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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精选(九篇)

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

第1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关 键 词西部大开发/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非法狩猎罪

「正 文

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全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注:转引何强等。《环境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从此,“环境与发展”就成为时代的主题。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指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这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在生态哲学中,环境是生命有机体(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外部世界,即生命有机体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这是以一切生命有机体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鉴于生态哲学从世界观上讲,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并且其思维方式是以整个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对我们探讨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更具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使用环境一词,均采后一含义。

西部大开发,是中央针对西部生态环境恶化、东部市场饱和、西部能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丰富而东部能源匮乏、西部的生态环境已严重制约着东部经济的发展、西部人口素质普遍低下又束缚着自身的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因此,大开发战略主要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改善西部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西部人口素质四个部分组成,策略行为包括保护自然林并扩大森林面积、退耕还林(草)以防止水土流失,以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网的建设、通讯设施建设、西气(电)东输、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教育等。(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建议》对一年前所提出的开发西部的战略构想作了进一步阐述。)

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即野生动物种类的急剧减少。尽管个别种类受益于十年来有成效的保护,数量有所回升,如滇金丝猴和亚洲象。但减少是绝对的,回升却只是相对的。个别地区经过较长时期的保护,某些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但又马上采取捕杀措施,抑制其增加趋势。如重庆市巫山县野猪增多,市政府即批准捕杀10-20头。(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

西部大开发,针对的是西部,但受益的是全国。开发的对象是中国西部,但目的是在焕发西部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生命力的同时,为东部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促进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是整个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题中之义和必然选择。探讨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也就具有全国性而不是区域性的意义。事实上,仅仅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流动和交换实际状况来看,局部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能促成其他地区野生动物种类的增加和数量的变化,例如,云南思茅地区二十年以前,就已见不到亚洲象的踪迹,重庆市早已没有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但西双版纳州的环保,不仅使境外的亚洲象进入版纳,而且到达思茅;华南地区的环保,也使野生华南虎进入重庆地区;十多年前,昆明市民不知红嘴鸥为何物,而十多年来,湖滨河畔赏鸥喂鸥已成为春城的一道风景。

野生动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植物、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殖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而生态的平衡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乃至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已被实践证明,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保护,已成为环境保护中的一个严峻问题。以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数量拥有量独占鳌头而誉为动物王国的云南省以及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主要生存区域的西部其他各省区,因受多民族杂居和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注:参见曾粤兴。《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载《云南法学》,1992-2期。)

西部省区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域,几乎各少数民族都有狩猎习俗,有的民族甚至以家中拥有的兽类颅骨的多少作为判断是否勇武、富有的标志。传统生活习俗养成了他们与野生动物为敌并随意加以捕杀的意识。同时,西部地区公民文化素质低下、科学知识贫乏,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和获利额的加大,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断升级蔓延,导致野生动物物种和数量总体上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过度采伐、放牧、开荒、废气、污水等原因,西部地区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化、动物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既使一些野生动物死亡或迁徙,又使以食草动物为食源的食肉动物因饥饿而伤害人畜(某些凶悍的食草动物也会因饥饿或其他原因伤害人畜,如亚洲象、野猪等),在一定程度上激起公民实施报复性捕杀。在认识上,人们一讲环境保护,往往只注重对土壤、水等非生物以及森林、植被等生物的保护,而很少考虑野生动物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注:例如陈泉生所主持的国家“九五”社科基金课题。《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着重对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对野生动物在其中的影响几乎未见提及。法律出版社,2000年。)国务院《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决策》十个部分只有“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句话和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注:转引自江伟钰、陈方林著。《资源环境法研究及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61-268页。)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陈泉生女士尖锐指出:“按照目前约每年灭绝一个物种的速度来看,不久的将来随着物种的日渐稀少,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维持系统也将瓦解崩溃。

届时,人类除了与之同归于尽,也许别无他择。“(注: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前言部分。)

不可否认,由于社会方方面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的保护这一终极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着法制疏漏多,执法不严格,司法处置力度不够等等问题,刑法仅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后备性法律,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功希望寄托在刑法上是不理智的,但刑罚手段的严厉性、暴力性的确有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取得成效。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前提之一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首先必须考虑立法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纯保护主义受到政府的否定,(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有限保护事实上成为立法的一项原则。因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既有区域上的设置,也有期限上的限制,还有保护对象的区分,如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禁猎区(期)的规定,保护等级的差别等。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生态平衡的规律,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生态平衡规律主要有:

1、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在生态系统中,不仅同种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异种生物之间也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同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人类之间都普遍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生态系统成为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过去,在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下,环境保护事实上让位于环境利用,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已明令禁止任何采伐天然林的行为发生,那么,根据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相应应采取纯保护主义,或者说只宣强调“保护”,除科研、旅游、国际合作需要外,不宜再提倡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

2、物质循环与转化规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命运动的源泉。在开发自然的时候,必须注意提高能量流动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换言之,应通过保护非生物环境促进野生动物保护。

3、物质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总体上是平衡的,若有某一方面的失衡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进行补偿。生态平衡与稳定的标志之一是生物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就是指在开发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保持西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西部与东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换言之,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限制人口的增长。

4、协同进化规律。生物适应环境,又改善环境,生物之间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共存共荣,是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协同进化。这一规律决定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某些时候,应当顺应自然,不应人为地改变。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必须研究生物链关系。事实上,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160-164页。)例如,云南抚仙湖、洱海引进银鱼,却导致本地野生的抗浪鱼、金线鱼、弓鱼濒临灭绝。转贴于

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人类处理好自身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则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把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虑。(注: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22-328页。)

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既要保障有益野生动物的生存,又要避免在消灭害虫方面束缚手脚;既要防止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衍对人类的侵害,又要防止人类借口有这种侵害的发生而对野生动物放开杀戒。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物种繁衍过快而危及到其他物种和人类,既可考虑增加相克的物种以抑制该物种数量的增长,也可考虑向其他需要该物种的地区适当转移该物种,而不宜授权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机构随意颁发捕猎证加以捕杀。

其次,应找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显现的漏洞。我国西部乃至东部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支撑刑罚处置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弥补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在刑法中,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法均采用空白罪状形式,这种罪状所参照的法规的立法质量,左右着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就相关狩猎法规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着保护范围过窄、罪状限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既不属于法规范畴,又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根据《刑法》第340条和341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相关法规均未解释“情节严重”的含义,事实上,使该两罪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从范围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牛野生动物。这一界定,与前述生态规律存在冲突。具体来说,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是否意味着没有“生存权”?立法者是否考虑过:如果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灭绝了,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还能生存吗,这样的立法是否有顾此失彼之虑?可见,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加以完善,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非法狩猎罪的立法完善

在罪状的设计与表述中,文字用量与修饰限制程度具有正比例关系,并同步决定着概念的内涵的丰富程度,反向决定着概念外延的范围大小。《刑法》第341条也如此。这是个具有典型的选择性要件的条文,对犯罪行为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方式作了四项具有选择性的限制,并且将非法狩猎的对象限制为野生动物资源,这些限制,在笔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因为:

(一)“资源”一词,具有量的色彩,既容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下不当抗辩的余地,又与“情节严重”具有语义上的重复关系;

(二)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限制,既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区域外进行狩猎为法律、法规所允许,又与生态规律相冲突,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置,实属迫不得已的应急之举,而禁猎期间的设置,目的是让野生动物安全繁殖。难道禁猎期一过,就允许公民捕杀吗?当然不是,既然如此,无论《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何必规定禁猎期呢?

(三)这一罪状的设计,给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设置了障碍。有的学者认为,非法狩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进行非法狩猎”(注:参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有的学者则将这种故意表述为“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注:参张穹主编。《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这两种主张,大同小异,都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在罪状设计中难见依据,而是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故意定义的演绎运用,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然而,在实践中,要求犯罪之构成以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为必要,可能恰恰使依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在一些个案、并且是危害严重的个案上落空。比如,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除对宗教信仰中作为神灵供奉的动物加以珍视外,代代相传的习惯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概念,由于久居深山,文化生活、信息传递十分落后,要求其对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性有认识,在他们看来正是天方夜谭。因此,笔者认为,宜将本罪的故意内容界定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

(四)非法狩猎行为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同。从生态平衡的需要来看,人类适当捕捞、享用水产品,既是水产品相互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与环境相平衡的需要,但捕捞过度,则会破坏这种平衡,因此,对捕捞区域、期间、捕捞工具、方法作出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立法上将非法狩猎行为因对象不同而规定为两个不同的罪名,除了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显得稍多一点外,并无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改变非法狩猎罪的罪状模式,采用简单罪状。空白罪状的一大弊病在于使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总是受到行政法的制约,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备法而不是其他法律的附属法,刑法应有自身的独立性,刑罚权发动的空间应更多地由刑法本身来占领。而采用简单罪状可以使刑法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作出直接规范。此简单罪状可具体表述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的行为。

野生动物种类实在大多,如我国现有的陆生脊椎动物就超过2300种。(注:转引自中科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国情研究第二号报告:开源与节约》,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除兽类外,还有鸟类、昆虫类,其总数量更为惊人,显然不可能把一切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作犯罪处置,因此,从情节上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不过司法解释宜尽早说明“情节严重”的含义。

至于非法狩猎的含义,简单地说,即无合法依据或者未经许可而进行狩猎。但这一理解的确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俄罗斯总检察院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有关解释颇有借鉴价值。他们对非法狩猎的解释是:“凡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违反专门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从事狩猎的人员根本没有狩猎权(未满18岁、不是狩猎协会会员和不符合其他要求的人员)、虽取得许可证但并无必要根据;或者在非狩猎区、禁止狩猎的时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杀伤动物用自动捕猎器和夹子,活套、网和其他大规模捕猎动物的工具,用陷阱、模拟野生动物和鸟类叫声的电子仪器等)从事狩猎的,均为非法狩猎。”(注:参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18页。)该解释采用实质主义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原则,来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第2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绿色海关计划的目的在于,针对那些与环境相关的商品,为打击此方面非法贸易的海关官员提供信息和培训资料,帮助各国海关官员提高能力,以应对危害环境的非法贸易,阻止臭氧耗损物质、有毒化学品、有害废弃物和濒危物种等非法贸易货物、动植物进出境。

起因

绿色海关计划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根据美国政府2000年12月的报告,通过倾销有害废弃物、走私禁止交易的有害物质以及开发、非法买卖受保护的自然资源等活动,世界各地的犯罪财团和跨国联合企业每年可赚取220亿-310亿美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克劳斯・特普费尔认为,象牙、虎骨和珍稀兰花走私直接威胁着这些物种的生存。非法买卖有毒废弃物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以及数以千计的人员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此外,犯罪团伙还走私危害环境的产品,如耗损臭氧的氟氯化碳,而在国际上,即便是此类产品的合法贸易也会受到严格限制。而且,臭氧耗损物质、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都会严重破坏多边环境协议(MEAs)的效力。

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委员会“关于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协议”的21/27决议表示,委员会已经意识到非法贸易所引起的环境破坏正在持续增长,相关机构应继续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关于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协议”的第VII/4号决议则要求执行委员会采取措施,通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作计划,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为实施相应指南提供方便,同时依据指南采取措施,提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水平。委员会关于“国际环境管理”的决议还鼓励发起者就共同关心的非法贸易等问题加强合作。

海关公约是由海关官员确保实施和统一应用的,因此,提高各国一线海关官员应对非法贸易的能力至关重要,世界海关为此组织、提供了广泛的培训。尽管培训是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但其耗时较多且支出昂贵。一体化培训则以提高海关官员同时执行多项多边环境协议的能力为目的,与按照单独协议进行的分开培训相比,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一些包含贸易条款的多边环境协议,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其秘书处已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在国家、地区两个层面上为海关官员制定了培训计划。而且,《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一经生效,对海关关员的培训也有望成为推动二者在各国实施的重要因素。

2001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协议部为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海关当局、非政府组织和专家成立了“规则、非法贸易和合作:同海关当局共同合作来实施环境协议”工作组。其工作意向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承担国家和地区一体化培训,在适当的情况下准备一体化培训的材料,与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网站加强联系。

同年10月绿色海关计划正式提出,接受了此前的一体化培训理念,同意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经济部的臭氧层计划来筹备联合实施海关培训,同时成立国际秘书处任务工作组,以监督所有活动。

2003年6月2日,绿色海关计划正式启动。

动力

除牵头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外,绿色海关计划的联合发起方还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巴塞尔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保护臭氧层计划、臭氧层计划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律和公约司(UNEP DELC)、鹿特丹公约(PIC)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

所有参与方都会在绿色海关计划中受益,也都采取了相应措施。

世界海关组织是海关事务方面唯一的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提供技术支持、海关授权联系、海关编码协调制度改进、信息交换、对环境犯罪跟踪调查等便利,同时还成立了关于保护野生物种、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工作组。

国际刑警组织的任务是协调、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该组织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推进执法联系、开展调查,例如,着力阻止非法危险废物的跨境运输、非法倾倒,阻止臭氧耗损物质的非法运输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非法贸易。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确立了阻止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该公约秘书处帮助成员方实施培训,并负责协调筹款事宜。

《巴塞尔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管理、处置能以有效的环保方式进行,以此来降低、控制废物的越境行为,使之与环保管理方向一致,实现废物生成最小化。基于书面通知等程序,该公约已就此类越境行为建立起一套规范的体系。巴塞尔协议秘书处可与其他地区中心展开合作,针对侦查、预防、控制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受援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培训。在绿色海关计划框架下,它可以授权其他组织开展此类活动,以加强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旨在减少臭氧耗损物质的消耗,通过与臭氧层保护计划秘书处适当合作,海关培训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在该议定书中的承诺。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协议部的任务是就相关环境协议加强各方联系和合作,以此推动各国政府部门实现其在协议中的承诺,并增强其实施公约的能力。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政策执行司(UNEP DEPI)负责制定战略措施来改进环境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制定关于预防、打击国际环境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同时提供建议,支持各国政府在国家层面改进执行状况,并承担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作为一项多边环境协议,《鹿特丹公约》旨在促进参与方在某些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中共同承担责任、努力合作,尤其是在农药、工业化学品等方面。该公约通过加强有关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换,致力于使用具备环保特性的化学品。联合国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联合执行《鹿特丹公约》的秘书处职能。

培训和援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行动计划秘书处与世界海关组织共同发起了海关官员培训计划,其目标是使海关官员更好地控制和监管进出口含氯氟烃制冷剂以及其他臭氧耗损物质,并帮助各国遵守《蒙特利尔公约》项下关于逐步消除、淘汰臭氧耗损物质的时间表。其中包括培训者培训计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东欧、非洲、拉美和其他地区设有地区工作办公室,主要针对臭氧耗损物质的监管、许可证制度、协调编码制度展开工作。

世界海关组织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活动还包括:确保海关公约的实施,如货物分类协调制度、对外贸易统计编制方法、GATT/WTO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其他管理标准程序;提高海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的效率;尽最大努力实现通关过程透明化;提高管理能力。

国际刑警组织也推出了培训计划,主要识别与水域及空气污染、危险废物、野生物种相关的环境犯罪调查技术。1999-2002年,该组织已在东欧、中欧和南非开展了培训。

巴塞尔协议秘书处及其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也凭借助志愿者为海关和公安人员、环境工作官员、港口代表提供培训,主要针对非法运输的预防和侦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为管理、科技、海关、执法等部门组织了相关培训,通常有多国人士参与,主要关注该公约的遵守和实施情况。公约秘书处还与加拿大海关和税务局等部门合作,为海关开发了一套可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计算机辅助培训项目,已于2003年底投入使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政策执行司则在地区实施协议(针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进行执法合作的卢萨卡协议)框架下,为实施国内法的官员(包括海关官员)提供培训和预警项目支持。

合作

绿色海关计划的许多参与方已在培训和信息交换方面进行了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协议。其中一部分是:

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其他组织联合举办研讨会。

2002年4月,巴塞尔公约执行秘书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臭氧层秘书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联合采取措施来应对非法贸易。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关于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工作组也参与了此项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经济司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开展培训。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政策执行司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在《卢萨卡协议》框架下,就野生动植物种非法贸易相关问题进行合作。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世界海关组织加强交流,应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运输。

臭氧层秘书处、世界海关组织针对臭氧耗损物质非法贸易举行培训。

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加强联系,以应对环境犯罪为国际执法、海关当局带来的挑战。

未来的计划

一体化培训力图让所有受训者接受相同的培训。该计划将遴选资深培训者负责执行培训任务,同时,通过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的伙伴培训计划,他们的技能也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第3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第4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论文摘要: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价值观念,这两种价值观念在环境伦理学界、哲学界、环境法学界中都有很多争议。非人类中心主义又被分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对“生态中心主义”从内容上做了辨析和重新界定,认为“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所形成的环境伦理理论,不应被称作“生态中心主义”而应叫做“生态整体主义”,这样可以排除人为设定的“中心”对环境保护价值理念造成的偏失,而“生态整体主义”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因此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都有证伪的作用。它的理论整合,是可供选择的谨慎而又开放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价值观。

o前言

近300年历史的工业文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积累中已形成了一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这场危机使人类开始反思人类的生活方式和传统的生产方式给环境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并寻求一种真正能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在这种反思中,产生了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和环境哲学思想,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和环境哲学思想大体可以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是走入“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走入“非人类中心主义”,一直以来是环境伦理学界、环境哲学界、环境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而现实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生物中心主义”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均有偏失之处,都不能正确地指导环境保护活动,不能真正指导人类建构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因而也不能成为现实的、有效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的价值观。从这一现实出发,我们应该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在解决环境危机和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具有的伪价值性进行诊视和分析,并对“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生态中心主义”进行辨析和重新界定,从而寻找一种现实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念。

1“人类中心主义”的诠释与反思

“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是现代生态学出现以后,被人们用来指称近、现代西方主流生态哲学文化的一种说法,是西方文化的一贯立场,它从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出发,认为人是生态系统的中心,是宇宙的中心,不承认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只承认自然物满足人的需求的工具价值,强调人类的道德主体地位,信守人类利己主义原则,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归结为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把人对自然关系的伦理简单地看作人类伦理的延伸,注重探索自然的奥秘并进而征服自然,缺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在这种生态哲学观念主导下,人们习惯于认为自己是自然的立法者而凌驾于自然之上,把自然万物当成人类取之不尽的资源库,把征服自然看作是自己最大的乐趣和成就,一切都是以人为尺度。“人类中心主义”经历了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两个阶段。

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是同神学世界观相联系的,中世纪神学世界观把人类中心论建立在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基础上,按照这种理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人可以征服、利用和统治自然界,这便形成了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者为了说明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中心地位又提出了四种立论基础:一是自然目的论,即认为人“天生”就是其他存在物存在的目的,动物、植物和其他没有生命的自然客体是为人而存在的,是人存在的工具,因而人对他们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二是神学目的论。基督教从宗教的角度强化了自然目的论。基督教和天主教认为,人是高于其他存在物的生命形式,是大自然的主人,而非成员,其他创造物都是上帝创造出来为人类服务的,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人对大自然的统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三是灵肉二元论,即认为人不仅有躯体,还拥有不朽的灵魂或心灵,是一种比动物和植物更高级的存在物,而动物和植物只有躯体没有灵魂,充其量只是一架自动机,完全可以把动物当作机器来对待。四是理性优越论。即认为人是理性存在物,理性是人的本质,理性使人高于其它存在物,因而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的关怀;动物不是理性存在物,人们对待非理性存在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不会影响理智世界的视线,因而把它们仅仅当作工具来使用是恰当的。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当成满足人类幸福的工具,主张征服自然、统治自然,甚至对任何非人类生物进行残酷的屠杀,对自然资源进行毁灭性的开发,是一种人类沙文主义。正是由于人类沙文主义的狂妄和丧心病狂地滥用自然使地球出现了环境危机,因此,在对古典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中产生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剔除了神学的影响,把自己的立论基础建立在现代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的基础上,主张理性地认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从自然满足人类需要和自然的工具价值出发,提倡限制人的欲望,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并保护环境资源,认可人类对自然的责任,承认自然对人的精神价值,以便能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长期需要四。然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是一种认为人是宇宙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在现代史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用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人的特殊地位的证据主要是人的理性或理性的某种变种。其理论的核心:一是人具有理性,因而具有自在的目的和内在价值,其他一切缺乏理性的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人可以把其它非理性的存在物当作工具来使用,包括丰富人的精神世界。二是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不是客观的,是人的内情感的主观投射的产物。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在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三是道德规范只是人的行为规则,非人类存在物不是伦理体系的原初成员;道德自律能力是拥有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拥有道德权利是不恰当的;人对非人类存在物的关心只应限于那些对人类有用的自然物,而且对这些自然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

总之,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反思的基础上,从人类价值的唯一性路径去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无疑是环境伦理观的一次飞越,然而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把人类以外的生命个体、种群、生态系统和地球生物圈当成道德关怀的客体,只把人类对环境的关心和保护当成人类之间伦理关系的延伸”的观点进行诊视和反观,可以看出“人类中心主义”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存在的诸多伪价值性:

(1)“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点——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导致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不现实性。“人类中心主义”将人视为自然的主宰,确立了人作为认识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地位,而将自然作为人类的统治对象,人为地树立了人类这个“中心”,否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环境保护,最终是从人的需要出发的。然而,人类的欲望是无穷的,贪欲是人的本性,通过控制人欲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是不现实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也是虚妄的。

(2)“人类中心主义”虚无理性导致科学的变质和生命的机械化。“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但是人类理性主要是用来认识自然界的,当认识理性转化为技术理性并与之结合之后,理性就成为征服自然和满足人类欲望的工具。智性的科学走向了工具性的机械主义,科学的绝对支配作用使科学成为宗教,成为超越善恶的虚无理性:“除了机器和市场之外,一切都不复存在”;“科学技术的特点在于用机器复制并实现人类的特质和技能,以‘自动性’复制‘有机性’‘将主动性和意向性的反应变为条件反射’,直到使生命机械化”[21。科学开始用于克隆和人工受精,出现了科学僭权——社会提出建议,决定权在科学手中,科学成为支配和征服的代名词,产生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专家式的环保,治标不治本,使环境危机无法从根源上得以解决。

(3)“人类中心主义”的现代性偏执导致事实与价值绝对二分,使人类更趋于“拜物”。“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之一,现代性观念本能地只相信“进步”和“未来”,而衡量进步和未来的标准又是物质性的。“进步还是倒退”的标准取代了“好与坏”的标准,“使现代人已本末倒置,不是用‘好’标准去衡量某种新事物的是否对,而是倒过来用‘新’本身来判断一切是否好”。善恶、对错、是非已在新潮与否中变得不重要,事实和价值绝对分开,个体和群体不再保留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工具标准化、消费标准化、市场标准化只能推动个体和群体不断地趋向“拜物”,从而使环境、资源的压力更大而不是减轻,更不能形成对人的欲望的有效控制。

(4)“人类中心主义”的权利主体观否定了所有生物的生存权利,最终也将导致对人类自身生存权的侵犯。“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出发,只承认人类才存在权利,认为对非人类存在物是不能谈论是否存在权利的,这就间接否认了生物的生存权利,从而导致了对所有生命和生物圈的野蛮侵犯,导致了物种的灭绝,导致了生态环境的失衡和恶化,从而使人类自身的生存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5)“人类中心主义”的“人类”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从而使理论不能转入实际的制度层面,无法实现环境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作为一个集合概念,“人类”是所有人类成员的共同体,它不包括生命共同体和自然共同体,那么,谁来代表“人类”,是前代人还是当代人甚或是后代人?是富人还是穷人?这一概念在“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中的模糊,使当代人代表了人类,而当代人的利己主义和个体的物质欲望使“人类中心主义”提倡的限制人的欲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保护环境资源,认可人类对自然的责任都难以实现,难以在制度层面上得以很好地确立。前代人和当代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并没有考虑后代人的环境权,在这一点上破坏了代际公平,资源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也使代内公平受到了极大的破坏,环境正义在这里已经不存在了。

2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诠释和重新界定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和“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非人类中心主义”(anti.anthropocentric)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利益出发,通过生物进化论和生态科学来认识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在进化过程与生物圈的有机联系和各自的地位,提出自然本身(包括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有内在价值,强调人与自然价值的平等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对待自然物的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

2.1对“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流派的诠释“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包括五大流派:

一是以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又叫动物权利论),它从感知能力或从生存权利出发,要求人类尊重动物的生存,不要对动物施加使其痛苦的错误行为。

二是以保尔·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ifsm)。它以生命个体的目的为依据,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生物。

三是以利奥波德为代表的“大地伦理学”。“大地伦理学”从环境整体性出发强调了物种、生态系统和生物圈整体的价值,第一次明确了生态共同体的界限,提出了“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i41,这就是生态系统“和谐、稳定和美丽”三原则。它强调要从生态整体性的角度看待和判断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的对错、善恶和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四是以a.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1973年,奈斯发表了《浅层生态运动和深层——长期生态运动论纲》,该《论纲》中提出了生态整体性的8条原则:各种生物都有内在关联;原则上生物圈平等主义;维护多样性原则;反对世界上的等级制;向污染和资源枯竭挑战;复合性而非复杂性;地方自治和非中心化等。1995年,奈斯在《深层生态学的8条修正》一文中进一步强调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并提出了“生态的可持续性”原则,使生态整体主义进一步完善。“深层生态学”肯定一切生命形式存在和发展权利的平等性,主张人的自我实现与所有生命自我实现的统一,要求人类通过自我实现来维护生物圈的繁荣。

五是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以价值分析作为突破点,创立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理论,认为原野有自存价值,重视了自然生态整体性和内部客观价值的关系,提出了“完整”和“动态平衡”两原则阎,认为包含人在内的生态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完整的系统。

综合分析“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各种观点可以看出,“非人类中心主义”肯定自然物存在着内在价值,并由自然物的内在价值推论出人类对自然物的道德价值;从各流派的立论基础可以看出,“生物中心主义”是在“动物解放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动物解放论”也属于“生物中心主义”的范畴,它们强调有机体个体的价值和权利,以生物为中心,认为生物个体的生存具有优先性,但是没有把生物有机体放在生态整体中考虑,没有考虑到物种和生态系统比个体生物更重要,因此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所以被统称为“生物中心主义”。“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提倡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认为不仅生物,而且非生物的自然存在物、寄生物及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都是道德关心的对象,强调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权利,因而被称作“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

2.2对“生态中心主义”的辨析和重新界定

目前,伦理学界和哲学界将“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3种称为“生态中心主义”是有其偏失之处的,由于这3种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作为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标准,所以应将其叫做“生态整体主义”。

生态整体观古已有之,如中国古代的“天人和一”,古希腊的“万物是一”、“存在的东西整个连续不断”等,都是生态整体观念的雏形。2o世纪,在对技术、工业、人类活动对环境和自然的负面影响的不断反思中,在环境问题的警钟声中,在波涛汹涌的环保运动中,在生态学13益成熟的条件下,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奈斯的“深层生态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都从人与自然的系统性思维出发,对生态整体主义进行了系统的论证使生态整体观系统化而成为“生态整体主义”。之所以将其叫做“生态整体主义”而不应叫做“生态中心主义”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生态整体主义的基本前提是“非中心化”,其核心特征是强调生态的整体性及其内部联系,而不人为设定“中心”,从而避免了人为设定“中心”的优先性,防止了“重此轻彼”现象的发生;其次,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物种,人与自然构成了整体,在这一整体中,彼此依存才能体现各自的价值,二者是共生互动的关系,无所谓谁为“中心”;第三,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人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人应尊重自然,这种平等只能在生态整体性中体现,离开了生态整体性,设定“中心”,要么人类高于自然,要么自然高于人类,所以既不能设定“人类中心”也不能设定“生态中心”,而应从整体出发;第四,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整体主义的组成部分,超越人类个体的利益,保护生态整体性,才能谋求人类整体利益和人类的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五,事物在整体中实现有序,体现彼此间的关系和价值秩序;如果人为地确立某一“中心”,就会割裂事物之间的联系,破坏整体的价值秩序;第六,只有从整体系统出发对环境加以包括,才能遏制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防止“顾此失彼”现象的发生。

3生态整体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的证伪效应

2o世纪7o年代以前,“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设计都是在这一话语框架内进行的。2o世纪7o年代之后,由于环境危机的进一步加剧,“人类中心主义”被认为是这一结果的罪魁祸首,这时“非人类中心主义”应运而生。以“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各种理论是在面对现实世界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两大关系中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超越,是人类哲学史和人类伦理史上的一大变革。特别是“生态整体主义”(包括“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在思维方式上采用矛盾和谐的辩证思维方式,强调整体中对立和冲突的存在,把对立和冲突作为整体和谐的条件和事物发展过程中实现整体和谐的手段,从而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理论生命力。虽然“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整体主义”有其共同性,三者都“强调理性地认识人类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有机联系,为了人类的长远生存利益,必须建立一系列人类利用和保护自然的伦理道德规范,以促进人类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但是生态整体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都有证伪和矫正作用,具体表现在:

(1)“生态整体主义”“以生态系统中任何事物互相联系的整体主义思想来看待和处理环境问题,在哲学世界观上,坚持人与自然相统一的‘一元论”’矫正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思想,使对抗伦理转向为共生伦理,为环境保护运动从“浅层”进入“深层”奠定了价值观基础。在实践操作层面上,“生态整体主义”解决了“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遇到的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如由于人的知识不完备,理性有限,人类一时无法确认某类自然物是否对人类有价值,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如果把这一问题放在生态完整性中就会很自然地得到解决,因为从生态整体出发应对其加以保护是需要的,这改变了只从人的需要出发去保护环境的现实。

(2)“生态整体主义”矫正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理性,认为所有的自然物都有内在价值,生命物种权利平等,它的价值不依赖人类的需要而在生态整体中存在,在生态系统中每一存在物都有其功能性。从这一点出发,消除了“人类中心主义”中理性是征服自然和满足人类欲望的工具理性思想,使科学不再成为宗教,成为超越善恶的虚无理性,还科学不断探索自然的本来面目,使科学在对自然关爱的基础上成为解决环境危机的工具。同时“生态整体主义”也对“人类中心主义”者提出的“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的命题提出了质疑,如像道德自律能力、使用文字符号这类能力,动物虽然不具有,但许多人也不具有,为什么不具有这类能力的人就是“道德顾客”?

(3)“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人类环境危机是人类文化危机的产物,是旧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社会经济和文化机制不合理的产物,是现代性的偏执导致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结果,所以“生态整体主义”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的价值观念来矫正现代人善恶、对错、是非和“拜物”观念,改变现代消费模式、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机制,形成对人的无理欲望的有效控制。

(4)“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人类社会这一生态子系统内部关系的和谐、公平、公正,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是不可缺少的,生态整体主义不仅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同时强调改善人类子系统内部关系,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以实现,人权得到保障,人与人的关系得到改善,社会公正、生态正义得以确立,这些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保持至关重要。这正如罗尔斯顿所说的:“在已被人类征服的土地与现存原始自然的比例98%:2%)是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还试图靠牺牲非人类存在物(生态系统、物种)的方法来解决人际内部的分配问题(源于不公正、特权、政府机制的无能、社会的麻木不仁)”,那不仅是“徒劳无益的”,而且很可能成为“权势集团保护既得利益的一种烟幕”,这说明“生态整体主义”也是将人类社会和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放在生态整体系统中加以考虑的。这一点对“人类中心主义”有一定的证伪效应,即“人类中心主义”所倡导的生态运动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的目的只是追求不同人类群体特别是发达国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质上的富裕,而“生态整体主义”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的目的追求的是所有国家、群体、物种和整个生物圈的利益,追求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自我实现”。

(5)“生态整体主义”认识到人是有局限性的物种,也是还在演进中的物种,在这种局限中人类也有不理性的一面,这矫正了“理性人”的假设,强调限制人的自利行为,明确人类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和整体价值之间的长久关系。同时认为人是富有同情心的物种,同情心使人类能够超越自身的视野、经验和利益的局限性去认识和关怀万事万物。

第5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工业生产突飞猛进。由于工业化而产生许多环境问题,例如:空气、水和土壤污染、放射性废物及其它毒性物质之泛滥。尤其是环境灾难(environmental disaster)的频仍发生,使世人深感环境危机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环境危机,各国政府及国际环境组织最初均强调训练与再训练专家及技术人员,以迎合专家人员的迫切需求。但是,各国逐渐发现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大众各层人士的行为,非环境专家所能解决,除非人人对环境有正确的认识与行为,方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教育的目的在改变人类思想与行为,因此,解决环境危机之道端赖发展环境教育。联合国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Stockholm)召开人类环境会议(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会中建议联合国应发展国际环境计划以协助各国发展环境教育。联合国遂于1974年正式推动国际环境教育计划,世界各国均大力推行。

1977年10月联合国在前苏联的伯利西(Tbilisi)召开国际政府环境教育会议,会中制定的环境教育目标之一就是为每个人提供机会去获得保护环境和改进环境所需要的知识、价值观、态度、承诺和技能。会中曾决议:在发展环境教育计划时,必须考虑伦理的价值,环境教育应以产生认知和价值为目的,藉以改进生活品质。

1991年国际环境教育计划发行的通讯Connect,以"全球环境伦理-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A Universal Environmental Ethic-The Ultimate Goal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为主题,论述环境伦理的重要性。文中指称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在培养具有环境伦理信念的人,他具备正确的环境态度和价值观,并能做出理想的环境行为。

二、人类中心主义阻碍伦理信念的演进

所谓伦理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环境伦理是人类与自然环境间的道德关系,也可以说是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伦理的内涵包括信念、态度和价值观。

环境伦理学是一门崭新的学问,虽然它源远流长,但是它真正的兴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当环境危机出现时,哲学家们开始应用传统的伦理学思考环境问题,他们常遭遇到两个问题:其一,存在于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适当的关系是什么?其次,这个关系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哲学家们发现传统的伦理学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非常暧昧。

依据西方传统的哲学观点,通常是否认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直接的道德关系存在,并认为只有人类具有道德地位,所有其它东西被人类使用时方具有价值。这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哲学观点。

数千年来,人类沈醉在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这种信念在文献经典中屡见不鲜。自然是屈服于人类统治,自然万物对人类有利益的方有价值。自然为人类所有,且人类有权利使用自然。人定胜天,超越自然的意念充满人类的哲学、文学、宗教、文化与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为西方工业技术社会的环境典范。由于自然万物与人类之间缺乏伦理关系,人类给予道德关切是不合逻辑的,也是行不通的。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起源

伯纳(J. W .Bennett)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起源于宗教与世俗的哲学(secular philosophy)观念。?

怀特(L. White)认为犹太基督教是最富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宗教。在圣经旧约的创世记中有下列一段文字:「上帝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上帝赐福他们说:你们要生养许多儿女,使你们后代遍满全世界,控制大地。我要你们管理鱼类、鸟类和所有动物。?

远在两千多年前,希腊哲人普罗达哥拉斯(Protagoras , 481-411 B. C)曾说过:人为万物的尺度(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

阿奎纳(S. T. Aquinas)是中世纪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认为理性是决定一切事物的卓越性,智力越高者越具卓越性。他认为地球上只有人类具有智力,因此地球上所有上帝的创造物,必须接受具有卓越性的人类所支配。?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信念

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具有下列主要信念:

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人

笛卡儿(Rene Descartes)曾宣称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人(Man as Master and Possessor of Nature)。这信念源自古希腊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基督教义,并已成为今日西方社会的主流世界观。

依据古希腊的思想,理性的意识是人类思想的核心,人是超越无生命的自然世界。斯多葛派(Storcism)的理论认为植物是为动物而存在,而动物是为人类而存在。?

人类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大自然对人类只具工具性价值

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仅有人类具内在价值,且是一切价值的来源。自然万物对人类有价值,是因为它们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和利益。?

人类具有优越特性,故超越自然万物

笛卡儿是现代哲学之父,他认为人类与其它动物截然不同,因为人类具有思考和语言等能力。一般动物缺乏心智和意识,可说是由零件组成的机器。人类对于这些动物和自然世界没有任何责任。

人类与其它生物无伦理关系

康德(Immanuel Kant)是被认为人类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在他的『对动物的责任(Duties to Animals)一文中,认为只有理性的生物值得人类的道德关怀。就理性动物言,理性是他们的内在价值,并且是他们自身追求的目的价值(a goal worth)。所有理性生物均有同样的理性,并且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就是实现一个理性世界。康德确信,只有理性生物对理性世界的实现有直接贡献,而非理性生物则不然,牠们只能作为实现理性世界的工具。

(三)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危机

历史学者怀特在其『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一文中,认为犹太基督教的人类中心主义教义将人与自然分离,人类超越自然并任意利用自然的信念是今日生态危机的根源。?

怀特认为,当前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是现代科技的产品,他也怀疑应用更多的科技是否可以避免生态的灾难。我们的科技是奠基在基督教义中人对自然的态度,也就是人类怀有超越自然、蔑视自然、任意宰割和利用自然的态度。因此应用更多的科技将无助于生态危机的解决。?

三、天赋权利信念推动伦理的发展

公元1215年英国贵族以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名义胁逼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认为他们的存在具有天赋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随意监禁或放逐他们。大宪章也限制英王擅自增加财产税及没收土地的权利。

天赋权利的信念在欧美社会激起自由的浪花,导致法国的大革命以及美国的独立革命的成功,同时掀动欧美社会的人道主义(Humanitarianism)、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动物解放运动(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这些汇成汹涌的浪潮推动伦理信念跨越人类中心伦理所构筑的伦理分割线,使人类伦理信念进入生命中心领域,对非人类的生物尤其是动物赋予道德地位及法律权利。

(一)人道主义强调动物的自由与生存权

英国学者尼柯森(Edward B. Nicholson)反对因为动物缺乏推理能力,而剥夺其生存权利。与人类比较,动物的心智机能较弱,感觉较迟钝,牠们也应享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正像一个白痴,谁能否定他们的自由与生存权利?人死亡后,灵魂仍继续存在的说法是无法证实的,我们不能据此用以剥夺动物的天赋权利。尼柯森也反对笛卡儿的哲学,认为动物是没有意识的机器。他坚信动物像人类一样有神经系统,能感受痛苦和愉快,因此动物与人类一样要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

人道主义沙特(Henry S. Salt)于1891年出版其著名『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他认为人类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动物也应该有。人类应将伦理扩大,使动物成为受益者。我们赋予动物权利并不是给予牠们同情与正义,而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我们人类文明的发达、社会的进步与这件事息息相关。

沙特认为自1862年美国奴隶解放法案通过后,黑人不再遭受残忍与不公平的待遇,循此方向发展,下一个步骤该是动物的解放。而这两种解放是不可分割的。一个高度发展的民主社会应包含人类及所有非人类生物。非人类生物遭受不公平待遇只是一种社会的病态。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系统里,商业利润成为人类工作的主要目标,对一般人的福祉以不予重视,遑论动物的权利。他不奢望已获得政治与经济利益者会自愿进行改革。他赞同社会主义制度,藉整体教育规划,给予人道行为的教育。一般科学家、宗教家和文学家也应学习人道行为的技术。如果社会的道德亦是改变,社会的法律也应随着改弦易辙。 (二)功利主义呼吁善待为人类服务的兽类

十八世纪的功利主义者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快乐本身就是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就是恶,而且是唯一的恶。其它的一切之所以善仅仅是它有助于产生快乐而言。他的伦理信念源自他的最大快乐原理(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最大快乐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个有伦理的个人或社会应扩大愉快而减少痛苦。为人类服务的牛和马,牠们都是有知觉的动物,人类应停止对牠们残暴。边沁反对以推理能力或谈论能力作为人与其它动物的伦理分割线。他认为:问题不是牠们会不会推理?牠们会不会谈论?而是牠们会不会受苦?。?

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引起最大痛苦的行为就是最不合伦理的行为。他反对笛卡儿的理论,认为动物只是没有知觉的机器。他怀疑为何人类法律拒绝保护有知觉的动物,何况牠们对人类有益,牠们应给予道德考量。

罗兰斯(John Lawrence)亦从功利主义观点讨论伦理问题,他认为伦理范围应包含动物,特别是为人类服劳役的牛马。1796年他发表的『论马及人类对兽类的道德责任一文中呼吁给予兽类道德地位。依据自然法则(natural law)的原理,所有生物的伦理地位是基于每个生物本身具有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道德系统中,人类的道德地位是高于动物,而动物高于植物。由于每个生物具有本身的善,因此牠们应是独立于人类的利益和使用之外。罗兰斯坚信正义的本质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他认为人类的政府未曾承认动物的正义并将其并入法律系统。基于正义与仁慈,他建议兽类的权利应为国家政府承认,并制定法律保护牠们以免遭受人类的虐待。

(三)动物解放运动鼓吹动物权利

近数十年来,西方社会掀起一股热烈的社会与政治运动,以维护动物的权利,就是动物解放运动(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他们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道德地位,人类应该尊重及保障牠们的天赋权利。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和黎根(Tom Regan)为动物解放运动的主要领导人。

辛格于1973年发表『动物的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文,认为动物能感受痛苦与愉快,牠们应该获得人类的道德考虑,并给予生存权利。他认为将动物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正似早期种族主义(Racism)和性别主义(Sexism)将黑人与妇女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剥夺他们的权利是不道德的,因为违反了利益平等的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Interest)。同样的,物种主义(Speciesism)也是不道德的。不能由于牠们不是与我们同一物种而歧视牠们,我们应该考虑其它物种的道德地位,并给予同样的权利。辛格建议任何有知觉的个体,应给予道德的考虑。他认为没有理由忽视动物遭受痛苦。当动物受苦时,外在的表情正似人类一样,动物也有中央神经系统作为情绪发展的中心。我们不该认为动物无语言能力而不给予道德考虑。对无语言能力的婴儿,我们是否不给予道德考虑。

黎根是动物解放运动的领导者。他建议生命主体(Subject-of-a-life)的概念,凡是个体具有信念和期望,并过情绪生活(emotional life),例如多数成长的哺乳类,这些都是生命主体。生命主体都具有传承的或天赋的价值(inherent value),值得人类尊重,因此所有动物都应给予道德考虑。他认为生命主体可能是道德者(moral agent)或道德病体(moral patient)。所谓道德病体系指人类婴孩、精神错乱者和所有动物,道德病体不负有道德责任,不论是道德者或道德病体都具有天赋价值,应给予道德的尊重。

四、生命中心伦理倡导尊重生命个体

人类经过多年的努力,将伦理的范围逐渐自人类扩展至非人类,即所谓对自然界的生物体给予道德考虑,此类学说通称为生命中心主义。倡导生命中心伦理的学说以史怀哲(Albert Schweitzer)的尊重生命的伦理(The Ethic of Reverence for Life)和泰勒(Paul W. Taylor)的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最具影响力。此外,黎根的动物权利和辛格的动物解放亦对人类的伦理信念产生影响。

生命中心伦理主张生命个体具有道德价值,而不将物种和生态系涵盖在道德价值之内。尤其是泰勒的学说认为生物个体的善就是生物潜力的充分发展。

(一)史怀哲尊重生命的伦理

史怀哲倡导的伦理原则就是:鼓励和维持生命是善良的好事,而毁坏和阻挠生命是丑恶的坏事。他认为尊重生命的原理应该包含所有的生命,包括昆虫和植物。

1952年他接受诺贝尔和平奖时,发表『我的呼吁演说中有下列一段讲词:「我要呼吁全人类,重视生命的伦理。这种伦理,反对将所有生物分为有价值的与没有价值的;高等的与低等的。这些判断的标准是以人类对于生物亲疏远近的观点为出发点的。这种标准是纯主观的,……这种区分必然会产生一种见解,以为世界上真有无价的生物存在,我们能随意破坏或伤害牠们。

(二)泰勒的尊重自然环境伦理学说

泰勒是美国纽约大学的哲学教授,他于1986年发表『尊重自然一书,并宣称尊重自然就是他的环境伦理学说。

泰勒的生命中心伦理学说中,曾有系统地说明存在于人类与自然间的道德关系。其学说认为所有生物具有自身的善(同义字为好处或福祉)和天赋价值(inherent worth),值得具有道德能力的道德者的尊重,而且采取这种态度的人便倾向于增进和保护其它生物的善。

泰勒的生命中心自然观具有若干基本信念,就是人类与其它生物都是地球生命社区的成员,人类并不超越其它生物,而且人类与其它生物构成互相依赖的系统。由于每个生物体内的功能与外表的活动都是目的导向,具有恒定的趋势来维持个体的生命与种族的生存。

泰勒的环境伦理学说的核心成分就是行动正确、品行良好,并表达尊重自然为终极的道德态度。持有这种态度的道德者具有一套品德标准和行为法则,做为他们自己的伦理原理。所谓行为法则就是对生命个体不伤害、不干扰、诚信和补偿性公正等法则。

五、生态中心伦理主张生态系整体给予道德地位

若干学者认为人类应对生态系整体给予伦理考虑,被称为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伦理考虑的生态系整体,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态系和生态系过程等。

生态中心伦理是基于自然世界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前提。通常包含大地伦理(The Land Ethic)和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

李奥波(Aldo Leopold)于1949年发表其环境伦理学说-大地伦理。他认为人类应扩大社区的范围,涵盖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整个说就是大地。人类只是这社区的成员之一,必须尊重与他一起生存的其它成员。自然万物皆有其生存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并非人类所赐给。大地伦理的理论主张一个真实的环境伦理,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不是由于它对人类的生存和福祉具有意义,而且人类对自然世界有伦理责任。

李奥波在『大地伦理这篇文章中宣称:凡是保存生命社区的完整、稳定和美丽的事都是对的,否则都是错的。依据李奥波的观点,大地伦理的信念必须要改变人类对自身的看法,人类应停止视自己为星球的征服者或优越物种的成员,应视自己只是生命社区的普通成员。

奈斯(Arne Naess)于1974年创立深层生态学,认为我们要保护所有物种,否定我们人类超越自然的态度。我们必须承认动物、植物和生态系均具有内在价值,并非它们仅有工具性价值,例如热带雨林中的昆虫与植物的多样性应受保护,并非这些生物可能产生抗癌物质,而是这种多样性具有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权利。同样的,河流和湖泊应有清洁的水,因为有清洁的水,人类方可使用于饮用及游泳,而鱼类也要享用清洁的水。

深层生态学者认为在自然界中,人类与其它生物具有同等的价值,而物种间的竞争是正常的、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人类使用药物消灭蚊蝇和细菌就是一种自然的竞争,并不是人类超越自然及统治万物。但是人类进步的技术,常导致生态系的破坏,侵害其它生物存在的权利。由于人类的生存赖于自然界众多生物间的互依关系,消灭了其它物种或摧毁了生态系,人类本身的生存亦失去保障。因此我们人类必须学习谦逊,尊重自然。我们人类并非超越自然,而是自然的一分子。

深层生态学认为今日的环境危机是起源于现代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而现今所采取解决环境危机的方法是基于浅层生态学(shallow ecology)的。以人类中心伦理的肤浅方法解决污染和资源问题,这是无济于事的方法。深层生态学者认为环境危机的解除唯有藉改变现代人的哲学观点、改变个人和文化的意识形态结构,培养生态良知,以及认识下列基本原理:

1.地球上的人类与其它生物均有内在价值(或天赋价值),其它生物的价值不能以对人类是否有实用价值予以衡量。

2.生命的丰富性或多样性是其内在价值的实现

3.人类没有权利减少生命的丰富性与多样性,除非为了自身维持生命的需要。

4.人类生命与文化的繁荣只能容纳少量人口的存在。

5.目前人类对非人类世界正进行激烈的干扰,且情况正继续恶化中。

6.现有政策必须改变,这种改变影响经济的、技术的和意识形态结构的改变。

7.意识形态的改变主要在赞赏生活的品质,而不是提高生活水准。

8.赞同上述原理的人有义务直接的或间接的推动所需要的改变

六、全球化环境伦理

UNEP,IUCN和WWF等机构于1991年出版「关怀地球-一个永续生存的策略一书。书中建议建立以人为中心,保育为基础的世界伦理(world ethic)。此世界伦理之要素如下:

每个人都是生命社区的一部分,这个社区是由所有生物所组成。这社区将人类社会和自然联成一体。

每个人都有基本的平等的权利,这权利包括个人生存、自由和安全、自由思想、宗教、集会和结社、参与公务、教育等。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谋生方法。每个人和每个社会必须尊重这些权利;并负责保护这些权利。

保证每个生物获得人类的尊重,不论它对人类有何价值。人类的发展不应威胁自然的完整,或其它物种的生存。人类应该适当地对待所有生物,并保护牠们免于残暴、受苦和不需要的杀害。

每个人应负起他对自然影响的责任,人类应保育生态过程及自然的多样性,并节俭地和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并保证再生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每个人应公平地分享资源使用的利益与成本。每个世代所遗留的世界,应像他传承的一样,多样的和具生产力的。一个社会或世代不应该限制其它社会或世代的机会。

保护人类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是全世界的责任,它超越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和地理。

七、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人类的伦理信念已自人类中心扩展至生命中心及生态中心。人类的伦理关系已突破人际关系,把动物、植物及自然环境列入伦理范围。数千年来,人类与自然间无伦理关系之信念已经开始瓦解。基于人类自身福祉及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动植物及生态系已渐为人类关切。非但人类的信念与态度已开始转变,人类的法律制度亦逐渐迈向绿色的境界。各国政府颁布的野生物保育法中,均明确揭示尊重自然界生物生存权利,并设置保护区,使日渐稀少的物种不致绝灭。

八、参考文献

1.王文佳 柯金良译 1992 我们共同的未来 台湾地球日出版社

2.内政部营建署译 1984 世界自然保育方略 内政部营建署印

3.杨冠政 1996 人类环境伦理信念的演进 环境教育季刊

28:7-20

4.杨冠政 1996 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教育季刊 28:33-48

5.杨冠政 1996 生命中心伦理 环境教育季刊 29:17-30

6.杨冠政 1996 生态中心伦理 环境教育季刊 30:15-30

7.杨冠政 1997 迈向永续发展的环境教育 环境科学技术教育

专刊 12:1-10

8.纪骏杰 1997 社会正义-环境社会学规范性关坏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出版 页75

9.杨冠政 1999 永续发展的伦理 环境教育季刊 37:82-86

10.杨冠政 1999 迈向全球化的环境伦理 哲学杂志 30:4-22

11.谷寒松、廖涌祥 1994 基督信仰中的生态神学 光启出版社

12.Engel, J. R. & J. G. Engel 1993 Ethics of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Belhaven Press, London

13. Sessions, G. 1995 Deep Ec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Shambhala, London

14.Milbrath L. W. 1984 Environmentalists: Vanguard for a New Societ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5.Connect, 1992 Environment or Development Connect XVII No.3 Sept. 1992

16.IUCN/UNEP/WWF 1991 Caring for the Earth. 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Living.

第6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态传承;整体保护

当提到“生态保护区”这一名词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会立刻联想到“自然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字眼,甚至还会想到茂密的丛林以及各种动植物。是的,“生态保护区”这个概念长期以来都是以这种形式被人们来认识的,但我们今天要谈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而非“自然生态保护区”。同为保护区,二者一个侧重“自然”,一个侧重“文化”。

为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以及原生态保护原则,一些国家纷纷以“传统文化之乡”、“传统艺术之乡”、“文化生态博物馆”等名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衷是想通过对某一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使该地区的优秀传统得以延续和传承,也使这些地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是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的。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福建厦门召开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上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关联,和谐相处。”①

2007年9月,文化部公布了我国建立的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其“规划纲要”中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相互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②2008年10月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中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又做了界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③

2010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区内文化及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从这些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时,我们还应该总结出这样一个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在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以及其演变历程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的必要性。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的理论基础,是非物质遗产保护中的整体保护原则。所不同的是,这一理论不但要求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内在联系,同时还要注意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全方位保护。在这一理论中,它并没有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而是将它视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外在环境。所以,在这类项目中,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受到同等重要的保护。“整体保护原则”不仅是指要对某种遗产的技能、技艺及工序进行整体保护,更重要的一层含义是指对遗产的生存环境所实施的整体性保护。因为任何一种遗产都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这种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一旦离开这种特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存活。在现实生活中,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而忽略其生存环境的做法屡见不鲜。举例来说,分布在济宁市长沟镇的运河夯歌是劳动人民群众在新筑或修复湖堤河堤,夯实地基时所唱的铿锵有力、抑扬顿挫的劳动号子。筑堤,大坝,修复塘堰尤其需要打牢基础,夯实土层,以防河水、湖水渗水透水,甚至决堤塌坝④。建筑房屋打地基的工具称为“夯”,而筑堤打地基用的夯具在长沟叫“石硪”。这种夯歌是劳动人民辛勤劳作的一种体现,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发挥,是一个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反应,充分展示了劳动大众的智慧和才干,对于研究当时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状况有较好的价值。现在运河夯歌已经濒临消失,因为生活中已不再用人力“打夯”,“打硪”,所以也就失去了使用的价值,目前,只有76岁的老人薛传琢等几位古稀老人会唱。如果我们为了保护这一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而只把这技艺做收集和整理,亦或是将传承人请到博物馆或者文化节做表演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为这种文化遗产创作出能生存下去的环境。有了活态的整体环境,才能使那些古老的技术与技艺原汁原味的传承下去。

那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或称其为保护者又是谁呢。首先,人民群众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最直接也是最活跃的力量。保护区是一个活态的存在与传承,所以该区域内的人民群众身担两种角色,他们既是保护对象又是保护主体。他们是该区域内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和传承发展者,他们的生活状态与文化生态保护息息相关,也正因如此,他们也更该成为该保护区的最直接的建设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尊重民众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更要激发起群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享受管理权益的同时更好的履行管理义务。其次,相关学术机构和专家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由于保护区建设中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和概念,比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建立相应的名录体系等方面都离不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的支持。由他们牵头成立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的专项调研、评估和申报文本论证等会让工作变得更顺畅。假如只有各级政府出面完成保护区建立及管理的话,那将会因缺少学术智力支持而出现保护区“误入歧途”的局面。所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各级政府是首当其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各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是对于此项工作最有力的执行者。各级政府应该在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编制该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设立保护区专项基金,成立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实现保护区建设的总目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商界和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商界的经济支持为保护区建设工作增加动力,而新闻媒体的宣传普及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建设工作更加顺畅。

有了保护主体,明确保护对象成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保护区内以活态存在并传承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生态”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最核心内容。保护区的建设中要将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作为首要工作,做好名录项目保护的各项配套工作。其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紧密相连的,因此保护传承人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再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保护好文化保护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是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创建人际关系和谐、生态环境友好的理想型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对于科学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文化报》―黄小驹、陈至立《加强文化生态保护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②―《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③―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④―《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⑤―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论》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宋俊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年10月.

第7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学;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一、文化生态学的基本内涵

“文化生态学”,指的是将生态学的方法运用于文化学研究的交叉学科,也是研究文化的存在发展与资源、环境、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律的科学。总体而言,文化生态是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三个层次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结构[1]。

文化生态学在借用系统论的理论前提下,将文化视为一个整体,即“文化生态环境”,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而又整体的研究。本文将“文化生态系统”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中,试图探索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结构与策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诉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一般是用来描述地理事物时间和空间关系。本文在这里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位置,即地理事物在地球表面本来就存在的时空关系。不同的地理位置形成不同的地缘文化、造就不同的文化风貌与文化形态;气候条件。气候是地球上某一地区多年时段大气的一般状态,是该时段各种天气过程的综合表现。气候条件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可能性。如山西省平陆县由于地势北高南低,日照充足,温差大,土壤结构比较坚实,为当地独特的民居建筑技艺――地窨院营造技艺的诞生创造了条件;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不可忽视。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导致发生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另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可能使发生地之前未被重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回归人们的视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地域的产物,也与地域息息相关;离开了特定的地域,便失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挖掘、利用、保护、传承和发展。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首先要关注孕育该文化的自然生态,只有保护好其原生的自然土壤,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环境: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那个时期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因而具有蓬勃的生命力;但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变得更加多元化,消费选择更加多样,文化产品也更加的丰富,此时的非物质遗产与现代化生活相隔绝,由于“落后”而成为了边缘物。

生产方式。农业时代,生产方式较为落后,以传统手工作业为主,铁犁牛耕,所以传统手工艺大多为个体、民间艺人手工制作,用料、工艺十分考究、工序繁复,并呈现出独特的个性;而工业化时代,产品被大量的复制,由个体创造带来的独特的精神和气质被机器消解掉了,文化内涵被抽空,现代化生产下的产品成为形式的“秀场”。

经济体制。就国内来看,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多以政府为主体,以静态保护为主,体现为“博物馆藏”,由于缺乏广泛的受众参与,文化资源只能在创造者或传承者的所在地的小范围内发展,其所创造的价值也仅仅是满足所有者自身的生存所需;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成为大众消费的产品,成为各种企业创造和利用“原料”,其价值可以在不同的观念、技术中创造和叠加,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增加丰厚的动力,创造出繁盛的效益。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离不开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精神条件的总和。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人”,因人产生、随人发展、靠人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活动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始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要以人们生产生活的真实的社会环境为依托。

国家法律。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调动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对破坏非遗行为进行强制性制止,对保护非遗进行法律上的支持,为政府行为乃至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保护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政治制度紧密相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它是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体制。在当今中国,非遗不仅是文化消费的核心资源和重要的旅游资源,它还承载着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与成就,社会主义体制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社会体制改革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建设的同时会更有力的提高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强度;教育体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学界作用无可替代;一方面,专家学者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保护技术、研究手段,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替代的智囊要素。另一方面,文化传承离不开学校教育,加强小学生的传统文化素养,培养他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兴趣和保护意识,对非遗的传播与传承是很好的促进;传播体制。非遗的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非遗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和尊重,要赢得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提高公民保护文化资源的自觉,增强文化保护意识,利用各种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资源,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形成良好的非遗保护舆论氛围和风气。

第8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园林设计;互动性;研究

1、中国古典园林互动性文化的体现

1.1中国古典园林的意境美

中国古典园林艺术博大精深,是世界造园艺术的珍宝,中国古典园林艺术来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注重意境美的塑造,如果说文学是时间的艺术,那么绘画就是空间的艺术,园林的景物既需静观,也要动观,即在行进与浏览的过程中领略欣赏,因此园林是时间与空间综合的艺术,中国古典园林的创作,比其他的园林体系更能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它综合的运用各个艺术门类之间的触类旁通,并融造诗画艺术于园林艺术的结合"使得园林从总体到局部都包含着浓郁的诗性画意,也是一种意境的表现意境是中国古典诗学、美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1.2中国古典园林中的声境美

古典园林非常注重各种感官对园林的参与,包括从听觉、嗅觉、触觉等对景观品质的感知与体验,尽管人类所获得信息总量的80%是通过视觉来感知的,但是,其余20%是通过听觉、嗅觉、触觉等感官获得的信息的,这些感官对园林的参与也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古典园林为了满足人们对园林艺术的全身心的充分享受,在园林的研究与设计上非常注重全方位与多视角的感受,而不是仅仅拘泥于、视觉这一单一的感观维度客观世界不仅呈现给人类纷繁的物象,也无时无刻不向人们倾诉、心声、声音对于人类身心的影响是无处不在园林中的声境美,也体现了一种互动式的园林设计,关于古典园林景观的声境美,从文学中搬入园林设计中,都是人们对声景之美的向往之情,人与景的互动之情的体现。

2、互动式园林的特点

2.1非物质园林设计的特点

互动式园林的出现也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随着后工业化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到来,设计的基本内涵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工业社会的物质文明向后工业的非物质文明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设计从有形的设计向无形的设计,从物的设计向非物的设计,从产品的设计向服务的设计,从实物产品的设计向虚拟产品设计的转变,所以相对于工业社会重视的物质设计,互动性设计它是一种注重精神意识的设计,因此可以说互动式设计具有非物质设计的特点,非物质不是物质,但它是基于物质又是超越于物质层面的一种设计方式。

2.2情感互动化特征

园林设计的情感互动非常重视与环境的结合;园林小品与环境相协调,一方面,营造和谐的环境可以吸引人的注意,另一方面,园林小品在组景点缀,空间渲染气氛增加空间感染力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园林互动性设计非常重视生活的反映,空间情节源于生活的体验,目的是唤起感觉幻想和记忆,在体验中获得秩序感、场所感,在体验中审美升华获得场所精神,只有反映真实的生活片断才能激起人们情感的共鸣,很难想像一个没有生活情趣的作品会引起观众的亲切感和认同感。

3、系统的园林互动性设计

系统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互动式园林景观体现了一种系统论指导下的的设计观,以前的景观设计对系统的观点考虑不够,为设计而设计,系统论认为系统中孤立的元素是不存在的,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协同的关系,互动式园林设计要考虑到园林与环境与自然的关系,与人的关系,与基地历史文脉等等的关系,因此互动性设计就是对设计的功能、景观、人的各种知觉,生态等综合要素的考虑,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相关协同性的作用,彼此间互为交织相互作用,互动就是要素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依存彼此渗透开放有机结合共同发展,需要建立在整体性、统一性动态性的原则上,注重人与环境,人与园林景观之间,园林景观各类要素之间的一种理想和谐关系。

互动式园林由于充分调动了人与园林环境之间的对话,体现为一种动态的设计,它能拉近使用者与设计者之间的距离.用设计的有效手段来引导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这是设计对人们的最大的影响,比如以声景观设计为例,在声景设计作品中,通过声音的应用,可以很好地表达设计师的情感,而园林的使用者也可以通过听觉的感受去领会设计师的设计意图,这无疑拉近了双方之间的距离。同时,人是有情感的社会群体,设计师应当把园林作品当作人来看待,当作人类的朋友,设计师要学会从使用者的心理角度出发和考虑,而不是仅站在设计师自己的立场上考虑,设计的作品在心理上谋合人们的共同的期望,与人们很近,而不是很远。

人们的还可在具体实践中可根据人们的不同年龄段来设计不同园林,以促进人们与园林的互动性,不同的环境来设计不同类型的园林对于互动式园林设计的探讨还有各种各样的形式,除了意境声景观来促进人与景观的互动外,其它的只要是能促进人的情感互动参与的都属于互动式园林的设计,只要能打动人们情感,促进人们对景观的积极反映的设计都属于互动式设计,从大的范围来说,互动式景观设计将对人们的生活起到重要的作用。比如,互动式园林能改善城市环境,丰富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空间结构和领域关系;有益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比如涵养水源降温减噪防止水土流失吸烟滞尘等等,并且客观改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强环境意识,提供公众互动空间,为人际交流提供平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体现土地资源的公有优势,总之,互动式景观设计是一种可持续的,人性化的设计方式"提供公众互动空间,为人际交流提供平台。

4、结论

园林互动性设计是一种基于物质之上,同时又超越于物质层面的一种设计方式,它表现为一种情感互动性的特征,非常重视与环境的结合,非常重视情感和记忆的融入,它是一种系统的设计方式,与自然的关系与人的关系,与基地历史文脉等等的关系,最后分析了互动性园林的影响和作用。要深入研究园林互动性的相关问题,里面所涉及的研究内容是相当丰富的,由于作者的水平限制,会有许多考虑不到的地方,希望以后的研究者结合实际多做些这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陆邵明.建筑体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程志永,毛白滔.基于多感官互动的体验性城市景观形象设计[J].农业科技与信息(现代园林),2009(11).

[3]李淑燕.古典文学与我国古典园林意境的创造[J].时代文学(上),2010(3).

第9篇: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环境伦理  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

[1] [2] 

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