷款困难,从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目标、功能及原则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目标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供求现状,构建符合供求状况的预警系统和矛盾防范化解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一)建立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功能

(1)提示功能,即通过确定预警指标及判别标准可以实现对资金供求发出信号。

(2)实时监控功能,即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状况实行实时监控,对资金供求的变动趋势做出分析评价。

(3)供求矛盾处置功能,即依据供求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和控制供求矛盾的发生。

(二)建立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原则

(1)流动、有序、安全的原则:保证住房公积金流动有序,安全完整。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资金宽裕使用优先、资金紧张公平优先的原则进行操作。

(3)管委会决策授权、中心运作实施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的预警调控在管委会决策下由管委会授权中心具体运作实施。

(4)政策相对稳定与灵活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管委会决策的政策规定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但又要根据贷款使用和资金的实际状况适时灵活调整。

(5)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情况及时并有效启动预警机制,化解资金矛盾。

二、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指标选择及预警模式

(一)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指标选择

实施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的核心是将住房公积金的关键指标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关键指标的选择尤为重要。

住房公积金跟银行存款有一定可比性,归集资金不能全部贷出,必须要保持足够的余额也就是流动性来应付存款人的未来提现要求,否则一旦无法应对支付要求,就会出现信誉破产危机。中国各家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受到银监会的严格约束,除了有法定存款准备率,存贷比(发放的贷款与吸收的存款之比)都不得超过75%这根红线,这条规制被认为是中国金融机构之所以至今保持相对稳健的重要制度保证。因此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机制,将预警关键指标确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个贷余额和项目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间的比率。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三种模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可以计算全市指标,也可以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单位进行计算。按照指标的高低,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模式划分为以下三种:

1、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正常模式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正常模式分为资金低运行状态(即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在50%以下,含50%)和正常运行状态(即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在50%-65%,含65%)。

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临界预警模式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临界预警模式为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在65%-75%。

3、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预警模式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预警模式按照三级预警状态进行划分。

(1)当贷款使用率在75%-80%(含75%,不含80%)时,为一级预警状态。

(2)当贷款使用率在80%-85%(含80%,不含85%)时,为二级预警状态。

(3)当贷款使用率在85%以上(含85%)时,为三级预警状态。

三、资金使用预警机制的调控措施

根据资金运行所处的不同模式,可以采取不同的调控措施,加强资金运行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正常模式

当住房公积金处于资金低运行状态时,公积金中心一方面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力度,另一方面根据当地的房价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情况,可适度调高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贷款使用率。

当住房公积金处于资金正常运行状态时,公积金中心应恢复执行原规定的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原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临界预警模式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进入临界预警模式时,公积金中心应立即将资金情况书面上报中心领导,同时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准备干预方案,加强监控,应对将要出现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流动性紧张,直至资金运行恢复到正常模式。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预警模式

一是当贷款使用率在75%-80%(含75%,不含80%)时,为一级预警状态,施行以下应急措施:停止办理定期存款,到期定期存款立即兑付,加快资金回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对超资金使用计划的贷款,不进行资金调剂;限制贷款使用率已经超高的县区继续发放贷款,综合平衡各县的贷款使用率;采用贷款申请轮候制度。

二是当贷款使用率在80%-85%(含80%,不含85%)时,为二级预警状态,施行以下应急措施:贷款最高额度适当下调10%;贷款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调为24个月;可贷额由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调为5倍。

三是当贷款使用率在85%以上(含85%)时,为三级预警状态,施行以下应急措施:贷款最高额度适当下调20%;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高首付款额度至60%,适当延长贷款时间间隔;停止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暂停贷款申请与发放等其他缓解资金紧张的方法。

建立资金运行预警机制,既做到资金储备不足预警,又做到资金过剩预警,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金有.立足昌吉谈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J]. 住房公积金研究. 2012(02)

[2]季伟歌.住房公积金预警指标系统的构建与研究[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0(03)

[3]刘晓亚.建立资金预警制度是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N].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2)

第8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陆续了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指引,对照公积金中心的运作管理,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类似商业银行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很多人可能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在职职工定期缴纳,而且是作为强制手段,不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但是,事实上这个强制性的优势也是劣势,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过于单一,而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则无限增长,这就造成了在住房消费旺盛时贷款需求的激增。同时,近几年房价持续增长,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应大幅提高,在近几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金使用率、存贷比持续走高,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入不敷出,存量资金枯竭。例如京、津、沪三地近几年资金使用率都在90%左右,其中上海甚至达到100%,职工申请贷款只能排队等候。

因此,结合商业银行的通行经验,住房公积金也应当建立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核心指标预警机制,将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资金流入流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备付率指标纳入预警指标管理。同时,应当做好资金流量分析及预测,通过研究、比较资金的流入、流出,了解公积金中心业务状况,并适时预测未来的资金状况及资金流量,计算期限错配净额,为存贷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未能履行约定还款义务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最广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当然面临着借款人违约风险。公积金中心必须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公积金中心无论在正常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稳健运行。

针对信用风险,也应该建立符合住房公积金特点的预警指标体系,首先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的五级分类制度,并参考商业银行的做法,对五级分类进行细分,尤其对优良资产(正常、关注类)进行细分,因为优良资产是占绝大多数,而优良资产的构成也是不同的。我们可将正常类分为正常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次级类分为次级一级、二级等。其次,建立指标预警机制,可将不良率、贷款迁徙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纳入常规指标预警管理,同时违约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率(EL)等有关资本计量的指标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信用风险的决策管理中。

三、操作风险

参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我们可以给住房公积金操作风险做如下定义:公积金中心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内部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及外部事件等因素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及外部事件等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中心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

公积金中心应首先建立操作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公积金中心操作风险偏好应当强调业务规模、服务效率与风险承受度的匹配,在确保资金特定用途、住房融资效果的同时注重操作风险的管理,持续强化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政策设计、流程设计、软件开发、指标管理、业务监督等手段将各条线操作风险偏好落到实处,以实现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平衡。根据风险偏好,公积金中心设定的操作风险容忍度包括:风险可接受区域、风险可管理区域、风险不可忍受区域。

四、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公积金中心是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也是社会服务机构,因中心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或外部事件导致媒体或公众对中心进行负面评价的风险极大。多年来,社会对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一直比较关注,也先后出现了很多重大声誉事件。例如,2009年广州公积金中心对社会的公报中,对管理费用的阐述不够详尽,造成社会舆论对公积金公积金人员工资过高(27万以上)的负面评价。

为防微杜渐,公积金中心必须建立一般声誉事件和重大声誉事件的危机化解机制,建立危机事件应急预案,以化解风险或减小风险发生后带来的损失,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资产负债风险

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风险是指对于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的总量、结构变化和相互之间的组合进行计划、支配和控制不当所带来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风险包含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规模不匹配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盈利能力及抵补资金不足的风险。具体来说规模类风险是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发展变化严重背离公积金中心战略规划,要求管理者充分且动态的研究并规划合理的资金使用规模;结构类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资产时间结构与负债时间结构不匹配,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严重不对称;盈利能力及抵补类风险是指由于资产负债规模严重偏离规划或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导致无法实现预期增值收益、无法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等。

第9篇:住房公积金的比率范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9.23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下缴存率较低。城镇中的企事业单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单位需要按时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但部分民营企业通过少缴存住房公积金来节约成本[2]。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严厉的强制措施,和法律法规,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之内,没有相关部门能够有效解决发生的纠纷。这些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下的原因,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针不相适应。

(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

2016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为70.20%,至年末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45627.85亿元。由此可见,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闲置严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资渠道也比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低导致产生大量的余留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少成为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出于对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担忧,多用于国债购买、专户存款、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资回报率较低。在公积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购房能力较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补贴逆向倾斜的现象体现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

从管理方面来看,当前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日常运作,银行负责存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其中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存在权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的问题[3]。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并非常设机构、也非独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职能虚化的结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和有效的资金管控、审计、风险监控机制,其资金多闲置在银行,获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时各公积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闭运行,各自为政,无法形成高效的资金调配机制,无法进行异地流转使用将对缴存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多部门监督易出现协调配合不足、监督力量分散、监督不力的现象,公积金存在不规范使用的风险。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途径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的定位是准公共产品,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国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以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强有力后盾。对于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进省级层面、全国层面的统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利用率和优化配置率,建立适应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满足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监管等环节的不足

为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扩大缴存对象的范围,在现有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个人自愿缴存的方式,使每个城镇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缴存额度实行不同的缴存利率和缴存额度。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环节上,通过减少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公积金高效用于购房、自建、支付房租、装修等个人需求,还可以通过实行贷款差异化利率将公积金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管环节上,可以推广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加大公积金运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级、全国层面成立跨地市机构来协调统筹全国住房公积金

各省分别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各地市级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进行统一管理运作,实现各地市资金的相互调用,提升优化配置效率[6]。设立全国性的专门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银行补充住房市场融资机制和住房保障体系,它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银行,实行全国统一运作原则,实施全国跨区域性的资金调配,加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能够合理分散住房信贷的区域性风险,成立区域性的住房金融风险防火墙,用以解决我国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流程

对于申请人资料和抵押项目的情况要进行详实的核实,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预防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初期风险;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期风险防范,可以对于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进行管控。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风险防范,需要对贷款的还款情况和还款质量进行追踪,分类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一项制度上的调整,对于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而言,需要具备更高的效率。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保障,也需要从供给改革入手。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加强供给改革力度,通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来满足普通群众多层次的需求,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民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余芳,黄燕芬.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3):21-23.

[2]郑庆莎.供给侧改革中的房地产去库存问题浅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7(1):42-44.

[3]陈彦良.关于住房公积金对购房影响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6):86.

[4]王小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J].管理观察,2016(20):66-67.

[5]蒋华福,王广斌.我国住房公积金空间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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