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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划精选(九篇)

安全管理规划

第1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一、目标要求

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区、市、镇三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努力杜绝一切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消除学校的安全隐患,使教师有一个祥和的工作环境,学生有一个安全文明的学习环境。

二、工作要点

1、教育教学安全

(1)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校长安全报告制,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做到落实到人,工作职责、宣传、计划三落实,学校要设立安全管理宣传专(兼)职教师,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形式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各学校要进行至少两次安全避险预防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2)各科任课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积极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心理辅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由中心小学组织的大型活动,各校都要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各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不能有丝毫的大意。

(4)各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学生平时到校,两放学、两操、两自习、三活动(课间、大课间、课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力求做到领导检查要求到位,教师跟班管理护到位,学生自律,预防到位,家长配合接送到位。

(5)加强对各校的用电管理,不准乱拉电线,乱接开关,对因破损老化的电路要及时更换,教师宿舍均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6)体育课及其它室外游戏,教师应全程监督学生的活动。活动量较大的要向学生讲清要求,问清学生能否参加,不得勉强。

(7)要切实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特别是上下楼管理,楼道护栏,大型户外设施的检查等措施到位。

2、交通安全

(1)公路沿线各小学要不断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在校门要悬挂交通宣传横幅,刷写永久性标语或警示语,设置交通警示牌,教育学生养成遵守交通法则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加强对学校租用车辆以及师生员工驾、乘摩车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教育师生拒乘超载车辆,农用车辆,无证无牌车辆,教职工的摩托车要办理入户、办证手续,乘骑摩托车一定要戴安全头盔。

(3)各校要充分发挥已配发的安全警示标志,“让”字牌、值勤袖章、交通安全指挥旗、学生小黄帽的作用,严格实行放学路队制、教师护送制、路队长负责制。各校领导亲自抓、亲自管,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每位教师,把任务分解到每位组织者,从严从实把此项工作抓出实效来,严防交通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小学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活动,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主题讲座和“三个一”活动,即组织学生观看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展板或交通安全宣传主题片;举办一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或交通安全宣传主题作文比赛;编发一期交通安全专刊或办一期交通安全宣传主题黑板报,以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5)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

3、饮食饮水卫生

(1)各校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办好食堂,做到证照齐全。制定好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种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严禁购买不洁、变质食品。

(3)切实做好食堂的保洁工作,除灭“四害”,创建文明食堂。

(4)要教育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做好学前入各年级的晨检记录,发现有异常反应和病例及时向学校报告,预防传染病发生。

4、防冬季煤气中毒

做好宣传,提高认识使学生掌握防火煤气的一般知识,开窗通风,勤检查炉具是否漏烟,并及时补救,做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

5、校产校舍安全

(1)各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舍安全检查,一学期不少于两次,特殊天气随时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汇报排除。

(2)每个教师都应确立主人翁的思想,保持高度警惕,关心校产校舍及其它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学校。

第2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一、基本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

局党委一班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局党委书记柳美景亲自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经常分析局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与局属各单位、各分局继续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按照我市长政办函[2009]102号通知“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考核细则,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分局和机关各处室,全面推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规划编制

连续几年来我局已完成长沙市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始终贯彻安全生产布局在规划编制中的重要作用,规划编制和审核的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布局摆在重要位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布局要求的,不予审批。

近几年来,我市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越来越多,在选址过程中注重避免危险源、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对周边的影响,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满足安全生产布局的需要,从源头排除安全隐患,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全市的安全生产。

3、加强规划管理

坚持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般建设项目均应由消防、人防等部门严格审查,确保消防安全和停车场及人防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之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对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考虑用地状况,进行减灾、防震评估工作,凡是涉及到教育、园林等部门的建设项目,从严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凡消防、人防、防震、防雷和停车场不能满足技术规定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从审批上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今年来继续推进责任制管理,特别注重对本级机关办公场所和两个宿舍区及各单位、七个分局机关的管理,先后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是在本级机关内,与政府保卫处、金星派出所加强工作联系,加大对办公场所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巡逻,检查门窗及水电等设施及重要部位的管理。凡本级机关内办公室不锁门、不关灯、不关空调者,均要受到处罚,并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扣分。

二是在节假日前,下发安全、维稳管理通知,并组织机关人员对办公场地、宿舍区及各单位、七个分局进行安全防患教育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办公场所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发生问题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是与各单位、七个分局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履行承诺,落实责任,推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制度,极大的调动了各单位、七个分局安全生产积极性。

四是在宿舍区加强与驻地派出所和社区的联系,开展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五是与汽车驾驶员签定安全行车无事故责任状,推行安全行驶万公里无事故和百公里标准节油奖制度,极大的调动了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上半年没有发生一起责任事故。

六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奥运火炬在长沙平安顺利传递,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投入到确保奥运期间和奥运火炬传递活动稳定与安全的活动中。认真做好单位的矛盾排查,开展矛盾纠纷排调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及时整改。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群众正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严格落实维稳工作,坚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七是认真开展大接访活动。7月3日全市大接访活动动员大会后,我局迅速行动,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活动方案,加强了组织领导,开展了各项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努力,目前所排查的13个信访突出问题,已缓和矛盾或矛盾已基本化解的11个。

5、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应急知识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布署和要求,我局于2009年5月26日至6月1日在全局范围内广泛深入的开展了应急知识宣传学习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宣传周活动方案》,对整个宣传活动作了详细的布置,在5月26日集中宣传日,对各种宣传活动作了详尽的安排,为宣传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分局和直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应制定了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安排了专门人员,认真布置,精心准备,涌跃参与,收到了好的效果。 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明年工作打算 fanwenge.com

1、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测试,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大家的安全生产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2、继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奖惩制度,努力提高全局的安全生产观念。

3、加大对驾驶员的管理,继续实行“安全行车万里无事故”奖惩制度。

4、继续落实长政办函[2009]102号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要求,力争年底取得良好的成绩。

5、继续做好大接访活动开展,切实解决一批事关规划管理工作的疑难复杂、重信重访和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局依法行政和机关作风转变,从源头上化解安全事故的苗头隐患。

第3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一、基本思路

(一)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就是通过对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员工端正事项,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思想意识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同时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公司各部门、车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也应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从关心人、爱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出发,重视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二)将安全教育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中,加强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和安全教育的长期性。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教育。因为生产与安全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哪里有生产,哪里就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三)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灵活多用,尽量采用符合人的认识特点的、感兴趣的、易于接受的方式。针对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形式。主要有:安全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现场会等。

(2)张挂形式。主要有:安全宣传横幅、标语、标志、图片、安全宣传栏等。

(3)音像制品。主要有:安全教育光碟、安全讲座录象等。

(4)现场观摩演示形式。主要有:安全操作方法演示、消防演习、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

(四)严格执行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杜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的现象。对于新进厂的员工新工人,应严格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考核情况要记录在案,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主要的培训内容计划:

时间主题方式教育目的对象主培人员

全过程三级安全教育上课加强新员工的安全素质新进厂员工安全员等

1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全体员工安全员

2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上课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全体员工安全员

3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上课加强员工的安全操作车间人员安全员

4月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会议、宣传使各岗位人员熟悉其岗位知识各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员

5月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会议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带头模范作用公司管理人员安全员

6、7月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夏季安全知识教育讲座、宣传等使员工了解防火的重要性和如何救火等常识预防中暑和触电事故全体员工消防保卫员、安全员等

8月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宣传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全体员工安全员

9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上课确保安全生产全体员工安全员

10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上课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素质电工、焊工、司机等安全员

11月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宣传、现场指导确保员工清楚穿戴劳保用品的作用和如何穿戴劳保用品全体员工安全员

12月年度安全培训活动总结、制定下一年安全培训计划

三、要求

1.具体的培训方案应在培训的前一个月制定出来,并报领导审批,及时通知培训涉及的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2.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的效果进行全面的总结。

第4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一、强化教育,不断打牢官兵思想基础。

教育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和军队一系列重大改革问题明显增多。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只有坚持思想为先的原则,才能取得管理工作的主动权,为此在吸取去年我营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础上,重点在“四个教育”上下功夫,加大条令条例、法纪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和经常性教育,扎实打牢官兵讲安全、讲服从的思想基础。一是严格落实教育时间,确保教育的经常性。坚持每月落实法纪教育,增强官兵法纪意识;落实每周星期六上午第一个小时进行条令条例和安全常识的学习教育,强化官兵条令观念;结合官兵思想实际,适时进行随机教育,确保官兵思想不滑坡,安全树的牢。二是严格教育制度,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教育前都要认真进行备课示教,并由营领导严格把关,坚持备课质量不过关的不上台,教案不熟悉不上台,确保教育效果的落实。三是严格规范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采取“日记一条,周学一节,月考一次”的办法,本着“牢记本职的,掌握共同的,熟悉基本的,了解相关的”的原则,搞好条令条例和安全规定的学习。通过教育学习达到营队按条令运行,干部按条例带兵,战士按条令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制度,严格执纪,在从严治军上狠下工夫。

教育是根本,制度是保证,执纪是前提,加强营队的管理教育,其核心是依法从严治军,严格执行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加大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在八小时以外人员的管理上,实行“三控一管”;对临时外出人员严格实行“两证一条”管理;在重大节日和节假日派出纠察,实施全程监管;对重点人员实行分负责,责任承包,谁出问题,板子打在谁身上。二是严格纪律规定,决不迁就照顾。连每周,营每月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和《两个经常工作分析会》大力表彰在管理教育中敢管,会管的先进个人,对不服从管理的个人亮黄牌,对屡教不改的和管理方法简单粗暴的骨干实施必要的纪律处分,不留面子,不纵容。三是坚持营门值班和营区巡逻制度。坚持营门值班和营区巡逻,能够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人人都在组织中,人人都在纪律中,人人都在管理中。四是深入开展“学职责,尽职责,查职责”活动。坚持制度重在落实,我们将严格从落实目标责任制入手,把责任明确到人,坚持按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职人员的作用,对官兵执行规定的情况,坚持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每月一考核讲评。

三、用心培养,加强士官队伍建设。

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士官素质,是管理教育工作的一项新课题。把士官“按干部培养,当战士管理”是我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有效做法,在实际运行中效果较好,今年我营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使之明确自己不再是普通一兵,要认清自己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做履行职责的模范,做遵规守纪的标兵,做钻研本职业务的尖子,做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的榜样。二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能力素质。结合旅团士官培训计划安排,从士官成长进步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出发,鼓励士官自学,函授,积极参加培训。在平时工作中,注意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从实践中长知识,长才干;对上级培训的士官,要求他们必须带着成绩回来;把每月的第一周定为士官培训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题,组织干部授课辅导,或集体进行难题会诊。三是严格管理,不迁就照顾。我们制定《士官量化管理细则》采取营连考,群众评,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全过程对士官的日常表现进行量化,每季度公布一次,结合每月对士官的德、能、勤、绩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讲评,与士官的成长进步挂钩,以促进士官认真履行职责。四是充分信任,大胆使用。士官一般政治素质好,有熟练的专业技术,在兵中有一定威信,因此我们注重发挥他们的特长,敢于把艰巨的任务交给他们,让他们在专业训练中传知识,当参谋,在经常性管理教育中当助手,当干部缺编时,让他们职务,负责工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特长。

四、正规秩序,注重养成,提高官兵的文明素质。

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既是管理教育的核心内容,又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我们将严格以旅(团)《管理教育工作指示》为依据,规范连队“四个秩序”,从干部到战士,从硬件到软件,每个环节,每个部位,逐一规范统一。在内容上,重点规范生活秩序,在时间上以八小时以外为重点在对象上,重点加强“三部一班”秩序的正规。在官兵中牢固树立“我是标兵,全连正规”的思想,积极开展评比竞赛活动。每月树立一批秩序正规的班、排、个人,每季度评出一个“四个秩序”正规的连队。

管理教育贵在养成,也难在养成,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在规范养成上狠下工夫。一是抓“十五个三”的养成训练。营成立“十五个三”养成动作示范班,让官兵示范观摩,以点带面,带动全连;每周安排两个早操时间进行养成动作训练和会操,打牢养成基础,提高养成标准。二是从抓干部、士官入手,带动养成。干部、士官形象的好差,最具说服力,!为此我们将开展“周赛月评”活动,每月评出1-3名养成好的干部和3-5名养成好的士官,并对养成较差的干官、士官进行曝光,以此推动营队养成水平的提高。三是从检查督导入手,推动养成。严格的养成,必须加强检查和督导,否则就会时断时续,就会失去真正的意义。我们将采取“三纠”方法,即官兵互纠,连队自纠,门卫随纠的方法,来促进官兵日常养成的自觉性。充分利用板报、橱窗、标语、小广播等手段进行宣传,并积极开展“文明带兵、文明服务、文明值勤”和“读好书、唱好歌、做好事”等活动,大力营造文明养成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事故案件的预防工作。

第5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摘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规划体系,有利于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有利于解决在道路交通进行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基础性问题。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在道路交通中安全管理规划体系的现状,分析出在道路交通中安全管理规划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在道路交通中安全管理体系中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安全管理;道路交通;规划思路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车辆数量急剧上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连续三年内,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已经超过了10万人,为了减少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形成一个完备的安全管理规划体系是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避免和减少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在道路交通中安全管理规划的现状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指国家为了能够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规则,加强对公司交通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的安全行驶的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给道路的交通运输和交通活动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对于人民的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仅为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国防建设及时运输了必备的物资需求,交通安全管理在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需要、国防建设和抢险救灾四个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交通安全管理是保证交通能够畅通无阻的重要前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可以具体分为四个时间阶段,第一阶段是我国在进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都不成熟,一切都刚刚起步,它的管理模式也是根据之前尚不成熟的经验进行管理,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总结和学习,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交通事故,而采取防范的措施。第二阶段是我国在进行改革开放以后的十年里,我国道路的安全管理模式越来越系统性,在采取预防和治理的措施的同时,采取工程技术硬手段与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措施。第三阶段是1990年至2000年这十年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加入了一个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管理,使安全管理目的更加地明确,同时责任的划分也更加具体,这样对于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加有帮助。第四阶段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始了重点防治和治理阶段,采取的措施更加具体,交通管理工作更加频繁,比如加强了对交通事故的多发地段进行管理和排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段进行及时的管理,认真分析总结每一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方案。

2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

2.1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较弱

随着现在车辆的数量越来越多,群众安全交通意识薄弱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大原因。交通事故多发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知之甚少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薄弱一方面体现在对红绿灯上,例如有不少的人没有等到指示灯变绿,看到车流量变小或者是一群人过马路,就开始闯红灯,形成了“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行为的出现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埋下了很严重的安全隐患。

2.2道路交通设计不完善道

路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这个城市的交通,对于道路交通设计包括了交通设施、排水防护和路基路面等方面的内容,在后面对于整个城市的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道路设计的前期准备不是很充分,在进行道路交通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没有进行全面的准备,对工程的概况所掌握的不是很全面,比如是自然条件和地质等。平面交叉口设计是道路设计中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道路设计平面交叉口设计不合理、标志标线设计不科学、车道划分不当等,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后期道路使用过程中出现交叉口堵塞和交通安全事故多等问题。

2.3交警队伍力量薄弱

交警是管理整个交通安全的关键人物,交警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者,而当前我国交警存在着执法理念不强、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近年来,我国公安交警机关进入人体制存在很多问题,专业人才引进不来,同时交警队伍年龄的老龄化,平均年龄接近45岁,因此在执法水平上能力不强,而且对于网络操作不熟悉,办事效率低。

3解决道路交通中安全管理规划体系问题的措施

3.1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借助普法宣传教育的平台,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探索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新途径,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举办有关于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的活动,设置一定的奖赏,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动群众对交通安全知识的热情,而且对交通安全知识起到一个很好的宣传作用。为了提高群众的交通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交警大队可以组织警力,利用中小课堂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的意识,让学生们从小就养成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对于驾驶员,交警大队要对违法行驶行为的驾驶员要严格处理,不能讲究人情,要公平公正地处理,同时要进行教育和处罚,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3.2提高道路交通的设计水平

首先必须充分做好道路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在道路设计工作开始之前,设计工作人员应该全面收集好资料,同时进行实地勘察,了解道路的地形地貌、地质、气候等条件,为后面道路合理的设计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要完善路基设计,合理地设计路基处理方案,同时必须提高路基的强度。

3.3加强交警队伍的建设,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

要深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公安交警和运管监理等交管执法队伍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强化业务考评,提高交警大队的执法水平。对于交通安全管理上,要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交管队伍,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畅通无阻的道路交通环境。

4结语

为了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使得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地完善,加强交警队伍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设计水平,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第6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职业理论;职业测评;岗位分析;人职匹配;职业生涯管理

引言

据调查,80%以上的煤矿事故与人的失误有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所致,而“人是管理之本,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1],所以人为原因与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

但在当前的煤矿安全管理措施中,作为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人(特别是基层员工)接受的基本上都是被动、人为和制度化的上级组织管理,为了人员和系统更加安全的人职匹配而开展的职业心理测评、工作岗位分析以及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等还很少。因此,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的角度探究如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很有意义。

部分有代表性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2-3]

2.1 职业生涯辅导理论

在上世纪9O年代以前,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基本是围绕人职匹配这一理论核心,即在工作者的个性特点与职业性质之间找到两者的匹配点。Parsons最早提出的人格特征-职业因素匹配理论认为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有三个必要因素:对自己能力与兴趣的认识、对工作性质和环境的了解以及两者的协调匹配。Holland提出的兴趣类型理论侧重于个人兴趣与职业性质的匹配,他将人格与职业分别划分为六种类型,每种人格类型的职业兴趣特点都是不同的,评价个体的兴趣类型时一般以其在六种类型中得分居前三位的类型组合而成,同时他将职业环境也分为相应的六种类型;他认为人职匹配是成就感和职业满意度的基础。

2.2 职业生涯发展理论

Ginsberg认为职业在个人生活中是一个连续的、长期的发展过程,不仅仅是选择工作的一段时间就能判定一个人一生的职业发展。Super提出的生涯发展理论将人的生涯分为五个阶段,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生涯广度、生活空间的生涯发展观,他还提出了职业适应的概念,并且将职业适应能力视为个体能否成功地应对职业转变的关键因素。Schein提出的职业锚理论认为一个人在选择和发展一生的职业生涯时都会围绕一个中心――职业锚,它是个人的能力、动机、需要、价值观和态度等相互作用和逐步整合的结果,且不是固定不变的。

2.3 职业生涯决策理论

Krumboltz提出的社会学习论指出,职业选择过程受到学习经验等四类因素的影响,他还提出了帮助他人进行职业生涯决策的七步骤模式。而后出现的认知信息加工理论关注的是如何决策,该理论用CASVE循环表述个体应该如何做出决策。Lent等人提出的社会认知职业理论认为自我效能、结果预期和个人目标等三种概念对职业生涯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该理论更注重社会认知对职业生涯发展的作用,将自我效能感作为了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能力,以及运用该能力将得到何种结果所持的信心或把握程度[3]。

应用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进行职业测评,了解员工个性心理特征

职业测评是心理测验的一个分支。科学的职业测评以特定的理论为基础,经过设计问卷、抽样、统计分析、建立常模等程序编制,是科学客观地了解自我的一种方法。

通过选用职业测评工具,对员工进行职业心理测评,可以清晰地了解员工的性格、兴趣、能力和价值观等个性心理特征。职业价值观是人们在工作中所看重的原则、标准或品质[3]。

心理学者研究表明,外向性格工人的不安全行为显著偏多,发生事故的次数比内向性格者明显得多;由于对所从事的工作缺乏兴趣,工作时得过且过,注意力不集中或情绪烦躁,容易引起事故;在职业不符合自己的能力类型或能力水平的情况下,工作起来会力不从心,同时心理压力也会增大,而产生不安全因素[4]。一个价值观非常在意安全感的人在选择职业或从事工作时最可能以安全稳定为前提;一个树立了科学的生命价值观、尊重员工生命价值的企业才可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5]。

可以预测,一个人从事其性格比较适合的岗位,或者从事其喜欢并有安全兴趣的工作,或者从事其综合能力能够胜任的岗位,或者一个价值观特别看重安全的人,其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几率会大大降低。

进行岗位分析,了解工作岗位性质和要求

岗位分析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作(岗位)作出工作职责、任务、内容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确定员工完成这一工作所需条件和行为的过程。

在进行岗位分析时,必须把岗位对安全有什么要求放在首位,以及什么人适合岗位安全的要求。岗位分析分为岗位说明和岗位规范。岗位说明的功能除满足生产的需要外,还要满足:① 让员工了解安全工作概要;② 建立安全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③ 阐明工作安全任务、安全责任;④ 为员工聘用、安全考核、安全培训等提供依据。岗位规范的内容包括:①一般人员任职条件,即职业道德、身体心理素质等;②安全经验、从事安全工作的专业要求。[6]

通过观察法、面谈法、问卷法等常用的方法对岗位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写成书面文件形式(即工作说明书)[7]。岗位分析如果做不好,就可能导致工作说明书反映的内容失实和不科学,影响岗位与人员的最佳匹配,容易产生生产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进行环境分析,了解综合环境条件

这里所指的环境主要包括对员工所处的作业环境、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行为环境等。

作业环境即物理环境条件,包括工作空间、照明、空气成分、温湿度、噪声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安全的物理因素,不良的作业环境容易引起人体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妨碍信息的获取与传输,易出现人为失误;社会环境条件是指个人、岗位及行业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主要包括组织制度、人际关系、工资福利、晋升机会、社会地位和劳动保障等,它是造成管理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家庭环境方面,如果家庭不和睦,不悦事件繁多,易使人情绪低落,漫不经心,人为失误增多;行为环境主要指劳动群体中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如果一个人处于不良的行为环境中,人际关系紧张,容易产生心理紧张和不安全感,失误率就高[4]。

因此,及时分析了解员工所处的综合环境条件,改善作业环境,促进人与机器系统相互安全匹配,使员工易于应付工作的要求,减少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行为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人与社会、人与家庭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可以减少人为失误。

实施人员选拔,实现更加安全的人职匹配

人员选拔就是在适当的时候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工作岗位和适当的任务上。它是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职业决策之一。煤矿生产环节复杂而且条件艰苦,特种作业工种众多,对作业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果人与工作匹配不当,就会成为工作中的一个不安全因素。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了解了员工个性心理特征、岗位性质和要求、综合环境条件等。本着为了人和系统安全的前提和目的,对员工和工作岗位进行匹配。在人职匹配时,重点考察员工的性格、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匹配,以及安全在其价值观中的位置,同时要兼顾环境等因素。在实施人员选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①不是选最优秀的,而是选最合适的;②要将候选人与评价标准进行比较,而不是在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③尽量不要降低标准来录用或调整人员[7]。

随着社会的发展,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使用,以及煤矿生产发展的需要,煤矿所需工作种类、工作素质要求等有所变化;同时,煤矿员工在身体状况、性格特点、能力水平、价值需求、安全素质等也在发生变化。可见,人职匹配是一个动态的工作,应随着时间、周围的环境和人员等因素的变化而对人员与岗位进行调整[8]。

制订职业规划,做好职业生涯管理

通过以上环节之后,就可制订员工的职业规划了。一份完整的职业规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自我认知(个人的性格、兴趣、能力和价值观等)、职业与环境认知(工作概要和要求、环境条件等)、职业决策(适合的首选岗位、自己优劣势及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备选岗位等)、行动计划(保持个人优势、加强个人不足、全面提升个人竞争力、近期目标)、评估与调整(评估行动计划和岗位目标、风险评估与调整方案)等[3]。

企业要建立并实施与安全直接相关的职业规划与管理制度。要建立好员工职业规划档案,定期检查评估其行动计划与目标(特别是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要尽可能按照员工的个性特征等因素来选择岗位,对于人职匹配不佳的要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培训,增强其职业适应性,严重不匹配的应进行岗位调配。要将谋求个人职业发展目标与煤矿未来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实施好职业生涯发展培训,使每一个员工都有发展机会。要依据企业需求及员工个人能力与兴趣,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和训练发展的机会,并列入职业规划档案。

结语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深层次、多角度入手。在现有的管理中,融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对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⑴开发专门针对煤矿员工的职业与安全心理测评管理信息平台,将职业测评、岗位分析、环境分析、人职匹配与职业规划管理等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

⑵提高员工的自我效能感,挖掘并发挥其个人能力尤其是安全能力方面的潜力,增强其对安全的信心和把握度;

⑶对员工进行职业规划教育,增强职业生涯意识,提高生涯规划能力;同时要提高煤矿管理者的职业规划指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孟凤玲.应用科学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J].山西建筑,2006,32(2):200-201.

王娟.职业生涯理论发展述评[J].科教导刊,2011,(1):85-111

周志远,曹俊伟.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与就业指导[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尹贻勤.煤矿安全心理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叶艳玲.生命价值观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影响[J].煤矿安全,2006,37(4):61-62.

张军波,景国勋,张永全.安全人力资源的探讨[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7,14(1):80-83.

第7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2006年4月和6月,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转送省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等征求意见。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1、条例第十四条对住它房屋装修中禁止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一)、(二)项分别规定,禁止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两项行为并没有完全禁止,只是规定实施这两项行为前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为此,建议将该两项内容分别修改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由于该款第(三)项关于“挖掘地下基础”的内容已包含在修改后的第(一)项之中,为此,建议删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其处罚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2、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住宅房屋装修需要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提交包括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的备案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才需要提交以上设计方案。为此,建议删去该项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经审查,该决定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第8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9篇: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关键词:工器具;二维码;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党的十以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是当前国家重要决策部署,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为加强电力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加大安全技术投入和科技研发,提升安全工器具配备水平”的要求,通过全过程管控的工作思路是实现管理突破的关键手段,基于信息化网络平台的管理体系是实现全过程管控的基础,采用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更高效地提升管理水平,增加监督检查的可行性,有效地约束工作流程中每个参与者的职责,提高工器具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升了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水平,达到计划符合现场实际需求,产品质量可控的目的,增加了使用管理效率。

1.创新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思路

1.1管理目标

提升安全工器具配置水平,切实达到保护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的目标;提高台账信息管理水平,有效杜绝台账信息和实际 “两张皮”的问题;加强安全工器具质量管控,更好地规范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提升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水平,有效完成安全工器具的使用、试验和报废信息管理,借助信息平台,使监督检查更具操作性。

1.2管理基本思路

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增加流程管理的思路,把计划的编制和审核作为重点工作,保证计划的正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通过二维码技术和网络信息平台的结合,控制计划物资和入库物资的统一,两者相互校验匹配成功才能有效入库,以此来平衡需求单位和供应商的关系,规范和提高供应商的履约质量。

2.安全工器具信息化管理的主要支撑措施

2.1使用技术规范作为新技术实施的导向

完善技术规范,增加产品质量需求,明确物资的使用材料,材质,保证物资的生产标准统一,有利于规范生产成本和形成良性竞争;技术规范中明确产品配置二维码技术,借助手持终端对二维码的扫描识别方便建立设备的台账,确保帐和物的一致性,从需求环节和供货环节杜绝物资需求不匹配问题,充分利用资源,避免浪费。

2.2完善需求计划和工器具台账的信息化基础数据

建立各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用户数据,科学规划审批、申报流程节点,明确计划提报、审核、审批、采购到最后入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保证安全工器具的计划提报切实反映现场工作实际需求,同时借助班组的人数和变电站的设备数量等基础数据来验证物资提报计划的准确性,为保证需求的合理性,管理专责人必须对计划的内容逐条审核研究,报公司领导审批,通过“二元化”的手段约束基层单位的计划提报。

2.3建立验收入库的数据关联

为进一步约束计划提报环节的合理性,验收入库的操作要有计划作为物资入库操作的前提和支撑,否则不能进行入库操作。规范工器具出厂时间管理,杜绝超期、过期产品流入市场,设定工器具生产日期验证,超过生产日期要求的工器具不予收货,设定入库操作的任务时间,逾期后将不再接受入库,需要公司的授权方能进行入库操作;入库后,上级单位将定期组织对基层单位安全工器具的台账进行检查,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和二维码信息和实际物资的匹配情况,保证提报计划的物资都入库到位,确保不出现虚假的二维码信息,避免造成二维码信息和实际物料不符合的问题,落实基层单位的管理责任。

2.4科技创新性管理

基于信息化网络平台的管理体系创新亮点在于规范工器具供货环节,将二维码技术和网络系统平台有效结合,并成功应用于各种规格、型号、材质的安全工器具管理中,一是简化了繁琐的信息管理工作,大幅度提升了工作效率;二是统一规范了安措项目流程中参与者的职责;三是使远程监控和现场检查更具操作性。

3.安全工器具信息化管理的实用化预期

基于对整个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流程的管控,以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为目标,完全更新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强了安全工器具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加注重过程的管控,有效地排除了传统管理中的盲点。

3.1工器具计划的管理模式创新

计划的编制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重中之重,相应地创新管理重点也体现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环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设定班组提报计划,上级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层层审核,保证计划提报的合理性并符合现场实际应用,经过新的管理体系的磨合应用,进一步对各专业安全工器具标准配置进行规范,建立和规范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科学管理体系。

3.2工器具报废处理的管理创新

对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现有使用条件的工器具,需要对其进行报废处理,形成完整的报废管理审核流程,对每件入库的工器具的报废处理进行全程监控,避免直接丢弃或废置造成的资源浪费。报废处理结束后,将根据报废信息直接计入下一批次的安措采购计划,形成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管理。

3.3供应商供货水平的管理创新

重新修订技术规范书,增加对产品质量的描述,杜绝产品质量问题;引入二维码技术,这项技术的引入使安全工器具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使信息化管理落到了实处。

3.4需求和供应的关系平衡

通过信息系统的校验功能,将安措计划和入库的信息匹配作为安措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供应商供货要遵循需求单位的物资计划,同样,供应商供货也对需求单位的物资计划也有校对的作用,从而实现了安措物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